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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21 08:43:57

市场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执法例1

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改革涉及面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湖南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经验,也遇到不少困难困惑。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不仅为深化改革提供了基础,也能为其他地方改革提供借鉴。

目前,湖南省县级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机构基本实现了“三合一”,初步构建起“多帽合一、联合监管”新模式。一是理顺职责,一个部门管全程。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意见》。201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湖南省注重从源头到终端,从生产到消费,理顺部门职责,弥合监管真空、补齐基层短板,提升服务效能。省市两级逐步理顺了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职责,县级全面整合职责和机构,乡镇统一设置市场监管所。改革后,84个县(市)采取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三合一”模式,统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乡镇(街道)共设置1680个市场监管站所,各乡镇(街道)明确1名副职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市(州)综合设置1个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市)单独设置检测检验中心。二是优化服务,一张清单管审批。对市场监管领域职能部门行政权力全面体检瘦身,明确权力范围,厘清职责边界。省市县三级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市场监管重要职能部门分别公布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省本级三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145项,其中,省工商局39项、省质监局57项、省食药监局49项;市级三部门平均保留行政权力500余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平均保留行政权力670余项。结合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设置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清单。同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市场监管领域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优化再造,大力推行“一口受理、统一办理、限时办结”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改革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需填报1张表格、20多项数据,办理时限由原先的平均30个工作日以上缩短至3到5个工作日,为市场主体的后续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极大便利。三是整合资源,一支队伍管执法。通过整合机构,精简队伍,破解“九龙治水”式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难题。省级层面,清理压缩省级行政执法队伍,今后省级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实现“一件执法事项由一支执法队伍管”;市级层面,减少执法层级,设区的市,市、区两级只能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实行一级执法,逐步实现“一个设区市执法事项一个层级管”;县级层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队伍“三合一”,逐步实现“一支执法队伍可管多类执法事项”。

坚持重心下移,实现执法属地化,凡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权,除区域协调和大案查处等继续由省本级实施外,一律由市县属地管理。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分别为334项、253项、118项。坚持强基层、强一线,推动执法监管资源向基层倾斜,在推进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三合一”中,精简下来的编制重点用于充实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机构,目前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一线的执法力量达到70%以上。四是创新方式,一套机制管长效。完善协调协作机制。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到重要文件出台相互沟通、难点问题处置共同协商、重大案件查处联合执法,进一步统筹了监管资源,促进了工作联动,提升了监管效能。加强县级市场监管执法机构与市级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形成了相互支撑、合力攻坚的市场监管新局面。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广随机抽查的飞行检查方式,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监管行为。完善大数据运用和信用约束机制。适应“互联网+”要求,充分运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两套系统,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共建共享,形成统一开放的大数据市场监管格局。通过改革,市场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属地责任得以落实,市县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职责交叉、推诿扯皮少了,减少了政出多门、重复监管;资源整合效率不断提高。人员力量得到加强,工作效率得以提升;重心下移监管更加到位;公共服务流程更加优化。减少了重复建设,降低了行政成本,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更全面、更便捷的服务。

当然,湖南在体制机制、执法依据等方面还遇到了一些困难困惑。比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一家对多家上级机关,忙于应付的问题突出。县级市场监管领域实行“三合一”后,内部的差异仍存在,造成了“一支队伍执法、三套流程并行”的执法格局。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改完善,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依据滞后于改革步伐等。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议从“两划分两统一两调整两规范两创新”入手,逐步推进系统整合、深入融合、有机结合。一是“两划分”。划分中央权限。我们认为,中央权限主要在内核法源、外形标配两个方面,即从法律层面解决改革遇到的障碍和统一改革必须的要素。划分地方责任。一方面,分层的结构设计。中央层面若执行“三合一”,自上而下推进改革将十分有益。中央层面若不整合,可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整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资源,利于政令畅通,杜绝条条干预。另一方面,分期的节奏把握。建议在巩固县级“三合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稳步有序扩大改革面。二是“两统一”。一方面,建议统一法制。建议中央层面尽快出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统一思想认识,深入推进改革。同时,尽快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市场监管主体的名称、审批权和执法权的关系、案件管辖、行政处罚程序等要素问题。另一方面,建议统一体制。中央层面建立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政令统一,上行下效。省以下层面逐步推行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整合。三是“两调整”。精准界定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聚焦主业,突出重点,该剥离的剥离,该加强的加强,着眼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侧重其职责表述。比如,市场监管机构可以突出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表述。调整层级。目前,工商、质监、食药监3个部门的基层编制,只有工商所的编制还放在乡镇。下一步改革,建议将工商所的编制上划县级管理,以利于县级统筹编制资源,加强一线监管力量。四是“两规范”。规范身份。建议中央统一明确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的编制和身份属性。规范资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培训、提供标准的作用,规范统一市场监管的资质,培养全方面市场监管的队伍。五是“两创新”。创新监管方式。走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减少人力资源成本,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创新基础。推动人员编制下沉、执法力量下沉、执法重心下沉。

作者:周文 单位:湖南省编办

市场监管执法例2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农业部、林业局、海关总署、文化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公安执法机关。其中,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商标、商业秘密、企业名称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不正当竞争等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则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的其他行政管理和执法事项,则分别归属于其他部门。例如,地理标志的行政执法权归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管理,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科技部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海关总署管辖,互联网域名领域的行政执法则由工信部负责。

知识产权作为民商事主体拥有的财产性权利客体,伴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创新时常有一些新型权利内容出现,它本身是一个开放发展的领域。将所有的知识产权客体归集到某一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和负责,有违知识产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内部各权利客体在属性和内容上存在差异,例如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的区别就非常显著,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行政机关授权,而且具有意识形态管理的特点,因而有别于前者的管理体制。从域外国家的制度和经验看,也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往往根据其存在的领域、不同的属性以及运用和保护等不同特征,归属不同的部门管理。

但是,现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下部门重叠、效率低下、职能划分不明确和管理多元等问题,直接造成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执法交叉、权责不明、执法不及时到位,执法效果弱化、标准不统一以及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种种问题。在知识产权的实际执法中,有些部门往往以自己为中心来对待执法工作,寻求扩大本部门的管理权限,但在具体执法环节却又未能同步跟进。相关部门之间亦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降低了执法的整体效果和效率,既给知识产权人增加了维权成本,又妨害了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的形成。针对这些问题,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协调有序的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体制,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执法应置入市场监管体制下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的深化改革,同样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首先,知识产权执法具有高度的市场关联性。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权利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性权利。这些权利事项和权利客体,与经济、贸易、投资、市场流通以及竞争政策之间有着紧密联系,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以及知识产权的运用,需要通过产业和市场的交易投资、评估转让、担保质押甚至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完成,因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必须立足市场,对市场主体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其次,从知识产权执法对象看,有关知识产权的审查、确认和许可,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的确权工作,而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侵权纠纷、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并表现为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即p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查处、制裁以及对受害人的行政救济,本质上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目标具有同质性。尤其是对于那些突发的、偶然的临时侵权,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能够提高执法效果和执法效率,实现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达到行政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主体的创新力和竞争力,监督知识产权要素的流通和使用,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所以,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置入市场监管的框架下,在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尊重知识产权要素的市场配置机制,不宜过度干预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为和创新之举,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要素的确权、流通和使用又关乎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尤其在大规模或群体权行为的发生时,市场机制失灵,市场秩序会偏离正常的运行轨道,此时需要政府运用规制力和再分配能力,恢复建立有效的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还在于理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法治型和服务型的职能定位。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不在于为本部门扩权争利,而在于“有限”和“有为”。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首先通过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范围,进而通过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和支配,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开发运用,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并依靠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得到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规则制定者和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职责,并在制度设计上,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利益冲突情形。

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依据是知识产权的种类,同种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权划归同一行政机关,各执法部门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这种条块分割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模式,很容易引发部门之间“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导致行政执法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以及执法重叠或保护乏力等实际问题。其后果便是,一方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利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利益未得到有效及时保护,市场秩序紊乱。

同时,在分权执法的体制下,知识产权的执法标准不尽一致,对于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力度也不同。例如,在地理标志的执法上,商标管理机关以证明商标的标准进行规制,而质量监督部门和农业部门则从地理标志产品的角度进行规制;再如著作权盗版侵权行为,版权局、文化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可对之查处,导致交叉执法和标准不一局面。还有,同一市场主体的专利侵权与商标专有权侵权行为,分别由专利管理机关和商标管理机关执法和处罚,其执法尺度、处罚力度之于违法侵权情节以及警示效果,未必符合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这会损害知识产权执法的社会效果,甚至会影响到专利法或商标法的法律尊严,总体上不利于树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针对上述实际问题,探索和构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制,将是破除制约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障碍,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外部保障。

从制度建设上,作为重要的市场流通要素,知识产权辖下的诸如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科技创新等内容,构成了一个创新与实用并举、私权与公权兼具的财产权体系。这个财产权利体系,需要在制度供给侧提供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运用和保护制度,并在执法层面提供一个统一的执法机制,以尽可能地消除制度与实施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在领域,还需要统筹知识产权与其他领域的公共政策,协调知识产权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的变革,理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对接国内市场执法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机制。所有这些问题和需求,最终都需要一个统一的综合执法体制来推进和保障。

唯有构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制和机制,才能符合中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才能有效克服当前多层次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空白的现状;才能实现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才能推进我国的产业经济竞争力和国家综合国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实施。

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综合执法的优势

对于已经形成的知识产权多头管理和多元执法的格局,短时间内进行大规模改革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项的统一归集,可能会影响到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保护的秩序。

在目前不能大规模归集全部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的局面下,适当统一诸如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行政行政管理事项和综合执法模式,既遵循了上述知识产权内容的授权性、财产性和同质性的内在规律,又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在市场主体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通常与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垄断、欺诈、质量缺陷、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互相关联、合并发生,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也常常联系在一起。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归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可以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的潜能和优势,有效落实知识产权的综合执法责任。在执法机制上可以与市场主体快速维权、行业自律管理、诚信建设、消费者监督等工作有效结合,加大知识产权的市场保护力度。将专利、商标工业产权和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内容的执法,集中统一在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之下,助于管理者更有效地实施管理和保护职能,更有利于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识别和综合执法,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效率。

对于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来说,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市场周期随之缩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而言,需要一种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下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在深入查处制假源头、制止重复侵权、精准确定违法经营数额、合理判定侵权违法情节以及快速调处纠纷方面具有优势,为创新者和守法经营者提供更便利的维权渠道。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复杂性、无形性和非消耗性,此类纠纷构成要件的举证面临很大困难,包括调解机制等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多元构建,成为有效解决纷争和维护知识产权法益的必然选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下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可以充分地顾及纠纷本身的复杂性,为当事人提供可行的、多元的权利救济路径。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工商部门同时也是市场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部门,工商执法可以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在应对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可以实现知识产权执法职责与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责任相结合。工商部门还可以发挥信用和信息优势,机构和人员网格化优势,实现从城市到街道、乡村的全覆盖,从生产源头到流通渠道再到消费终端的全链条式的执法和管理,真正实现了执法无死角。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完善,并非在于建立大一统的知识产权单一行政的管理部门,关键在分工合理的基础上,确立完善的协调管理机制。而在行政执法这个环节上,确立以市场监管机关负责的综合执法机制,是当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期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保障。法治化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的法治化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和格局。它要求知识产权的立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依法、高效,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要公开公正,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适度、有力,知识产权维权体制快速、有效。知识产权工作的法治化目标还涉及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

在法治化的格局下,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重要一环。统一市场监管下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和知识产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已经得到实践验证。当然,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对照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保护力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多由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途径来实现。但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及其保护也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及假冒、仿冒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制裁违法行为,仍具有现实必要性。当然,从私权保护角度,知识产权保护也不限于民事司法途径,必要时需要刑法保护,对于国际贸易中边境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同样包括了海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至少在目前,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的高效性、低成本等优势,是司法途径所不能替代的。

实际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行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的财产权,本质上是对市场资源和份额的独占权,这就难免出现各种损害知识产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需要及时予以制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针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如处罚侵权行为、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等,就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而且,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指引,推进知识产权诚信建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效查处制假源头和群体侵权事件,加强商标品牌保护和商标公共服务水平。在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推进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议仲裁和快速调解制度,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方面,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职责也无法被替代。

市场监管执法例3

一、强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创建

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年上半年,我县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为载体,采取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全面规范的工作思路,着力构建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企业自律、志愿劝导和部门监管三管齐下,在全县餐饮服务企业开展了文明用餐行动的宣传活动,共计发放“文明用餐”“节约用水”、“严禁吸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等行动的宣传海报1000余份。电子屏宣传标语30余条。

二、扎实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餐饮服务企业:

(一)****年至今开展春秋两季学校食堂及周边、幼儿园食堂专项检查。联合县教体局分别于3月初至3月末,9月初到9月末对全县范围的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周边进行了各1个月的春秋季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60人次,车辆168余台次,检查学校及幼儿园食堂46家,校园周边餐饮服务企业113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责令食堂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就检查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了通报。

(二)开展中高考、中考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为保障中高考考生饮食安全,进一步提升考生就餐安全环境,我局会同县教体局于6月7日至6月9日(县第一高级中学、县第二高级中学)对考点食堂和周边小餐馆以及考生集中就餐的酒店进行了专项检查。对考点此次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72人次,检查24家餐饮单位。

(三)圆满完成各类重大活动保障。****年,共开展“4.18庙会”、 “****中小学生运动会”、“****年高考考”等多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每次保障工作均成立了保障组,确定专人进驻现场负责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相关事宜,对接待单位的食品加工场所进行了认真细致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下达监督意见书,并责令立即整改。通过完善的制度和充足的人力投入,保障期间未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

(四)为了进一步推进明厨亮灶工作,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按照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核心,鼓励餐饮服务单位积极打造“透明厨房”,实现“阳光操作”。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我县餐饮服务企业共计有3家以由老式厨房改建为“透明厨房”,现共计有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企业19家。

(五)开展了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对“饿了么”“美团”在***县的配送企业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对入网的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核,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

(一)按照市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开展了疫苗专项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将对县内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家医院、3家农场医院、18家农场卫生服务站、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家乡镇卫生院、173个村级接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各医疗机构所使用疫苗及其它冷藏药品的来源渠道、供货方资质、到货验收制度落实情况和冷链管理情况。截止目前,我局本共计出动执法人员69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车次,对县内的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家医院、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乡镇卫生院、13个村级接种点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情况。

(二)按照市里《***市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环节专项检

查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开展了中药饮片流通环节专项检查。截至目前我局共计出动执法人员98人次,执法车辆32台次,检查了中药饮片经营企业23家,中药饮片使用单位9家。未发现违法案件。

(三)按照市里文件《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了无菌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截止到目前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8 人次,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1家、医疗机构2家。

三、日常监管工作

(一)、主要检查了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包括中药饮片、疫苗)

市场监管执法例4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学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通过个人自学、专题研讨等方式,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谈体会、找差距、定措施,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更加坚定,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充满信心。

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纪律和规矩放在首位。

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维护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学思践悟”,通过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锐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作为践行初心使命的具体行动。

三、履职尽责,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市场监管执法例5

(一)有效地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

一是统一一个执法机构。将分散在食药局稽查大队、质监局稽查队、公平交易局及其他科室的执法职责全部整合到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所有执法职责统一交由大队一家承担。同时,打破执法人员身份限制,不管是公务员、参公人员,还是事业身份人员,均按照“老人老办法”和“人随事走”的原则,全部交由执法大队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二是统一一名领导负责。改革前,食药、质监、工商部门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共有7名。改革后,将原来三局由7名副局长分管的执法工作全部交由1名副局长分管,负责统一指挥调度。有效地避免了因分管领导过多可能出现的各干各的、相互推诿、部门内耗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统一一次性行动。改革前,“五一”小长假期间,按往年惯例,一个大型超市起码要接待三批以上检查人员,工商检查货架上的食品,食药监检查保健品、化妆品,质监检查电梯。而改革后只需迎接一次检查。市场监管局从规范内部执法行为入手,研究制定了统一执法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对同一家企业的多个执法检查任务要确保统一行动、一次完成,坚决杜绝重复执法,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有效地解决了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

改革前,全市镇街只有工商所,食药、质监部门均无分支机构。整合后,市场监管局以工商所为基础,充分利用原有的办公场地、监管设备、执法车辆,组建12处镇街市场监管所,推进了执法重心下移,也因此带来了三个变化。

一是实现了市场监管全覆盖。改革前,食药、质监领域对镇街、农村的监管力量非常薄弱,甚至存在监管盲区。改革后,基层所的业务由单一的工商管理拓展到市场监管全领域,尤其是将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镇街、村居的每个角落,形成了市里有执法大队、镇街有监管所、村居有监控点,横到边、纵到底的市场监管网络体系,实现了全市市场监管力量的全覆盖、无缝隙。

二是充实了基层监管人员力量。在人员编制上向基层和一线倾斜。一方面精简机关人员,每个科室只保留2-3人,压缩了12%的人员充实到基层所;另一方面加大人员考录力度,仅2016年就一次性为基层所考录15人,重点补充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基层所人员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人员总数的比例接近70%,为基层开展监管执法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提升了基层办案能力。赋予了市场监管所更多的权力,确保权责相统一。对于2万元以下违法案件,交由市场监管所直接处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前沿哨所的作用,发现问题能及时解决,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市场监管“上边热、基层凉”和“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问题。

(三)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和群众办事难的问题

改革前,三个部门15个窗口、8个科室承担审批职责,办事群众需要在三个部门以及大厅和局科室之间来回跑,重复提交多份材料,程序繁琐,耗时耗力。比如开个小饭馆,需要到食药局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来回跑数十次才能办完。整合后,在市场监管局设置了行政许可办公室,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该办公室,办公室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人员由原来的21人缩减到6人,服务窗口缩减为6个。同时,简化审批流程,推行网上审批,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办事企业和群众。

(四)有效地解决了处理突发事件协调难的问题

改革前,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有24人,质监稽查队仅有15人,各自执法力量都比较薄弱。一旦出现相关领域的突发事件,一方面应对的人员力量不足,另一方面部门多、协调起来难度大。蓬莱作为旅游城市,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相对较高。近期全市在处理福岛核辐射海鲜流入餐饮市场事件中,市场监管局迅速作出部署,集中全局力量,短时间内完成了对全市2065家餐饮单位的突击检查,确保了餐桌上的安全。

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蓬莱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初步构建起权责明确、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大市场监管”格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从体制上看,存在纵向管理体制不理顺的问题。目前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主要集中在县一级,国家和省、市一级都未成立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改革后,一个局对应上面三个局、41个科室,平均一个科室对应上级3个科室,有些业务科室甚至对应7个科室。上级多头部署,下级忙于接发文件、填报表格、迎接各种检查,疲于应付,力不从心,自身监管任务难以落实,影响了工作执行力。另外,出现三局职责边界上的问题时,市场监管局向上级三个局请示,三个局都不好答复,没有上级支持,县级局处理这类问题的底气不足。

2、从政策上看,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完善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对小商小贩违法行为的起步罚款额度为5万元,额度过高,执行困难。上级也未出台相应的补充条例,导致日常监管常常以批评教育、规范检查为主,缺少威慑力。再比如,商事制度改革后,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大监管力度转变,监管方式也由原先的“处罚为主”向“处罚与信用相结合”迈进,以信用监管提高违法成本。但是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信用平台也尚未建立,导致监管工作开展被动。

3、从人员上看,存在执法人员身份不统一、能力不足、人员补充难等问题。原质监局稽查队与食药局稽查大队整合成立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后,执法大队人员既有参公管理人员,又有事业人员。事业人员不能享受职务与职级并行、公车补贴等政策,在工资、待遇方面与参公人员差距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给队伍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由于工商、质监下划前多年干部不流动,人员老化,对新事物的学习领悟能力有限,执法素质不高。市场监管业务涵盖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保证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数量,但由于市场监管局组建时间短,而且每年用编进人计划数额受限,无法一次性大量补充“新鲜血液”,导致了市场监管局虽然有空编,但“想补不能补”。

三、下一步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结合一年多来的实践体会,要切实实现市场监管领域体制改革的既定目标,建议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总体规划。市场监管涉及民生大事,工作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问题。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需要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对于体制管理不顺的问题,建议与民生密切相关、整合涉及范围广的改革同步推进,确保上下对应,在没有整合的情况下,至少要保证3个部门联合行动,减少对下级多头指导。对于配套政策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出台与各项改革相配套的法律和政策文件,确保基层开展监管执法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必须制定统一标准,促进业务融合。三局进行“物理整合”相对容易,但要实现各项业务的“化学融合”,必须要打破原有模式,制定新的运行标准。目前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办案平台、服装标识、投诉举报电话、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大部分工作仍沿用三局整合前的老套路,让本应简单的工作变的更加繁琐,与改革的初衷不符。建议在省级层面研究制定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规范,将原来三个局不同的管理模式规范为一套模式,实行统一的运行标准,促进机构高效运转。

市场监管执法例6

【正文】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谁执法、谁普法”自查报告

2020年,我局全面贯彻党的和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及县法宣办的工作部署,深入广泛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理,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全面做好普法工作,现就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内部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思维

1、深入贯彻“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要求,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印发了系统2020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其中学法次数30次,每次1.5课时;开展执法培训2次,培训执法人员120人次。着力提高市场监管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市场监管人员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整体认识,进一步转变监管思维,促进监管业务融合,提升监管能力。

2、运用网络平台、手机APP软件,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组织市场监管人员运用安徽干部教育在线网络学院、学习强国等网络平台、手机APP软件,学习精神、系列讲话及各种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治思维。全局参加《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在线学习229人,其中需要考核的151人全部合格。

3、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 制定《党组中心组学法计划》,学习《宪法》和依法治国论述、党内法规和新实施的法律法规等,全年共组织中心组学法18次。

(二)开展普法活动,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印发《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普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宪法及民法典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1、疫情防控宣传

疫情防控期间,全系统执法人员通过送法上门的方式,在防控工作中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药店、餐饮等单位普遍开展疫情防控知识、价格、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宣传,共印发各类宣传材料10000余份。

2、食品药品安全宣传

由县食安办牵头,各乡镇党委政府配合,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对全县30个乡镇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全覆盖培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一些食品安全规范,对当地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学法用法意识。

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安全用妆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张贴各类宣传海报、标语,发放各类宣传材料,通过开展现场咨询活动来接受民众的现场咨询,取得良好宣传成效。

3、特种设备安全宣传

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以展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图片、派发安全知识宣传画册等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及接受群众对电梯、气瓶、大型游乐设施等和民众息息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常识的咨询,现场向广大民众普及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吸引了大量民众前来咨询和参与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

2020年6月,为提高企业商户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防控能力,我局联合多部门组织开展了液化气钢瓶着火应急演练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商户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4、知识产权宣传

围绕“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开展了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咨询活动。活动以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企业宣传普及《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现场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解答咨询40余人次。

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开辟3·15专栏,依托颍上县消保委官方网站和县主流媒体防控用品、网络购物、食品安全等系列消费警示;动员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承诺杜绝价格欺诈等行为;联合县三大通信运营商3·15公益手机短信,联合部分单位播放主题宣传图文。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通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扩大活动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3.15期间共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接待消费者咨询200多人次。

6、宪法及民法典

借12.4宪法日宣传活动契机,举办“弘扬宪法精神、践行依法行政”机关道德讲堂,活动内容包括宪法及民法典知识问答,普及宪法及民法典。开展“12.4宪法宣传周”活动,通过悬挂条幅、设置展台、现场答疑等形式开展宣传,现场共发放宣传单册4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60余人次。通过开展宣传活动,营造了崇尚宪法、学习法律的浓厚氛围。

印发《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工作方案》,通过开展民法典专题辅导讲座、发放民法典书籍、组织民法典相关知识测试的等方式加强民法典学习。通过“法律六进”“四送一服”、消费调解等工作,在市场监管领域传播民法典知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深入推进民法典宣传。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普法形式不丰富,基本依靠宣传台、标语口号、发放材料等传统宣传手段,缺少微视频、微小说等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作品。

(二)普法内容枯燥乏味,普法中照本宣科,使得抽象的法律知识变得更加晦涩难懂。没有结合具体案例、结合群众的实际需求进行法律宣传,使得普法宣传难以接受。特别是农村地区人口分散、流动性大、群众文化素质低等因素,导致普法教育组织难度大、实施效果不明显。

(三)普法宣传广度不足,普法对象集中在重点监管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领域,集中在城区、集贸市场、企业、机关单位等区域,在农村经营户和消费者中,还有很大的普法盲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创新普法形式,创造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作品。

(二)加大普法覆盖面,强化法治宣传进农村。

市场监管执法例7

提出文化市场监管应和谐执法这一论点的前题是,文化执法的性质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而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虽然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地干扰了文化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但总体上看,他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文化市场执法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文化市场监管可以实现和谐执法。既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导的方法来解决违法的问题,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所谓和谐执法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非歧视性的、理想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执法行为。和谐执法具有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具体来说有四个特征:一是合法性。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二是合情合理性。和谐执法应该是法、理、情的有机结合,让行政相对人在领略法律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享受和谐执法带来的“温情”和“体恤”。三是保护性。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家庭、个人和谐关系的保护,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四是以人为本。要求在执法过程中“知民情、察民意、体民忧、护民安、保民利”,是“人本主义和执法为民”思想的集中体现。总体来说,和谐执法反映了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执法作为与时俱进的新的执法理念,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

当前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实现和谐执法,应着重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社会稳定是严格执法的必要前提。严格执法就是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当事人而异,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严格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极端化,也不能情绪化,要尽量引导当事人进行纠正和整改,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和处罚,切忌使用粗暴的执法方式,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和冷暖放在心上,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做到“依法、有理、有据、有利、有节”。只要我们执法的出发点正确,我们的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我们的执法才会更加有效,社会效益更加突出,我们对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作出相应的贡献。二是严格执法和教育疏导的关系。严格执法决不能单纯地理解为重罚,不能一味地用严厉的处罚手段取代在执法中至关重要的教育手段。处罚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只是行政执法的手段,如果把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手段混为一谈,势必给执法工作带来危害。在文化市场监管中,教育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了什么样的思想常常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坚持普法在先,教育在先的指导思想,帮助经营户树立牢固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观念,让经营户从思想上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要以身试法,更不要怀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的神圣和尊严。通过这样的思想教育,可以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事实启示我们:缺少管理的教育是软弱的,没有教育的管理是僵硬的。只有把管理和教育有机结合,促进执法和普法并举,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才能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稳定。三是严格执法与对待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关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这与执法的初衷并不矛盾,也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文化执法的对象有残疾人、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应设身处地的为他们想办法、解难题,使他们心诚悦服。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就能有效地创造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这也就是说,执法主体不仅要明确自己是国家的执法者,更要明确自己是人民和国家的服务者,要防止由于长期浸润于管理者的思维模式中,关注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忽略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应当看到,执法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和一种策略,更是一种艺术。做到既讲原则,又讲灵活、因势利导,把枯燥、僵硬的法律条文变得富有浓浓的人情味。

市场监管执法例8

坚持内部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在做好内部普法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

(一)丰富干部学法途径

一是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把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作为推进全系统法治建设的关键性措施来抓。县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把法律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一月一法。

二是组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提升执法水平。通过面向广大一线执法人员组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聘请专家、教授等讲座的形式向广大干部宣传新法律法规,规避执法风险,减少职务犯罪风险,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从而实现以执法带普法。

三是建立自我培训和网络教育培训相结合的制度。为解决基层人员分散、集中培训、考试路途远、耗时多,成本高、工作量大、培训、考试次数受到限制的困难,在内网进行网络学习,要求每位干部每周在网络学习时间不低于1小时,使学习时间更为机动。同时将学习完成情况和考试成绩纳入每位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这样会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的学法兴趣。

(二)丰富社会普法方式

一是扎实开展“法律五进”活动。积极开展送法律进景区、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侗寨等活动。根据当年普法重点,根据当年普法重点,印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免费赠送给社区、企业、个体经营户、学生等,举办各种形式的普法宣讲,比如为经营户开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在乡村、景区建立“12315”联络站,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等,提高经营户自觉守法意识和消费者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是利用互联网拓宽普法空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县局权责清单、执法流程、执法结果,为公众提供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警示信息等服务,在扩大法律服务外延的同时也是向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县局应当定期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各类执法、普法新闻报道扩大了普法覆盖面,实现普法的社会化、全民化,切实增强了普法效果。

四是推行处罚说理制度。制度要求执法人员在撰写处罚决定书时,讲清认定的事实依据、讲准适用法律的法理、讲明处罚裁量的情理,特别针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要认真复核。最终是否采纳,要说明理由。通过处罚说理制度的实施,促使执法人员逐渐树立“先说服自己,再说服别人”的执法理念。也使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接受一次法律教育,实现普法教育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是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重点围绕登记事务助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和维权兴企引导制四项机制,把行政指导具体运用于市场监管的各个领域,使每个市场监管干部都成为法制宣传员,每个场所都成为法制宣传的阵地,提高了市场执法效能,也取得了良好普法效果。

二、重点突出,更加凸显普法实效性,做到学法和用法有效的结合

市场监管职责广泛,因此围绕着执法热点难点问题,县局的普法工作应做到重点突出,针对专门问题专门普法,增强普法效果。

一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每年如期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关系到民生发展和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方面的普法宣传活动历年来都是普法工作的重点。

二是利用“4.26”知识产权日活动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围绕“4.26”知识产权宣传暨知识产权“三进”活动,对商标法律法规知识、打击侵权假冒等内容加强宣传,采取举办培训座谈、设置宣传展板和发放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周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三是针对传销热点问题开展“求职需谨慎,传销是陷阱”防止传销进侗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当前一些传销组织和传销分子利用外出打工人员涉世未深、急于就业、渴望成功等弱点和心理,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强化“洗脑”等手段,引诱他们参与传销。在与公安联合执法打击传销的同时,注重从源头上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的重点从传销的由来、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传销的危害性和特点形式,以及传销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讲解,帮助他们在求职过程中对社会上的招聘特别是网络招聘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

四是开展以“大力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为主题的质量月宣传活动。产品质量关系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局每年都有计划的安排部署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食品药品质量抽检等活动。通过这些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浓厚氛围。

三、亮点纷呈,切实增强普法创新性

党的以来,县局立足于行政执法,突出重点,创新载体,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果丰硕,亮点纷呈。

一是以健全制度打牢普法基石。县局高度重视普法工作,认真规划全面部署“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执法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负责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等文件,对“七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形成了普法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了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即纳入了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了干部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

二是以分类普法带动全面普法。市场监管执法职责重、范围广,为做好普法工作,坚持分类普法、突出重点,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种设备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和禁止传销法律法规为重点宣传内容,由各业务部门执法人员作为普法主体,就各业务部门法律法规,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消费者等进行分类普法宣传,以点带面教育引导各行各业主体和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依法消费维权,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以形式创新增强普法效果。在巩固宣传栏、专题讲座、宣传活动日等基础宣传阵地和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互联网大环境下的新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新型载体在办证窗口、机关大厅宣传商事制度改革相关内容;依托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湖南)、县政府门户网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进行警示预防宣传教育。通过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普法工作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不断增强、覆盖面不断扩大。

市场监管执法例9

引言

2007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似乎标志着对通常被称为“金融犯罪”的反应的开始。学术界对这个命题的兴趣日益增长,联系全球金融危机披露金融犯罪;甚至有人认为“第一全球化危机”可能对于实际上怎样分析金融犯罪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分析将集中在前一个观点:金融危机明显影响金融犯罪的响应和执行模式。承认金融犯罪相关关键定义和法律问题,而且关注当前的趋势指向刑事执法新时代。主要集中分析新的立法规定,从欧盟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这些金融市场失当行为的角度来分析。《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都发表在2014年4月16日《欧盟官方杂志》上,成员国的生效时间为2016年6 月3日。

2014年4月,《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出版后不久,2014年6月2日,为了进行立法建议,相关说明被传递给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于是2015年2月3日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向委员会公布了技术建议,在《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颁布下应采取的委托行为。的确得承认在实行的最新阶段,分析突显出《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阶段,从开始到出版,对于成员国来说市场滥用的有效执法强调了刑事执法的重要性。非常明显,为解决金融市场失当行为,刑事执法相当重要,在欧洲金融市场不应当存在犯罪行为!

重新强调刑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欧盟立法议程。现存的欧盟范围内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存在共同定义,这种标准化的定义从一个关键的欧洲委员会新闻通稿得到体现,该通稿声称“投资者通过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信息,现在利用法律在27个欧盟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异可以避免制裁。”然而,同一声明清楚表示,协调的基本原理是基于感知特别强烈,如果不是独一无二的话,刑事执法方法下的刑事执法的质量。事实上,2013年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称,对市场滥用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对确保欧盟市场完整政策的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证明“与给予行政处分或民法中的补偿机制相比,刑事制裁展示了不同性质的社会不满”。

2.背景和环境―欧洲资本市场法律的变化重点

现在可以说《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可以被视为促进欧洲资本市场信心的关键创新,但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综合考虑这些欧盟规则的发展是不可能的,提供的分析属于中央趋势基础改革的纲要。将突出《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的关键参数,短暂利用《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提供的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定义上关键变化,以及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下的成员国的启动要件限制在犯罪严肃性的框架之内。这些重点反映了本文分析的兴趣点在于研究这些立法发展如何代表全球金融犯罪执法的一个转折点,和在打击可以追踪到全球金融危机金融犯罪情形下,构成了“新政策、趋势和制裁”模式的一部分。

3 “金融犯罪”的市场滥用

在全球,英国也在加强对金融犯罪刑事执法。刑事执法一般针对金融犯罪的违法行为,和由于《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的关系导致更具体的市场滥用行为。在显示类似的刑事执法意志而言,虽然英国税务机关-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强调针对逃税持强硬立场,但是目前强烈面向披露瑞士汇丰存在的问题;媒体报道以及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的宣传资料显示这一项加强进攻的运动最早可以追溯到2013年。特别是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及其替代机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的许多声明中,可以看到针对市场滥用行为犯罪刑事执法的重要性。这些包括反思市场滥用属于“严重罪行”,尽管通常缺乏直接的道德义愤。 怎样定罪特别是针对内幕交易使监管机构“作为一个重量级的刑事检察官获得强大的记录”。

《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出台体现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 /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决心:市场滥用规则必须通过刑事制裁的有效性来加强;由于市场滥用危害导致社会不满,此举可以对这种不满做出回应。很明显,这种公开宣传在寻求向“公众和潜在的罪犯”特别传递一项强烈的信息,即对市场滥用行为忍无可忍。但表_的这种正当解释本身未涉及如何认定市场滥用行为属于“金融犯罪”这个问题。探索“市场滥用行为”和“金融犯罪”之间的联系是这一特定分析的先决条件,两项立法发展是否以及如何被认同为金融危机的余波,属于特定的执行方向。这属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新政策,趋势和制裁,通过改变态度,由更具侵入性和更强大的执法来支撑,需要把现有的机构替换为新的更严格的政府。

4. 《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欧洲金融市场法律和最近立法项目的轨迹

在《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被认为是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很明显,通过官方影响的禁止,欧洲资本市场法律立法前期阶段对Manneian的观点表达了拒绝,2003年的MAD表示:“一个完整的有效的金融市场需要市场完整性”。而证券市场的顺利运行和市场的公信力是经济发展和财富的前提。市场滥用会伤害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和公众对证券以及其衍生物的信心,《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在执行方面继续这项传统,资本市场作为传统市场运作,而且有结构和功能特点,这使他们与其他类型的市场不相同。

按照惯例,市场提供交易平台,而资本市场的交易涉及到金融产品,而这种交易对于经济的运作是必须的,通过允许零售和机构投资者手中的资本流通,和使用并且的确需要的流通环节―政府,个人当然还有企业。资本流通促进了经济输出,正如传统市场,资本市场由制度体系组成,包含正式的交易和其他贸易空间。但是在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之间产品的性质和供应链的性质存在惊人差异,而且各自的的金融市场面临迥然不同的管理挑战。学术和政策文献同时讨论这种与众不同,以及感觉到内在固有的复杂性,复杂的贸易产品性质,复杂的交易链性质; 也讨论发生在产品以及供应的方式本身的快速革新。

《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的范围和总体方向和《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的补充是如何一直受到市场创新的影响,不断增长的技术能力如何影响市场活动模式;抛开这两个问题,预期的增强调查能力现在赋予监管机构获得来自电信运营商的电话和数据流量,并对电话交谈录音,由投资公司,信贷机构或金融机构持有的电子通信或数据流量记录,进行现场调查的前提已不局限于自然人的私人住宅。现在权力机构要求资产被冻结和/或扣押和实施临时中止交易或进行专业活动。

《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也向成员国提出了要求,承认举报人的价值, 为保护这些人和提供金融奖励设立了一般标准。通过加强探索,可以指导检举对于增强执法能力具有重要性;这篇文章对这里稍微简短地进行说明,日益增强的执行能力必须应对怎样“市场滥用行为能够跨越国界和市场”这个问题。在司法辖区内,而且在成员国之间交叉司法权,以及涉及“第三国”,也与超国家机构和标准设定者之间,《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强调主管当局和法规机构之间合作的重要性。

总体意义是要加强监管部门的调查、行政制裁的权力,并确保存在单一规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时减少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在这方面,引入《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作为《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的“补充”工具。要求所有成员国“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提供和谐统一的刑事犯罪标准,对于市场滥用最严重的罪行施加最大的刑事处罚不少于4年和2年监禁”,《市场滥用行为的监管条例(MAR)》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设立了禁令范围,同样也适用《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根据引入《对市场滥用刑事制裁(市场滥用指令)CSMAD》成员国必须确保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在欧洲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惩罚制裁。它直接批评整个欧盟缺乏协调,使太多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受到处罚,而正是在这种担心下法律迄今没有充分考虑管辖权界限。在这方面CSMAD与MAR高度互补,CSMAD表达它操作的基准是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不当行为都要求刑事执法。

要求成员国超越市场滥用行为和未遂的蓄意市场滥用行为定罪表达了刑事执法的公正性,责任归咎于是否蓄意明显考虑到CSMAD下的严肃性。对于“严重”违规进行定位,11和12两项说明条款列出了“严重”犯罪的象征性特点。显然不是试图保持彻底性,而是保持灵活性,难怪内幕交易(非法披露),市场操纵严重性是基于效果/结果指标,对市场的完整性的影响和市场损害的水平,避免实际或潜在的利润/亏损,或者对市场损害的水平,或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总体价值都很高。除此之外,犯罪者“恶化”来自于之前犯罪行为,和参与犯罪集团,或那些在金融服务行业或负责监管的机构人员犯下的滥用行为。观察严重性和支撑违规的精神元素之间的动态过程非常有趣,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未遂“最长和最短”的刑期(至少)4年,非法披露2年。在许多方面欧盟委员会把CSMAD的描述为MAR 的补充工具是准确和适当的。在制定出一个清晰统一的惩罚门槛和一个足够严重的禁令框架,CSMAD与MAR相比,它毕竟属于干涉性低的手段。在其他方面,考虑到CSMAD的互补作用,可能低估了它的重要性,因为它标志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转变,从以前的授予“许可”给成员国到现在进行市场滥用行为的刑事制裁,体现在《2003年市场滥用指南(2003 MAD)》第十四款坚持提供行政处分。

5结语

对举报内容进行批判性反思其实有更多可以探讨,但这超出了此次分析的范围。在结语中可以这么说,在应对检举市场滥用执法过程中,带了了许多挑战,这些挑战只是市场滥用有效执行挑战中的一个缩影。在这一方面,市场滥用行为中提出的挑战阐释了在打击金融犯罪中一般会遇到的挑战。这些活动本质上非常神秘,难以发现,然后巨大的障碍存在于主管当局和成功执行之间。只有通过保护举报人的合作可以克服这些障碍,考虑到市场滥用发生的环境的性质,只有那些实际上参与了违法行为甚至愿意公开的人才极有可能检举。这是典型的辩诉交易问题,但在金融市场经济和更广泛的社会福利起着重要的作用下应用,与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相比,远远没有得到广泛研究。而在金融危机传递了强烈的信息的情况下,在我们现在必须面对这一现实。

认识到金融市场功能的现实,并且实现有效的市场功能的重要性,新的立法体系继续关注对现在可接受的市场实践中的合法行为和市场调查中市场滥用行为中不可接受的行榻行定义。关于在增强功能的重要性时如何寻求平衡对适度的担忧,当欧洲的经济停滞-不仅仅局限于陷入困境的欧元区-能够同样吸引在后危机时期呼吁谨慎的监管方法,MAR和CSMAD应当被视为我们时代大胆立法发展的标志。在扩展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责任时的确如此,在强调刑事执法对于改变行为的重要性和植根规范性观点-无法接受金融市场失当行为更是如此。

在这一方面,MAR和CSMAD作为“新政策、趋势和制裁”模式的一部分,打击金融犯罪;通过改变态度,加大干涉力度和执行力度。欧洲法律和政策制定者现在称刑事执法是“可信赖的威慑”,通过更严格的规则来执行,具体表达改善金融市场功能和完整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何平.强化治理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经济研究参考,2012,(63).

[2]叶旺春.证券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12,(5).

市场监管执法例10

近年来,湖滨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改善和提高,绝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为促进改革保证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少数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统计情况看,我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行政执法人员犯罪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至2003 年,我院渎职侵权检察科共立案查办构成渎职侵权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2件2人,反贪污贿赂局查办构成经济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5件5人,共7件7人,其中2001年2件2人,2002年1件1人,2003年4件4人,而2004年前7个月就立案5人,全是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二)犯罪涉及多数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办的7人中,涉及城建、土地、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四个部门。主要涉及滥用职权、受贿、行贿3个罪名。其中受贿犯罪较多,占立案数的71%。

(三)犯罪主要是基层执法单位负责人。在2001年—2003年查办的7名执法人员犯罪中主要是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任及负责人。

(四)查处难度比较大。据统计和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的查处存在三难。一是发现难。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着80%以上的法律法规,而检察机关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相对不熟悉;普通老百姓因不懂得法律规定,不知道举报,或因惧怕不愿举报;加上行政执法犯罪侵害的大多是公共财产、公共利益,一般没有特定对象,案发后往往不能及时举报;而发案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也瞒案不报。在2001年—2003年查办的7名执法人员犯罪中,有4人是上级检察机关交办,3人是其单位自行发现,没有发案单位移送,也没有群众举报。二是认定难。认定难的问题集中在司法解释相对滞后,或没能适应现行刑法的内容,或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分歧,特别集中在对犯罪行为的标准量化不够,主体身份认定等方面。三是取证难。行政执法人员熟知法律,工作性质特殊,反侦察能力强,特别是担任领导能力的人员犯罪,由于关系网、保护层的作用,深入查证会遇到不少干预和阻力,甚至受到威胁。渎职犯罪客观方面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上的作为和不作为,都发生在公务活动中,与工作失误有时难以界定,一些领导同志受“为公不犯法”和“钱没进个人腰包不算犯法”的错误思想的影响,为其说情,甚至为其开脱,致使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不但不配合查处,还设置障碍。

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原因

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因为权利的异化而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发生的职务犯罪,犯罪行为大多数是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视公权为私权,权力观念错位,特权思想严重,讲亲情不讲原则。这和极少数行政执法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到位,职业道德教育流于形式有一定的关系。

(二)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执法腐败蔓延。我国行政执法机关有相当部分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如税务、工商总局直接领导各直属税务、工商局,管辖范围大,各直属税务、工商及基层所遍布全国各地,使上级局对下级局的管理和监督有较大难度,难以到位。而地方税务、工商因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地方党政管不了,形成“管的着的管不到”的局面,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制度执行不严,管理混乱。据调查,行政执法机关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但在实践中,这些规章制度并未真正得到执行,落到实处,有的形同虚设,这是职务犯罪重要成因之一。

(四)一线执法人员权力过大,形成监管漏洞。我国税务、工商、医药、土地、质监等部门现行的业务管理体制中,业务管理权限实际上集中在基层执法人员手中。这些基层工作人员,税务、工商、疫检人员地位不高,待遇较差,工作辛苦,素质参差不齐,但他们手中的权力却很大。他们是否依法行事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和良知。由于执法权力集中在一线人员个人身上,形成一些监管漏洞甚至黑洞,不法分子只要买通了他们,就可以实施不法行为。

(五)意志薄弱,经受不住拉拢腐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收体制和工商、土地、城建、质监等管理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权力在某些环节、某些方面还起着决定性作用,这就导致社会上一些企图谋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千方百计向行政执法人员发动进攻,喜欢什么就给什么,怕什么就来什么,瞄准行政执法人员的薄弱环节,不惜动用一切手段来加以诱惑,其势头之猖獗,手段之恶劣已经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意志不坚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被他们腐蚀、利用,沦为罪人。

(六)打击不力。因为法律本身的漏洞、执法人员的素质及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使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被发现的不多,立案的较少,判决的更少,从而滋生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侥幸心里。我院2001年至2003年查处的7件案件中,只有一件判处有期徒刑,一件拘役,一件不诉,一件免予刑事处罚,三起判缓刑。

(七)自身建设还不到位:

1.县级分局机关机构过多,内部分工过细。上级机关凡有的业务就要求县级分局也成立相应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形成了“分局大、和尚多”的现象。机关臃肿,人浮于事,基层工商所力量空虚,内勤人员与监督检查人员的比例不均衡,致使市场监管难以到位。

2.执法人员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一是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管理形象较差,有的甚至借执法之名,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缺乏严格的考核、激励制度。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上,缺乏一个完善、有效的考核与激励制度。执法人员办案与不办案、办案多少、大小对自身的利益影响不大,而且由于实行错案追究制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执法人员办案越多,承担错案追究风险的可能性也会越大。在这种只罚不奖的机制下,多数执法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会力求稳妥,尽量少办案或不办案,加上“说情风”影响,个别执法人员便会以种种借口一推了之。三是培训学习比较薄弱。各级工商部门年年强调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年年有学习培训计划,但学习效果不明显。尤其对一线执法人员,培训质量与效果较差,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难以真正提高。

三、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一是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城建、质检、土地、卫生等系统要经常开展正确的权力观和义务观教育、专项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加强“八小时”以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把八小时以内的思想政治工作延伸的八小时以外,促使其正确处理好与工作对象的关系,断绝与不法分子的交往和联系,纯洁行政执法队伍。

二是要加强人事管理。要严格规定实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近亲回避制度,重要岗位人员工作满5年的必须进行岗位交流和轮换。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大胆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强调按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滥用权力。出台旨在提高城建、质检、土地、卫生干部素质的各项措施,到基层一线去,提拔领导干部要到基层去锻炼,一个人多换几个位置,增加经验,防微杜渐,不出问题。

三是要落实廉政责任制,兑现奖惩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廉政责任制,单位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之间,部门负责人与普通干部之间要层层签订廉政责任状,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大力推行廉政量化和风险管理,实行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将理论学习、廉政教育、专项业务等层层分解,把任务目标落实到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交叉到位”的责任体系,部署违法违纪要追究领导责任,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与此同时,要执行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对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政奉公者要给予大力表彰,对查处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给予重奖;严格执行中纪委和国务院各项纪律法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对工作失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对违规违纪人员坚决查处,该处分的坚决处分,决不手软。

(二)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体制,加深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要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立适应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垂直管理和外部复杂执法环境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制度,形成对行政执法人员权力的制衡和效益监督机制,形成灵敏高效的预防和纠错机制。

一是要努力健全对重要业务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一些权力比较集中、比较敏感的重要业务环节,要按照“事权分离、权力分解、相互制约、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现有的作业流程、作业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科学地进行内部权力分解和职能划分,建立全新的业务管理体制。通过监控管理和执法评估,对当地各现场执法情况作出适时定量的分析,掌握情况,把检查执法问题同廉政检查结合起来,纠正业务工作偏差,同时追究个人责任。

二是要研究降低高风险岗位廉政风险的有效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部分工作环节作为高风险岗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确定降低这些高风险岗位廉政风险的具体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三是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使行政执法权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实行业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各部门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执法权限及其法律依据、执法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三)提高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检控能力,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在其专业化优势和经验的基础上,应认真钻研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熟悉工作流程及有关规定,掌握城建、土地、等工作必需的相关知识,同时,善于攻坚克难,顶住压力,保证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查处。

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应与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成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小组,具体指导和协调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通报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剖析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及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检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到行政机关上法制教育课,并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广大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市场监管执法例11

一年来,始终坚持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把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结合实际学报告、读原文,共写一本读书笔记,交流学习感悟,积极参加“百万党员考法活动”。坚定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虔诚信仰,持续提高政治站位。

二、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年来,积极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各类培训交流活动,参加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培训,努力学习质监、食药监业务知识,综合办案、协调能力得到大幅提高。

三、坚持案例教学,不断提高培训业务水平。

一年来,始终坚守在案件办理一线,在一个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中指导、培训新人,使其业务水平得到快速提高,指导基层分局查办各类疑难案件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