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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29 22:38:48

绿色保险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2(b)-0000-00

1 引言

绿色建筑主要指的是在建筑的全部生命周内,使资源最大限度的进行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同时还可以更好的保护环境,并且减少污染,为人们踢狗更加健康、舒适与高校额使用空间,也是与自然产生相互和谐共生的建筑[1]。建筑项目具有复杂性、个别性、一次性和投入资金量大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相对于一般建筑的成本、工期、质量三大目标有了更多的目标延伸,包括环境保护、建筑耗能、建筑材料、地域性及室内舒适和安全等目标[2],管理目标的庞杂造成绿色建筑项目涉及的风险范围扩大,风险性较一般建筑尤甚。

目前,国外对于绿色建筑的研究集中在成本、设计、技术、市场等方面;国内的研究则集中在内涵、相关政策、成本效益、评价标准等方面。对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针对绿色建筑的特点构建风险清单,代表性的有:美国Marsh[3]公司的绿色建筑团队归类的十大类风险,Zou[4]等人识别出影响绿色商业建筑的179个风险因素,Simon Rischmiller[5]建立42个因素的风险清单,以及国内学者建立的包含62项风险因素的风险清单;2)对绿色建筑风险进行评估,代表性的有:王景慧等[6]利用风险矩阵图、问卷调查、专家打分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进行定性分析,张福生[7]、肖楠[8]、丁古丽[9]分别引入了ABC 分类法、模糊数学和灰色系统理论,建立综合评价模型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进行评估。3)万欣在其硕士论文中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分担进行了相关研究。本文提出了绿色建筑项目三维风险管理体系的概念及要素,并进行了相关论述。

2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2.1 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是指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整体的风险管理策划工作,对各阶段的风险进行识别,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分析风险的相关属性,评估风险的总体影响,制定并实施规避风险的计划,是一系列风险管理工作的集合。绿色建筑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投资决策、设计、施工、运行和运行维护直至项目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报废五个阶段[10]。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从后到前依次增强,换言之,项目所处时间序列越靠前,风险管理对项目成败的影响越关键。风险管理最为关键的阶段――投资决策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估等。下文建立的体系中将投资决策阶段直接细分为其包括的三方面主要内容进行研究。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示意图及其相互关系见图1所示。

2.2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是指开发商在绿色建筑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进程中,为了防止或减轻各种不利影响,保障项目的成功,在投资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维护等阶段对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工作规划以及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和监控等工作及整个过程。根据我国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情况,这里将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风险规划;2)风险识别;3)风险评估;4)风险处置;5)风险监控五个阶段。

2.3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系统复杂性

众所周知,绿色建筑项目相对于一般建筑项目有其独特的风险特点,这里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标的延伸。相对于一般建筑项目的质量、成本、工期三大目标,绿色建筑项目有了更多的目标延伸,有室内舒适和安全、建筑耗能、环境保护、经济性和地域性、建筑材料等目标。建设目标的扩展造成风险范围扩大,必定将增加绿色建筑建设的风险性。第二,项目的初始投资高。从经济属性上,较一般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的开发商要承担更多的建设成本,国内绿色建筑的成本对比一般建筑成本的增量为 4%~16%。并且其属于外部经济型产品,其室内舒适度、保护环境等目标不能以经济利益的形式反应出来,并且回收期较长,一般需要若干年,而长期目标实现的风险更大。除此之外,绿色建筑项目相比于一般项目技术更复杂,要求也更高,有可能会增加工时,延长工期,随之而来的是成本的提高,导致项目的短期回报率低,增加项目风险。

综上所述,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是复杂系统,需要参考复杂系统方面的概念和方法,对控制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动态管理并提出应对措施,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以求在同一框架的风险管理体系内进行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达到降低或消除项目风险不利影响的目的。

3 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体系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是指在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各个进程中,采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实施等一系列管理手段,针对项目风险,由开发商建立的一系列管理方针和目标及其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的总称,即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框架和方针。

3.1 基于霍尔三维结构的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

“霍尔三维结构”概念是由美国系统工程学家霍尔(A.D.Hall)提出的,在对系统工程、复杂系统的研究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方法。本文依照“霍尔三维结构”的结构形式,建立了一个由生命周期维、管理流程维和项目评价要素维组成的针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采用的管理工具和方法由三个维度相交叉形成的空间分布点来确定,所以工具的集合则组成成了风险管理的工具矩阵,见图2所示。

1)生命周期维

生命周期维是指绿色建筑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估,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到运行阶段直至报废的工作阶段序列,是全生命周期中各个阶段的动态时间关系的体现。沿生命周期维的变化,评价要素维和管理流程维就构成了“评价要素-风险管理流程”平面,反映的是:针对不同的项目目标,如质量、工期、成本、建筑耗能、环境保护、经济性和地域性、建筑材料等,风险管理工作均按照同样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平面上确定的各个点对应的评价工具就各不同或各有侧重了。随着生命周期维的阶段性变化,另外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一目了然,便于依据生命周期的阶段序列明确两者的复杂性关联,方便进行系统的风险管理工作,如图2所示。

2)风险管理流程维

风险管理流程是指对绿色建筑项目实施风险管理的一般步骤,包括风险的规划、识别、评估、处置、监控等工作。在实际的风险管理工作中,对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是能有所删减或者是侧重。沿风险管理流程维的变化,评价要素维和生命周期维形成了“评价要素-生命周期”平面,反映的是: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风险管理目标的变化及其动态关系,如图2所示。

3)项目评价要素维

一般来说,项目目标在项目立项之时便被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不同阶段,其目标是有所侧重或不同的。沿评价要素维的变化,生命周期维和风险管理流程维构成了“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流程”平面,反映的是:在绿色建筑项目的不同生命阶段,风险管理均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3.2 三维要素的空间关系

管理体系中的三个维度构成了三维空间,分别又两两构成了“评价要素-风险管理流程”、“评价要素-生命周期”和“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流程”三个平面,而且空间分布又确定风险管理的工具矩阵。

此体系可看出: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为完成项目评价要素的相关内容,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要求,需要相应的管理理论和管理工具的支撑。具体风险管理方法包括:故障树分析法、专家调查法、主观评分法、人工神经网络法、外推法和蒙托卡罗模拟法、SWOT 分析法、流程图德尔菲法、故障树分析法 (FTA)、灰色系统理论、敏感性分析法、马尔科夫过程分析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AHP)、模糊风险综合评估等等。以上丰富的管理工具和方法就构成了图2中风险管理工具矩阵。风险管理矩阵的处理结果也将动态反映风险管理的阶段性成果,可为风险管理进行系统全面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3.3 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

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成功即是有了一个进行风险管理的工作规划和框架内容,本文针对绿色建筑这一非常具有发展前景的建筑类型构建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反映的是绿色建筑风险管理的工作方向、相关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作用:1)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理论的丰富;2)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集成化管理;3)有利于绿色建筑项目的项目评价工作;4)有利于开展对项目开发商系统能力的评价工作。

4 总结

风险管理是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本文依据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要求及绿色建筑项目的特点,建立了绿色建筑项目的三维风险管理体系,说明了其构成的三维空间的相互关系和意义,对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进行了简要论述,希望能对绿色建筑项目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起到一定的参考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5;

[2] 安晓晓,王雪松.绿色建筑的设计原则和目标体系研究.见绿色建筑与建筑新技术发展国际会议暨中国建筑技术学科第12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2008,48~53.

[3] U.S. Marsh Green Building Team. Green Building[M] : Assessing the Risks.2009.

[4] ZOU, P. X. W.,FANG,D. P. & LOOSEMORE[M].2010b. Life Cycle Risk Management for Multiple Construction Projects:Including Case Examples of the 2008 Beijing Olympics,(forth coming),Berlin,Heidelberg, Springer Press,Springer-Verlag GmbH.

[5] Simon Rischmiller. Managing risks in green retail building development[D].The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2009.

[6] 王景慧,秦旋,万欣.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因素识别与风险路径分析[M].施工技术,2012(11):30~32.

[7] 张福生,林敏,刘明强,陈明珠.新农村建设中发展绿色建筑的风险与防范研究[J].生态经济,2011(11):92~95.

绿色保险论文例2

1 研究背景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这样很大程度增加了环境负荷。而这些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问题日益受到全球的关注,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也认识到想要可持续发展,必须正视和重视这些建筑施工中的风险,以赢得未来发展的机遇。因此正确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和采取相应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2 绿色风险理论

当今社会绿色、环保的潮流已经深入人心。在百度搜索中,其中“绿色”的搜索结果有19,300,000篇新闻网页;“风险”的搜索结果有47,400,000篇新闻网页,但是“绿色风险”的搜索结果就非常少,完全吻合这个名词的新闻网页不足20篇。因此,绿色风险的概念及内涵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名词并没有完全被世人所了解。李思堂是国内最早明确提出大型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概念并阐述了其主要特征,并对建立绿色风险评价系统、指标体系以及绿色风险评价的步骤和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所以本文针对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绿色风险的分析与评价做深入研究。建设项目由于具有独有的自身特点,其施工过程中因考虑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所采取的施工方法定然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必然会对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风险,本文将这类风险定义为绿色风险。

3 灰色层次分析法

尽管风险管理研究理论已经相当完善,但是建设项目的绿色风险管理实践仍未深入,而绿色风险管理的理念和风险分析与评价方法的使用还未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普及。对建设项目施工绿色风险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价的方法很多,如: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AHP)、概率分析方法、蒙特卡洛模拟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灰色系统理论(Grey System Theory)等。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是多层面的,考虑在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价时,使用单一的评价方法存在不足之处,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的不明确性,综合层次分析法和灰色理论的理论知识,本文建立了基于灰色层次分析法的项目施工绿色风险评价模型。通过综合分析与评价方法以提高项目施工绿色风险分析与评价的准确性。灰色层次分析法就是把层次分析法和灰色理论相结合,综合运用到建设项目的施工绿色风险评价中,将灰色系统理论和层次分析法两种分析模型在理论上和结构上综合运用来提高风险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1 灰色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建设项目绿色风险评价指针体系,就是对项目中的绿色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并将引起风险的复杂因素分解成较简单、容易被认识的基本单元,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因素间的本质联系。

4 实证分析

工程是嘉定区江桥某商品住宅北区2#标,建设项目是该小区的二期工程,包括3幢14层小高层住宅楼,商场2幢和一个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为框架结构,建筑总工期410天。为了符合当今全球建筑的绿色主题,工程决定采用绿色施工方法,主要从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能源节约等方面的实施来达到绿色效果。施工单位取得该工程项目的住宅标段的施工,现从施工单位角度出发,在施工前利用灰色层次分析法对施工的绿色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4.1 项目施工绿色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将建设项目所识别出的各种施工绿色风险罗列出来,并对其进行分类,现构建该项目的施工绿色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则该项目施工绿色风险因素属于各个评价灰类的总灰色评价系数X11=13.208。

即绿色施工方案风险对于各灰类的灰色评价权向量为:r11=(0.038,0.246,0.290,0.237,0.189)。

同理可以计算该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的其他二级指标的各个评价灰类的评价系数和属于各灰类的总评价系数。

并计算得出各绿色风险指标对于各灰类的灰色评价权向量。从而得出该项目的施工绿色风险所属指标对于各评价灰类的灰色评价矩阵Ri(i=1,2,…,5)。

③计算绿色风险总评价值。根据评分等级标准和评价灰类各评价灰类等级赋值向量为C=(1,2,3,4,5),则计算该商品住宅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综合评价值Z=3.52。

④结论。由灰色层次分析法计算得到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的综合评价值为3.52,按照评价标准则该项目绿色风险的等级处于一般风险与较高风险之间。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比普通住宅建设项目的风险要稍高一点,由于该项目计划申请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因此在施工方案中采取了大量绿色施工方法,而这些施工方法对项目风险等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该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程度是可以接受的,综合评价结果也是在合理范围内。

5 研究展望

本文中所构建的评价模型是基础性的研究,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环境的绿色风险指标的细化部分还有待提高,风险评价体系与工程绿色施工相结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工程项目施工绿色风险应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同时绿色风险评价体系的实际应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李百战.绿色建筑概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1-16.

[2]李思堂,李长海.建设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2005(3):48-51.

[3]李思堂,王买东,李惠强.大型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初探[J].建筑技术开发,2005,32(2):102-104.

绿色保险论文例3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近年来,发展绿色金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重点。新时期绿色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要求金融向绿色转型。绿色保险作为绿色金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实质是将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保险的特点

纵观20多年来的实践探索,可以发现绿色保险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的特点:

低效性。近20年来,我国在多个省市积极开展了环责险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而言,绿色保险在我国的实施效果仍然不太理想。无论是制度上还是形式上具体实施与推进过程的实际成效都并不明显。

不确定性。绿色保险的收益极其复杂,它不像传统的财产险和寿险那样容易预测风险和收益的大小。究其原因,投保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较大,常常面临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非普适性。由于生产企业的类型千差万别,各类企业对环境进行污染时污染的对象不一,污染的程度也随着企业污染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保单对于企业的污染责任是不一致的,从这一层面来说绿色保险对不同的环境风险是不具有普适性的。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绿色保险的主要险种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目前我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已通过地方性法律法规,开展环责险的试点工作。然而,当前我国绿色保险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几点:

(一)从外部来看

1.各界β躺保险的认识不足。现阶段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绿色金融的发展,2016年G20峰会也将绿色金融列入了议题之列,但是社会各界关注较多的是绿色信贷和债券,关注绿色保险的却很少。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其一是目前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仍不够完善,绿色保险主要集中在环责险这一领域,对其他领域涉足较少;其二是由于宣传不足,我国的绿色保险实施范围仍然比较小,基本都依赖政府部门对环责险的宣传上,因此良好的社会舆论尚未形成。

2.赔偿责任机制不完善。我国对于企业污染环境的赔偿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对企业进行责罚时往往仅限于形式上的行政责罚。法律中欠缺明确的条款规定污染责任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现有的法律仅说明了企业对环境进行破坏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未说明该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具体赔偿多少,对于人身安全的损害又该如何作出赔偿,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将会导致企业未完全对自己的行为履行责任,即赔偿不到位,间接地将责任转移给外界,形成对环境的压力。此外,即便企业对环境造成破坏时,由于相关行政决策的限制,其赔付的数额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因此无法对企业构成威胁,导致企业继续对环境的破坏。

(二)从内部来看

1.产品类型单一。上文已经提到,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产品主要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所开发的环责险险主要是针对石油钻井、船舶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造成的污染,这也是现有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参保的行业。可见,目前的绿色保险产品类型过于单一,这就无法适应越来越广泛的投保需求。在现有的绿色保险产品中,尚未有针对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业进行相应的绿色保险产品研发和市场投放,对企业在选择保险产品的选择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2.企业的环保意识薄弱。当前很多企业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尤其是那些尤其是那些从事危险化学产品、石油化工产品、钢铁产品等易发生污染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又大多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体制性缺陷往往使这些企业形成了对国家的依赖,发生污染问题时常常依靠国家来解决,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些企业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只会想到让政府解决,而不会通过自身技术的改进和风险规避的处理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实施范围狭隘。与其他的保险产品比较而言,现阶段的绿色保险实施范围仍然比较小,一般只有污染系数比较高那些的企业才会选择参保,而其他的企业往往不会考虑参保,有些企业进的生产经营尽管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却抱着侥幸的态度不投保。此外,很多保险公司在对企业进行承保时,承保的范围仅仅局限于一些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方面损害,而对于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却没有相关赔偿,这就会使得投保企业对绿色保险缺乏投保的积极性。

三、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为促进绿色保险在我国获得更好地发展,首先应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施绿色保险的重要前提。针对目前缺失的对环境污染问题如何赔偿的现状,应颁布新的环境污染赔偿法律,具体规定环境污染的赔偿问题;此外,目前的法律法规应考虑增加强制保险的范围,以弥补之前的缺陷;再者,针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进一步将环责险从试点的层面上升到强制性的制度层面,加强对于环境的保护。

(二)提升对绿色保险的支持力度

目前社会各界对于绿色保险的认识仍然不足,绿色保险正处于起步的阶段。为营造良好的绿色保险发展环境,各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增加对绿色保险的支持力度。由于社会各界对于绿色保险的认识不足,各部门应加强对绿色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这一概念的认知。此外,由于目前绿色保险发展的理论研究相对较为滞后,且缺乏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没有人才的培养,就没有更先进的理论提出,为此,发展绿色保险,应注重加强对绿色保险的理论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开发绿色保险产品

为弥补当前绿色保险产品较为单一的缺陷,保险公司应注重对绿色产品的开发。丰富的绿色保险产品和完善的绿色产品体系是绿色保险良好发展的重要保证。丰富的绿色产品不仅有助于激发更为广发的投保需求,还能帮助完善当前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在绿色保险产品发挥作用时,能够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更多的保障。此外,丰富的绿色保险产品还能形成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四)提升管理水平

现如今,我国政府正逐步推行绿色保险的发展,且支持的力度也有加大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应当顺势而为,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保险公司不仅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还应注重增加自身的风险控制,克服以往只关注市场占有率的限制和完成硬性任务的弊端,努力增强自身的实力,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还能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2010,(5).

绿色保险论文例4

一、引 言。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 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 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

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2008)。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07年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信访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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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 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2009)。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

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绿色保险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公益性。绿色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赔偿责任问题复杂,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比如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国绿色保险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大动作,需要有个过程,同时各地和各行业的发展也不均衡,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作为过渡,即由各省政府、相关部委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颁布规章,作为绿色保险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绿色保险制度与企业经营和排污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许可证制度挂钩,加强对环境事务的系统性管理,以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六)建立再保险制度,确保稳健经营。

在绿色保险的实践中,再保险制度已经被利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国组织的再保险联盟,再保险联盟在分散危险、减轻责任以扩大承保能力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确保了环境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再保险通过“分保”,保证了原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再保险将原本由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危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再行分散,保证了原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因危险过度集中而影响保险人的经营。另一方面,再保险为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提供了条件。再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使得受偿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有所减轻,并因此能承保更多业务,其承保能力事实上获得了提高。在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初期,实行再保险制度能够为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提供有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承保机构的积极参与(尹璇,2009)。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亦会对投保者的投保信心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调动环境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蒋旭成,梁才。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广西金融研究 (8)。

李华友,冯东方。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环境经济 ( 9)。

石莉姝。2008.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责任保险[J].中国保险(11)。

汤伟。 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陶卫东。 2009.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例5

一、引 言。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 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 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

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2008)。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07年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信访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 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2009)。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

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绿色保险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公益性。绿色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赔偿责任问题复杂,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比如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国绿色保险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大动作,需要有个过程,同时各地和各行业的发展也不均衡,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作为过渡,即由各省政府、相关部委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颁布规章,作为绿色保险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绿色保险制度与企业经营和排污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许可证制度挂钩,加强对环境事务的系统性管理,以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六)建立再保险制度,确保稳健经营。

在绿色保险的实践中,再保险制度已经被利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国组织的再保险联盟,再保险联盟在分散危险、减轻责任以扩大承保能力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确保了环境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再保险通过“分保”,保证了原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再保险将原本由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危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再行分散,保证了原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因危险过度集中而影响保险人的经营。另一方面,再保险为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提供了条件。再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使得受偿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有所减轻,并因此能承保更多业务,其承保能力事实上获得了提高。在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初期,实行再保险制度能够为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提供有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承保机构的积极参与(尹璇,2009)。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亦会对投保者的投保信心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调动环境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蒋旭成,梁才。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广西金融研究 (8)。

李华友,冯东方。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环境经济 ( 9)。

石莉姝。2008.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责任保险[j].中国保险(11)。

汤伟。 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陶卫东。 2009.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了《绿色信贷指引》,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应当从战略高度实施环境风险管理,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银行业自身发展方式转变。可见,随着绿色信贷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发展,对其风险揭示和防范成为关注的热点。在此背景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改革试验区的湖北省,能否抓住契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目标,对湖北省乃至全国都具有重要影响。而由于绿色信贷本身发展历史较短,对其认识远为不足,加强对绿色信贷风险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绿色信贷的涵义与发展概况

绿色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角度,依据相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对从事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新能源利用、绿色制造、生态农业等绿色经济发展的个人与经济组织提供支持性贷款的信贷政策。它包含两方面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制向高耗能、高污染的环保不达标企业提供融资;二是要大力支持绿色环保、清洁能源等行业、企业的发展。绿色信贷的实质就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银行信贷活动中把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标准,合理有效地配置信贷资源,增加对环保产业和节能减排的信贷支持,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绿色信贷源于国际公认的《赤道原则》,目前全球已有近100家国际知名银行加入《赤道原则》,绿色信贷在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国际银行业未来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 近年,我国银行业也陆续开展了绿色信贷业务,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推出我国第一种绿色信贷品种——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并创造性地引入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并且该行于2008年10月成为我国首家加入《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此外,包括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我国许多银行也陆续跟进,先后实施绿色信贷。几年来,我国绿色信贷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末,在国家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循环经济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银行业贷款余额超过2万亿元。

二、湖北省绿色信贷的发展状况、及其风险分析

近年来,湖北省域银行业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在绿色信贷发展上先试先行,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如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2006年颁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在2010年颁布了《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以支持绿色信贷的发展。省域绿色信贷发展非常快速,其融资功能呈多样化发展,信贷品种不断增多,信贷服务不断创新。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为例,截至2011年底,,该行累计为省内10多家绿色能源企业提供了20多亿元的授信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省内多家银行纷纷实施绿色信贷,力争在新的经济领域抢占先机。一方面,为银行业带来新的发展领域和利润空间,也产生了新的风险,相比传统的银行风险,这些风险更为复杂和不同。

1、政策法律风险。目前国内还没有出台一个完整的发展绿色信贷的规则和系统性的支持政策,一些已经出台的政策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一些引导和激励绿色信贷的相关优惠政策还不到位。比如,湖北省相关的政策多以指导意见或方针为主,约束力和参照性不高。这使得银行业缺乏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及环境风险评估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也使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面临更多的难以预见的政策性风险。

2、信用风险。当银行贷款客户的业务受环保政策和要求变化影响时,由于承担环境责任而增加了企业成本甚至造成企业倒闭,便形成贷款银行的信用风险。此外,其它方面的环境问题也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例如:作抵押资产的土地等不动产污染、生产环境污染、信贷项目的技术风险、产品在使用中对环境产生负作用等,这些环境问题都会影响企业盈利能力,对企业产生还贷压力,威胁银行贷款安全。

3、市场风险。由于发展历史尚短,银行在支持新兴低碳行业,开拓绿色信贷市场时,存在几方面隐患:一是绿色信贷要求素质更为全面的从业人员,而目前银行员工的专业技术能力还明显不能满足需要;二是新兴低碳行业在其投资初期可能发生的投资过热、产能过剩等风险;三是绿色信贷项目的完成一般都有较长周期,使得银行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市场利率和汇率等各方面的不确定性引起的市场风险。

4、声誉风险。在实施绿色信贷时,银行要为所提供贷款或融资的公司造成的环境破坏行为承担声誉风险。同时,公众对绿色环保产品、健康生活环境的需求,不仅影响到企业产品的销售,也间接影响到银行的利益,并且公众本身也是银行的客户,绿色信贷的状况也关系到银行能否吸引更多的顾客,获得顾客忠诚,提升自身品牌形象,巩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等重大而长远的问题。

5、技术风险。绿色信贷所涉及的低碳经济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着产业标准不统一、技术水平不成熟等情况。一些现在看来可行的新兴技术有可能不久就被淘汰,使得该产业的投入产出不稳定;而且,相当多的节能减排技术尚处于应用转化阶段,在一定情况下存在应用前景难以准确评估的风险,及技术的不确定导致的信贷风险和相关中间业务的利润风险。

三、对湖北省域银行业绿色信贷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银行业等联动和协同起来,为绿色信贷的发展创建较为完善的外部制度安排与监管机制。

1、在政策法规方面,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的法规体系,为绿色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可结合湖北经济发展的特点、技术能力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制定相应的符合省情的环保法规,填补政策的漏洞和空白,同时,不断进行适时适度的调整补充,并通过法律法规固定下来,增强其效力和执行力,为绿色信贷的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支撑。一是通过政策调整,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二是对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和企业贷款的银行实行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的银行实行激励政策,调动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2、在金融监管和自律方面,建立绿色信贷监管和行业自律体系,强化环境监管。在各方联动的基础上,实现绿色信贷发展的他律和自律的有机统一。一是建立银行业环境信用评级,将银行业在环保方面的表现和承担的环保责任纳入信用评级的考核内容中。二是设立由从事绿色信贷的银行共同参与组建的绿色信贷自律性行业组织,检查银行业的环保意识、环保措施和行为,监督其履行在环保方面应负的社会责任。

3、在整体布署和各方协同上,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防控信贷风险的传递和扩大。可在湖北省现有的部门联席会议基础上组建金融联席会议,由环保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多方组成,制定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相关问题。通过各方协调与合作,树立绿色信贷大局观念和长远意识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宣传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强全民环保意识;减少行业隔离,摈弃地方保护,积极发展域内的绿色环保产业,使人们切实受益,营造支持绿色信贷发展的舆论氛围。

4、在信息公开上,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环保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我国自2008年5月颁布施行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湖北省可依照该办法制定和实施更为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加强环保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的信息交流,制定出一套全面系统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评价指标,及时准确地判断企业的环保状况;二是实行绿色信息披露制,银行定期披露其绿色信贷执行情况,企业其环境绩效及社会绩效,通过社会监督促使银行、企业承担应有的环境及社会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银行业绿色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

1、在银行发展战略上,进一步厘清认识,提升绿色信贷的战略定位。目前湖北省域多数银行对于绿色信贷的认识不够,重视不足,不少绿色信贷是基于短期业绩的行为,制约了绿色信贷和银行自身的长远发展,加大了经营风险。因而,银行最高决策层要把发展绿色信贷纳入中长期战略,把绿色信贷的市场占有率高、资产风险低、风险管理能力强、社会声誉好确定为战略目标。银行政策部门要制订科学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为实施绿色信贷提供适合的体制和机制,并把绿色信贷制度全面、深入落实到业务操作各环节,努力防范各种信用风险、声誉风险。

2、在信用风险管理上,建立绿色信贷的评估和分类制度,严格信贷准入和风险控制。湖北省域银行业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环境评估结论,要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和标准,对贷款企业和贷款项目进行环境风险分类,并按类别和风险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和不同的信贷政策。一是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从源头上防范企业和项目因环保问题带来的信贷风险;二是实行绿色信贷问责制,建立绿色信贷动态跟踪监测机制,对信贷资产进行实时动态、全过程评价和风险监控。

3、在金融创新上,积极探索和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加强绿色信贷供给。绿色信贷还处于刚起步阶段,而潜在信贷需求空间巨大,湖北省域银行业应学习国内外银行在绿色信贷上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创新,在积极支持当前的绿色环保项目的同时,要有前瞻性的眼光,追踪所支持行业或项目发展的趋势,不断探索、创新符合需要的绿色信贷产品,使之兼具创新性、时效性,并能有效规避免各种信贷风险。比如可借助环境保险,要求借款者以银行为受益人购买环境责任险,实施风险保护;适机进行碳减排信用和气候衍生品等金融工具的创新尝试。

4、在市场经营和拓展上,加大对相关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不断开拓绿色信贷市场。一方面,按照绿色信贷政策的要求,银行业要逐步压缩和退出“两高一剩”行业、环保问题企业和问题项目。另一方面,银行业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开拓潜在的绿色信贷新市场,加大对绿色经济的信贷支持,不断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绿色信贷的比重,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根础。

本文是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低碳经济视野下湖北绿色金融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编号2012Y0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教师)

参考文献:

[1]李瑞红.绿色信贷风险防范的策略选择.青海金融.2010.10.

绿色保险论文例7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 发展 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 企业 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 规律 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 科学 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 企业 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 经济 发展 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 金融 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 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绿色保险论文例8

本文在绿色建筑的大课题之下,着重针对国外施工企业在中国的跨国项目中的风险评估进行探讨研究。在阐述绿色建筑与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以及对比了国内外绿色建筑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发展态势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综述、专家商磋和数学建模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评估对企业影响较大的重要风险因素。希望能激发更多对相关课题和领域的探索,又能够为跨国项目中的企业提供一些风险评估的相关参考。

关键词 国外施工企业 绿色建筑 风险评估 层次分析法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全球城市化发展的高速进程下,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全球性影响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类开始关注自身的生存环境状况,并进行深刻反思: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和能源为特征的粗放式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忽视自然资源的限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高速的经济发展,遭到众多的质疑?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等论点被相继提出。

中国能源整体消费状况显示,建筑业、工业、交通三大高能耗领域占碳排放总量的90%以上。其中建筑业几乎占到50%,远高于运输业和工业领域。据住建部预测,受我国的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影响,2005到2020年的15年间,中国的城市建筑新增面积将达到150-200亿m2。[1]基于建筑业高能耗、高排放的特点,以及当前建筑业的发展前景,建造、推广绿色建筑成为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它能够缓解建筑业发展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矛盾,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建筑领域的结果。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纷纷登陆中国,带来成功的建造经验,促进绿色建筑领域的管理机制和体系完善,进一步增强和推动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依据我国的国情,必须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正确评估,当然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遇到种种未能及时预见的阻碍,影响绿色建筑项目的顺利建造。本文意在对比国内外的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对国外企业在中国的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提出一些看法建议,督促施工企业能够对中国的绿色建筑有更加准确的风险评估,并尽快转换角色,投入到中国城市建设的浪潮之中。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1.绿色建筑的相关研究。

国外对绿色建筑领域的探索和研究起步较早,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美籍意大利建筑师保罗・索勒瑞提出了“生态建筑学”的新理念;1969年美国风景建筑师麦克哈格在《设计结合自然》一书,提出人、建筑、自然和社会应协调发展并探索了建造生态建筑的有效途径与设计方案,它标志着生态建筑理论的确立。

上世纪90年代之后,绿色建筑理论研究开始走入正轨。1993年国际建筑师协会第18次大会发表《芝加哥宣言》,号召全世界建筑师把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列入建筑师职业及其责任的核心内容;1999年国际建筑师协会第二十届世界建筑师大会的《北京》,明确要求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建筑师、工程师在新世纪中的工作准则。[2]目前,国外对绿色建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成本节约、技术科研、市场推广等诸多方面。

我国对绿色建筑的研究起步较晚,绿色建筑的概念于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引入我国。1996年,我国在“九五”发展计划中正式将“绿色建筑体系”作为重点研究;建设部于2001年正式启动关于绿色建筑的研究;2002年底,国家科技部立项,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对绿色奥运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进行研究,推出《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GOBAS(Green Olympic Building Assessment System)》;2004年设立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标志着我国真正地进入绿色建筑的推广阶段。

2006年3月,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同年10月,建设部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绿色建筑技术导则》。此后,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逐步完善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

目前,国内对绿色建筑的研究还停留在绿色建筑的内涵、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等问题上,相对于国外的研究方向,国内的绿色建筑研究还有相当多的领域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与完善。

2.风险管理的相关研究。

国外关于企业风险管理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美国学者布莱克及蒙顿率先建立一个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的包括互相不信任的行为、员工间的冲突行为等各种可能引起风险的行为进行研究。“风险管理”一词是在美国学者格拉尔的调查报告《风险管理,成本控制的新阶段》(1952年)中被首次提出。1955至1964年间,现代学术性和职业化的风险管理正式诞生,风险管理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1984年,Tyebjee & Brun率先在定性阐述评价准则的基础上,运用问卷调查和因素分析法得出美国第一个风险投资项目评价模型。此后,许多学者通过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法,为建设项目成功识别、规避许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不安风险因素。

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研究起步依然较国际晚,对于风险问题的研究是始于风险决策。80年代初,周士富教授首次在论文中提出使用“风险”一词。1987年,清华大学郭仲伟教授的《风险分析与决策》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风险管理研究的开始,其理论体系的确立,为后续学者、专家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风险管理日趋受到学术界的广泛重视和研究。

二、绿色建筑风险管理概念

(一)绿色建筑

1.绿色建筑的定义与内涵。

《大且绿――走向21世纪的可持续性建筑》一书,将绿色建筑定义为:通过节约资源和关注使用者的健康,把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建筑,其特点是有舒适和优美的环境。[3]我国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则明确定义绿色建筑: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4]

“绿色”概念即3R 概念:①减少环境污染(Reducing environment pollution);②减少资源消耗(Reducing resource use);③减少能源消耗(Reducing energy source use)。绿色建筑区别于普通建筑的内涵,即保证建筑物的性能、质量、寿命、成本,兼顾建筑物本身的坚固、实用、美观要求的同时,又要求建筑物本身及其建造过程具有高资源利用率、低能耗、污染少等特点。这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建筑领域内的延伸,综合考虑经济、社会、自然、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绿色建筑的基础思想是以人为本,极力提倡人、自然、建筑三者的和谐发展,为人们创造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2.绿色建筑的特点。

绿色建筑的概念贯穿全寿命周期,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阶段工作复杂等特点。区别于一般建筑主要在施工以及使用阶段需考虑其社会影响,绿色建筑从项目的决策、规划设计,到施工、运营,再到项目的回收利用,这整个寿命周期都与人类、自然和社会有密切关系,不可避免地在建造中应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绿色建筑的建造对绿色技术有较大依赖,必须有先进的绿色技术提供支撑,其最终的效益良莠不齐,也由权威的评价体系进行鉴定检验,区别于普通的建筑项目建造。可引入绿色专项咨询机构,由绿色专项咨询工程师负责绿色目标方面的监理实施。

绿色建筑收益主要来源于建筑后期使用中的成本节约,以及不可估量的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伯克利实验室的研究表明绿色设计可带来的财政收益――节省能源、促进就业以及国内生产力增益――在建筑物的有效生命期内(50年)大概每年每平方英尺可节省50至70美元,这将是兴建绿色建筑所需额外费用的10倍。[5]随着科技的进步,绿色建筑的建造成本正与普通建筑逐步拉近,绿色建筑的未来价值潜力无限。

(二)风险

风险是指发生某种损失的不确定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的经济损失种类不确定;二是这种损失是否存在是不确定的。

风险具有客观性、突发性、多变性和无形性等,总是客观存在于工程项目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不确定性给风险的防范增加多重难度。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又是事先难以准确估量的,不可轻易忽视。加之,绿色建筑在理论及其应用实践上,未形成成熟的建造体系。全生命周期来看,从前期的规划决策到最终的资源回收,环节越多,不可控因素也就越复杂,其风险相对普通建筑要大得多、难的多,风险识别评估环节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风险管理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和破坏,努力防范、减少、转移和分散风险,最终实现消除或减少风险的存在,顺利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美国系统工程研究所把风险管理的过程主要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计划、风险跟踪、风险控制、风险管理沟通。本文着重风险的分析评估方法。项目风险评价的方法一般分为定性、定量分析,较为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蒙特卡罗模拟法等等。

三、绿色建筑行业概况

(一)国外绿色建筑行业发展

自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发生以后,各国纷纷开始重视推动降低能源消耗的决策。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过程中,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制定节能的法律法规、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推行经济激励政策。列举美、英、日三国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普遍做法。

1.美国。

美国大部分州目前执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能源与环境设计先导(LEED,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由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GBC)建立并推广至今。世界各国的各类建筑环保评估、绿色建筑评估以及建筑可持续性评估标准中LEED是目前被认为是最完善、最有影响力的评估标准。LEED强调建筑在整体、综合性能方面达到建筑的绿色化要求,很少设置硬性指标,各指标间可通过调整形成相互补充,它考虑各地的实际差异。[6]其评估体系大框架由五大方面构成:可持续建筑场址、水资源利用、建筑节能与大气、资源与材料、室内空气质量;将通过评估的建筑分为铂金级、金级、银级和认证级四个认证等级。由于采用的是第三方认证机制,增加了这一体系的信誉度和权威性。

美国除出台相关强制性的法律以外,也强调自愿性的项目。比如,美国在1998年启动的“能源之星”项目,激励节约能源方面做出的贡献。它作为一种节能的认证标识,包括建筑物的节能和运行管理两个方面。“能源之星”解决了消费者与开发商间的信息不对等,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认识绿色建筑。

2.英国。

英国作为较早发展绿色建筑的国家之一,其推广手段是以强制性为主。《建筑研究组织环境评价法(BREEAM,Building Research Establishmen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Method)》作为全球首个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由英国建筑研究中心(BRE)于1990年提出。BREEAM采取“因地制宜、平衡效益”的核心理念,它是全球唯一兼具“国际化”和“本地化”特色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6]BREEAM涉及9个方面的内容:管理、健康和舒适、能源、交通、水、材料、土地利用含生态、垃圾、污染,由至少要有两位注册评估师对绿色建筑项目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总体综合打分和评级(通过、良好、优秀、优异或杰出)。

3.日本。

2002年,日本国内由政府、企业和学者联合成立的“建筑物综合环境评价研究委员会”,创建亚洲第一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估体系(CASBEE,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System for Building Enviromental Efficiency)》。改评价体系以各种用途、规模的建筑物作为评价对象,试图评价建筑物在限定的环境性能下,通过措施降低环境负荷的效果。分为“建筑环境性能、质量”与“建筑环境负荷的减少”两个主要部分,采用5分评价制,满足最低要求评为1分,达到一般水平评为3分。

与“能源之星”相类似的,日本政府施行了环保积分政策。两者都是自愿性政策,不同之处在于:“能源之星”是针对节能产品与建筑的标识,而住宅环保积分是在民众修建改造环保住宅时获得,积分可用于兑换购买券,是一项激励民众消费的政策。

(二)国内绿色建筑行业发展

国内目前并没有形成像LEED这样完善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绿色建筑评估主要依据的是建设部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该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六大指标: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其中具体指标由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三部分构成,将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

“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是我国学者首次提出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这套体系对绿色建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涉及项目招标、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管理等环节,并分别从环境、能源、水资源、材料、室内环境等方面进行详细评估。但这一体系仅针对奥运建筑进行评估,还不能推广至所有类型绿色建筑。

实际的运行中对法律标准解读因人而异,名为达标的绿色建筑实则不能完全达到绿色节能减排效益的建筑难免存在。绿色建筑不能够准确评估,缺少政策保障,在极大程度上增加了项目建设的风险。除此之外,有关政府和部门还未出台一些对开发商和消费者行之有效的激励政策。

(三)国内外行情对比

国内绿色建筑发展仍处在一个摸索前进的阶段,目前实行的法律法规从数量、涵盖范围看急缺广度,且完整性、系统性看更缺深度。这一国情给中国绿色建筑建造项目的实施带来不可忽视的风险,对于刚刚进军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来说,还不能够掌握中国的市场,一时难以实现由原本外国建造背景下的认知向中国市场大环境下的绿色建筑行情认识的大转弯。

由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尚未被提出,目前国内绿色建筑认证仍较多的采用美国的LEED认证体系。虽然国内绿色建筑起步较晚,但年均的认证建筑增长数量还是不容小觑的。据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USGBC)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4月,中国大陆通过美国认证注册的项目总数已达到个1638个,累计9622万平方米,去年增长数在除美国的海外国家之中位列第二。[7]

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地区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绿色建筑市场蕴含的巨大潜力,而这一庞大的市场将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极大的吸引力,促使世界各国的优秀绿色建筑建造企业来中国进行投资建设。再看时间上的纵向发展,近十多年中,中国大陆地区绿色建筑注册认证数呈现指数级增长的态势。绿色建筑在中国的行情不仅仅是前景展现,关键论证了其续航力十足。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扩大,在接下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吸引到这一领域中来。

四、绿色建筑项目风险清单

绿色建筑除了一般项目所具有的普通风险因素以外,还有着特殊的绿色风险因素。本文主要是针对国外施工企业承包商的角度,探讨绿色建筑项目相关的风险因素评估方法。

(一)项目建设阶段风险因素

提出影响承包商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根据本文关于绿色建筑以及风险管理相关概念的阐述,以及对于国内外绿色建筑行业概况对比,针对国外施工企业的特殊条件,对一些可能被忽略的重要因素进行强调。

本文将着重分析承包商的风险与外部风险,按风险内容分成:政治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万欣、秦旋在其《基于实证研究的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识别与评估》[8]一文中通过专家访谈,识别出影响我国绿色建筑项目的62项风险因素构建风险清单。通过数据处理与分析等手段得出风险重要性排名前15的关键因素。文中与承包商有关重要风险如:承包商管理能力差、缺乏有绿色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等,不仅适用于普通绿色建筑项目中的承包商,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的施工企业。这些因素与两者分别的关联性差异也不尽相同,将被纳入清单之中。

诸如“缺乏与设计单位沟通、配合”风险,虽对普通企业的影响不大,但国外施工企业的施工模式、管理模式不同于国内的企业,不能和各相关方顺利沟通、配合,将可能对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风险。综合考虑将其纳入到风险清单。

绿色建筑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阶段工作复杂等特点,对企业自身的资金储备与周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资金风险”列风险清单之中。同时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相关的风险等未涉及的风险因素。

自然风险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绿色建筑项目与其他的普通建筑项目。因此,这类风险在本文中将不予讨论,突出针对外企与绿色建筑项目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为主。

(二)项目风险清单的制定

提出风险清单,将以此进行风险评价模型的构建,采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评估。本文综合三种类型共13个风险因素建立评价模型。三大类型为:管理技术风险因素、政策法律风险因素和经济市场风险因素。

管理技术风险包含有7个风险因素:绿色施工技术和现场管理能力有限、成本估计偏差、工期风险、安全风险、缺少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等经验人员、对业主的绿色要求理解偏差、与设计单位/分包商/监理单位协调不到位。

政策法律风险包含3个风险因素: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变化、缺乏绿色建筑保障制度。

经济市场风险包含3个风险因素:外汇风险、企业资金风险、建材、设备价格风险。

五、绿色建筑开发项目的风险评价模型

(一)层次分析法概述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最早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运筹学家匹茨堡大学教授萨蒂提出的。先后被应用于多方面研究领域,成为现今重要的决策分析方法之一。层次分析法将与决策有较大关联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具体层次,属于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一种决策方法,广泛运用于多目标、多准则、多要素、多层次的非结构化的复杂决策的问题。

层次分析法基本原理。层次分析法把研究问题所含的要素进行分组,每一组为一个层次,按照:最高层(目标层)、若干中间层(准则层)、最低层(措施层)的次序排列起来。

最关键的步骤是构造判断矩阵,即针对上一层次中的某元素而言,评定该层次中各有关元素相对重要性程度的判断,矩阵形式为:

根据“1~9比率标度方法”(如表5-1),对各个元素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赋值,完善判断矩阵。一般而言,表中赋值是根据数据资料、专家意见和分析者的认识,三者加以平衡后给出的。

表5-1 判断矩阵标度及其含义

标度 含义

1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3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因素稍微重要

5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因素明显重要

7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因素强烈重要

9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因素极端重要

2、4、6、8 上述两相邻判断的中值,如2属于同样重要和稍微重要之间

倒数 因素i与j比较判为bij,则因素j比i比较判为bji=1/bij

层次单排序可归结为计算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问题,即对判断矩阵Ak,计算满足

(5.1)

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

(5.2)

层次单排序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本层次与上层次中的某元素有联系的各元素重要性次序的权重值。这一求解过程可借助YAAHP软件进行辅助计算以减少计算量。

对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检查各因素的权重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1)由上述求得的特征根求CI:

(5.3)

在上述(5.3)式中,当CI=0时,判断矩阵具有完全一致性;反之,CI愈大,就表示判断矩阵的一致性就越差。

(2)引入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值,对于1~9阶判断矩阵,RI值见表5-2。

表5-2 矩阵随机一致性指标RI值

阶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RI 0 0 0.58 0.9 1.12 1.24 1.32 1.41 1.45 1.49 1.52 1.54 1.56 1.58 1.59

(3)当阶数大于2时,求随机一致性比率CR,当

(5.4)

则认为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否则需调整判断矩阵。

最后进行多层次的排序,利用同一层次中所有层次单排序的结果,计算出针对上一层次而言的本层次所有元素的重要性权重值。

传统的层次分析法中,还有层次总排序,是针对具体的方案层而言的,即判断各方案在这些措施层面下的效益总和,从而进一步进行方案的优选决策。本次的模型构建,没有涉及具体的方案选择,故不需要用到层次总排序,具体的排序方法不再赘述。

(二)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评价模型

1.建立层次分析模型并构造判断矩阵。

以评估国外施工企业在中国绿色建筑项目风险为决策目标,前文列出的风险因素清单建立准则层与措施层。层次结构模型如图5.1。

图5.1 层次结构模型示意图

分别对三个准则层要素建立判断矩阵。

2.专家确定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

考虑到问卷调查法的调查结果具有较好的普遍性,对于调查对象的身份及其权威性难以把控。为避免各种偏差数据影响到最终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故在此处改用专家的方式,缩小调查对象人群分布,提高权威性。

通过对数位专家的,综合多方意见,获得影响绿色建筑各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的标度,如表5-3、表5-4、表5-5和表5-6。

表5-3 措施层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表1

管理技术类 技术管理 成本 工期 安全 经验人员 业主要求 单位协调

技术管理 1 4 9 8 3 5 7

成本 1/4 1 6 5 1/3 2 3

工期 1/9 1/6 1 1/2 1/8 1/6 1/4

安全 1/8 1/5 2 1 1/7 1/5 1/3

经验人员 1/3 3 8 7 1 4 5

业主要求 1/5 1/2 6 5 1/4 1 3

单位协调 1/7 1/3 4 3 1/5 1/3 1

表5-4 措施层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表2

政策法律类 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 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 1 3 7

政策变化 1/3 1 5

保障制度 1/7 1/5 1

表5-5 措施层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表3

经济市场类 外汇 资金 建材设备

外汇 1 1/5 4

资金 5 1 8

建材设备 1/4 1/8 1

表5-6 准则层要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表

管理与技术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 经济与市场风险

管理与技术风险 1 7 6

政策与法律风险 1/7 1 1/2

经济与市场风险 1/6 2 1

3.层次单排序。

(1)计算表5-3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特征向量 (5.5)

特征根 (5.6)

(5.7)

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即管理技术类风险下各因素的权重为:

风险因素 技术管理 成本 工期 安全 经验人员 业主要求 单位协调

权重 0.401 0.135 0.022 0.031 0.250 0.103 0.058

(2)计算表5-4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特征向量 (5.8)

特征根 (5.9)

(5.10)

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即管理技术类风险下各因素的权重为:

风险因素 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 保障制度

权重 0.649 0.279 0.072

(3)计算表5-5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特征向量 (5.11)

特征根 (5.12)

(5.13)

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即经济市场类风险下各因素的权重为:

风险因素 外汇 资金 建材设备

权重 0.199 0.733 0.068

(4)计算表5-6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特征向量 (5.14)

特征根 (5.15)

(5.16)

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即准则层各因素的权重为:

风险要素 管理与技术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 经济与市场风险

权重 0.758 0.091 0.151

4.多层次排序。

综合准则层与措施层的权重,进行多层次间的排序,计算最终权重,获得总风险排名如表5-7。

表5-7 风险因素总排名

名次 风险因素 分类 权重 名次 风险因素 分类 权重

1 技术管理 管理技术 0.304 2 经验人员 管理技术 0.190

3 资金 经济市场 0.111 4 成本 管理技术 0.103

5 业主要求 管理技术 0.078 6 法律法规 政策法律 0.059

7 单位协调 管理技术 0.044 8 外汇 经济市场 0.030

9 政策变化 政策法律 0.025 10 安全 管理技术 0.023

11 工期 管理技术 0.017 12 建材设备 经济市场 0.010

13 保障制度 政策法律 0.007

由表5-7可知,企业自身“绿色施工技术和现场管理能力有限”、“缺少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等经验人员”、及“资金风险”三个风险因素分别位列风险因素排名的前三位。政策法律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一风险排在第六位。由此可见,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与经验人员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影响较大,如建材、设备价格和保障制度这类外部因素则相对影响较小。因而,国外企业在中国绿色建筑项目中应更多地重视绿色施工技术方面的风险,及时制定规避风险的相关措施。

六、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般项目的风险管理应对措施主要有:风险规避、风险防范、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种方法,而这些方法同样适用于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

(一)管理技术风险的对策建议

企业在管理与技术上的风险是众多风险之中相对重要的风险类型。对这一类型的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应重视与绿色建筑相关经验人员的聘用和专业培养,提升企业整体业务水平。或是可以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在具体的绿色建筑项目中,与有资质的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公司协作,指导项目中与绿色施工技术相关的建造工艺。企业还应注意对工程质量的标准、工程款结算的方式和时间、工程量清单等的核实进度,对施工成本应进行详细认真的核算,避免陷于被动。

(二)政策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外国企业刚接触中国绿色建筑项目时,就应对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绿色建筑的评价体系,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有总体上把握。在合同签订与管理过程中,应注意核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应关注政府政策决策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经济市场风险的对策建议

由于工程项目风险中存在着不少不可控风险,可通过合理利用一些金融工具,即通过增加承担项目风险的相关利益人,实现降低工程项目中单位个体风险的目的来分解风险、降低风险;在资金储备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各种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提前预留出必要备用的资金,从容应对突如其来的风险与损失。

七、结论

1.通过对绿色建筑发展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说明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研究的必要性。针对国内外绿色建筑发展与行情的对比,总结出我国绿色建筑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与研究。

2.结合绿色建筑特色,通过层次分析法的应用,将影响国外施工企业在中国绿色建筑项目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分层次的权重赋值,计算其最终权重,得出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绿色建筑项目中的三项关键影响因素:“绿色施工技术和现场管理能力有限”、“缺少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等经验人员”和“企业资金风险”。

3.在风险因素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的防范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希望企业在绿色建筑项目中重视风险的规避,保障绿色建筑项目的顺利建造。

参考文献:

[1] 世界银行.2009世界发展报告:重塑世界经济地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 国外绿色建筑发展概况[N].中国建设报,2006.3.29(1).

[3] 戴维・纪森著.大且绿(走向21世纪的可持续性建筑).林耕,刘宪,姚小琴译.天津: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2005.

[4] 建设部.GB/T 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5] 美国重推绿色建筑.中国房地产报,2006.11.30.

[6] 谢福泉,黄丽华.国外绿色建筑发展经验及启示[J].绿色科技,2013.1:261-263.

绿色保险论文例9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以往过度透支环境和能源的粗放发展模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资金是经济活动的血液,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社会资金融通枢纽的银行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把履行企业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努力推进生态文明,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确立环境准入门槛,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资金来源,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绿色信贷及绿色信贷产品

所谓绿色信贷,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邓聿文,2007)。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绿色信贷规范是2006年7月重新修订的赤道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项目资本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这也将是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标准的蓝本。毕业论文

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采取“三重底线”的方法管理其业务,即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不仅要满足合作伙伴(客户、股东、员工、供货商、社会)的需要,同时还要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必须对社会以及生态环境负责。从国际经验来看,绿色信贷产品一般包括(UNEPFI,2007):

1.住房抵押贷款(homemortgage)。如花旗集团旗下的FannieMae于2004年针对中低收入顾客推出的结构化节能抵押产品(EnergyEfficientMortgage),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再如英国联合金融服务社(CFS)自2000年推出生态家庭贷款(Eco-homeloan)以后,每年为所有房屋购买交易提供免费家用能源评估及二氧化碳抵销服务,仅2005年,就成功地抵销了5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2.商业建筑贷款(commercialbuildingloan)。如美国新资源银行(NewResourceBank)向绿色项目中商业或多用居住单元提供0.125%的贷款折扣优惠;美国富国银行(WellsFargo)为LEED认证的节能商业建筑物提供第一抵押贷款和再融资,开发商不必为“绿色”商业建筑物支付初始的保险费。

3.房屋净值贷款(homeequityloan)。如花旗集团与夏普(Sharp)电气公司签订联合营销协议,向购置民用太阳能技术的客户提供便捷的融资;美洲银行则是根据环保房屋净值贷款申请人使用VISA卡消费金额,按一定比例捐献给环保非政府组织。毕业论文

4.汽车贷款(autoloan)。如加拿大VanCity银行的清洁空气汽车贷款(CleanAirAutoLoan),向所有低排放的车型提供优惠利率;再如澳大利亚MECU银行的goGreen汽车贷款,是世界公认的成功的绿色金融产品,也是澳大利亚第一个要求贷款者种树以吸收私家汽车排放的贷款,此项贷款产品自推出以来,该银行的车贷增长了45%。

5.运输贷款(FleetLoan)。如美洲银行的小企业管理快速贷款(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Expressloans),以快速审批流程,向货车公司提供无抵押兼优惠条款,支持其投资节油技术,帮助其购买节油率达15%的SmartWay升级套装(SmartWayUpgradekits)。

6.绿色信用卡。如欧洲的Rabobank推出的气候信用卡(ClimateCreditCard),该银行每年按信用卡购买能源密集型产品或服务的金额捐献一定的比例给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再如英国巴克莱银行的信用卡(BarclayBreatheCard),向该卡用户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提供折扣及较低的借款利率,卡利润的50%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碳减排项目。

7.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对绿色项目给予贷款优惠,如爱尔兰银行对“转废为能项目(energy-from-wasteproject)”的融资,给予长达25年的贷款支持,只须与当地政府签订废物处理合同并承诺支持合同范围外废物的处理。

二、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已是大势所趋

1.推行绿色信贷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业银行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中介角色,决定了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特殊地位(UNEP,1997;EuropeanCommissionDGXI,1998)。商业银行根据持续期、规模、剩余额度和风险等要素进行资金的配置,其高效的审贷体系使其在风险衡量和定价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因而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通过差异化定价引导资金投向有利于环保的产业、企业和项目,可有效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尤其是以帮助企业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为重点,使企业努力达到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自觉地进行无害环境的实践,增强控制风险的能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绿色信贷,进一步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毕业论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摆脱过去长期困扰的贷款“呆账”、“死账”的阴影。

2.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

据全球金融界估计,1970-1979年气候天灾水灾给金融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为500亿美元,1988-1997年更暴增为3000亿美元(UNEP,2000)。这些数据揭示,环境破坏不仅直接增加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危及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和生存。在我国,“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由于各国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责任的追究日益严格,银行业若不加强其环境风险管理,一旦发生给予贷款的企业发生污染事件时,不但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也将损及其债权的收回。推行绿色信贷,把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融入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就为商业银行通过保险和衍生金融市场等转移环境风险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3.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

推行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绿色金融服务(或产品)的收益具体表现在:扩大市场份额;利润增长;吸引顾客并获得顾客忠诚;高员工满意度及保留率;声誉收益(提升品牌形象);媒体的正面关注;环保意识和收益;获得更多的经营许可;巩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等(UNEPFI,2007)。实证研究亦表明,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推行绿色信贷有助于商业银行获得竞争优势。Feldmaneta1.(1997)、Schalteggeretal.(2000)、Repettoetal(2000)检验了企业环境管理投资与其金融利益相关者(如银行、保险公司、投资者)绩效之间的关系,发现企业的环境管理战略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可持续资产管理公司(SustainableAssetManagement,SAM)对58个产业的2006年可持续年报披露的可持续风险与机会进行分析亦支持了这一观点。SAM提出,商业银行从环境生态或社会议题的风险与机会(如气候变迁对企业的影响)作为切入点,将极大地增强竞争优势。

4.推行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应对利益相关者环境关注的重要举措。

商业银行将环境因素纳入贷款决策,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政策和环保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来自利益相关者——如NGO、股东和员工的压力。例如,美国银行之所以成为最早考虑环境政策、特别是与信贷风险相关的环境政策的银行,是由于1980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CERCLA,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根据该法案,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法案颁布实施以来,一些银行甚至因此而破产。

5.推行绿色信贷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营运规范。

20世纪90年代早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计划项目(UnitedNationsEnvironmentalProgramFinanceInitiative,UNEPFI)就发表了银行业《金融业环境暨可持续发展宣言》(StatementbyFinancialInstitutionsontheEnvironment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强调要把环境因素纳入标准的风险评估流程的必要性。其主要目标就是要求银行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并且鼓励民间部门投资于有益环境的技术与服务。而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金融公司倡导的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更是为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提供了一个框架,包括不同类型项目的风险分类,还列示了与环境评估流程、监控和后续指导相关的议题。目前,已有包括花旗、渣打、汇丰等在内的56家金融机构成为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quatorPrinciplesFinancialInstitutions,以下简称“EPFIs”),这些金融机构遍布全球,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的90%以上。

三、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内在要求

为应对信贷中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商业银行将环境标准纳入其整体信贷战略及贷款项目评估之中,并发展出风险管理体系,强调客户的环境风险和银行责任,作为绿色信贷尽职调查(duediligence)的基础。相对于传统的贷款管理,绿色信贷管理的特殊之处或内在要求在于把环境与社会责任融入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贷款文化和贷款管理流程之中。

(一)实施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相应的环境信贷政策

环境信贷政策通常由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制定,并作为银行员工及顾客的工具和指导信号长期存在。完善的环境信贷政策将有助于:①为员工及顾客提供商业银行关于环境风险及有关环境议题的清晰指南;②向员工及顾客阐明商业银行如何通过特定的程序、毕业论文承担哪些责任来实现其经营目标;③确保与环境风险相关的贷款以一贯且公平的方式承做;④为与环境风险相关的银行业绩的评价提供明晰的标准。

很显然,银行环境信贷政策应具有可操作性及成本效率,同时还应考虑环境风险敞口、人力资源限制和市场限制,并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银行现有的贷款及投资组合在哪些领域暴露于环境风险之下?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贷款的风险敞口是否具有较大的差异?环境风险管理需要哪些人力资源、需要对他们进行哪些培训?银行环境信贷的主要竞争者有哪些?环境信贷产品价格及质量层面的竞争程度如何?环境风险调查及转移成本是否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竞争地位?哪些细分市场的顾客对交易成本的增加更为敏感?等等。

(二)实施绿色信贷要求商业银行进行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环境及社会风险可分为三类:①直接风险(directrisk),指的是银行因清理被其借款人污染土地所蒙受的直接法律责任(如借款人破产)。②间接风险(indirectrisk),反映了借款人的环境负债可能影响其偿付贷款能力而造成的风险。由于政府环境管制日益严格,企业必须在环保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满足政策要求,从而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现金流继而影响其偿贷能力。如果贷款企业不遵守环保政策,就会面临罚款、支付治理成本、暂时或永久停业。③名誉风险,反映的是银行因与环境问题投资关联而遭受的名誉损失(Thompson,1998)。勿庸置疑,声誉与形象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随着政府、监管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对银行信贷政策关注程度的日渐提高,银行在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上有失谨慎而导致的环境及社会影响将会对银行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继而影响银行的市场价值和业务开展。

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有助于减少不良资产的数量继而改进银行的经营绩效。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辨识、评价、控制、转移和监测环境及社会风险的过程,不仅适用于单笔贷款,而且适用于集合贷款和投资组合。其目的在于使可预见的环境风险敞口最小化的同时,对不可预见的环境风险提供足够的保护。商业银行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时,必须重点关注环境风险发生的概率、环境风险的级数(严重程度)、环境风险影响的持续期、环境风险的敏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风险和收益的社会影响(即特定的环境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否有助于环境风险和收益的均衡分享)、是否符合相关立法特别是环保法的要求等因素。

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可分为环境及社会风险识别、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环境风险控制及转移、环境风险监测等。相对于传统的贷款管理,绿色信贷管理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

1.贷款项目按环境与社会标准进行分类过滤。

根据赤道原则,贷款项目发起时,EPFIs应当参照IFC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将贷款项目分为A、B、C三类,分别代表环境或社会层面的高、中、低风险。A级及B级的贷款申请者必须完成社会及环境评估,且在与当地利益相关者磋商后,须备妥环境管理企划书,说明如何减少或监测项目在环境与社会方面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为了提高审贷效率,往往会结合具体情况,按贷款项目环境风险高低进行分类(如加拿大皇家银行将贷款划分为三类,参见表1),不同环境风险类别的授信项目,其风险识别和评估、内部研究及外部专家认证亦有所不同。如果贷款项目落入表内所列的范畴,则贷款申请将提交至地区分行或总行,视具体情况请外部咨询人员进行评估。对于I类项目,银行有选择地请外部专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II类项目需请外部专家提出行业的具体风险;III类项目则需请资深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调查。

2.贷款项目进行环境及社会评估。

根据赤道原则,贷款项目的环境及社会评估应针对以下项目:社会及环境条件基准评估;更符合环保及社会责任的可行替代方案的考虑;东道国法律法规及适用的国际协定及协议的要求;人权和社会健康、安全及保障的保护(包括风险、影响及保障个人使用项目安全的管理);文化遗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包括变更自然或重要居住地或法定保护区域中的濒危物种与敏感性的生态系统);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使用(包括通过恰当的独立认证体系认证的可持续资源管理);危险物质的使用和管理;重大灾害评估与管理;劳工问题(包括四项核心劳工标准)、职业健康和安全;防火与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影响;土地的取得和非自愿安置;对社区和弱势群体的影响;对原住民及其特有文化体系和价值观的影响;现有项目、建议项目及未来预期项目累计影响;项目设计、评估及执行中受影响方的协商和参与;能源的有效生产、运输及使用;污染预防、减废、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废弃物的处理。商业银行根据这些项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贷款提交、贷款审批或贷款发放。图1为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BDC)的环境评估决策树。毕业论文

3.借助环境保险及金融衍生品转移贷款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为环境风险的转移提供了有利条件。商业银行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保险政策实施风险保护:一是要求顾客考察使其免于环境责任的保险;二是要求顾客以银行为受益人,购买环境责任险;三是以第一方保险将商业银行全部贷款组合的环境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四是要求环境顾问掌握专业保险赔付知识。除保险市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亦为包括环境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的转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进行动态的环境风险监控。

由于在贷款持续期间或投资期间,环境风险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加之借款人有可能违反环保法规及贷款约定,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贷款的环境及社会风险进行动态监控。贷款环境风险监控对象包括单笔贷款和整体贷款组合,监控方法包括口头询问、信息披露以及对项目或场地的实地考察等。

四、我国银行业推行绿色信贷的相关举措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了环境蕴含的机遇和风险,以及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加合国环境署金融计划项目(UNEPFI);兴业银行因在能效融资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的优秀表现,荣获英国《金融时报》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举办的2007年度可持续银行奖评选活动中“年度可持续发展交易奖”,成为首次获此殊荣的中国商业银行。然而,也必须看到,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初步制定了绿色信贷的实施指导意见,但我国银行业在实施绿色信贷方面仍有待于更新知识、积累经验。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环境恶化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腐败、法规执行不力、缺乏公众透明度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广绿色信贷,推动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绿色信贷的顺利推广、实施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为实施绿色信贷做好充分的准备

从国际经验来看,毕业论文商业银行要发展成为可持续银行一般需经过四个阶段:防御阶段、预防阶段、进攻阶段以及可持续银行阶段(Jeucken,2001)。我国商业银行绝大多数还处于防御阶段,对环境风险的认识还有待加强。而要从防御阶段逐步推进至可持续银行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做好准备:一是战略准备,要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银行的战略层面,确定环境目标,确立标竿和报告制度,明确决策者必要的沟通职能。二是政策准备,要结合实际制定商业银行的环境信贷政策,编制环境风险管理方案,用以指导信贷活动及其他业务。三是人才准备(包括内部人才准备和外部人才准备),由于环境风险评估的专业性强,我国商业银行能够担当此重任的内部人才并没有特别储备,因而需要加大引进此类人才的力度;外部人才准备则是需要对贷款项目环境及社会风险进行评估的外部咨询公司或行业环保专家。四是组织机构准备,从职能和公司治理方面为绿色信贷提供支持。Ganzi&Tanner(1997)调查显示,许多银行均设立了环境部门,并开发了环境友好产品,如英国合作金融服务(CFS)设立了道德政策部门(EthicalPolicyUnit),并赋予该部门业务否决权;再如瑞士信贷银行建立了环境执行委员会(EnvironmentalExecutiveBoard),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监督、记录绿色信贷业务,并就与环境相关的议题提出战略对策建议。五是产品准备,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融入环境及社会责任理念,而且要吸取传统信贷产品的成功经验,如弹性、友好度、便于个人管理、捆绑或低风险等等,这些特征均应成为绿色信贷产品设计的核心,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

(二)商业银行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着力,构建绿色信贷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由于国资部门仍未完全实现公司化,股东本身对于长期利益以及短期利益的关注存在一定的矛盾。加之各银行均实行分行制,管理链条较长,且绩效考核体系以经济指标为主,并未将环保绩效纳入其中,因而不排除一些分行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无视总行关于实施绿色信贷要求的可能。2007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就显示,截至6月末,投向高耗能行业的中长期贷款占比为12.1%,六大主要高耗能行业累计完成投资额同比增长24.1%,均呈逐季加快趋势。基于这一背景,银行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在这里面,不仅要有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措施,而且还要有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的政策。另外,绿色信贷评估涉及面广,评估成本高,更重要的是,从短期来看,银行对企业竖立绿色屏障时,也就意味着有可能丧失部分优质客源。然而,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政策要求支持对环境有益的项目,通常的办法就是降低利率、优惠贷款,加之从现有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考量,绿色信贷所支持的项目,有相当一部分是经济效益并不太好的项目,如风电和垃圾发电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盈利。鉴于此,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财政政策,以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毕业论文

(三)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为绿色信贷的推行扫清地方保护主义障碍

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2003-2005年间,由于地方政府的纵容和袒护,全国70000宗环保违法案件仅有500件得到处理,仅为全部案件的0.71%(EconomyandLieberthal,2007)。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以各种方式对银行进行信贷资源的争夺并试图转嫁改革成本。甚至于有些地方政府无视国家的环保政策,以各种名目、各种形式干预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而导致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部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银行与各级政府的共识是信贷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要前提。因此,我国中央政府有必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是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规定等形式隔绝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同时,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促成商业银行与各级地方政府就共同环保事项或流域性事务进行结盟或签署环保协议,形成书面契约约束。

(四)加强与环境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与互动,营造良好的绿色信贷实施环境

绿色保险论文例10

1.绿色财务管理的产生是绿色会计深入研究的必然性。近年来,人类愈来愈将目光聚集到环境与可持发展的研究上来。会计界人士也在积极探索会计与环境的结合,提出了“绿色会计”的概念。为了满足绿色会计条件下企业的正确筹资、投资决策,绿色财务管理便应运而生了。

2.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相统一的。绿色财务管理理论的目标就是既要考虑企业、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还要结合环境资源和社会效益等问题,制定长远目标,寻求实现的途径和所要采取的。

3.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开始考虑如何避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就应该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来分析产品成本费用和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研究表明,由于非关税绿色壁垒的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趋于不利。因此,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使企业产品“绿”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是一种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的有效措施。

1.可持续发展观念。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企业不只是一个经济技术系统,而是一个由经济技术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环境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因而必须加强企业的社会功能、环保功能和资源永续利用的功能。企业在自身追求长盛不衰的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近期的利润和市场的扩大,又要考虑持久的利润增长,并且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承担社会责任,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2.多元化目标观念。传统的财务管理目标通常都是单一的,而在当今人类越来越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靠“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国家、单位、社区、顾客、投资人、债权人、员工等)的协调配合,这就使得单一的财务目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财务管理目标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要讲求企业的经济利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企业只有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在社会长治久安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的不断扩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引入社会责任风险和环境风险的风险价值观念。传统的风险价值观念表明,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投资者冒风险进行投资,预期的投资收益率应包括无风险投资收益率与风险投资收益率两部分内容。成功的投资者应该在风险与收益的相互协调中进行权衡,努力实现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使收益达到较高的水平,或者在收益一定的条件下使风险维持在较低水平,以期获得满意的收益。传统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包含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

而绿色财务管理要求重视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绿色财务管理的风险价值观念应进一步引入环境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社会责任风险应该是由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带来的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价值贬值的可能性、将环境风险引入到绿色财务管理风险价值观念中,就是要求企业必须重视保护环境,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一定要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环境风险可以表述为由于企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视程度而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

(一)绿色筹资

1.绿色筹资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的扶持性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企业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证券筹资等。

2.主要筹资方式和资金成本。可以增加绿色股筹资和绿色负债筹资两种筹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搞资源环境建设以及各投资方案中的特定绿色成本支出。企业发行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一方面能够解决绿色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绿色股的发行,提高了企业的声望,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看好,股票市价上升,必然带来企业价值升值,从而实现企业绿色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一般的负债经营中,企业也可设置长期绿色借款和短期绿色借款,从特定金融市场筹集到所需的绿色资金。但在筹集的过程中,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须注重全社会的效益,不能占用其他企业或部门急需的绿色资金。

(1)负债融资及资金成本。这是企业用于绿色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借款,其中银行借款快速,而且利息在税前扣除。

绿色资金借款成本=绿色利息率(1-所得税率)

(2)权益融资及资金成本。股票筹资是企业最重要的筹资方式之一,股票一般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其资金成本分别是:

其中:每股绿色股利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税后利润所分配的股利,还包括公司绿色项目下可持续发展所带来超预期红利。

(二)绿色投资

1.绿色投资具有正负方面的影响

其一是不利影响,绿色投资会产生机会成本。一定时期内,社会和企业的资金总量是一定的。将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进行绿色投资,必将影响企业其他投资的积累和增加,形成机会成本。另外绿色投资也将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其二是有利影响,绿色投资能帮助企业迅速树立“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形象。能使消费者享受到无公害的“绿色食品”。能使自然环境进入到良性的循环中来。绿色投资机会也能产生新的致力于治理污染的专门行业和相关行业,增加就业和经济增长点。所以从长远来看,清洁生产无论对于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绿色投资的影响因索

(1)项目是否破坏环境、是否与国家的环境立法相违背。这是绿色投资的前提。(2)因为项目采取环保措施而增加的支出和不采取环保措施的罚款等支出。(3)项目能否因为进行了绿色投资将得到国家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优惠而减少的成本支出。(4)因投资于绿色项目而不能投资于其他项目的机会成本。(5)由于采取了环保措施在项目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回收成本和收入。(6)项目结束后可能的环境影响的或有成本。

3.绿色投资决策

企业的目标是盈利,绿色财务管理由于考虑了资源环境问题,在分析投资方案的可行性时,除了盈利这一根本目的之外,还要分析方案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把未来生产经营过程需支出的与资源环境有关的成本费用定为绿色成本,并纳入投资方案的成本费用中。为此,需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投资方案生产的产品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其次,要使投资方案在未来投产时,能够尽量利用废弃物对资源充分再利用,通过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现状。

第三,在对投资风险分析时,要考虑投资方案的实施给资源环境是否带来破坏的绿色风险的分析。贴现率是决定投资是否可行的另一重要因素。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贴现率的确定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投资风险的分析。

第四,在对投资方案分析时,有时需要考虑机会成本。企业对于某一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应与资源的充分利用程度成反比关系。

第五,对于财务指标分析方面,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有其特定的财务指标,如绿色收益率、绿色贡献率。在投资分析中,还需注意绿色环境影响对企业效益改变的作用。

(三)绿色分配

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在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的同时,必须保护好资源环境,进而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使企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在市场占据有利地位。

1.绿色利润分配的作用

(1)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2)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形成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3)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绿色利润分配要注意的问题

(1)要在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2)要尽可能地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达到宣传环境保护的目的。(3)要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形成绿色积累。

3.绿色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按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积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支付绿色股股利。(6)按一定比例提取绿色公益金。(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支付普通股股利。

1.大力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财务人员,应充分认识社会生态资源环境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对全人类的重要影响,增强资源环境意识,加快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向绿色财务管理理论转变的步伐,以全新的姿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绿色财务管理论要求实行绿色会计。绿色会计,是指以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主要以价值形式对环境及其变化进行确认、计量、披露、分析以及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首先,应该新增一些会计科目,使绿色财务管理在应用时对一些要素有案可稽。其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分析应该设置一些指标用以考察企业对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等方面所作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以便使企业能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绿色保险论文例11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便已对环境问题开始给予关注并逐步将其融入业务流程中,“绿色金融”的概念开始萌芽。本世纪初以来,随着数起大型项目对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案例的发生,给予这些项目融资的国外大型银行受到了众多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批评和抗议。在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强大压力推动下,把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相关政策纳入金融业已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历史性潮流。各金融机构纷纷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把潜在的环境影响作为一条重要标准列入考虑中,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融合进日常业务中。我国政府一贯重视环境保护和强调可持续发展。早在1995年2月,央行便下发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在对环境有影响的新改扩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要依照国家环保法规,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把企业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促进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一)推动绿色信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绿色信贷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相比罚款或限期整改等环保行政处罚措施,将大幅增加违法排污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甚至能从源头上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有力地遏制其投资冲动,是解决我国诸多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剂良药。

(二)推动绿色信贷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更好地支持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避免银行信贷资金向污染严重行业和项目投放。从商业银行本身的角度看,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信贷政策同样必须实现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所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推动绿色信贷是风险防范的需要

从全球范围看,能够成功经营的商业银行,都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高度关注环境和社会保障。在实行绿色信贷政策中,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推动绿色信贷是把握商业机会的需要

推行绿色信贷政策是科学发展,是大势所趋,“绿色信贷”对银行业是考验,更是机遇。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财政税收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项措施加大对节能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

三、当前实施“绿色信贷”面临的困难

(一)绿色信贷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行内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制约了绿色信贷深入开展。“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例如,节能减排技术的专业性较强,在执行“绿色信贷”过程中涉及到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循环利用能力等标准,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银行难以执行。

(二)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无论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制环境的成熟,还是金融机构自身的意识和已采取的措施上,都有相当一段的差距。与国际水平相比,金融工具还十分有限,对环境风险、环境价值的认识还不足。

(三)信息渠道有限,不尽透明。“绿色信贷”对信息渠道的建设有较高的要求。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直接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

(四)绿色信贷执行及监管实施难度较大。一方面,受专业人才和技术限制,银行的信贷准入和审批主要依据环评结果,但环评报告可能受地方政府保护或其它因素制约,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环保要求;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环保设施形同虚设,只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而建,即便已获得环保许可或批文,但为控制生产成本在实际生产中并不运行环保设备,银行难以控制其运行风险并真正履行环保监督责任及义务。

(五)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加之节能减排技术的复杂性,信贷人员难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盈利性和风险做出准确判断,增加了执行绿色信贷的难度。

四、对于实施“绿色信贷”的建议

(一)设定“绿色信贷”的行业标准。现行的绿色信贷政策只是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需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指引,包括绿色信贷的行业指导目录,企业的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污染行业信贷指南,以加强对分行“绿色信贷”的全局性指导。

(二)加快“绿色信贷”的信息渠道建设。建议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方便金融机构查询,也将使得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时更容易操作,进而让政策的执行落到实处。

(三)建立“绿色信贷”的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制定整体的信贷投放政策;对绿色信贷实施的前、中、后建立一套完整的准入、评估、反馈机制;建立更有针对性的绿色信贷考核机制等。

(四)培养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家队伍,组建专门团队,专门负责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项目的环境保护与社会风险评估等问题的研究和论证。

(五)进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完善金融市场建设。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推进“绿色信贷”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五、结论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为抓手,标志着环境保护正在融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主流之中。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是一个重要标志。商业银行要认识到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所具有的降低银行本身的环境风险和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切实贯彻三部委《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发展,展现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对于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要本着既要鼓励环保事业,也要控制非环保事业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求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王利.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前景探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