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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03 09:19:34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1

所谓机构监管,是指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而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由不同的监管当局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机构监管适用于分业经营。并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业中的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比如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的国家。设立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比如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分局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对机构监管的界定其实包含着两层面涵义:其一。在总体的市场层面上,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立法者应当将市场上所有的金融机构按行业类别加以分类。进而使不同的法律规范及监管规则适用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其二。在个体的机构层面上,机构监管则代表着必须将机构整体作为监管的对象。而无论其经营何种金融业务。

而所谓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具体讲,就是将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地监管制度。据说这个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地罗伯特・默顿教授最先提出来的。新加坡是第一个实现功能监管的国家,而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终确定了功能监管的框架。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优缺点比较分析

相较于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的优点是专业性强,不同的金融业务具有不同的风险特质,由不同的机构来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并根据其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所以市场上各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种类越专一,机构监管模式就越能有效率地划分各业别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可见。分业经营正是机构监管的核心基础。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减小了各类金融机构间风险的传递。因而,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机构监管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不论金融机构从事何种业务,要判断该机构的财务状况。就必须把包含所有业务的整体作为考察对象。机构监管便于对金融机构整体进行监管,减小系统风险。在这种结构法的监管模式中,金融体系被划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保险公司三个市场,在这三个市场上分别设立监管主体,通过市场进入、授权和登记等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每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监管者,他们执行所有的监管活动,防止了多头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成本。

机构监管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随着金融产业组织形态的多样化,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种监管方式就越来越失去作用。如果简单地按照金融机构的名称及其主要从事的业务进行分类实施监管,往往会形成“监管真空”。而如果同一个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同时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问题,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形成多重监管,造成监管效率较低。对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和资产组合总体风险的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而且。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监管理念、监管目的、监管方式、下发指令的不同。需要金融机构上报多个不同的财务报表。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行政支出成本。如果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联系,将会出现对金融风险判断上的不一致,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法令时出现左右为难的局面。容易造成金融混乱。

而相对于机构监管而言,功能监管亦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功能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以此为依据制定的监管原则。能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有效避免了“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造成的成本浪费。其次。功能监管强调跨产品、跨机构、跨行业的监管,使得监管机构不只局限于各自监管行业内部风险。还能够关注到同一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从事不同业务的整体风险。再次,功能监管能降低金融企业的被监管成本,被监管公司只根据产品业务类型需要选择与一家监管机构打交道就可以。提交一份审批程序、服从一套规则、接受一轮监察,大大降低了行政开支。最后,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所以功能监管也将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能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但是功能监管也有其缺点,也不能完全解决混业经营下的监管难题。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很多银行、证券和保险的活动相互融合,彼此间功能上的区别变得模糊。又或者这些金融活动的经济功能可完全相互取代。这种情况下,以功能来划分监管者的权限就值得怀疑。而且,在功能监管模式下,管制机构功能的过度拆分,兼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同时遵守数个监管者的监管措施。也会给被监管者更多的成本。并且在监管目标不一致时,可能会带来个别金融机构的不稳定。

从目前来看,中国、法国都是典型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由于严格的分业经营监管,有效地隔离风险在各类金融机构间的传播,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我国能平安度过,这种严格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可谓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区分严格,也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减少了利润增长的来源。

在实行功能监管的国家中,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美国式的伞式监管、澳大利亚式的双峰监管和英国式的统一监管。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式监管模式,是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美联储是伞式监管人,是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负责对金融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型而非机构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两类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为了避免重复监管,美联储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且应尽量使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但是这种监管体制复杂,容易造成职责不明。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峰监管则是分为两大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系统风险,另一类负责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市场行为。双峰监管保证了监管的一致性,避免了交叉监管。降低了监管成本,又保留了一定

的监管竞争,但是可能会留下一定的监管真空。而以英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由一个唯一的机构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建议和借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中的监管职能,有人曾形象地形容英国服务监管局FSA是一个监管的“大超市”。这种监管消除了多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费用。适应了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从长远来看,对金融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这种监管模式在德国这样自律性很强的国家里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缺乏监管竞争,容易导致官僚腐败。

三、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首先。一个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确保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分工明确、能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和功能领域,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要有良好的协调机制,能应对各种风险,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还要能避免自身的道德风险。其次,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尽管从理论上说。各种监管体制都对有效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也只是提供了一个制度环境,真正的有效监管还依赖于实际操作。最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民族性格特征、金融机构性质以及国内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根据本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程度。适时调整和改变。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内涵

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有关当局采取系统的机构设定、职权授予、法规制定、协调体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径与措施,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所引致的损失。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1]。实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维护国家或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繁荣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分别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当局会设置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这三大类型的监管机构,分别只对本机构所涉及的监管领域加以监督管理。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只设立一种金融监管机构,该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管金融领域的全部权力,通过该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对有关的金融监管领域也要承担全部责任与义务。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是介于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监管体制,它既有明确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也有明确的机构对各种监管行为加以沟通与协调,该体制总体上兼顾了分业与混业监管的主要特点。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1.监督管理成本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主要类别的金融行业都单独设置了监管部门,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而且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这也会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这种体制造成了实质上的规模不经济;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一个统一的部门对所有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工作人员一般都会肩负起金融领域内跨行业的监管职责,这显然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在部门内各金融领域的信息都可以随时调取,这种体制在总体上而言形成了规模经济的模式;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标准化的组织形态,这种体制究竟是规模经济还是规模不经济要视其更靠近前两种体制的哪一种。

2.工作实践效率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种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专业化理论及实践水平较高,在处理日常监管事务时工作效率会较高,而且从政府考评管理角度出发,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体制很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情况;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较少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全部金融领域监管的方式确实使单位人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监管任务繁重以及高强度的压力条件下长期工作,必将降低工作人员的监管效率,此外,混业金融监管体制由于监管机构职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畅通性,会减少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如果明确的行业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能够各负其责,那么这种体制将比以上两种体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责任义务承担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每类主要金融行业都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无论是银行行业、证券行业还是保险行业存在问题,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哪一个金融行业出现重大纰漏都可以向其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即使金融监管部门的下属执行机构权责有明确划分,但由于金融领域经营的复杂化以及跨行业化,很容易造成相关部门对责任承担的推诿;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形成对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如果协调机构权威性较高,就会在最终责任裁定方面拥有话语权,但是若协调机构仅仅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监管机构之间的这种避责行为就将难以减少。

4.适应金融发展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该行业金融监管工作,长期发展下去会形成一种僵化的体制惯性,不能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及工具创新和跨行业的金融合作,甚至会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不均衡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该体制内部的综合性与协调性,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对金融创新和不同领域金融合作的监管工作,避免对新生金融事务监管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适应金融的发展;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监管机构会出现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问题,但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使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进程。作为中国法定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以来一直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商业银行职能以及监管金融行业的多重责任。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体制僵化和执法举措行政化等问题,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对推动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并迅速发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尝试在中国境内设置办事处或有限制地开展金融业务,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国内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构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而三大监委会则分别履行对有关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这种“一行三会”体制是典型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该体制已经较难适应当今金融领域发展。“由于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和业务往来已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了混业经营的事实,使得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 [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衍生品创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开展,中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很难有效针对金融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举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时的监管应对措施,很容易留下监管漏洞与空白,使得该体制应对现实金融领域发展变化的柔韧度不够。此外,中国虽然与世界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广泛的交流,但是实质性的跨国跨洲监管合作却没有开展。其次,该体制行政监督管理理念依然较强。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都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各省或各地区的下级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依次降低,这种体制行政色彩浓郁,可能会滋长作风与习气,而恰恰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之间虽无形式上的往来,但是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很容易导致有关监管机构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最后,该体制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毫无疑问地汇聚了中国大批熟知金融领域操作流程、行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资本开始向中国大量地涌入,各种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经营理念纷纷涌现。如果现有监管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学习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那么监管机构将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从短期来看,中国需要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主体之间的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协调机制,并设置特定机构全权负责“一行三会”之间定期的交流沟通安排。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的监管体制需要向混业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加大对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当然,中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并非非此即彼,中国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汲取各类监管体制的优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2.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有关金融经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一旦监管机构自身出现了权力寻租或等严重问题,就会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胁。因此,对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3]。可以尝试多种途径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比如可以赋予现有监管机构内部纪律检查部门以更广泛的监督权,也可以专门设置由非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独立于监管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监督委员会,还可以充分调动舆论媒体的监督积极性。

3.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监管工作人才。金融经营业务愈加复杂化与跨行业化,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监管机构要通过在岗学习培训、不断吸纳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要注意招聘那些有着丰富金融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这样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时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4.扩大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无形中给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因此,中国要继续扩大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流范围,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强金融信息互换和跨国监管的协调。此外,中国还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3

凡“体制”问题必涉及机构之设置、职权之划分,金融监管体制亦不例外,它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划分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金融监管体制要解决的问题是设置哪些组织机构来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监管的对象包含哪些,监管的形式和途径的规范以及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责任承担的规范。

当今,多国在大力推进金融监管体制革新,以期在促进本国金融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2017年,李克强总理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 “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科学主张。[1]可见,我国政府目前高度重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期待其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革除传统监管体制暴露出的诸多弊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人民合法经济利益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不同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比较分析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虽不尽相同,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可总体划分为三种模式,其中有些模式又可细分为不同的类型。

21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即在国家层面设立单极金融监管机构,统管本国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此类型代表国家有北欧的挪威、丹麦、瑞典,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但值得强调的是,从纵向角度看,其中部分国家是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属于此种金融监管模式。

以日本为例:从纵向角度分析,日本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为分业监管,最后转型为混合金融监管体制,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1998年改革前的日本才属于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8年改革以前,大藏省(暨财务省)是统揽金融监管大权的行政部门,其下设银行局(其下设“保险部”监管保险业)和证券局。[2]其形式虽然类似分业监管,但实质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监管机构只是形式上的分工而无实质上的分权,实权统归于大藏省,所以这一阶段的日本采取的是较为典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日本在1998年实施《金融监督厅设置法》,这标志着其在国家意志层面肯定了金融专项监管的重要性,这也为后来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次机构调整,使总理大臣掌握了金融监督厅长官的任命权,并且使金融监督厅继受了原属大藏省的诸多金融监管权力。改革后,大藏省拥有的职权主要限于证券业,以及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22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由数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监管并且对监管效果承担责任,各国一般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在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领域进行监管,一方面,这些监管机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监管组织体,另一方面,也分别掌握了某业务领域的实质监管权,彼此相互协调配合。在这种模式下,还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

以中国为例。我国属于典型的采用单层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即以“一行三会”加外汇管理局等机构来负责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了宏观层面的设定。[ZW(]《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ZW)]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协调制度是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但这种部级联席会议实质上是一种“软机制”,它并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所达成的意见更无法律约束力,更多依靠的是各机构的协调与自觉配合,央行在其中主要是召集人的角色。?r且在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长达四年的停滞状态,后又因为国务院的批复而重新启动,可见这种协调机制的力度较弱,我国若想克服现阶段分业监管暴露出的弊端,就亟须加以完善或建立新的统筹协调机制。

23混合金融监管模式

这种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背景下孕育而出的,它适应了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具体分析,又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种类型。“牵头式”监管体制可谓“一极多峰”,是指在国家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统揽各分业监管机构,并且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其典型代表国家是巴西。“双峰式”监管体制的原理是依据金融监管目标和不同的对象在不同领域设置两头机构分别实施监管。[ZW(]具体而言,其中一类机构的监管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另一类机构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管理,并侧重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ZW)]这种类型的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荷兰、奥地利等。

231“牵头式”监管体制

以巴西为例。国家货币理事会在巴西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最高决策地位,它的协调机制促进了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交流,其统管机构包括巴西央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私营保险监管局等。中央银行是巴西金融监管体制中的牵头机构,除证券交易所、保险和养老金机构等少数机构外,其余均受中央银行监管。在央行内部又专设“监督管理局”,该局负责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金融犯罪、金融系统信息管理。[3]这种监管机制使巴西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232“双峰式”监管体制

以澳大利亚为例。1997年,澳大利亚开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双峰式”的金融监管体制,由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委员会推动,成立了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审慎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其主要目的是预防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整体上的健康发展;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此体制下,国家财政部主要起到协调者的作用,一方面,对储备银行行长、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起到一定作用,其拥有提名权[4];另一方面,财政部统筹协调监管局和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接入其监管工作,直接影响到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3对中国的启示

一方面,从制度建设上来看,我国现阶段仍属于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趋势来看,金融混业经营虽然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局部性、小规模和试点性的特点,但也已然成为现实,并且具有深度发展的趋势。这就造成了“制度”与“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性。毋庸置疑,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尽管很多国家仍处在分业经营的阶段,但最终还会殊途同归,中国自然也不例外。在“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下,金融混业网络平台的出现与发展无疑加速了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进程。如果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方法和体制不能随金融发展状况而革新,则必将故步自封。所以我国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浪潮中,更应当在改革上未雨绸缪。

31协调宏观审慎政策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

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其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从宏观角度看,传统货币政策主要是维持物价稳定,但即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形式上呈现稳定走势,但金融市场、资产价格实际上的波动也可能较大。价格稳定并不等于金融稳健。从微观层面来看,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注重针对金融个体的监督管理,但在金融领域,有时“1+1”未必等于2,一些个体的健康发展并不必然构成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营,金融危机爆发的周期性以及金融机构个体之间关联的密切性,都会导致整个金融业在一定时间和地域的危机。

所以,现在我??金融监管领域最大的灰色地带就是对金融业各方监管进行整体性的协调,换言之,在制定落实货币政策和实施个体监管之间,缺乏宏观角度的风险评估与应急机制,因此,协调宏观审慎政策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是必须把握的关键点。

32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显然在金融市场中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无疑需要金融消费者的广泛参与。在现实金融市场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往往因为信息不透明、市场操纵、违法套利、欺诈等活动而受到实质损害或需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和运行应当更加注重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识,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ZW(]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这为次年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提供了法律保障。南非通过了《公平对待消费者倡议》。俄罗斯颁布并修订《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并逐步提升了对其保障的法律标准。[ZW)]

一方面,我国应在法律层面落实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法律有十分严重的缺位现象。如何让决策者和金融消费者不再受到既得利益者的“绑架”是一个严肃的命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终究是利益的博弈,但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明显占据强势地位的情形来看,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规范,至少需要国务院组织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应设置专门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机构。目前“一行三会”内部均设有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组织体,如将这些内设机构整合改组成统一的市场行为监管机构,便可以健全金融监管框架,为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组织机构保障。[5]

4结论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4

就目前县域监管体系而言,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还存在亟需理顺的几个问题。

一是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存在监管缺位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县域金融机构由原来的三类发展到六大类: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办和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负责监管的各大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新型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二类是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三类是由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四类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五类是由地方政府商务局负责监管的典当行和拍卖公司。六类是部分地区由农委牵头、与民政部门协同监管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证监会、保监会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县一级建制,难以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及其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县域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缺位,致使银证、银券、银保等跨行业合作业务缺乏日常监督,蕴含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监管主体依托的法律滞后,存在责权不清问题。中央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办与地方政府三个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法律设定的界限不够清楚、责权不够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监管无法律依据,同时各监管部门又缺乏协调配合,导致出现中央监管部门之间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趋利避害”的金融监管乱象。“趋利”往往导致多头监管,而“避害”则易导致监管真空。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地方非专业监管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而难以胜任监管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个方面是县金融局、商务局、农委和民政部门无法制约束,从最大限度获取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考虑,客观上存在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发起人任职资格把关不严、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潜在风险。再一个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的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宏观、微观一起抓,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三是县域金融业快速发展与金融监管不匹配,形成监管资源严重不足。以牡丹江为例,县域总的金融监管人员在25至40人之间,县域金融机构(包括微小金融机构和组织)总数在200个以上,机构遍布整个县域,远的要一天车程。县域银行机构50多家,高管人员18人左右,风险防控任务由银监会监管办承担责任。可悲的是在权限设置上银监会监管办没有现场检查权、高管人员审核权和违规处治权,且人员只有2至4人。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事处一样,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尴尬局面。地方金融局、商务局、农委、民政局监管专职人员均在2至3人之间,分别管理10个、20个、100个以上的金融微小组织,且没有金融专业人员,同样存在监管人少事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突围路径:理顺县域监管体系

从对上述问题的调查分析来看,其原因无非是县域金融监管体系没有理顺好,缺少法律支撑、缺少行业监管主体、缺少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5

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1.自由开放的监管模式

世界上对于金融市场几乎不加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制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主要凭借其发达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美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监管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和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属于美联储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该系统专门服务于监管职能,因此,只有美联储的监管人员能够进入和使用。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的最大特点是数据的共享性强,通过一些新的功能设置能有效地增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有助于监管人员对不同机构的同种业务类别和风险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2.适度约束的监管模式

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属于这一模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已经过渡到放宽管制,甚至完全取消管制。

a.英国金融监管

在0多年的经济变革浪潮中,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始终书写着三国鼎力的鸿篇巨制。面对金融市场的动荡,被推向风口浪尖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的压力下,终于迈出了向“中央集权靠拢的艰难一步。

新的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统一。他认为,英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在混业经营潮流中树立起来的,其益处在于能顺应当时混业经营潮流,有利于英国金融业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其弊端则是政府放松了管制,“亲商变成了放纵,导致金融业败德行为泛滥,英国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策源地。英国央行对金融集中监管,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反馈信息,避免了多方监管的低效和疏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并降低金融风险。

b.日本金融监管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权利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各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其目的是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严格管制的监管模式

这一类国家大多实行外汇金融的严格管制,对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外汇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且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不可兑换。这些国家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历史上都经历了或仍处在资金短缺的阶段,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僵硬,不容易适应国际新情况,相应的配套法律及设施也很不完善,需要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很多。中国也曾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分析学习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匈牙利原来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分配呈集权状态,因而整个金融体制以中央计划为基础,在金融结构方面,实行大一统的银行制度。最近几年,外国资本在匈牙利银行业的股权已经占到了65%左右,保险部门中外资参与程度达到了90%,70%的投资基金受外资控制。在匈牙利,外资控制金融机构已经完全合法化。这对匈牙利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消除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也就变得更加重要。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才能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金融和经济有序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导致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的变化。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际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类:分业经营、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这是中国内地采取的模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金融监管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以杜绝随意性,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国普遍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在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对此,笔者拟提出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六点建议:

1.直接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型监管;

2.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3.要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

4.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5.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

6.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有关市场规则、金融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社会信用观念,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基础。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历经25年缓慢发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现在提出的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被接纳,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用了25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还是与我国金融的发展程度和监管的水平相适应的、相符合的。这次的改革,应该会于当初的“一行三会的分离改革和当前的“分久必合一样,同具“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性质,因为不论结果如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晓.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当代金融.2009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6

1 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

自2007年夏天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国资产价格泡沫依次破灭,众多持有次级房贷的银行和与之相关的金融机构纷纷破产,金融产品风险及流动性短缺进一步扩散,从而引发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房地产业持续低迷、房价暴跌、抛售银行股、银行提挤现象加剧,使得短短数月内,华尔街五大投行三家倒闭两家改制,正式宣告次贷危机演变成为金融危机。时至今日,本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已扩至全球,并严重和持续地摧残了实体 经济 ,有学者将目前的状况描述为经济危机。

2 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 总结 与检讨

金融监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美国金融业能够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从另一侧面表明它的监管体系基本适应了市场 发展 ,并具一定优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也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体制,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混合体。在这个监管体系中,存在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换言之,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介于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之间的金融监管模式。其中,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美联储为其伞式监管人,负责对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要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监管人的监督。伞式监管人和功能监管人的共同作用,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

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加速、交叉出售、风险传递加快,原先的监管体系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本次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笔者认为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不足:

(1)“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重叠与真空。监管重叠是由于监管机构众多,对某一行为均具有监管权力而发生的现象。监管重叠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在监管过程中会产生不必要的内耗和监管资源浪费,但理论上可通过合理权力划分的方式得到解决。而监管真空是指所有监管机构的职权都无法触及某些金融风险。由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法定的统一最高监管组织,因此在类似于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管其一”的机构设置,极易使得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出现对某些金融市场行为,尤其是对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出现空白。因此,貌似全面监管的“双重多头”机构设置事实上是存在监管重叠和盲区的。

(2)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的全面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遗憾的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并未适时地进行调整,从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在没有足够金融风险管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市场和开展新兴业务实质上变成了积累危机的行为。美国分散的监管体制决定了在风险蔓延的过程中,并没有机构对此负责,现有的监管体系与各类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并不适应,加之监管者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明确授权,使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成为一种缺陷。

(3)监管机构本身职责并未履行到位,次贷源头贷款质量监督缺乏。在次级贷款发放时,特殊客户层没有抵押资产、没有连带保证,监管部门只是事后对贷款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并未职履行事前监管的相应职责。由于这类贷款机构都积极介入资产证券化进程,因此财务状况很难及时反映其贷款质量,因此直到最后资金链断裂时,监管当局才能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4)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乏力。次贷产品属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因此信用评级成了投资者决策重要甚至是惟一的依据。但美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在将信用评级制度纳邦证券监管 法律 体系之后,并未建立相应的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本身的监管与问责机制。正由于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乏力和这种权重责轻的制度错位助长了信用评级业的道德风险,为危机的全面蔓延和爆发埋下了隐患。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7

1 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

自2007年夏天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国资产价格泡沫依次破灭,众多持有次级房贷的银行和与之相关的金融机构纷纷破产,金融产品风险及流动性短缺进一步扩散,从而引发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房地产业持续低迷、房价暴跌、抛售银行股、银行提挤现象加剧,使得短短数月内,华尔街五大投行三家倒闭两家改制,正式宣告次贷危机演变成为金融危机。时至今日,本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已扩至全球,并严重和持续地摧残了实体 经济 ,有学者将目前的状况描述为经济危机。

2 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 总结 与检讨

金融监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美国金融业能够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从另一侧面表明它的监管体系基本适应了市场 发展 ,并具一定优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也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体制,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混合体。在这个监管体系中,存在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换言之,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介于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之间的金融监管模式。其中,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美联储为其伞式监管人,负责对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要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监管人的监督。伞式监管人和功能监管人的共同作用,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

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加速、交叉出售、风险传递加快,原先的监管体系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本次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笔者认为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不足:

(1)“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重叠与真空。监管重叠是由于监管机构众多,对某一行为均具有监管权力而发生的现象。监管重叠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在监管过程中会产生不必要的内耗和监管资源浪费,但理论上可通过合理权力划分的方式得到解决。而监管真空是指所有监管机构的职权都无法触及某些金融风险。由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法定的统一最高监管组织,因此在类似于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管其一”的机构设置,极易使得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出现对某些金融市场行为,尤其是对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出现空白。因此,貌似全面监管的“双重多头”机构设置事实上是存在监管重叠和盲区的。

(2)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的全面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遗憾的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并未适时地进行调整,从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在没有足够金融风险管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市场和开展新兴业务实质上变成了积累危机的行为。美国分散的监管体制决定了在风险蔓延的过程中,并没有机构对此负责,现有的监管体系与各类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并不适应,加之监管者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明确授权,使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成为一种缺陷。

(3)监管机构本身职责并未履行到位,次贷源头贷款质量监督缺乏。在次级贷款发放时,特殊客户层没有抵押资产、没有连带保证,监管部门只是事后对贷款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并未职履行事前监管的相应职责。由于这类贷款机构都积极介入资产证券化进程,因此财务状况很难及时反映其贷款质量,因此直到最后资金链断裂时,监管当局才能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8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141-02

在我国由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发展过渡时期,建筑业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巨大贡献,效益持续增长。但是建筑类企业普遍具有技术发展不均衡,资产负债率较高及工程风险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等特点,且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下,建筑类企业集团存在对金融资源认识不足、管理不够、效率不高的现象。

一、金融资源配置与监管相关理论

据金融资源论观点,金融资源是国家、地区财富增长的重要因素。企业是金融经济的细胞,金融是金融经济的血液,企业之间与企业内部也存在着资金的流动和资本的配置。金融资源也存在于企业集团之中,称为“企业集团金融资源”。

经济货币化、经济金融化导致了金融经济时代的来临,金融资源配置成为资源配置的核心,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媒介和工具。金融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将直接影响到一国宏观经济运行和总供给、总需求的变化。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称谓。目标是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的核心问题,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直接决定或影响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方向,主导着具体监管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与实施。

二、建筑类企业集团金融资源特征

作为大型企业集团,建筑类企业集团的内部金融资源包含三类内容:财务性金融资源,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或有负债等;实体性金融资源,包括建筑类企业集团集团有控股、参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关系;保障性金融资源,包括金融信息系统、金融人才等。企业集团处在不同发展阶段,其发展战略、面临的经营问题、管理成熟程度不同,面临的金融环境也可能不同,因此金融资源的管理范畴和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金融资源管理体现不同特征。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建筑类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为金融资源统筹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管理的范围和重点不同,建筑类企业集团财务性金融资源管理可分为现金集中管理、流动性集中管理、资产负债管理阶段。

建筑类企业集团发展初期,经常面临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建筑类企业集团的首要目标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并力图扩大生产规模,因此金融资源的种类单一、规模较小,几乎不具备金融投资的实力和能力。期间,建筑类企业集团通常最关注对资金,尤其是现金收支的管理,这一阶段的金融资源管理称作现金管理。这一时期建筑类企业集团现金管理重点在于转变旧的资金管理思想,有效挖掘内部资金潜力,有效扩展融资渠道。一是成立资金结算中心。撤销二级单位的银行账户,成立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在银行开户;将分散的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资金所有权不变,结算中心统一办理结算并监督各成员单位资金支出;结算中心内部有偿调剂资金余缺。二是成立财务公司。建筑类企业集团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财务公司,目标是解决资金分散问题,有效调剂资金余缺;融通成员资金,建立资金有偿使用机制;发挥融资窗口作用,拓展融资渠道;发挥金融调控作用,降低融资成本。

在建筑类企业集团成长期,一方面实力加强、资金相对充足、举债能力提高;另一方面,产业快速发展产生大量资金需求和资本市场投资增值动力,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金融关系等金融资源急剧膨胀。在这一时期,现金仍是建筑类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主要对象,但资金管理的范围已经拓展到票据、融资、投资、担保、应收应付款等其他金融资源。

这一时期,建筑类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总体思路是:推进资金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益;塑造信誉,多渠道筹集低成本资金;完善制度,规范资金支出、控制资金流向;以“安全、及时、高效”为目标,建立“一个全面,三个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集团进入成熟期后,更加注重内部挖潜、提升管理水平、提升资金效率。这阶段,金融资源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产业资金,还包括金融机构和各类风险,产业资金管理较第二阶段更精细化,管控更有效,且需要满足产融结合模式下新的管理要求,需要更高效地发挥金融机构在企业集团发展中的作用。

三、建筑类企业集团金融资源配置与监管方案设计

建筑类企业集团金融资源的配置的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一带一路”发展要求的、先进高效的金融资源监管与配置体系;进一步强化总部、金融企业和所属企业在金融资源监管、配置与执行操作方面的功能定位与职责分工;推进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建设,以市场化机制和模型化、精细化方式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资源效率效益。

1.统一规划并统筹实施金融资源发展战略。依据企业集团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金融资源发展规划,具体包括总量计划、资金计划、债务融资计划、金融投资计划、年金管理计划、保险计划、金融人才计划和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等内容。

2.明确金融资源配置思路。建筑类企业集团金融板块架构已初步形成,金融业务从单一的现金管理向现代金融、产融结合转变。根据金融资源的流向,金融业务可以归为五类:流动性管理、信贷、租赁、投资和其他业务。从集团层面对金融资源进行二次配置。其中,第一次配置为业务配置,即将金融资源先配置到各业务品种。第二次配置为机构配置,即将各业务品种上配置的资金,按照“谁能干给谁,谁能干好给谁;明确内部界面划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在内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配置,同时对外部金融机构予以一定的配置。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9

导引混业经营的新趋势。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受制于这一原则只能在各自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但逃避监管,以获取竞争优势始终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各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必然将通过业务创新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走向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的原动力不足。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因主要是为了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争取利润最大化,而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由于历史原因,产权不明晰,没有完全独立,四大国有银行至今尚未真正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约束奖惩机制不健全,经营好坏一个样,缺乏利益上的驱动,责任感不强,而且国有金融机构能够依靠垄断经营赚取丰厚利润又无倒闭的风险,这种缺乏利益的刺激和竞争的压力,是无法进行金融创新的。金融创新的外部条件不成熟。金融创新的发生至少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金融管制的放松。只有放松管制,才能使金融创新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才有可能。二是公平竞争的市场。垄断是创新的天敌,没有竞争便没有创新的外在压力。而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不够理想,我国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使其缺乏金融创新的外部压力。尽管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金融环境已较为宽松,但同西方相比,还存在着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如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一方面限制了竞争,同时又限制了金融创新种类的扩大。金融工具品种少,投资不方便。目前表现为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以往我国金融机构推出的业务创新大部分集中于负债类领域,这与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竞争相对激烈是一致的。他们竞相推出创新工具,拓展创新业务,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而在贷款领域由于是卖方市场,竞争相对较弱,各金融机构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此创新相对较少。金融法规不健全,秩序不规范。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模式是先实践后监管,已出台的一些金融管理制度滞后于金融实践,这种做法故然有其优点,但也给违规者以可乘之机,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例如金融机构盲目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差,证券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将大量银行资金引入股市,挪用股民保证金等违规操作,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利于金融监管。

1.培育竞争性的市场,激活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的进入一方面会挤占国内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空间,另一方面也会带来很多先进的经营管理思想和方法,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我们要做好外资银行全面进入的各项准备,迎接挑战,在竞争中壮大自己。培育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还要对所有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要允许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兼并重组,不断壮大非国有金融机构,形成更多有实力的竞争主体,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参与竞争的压力,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2.加强金融创新的力度,大力发展金融技术创新。首先要大力发展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市场利率是自由交易的货币市场上众多买卖双方对资金供求状况的平衡以及对宏观当局调控信号的价格反应,它是宏观管理当局实现其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目标。其次,要继续坚持发展资本市场,改进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设计新的贷款品种,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创新产品的经济效益。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尤其要发展债券市场,提高企业债券发行比重,建立共同投资基金,发展一批交易成本低、获利高、风险小的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可转让的商业票据等,满足市场多方面的融资需要和规避风险的要求。3.完善金融法规的建设,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创新与监管是一对双胞胎,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利用法律手段,保障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切实解决当前的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环境。首先,要按照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分业监管体制和相应的制度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业务合规、风险控制到市场退出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其次,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实现由合规监管为主向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实现由“分割式”监管向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实现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三是,要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与处理机制和建立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四是,要逐步与国际监管接轨,不断提升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本文作者:许剑峰工作单位: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10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14

1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内涵及重要意义

凡“体制”问题必涉及机构之设置、职权之划分,金融监管体制亦不例外,它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划分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金融监管体制要解决的问题是设置哪些组织机构来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监管的对象包含哪些,监管的形式和途径的规范以及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责任承担的规范。

当今,多国在大力推进金融监管体制革新,以期在促进本国金融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2017年,总理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 “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科学主张。[1]可见,我国政府目前高度重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期待其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革除传统监管体制暴露出的诸多弊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人民合法经济利益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不同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比较分析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虽不尽相同,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可总体划分为三种模式,其中有些模式又可细分为不同的类型。

21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即在国家层面设立单极金融监管机构,统管本国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此类型代表国家有北欧的挪威、丹麦、瑞典,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但值得强调的是,从纵向角度看,其中部分国家是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属于此种金融监管模式。

以日本为例:从纵向角度分析,日本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为分业监管,最后转型为混合金融监管体制,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1998年改革前的日本才属于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8年改革以前,大藏省(暨财务省)是统揽金融监管大权的行政部门,其下设银行局(其下设“保险部”监管保险业)和证券局。[2]其形式虽然类似分业监管,但实质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监管机构只是形式上的分工而无实质上的分权,实权统归于大藏省,所以这一阶段的日本采取的是较为典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日本在1998年实施《金融监督厅设置法》,这标志着其在国家意志层面肯定了金融专项监管的重要性,这也为后来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次机构调整,使总理大臣掌握了金融监督厅长官的任命权,并且使金融监督厅继受了原属大藏省的诸多金融监管权力。改革后,大藏省拥有的职权主要限于证券业,以及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22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由数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监管并且对监管效果承担责任,各国一般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在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领域进行监管,一方面,这些监管机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监管组织体,另一方面,也分别掌握了某业务领域的实质监管权,彼此相互协调配合。在这种模式下,还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

以中国为例。我国属于典型的采用单层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即以“一行三会”加外汇管理局等机构来负责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了宏观层面的设定。[ZW(]《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ZW)]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协调制度是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但这种部级联席会议实质上是一种“软机制”,它并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所达成的意见更无法律约束力,更多依靠的是各机构的协调与自觉配合,央行在其中主要是召集人的角色。r且在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长达四年的停滞状态,后又因为国务院的批复而重新启动,可见这种协调机制的力度较弱,我国若想克服现阶段分业监管暴露出的弊端,就亟须加以完善或建立新的统筹协调机制。

23混合金融监管模式

这种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背景下孕育而出的,它适应了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具体分析,又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种类型。“牵头式”监管体制可谓“一极多峰”,是指在国家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统揽各分业监管机构,并且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其典型代表国家是巴西。“双峰式”监管体制的原理是依据金融监管目标和不同的对象在不同领域设置两头机构分别实施监管。[ZW(]具体而言,其中一类机构的监管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另一类机构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管理,并侧重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ZW)]这种类型的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荷兰、奥地利等。

231“牵头式”监管体制

以巴西为例。国家货币理事会在巴西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最高决策地位,它的协调机制促进了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交流,其统管机构包括巴西央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私营保险监管局等。中央银行是巴西金融监管体制中的牵头机构,除证券交易所、保险和养老金机构等少数机构外,其余均受中央银行监管。在央行内部又专设“监督管理局”,该局负责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金融犯罪、金融系统信息管理。[3]这种监管机制使巴西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232“双峰式”监管体制

以澳大利亚为例。1997年,澳大利亚开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双峰式”的金融监管体制,由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委员会推动,成立了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审慎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其主要目的是预防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整体上的健康发展;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此体制下,国家财政部主要起到协调者的作用,一方面,对储备银行行长、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起到一定作用,其拥有提名权[4];另一方面,财政部统筹协调监管局和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接入其监管工作,直接影响到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3对中国的启示

一方面,从制度建设上来看,我国现阶段仍属于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趋势来看,金融混业经营虽然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局部性、小规模和试点性的特点,但也已然成为现实,并且具有深度发展的趋势。这就造成了“制度”与“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性。毋庸置疑,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尽管很多国家仍处在分业经营的阶段,但最终还会殊途同归,中国自然也不例外。在“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下,金融混业网络平台的出现与发展无疑加速了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进程。如果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方法和体制不能随金融发展状况而革新,则必将故步自封。所以我国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浪潮中,更应当在改革上未雨绸缪。

31协调宏观审慎政策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

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其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从宏观角度看,传统货币政策主要是维持物价稳定,但即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形式上呈现稳定走势,但金融市场、资产价格实际上的波动也可能较大。价格稳定并不等于金融稳健。从微观层面来看,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注重针对金融个体的监督管理,但在金融领域,有时“1+1”未必等于2,一些个体的健康发展并不必然构成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营,金融危机爆发的周期性以及金融机构个体之间关联的密切性,都会导致整个金融业在一定时间和地域的危机。

所以,现在我金融监管领域最大的灰色地带就是对金融业各方监管进行整体性的协调,换言之,在制定落实货币政策和实施个体监管之间,缺乏宏观角度的风险评估与应急机制,因此,协调宏观审慎政策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是必须把握的关键点。

32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显然在金融市场中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无疑需要金融消费者的广泛参与。在现实金融市场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往往因为信息不透明、市场操纵、违法套利、欺诈等活动而受到实质损害或需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和运行应当更加注重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识,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ZW(]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这为次年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提供了法律保障。南非通过了《公平对待消费者倡议》。俄罗斯颁布并修订《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并逐步提升了对其保障的法律标准。[ZW)]

一方面,我国应在法律层面落实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法律有十分严重的缺位现象。如何让决策者和金融消费者不再受到既得利益者的“绑架”是一个严肃的命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终究是利益的博弈,但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明显占据强势地位的情形来看,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规范,至少需要国务院组织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应设置专门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机构。目前“一行三会”内部均设有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组织体,如将这些内设机构整合改组成统一的市场行为监管机构,便可以健全金融监管框架,为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组织机构保障。[5]

4结论

纵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可以发现有部分国家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到分业监管再到不完全统一监管的改革过程。这看似是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实则蕴含着金融发展层级由低到高的内因。比较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演变脉络,不难发现这样三条规律:改革围绕着不断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定位而展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影响着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金融监管目标的不同对金融监管体制产生影响。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必须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改革亦不能东施效颦。基于现在各国基本国情,特别是金融业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改革方案都可能各有利弊,所以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不能“一刀切”,更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但纵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历程,不难发现大致

都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再向混合金融监管演变的过程,这也许为把准改革脉络提供了有利的参考。对于我国而言,现阶段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优方案应该是一种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既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统筹力,又增强了各相关职能机构执行力、配合度的改革措施,这样亦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改革的阻力。

参考文献:

[1]范逸文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J].财经界,2016(4):26-27

[2]罗清日本金融的繁荣、危机与变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例11

一、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基本现状

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偏重于依靠政府来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金融体系也不例外。出现问题之后,各方普遍要求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无法解决金融体系中的所有问题。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比计划体制更有效率,政府的过度监管会增加金融市场运行的成本,给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例如,截止到2002年10月,中央银行累计检查金融机构197617个,业务1.1亿笔,产生了大量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实际上,政府和市场的优势不同,在解决问题时应相互补充。例如,政府在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外部性问题时有较好的效果,但容易产生过度监管等问题;而市场机制可以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却无法维持稳定的金融环境。过度监管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首先,过度监管使国内金融机构过分依赖于监管机构,例如,对风险管理机制的需求是金融机构的自发需求,是金融机构规避风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但是我国不少金融机构却希望监管机构能够提出要求甚至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现在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监管机构已经开始重视金融机构自主性的发挥,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内控机制建立的要求。目前金融机构产权尚不明晰,权利和责任划分不明确,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况,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收益不合理,因而难以形成良好的激励。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动力不足,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无法落到实处,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其次,过度监管也会使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对官方监管的过分依赖,缺乏监督意识。我国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意识落后,没有意识到自己也能发挥监管作用,完全依赖于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因此效率不高。要想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必须注意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改进监管方式,使监管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同时依靠银行内控、行业自律、市场监督的力量,提高监管效率。

二、制约中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因素

1、分业监管体系尚需磨合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运营模式,这种监管模式适合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能够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化,对于金融业内部管理成本的降低和金融机构运营质量的提高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分业监管的高效运行是以高度协调的制度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能力,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很难形成监管合力。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可能会出现沟通方面的问题,甚至是产生冲突,具体监管过程中会出现缺位、错位、越位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对于金融活动中业务交叉的部分,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不同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不透明,无法形成很好的交流与协调,增加了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成本和所需时间,降低了决策的时效性。同时,不同的监管主体必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管理决策,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机制来协调各方的利益,监管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

2、监管信息不对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信息的稀缺性和交易过程的不对称性,不同交易主体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金融领域,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目前,美国金融业的信息化水平比较高,建立了基本完备的信息采集、加工、传输系统。我国金融业的信息网络化水平还处于较低水平,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金融机构的统计、会计信息可靠性差,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影响了监管机构的科学决策,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不断扩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对象种类繁多,包括: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经营机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与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基本上一个国家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以看作是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外汇外债的监管等等。由于监管对象多,涉及到的经营业务种类多,风险差别较大,因此很难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使恰当的金融监管存在较大的难度。

4、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监管立法在金融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监管立法也应该向前发展才能跟得上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滞后,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框架。第一,我国某些金融领域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尤其是无形的金融服务方面的立法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有形金融产品为调整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监管的原则、内容,可操作性不强,例如,《证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执行起来难度较大。第三,我国已经建立了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但是关于如何退出金融机构市场的研究太少,没有一个科学有效的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

三、对策建议

1、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的混业经营监管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大规模的发展,只是出现了一个雏形,所以现阶段还不适宜全面开展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监管。当务之急是解决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加快法律建设。要想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使金融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提高效益,就必须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存在着许多规定不合理的地方,部分金融领域的监管在法律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美国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效率,开始了他们的混业经营之路。英国也是在1986年通过《金融服务法》后开始进行混业经营。我国要想大力发展金融业,就必须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结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保障。为了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还应该制定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监管措施能落到实处。对于那些已经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不符合的法律条款或不适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规定,必须予以废除或修改。为了顺应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们还应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设备,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实行混业经营的初级阶段,各金融机构为了实现目标利润,提高国际竞争力,纷纷进行金融创新活动,并实行跨行业经营,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比较多。为了避免出现多头监管,防止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的现象,必须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不具备综合性监管的能力,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有可能出现监管重复、监管交叉和监管缺位等现象,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会议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按照其业务性质来实施分业监管。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在各司其责的基础上,互通有无,相互协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国务院应明确指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只有权责明确才能充分调动监管者的积极性,提高监管的效率。

2、向功能监管过渡

我国现在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的混业经营也将朝着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我国的金融监管应以强化监管协调为主,逐步过渡到伞形监管。

(1)实行功能监管。功能金融监管的概念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默顿最早提出,指的是根据金融体系的功能而设计的连续、统一,可以跨产品、跨部门协调的监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有向功能监管发展的趋势,金融监管由针对特定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业务的监管。

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创新不断出现,跨行业的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传统监管无法确定此类产品的监管机构,极易产生监管重复、交叉和缺位等问题;而功能监管根据金融产品所体现的功能来划分监管机构,对跨行业的金融业务也能明确监管主体,因而提高了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能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功能监管的特点包括:第一,功能监管以官方法制化监管为主,并强调行业自律与金融机构的内控。第二,功能监管内设的监管部门有两大类,一类监管金融机构,一类监管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由此可以看出,与机构监管相比,功能监管有着明显的优势,更符合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功能监管,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伞形监管。伞形监管是以中央银行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下属子公司监管的模式。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行金融控股公司伞形监管制度。美国伞形监管的主要原则包括:第一,以功能监管为基础。第二,重视宏观金融安全。美联储是美国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有着极大的政治和经济影响,被确定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者,负责金融机构的整体安全。第三,伞形监管者在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伞形监管的实质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混合物,是二者之间的一种平衡,能够实现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很好的结合,是我国向统一监管模式过渡的最好方式。伞形监管者指导各个功能监管者来实现相应的金融措施。

3、实行统一监管

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来看,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渐增强,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是大势所趋。当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到成熟期,我国的金融业必将进入全面混业经营的时代,为客户全方位、多角度地提供各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各种不同客户的需求。因此,我国有必要现在开始实行统一监管,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来构建统一监管体系。

(1)统一监管的优势。统一监管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金融行业、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的模式,统一监管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它能够全面把握金融整体风险,避免造成大的金融危机。统一监管的优势有:第一,成本方面的优势。统一监管能够减少人力资源和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并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信息成本,获得规模效益。第二,统一监管有助于监管环境的改善。统一监管能提供统一标准的监管,避免不同金融机构面临不同的制度约束,有利于监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第三,适应性强。统一监管可以避免监管缺失,降低金融创新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鼓励金融创新等。第四,责任明确。由于只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不会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有利于认定责任、解决问题。统一监管涵盖了很多监管功能,能够促进监管者进行更好的沟通与交流,使固定资产、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的利用率都达到最高,从而可以进行更有效的监管。统一监管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推动作用,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标。

(2)统一监管模式的构建。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必须建立具有所有金融监管职能的综合性机构,2000年英国把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作为全国统一监管机构,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我国目前应借鉴英国的做法,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改名为银监部、证监部、保监部,作为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下设部门,由国家金融监管局统一监管整个金融行业和市场,再按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功能来确定具体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在金融系统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使金融机构良性竞争,优胜劣汰,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不断进行探索,找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统一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 李凤云:深度解读金融危机[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2] 林丽敏: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研究[J].时代金融,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