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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0 16:26:12

监管资本论文

监管资本论文例1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研究概况首先,国外专家学者通过世界各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建立有关模型及其相应的修改,可以分析总结出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的变化既有内因又受外部条件的影响,从而验证了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都会产生影响,同时认为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减少银行的风险。另外,我国有关专家也认为对银行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破产概率,实施资本充足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资本充足监管的长期有效性明显不足,导致其影响是短期、不连续的。

(三)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应分析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讨论逐渐升温,伴随着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践,经济学家对银行资本监管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想要判断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向分析:观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间是否呈负相关,可以理解为要加强对资本充足性管制旨在要杜绝银行盲目投资高风险金融资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之间呈反向关系,从而反映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若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银行的风险会有所降低,银行财务清偿成本现值相对下降,进而从总体上提高银行的价值。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信贷风险的探析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信贷扩张的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取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以及资本监管严厉程度等因素。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的银行,其面临的资本监管的压力会较小,进而相对应的信贷也可以保持适度扩张速度,然而对于资本充足率水平相对较低的银行,其受到监管的压力会较大,其信贷扩张速度会大大降低。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方面如下:首先,在货币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当银行面临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时,信贷供求两方面的因素都会造成信贷紧缩,即引起直接的信贷紧缩效应。其次,对企业的贷款是银行信贷投放的主体,对银行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及其重要。当企业的经济景气时,企业资产净值的增加会降低企业在银行的融资成本,从而增加银行贷款意愿,导致银行信贷扩张,相反可知,可以导致银行的信贷紧缩。只有在银行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时,企业投资需求的上升才会导致信贷扩张进而刺激经济增长。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首先,随着资本的增加,银行开始时降低自己承担风险的程度,当资本监管要求上升时,银行开始进入风险更大的领域,银行在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同时,资产风险也会相应提高。其次,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强制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相应损失,资本约束越严格,信贷越稳健,风险越低,即可以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而有效促使银行在资产选择中采取谨慎的投资行为,达到降低银行风险水平的目的。然后,其他专家学者认为资本监管要求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不确定,认为风险和资本之间有显著的平衡影响,银行的选择具有多样性,同时还可以有上述两种影响,即资本水平与风险呈显著正相关和负相关。

监管资本论文例2

在市场有效理论问世之前,关于股票定价的研究主要以传统的技术分析和基础分析两种模式为主。带有浓厚的经验主义色彩19UD年法国经济学家Louis8achlier最早发现市场上商品价格的随机波动特征并对传统的价格波动内在规律提出质疑一之后,1-fredCoreles发现股票经纪入的选择和随机股票组合的效果并无二致而引人股票选择的投票板理沦。1953年英国经济学家114auricehendeall提出:股价变动无任何模式可循,是随机漫步:美国学者HasrrYV.Robets和hi.F.hi.clxrne在L959年的报告中得出类似结论,预示着股市并无逻辑或理性可言,而是由一种反复无常的市场心理所支配。陷入困惑的经济学家很快又做出一致的解释:即从信息的占有程度出发,假定存在的股价内在规律性会被根据预期而追求超额利润的市场力量迅速抵消。新信息的出现会不断改变投资者对股票的预期并促使其不断挖掘信息,从而使价格迅速运动到合理位置_因此,股价的连续随机变动反映了市场的有效性和市场理性。

在证券市场上,市场有效并非帕雷托最优。有效市场可定义为证券定价完全、正确。及时地反映了所有相关信息的市场。在某一确定时点上,股价水平应该包括了所有的旧的信息。即该证券及其发行入在该时点上的全部信息这样,股价水平的变动只能是对“新”的信息的反映。新的信息应该是不可以预测的、随机的、否则他必须包括在旧的信息之中。随着信息流入市场、股价随时都在变动,且没有任何模式可循.完全是随机行走一由此可判断,如何证券市场有效,则该证券市场的价格准确.及时、完全地反映了所有可利用的信息‘永远等于其投资价值。所以,从经济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指没有人可以持续获得超额利润。

根据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影响的不同程度,或者价格反映信息的不同程度,可以将市场的有效性分为三个层次:

(l)弱式有效市场该层次市场价格反映了证券所有历史价格序列和收益率所包含的信息,如果证券市场弱式有效,则技术分析无法获得超额利润.

(2)半强式有效市场该层次市场价格反映了当前和历史的所有公共相关信息‘除了历史价格数据外。还有公司财务状况和其他会计准则要求的补充信息,以及宏观经济情况.官方政策变动如财产税,股票级数,市场有关数据等。在该市场中,基础分析不能获得超额利润。

(3)强式有效市场股价反映了所有可利用的公共信息和私人(内幕)信息,可见,在有效市场上。了解内幕信息的人也无法获得暴利,由于价格中反映的信息量与市场潜量一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垄断,这种状态是一种理想状态。

市场有效理论对证券监督管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他为论证政府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的千预和作用提供了一个理论舞台。有效市场理论表明,一补具备信息完全性和分布对称性的证券市场才可以是有效率的市场。这就为证券监管行为指明了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向。其次,以息为轴L,的市场有效性概念为衡量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成效提供了一卜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对市场的三种形式的实证研究来考察证券监管的成果和监管的适度性_再次。这一理论所给出的三种有效市场形式对客观的把握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和现存问题。从而令政府监管机构得以有的放矢的调整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政策‘确立本国资本市场发展目前和长远的战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干各国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一般来说,既使全球最发达的资本市场也达下到最有效市场条件,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实证研究从1994年开始,也有很多、基本上认为我国股市处于从无效向有效转化过渡或基本达到弱式有效市场,那么。如何加强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我国市场有效性呢?可以通过分析信息影响价格的四个环节、即信息公开信息接受、信息分析判断及信息通过投资者决策影响价格的过程剖析各环节对市场有效性的影响.从而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二、信息影响价格的机制及对市场有效性的三个层次的影响

要想使有效场在现实中建立.需要四个条件。第一是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即有关每一市场的全部信息能够充分、真实、及时地在市场上得到公开。第二是信息从公开到被接受的有效性。第三是信息接收者做出判断的有效性二第四是信息接收者依据其判断实施投资的有效性。若四条件满足。则任何人不可能从证券价格变动仁获得超额利润。

但是,现实生活中。能够完全满足四个条件几乎不可能在强式有效市场上(即理想状态下),有关资本产品的所有息能够准确、及时的公开,并无遗漏的传输给信息接收者,而且每个信息接收者能够完全解读相关信息,且对与投资决策有关的相关变量做出相同的预期,井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实行投资.而且。每一位投资者的交易行动都能完全及时的反映在证券价格上。可见。现实中能满足如此苛刻的条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半强式有效市场层次,后三个条件不变.只是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受到发行者的主观条件约束:发行者或夸大优点,避而不谈甚至扭曲存的问题;或者出于竞争考虑,不能公开或完全公开某些信息;或者由于信息公布的成本性而不愿意完全、及时公开信息。导致发行者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在半强式有效市场上.就出现了公开的信息和少数人控制的内幕信息,而且,由于各种原因.在公开的信息当中,还有虚假信息。这就要求信息接收者对信息有一定的分析判别能力。在该市场上,由于所有投资者都能接受到听有公开信息并正确解读它,所以基础分析和技术分析均无用。但是拥有内幕消息的人能获得超额利润。

在弱式有效市场上,不仅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受到损害,而且投资者对信息进行价值判断的有效性也受到损害具有那些专门分析工具的专业人员才能对披漏信息做出全面。准确及时和理性的解读和判断。一般投资者很难从财务报表上的各项数据,上市公司的各项叼务指标,宏观政策上等信息上把握证券的真正价值。一般投资者据此数据做出的决策并导致价格的变化不能反映全部公开信息.这样,在一个弱式有效市场上,存在着两类信息—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和三类投资者—掌握着“内幕信息”和全部公开信息并能够正确解读这些信息的投资者、只能解读全部公开信息的投资者,不能全部解读全部信息但能够解读历史价格信息的人:与无效市场不同.弱式有效市场上.所有投资者能解读历史价格信息,所以。基于历史价格信息的技术分析不能获得超额利润。

如果这四个条件继续恶化,则处于无效市场层次。

三、加强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市场监管措施

从无效到有效弱式。到半强式有效.到强式有效,体现证券市场有效性的不同层次不同效率的市场要求不同程度的监管,我国目前从无效市场向弱式有效过渡或基本过渡,如何结我国实际.提高我国市场有效性呢,这必须从信息影响价格的四阶级中寻找千盾,并加以改善。第一、信息公开的有效胜.容易看出,信息披露是全部问题的起源、是关键。如果在证券发行和交嚼过程中,没有足够信息披露或者进行虚假披露.即使信息在传输、解析.反馈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投资者也不可能做出正确投资决定。所以信息披露龙其是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需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反内幕交易,但是,许多学者认为,既然价格已包含了当前所有已知的信息,而且在强式市场中价格还包含那些尚未公开的那么政府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是多余的二如Homer仰教授就持这种观点二劳斯则认为该理论的运用证明政府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不仅无用,而且政府的“公平披露”目标也不适当。也有学者认为,上述现点似乎混淆了有效市场理论和信息披露制度的逻辑关系,有效市场理论是一种理想状态,即理论上的实现市场效率后的市场匕价格和信息之间的关系一在尚未达到育效的市场中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来实现市场有效性并不多余。目前新型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则从证券市场的四个目标出发.沦证分层次公开信息而不是完全公开信息的合理性总之,由于从前面提到过的各种原因,上市公司一般不愿提供或尽量少提供信息,形成对信息的自然垄断,导致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可见。现实中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必要性。

其次,由于信息提供者主观约衷,信息的准确性要求需要有由规范‘完善的社会中介机构来确保。而我国日前的中介机构不仅在类型上不够完善,而且不能按市场化要求进行运作,需要改革。

第二、信息从被公开到被接受的有效性。受到信息公开程序.信息传播方式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非市场监管范围:

第三信息解读的有效性。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信息的价值在于减少不确定性,降低经济活动风险,但是,信息获得需要成本。同时,信息主体获取信息是有理性的,取得、加工信息要按照成本等于收益的原则一而信息的非排他性会导致免费搭乘现象,从而使市场主体获得和分析信息的积极性降低。在获取信息方面,机构投资者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由于其业务的规模性,机构投资者愿意也能够支付获取信息的成本。而且‘机构投资者分析解读信息的能力比较高,做出的决策对价格的影响反映信息度高。因此.发展机构投资者对于有效证券市场的建立有影响。

监管资本论文例3

内容提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产生重大影响,新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尽快了解和掌握“三大支柱”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论文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9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9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9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9年至2009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 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睦胁欢细慕屯晟品缦展芾硐低常佣芨返囟攘糠缦铡O嘤Φ模喙艿本值募喙苤氐阌Υ釉吹牡ヒ蛔畹妥时境渥闼阶蛞心诓康姆缦掌拦捞逑档慕ㄉ枳纯錾侠础?BR>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主权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 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匾囊换罚兄诩跎偌喙苤械牡赖路缦铡G康餍畔⑴都喙苤贫鹊氖实惫乖煲脖厝荒芄还乖旃诩喽交疲喙苷叩男形艿焦刈ⅲ环霞喙茏谥嫉男形玫骄勒4佣梢越档图喙茏橹慕灰壮杀荆岣咦橹省?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7、王晓枫:《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载《国际金融研究》2002、4。8、刘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资本监管的法律完善》,载《法学杂志》2001、9。

监管资本论文例4

我们知道企业在制定工资的时候是以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传统的凯恩斯理论并没有假定工资不变,而只是假定工资是由粘性的,以使工资不会迅速变动以出清劳动市场)凯恩斯理论中假定名义工资是刚性的,工资可以提高但不可以降低,即工人反对工资降低,欢迎工资提高。由于“货币幻觉”工人会反对在价格既定下工资的降低,而不反对在货币工资一定下,价格的上升,工人会对同样的结果采取截然不同的反应。 由于名义工资和名义价格具有粘性的假说缺乏足够的微观基础,以此开凯恩斯的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因此“新凯恩斯理论”试图找到对名义工资和名义价格具有显性的理论解释,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劳动合同,工资工会安排,隐性合同,菜单成本和效率工资等一系列理论。其中费希尔是最早在一般均衡宏观经济模型中研究工资合同的人,他考察了一个经济行为主体具有理性预期同时实行长期合同的经济中,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效果,它的结论是:即使是在理性预期下只要工资是实现预定的。货币政策对产量没有影响。泰勒指出:当工人关心他们相对于其他工人的工资时当合同交错时货币政策对产量的影响的时间爱女可能远超过合同的有效时间(1)。《宏观模型中的交错工资设定》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1979年5月 林德贝克和诺斯主要从内部人和外部人的角度来分析工会在工资谈判中的作用,他们描述内部人可以拥有谈判优势的条件和内部人为了保持工资水平高于市场出清率而增强这种力量的方式(如通过罢工)《就业和失业的内部人和外部人理论》1989 隐性合同理论以阿扎里迪斯《隐性合同和就业的不均衡》1975年12月 ,贝利《不确定需求下的工资和就业》为代表,假设在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着基本的不对称性,认为虽然企业是风险中性的,而工人却是风险厌恶的,为了确保风险厌恶的工人避免收入的变动,甚至在面临冲击的情况下,企业承诺保持实际工资不变,这个协议可能被正式写入合同,甚至在没有正式谈判的工资协议的情况下,也可能隐含地反映在企业制定的工资中。 在这些理论中应该说效率工资理论是相对较完善的,该理论将劳动生产率与工资率联系起来,该理论指出,一方面由于训练和天赋的原因,人们的能力差异大,同时,工人能够改变他或她在工作中的努力,很显然企业对工人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有兴趣,但对企业来说,监督这些变量不是容易的事,而且还要有一定的成本,这个理论试图将实际工资的粘性解释为由评价单位工人的努力和劳动生产率而支付的成本引起的。假设工人有一种在工作中“偷懒”的倾向,对工作投入一点的努力,因为工人知道企业想知道他们的努力程度需要较高的成本,所以他们在工作中倾向于投入较少的努力,但是企业偶尔也会检查工作情况,一旦被发现,就会被解雇,那么被解雇的机会成本就是工人从这份工作中得到的工资减去他从下一份工作中得到的工资,其实企业会发现支付高于市场出清的工资是有利可图的,如果在企业里的工人得到高于市场的工资时,他们就会发现偷懒有较大的风险,被解雇的代价就高,企业诱使工人不在偷懒,并付出他们更大的努力。 以上只是对一些工资理论的概括,接下来的重点将试图从数学模型角度对效率工资加以分析,以使所分析的问题更加有说服力。 其实在企业中企业和工人之间敬爱能够产生委托和问题,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报酬来引导人正确行动之外,还可以直接监控他的行为 ,但是这两种方法的代价都是昂贵的,委托人的问题是寻找到成本最小的两种方法的组合。 考虑一个雇主,他想引导工人提供X单位的努力,不努力的工人将以概率л被发现,合同包括标准工资W和惩罚性工资W0 ,如果工人不偷懒或偷懒未被发现,他们能够得到补偿工资为W,如果偷懒被发现,将得到惩罚性工资W0(W0可以为负)对处分低的W0偷懒的期望成本会很高,雇主因此能够使工人提供所需水平的努力,而发现偷懒的概率可以充分趋于0,这是熟知的强制合同,但是强制合同并不总是可行的,仅仅是因为有对W

监管资本论文例5

一、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对资本项目监管的借鉴意义

经济学中不对称信息也称不完全信息,指的是市场中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委托�关系的最一般特征是委托者与者之间具有不对称的信息。其中掌握私人信息多者称为“人”,掌握私人信息少者称为“委托人”。经济机制设计理论主要研究的是:对于委托人任意给定的一种目标,能否并且如何设计一个机制使人达成这种目标。

经济机制设计是一类特殊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其中委托人处于主导地位,即由委托人选择机制或者设计一个博弈规则。委托人设计机制的最大目的是最优化实现自己的目标。但这样做面临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即人对机制的认同,在参与机制下得到的好处必须大于或等于其不接受该机制时得到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机会成本,有时也表现为欺骗收益)。二是激励相容约束,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须有积极性自愿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一个有效的(或者说相对最优的)、可实施的机制必须既满足参与约束又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委托人的根本是设计一个激励(奖惩)规则以诱使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吐露实情,同时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

典型的机制设计存在三个步骤:第一步,委托人设计一个“机制”,即博弈规则;第二步,人同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第三步,接受机制的人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行动。

对资本项目的监管主要在于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监管,流入和流出必然涉及到外汇账户余额的变动。而这一切都是以经营外汇的银行(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为运作中介的,可以说银行是外汇管理的关键环节。实践表明,外汇局在履行监管过程中与被监管者(各经营外汇银行)之间实际上也构成了一种委托与的博弈关系。从对企业在银行账户中资金流出、入及银行自身外汇经营情况的掌握看,外汇银行处于信息的优势,属于人的地位。外汇局对信息的了解具有不确定性,处于信息的劣势,属于委托人的地位。外汇局要想获取真实信息,或者说保证银行作出对监管目标有利的举措,就必须设计和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因此,为了顺利实现我国外汇管理“十五”规划,进一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对前述委托�与机制设计理论的借鉴成为改革现行资本项目管理机制的指南。委托�机制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外汇监管的成本和效率,其既可作为检验改革是否有效的标准,也可以启发改革设计的思路。

二、资本项目监管激励机制的现实缺陷与表现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监管。但是由于对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借鉴与实践的缺乏,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缺陷。具体表现为:

1、博弈规则不完善。对有些资本项目业务的监管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无法可依;有些虽有规定却不健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无论是对人还是委托者,则要么存在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要么出现有法不依的“监管宽容”。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更是出现了大量通过行政命令、规定和通知实施监管的现象,监管显得盲目和浮躁,执行起来无所适从,达不到预期的监管目的和效果。

2、博弈信息不真实。资本项目基础数据失真,家底不清。主要原因在于一些经营外汇银行把关不严,甚至搞假账、假表,弄虚作假,使得一些企业逃、套、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人“人为”的不正常因素往往诱使委托人��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跌进“信息失真的陷阱”。东南亚金融危机启示我们,如果外汇监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掌握和预见不够,家底不清,就很容易在发生危机后,不能迅速采取应对之策。

3、监管手段落后,成本居高不下。在国外外汇项目监管普遍的是中央银行专门设一个管理局,然后下边再借助于各商业银行进行间接管理。但在我国却似乎存在一种对外汇银行不放心的心理,外汇管理部门对可以不直接监管的项目也亲力亲为,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引致管理成本不断加大,而监管信息获取和效率并没有等比提高。同时,过分增加监管程序和环节,使得银行和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没有达到“双赢”。

4、激励和参与软约束。资本项目监管的主要目标是调控资本流出、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但这一目标和银行的利益并没有很好地协调,银行在主观追求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和外管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相比遵从现行资本项目管理规定所付出的代价,一些银行和企业更愿意获取违规收益,一些个人则通过欺骗获得额外收益而饱私囊。相应地对这些违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却一般是既往不咎或象征性地罚点款了事。处罚成本明显小于违规收益,使违规现象无形中得到纵容,形成检查一过违规重演的恶性循环,外汇监管激励效应大打折扣。

三、资本项目有效监管激励机制的对策设计

1、建立完善的监管博弈规则

(1)明确监管机制设计的目标。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下,资本项目监和应有相当具体和有所侧重的目标。只有监管目标明确了,才能设计一个有效的监管博弈规则和激励机制。

(2)完善和提升监管博弈规则。完善的“博弈规则”是监管激励机制建立的基础。要改变当前大量通过行政命令、规定和通知实施监管的状况,适时地将其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法律,从而使其具有相应的权威和威慑作用,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法规的稳定性,以便于“委托人”和“人”遵从。同时要完善立法机制,规范立法程序,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适用性的统一。

(3)由于一些监管数据统计对外汇银行利益没有实质影响,银行往往没有利益动力。因此,为了强化监管,在外汇管理法规中应明确规定银行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数据和资料的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加大惩罚力度,以保证信息源的真实性。

2、建立畅通的监管信息机制

(1)实现信息一体化。要构建外汇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各部门收集和使用信息的零散性和片面性,达到监管信息互访、信息资源共享。这样就能构造一个高效、快速、准确的监管信息系统,尽快打通由于信息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瓶颈束缚。

(2)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检查的信息互补机制。现实中激励机制设计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对人经营的评价标准。委托人总是希望评价标准尽可能客观一些,因为评价标准越客观,对人努力水平的推断就越准确,激励机制就越强。要致力建立和健全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和分析评价方法。对情况出现异常、向不利方向变化幅度大的银行,要及时进行预警质询,并酌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则反馈给非现场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和互补机制。

(3)外汇局应对外汇管理所需的信息进行归纳和整理,制定详细的信息需求和填报说明,形成信息指引,并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前瞻性。银行则相应设计和调整会计科目及报表系统,这样,外汇局就能够直接从银行所报报表上采集所需的外汇管理信息,完善非现场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外汇局对信息要求随意性大,则必然会加大自身和银行获得所需信息的成本,也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监管资本论文例6

 

关键词:发行监管 核准制 注册制 保荐制度

2012年5月11日,标榜应“全球太阳能光伏照明行业开拓者”的珈伟股份在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一度大涨23%。然而,该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万至340万元,同期下降94.12%至95.85%,使得其股价下跌约30%,参与此股的投资者深深被套。珈伟股份的业绩会突然“变脸”引来了投资者的深思,例如该现象是否真的由于其所宣称的由于美国爆发飓风灾害引起的;是否由于现有发行监管制度作用有限使得该类质量低下的公司得以上市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发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文献

有关学者将国外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

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现象,私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维护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

 

(二)政治理论(Olsi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

该理论认为,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控制,即监管俘获理论;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行为会进一步增加市场中的寻租机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综上所述,政治理论认为,应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发展的抑制。

 

(三)权衡理论(Shieifer和Vishny,1997;Hay和Shieifer,1998)

该理论认为监管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权衡理论试图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一方面避免政府在监管中的“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而保持其“援助之手”(Helping Hand);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资本市场造成侵害。

 

(四)法律理论(LLSV,1997;Beck和Levine,2003)

该理论认为,在监管中的监管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法律理论的主要观点,一是在法律条文上对投资者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二是通过改善法律的执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使投资者权力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

 

(五)经济合同理论

该理论也是众多监管理论中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监管可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一系列的隐形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所应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釆取的措施。设计巧妙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有可能增加金融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以上理论及文献可以发现,一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无非是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进行监管权力配置。那么,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是否是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的最优配置?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以珈伟股份为例,通过综合分析珈伟股份的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提供的信息,探寻珈伟股份欺诈上市和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的线索,并据此提出符合国情、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二、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的现状,我国的发行监管模式并未实现在政府行政监管、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之间进行权力配置选择所得到的最优监管方式。政府的市场管理部门和经济决策机构自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我国金融发展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的,监管方式均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二是司法制度较弱,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对违规事件起到警告威慑作用,司法机制无法作用于A股市场也使投资者投诉无门,而A股市场出现问题后由于“搭便车”行为导致的集体维权不利更加剧了司法机制对A股市场的治理作用收效甚微。换言之,我国的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更多的流于形式,而难以起到实质作用。

 

对于投资者所依赖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缺乏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如同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分析,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手段以影响政府监管政策,即监管俘获现象。利益集团对政府监管政策的“俘获”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国有背景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证监会釆取的监管策略往往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

 

综上所述,我国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值得投资者充分信赖,需要对证券发行监管进行深入的改革,尤其应建立健全目前所缺乏的市场监管机制。此外,由于司法机制滞后,我国既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所期望的模式,通过法律制度对A股市场中的投资者形成有效保护;又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理论所要求的模式,通过制定合理经济合同以规制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行为。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对A股市场的保护缺乏现实可行性。再者,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性,司法制度中“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方式和集体诉讼中涉及到的“搭便车”行为都明确了司法机制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市场中监管的主导工具。因此,就目前而言,对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在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司法监管只有经过长期的司法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三、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

监管资本论文例7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产权理论;委托理论

现行的国资监管体制,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起来的。经过七年来的努力,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政府履职、机构代表”的要求,中央及省、市设立了国资委,国务院于2003 年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和国资委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2009 年5 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迎来了新的机遇。

一、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内涵。国有资产,指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即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由此可见,企业国有资产的本质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以国有资产的保值为基础、以增值为目标。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以及国有资产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行为规范、权责关系,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它涉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具体功能和相互关系,需要探讨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监管程序、监管路径和方法手段,以及对涉及其中的相关人员如何约束和激励。

二、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委托问题是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信息不对称的分布,为保证所有者权利的实现,防止人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偷懒”、“过度在职消费”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必须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来监督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基础就是委托理论。但在国有资产监管的委托关系中,存在着比一般公司制企业中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层层的委托关系。在这样复杂的委托关系中,同样存在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将是国有资产所有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在其论述中详细考察了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各种不同情况,详细论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和分离、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和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和分离以及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和分离。对比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以科斯等人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二者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有着不少共同点。这两种产权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制度的重要性,将制度安排视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但是,马克思产权理论是以集体主义、经济共同利益和国家干预主义为前提的,科斯等西方学者的产权理论是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展开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其研究基础。马克思以商品为逻辑起点,以阐述剩余价值的生产为主线,揭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认为,产权是生产效率的最一般条件和基本要素, 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生产效率是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体现了生产关系的本质,但它们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只具有反作用,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制度变迁的最终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科斯等人以交易和交易费用为核心, 其研究的理论主线是交易费用分析, 以交易费用的高低来评价产权制度的效率的高低。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表现是产权制度的修正,建立和完善私有制才是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德鲁克的创新理论。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对企业创新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他认为,“变化”为创新提供了机会,系统的创新存在于有目的、有组织的地寻求变化,存在于对这些变化可能提供的创新机遇进行系统的分析。德鲁克列举了基于变化而进行创新的七个来源:一是意外的成功、失败或外在事件,二是现实与设想或推测的不一致,三是基于程序需要的创新,四是工业结构或市场结构的变化,五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六是认知、情绪方面的变化,七是新知识包括科学的和非科学的。德鲁克的创新理论基本的思想就是企业要时刻寻找外部或内部的各种变化,并对之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应对变化的相应措施。这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依据,也是创新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代表全体人民履行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各级国有资产委要在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国有经济的实力,引导国有企业引领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在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增长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推进。

(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权益收益归属,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其权利行使的代表主体,从法律上强调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的平等性,有助于转变国有资产管理理念,有助于通过市场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国有资产的委托关系。

(五)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出资人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获取收益,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监管资本论文例8

关键词:期货市场;过度投机;博弈监管;均衡

国内关于资本市场博弈的研究起步较早,比较有典型的研究成果是张艳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这份研究细致地描述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博弈问题,并研究出了相关的监管对策及建议。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操作指南。本文旨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建立相关的博弈模型,找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投入和限制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资的程度的影响因素。揭示出期货市场过度投机本质原因,计算出打击过度投机行为的力度大小,使监管层能合理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保证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现状

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主体适度投机可以推动期货市场基本经济功能的发挥,过度投机则会对市场有产生巨大损害。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市场监管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主体对过度投机的偏好也不尽相同。监管层不希望看到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期货投资主体间更是利用彼此对交易信息的掌握情况进行过度投机。在期货市场监管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信息博弈。为了解决过度投机问题,我们必须做好监管工作。

本文下面主要是通过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进行分析,建立相关的模型,得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投入和限制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资的程度。

二、期货市场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

在之前几乎所有相关的文章中,博弈分析模型对于监管层的监管都是分了两个方面:监管与不监管,对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行为分为:进行过度投机行为和不进行过度投资行为。其实在现实的期货市场上,监管层肯定是采取监管的,所以我们无需对是否监管进行博弈分析。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大小的问题。对于期货投机主体一般都会进行投机,只不过是他们的投机力度不同而已。下面我们不对是否监管和是否过度投机进行分类,运用一个新的概率函数直接得到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进行过度投机的概率。通过这个新的方法对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监管程度和期货投资主体投机力度进行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设。假设在模型中有只有两个参与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期货市场的监管层选择他的监管力度,期货投资主体选择他的过度投机程度,期货投资主体是根据自己的期望过度投机利益最大化选择投机力度的,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他们虽然是非营利机构,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他们也是根据投入的稽查成本和收入的罚款的多少进行行动,所以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也是以自己的期望监管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监管的。他们不了解对方选择什么样的行动,即:期货市场监管层不知道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期货投资主体也不知道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监管力度。

假设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进行过度投机的概率PE,C=E*C/αβ。其中α为期货市场监管层进行稽查所付出的成本的最大可能值,β为期货投资主体凭借自己能力进行过度投机的最大可能收益。在这里,随着稽查成本C的增大,期货投资主体被查的概率PE,C也就越大(即P′C>0),当C=0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不进行稽查,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也就为0,当C取得最大值α时,此时期货市场监管层进行全力稽查,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E/β(此时概率大小取决于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E);随着过度投机收益E的增大,期货投资主体被查的概率PE,C也就越大(即P′EE,C>0),当E=0时,期货投资主体不进行过度投机,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也就为0,当E取得最大值β时,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进行全力投机,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C/α(此时概率大小取决于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稽查投入成本C);当C取得最大值α,E取得最大值β时,PE,C=1,说明过度投机收益最大并且稽查力度最大时被查到的概率为1,也就是期货市场全力进行稽查监管,期货投机主体全力进行过度投机时百分百是要被查到的。此函数在此完全替代了之前文章中的分类讨论问题,并且能非常恰当的反应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

(二)模型建立及求解。期货市场监管层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为:

πM=PE,C*E+A+1-PE,C*-C

期货投资主体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为:

πI=PE,C*-A-S+1-PE,C*E

为了找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监管力度和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的决定因素,我们首先根据上述假定:期货投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期望投机收益(即期望效用支付)情况选择自己过度投机程度E,对期货投资主体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进行最优化处理:

max πI=PE,C*-A-S+1-PE,C*E

代入概率PE,C得:

πI=C*E/αβ*-A-S+1-C*E/αβ*E

对E求导得:

πIE=C*-A-S/αβ+1-2C*E/αβ=0

化简得出:

E=αβ-A+S*C/2C

1

从而得出了期货投资主体在期望投资收益最大时选择的过度投资程度E。由1式表明当过度投机行为的惩罚力度A+S越大时,投机程度E越小。对E进一步化简得出:

E=-A+S+αβ/C/2

由此式可知当C越大时,E越小,说明监管力度越大,过度投机程度越小。过度投机的最大值α越大,过度投机的程度也会越大。监管成本占监管所能达到的最大投入的比例C/β越大,过度投机的程度E低的。这冲反映出了期货投资主体过度投机程度的影响因素。我们可以以这些指标为基础,进行适当监管,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下面我们通过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程度选择来寻找一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层最优的监管力度。我们再根据上述假定:期货市场监管层会根据自己的期望罚款所得(即期望效用支付)情况选择自己基差力度C,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进行最优化处理:

从而得出了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在期望效用收益最大时所选择的监管力度C。由2式表明要想把过度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E

C=αβ/E-E-A/2

由此式可知当E越大时,C越小。此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把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当作变量,而并不是把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当过度投机程度增大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层要获得最大的收益所要付出的稽查成本就越少着反映出了现实的情况:过度投机程度大,进行简单的稽查就能获得很大的收益。

(三)模型的均衡。为了找出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最优监管力度和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的均衡点,我们首先假定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都是根据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进行决策,他们不考虑对方的策略行为,他们之间只是进行简单的静态博弈。并且我们令期货投资主体在被查到之后的损失全部记为:

M=A+S,令期货市场监管层的收益为N=E+A。这样我们就可以很简单的找出这个静态博弈的均衡点。下面我们对上述1、2两式进行联立:

E=αβ-A+S*C/2C

C=αβ-E+A*E/2E

根据新的假设可以简化为:

E=αβ-M*C/2C

C=αβ-N*E/2E

求解得出:

E=M2+8MNαβ-M/4M

C=N2+8MNαβ-N/4N

从均衡的结果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随着α的增大,C是增大的,随着β的增大,E是增大的。这和前面的结论非常符合。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稽查成本的投入可能值越大,稽查的实际投入就越大,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越大,那么他投机的程度也就越大。另外就是,随着α的增大,E也是增大的,随着β的增大,C是增大的。这其实与前面的结论也是一致的。首先考虑随着α的增大,E也是增大的,这表示的意思是:在稽查的实际投入C固定的情况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稽查成本的投入可能值越大,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也就越大,这是因为实际稽查投入C已经固定,而最大的可能稽查投入越大,那么实际稽查投入与最大可能稽查投入之比C/α也就越小,C/α越小表明监管层的监管重视程度越小,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机的程度越大。其次考虑随着β的增大,C是增大的,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越大,稽查的实际投入就越大,这是因为随着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的扩大,要把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需要投入的稽查成本是逐渐上升的。

这个均衡结果可以很好的表达出期货市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所需要具体进行的投入选择,与此同时,期货投资主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收益最大化选择过度投机程度。监管机构根据国家要求、过度投机对社会的影响、自身形象等问题,通过这个均衡解把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程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期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模型的实践分析

首先,本模型找到了一个与期货市场上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的行为非常一致的函数,这样就为后面得出正确吻合的结果奠定了基础。第二,此模型去除了部分分类讨论的环节,之前文章把监管层的监管都是分为:监管与不监管,把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行为分为:进行过度投机行为和不进行过度投资行为。这是没必要的,监管层肯定监管,只是力度不同而已,投资主体肯定投机,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我们直接用力度或程度来表示监管和投机行为。第三,本文直接用函数表示出期货投机主体被稽查到的概率,这样做就使得模型既简单又准确。第四,在最后得出了最优监管力度的计算公式,这对监管层的监管投入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通过这个模型我们可以了解到期货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机的程度受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主要包括他们可以进行过度投机的最大限度问题(即在期货市场上,期货投资主体对资金或是现货等的拥有量占据优势,从而对期货市场的价格控制能力)、惩罚力度、监管力度等。我们了解到这些因素之后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就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首先,控制交易量。在实际的问题中控制单个期货投资主体在同一产品上交易量,以防止他们可以依靠自己拥有资金或现货的优势进行不正常交易。第二,加大惩罚力度。随着惩罚力度的增加,他们的过度投机行为程度会减少。但是过重的惩罚也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对投资主体过于严格,造成出发过重,违背公平性原则。所以也要适当加大惩罚力度,采取多种惩罚机制结合的方式,做到严格与公平。第三,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最有效和最公平的措施,他既能降低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又能做到公平。但是加强监管力度会带来巨大的成本,所以我们要采取最恰当的监管投入。通过这个模型,我们可以根据监管机构需要控制的过度投机程度的范围来确定监管投入,这无疑对监管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

与此同时这个模型在实际应用也存在着诸多不足,首先,在模型中对于他们的风险偏好没有考虑在内,理性的投资者不会只是考虑期望收益。第二,对于过度投机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本文章中还未设计,比如信息因素、社会关系因素等。第三,为了计算方便,文章对具体的细节进行了简化处理,可能会对结果有轻微的影响。下一步如果能加入风险溢价、信息因素、社会关系因素等进行模型分析,肯定会取得更进一步的效果。(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文举.经济博弈论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格致出版社.2012.

[3] 张玉智,曹凤岐.我国期货交易所与经纪公司的信息博弈分析.[J].科技与经济.2009(5).

[4] 张艳.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D].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5] 佟德庆.期货市场风险及其监管研究[D].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6] 杜煊君.从博弈论角度分析我国证券市场违规现象[J].财经研究.2000.

[7] 李灵活.博弈论在期货市场中的研究.[D].2003.

[8] 孙秋鹏.期货交易所监管市场操纵激励与政府介入方式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10

监管资本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F8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5-0034-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5.09

一、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市场总体的供需关系表现为供不应求,股票等证券投资产品成为紧俏“物资”,一旦有新股上市,投资者便表现出极大的投资热情,由此造成了新股发行溢价率和上市首日换手率的畸高,[1]加之同时期政府监管力量的单薄,使得上市公司(无论其业绩如何)在发行新股时都倾向于业绩优良的会计报告,信息的虚假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几次修订,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越来越趋向于规范化和理性化。在新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上,证监会加大了对风险因素与对策、募集资金的运用、财务会计资料、盈利预测等方面的监控,降低了新股发行的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但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由于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信息的极端不对称,仍会引发内部人(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3]

本文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引入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模型,通过构造模型分别在两个不同博弈方参与的博弈过程中求解各博弈方的均衡策略,以求能够找出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利益动因和监管者加大监管力度的效用条件,为决策者提供相关的对策建议。

二、博弈模型的设定

由于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政府监管者在虚假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上的属性、行动空间和行动成本、得益水平是极其复杂的,本文对以上三个博弈方的属性、行动成本、行动空间和效用水平进行简化处理。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上的行动空间包括对股本结构、风险因素、股利政策等问题进行真实或虚假陈述,[4]而本文设定的模型只将上市公司的行动空间定义为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和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其他同理,则模型具体参数的设定如下:

①博弈参与方,N=[n1,n2,n3],n1代表上市公司;n2代表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n3代表政府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者)。

②上市公司的类型空间是A=[a1,a2],a1代表投资回报率高的上市公司;a2代表投资回报率低的上市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清楚其类型,而投资者和监管者并不知其具体类型。

③上市公司的行动空间是M=[m1,m2],m1表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收益率为高的会计信息;m2表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收益率为低的会计信息。显然,当上市公司的类型为a1时,其行动类型必然为m1。

④投资者的行动空间为[Y,N],Y表示投资;N表示不投资,且此定投资者是理性的。

⑤监管者的行动空间为H=[h1,h2],其中h1表示严格监管;h2表示普通监管。监管者清楚其行动类型,上市公司并不知道。

⑥若m2类型的上市公司传递a1类型的信息,那么其将构成虚假信息传递,其必须付出造假成本F,包括虚假报告的制作成本X和一旦被发现后的罚金或其他损失S。

⑦监管者实施严格监管的成本为Dh;普通监管的成本为Dl;监管者在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发现以及查处比例为Wh;普通监管情况下的查处比例为Wl;如成功发现并查处一家违规披露的公司,监管机构所获得益主要为声誉方面的得益,记为R。

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为C,预期的股利现值为Bi,i=1,2;Bi代表投资于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B2代表投资于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显然B1>B2;资本利得为Ei,i=1,2,同理E1>E2。

⑨如果获得投资,则上市公司预期获得的收益增加值为Ii,i=1,2。的会计信息为高收益率的公司预期的收益增加值为I1,的会计信息为低收益率的公司预期的收益增加值为I2,显然,I1>I2。[5]

三、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及求解

(一)效用计算

E(U1)表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E(U2)表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中的信息分别代表上市公司类型、上市公司的行动类型以及投资者基于上市公司所的会计信息的行动类型。

①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1,m1,Y]E(U1)=I1-B1;E(U2)=B1+E1-C>0

②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不投资,即[a1,m1,N]E(U1)=0;E(U2)=0

③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1,Y]E(U1)=I1-B2-F;E(U2)=B1+E1-C>0

④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不投资,即[a2,m1,N]E(U1)=-F;E(U2)=0

⑤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2,Y]E(U1)=I2-B2;E(U2)=B2+E2-C

⑥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2,N]E(U1)=0;E(U2)=0

(二)求解分析

此博弈讨论的焦点在于类型为a2的上市公司采用怎样的会计披露策略。在同样的股价条件下,对于理性的投资者而言,当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为高收益率时,其理性的最佳策略为Y,即投资;当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为低收益率时,投资者选择不投资(因为B2+E2-C

因此,在虚假净收益和流通股份数一定的前提下,市盈率的大小是影响I大小的关键因素。通过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比较可知,我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在总体上存在股本规模偏小、市盈率偏高的情况,这也导致了会计披露失真所增加的预期收益值偏高。[6]而I值偏高导致了低收益率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进行虚假披露,站在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上,若要使上市公司回归真实披露,必须加大F值,即上市公司为造假所付出的综合成本。而F=X+S,X和S的大小则取决于政府监管者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所以下文笔者将讨论上市公司和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

四、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及求解

笔者通过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者就是否如实披露会计信息这一问题展开博弈,分析上市公司和监管者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的纯策略均衡,并进一步求解各个关键变量之间的关系,找出使得低收益率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会计信息的各个关键变量的取值范围。上市公司和监管者之间的效用函数可用博弈矩阵的形式表示(见

表1)。

对模型的求解共分为四种情形:

(1)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时二者的纳什均衡为低收益率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以及监管者的严格监管;

(2)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时二者无纯策略纳什均衡;

(3)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

(4)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和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

对以上情形进行分析,可发现第(3)种情况得到的均衡结果为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真实披露以及监管者的普通监管。在这种情形下,WhR-Dh和WtR-Dl之间的大小关系被忽略,因为只要I1-B2-X-WhS和I1-B2-X-WtS同时满足小于零即可,而I1-B2-X-WhS显然小于I1-B2-X-WhS

(因为WhS>WtS),故只要满足I1-B2-X-WtS

对第(4)种情况进行分析,其均衡结果是低收益率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以及监管者的普通监管。而这种情形下,WhR-Dh≤WtR-Dl,且I1-B2-X-WtS≥0,而I1-B2-X-WhS

的大小可不考虑。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必须使WhR-Dh>WlR-Dl?圯Wh-Wt>,即提格监管下的查处虚假披露的概率,降低严格监管下的监管成本和提高社会对监管者成功查处虚假披露的褒奖。

从以上模型的求解中可发现:一是要保持普通监管下的真实披露这一均衡状态的最佳措施是加重对于虚假披露的处罚;二是若试图改变普通监管下的虚假披露,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五、监管现状与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股市实际,统计了自2004年5月以来被证监会查处的招股说明书中涉嫌虚假披露的案例,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发现其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首次违规时间和发现并作出查处时间的间隔期较长,由此体现出发现虚假行为需要花费较大的监管成本,发现之后的听证环节也较繁琐;二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较轻,特别是对于对虚假披露负直接责任的公司高层的处罚不能与其因虚假披露而获得的违法收入相匹配。由此两个特征笔者认为,我国的证券监管尚处于普通监管状态,但对于低收益率上市公司是否在很大的程度上倾向于信息的虚假披露,还不能给出比较清晰的结论。

六、对策建议

就我国证券监管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博弈这一问题,笔者结合监管机构对于新股发行会计披露失真的实际监管与查处情况,认为博弈模型分析中所提到的第(3)种和第(4)种情形都存在,所以本文就加重对于虚假披露的处罚和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这两方面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现阶段对于信息虚假披露监管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处罚力度过轻以及手段的单一,对公司和对直接负责人的罚款金额都限制在60万元以内,无法对主导虚假披露的责任者产生震慑的效应。由此,弊者建议在加大行政罚款力度的同时,须增加媒体谴责的力度,并在适当的时候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使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慑于处罚的严厉而选择披露其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能够较好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这一问题的探讨是比较宽泛的,对监管者的褒奖主要来自社会舆论方面,而社会舆论的引导主要依靠媒体,尤其是财经类媒体。在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查处问题上,财经类媒体不仅要扮演社会监督的角色,同时在当证券监管机构查处一项重大的虚假披露案件时,媒体应加大自身对于此类案件的曝光程度,深入案件的核心环节,对证券监管人员的办案成果给予更多的和更详实的正面报道。除了主流媒体之外,中小投资者也是形成社会舆论的主要力量,证券监管机构查处虚假披露的案件的最大受益者正是中小投资者,所以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中小投资者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支持监管机构,给予监管机构更多的帮助和褒奖。

参考文献:

[1]马锐,张慧.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财会月刊,2008(9).

[2]康璞,周宏,张巍.道德风险下的信息与监督――一个理论综述[J].会计研究,2009(5).

[3]何德旭,张捷.论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发展[J].武汉金融,2008(10).

监管资本论文例10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资本是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者能够永久性使用的资金。拥有充足的资本不仅是商业银行安全经营、稳定发展的前提,而且是银行股东、金融监管当局、社会公众对银行的基本要求。鉴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过金融危机之后,资本监管也在不断改进。尤其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巴塞尔协议Ⅲ》充分显示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资本风险管理以及抗周期风险能力的重视,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也有一定的启示。我国的银行充足性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应该增加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关联性进行的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水平。

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方面,国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一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并且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性如何影响银行的风险取向问题方面。Koehn和Santomero(1980)通过分析资本充足性监管与资产组合的关系,发现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会增加银行破产的概率,即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无效的。但是,Milne和Whalley(2001)认为,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约束银行行为,降低银行倒闭的概率,从而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有效的。国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邵晓蕾(2006),顾晓敏、于夏(2010),并且对于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多是基于回归分析法,如贺潇颍(2006),罗瑶(2010),顾晓敏、于夏(2010),以及格兰杰因果检验,如胡颖荻、章宁宁(2006)。

本文分别研究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之间的关联性,进而为我国的资本监管提出建议。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避免了回归分析法需要大量统计数据、数据具有良好的分布规律的缺点,利用灰色理论中的用于多因素时间序列动态分析的灰关联分析法。

二、资本充足性、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1、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银行资本充足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本数量的充足性,即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二是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即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需增资本的具体目的。

鉴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公式,并且资本充足率既能反映资本数量的充足性,也能反映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本文选取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资本充足性的指标。

考虑到研究对象的代表性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2、杠杆率的指标及数据来源。杠杆率为核心资本与表内表外总资产的比率。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时,提出以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并设置3%为下限。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杠杆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3、商业银行价值的指标及数据来源。商业银行价值是指银行的综合价值,包括盈利性、流动性、风险程度及清偿能力等方面。商业银行价值的衡量指标主要有基于经济增加值的评价、财务会计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和托宾Q值。本文采用托宾Q值,即Q=银行市场价值/银行资产重置资本,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数据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三、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灰色关联分析法是现代经济学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曲线越接近,相应序列之间的关联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灰关联分析是依据发展趋势做分析,因此对样本的多少没有过分要求,也不需要数据具有典型的分布规律。

1、确定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运用灰关联分析时,首先要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一般情况下,因变量构成参考数列,自变量构成比较数列。参考数列可以表示为:Y={y(1),y(2),y(3),…,y(k)};比较数列可以表示为:Xi={xi(1),xi(2),xi(3),…,xi(k)},i=1,2,3,…m。其中,k为序列长度,m为比较序列的个数。本文中,比较数列X1代表杠杆率;X2代表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价值用参考数列Y表示。

2、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因为原始数据中各变量具有不同的量纲,如果不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所以必须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常用方法有均值化法、初值化法等。本文采用初值化法,即初值化后Xi=,Yi=。

3、逐个计算每个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对应元素的绝对差值。即=Y(k)-Xi(k),并从中找出最大值和最小值。

4、计算关联系数。?姿=(min+?籽·max)/(i(k)+?籽·max),?籽为分辨系数,其值介于0-1之间,一般取?籽为0.5,因为0.5具有较好的普适性,本文也取0.5。(表1)

5、计算关联度。关联系数为1的情况,在计算关联度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因为这个不重要,重要的是灰关联度的相对大小。所以,本文不考虑灰关联系数为1的时候,然后将关联系数求平均值,即得到灰关联度。(表2)可以看出,虽然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很大,但是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也不小,其中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是大于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因此,杠杆率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性指标,这会有利于银行资本监管,提高银行资本风险管理能力。

四、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反映了后危机时代全球对银行业监管的反思,它大幅度地提高了资本监管标准,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在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2%上调至4.5%。此外,各家银行应该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并且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对于我国的资本监管具有很多启示。2010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我国的银行业没有明显的压力。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要求监管银行业,就会降低我国银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延缓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步伐。因此,我国要顺应银行资本监管的新趋势。《巴塞尔协议Ⅲ》启示我们加强对资本管理的重视,引进多重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其中十分重要的就是杠杆率,这对于我国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进行了灰关联分析,发现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也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对杠杆率的监管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增强银行业面对资本风险的管理能力,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文选取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所以结论可能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在监管指标的选取以及大小上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银行做出分类监管。最后,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的监管当局应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而准确的监管体系,将银行业面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尽量全部考虑到监管体系当中。

主要参考文献:

[1]庞智强,仇菲菲.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增收的灰关联分析[J].统计教育.

[2]夏志琼.巴塞尔协议Ⅲ迈出银行监管新一步[J].改革与开放,2010.11.

[3]聂伟柱.巴塞尔协议Ⅲ汉化:筑基“十二五”银行监管[N].第一财经日报,2010.11.15.

[4]马丽斌,赵蕾.论商业银行资本风险管控的有效性策略[J].特区经济,2010.12.

[5]蒋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探究[J].经营管理者.

[6]胡颖荻,章宁宁.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5.

[7]顾晓敏,于夏.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绩效研究[J].中国市场,2010.48.

监管资本论文例11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The Nonlinearity Impact of 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on Bank Stability

――Based on Panel Threshold Model

Nie Siyue1 Li Menghua2

(1.College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hanxi University,Sshanxitaiyuan, 030006,China;2.Economics College,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xi Taiyuan 030006,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capital regulation on bank stability at different levels of capital adequacy based on microeconomics data of 64 commercial banks during 2005 to 2013 by using panel threshold model developed by Hansen. Panel threshold model divide the interval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aw data itself, which can effectively avoid the bias of artificial division of capital adequacy level.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is a stable single threshold effect presented in bank capital regulation and bank stability, and there are nonlinearity between the two variables. In addition, bank capital regulation and stability are negatively correlated in the listed banks in the sample, regardless of th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t a high level or low leve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 capital regulations not only exists a stable threshold, but also presents opposite direction influence. Therefore, the relevant policies should have a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about whether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have been listed and its capital adequacy levels.

Keywords: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 Bank stability ; Nonlinearity

一、引言

2008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最终演变为一场席卷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危机期间,大量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短缺、资不抵债等漩涡,甚至一些行业翘楚,如雷曼兄弟宣告破产。此后危机的影响扩展到世界经济各个方面,实体经济受到严重拖累。各国GDP增速放缓,甚至负增长,贸易额大幅下滑,致使各国不得不无休止的采取各种宽松的刺激政策,而这又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通胀,甚或滞胀。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然不可以说已经走出这场源于金融体系的灾难。对这次金融危机的反思,使得各国学界、政界、监管机构更加关注金融稳定尤其是银行体系的稳健性。而银行机构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其中资本充足率监管一直是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此外目前我国银行业逐步放开,面临竞争力强大的各国外资银行,而且目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迫使我国银行业在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上不断探索创新,金融衍生产品不断涌现,资产交易链条日益延长,这无疑有助于开拓银行经营业务,拓阔盈利渠道,但与此同时各种创新虽然有效转移或者分散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而却无法消除风险,因此要维持银行机构经营的稳健性,有效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显得越发重要。

1996年我国正式成为以资本充足为监管核心的《巴塞尔协议》成员国,2003年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框架。此后,伴随《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重要性从未削弱,尤其是在经历了本次金融危机的重创后, 2010年9月正式颁发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中更加提高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巴III中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的最低总资本充足率指标仍为之前的8%不变,但将一级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要求从之前的4%提升至6%,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也从之前的2%提升到4.5%,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防范和抵御风险。在这一全球高度一致加强银行稳健性的共识下,为尽快落实《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我国的实行,我国银监会在2012 年6 月正式颁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一些监管标准甚至高于《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要求,比如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巴塞尔Ⅲ要求的4.5%上调到5%,而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则保持6%和8%不变,杠杆率也从巴塞尔Ⅲ规定的3%提高到4%。但从已有国内外的研究文献来看,对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能否有效约束银行风险,从而保持银行稳健,各国学者并未取得共识(Blum(1999);Godlewski(2004))。而且探讨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文献基本是在线性框架下展开,对二者的非线性关系探讨甚少,而其中关于我国银行业的研究就更少。事实上,目前我国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说明银行业在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依然占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银行是否保持稳健对经济发展而言,毋庸置疑是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正如刘骏民和季益烽(2013)所指出的:我国经济增长维持30多年不间断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受到类似危及银行稳健性的“挤兑”等金融动荡的打扰。美国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引发了一轮全球加强金融监管的热潮,其中一项重要的指标就是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再次提及,而且我国也已经开始落地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本国银行业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可能有的反应,尤其是在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之间,这种反应是否存在差别,这直接关系到我国银行业的稳定。

本文借鉴Beck, Demirgü Kunt & Levine(2010)构建的银行稳健性性指标z-score作为银行稳健性的测度指标,选取资本充足率作为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变量,实证分析了我国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中资本监管与银行稳健性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主要结论为:(1)在我国,所有银行、上市银行及非上市银行三类样本分组中均存在资本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单一门槛效应。(2)在所有银行与上市银行样本中,不论资本充足率位于高水平还是低水平,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均呈现负相关,但相关系数呈现非线性特征。(3)我国非上市银行样本中,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不仅存在门槛特征,而且在高、低两种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方向不同。在资本较不充足时,加强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带来负向影响;而在资本较为充足时,监管压力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向关系。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文献的回顾,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及数据说明,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为主要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二、文献综述

有关金融稳定(包括银行体系)问题的理论分析,目前学界广泛认可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Minsky(1963)年提出的“金融不稳定假说”,之后的数十年间,Minsky撰写了一系列论著,深入分析美国1929-1933的经济大危机,不断丰富完善这一理论假说,最终形成今天被大量文献引用的“金融不稳定理论”Minsky(1992)。他从企业角度全面系统研究了“不稳定假说”,认为不稳定性主要来源于借款企业的高负债经营。在一个经济周期中,当经济处于平稳上升期,公司更多选择较为谨慎的债务融资――即保值性融资;经济渐入繁荣,公司则倾向于投资周期长,高风险的投机性融资甚或庞兹融资,银行在乐观的心理预期下倾向于贷出款项,一旦有任何妨碍贷款资源流向生产企业的冲击,都可能带来流动性不足问题抑或出现资不抵债,并很快蔓延至银行等金融机构,使其脆弱性迅速攀升。资本充足率可以综合反映银行的市场风险及信贷风险,因此一直是银行机构监管的核心指标。但是,已有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性影响的研究文献中,国内外学者、经济学家不论在理论分析还是实证研究中均未取得一致结论。

理论研究方面:主张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有助于维持银行稳健性的是Furlong & Keeley(1989)的 “在险资本效应假说”,同时存在相反的理论,比如Kahane(1977)及Kim & Santomero(1988)以“预期收入理论假说”为基础的理论分析认为,提高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会同时降低银行的预期收入,为了弥补预期收入下降,银行倾向提高高风险资产占比,因此高资本充足率,会增加银行风险,降低银行稳健性。实证研究方面:支持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有助于维持银行稳健性的观点有:Keeley & Furlong(1990)构建期权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较高的资本充足水平有助于维持银行的稳健性;Barth, Caprio Jr & Levine(2004)分析了107个国家3000多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经营绩效及脆弱性的影响,分析结果显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经营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的不良贷款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可以有效提升银行经营稳健性;Pasiouras, Tanna & Zopounidis(2009)运用随机前沿分析方法,实证分析了74个国家615家商业银行2000-2004年的2853个观察值,结果表明,较高的资本充足要求,将会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效率;Francis & Osborne(2012)和Gander(2013)认为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对银行的盈利能力及风险水平均产生影响,资本越是充足,银行盈利能力则越强,越有利于维持银行的稳定;Ben Bouheni, Ben Ameur & Idi Cheffouet al(2014)采用GMM估计方法分析了2005-2011年间欧洲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结果显示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相关;国内学者潘佐郑(2013)通过对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实证分析,得出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对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整体起正向影响,有利于银行稳健性;钟永红(2014)运用我国15家主要商业银行2005年-2012年核心资本充足率及相关变量数据构建动态模型,分析结果支持了高的资本本充足水平有利于银行的稳健性。反对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有助于维持银行稳健性的观点有:Blum(1999)在动态分析框架下,探讨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风险的关系,得出当股权筹资成本过高时,增加资本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增加风险,此时,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银行倾向与从事高风险投资以增加当期收入,从而使得资本充足率监管非但不能提升商业银行效率,而且还将增加银行资本风险。吴俊、康继军和张宗益(2008)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结果证明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变动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当银行提高资本占比时,会同时提升高风险资产占比,因此仅仅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措施并不能起到完全降低银行资产风险的作用。耿同劲(2012)指出,高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的条件下反而会增加了银行的不稳定性,比如房价的不规律波动。杨熠和林仁文(2013)构建银行股票的超额收益率模型实证分析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风险关系,结果显示当利率上升会使银行收益增加时,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能会增加银行的风险。因此若仅追求过高的资本充足率,反而会增加银行风险,从而降低银行业稳定性。

此外,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行稳定性影响的文献中还存在中间观点。Jacques & Nigro(1997)通过运用3SLS模型,实证分析了银行风险、资本充足监管、证券投资组合风险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在资本充足的银行中,资本充足标准的提升对银行风险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在资本不足的银行中,二者之间几乎不存在这种负向关系。Laeven & Levine(2009)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业稳定之间的关系依赖于银行自身股权结构的安排。不同股权结构安排下,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健性之间呈现或正向、或负向的关系。方意、赵胜民和谢晓闻(2012)在借鉴De Nicoló, Dell Ariccia & Laevenet al(2010)模型的基础上,运用我国72家银行2003-2010年的数据构建动态面板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的银行风险承担。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风险转嫁效应影响呈现非线性特征。Klomp & De Haan(2012)对2002-2008年间21个OECD国家200个银行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对银行稳健性是否有影响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风险水平,高风险银行才会收到资本充足监管的影响。Barth, Lin & Maet al(2013)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只有那些存在独立监管机构的国家,更严厉地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之间才表现出微弱的正相关。

总结国内外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研究文献,我们发现在相关的理论及实证分析中,学者们均未得出一致结论。部分学者主张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存在正向关系,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负向关系,还有一些学者主张二者关系依赖于其他条件,比如银行的股权结构,可见已有研究大多只关注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单一影响,学者们的研究基本都是在线性分析框架下展开,以期得到一个二者之间固定明确的影响关系,对二者之间非线性的分析较少,使得研究结论的适用范围收缩,且不具有动态变化性。而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研究,对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非线性关系的探讨尚未深入展开。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二元论断,本文通过门槛自抽样检验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呈现非线性特征,继而采用面板门槛回归的估计方法探讨这一非线性影响的具体内容。此外本文将我国商业银行分为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考察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是否会因银行上市与否而存在差异。

三、研究设计及数据说明

(一)研究设计

为深入研究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本文借鉴Hansen(1999),Hansen(2000)提出的面板门槛回归计量方法,将资本充足率监管设定为门槛变量来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三类样本中,监管水平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及差异。

单一门槛模型基本设定如下:

(1)

其中,i代表银行个体,t代表年份。 为门槛变量, 为门槛值, 为指示函数,相应的条件满足则取值为1,否则为0, 和 为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 表示银行个体的未观测到的特征, 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 的独立同分布,即 i.i.d ,N(0, )。 、 及 为待估参数。

对式(1)的估计需要预先去除个体效应 ,一般采用去除组内平均值的方法,对式(1)取组内平均:

上述估计过程中hansen(2000)将每一观测值作为可能的门槛值,将满足式(6)的观测值确立为门槛值,但其是否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检验。检验的原假设是存在门槛值,表达式为: ,相应的备择假设是不存在门槛值,表达式为: 。

但事实上,原假设 下,相当于对式(1)施加线性约束 ,所以不存在唯一的 值使式(1)成立,也就是说无法识别出门槛值 。此时由于未知参数的存在,使得传统检验统计量服从的是非标准分布,完全不同于卡方分布。由于分布依赖于样本的矩,所以临界值无法查表获得。Hansen(2000)建议采用“自抽样法”(Boostrap)模拟似然比检验的渐进分布。设 为不存在门槛效应的残差平方和加总, 为存在门槛效应的残差平方和加总,则似然比检验基于如下统计量:

为残差方差, 。当确认存在门槛效应时,还需进一步对 进行检验,以确定门槛值的置信区间。对于原假设,似然比统计量为:

值得注意的是,LR统计量的渐进分布同样是高度非标准的,Hansen指出确定 置信区间的最佳方法是运用LR统计量构造“非拒绝域”,如果 足够大,就可以拒绝原假设。而且他还给出不同显著性水平下临界值的计算公式: ,据此,我们可计算出在10%、5%、1%显著性水平下临界值分别为5.94、7.35和10.59。当 ,不能拒绝原假设。

以上详细介绍了仅存在一个门槛的模型设定,当存在多个门槛时,需要重复上述过程进行多门槛检验,以最终确定门槛个数。

本文借鉴Hansen的门槛方法,构建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门槛回归方程:

其中,下标i、t分别表示第i个银行个体和第t年, 表示银行个体未观测到的效应, 为误差项。 为银行稳健性的变量,是回归方程的被解释变量, 为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变量。 为其他影响银行稳健性的控制变量,包括宏观经济环境、银行业市场结构、银行个体特征。

(二)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1. 被解释变量

本文实证分析中被解释变量为银行稳健性,它反映了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本文借鉴Beck, Demirgü Kunt & Levine(2010)的方法,引入 来测度银行稳健性。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为银行资产收益率, 为银行资本资产比, 为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本文由3年移动平均来计算,同时为了尽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样本信息,减少数据的损失,文中对样本期内第一年及最后一年的 均采用2年移动平均。具体来说,2005年的标准差采用2005和2006两年的移动平均;2013的标准差采用2012和2013两年的移动平均。

2. 门槛变量

本文选取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要解释变量,其变量为资本充足率。从各国监管理论及实践的发展来看,学者们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观点存在较大分歧。其中两种典型的观点是Furlong & Keeley(1989)提出的“在险资本效应假说”和Kahane(1977)主张的“预期收入理论假说”。前者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健性;后者主张资本充足率监管将提高银行风险,降低银行稳健性。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主张二者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本文设定资本充足率为门槛变量,来分别考察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之间是否均存在非线性影响。

3. 控制变量

(1)银行规模

本文采用银行资产对数值lnasset银行规模,学界对银行规模与其脆弱性之间的关系并无共识。学者Delis(2011)采用18000家银行2003-2008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银行规模与脆弱性呈负向相关关系,这主要是由于规模增大,可使投资越发分散,从而降低银行风险。而Aikman, Haldane & Nelson(2013)提出银行规模越大,风险管理技术越高,然而这也不过只会使风险转移而不会消失,相反会使风险累加,且伴随规模的扩张,委托问题会出现,从而增加银行风险,冲击稳定性。

(2)银行集中度

银行集中度 是衡量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度量指标,通过计算银行体系最大的前几个银行资产额占整个体系资产额的比例来反映银行体系的集中度,该比例越高,表示银行业集中度越高。最初这一指标选用最大的前三个银行资产额占比来计算,但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支配地位,本文选取最大的前四个银行资产额占比来反映集中度,即 。

(3)经济增长率

为了解宏观经济环境对银行脆弱性的影响,文中选取经济增长率 指标作为变量。学者Schularick & Taylor(2009)认为宽松的宏观经济下,伴随经济景气上升,形成乐观预期,各银行均有扩张信贷的冲动,从而为银行稳健性性埋下隐患。

(4)流动资产占比

流动资产占比是衡量银行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指标,Diamond & Dybvig(1983)在其经典D-D模型指出银行“借短贷长”的经营模式经常使银行陷于“挤兑式”平衡,并进一步认为银行这种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负债管理和储户对流动性需求的非确定性使其天然具有脆弱性,不利于银行的稳定。但也有学者得出相反结论,认为: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增强不仅难以增加银行稳健性性,在危机时期可能会降低银行稳健性性。因此,已有文献中,有关资产流动性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并未取得一致认识。

(5)非利息收入占比

本文引入非利息收入占比即利息收入与营业收入的比值来反映银行的业务结构特征,银行的业务结构综合反映了银行各项业务的风险与收益,对银行稳健性有重要影响。此外,业务结构还反映了银行拓展收入来源的能力。

(6)净息差

净息差,即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除以银行生息资产,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净息差水平及其变动是衡量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盈利能力及收益安全性的重要指标,因此,净息差对银行稳健性有重要影响。

(7) 增长率

Altunbas, Gambacorta & Marques-Ibanez(2010)的研究中指出货币政策对银行风险有显著影响,本文引入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作为货币政策的变量,该指标的高低反映货币政策的松紧,高的 增长率表示货币政策较为宽松,而低的 增长率则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

本文选取2005-2013年我国64家商业银行的平行面板数据,其中上市银行均为境内A股上市,我国商业银行比如徽商银行选择在香港上市,本文样本中未纳入港股上市的商业银行,主要是考虑到其上市时间较短,且数量较少,所受到的监管政策存在一些差别。本文研究样本包括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上市银行及广发银行、杭州银行等非上市银行。文中使用的银行数据来源于Bankscope数据库、银行年报及Wind数据库,其他变量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各年统计年鉴及ccer数据库。文中主要变量的统计性描述如表1:

各变量描述统计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确定门槛个数

借鉴Hansen(1999)的做法,对以上模型进行最小二乘估计,并分别假设存在1、2和3个门槛值,表2报告了其对应的F统计量和通过自抽样得到的P值。表2显示,单一门槛效应的F统计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相应的自抽样P值为0.000,而双重门槛及三重门槛效应未通过检验,自抽样P值分别为0.143和0.177。因此本文基于单一门槛模型进行分析。

表3报告了对应1、2和3个门槛值的95%的置信区间,单一门槛模型对应的置信区间较窄,证明单一门槛模型划分的区间是合理的。因此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健性之间存在门槛效应,二者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存在非线性影响。

门槛参数估计值其实就是似然比检验统计量LR为零时对应的 取值,图1显示,当 取值为12.8时满足LR为零,因此12.8为单一门槛估计值,其95%的置信区间由LR值小于5%显著水平对应临界值7.35(图1中的虚线)的 构成的区间。

图1 门槛估计值及置信区间

本文进一步考察了门槛效应在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中是否同时存在,表4和表6分别报告了48家非上市银行与16家上市银行中门槛自抽样检验结果,我们发现非上市银行中单一门槛效应的F统计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见表3),相应的自抽样P值为0.000,而且在其对应的95%的置信区间较窄(见表4),说明单一门槛模型划分的区间合理。因此在我国非上市银行中存在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健性之间的门槛效应。同时我们也发现上市银行中单一门槛效应的F统计值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上均为通过检验,但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见表6)。因此在我国上市银行中也存在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健性之间的门槛效应。

(二)估计结果与分析

模型参数估计、同方差设定下的t值( )及异方差设定下的t值( )列示与表7。

1. 门槛变量的估计结果与分析

以上确定门槛数目及其置信区间的分析显示:在我国,所有银行、上市银行及非上市银行三类样本分组中均存在单一门槛。根据估计出的门槛值我们将资本充足率监管区分为高水平和低水平两种状态。表7显示,在所有银行与上市银行中,不论资本充足率位于高水平还是低水平,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均呈现负相关。这说明不论银行资本充足与否,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加强均会对银行稳健性带来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呈现非线性特征,即存在门槛效应。在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的提升对银行稳健性的冲击较大。而在高水平的资本充足状态下,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偏小。这说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会因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这种关系是动态变化的,而不是固定不变,这与李勇和王满仓(2012)的结论是一致的。

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我国非上市银行中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不仅存在门槛特征,而且在高、低两种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方向不同。在资本较不充足时,加强监管,会刺激银行增加高风险资产以弥补预期收益的减少,从而对银行稳健性带来负向影响。而在资本较为充足时,监管压力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向关系,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使银行自有资本承担损失,而非上市银行不存在上市银行中的管理者与股东的目标严重偏离,内部人控制问题较少发生,因此资本充足率监管水平的提高会迫使银行的投资决策更加谨慎,从而有效降低银行风险,维持银行稳健性,该结果与Laeven & Levine(2009)的研究类似。

估计结果还表明,相对资本充足,资本不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负向影响更大。这表明,即使银行意识到其资本水平已接近监管标准,即将受到干预,但对监管压力的反应仍不充分。可能的原因有,一是资本不足的银行相对资本充足银行有更强的风险意愿,不排除“以小博大”的赌徒心理,从而更易实施较大的风险行为;二是目前我国的监管措施的实施可能存在滞后,从而使得监管效果差强人意;三是监管干预对银行经营成本的提升未达到银行预期。这一结果有一定的政策启示:监管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政策执行的滞后及干预对银行成本影响的大小,监管要起到防患于未然。

2. 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分析

(1)宏观经济环境及银行业市场结构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

表7中,经济增长率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相关,说明经济景气期,有利于维持银行稳健性运行,而经济环境恶化时,银行风险也逐渐凸显,对银行稳健性带来冲击。进一步分析,相对于非上市银行,上市银行中经济增长对银行稳健性的正向影响更大。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行为具有顺周期特征。银行业集中度与银行稳健性呈现负相关,实证结果支持了“集中脆弱论”。这主要是由于银行集中虽然能够带来垄断收益,但同时集中也提高了利率,这增加了借款人的逆向选择概率,使银行资产质量恶化,对银行稳健性带来不利冲击。这一结果与Soedarmono, Machrouh & Tarazi(2013)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表7还显示,相比非上市银行,上市银行的稳定受银行业集中度影响更大,这可能是由于上市银行的投融资渠道更加广泛,监管难度增加,从而使得其更容易采取高风险行为以博得增加收入的机会,以攫取垄断利益。此外, 增长率与银行稳健性呈负相关,表明 的高增长,即宽松货币政策下,刺激银行过多的风险行为,会给银行稳健性带来冲击,这一结论与张筱峰、王健康和陶金(2008)的结论一致。这主要是由于快速增长的货币供应刺激资产价格迅速上涨,使得经济中泡沫成分增加,当这种增长速度一旦无法维持,资产价格的上涨就会终止,甚至下跌,从而对银行稳健性造成冲击。该实证结果的政策含义如下:相关政策应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平稳增长,以降低其对银行稳健性的负面影响;而且应鼓励银行业加强竞争以降低行业集中度,从而削弱其对银行稳健性的负面影响;而且应加强对上市银行的监管,以避免其不当运用自身优势获取超额收益。

(2) 银行个体特征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我国银行存贷比、资产规模及流动性资产占比对其稳定性的影响不显著。净息差与银行稳健性存在负相关,而非利息收入占比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显著正相关,这表明银行业务的持续创新不断优化了要素资源的优化组合,而且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从而成为维持银行安全的重要途径。该结果与石睿(2011),HORNE(1985)的研究结论一致。本文的门槛模型未引入滞后期,可能会引发互为因果的内生性问题,为了对上述结论的稳健性进行检验,文章引入虚拟变量,以高于各组门槛值作为虚拟变量的设定标准,同时考虑加入银行稳健性的滞后一期构建动态面板估计模型:

估计结果列示于表8。表8显示,扰动项差分序列二阶自相关的Abond检验及工具变量过度识别问题的Sargan检验均满足,表明本文的动态GMM估计算法合理可用,资本充足率及其与虚拟变量的乘积项对银行稳健性均有显著影响,表明以门槛值为分界线,三组样本中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稳健性均存在非线性的关系。在所有银行与上市银行分组中,不论银行资本充足与否,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加强均会对银行稳健性带来负向影响,但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的提升对银行稳健性的冲击较大;而非上市银分组行中,高、低两种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方向相反,具体来说,在资本充足水平较低时,加强监管会对银行稳健性带来负向影响,而资本充足水平较高时,监管压力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向关系。以上研究结果支持了本文结论:在我国,所有银行、上市银行及非上市银行三类样本分组中均存在单一门槛,表明前文的实证结果较为稳健。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在综述国内外理论及实证文献的基础上,采用我国2005-2013年64家商业银行的微观数据,运用Hansen发展的面板门槛模型,研究了不同资本充足水平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面板门槛模型基于数据本身特点内生划分区间,从而有效避免了人为划分资本充足水平的偏误。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所有银行、上市银行及非上市银行三类样本分组中均存在单一门槛效应。在所有银行与上市银行样本中,不论资本充足率位于高水平还是低水平,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均呈现负相关,但相关系数呈现非线性特征。具体来看,在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的提升对银行稳健性的冲击较大;而在高水平的资本充足状态下,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偏小,这表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会因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我国非上市银行样本中,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不仅存在门槛特征,而且在高、低两种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方向不同。在资本较不充足时,加强监管,会刺激银行增加高风险资产以弥补预期收益的减少,从而对银行稳健性带来负向影响。而在资本较为充足时,监管压力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向关系,这主要是由于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使银行自有资本承担损失,而非上市银行不存在上市银行中的管理者与股东的目标严重偏离,内部人控制问题较少发生,因此资本充足率监管水平的提高会迫使银行的投资决策更加谨慎,从而有效降低银行风险,维持银行稳健性。

基于以上结论,我们认为在制定银行稳健性政策时值得考虑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在我国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中,银行稳健性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响应存在差异,因此政策可避免出现“一刀切”,可以针对银行是否上市制定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否则一味的提高或降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仅难以银行稳健性,而且可能带来冲击。第二,针对非上市银行,在不同的资本充足水平下,银行稳健性对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存在两种相反的响应,因此监管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了解其已有的资本充足水平的高低,以防政策效果与预期偏离。第三,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引导和监督,积极建立类似宏观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等常规监管制度,全方位地促进银行稳健性,积极关注杠杆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第四,在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各项创新提升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对其杠杆率及各项表外业务进行合理的引导与限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并要重点关注其资本充足率水平。第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银行经营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从而强化其加强资本充足水平的动机。

参考文献

[1] 方意,赵胜民,谢晓闻. 货币政策的银行风险承担分析――兼论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协调问题[J]. 管理世界,2012(11):9-19.

[2] 耿同劲. 高资本充足率一定有助于银行体系稳定吗――基于房地产调控的视角[J]. 财经科学,2012(09):11-18.

[3] 李勇,王满仓. 资本监管、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效率非对称效应――基于面板门限回归模型的再检验[J]. 经济评论,2012(02):116-126.

[4] 刘骏民,季益烽. 中国经济转型特征与中国经济运行的独特方式――中国经济改革实践中的重大理论问题[J]. 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01):75-95.

[5] 潘佐郑.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对盈利能力影响的实证研究[J]. 南方金融,2013(11):43-46.

[6] 石睿. 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金融稳定的理论分析[J]. 南方金融,2011(06):32-37.

[7] 吴俊,康继军,张宗益. 中国经济转型期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研究――兼论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效果[J]. 财经研究,2008(01):51-61.

[8] 杨熠,林仁文. 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风险越低吗――基于利率风险的考察[J]. 财经科学,2013(05):10-17.

[9] 张筱峰,王健康,陶金. 中国银行体系脆弱性的测度与实证研究[J].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29(1):29-33.

[10]钟永红. 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实证分析[J]. 国际金融研究,2014(01):64-73.

[11]Bruce E. Hansen. Threshold effects in non-dynamic panels: Estimation, testing, and inference[J]. Journal of econometrics,1999,93(2):345-368.

[12]Bruce E. Hansen. Sample splitting and threshold estimation[J]. Econometrica,2000,68(3):575-603.

[13]Christophe J. Godlewski. Capital regulation and credit risk taking: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banks in emerging market economies[J].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Archive at WUSTL,2004,409030

[14]Daesik Kim,Anthony M. Santomero. Risk in banking and capital regulation[J]. The Journal of Finance,1988,43(5):1219-1233.

[15]David Aikman,Andrew G. Haldane,Benjamin D. Nelson. Curbing the credit cycle[J]. The Economic Journal,2013

[16]Douglas W. Diamond,Philip H. Dybvig. Bank runs, 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J].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3:401-419.

[17]Faten Ben Bouheni,Hachmi Ben Ameur,Abdoulkarim Idi Cheffouet al. The Effects Of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n European Banking Profitability And Risk: A Panel Data Investigation[J]. Journal of Applied Business Research (JABR),2014,30(6):1665-1670.

[18]Fotios Pasiouras,Sailesh Tanna,Constantin Zopounidis. The impact of banking regulations on banks' cost and profit efficiency: Cross-country evidence[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Financial Analysis,2009,18(5):294-302.

[19]Frederick T. Furlong,Michael C. Keeley. Capital regulation and bank risk-taking: A note[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89,13(6):883-891.

[20]Gianni De Nicoló,Giovanni Dell Ariccia,Luc Laevenet al. Monetary policy and bank risk taking[M]: Citeseer,2010.

[21]Hyman Minsky. The financial instability hypothesis[J]. The Jerome Levy Economics Institute Working Paper,1992(74)

[22]JAMES C. HORNE.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and excesses[J]. The Journal of Finance,1985,40(3):621-631.

[23]James P. Gander. Integrating bank profit and risk-avoidance decisions for selected European countries: A microCmacro analysis[J]. Economic Modelling,2013,31:717-722.

[24]James R. Barth,Chen Lin,Yue Maet al. Do bank regulation,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enhance or impede bank efficiency?[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2013,37(8):2879-2892.

[25]James R. Barth,Gerard Caprio Jr,Ross Levine. 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what works best?[J]. 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2004,13(2):205-248.

[26]Jeroen Klomp,Jakob De Haan. Banking risk and regulation: Does one size fit all?[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2012,36(12):3197-3212.

[27]Jürg Blum. Do 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 reduce risks in banking?[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99,23(5):755-771.

[28]Kevin Jacques,Peter Nigro. Risk-based capital, portfolio risk, and bank capital: A simultaneous equations approach[J].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1997,49(6):533-547.

[29]Luc Laeven,Ross Levine. Bank governance, regulation and risk taking[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9,93(2):259-275.

[30]Manthos D. 和. Kouretas Delis. Interest rates and bank risk-taking[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2011,35(4):840-855.

[31]Michael C. Keeley,Frederick T. Furlong. A reexamination of mean-variance analysis of bank capital regulation[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1990,14(1):69-84.

[32]Moritz Schularick,Alan M. Taylor. DP7570 Credit Booms Gone Bust: Monetary Policy, Leverage Cycles and Financial Crises, 1870-2008[J].,2009

[33]Thorsten Beck,Asl Demirgü Kunt,Ross Levin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Markets across Countries and over Time: The Updated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Structure Database[J]. 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2010,24(1):77-92.

[34]Wahyoe Soedarmono,Fouad Machrouh,Amine Tarazi. Bank competition, crisis and risk taking: Evidence from emerging markets in Asia[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s, Institutions and Money,2013,23:196-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