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行政文化论文

行政文化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1-26 15:29:20

行政文化论文

行政文化论文例1

所谓物态文化就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保障司法行政日常工作与活动而必须具备的建筑场所、活动设施、服饰装备等具体的物化形态。物态文化通过物化的方式来表达司法行政理念和司法行政精神。

2.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指司法行政系统为了使司法行政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准则以及各种组织调节形式的制度体系。其具有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等特点。

3.行为文化

行为文化是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活动方式,它体现着司法行政机关的精神面貌、思想理念、工作活力和价值情操。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员工,他们的行为反映出该机关总体的价值选择和精神趋向。

4.精神文化

精神文化能够深入司法行政文化的内核,体现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精神信仰和理想追求。在长期的司法行政实践过程中,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形成共同的思想形态、意志态度和精神状况。精神文化渗透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直接推动着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目标与原则

1.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目标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以“十”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思想上高瞻远瞩,行动上扎实有效,结合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吸收地方文化精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点,认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融合起来,并渗透其中,进一步弘扬司法行政文化风貌和道德风尚。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素养和精神品质,逐步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文化素质精,“德才兼备”的司法行政人才,努力构建一个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激励型的司法行政文化。

2.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立足司法行政特色。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善于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活动中寻求工作思路。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去设计目标和制定措施,努力把司法行政文化渗透于实践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落。

(2)要循序渐进。根据文化的特性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求,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应该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分层次、分部门,低位起步,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建设任务。

(3)坚持前瞻性与创新性原则。学习中西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其他丰富多彩又充满活力的行业文化经验,吸取法治文化的精髓,认真研究司法行政文化创新理论,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力争建设一种顺应司法行政发展要求,体现时代精神文化,具有前瞻性和自我更新能力的先进文化形态。

(4)秉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司法行政文化要求把服务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基本的目标,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作为承担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挖掘他们的文化创新和建设的潜在能量,赋予司法行政文化以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三、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对司法行政文化内涵缺乏深刻理解

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文化的理解不够完整和全面,因此在具体的建设活动中就出现了很多偏差。首先,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事关整个司法行政机关,但活动只落实到了下设的宣传教育部门,其余部门并无协调和联系,更谈不上互赢共建,领导对此也漠不关心,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成了一个职能部门的事情。其次,文化活动简单,内容单一:把文化建设省略为几次简单的文艺节目和几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文化阵地普遍存在规模小、影响力弱等问题,缺少叫得响,群众认知度高的优秀文艺作品。这样的文化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整合功能,建设效果可想而知。

2.司法行政队伍力量薄弱

在法制社会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了更加繁重的任务,据调研得知,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行政机关队伍与过去相比较虽然有所增加,但明显跟不上目前形势和发展的需要,机关编制紧张、年龄老化、学历层次较低,文化知识亟待更新。因此可以说,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任务与挑战,工作效率不高、执行力不强,因循守旧多、创新思变少,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转变和提升。在司法行政人才队伍中,缺乏精通文化和法治的复合型人才,文化作品创作质量不高,受群众欢迎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匮乏,机关部门、领导群众广泛参与度也不够,使各类司法行政文化活动的影响力、吸引力不够、渗透力不强,司法行政文化中独特的人文魅力,因受人才的制约而没有真正全面地呈现出来。

3.建设经费不足

受财政预算的制约,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所面临的经费问题也比较突出。有些领导只重视外在的形象工程,对文化建设这样的软实力投入重视不够,这样,司法文化建设中的场所、软硬件、环境设施、服饰装备、文化活动等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者,经费的不足,也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由于很多原因,司法行政队伍的凝聚力不高、自觉性不够。在工作中凝心聚力干事业、团结拼搏创品牌的意识不强,讲大局讲奉献、全局一盘棋统筹开展工作的干劲和精神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和状况。

4.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形象和影响力有待提升

由于历史和体制设计的原因,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地位不高、基础薄弱、影响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首先,从社会角度看,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相近的机关如公安机关相比较,我们就会显出明显的弱势,仅仅是工作性质的不同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自我定位时过分地依赖社会公众意识的认知,从而表现出自卑和失落的心态,这种心理状况对工作积极性也有着不小的影响。其次,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上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支持,其形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不到真实的彰显。

5.司法行政文化发展缺少理论生存根基

成熟的理论体系能够坚定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从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等各个方面,为在建设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提供智力支持。目前,理论研究水平的低下、理论体系的阙如直接制约了司法行政文化工作的全面发展,由于理论生存根基的薄弱,司法行政文化在建设动力、创新制度、模式方法、未来走向等诸多方面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现实困境。

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路径及措施

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是项系统工程,应该长远规划,统筹兼顾,重在落实。要做好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制订行之有效的方案目标,循序渐进,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1.精心谋划,明确司法行政文化定位

为探索司法行政文化这一全新的课题,首先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人员积极赴外和先进单位学习考察,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多层次的专题研讨活动,廓清司法行政文化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力求在学习中创新,在发展中超越。其次,上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司法行政文化建设,指派专门分管领导,提供财政保障,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文件来明确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基本思想和具体规划,包括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建设路径与保障措施。

2.加强研究和创作,不断丰富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实践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关键还是要加强对法治文化的学术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注重在司法行政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司法行政文化理论。因此,要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创作积极性,多研究、多摸索、多创新,力争多出研究成果,指导司法行政文化建设实践。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文艺创作团体和专门人才创作司法行政文化作品的优势,鼓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各类文艺骨干和积极分子参与文化作品的创作,努力实现形式多样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的规模化,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文化宣传教育资源的丰富性和导向性。利用群众喜爱的各类艺术形式(比如故事、书画、戏曲、广告语等)传播司法行政文化。要加强司法行政文化成果的推广,通过召开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扩大其建设成效。对已有的司法行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和文化作品,要进一步研究放大其功效。要坚持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的紧密结合,在推进司法行政文化建设中,不断巩固司法行政工作建设的成效,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加强基础设施及阵地建设,夯实司法行政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基础设施要注重品味和质量,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要立足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司法行政标志统一、窗口人员工作着装统一、业务台账统一、工作流程规范统一、办公室环境统一、文化设施建设统一等几个标准的统一。统一的服饰、标志,彰显出司法行政工作的整齐划一的格调气质,对外便于识别和记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对内能规范形象,增加工作人员的自豪感和职业认同感。印发统一的《业务台账规范要求》,包括人民调解、社会矫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和帮扶安置等几个方面实现规范操作,业务台账格式统一、程序一致。办公环境和文化设施统一会给工作场所增添气氛。比如办公用品的配备和摆放,工作环境的美化、绿化、净化和亮化,不仅使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图书馆、运动室和文化展览场所环境优美洁净,使人心情舒畅、激发工作积极性,也能营造出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提升工作人员的文化品位。阵地建设是司法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持续抓好的实事工程。在一段时期内,须完成各级各类文化中心平台建设,如文化广场、电台、宣传栏、报纸、网站新媒体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几级司法行政文化阵地网络,市级文化阵地建设要由市、县司法局向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村(社区)司法单位延伸,在辖区内形成一批传播司法行政文化的主阵地;中心分设司法行政文化外景展区和室内几大功能展区,运用声、光、电、多媒体等多种手段,结合实物陈设、专题展板等方式,集中展示司法行政文化。要整合各类资源,借助社会的各种宣传媒介和力量,利用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市内交通等公益平台构建覆盖全市的司法行政文化服务体系。

4.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机关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精神文化生活是是司法行政文化的核心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丰富的文化生活不仅能够锻炼身体、弥补干群裂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集体自信心和凝聚力,更能够在充实精神世界、愉悦心灵、提高生活质量、和谐人际关系、赋予诗意化人生的美好体验等方面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当地特色和自身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体育活动,成立文学、书画、摄影、歌唱、戏剧等文艺俱乐部,定期开展演讲辩论、法律研讨、知识竞赛、文艺创作等各种沙龙活动。引导广大职工积极主动参与,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培养其业余爱好,为每一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提供温馨愉悦、展示自我才艺和理想的平台,提升他们的文化艺术底蕴和健康的审美品质。设立读书日、文化艺术节,成立业余艺术团,定期组织大型文艺汇演、创作成果竞赛活动,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司法行政文化品牌。

5.加大创新力度,开拓传播渠道

为提高司法行政文化的社会效应和整体形象,在巩固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以新媒体为主渠道的多形式、多元化、广覆盖的司法行政文化传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网络平台等新媒体形式,结合微博向社会展示司法行政文化,宣传本系统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借助各类公共场所比如大型电子显示屏、地铁围挡、路牌灯箱公益法治广告;协调当地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发送法律公益类短信、彩信。各部门、各单位运用板报、挂图、横幅、灯箱等各类载体,在电视台举办“法制宣传”“释案说法”,在广播电台开通法制热线等。总之,为了提高司法行政系统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充分挖掘各种载体,构建司法行政文化传播体系。

行政文化论文例2

2解决行政管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出现问题的措施

针对上述高校行政管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三项解决措施予以改善问题,提高行政管理在校园建设方面的工作效率。行政管理人员对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缺乏理解、认识并且业务素质比较低的情况尤为突出,是急需解决的关键环节。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行政管理人员招聘环节,校方领导应该严格把控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从根源上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第二阶段是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环节,对高校从事行政管理新员工上岗前需要进行培训,专业知识考核合格之后方可投入行政工作;对于已经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定期对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以此作为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直接手段。第三阶段是行政管理人员交流环节,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很多理论都在加速进步,行政管理理论也受此影响,为了能够开阔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眼界,借鉴优秀的行政管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实例,应该定期举办行政管理人员交流会议。从开端、中端以及末端三方面出发,从而实现在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业务水平的提高。随着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学生思想逐渐变得更为自主,学校的宗旨也转变成为以人为本,更为重视学生在校园文化建设环节中的作用。学生与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在校园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相互促进的作用。对于行政管理人员来讲,由学生组成的团体代表着全校学生的意愿,学生团体自主举办的各项活动能够建设和完善好校园文化;而行政管理人员能够把握学生团体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的形式并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支持,两者之间相互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就能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得到全体师生的支持和理解。

行政文化论文例3

1.协作文化对电子政务绩效的影响。协作文化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中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意愿和主动性。在分析了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所产生的碎片化治理以及协调、整合问题后,希克斯认为只有跨越组织边界的协调运作,才能真正解决职能交叉的问题以及提供综合性公共服务。[8]对外,协作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需求。在经济和信息化都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呈现出多元性,政府部门面对的问题比以往更加复杂,仅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很难独立解决,需要多部门的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合办公。对内,协作是政府自身改革的需求。随着大部制改革逐渐走向深化,重组后的政府部门流程需要进行重新的梳理和重组,有更多的信息需要进行整合与共享,这就意味着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协作。政府部门的协作主要表现在跨部门成员协作、信息协作、流程协作。如果政府部门间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合作的意向,不仅使行政效率大大降低,也严重损害了全局利益与社会公共的利益。[9]资源共享、协作工作不仅能更好的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与服务的职能,更是基于网络协作模式的电子政务最高水平。[10]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假设H1:协作文化对于电子政务绩效有影响

2.效率文化对电子政务绩效的影响。效率文化是指在日常办公中,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或工作作风是否体现了效率的原则。对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而言,高效率就意味着做决策要及时与果断;对普通公务员而言,高效意味着工作主动与快速敏捷。新公共行政学的代表人物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实用的或传统的公共行政学试图找出下列两个问题中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一,如何才能够利用可用资源来提供更多的或更好的服务(效率)?二,如何才能够以更少的资金来保证我们的服务水平(经济)?”[11]效率文化是行政文化的核心内容,因为效率反映了一个政府部门对资源的利用状况、管理水平和质量,高效率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基础。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提出“企业化政府”的概念,认为政府行政在于通过对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多的政府产品。可以考虑在政府部门中强调服务意识和效率观念。并引入竞争机制来获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12]电子政务的实施带来的数据化、电子化以及政府文档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能够减少传统繁琐、重复的手工操作;同时电子政务所包含的流程重组在组织结构上删除了冗余流程、将传统的串联流程优化成并联流程、用电子化取代手工流程,使得政府部门处理业务更加快捷合理。这是电子政务带来的政府高效运作的技术基础,但如果政府机关中决策时优柔寡断、处理事务时扯皮推诿,行政文化中缺少效率文化,将会对电子政务带来效率的提升造成阻碍。低效率文化不但会直接产生政府运作的低效现象,同时还会增加政府部门的财政支出,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沉重包袱。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假设H2:效率文化对于电子政务绩效有影响

3.法治文化对电子政务绩效的影响。法治文化主要是指政府公务人员是否具有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文明的法治生活方式。[13]法治文化是政府实现和谐管理的核心文化,[14]政府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充当着调节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色,必然要求公平与正义。只有严格执法,根据制度行事的行政过程才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就是正义与公平。电子政务带来的另一个变化就是信息的公开与透明,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如何公开?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必须公开?这些都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法治文化以价值观、意识形态和行为方式为表现形式对政府公务员执法观念、行为等产生影响,而公务员作为电子政务实施的主体,主体的观念、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电子政务绩效的高低。通过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假设H3:法治文化对于电子政务绩效有影响综上所述,本文形成以下研究模型:

二、行政文化对电子政务绩效影响的数据分析

(一)样本选取及问卷结构1.问卷结构。本次问卷设计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学历、在职时间、职务、工作性质及单位名称;第二部分:行政文化对电子政务绩效的影响。包括:协作文化、效率文化、法治文化和电子政务绩效的测量。2.样本基本情况分析。本研究根据便利抽样的原则,共回收调查问卷357份,其中有效调查问卷299份。调查对象分别来自长株潭地区各级政府部门,样本基本情况分析如下所示(表2)。

(二)问卷信度分析本论文采用的分析检验方法主要是PLS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使用的软件是SPSS19.0以及结构方程软件SmartPLS2.0。一般说来,信度检验用Cronbach''''sAlpha和组成信度来检验。Alpha值一般要大于0.7,组成信度一般为0.7。本论文的Alpha最小值为0.6573,组成信度的值都大于0.84以上(表3),说明问卷有足够高的信度。

(三)问卷效度检验收敛效度检验,当测量题目对于它们所测量的概念之因子载荷大于0.5时,显示各题目与各潜在变量之间的关联是明显而稳定的,具有较好的收敛效度。本文的潜变量的因子载荷见表4。可以看出,各个概念题目之间的因子载荷都大于0.7的标准,说明测量项目对于潜在变量之间的有很强的相关性。区别效度检验,当两个概念之间的相关系数都小于该概念的平均变异抽取量(AVE)的平方根时,显示测量模型中各个概念之间的问题的确彼此相异,具有较好的区别效度。表5是各个潜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对角线为相应的潜变量的AVE的平方根。从表中可以看出问卷都具有较高的区分效度。

(四)结构模型的检验对于PLS结构方程,一般我们考察的指标是AVE、R2、路径系数以及T值。其中路径系数是以Bootstrap法(1000Resample)来检验其显著性。原始模型的评价首先,AVE这个指标表示用潜变量的方差解释相应的显变量方差的百分比,一般认为AVE指标应至少大于0.5。本文中全部大于0.5(表6)。表明各个潜变量对于显变量的解释程度是至少达到了50%以上。其次,通过R2值可验证结构模型与实证数据的契合度,表明内部关系的预测能力。R2大于0.66是比较好的结果,0.35左右算是一般。本研究R2分别是电子政务绩效(0.2848)接近一般水平的0.35。说明了本论文的模型结构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不是很强。原始模型参数检验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协作文化(0.279),法治文化(0.232)说明模型整体解释能力还比较好。但“效率文化”对于“电子政务绩效”影响不显著,因为T值小于1.96。说明构建的理论模型中这两个潜变量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因此,本文的原假设中H1、H3得到验证,H2假设并不成立。模型的路径系数及T值见表7所示。综合上述模型分析,在协作文化、效率文化、法治文化与电子政务绩效三者之间,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协作文化对于电子政务绩效有显著影响法治文化于电子政务绩效有显著影响效率文化对于电子政务绩效影响不显著

三、结论解释及建议

行政文化论文例4

二、动态化功能

当宪法在具体实施以及责任机制方面出现弱化问题时,就很容易致使宪法呈现“静态化”的趋势;而当宪法不能灵活转变和与时俱进、实施渠道不够流畅时则很容易导致宪法呈现“稳定化”的态势;再加上宪法“文本化”、原则化以及高度概括性生成的宪法“不确定化”现象,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宪法被高高挂起。行政法被誉为“动态的宪法”,究其根本性的原因不仅在于其实施机制较宪法更为全面、完善,更在于其本身具备“活的法”的内涵。毕竟,宪法中的诸多规定都需要通过行政法来实现与具体执行,因此说其具备更好的动态功能。行政法的完善与否可以说是宪法落实状况的检验“标的物”,这一点在西方国家表现尤为明显。比如说,美国行政程序法在这方面的体现尤为突出,其根本性的原因除了其良好传承英国法中“自然正义”原则之外,还与后来制定的宪法修正案有着密切关系。美国行政程序法的所有规范和制度都是围绕和服务“正当法律程序”这一宪法原则而制定的,其也可以被称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理念。也正是因为有美国宪法相关程序正当理念与原则的率先制定,行政法才得以在行政公开、听证、裁决等领域创设了一整套极富理性的程序规则,从而才形成了行政程序法的以正当理论程序和实体程序为基础的制度体系。我国在1994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职务行为和职务相关行为才可以诉诸民事赔偿途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行政公务领域民事法律与国家赔偿法形成了有效的“合并”与“互动”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法律在赔偿范围上不能对国家赔偿进行“补充”,其仅仅只能在赔偿标准、程序等有限范围内才能够在公益、效率等公法价值不排斥的情况下对国家赔偿法起到一定的参照作用。

三、适用功能

无论我们将宪法定义为基本法,还是最高法、母法等,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其根本是一项法律制度,尽管其具备管理其它法律和凌驾于其他法律至上的特殊性,但它更是社会生活以及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最基本行为准则。因此,宪法不能仅仅被定义在“被遵守”之上,而应具备包括适用、制裁、执行以及维护等多种形态。早在1954年五四宪法施行时,主席就曾明确指出:“不适行就是违反宪法。”具体来说,国家党政机关、社会经济与非经济组织以及人民大众等自然人、法人都是宪法的主体,当然在宪法中也具备不尽相同的职能,或者是立宪、执宪,或者是护宪、遵宪。只有宪法能够体现出所有主体的相关职能,并为社会所用,其才能被称之为“活的法”、“适用的法”。宪法权威主要是靠强化其适用性“用”出来的。总的来说,所有部门都担负着适用宪法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又以行政法为首。这既是出于“政治一体性”的考量,同时也是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必然。毕竟,这两项法律体制共同承担着政治秩序缔造者的重要职能,其中宪法是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础与保障存在的,而行政法则是政治秩序的有效运行与延伸。

四、补充与发展功能

我国当前实施的依然是“实验性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先有下位立法而后实施上位立法的模式,其存在具有对应当前社会关系、补充立法空白以及累积立法经验、提高上位立法稳定性等优点。“自下而上”实施立法这一模式,从法学原理上证实了行政法可以先于宪法建章立制。但是,行政法的正当性则应当由其规定是否在立法权限和调控对象上存在“越界”现象而定,简单来说,只要行政法的限定事项属于宪法或者是议会保留,那么其正当性则是存在疑问的。总的来说,行政法是否存在能够补充宪法的功能仍然是一项等待明确的课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两项法律制度之间的资源合理配置与否,同时更决定了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秩序正常与否;此外,这一关系也与行政法存在“违宪”与否有着重大的关联。当前,在大多数人看来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与发展功能还主要是其是否存在“违宪”或者是“良性违宪”的问题。因此,如何选择一种让行政法不存在这种“违宪”问题的途径,进一步提升行政法的补充与发展功能,并且有效加深行政法与宪法间的互补、动态转化关系,是业内人士和相关学者一直努力的方向。现在,我们最主要的方法的进一步放宽行政法“合宪”的标准,具体点来说就是只要有利于人民的福祉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就应当认定对宪法理性超越的合宪性。

行政文化论文例5

人们对行政收费的认识源于“乱收费”,但遗憾的是人们的认识也仅仅局限于此。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收入分配形式单一,主要是税收和国营企业的利润收入,收费项目少,并且都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但进入90年代以后,各种收费行为不断膨胀,除预算外资金允许收费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各部门还在国家规定之外进行乱收费、乱罚款和自立名目按各种形式的乱摊派(简称“三乱”),形成了政府收入的第三条渠道-“制度外收入”。本文将从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入手,深入探讨行政收费的合理性及“费改税”的可能性,并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规范行政收费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行政收费的理论分析

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实现国家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向特定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量的钱币同时给付特定利益的法律行为。行政收费的主体应为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干预与经济调节相结合并互为目的和手段的产物,是市场附加在国家身上的一项职能。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成本补偿性,即行政收费标准应仅能涵盖行政特别支出成本,但可低于成本,甚至是“部分补偿”,这一特征来源于行政权的非盈利性和收费的补充地位。其次是特别负担性和直接受益性,即缴费负担的非普遍性和受益的直接性,部分行政主体的特别支出由特别的相对人负担,他所承受特别负担的目的在于获得特别的利益(非公众的),因为行政主体的一般活动是为了满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普遍需要,收益主体是公众,所以由公众负担,但特别活动仅针对个别人的需要而进行的,不能由公众负担,对缴费人来说其对收费人来说,其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为缴费人提供特别利益的支出,不象税收那样可以进行统筹安排。再次是财政管理性和相对稳定性,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收费是一种政府收入形式,与其他收入形式一样也是为了政府职能需求的手段,行政部门的经费是完全由财政预算开支的,因此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以行政收费具有国家意志,一经确立,变动比其它收费要小,但同税收相比又因行为和对象的不稳定性,因此这一稳定性是相对的。

行政收费的含义和特征可作为区别于行政征税、行政集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规费与行政罚款等相关概念的基本标志,为了更好理解行政收费,下面将同这些相关概念做进一步分析:一是行政收费与行政征税,虽然都是行政征收行为,是国家强制性地从社会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但有重大的区别,从收费主体上来看,行政收费的主体较分散,无统一专门机关,而行政征税则由专门的机关征收;从目的上来看,行政收费是满足政府对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特别支出,行政征税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政府的普遍性行政支出;从功能上来看,行政收费用于特定目的,即为特别相对人提供特殊利益,而行政征税是通过财政统一预算,使社会普遍受益。二是行政收费与行政集资,集资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为了进行某种活动而筹集款项,行政集资通常通过收费方式实现,因此也叫做集资性收费,但不是行政收费,因为行政收费具有强制性,而集资原则上遵循自愿原则,并且按时返还集资款项,且行政收费的受益对象为缴费人,受益是直接的,而集资的受益对象为特定缴费群体,受益是间接的。三是行政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上是指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两种收费,其中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①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行政收费与事业性收费在范围上存在交叉关系:行政性收费(除司法机关收费以外)属于行政收费,事业性收费部分属于行政收费(即国家独立公共服务机构的收费,而排除司法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收费)。四是行政收费与行政规费,行政规费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出于管理目的而向有关特定相对人提供某种特定服务并收取相应手续费或工本费用的行政行为,如车辆登记费、身份证费等。行政规费实际上是一种附带性行政收费,是在进行主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附带收费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职务补偿性,有“费挤税”后果,应缩减其范围,并尽可能取消手续费。②五是行政收费与行政罚款,这两者区别应当非常明显:行政收费以缴费人获益为前提,而行政罚款以缴费人违法为前提,以单位财产惩罚为内容。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三乱”之间的界限认识十分模糊,往往导致以罚代收、以收代罚或收罚合一的混乱局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最根本的分配关系是税,但我国目前的政府收入越来越离不开非税收入的支持。为了改变“费挤税”,于是“费改税”得到了广泛的推崇,大有以“除费”来“正税”的趋势。这种片面性认识源于对行政收费的客观基础和合理空间缺乏理论研究,因为“费改税”固有其现实的合理基础,但行政收费却有其恒久的客观依据。

(一)准公共物品分配效率最大化理论

“公共物品”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由公共部门或政府提供的“集体性商品”。公共物品又有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之分,前者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后者则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性,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相对较弱,如作为纯公共物品的国防、治安等,由于具有共同消费的特点,许多人不付费也能消费,便导致“无票乘车”现象,因而要采取排斥措施,但排斥往往不可能或者排斥成本高昂,因此要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不能准确反映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效率损失,而税收则是政府提高公共物品效率的重要途径,可以避免“无票乘车”现象。另一方面,准公共物品如教育、公路等一般具有“效率外溢性”,若完全由政府以税收方式免费提供则会导致过度消费,造成消费拥挤,降低分配效率;但如果完全由市场提供,则又会造成商品供给量低于效率水平,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因此由政府以收费方式提供,虽然要承担一定的排他成本(如设立收费站、围墙等),但可有效限制消费量,避免拥挤状态和拥挤成本,从而促使这类物品的分配效率和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比税收更有利于体现公平与效率。在行政收费实践中,准公共物品分配效率最大化理论的运用范围是:容易引起资源昂贵或稀缺的服务,如公共运输、公共娱乐、邮电等;容易发生拥挤的高速公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高等教育;特殊医疗服务。这类行政收费也可叫做“准入性收费”或“拥挤性收费”。

(二)“负外部效应”矫正论

在经济社会,外部效应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前者指的是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效益,如养蜂者的养蜂场接近他人的苹果园,其养蜂活动便会有益于苹果园的主人;后者是指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如工业污染对人及其财产所带来的损害。由于外部效应的产权往往难以界定,损益的范围和大小也无法确定,因此受“外部效应”影响者不可能因受害而向生产“负外部效应”者索赔,这样,生产“正外部效应”者必然会尽可能少地从事这类活动,而生产“负外部效应”者势必会过度地从事这类活动,使“负外部效应”进一步加剧,而由此产生的治理成本都要由社会来承担,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在“负外部效应”领域,市场机制失去调节作用,政府必须承担起矫正外部效应的责任。政府用于矫正外部效应的措施一般有两类:即矫正负外部效应的税收和收费与矫正正外部效应的财政补贴。③由于负外部效应带来的社会成本难以估算,因此应根据消除或减轻负外部效应所需的治理成本来确定税率或收费的标准,实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公平分配效益。在治理负外部效应的效果上,收费明显优于税收,这类收费具有某种“惩戒性”。能使生产者自觉减少“负外部效应”的产生,按照社会治理“负外部效应”的所需成本来核定收费标准,可以有效地修正社会成本与微观成本的差距,使生产者负担真实的活动成本。矫正“负外部效应”的行政收费也可以叫做“修正性收费”。

(三)受益者负担理论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就特定事务会发生特别支出和特别收益的关系,由于行政主体的特别活动是针对个别人满足或增进个别人的利益,因此应该根据收益大小和服务成本,由直接的受益者承担由特别活动引起的特别支出,这便是“谁受益谁负担”理论,也可叫做“行政特别支出补偿”理论。④受益负担理论是现行行政收费制度的主要支撑点之一,与以上两种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和渊源相比较,他有两大特点:存在于行政主体向特别相对人提供“私人产品”的领域,私人产品不会产生消费上的“效应外溢”,属于纯个别人消费;与行政主体特定的行政职能密切联系,但收费本身并不是该行政职能的主要内容,他是“附带性”的,换言之,他依附于一个主体行政行为而存在,如许可证费、注册登记费,行政机关的主体行政行为分别是行政许可行为和注册登记行为,收费并不是该行政行为的必要内容,其存在理由仅是遵循“谁收益谁负担”理论,避免“免费相送”产生的显失公平后果。行政特别支出补偿理论运用于以下收费领域:行政主体向特别的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并使其收益。主要涉及三种行政收费:证照性收费;工本费;手续登记费,这类收费可叫“补偿性收费”,这种收费目前在各国收费实践中普遍存在,而且数量庞大,但是由于该类收费所补偿的“行政特别支出”属行政主体本职能的行政管理支出,难免会产生税外收费、以费挤税的后果。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本身所产生的损耗都应由税收承担,而当前该领域之所以存在行政收费,其理由或借口就是行政经费的不足,所以它更是一种财政型收费,必须以财政确无拨款或极少拨款为前提。

(四)国有资源产权界定理论

公共资源如土地、草原、矿产、河流、能源、电磁波谱等为社会共有,在我国,它们归国家所有,国家须进行合理配置,交有关社会主体占有、使用和经营。国有资源的使用产权如果不加以确立,社会主体就会对国有资源进行掠夺性破坏,任何人都会从“共有的池塘”里滥捕鱼类,在“共有的森林”里滥伐树木。而界定产权的最好方式就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即收费制度,因为这样一则可以使国有资源产权规范清晰,使产权主体能自觉合理地使用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二则可以使国家在保护和再生国有资源方面的投资得到充足的经费保障。此类收费适用于国有所有并经行政程序进行合理配制以便实现最大使用效益的公共资源(主要是自然资源),也可叫做“界定性收费”。

二、税费关系的梳理与改革

(一)税与费各有其合理性

费(本文指行政收费)、税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形式,从财政学的意义上来说,在当代世界各国,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费居于次要地位,是辅助形式。这种格局的形成是由费、税各自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及时、可靠,在稳定增长方面,是其它财政范畴不可比拟的。费以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为前提,带有“交换”性质,不具备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组织收入功能较差,因而不可能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只能起补充作用。如果收费膨胀,则表现出税收主体地位丧失,财政分配秩序混乱,即通常所说的“费挤税”,亟须治理。

从经济学的意义来说,根据世界银行1988年发展报告的定义,所谓公共收费是指“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主要由国营企业和地方政府征收。”⑤本文中的行收费不包括国营企业收费,但同样体现了有偿征收原则。经济学上公共收费和税收的合理性建立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资源配置职能所提供的物品的分类上:即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第一类物品由税收承担,第二类物品由收费方式承担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第三类物品主要是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等,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应采取公共收费方式来保证消费和生产的效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从行政法学意义上来说,征税与收费都是行政行为。税收作为支撑政府体系的物质基础,其强制性、无偿性是政府权力高度集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公民基本义务的体现,因此税收的合理性直接来源于宪法,来源于公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或者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说法,来源于公民与国家签订的一份整体契约。“费”作为行政主体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干预,虽然也是行政权的行使,但不具有无偿性,而是体现为行政主体与缴费人之间的一种“双务性”法律关系,因此“费”的合理性不是直接来源于宪法,而是来源于民主体制下行政主体与特定缴费人之间就特定事务所签订的一份“个别契约”,体现为宪法之外的一般立法文件,体现为“费”的对待给付内容。

(二)“费改税”与“税改费”

“费改税”有其现实的合理基础,行政收费确有其恒久的客观依据,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收费制度的合理内容都没有因为社会形态、经济模式和国家结构的变化及差异而主动消退或遭到否定。我国行政性收费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周代,当时因“政府组织扩大,职务亦增多,设官分职治军”,使得赋贡两项正税已不足使用,便在正税之外派征了“罚布”、“廛布”等十余种行政性收费,从而开启行政收费的先河,行政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痼疾。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教育、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医疗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普遍存在收费,中央政府通过收费筹集的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一般不超过15%,地方政府收费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一般高达20—50%,并且收费规范程度较高,管理较严格。而反观我国现实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相当于预算内资金收入规模的50%以上,再加上“制度外”资金,至少要与预算内资金“平起平坐”,其中大部分来自各种各样的收费,相当一部分则属于地方政府自筹资金,管理非常混乱。

中国历史上分别在唐代、明代、清代进行了三次重要的税费改革。唐代推行的“两税法”可谓是首开中国费改税之先河;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火耗归公”又是两次较大的税费改革。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

而我们现在推行的“费改税”是基于愈演愈烈、民怨沸腾的“乱收费”在中国改革转型期将当前中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政府收入结构和政府职能的全部弊端和痛处无情地暴露出来,人们在经历了一番艰难的思考、探索和试验之后终于认清了“乱收费”的真面目,“乱收费”本质上是税费关系不清,政府收入混乱、政府职能越位而提出来的,所以当前的“费改税”的基本思路是:分流归位。但其内容实际上不仅仅包括把一部分费改为税,他是以清理整顿预算外、制度外资金和各种收费为前提,使政府税收、各种行政收费和非政府预算的商业性收费各自分流归位的一种综合性税费改革,包括“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保留合理的收费项目并实施规范化管理,对部分收费项目实行转制,将部分收费项目改为税收”等具体内容。

本人认为,当前的“费改税”改革应作如下设计:

1.从清理整顿现行各种收费项目入手,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取消一切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或巧立名目设立的乱收费项目、重复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项目以及完全凭借行政权力设立的项目。

2.保留合理的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但必须实施规范化收费,将所有收费纳入预算同一管理。如前所述,行政收费可分为四类:准入性收费、修正性收费、补偿性收费和界定性收费,除补偿性收费外,其他三类收费在效率和社会福利上优于税收,应予以保留和加强规范。补偿性收费原则上应废除,政府行政外经费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由税收承担。考虑到税收本身功能之不足和维护社会公平之作用,可予以适当保留但应尽量减少,且不准再扩大或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3.对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市场价格调整,也就是说将部分政府负责管理的具有经营性的事业性收费转向市场,政府部门不再介入经营性质的事务,而将其交给从事经营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承担。中介服务组织应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脱钩。

4.实施“费改税”。在清理各项收费的基础上,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将比较规范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主要是集资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改变为税。比如把各种农牧林业附加及基金改为农牧林业税,把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改为燃油税,把城镇建设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旅游发展基金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把市场管理费改为交易税等等。

“费改税”是我国转型时期特有的一项改革内容,正如“乱收费”也是这一时期特有的现象一样,“费改税”的目的是治理“乱收费”而不是消灭收费。费与税一样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决不可能相互取代,如果说我国当前在政府收入领域确实存在严重的“费挤税”现象,那么在实施“费改税”的同时须警惕“税挤费”,并不失时机地清理各种税收项目,发现不合理之税,同时实施“税改费”,也是一项意义不逊于“费改税”的政府工程,虽然其重要性尚未获得人们的深刻认识。

三、结论

(一)“费改税”不是治本之策

基于对“乱收费”的深切痛恨,在经历了多次尝试和失败之后,人们开始把希望寄托于“费改税”,那么“费改税”能根治“乱收费”吗?

从目标上看,“费改税”是要规范政府收入,统一国家财政,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同步,与调整优化国家预算支出结构同步,与完善税制改革同步,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主要以税收为支撑力量的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均衡体系,消除产生“乱收费”的体制方面的原因。从“费改税”的具体内容看,首先,“费改税”并非把所有的行政收费都改为税收,相当一部分的行政收费必须保留下来,于是如何规范这部分收费就成了“费改税”之外的问题。其次,改为税收的那部分行政收费,需要通过政府职能和分税制的改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配制,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事权相一致,这也是“费改税”之外的问题。再次,被取消的不合理行政收费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体制之外的行政主观因素,“费改税”仅仅解决了财政体制上的问题,但不能解决政府权力谋取不当利益的“本能”问题。

由此可见,“费改税的出路在于税费之外”关键在于行政行为的约束。

(二)行政收费的法治化选择

如果约束行政行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众多的社会控制方式之中,政策与法律是两种较为常见的手段。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各自的价值与作用,不能相互代替。对于行政行为而言,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监督方式,而法律则更多地从外部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在有着浓厚的人治色彩的中国法制史上,“法律虚无主义论”和“法律工具主义论”交相辉映,政策成为权威的唯一解释,而法律则沦为政策的注释。一方面行政行为变得愈发随机和不可预测;另一方面,社会冲突的解决成本过度膨胀。历史和现实表明:从权力的本性来说,其具有走向腐败的可能,而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正是起着控制权力走向腐败的闸门作用,“法律至上”观念必然意味着法律成为解决社会冲突,控制行政行为的首要渠道。

然而“法律”并不等于“法治”。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早已具有了应有的法律形式,但政府仍处于混乱状态,因此,“法律”具备“法治”内容和权威性才是目前亟需加强的工作。

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我国行政收费则连形式上的法律约束机制也尚未建立起来,收费膨胀是我国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在缺乏法律监控体系的情况下,治理乱收费便作为这一时期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以讲究现实、追求实效为特征,而并不刻意注重其价值合理性和自身规范性,政策性管理(或者说行政综合管理)便当仁不让地成为国家监控行政收费的主要手段,增强了人们对本身就非常软弱的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就多次通过政策性文件的方式来治理乱收费,各地区、各部门便纷纷进行清理整顿,掀起了一个又一个综合治理的改革浪潮,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明显,问题仍相当严重”。⑦到了90年代,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政策性文件数量趋向庞大,但乱收费却愈演愈烈,于是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国家酝酿了“费改税”改革。可喜的是一些赞成“费改税”的有识人士认识到了“费改税”的不足,提出了“费改税”的出路在于税费之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政府特有功能的行政收费的法治化是整个法治国家的内容之一。只有建立起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法律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才能根治乱收费,而这正是行政收费法治化的全部内涵和法治化选择的正当性所在。中国行政收费法治化的命运是十分复杂的,除了法治本身的复杂之外,还有两大难题: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和地位;建立科学的现代税收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只有解决了这两大难题行政收费法治化才会迈出坚实的步伐。

注释:

[①]《关于行政性收费应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94年3月25日。

[②][⑤]高培勇:《费改税-经济学界如是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04页。

[③]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7页。

行政文化论文例6

中文论文摘要:回顾行政法的发展史,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对行政法的认知实际上都深深扎根于各个阶段的公共行政之中,从干预行政向给付行政的变革扩大了行政法研究的导向和范畴,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再次向行政法提出了更新的挑战。行政法在对行政变革作出回应的同时,亦存有对行政变革的修正和引导功能,通过发现与矫正行政变革中的公法问题,行政法可促使行政变革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找平衡。 论文关键词:行政变革 行政法 民营化 法与社会变迁研究的先驱者弗里德曼(Wolfgang Friedman)教授曾提出如下命题: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反应得到了更普遍的认知,但法对社会的积极推动的作用正在逐步加强。借用弗氏的理论,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关系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法理论应能反应公共行政领域的变革,另一方面,行政法理论应能推动公共行政领域的变革。 一、作为行政变革反应装置的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公共行政的变迁将直接影响行政法调整的内容与范围。因为,归根到底,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要受其调整对象的制约。学者朱苏力在波斯纳文集译序中有这样一段评语:“在波斯纳那里,法律并不是从先验原则中推演出来的,法律始终附着于人类生活这个总体,法律事实上或在最终意义上只是人类生活的工具(但这并不等于工具主义),法律的来源是社会生活。从这种观点来看,今天的‘好'法律或法律发展并不是古代的’正确'法律概念或理念的自然延伸或扩展,而是对今天社会生活问题的有效的并因而最终得到人们认同的响应。正如,工业社会采纳的‘隐含契约'侵权责任并不是因为这才是对侵权概念的正确演绎或正确理解,或是隐含在侵权概念之中的寓意,而是’根据新的目的作出的解释'.” 回顾行政法的发展史,同样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对行政法的认知实际上都深深扎根于各个阶段的公共行政之中,从公共行政发展的背景中表述与阐明行政法问题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活动,公共行政的变革常常催生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法理论,并使得产生于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行政法理论失去其本来意义。 公共行政作为国家的一种职能,学界对其通常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界定:一是从国家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二是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着眼,说明行政的意义,称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德国学界将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称为行政活动,即以执行行政事务为目标的国家活动。学理上有两种进一步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的方法。一种观点是放弃概念定义,仅消极地界定行政的界限,将行政定义为既非立法也非司法的国家活动,这种定义,从种种理由来看,是令人不满意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说行政不是什么,而是应当提出积极的定义,如沃尔夫、巴霍夫的著名定义:实质意义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按照特定条件或者出于特定目的,部分计划地、自主地、创造性地执行共同体事务的活动,以及作为共同体管理人员予以任命的成员。无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还是组织意义上的行政,都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这种说法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活动的标准,更准确的说,行政法是并且正是调整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只是其范围限于行政上的关系而已。 公共行政绝非默然静止的河流,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以及国家观念的变化处于不停的变动之中,且在不同的国度之间,因历史传统与现实的影响,公共行政也呈现不同的态势。公共行政的变革既可体现在行政活动方面,也体现于行政组织方面。这两方面的变革都会引起行政法内容的改变。正如台湾学者廖义铭所言,现代行政法的各种意识和概念之产生,无论是法德或是英美,都肇始于十九世纪的民主立宪国家时期,在当时的社会、当时的文明和当时的意识形态下,产生了迄今我们仍琅琅上口的价值判断基准,例如法治、三权分立、立法优先、司法制衡、行政专业……等。因此,这些概念本身、隐藏在这些概念背后,以及伴随着概念所衍生出的许多价值判断,在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后,有的历久弥新,而大部分则早已面目全非。“行政法的体系是一个动态的体系,可以不断地自我重整与自我再造,体系受到一些内在与外在的挑战,迫使体系一般化的工程不断地重复启动。” 以德国行政法为例,奥托﹒迈耶时代的公共行政与现今的公共行政已不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了,以之为依托的行政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是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 主因素国家转变的时期。在法学理论中,奥托﹒迈耶研究的目标在于克服极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奥托﹒迈耶时代,行政是国家的专属活动,他将行政界定为“是除立法和司法之外的国家活动。”“行政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是国家法律制度确定的,必须遵循其活动的新的方式,并受立法的约束。”[11]与行政的特色相对应,“行政法是特别用于调整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和作为被管理者的臣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部门。”[12]为将行政控制在法律范围之内,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被确定为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以建立法治国。“法治国不只是通过法律把大量丰富的行政活动限制起业,而是还要使行政尘埃在其内部也逐渐形成一些确定内容,以保证个人权利及个人对行政活动可预测性。”[13]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行政法研究的中心。为保护相对人公法上的权利,“行政事务中的法律保护”占据了奥托﹒梅耶著作三分之一强的篇幅。二战前德国以国家行政为中心的公共行政虽然也经历了不断的微调,但大的变革并未出现,“自由国家时代产生的行政法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稳定”。[14] 二次大战后,德国的公共行政经历了大的调整,公共行政的内涵与奥托﹒梅耶的时代相比有了极大的扩展,行政不再限于管理,还包括提供物品和服务给付,“行政是一种服务活动,不是为自己创造物品或给付,而是借助现成的手段提供产品或者给付”。实质意义上的公共行政主体不再限于国家,而是指“人民的政治共同体可能处理的超越其成员个体的共同的、一般的事务。”[15]公共行政的种类也从传统的秩序行政,扩展到给付行政、可持续发展行政、后备行政、经济行政等多种形式。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在公共行政领域的民营化更是颠覆了公共行政的传统形态。德国学者施密特﹒阿斯曼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取决于现代行政的状况及其需求,而关于现代行政之状况施密特﹒阿斯曼求助于一些非法律的概念来描述,包括风险社会、资讯社会、预防国家、合作国家与民营化。以上这些概念不仅描述、分析国家与社会之种种现象,同时也是属于行政政策的纲领概念,这些概念并且可以用来将行政法的观察衔接行政学或国家学等邻接诸学,它们大多也是讨论行政规律文献中所使用之概念。前述风险社会、民营化等已经成为全新的质与密度的挑战…[16],如何看待发生在公共行政领域的这场变革?行政法应当作出何种回应,已引起了德国行政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带动了传统行政法总论改革的呼声。”时至今日,无疑地必要作一种总括性的改革讨论“。[17]至于在行政法改革范围的命题之下,有一个导向式的话题,改革应针对各论的行政法或针对包括性的体系理论?有学者主张应从行政法的诸多课题出发以求其实现,国家目的即明白地显示出诸多的行政课题,行政与行政法最后还是以此国家目的的实现作为目的。为求其有效实现,”法“应使之适合此行政诸多课题的多元构造。对此,施密特﹒阿斯蔓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他认为从各论出发,将行政法自我设限的观点不恰当。行政法各论的观点,为了其本体的成立,必须用一般性的体系加以辅位,一般性则是以个别性作为考察范围。[18]不管从总论还是从各论出发,20世纪未期开始的公共行政领域的变革已经并将继续影响德国行政法的变革。德国行政法已着手回答一些新课题,以回应公共行政的需要。这些课题诸如:国家职能的重新定位;法律保留向给付行政的扩张;行政任务的私有化;市场经济手段的应用和秩序法的退缩;公共采购法的现代化;担保行政与调控行政的构建等。[19] 英国行政法走了一条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路径。从早期不承认独立行政法的存在到新世纪高等法院行政法庭的设立,英国行政法经历了了一条迂回之路。英国行政法的这种发展受制于历史传统、法律习惯、法哲学观念、欧洲一体化等诸多复杂的因素,其中公共行政的发展是其中决定性的要素。公共行政在英国有两个大的分水岭,第一个分水岭产生于1914年,以福利行政的兴起为标志。第二个分水岭发生于1979年,以撒切尔夫人的自由化改革为标志。 有人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20]1914年以前,出于对干预最少国家的偏爱,英国的行政主要集中于治安、税收、邮政等有限领域,虽然与二次工业革命相伴随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导致了政府事务之数量与复杂性相应增长,但干预行政仍是这个时期的主要特色。“因此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 [21]规范主义所主张的控权论是这个时期行政法的主流,“行政法最接近的定义应该说是它是有关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无论如何,这是此学科的核心。”[22]1914年左右英国开始推行福利改革,行政的疆域得到极大的拓展,“从摇蓝到坟墓”式的给付催生了“行政国”。1945年与1975年先后执政的工党进行了了两次国有化运动,更使国家行政的规模空前高涨。以控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开始不能适应与解释公共行政的发展,“到了20世纪,行政法开始落后”。[23]用威廉﹒罗布森的话来说:“避免了行政法的快乐的英国人同受制于行政法的恐怖阴影的不幸的法国人之间的自得的对照静悄悄地淡出了画面。”[24]为与公共行政的这种新发展相适应,19世纪20年代之后,行政法的功能主义范式出现,1928年罗布森出版了《司法与行政法》一书,此书被看作功能主义里程碑之作,功能主义法学提出“有必要用一种新的定义来描述法律与行政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成为有关行政的法。”[25] 詹宁斯在1933年认为,行政法由所有那些韦德要排除在外的法所构成。“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它规定行政机构的组织、权力和职责…”功能主义者在此所关注的是事情实际上是如何运转的,这种理性思考引导詹宁斯将行政法学定位为一种新的、描述性的角色,日益强调法定的、规制性的体制,而不是判例法的一般原则。[26]功能主义将行政法的关注扩大到公共行政的全过程,包括控权但不限于控权。“尽管詹宁斯的定义是一种描述性的定义,却不应被理解为这就意味着行政法不具有制约功能。在格里菲斯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应当为了什么而使用权力以及应当如何控制它”[27](1952年)。应该说,功能主义是公共行政变革的产物,也更能回应公共行政变革的现实。 1979年撒切尔政府抛弃了“举国一致”的思想基础(国家干预主义),通过尝试新的“自由市场经济”和非官僚化的制度变革寻求新的政府治理模式。这一时期行政改革的主题是:私有化、分权、放松管制、竞争机制、企业精神、服务质量、对工会力量的限制。[28]这些主题被同为保守党的梅杰政府所奉行,对英国行政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人称之为“市场导向型”行政法的形成[29]或“新古典行政法”的复兴[30].这一时期,行政法的“黄灯理论”(Amber light theory)有了发展,黄灯理论主要是80年代以来一批法学家的主张,他们指责传统公法理论“两极分化”的现状,认为“走中间道路”更为可取。即在行政法的目的或功能上,强调在个人利益和行政利益为中心的多种利益间保持公正的平衡,在行政法的手段上,主张运用法院内外的多种解决方法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31]公共行政的变革极大改变了英国行政法传统的颜色。 二、作为行政变革推动装置的行政法 法律的改变有时候会是肇因于行政实务上的改变,正如美国1946年时的新政,而有时候,则是反过来会导致行政实务的改变,例如美国1950和1980年代的情况。行政上的改变,是理念上和政治上改变的产物;而理念上的主流,会同时要求法律制度的配合作为基础。[32]对于能否利用法制手段来积极地组织或者促进社会变革的问题,学者当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部分人认为以法制手段推动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变革是现代化的基本机制和主要特征。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法在多数场合只能有助于形成社会变迁的条件,并不能直接组织这种变迁。因此必须在法与社会的各种条件的相互关联中理解法的功能。[33]前一种推动作用是直接的,后一种推动作用是辅助式的。就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关系考察,作为直接推动手段的行政法与作为辅助推动手段的行政法在公共行政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有不同层面的体现。 (一)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 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通常以公共行政改革启动器的面貌出现,立法机关或政府通过制定新的规则替代旧的规则,直接引发公共行政改革。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已成为公共行政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修改是启动大规模公共行政改革的便捷之路。自19世纪末以来,在欧美社会由于自由放任主义受到挫折,对国家以及计划理性的期待随之抬头,法律工具论以及技术官僚与职业法律家的合作也随之得到强调。因此,整个20世纪的法学思想是历史进步的理念加关于社会工程的方法论。[34]在每次大的行政变革之中,都可找到行政法的助力。以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为例,1929年,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 1933年罗斯福当选总统力图推行复兴经济的新政,新政主要内容 是加强国家对银行、市场和农业的控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最低工资制等,为推行新政,许多独立管制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电讯委员会等得以建立。通过法律对这些管理机构本身进行调整,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了,行政法必须规定或确定这些行政机关对公民行使权力的界限范围,明确公民对之提出申诉的权利。新发展起来的行政法律制度面临的首要任务是使行政机构的权合法化。在新政期间及新政以后更是如此。[35] 就总体而言,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是通过积极的手段,创建一种外生秩序,用这种外生秩序引导行政变革,由于这种外在秩序是“由一个主体设计出来强加给共同体的”[36],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者的知识与理性,根据哈耶克的“有限理性”与“无知观”的命题,这种出于“人的设计”而非“人之行动”的外生秩序[37],其成功性存在相对的风险。特别是“当试图用外在制度来取代一个社会的所有内在制度,就会出现问题-就象20世纪的各种专制政体的情形一样,它们推行越来越多损害市民社会内在运转的外在规则,监督和执行成本急剧上升,人们的自发动力萎靡不振,行政协调部门不堪重负。在那种情况下,外在规则常常导致行政失灵”。[38]20世纪90年代东欧与俄罗斯所采用的“震荡治疗”也是外在规则应用不利的一种反观,当然,东欧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作为辅助推动装置的行政法 作为辅助推动装置的行政法,是在行政变革的过程中,针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使行政变革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至于损害公平、公正、平等、责任等基本公法价值。正如德国学者施密特所言,行政的课题与行政法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演绎关系。这些种种课题转换至典型的法律规律要求,必须经过一些中间过程。而这些中间过程是以创造性与想象力作为前提,并经演绎与归纳而形成。这种演绎与归纳是一种积极的过程[39],其积极性表现之一就是行政法应对公共行政改革出现的问题提供对策。以英国民营化改革为例,改革初期由于所针对的主要是竞争性强的公营企业,同时对工人利益给予了较好的保障,改革并未引起较大的公法争议。乃至1989年左右民营化大规模地进入公用事业与自然垄断性行业并深入到政府机构改革和社会福利改革的各个方面时,公法价值的多个领域被触及,这个阶段的民营化招致了激烈的反对,“人们可能认为公法以及公法所体现的公共服务精神在已实施民营化的领域消失了”[40],这种假想的公法的衰退也是欧洲大陆对英国经验主要的批评之一。但事实上,英国通过法律的设计有效地避免了这一点,在已被民营化的公共设施领域,公共服务法律有了新的增长,对市场运作进行调整以及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公用需求的规制改革已使英国公共服务法律的成长及发展成为可能。尽管有些不情愿,但英国政府确实对每一个民营化后的公用事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规制机关。并有相应的立法要求大臣和规制机关对消费者利益,特别是那些居住在农村的人、靠救济金过活的人,以及残疾人的权利予以特殊关注,这些义务的核心是为确保社会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普及服务(universal service)。在所有的个案中,满足消费者合理需要都成为立法的基本要素。这些义务在2000年《公用事业法》中得到了体现并进一步被强调。[41] 行政法对行政变革的辅助性推动是建立在一种理性观察的基础之上,通过观察已经进行的公共行政改革,发现其中的公法问题。这也可以说是对公共行政改革的一种积极回应。相对于作为直接推动装置的行政法而言,以辅助姿势出现的行政法所导致的行政改革只能是渐进式改革,这种改革由于只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提出对策,对原有社会秩序的冲击较小。中国的公共行政改革走的就是这样一条渐进之路,行政法在中国公共行政的发展中,除在特定阶段表现为直接推动外,多对公共行政变革起了辅助性的推动作用。早期的辅助更多地体现保障行政管理的顺畅上,这个时期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称为“管理论”。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一个转折点,自此,中国行政法的关注点转向了控权,通过控权化解行政权对公民权的侵害,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2011年的行政许可法,以及正着手准备的行政程序法都体现了对公共行政变革过程中公民权的保护。但这种控权式的辅助推动因其消极性,以及偏重于对权力输出结果的关注,使其无法对行政组织、以及行政革新的源头问题提出对策。进入新世纪,民营化改革已在中国启动,行政法应将关注点回到公共行政这个整体,从公法的角度分析民营化中可能出现的公法问题,在抑制其负面限制的 同时,保证其正面效应的实现。 三、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相互进化 法对社会的反应并不是单向性,也不一定是线型的。在许多场合,法的反应都体现在法与社会的某种互动过程之中,并导致法与社会的相互进化。[42]在上述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相互关系中,行政变革要求行政法进行重新评价和选择,为其提供动力与合法性支持;而行政法则一方面要对行政变革予以回应,另一方面,力图将这种回应控制在公法价值体系的范畴之内。如果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回应保持了相对的同步与协调,则二者会呈现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例如美国新政时期的转变,造成总统权的大幅扩张;而国会1946年的回应(也就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度),则在于建立一个能与当时情况密切配合的立法权角色。[43]如果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发展不同步,则或者行政变革会因其正当性支持不足,而激发社会动荡,或者行政法会因对行政变革回应乏力,变得陈腐而失却生命力。二者的不协调的后果在公共行政的发展史上都可找到明证。 发生在东欧与俄罗斯的民营化改革可以说是这种不协调后果的典型。在这些国家,前集中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迅速、大规模出售的结果并不如创造者所期望的那样。当1990年初俄罗斯开始大规模私有化时,它的支持者都希望,一旦私有化释放的效率激励扎下了根,俄罗斯经济就会迅速止泻回升,并转而上行。但这并没有发生。1991-1998年期间所进行的改革被俄罗斯经济学家谢?格拉济耶夫形容为“一场蓄意进行的种族灭绝”,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被不过200来个家族的为数很少的寡头统治集团所侵吞,最富有阶层与最贫困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达到19-24倍。[44]法律建设的不足是导致俄罗斯“悲剧”的结构性原因之一,缺乏有效抑制“自我交易”的法律体系,公法对行政改革反应的迟钝,使私有化改革在盯住效率这根绳索的同时将公正抛落,私有化改革的精英作为既得利益者不肯从公法的角度建构利益平衡的机制,滞后的公法回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俄罗斯的“大盗窃国”。其结果正如19世纪普鲁士法学家祁克所说:“如果法律不忠于正义,只以实利为目的,那么,法律的公正严肃就不复存在,实利也将不能得到”。 概言,无论是行政革新或是法律的改革,都应该以彼此为依托。法律一直都是行政发展的核心,而行政的发展,也应是法律变革的重心,势将一直持续下去。[45]民营化改革已经成为公共行政的固有场景,其所倡导的市场导向已如洪流冲击了行政法的传统价值体系。行政法应正视这种变革,并积极作出回应,使传统行政法在民营化变革的大时代下焕发新的生机。 W.Friedman, Law in a Changing Soceity, Colnmia University Press, 2, 1972, p11.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的著作中,几乎都可见到“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的表述,如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吴庚:《行政法之理论及实用》第8版,第24页。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等等。 苏力:《也许还需要距离》(译序),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1页。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廖义铭:《行政法基本理论之改革》,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2年版,第33页。 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何意志:《德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迈耶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见《德国行政法》中文版序,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页。 [11] ﹝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10页。 [12] 同上,P15. [13] 同上,第97页。 [14] [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0页。 [15] 同上,第25页。 [16] 转引自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17] 同上 [18] 同上。 [19][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8-90页。该章列举了35个新课题,本文只是选取其中部分予以举例。 [20]﹝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21]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92页。 [22]同上,第93页。 [23]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24]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7页。 [25](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47页。 [26] 同上,第154-155页。 [27]同上,第155页。 [28] P.Tompson, Public Sector Management in a period of Radical Change: 1972-1992, in F N.lynn, Change in the Civil Service, London,1994, pp.33-38. [29] Alfred C. Aman, Administrative Law for a New Century,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p.90-117. [30] K. Werhan, the Neoclassical Revival in Administrative Law,1992, Admin. Law Reviews, Vol.44. [31] H.W.R.Wade & C.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Clarendon, 7th edn, 1994, p.91-120. [32]廖义铭:《行政法基本理论之改革》,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2年版,第5页。 [33] 转引自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第121页。 [34] 同上,第121页。 [35](美)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9页。 [36]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0页。 [37] 邓正来:《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代译序,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68页。 [38]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8-139页。 [39]转引自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40] Tony .Prosser, Public Service Law: Privatization's Unexpected Offspring, 63 Law & Contemp. Probs.63(2000)。 [41] 同上。 [42] 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第120页。 [43]廖义铭:《行政法基本理论之改革》,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2年版,第5页。 [44] [俄]谢?格拉济耶夫:《俄罗斯改革的悲剧与出路——俄罗斯与新世界秩序》,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45]廖义铭:《行 政法基本理论之改革》,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2年版,第5页。

行政文化论文例7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则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要求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加快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行政文化论文例8

行政许可自古有之。我国封建社会重农抑商,国家垄断盐铁的生产和经营,未经政府许可不得经营。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历几次大的经济危机后,对经济事务干预的行政许可事项日渐增多,如公司兼并、垄断等。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始于建国初期,滥觞于改革开放以后。受全能政府、管制政府观念和部门利益的支配,行政许可权渐渐演变为政府、部门所有,以许可代替管理,以收费、罚款代替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几乎无处不在。一些地方、部门和腐败官员甚至把行政许可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长期管制型政府的工作思维和模式,导致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滋生、形式主义和衙门作风,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行政许可法总结我国实施行政许可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吸收各国治理国家的先进理念,在行政许可法中贯彻慎权省权理念。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仅限于六个方面: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器材,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审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还明确规定,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为避免行政许可设立“只生不死”现象,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认为通过社会组织和市场手段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废止。第2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地情况认为通过社会组织和市场手段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内停止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联合、集中办理。

职权法定

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政府权力由法而定,无法即无权。与传统的积极管理、权力扩张理论相比,这一原则更强调职权的法定性和本位性。没有法律的授权,即使存在权力真空,行政部门也不能自行扩张、设定权力。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但事后必须及时提请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或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确认。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内容予以公告。

职权法定理论是对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主张权力做法的否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品质。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职权法定的规定,严格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掌握行政许可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组”的机会。

责权统一

在长期以来的行政管理实践中,权力与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现象较为普遍;权力与利益挂钩,一些行政管理带有明显的趋利性。现代法制社会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运用的基本法则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行政文化论文例9

民主性主要表现在参与性上。换言之,行政不止是片面地以行政主体积极参与而非消极应付为特征,而且行政客体也会施加自己自身的影响力在行政主体的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公众利益和公众需要则是服务型行政文化的方向和标准。所以,只有把公众作为行政文化的内容建设,才能完整表现出它的服务性质,从而实现公共行政的高效化、责任化。

(二)明确公共和行政部门的权责问题

在统治型行政文化处于主导地位时,政治社会遵循的是国家无责制,也就是说无论发生什么事,国家都没有过错。此后,管理型行政文化取代了传统的统治型文化,责任论也已发生了改变,变成了国家过错责任论。如今,服务型行政文化认为,政府的所有权利皆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就是政府的职能和宗旨。根据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所有的国家机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也就成为了公众控制服务型政府的主要手段和方法了。

(三)创新性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特征

“创新是政府公共管理的主旋律和灵魂”。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公共行政中,所有的条件和构成要素都在随时发生变化,开拓、创新、进取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为公众全面服务的方法和技巧。当工作人员面临复杂情况时,应该主动积极地了解新情况、处理新问题、适应新变化,同时还要不断进行创新,拓展自己的专业知识,训练处理新问题的能力。

二、在新公共服务理论下我国行政文化构建中出现的问题

(一)对政府角色认识不够科学

由于对政府角色认识的不科学,进而导致认为政府占据了所有的社会资源,所以理所应当的,政府应该管理社会中方方面面的事情。这就严重扩大了政府的职能和权利,出现全能政府主义的现象。最终出现了两种消极的现象,一是政府部门不愿放弃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是由于自身的自主意识薄弱、自我组织能力差,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公民、企业和其他的社会团体也不愿意政府脱离出来,使之仍然与政府保持着各种说不明道不清的关系,最终使得政府管理出现“错位”的现象。

(二)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法制观念薄弱

在社会主义国家,大部分地方上的事务仍然是由一把手负责,而且公众也已经习惯了传统意义上的家长制。上一任与下一任的政策不连续,多多少少都存在着一些差异,而这些政策差异不仅极大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而且还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官员“行政人格化”气焰。从而使得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内,发生人情超过权力,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

(三)官本思想并未彻底根除

官本位就是指脱离实际、脱离人民群众、不注重人民利益以及只知道发号施令而不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由于传统文化与封建思想余毒等历史渊源,我国一直都是或隐或现地存在,彻底将公民的主人地位与政府的仆人地位“搞”反了,造成公民的强烈不满。历史上我国开展了多次反的活动、运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全面地开展了反腐工作,一些腐败官员在后来的忏悔录中也曾提及,腐败的思想主要是受到了自身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三、行政文化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行政管理与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不同。通常而言,古代行政管理是以伦理道德规范作为调控标准。封建社会虽然多的是“严刑繁法”,但是这并不是最主要的,它只是辅助伦理规范的一种方式。所以虽然现代社会进步了不少,但是我国的“人情政治”和“关系行政”也是由此造成的。

(二)受大国治理模式的影响

这里的大国主要就是指苏联。苏联模式涵盖了苏联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盲目照搬苏联模式。而在行政文化的建设上,我国更是不遗余力效仿苏联模式。苏联行政文化的特点,突出表现为两点,一是决策和领导体制上的高度集中统一,二是组织保障和具体执行上的高度行政化。这也使得我国的行政文化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与苏联行政文化建设一样的缺陷。

(三)受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

我国的管理体制属于高度集中制,这种体制最早出现在革命战争时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高度集中管理制是我国行政管理模式的不二选择,这种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必须是在管理者全知全能的前提下,还需要管理者能够掌控全局,明确行政结果。基于这种管理思想,容易养成全能政府的观念,使管理者过于自信,出现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现象。而被管理者又会出现盲目崇拜现象,只知道服从命令。哪怕会有弊端也毫不在意,这样也就造成了行政文化中的和形式主义。

(四)对社会转型时期不适应的表现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也都在发生着改变。特别是社会体制的改变,使得传统的行政文化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因此,需要不断对传统行政文化进行变革和改革。但社会转型又是极其复杂的,这就使得行政文化的变革及改革之路举步维艰。在传统行政文化向新型行政文化的转变过程中,行政人员必然会发生道德困惑、价值迷失和行为错乱等问题。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出现矛盾时,封建主义和会极大程度干扰着他们的选择,从而导致他们的职业道德降低、社会公德丧失,甚而至于发生、作风不正和上行下效等等问题。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文化体制的方法

(一)提高对行政文化体制构建的认识力度

行政文化是对思想道德、品位修养等文化因素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其不是对具体问题和解决办法等进行研究,而是对这些问题和方法的世界观及方法论进行研究。也就是说,它是对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发掘,通过现象看本质。因此,在全新的公共管理环境下,进行社会主义行政文化构建的过程之中,政务部门只有提高对行政文化的全面认识,才能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用中发挥充分的作用。

(二)加强对行政文化体制构建的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方针、准则,并且是实践操作的方向。某一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直接决定着该理论满足于这个国家对其的需要程度。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变革期和社会转型期,这个时候的变革无疑是上层建筑的变革,与之对应的是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而这正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种体制改革的先导就是建构现代行政文化和确定行政理念。特别是现如今我国受到西方公共行政理念的影响越来越深。当务之急,我国就更要重视对行政文化的理论研究,使之紧跟世界潮流发展的脚步,并形成一整套的行政文化理论体系,达到在行政体制与政治体制下充分发挥行政文化的作用及功能的目的。

(三)加强对行政文化体制构建的改革方法和力度

在行政发展的历史中,行政改革是最根本且最主要的。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变迁之中,行政主体进行自我调整、变革的过程就是行政改革。在我国行政改革的理论指导就是“四项基本原则”,而目的自然就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同时改革和变革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发展的政府职能、机构和相关的人事制度。而核心文化里聚集着行政管理的中心思想,深刻反映了行政理论的所有思想,同时作为行动理论的准则,自始至终都存在于行政管理的活动过程之中。由此,可以得出行政文化与行政改革存在着统一性和相对性。如果进行科学有效且稳定的改革或变革,肯定会积累到更多和更有价值的行政文化。哪怕是在新公共管理浪潮的冲击之下,也能很好地完成行政文化的构建。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对行政文化进行适当且正确的变革或改革,这对于行政管理的实践指导活动是大有益处的,更能顺利地开展改革变革行政制度的活动。

(四)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

从行政文化的本质来看,行政文化的建设重点就是“人”,因此可以采用思想道德教育的方式,通过训练、教育、培训等方法来提高行政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树立相关行政人员正确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行政机关的思想工作应该从管理者抓起,对管理者进行适当、适度的培训,要求他们以身作则,从自己身上刹住这股不正之风。

行政文化论文例10

(一)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大量增加。以美国、英国和我国为例:美国在建国之初,

联邦政府仅设3个部,行政人员为4479人,与美国当时总人口的比例为1∶1100.到本世纪,联邦行政部门发展到70多个(10多个部,60多个独立管理机构)行政人员增加到3,111,912(1991年统计数),与美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80.英国在19世纪前期,中央政府仅设6个部,行政人员22,000人,与当时英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740.到本世纪60年代,中央政府的部发展到24个,行政人员增加到827,000人,与英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69.我国在封建时代,中央政府通常设10来个部门(如唐朝的3省6部等),行政人员与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汉1∶7945;唐1∶3927;明1∶2900;清1∶911.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最初设35个部委级机构,54年增加到64个,行政人员与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297;80年代初期,中央政府部委级机构曾增加到100个,90年代中期,纯行政人员已达1042万,加上其他吃“皇粮”的人员则达3576万,与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29.

(二)行政职能大为扩张。在19世纪以前,国家行政职能通常限于国防、社会治安、税收和外交等寥寥数项。而进入20世纪以后,行政职能大为扩张。国家行政新涉及的领域主要计有:(1)干预经济,对经济进行调控;(2)管理国内、国际贸易,国内国际金融;(3)举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4)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5)保护知识产权;(6)保护、开化和利用资源;(7)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8)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9)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10)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等等。

(三)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权的膨胀首先表现在行政机关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控制方面,如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19世纪以前,行政许可和审批很少适用,即使适用,也只限于几个特别行业。而到本世纪,各国适用行政许可和审批的行业通常达几十,甚至几百种,大至航空、航天、广播、电视,小至儿童玩具,人们日常生活的油、盐、酱;醋、茶等。除行政许可和审批权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调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权同样大为扩张。不仅如此,在本世纪,行政权已不仅仅在执法领域膨胀,而且大举侵入到立法和司法领域。在立法方面,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的数量已大超过议会立法的数量(通常为议会立法数量的10至20倍);就是议会通过的法律,其法案的70%以上也是由行政机关提交的。在司法方面,行政机关在其系统内设立行政裁判所或行政法官,裁决商标、专利、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土地、森林、水、矿产资源等各种各样的争议、纠纷。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大为增长。在19世纪以前,西方国家一般均奉行“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很少有“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权。但到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迅速增长,议会对行政的授权很少限制,许多授权是漫无边际的。议会授权经常使用的表述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作出某种行为,等等。行政机关根据这种广泛的授权,几乎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想怎么干就可以怎么干。

行政国家的成因

行政国家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其最重要的原因有下述五项:

(一)经济的迅速发展。20世纪,西方国家的经济较19世纪有了迅速,甚至迅猛

的发展。经济的迅速、迅猛发展导致了私人对“公共产品”(如公共交通、市政建设、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市场秩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规则等有形或无形产品)的大量需求。而这些“公共产品”是很难由私人提供的,于是政府的职能和权力籍此膨胀。

(二)科技的发达和进步。科技的发达和进步既是促成20世纪经济迅速、迅猛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它本身又导致了两个结果:其一是立法权和司法权逐渐旁落行政机关。因为有关立法事项和有关民事、行政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科学技术,而议会的议员、法院的法官往往缺乏对相应事项、相应案件的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和专门技能,故不得不越来越多地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其二是科技的发达和进步同时提出了对之加强管理的需要,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交易规则、知识产权争议的处理,等等。这些都是“公共产品”,一般只能由政府生产和提供。

(三)议会民主的衰落和普通司法单轨制对现代社会的不适应。19世纪以后,由于政党制度的日益发展和多数党内阁对议会的控制,议会民主日渐衰落。议员们在竞选时,往往给予人民种种许诺,但一旦被选上进入议会后,即一切从党派利益出发,完全置人民利益于脑后。议会由于通常为执政党占多数席位,故受制于执政党内阁,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成为徒具形式。至于法院,本来是行政权的一大制约。但自从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建立行政法院,实行司法双轨制以后,普通法院对行政的制约功能大为削弱;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英美国家的司法单轨制到20世纪也难以为继,加之普通司法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司法权越来越多地向行政转移。虽然英美国家的普通司法还保留着对行政司法的最终审查权,但因过多地考虑行政的政策性、技术性等,往往放宽审查标准,使行政更无所顾忌地自由裁量。

(四)帕金森定律的作用。根据帕金森定律,行政机构有一种自我膨胀的内在动力。首先,一般行政官员都有一种增加下属,扩大权力,以提高其所在机构级别和本身职务级别的本能的欲望;其次,一个官员找下属,往往愿意找两个,而不希望只找一个,使之能互相制约。而下属在工作多了需增加编制时,往往不愿意增加一个同事,而希望上级给他配备下属,并且是希望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下属;第三,下属多了,工作人员多了,工作量可能更为增加:需要有人搞人事,需要有人搞后勤,工作要层层请示,文件要一个一个部门会签,各种各样的关系需要协调,等等;第四,各部门为其增人扩编制造理由和根据,还会源源不断地开拓出新的工作、新的事务来。这就是所谓“帕金森定律”。为了证实这一定律,有关研究人员考察了英国海军部的机构和人员在本世纪前期的发展情况。英国海军部1914年有行政人员2,000人,当时其所管辖对象为:海军官兵及海军基地工人、办事人员共206,249人,比例为1∶103;到1928年,海军总人员编制缩减为166,997人,而海军部行政人员却反而增加到3,569人,比例为1∶47.研究人员再分析导致这种管理对象减少,管理人员增多现象的具体原因时,完全证实了帕金森定律。

行政国家的异化

>

如前所述,行政国家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产物,是社会对“公共产品”需求大量增加后,人们为满足此种需求而自觉或不自觉制造出来的一种奇特之物。此种奇特之物一经制造出来,确实给人们神奇地生产和提供了各种各样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但是,其在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也魔术般地生产出各种各样人们所不愿看到的副产品。而且,行政国家的副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发展,以致于其有完全演变成一个社会毒瘤的趋势。这种现象即为行政国家的异化,其主要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一)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在现代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为了保障民主、自由、人权,必须确立和维护相对稳定的秩序。而要确立和维护秩序,就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行政国家正是社会对这种强有力的行政权的需要的产物。然而,行政权过于强大,如果没有同样强有力的控制机制,它又必然形成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威胁:使议会徒具形式,使法院听命于政府,使人民(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对行政官员心存畏惧。

(二)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本来是人们为获取“公共产品”而设置的,但是当其异化以后,它即在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的幌子下,大肆为掌握和行使其权力的人提供“私人产品”。。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人运用权力为他们自己谋取金钱、财物,甚至美色(所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但却以权力把自己塑造成“主人”,将行政相对人作为自己任意驱使的对象,他们可以对相对人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定规章制度、乱发号施令,相对人若不服从,他们即对之予以强制或制裁,甚至实施肉体和精神折磨。行政权的滥用和腐败,有时可以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三)和效率低下。在行政国家的条件下,由于帕金森定律的作用,行政人员增加,行政机构膨胀。按照一般规律,人多应该是好办事,多办事,但是异化的规律却是“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机构之间、办事人员之间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本来是一个衙门能办的事,相对人要找几十个衙门,拜几十尊菩萨,盖几十个图章,更不要说这些衙门门难进,事难办,这些菩萨脸难看,话难听了。

(四)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相应的成本付出,这是自然的、正常的。但是当行政国家异化现象出现以后,行政权行使的成本会成倍地增加,以至导致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大量浪费。很多优秀人才的精力、才华并非用于事业,而是用于处理机关之间人与人的各种复杂关系;国家财政税收的大部分不是用于经济文化建设,而是用于几百上千万公职人员的“皇粮”开支(所谓“吃饭财政”)。除了正常的“皇粮”开支外,一些公仆坐超标车,住超标房和在宾馆饭店山吃海喝造成的浪费恐怕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五)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行政国家往往与计划经济制度和福利国家制度相联系。实践证明,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均不利于培养和激励人的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在一切都有国家保障的条件下,人们会逐渐养成依赖,甚至懒惰的品质,其生存能力会逐渐退化,以至经不住人生道路上的任何风浪打击。在行政国家的条件下,政府可能本是好心地为国民考虑一切,提供一切,但最终反而害了国民,最后还会使国家衰败。这是行政国家异化的另外一种表现。

走出行政国家

行政国家的产生,既有历史必然的因素,又有人为的因素。人制造行政国家,本来是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但是,在其运作过程中,它却一步一步演变成阻碍人的发展,甚至摧残人的魔域。人类必须走出这个魔域,否则,就不仅不能发展,而且有自我毁灭的危险。然而,人类怎么走出行政国家,避免行政国家异化给人类带来的种种祸害呢?最佳的办法自然是废除行政权,废除国家。但是人类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还离不开行政权,离不开国家。在国际共运史上,有人曾建立过没有国家,没有政府的巴黎公社,然而仅存在几十天时间就失败了。我国在中,一些人曾在一定范围内鼓吹,甚至实行过无政府主义,但这不仅没有给人民创造自由发展的条件,反而导致了人的自由、权利受践踏的悲剧。可见,人类走出行政国家,必须一步一步地走出,而不能一步废除行政权,废除国家。根据现有的经验,人类从行政国家走出的基本途径是:限制行政权;控制行政权;转化行政权;以至最终使行政权消失,使国家消亡。

(一)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当社会进入到行政国家阶段,人们在尝到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某些甜头后,往往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政府无所不能,什么都能做,什么都能做好。于是,什么事都让政府做,政府什么事都做,政府不仅进行管理,而且从事生产和经营,不仅宏观调控,而且微观干预。这样就导致了行政职能和行政权的膨胀。现在要走出行政国家,首先就要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让政府少管“闲事”。现在政府管的许多事情本来是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介入,没有必要管的“闲事”,这些事如果让“看不见的手”去调节,会比政府管理更有效,而且可以避免腐败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耗费。

(二)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行政权必须限制、削减,但是在相当相当长的一

行政文化论文例11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有效的政府治理来支撑,也就是说,只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了政府治理现代化,才能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才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个核心问题。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既面临国内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双重压力,也面临国际竞争的巨大挑战。经济转型已到了向消费主导转变的关节点,收获内需红利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改革转型,为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作用腾出空间,以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因此,从治理角度来看,行政体制改革不仅关系到行政体制内部的组织结构优化、运行机制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组织职能转变,而且关系到政府、市场、社会三个领域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如何激发这些领域中各种治理主体的活力。[6]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具有统筹改革全局、实现改革总体目标的重大意义,是未来推动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可以带动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领域,如金融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土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等,所有这些领域的改革,都离不开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甚至取决于政府自身改革的程度和力度。另一方面,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可以促进政治要素改革,如反腐败的深入、司法公平、从严治党、转变作风等。

(二)政府治理现代化是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

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必须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我国的发展和建设也面临着新问题和新矛盾。当前,“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少集中在经济领域,经济体制改革任务远远没有完成,经济体制改革的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出来。”[2]新时期绝大多数问题和矛盾都需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深化改革予以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也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发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市场秩序不规范;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竞争不充分等等。这些已经成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障碍,并且影响其他方面体制机制的完善、改革和创新。所有这些,迫切要求我国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和创新动力。而当前经济发展中不可持续的突出矛盾,都与政府对资源配置干预过多和干预不当、市场功能发挥不够有密切关系。“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迟缓,当前不少行业产能过剩、效益下降,资源配置违背价值规律要求导致资源低效配置乃至严重浪费的现象还十分普遍。”[7]例如,近期披露的钢铁企业年中业绩显示,虽深陷产能过剩困局、吨钢利润大幅缩水,大多数钢铁企业依旧能够盈利,除钢铁行业,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的部分上市公司也存在“经营困难而继续赢利”的怪现象,究其根源,一些地方政府加大对相关企业的财政补贴,是造成这一怪现象的重要原因。这种扶持只是延缓了落后产能的淘汰速度,无法使企业形成造血能力,难以培养企业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财政补贴起到了不好的导向作用,极易使企业形成“有困难、找市长”的政策依赖,影响企业在结构调整中的主动性。与此同时,财税体制不够合理,党政干部政绩考核过于看重GDP增长率,助长地方追求速度型经济增长和投资冲动,加剧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政府以不当方式直接干预资源配置,也扭曲要素价格、干扰市场机制作用。《决定》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5]。因此,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对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政府治理现代化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深层次社会矛盾逐渐显现。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普遍关心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公平分配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而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水平低,覆盖面太窄,基本的公共服务不到位,政府公共政策在制定中有失公平等问题还存在”;另一方面,“在社会管理层面政府面临着化解社会冲突的巨大压力,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和冲突,日渐显现。”[8](P12)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的“缺位”、“错位”与“不到位”,导致政府成为这些矛盾的焦点,给政府公共治理形成巨大的压力,甚至影响到政府公共治理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也使政府维护稳定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坚持系统治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主体在社会多元治理中的协调作用,使政府真正转变职能,把重点转到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创造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二、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难题

(一)政府转型缓慢

我国的政府转型其实是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转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在转型过程中,存在许多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地方,在职能定位、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职能转变滞后。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职能历经多次调整改革,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政府治理与市场职能边界不够清晰,一方面“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对微观经济运行管得过多、过细。与此同时,行政审批事项还较多,一些行业垄断经营问题比较突出。”表现为“政府‘越位’与‘缺位’还没有完全解决”[9]。二是行政审批结构不合理。由于目前审批面过宽,审批事项过多,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大量的暗箱操作。“该审批的审批不严格、执行不到位,费力办了事而又事与愿违,还不如放给市场。”[10]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所以比较艰难,最根本的原因是涉及到利益的重新调整,可以说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一个博弈过程,如何使审批更加合理科学是我们改革的重点难点。三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薄弱。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方面的缺失,凸显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抱着“甩包袱”的心态,试图通过全面市场化来解决公共服务问题,结果反而进一步恶化了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剧了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养老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政府公信力下降,公众的信任度较低

公众对掌握权力的政府及其提供的公共政策、公共服务预先存在着一定的期望,当公众对于政府的角色符合预期,则会产生基本的政府信任。“政府信任是公众对于政府及其行为的是否符合群众规范预期所做出的基本评价。”[11](P12)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获取公众信任的能力。“它包括意识形态的感召力、政治合法性的说服力、政府制度及公共政策过程的被认同力、政府的领导力和实际执行力、政府及公务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影响力等。”[12]近年来,社会对政府不信任情绪不断积累,主要原因是政府搞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盲目追求GDP,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等问题比较突出;甚至存在与民争利的现象,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参与了市场竞争,追求经济利益,将企业与公众摆在不平等的竞争位置上。这些问题导致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公信力的下降。

(三)部门利益化成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最大障碍

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利益的分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保持政府的超越性和公正性,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部门利益的形成,正在成为瓦解政府超越性和公正性的一个重要力量。在许多地方,部门利益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13]当前我国的一些政府部门滋生了部门利益,即一些政府部门产生了超出政府部门本身合理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政府部门利益化的实质,是政府的公共权力被具有私利的主体所分解,而这个主体恰恰是政府的一部分。”[14]政府部门利益化的具体表现:一是权力部门化。“部门之间以邻为壑,争权夺利;一个部门的权力,似乎成为这个部门的‘身家性命’,绝对不让别的部门染指。尽管我们花了很多的力气通过机构改革来整合部门权力关系,但实事求是地说,效果不佳,而且成本很高。”[15]二是部门利益法律化。“在依法行政的治理目标和制度环境下,为了使部门利益合法化,部门便广泛借法律法规来谋取和巩固部门利益。”[16]当前,我国正处于政府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公共利益部门化现象的产生,使得民众对政府不信任感增强。政府公信力的削弱和政府行为的公正性下降,使得政府的职能发生了扭曲,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加大了政府机构运行的经济成本,扭曲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正如所说,“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17]“利益固化的藩篱”已成为政府转型的最大障碍,当前的改革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三、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对策思考

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崭新命题,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政府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治理现代化需要政府在治理的价值理念、职能体系、治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和创新。

(一)政府治理现代化首先需要更新价值理念

政府治理现代化首先需要具备现代化的价值思维与价值理念。《决定》不仅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主要任务作了具体部署,也暗含了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目标。一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质上就是所有的行政活动都要有法律依据。“法律不禁止的,市场主体皆可为;法律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市场主体间依法进行的自愿行为且对第三方无害的,政府不干预。”[4]二是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本质就是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存在的本质所在。要建立服务型政府,就是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政府,不是以政府为中心的政府。服务型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必须树立“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思想。三是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要为每个人创造机会公平;社会公正还可以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解放生产力。政府治理过程也是“社会资源的调整和配置过程”[18]。公平正义作为反映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一种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永恒主题,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坚持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追求公平正义,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使改革发展带来的物质财富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政府要“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收入再分配进行合理调节,防止差距过大,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7],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保障普通公民参与现代化过程,构建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的社会。

(二)政府治理现代化必须以转变职能为引领

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体制改革正在中国启动,未来的改革目标,一是到2020年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党的十第一次对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做了清晰的界定,这就是“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此,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转变政府职能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也是行政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19]一是政府向市场放权。关键是要减少投资审批。2014年2月11日,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强调“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同步减少和规范前置审批。全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布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或新设审批事项。坚持‘放’‘管’结合,重规则、重机制,使监管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20]其次要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要把企业五花大绑,要减轻企业的负担。最好要彻底改变过去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过去的企业登记手续非常繁杂,要盖很多章,还有资本金要求,这些环节一律取消,注册资本金也没有任何要求,一块钱也可以注册一个企业,进来后,严格按照企业法来管理,实行宽进严管。只有这样才能鼓励人们创业,鼓励个人在社会上发展。二是政府向社会放权。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着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改变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包揽过多的制度安排,把宜由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市场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责转移出去,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在社会事业管理中的作用。“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20],降低四大类社会组织的门槛,取消双轨制管理。“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20]同时,政府要把一些服务性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政府购买其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三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这是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5]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事权的同时,应下放相应的财权,使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一要逐步缩小直至取消激励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总量的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改变地方政府“增长主义”倾向;二要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尤其要保障县乡基层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基本职责的财力;三要加快培育地方主体税种,“税制改革调整应把房产税、物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更多地划归地方政府,逐步形成稳定的地方税体系。”[21]要通过法律来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职能关系,比如制定一部中央和地方关系法,这将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