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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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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论文

篇1

五代武人跋扈,王朝祚短,翰林的地位从唐时的顶峰跌落,政治上的作用相当有限。后晋还一度废除翰林学士,其职并归中书舍人。

宋代是翰林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继承唐、五代的趋势,翰林学士院与翰林院发展成截然不同的衙署。翰林院作为各种技能之士的待诏之所,设在皇城之外,分为书艺、图画、天文、医官诸局;翰林学士院作为草诏、顾问之臣的供职机构,设在宫禁之内,二者间地位的高下不可同日而语。其二,翰林学士院组织结构严整,官员设置从高到低依次为承旨、学士、直院、权直,不再是随意性很强的内侍群体,而是中央政府的正式机构。与之相适应的选任、降黜、员额、俸禄等各项制度日趋完备。其三,翰林制度与科举制度的关系得以确立,非进士不入翰林,由此推进了宋代文人政治的发展。

辽、西夏、金、元,都是以少数民族为统治主体的王朝,它们程度不同地学习汉王朝的统治体制,无一例外地承袭了唐宋的翰林制度,以此标榜文治,笼络与安置汉族知识分子。各政权中翰林机构的名称、功能不尽相同:辽称翰林院,体制与唐旧翰林院相似,院内人员、职事繁杂不一;所不同者是将国史院隶属于翰林院,开了国史、翰林合二为一的先河。西夏与金建翰林学士院,职能与宋时相似。元立翰林国史院,其职责变为以修撰国史为主。

明代翰林院的发展变化,以明成祖永乐(1403—1424年)为界,分为前后两大时期。前期的翰林院拥有唐宋翰林学士院的职能,翰林官充当皇帝的辅弼,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后期的翰林院向唐旧翰林院回归,走上了重文词、远政治的道路,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近侍机构——内阁。英宗正统(1436—1449年)以后,翰林院正式成为外朝官署,逐渐降为撰修书史、起草一般文书的普通文秘机构。

清朝以后,翰林院的性质不再有大的变化。院中无承旨,亦无学士之名,而是“定掌院学士为专官”(《清史稿》卷115“职官二”),掌院学士之外,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以及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院下有庶常馆、起居注馆和国史馆三机构。翰林院的主要职能是编修书籍,撰拟册文,为皇室解经讲史,以及充当科举考官等,与政治了然无涉,属于职清事简的文人闲职。清朝末年,实行政治改革,学校教育取代科举制度,与科举制度密切相关的翰林院日渐衰落。1911年,清朝灭亡,沿续了千余年之久的翰林制度也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无论其身份是“天子私人”还是朝廷命官,也无论其职能是参与政事为主还是掌管文辞为主,对于中国古代的翰林来说,有一点是千年不变的,即充任者多是精通经史、饱读诗书之士。特别是明清以后,基本都是进士高科之人,亦即当时知识阶层中的精英。为人熟知的历代名流如唐朝的李白、杜甫,宋朝的苏轼、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明初的宋濂、方孝孺,晚清的、李鸿章等等,皆是翰林中人。这种构成,决定了翰林群体势必对封建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作为职掌文化事业的专官,翰林首先致力于精神文化产品的创造与保存。他们中的多数人不仅通经晓史,而且立德立言,创作出无数优秀的诗赋文章,为古代封建文化的宝库增添了大量的财富。历代翰林还编撰各类书籍典册,直接担当起整理、保存与传承封建文化的责任。唐以后流传至今的大量古代典籍,多数都出自翰林之手。如宋代以“四大书”著称的《太平御览》、《太平广记》、《文苑英华》和《册府元龟》,除《元龟》外,其余三部都是太宗时由翰林学士李方、扈蒙等主持编撰的。再如明朝修《永乐大典》,清朝修《四库全书》,都由翰林负责,清朝修书的机构四库馆就设在翰林院内,修书期间先后有数以百计的翰林参加了《四库全书》的编纂。

篇2

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

二、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和评判是非的准绳

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先生说:“中国的乡土社会就是一个礼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孔子为了使人们能够自觉遵守礼的规范,就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孔子还指出了不懂礼的规范性的危害。

三、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与权力的合法性

礼对王权的维护,一是通过郊祭、封禅等祭祀之礼,使当位之君的权力合法性一再得到天地等超社会权威的认可,从而确立王权的神圣性;二是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确立君主的特权地位。礼制本身就是政治等级的产物。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等级秩序就是依赖各种礼制来维系的君主的特殊地位和权威也是通过礼制的规范予以保障的。

在古代中国,礼被视为“国家施政的标准,有礼则国家政治有轨可循,为治可期;无礼则施政无准,势将导致昏乱。”礼既足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能促使贵贱、尊卑、长幼、亲属有别,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因而,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四、纳礼入律,礼法融合,法律伦理化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善良的人情,高尚的道德是治理社会的前提。在家天下的条件下,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儒家的“在家行孝,出门尽忠”,“忠孝一体,忠为大义,孝为小义”,以及“尊尊”、“亲亲”的伦理观,便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最好精神武器,儒家的道德观融入到立法、司法活动中,纳礼入律,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并表现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综上所述,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

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维护“家国天下”统治秩序

首先,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有瓦解,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所以,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主要规范——“礼”,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所以,为了使宗法制国家的统治得以巩固,“礼”就必须寻求维护其所体现的宗法伦理精神的手段。其次,既然“礼”在未然之时对社会所需要的秩序进行了预设,那么在已然之后,对实然的状态进行干预,以回归其应然的秩序,即所谓维护预设的秩序,这也是“礼”的预设功能的自然、合理的延伸。基于以上两点,“礼”就需要寻求维护其所预设的秩序(在宗法国家来说,是维护宗法等级统治秩序)的方法。这时,“礼”就需要外在化,从其自身以外的世界寻求强制执行力。刑罚,这种曾被原始部族战争所利用的暴力手段,就被“礼”所吸收了。

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有瓦解,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所以,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主要规范——“礼”,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刑体现礼的基本精神原则,受礼制约,礼指导刑的运用,是刑的统率,礼是积极的规矩,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惩恶于已然。凡礼所许,刑之不禁,礼所不容,刑必禁之。礼与法同时为人的行为规范,其实质迥然,礼表现为治“内”的规范,法表现为于“外”的规范。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管理社会的基本模式。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徐忠明.神话思维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若干问题释证.比较法研究,1994,2.

篇3

古代文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基本由文学史和作品选两大部分组成,具有相对固定的特点。从先秦文学、秦汉文学、魏晋南北朝文学乃至唐宋元明清文学,这些文学历史的脉络基本不变,教学的内容无非是文学史中重要的作家作品及文学流派等内容。相对固定不变的教学内容若要讲出新意和变化,只能依赖于评价视角的转换和改变。而民俗文化因素的渗透与运用就是一种新的评价视角和教学思路,不仅能揭示出古代文学的内在文化含义,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从民风民俗视角切入教学,才能有效地消除学生的认知断层,从真实的文化氛围中领会作者的思想和创作意图,得到真知和教育。民俗文化的内容丰富繁杂,需要教师结合古代文学授课内容加以整理和挖掘,再配以课件、图片、实物等教学手段,全方位展示。1.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揭示讲授者能否对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民俗文化因素进行准确还原和揭示,首先关系到对作品的正确解读。尤其对于古代诗歌来讲,其蕴含的民俗文化因素往往不着痕迹,讲授者若昧于当时的风俗民情,难免有郢书燕说之失。如唐代诗人苏味道《正月十五日夜》中的名句“火树银花合,星桥铁锁开”,讲授者若不了解“星桥”为古代元宵节期间令人观赏的灯的名称,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是被灯装饰的河桥,其实星桥即是一种灯的名称。《云南府志》云:“元宵赏灯张乐,列星桥火树于道。次夕长幼挟游,爆竹插香于其处,相传以为祛病。”《宛平县志》也云:“元宵前后,金吾弛禁,赏灯夜饮,火树银花,星桥铁锁,殆古之遗风云。”可知这两句就是描写元宵节灯火的盛况,与真正的河桥无关。由此看来,古代文学教学应关注民俗资料,这样才能保证讲授知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对古代文学作品中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和揭示还关系到对作品的深刻理解。古代送别诗词中“杨柳”意象的解读和分析,讲授者通常也会提及古人因“柳”“留”谐音而折柳赠别这一风俗习惯并解读出该意象所蕴含的留念、惜别涵义,但仅仅停留在此就忽略了“杨柳”意象的其他文化内涵,从而也失去了对作品进行深层次理解的机会。笔者并不满足于“折柳赠别”这一民俗行为的介绍,而是通过引用各种文献资料进一步挖掘这一意象的深层文化内涵。如贾思勰《齐民要术》有记载:“正月旦,取柳枝著户上,百鬼不入家”;代段成式《酉阳杂俎》也谈到“三月三日,赐侍臣细柳圈,言带之免至毒”;体现佛教教义的《灌顶经》中述及禅拉比丘曾以柳枝咒龙,观音佛以柳枝沾水救助众生。受此影响,中国民间称柳树为“鬼怖木”,认为它有驱邪保平安的功能。尤其在唐代,围绕“柳”展开的民俗活动已经非常丰富,如在门首屋檐插挂柳枝,头上身上佩戴柳枝以及折柳枝送别等等。正是民间社会赋予“杨柳”的特殊文化功能及各种与杨柳相关的民俗活动,使这一意象不仅蕴含留念、惜别的含义,更蕴含着“驱凶求吉”的文化含义,积淀着深层的民族文化心理,从而成为送别诗词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大意象。再如讲解李白《子夜吴歌》中的“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或杜甫《秋兴八首》中的“寒衣处处催刀尺,白帝城高急暮砧”,可以适时地对诗句中的“捣衣”民俗进行还原:“捣衣”既不是捶衣,也不是缝衣,更不是洗衣,而是古代的一种生产民俗,具体来讲就是衣服缝制前的一种特殊劳作,把衣料放置在砧石上用木杵捶捣使之平软便于缝制。[3]同时运用多媒体播放唐代画家张萱的《捣练图》,其画面展现的唐代妇女捣衣情景和捣衣工具形制会让学生对捣衣民俗有更直观的印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捣衣多是民间女子为征人备置寒衣,常与政局动荡、战争频繁息息相关。战争越频繁,征夫越多,需为征夫制作寒衣而“捣衣”的现象越普遍,从而出现诗句中描写的“万户捣衣声”“寒衣处处催刀尺”的典型情景。在此情况下,学生自然会深刻理解作品所隐含的征人思妇的思念之情、盼归愿望以及对社会动荡、战争频仍厌恶的复杂情感内涵。总而言之,这种对作品中民俗文化因素的还原与揭示,不仅能有效消除学生的认知断层,开拓知识视野,更能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阐释文学现象,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2.从民俗文化视角对古代文学史相关问题的阐释解读古代文学课程教学内容除了历代重要作家作品的解读外,还包括各个时期文体样式、文学思潮、重要流派、文学传播及接受等相关问题的阐释与分析,这是文学史部分的重要内容。许多讲授者在讲授文学观点时容易流于单调、教条,使之枯燥、空洞,极易导致学生学习倦怠。如果能从民俗文化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和解读,讲授效果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比如讲解元杂剧这一文体时,都会提到其情节结构的大团圆模式,但多数讲授者在此并没有深入挖掘这一情节模式形成的深层原因和蕴含的文化意蕴,学生也只是机械性地记住了这个观点而已,对此并没有很深的体会。倘若对大团圆模式的成因能从中华民族崇尚圆满的世俗心理、讲究因果报应的民间信仰等角度进行阐释解读,讲授效果会得到很大的提高。[4]这样从民俗文化视角所做的阐释和解读,不仅可以深化学生对文学史基本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对拓展学生思维空间,开阔视野,实现学习广度与深度的有机结合也不无意义。

二、实践教学中民俗文化因素的应用

一直以来,古代文学课程偏于理论教学,疏于实践教学的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该门课程教学效果提升的瓶颈。在此背景下,如何增强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性,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就显得刻不容缓。笔者在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中,也尝试从民俗文化角度进行切入,注重民俗文化因素的应用,不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更有效提升了实践教学的效果。1.开展课外兴趣小组活动众所周知,兴趣既是学习的动力和内驱力,又是激发学习者创造性思维的催化剂。故而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常常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成为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也常常采用这一形式,只是如何运用该形式并取得相应成效需要教师提供视角和思路并精心组织。长期以来,笔者从民俗文化视角切入,围绕“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关系”之思路,有组织、有目的、有秩序地开展了相关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有组织”指的是在笔者带领和指导下利用qq群成立“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群,学生自愿加入,建立兴趣小组;“有目的”指的是群中话题讨论和活动开展都是围绕“古代文学和民俗文化”相关问题进行,如让群中学生利用网络资源分门别类收集整理与古代文学作品相关的民俗文献、民俗图片等古代民俗资料或描写反映民俗文化生活的古代文学作品;“有秩序”是从收集整理到分享再到问题讨论,有条不紊进行。时至今日,在qq群空间已经了兴趣小组所收集整理的与古代文学作品相关的农业生产、日常饮食、文房四宝、工艺器用、花卉草木、岁时节日、游艺娱乐、巫卜信仰等古代民俗资料和民俗图片,以及古代民俗诗词若干首。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对拓展古代文学的学习空间以及提高学生收集整理资料的实践能力也不无意义。2.进行科研活动训练一定程度的科研训练,不仅有益于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所以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活动,进行科研训练已成为高校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途径。鉴于此,笔者在古代文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中非常注重对学生进行科研活动训练,可以说是上一阶段活动的自然延伸和拓展。在经历了一系列“古代文学与民俗文化”兴趣小组活动之后,学生在产生浓厚兴趣的同时必然会对相关问题有进一步探究的愿望。这时笔者就会围绕他们提出的问题与之商讨选题,提炼角度,开展研究,并进行论文写作。经过这些科研活动的训练之后,学生已先后写出《唐诗中的冬至节民俗描写》《唐代婚恋民俗诗代表作品举隅》《古代节令民俗诗词在当代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等选题较小而不乏新颖、且适合本科生写作的小论文。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学生真实参与体验的科研活动训练,再没有其他活动形式能比这种真刀实枪的训练过程带给学生的获益大。

篇4

二、从数据统计来看古代“荼渊茶冤”的使用优势

茶文化的发展不仅推动了涉“茶”词语的发展,也推动了某些词语的更替。从汉语发展史的情况来看,后世表“茶”的单音词最终主要为词语“茶”所更替,双音词则为“茶《”所更替。这里主要来说说单音词的情况。《茶经》以前,文字“茶”写作“荼”,《茶经》以后,“茶”才逐渐替代“荼”,这个问题下文还将详加分析,此处从略。下面以《汉籍全文检索系统渊二冤》所提供的语料进行粗略统计淤,来看古代“荼”、“茶”的使用优势。从表员不难看出,古代“荼渊茶冤”的使用频率相对“骮”、“?”、“茗”、“”等占据明显的优势,说明“荼渊茶冤”是古代最主要的表“茶”一单音词。

三、“荼渊茶冤”战胜其他表“茶”单音词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知,在表“茶”义的几个主要单音词中,“荼渊茶冤”自出现以来,在使用频率上一直独占鳌头,将其他几个词远远甩开。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词在承担“茶”义上功能职责不一样。“荼渊茶冤”是古今表“茶”义的主要单音词,而“骮”、“?、“茗”、“”等虽也有“茶”义,但这几个词称代“茶”时要么是别称,要么是泛称,不如“荼渊茶冤”主称“茶”功能强大。其中“骮”、“?”是“茶”的别称,如《汉语大词典》院“骮,茶的别名。”又“?,茶的别名。”又“唐陆游《茶经窑事》院耶蜀西南人谓茶曰?。爷”眼远演“?”可能最初是蜀西南一代的方言俗语。“茗”、“”二词是“茶”的泛称,《说文窑骲部》院“茗,荼芽也。”眼苑演《尔雅窑释木下》“骮,苦荼”郭璞注院“今呼早采者为茶。晚取者为茗,一名。”眼远演《汉语大词典》院“,晚采的老茶。亦泛指茶。”眼远演别称及泛称之类词的使用频率显然很难与主称匹敌。另外,“骮”、“?”二词的词义也较多,这也不利于其“茶”义使用的频率,意义太多会造成使用者及读者选择和区别的困难。“骮”的意义除表“茶”外,又有他义,如《汉语大词典》院“骮,即楸,落《乔木》”“用骮木荆条之类制成的刑具笞打。”眼远演“?”的意义除表“茶”外,也有他义,如《汉语大词典》院“?,草香。”眼远演“荼”虽然也有“苦菜”等义,但后来“荼”产生“茶”义后,读音也发生了变化,专门出现“糟澡佗”音,这样有助于与“苦菜”等义之“荼”的区别。

四、从数据统计来看“茶”对“荼”的使用优势

下面来说说“荼”与“茶”的关系,上文交代过,二者其实是一种文字关系,即古今字的关系,而非词语之间的关系。唐代陆羽《茶经》以前没有“茶”字,自《茶经》中将“荼”省笔作“茶”,“茶”字才出现,郝懿行《尔雅义疏》院“今茶字古作耶荼爷噎噎至唐陆羽《茶经》始减一笔作茶字。”眼愿演“茶”字虽然出现较晚,但其使用频率却自唐代开始就居高不下,据粗略统计,《茶经》中“茶”字共出现员员园次,表“茶”义的“荼”字仅出现源次,且都出现在《七之事》中《本草窑菜部》的有关引文中曰又如《全唐诗》中,“茶”字共出现缘猿源次,表“茶”义的“荼”字仅出现员远次。为了更直观说明问题,下面仍以《汉籍全文检索系统渊二冤》所提供的语料进行粗略统计,来看看“茶”对“荼”的使用优势。从表圆不难看出,自唐代起,“茶”的使用频率相对“荼”占据了绝对优势。“茶”字出现后,虽然最初一段时间可能“茶”、“荼”大量兼用,但从表圆统计数据来看,显然很快“茶”字就战胜了“荼”字,表“茶”义的“荼”也就逐渐淘汰了。唐以后只有少数用“荼”的情况,如《三宝太监西洋记》第二十九回院“然后你下山去,去不上一盏热荼时候,翻身折回来。”而“茶”字则常见于文献之中,如白居易《北亭招客》院“小醖吹醅尝冷酒,深炉敲火炙新茶。”储光羲《吃茗粥作》院“淹留膳茶粥,共我饭蕨薇。”王维《河南严尹弟见宿弊庐访别人赋十韵》院“花醗和松屑,茶香透竹丛。”项斯《早春题湖上顾氏新居二首》其一院“劝酒客初醉,留茶僧未来。”《祖堂集窑一宿觉》院“屈老宿归房里吃茶,还得也无钥”《祖堂集窑荷玉》院“师云院耶大家吃茶去。爷”吴礼之《浣溪沙窑橄榄》院“荐酒荐茶些子涩,透心透顶十分香。”《西游记》第九十一回院“及至关东厢,见那两边茶坊酒肆喧哗,米市油房热闹。”《海上花列传》第二十九回院“爱珍亲自移过两碗茶,放在烟盘里。”《七侠五义》第六十回院“他闹了个吃饱了食困,刚然喝了点茶,他就张牙咧嘴的哈气起来。”《文集窑家教篇窑寄回圈改之文》院“去年寄来之茶,不甚好也。”

篇5

2外来的“和尚”也许会念经

既然我们不能用传统的思维来理解风水学,不妨以外来的“和尚”的认识来理解,用更加现代、简洁的解释更通俗易懂一些。英国传教士伊特尔《风水、古代中国神圣的景观科学》中写道:“在我看来,风水无论如何是自然科学的另一种名称。”伊特尔对古代风水元素中的“理”、“数”、“气”、“形”,归纳为“自然法则”、“自然数值比”、“自然气息”、“自然外形”。通过四个角度解释了风水所依据自然的基本面貌。同时,伊特尔也一针见血的指出了风水发展中的遗憾:“在一代代的传承中,不再通过实践分析来解剖自然,或者真正科学性的研究一直未得到应有的地位”。简单的来说就是初级的、淳朴的认识没能以实验来推导,而是以一种经验的逻辑来无限的推广,是一种没有发展成熟的古老学科。日本学者郭中端在《风水:中国的环境设计》中指出,在中国的农业文明中,人们的生活、耕作、收获与天地间的关系非常紧密,这种天、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局限于克服自然界的影响,进行再创造,而是逐渐的产生了对天地万物的信仰和向自然学习的一种生活态度。如果抛开风水理论,就很难理解中国传统建筑的真正奥妙所在。关于风水,我们除了想古人学习有用的东西之外,在风水诞生之初的一种向自然学习的态度,更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英国近代生物化学家和科学技术史专家李约瑟,一个地道的中国通。他在《中国的科学与文明》中谈到:“中国人不仅根据天象来占卜,也相土或风水来卜地。风水产生的深远影响,已比占星术更为近代学者所注意。风水与占卜不同,从罗盘发明,可以认识风水的重要性。在许多方面,风水对于中国人民是有益的,如它提出种植树木和竹木以防风,强调流水近于房屋的价值。虽然在其他方面十分迷信,但它总是包含着一种美学成分,遍中国农田、居室、乡村之美,不可胜收,都可藉此以说明。”李约瑟谈到了风水对于科技的贡献“当欧洲人甚至连指向性都还没有听说过时,中国人就已在为磁偏角的起因而操心了”,肯定了风水的确在很多方面对于人类史有益的,也清醒的认识到它存在说不清的迷信,并且出人意料的从美学的角度来衡量的风水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同样是封建社会,欧洲的中世纪城市,逐步自然发展到了一种有机的城市尺度,场所的感觉适宜人的心理及尺度,但是这是一种自然的发展结果,并未有过实际系统的研究,而在中国在探究居住环境领域却形成了一套相当实用的理论,同时这种理论与儒家、道家思想的结合形成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文美学,比如我国的古建筑群的布局,古典园林,都有着虽由人作、宛若天开的效果。牧尾良海对风水的定义:“当人们在构筑都城、住宅、坟墓等建筑物时,对构成所择地点环境的大地自然的形式、方位,流泉的有无以及它的形态,地表下的精气(龙脉)的优劣吉凶,整个局面的阴阳调和程度等,进行观察判断,寻求各种条件尽可能优良的佳境胜地,包括上述种种理论和方法的思想的体系,即是风水思想。”牧尾良海的这一定义,把握住了整个风水的思想。

篇6

范曾先生《王国维和他的审美裁判》一文中也有对天心、道心的描述:“叔本华的名言:‘天才者,不失赤子之心者也。’……是则赤子者,天也、道也、佛也,这是一个带有哲学意味的概念,亦如本人《庄子显灵记》中之太始,亦一童子也,而其上下天地、通达古今,无物不窥、无理不达,亦与尼采之赤子同为一理想之概念也。”③这里的“赤子之心”、“太始”都是指纯粹的“道心”,是能上下天地、通达大道的本然心性。刘勰有云:“生也有涯,无涯惟智。逐物实难,凭性良易。傲岸泉石,咀嚼文义,文果载心,余心有寄。”亦指道心。无论就中国古代的文学史、艺术史,还是就整个文化历史而言,“文以载道”都是一个极重大的命题,纵观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文艺始终与“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直接影响着中国文艺,也是形成中国民族文化心态的重要因素。道为第一义,艺为第二义,“文以载道”始终是文艺的理想模式。北宋理学家周敦颐第一个标榜“文以载道”,这个观点是从荀子、刘勰、韩愈等人的“文以明道”“文以贯道”发展而来的。荀子将“道”看作是客观事物的规律;刘勰在《原道》中明确提出“道沿圣以垂文,圣因文而明道”;韩愈以儒家“道统”的继承者自居,尊崇古道,重“道”不轻“文”;周敦颐在他的《通书文辞》中提出“文所以载道也”,强调了“圣人之道”,有重道轻文倾向。明末清初的黄宗羲提出“文之善恶,视道合离”,他的“道”不同于理学家脱离实际、空谈心性的“道”。清代章学诚在他的《辨似》中总结了文道关系的论争,说“盖文固所以载理,文不备则理不明也。且文亦自有理。”提出了文道统一论,文由此可代表艺术文化,道可泛指各个历史时期的思想道德、理念精神和文化心态。道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有着不同内涵,但其本质只有一个,就是宇宙存在运行的大秩序,具体到某个领域则各有具体含义。文以载道之“道”既包含了内容上的精神之道,又包含作品形式之道。与中国文化言说方式相比,西方艺术哲学常常是用一具体称谓将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某些术语内容具体化。法国史学家兼艺术批评家丹纳在他的《艺术哲学》中提出艺术“作品的产生取决于时代精神和周围的风俗”,认为这是艺术品产生的规律。实际上他便是应用了道在具体时代具体领域的含义,只是“道”在他的表述中被叫作“时代精神”,丹纳本义指某个时代大多数人的思想感情和精神理念。但这种比附理解虽具体但却已经失去了内容的丰富了。

再如现象学美学家莫里茨•盖格尔的美学思想中,真正能理解、创造和欣赏艺术的人必须能将自我提升到“存在的自我”⑤的高度,在这里,它能排除生命的自我与经验性自我的干扰,能以“静观”的方式观照艺术。在盖格尔看来,“它(静观)为了使自我能够通过领会事物而超越自身、为了使事物的特性所产生的效果能够渗透到自我的实质,它使事物和自我之间保持了距离。因此,艺术体验是对存在的体验,它与人对上帝和命运的宗教关系,与形而上学知识、与一个人和另一个人之间的存在纽带,与从存在的角度对那些客观价值的服从处在同一个层次上———这也就是说,它与其他这四种重大的生命趋势(其中每一种趋势都以它自己的方式拥有存在意味)共同存在。”④只有这个层次的自我才能时刻保持着心灵情态的自由,才能无时不追逐天地的大美与艺术的真谛。事实上,这种状态也如同与人心时刻不离但却截然不同的“道心”的高度。“人心”与“道心”之论是一个古老的命题,所谓“人心惟危,道心惟微”。且不论“人心”与“道心”、“危”与“微”是相对立或相统一,只就这种并举的言说方式而论,它为“志于道”者提供了努力的方向。程子解释说:“人心惟危,人欲也;道心惟微,天理也”。朱子在《观心说》中说:“夫谓人心之危者,人欲之萌也;道心之微者,天理之奥也。心则一也,以正不正而异其名耳。惟精惟一,则居其正而审其差者也,绌其异而反其同者也”。“道心”是一种美学原则,也是一种人生修养境界,达“道心”,便能“诚”———“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所以,趋向于“道心”,永远是世人追求和实现自由的方法。

二、艺术之“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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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礼文化在端午节礼盒包装中的应用策略

一是深入思考包装策略,注重端午节元素的转换与应用。设计师通过调查,掌握商品在市场的最佳定位,思考营销方面、功能方面及客户目前的发展情况,考量成本架构的运用,经多方深思规划后,才能设计出符合业主与消费者期待的商品内涵与价值。端午节包装虽然需要运用传统元素,但这些元素与结构都是被塑造出来的形象,通过端午节礼盒的传统元素转换成符合商品属性与现代感的包装,才能真正让消费者产生共鸣与真实性。二是注重成本控制,创造商品价值感。企业与设计师必须将商品的销售视为责任,根据产品的特性规划出适用的包装或赠品等相关设计品,并共同制定出合理的价格,让企业与消费者都能满意,切勿为了赚钱而要求企业发展不必要的设计品,丧失业主的信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价值比价格更为重要,通过商品的组合或设计去教育消费者并创造商品的价值感,让消费者除了购买商品外,也购买到一份期待与满足。三是礼盒包装应先了解企业的品牌定位后再进行包装规划,进行前应先对礼仪文化进行深入了解后,寻找适切的地方特色视觉设计元素,运用大小比例应以视觉美感为优先考虑。色彩运用应从产品特性与礼仪文化中寻找恰当的色彩计划,才能让包装与文化有直接的印象连接。包装材质的运用可以从地方产物与文化特色中寻找合适的材质,才能使消费者与礼仪文化紧密结合。在进行礼盒包装设计案时,设计工作者应有搜集文化信息的能力,在充分对该礼仪文化背景与特色有所了解与认知后,在进行礼盒包装设计的规划才能展现礼盒的独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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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摘要: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这个论题,自清末变法修律至80年代法学复苏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视传统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传统文化的积淀,对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国意义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参考文献

[1]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法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庆明.中国民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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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环境建设永州历史上人文与自然紧密结合的第二个特色,是在当地的文化环境建设与道德人文追求。这也形成了永州历史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即古人是通过“自然”来“作文章”的。这一特色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一,在永州“悟道”的先贤皆从这片广阔丰美的自然之中获得灵感。不论远古的舜帝、唐宋的元结、柳宗元、周敦颐、以及后来众多的明清名士,无不如此。他们的文学和哲学思想,皆从对自然的观察和感悟中生发出来;他们的成就离不开永州的自然,也恰恰得益于永州的自然。以唐宋两代永州的大量贬官为例,贬谪对他们的人生而言乃莫大之不幸,但这里丰厚美好的自然山水却又抚慰了他们,陶冶了他们,成就了他们;而他们也为永州创造了深远的文化。其二,文化的传播在永州也是通过“自然”。永州以“天然碑林”闻名,被称为“石头上的文学史”②。何以会形成这样的特色?正是因为古代的文人墨客以其石奇石多而愿将他们的道德理想、人文追求以石刻的形式永远留在自然之中,永不磨灭。因此“自然”也成为一种精神、文化的传播媒介。后人慕名而来,看到前人的印记,读到他们的思想,有感而发,撰文刻石;后人再来,再读,再刻。如此往复,精神一点一点流传,文化一点一点累积和创造。因此可以说,永州的文化、精神与道德,不仅仅是用书本传播,更是通过自然——准确地说是千百年来不断被“人文化”的自然——来传播的。其三,历史上永州的文教设施建设也充分表现出与自然环境的紧密结合;这也说明文化教育事业在当地极受重视的历史传统。永州古代的学宫、书院数量巨大,笔者曾专门论述这些文教设施的选址和建设是如何苛刻地追求理想的地势、水形,以及对周围自然环境要素的充分利用与契合③。其中,清代邑人樊名世对在一风景极为美好之地——东溪——兴建书院的阐述令人印象极深。他说:“其形胜如此,匪惟于禅居宜,而于吾儒之游亦宜。……旷与奥与,于吾儒心性之学实有所裨。……旷与奥与,于吾儒技艺之学,更非无补。后之学者游于斯,必于斯有起不徙。形胜娱观己,此所以为最也,所以难已叠葺也。”④用今天的话来说即:风景如此美丽之地,不仅适宜建设寺庙,当然也适宜建设学校。美好的风景对儒生的心性之学有益,对技艺之学也有益。后人在这里学习,如何会没有所得、没有成就?这么美好的地方,如何能不建学校呢?事实上,类似的文章在永州地区明清府县方志中比比皆是,这恰恰说明永州前人深谙优越的山水环境对于教育人、教化人有多么重要的意义;也说明他们懂得应该把最好的地方用来兴修学校、进行文化建设。这次调研中我们看到,政府花了很大力气将原来萍岛上的萍洲书院整修重建,作为永州文化的研究与传播场所,算是对这种文化传统的延续,值得提倡。综上,永州的文化传统是与它的自然环境不可分割的;我们必须从这个层面上来认识,才能体会永州的文化特色。然而在近几十年来的城市规划建设中,全国很多地方政府和规划设计从业者忽视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与文化环境建设,造成了许多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文化传统的断裂、城市环境缺乏整体的精神文化追求等问题。当然这也更突显出永州历史文化传统的珍贵。尤其在本届中央政府大力倡导传统文化继承与创新的形势下,永州更应该充分地认识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创造性地继承与发扬。

(三)风景发掘建设永州历史上人文与自然紧密结合的第三个特色是在风景的发掘与建设。其中最值得称道的两个事件,乃柳宗元的《永州八记》与宋代的《潇湘八景》。前者是中国古典文学史上山水游记的经典之作,也是柳宗元在永州从事风景开发与设计的完整记录。如果说是《永州八记》使永州之名终为天下人所知,那么这“名声”正在于当地奇异之山水、及柳子的慧眼识珠、非凡发掘之功。后者乃明清风靡全国的“八景”文化之源头。为何“潇湘八景”会有如此广博深远的影响?以前不甚理解,但当第一次亲临潇水之上,耳边回荡起北宋欧阳修“画图曾识零陵郡,今日方知画不如”①、南宋陆游“挥毫当得江山助,不到潇湘岂有诗”②的感叹,则略有所懂。“潇湘八景”,开启了后世地方以“八景”形式整合当地风景资源、并进行文化传播的重要模式。上述的事实足以说明永州在中国古代风景开发史上的重要地位。永州的风景发掘历史中又蕴藏着怎样的人文精神?从元、柳的文章里,我们可以读到他们是怀着怎样的心情去发掘风景的:这是一种“不忍”——不忍心美好的自然无名地淹没在荒野中,所以“不能不”将其发掘,为其命名,施其建设。这一方面因为永州的自然风景资源实在太美好、太丰富;另一方面则得益于儒家思想中“人与天地参”、“赞天地之化育”的伟大精神,即人有责任及能力帮助自然之化育,发现其美,点化其神。元、柳的行为后来在永州地区也形成了相当深刻的风景发掘传统,历宋元明清,大量的风景地被发掘和建设,并伴随着文化的传承与创新③。因此,今天我们不能单纯只看到永州的自然环境如何之美好,而更要看到它们如何吸引诸多名士将他们的情感、思想、信念都一点一滴融入到这个自然之中。这个“人文化”的自然、丰富厚重的自然,才是永州自然独有的魅力与特色。综合上述三个层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永州传统人居环境营建的精彩之处正在于其人文与自然恰到好处的结合。因“巧”而“妙”。从现实的角度看,这正是古人留给我们最宝贵的历史文化传统和财富。今天永州的城市建设如能继续巧妙地选择自然,充分地利用自然,适度地修补和加强自然,那么其文化传统之精髓即得以传承和发扬;反之如果今天忽视对自然环境应有的尊重与协调,一心只想高楼大厦的现代都市景观,那么永州的历史文化特色将被弱化甚至消失。

二、名城申报不是终点,未来城市建设更应侧重文化环境创造

今天永州能珍视自我的历史文化价值,积极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并作了许多相关的研究与保护工作,非常值得赞许。但名城申报绝不是一个终点,而是未来城市规划建设的新基点、新起点。如何把握未来的发展方向,今天需要慎思而笃行。在2007年中国文化遗产日由国家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举办的“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上,吴良镛院士针对历史文化城市保护与发展问题提出了“积极保护,整体创造”的八字原则④。这一观点针对过去的单纯保护而言,强调应将遗产保护与建设发展统一起来:不仅保护遗产和文物建筑本身,更要维护历史文化环境的整体秩序,使新建设尊重所处环境的历史文脉,并加强原有文化环境特色。技术方法上,整体创造并非复旧,而鼓励在尊重历史、尊重整体秩序的前提下适度创新。吴氏常常谈到绍兴“兰亭”与武昌“黄鹤楼”的案例。兰亭因王羲之而久负盛名,然而今日兰亭早不在东晋旧基,而是明嘉靖十七年在原天章寺北择地重建;本是“伪古董”,然“经康熙乾隆之游幸与题记,今日已成地地道道之真古董矣”⑤。武昌黄鹤楼历史上更是九毁九建,每次设计均依当时之审美与创造有所不同,但并不损伤其作为重要文化地标之真实性与深厚价值。此二例旨在说明,文化环境不仅是前人创造的,更需要后人的继续创新。所欲“整体创造”的正是一个既延续历史文脉又反映时代精神的文化环境。这也正是永州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过程中及申报成功之后,需要不断思考与着力之处。并且,必须把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与文化环境的创造统筹考虑,放到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来思考。因为文化经营与文化环境营造不仅是永州历史上的宝贵传统和突出特色,必须继承;也是永州未来城市经营与发展的巨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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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作为美学范畴的“意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这时的“意境”理论还未被概括出来,但在现实的艺术创作中早已出现了“意境”。清人潘德舆在《养一斋诗话》中对《诗经》进行评价说:“《三百篇》之体制音节,不必学,不能学,《三百篇》之神理、意境,不可不学也。”①由此看来,清人潘德舆认为《诗经》有意境的存在,并认同意境的重要性。魏晋南北朝时期美学思想中所出现的诗味说、言意论、形神论等都对意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相当盛行的“诗味说”,以“味”论诗。如陆机在《文赋》中说:“阙大羹之遗味。”这是用羹汤遗留在嘴中的滋味来比喻诗文的艺术韵味。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曾多次以“味”论诗文,他所说的“味”,与艺术的善于描述丰富与真挚的情感、表达言外之意等都有密切联系。钟嵘的《诗品序》中也强调诗歌要能达到“滋味”醇厚的目的,使人产生美感的余味要有“滋味”。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诗味说”与“意境”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事实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诗味说”确实为后来“意境”理论的孕育与发展做出了铺垫。“意境”说的正式提出是在唐代,由王昌龄的《诗格》中开启先河。

诗有三境:“一曰物境。欲为山水诗,则张泉石云峰之境,极丽绝秀者,神之于心,处身于境,视境于心,莹然掌中,然后用思,了解境象,故得形似。”“物境”就是指诗人的头脑中所产生的山水之境象。它是由主体对客观景物的观照而产生于实景之中的心物交融的一种境界。“二曰情境。娱乐悉急,皆于意而处于身,然后驰思,深得其情。”“情境”是作者内心感情体验和生活感受之境。它是诗人用心灵观照生活、体验生活而产生的。“三曰意境。亦张于意而思之于心,则得其真矣。”“意境”是指诗人头脑中的思想意识之境,是诗人内心深层的体验并在体验中发展与升华的界域。但这与后来的文论中提及以情景交融为基本内涵的意境是不同的概念,它侧重于主体的精神状态。皎然的《诗式》中多次提到境和境象等概念,可见他对意境理论进行过深刻的思考与探讨,如“文外之旨”、“情在言外”、“采齐于象”,由于皎然受佛学影响,他所提出的境和境象与禅学是有一定关联的。权德舆也明确提出了“意与境会”,这并不代表意与境的简单结合,而是含有意境浑融,含蓄蕴藉和发人想象的意思。他初步概括了意境理论的基本特征。权德舆与皎然一样,他的意境和禅宗学说有密切的联系。中唐刘禹锡的诗论开始提到意境,他在《董氏武陵集纪》中说:“诗者其文章之蕴耶?义得而言丧,故微而难能,境生于象外,故精而寡和。”这个观点的提出对“意境”论的创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刘禹锡的意境观也受到禅宗境界说的影响,通常把诗和禅相提并论。晚唐司空图在吸取前人“境界”说成果的基础上,在的《二十四诗品》中提出各种境界,即如何创作出“雄浑”、“高古”等境界,比较深入地体会了意境的基本内涵,创造性的提出了“思与境偕”说,指诗人在创作审美过程中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契合,创造出“意与境浑”境界的作品。对于境界理论的产生,佛学禅宗境界说可以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虽然没有较可靠依据认定王昌龄的“三境”说是否受了佛学境界理论的影响,但是,中唐诗僧皎然提出的“取境”“造境”“缘境”说则肯定来自佛教境界观的启发。皎然以后,虽然诗论家们对“境”的理解各有侧重,但以“境界”论诗蔚为风气。如唐人权德舆的“意与境会”(《全唐文•左武卫胄曹许君集序》);刘禹锡的“境生于象外”(《刘禹锡集》之《董氏武陵集纪》);晚唐司空图的“思与境偕”(《与王驾评诗书》)等这些唐代诗文人的观点中来看,都或多或少受到过佛学思想的熏染和影响。宋代对意境理论的采用已经开始广泛,对“意境”理论有所突破的分别是苏轼、释普闻、严羽等。苏轼是继承了司空图关于“思与境偕”的思想,认为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是“采菊次之,偶见南山,境与意会。”③释普闻在《诗论》中强调“意出于境,意与境合”,这也是对于境界论的一个颇有价值的说法。

篇11

【中图分类号】:G423.07【文献标识码】:A

古代文学课程是本科院校中文系的一门基础课程,也是传统课程。从长期发展看,虽然古代文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但不能否认的是,由于古代文学课程本身的非功利性,不与学生就业发生直接关联,学生学习古代文学的兴趣有所下降。不少学校以此为依据,大量缩减古代文学学时。以湖南科技学院新闻传播系为例,2013年上学期前,《古代文学作品选读》开设了两个学期,每学期48学时,但2013年下学期后,古代文学课程缩减至一个学期,每学期32学时。

不仅湖南科技学院如此,其他一些本科院校,甚至以文科为主的本科院校,古代文学课时也大量减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课程的合并,大多数院校将原来分开的《古代文学史》和《古代文学作品选》合并为一门课程,而在学时的分配上,却没有做相应增加,这实际上导致了古代文学课程的减少;二是授课学时的直接减少,在上个世纪前十年,不少院系古代文学开设在四个学期以上,进入本世纪,大多数本科院校缩减至三个学期。但即使如此,许多学生仍然认为古代文学课程太多,希望进一步缩减。

一味地迎合学生的要求,不一定会带来好的教学效果,不少人发现中文系学生不像中文系学生,没有应具有的文气。他们进入工作单位后,也开始面临一系列问题,师范类学生教不好古代文学,文秘类学生写出来的文章缺乏文采。忽略了中文系学生基础课程的学习,导致了学生参加工作后后劲不足。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学生对古代文学学习兴趣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又要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古代文学课程改革,其实也就是要解决这一矛盾。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不少学校开始对古代文学课程进行了改革,改革的结果有成功,也有失败。其中,复旦大学古代文学课程改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果,现简单介绍如下:复旦大学目前从事古代文献或文献学研究的教师有22人,《中国古代文学》作为基础课开课三个学期,合计118学时,6学分。复旦大学古代文学学科在海内外享有崇高声誉,但在基础课程的开设上,似乎名不副实。实际上并非如此,它除了基础课外,还开设了大量与古代文学或文化相关的选修课程,主要有:《唐代政治与文学》《中国文学史料学》《文化新诗学》《屈原与世界文化》《中国古代游侠文化与文学》《商人与文学》《中国古典传记文学研究》《古代文学批评方法论》《中国古典美学》等,另有《东亚古代文学关系史》《东亚汉文学史》《女性文学研究》《中外文学比较研究》等选修课程与古代文学紧密相关。这样的改革,无疑极大促进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有利于培养学生学有所专、学有所长、学有所好。

南京大学也是如此,在开设四学期《中国古代文学》之上,又开设了《古代文化史专题研究》《校雠学》《近代学者治学方法》《唐宋笔记研究》《石刻文献学》《佛道二藏文献研究》《辞赋研究》《诗经研究》《楚辞研究》《史记研究》《文选研究》《文心雕龙研究》《杜诗研究》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古代文学》也开设了四个学期,另外还开设了《中国古代散文研究》《先秦韵文研究》《汉赋研究》《研究》《六朝诗歌研究》《陶渊明研究》《宫体诗研究》《唐诗传播研究》《明清小说研究》《古典文学学术史》等。这两个学校在开设《古代文学》时,同时开设相关选修课程,做到基础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极大加深了学生对所授课程的理解。湖南师范大学则把《文献学》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结合起来,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

这些高校古代文学课程设置的成功经验对于我校中文专业古代文学课程的设置具有一定借鉴和启发作用。湖南科技学院古代文学学科有教师16人,学科建设分四个方向,即先秦汉魏与舜文化研究、唐代文学与柳宗元研究、宋元文学与周敦颐研究及明清文学与潇湘文学研究。《中国古代文学》作为基础课程,开设了五个学期,除此之外,还开设了专业任选课《中国古代诗词专题》《柳宗元研究》《研究》《民间文学研究》《红楼梦研究》《中国古代散文专题》等课程。古代文学教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与一些重点院校的中文专业相比,本校古代文学课程设置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课程的设置与地域文化结合不紧密。湖南科技学院是一所地方本科院校,所处地永州地方文化丰富多彩。古代文学学科建设的四个方向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从研究层面看,舜文化研究、柳宗元研究、周敦颐研究、潇湘文学研究在省内乃至国内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然而课程的设置却处于滞后状态。除开设了《柳宗元研究》外,其他与地方文化结合紧密、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且能与《中国古代文学》相互补充的课程却没有开设,古代文学的地域特征得不到彰显。

其次,课程重复开设现象严重。《中国古代文学》在本校开设了五个学期,每个学期48学时,合计240学时。这一学时量,是复旦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的2倍多、南京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的1.7倍,《中国古代诗词专题》《研究》《红楼梦研究》《中国古代散文专题》等课程虽在这些学校有所开设,但由于他们基础课学时较少,开设这些,是对基础课程的一个有益补充。但我校基础课学时充足,所授内容与选修课程重复严重,如《诗经》《红楼梦》等在《中国古代文学》中都作了重点讲授,再开选修课程,学生受益不大,故学生在选修课程时,开设的课程学生选课率不高。

再次,应开设的一些课程没有开设。由于师资的缺乏或其他原因,一些基础课程讲授较少,而目前国内研究已经成熟的一些课程得不到开设。如文献学在许多重点本科院校中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学科,有专门的教师队伍,但在本校,文献学不仅没有成为独立的学科,甚至连课程也没开设,结果导致了许多学生在写作论文时所引文献错误百出,对于以后走上工作岗位后思维条理是否缜密也有重大影响。

针对本校古代文学课程设置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加强与本土文化紧密相关的课程建设,对于已具备开设条件而未开设的的课程,应及早开设。就本校中文专业而言,《舜文化研究》《周敦颐研究》都已具备了开设的条件。《潇湘文学研究》《永州摩崖石刻研究》稍显薄弱,但也可以以教促研,只要有老师愿意开设,就应及早开设。这些课程的内容,基础课程涉及较少,又与永州本土文化紧密结合,可以把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紧密结合起来,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使培养学生较好适应永州地方经济文化建设,是对基础课程的一个有益补充。

二、调整已有课程机构,优化课程设置。对于选修课与基础课重复严重的现象,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进行调整。或者缩减基础课学时或学年,或者减去与基础课重复严重的必修课。这样,既能为学生节约大量的时间以选修其他课程,又能有效避免因授课内容重复而导致学生选课率不高的现象,这样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同时,在优化课程设置时,要注意师范方向和文秘方向的差别,这不仅要体现在专业限选课上,同时也要体现在基础课的授课上,要适当把握好不同方向的学生在史集作品的讲授上时间分配的不同,从而有效培养出具有不同技能的不同方向的学生。

三、增开专业选修或必修的课程,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一些与古代文学学科关系紧密,与《古代文学》相互补充的课程,如果在师资力量具备或可以具备的条件下应及早开设。如《文献学》《校雠学》等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早增设。另外,基础课程较少涉及,但在国内已经成熟的课程可以增设。如《老庄哲学研究》《文选研究》《文心雕龙研究》《敦煌文献研究》《历记小说研究》《禁毁小说研究》《域外汉文学研究》等都是可以增设的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将极大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