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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7 18:11:42

国内的论文

国内的论文例1

目前,文化分布呈现多元化格局,各个民族拥有自己独特文化,这种文化差异在文学评论中产生一定的影响。文学评论主要是指借助对优秀文学作品评论的分析,揭示此部作品或者此类作品的文学价值和发展规律,从而使读者进一步把握文学作品内涵。影响文学评论的因素较多,其中文化差异的影响程度最大,这主要是因为文化博大精深,对人们日常生活影响较大。文学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一种寄托形式,一定会受到文化的影响,且文化差异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作品自谢,还影响着读者。因此,本文对于文化差异对国内外文学评论的影响的探讨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东西方文化概述

(一)文化精神核心

文化精神核心是东西方文化最大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人文理念是东方文化的精神核心,而科学精神是西方文化的核心。在东方文化中以中国文化为主,注重对人行为和心理活动的考虑,西方国家因坚持科学精神,形成了自己的西方文化观,进而导致东西方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看待相同问题其切入点各不相同。文化差异作用在世界的各个方面,其中也包含文学评论。

(二)语言

语言是研究文化差异的主要手段和评估标准之一,因为,语言代表着人类思维活动。例如,汉语,中国人在文化系统中注重意境,因此,汉语的精华就是它善于制造空间,创设意境。因此,越精妙的汉语,越让人捉摸不透,这也是其价值所在。而在西方国家中英语是主要语言,英语和汉语相比,缺少严谨性,且语言是最能代表文化精神核心的内容,对比汉语和英语可知,中国对于文化艺术追求意境,而英国人则注重科学性。

(三)艺术差异

在我国艺术文化中注重写意,而西方国家恰恰相反,注重写实,由此可知,前者追求一种心境,注重和自己内心深处的交流沟通;后者追求求实,注重对客观世界的描绘。在文学艺术中,我国抒情内容较多,例如我国的古诗,叙述类相对较少,而在西方文学艺术中,即便年代久远的诗歌,均蕴含着深刻的叙事内容,例如荷马史诗。

二、英美文学发展与特点

(一)英国文学发展与特点

英国文学在英美文学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美国文学建立在英国文学之上。在英国文学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在遵从内部发展规律同时,与之相应的政治、历史等均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英国文学从盎格鲁撒克逊过渡到文艺复兴,再到新古典主义,又到浪漫主义,最后发展至今天的代表性的现代主义。英国文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洗礼下,转变了自身的发展风格,从最初的写实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帝国叙事是英国文学最具代表性的特征,乌托邦文学是其代表性传统,这里面蕴含着经验主义。

(二)美国文学发展与特点

自十九世纪末期,美国文学逐渐脱离英国文学,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虽然在初始发展阶段,散发着英国文学的味道,但是在后期发展中逐渐自成一家,独具风格。在美国文学发展史上主要经历了三次重大改变,第一次为民族文学,后两次便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影响。对于美国现实主义文学而言,乡土主义是其首要代表,它在早期的美国均有所体现,后来美国文学结构便朝着女权主义、后结构主义的方向发展。

三、英美文学评论

文学是展现民族文化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智慧的结晶。英美文学为世界范围内的人们认识英美文化提供了平台,英国文学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史,在每一个发展时期都绽放异彩。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英国文学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美国文学建立在英国文学之上,外来文化对其影响较大。美国文学在初始发展阶段只是单纯地模仿外来民族文学,直到十九世纪,才摆脱外来民族文化的影响,逐渐朝着独立的方向发展。在上世纪初期,美国文学步入繁荣时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文学与旧文学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斗,导致美国文学开始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而英美文学评论是一种借助文学理论思索文学作品的活动,旨在通过对文学作品发展规律的揭示,来为进一步创作发展奠定基础。英美文学评论按照作品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划分成小说、散文、戏剧等不同体裁的评论。通过对文学作品所包含的内容的分析和评论,来提升阅读者的鉴赏水平,进而较好地把握作品传达的信息是文学评论的根本目标。英美文学评论建立在作品分析之上,并更加透彻的分析和从更深层面评论文学作品,由于英美文学评论和普通的作品分析相比,较为深入透彻,因此,它区别于作品分析。文学分析注重作品自身的特性,而英美文学评论强调对其艺术表现形式和外部表现的评论。

四、英美文化差异对英美文学评论的影响

(一)文化发展载体差异的影响

语言是名族文化的主要载体,它也是名族文化的具体体现。因此,民族文化的差异,必然会在语言载体上也有所体现。文学作品中的所使用的语言均是作者进过深思熟虑得到的,文化差异在文学评论中的影响,主要表现英式语言与美式语言差异的影响。因此,以语言差异为切入点来研究文化差异对文学评论的影响独具代表性。英国文化历史博大精深,具有较长的发展史,且英语是语言正宗,具有优越的发展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它较好地传承了文化遗产,并在文学作品中表现的淋漓尽致。也许是因为此原因,大多数评论家在评论英国文学作品的过程中,会格外小心的运用语言,也许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敬仰才会产生这种现象,他们害怕侮谩英国传统文化。因此,评论家在评论英国文学作品时,运用语言时循规蹈矩,缺少一种个性和创新。美式英语建立在英式英语之上,与英式英语相比,虽然没有本质性的改变,但是美国是一个更加崇尚自由、民主的国家,在独立战争中,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等均进行了更新,且美国民主革命相对成功,历史遗留不大,这点表现在文学评论中,便是美国文学家评论时相对张扬,看不到小心谨慎的痕迹,有时还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美国文学评论的创新与自身独立、自由的文化氛围密不可分。语言是名族文化的主要载体,也是文化发展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比分析英美文学评论语言差异,我们能从更深层次挖掘文化差异对国内外文学评论的影响。

(二)文化内涵差异的影响

英国文学评论主要挣扎在传承和摆脱传统文化中,《哈姆雷特》是莎士比亚的典型作品,故事中的主人公挣扎在复仇中,此时期的大部分文学作品均具有此类特点。在十七到十八世纪,英国文学评论逐渐从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逐渐向荒诞过渡,这是在传承和摆脱中挣扎的具体体现。进入二十世纪后,其文学评论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重新思索和定位原有理论,此时期涌现的文学作品的风格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综合来说,伊格尔顿是英国文学界最具代表性的评论家,截止到目前为止,仍发挥着较大的影响。英国文学评论正在向着后现代主义的方向发展,在文学评论中应进行系统性的审视和思索,进而构建满足时展的文学理论。对于美国文学评论,我们应注重对美国文学的探究,这是因为评论源自文学。美国属于殖民地,大陆文学、英国和印第安学均对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文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虽然其它文学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最主要还是自身。美国文学建立在英国文学的基础上,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更新,然而美国文学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独立个体,相应的文学评论也是如此。

(三)文化历史差异的影响

人本主义是英国文化历史的主要特征,在具体的英国文学评论过程中,关于人本主义的观点相对保守,这主要是因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自身性质决定的。例如,莎士比亚在评论自身作品时,宣传人本主义的较多,这种主义处在发展金字塔顶端,旨在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制约,真正实现自由、和平。莎士比亚的人本主义评论在英国文学作品评论中发挥着代表性的作用,它在后续评论中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相对稳固的人本主义评论观。然而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学的发展,这种评论观开始受到质疑,有些甚至否定此种观点,这主要是因为,革命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助推剂,而相对保守的人本主义观只有在特定的时期才能发挥自身价值,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条件。而美国文学评论针对人本主义观点,具有激进性和独创性,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与英国相比,文化历史负担相对较重,且历史遗留问题不多,外加美国的独立战争的影响,形成了一种追求民主和自由的文化氛围,为美国文学评论发展减轻了负担。因此,在美国文学评论中,大部分作家对人本主义抱有激进的态度,有些还进行了一定的创新。

国内的论文例2

国内外学者对于到底什么是国际犯罪这一国际刑法学的核心问题,虽多有探讨,但迄今为止尚无定论。就国际犯罪的外延来说,有所谓包含说、广义说与狭义说等观点。

广义说的实质是将某些涉外犯罪、跨国犯罪、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犯罪都纳入国际犯罪的范畴,实际上该观点的国际犯罪包含了某些国内犯罪。例如,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应包括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两大类。{1}或者认为,国际犯罪一词,一般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严重违背具有根本性的国际义务,侵害了各国以至全人类共同权益的行为。二是指犯罪人或其罪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犯罪行为。{2}外国不少学者和国际组织持这种观点。[1]狭义说则反对将涉外犯罪、跨国犯罪、需要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犯罪纳入国际犯罪,试图明确划定国际犯罪的范围,并从逻辑上概括出国际犯罪的本质,这是大多数学者采取的立场,但具体表述则又千差万别。包容说既使用广义的国际犯罪这一概念,又使用狭义的国际犯罪这一概念,代表性的观点如:广义的国际犯罪指国际社会以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各缔约国承诺加以预防和惩治的、有两个以上国家具有管辖权并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犯罪行为,亦即国际刑法所涉及的一切犯罪。狭义的国际犯罪只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侵犯整个国际社会利益,而又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大规模的严重犯罪。{3}

笔者认为,包含说将国际犯罪区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两种情况,并在不同意义上分别加以使用,这种模式本身并不科学,因为它没有体现出国际犯罪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且,包含说与广义说存在一个共同缺陷,就是将某些具有国际因素的国内犯罪也视为国际犯罪,使得国际犯罪的外延过宽,混淆了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因此,承认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之间有明确界限的狭义说是相对合理的。

许多学者都将跨国性视为国际犯罪的基本属性,例如美国学者巴西奥尼教授认为:国际法尚不存在一个一般或者特殊的理论基础作为把某些行为归为国际犯罪的标准。不过,有两个因素可以作为确定国际犯罪的参考标准:一是某项行为具有国际或跨国因素{4}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除了明显具备国际性因素以外,还部分地包含了跨国性因素和国际必要性因素。{5}

笔者不同意这些观点。首先,跨国犯罪属于国内犯罪的范畴,它只是相对于犯罪的过程不具有跨国性的那些国内犯罪而言的。其次,虽然有的国际犯罪在事实上的确跨越了相关国家的国境,如跨国毒品犯罪,但没有必要在国际犯罪中作是否跨国的区分。第三,大多数国际犯罪都不具有跨国性。就国际罪行核心的战争罪而言,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战争罪一般是在一国领域内的不同武装力量之间发生的罪行,而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发生的战争罪也不一定要有跨国因素,只需要犯罪发生在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个大环境或者与该冲突相关就可以了。同样,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等也完全可以只发生在一国领域内,其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人、被害人等都不需要跨越国境。至于一般国际犯罪,如毒品犯罪、劫持航空器犯罪等等,其成立也不需要跨国因素的存在。

国内的论文例3

内卷化(involution),又译为“过密化”,是近年来在中国社会学研究领域被认为“和中国社会的某些特色联系密切且使用频率较高、影响较广泛的概念”,1这一概念随着黄宗智研究20世纪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著作《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在国内的出版,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注意,美国学者杜赞奇研究20世纪上半期华北农村社会变迁的著作《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9年的华北》在国内出版后,吸引了更多的国内学者使用内卷化这一概念对中国社会进行研究。 一,内卷化的概念、内涵 内卷化一词源于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Chifford Geertz)《农业内卷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根据吉尔茨的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2黄宗智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把内卷化这一概念用于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的研究,他把通过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的劳动力来获得总产量增长的方式,即边际效益递减的方式,称为没有发展的增长即“内卷化”。黄宗智认为明清以来,在人口的压力下,中国的小农经济逐渐变成一种“糊口经济”。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并不是“资本主义的萌芽”,而是贫困的小农为了生存而不得以的选择,商品化并没有打破小农的经营体制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它。他认为有必要对几个世纪以来的农业商品化做出区分,为了以现金或实物向不在村的地主缴租而从事的市场行为可称之为“剥削推动的商品化”,为了支付生产和维持生活的直接开支而从事的市场行为可称之为“生存推动的商品化”,为牟利而出售满足租税、生产费用和消费需求之后的剩余农产品可称之为“牟利推动的商品化”。黄宗智的研究及国内学者研究都表明,无论是华北还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剥削推动的商品化”都是农业商品化的主要形式。这种商品化“是谋求活命的理性行为,而不是追求最大利润的理性行为。”3黄宗智在使用这一概念研究中国农业经济与社会变迁时,拓展了这一概念的内涵,使之对研究对象有更强的解释力,并非是使“内卷化的含义已经变得复杂而含混,由此产生出一些更加纠缠不清的问题。”4 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9年的华北》中,提出了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概念。他认为在其著作中,内卷化这个概念不完全符合吉尔茨的定义,自己只是借用这个词,它所揭示的现象已脱离了原词意义。 “政权内卷化”与农业内卷化的主要相似之处在于:没有实际发展的增长(即效益并未提高);固定方式(如赢利型国家经纪)的再生和勉强维持。其不同之处在于正规化和合理化的机构与内卷化力量常处于冲突之中;功能障碍与内卷化过程同时出现。5进入20世纪的国家政权不是靠提高自身效率来扩大财政收入,而是靠扩大外延——增设机构和增加税种来增加收入,这样做的后果是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伴随着“赢利型经纪人”贪污贿赂的增长,这是国家政权内卷化在财政收入方面表现,它表明20世纪以来中国国家政权现代化的努力遭到了失败。 本文借用杜赞奇的“国家政权内卷化”这一概念并延着杜赞奇的思路,探讨国家政权的变迁问题。杜赞奇认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的地方国家政权是内卷化了的,新中国成立后,铲除了国家经纪人体制,完成了国家政权的建设任务,“共产党政权的建立标志着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6同国家政权内卷化概念相对是国家政权现代化。“现代化”一词在英语里是一个动态的名词:modernization 意为to make modern,即“成为现代的”之意,因此,“现代化”可理解为“获得现代性的过程”。现代化理论是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一种主流发展理论,主要是对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尽管从它诞生之起就带有意识形态的印记,并且在指导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实际进程中也并非十分有效,但现代化理论所归纳和所抽象的一些价值准则(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化、世俗化、知识化、自由流动、结构分化等)仍带有很大的普适性。尽管现代化理论流派很多、内容繁杂,但都把民主化视为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民主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概括地说,政治民主化既包括权力的来源这样的原则性问题,也包括横向分权(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相互独立和制约)和丛向分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各自明确的权力边界)这样的权力操作性“技术”问题。所谓国家政权的现代化

国内的论文例4

作者:臧玉 娄自强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空前,职业教育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在保障经费来源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办学质量,提升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是其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面对职业教育深化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职业教育引入集团化发展的理念,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把职业教育推向市场,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能力,提高自身办学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职业教育市场适应能力不足的问题,开创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局面。可以说,从我国职业教育本身所面临的问题来看,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是在职业教育领域进行的符合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的创新,是实现职业教育“第二次飞跃”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突破职业教育发展瓶颈,实现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现实要求。

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离不开宏观环境支撑,政府政策的支持引导,职业教育集团自身的积极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的借鉴和吸收。从目前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来考察,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宏观环境、政策导向、实践探索和经验借鉴等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并逐步走向成熟。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宏观环境世界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职业教育在一国经济崛起,掌握经济发展主动权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以德国为例,大学毕业生占同龄人比例仅为20%,有近80%的年轻人接受的是职业教育,德国甚至自称职业技术教育是其发展经济的“秘密武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总理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凸显了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位置。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这一转变对职业教育人才的数量、质量和层次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政府的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政策导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有力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2009年年初,原教育部长周济在海口主持召开了“2009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暨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经验交流会”,重点研究和部署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工作,会上发表了题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讲话,明确指出:“大力推进集团化办学,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大力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切实发挥职业教育集团的效益”。随后,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职教集团建设在全国范围蓬勃兴起。此外,教育部年内将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出台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扶持细则。创造有利政策条件实现学校和企业合作,必将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起到有力助推作用。正是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下,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获得空前的发展机遇。

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积极实践与探索,一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成效;另一方面又实现了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理论总结为职业教育集团化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经验借鉴国外职业教育集团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有资料显示,巴西的大型私立学校连锁机构Objec-tive/UNIP成立于60年代中期;Pitagoras学校集团诞生于1966年;津巴布韦的Speciss前身NCA建立于1965年;美国的阿波罗教育集团创始于1973年;巴基斯坦的私立教育网络Beaconhous学校系统创建于1975年。这一时期的教育集团数量不多,且多为私立学校连锁网络,也局限于一个国家和教育系统内部。进入60年代以后,早期建立的教育集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教育集团的数量急剧增多。如,美国的职业生涯教育公司、阿波罗集团;德国的双元制、跨企业培训中心、技术转移中心;荷兰的农业职业教育集团、鹿特丹航运中心(STC.Group)等等。国外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经验、教训为我国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需要和职业教育自身的改革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提出了客观要求;而宏观环境的支持、政策的导向、职教集团的实践探索以及对国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经验教训的有益借鉴,为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行性。可以说,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是客观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的辩证统一。

国内的论文例5

四合院建筑,是我国古老、传统的文化象征,蕴含着深刻的文化内涵,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载体。所以这里我们就选取四合院文化这一角度来分析其中所包含的中国文化的内涵。

1四合院的概况

四合院,是一种由四面房屋合起来而形成的一种内院式建筑。“四”是指东西南北四面,“合”是指合在一起,四面的房屋围合,形成一个“口”字形,这就是四合院。自元代正式建都北京,大规模规划建设都城时起,四合院就与北京的宫殿、衙署、街区、坊巷和胡同同时出现了。《日下旧闻考》中引元人诗云:“云开间阖三千丈,雾暗楼台百万家。”这“百万家”的住宅,便是如今的北京四合院。

四合院广泛分布在中国南、北各地,由于气候、地理条件等自然环境的差异,南方和北方的四合院又有差异。从院落来看,不仅大小不同,而且作用也不一样,南方的四合院院落较小,宅院中房屋之间的房屋和围墙之间所围成的小院像井一样,俗称“天井”,天井的作用也是由于南方的气候特点所决定的。而北方冬季长,气候寒冷,房屋需要充足的日照和采光,所以北方的四合院都有较大的庭院,门窗也高大。四合院虽为建筑,却有着海纳百川的胸怀,承载着博大的中国文化。

2四合院的阴阳思想

四合院在构成和空间组合上,阴阳思想最为明显。首先,院子在形态上是由东西南北四方房舍相围合,外“实”内“虚”构成一对阴阳关系。其次,组合依据“门堂制度”,在轴线主导下设计门屋和正堂,两侧再配两厢,“门堂”这一主一次又是一对阴阳关系,在等级上有严格讲求。东西厢的配置亦成第三对阴阳关系,以横轴线贯之。而在纵横轴线交织的院落关系之中,纵为主,横为次,形成第四对阴阳。

四相空间乃以阴阳法则而定。《易经》云:“太极生二仪、二仪生四相,四相生八卦。”一组院落中从方位来看,除院落围合的东南西北“四正”的组合安排外,还有院落四角空间的利用和安排,如布置耳房、天井或厕贮、门道等,成为“四维”的布局,这“四正四维”亦构成院落空间一对阴阳关系,整体上即可认为院落空间是一个布局完整的八卦空间。在内外空间层次演进上,形成阴阳组合关系。每一级组合成为一个递进层次,形成一个层级的阴阳关系。如北京四合院外封闭内开敞,以东南宅大门别内外,为界定领域之第一层次。垂花门为界定主客之第二层次。中院正房为界别“前堂后寝”,即界定私密之第三层次。内院后房多内眷闺阁,为界定性别之第四层次。后罩房杂役灶厨,为界定主仆之第五层次。不同性质的内与外,反映出鲜明的东方儒家文化特质。

3四合院中放映的封闭和等级思想

四合院产生于中国的封建时代,所以很难逃脱传统的文化精神和等级观念的影响。

院落四壁都有墙壁,外面的人看不到院里,院里的人也看不到外面,一家人的活动都在院墙之内,与外界相通的唯一渠道就是大门,而平时大门是紧闭的,因而四合院反映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封闭式文化,老子所说的“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封闭式的住宅使四合院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关起门来自成天地;院内,四面房门都开向院落,一家人和美相亲,其乐融融。

四合院的房屋布局是既定的,对家庭成员的居住安排也有严格规定,反映出传统大家庭的等级观念,“长幼有序”的传统要求。布局上一般是正房高于侧房,面积也比侧房大,住房安排上一般是家长住在正房,晚辈住在厢房霍泽华耳房,一家老少,从上到下,什么辈分的人住什么样的房,一切都是按规矩来,没有可争议的。这种安排不仅突出了家长的地位,而且有助于家族内部的秩序,强化等级观念。内宅中位置优越显赫的正房,都要给老一代的老爷、太太居住。北房三间仅中间一间向外开门,称为堂屋。两侧两间仅向堂屋开门,形成套间,成为一明两暗的格局。堂屋是家人起居、招待亲戚或年节时设供祭祖的地方,两侧多做卧室。东西两侧的卧室也有尊卑之分,在一夫多妻的制度下,东侧为尊,由正室居住,西侧为卑,由偏房居住。东西厢房则由晚辈居住,厢房也是一明两暗,正中一间为起居室,两侧为卧室。也可将偏南侧一间分割出来用做厨房或餐厅。

4四合院的民俗民风和传统文化

国内的论文例6

论文摘要: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离不开对具体国际条约的具体分析。就国际人权法来说,由于国际人权条约的法理学基础是自然法学,国际法上的人权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此,国际人权条约对缔约国的国内法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国际人权法条约执行体系中也显示出国内法优越于国际法的特点。然而,在具体的国际政治架构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人权保护上有着相当复杂的关系。人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个现实的发展趋势是:在世界政治、经济逐渐一体化的情形下,国内法的权威性与绝对性相对减弱,人权的国际干预增加,经济手段将有可能成为最主要的国际人权法干预手段。 关健词:国际法;国内法;人权条约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是国际法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难点,它不仅牵涉到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上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而且也与法律的一般概念有密切的联系。事实上,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离不开某个具体条约的具体分析,即某个具体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可能与另一个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在范围与效力等方面有所不同;1同时也更离不开历史发展的现实情境,因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在很大方面制约着国际法的效力。纯粹的理论领域的讨论虽然是必须的,但会流于空洞,不但脱离了国际法的文本,也脱离了现实国际社会。本文试图从国际法一个分支——— 国际人权法理论与实际入手,讨论在具体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2 一、国内法对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是任意而非强制的 现代人权思想诞生于 18 世纪西欧的“启蒙时代”。基于自然法意义上的天赋人权是这个时代的最强音,并且在18 世纪末的美国和法国革命中起了关键的作用。1789年法国大革命开始时由国民议会通过的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正式采用了“人权”的字眼,并且是人类有史以来对人权概念的最全面和系统的论述。《宣言》指出,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而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府存在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宣言》还列出各种主要的人权,如人身自由,不受任意逮捕,无罪推定,信仰、思想、言论、出版等自由。然而,随着19 世纪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天赋人权转化为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公民权利。与此同时, 18世纪是西方殖民主义进一步扩张和帝国主义的时代,殖民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是不可能承认和尊重被殖民者、被征服者具有与之平等的人权的。人权思潮在19世纪的西方是相对衰落了。 尽管有关人权的个别领域、个别问题在此之后也有所成就,但人权问题广泛引起国际社会的关心,并且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在战争期间灭绝人性的暴行震憾了整个人类的良心,在哲学界和法学理论界又唤起了自然法的复兴,《世界人权宣言》及随后的两个人权公约也应运而生。 所谓自然法是指来自自然并由自然 (有时是上帝)来规定的标准或规则,它具有天然的正义性与权威性,它优先于任何实在法或任何社会的约定的标准,是道德判断的神圣之源。建立在自然法法理学基础上的人权观,是人道主义与自然权利概念的结合。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人之作为人具有自主、自尊、自私、自卫之类的本性,而这个本性就是人生存的权利,是人的尊严之所在。另一方面,由于人的本性相同,故只要是人,无论是黑人白人男人女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卢梭认为:“每个人 都生而自由、平等,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即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可见,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是道义上的应该如此,而非法律上的可以如此。因此,人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是理想中的权利,而不是法定的权利、现实存在的权利。正如格劳秀斯所指出的:“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合,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是自然法赋予了自然权利以永恒的价值,同时也赋予它以道德的正义。米尔恩对国际人权法将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当作全人类普遍遵循的人权标准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在他看来,这种普遍的、绝对的、无差异的人权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价值标准,是以绝对代替差异,以共性代替了个性,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与民族性。我们姑且不去讨论米尔恩观点的正确与否,但我们可从他的评述中进一步确认,国际人权在法理学上是作为一种道义上的应然状态而存在而不是作为一种实然的法律状态而存在的。事实上,米尔恩不同意自然人权哲学所谓人权绝对的普遍性,却同样认为,低度的普遍的人权应是以道德为根据的,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1 认识到国际人权首先是作为一种道德权利而存在对认识国际人权条约与缔约国国内法的关系十分重要。因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在效力上是有区别的。甲对乙享有一项法律权利,是指乙对甲负有可以依靠强制来履行的义务,所以某人享有法定权利就是享有对特定的法律相对人提出要求并由法律保障实施的权利;甲对乙享有一项道德权利,虽然也意味着乙对甲负有某种义务,得这种义务不是必然的,必须实施的义务,不必然具有法律的效力。沿着这一理论思路,我们可知,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所履行的义务在理论上是非必然的、非强制性的。 自然法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人权是应然的而不是实然的,它为主权国家保障人权提供了一个价值目标。但是,在国际法的实际执行体系中,这一价值导向的权利,并不只是作为理论上的或理想性权利存在,而是被冠以实在法的形式出现,成为国内法的标准与准则。根据国际条约法,缔约国应严格执行公约的义务,违反公约义务的缔约国应承担国际责任,显然,“将人权价值追求的终极理想混淆为现实人权,以致形成了文件中人权观念与人权规范的内在矛盾。正是理论与实际的内在矛盾,造成了人权背景下国际法效力问题的争论。 二、国际人权法执行体系中国内法优越于国际法 如果说建立在自然法法理学基础上的国际人权决定了人权公约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各缔约国的义务是任意性的,人权国际法在理论上无法以法律的名义撼动国内法的话,国际人权法文本则在诸多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或国内法在特定的领域可以超越国际法。 1、国际法明文规定国家负有保护人权主要责任。《人权宣言》的序言指出,实现《宣言》宣布的共同人权标准,“需要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 。”国家与国际都需采取渐进措施时,哪一个更重要呢?《曼谷宣言》进而指出:“国家负有主要责任,通过适当基础设施和机制来促进和保护人权,并认为必须主要通过这种机制和程序来寻求和给予补救。《突尼斯宣言》也指出, ”实施和促进人权的职责主要在于各国政府。“《美洲人权公约》序言载明,缔约的目的是”以公约的形式来加强或补充美洲国家国内法提供的保护“。《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同样规定各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负有首要责任与义务。“因此,人权的国内保护机制和程序是首要的、行之有效的,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和程序是第二位的,是对国内保护机制和程序的补充。 2、人权公约执行体系中,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超越国际法。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各缔约国有权对某些条约内容提出保留,被缔约国声明保留的公约内容不得对缔约国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影响。因此各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人权公约时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某些内容提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这些保留与声明大至有三种类型,但保留比较多的一种类型就是:公约的内容与保留国的法律相抵触。当缔约国的法律的内容与国际公约相冲突,而本国既不愿修改本国法律,也不愿将自己置于公约之外时,保留条款为国内法提供了便利。所谓各自的需要无外乎是各国根据自己的政治制度、文化差异和经济条件,将国际人权法中触及到国家根本利益的那一部分制约解除。可见,国家对人权公约某些条款拥有保留权,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国内法对国际法的优越权。 3、国际机构干预国内法行动的有一定的尺度与限度。按照《联合国宪章》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有关人权条约设立的专门性人权机构以及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设立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其权能都是有限的。其一,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只有在缔约国承认人权委员会的权力时,该委员会才能行使它的管辖权。其二,个人在申诉国家的侵害时,其申诉程序受到严格的控制。人权受到侵犯的个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应当首先在其本国或当地国家寻求补救,只有用尽当地救济未果者才可寻求外交保护或国际保护。即使如此,国际人权事务委员会也是将有关申诉资料回给于有关国家,最终补救实施者还是国家。其三,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公约义务的指控的职权也是任择性的,并且委员会也只有在议定有关事项已按照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求助于和用尽了现有的国内救济办法后方能受理。 欧洲、美洲都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但这些机构也同样受到管辖权等程序上的限制,当事国赋予他们的权力也是有限的。即使是欧洲人权的当事国发生了侵犯人权的事件,欧洲人权法院在受理起诉后也只能作出原则性判决,而有关国家如何处理具体问题和如何补偿当事人,则属于有关国家的内部管辖事项。从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生效到1990年近40年的时间里,欧洲人权委员会所收到的来自缔约国的指控案件仅为18件,其中受到指控的缔约国只有4个,如此之少的原因,一方面有审理时间过长的考虑,更多的则在于各国对国际政治关系的考虑远远多于人权问题的考虑。相比之下,个人申诉的案件具有相当的份量。据统计,截止1989 年12月31日,到欧洲人权委员会秘书处登记的个人申诉案件有 15911项,但由于严格的条件限制,欧洲人权委员会实际宣布受理的案件只有670项,占总数的 4.2%.种种迹象表明:国际人权审判举步维艰。 总之,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不仅几乎所有国家都不承认国际条约优越于本国宪法,而且相当多的国家甚至认为国内法优越于或等同于国际法”。 三、人权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复杂性与发展趋势 人权自然法意义上国际法对国内法效力的缺失,人权执行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都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一致,符合《联合国宪章》主权平等、各国互相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权、不干涉对方的内政等原则,体现了主权的权威性与绝对性。这样说并不表明国际法对国内法失去了任何意义上约束力,尤其是 在现实的国际政治关系框架内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人权保护上实际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一方面,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不能违背联合国基本原则而用强制的手段对国家内部人权状况指手划脚,因为国内法上的人权说到底是一个的内政问题,并和它的主权相关,只有在有关国家成为缔约国之后,国际法才能通过国内法而对人权的保护起作用。此种情况下,国际人权法无疑可以在人权保护的深度与广度上作为国内人权的价值引导、规则与标准,但却不能作为国内人权保护必然的当下实现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国内人权法需要国际人权法的监督与制约。就专制国家而言,其国内法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当性,国际法可以通过干涉和制裁的方式,有效地遏制专制国家对人权的践踏迫使它保障人权并逐步向民主化过度。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一般来说,国内法具有道德基础和合法性,理论上讲,它是以保障人权为职责的。国际法的监督作用在此则可以使之更趋完善。但是无论是专制国家或民主国家,国家本质上仍然是人权的异化。因此,限制国家权力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个人的自由不受国家的任意侵犯。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复杂性的又一个表现在:国内法与国家的主权相关。就人权而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某种条件下就转变成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如果坚持国际法大于国内法效力、坚持人权大于主权,将有违国际法主权高于一切的基本原则,并打破联合国宪章所营造的国际关系准则,会对国际秩序带来强烈的冲击。这在现实中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一者,国际社会对严重违反人权或由于内战、动乱等缘故而出现人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国家实施制裁 (包括经济的和军事的)和国际救济。如联合国对南非种族隔离的制裁,1992年联合国授权美军到饱受内战和饥荒蹂躏的索马里救助饥民,1994年授权法军到发生了五十万人被屠杀的卢旺达设立安全区等,这种出于人道主义的正义干涉有效地阻止人权的恶化。另一种结果是,强权国家可以借维护人权对别国内政进行粗暴的干涉,如北约对南斯拉夫的轰炸。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属下的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在1991年通过一个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等。 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权的双重标准问题。一个国家可以因自身的利益对自己国家与别的国家采取不同的人权标准,或者是对两个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如美国不能容忍南斯拉夫塞族对阿族人权的践踏,却对以色列对巴基斯坦人的大肆屠杀处之安然。这说明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实际利益仍然是潜伏在国际法领域的重要的杠杆。 坚持主权大于人权,一般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的最后一道道义上的盾牌。但主权绝对原则则可能导致对国内人权状况的忽视。 由此看来,人权可以抵制国家主权的滥用,主权可以限制以人权为借口的霸权,而受联合国授权的国际干预,或者正义的 “人道主义干预”又可以给人权提供国际性的保护以免遭 主权的侵夺。问题是如何区分何者正义的,何者是非正义的,以及正确把握其间的界限。 国际法的基础来源于国际社会,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变化是国际公法变化与发展的现实依据。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国际法制的逐步一体化。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形成了国际经济秩序法,国际间贸易、投资、金融等微观国际经济交往法改变了以往国际关系主要是政治外交关系的传统。国际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家经济间的越来越重的互相依赖性,使得国际间的经济制裁成为敦促国家保障人权一个可行的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在目前以色列侵占巴基斯坦、严重违反 国际人权法的状况下,欧盟动议中止其与以色列的一切经贸往来,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际政治在国际法中起着的杠杆作用。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得以存在的政治条件。国际公法是调节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没有了主权国家,国际公法也就无需存在。但是随着人类对自身权利的越来越多的认识,人的理性程度的越来越高,人的主体性在众多关系中日益突出,人们越来越形成一种共识,即任何国家、组织不得以维护集体之名誉而损害人的自然权利,主权的相对价值日益明显,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思潮正在兴起。事实是,当人权公约中规定了个人可以超越国家直接向国际社会提出申诉这一权利时,已在表明一种姿态:作为人类,必遵守一个共同的规则,这就是人类普遍的规则,也是自然法则。在人权这一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特殊关系的国际法领域,国际法的效力正凸现它的自然正义的理论意义。因此,不管争论的结果如何,在现实国际关系中,国际人权法对国内法的制约性因素正在增多,制约的力量也在增强。这也是国内人权保护逐步向国际人权法所描绘的人权的理想境界发展与完善的过程。 卢梭 . 社会契约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42。 夏勇 . 人权概念的起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20。 周辅成 .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 [Z]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582。 米尔恩 .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人权哲学 ( 1 )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3.124-171。 韩大元,王世涛 . “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宪政体制的整合[J]. 法律科学,2001.。 赵建文 . 国际人权法的基石[J]. 法学研究,1999.。 白桂梅 . 国际法上的人权[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07。 龚刃韧 . 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J].中外法学,1997.(5)。 夏清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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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国内学术界的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也逐渐开始崛起并迅速发展。通过概览国内学术界引进的外国学术著作和自己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另一方面,就国内学者进行的文化研究,特别是文化哲学研究成果而言,自90年代起,国内各出版社迄今为止已经出版的文化哲学研究专著接近20部。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朱谦之从社会哲学角度论述文化研究的《文化哲学》(商务印书馆),李鹏程通过运用现象学方法进行系统细致的文化哲学研究而出版的《当代文化哲学沉思》(人民出版社),许苏民试图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梳理文化研究成果而出版的《文化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以及衣俊卿试图通过对作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交汇处的日常生活进行批判而出版的《文化哲学》(云南人民出版社)等。此外,自90年代以来,包括各大学学报在内的国内各主要报刊杂志,不仅刊登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方面的文章日益增多,而且,诸如《求是学刊》的“文化哲学研究”专栏还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名栏”———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刊登在全国报刊杂志上的文化和文化哲学研究文章已经超过了5000篇,而且仍然呈现出日益增长之势。因此,总的说来,国内的文化哲学研究不仅基本上与世界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同步,而且其对文化哲学研究的重视和所做的一系列工作,也是当今大多数西方学者所不及的。 

就其基本发展态势而论,当前国内的文化哲学研究主要表现出两个基本趋势:第一,继续深入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力求在文化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框架和方法论视角方面取得根本性突破,这项工作目前主要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哲学与文化研究室”在进行;第二,继续把文化哲学研究与日常生活批判结合起来,努力通过使该研究向微观的政治哲学、经济哲学、制度哲学等领域的渗透,实现文化哲学研究的进一步具体化,这项工作目前主要是由黑龙江大学“文化哲学研究中心”在做。 

二、当前国内文化哲学研究面临的基本问题 

总的说来,国内学术界将近20年的文化哲学研究,迄今为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文化哲学研究进一步实现实质性的理论突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准备了比较充分的条件。但是,当前欣欣向荣的研究状态背后,也隐藏着难以回避的深层次理论难题;毋庸讳言,当前文化哲学研究的繁荣局面也包含着不少虚假的成分,以至于难以取得真正能够指导当今社会实践的理论研究成果。 

概略说来,这些深层次理论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难以真正从马克思实践哲学所要求的批判探索精神出发,对作为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对象而存在的“文化”,做出既经得起严格的学术推敲、而又富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定义。综合观之,无论国内目前进行文化哲学研究的各家各派提出何种“独特”的文化定义,都基本上仍然停留在把文化视为“生活方式”的水平上,不同之处只在于具体的表述方式而已。而这样一来,不仅素以学术研究的严格性和深刻性著称的“文化哲学”研究,必然会因为无法确切界定其研究对象的独特本质特征、存在方式和发挥社会作用的具体形式和途径,而处于非常尴尬的学术研究境地,难以建立起真正具有哲学理论高度的、系统全面的理论体系。而且,更加重要的是,正因为它主要是沿袭以往的、早在五四运动时期就已经出现的“大而全”的文化定义,试图把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各个方面都当作文化现象来加以研究,而没有加以更准确的界定。所以,它在具体进行各项研究的过程中,往往“越俎代庖”地研究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冲击其他学科的研究领域,而不是真正发挥自己的理论优势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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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国内学术界的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也逐渐开始崛起并迅速发展。通过概览国内学术界引进的外国学术著作和自己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另一方面,就国内学者进行的文化研究,特别是文化哲学研究成果而言,自90年代起,国内各出版社迄今为止已经出版的文化哲学研究专著接近20部。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朱谦之从社会哲学角度论述文化研究的《文化哲学》(商务印书馆),李鹏程通过运用现象学方法进行系统细致的文化哲学研究而出版的《当代文化哲学沉思》(人民出版社),许苏民试图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梳理文化研究成果而出版的《文化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以及衣俊卿试图通过对作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交汇处的日常生活进行批判而出版的《文化哲学》(云南人民出版社)等。www.133229.COM此外,自90年代以来,包括各大学学报在内的国内各主要报刊杂志,不仅刊登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方面的文章日益增多,而且,诸如《求是学刊》的“文化哲学研究”专栏还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名栏”———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刊登在全国报刊杂志上的文化和文化哲学研究文章已经超过了5000篇,而且仍然呈现出日益增长之势。因此,总的说来,国内的文化哲学研究不仅基本上与世界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同步,而且其对文化哲学研究的重视和所做的一系列工作,也是当今大多数西方学者所不及的。

就其基本发展态势而论,当前国内的文化哲学研究主要表现出两个基本趋势:第一,继续深入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力求在文化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框架和方法论视角方面取得根本性突破,这项工作目前主要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哲学与文化研究室”在进行;第二,继续把文化哲学研究与日常生活批判结合起来,努力通过使该研究向微观的政治哲学、经济哲学、制度哲学等领域的渗透,实现文化哲学研究的进一步具体化,这项工作目前主要是由黑龙江大学“文化哲学研究中心”在做。

二、当前国内文化哲学研究面临的基本问题

总的说来,国内学术界将近20年的文化哲学研究,迄今为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文化哲学研究进一步实现实质性的理论突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准备了比较充分的条件。但是,当前欣欣向荣的研究状态背后,也隐藏着难以回避的深层次理论难题;毋庸讳言,当前文化哲学研究的繁荣局面也包含着不少虚假的成分,以至于难以取得真正能够指导当今社会实践的理论研究成果。

概略说来,这些深层次理论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难以真正从马克思实践哲学所要求的批判探索精神出发,对作为文化研究和文化哲学研究对象而存在的“文化”,做出既经得起严格的学术推敲、而又富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定义。综合观之,无论国内目前进行文化哲学研究的各家各派提出何种“独特”的文化定义,都基本上仍然停留在把文化视为“生活方式”的水平上,不同之处只在于具体的表述方式而已。而这样一来,不仅素以学术研究的严格性和深刻性著称的“文化哲学”研究,必然会因为无法确切界定其研究对象的独特本质特征、存在方式和发挥社会作用的具体形式和途径,而处于非常尴尬的学术研究境地,难以建立起真正具有哲学理论高度的、系统全面的理论体系。而且,更加重要的是,正因为它主要是沿袭以往的、早在五四运动时期就已经出现的“大而全”的文化定义,试图把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各个方面都当作文化现象来加以研究,而没有加以更准确的界定。所以,它在具体进行各项研究的过程中,往往“越俎代庖”地研究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冲击其他学科的研究领域,而不是真正发挥自己的理论优势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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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主要贸易模式是产品内贸易模式,以中国进出口贸易的数据为例,自1995年开始,中国的加工贸易开始超过一般贸易,是中国的主要贸易方式,说明中国参与全球垂直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很深(如图1所示),这造成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加工贸易,大进大出,促使“中国制造”的商品遍布全球,2008年中国超过德国成为世界出口第一大国,中国名副其实成为当代“世界工厂”;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遭遇金融风暴,面对国内经济、社会、政治等问题,开始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矛头直指向中国,自金融风暴以来,中国面临来自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印度、阿根廷、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发起的500余件贸易救济调查和审查。

一、文献综述

自由贸易的理论发展至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新国际贸易理论和新新贸易理论。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和新国际贸易理论主要研究国家和产业的宏观与中观国际贸易问题,新新贸易理论主要研究国家间企业的微观国际贸易问题。新新贸易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分支——产品内贸易理论,也称为垂直专业化理论,这一理论主要研究一个产品的生产过程要在两个以上国家完成,管理学中运用价值链的概念,即研究产品价值链的不同阶段在不同国家完成的贸易模式。

有许多学者关注产品内贸易理论,其包含的相关概念就有很多:国际零散化、产品内专业化、国际外包、垂直专业化等,例如:Arndt的一系列文章描述了产品内专业化的概念和相关问题[1-2-3]。学者们在定义这些概念的同时,从产品内贸易产生的原因、贸易模式、贸易利益和贸易利益如何分配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关于产品内贸易的相关研究,主要有其和生产率、工资、技术等相关性的实证研究。Karsten探讨了外包对生产率的影响,并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外包对制造业生产率的影响较小,而对服务部门的生产率的促进作用较大[4]。卢峰研究了产品内分工的概念、基础、决定因素和原因,并以服装业、汽车业、电子行业为主分析了制造业的几个主要部门的产品内分工状况和特点[5]。

本文沿用了Hummels提出的VS指标,对中国31个省市的产品内贸易进行度量。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产品内贸易对各省市生产率的影响,得出相关结论和产业进出口政策建议。

二、中国产品内贸易现状

中国产品内贸易的总体状况可以通过加工贸易增值率来衡量产品内贸易,加工贸易增值率=(加工贸易出口额-加工贸易进口额)/加工贸易进口额×100%。自1981年以来,中国的加工贸易增值率(如图1所示)整体呈上升趋势,1990年开始加工贸易增值率为正,2008年金融危机仍没有影响其上升的趋势,2009年中国加工贸易增值率达到82.10%。根据图2可以看出,加工贸易的出口和进口的走势基本吻合,但是出口与进口的差距在拉大,说明中国承接国际垂直专业化分工中,中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在不断增加。

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加工贸易面临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困境。国内方面,由于原材料,尤其是石油等初级产品的价格上涨,运费增加,劳动力紧缺,最低劳动工资上升,成本提高;国际方面,人民币不断面临升值的压力,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加工贸易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容易受外部市场的影响,所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工贸易额明显下降。

从产品内贸易的出口结构来看,以2008年的数据为例,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前十位分别是:第十六类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运输设备;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十八类光学、医疗等仪器、钟表、乐器;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十二类鞋帽伞等、羽毛品、人造花、人发品;第八类革、毛皮及制品、箱包、肠线制品。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前十位的分别是:第十六类机电、音像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八类光学、医疗等仪器、钟表、乐器;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十四类珠宝、贵金属及制品、仿首饰、硬币(千克);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十二类鞋帽伞等、羽毛品、人造花、人发品;第十类木浆等、废纸、纸、纸板及其制品(千克);第五类矿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从产品内贸易的贸易方式来看,2008年全国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8529.22亿美元,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出口额为2005.18亿美元,进料加工贸易是产品内贸易的主要经营模式,进料加工是一种自营性的经营行为,进料加工的比重大,说明产品内贸易的方式和质量高,并且企业自主经营的能力高。

从产品内贸易的区域发展来看,2008年中国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的98%和进料加工贸易的96%集中在广东、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天津、福建、辽宁、北京、四川十个省市。除了四川其他九省都属于东部地区,产品内贸易给东部各省市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也造成了这些地区的资源、人口和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各省市产品内贸易测度

本文主要采用Hummels[6]提出的VS(verticalspecialization)概念对产品内贸易进行度量。

VSi=MiYiEi=EiYiMi(1)

VS=∑mi=1VSi(2)

在Hummels一文中,i指第i部门(1≤i≤m),VSi定义为第i个部门的垂直专业化程度,Mi指i部门进口的中间投入品,Yi指i部门的总产出,Ei指i部门的出口。根据(1)和(2)式,VS的经济含义是指进口的中间投入品用于出口的部分,是一个绝对数量[6]。

Hummels定义的M包括两个部分,即

M=M1+M2(3)

M1是进口的中间投入品加工成最终产品后用于出口,M2是进口的中间投入品加工成最终产品后用于国内消费,VS指的是M1,而Hummels提出的VS是一个估算,但根据数据直接能够得出精确M1,即VS值,而不是一个估算值。

对我们的分析更有意义的是VS的出口份额,我们简称VSS,即用于出口的进口中间投入品占出口额的百分比。

VSSi=VSiEi(4)

VSS=VSE=∑mi=1VSi∑mi=1Ei=∑mi=1EiEVSiEi=∑mi=1EiXVSSi(5)

(4)式描述了i部门的VSS,(5)式描述了所有部门的VSS,用此来研究各省市各个产业的产品内贸易情况。

本文采用的是2002—2008年《对外贸易数据库》各省市年度对外贸易数据,分析各省市的产品内贸易问题。省份分为东、中、西三个区域,东部11个省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8个省市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12个省市包括四川、广西、内蒙古、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2002—2008年各省市的VS值可以看出(详见表1),东部除了海南省外,其他各省市的VS值都很高,尤其是广东省的VS值占全国的41.80%。2007年之前东部各省市的VS增值率都为正,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海南、天津、广东和北京的VS增值率均为负。从全国VS值的数据也可以看出其增加的速度显著放缓。中部各省市的VS值整体水平高于西部各省市,中、西部各省市的VS增值率较高,说明中、西部在不断提高参与国际垂直专业化的程度。

东部、中部和西部7年来VSS的均值分别为28%、9%和7%,东部的VSS值最大,说明东部一直是参与垂直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地区,中部其次,西部参与度最小。

从东部整体效应来说,VSS在东部各省市之间的差距较大,有些省份很高,7年VSS均值在40%以上的是广东和江苏两省,并呈现下降的趋势,这两省是参与国际垂直专业化程度最深的两省,但是随着产业的地区调整,开始下降。海南VSS值提升最快,由2002年的9%增加到2008年的39%,增长速度最快,2008年海南的VSS值是全国最高的省份。7年VSS均值低于10%的是浙江和河北,这两省参与国际垂直专业化的程度最低。

中部地区的VSS普遍较低,最高是江西2008年为19%,7年均值在10%以上的省份为江西、湖北、河南和安徽,其他中部各省VSS值都在10%以下,黑龙江最低。

西部地区情况较为复杂,7年来四川增长最快由13%增长至32%。西部其他各省市VSS值普遍较低。尤其是内蒙古、重庆、宁夏、新疆和,均值在5%以下。

2008年金融危机对东部和中部VSS值影响最大,四川、江西、山西、内蒙古、重庆和黑龙江升高,山东、福建、广西、湖南、青海、新疆和没有变化,其他省份均呈下降趋势(如表2所示)。

四、产品内贸易与生产率的相关性

研究垂直专业化对生产率的影响,最常用的计量方法是在生产函数的框架上,对劳动生产率进行估计,包括全要素法和方差分析法。在这里我们使用全要素法,用全要素生产率TFP来度量生产率和技术进步,回归模型为:

lnTFPit=r1lnCit+r2lnRDit+r3lnXit+r4lnMit+r5lnVSSit+ui+εit(6)

其中,i表示各省份;t表示时间;C表示各省份的居民消费支出;RD本文用各省份的教育经费表示;X表示各省份的总出口;M表示各省份的总进口;VSS表示各省份的垂直专业化的出口份额;ui表示省际差别的扰动项,εit表示各省各年份的随机扰动项

其中,全要素生产率TFP的计算一般设定生产函数为Cobb-Douglas生产函数:

Yt=AtKαtLβt(7)

其中,Y、Kt、Lt分别为GDP、资本、劳动,为了测算TFP,对(7)式取对数:

lnY=α0+αlnK+βlnL(8)

对TFP的估值可以通过线性回归上述公式求得索洛剩余:

lnTFP=lnY-lnY^(9)

也可以根据已有的α和β测算值计算:

lnTFP=lnY-αlnK-βlnL(10)

本文沿用世界银行的估算,将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即α和β设定为0.6和0.4[7]。

运用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全要素生产率,各有其优劣。在本文的研究里我们分别使用这两种方法,回归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分地区面板数据处理结果如表3所示。

东部VSS值与全要素生产率显著负相关,验证了前面的分析,2002年以后东部经济发展不是主要依靠参与国际垂直专业化的拉动作用。中部和西部回归的结果不显著,中部出口与全要素生产率显著正相关,说明中部的出口对生产率的拉动力很大,中部地区的资源和劳动力丰裕,但是由于政策导向的因素,开放较为缓慢,目前,开放对中部的经济发展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西部地区的各项指标都不显著。

五、结论

本文主要研究了31个省市的产品内贸易问题,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东部地区的VSS值最高,说明东部参与垂直专业化的程度深,但是从本文分析的7年数据来看VSS值是呈下降趋势的,根据面板数据处理的结果,东部地区的VSS值与全要素生产率的系数为负,并且显著,也验证了这一趋势。说明2002年以来,东部地区产品内贸易不是主要的生产率拉动因素。中国目前的地区政策比较吻合,东部开始带动中西部,并将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全国形成梯队式的发展模式。东部地区由于面临着资源约束和工资上涨的困境,需要对低技术、高耗能的制造业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并积极向高新技术制造业进行升级,同时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中部地区的VSS值和西部地区的差不多,比较低,说明中部地区参与国际垂直专业化的程度较低,VSS值在7%—10%之间波动,除2008年外,基本呈上升趋势。根据面板数据回归的结果,VSS值对中部地区的全要素生产率相关性不显著,但是出口与全要素生产率显著正相关。这一结果表明,中部地区在承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并且中部地区的出口加强,且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中部地区需要积极利用中部近邻东部的地缘优势和政府支持中部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承接东部地区的制造业产业转移,并注意在承接的过程中要积极进行产业的升级转型,鼓励高技术、低耗能制造业产业的发展。

西部地区的VSS值最低,西部地区的差距较大,所以因素较为复杂,有些省份的VSS值较高,例如四川,有些省份的VSS值较低,例如新疆、。整体优势分析VSS对西部地区的生产率贡献度最低。西部地区要充分利用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政策,积极改变其产业发展水平较低、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现状。

本文是基于中国各省市之间的产品内贸易问题进行探讨,下一步的研究希望能够在各省市之间分产业或分产品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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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论文例10

二、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研究中的不足和缺陷

然而,虽然学界在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近20年的研究中的确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理论成果,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资源的挖掘还不够。人们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马克思的经典文本《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却很少涉及其他文本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纽约每日论坛报》的相关文章、《资本论》及其三大手稿、《历史学笔记》《人类学笔记》以及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手稿。我们知道,马克思的着作是“一个艺术的整体”,他的世界历史理论同样也是融贯到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之中的。因此,仅仅通过很少的几部文献来发掘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资源是远远不够的。二是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的把握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其一,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概念的把握还不够深入和具体;其二,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与人的发展、共产主义和世界文化的关系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现象;其三,缺乏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作整体的考察,未充分地融入马克思的思想史中去对其进行系统考察和充分论证。三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研究与全球化问题研究相对脱节。虽然很多学者和专家都是通过研究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去把握和理解当代全球化的,但是有的学者把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贯穿于研究全球化问题的始终,而不是根据其问题的性质、实质及其所产生的背景的不同而对其作具体的解答,也有的学者由于难于把握全球化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把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弃之一旁,但他忘记了全球化问题所产生的根本和实质是资本的作用,这正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尤其是他的整个学说的核心。鉴于以上几点启示,我们在研究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时,就应该从多个维度去对它进行考察、研究和把握,尤其是要紧扣当代全球化的发展脉搏,通过全球化在当代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去更好地把握和理解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与此同时,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既然是一个庞大的理论系统,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那么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资源的深入挖掘,对于人们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当代全球化的各种问题将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研究的新起点

国内的论文例11

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 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1]。不少学者据此进一步指出,政治文 明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在改造社会、实现自我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 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和与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政治进步状态[2]。这些积极的政 治成果不仅构成了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的目标,而且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准。 诚如有学者指出的,政治文明具体来说是指每一种社会形态下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政治 发展的程度或水平,政治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就是某种政治理念指导下的 政治制度的设置和管理(统治)方法的运用。从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历史看,社会主 义政治文明应当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政治文明[3]。因此,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应当 借鉴并吸收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发展规律,尤其是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社会管理经验、原 则、模式、制度、方法等等,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政治民意化(民益化)

政治的民意化即政治系统输出的政策、主张、法律等都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志和根本利益。这本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性的涵义。对此,我党历来十分重视,在十六大 报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十六大报告不仅重申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且指出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十六大报告还强调必须把党的先进性“ 放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奋斗中去考察”,“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 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当然,政治民意化(民益化)只是民主政治建 设的第一步,而且政治民意化(民益化)的真正全面落实,也有赖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尤 其是各项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此外,我们不仅要重视政治民意化(民益化)在宏观的大 政方针上的体现,还应当高度关注微观的政治运作乃至具体政府部门的日常行政执法活 动,同样要以“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谋人民之所求、解人民之所忧”[4](P1 5)的标准来要求,这在十六大报告中也有所体现。如报告指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 、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当前,较之民主政治在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建设,微观层面上的政治文明建设更需重视 和加强。

二、政治民主化

民主政治的真正实现意味着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系统中不仅其意志和根本利益能够得 到反映,而且实现了当家做主,能够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其自身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这里,应当明确民主的含义 ,它首先意味着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是来 源于人民的授权。当年,有个美国记者曾问毛泽东同志:“你们办事,是谁给的权力? ”毛泽东同志回答:“人民给的。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能够忠 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我们当了人民的代表,必须代表得好。”[4 ](P15)我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由此可见一斑。诚如十六大报告指出,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 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 实尊重和保障。当然,对民主理念及其宗旨和目标的正确认识和肯定,并不意味着民主 政治随之当然实现,还需对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加以完善,并摸索、探讨和创新各 种新的形式。

三、政治参与化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主要的实现形式。政治参与的广泛程度与一 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成正比,广泛性包括参与主体和参与内容的广泛性,即政治参与主 体必须是最大多数人民群众,除了政治权利被剥夺者外,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通常不 受民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受教育程度等条件的限制,都享有参与政治过程 的相应权利;政治参与的内容涉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各个层面;并且,政治参与要 有适当的物质保障和全面的法律保障。当然,这种广泛性是就法律上的可能性(也即公 民权利)而言的,并不是就实际的政治过程而言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客观上也为广泛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基础和动力。这是因为: 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化,造成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关系复杂化,各利益主体为 谋求和维护自身利益,就会设法影响政治过程;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增强了人们的参 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扩大,使许多人感到政府的活动越来越与自己的 利益密切相关,人们因而会越来越试图影响政府的构成和决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 高,使人们在时间和财力上具备了更多地参与政治生活的可能性[5]。

政治参与不仅限于参加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包括通过适当的形式和途径 参与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管理及对政府的监督。对此,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民 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六大报告 特别提出了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的根本政治 制度,而且是我国公民实现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和机制之一。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还需不断探索和研究。如选举制度(当然不限于人大选举)在确定和分配各级人大代表 名额、直接选举中投票和计票、县乡人大选举中的预选、候选人与选民及选民代表见面 、选举经费的预算和决算、间接选举中的候选人提名和差额选举、外来人口参加当地选 举等问题上还需探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听证会以及公民旁听人大议事、参与立 法讨论等制度措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还需在制度设计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方面做 进一步的探索。

四、政治公开化

政治公开化就是要求增强政治过程的透明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对“国家机密”的界定 及其范围的划定应当依法并采取审慎的态度)之外,政治过程及其相关信息都应当及时 而完整地向公众公开。政治公开是民主政治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政治参与得以真正实 现的逻辑上的也是现实中的主要前提之一。在政治过程中,以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为 一方,以普通公民为另一方,双方在有关政治过程的信息方面是不对称的。普通公民如 果对政治过程及其相关信息不够了解,就无法对相关事项做出选择或判断,在选举及对 决策、公共管理和监督的参与中也就无从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 府而言,政治公开有助于消解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政治的神秘色彩,增强政府 及其政策之于公众的亲和性,也因此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于政府政策的理解甚至支持。可 见,政治公开也可以促进政治沟通,加强公民对于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当社会生活中发 生某种重大事件时,这种信任和信心还有助于遏制流言和谣传的蔓延,从而有利于保持 社会政治稳定。此外,政治公开还有助于维护政府的廉洁:就公众而言,有助于加强对 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就政府而言,有助于遏制政治过程中的腐败现 象,及时发现并清除腐败分子,从而维护政府形象。十六大报告将我国近年来在政治公 开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加以高度提炼并重申:政治公开包括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 开办事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 听证制度,等等。一些地方政府还尝试了一些有益的做法,如允许普通公民查阅政府的 “红头文件”,在街头出售政府公报,等等。各级政府和许多部门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 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大众传媒通报消息。此外,听证会以及公民旁听人大议事等政 治参与形式,也是推进政治公开化的有效措施。当然,在继续探索各种推进政治公开化 的有效形式的同时,应当对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 ,以维护其严肃性、稳定性和长效性。

五、政治商谈化

在政治过程中,不同政治主体之间就某个或某些问题——或者是涉及大政方针的重大 政治理论或实践问题,或者是有关具体的政策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和讨论,是政治 民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且有助于维护政治和社 会稳定。政治商谈化,首先意味着政治系统和政治主体具有反思的能力,并运用这种能 力进行反思。我国近二十余年来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和实行,尤其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 目标,都是这种反思能力的充分体现。“政治文明”这一概念的提出和最终确立更是一 个生动的例证。商谈化的政治同时也意味着“政治的可讨论性”,也就是说,人们可以 根据言论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对政治问题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包括不同于执政 党和政府的观点;这种讨论应当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公开进行的。这也可以看做政治参与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这样的讨论决非限于“政治文明建设” 这一个问题,法治及其与人治、德治的关系问题,也早在1980年初就在我国法学界展开 了。著名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对当代中国政治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当然, 政治的“反思性”和“可讨论性”并不限于针对宏观的政治理论和大政方针,更多的时 候是针对政府的某一项具体政策。对于这些讨论,无论是针对大政方针还是针对具体政 策,都涉及政治商谈化的第三重含义:政治的宽容化。有学者在讨论如何对待不同的政 治意识时曾指出:(1)不同政治意识的并存,是政治意识发展的前提条件;(2)并存的不 同政治意识只要有差别,就会有碰撞,也就有比较,而有比较才有发展;(3)政治意识 的发展往往不能采取消灭不同政治意识的方式来实现,而只能在不同政治意识的融合中 来实现,因为政治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形态,人的观念是不能通过暴力等强制手段来改变 的;(4)作为一个文明国家,总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而主流政治意识是一个 国家的灵魂;(5)一个国家既然有主流政治意识,就必然有非主流的政治意识。从一定 意义上讲,正是非主流政治意识的存在,才反衬出主流政治意识的必要性,并促使主流 政治意识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对于非主流政治意识,应该允许其合法存在。通过主流 政治意识的积极引导,推动非主流政治意识向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对于非主流政治 意识的消极方面,只能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而不能简单地采取行政手段一概加以消 灭[6]。当然,这几点只是解决观念问题,更加重要的是在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方面将 上述几点观念落到实处。

六、政治制约化

政治制约化就是要建立健全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对政治权力实行有效的 监控,来遏制政治权力的滥用、异化和腐败,从而树立政治权力主体在公众面前的良好 形象,增强公众对政治体系的认同乃至支持,进而提高全民族的凝聚力,维护国家的长 治久安。加强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历来为我党所重视。毛泽东同志与黄炎 培在延安的那段著名的对话久已为人们所传颂。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 们能够跳出旧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 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7]。十 六大报告更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见,必须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 制和监督机制,这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政治制约化一方面指人民群众对政府的 监督,也即“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公开化、政治参与化和政治商谈化是保证人民对 政府的监督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前提和途径;另一方面还意味着政治体系内部各个政治 权力的行使部门之间基于职责和权限上的分工而互相联系和互相监督的状态。在这方面 ,不仅是指政治体系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如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及政府的监察部门、审 计部门发挥作用,而且包括各个部门之间通过权力结构的配置并设置相应的程序而实现 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 来为人民谋利益。目前政治体系内部和主要是依靠专门的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应当尽 快有监督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依据,还应建立从决策到执行各个环节都“结构合理、 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七、政治法治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十五大以来已经明确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 略。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总和,含有丰富的内容 。其中,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言: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在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法律和体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完全适应等问题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不少,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8 ]。鉴于此,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首先要牢固树立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观念,其次要健全各种保障和监督机制,使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 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并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真正实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政治法治化至少还包括这样两方 面的内容:(1)政治制度化、法律化。政治制度化是指将政治过程中的运行规则、组织 规则及人们的行为规则主要以正式制度的形式(也可以政治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加 以固定化,使之严肃、稳定、长效地发挥作用。在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化主要是通过国 家颁布法律的形式实现的。对我国政治建设而言,无论是在民意化、民主化方面,还是 在参与、公开、商谈化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制度化建设都是十分重要和急需加强的。 (2)政治程序化。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首次提出了民主政治的程序化问题,十 六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这一点,这是我党对治党治国经验的总结和认识上的又一重大进展 ,其重要意义就在于:要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内容的方法、手段、规程制度化、 规范化,以免受到“长官意志”和其他因素的干扰,切实保障民主的实现。从广义上讲 ,程序化包括在制度化的范围内,如今将其单独突出出来,表明程序化建设问题已经引 起我党的关注。以往由于未能把宏大的价值与不弃微末的具体制度与程序建设结合起来 ,致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少原则和权利缺乏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作保障,从而流于“口 惠而实不至”的境地[9]。因此,我国今后在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中应当更加重视程序化 建设。

八、政治相对化

政治系统只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尽管它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尽管它和经 济、文化等子系统发生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但它和其他子系统一样是相对独立的,而不 是整体性的或弥散性的。政治的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或者说 是政府与公民(及其组织)的关系问题,政治的相对化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言的。从另一 角度看,政治相对化也就是社会的自主化,这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因为民主政体的 长期活力靠的是民主社会中的人民的自治能力。这意味着在民主体制下的每一个人都必 须学会成为自己的治理者,学会如何与他人协作。政治相对化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要完成国家统治向社会自治的转变,实现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提出的“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政治应该是自主政治,因为社会主义使“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与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10]。列宁后来进而指出:“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11]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十六大报告也再次明确强调,“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原有的国家和政府垄断全社会一切资源,国家权力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已有所动摇。在市场经济不断扩展和深化的形势下,国家权力向日益成长的民间社会让出地 盘。国家权力内部的初步分权和权力下放以及初步向社会主体分权、还权的取向,如实 行政企分开,将某些本由政府包办的社会事务与权能还归社会自主自治,都有进展[12] 。理论的逻辑和实践的逻辑都已经证明,只有扎根于基层社会之上并建构在社会主体自 主自觉基础之上的民主和法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政治文明进步的动力;因为只 有在社会主体自主自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对政治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政治公 开、政治参与和政治商谈化才能真正而全面地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先后提出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奋斗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切实地加强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和健全了各项民主制度。通过这些努力, 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主自治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他们不仅拥有了广泛的权利 和自由,而且正在直接行使着各项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 活。我们应当沿着这一方向,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将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 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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