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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协会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2 15:09:15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1

一、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1.专业管理的理念

全面物资计划管理理念是实现物资管理从边缘专业到公司核心业务的转变,是将物资全面计划管理目标与国网公司管理体系和省公司工作实践紧密结合,使管理措施真正发挥效益;以科学思想指导制度建设,以制度闭环促使工作闭环,从而规范系统地建设和运行。用信息化再造业务流程,推行标准化,强调相互融合;始终坚持服务理念,以和谐执行提高效率。以人机互动纠错提效促进各部门执行的协调、协同合作。

2.管理主要目标

物资全面计划管理的目标是进一步健全物资计划管理运行机制,实现物资计划与综合计划、财务预算的协同,促进需求部门与物资部门的工作协同,提高物资计划的前瞻性、报送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和物资计划执行的准确性。

二、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不断深化物资全面计划供应链全过程管理,建立快捷高效、保障有力的物资全面计划供应体系;加快构建协同共管、闭环联动的质量管理机制,提高电网装备质量;全面推行物资标准化,实现电网设备通用互换,为“五大”业务和公司运营提供坚强的物资保障,服务和推动公司“两个转变”。

(一)全面物资计划工作流程

1.年度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

年度物资需求计划的编制范围涵盖局生产、基建、营销、农电、信息、调度等项目部门所需物资和非物资,物资管理部门对需求单位申报的物资需求计划开展审核。

2.批次采购计划的申报和初审

为提高物资专业人员业务能力水平,举办了物资计划管理培训班。包括物资管理专业知识、ERP系统及电子商务平台应用、国网公司ERP系统仓储管理编码规范、仓储信息化切换方案等ERP库存数据切换涉及的各项工作,为确保我局计划上报的准确率、完成率,提升物资计划管理同业对标指标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物资计划关口前移,在项目可研及设计初级阶段物流分中心就派出专责参加会议,从而掌握全工程所需物资计划,同时限制非标物料的选用。

在计划提报阶段,及时跟踪工程进度,掌握物资计划提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对工程项目物资漏报及早报现象进行监督。

建立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实施主动服务,加强计划合规性审核,确保采购物资所属项目工程有安排、开工有核准、审查有批复,及时发现并协助解决项目前期物资需求环节和物资招标采购环节的问题。坚持执行物资需求计划“一上一下”预审制度,确保物资计划申报及时、准确、合规。

3.合同履约管理

进一步加强全面计划供货过程统筹管理,对每个批次计划所签合同交货期,制定三级预警制度,自合同交货期30天内启动预警机制,交货期在30天~16天内触及一级预警,向履约专责预警通知单,15天~8天内触及二级预警,对履约专责工程联系单,小于等于7天触及三级预警,履约专责建立预警跟踪记录,对于未入库的采用重点物资交货计划专项监控节点工作确认单。

强化物资供应过程管理,供农电系统业务人员在催交催运时,必须使用催交函,强化痕迹管理。建立正常的物资合同履约日常工作机制,使物资履约工作常态化,按月计划、周协调、日调度工作机制时时关注批次计划物资合同交货期。

对因工期不能按时接货的项目单位,采用《部门工作联系单》形式沟通协调分清责任,并通过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因厂家原因不能按时交货的,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处罚。

5.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保证物资全面计划管理月度例会、周例会、合同履约及产品质量监督沟通例会定期召开,执行“谁的项目谁负责,谁的设备谁管控”的质量监督要求,强化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完善物资质量监督体系,深化落实业务单位质量监督责任和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责任。深入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6.推进仓储标准化管理

综合考虑“五大”业务的组织模式,物资全面计划供应特点、现有仓库布局等因素,分中心正在进行仓储规划编制工作。并开展仓库“账卡物”一致性的现场检查。建立先利库、后采购的长效机制,加快库存物资周转。

7.应急物资储备

结合地方自然灾害特点,物流分中心通过《部门工作联系单》与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汇报仓库现存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征求防汛物资需求情况;从提高储备效率和降低成本出发,物流服务分中心确定了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分别与供应商签订了《通辽电业局应急物资储备框架协议》,建立了畅通的协作渠道。

(二)保证流程正常运行的专业管理的绩效考核与控制

对2012版物资同业对标指标召开宣贯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并对指标分解落实到人,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评估与改进

(一)评估结论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2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28X(2011)05-0007-03

从1957年到1960年代初,即前后,为弥补计划经济的不足,兼顾自身发展和对全国其他地区的支援,上海与华东及全国各省、区、市建立了广泛的协作关系。通过互利互惠的协作,使上海在支援其他地区发展的同时,也缓解了自身工业原料及生产任务不足等问题,达到了共赢的目的。

一、协作关系的初步建立

1953年,我国开始仿照苏联模式,推行计划经济,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6年初,北京、上海等地又陆续完成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工业生产、物资流通进一步纳入到国家计划当中。在中央统一计划下,上海与华东①周边省份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地区协作,以作为弥补全国计划不足、平衡地区发展的手段,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获得了中央的肯定。

(一)地区协作的需要性和可能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及各部委,这容易使物资和生产任务在各地区的配置产生不均衡,对一些生产能力强的城市而言,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原料供应和生产任务不足,表现为部分工业企业设备开工率低、生产能力空置。在另一些地区,原材料及农产品生产能力大于计划数量,而利用这些原材料的能力又不足,造成积压和浪费。同时,中央在平衡地方计划时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计划经济体制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使得各地区间有了相互协作的需求。虽然中央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流通采取直接的实物分配制度,但地方上仍有一定的自。按照从1953年起开始实行的物资分类管理制度规定,地方对于完成上调任务后的二类农副产品和各地自己掌握、有权处理的工业品、手工业品,如小型机电设备器材、杂铜等,即所谓“三类物资”,拥有组织生产和分配的权力。这就使得地方上能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通过挖掘潜力,超产部分原料、产品,并拿出这部分物资进行协作交流。

上海作为全国最重要的工业基地、经济中心,生产的生产资料和日用产品绝大部分供应华东及全国其他地区的需要。而上海所需的大宗原材料,也是依靠全国各地的供应,其中华东地区的数量较多。因此,上海与华东地区经济相互依存度高,有良好的协作基础和可能。

(二)上海与华东地区探索协作的过程。1957年7月,中共中央上海局召开了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上海五省一市经济协作会议。各省市委书记或副省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指出,各地区要“在国家统一计划下,互相配合,互相支援,密切联系,加强协作,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共同发展,对发展地方经济具有重大作用”。华东经济协作会议后,上海即根据会议精神,特别是按照会议对上海的要求,在物资交流、互助发展工农业等方面,与华东周边省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地区协作。

物资交流方面,上海克服自身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困难,尽力支援各省。据统计,1957年,上海协作交流给华东五省的物资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机器设备等55种,其中钢铁超过7000吨,锅炉等机械设备542台,仪表、配件5万多只。同时,各省也尽可能提供给上海各种物资,包括木材、毛竹等紧缺的原材料及农产品。为进一步加强省市间的交流,上海市与江苏省还联合了《关于加强工业协作及原材料采购供应关系的联合通知》,来明确省市间的协作关系。

在工农业建设方面,上海与周边省份主要采取共同投资建设、按投资比例对产品进行分成的做法进行协作。在工业建设中,到1958年上半年,上海分别与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等省签订协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钢铁厂、造纸厂、煤矿等15个项目。在农业建设中,根据上海局经济协作委员会会议决定,上海与华东五省及山东省协作发展副食品生产。由上海方面提供资金765万元,在各省开发副食品生产。投资后增产的农产品除供应本省外,剩余产品主要供应给上海,所获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配。

在上海和兄弟省份的共同努力下,华东地区的经济协作工作取得良好的成绩。在互帮互助、相互协作中,改善了华东地区的物资供应情况,推动了华东地区的工农业建设。同时,也为中央进一步提出全国范围的地区协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为全国经济区域的划分做了准备。

二、广泛开展地区协作

1958年,随着“”的开展,全国各地发展开始加快,各地区间的交流、协作,作为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得到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在华东区取得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中央两次发文要求加强地区协作工作,中共上海市委也提出上海要按照“全国一盘棋”指导思想的要求,与华东及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协作。

(一)中央对地区协作工作的布置及“全国一盘棋”指导思想的提出。根据华东地区协作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良好效果,为开展全国范围的协作工作,1958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地区性的协作会议的决定》,将全国按地域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西北七个协作地区,要求协作区内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举行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的会议,来加强地区间的协作与交流。上海与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江西等省共同组成了华东协作区。同时,中央从1958年初开始,向地方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特别是向地方下放了计划管理权限,赋予地方管理、组织生产非中央部门统一平衡产品的权力,并且允许这些产品在“省际协作区之间,经过互相协商,制定调出调入计划”[1]。同时,减少中央管理的一、二类物资种类,使地方政府可以管理的三类物资范围加大。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对协作工作的要求,上海特别强调要在“全国一盘棋”思想指导下,做好协作工作。1958年12月到次年1月,中共上海市第二届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报告指出,“全国要坚持一盘棋,我们地方上要服从全国”[2]。1959年2月21日,邓小平和李富春等中央领导在上海市委工业会议上,再次强调“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的重要性”[3]。此后,“全国一盘棋”思想便成为上海市开展经济及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指导着上海的协作工作。

(二)交流物资、生产协作,上海与各地积极开展经济协作。1958年开始,上海与华东及全国各省、区、市展开了更为广泛的协作。为做好这一工作,上海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成立专门机构主管协作工作。1958年9月,市计委专门抽调干部成立协作处,全面负责与各地、特别是各地驻沪办事处联系,吸收意见和反映,同时协调市内的物资调拨及生产安排。市水陆交通部门根据华东协作区委员会的决定,成立华东区铁路、航运、公路运输临时指挥部,以加强华东协作区内运输工作的指导,保证协作物资的运输畅通。其次,通过签订协作协议形式,明确协作关系。从1958年开始,上海多次与协作区内的省份签订协作协议来确定协作关系。上海市委、市政府以及各兄弟省、区也都对协作协议的签订给予了高度重视,相关领导还亲自参与到这一工作中。第三,派出协作代表团,扩大协作范围。随着协作工作的不断深入,上海还主动派出工作组赴各地商谈建立协作关系。如1961年下半年,上海就专门组织了协作代表团,分四路前往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陕西、新疆等中西部及边远地区进行协作交流。通过上海及各方的努力,与上海建立协作关系的省份,从华东地区逐渐扩展到全国。据统计,至1961年底,至少有21个省、区与上海建立了物资交流与生产协作关系。

上海与各地的协作主要采取物资交流和生产协作两种形式。在物资交流方面,1958年后“”运动兴起,全国各地对钢铁、煤炭、水泥、机电设备等物资的需求迅速增长,物资调拨计划更无法跟上形势变化,物资供不应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为改善这一情况,上海与各地结合自身物资需求及供应情况,在地区协作过程中,交流各种“三类物资”,并在征得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后,交流增产出的或剩余的一、二类物资,以弥补计划不足。上海在同外省市进行物资交流时,以“全国一盘棋”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委提出的“上海不要占便宜,可以少吃亏”精神,不计较本地区的得失,多数情况下能做到多出少进、先出后进。从品种上看,上海交流出去的物资主要为蒸汽发电机组、转炉、电动机、机床等工业设备及水泥、零部件、三轮卡车等工业制成品,其中还有相当部分是上海才能生产的紧缺产品。从数量上看,1958年到1960年,通过协作交流,上海共调出机电设备21万台、件,总重6.8万吨,价值超过4.7亿元[4]。其中无偿支援各地设备5万余台,各种金属材料8000余吨。除设备、产品外,还有部分小型工业企业,“连人带马”一同迁往各地。在交流出物资的同时,上海也通过交流获得了大量的工业原料及农林产品。仅1960年,17个协作省、区就提供给上海生铁1.8万吨、钢材646吨、有色金属1940吨、铁合金250吨、煤炭48万吨、木材7.9万米、毛竹22万根等物资。[5]

在生产协作方面,首先,在制定生产计划时,上海能够与各地加强沟通交流。在确保完成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本着互相支援、各尽所长、合理分工、共同发展的精神,研究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任务和要求,以实现地区生产的综合平衡。其次,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上海利用自身是老工业基地、各工种较齐全、技术条件较好的优势,承担了大量计划外的来料加工等协作任务。在完成生产协作任务时,上海各承担协作任务的工厂,也能够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出发,重全局、保重点,做到先人后己,通过挖掘生产潜力,增产出冶金、发电、采矿、森工等机电设备,并承担配套设备、关键配件的协作加工任务。1958年到1960年间,共为各地加工钢材十余万吨。计划外协作任务的产值占全部机电工业产值的比重逐年提高,从1958年的1.5%到1959年的2%,再到1960年3.4%。[6]

三、关于地区协作工作的中断和思考

1962年后,各地区的协作交流出现逐步减少的趋势,协作工作开始趋于停滞。1963年11月,上海市计委撤销协作处,协作工作正式告一段落。这一调整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经济政策的调整降低了经济协作的可行性,二是宏观经济形势的转变,使各地对于协作失去了需求性。同时,上海等工业城市的生产任务减少,原材料的供求基本得到平衡,对于协作调入物资的需求也同时减少。

上海在“”前后与各地协作的工作虽然带有计划经济的印记,但也为我们留下了值得思考和总结的空间:首先,经济协作是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有益补充。解放初期,我国在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整个国家都面临着经济运行模式的巨大转变。一方面,无论何种经济体制都有缺陷,必须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对其作出调整。另一方面,作为执政者,我们党对计划经济的运行,没有过多的先例可供借鉴,必须通过不断的探索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验。上海及周边省份率先建立协作关系,充分发挥了剩余物资和产能应有的效用,同时协调了地区间的发展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计划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是对于计划经济的一种有益补充。其次,协作中的互惠性是这项工作的显著特点。与其他时期支援重点建设等单向集中资源的做法不同,“”前后的协作工作,更多体现了一种合作双赢、互利互惠的精神。在协作过程中,上海虽然并不拘泥于地方利益,坚持多出少进、不占便宜,但仍然通过协作交流,获得了大量工业原料和农副产品,其中不少是上海急需的,如生铁、煤炭、木材等。同时,通过协作,上海还进一步挖掘了工业生产的潜力,生产出更具适用性的设备。实践证明,这种互利互惠、兼顾地方平衡的协作,相对于单方面的支援来说,能使各地区有更多的参与热情。对于上海这样的城市来说,能在支援各地时有所收获,自然会有更高的积极性。而对于接受支援的地区而言,交流出富裕物资,对自身影响不大,但在协商条件下,这些地区却能得到更有针对性的支援,同时也会更为重视所获得的支援,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通过协作能使参与协作的双方都获得利益,形成一个双赢的结果,宏观上,也有利于全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在发展中央工业和发展地方工业同时并举的方针下有关协作和平衡的几项规定[A].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58)[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241.

[2]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上海市党代会、人代会文件选编(上册)[C].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57.

[3]中共上海市委工业会议昨日开始举行揭开今年更序幕[N].解放日报,1959-2-21.

[4][5][6]上海市1958-1960年与各省、自治区协作物资累计表(1961-8-15)[Z].上海市档案馆,B29-2-889.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3

企、事业单位计生协会在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直接担负着示范、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任务,具有联系群众、知心交心的优势,是企、事业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过问本单位的计生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重要活动,并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帮助协会解决实际困难;单位计生协会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争取单位领导对协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把宣传计生政策与宣传厂规厂纪结合起来,既维护员工的正当相益,又积极协助企业发展生产。

二、企、事业单位计生协会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辖区内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女职工100人以上的民营、外企都要成立协会,计生协会的建立由企、事业单位所在社区负责指导。

企、事业事单位计生协会建设要做到“六有一达标”:有一名企业领导负责协会工作,有一名热心计生事业、乐于为群众服务的协会会长,有一个有代表性、有议事能力的理事会,有一支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骨干、以育龄群众为主体、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会员队伍,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规范的会员小组活动和会员联系育龄群众的服务;完成和达到上级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和指标。

计生协会成立后,要建好协会工作台帐。

三、组织活动,增强企、事业单位计生协会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4

(一)新增的职责

1、市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重点项目建设

办公室职责。

2、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物价局的物价政策制定和价格政策监督实施,制定、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等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执行;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将库区移民工作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3、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的职责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宏观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产业政策在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能源宏观管理,推动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和收费政策及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全市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全市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承担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核;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职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安排市级预算内建设资金,研究确定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政府投资类项目(工业和通信业项目除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级预算内和预算外、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债券)等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西部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工业结构调整、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定重要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规划、调控政策;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市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计划。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负责协调参与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提出财政金融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提出全市利用外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搞好各类项目的前期储备,推介招商项目,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评估、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拟订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搞好项目方案的审查、上报及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验收,促进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全市贫困乡村、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保密、、接待、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干部考核、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学习培训以及车辆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研究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并组织评估;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研究并编制、分解、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组织研究提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对策建议;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规模及投向和结构优化目标,编制利用外资、外贸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国外贷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积极引导投资方向;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拟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基本建设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党群机关、政法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管理;汇总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省下达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省资本金基金计划,申报或安排国家投资、预算内和预算外投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报、争取、落实建设资金;综合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核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

(四)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衔接国家和省上安排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广播影视、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专项资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工业经贸科

组织拟订需上报审批或跨部门的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推动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和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工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跨行业、跨领域重要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拟订科学技术及高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申报和审批、核准、备案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项目;负责全市经贸流通等计划和建设项目;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协调粮食购销政策和储备库建设;负责权限内服务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市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油、成品油等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粮油储备宏观管理;负责全市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核准、备案、审批、上报权限内经贸流通项目。

(六)交通能源科

提出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交通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交通项目的布局,组织协调全市综合交通运输项目前期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研究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邮电、农村能源中、长期规划,上报下达年度综合交通运输计划;编报综合交通运输、邮电、能源建设项目计划,农村能源建设计划;申报、审批、核准、备案综合交通运输、邮电、能源(含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协调有关综合交通运输、能源、邮电等业务工作,收集分析综合交通运输、能源、邮电信息,提出全市能源的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能源专项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能源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能源项目的布局;研究节能措施,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水能资源开发、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七)农村经济科

研究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农村小康建设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计划,衔接统筹全市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及资金支撑。负责权限内项目审批、指导、协调、建设项目实施。负责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经济体制改革科

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汇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情况;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等。

(九)地区经济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区域经济协作,协调制定国土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申报、下达农用地转用和基础测绘计划,协调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申报、下达民族乡村专项资金计划,组织实施资源型城市申报、转型方案及接续产业政策协调;承担市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拟订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城镇道路排水、垃圾污水处理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污染治理和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和工作方案建议,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机关人员编制37名,其中行政编制30名、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以工代赈办公室(市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更名为市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市生态移民办公室),事业单位,正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二)市项目办公室(市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市铁路航空项目建设工作办公室),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县级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三)保留市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县级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四)保留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县级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更名为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综合科、物价检查科、案件复议审理科。核定人员编制13名(行政编制7名、事业编制6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六)保留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综合科。核定人员编制7名(行政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2名(队长1名、副队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七)保留市灾后重建办公室(市深圳对口援建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事业编制2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八)保留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经济信息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九)保留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保留市价格认证中心,人员编制执行陇机编办〔〕70号文件的规定,自行聘用,自负盈亏,自主管理。

(十一)将市库区移民办公室整建制划给市水务局。

(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工业行业规划的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工业行业规划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跨行业、跨领域重要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工业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2、工业结构调整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拟订需上报审批或跨部门的工业发展政策、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行业规划等推动结构调整。

3、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分工。工业、通信业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除工业、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4、成品油库的网络布局和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全市加油站、成品油库的网络规划和布局建设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成品油市场监管职责,由市商务局承担。

5、指导、监督和管理市级粮油储备、轮换和投放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宏观管理;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投放。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5

中图分类号:F40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3-0000-01

SAP Solutions in Discrete Oil Industry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Outsourcing the Management

Xu Chuanyi,Nan Donglei

(East China Petroleum Group Geophysical Compan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enter,Beijing100086,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discrete manufacturing industry,production outsourcing management of SAP solutions and related content are briefly discussed.

Keywords:Discretemanufacturing;Productionmanagement;Subcontractor;Procurement

一、引言

石油行业装备制造企业,产品主要包括三抽设备(抽油机、抽油泵、抽油杆)、井口装置、油管、高压注汽锅炉以及压力容器等油田开发所需的设备设施。这些产品的生产过程即机器对工件外形进行加工,并将不同装配组装成具有某种功能的产品,属于离散制造型行业。这个行业的厂商考虑的是如何使流水线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如何削减生产成本。企业成本控制是实施ERP的主要目的之一。

在“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方针指引下,随着“制造业信息化工程”、“企业信息化”、“国家软件园”等重大专项的展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应用ERP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SAP起源于Systems Applications and Products in Data Processing。SAP既是公司名称,又是其产品――企业管理解决方案的软件名称。SAP是目前全世界排名第一的ERP软件。

二、离散制造业外协加工需求与问题

离散制造生产类型具有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离散制造企业生产管理的复杂性。

1.产品包含多个零部件,具有相对固定的产品结构和零部件配套关系,一般为一种固定的树状层次型结构的BOM结构。

2.产品种类具有多样性,生产相关和不相关的较多品种和系列的产品。

3.生产计划影响因素较多,制定复杂;能力需求混合建立,难预测。

4.生产加工过程复杂、多变,不易进行控制,生产任务多。

5.成本管理方面,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废品频繁出入库、成本计算复杂,需要针对成本对象并随着生产过程进行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三、生产外协加工管理解决方案

(一)生产外协的产生原因。由于外协加工的情况是复杂的,产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由于下面这些原因而发生的外协加工在制造企业中比较常见的。

1.受自身技术或设备限制需要外协加工,技术或设备的限制包括:加工生产时必须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非常特殊的装置、专门的资质认证等。

2.受到自身产能限制需要外协加工,对于某个部件来说,有些企业自己有加工能力,但是存在某些限制时企业就会选择外协单位来帮助加工。

3.策略性的外协加工,这是企业基于某种策略而采取的外协加工方式,采取某种策略将对方从一个外协加工单位转变成采购供应商。

(二)外协加工业务解决方案。在实际生产中,因外协服务采购和外协加工件采购不经过物资部门执行,而是由生产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联合招商外协,故亦算在外协管理范畴。所谓服务采购就是由外协厂提供材料、机器设备等,外协供应商提供技术以及人力进行加工,完工验收后对外协供应商支付劳务费用。所谓外协加工件采购就是生产厂提供图纸和技术,外协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进行加工,完工后经外协厂验收入库。企业从节约成本考虑,外协加工件和外协劳务采购的情况比较多见。

四、外协管理方案在SAP系统实现

(一)查询“库存/需求清单”。例如,2009年9月下旬,在SAP系统中滚动调整月度计划中计划10月份生产抽油机10台,并运行MRP,产生物料需求计划。在“库存/需求清单”(事务代码MD04)屏幕查看物料11000793592抽油机的计划订单(单号7069),将计划订单转为生产订单并下达,保存后得到生产订单号310000000208。

(二)查询组件计划订单。通过扩展,物料11000793592抽油机所有部件的物料需求。以物料2100002353平衡驴头为例,一般情况下双驴头抽油机有一个工作驴头和一个平衡驴头,因此10台抽油机的独立需求(月度计划),运行MRP后会产生10件平衡驴头的相关需求(通过BOM获得)。在工艺路线中,定义抽油机组装工序需要1天的时间,在保证在10月25日抽油机组装完工的前提下,系统给出计划订单开始日期的建议。

(三)计划订单转采购申请。平衡驴头加工虽然工艺简单,但是耗时间、浪费人工,通过外协劳务购买,既能保证质量又能降低成本,在生产能力饱和的情况下,一般采取外协劳务的形式,为外协单位提供钢板等原材料。

在物料数据中将物料2100002353平衡驴头的获取类型定义为“E自制生产”,系统运行MRP后,会产生计划订单;若将获取类型定义为“F外部购买”,则运行MRP后,会产生采购申请。

(四)采购申请转采购订单。生产调度员将计划订单转换为采购申请后,由生产计划员选择外协供应商,根据采购申请创建采购订单。

(五)外协采购订单审批。外协采购订单创建完成后,需要经过生产主管一级审批和经营主管二级审批。一级审批主要是审批外协采购的合理性,二级审批作用是对外协采购价格的审批,二级审批不影响对采购订单的后续操作。

(六)外协采购后续操作。外协件完工送回后,生产厂负责接收和通知质量部检验,检验合格后通知下工序领料或入库,同时,各生产厂统计员负责在SAP系统中执行外协工序报完工确认。外协加工需要在系统中对外协供应商发料,把相关的原材料或部件采用库存转移到采购订单上,可以通过查询外协供应商库存进行跟踪。

(七)外协加工结算。收到外协加工的发票后,要依据采购订单录入SAP系统。系统首先核对订单的采购数量与实际到货物数量与发票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发票或调整货物订单。

五、ERP系统管理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首先,通过ERP系统管理,根据系统运行结果,实时动态反应生产需求,综合考虑生产实际情况,为外协加工提供信息支持,为生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解决生产能力不足、降低生产成本。

其次,生产外协管理流程对外协采购业务进行了规范。流程设计即符合内控原则,又避免了资源浪费和管理混乱。

第三,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达到了企业管理控制的要求。第一是外协采购的合理性,第二是外协采购的价格控制。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6

1.进一步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应适当放宽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尽快形成“1+x”服务业政策体系。市级有关行业或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及时对现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对需要制定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为服务业进一步加速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尽快研究制定鼓励楼宇(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3.加大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继续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物流、金融、旅游、商贸、楼宇(总部)经济、创意信息等六大服务业行业的发展,并根据财政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同时,为了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引导力度,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奖励等多种扶持形式,在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市区服务业关键领域发展、薄弱环节改进,集聚区和规划布局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服务业国债项目、重大项目贴息补助的配套以及加强服务业工作、前期研究和推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使用结构,每年年初由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规模,汇总审核有关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跟踪监督资金到位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各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

4.贯彻落实服务业税(价)费优惠政策。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认真梳理和整合现有的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企业取得的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根据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执行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清费减负政策,对涉及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强化服务业的要素保障措施

5.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为省、市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项目,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优先考虑。

鼓励企业“退二进三”。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工业、交通、仓储等土地使用权,符合*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经审批可以通过改变土地或建筑物用途,从事除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住宅项目以外的服务业经营活动。对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87号)执行。

6.努力改善服务业融资环境。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企业的授信额度。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顺利开展,探索逐步扩大收费权、股权质押贷款范围,继续探索农民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建立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制度,银行根据信用等级加大与担保公司合作力度,积极为中小服务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与银行资金联动的长效机制。

7.加快服务业人才培育和引进。研究制定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计划和引进计划,通过几年的努力,培养出一批既了解市情特点,又熟悉国际规则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职学校的作用,大力培养服务业急需人才;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人才再培训、再教育;选派服务业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院校、知名企业接受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按照我市设立的“人才突出贡献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快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金融商务、国际经贸等高级专业人才,按有关规定在住房、子女就学、户籍迁入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

8.大力推进物流业。以构筑大交通枢纽为契机,加快航空、铁路、公路、港口物流基地建设,积极培育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对符合我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经营状况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且成长性较好的物流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和补助。

9.创新发展金融业。完善地方融资平台,引导发展创业投资公司,创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工作。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地方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培育力度;加强金融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入驻我市。对积极扩大信贷总量、积极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的机构予以奖励。推进服务业连锁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10.精心打造旅游业。加快旅游接待设施、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交通网络建设。积极参与长三角和海峡西岸旅游市场开发与合作活动,加大旅游推介力度,提高我市旅游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加强旅游网络营销,促进与外地旅游网站之间的链接与合作,建立客源地旅行社信息网络平台。

11.着力提升商贸业。优化城区商业网点布局、加快传统交易市场改造升级和社区便民服务点建设,发挥在外*人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优势,通过*内外市场的互动发展,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虚拟经营等现代商贸流通形式。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和和谐社区创建,提高新农村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水平。

12.做大做强楼宇(总部)经济。科学合理布局市、区两级楼宇经济发展空间规划,加快对城区现有楼宇改造和升级步伐,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工程咨询、评估认证、科技中介、产权和技术交易等商务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13.积极发展创意信息等其他生产业。重点发展与制造业相关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信息传输设施,加快发展数字电视、无线宽带网络和第三代移动通信等信息传输服务业。积极培育信息咨询、数字出版、动漫网络、数字化创意设计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服务于行业信息化改造的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技术共享平台。鼓励发展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监理、系统外包等信息技术产业。

四、积极引导服务业领域创新发展

14.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分离发展服务业。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一、二、三产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由各地财政对该企业予以扶持补助,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设立初期的3年内可酌情给予减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有关部门要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业企业给予支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15.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和业态创新。引导服务企业强强合作和品牌嫁接,实现服务品牌和产品品牌的良性互动,开发品牌的文化内涵,注重品牌内容和形式创新,形成一批品牌知名高、竞争力强的服务龙头企业。积极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品牌的申报,对获得国家、省等不同级别的名牌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等现代商贸营销手段,积极引进大型购物中心、综合百货等商贸流通业态。引导生产领域的服务和政府行政管理的服务实行外包,形成新的业态。

16.着力引导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科学规划布局,突出集聚功能,积极打造一批公共生产服务、现代物流、总部经济、商务发展、文化休闲、旅游度假和综合服务业等集聚区。编制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体布局规划,选择一批已有一定基础、符合区域定位且发展前景看好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争取列入省规划布局内集聚区加以重点培育。对列入省重点集聚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投资贴息补助,县(市、区)也要给以相应的配套补助。集聚区中鼓励发展的服务企业,若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7.推进国有服务业企业改革。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业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鼓励国有服务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支持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文化科技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18.加快发展服务外包。根据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趋向,围绕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两种形式,重点发展信息、金融、保险、物流、研发设计、外籍船舶修理等服务外包领域,引进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跨国公司,培育一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努力创建省级国际服务外包重点培育基地。

19.积极推进服务领域标准化。在现代物流、旅游、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对试点地区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服务行业,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和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20.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服务业的运行状况,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点任务的完成。每半年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汇报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总结部署全市服务业工作,明确服务业发展方向。通过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服务业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研究和问题协调。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加大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力度。

21.健全统筹协调机制。为改变服务业工作部门分割和交叉管理的状况,进一步理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必须制定既有部门分工负责,又有统筹协调的服务业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配备力量、明确职能,加强对规划、政策、资金、项目前期工作和年度计划的统筹。年初,由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确定年度服务业重点工作,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有关服务业规划和政策,须经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咨询论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课题研究,编制服务业发展年度报告。各县(市、区)要建立服务业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本地服务业发展。

22.加强统计考核。建立政府统计与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管理部门服务业统计力量,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

建立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市政府对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的权重。对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要工作责任制的服务业工作,要定期督促检查。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服务业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检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绩效。各县(市、区)的服务业工作考核,主要对其服务业发展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并定期进行公布。

附件

*市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完善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一、总体要求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分工,责任到位;强化统筹协调,行动一致;紧密各方协作,合力推进;加强统计考评,提高绩效,推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机制框架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安排一次专题听取全市服务业工作汇报,就全市服务业发展做出总体部署;每半年听取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或服务业各口的专项汇报,研究协调重大问题。

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和完善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为协助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信息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分工,指导协调归口管理的服务业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业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统一部署的服务业重点工作任务,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行业协会。组建*市服务业联合会,加强对各服务业协会的工作沟通和指导,充分发挥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各服务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战略研究、商务咨询、信息交流、标准制定和人才培训等工作,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三、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职责:每年年初制定全市服务业工作要点及成员单位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定期召开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服务业的运行状况;督促检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讨论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统筹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估;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根据服务业联席会议的精神开展工作。确定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服务业规划及政策,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推进计划,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规模,汇总审核有关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跟踪监督资金到位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课题研究,编制服务业发展年度报告;建立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服务业工作绩效和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状况进行考核;组织实施服务业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综合协调,以及全市物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承担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市经贸委:负责全市商贸流通业、创意产业、楼宇(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

3.市教育局:负责服务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教育行业统计工作。

4.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协调。

5.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服务业发展和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社会组织的统计工作。

6.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服务业财税政策的制订、修改、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企业主辅分离工作。

7.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服务业人才工作的指导协调。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用地政策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9.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空间规划,“退二进三”实施和指导工作。

10.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

11.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12.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物流发展,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交通运输业统计工作。

13.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协调。

1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牵头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电影业、新闻出版业等行业统计工作。

15.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服务业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行业统计工作。

16.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住宅与房产业、物业服务行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统计工作。

17.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服务业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实施体育服务行业统计工作。

18.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做好服务业统计数据库建设和服务业发展监测分析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旅游业统计工作。

20.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及统计工作。

21.市金融办:负责全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推进完善服务业企业融资环境。

22.市工商局:负责全市服务业准入政策及专业市场发展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知名商标认定、省著名商标推荐、中国驰名商标培育。

23.市质监局:负责全市服务业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服务业名牌产品的认定,推荐服务业省级名牌、中国名牌。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7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部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8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部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9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进程不断推进,电力工程日益增多,电力工程的物资供应管理作用凸显。科学有效的物资管理有利于保质、保量、按时供应电力物资,保障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完成。物资需求计划(MRP)管理在电力工程中的应用,有利于实现电力工程物资管理的专业化、实用化、智能化。

一、物资需求计划(MRP)及其在电网工程中的应用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在电力企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电力企业ERP也获得了不断推广,取得了一定的应用成效。物资需求计划(MRP)是ERP系统中的重要部分,主要针对物资的物料管理,对物资库存进行计算和控制。

下图1即为MRP的结构示意图:

电力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耗资多、工期长等特点,电力物资在电力工程的建设中,供应渠道多、占用资金比例大、重要性强,如何有效变革电力物资的管理模式,优化物资管理流程,推行物资的集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管理,成为电力工程物资工作的重点。在此背景下,物资需求计划(MRP)管理应用于电力工程应运而生。MRP应用于电力企业,可以根据电力市场需求、结合电力物资的采购、生产进度、物资计划等,通过计算得出具体的物资需求量以及采购周期。物资需求计划(MRP)管理的实行,是对传统电力物资管理的一次突破。

二、电力工程MRP管理中基于双向协同的重要性

MRP应用于电力工程的时间不长,应用经验还不够丰富,同时,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区别与MRP应用最广泛的制造企业。电力物资计划全过程管控,是指加强计划协同管控,从物资需求预测入手,对采购计划上报、计划执行、以及指标监控等环节做出的全方位分析和研究,以监控预警督办平台、指标分析平台、里程碑计划管控为保障,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打造一个能高效管理物资计划执行全过程的管理体系。联合基建、运检、营销、调控等部门,充分依托信息系统,深入开展物资需求预测和物资计划工作,落实项目单位在物资计划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计划报送和执行的过程管控,强化评价分析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物资计划管理水平,为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和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目标提供坚强物资保障。

(一)电力行业自身特殊性给MRP管理的实施提出更高需求

电力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关系广大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和可靠。由于电力行业具有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人员密集等特点,所以,电力工程在建设中物资巨大,涉及环节众多,对物资需求计划的集约化管理比一般制造企业更高。

(二)电力行业物资的特殊性给MRP管理的实施提出多个环节的需求

电力行业的物资计划管理是指物资管理部门对需求申请进行集中采购、平衡分配的重要手段。与一般制造企业相比,电力物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力工程物资涉及电网建设及维护、生产经营、营销农电、行政办公等多个环节的多种物资,在电网建设维护环节尤其特殊,不仅包括电力电缆等基础物资,还包括变压器、互感器等电力一次设备和继电保护产品等电力二次设备,物资采购质量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及人民的生活。电力工程的重要性决定了电力物资采购的准入门槛较高。

(三)电力行业采购的特殊性给MRP管理的实施提出结合实际的需求

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和物资的重要性使得电力行业采购也具备自身特点。目前,国家电网公司规定,对直接招标的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要求必须列入国家电网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并获得了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并取得初步评审意见。对110kV-220kV电压等级的工程,必须列入国家电网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并获得省发改委核准或国家电网公司的可研批复,并取得初步设计(预)评审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智能电网的建设,特高压为骨架的电网建设使得电力工程建设中包括换流阀、特种变压器、电力电子设备等新型电力物资不断增多,工程物资的特殊性和单件性更加明显,不再具备批量复制性。

(四)电力行业需求管理的特殊性给MRP管理的实施提出双向协同的需求

结合上文中对MRP管理的分析可见,MRP物资需求计划虽然是适用于整个制造业的通用方法,但根据行业之间的特性差异和不同,也应该贴合实际进行适当的调整,进行灵活运用。

电力行业的需求管理综合来说,具有不确定性强、标准化程度低、信息交互慢、影响因素多这四个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必需进行基于双向协同的物资需求计划管理在电力工程中的应用研究。

(1)物资不确定性强

电力工程项目一般工期较长、前期所涉及的管理环节较多,且在电力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受到调度、天气、环境、地理条件、设备参数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影响,面临多种外部干扰因素,所以具有较强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可能面临较多的临时变更。

(2)物资标准化程度低

配网物资标准化程度低,前期应用差。配网可研和初设阶段是整个配网管理的源头,实施“三集五大”前,配网管理工作中对物资的通用性管理几乎是空白,前期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按自己的经验预估物资需求,而与实际施工使用的物料编码、使用数量等差异较大,进而导致配网物资计划执行率较低,库存结构不合理,不能有效保证物资供应。

配网物资标准化推进力度不够。配网项目设计由于分散在各市、县公司,未形成从上到下统一的通用化、标准化设计。各单位按照各自使用习惯和地区差异分别申请物料,导致配网物资型号和规格等较多,各地区库存调配困难,造成库存居高不下。

随着近年来电网技术的发展,特高压交流输电、特高压直流输电、区域联网、新能源等技术的发展,适用于新型电力工程的特种电力物资材料不断出现,不具备批量复制性,庞大的数量和种类给电力物资的集约化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物资信息交互慢

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涉及基建、设计、施工、物资调度、管理、科研等多个环节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庞大的沟通环节和物资流通渠道给信息交互带来一定困难,如果各个环节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难免带来信息交互不畅。

综合以上分析,电力行业特点、物资和采购特点以及需求管理的特殊性,决定了MRP管理应用于电力工程中,必须提出双向协同的需求,结合电力工程的特点进行调整,以满足实际的物资管理现状。

三、双向协同的物资需求计划管理在电力工程中的应用

基于上文分析,加强物资需求计划管理,加强同其它部门之间的双向协同和沟通。双向协同的工作重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电力物资需求的不确定性、提高物资标准化水平、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物资库存管理。

(一)降低电力物资需求的不确定性

根据上图1所示,客户订单和销售预测与库存状况的结合,是进行准确的MRP管理的先决条件。所以,要降低电力物资需求的不确定性,就必须尽可能的准确掌握电力物资的种类、需求时间、需求数量以及相关的工艺要求、技术参数和工程进度,这就需要基建、施工、设计、科研、物资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双向协同。

基于双向协同的MRP管理对降低电力物资需求不确定性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基于电网实际规划,结合实际工程计划,根据工程计划对工期的大致规划,预估物资管理各个环节的起止时间,并采取适度提前的原则,来决定物资需求计划以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其次,应加强双向协同,与工程设计单位密切合作,由设计单位在电力工程的关键阶段给出相应的物资清册,并随着项目进度的推进和工程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以降低需求的不确定性。

(二)提高电力物资的标准化水平

提高物资标准化水平就要不断进行物资标准化建设,以物资需求计划为主线,以规范的管理流程和健全的工作标准为保障,实现高效的物资供应。

基于双向协同的MRP管理对提高电力物资的标准化水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结构化的物资清单。参考通用性分析表和以往的标准化成果,以全面落实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为主线,坚持安全性、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原则,注重节能环保,兼顾环境协调,结合电网实际,按照优化设备序列,简化设备型号的原则,分专业,按类别,编制形成通用物资列表。

其次,建立统一的物资采购标准,建立通用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开展通用设计标准修编工作,制定导线选型原则、电杆选型原则、电缆选型原则、中压配电设备选型原则、接户线选型原则等配套选型原则,建设覆盖各级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物资需求计划、招投标、合同签订、配送验收和物资结算及储存的在线办理,从而达到较大范围内的统一化管理。

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经实行了“统一分类编码、统一型号种类、统一技术参数、统一技术规范和统一技术接口”的电力物资“五统一”原则,推进标准物料数据库,电力工程物资管理迈进了一大步。要推进电力物资标准化水平进一步发展,应结合物资价格水平和具体的采购与生产周期,进行物资的选型和预算的编制,并使用国网内部统一的物资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书来进行编制,物资编码和技术规范书应一一对应,以便大规模集中招标和采购。

(三)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库存管理

以年度投资计划、综合计划为基础,实现物资年度需求计划的同步编制。在投资计划、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编制、审核过程中,结合历史数据,组织开展纵向、横向多维度的比较分析,同步组织项目年度物资需求计划编制审核工作。在综合计划、财务预算下达出现调整时,同步组织开展年度物资需求计划的修订、审核等工作。并制定年度采购策略,确定采购模式、采购批次计划。保持了物资需求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保障各类项目所需物资的全面覆盖,发挥了计划的龙头作用。

深入推进物资里程碑计划工作。在综合计划下达后,物资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35千伏及以上基建和技改项目所需主要设备材料物资里程碑计划,并按照物资里程碑计划模板导入ERP系统中,生成物资里程碑计划。ERP系统根据设定的不同物料的采购周期、生产周期、运输时间以及批次时间安排等规则,系统自动计算每个物料最迟提报时间,并通过系统自动对物资里程碑计划的需求计划提报情况进行预警督办以督促需求部门及时提报物资需求计划。

批次计划。物资部门各级计划受理人员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批。对于批次采购申请需要需求单位物资供应公司(基层),物资供应公司(专业机构),物资部计划处(本部)三层审批,实行“三上三下”计划管控模式。基于双向协同的MRP管理应建立物资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系统,并与MRP中的采购执行环节形成联动,及时发现和更正采购与计划之间的不同,并发出预警。并加强库存管理,对MRP系统中的库存状态文件进行精确统计,掌握好需求量、订货量、库存量等的变化情况,并结合情况变化进行预测、追踪,掌握实际物资流转情况。

结语:

物资需求计划是电力工程物资采购的基础和依据,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基于电力工程物资工作的特殊性,建立双向协同的MRP物资需求计划新的管理模式,有利于物资管理方法创新,确保电力物资供应链的顺畅。

参考文献: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10

起因

绿色海关计划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根据美国政府2000年12月的报告,通过倾销有害废弃物、走私禁止交易的有害物质以及开发、非法买卖受保护的自然资源等活动,世界各地的犯罪财团和跨国联合企业每年可赚取220亿-310亿美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克劳斯・特普费尔认为,象牙、虎骨和珍稀兰花走私直接威胁着这些物种的生存。非法买卖有毒废弃物也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以及数以千计的人员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此外,犯罪团伙还走私危害环境的产品,如耗损臭氧的氟氯化碳,而在国际上,即便是此类产品的合法贸易也会受到严格限制。而且,臭氧耗损物质、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都会严重破坏多边环境协议(MEAs)的效力。

为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理委员会“关于遵守和实施多边环境协议”的21/27决议表示,委员会已经意识到非法贸易所引起的环境破坏正在持续增长,相关机构应继续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关于遵守和实施多边环境协议”的第VII/4号决议则要求执行委员会采取措施,通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作计划,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为实施相应指南提供方便,同时依据指南采取措施,提高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能力建设水平。委员会关于“国际环境管理”的决议还鼓励发起者就共同关心的非法贸易等问题加强合作。

海关公约是由海关官员确保实施和统一应用的,因此,提高各国一线海关官员应对非法贸易的能力至关重要,世界海关为此组织、提供了广泛的培训。尽管培训是能力建设的关键要素,但其耗时较多且支出昂贵。一体化培训则以提高海关官员同时执行多项多边环境协议的能力为目的,与按照单独协议进行的分开培训相比,其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一些包含贸易条款的多边环境协议,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其秘书处已与世界海关组织合作,在国家、地区两个层面上为海关官员制定了培训计划。而且,《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一经生效,对海关关员的培训也有望成为推动二者在各国实施的重要因素。

2001年7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协议部为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海关当局、非政府组织和专家成立了“规则、非法贸易和合作:同海关当局共同合作来实施环境协议”工作组。其工作意向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承担国家和地区一体化培训,在适当的情况下准备一体化培训的材料,与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网站加强联系。

同年10月绿色海关计划正式提出,接受了此前的一体化培训理念,同意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技术工业经济部的臭氧层计划来筹备联合实施海关培训,同时成立国际秘书处任务工作组,以监督所有活动。

2003年6月2日,绿色海关计划正式启动。

动力

除牵头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外,绿色海关计划的联合发起方还包括: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巴塞尔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保护臭氧层计划、臭氧层计划秘书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律和公约司(UNEP DELC)、鹿特丹公约(PIC)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

所有参与方都会在绿色海关计划中受益,也都采取了相应措施。

世界海关组织是海关事务方面唯一的专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提供技术支持、海关授权联系、海关编码协调制度改进、信息交换、对环境犯罪跟踪调查等便利,同时还成立了关于保护野生物种、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工作组。

国际刑警组织的任务是协调、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该组织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推进执法联系、开展调查,例如,着力阻止非法危险废物的跨境运输、非法倾倒,阻止臭氧耗损物质的非法运输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非法贸易。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确立了阻止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该公约秘书处帮助成员方实施培训,并负责协调筹款事宜。

《巴塞尔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管理、处置能以有效的环保方式进行,以此来降低、控制废物的越境行为,使之与环保管理方向一致,实现废物生成最小化。基于书面通知等程序,该公约已就此类越境行为建立起一套规范的体系。巴塞尔协议秘书处可与其他地区中心展开合作,针对侦查、预防、控制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受援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关培训。在绿色海关计划框架下,它可以授权其他组织开展此类活动,以加强合作。

《蒙特利尔议定书》旨在减少臭氧耗损物质的消耗,通过与臭氧层保护计划秘书处适当合作,海关培训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在该议定书中的承诺。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协议部的任务是就相关环境协议加强各方联系和合作,以此推动各国政府部门实现其在协议中的承诺,并增强其实施公约的能力。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环境政策执行司(UNEP DEPI)负责制定战略措施来改进环境协议的执行和实施,制定关于预防、打击国际环境犯罪的政策和措施,同时提供建议,支持各国政府在国家层面改进执行状况,并承担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作为一项多边环境协议,《鹿特丹公约》旨在促进参与方在某些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中共同承担责任、努力合作,尤其是在农药、工业化学品等方面。该公约通过加强有关化学品特性的信息交换,致力于使用具备环保特性的化学品。联合国粮农组织和环境规划署联合执行《鹿特丹公约》的秘书处职能。

培训和援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行动计划秘书处与世界海关组织共同发起了海关官员培训计划,其目标是使海关官员更好地控制和监管进出口含氯氟烃制冷剂以及其他臭氧耗损物质,并帮助各国遵守《蒙特利尔公约》项下关于逐步消除、淘汰臭氧耗损物质的时间表。其中包括培训者培训计划。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东欧、非洲、拉美和其他地区设有地区工作办公室,主要针对臭氧耗损物质的监管、许可证制度、协调编码制度展开工作。

世界海关组织的培训和技术援助活动还包括:确保海关公约的实施,如货物分类协调制度、对外贸易统计编制方法、GATT/WTO估价制度、原产地规则以及其他管理标准程序;提高海关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的效率;尽最大努力实现通关过程透明化;提高管理能力。

国际刑警组织也推出了培训计划,主要识别与水域及空气污染、危险废物、野生物种相关的环境犯罪调查技术。1999-2002年,该组织已在东欧、中欧和南非开展了培训。

巴塞尔协议秘书处及其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也凭借助志愿者为海关和公安人员、环境工作官员、港口代表提供培训,主要针对非法运输的预防和侦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也为管理、科技、海关、执法等部门组织了相关培训,通常有多国人士参与,主要关注该公约的遵守和实施情况。公约秘书处还与加拿大海关和税务局等部门合作,为海关开发了一套可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计算机辅助培训项目,已于2003年底投入使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政策执行司则在地区实施协议(针对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进行执法合作的卢萨卡协议)框架下,为实施国内法的官员(包括海关官员)提供培训和预警项目支持。

合作

绿色海关计划的许多参与方已在培训和信息交换方面进行了合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或类似协议。其中一部分是:

由《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其他组织联合举办研讨会。

2002年4月,巴塞尔公约执行秘书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臭氧层秘书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联合采取措施来应对非法贸易。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关于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工作组也参与了此项活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技术工业经济司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开展培训。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政策执行司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在《卢萨卡协议》框架下,就野生动植物种非法贸易相关问题进行合作。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世界海关组织加强交流,应对野生动植物非法运输。

臭氧层秘书处、世界海关组织针对臭氧耗损物质非法贸易举行培训。

世界海关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加强联系,以应对环境犯罪为国际执法、海关当局带来的挑战。

未来的计划

物业协会工作计划例11

我国的基本建设项目推行以项目法人负责制为中心的招标承包制、项目监理制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实践证明,采用“三制”可以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更好地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工程项目投资。

然而,勘测设计项目实行上述“三制”相对滞后,特别是招标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还远未普遍推行,水利工程项目移民规划设计的设计监理也是如此。本文结合水库移民工程自身的特点,从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概念、工作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探讨设计监理在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中的应用。

1.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概念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移民规划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功能、投资效益以及安全运行,对移民规划设计加强管理和监督,是完善工程设计管理、实施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的一项有效措施。目前多数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公司缺乏移民专业人员,远不能对移民规划设计的工作过程及成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移民规划设计监理就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单位的委托,对设计单位移民工程勘测规划设计的工作过程及其成果进行质量、进度以及工作费用的控制和管理,以使设计单位提交满足合同需要的、技术经济指标较优的勘测规划设计成果,并提供满意的技术服务。

2.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工作范围

在工程项目批准立项的前提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的工作范围如下:

(1)协助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方案的招投标工作,选择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各阶段勘测规划设计合同(协议)。(2)督促和检查设计合同(协议)的执行,进行规划设计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全程控制,督促勘测设计单位按合同(协议)的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勘测设计文件。(3)协助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就设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代表项目法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及优化设计方案。(4)协助项目法人会同勘测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优化设计方案。(5)代表及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审核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规定。(6)协助项目法人签署移民补偿资金包干协议。(7)完善合同管理。进行合同分析,对项目法人委托管理的合同进行分类分析,形成合同档案;进行合同监督,督促合同各方履约,减少合同纠纷;严格控制合同变更。

3.水利工程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程序

3.1资料收集及分析

收集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有关资料,并分析其完整性和可用性,资料包括:①枢纽工程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库区淹没范围和坝区施工征地范围图,征地区斑块图、地形图;②水库干、支流设计洪水资料和回水计算成果;③库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安置区居民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防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④库(坝)区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及移民安置方案,城镇和主要专项复建方案,防护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相关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方案以及上级审查意见;⑤库(坝)区及移民安置区各项社会经济调查资料;⑥项目法人与当地政府达成的协议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批件;⑦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3.2移民规划设计监理工作

3.2.1设计方案招投标阶段的工作

根据工程立项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批文,协助项目法人审查各勘测设计单位的设计大纲;组织设计方案招投标,评定设计方案;协助项目法人选择勘测设计单位,委托勘测规划设计任务,签订各阶段勘测规划设计合同(协议)。

3.2.2实物指标调查阶段的工作

实物指标调查是移民安置规划的基础工作,在此阶段,设计监理人员代表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进行以下几项工作:(1)参与征地移民规划设计工作、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有关调查表格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出监理意见;(2)对居民迁移、土地征用及其他淹没对象的淹没处理范围进行审核;(3)对库区浸没和坍岸区范围进行审核;(4)对库区和坝区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及复核外业工作进行监控,敦促设计人员严格按调查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协助项目法人对外业成果进行抽查和验收。

3.2.3淹没(征地)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在移民工程的各项规划设计中,设计监理人员代表项目法人参与征地移民规划大纲的讨论与修改,根据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政策法规的要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规划原则、规划依据和规划标准的科学性、完整性、经济性等作出评价和论证,提出监理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投资、进度和质量的全面控制。具体工作包括:

(1)对规划外业工作进行监控,协助项目法人对外业成果进行抽查和验收;(2)对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各项关键数据作出评价,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进行评价和审核;(3)对城集镇淹没影响处理规划、工矿企业迁建规划、专业项目的复建规划、文物处理规划、库底清理规划作出评价和审核;(4)对防护工程及其他专项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输入及输出文件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协助项目法人对相关文件组织审查;(5)对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进行审核;(6)对水库淹没处理实施总进度及分期移民和分年度投资规划进行审核。

3.2.4后期工作

协助项目法人签署移民补偿资金包干协议等。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