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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4 08:57:58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1

长期以来,受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内部管理不规范、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影响,建筑业管理一直是税收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今年以来,*县地税局以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房屋装修业为突破口,选准工作切入点,借助信息化手段,规范税收管理流程,探索推行了"全程监管、电子控税"的管理新模式。

为确保这一管理模式的落实,*县地税局成立了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征收管理科设置了项目管理办公室,抽调2名精干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同时制定并提请县政府出台了《*县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县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委托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深入开展提供政策依据。

细分环节、规范流程、科技支撑、全程监控是这一管理模式的核心,其直接作用体现于地税局对辖区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房屋装修业的税源控管进一步加强,入库税收增长明显。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工、决算到房屋预售、发票开具以及房屋交付装修、缴费实行全程监管、电子控税,确保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均衡入库。

自该办法实行以来,*县地税局对2005年以来全县已开工建设的64个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重新登记,共涉及施工企业21家,项目部164个,经监控管理系统分析比对,清理潜在税源1000余万元。今年1-5月份,*县地税局建筑业、房地产业共征收入库营业税2486万元,同比增长66.5%。

二、主要做法

(一)建筑业管理严把"五关"。一是严把项目登记关。*县地税局通过加强部门配合和信息交流,切实加强源头控管。建设单位到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相关资料到地税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办)办理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项目办"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业税收监控系统。建设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办"开具的《项目(报验)登记证明》后,方可为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地税局综合治税办公室每月从县发展计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信息内容传递到"项目办","项目办"对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的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与项目登记信息进行筛选和比对,对未办理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办"发现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办理项目(报验)登记通知书》,催促其办理。二是严把发票管理关。为强化以票控税,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正式发票。施工单位使用发票时,若劳务发生地是其机构所在地,可自行开具发票,否则必须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一律按规定征收税款,对违反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是严把日常巡查关。建设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要按照《*县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制度》等要求,每月到所辖业户按照工程项目名称采集拨款、甲方供料等信息录入建筑业税收监控系统。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每季度采集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信息并录入建筑业税收监控系统。税收管理员在巡查中发现未办理项目登记的,将信息传递项目办,由项目办督促"漏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项目登记。四是严把税款征收关。监控系统及时将建设单位的拨款、供料、取得发票等信息与施工单位的预收工程款信息、每月耗用材料信息及征管系统中的发票信息、征收税款信息自动比对分析,发现少缴税款的,做出预警提示,由"项目办"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五是严把工程结算关。对于已结算工程,施工单位要及时到"项目办"办理税款清算,出具《清算报告》后,办理项目注销手续。建设单位收到《清算报告》后,方可支付剩余工程款。结算工程属于车间、办公楼、职工宿舍的,转入"两税"监控系统,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入房地产销售税收监控环节。

(二)房地产业管理做到"三个掌控"。一是全面掌控开发规模。*县地税局利用自己研发的"房地产销售税收监控系统",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录入开发项目"平面图",平面图详细注明小区的楼座分布、建筑面积和楼栋数量等,从而全面掌控全县房地产业开发规模。二是严格掌控销售渠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住房时,必须通过"房地产销售监控系统"录入房屋销售信息并开具发票,发票和房号一一对应,依据监控系统中的平面图可以清楚地监控该房地产项目每栋楼盘销售量,销售额等信息。三是及时掌控销售情况。纳税人每月将房屋销售、发票开具和银行存款本月发生额等信息通过纳税人无法修改的加密优盘导入"房地产销售税收监控系统",自动与征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对于少缴税款或房屋销售有异常情况的,发出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及时处理。同时,将房屋销售信息录入"物业公司税费征管系统"转入物业公司税收监控环节。

(三)房屋装修业管理坚持"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个人房屋装修业委托对象。*县地税局利用自己研发的"物业公司税费征管系统",将房地产公司已销售的房屋信息以平面图的形式导入监控系统,物业公司据此房屋装修营业税。二是明确定额标准。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解释,承建装饰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含原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对能准确提供具体装修数额的纳税人,可按实际装修支出款额计征,不能准确提供装修支出款额或装修支出款额明显偏低的,由单位按不低于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额进行计征。为此,*县地税局根据山东省预算定额标准,按照从低的原则,对全县房屋装修每平方米单位造价进行了全面测算。测算结果共分16项,其中1-15项分别为瓷砖、暖气、墙面等不同工程类别的单位造价,16项为单位综合造价,*县地税局据此确定普通装饰装修工程每平方米单位造价为177.28元,单位税额7.57元。这一标准税务机关、纳税人和委托代单位都已认可。三是明确流程。物业公司通过平面图可清楚地分辨出每户税款情况,据此加强日常巡视,对未缴纳税款的业户及时进行处理。

在此基础上,*县地税局继续延伸管理"触角",加强物业公司收费管理,房主入住后,物业公司要将每次收取的管理费信息、发票开具信息及时录入监控系统,同征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于少缴税款或情况异常的,发出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检查核实后及时处理。同时,物业公司还可通过该系统房屋租赁业税收。

三、几点启示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2

第三条  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工程发包单位应督促外国企业及其雇员照章纳税。

第四条  外国企业应自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持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证,到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的雇员应自随同其在所在企业从业之日起7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国企业及其雇员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和征税方式等事项,核发纳税鉴定书。

第六条  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 凡变更企业名称、迁移驻地、终止业务活动或其它需要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证明文件(副本)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缴清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批准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核发结税证明。

第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应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申报表,并持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或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发包单位为外国企业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人和指定外国企业代其雇员办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八条  外国企业或其税款代扣代缴人, 必须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和下列规定,计算申报其应纳税的收入额、所得额和车辆情况。

1.外国企业每期应纳工商统一税的收入额,以当期实际取得的收入为准。申报纳税时,应提交向工程发包单位开具的请求付款书和中国银行对外付款凭证。

2.外国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财务核算地点,有健全的企业会计帐册,能提供全部结算凭证并采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记帐的外国企业,按实际收支计算;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用核定利润率办法计算。

外国企业分别承包几项工程,并设有管理机构统一核算其各项工程收入的,可由其管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每期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领取车辆牌照并实际使用的车辆为准。第一次申报时,应提交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车执照。

第九条  外国企业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之前,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结算凭证的使用批准手续,凭税务机关批准的结算凭证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凭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结算凭证支付工程款和列支企业费用。

第十条  工程发包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从工程款中扣除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3

1 税务筹划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并且同外部环境产生了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又同其他众多领域息息相关,如设备制造、钢铁生产、混凝土生产等,还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众多行业,因此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显著影响。其因素不仅包括内在的,也包括复杂的外界因素。随着营改增的落实,建筑企业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及经营理念上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企业必须正确应对营改增问题,消除不利影响,抓住营改增在实施前后的机会,重新调整建筑企业经营体系,合理利用营改增方案,开源节流,降低建筑企业成本。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涉及领域众多,专业性和实用性较强,因此需要具有高素质、高职业素养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在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很少接触增值税,并且增值税的政策同营业税政策比较起来差异较大,其财务工作者也不了解增值税政策,如果直接让建筑企业内负责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负责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一定偏差,从而对建筑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风险。

由于增值税主要采用进销相抵的计税措施,因此根据建筑企业进项抵扣率的不同,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不相同。同时,当建筑企业完全实行营改增后,公司财务应分别计算收入和成本,这就会导致核算、预算及考核等工作需要改变原有口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为严格,限制了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和事项,因此在管理增值税发票、税额、申报及缴税等方面都会比过去营业税体系更为严格,管理的难度也更大。

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首先,我国的建筑公司应针对增值税特点总结出纳税筹划的方案,我国建筑企业应平稳应对营改增政策,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做出合理筹划,从自身的多个方面进行筹划研究,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其次,营改增能够显著提升建筑行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建筑企业应开发对外经营的能力,强化市场地位,加强盈利能力并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经营质量。最后,营改增对于丰富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利用已有成果,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调研,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特点,提出科学的纳税筹划策略。

2 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涉税分析

2.1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

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落实后,其税务管理将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将出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购买税控装置以满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这是对财务成本提升的具体因素;其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由专人管理,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难度较大,计算量也较多,因此建筑企业只能通过增设岗位的方式满足这一需求,这也是增加财务管理成本的因素。此外,增值税的管理还涉及到增值税开票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报税缴纳管理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等多项内容,和原本的营业税体系比较,增值税的管理项目提升了复杂性,因此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建筑企业涉税情况

我国建筑行业具有独特之处,其财务管理系统也相对复杂。由于我国的建筑企业独有的特点及其高度复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具有较高复杂性,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度较大,但这也是建筑企业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有效性体现的机遇。

2.3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住建部的税负增减摸底研究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后?会面临比较高的税负,致使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较之前有大幅度提升,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以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长期发展。

3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3.1合同方面

3.1.1拆分EPC合同

建筑企业的EPC合同通常包含了勘探、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安装等一系列内容,一般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同业主签订合同。EPC合同没有将设计、施工以及设备的款项分开表示,只列举了合同总价,而某些EPC合同虽然列举了各项清单,但没有分别列示价款,只有总价信息。为避免因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风险,EPC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同业主拆分EPC合同,将单一的EPC合同按照不同的税率业务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通过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分别签订。

3.1.2确定不同税率业务价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PC项目所包含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业务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因此总承包方可以考虑通过税率差异对增值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同业主通过谈判确定了各类业务在EPC合同中的价款后,再将EPC合同总价款在设计、采购以及施工三部分业务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加大低税率业务价款,同时降低高税率业务价款,降低项目整体税负。

3.2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在施工的成本当中差不多占据了百分之三十,由于人工费用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因此在施工工程当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怎样才能够抵扣人工费用,这是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后,施工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营业税的条件下,我国有两种人工费用税务缴纳的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某些劳务机制缴纳的营业税收,一般为百分之三的税率。而第二种,假如人们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派遣,那么所缴纳的营业税收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五。营改增之后,假设企业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一,那么按照简易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清包工的分包工程使企业的税负增加。

3.3企业费用

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相关人员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需要到施工项目的地税机关进行缴纳,并且企业所缴纳的税额就要被地方财政的税收所吸纳。而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到当地的国税机关进行预缴。中央财政收入的纳税税额为百分之七十五,而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金额为百分之二十五。这样的现象将原本的税收均衡打破,将原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中央财政收入、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财政收入。而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同时也增加了异地承接工程的难度系数,而且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也要投入更多的经营费用。

一般情形下,施工企业系异地作业。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对附加税进行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认证进项税票,并清缴和汇算增值税。再加上要传递和收集以及认证票据清算税金、建立各种台账,而这庞大的工作量,就需要施工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大幅度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费用,给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3.4供应商选择方面

3.4.1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

第一,应选择规模较大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在相同的含税报价下,对同一类型供应商可提供具有适用性的发票类型,按照建筑企业经营的规模和商业信誉因素,建筑企业应选择具有更好信誉的商家。

第二,如果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供应商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就应该选择税率更高的商家。

3.4.2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选择

在不同类型供应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因含税成本不同,而和成本有关的进项税抵扣会对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产生直接影响,最终影响建筑企业的利润,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不同类型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选择最佳供应商。

3.4.3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

建筑企业的采购合同通常都会含有一定的运输费,运输费是适用11%增值税的、不同于采购的17%税率,因此在采购材料及设备时,供应商有两种提供发票的方式:第一,一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仅包含采购价格也含有运输费用;第二,两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就采购的价格和运输费用进行分开计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采购大型设备的时候,供应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就应采用一票制;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采取两票制。

4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4.4税收政策的转变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税收政策为适应市场变化在不断改变,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一般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之前进行,而面临国家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很容易导致在项目未结束时,由于政策的转变影响到项目开展前的原始税收方案,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不合理化,甚至违法。然而,大部分建筑企业未提高对于这一现状的重视,不能实时掌握我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未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不断提高。

4.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降低税负,其基本手段与避税、漏税存在实质性差异,税收筹划是在属于合法手段,需要取得税收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实际的批准过程中,由于相?P税务部门的不规范执法手段导致风险的产生,税法无明确的执行政策,执法人员通常根据自身经验判断税收筹划的合理性,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原因,加之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容易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失败。

4.3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在建筑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税收筹划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实施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有建筑企业自身所决定,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建筑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由财务工作人员或者会计人员负责,但部分建筑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优于缺乏专业致使,难以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效率,而部分工作人员相关职业道德素质有所欠缺,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不断提高。同时,有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信息局限性,无法实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转变,故难以提出有效降低风险的应对措施。

5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解决措施

5.1加深理解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时代,很多建筑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业务量较少,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建筑企业领导层并不了解增值税政策的具体施行方法。为加深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领导部门对营改增的了解程度,建筑企业应组织财务和税收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实施方法以及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试点地区等。当营改增政策落实到建筑企业之后,建筑企业再针对这一政策和具体操作实施第二次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筑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知识需求,加深其理解程度。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政策和建筑企业自身的情况非常了解,同时加强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沟通,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了解程度,及时获得新鲜资讯,积极商讨纳税筹划方案,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5.2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代没有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并不重视对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管理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发票管理以及会计审核等内容,因此应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增值税管理体系,这也是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不可或缺的一环。建筑企业需要在营改增之后,加强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建筑企业的规模及增值税的要求,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此事宜,并根据增值税的政策内容及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5.3建立税收筹划绩效评估体系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并非静态过程,在实践税收筹划的方案过后,企业应当岁筹方案的实践水平以及风险控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税收筹划的二次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资产以及成本等基本指标进行实践,同时,这类评定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的重要体系,因此在评价税收筹划的实践效果时,应当保障评价指标均处于合理范围内。另外,税收机关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时,应当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即为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程度等,若 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高,则可支持其进行税收筹划,并引导其采用合理的方案。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4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会计 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 计算 。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代扣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 企业 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税款申报、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 计算 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5

一、建筑行业的经营特点

一是建筑业涉及面广,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建筑业就是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活动的集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45-2002),建筑业主要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及其他建筑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由此可见,建筑业涉及面较广。由于各个分行业间经营内容区别较大,进而导致生产特点差异较大,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如房屋和土木工程作业工期长,或跨年度,或时断时续跨越数年;而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工期则较短,短则数天即可完成。

二是建筑企业数量庞大,从业人员多,以建筑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我国建筑行业拥有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建筑户近70万个,从业人员3,270万人,营业收入32,426亿元。建筑行业中的主要力量是建筑业企业,全国近13万家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达2,791万人,拥有资产超过31,600亿元,当年完成施工产值约31,000亿元,实现利税1,830亿元。

三是建筑行业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占44%,就业人数占84%,完成建筑业产值占83.8%。从上述数据可见,房屋和土木工程业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相应地,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完成产值少。此外,建筑业的经营地点就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地点,其经营内容决定了建筑业经营地点的流动性较强,这些都给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四是建筑行业经营方式多元化。目前,建筑行业竞争激烈,纳税人为规避风险,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经营等方式。一些资质低的建筑企业或无资质的工程队,甚至通过向有资质的大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管理费后挂靠大公司,以大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以经营、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容易混淆建筑业的纳税主体,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二、现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建筑行业涉及的营业税及其与增值税征税界限不清。建筑行业涉及面广,较多经营业务与服务业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给基层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难。如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可实际情况中,消防设施、电梯、管道设施、通风设施、空调及智能化系统的维修保养是鉴定为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服务业还是增值税就很难把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笔者认为:凡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资产的维修保养应该按照营业税——建筑业——修缮进行纳税鉴定。

二是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确认难度大。出于建筑行业生产周期长短不一等原因,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已就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四条规定,其结果就是无论采取何种结算办法,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均为收到工程结算价款或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人。但在具体实施中,工程款的结算有多种方式,以上四种规定不能全部涵盖,而大部分都属于规定之外的结算类型,即虽划分形象进度,但采用其他结算方式——不定期结算。这就给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确认、进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认带来困难。

三是经营方式异变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如挂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税务部门实行以票控税只能监督其交纳流转税,所得税的上缴缺乏监督,不能保证及时入库,年终汇算清缴时,大公司账上不反映挂靠单位的收入和成木,造成该项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四是税收政策制定层次低,扩大了税负不公平。一般情况下,总局制定框架性税收政策法规,省局进一步细化,各地再根据总局和省局的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地点流动性强,这就给政策执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如,根据国税函[1997]524号文件规定: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原则上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办理个人所得税事宜。大框架既定后,各省局又纷纷出台相应管理办法,部分省市允许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省市对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的比例又可能各不相同;此外,若附征税款回机构所在地无法抵扣,重复征税现象随即产生。可见,这种地方政策本身的不统一直接造成纳税户之间的税负不公,影响了部分纳税户的纳税积极性。

三、完善建筑业税收征管的举措

一是建议以工程项目为主线,实现营业税信息征管。由于建筑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某个具体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本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下转第43页)(上接第30页)工程项目、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本地企业在外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完整的营业税管辖范围应包括上述三块。对于本地项目,具体建筑项目又存在下述对应关系:

一个建筑项目一个建设单位

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一个及以上总包单位

零个以上分包工程零个以上分包单位

工程项目作为建筑行业的基本衡量单位,以其为主线,按照本地工程项目和外地工程项目,本地再按照一个建筑项目对应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对应零个以上分包工程的关系,实现建筑业营业税信息征管,将大大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6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代扣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税款申报、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7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代扣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税款申报、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网络,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8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会计 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 计算 。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代扣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 企业 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税款申报、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 计算 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9

*县地方税务局

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部分。近年来,我局把征管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做为一项突出的工作来抓,采取“两严格、三坚持、四强化、五到位”的管理模式,收到了好的效果。2004年1—9月份共征收建筑安装业营业税114万元,绝对额增加1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个百分点,此项税款收入占全部税种收入比重明显增加,全县税收管理秩序明显改善。

一、瞄准着力点,“两严格”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重要保障。

1、严格税务登记制度

凡在我县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都必须在县级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工程预算、结算方式等,以备税务机关跟踪检查。为了把登记管理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密,我们对登记工作进一步延伸,对所有建筑公司的下属施工队实行“户籍式”管理。即对每一个建筑公司建立了一个户籍簿,对其下属分公司、挂靠企业、建筑施工队等统一纳入该公司的户籍簿里进行管理。这样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施工队之间就建立起了一种经常的联系。目前全县三个建筑施工企业中共有34个施工队和挂靠企业被列入“户籍簿”管理,增加注册外地施工单位5户,全部纳入地税部门的管理视线。

2、严格双重申报制度

我们从严从细改变以往单纯由建筑单位申报的做法,实行双重申报制度。一项工程完工后,其应纳的税款由建设单位和承揽单位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承建单位申报内容主要是工程收入、应纳税款、建设单位申报内容主要是工程决算及资金支付情况,这样双管齐下,及时堵住施工单位的申报不实问题。国营5429厂厂房扩建项目在进行工程决算时,双方申报数字不符,经核实,建设单位将一部分自购材料单独记帐,施工单位没有申报,从而漏申报营业税9.7万元,经过对双方的政策疏导和有关数字核实,承建单位重新进行了申报,挽回国家税收9.7万元。

二、主攻薄弱点,“三坚持”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1、坚持大小税收一起抓

建筑安装业税收遍布全县各地,我们在日常管理中,不仅要看到大的基本建设项目,更要看到小的工程项目,而且小项目大多是管理混乱、流动性强,少则两、三人,多则十几人,有活就干,无活就散,他们即无施工许可证、工商执照,又不办理税务登记证,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工程规模小,工期短,进场快、撤场也快,大多进行现金结算,又不需要开具发票,当税务人员闻讯赶到,早已清场撤退,是征管工作的难点,因此税务机关不应把这一块税收作为无足轻重的零散税收来轻视,而应把其作为地税收入的增长点来认识和管理,树立地税无小税思想,确立税源有大小,征收无大小的观念,从一分一角收起,尽量减少建筑安装业税收的跑、冒、滴、漏现象,真正实现大小税收一起抓的征管氛围。一年来,我们共查处各类小型施工队逃税、漏税12起,补征税款5.9万元,这样以来既规范了征纳行为,又改善了征管环境。

2、坚持城乡并重齐管理

建筑安装业不仅在城市,而且在广大农村也十分活跃,农村建筑安装业这个层面存在以下特点:1、分散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形成难以控管的局面。2、农民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差,为施工单位和个人偷、漏税提供了方便。3、建筑安装队纳税意识低,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形成税款流失的大漏斗。因此,在对待农村税收管理中,我们一是强化税收宣传,增强建筑队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二是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的征管力量,加大税收处罚力度;三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合力协调的作用,取得土地、房管等部门的积极配合,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2004年1—9月我县乡村的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收入达7.8万元,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管理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

3、坚持本地、外地同等对待

《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其施工所在地,在施工地没有缴纳的,由其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建筑安装业存在着流动性大,季节性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相对隐蔽,加之工期较短等原因,极易形成税收管理的盲区,尤其是一些跨市、县工程,由总机构税款,使施工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预算、决算及结算情况,给施工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带来不便。我们对外地施工队的管理同当地施工队管理同样对待,认真负责,决不厚此薄彼,凡来我县的施工企业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按正常户管理。2004年我县共管理外来施工企业5户,管理工作全面到位,1—9月份,他们主动缴纳营业税25万余元,成为建筑安装业税收的一项重要税源。

三、培育增长点,“四强化”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关键措施。

1、强化以票控税

以票管税,是减少税收流失,控制税源的有利手段。建筑业专用发票的使用为建筑业税收实现以票管税,减少税收流失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此我们对建筑业发票实行严格管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对外发售发票,而由征收大厅为纳税人代开,这样有利于杜绝纳税人乱开,代开建筑业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年我局共开具发票264份。对建筑单位,加强宣传、告知其接受白条支款的严重后果,一旦发现严厉处罚,给其心理上造成压力,变被动征收为主动征收,杜绝了建筑安装业税款的流失。

2、强化税款预征

针对工程竣工长期不结算,税款后移现象,我们对施工企业实行按预付款征收税款制度,只要施工企业预支工程款,就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据发票,预缴税款,建设单位凭建筑业发票付款,否则,对建设单位进行补缴税款并进行处罚,竣工结算时,进行应纳税款的汇算。今年1—9月份,我们通过预征的办法共征收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达30余万元,成为建筑业税款征收的主要途径。

3、强化税务稽查

由于建筑安装业涉及的税款额大,社会影响广,必须在进行税务登记,双重申报的基础上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稽查方式,严厉打击长期有税不缴和有意隐瞒工程决算行为。特别是农村无证施工的个体业户,通过认真检查使之走上正规化的道路。2004年我们共对全县建筑业实施大小检查30余户(次),补办税务登记4户,查补税款12万元。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双向追究制度,杜绝“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对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要严格追究,强化其责任意识。今年,我门对疏于管理、征管不利的2名税务专管员给予了通报批评,对全面管好建筑安装业税收起到了警示作用。

4、强化清欠力度

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同时拖欠税款现象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日管中一是加强管户的正常管理,特别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及时掌握企业的开户、经营情况、各项资产的基本情况等;二是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前周密安排部署,不给被采取措施的企业留有采取对策的时间和空间;三是对一些涉税案件采取措施前,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减少因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税款流失,由于各种措施及时到位,本年度我局共清理历年欠税20余万元,最大程度地实现清欠目标。

四、创优闪光点,“五到位”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机制。

1、税法宣传及时到位

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逐步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一是注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并主动向他们汇报有关税收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二是对施工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式税法宣传,对未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三是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资料送到建筑工地,把宣传工作重点放到征管第一线。今年以来,我们共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组织专题培训2次,让这些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减少偷逃税行为。

2、职能部门协调到位

为了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同工商、土地、公安、计划、建筑管理部门要经常联系,召开联席会议,通达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征纳双方的意见和分歧。今年以来我局同工商部门核对管户情况3次,同土地部门了解土地的批准使用情况4次,同建筑管理部门了解各工程的施工情况6次,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及时解决一些争端1次,确保征收管理工作畅通无阻。

3、协税护税网络到位

一是与建筑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要求他们在发放施工准建证时要求施工单位出示税务登记证,通过控制施工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地税部门可以及时了解施工情况,及时组织税款入库;二是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发挥他们的优势。地税部门及时了解店面出租、装潢等情况,较为准确地建立征管底册,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三是对居住小区管理比较规范的地方,要及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减少家居装潢税收的流失。2004年2月,我们接到东关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河南某施工队要在其村承建*县志信小区的住宅楼工程项目,我们及时介入,按期办理了有关手续,为后续营业税的管理提前作好了准备。

4、税收征管执法到位

我们定期组织税务干部逐路逐街进行拉网式检查,建立比较详细的户管档案,及时了解税源变化情况,实行税收信息化管理。检查中,注重宣传和处罚并举,对一些通知到地税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而不及时办理的要进行处罚,对检查处理情况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本年度我们共对未按期办理注册登记的5户企业进行了处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欠缴税款额度较大的2户企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营造了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10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实践加强管理

随着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机制的更加灵活,企业经营活动的日趋增多,如何对其营业税进行准确地核算,已经成为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概括地说,只有在深入了解并掌握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及会计核算程序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加以准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才能更好地实现建筑安装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从而更好、更全面地促进建筑安装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永立于不败之地。

一、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简述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非销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为实现营业税的具体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的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可以说这是纳税人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2009年1月1日,国家施行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如: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同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针对以上国家营业税暂行条列的规定,对建筑行业总包方营业税的缴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由此,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及会计核算程序,科学合理地核算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下面根据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的实践,对其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与探讨。

二、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一)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的相关理论

首先,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它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

总的来说,建筑安装企业对于营业税的核算,就应该在熟练掌握营业税及其会计处理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方法加以核算,以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达到建筑安装企业预期目标。

(二)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的实践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000 000元,其中将1000 000元土建工程分包给A施工企业。工程完工时,该建筑安装公司取得工程收入5000 000元。该建筑安装公司支付A施工企业分包款项后,A施工企业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税款。对于开票问题,处理模式为:建筑安装公司向建设单位开具5000 000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A施工企业向建筑安装公司开具1000 000元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建筑安装公司以A施工企业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申报纳税。下面对该建筑安装公司和A施工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进行总结。

1.该建筑安装公司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当该建筑安装公司取得工程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为50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5000000元。其次,该建筑安装公司的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收入”为1200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额”为120000元。最后,收到A施工企业发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为1000000元。

2.A施工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当A施工企业收到该建筑安装公司分项工程款后,A施工企业应自行缴纳营业税税款。首先,该建筑安装公司支付A施工企业分包款项时,A施工企业的借记“银行存款”为10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000元。其次,计算A施工企业应交营业税时,A施工企业的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收入”为1000000・3%,即300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为30000元。

综上所述,为确保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交纳的合理,必须按照上述这些方法来准确核算营业税。可当前,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方式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营业税交纳不合理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必须在正视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行为,不断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会计核算管理。

三、对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管理的几点建议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行为导致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偷税漏税和粉饰业绩。对于偷税漏税来说,通常行为是纳税人伪造、编造、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而粉饰业绩,主要是为了保“名”而造假。粉饰业绩的特点主要有少列费用,虚列资产,多计收入,以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二是为了逃避纳税而造假。主要是采用隐蔽的办法和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制造虚假的工程收入,对投资者进行欺诈和欺骗,致使不能准确合理地核算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尽早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制止和完善。这里就针对以上这些现象,对如何全面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会计核算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认为除了税务机关要加强营业税纳税审查外,企业也应当树立正确的意识,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全面加强人员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营业税纳税的审查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会计核算特点,对企业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有效审查。具体地说,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审查中应参照纳税申报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看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二是全面加强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的审查,严格控制无合同条款的预付款,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在会计核算中还需注意一定保留授权书和收据。三是仔细审查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注重原始凭证的规范,看有无将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计收入的,从而确保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审查工作发挥应有的职能,促使营业税纳税的准确性。通过这些,保证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整个核算过程的规范化、合理化。

(二)企业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取得工程项目并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后,企业要主动、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备。对所取得的工程收入,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核算和管理机制,将营业款项纳入企业的账户体系,并由企业统一管理,按照会计制度、准则和税务法规的要求,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确认、计量建筑安装工程应交的营业税。要参照建筑定额管理方法,要求项目管理者如实、及时地提供真实、合法的工程项目的材料票据、人工工资和其他相关成本费用资料。确认工程收入时,相应地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另外,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要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结合市场信息价格,对施工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确定一个合理的目标成本,然后再根据利润=工程项目收入-工程项目目标成本-工程项目流转税金以及附加费,测算出合理的目标利润。所有的工程收入款项同样要纳入企业的账户体系,由企业统一管理,确保企业纳税核算的准确性。

(三)企业要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纳税

项目挂靠一般很少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核算凭证,因此要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难度较大。如果企业对项目的可控性不强或者无法控制,则不能根据工程项目目标成本控制方法进行管理核算。为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建筑安装企业需将相关的资料分别向所在地和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与税务机关互相配合,实行源泉控制、以票管税的办法,按照税务机关对该项目核定的征收率,扣缴挂靠人、承包人应缴纳的营业税进行严格管理。此外,要对工程项目开设专户进行控制,确保应缴纳的营业税能及时足额入库。如果企业按照上述的方法进行管理和核算存在困难,则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营业税”的管理规定,对其征收营业税。企业此时作为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职责。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四)企业要加强人员的管理,为实现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不断加强人员的管理,主要说的是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水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要注重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具体而言,建筑安装企业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认真理解和掌握纳税相关规定及会计核算的理念、原则和计算方法,并密切关注营业税法的变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从而为更好地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奠定人力基础,以促进建筑安装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四、结语

总的来讲,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建筑安装营业税进行核算,都必须将工程项目的所有收入款项纳入企业控制的账户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了解、记录、监控工程的进度,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和成本,合理、准确地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企业必须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纳税,并始终以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为依据和保障,以此来促进建筑安装企业更加准确地核算应交纳的营业税,从而全面推进建筑安装企业更好地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建彬.谈谈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审查.中国内部审计.2005(12).

[2]周莹祥.谈建筑安装企业小税种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现代经济信息.2009(16).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例11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年度先后承建了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 万元,漏征税款 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个挂靠工程处年度隐瞒收入 多万元,偷漏税款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

  

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