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17 17:54:32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1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2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二、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

(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3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4

所谓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收。与绿色税收的概念相对应。绿色税收制度,包括绿色税收法律制度及税款征收管理制度和税收考核评价制度。

1绿色税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绿色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宏观税收调控作用的突现,世界各国已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绿色环境税收”理论得以实行.于是顺应世界潮流的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绿色环境税收制度最早在欧洲诞生,瑞典1988年第一次赋予绿色税收这一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以法律形式,随后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等国也先后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和荷兰还征收水污染税,用于保护水资源。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90年代初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和美国相继开征了碳税。例如,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此外,还有噪音税、固体废物税等保护环境的税收。环境保护在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受到重视,亚洲、非洲、拉美等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征绿色税收.或对原有税种进行“绿化”使之具有环保功能。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会议认为污染者应该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国家当局应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成本.并且适当照顾公众利益.而不扭曲国际贸易的开展,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产品征税。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马拉喀什签署最后文本的前夕.gatt决定成立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力求使环境问题的处理制度化。该委员会在工作计划中拟首先考虑的问题包括为达到环境目的的收费和税收。1997年12月,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呼吁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各国除了使用直接干预和硬性规章制度等传统政策工具外.还采用绿色税收和排污许可证两种政策.其中绿色税收是目前各国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

归纳起来,国外实现的绿色税收有如下特点:

1)有着相同的国际依据 率先实行绿色税收的国家,其绿色税收的征收和改革措施都以《京都议定书》和其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协定为共同依据。oecd和欧盟成员国已经在绿色税收改革方面提出许多新措施.这些组织已经成为各国进行绿色税收改革讨论和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

2)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是绿色税收改革的关键实现环境目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对目前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征税。但是.由于很难准确地测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所以该税是按照排放气体中碳的估算含量来征收的.这样就使各国的绿色税收税率差异相当大。

3)绿色税收具有环境目标和收入目标获取收入并不是实施绿色税收的主要目标.因此绿色税收一般都不会取得大量收入。从oecd的数据库看,19个发达国家从绿色税收中取得的收入占gdp的百分比不足2%.其中希腊高于4%,墨西哥和美国最低.只有1%。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改革都有双重目标.一是改善环境,二是利用筹集的资金纠正其他税种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所以绿色税收具有环境目标和收入目标的双重性。

4)环境目标和产业竞争之间的关系在绿色税收的设计和征收中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有的国家没开征此税.又没有其他补偿措施.所以已开征绿色税国家的企业可能以公平竞争为由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免税收。这样就使得一些已开征绿色税的国家最后又放弃了一些绿色税种。如芬兰对电力部门豁免碳税,丹麦也用自愿协议取代了碳税.挪威为了应付石油部门投资的下降.正在考虑取消碳税。在缺乏补偿措施的情况下,绿色税收可能会影响国际竞争。

2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1993年以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的排污收费制度.国家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

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通过收费使环境的外部成本得以内部化。并为环保工作提供专项资金。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在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种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制约其作用的发挥。1)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2)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此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3)排污费征收管理不规范.征收率低.征收成本高.相当一部分被环保部门用来维护其机构人员支出;征收阻力大.排污费不具有完全的强制.立法基础薄弱。权威性差。4)排污费的使用不科学。原应该用于环境治理的费用被人为地挪作他用或被挤用.使用分散,周转慢.影响了治污步伐和排污费的使用效益。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涉及自然资源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殖税、农业税等,而无涉及环境保护的专门税种。在国际贸易中也没有开征旨在环境保护的绿色关税。结合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现实.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将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绿色税收制度。具有以下有利因素:1)强制性和权威性增强。税收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保证其实施.人为因素较少.有利于减少拖欠.也有利于杜绝“乱收费”现象。2)排污税收的目的在于抑制污染,而非原先的收费侧重于污染产生后的治理.有利于纳税人加大自身的环保投入.有动态的激励效果。3)有利于专项管理。用税收方式征集环保资金.有利于专款专用.增大环保的投入。4)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排污税收边际成本较收费降低。5)税收环保条款能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3.1建立专门税种

开征环境污染税。污染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退化度.实现绿色清洁生产.在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污染行为征收的环境污染税种。目前,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中国环境污染13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借鉴国际经验,污染税可细化为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3.2完善现行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实现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或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自然资源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差价征收的绿色税收种,是绿色税收主要税种之一。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31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2)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优惠.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意识。3)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纳税人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课征。

3.3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5

一、我国税收制度的现状和发展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1.绿色税收的概述和发展绿色税收的意义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和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广义的绿色税则包括收费。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和进行改进的紧迫性

(1)我国绿色税收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①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②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③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2)发展绿色税收的急迫性

我国环境污染非常严重。世界银行环境与经济专家发表的《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目前是全世界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因此,建立绿色税制、加强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多年来,我国为防治环境污染做了大量行政工作,同时,采用绿色税收限制污染的举措已初见成效,包括排污费、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绿色税种,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其中,消费税份额最大,历年来均占绿色税收总额的50%以上。200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修改后的消费税进一步融入了绿色税制的理念,对高耗能或资源型行业提高税收,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以5%税率征收消费税;鼓励高耗能行业中低耗能产品的发展,如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与此同时,黑龙江省自2006年4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首次上调,由每吨0.5元和0.6元上调至2.3元。资源税上调将会提高开采成本,抑制资源的过度开采与浪费。

总体上看,我国的绿色税收起步相对较晚,税种设计零星分散,在环境保护方面作用甚微,虽然各税种历年来均呈上升趋势,但其升幅仍然低于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绿色税收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从1995年的15.9%下降到2005年的12.6%,因此,建立完善的绿色税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对我国的绿色税收发展的思考和展望

1. 立足税制要素思考我国税收新方向

(1)从税种方向进行改革

1)增值税。增值税一直是近年来国家重点改革的对象,经过改革已由原来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改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将有益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但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为使中国的增值税模式向欧洲靠拢,还将使更多的行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农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这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引发一些负面的影响,但在改革的进程中在所难免。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自1994年税改后增速最快的税种,但占税收总额的比率依然很低,这并不是说中国经济发展缓慢,而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存在很大的漏洞。虽然个人所得税最低起征点在不断提高,但依旧赶不上经济的发展。从税制方面来说就是要加强对富人收入的监控,实现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从征收制度来讲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

3)其他新兴税种

(1)物流税。物业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流税的提出是十分有必要的。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2)环境税。当绿色、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焦点,当西方国家进入全面“绿化”税制的新阶段,当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目标日益艰巨,当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不能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税制“绿化”在我国也成为大势所趋。政府多次对加快征收环境税进行讨论研究,并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行的,但科学发展观也告诫我们要走适合自己的路而不是照搬国外。我认为环境税开展要有重点有区别的对待,对于经济发达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要制定合适当地的环境税。这样可以抑制因为经济发展而对环境的破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是适当减轻税负甚至可以给地方一些小税种的权力,适应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3)资源税。当前资源税的改革重点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而且现在提出资源税的改革有三大优势,首先是当前我国经济处在回升向好时期,这是有利时机,其次是近几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也有利于改革实施,再有就是相关行业已具备了承受能力。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背景下,我国将对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型企业进行大力调控,资源税的提出也有利于带动绿色税收的进展。

(2)改变税率积极引导绿色税收

税率一直是税收的重点话题,直接关系着财政收入也是国家调控的手段之一。政府要发展绿色税收就必须改变税率,这并不意味着财政减少,反而能提高效率增加收益。我认为应该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来改变税率。首先,就横向而言,相对于全国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税率。近年来,国家为发展经济实现先富带动后富大力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以及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在这过程中税收的杠杆作用体现无疑,同样税率也可起到这样作用。对于低污染低能耗高科技区域可以适当研究采用低税率,对于高污染高能耗区则采用高税率,以此引导绿色产业的发展,转变发展模式,降低能源浪费率。其次,相对于同区域不同行业也实施税率的差异化,甚至同行业的税率也应细致制定。以往对于能耗大的行业税率相比于节能行业体现不出两者之间的差距,今后应该采用多浪费多纳税的思想来应对。国家把大量的财力来扶持节能产业,可以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也给高耗能产业改进提供动力。同行业间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研究合理额度,超额税率大幅提高,控制能源的低利用率。税率的合理性是改革成效的关键,深入的科学研究合理的听证讨论是必经的程序。

(3)调整其他税制要素完善税收体系

相对于税种,税率其他的税制要素也是相当关键的。这其中包括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税收延期,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人等方面,从当今的时代背景出发来调整这些方面是很有必要的。

2.以科学发展观思想指导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

(1)树立绿色税收理念。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的8%左右,虽然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其力度远远不够。与国外的绿色税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在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着税费调节面过窄、调节力度弱化、调节手段单一等缺陷。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将绿色税收理念贯穿于其中,在完善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开征新税种,形成以资源税和污染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绿色税收体系。

(2)分步骤、分阶段推行绿色税收改革。从税收制度建设的进程来看,我国绿色税收应当采取污染排放税和独立型环境税的模式,即以目前所征收的排污费为基础,通过排污费制度的转型来开征环境税,而不宜在排污费之外再开征一种新税。在被征收主体上,应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而不应以购买排污单位生产产品的消费者及购买具有潜在污染性产品的消费者为纳税人。前者数量较少,征管效率较高,而且和目前的排污费缴纳主体相吻合。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则以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为税基,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来征收。同时,还应加快其他税种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税收制度,使其成为“绿色税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 实施绿色税收的前景展望

提高环境保护,强化环保经济手段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绿色GDP”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经济发展的理念已经发生变化,由此延伸,我们有必要按照“绿色税收”的思路,建立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通过税收制度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环境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与国家的税收整体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相协调,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意义重大,绿色税收是其今后发展的主要方向,相比外国的发展历程中国面临的探索之路还很漫长。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绿色税收必将引领中国税收新风向。

参考文献:

[1]顾硕秀,循环经济与绿色税收[J].时代经贸,2007年第2期,41-42.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6-0073-03

一、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必要性及效应分析

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国际上成功的绿色税收制度给我国税制的绿化提供了经验;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税制已经具备了构建绿色税收制度的条件。绿色税收制度的构建有其深刻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该制度的构建将对自然环境保护、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对整个人类资源环境的保护与改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所谓绿色税收是指基于人类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而课征的涉及环境资源的税收。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开征绿色税收主要理论依据是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支柱。一方面,外部性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中的一些低效率资源配置的根源;另一方面它又为如何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提供了可选择的思路和框架。自从马歇尔首先提出外部性问题以后,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一直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和其他学科如环境经济学、自然资源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等的发展,外部性理论也被用于解释各种经济现象。所谓外部性是指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给其他行为主体带来好的或坏的影响,并没有因此而获得收益或付出成本。外部性可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而负的外部性是经济学家研究的重点,在负的外部性存在的条件下,就出现了如何使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的问题,即外部成本内部化。

从理论上讲,造成负的外部性最终原因是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耐特曾经指出,如果财产由私人所有,并索要竞争性价格,就不会产生外部性问题,资源就会得到高效率地使用。污染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资源在利用时难以确定产权。如空气的使用就存在着非排它性问题,无法确定其产权。由于缺乏产权界定,政府就可以介入市场机制,使损害者将其活动产生的社会成本考虑进来,纳入其私人成本中去,即外部成本内部化。政府课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如英国的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著名的修正性税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后人称之为庇古税。

综上所述。外部性是解释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理论,而环境税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解决外部性问题而产生,因此,现代西方税收理论将外部性的存在作为课征环境税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二)我国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阶段,经济个体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外部性更加明显,人与自然的矛盾更加突出,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给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我国现行税制也具备了“绿化”的条件。

第一,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企业和公民对生态问题日益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以此为依托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发展的九大目标,其中就包含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受经济发展的一体化的影响更加明显,而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必然导致环境保护的国际一体化,从这几年不断召开的国际环境保护的会议就可以看出对环境的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又在不断优化税制,如新企业所得税的施行、燃油税的推出、增值税的转型等税制改革推进了绿色税收制度的构建,并为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环保的程度普遍提高,环境立法趋于完善,这为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发达国家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实践经验。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全面“绿化税制”(greening tax system)。税制“绿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征各种环境税;二是调整原有税制。

开征各种环境税主要是对废气、废水、垃圾的排放以及噪音和农业污染物课征的污染税。如美国上世纪70年代开征的二氧化硫税,芬兰1990年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法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税。前西德从1981年开征的水污染税,挪威1974年开征的饮料容器税,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的旧轮胎税,比利时、芬兰、挪威、瑞典等国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

调整原有税制主要是通过对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税的调整,具体体现在:消费税方面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率。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或能源消费附加税,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对清洁能源减税。所得税方面对环保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鼓励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加速折旧。机动车税方面主要是公车私用的税收措施调整,对节能车予以优惠以及在节能车销售上的税收优惠。

国外的实践证明,绿色税收是政府调节资源使用,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筹集环保资金的重要手段。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少走弯路。

第三,我国现行税制具备了税制“绿化”的条件。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开征了资源税,对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其次,为了避免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在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又开征了一道消费税,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如汽油、柴油等),同时将小汽车和摩托车纳入消费税的税目。2006年4月又调整了消费税,在税目中增加了实木地板、一次性木制筷子等消费品,并提高了大排放量小汽车的税率,2008年再一次调整了小汽车的消费税,并于2009年1月1日以燃油税替代以往征收的养路费等6项费用。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同样有一些鼓励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条款,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资源合理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给予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现行税制中这些具有生态保护效果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税种和税收条款为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创造了现实条件。

(三)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有其独特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税收在克服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负的外部性所导致的个体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的差异时有其独特优势:

第一,具有财政效应。建立绿色税收体系一方面将收费或行为改为收税之后,税收以其固有的特征可以为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来源和财力保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第二,具有环保效应。西方环境经济理论认为,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导致了生态问题的“市场失灵”。政府在治理这种市场失灵过程中使用的手段主要有税收、收费和津贴。税收以其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把污染者污染环境或浪费资源成本扩大化,使其得不偿失,从而达到节约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的同的。

第三,具有公平效应。在绿色税收缺失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政府通过征税,把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保要求的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各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第四,具有贸易效应。加入wto后,我国将面临更多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绿色税收体系,一方面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开发和采用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进行绿色生产,同时用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治理和控制污染,从而突破绿色壁垒,增加出口创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有害环境的产品和技术的输入成本,使其无利可图。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分析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环境税收体制。2001年加入wto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绿化”提出了新的挑战;十四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概念,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九大目标,其中第八个目标是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分税制改革15年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尽管进行了几次调整,其中影响较大的是:2006年消费税税目的调整;2008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燃油费改税利小排量小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的减免。这几次改革尽管也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问题,但仍有以下方面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改革。

(一)尚未形成绿色税制体系。缺乏全面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税收主要分散在流转税、所得税及一些小税种中,难以形成整体效应,弱化了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二)现有税制中存在对环境具有负效应的税收规定。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由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有因为是对使用煤、天然气、石油、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三)税、费调节面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鼓励节能治污、鼓励利用资源和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也只是对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征收一定标准的排污费,现行税、费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制约散滥开发资源、无偿占有、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四)调节力度弱化。国外经验已证明,污染治理投资达到gdp的1%-1.5%,环境恶化才有可能得到控制,环保状况才能大体保持在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达到2%-3%,环境质量可以得到改善。而我国目前只达到0.93%。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保的投入,1998-2002年的5年间,国家累计投资5800亿元用于环保建设,是1950-1997年投资总和的1.7倍,占同期gdp的1.29%,2003年这个比重达到1.39%。近年来这个比重虽然有所提高,但是缺口仍然很大,据有关媒体报道,近2年要实现全国36个大城市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就有670亿元的资金缺口。而且,这么大的投资量大多依赖国债资金、世行贷款等完成,若靠现行税费制度是不可能完成的。

三、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途径

(一)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种。第一,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第二,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加以限制,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2006年对消费税的改革已经将部分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木地板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对于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这些能耗大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应该在下一步的改革中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也应体现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理念。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共设施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第四,“绿化”关税。为了有效保护我国可能用竭的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国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国,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国,增加环境保护资金,应建立绿色关税。绿色关税一般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7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随之而来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与资源滥用等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制约未来发展的瓶颈。如何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将环境代价降到最低,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绿色税收”,指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税收征收、优惠政策以及各项收费。其具体实施效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税费征收过程中的征税成本和征收效率。这主要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征纳程序的简明便捷以及征纳双方的相互配合等。但在我国现行税制框架下,大部分税种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极大地影响了绿色税收的效率;收费因其缺乏立法严肃性,又经常受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其征收效率往往被人为降低。

二是所征“绿色税收”真正利用在环保事业上的比重以及利用效率。我国目前真正基于资源环境保护的税收安排主要体现在部分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但这些政策形式单一、判断标准模棱两可,容易造成企业的恶意挂靠和逆向选择行为,不但没能有效达到“绿色”的目的,反而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政策漏洞。此外,我国“绿色税收”的意义大多在于增加财政收入,税收和排污费收入都无法做到专款专用。拨给环保事业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环保部门的内部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污染治理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在这样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提高绿色税收实施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和单独的征收方案,与绿色税收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相关税种征税使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征税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主要是通过税收带来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来实现。收入效应提高了带有负外部性产品的成本与价格,降低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消费;替代效应是指征税使消费者寻找无税或低税产品消费进行对原来商品的替代。

2.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注重环境保护。给节能减排、主动治理污染的企业以税收优惠,能够通过降低企业在降低负外部性时付出的成本,鼓励企业支持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在环境保护中起带头作用,做出节能减排努力。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的部分税种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

3.通过排污收费来限制企业污染行为。

三、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整体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目标不明确,征纳双方没有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目前我国仍把经济增量和保证政府收入视为税收的主要目标,忽略了绿色税收作为一种“矫正性税收”所应具有的调节作用。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将税收视为国家单方面的任务,没有形成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机制,征税努力往往大于纳税努力,导致税收效率低下。

2.税率普遍偏低,征税范围狭窄。绿色税收应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调整消费结构,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的消费。从理论上讲,最佳的税率标准应该使边际污染、耗用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染防治成本,否则无法形成同其他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无法实现调整消费结构、刺激企业减少污染的政策目标。

此外,我国绿色税收的征税范围狭窄,很多具有负外部性的产品尚没有进入征税范围之内,例如一次性塑料产品、干电池、含氟利昂家电等;很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未通过绿色税收形式加以限制,比如过度捕捞、进口和丢弃电子垃圾、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办污染性工厂等;很多稀有资源未通过绿色税收加以保护,例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仅仅通过行政管制手段进行控制,往往存在人为商议空间大、政府寻租、地方保护等效率低下的问题。

3.体系散乱且没有做到绿色税收专款专用。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专门性税种,而是将各“绿色税收”政策散乱分布在各项税种当中。这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调控力度、降低征收效率,又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四、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简洁高效的绿色税收制度、显著的环境保护效果、稳定的财政收入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绝对完美的税种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将不同税种相结合,优势互补,同时完善制度建设,努力构建高效、环保的绿色税收体制。

1.确保环保部门与征税部门密切配合但相互独立。绿色税收是以税费征收为手段,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特殊财政政策,故要求征税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脱离单纯的增加财政收入的税收目标而实现税收对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但同时也要保证环保部门、征税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保持相对独立,防止行政干预、政府寻租等现象的产生,降低绿色税收实施效率。

2.注重环保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经济发展难免带来生态环境破坏,但环境保护应以促进经济、社会更和谐有序的发展为最终目的,为环保而放弃一切经济发展是绝不可能的。为此政策制定者应该努力寻找既能带动经济发展又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税收政策。

3.注重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例如完善交通管制、鼓励使用高新技术设备等。

4.加强征纳双方的互动,保证绿色税收专款专用,提高绿色税收利用效率。

5.完善针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加强国际间的对话与合作。应注重完善绿色税收中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制度建设,积极与其他国家就环境保护问题和绿色税收问题进行对话和合作,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政策协调,以利于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3-0184-03

[作者简介] 罗俊杰,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与法律、法经济学;(浙江 宁波 315101)

刘霞玲,浙江纺织服装学院商学院讲师,会计学硕士,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为税法学、财务会计学。(浙江 宁波 315100)

一、税收提升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正当性分析:基于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性理论

在经济学界最早比较系统地研究环保与税收关系理论问题的是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他在生产上论证国民收入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越大的命题时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的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就意味着资源的利用达到最适宜的程度。如果单靠市场机制达不到这一点,国家就应采取征税或补贴措施进行调节。在现实生活中产品的“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是经常性的,例如造成环境污染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根据庇古的观点,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厂商只关心边际私人净产出,不太关心社会净产出,寻求效用最大化的居民只关心边际私人净效用,不太关心社会净效用,这就可能使边际私人净产出(或边际私人净效用)与边际社会净产出(或社会净效用)之间存在差异。因为在私人的角度看来是最优的决策,从社会角度考虑不一定是最优的。比如,从厂商角度看生产一袋水泥的成本是50元,市场价格是70元,它可以认为利润是20元;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如果它生产一袋水泥对环境污染的损失假定是30元,那么社会成本是80元而不是50元。从厂商角度是盈利的,而从社会角度是亏损的。这种差异有时非常大,而且靠市场无法解决,应该靠政府征税解决。征税的数量应等于排污产生的边际社会成本,从而使排污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这叫外部成本内部化,后人将这种税叫“庇古税”。除了生产领域负的外部性外,消费领域也会产生负的外部性。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下面分别针对非绿色产品与绿色产品外部性问题的税收策略进行分析。

1.针对有负外部性的非绿色产品的税收策略。如图1-a,如果生产和消费非绿色产品具有负外部性,则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以MPC、MSC分别代表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该商品的市场需求决定的边际收益为MR1,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经济行为者选择的最优产量为Q1,此时MPC=MR1,而社会实现环境的最优利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时的产量是MSC=MR1所决定的产量Q2。为使产量减少到Q2,可以通过征税,使MR1移到MR2,使得MPC=MR2所决定的产量恰好是Q2。

2.针对无负外部性的绿色产品的税收策略。如图1-b,如果生产和消费绿色产品无负外部性,则私人成本大于或等于社会成本。我们假设正好MC=MPC=MSC,MPR、MSR分别代表私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经济行为者选择的最优产量为Q1,此时MPC= MPR,而社会实现环境的最优利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时的产量是MSC=MSR所决定的产量Q2。为使产量达到Q2,可以通过减免税收使MPR移到MSR,使得MPC=MSR所决定的产量恰好是Q2。

总之,外部性是政府采用税收干预行为的正当理由:即鼓励正外部性的生产和消费,禁止或遏制负外部性的生产和消费。如果一个商品的成本没有完全包含在价格中,它将被过度生产。同样地,商品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它给社会带来的全部收益时,它的生产将不足。这两种情况都将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产生低效率。而通过有差别的税收制度,可以使非绿色产品的外在成本内在化,使绿色产品的外在收益内在化,从而削弱非绿色产品的竞争力,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率。

二、税收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机制分析――基于市场均衡理论

对绿色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面从市场均衡价格理论予以分析。

1.产品绿色化过程中市场均衡点的变动

如图2,假设企业对产品的绿色化投资之前市场上对产品的需求曲线是D1,供给曲线是S1,均衡点是E1,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和Q1。现在企业对产品进行了绿色化投资,这一方面增大了企业的创新成本,使供给曲线向左移动至S2;另一方面由于绿色产品的环保性,有益人们的身心健康,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增加,需求曲线向右移动至D2,这时S2和D2相交的市场均衡点为E2,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2和Q2。现在我们来看P和Q的变化:因为产品的绿色化创新的后果是会引起产品价格的提高,所以,我们来分析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的商品P和Q的变化情形。如图2- a是缺乏弹性的商品(如大米),从均衡点E1到E2 ,P和Q均上升;而图2- b是富有弹性的商品(如小汽车),从均衡点E1到E2 ,P上升,而Q下降。

结论是:产品的绿色化创新,使供给减少而需求增加,均衡价格肯定上升,而均衡数量只有在缺乏需求弹性的产品时才上升。所以,产品的绿色化并不一定会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外在制度的推动,可增强绿色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如分别对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起到增强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作用。

2.绿色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影响

对绿色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绿色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对绿色产品生产者减免产品税或对环保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如图3所示,如果减免(或抵免)税之前产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分别为S1、D1,市场均衡点为E1,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Q1。减免税之后企业因为利润的增加(对环保投资的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又使税后利润增加)会增加产品的供给,产品的供给曲线由S1向右移动至S2,市场均衡点为E2,对应的均衡价格由P1下降到P2,均衡数量由Q1提高到Q2。所以,对绿色产品的产品税减免可提高其价格竞争力,销售量也会上升。

(2)对购买绿色产品者给予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如图3所示,其结果是会增加绿色产品购买者的需求,需求曲线由D1右移至D2,市场均衡点为E3,对应的均衡价格由P2又上升到P3,均衡数量由Q2提高到Q3。所以,对买方的税收优惠措施,使绿色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会同步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由于需求的增加带来的价格的回升使企业利润增加。总之,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三、对促进我国绿色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企业产品绿色化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

对高科技绿色投资的税收抵免政策。在国外,对环保投资给予完全的税收抵免成为普遍的现象。在我国,财政部确定了13项具体税收激励细则,涉及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等。其中,引人注目的有两项:一是关于技术开发费方面,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允许其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二是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创新投资的激励:

一是再投资退税,即对用前期税后利润再投资的部分,按投资数量全部退税。

二是放宽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鼓励中小企业生产绿色产品。我国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但是,现行税法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上对高科技企业并没有降低标准,致使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为客户接受,这样一来,中小高科技企业绿色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的限制。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放宽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建议将从事绿色产品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100万元降至50万元,将从事绿色产品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180万元降至100万元。

三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提高绿色技术研究人员纳税额的起征点,并扩大免税项目的幅度,充分调动从事绿色技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在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建议

1.基本原则

税收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可以是对产品生产者实施,也可以是对产品使用者实施,可以是税收减征措施,也可以是税收免征措施。但是,通过税收改变企业的行为必须是渐进的,税率的设计应符合技术进步的一般规律,使企业产品有向绿色化转变的余地,避免破坏经济发展的健康运行。通俗地说,就是在事先应该有明确的信号,使纳税人和企业知道预期将会发生什么,并且能够计划他们作为回应的投资和生活方式。一个稳步递增的税收体系,应该不必担心企业找不到替代资源和更好的制造方式,有足够长的时间让企业来选择和创新。

2.基本要点

一是调整现行税种的环保要素比例。既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从环保角度出发需要限制发展的产业通过差别税率进行调整,也要对税收优惠重点进行调整,即对低污染或无污染的产品或设备给予必要的税收支出。

二是将现有的具有生态税收基础的税种进行完善。如对消费税区分不同的产品,根据我国环境政策的目标要求以及其含污染物的含量进行税率的重新设计。

3.税收基本要素的设计

(1)课税对象:应针对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的设备、消费品和稀缺能源进行税种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应先从重点污染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2)纳税人:使用应税排污设备、生产应税包装物、生产含有对人体有害消费品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稀有能源的耗用者、高耗能产品的使用者。

(3)计税依据:a.排污设备。废气:对固定的大排放源(如煤矿、焦化厂等)进行定时与不定期的监测,根据有关可供利用的排放量数据计征。对小排放源,则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量进行计征。废水:确定废水的污染标准,税务机关根据其排放污水浓度与排放量进行计征。废渣:采取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计征。b.应税包装物: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征收,也可按销售数量采取定额税率征收。c.应税含有对人体有害消费品: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征收,也可按销售数量采取定额税率征收。d.稀有能源:采取源泉管理,直接在生产环节进行课征,通过税负转嫁,达到缓解能源压力的目的。

(4)税率:从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来说,对非绿产品征税的税率应使绿色产品在价格上、利润上比非绿色产品更有竞争力。

当前的重点是:应提高具有很大负外部性的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首先,应当适当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使用税率。其次,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程度设计差别税率,以激励绿色产品的使用。

参考文献:

[1]洪小瑛.关于绿色竞争力的几点理论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2,(3).

[2]李玉山.从福利经济学演进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1).

[3]龚辉文.国外税收政策调整新趋势[N].中国税务报,2006-12-13.

[4]李秀中,于婷婷.国家财政部将出台若干鼓励创新税收政策[N].第一财经日报,2006-09-22.

[5]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9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

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10

关键词:循环经济 产品生命周期 绿色税收体系

绿色税收是“可持续发展观”理论的具体化产物,1987年,“可持续发展观”这一概念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被首次提出,如今已经普遍被各个国家认可和重视。“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而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升级。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针对中国制造业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必要性

进入新世纪,随着不断的改革和进一步开放,中国已经认识到“中国制造与中国创造”的辩证关系,在追求经济转型的目标指引下,中国的制造业必将发生变革,然而回归当下,面对着来自人口、资源、技术上的种种压力,我国的传统工业将在长时期处于重要地位,是中国经济的支撑和引擎,客观国情要求制造业要发展,可“两型”社会建设已不容许放任制造业生产。与农业和第三产业相比,工业制造业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最突出,影响深度和广度最大,故在制造业中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有其必然性。笔者查阅了2002-2009年的统计年鉴,发现类似资源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几种主要与环境有关的税种的征收,数额从绝对值来看都呈上升趋势,但是从相对值来看,其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却基本上呈现下降趋势。可见近年来,我国绿色税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甚至出现倒退的情况,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与经济发展状况并不相称,因此加快绿色税收构建的工作已迫在眉睫。

通过总结分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及法规,不难发现,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对治理污染的作用已经大大弱化、环境税制又不能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因此建立绿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保型税收体系势在必行。绿色税收体系的设计必须符合制造业生产的基本规律即遵循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两条主线。循环经济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逐步摒弃我国现存的“资源消耗高、浪费大、利用率低”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增长。

绿色税收体系在制造业产品生命周期的分阶段体现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环境税收,但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但是相对于真正的绿色税收还有很大的距离。笔者认为理想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应该从绿化现行税制和开征新的独立环境税两方面着手,从保护资源、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和维持生态平衡角度来进行环境税的制度设计。以外部性理论为依据,使制造业产品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成本,让外部性内部化。资源税类、能源税类、污染税类和激励性税类具体在以下不同环节中体现。

首先在“资源开采环节”,资源使用成本、资源的稀缺成本以及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这三者都需要相应环境税的调节。我国宪法规定,所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资源开采者或使用者必须向国家缴纳资源使用费;现实中许多资源是可耗竭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或者再生所需的时间或资金代价巨大),为此,开发者应该对资源随着开发利用强度的增大和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减少的后果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形成了资源的稀缺成本。针对资源开采给社会带来的使用成本和稀缺成本,以及资源开采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占用、破坏或污染,即产生所谓环境补偿成本,政府应开征污染税类来把外部成本内部化。资源税类充分体现在这个环节。对待能源开采环节排放的污染物要征收污染类税。另外,资源开采企业主动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或保护环境的,政府应给予优惠或减免税收的政策,即采用激励性税类来鼓励企业的环保行为。

随后是在“产品生产环节”中,产品生产成本中会计上核算的材料、人工等直接和间接成本不属于绿色税收调节范围。而对于上一阶段原材料(特别是能源类燃料)的采购和使用就包括在该环节的绿色税收调节中。因为煤炭、石油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不可再生性能源资源,政府应该开征能源税类,对煤炭、石油等重要能源资源的使用征税,以此刺激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生产方式来节约能源。产品生产流程中所排放的固液气残料,对存在污染的生产要征收污染税类,对待一般性残料(即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且有下游利用价值的)可暂且不征收相关税费。当然,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也会带来社会收益,于是也应设立与前一环节相似的激励性税类来鼓励企业的环保行为。

接下来是“产品消费环节”,消费产品带来的需内部化的成本主要有能源使用成本和排污的环境成本。但排污的环境成本和因此设立的污染税类与前两环节有所不同,前两环节的污染税类的征税对象是开采或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即所谓直接污染税;而此环节的污染税则针对会产生污染物的污染产品,因此是一种间接污染税。那么利用间接税调节市场需求,以达到对污染产品市场份额的控制,从需求源头入手,将污染产品消费价格包含的“绿色税额”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制约需求,控制制造业的过度生产。

在“资源再生环节”和“废弃物处置环节”,也应该分别设立污染税类和激励性税类。激励性政策在这两个环节的体现更为明显,绿色税收可以配合相关产业优惠政策,笔者认为这两个环节需要高级技术设备与大力财源支持,故短期经济效益不太乐观,需要国家财政的扶持,但长期社会经济效益不容置疑。

制造业绿色税收体系的设计方案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环境税制包含资源税类、能源税类、污染税类和激励性税类四大类。下文将逐步介绍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设计方案(仍然按照第二部分中提到的产品生命周期划分,在每一环节介绍一种最突出的关键税收方案)。

在资源开采环节,很显然资源税类的开征目的是保护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开发,所以资源税类在资源开采环节征收。为了提高资源税的环境保护作用,可以对其进行如下改革:扩大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此外,应逐步将淡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滩涂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改革计税依据。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征收改革为以企业的生产数量征税,引导企业科学生产,避免资源浪费。提高单位税额。单位税额应反映资源价值和环境损失等因素,相关部门应审慎计算资源价值和稀缺程度,不能盲目定价。为了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资源税采用幅度税额,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设置不同的税率。在计税依据上区分两种情况:纳税人对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属于自用的,则以自用量为计税依据。

在产品生产环节,应该设立能源税类、直接污染税类等。能源税类的开征目的主要在于激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生产设备、技术或方式的措施来减少煤炭和燃油这两大最重要而又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量。由于消费税“引导消费结构进而引导产业结构”的定位与能源税类的相同,笔者认为能源税类(如燃料税)可以融入消费税中。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已有的“成品油”税目中已包含汽油和柴油子目,但是没有煤炭,所以,消费税在这部分的主要改革内容是把煤炭纳入征税范围,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必须能够起到对纳税人的刺激作用。虽然在产品生产环节会产生直接污染,也要相应开征直接污染税类,而考虑到制造业的流程特征,可以将部分污染类税的纳税义务递延至废弃物处置环节。

在产品消费环节,应开征的税种为间接污染税类。间接污染税是以有潜在污染的产品的消费数量为计税依据,将税收负担加入到消费品的价格,引导消费者选择无污染或者低污染的替代产品,其征收原则使使用者付费,效果显著。笔者认为消费税的征收力度可在现有水平上加强,以切实起到警示和刺激的作用。

在废弃物处置环节,应征收的税种主要是直接污染税类。从直接排放的污染物来看,主要有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虽然这些污染排放物目前基本都被纳入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范围,但排污收费制度远不能满足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需要,所以笔者认为把几种主要污染物的收费制度改为税,设立新的独立税种“环境税”,其下设分别针对几种污染物的税目。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先把工业废水纳入污染排放的环境税,暂时对生活废水和农业废水免税。具体划分可以按如下方面:含磷洗涤剂、电池类、臭氧耗损物质(全氯氟烃(俗称氟利昂)、含溴氟烷(俗称哈龙)、四氯化碳、甲级氯仿、三氯乙烷、溴甲烷以及部分取代的氯氟烃),塑料包装制品,化肥农药、家用办公电器等。

资源再生环节重点要依托激励性税类,激励性税类可以通过具体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减免配合行业优惠措施执行。环保行为主要表现为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引进、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采用,以及资源再生技术的研发、推广及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三方面。可以按照再生资源的重置成本扣除再生过程的成本余额,相应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若不足扣减的,也应该按照再生原料(污染物)数量的减少适当给予制造业企业补贴。激励性税类适用范围广,形式也可以多样化,应落实在制造业的方方面面,一定程度上去推进整个行业的技术革新。

针对制造业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实施战略

制造业的绿色税收税负负担主体的范围相比所得税和流转税要小很多,但收益层面确实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每一个自然人都能够享受到环境改善,资源充足,使用效率高的成果。考虑到资源税的社会意义同时,也应该本着客观的态度从经济角度出发衡量税负与整个社会的税收变化,通常,西方发达国家在开征绿色资源税和环境税的同时,会降低或减免相关企业的部分所得税、企业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环保产业的投资税,如欧洲八国实施的环境税改革就有降低劳动力税负的倾向,尤其是降低雇主或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税缴费,或个人所得税等非工资性劳动力成本。这样做不但提高了资源环境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绿色产业发展筹集到了更多专项资金,而且对单个企业或个人而言,在税收负担没有明显加重的情况下,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从长远看,更是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在制造业绿色税收的使用上应建立专款专用制度,2008年国家环保局时任局长周生贤在全国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2007年全国环保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比2006年增长88%,受党政纪处分的人数增长216%,重点岗位发案集中,大多发生在环评、固废、财务、监测、排污收费、人事等岗位。排污费是否能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会严重影响企业和普通市民对政府的信任,也会影响排污费的正常收缴。同样,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为了确保绿色税收能够顺利实施,更应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在获得民众信任的同时,使筹集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用。例如,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对能源生产者(如采矿企业)和能源消费者引入碳税,并将其收入专用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因此,我国在开征系列绿色税种时,应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及连续稳定原则,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两型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何长玉,丁晓钦(译).庇古•福利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丁芸.我国环境税制改革设想.税务研究,2010

3.高萍等.我国环境税税制模式及其立法要素设计.税务研究,2010

4.洪源等.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绿色财税政策体系研究”.税务与经济,2010

绿色税收制度论文例11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7-0081-03

一、绿色税制的含义与及其建设动因

“绿色税制”,即是对税制体系的“绿化”,是以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及其可持续利用为导向,设立与之相适应的绿色税种、绿色税收政策,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依靠的是大量消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这不仅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发达国家将中国当作“领头的污染制造者”以及“中国现代化雄心是对世界环境最大之威胁”的国际舆论导向下,我国正在承受着国际间“强制环境成本”与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双重压力,面临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博弈格局。但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m发展的战略目标,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充分借鉴国际环境税收制度的先进经验,设计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收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当前亟待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对我国绿色税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绿色”税收措施

税制中的“绿色”税收措施,是指在税制要素设计中引入有利于环保、节能的绿色标准,以征税为主,也包括对环保、节能行为采取的税收鼓励政策。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污染物排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我国现有的很多税种也在各环节发挥了相应的绿色调节作用。

1.资源税。近十年以来,我国的资源税经过了不断的改革与发展,在总体上对过度消费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抑制,增强了资源的利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绿色环保的目标。自2004年起的资源税改革,逐渐将资源税的计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提高了税负,增强资源利用。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二是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完善资源税覆盖力度;三是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四是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2.消费税。在我国,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税,就决定了该税种具有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调节和引导消费行为,达到促进节能环保,补偿部分商品和消费行为负外部性的作用。2006年起,基于绿色环保的标准,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不断调整,如:新增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倡导节约使用木材资源;增列成品油税目,新增石脑油、溶剂油等五个子目,扩大了对成品油的消费调节范围;针对小汽车、摩托车排量的不同,调整了各自的税率,达到限制大排量、高能耗车辆的使用,鼓励小排量车辆生产使用的目的。2008年9月,再一次调高大排量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车的消费税税率,加强了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节作用。2009年1月,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鼓励资源的再利用。2015年2月,对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对无汞原电池、锂电池等环保型产品免征消费税,进一步体现消费税促进环保的改革导向。2015年5月,提高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增加吸烟成本,控制和减少吸烟人数。

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耕地占用税亦是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限制非农业行为滥占耕地。这两种税的很多政策都体现出“绿色”之意,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也有这类鼓励保护耕地的规定,如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附加税。城建税的开征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由于该税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即其所征缴的税款应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而这些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中包括诸如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和清洁燃料供应等“绿色”项目。因此,城建税的征收和税款的使用也成为我国城市公共环境改善的一条重要来源渠道。

5.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众所周知,车船在使用中所排放的尾气包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含铅化合物等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元凶。车船税正是以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个税种。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对乘用车按照排量不同划分为7个子目适用不同的单位税额,体现出该税种已经在考虑按不同车船使用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不同来征税。

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等应税车辆按10%的比例税进行一次课征。2014年,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5年,国税总局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引导汽车消费走向绿色低碳。

6.其他税种的相关鼓励措施。(1)增值税。增值税的“绿色”政策主要体现在鼓励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方面。2015年6月,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有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等五大类共41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享受不同程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一些减免政策上,例如: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等。(3)进出口关税及出口退税政策。进出口关税方面,在资源性产品进出口环节,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即“两高一资”)加征出口关税,比如我国曾对出口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征收关税;同时,降低或取消“两高一资”产品进口关税税率,鼓励利用国外资源。在出口退税方面,降低或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限制产品出口。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已有资源税、消费税等多个税种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相关,具有“绿色税收”的性质,并且有不断“绿化”的趋势,绿色税制体系初见雏形,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绿色标准”已深植于多个税种,渗透到资源开采和利用的各环节,也影响着生产经营消费的方方面面。

(二)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主体税种缺位,绿色税制体系尚不完善。从世界各国税制改革及绿色税制建立的发展趋势来看,开征独立的环境税是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经济手段。但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明显缺乏起核心支撑作用的、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专门税种。尽管我国税制中诸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设置已经较为明显的体现出“绿色”倾向,其税款的征收也为保护环境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但却很难形成专门的、稳定的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而针对企业及家庭明显污染环境的多种排污行为,我国一直采取“收费”方式来抑制,但对排污收费又一直存在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强制性的问题。因此,以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有效利用为目的的“绿色税制体系”建立,亟待环境保护主体税种出台。

2.现行税制“绿化”程度不足。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绿色税收的相关税种或措施均存在税负偏低、覆盖范围窄、重补偿轻保护等“绿化”程度不足的问题。以资源税为例,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改革,现行资源税正逐步解决税率标准低、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导致资源浪费,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等问题。但我国的资源税征收在遏制污染、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1)性质定位不够全面明晰,外部化依然存在。目前的资源税的征收仍被看作是一种级差调节手段,纳税人的税负取决于其资源的开采条件,却与其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尚未起到引导开采企业重视环境保护的作用,也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对环境保护的作用。(2)开征范围依然较窄,保护不全面。在我国,无论是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还是森林草场资源都在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但资源税并没有将之完全囊括到征收范围内,远远未达到保护全部自然资源的程度。(3)计税依据不合理,过量开采无法遏制。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纳税人开采后销售或自用的应税资源的售价或数量。但是,企业对开采后未销售或自用的部分不承担任何税收代价。也就是说,现行资源税在指导或抑制对应税资源盲目、过量开采方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现行税制体系的“绿化”构建存在矛盾。一是政策不协调,作用相互抵消。我国现行税制的绿色条款零散地分布在各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但税种之间的征免规定并没有统一协调。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不同,但却未必出于环保,这就有可能抵消其他税种的环境保护功能,例如,在增值税中有对农膜、农药的免税规定,但农膜特别是不可降解农膜及剧毒农药的使用就会对土壤和水资源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增加了后续调整的社会阻力。尽管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元凶,对其征税是体现政策环保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国在机动车的税制设计上却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的现象。从前述对现行税制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小汽车,不仅在车辆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还在销售和保有环节分别征收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这样的设计,会使纳税人对税制体系产生较多的负面评价,从而增加制度后续调整的社会阻力。

三、建立绿色税制体系的总体构想

(一)变费为税,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环保税。

201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保税”,施行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草案拟将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而在环境保护税的税基选择上,建议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a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二)坚持“税收中性”及“循序渐进”原则,降低改革的负面效应

发达国家在环境税制改革的过程中,注重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起步初期对税率定的相对较低,然后逐年提高税率到设计水平。同时,也要注意采取税收中性的政策,即在开征新税种的过程中相应减少其他税种的纳税负担,这不仅减少了环境税收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小了税制改革的阻力,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税制改革的充分接受。

(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共建环保,确保专款专用

我国政府环境保护重任在肩,诸如大江大河治理、生态防护林工程等都是国家投资,而目前由国家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环境保护类税费却非常有限,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尽一致。因此,对于绿色税制真正涉及收入的环境税和资源税,需要做适当调整:将资源税和环境税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款按一定比例划分。这样可以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生态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

而在税款的使用上,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专项基金,由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对大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进行专项使用,或者作为中小企业采用环保设施的扶持基金。

总之,绿色税制的全面建立在许多方面还需进一步协调、讨论甚至博弈。如新税种的设置、税率的提;怎样实现充分征管,如何测算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能否做到既维护社会利益,又维护行业、企业的正常利益;既强化对高污染企业的刚性治理力度,又防止出现过度征税倾向等等。这些难题,还需要在税制体系的逐步建立过程中寻找答案。

参考文献:

[1] 李英锋.资源税改革是绿色发展的引擎[J].产权导刊,2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