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合同管理规则

合同管理规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2-21 15:43:07

合同管理规则

合同管理规则例1

规则引导法属于幼儿园班级管理中最常用的一种管理方法,是指采取合理、合法的规则引导幼儿的各种行为,在确保幼儿自身安全和不会危及他人的情况下,使他们的行为尽量与集体活动的要求与方法保持一致。在规则引导法中,所应用的规则主要是指幼儿与幼儿、幼儿与幼教、幼儿与材料、幼儿与环境之间互动时的一种关系行为准则。幼儿园班级管理当中所应用的规则引导法具有简单易行、连贯性强、重视情感沟通、实践性强等多种的优势。教师在应用时,以行为结果作为目标,规范幼儿的行为方式,引导幼儿的行为方向。同时教师需从行为的预期结果出发,引导幼儿自觉辨别自身行为的正确与错误。

1.2规则引导法的制定技巧

幼儿不同于成人,其不懂得规则的意思,若无合理的引导,也不会自觉地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因此,制定规则对幼儿进行管理时,在保证规则科学性、有效性的同时,还需注意规则应用的合理性,保证规则不会对幼儿身心造成伤害。在对以上要素的考虑下,规则引导法的制定技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内容明确而简单。幼儿园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幼儿的行业,进而便于教师的管理。但在规则制定时,也不能只以教师便于管理的角度考虑,还庆充分地尊重幼儿的心理与思维,尽量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表达规则的内容,使幼儿能快速、充分地了解自己所要遵守的规则。(2)应用必要且合理。在制定规则时,应充分地考虑到每条规则是否有必要,在满足规则必要性的同时,还需保证规则在应用时候的合理性。使规则能够促进幼儿的良性、健康发展,而不是制约幼儿的天真和天性。(3)尽力而为,不强迫幼儿。规则在制定后应用时,有些幼儿比较听话,容易遵守规则,但有些幼儿比较活泼,难以有效地遵守规则,这也导致了同一个规则在不同幼儿身体所收到的不同效果。这种现象下,教师不应该强迫幼儿一定要严格遵守某条规则,多站在幼儿心智不成熟的条度考虑,尊重幼儿各种稀奇古怪的想法,以满满的包容心、耐心、爱心对待幼儿,尽量合理地、循序渐进地引导幼儿遵守规则[1]。

2幼儿园班级管理的意义与内容分析

2.1幼儿园班级管理的意义分析

幼儿园班级管理主要是指幼儿园各班级中的幼教人员,通过计划、实施、总结、评估等一系列的过程,组织协调好班集体内的幼儿、财、物等,进而达到高效保育、教育的一种综合性活动。而幼儿园班级管理也是展示幼儿园儿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关键平台,从宏观角度而言,做好了幼儿园的班级管理工作,就能够有效地保证幼儿园整体管理教育水平的良好。而从微观角度而言,做好幼儿园园班级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点现实意义:(1)幼儿在幼儿园的健康成长、和谐发展,与班级管理工作离不开关系。教师在班级中营造出如家庭一般的轻松、温馨氛围,能够让幼儿们尽快地适应新环境,并通过适当的管理与引导,使幼儿养成良好的班级常规,在集体活动中能能和谐相处。(2)通过有目标、有计划的管理措施,使幼儿园班级的日常运行合理、规范、有序,进而对幼儿起到良好保育和教育作用。(3)教师通过有效的班级管理手段,以最少的物力、人力和时间,尽可能地使幼儿获得全面、合理的发展,进而整个班级呈现出积极、健康面貌[2]。

2.2幼儿园班级管理的内容分析

幼儿园班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人的管理、物的管理、事的管理三个方面:(1)人的管理。人的管理主要是指教师对班级中幼儿的管理与看护,除此之外,人的管理还涉及到了对教师、家长的管理。(2)物的管理。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物的管理包括对生活、游戏、教学等方面所需物资的管理。(3)事的管理。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物的管理主要有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指对班级内教育教学、生活常规、游戏等内部常规事务的管理;第二部分主要是指对幼儿园内部大型事件、活动的管理;第三部分是指对家长、社区工作等方面的交流、沟通等。除此之外,事的管理还包括有信息、空间、时间等一些细节性的管理[3]。

3规则引导法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基于幼儿园班级管理的重要意义,将合理、有效的规则引导法充分地应用于幼儿园班级管理中便也显得尤为关键。而规则引导法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的具体应用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引导幼儿在活动中学会掌握和应用规则规则引导法应用于幼儿园班级管理工作中时,其与传统的教条式、强化式管理方法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的管理目的是引导幼儿在活动过程当中,渐渐地学会掌握和应用各种规则。例如,幼儿在游戏活动当中,只有一架秋千,但有三个小朋友想玩,大家互相在秋千架前抢占、争吵,谁都不让谁。这种现象下,很容易使小朋友推搡争吵中发生意外。此时,教师便需要应用相应的游戏规则,避免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1)教师需先问几个小朋友:“你们都想玩秋千,但现在争吵起来,谁都会玩不了,老师这里有个玩游戏的规则,只要你们同意遵守规则,每个人就都能荡秋千了,你们愿不愿意配合老师呢?”此时,大多数小朋友都会选择配合教师,这个时候,教师再顺理成章地引出接下来的游戏规则。(2)教师:小朋友可以根据手心手背的方式,先排出荡秋千的前后顺序。然后,第一个小朋友可以荡秋千5分钟,这时候其余两个小朋友可以在后面慢慢推送正在荡秋千的第一个小朋友。以此类推,接着第二个小朋友可以荡秋千5分钟,再接着第三个小朋友玩。(3)通过此种简单、有效、直接的游戏规则,使幼儿们在活动中,能够渐渐了解规则、适应规则并最终遵守规则。

3.2指导幼儿在实践操作中适应规则

幼儿每天需要在幼儿园中生活学习6~8个小时,这漫长的时间里,教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通过对幼儿吃饭、睡觉、学习、游戏等方面的指导,使幼儿均能够在实践活动与操作中,学会适应和遵守规则。例如,由于很多小朋友都是家中独生子女,在家被众人宠着,吃饭时候也习惯了要家人来哄、来喂。但是幼儿园一个班级中有那么多小朋友,教师不可能一个个去给他们喂饭,当幼儿在幼儿园吃午饭时,哪果没有有效的规则约束,很容易出现挑食、不吃、抢食、哭闹、幼儿之间互相追打等混乱的局面,这不仅会使得教师难以管理,还会造成幼儿饮食的不合理。这种现象下,将规则引导法应用于幼儿的午饭时间很重要。首先,教师于幼儿进餐前,需说明进餐规则:幼儿在用餐时可以选择与自己喜欢的小朋友坐在一起,但不能离开座位到处乱跑;可以选择吃自己喜欢吃的菜,但不能浪费食物,也不能抢别的小朋友的食物。其次,当大班小朋友吃完饭后,可以指导大班小朋友辅助教师,给小班年纪较小的小朋友喂饭,进而,使小班小朋友得到照顾的同时,也有效培养起了大班小朋友的责任感;再次,在用餐完毕后,教师引导小朋友将自己餐具内剩余饭菜倒在指定的泔水桶中,并将餐具放在指定的位置由食堂的叔叔阿姨进行清洗。通过将规则引导法在幼儿实践活动中的渗透性应用,使幼儿在适应规则的同时,懂得规则的重要性,并渐渐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3.3鼓励幼儿多参与规则的制定与管理

规则引导法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的应用,除了要让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便于教师管理之外,还需充分地尊重每一个个体,多倾听孩子们的想法,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使之能够在幼儿园中度过快乐、健康的每一天。在这种现象下,教师鼓励幼儿积极参与对规则的制定与管理很有必要。例如,有幼儿提出,每天的活动枯燥、乏味、没意思时,教师应该积极、认真地对待幼儿们的不满,并反省自己的不足之处,再特别选出一天,倡导幼儿们自己设计当天的活动内容与规则。首先,在教师的引导下,班级内学生展开讨论,积极参与并议论当天的活动内容。有幼儿说要画画,有幼儿说要玩游戏,有要听故事,有要看动画片……其次,教师将幼儿提出的合理的活动内容进行记录,并对每种活动与参与人员归类,例如想学画画的有XX人,想看动画片的有XX人,想去玩游戏的有XX人,想听故事的有XX人。再次,在归类记录好之后,将每种活动需要参与的幼儿进行分组,并一起商量制定活动规则和管理方法,比如将活动时间限制在30~60min之间,当活动时间到了以后,幼儿们便不能继续活动,需配合教师回到教室中来。一般而言,幼儿们都喜欢这种自我参与制定活动和规则的方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仅使幼儿们参与到了自己喜欢的活动,而且也引导幼儿们自觉遵守活动规则,促进了教师的管理效果。

合同管理规则例2

2. 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有助于维护银行的商誉,符合银行客户、市场及整个社会对银行的要求。尽管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几年里,合规风险的管理还是变得越来越正式化,并已经成为一项独特的风险管理准则(risk management discipline)。

3. 作为银行的基本指引,本文件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合规部门在银行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说明。本文件规定的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它们必须在特定的法律和规章框架内适用。关于银行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范围,各银行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集中在一个合规部门工作;但有些银行的合规部门则采取分散管理模式,其工作人员分布在不同的业务部门。许多银行已经设立了一位负责整体合规的负责人(a group compliance officer)。而在一些银行中,法律部门可能单独承担咨询职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合规部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范围同样存在许多差别。在有些法律体系中,合规部门须承担一些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而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合规部门则无类似责任和义务。

4. 委员会认识到,就某个具体的国家而言,银行采用何种模式设立其合规部门须取决于多种因素,如银行的规模、经营的混合程度、银行业务的性质及其地理分布等。但是,不管银行的合规部门如何组织,银行均应遵循下列两大原则:(1)银行合规部门的职责应当明确界定;(2)银行合规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银行的经营活动。

5. 如果银行全行上下都严格遵守高标准的道德行为准则,那么该银行合规风险的管理是最为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银行的组织文化建设,促使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银行在组建内部的合规部门时,应遵循本文件所规定的原则,而合规部门则应支持管理部门推进以职业操守为基础,建设蓬勃向上富有活力的合规文化,从而促进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环境。

6. 在理解本文件时,应联系委员会制订的其他相关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银行组织中内控体系框架规定》(1988年9月制订)

《提升银行组织中的公司治理结构》(1999年9月制订)

《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部门与审计人员关系》(2001年8月制订)

《银行客户尽职调查》(2001年10月制订)

《健全银行经营风险的管理及监督机制》(2003年2月制订)

7. 在说明有关原则时,本文件假设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关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组织都有不同的立法和监管结构框架。因此,在适用本文件所规定的原则时,应考虑具体国家及经济组织中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8. 本文件首先开门见山地提出“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的定义,之后提出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合规方面应履行的职责。接下来的章节标题为“合规部门的几项原则”(compliance function principles),该部分主要说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及其他相关内容。

9. 本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适用于银行、银行集团以及子公司主要为银行的控股公司等。

合规部门的定义

10. 银行合规部门可作如下定义:

“银行合规部门是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银行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则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统称为”法律“、”规则“和”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

11. 本文件所称之法律、规则及标准主要是指与银行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则及标准,主要包括反洗钱、防止进行融资活动的相关规定,以及涉及银行经营的准则(conduct of business)(包括避免或减少利益冲突等问题),隐私及数据保护以及消费者信信贷(如果银行从事消费者信贷业务)等方面的规定;此外,依据监管部门或银行自身采取的不同监督管理模式,上述法律、规则及标准还可延伸至银行经营范围之外的法律、规则及标准,如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税法等。

12. 本文件所称之法律、规则及标准可能有不同的渊源,包括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则及标准,市场公约(market convention),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守则(codes of practice)以及适用于银行内部员工的内部行为守则(internal codes of conduct)。它们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可能包括更广义上的诚实廉正和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norms of integrity and fair trading)。

董事会在银行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则1:银行董事会有责任指导(oversee)银行合规风险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审核银行有关合规方面的制度,如章程或者其他规定设立银行合规部门的正式文件。董事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银行合规方面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审核,从而对银行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程度进行评估。

13. 银行的董事会只有确定目标,在银行组织中不断倡导并提升诚信与正直这种价值观念(values of honesty and integrity),银行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才有可能有效实施。遵守有关法律、规则及标准应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董事会有责任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控制银行的合规风险。董事会还应监控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合规方面的问题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等。

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合规管理方面的职责

原则2: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确保这些规章制度得以贯彻实施,并将有关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负责对有关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可行性评估。

14. 银行应当制定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成文的规章制度,以便对银行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问题进行识别,并就银行如何控制这些风险进行说明。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所有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都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情况需要,还应根据上述基本原则为员工制订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银行应当对适用所有员工的一般标准与只适用特定员工群体的规则进行区别,这样才有助于提高有关规则的明确度和透明度。

15. 高级管理人员在确保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的同时,还有责任保证在发现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时,能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进行纪律处罚。

16.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每年至少对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确保有关规章制度一直具有可行性。

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一次有关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相关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对有关规章制度的必要修改提出建议等;上述报告应当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就银行是否有效管理其合规风险问题作出全面正确的判断。

在发生任何重大违反法律、规则及标准的行为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

原则3: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在银行内部设立高效的常设性的合规部门,并应作为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予以明确。

17.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合规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保证银行能够依靠常设性的、高效的合规部门(进行相关决策)。

合规部门应遵循的原则

地位

原则4:银行内设的合规部门应当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为此,银行应在经其董事会批准的性文件(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中对合规部门的地位、职权及独立性进行明确规定。

18. 银行性文件(章程)及其他正式文件应解决下列问题:

制定相关措施,保证合规部门独立于银行经营业务;

合规部门的职责;

合规部门与银行内部其他部门或组织的关系问题;

合规部门为履行其职责而获得有关必要信息资料的权利;

合规部门对可能违反合规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以及(如合适)指定外聘律师实施上述调查的权利;

合规部门承担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作正式报告的义务;以及

直接进入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的权利。

19. 涉及合规管理方面的(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应当传达给银行所有员工。

独立性

原则5:银行合规部门应当独立于银行经营业务。

20. 合规部门应有能力主动对所有可能存在合规风险的银行部门履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责。合规部门还应有权随时就其调查发现的任何违规或可能的违法行为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银行应确保合规部门不因实施上述行为而遭受管理人员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或冷遇。

21. 合规部门应有权主动与任何员工进行交谈和沟通,并有权为履行职责之需获取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

22. 为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银行应为合规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保证其高效履行职责。合规部门的预算及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补偿机制应与合规部门的宗旨保持一致,而不应依赖于业务部门的经营状况。

23. 银行内部的合规部门可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也可采取分散管理的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合规部门都应设一位负责人(head of compliance)具体负责合规部门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合规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该负责人报告工作。 在合规部门采取分散式管理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合规部门工作人员向具体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报告工作,而不是向合规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工作,那么,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就有可能被削弱。

24. 合规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也可以不是。如果合规部门的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他/她不应直接负责银行业务部门。如果合规部门的负责人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那么,他/她应享有直接向不负责具体业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的渠道,如情况需要,他/她还应有权绕开通常的通报渠道,直接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工作。

25. 在一些小银行,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与其合规管理职责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例如,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应承担创利(revenue-generating)工作,如交易、市场营销或客户咨询等),可以同时从事非合规部门的工作。

职责

原则6:银行合规部门的作用应作如下界定:识别、评估及监控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并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建议或报告上述风险。

26. 合规部门的责任应包括以下各项(或者是下面所列的大多数)。如有关职责未规定由合规部门履行,则应规定由其他独立的部门履行。

合规部门主动识别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这些经营活动包括:与新产品和新业务开发相关的银行业务,提议建立新业务或建立新的客户关系或者导致这种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更等活动;

就适用法律、规则及标准等向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包括及时掌握有关法律、规则及标准的最新变动情况,并就上述变动情况向管理人员提出相关建议;

为正确实施有关法律、规则及标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流程(procedures)及有关文件(如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守则及行为指引等),并为员工制定书面指引;

在发现银行规章制度及流程存在缺陷时,立即对有关内部流程和方针的可行性(appropriateness)进行评估;在必要时,还应对上述流程和方针提出修改建议或方案;

监督银行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为此,合规部门可实施定期和全面的合规风险的评估及测试,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报告应提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报告期间开展的关于合规风险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或存在的不足,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报告还应包括向合规部门人员及其他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方面的信息;

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例如,履行反洗钱职责等);

就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等合规要求对员工进行教育 ,并且在银行员工提出合规方面的问题时(进行解答),充当联络站(contact point)的角色;以及

与银行外部的相关组织保持联系,这些组织包括监管当局、标准制定组织以及外部律师等。

27. 上文已述,并非所有上述列举的职责均须由合规部门履行。例如,有些银行的法律部门(legal function)和合规部门(compliance function)就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律部门负责向管理人员提供法律、规则及标准方面的建议咨询以及为工作人员制订相关工作指引等工作,而合规部门则负责监控有关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并就有关合规问题向管理人员报告。如果不同部门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划分,那么,每个部门的职能划分必须清晰。如果合适的话,每个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正式的合作机制和相关信息互通机制。如果合规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内部审计部门或自我评估管理控制“management control self assessment”)进行相关检查(testing),并发现存在违规行为,那么,该测试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测试结果向合规部门的负责人报告。

28. 合规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方案(compliance programme)履行其职责,该方案可规定合规部门的行动方案和计划,如具体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和复核、合规检查以及就合规问题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等。

合规部门的工作人员

原则7:合规部门的负责人根据本文件规定的原则负责合规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29. 该原则要求合规部门的负责人对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

30. 合规部门的负责人调离岗位时,银行应将该情况报告银行监管部门。

原则8:为确保高效地履行合规管理工作,负责合规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工作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

31. 工作人员具有较强(appropriate)的专业素质,如能全面理解法律、规则及标准及其对银行经营的影响。为保证合规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应当对他们进行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及时了解掌握法律、规则及标准等方面的最新发展。

32. 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个人素质(此要求与其他银行员工是一样的),主要包括:综合素质、思考能力、中立和独立判断的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判断力和灵活性,同时在处理合规问题上还应具有勇于挑战组织内其他工作人员的能力。

跨境问题

原则9:如果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那么,银行应当通过构建合理的合规部门,确保在银行合规管理的统一框架内圆满解决银行业务经营所在地的合规风险问题。

33. 银行可能通过其当地分行或附属机构,或在其没有实体存在(physical presence)的地区开展全球性的业务。由于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千差万别,跨国银行在建立集团内普遍适用的合规管理组织框架的同时,也应重视协调和解决在特定区域内的合规风险问题。

34. 银行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应与当地的法律及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与银行内部审计的关系

原则10:合规部门的权限和范围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审核而定。

35. 合规风险应被列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风险评估范围,而审计方案应与风险级别相当。内部审计部门考核合规部门工作时,应检查(test)合规部门为保证银行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及标准而在银行内部实施的控制合规风险的措施。

36. 本原则表明,审计部门只有与合规部门保持独立,才能保证对合规部门的工作进行独立的考核。

与外聘人员的关系

合同管理规则例3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下称“新规则”)第十二章“附则”最后第六十八条规定“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而该“新规则”则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修订后于2012年2月7日公布的。“新规则”从到实施仅仅两个月时间,在这短短两个月时间,作为事业单位应按照“新规则”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财政部门支持下,做好贯彻与实施工作。为此,笔者拟对“新规则”贯彻实施工作谈一点粗浅之见。

一、“新规则”的基本内容

(一)“新规则”的基本内容

“新规则”共十二章六十八条。

“新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新规则”的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同时,还要求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新规则”第二章至第八章,主要规范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财务管理各要素的概念、每一要素包括内容、每一要素管理程序和方法等。

“新规则”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主要规范事业单位需要清算的几种情况、清算体质和程序以及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对事业单位各种清算情况的资产分别所进行的处理办法。

“新规则”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主要规范财务会计报告定义及其包括内容,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对象及财务会计报告中有关指标的计算方法等。

“新规则”第十一章财务监督是新增加的章节,该章节突破性提出“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并要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新规则”第十附则,除了要求该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外,还规范了以下要求:

第一,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也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规则。

第三,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有: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突出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可以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引入权责发生制或者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二)“新规则”的新增内容

“新规则”的新增内容主要是强化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内容。一方面,“新规则”在该规则各章节末尾部分,从“单位预算管理”,到“负债管理”等,大多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格相关程序,不得违背有关规定等财务管理要求。

最后,“新规则”再新增专门一章“财务监督”,要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等三结合监督规范,同时还要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二、“新规则”的学习宣传

第一,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结合自己工作情况采用自学和互学相结合的方法,自觉学习“新规则”。如前所述,尽管“新规则”有新增加内容,但毕竟以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基础进行修订的,变化内容相对较少,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抽时间自学,通过自学对“新规则”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从而对“新规则”的宣传有一定帮助。同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还可以在自学的基础上,互帮互学,大家共同对“新规则”讨论学习,尽快取得一致的认识程度,为下一步制定本单位财务制度,实施财务制度打下基础。

第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集中培训学习,确实能够让参加培训学习的学员从中学到“新规则”的内涵和“真经”。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合同管理规则例4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暴露出的重大违规事件比比皆是,银行业的财政和声誉损失严重。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银行业没有将合规视为重要的风险管理,合规风险并不是银行业关注的重点风险。如今大量的银行合规风险事例的出现,合规风险引起了银行业的重点关注。我国银行业必须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自身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并认真加以解决。 

 

一、准确把握合规风险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的任务正是及时发现并制止风险产生以及由此造成的破坏。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合规是银行业及相关及融机构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健全、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实施以风险为本监管的基础。合规风险贯穿于银行业务的全过程,涉及银行各层次的所有员工,随时、随处都可能会产生合规风险,只有银行管理好自身的合规风险,监管机构的合规性监管才可能有效。就银行而言,违规经营、道德风险是长期困扰和制约银行稳健发展的主要因素,根源就在于我国的银行业一直没有将合规视为风险管理的一项活动,更没有将合规作为一个重要的风险源来管理,长期以来合规一直不是银行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因此,银行就要转变观念。银行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其岗位手册也是一个相关制度和相应做法持续修订的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这一合规风险管理的过程,是构建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合规与银行的成本与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合规能为银行创造价值。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风险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是多数银行都是重业务拓展,而轻合规管理。二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三是重执行层操作人员管理,轻管理层人员约束。 

(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合规管理没有完善、垂直的合规风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些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还没有成立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来对合规风险进行统筹管理,还没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和全方位的合规风险管理架构。二是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分散。目前有的中小银行合规性管理分别由财会、信贷不同的业务部门进行自律监管,这种自立门户、各自为政的合规管理模式,使得合规风险管理不能有效地独立于经营职能,同时由于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使得合规风险管理有的部门重叠,形成重复管理,有的职责不清,出现管理真空。 

(三)合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合规风险管理还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不能适应银行审慎经营和银行业监管的需要。有的银行内部缺乏一整套统一完整、全面科学的合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不少制度规定有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现象,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合规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奖励力度较小,惩罚措施较轻。 

 

三、实施合规风险嵌入式管理,提高银行业抗风险能力 

 

通过全面引进合规风险嵌入式管理模式,努力提高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实现岗、责、人相匹配,以促进内部相互制衡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使全行风险管理能力与经营发展实现整体协调与匹配,为“平安银行”建设提供更为有效的合规保障。合规风险嵌入式管理,是以流程和岗位责任为基础,在业务流程的相关环节中落实相关法律、规则、准则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要求与规定,随流程落实内控,提高过程控制能力和人员执行力,系统地提升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从而有效解决和纠正在经营中有章不循、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执行不力而导致的合规失效问题。

合同管理规则例5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2(b)-0109-02

规则属于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当中必须遵循的一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的行为规范准则。为了保证人们养成良好的规则习惯,在幼儿意识萌发期便采取有效的方法引导其遵守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幼儿园教师在班级管理当中通过一些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循序渐进地引导幼儿们遵守相应的规范行为准则,为幼儿们在集体中从事自主活动提供可靠地保障,使他们均能够和谐相处,健康成长。

1 规则引导法的概述

1.1 规则引导法的概念

规则引导法属于幼儿园班级管理中最常用的一种管理方法,是指采取合理、合法的规则引导幼儿的各种行为,在确保幼儿自身安全和不会危及他人的情况下,使他们的行为尽量与集体活动的要求与方法保持一致。在规则引导法中,所应用的规则主要是指幼儿与幼儿、幼儿与幼教、幼儿与材料、幼儿与环境之间互动时的一种关系行为准则。幼儿园班级管理当中所应用的规则引导法具有简单易行、连贯性强、重视情感沟通、实践性强等多种的优势。教师在应用时,以行为结果作为目标,规范幼儿的行为方式,引导幼儿的行为方向。同时教师需从行为的预期结果出发,引导幼儿自觉辨别自身行为的正确与错误。

1.2 规则引导法的制定技巧

幼儿不同于成人,其不懂得规则的意思,若无合理的引导,也不会自觉地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因此,制定规则对幼儿进行管理时,在保证规则科学性、有效性的同时,还需注意规则应用的合理性,保证规则不会对幼儿身心造成伤害。在对以上要素的考虑下,规则引导法的制定技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内容明确而简单。幼儿园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幼儿的行业,进而便于教师的管理。但在规则制定时,也不能只以教师便于管理的角度考虑,还庆充分地尊重幼儿的心理与思维,尽量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表达规则的内容,使幼儿能快速、充分地了解自己所要遵守的规则。(2)应用必要且合理。在制定规则时,应充分地考虑到每条规则是否有必要,在满足规则必要性的同时,还需保证规则在应用时候的合理性。使规则能够促进幼儿的良性、健康发展,而不是制约幼儿的天真和天性。(3)尽力而为,不强迫幼儿。规则在制定后应用时,有些幼儿比较听话,容易遵守规则,但有些幼儿比较活泼,难以有效地遵守规则,这也导致了同一个规则在不同幼儿身体所收到的不同效果。这种现象下,教师不应该强迫幼儿一定要严格遵守某条规则,多站在幼儿心智不成熟的条度考虑,尊重幼儿各种稀奇古怪的想法,以满满的包容心、耐心、爱心对待幼儿,尽量合理地、循序渐进地引导幼儿遵守规则[1]。

2 幼儿园班级管理的意义与内容分析

2.1 幼儿园班级管理的意义分析

幼儿园班级管理主要是指幼儿园各班级中的幼教人员,通过计划、实施、总结、评估等一系列的过程,组织协调好班集体内的幼儿、财、物等,进而达到高效保育、教育的一种综合性活动。而幼儿园班级管理也是展示幼儿园儿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关键平台,从宏观角度而言,做好了幼儿园的班级管理工作,就能够有效地保证幼儿园整体管理教育水平的良好。而从微观角度而言,做好幼儿园园班级管理工作,具有以下几点现实意义:

(1)幼儿在幼儿园的健康成长、和谐发展,与班级管理工作离不开关系。教师在班级中营造出如家庭一般的轻松、温馨氛围,能够让幼儿们尽快地适应新环境,并通过适当的管理与引导,使幼儿养成良好的班级常规,在集体活动中能能和谐相处。(2)通过有目标、有计划的管理措施,使幼儿园班级的日常运行合理、规范、有序,进而对幼儿起到良好保育和教育作用。(3)教师通过有效的班级管理手段,以最少的物力、人力和时间,尽可能地使幼儿获得全面、合理的发展,进而整个班级呈现出积极、健康面貌[2]。

2.2 幼儿园班级管理的内容分析

幼儿园班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人的管理、物的管理、事的管理三个方面:(1)人的管理。人的管理主要是指教师对班级中幼儿的管理与看护,除此之外,人的管理还涉及到了对教师、家长的管理。(2)物的管理。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物的管理包括对生活、游戏、教学等方面所需物资的管理。(3)事的管理。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物的管理主要有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指对班级内教育教学、生活常规、游戏等内部常规事务的管理;第二部分主要是指对幼儿园内部大型事件、活动的管理;第三部分是指对家长、社区工作等方面的交流、沟通等。除此之外,事的管理还包括有信息、空间、时间等一些细节性的管理[3]。

3 规则引导法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基于幼儿园班级管理的重要意义,将合理、有效的规则引导法充分地应用于幼儿园班级管理中便也显得尤为关键。而规则引导法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的具体应用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引导幼儿在活动中学会掌握和应用规则

规则引导法应用于幼儿园班级管理工作中时,其与传统的教条式、强化式管理方法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的管理目的是引导幼儿在活动过程当中,渐渐地学会掌握和应用各种规则。

例如,幼儿在游戏活动当中,只有一架秋千,但有三个小朋友想玩,大家互相在秋千架前抢占、争吵,谁都不让谁。这种现象下,很容易使小朋友推搡争吵中发生意外。此时,教师便需要应用相应的游戏规则,避免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1)教师需先问几个小朋友:“你们都想玩秋千,但现在争吵起来,谁都会玩不了,老师这里有个玩游戏的规则,只要你们同意遵守规则,每个人就都能荡秋千了,你们愿不愿意配合老师呢?”此时,大多数小朋友都会选择配合教师,这个时候,教师再顺理成章地引出接下来的游戏规则。(2)教师:小朋友可以根据手心手背的方式,先排出荡秋千的前后顺序。然后,第一个小朋友可以荡秋千5分钟,这时候其余两个小朋友可以在后面慢慢推送正在荡秋千的第一个小朋友。以此类推,接着第二个小朋友可以荡秋千5分钟,再接着第三个小朋友玩。(3)通过此种简单、有效、直接的游戏规则,使幼儿们在活动中,能够渐渐了解规则、适应规则并最终遵守规则。

3.2 指导幼儿在实践操作中适应规则

幼儿每天需要在幼儿园中生活学习6~8个小时,这漫长的时间里,教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通过对幼儿吃饭、睡觉、学习、游戏等方面的指导,使幼儿均能够在实践活动与操作中,学会适应和遵守规则。

例如,由于很多小朋友都是家中独生子女,在家被众人宠着,吃饭时候也习惯了要家人来哄、来喂。但是幼儿园一个班级中有那么多小朋友,教师不可能一个个去给他们喂饭,当幼儿在幼儿园吃午饭时,哪果没有有效的规则约束,很容易出现挑食、不吃、抢食、哭闹、幼儿之间互相追打等混乱的局面,这不仅会使得教师难以管理,还会造成幼儿饮食的不合理。这种现象下,将规则引导法应用于幼儿的午饭时间很重要。

首先,教师于幼儿进餐前,需说明进餐规则:幼儿在用餐时可以选择与自己喜欢的小朋友坐在一起,但不能离开座位到处乱跑;可以选择吃自己喜欢吃的菜,但不能浪费食物,也不能抢别的小朋友的食物。其次,当大班小朋友吃完饭后,可以指导大班小朋友辅助教师,给小班年纪较小的小朋友喂饭,进而,使小班小朋友得到照顾的同时,也有效培养起了大班小朋友的责任感;再次,在用餐完毕后,教师引导小朋友将自己餐具内剩余饭菜倒在指定的泔水桶中,并将餐具放在指定的位置由食堂的叔叔阿姨进行清洗。通过将规则引导法在幼儿实践活动中的渗透性应用,使幼儿在适应规则的同时,懂得规则的重要性,并渐渐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

3.3 鼓励幼儿多参与规则的制定与管理

规则引导法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的应用,除了要让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便于教师管理之外,还需充分地尊重每一个个体,多倾听孩子们的想法,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使之能够在幼儿园中度过快乐、健康的每一天。在这种现象下,教师鼓励幼儿积极参与对规则的制定与管理很有必要。

例如,有幼儿提出,每天的活动枯燥、乏味、没意思时,教师应该积极、认真地对待幼儿们的不满,并反省自己的不足之处,再特别选出一天,倡导幼儿们自己设计当天的活动内容与规则。首先,在教师的引导下,班级内学生展开讨论,积极参与并议论当天的活动内容。有幼儿说要画画,有幼儿说要玩游戏,有要听故事,有要看动画片……其次,教师将幼儿提出的合理的活动内容进行记录,并对每种活动与参与人员归类,例如想学画画的有XX人,想看动画片的有XX人,想去玩游戏的有XX人,想听故事的有XX人。再次,在归类记录好之后,将每种活动需要参与的幼儿进行分组,并一起商量制定活动规则和管理方法,比如将活动时间限制在30~60 min之间,当活动时间到了以后,幼儿们便不能继续活动,需配合教师回到教室中来。

一般而言,幼儿们都喜欢这种自我参与制定活动和规则的方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仅使幼儿们参与到了自己喜欢的活动,而且也引导幼儿们自觉遵守活动规则,促进了教师的管理效果。

3.4 根据应用情况适当修正和完善规则

幼儿园所制定的班级管理规则并不是完美无暇的,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总会突显出不足之处,因此,教师还应该根据规则引导法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应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对规则进行完善与修正。

例如,大多数幼儿园中有给幼儿提供图书的地方,幼儿可以在教师的带领下借书来阅读。传统的图书借阅规则一般比较严肃枯燥,教师在指导幼儿们借书时大多会讲:“小朋友们在借书看时,一定不能撕坏图书,不能在图书上乱写乱画,不能将图书带回家,不能……”这诸多的“不能”规则,再加上教师严肃的表情,有可能会给一些较敏感的小朋友心理留下影响,当他们有意或无意损坏了图书时,怕被教师责骂,也许会出现恐惧、紧张等负面心理,更有甚者,在教师的严厉喝问下,会发抖、哭泣。这种现象不仅对幼儿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还会引起幼儿家长的不满。因此,幼儿园教师应该对现行的枯燥、严肃的图书借阅规则进行合理的完善与修正。

首先,教师在引导幼儿借阅图书时,以耐心、亲切的口吻告诉幼儿应该遵循的图书借阅规则:“小朋友们,我们在借阅图书时,需要注意,尽量不要将图书损坏哦!如果损坏了图书,别的小朋友就无法借阅了,所以老师希望小朋友们都能在阅读过程中注意保护图书啊!”其次,小朋友们在借阅图书后,教师需讲解阅读规则:“小朋友们,我们为了不打扰别的小朋友阅读,在阅读过程中尽量不要大声喧哗哦,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举手问老师。老师看看谁表现的最好,就会给谁奖励哦!”小朋友们听教师这么说,会在阅读过程中控制自己的言行,尽量做到轻声细语,再加上听说会给表现好的奖励,自然都会积极地遵守规则;再次,若是在阅读过程中有小朋友不小心损坏了图书,教师也不应该严厉教训,先弄清楚损坏图书的原因。并告诉小朋友:“下次尽量注意一点啊,如果图书被弄烂了,那下次你再想看这本书,就没有了哦!”同时,若图书破损不太严重,还可修补的话,教师可带领幼儿们一起,让他们打下手一起将被损坏的图书修补好。在以上过程中,教师充分地利用规则引导法的原则,做到“四不三多”不严厉、不喝止、不批评、不处罚,多鼓励、多耐心、多劝诫,使幼儿们渐渐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4~5]。

科学、合理地将规则引导法应用于幼儿园班级管理的管理当中,通过有效的管理,可对幼儿们身心健康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为了保证规则引导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合理性,教师们也需注意,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多以幼儿们的角度考虑,充分尊重个体的需求,尽量使所制定的规则必要、有效、合理、简单、直接。幼儿规则行为习惯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便可以的,因此,教师还需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以耐心、爱心对待每一位幼儿,通过多种方式的引导,让幼儿渐渐学会遵守规则,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进而为幼儿今后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斐.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幼儿园班级管理课程模式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1,35(35):146-147.

[2] 吴秀芹.新课程理念指导下的幼儿园班级管理[J].课程教育研究,2012,22(22):95.

合同管理规则例6

2主要内容

二级坝水利枢纽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应用于维修养护内控管理,这里从维修养护项目管理角度对其主要内容加以介绍和阐述。(1)管理体制与职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主要对上级单位、主管单位和水管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界定。职责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维修养护设计方案、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培训、总结应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2)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纳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对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编报时间、编制原则、主要内容、项目确定和定额标准等作出了规定。(3)项目实施:主要对合同签订、示范文本、任务下达、实施、检查考核、价款结算、预算调整和安全生产等进行了细化。(4)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经常性经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主要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意见反馈等作出了规定。(5)技术资料管理:主要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等作出了规定,同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资料管理标准作出了示范性规定。(6)验收:主要对验收类别、验收主体、验收对象、验收时间、验收程序以及格式文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验收标准作出了示范性规定。(7)责任制度:为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保证维修养护经费合法、有效使用,提高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管理责任制度。主要制度包括:项目管理与预算管理责任、资金申请与支付责任、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会计核算责任、合同管理责任、决算和验收责任、监督审计与考核责任、维修养护企业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8)管理细则:根据《水闸设计规范》、《水闸技术管理规程》、《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以及上级工程管理制度办法等制定《水闸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从运行管理角度对水闸工程管理的任务和职责、水闸工程控制运用、水闸工程检查观测和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作出了规定。根据上级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制定《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从维修养护角度对管理职责、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经常性检查与月考核、技术资料管理、价款结算和验收等作出了规定。以上两个细则分别从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两个方面,对相关工作作出了规定,是水管单位日常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考核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成果的重要标准。(9)技术图表:主要包括水闸平、立、剖面图、电气主结线图、启闭机控制图、主要技术指标表、主要设备规格和检修情况表等。(10)其他技术规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但其项目安排和施工技术有别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目前,很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尚无专门的国家或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因此有必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目前,已初步制定并试行的技术规定仅适用于单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标志标牌、工程观测、工器具维修养护等。

合同管理规则例7

素以规则文化著称的南翔集团,历经30年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企业管理模式。科学、合理、规范、缜密的管理规则,辅之以刚性的执行力,使企业形成了令行禁止的良好行为规范。

1 南翔管理模式的内涵和具体框架结构

安徽南翔集团于1979年从个体户起步,现已发展成为当今商贸流通行业的百强企业,三十年间共捐资福利事业达4000多万元,援建百余所光彩小学,其所从事的光彩大事场项目遍布全国。在民营企业平均年龄不超过5年的大环境下,南翔集团以其独特的管理模式成就了30年的稳步发展,然其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规则第一”。

南翔管理模式是以人为本,以科学合理为实质核心,按照已经确定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指导和控制各种行为的系统管理方式。它以“规则”和“团队”为基础,确立了由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三个不同层面的管理思维方式,构成管理模式的框架结构,每一层次的权力在企业创办人的品质与个性的影响下,顺应企业快速成长的客观需求,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理念。

在南翔集团管理模式的框架结构中,以“规则”为主线自上而下紧密相扣,贯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指导企业打造规则、践行规则。

“我们依靠精诚合作的团队,我们信任科学有效的规则”是股东合作的信条,同时也是股东会对董事会的要求,明确团队合作须以科学有效的规则为前提。

“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是董事会对董事长的要求,也是治理企业的根本行为准则,它强调企业的一切管理行为应将规则放在第一位。

“你的权利是领导团队科学打造规则;你的权力是带领团队严格执行规则;你的权利必须在规则中量化;你的权力不能凌驾规则之上”,这是董事长对职业经理人的要求,是“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含义的延伸和拓展。它强调了职业经理人,要善于围绕管理流程,发挥管理“前智”,强化科学打造规则、严格执行规则的能力和手段,不能滥用权力。

2 南翔管理模式的特点及优势

管理大师凯利说:“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不是靠个人”。南翔管理模式就是围绕框架结构建设规则体系,围绕规则体系建设了有效的保证体系,努力打造一支精诚协作、务实高效的团队,而不是把发展寄托在某个人或几个人身上。其特点在于,一是以人为本,确立了科学有效的规则体系;二是规则高于一切,企业管理完全依靠规则和团队;三是执行规则严格,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体系。南翔集团在规则的打造、创新,以及监督执行上,有一套规范完整的工作流程,专门设有督查部,行使重要的监督指导职能,纠正规则执行中出现的主客观错误,并通过教育、处罚等管理手段,积极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一手抓规则打造,一手抓规则执行力,从而推动了南翔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南翔管理模式所呈现的个性化特点,相应形成了其独特的优势:一是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是避免了领导变动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危机;三是为企业员工提供了平等的工作空间。

3 南翔管理模式中的关键节点

南翔管理模式是南翔人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积累形成的系统管理方式,历经多年的积累和提炼。因此,对于处在成长期的民营企业来说,要成功运用这一模式,有些关键节点必须要充分重视。

首先,从核心要求来看,南翔管理模式要求牢固树立“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的理念。企业所有员工都要明白规则高于一切。企业管理完全依靠“规则”和“团队”,以规则管理代替人情管理,避免“小能人”和“金点子”的职业心态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企业领导人要不怕得罪人,不搞特权,不分亲疏,克服民营企业“人治”或家族管理的弊病。同时,要认识到强调“规则第一”,并非限制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要以发展的观点看待“规则第一”,规则将顺应时事变化适时做出完善和调整,但规则一旦形成,就是严肃的、刚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从授权的角度来看,南翔管理模式要求对不同层面的管理者权力做出明确界定。授权的成功与否,从大的方面来讲,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从小的方面来讲,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结合企业实际,把握适当授权尤为重要。知名国际战略管理顾问林正大说:“通俗地说,授权就像放风筝,部属能力弱,线就要收一收,部属能力强,线就要放一放。”每个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方式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在借鉴南翔管理模式的时候,要实事求是地联系自身的客观情况,对授权做出清晰的界定,明确责、权、利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防止管理中出现混乱。

合同管理规则例8

素以规则文化著称的南翔集团,历经30年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企业管理模式。科学、合理、规范、缜密的管理规则,辅之以刚性的执行力,使企业形成了令行禁止的良好行为规范。

1 南翔管理模式的内涵和具体框架结构

安徽南翔集团于1979年从个体户起步,现已发展成为当今商贸流通行业的百强企业,三十年间共捐资福利事业达4000多万元,援建百余所光彩小学,其所从事的光彩大事场项目遍布全国。在民营企业平均年龄不超过5年的大环境下,南翔集团以其独特的管理模式成就了30年的稳步发展,然其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规则第一”。

南翔管理模式是以人为本,以科学合理为实质核心,按照已经确定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指导和控制各种行为的系统管理方式。它以“规则”和“团队”为基础,确立了由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三个不同层面的管理思维方式,构成管理模式的框架结构,每一层次的权力在企业创办人的品质与个性的影响下,顺应企业快速成长的客观需求,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理念。

在南翔集团管理模式的框架结构中,以“规则”为主线自上而下紧密相扣,贯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指导企业打造规则、践行规则。

“我们依靠精诚合作的团队,我们信任科学有效的规则”是股东合作的信条,同时也是股东会对董事会的要求,明确团队合作须以科学有效的规则为前提。

“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是董事会对董事长的要求,也是治理企业的根本行为准则,它强调企业的一切管理行为应将规则放在第一位。

“你的权利是领导团队科学打造规则;你的权力是带领团队严格执行规则;你的权利必须在规则中量化;你的权力不能凌驾规则之上”,这是董事长对职业经理人的要求,是“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含义的延伸和拓展。它强调了职业经理人,要善于围绕管理流程,发挥管理“前智”,强化科学打造规则、严格执行规则的能力和手段,不能滥用权力。

2 南翔管理模式的特点及优势

管理大师凯利说:“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不是靠个人”。南翔管理模式就是围绕框架结构建设规则体系,围绕规则体系建设了有效的保证体系,努力打造一支精诚协作、务实高效的团队,而不是把发展寄托在某个人或几个人身上。其特点在于,一是以人为本,确立了科学有效的规则体系;二是规则高于一切,企业管理完全依靠规则和团队;三是执行规则严格,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体系。南翔集团在规则的打造、创新,以及监督执行上,有一套规范完整的工作流程,专门设有督查部,行使重要的监督指导职能,纠正规则执行中出现的主客观错误,并通过教育、处罚等管理手段,积极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一手抓规则打造,一手抓规则执行力,从而推动了南翔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南翔管理模式所呈现的个性化特点,相应形成了其独特的优势:一是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二是避免了领导变动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危机;三是为企业员工提供了平等的工作空间。

3 南翔管理模式中的关键节点

南翔管理模式是南翔人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积累形成的系统管理方式,历经多年的积累和提炼。因此,对于处在成长期的民营企业来说,要成功运用这一模式,有些关键节点必须要充分重视。

首先,从核心要求来看,南翔管理模式要求牢固树立“规则第一,董事长第二”的理念。企业所有员工都要明白规则高于一切。企业管理完全依靠“规则”和“团队”,以规则管理代替人情管理,避免“小能人”和“金点子”的职业心态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企业领导人要不怕得罪人,不搞特权,不分亲疏,克服民营企业“人治”或家族管理的弊病。同时,要认识到强调“规则第一”,并非限制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要以发展的观点看待“规则第一”,规则将顺应时事变化适时做出完善和调整,但规则一旦形成,就是严肃的、刚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从授权的角度来看,南翔管理模式要求对不同层面的管理者权力做出明确界定。授权的成功与否,从大的方面来讲,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从小的方面来讲,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结合企业实际,把握适当授权尤为重要。知名国际战略管理顾问林正大说:“通俗地说,授权就像放风筝,部属能力弱,线就要收一收,部属能力强,线就要放一放。”每个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方式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在借鉴南翔管理模式的时候,要实事求是地联系自身的客观情况,对授权做出清晰的界定,明确责、权、利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防止管理中出现混乱。

合同管理规则例9

【正文】

引言

近几年来,国外关于提升监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及相关讨论中,在如何重塑监管制度的大框架下还包含了一个关于监管方式[1]的广泛讨论,即“风险性监管”(risk- based regulation)、[2]“原则性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简称pbr)与“规则性监管”(rules- based regulation)。[3]原则性监管最初在会计准则、税务、公司治理领域引起关注,目前在金融监管领域,原则性监管问题已被很多国家的监管机构提上议程,如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简称fsa)近年来明确倡导“更多的原则性监管”,并在其“公平待客计划”中实践原则性监管的方式;[4]美国前财政部部长保尔森2007年在“资本市场竞争力”会议上提出美国应考虑采取原则性监管,现任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也表示要迈向风险性和原则性监管,[5]因此尽管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根据其《证券法》仍实施规则性监管,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则已根据《商品交易法》运用了原则性监管的方法来监管交易所、结算组织和中介机构;[6]日本金融厅也于2007年提出“建立更优监管环境”的四个支柱之一即“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的最优结合”;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也在酝酿着原则性监管作为监管方式的争论与变革动向。

纵观当前国内的有关研究,金融危机促使各界对金融法治状况予以了深刻反思,在诸多议题中鲜有针对原则性监管的讨论,有限的讨论或将其作为“监管模式的新发展”[7]或是“监管理念的最新演进”[8]进行引进介绍和分析,做了有益的学术铺垫,但是研究仍有深入拓展的空间。当今世界金融发达国家,缘何相继将此问题提上实践议程,确值得警醒与理会。由此,即便当下的中国尚未感受金融监管之变的迫切性,然而把握当今世界金融监管发展的脉搏,深入拓展相关问题的研究空间,不啻是一种有益的未雨绸缪。与此同时还应意识到,基于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实践,中国已经吸收与借鉴了域外的大量经验,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的“事与愿违”。“弱水三千、只取一瓢”,正如本文所探讨的原则性监管也并非完美,因此在“借鉴”时要格外谨慎,选择与我国制度土壤相契合的良性“制度基因”进行培育和发展,以提升我国的金融监管质量。

一、原则性监管的含义

援引fsa官方的表述,“原则性监管意味着更多地依赖于原则并以结果为导向,以高位阶的规则用于实现监管者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并较少的依赖于具体的规则。通过修订监管手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持续进行原则和规则间的不断平衡……我们关注作为监管者所希望实现的更清晰的结果,而由金融机构的高管更多的来决定如何实现这些结果。”[9]日本金融厅在陈述金融服务业原则的文件中指出:“……这些原则是一系列行为的关键准则,或者是作为法律或规章等法定规则基础的一般行为规则,并应当被金融机构在从事业务活动中以及金融厅在实施监管活动的时候所遵守…… 原则性监管是一个符合上述原则的监管的框架,它着重强调金融机构自发改进其业务管理活动的努力……原则性监管方法目的在于鼓励市场主体的自愿努力、同时确保其管理自由是建立关键原则之上的,并且这些原则应当是可被观察到的……”。[10]原则性监管是监管方式的一种复杂形式,它可以是形式上的(仅体现在立法层面)、实质上的(仅体现在解释监管规范、监管执法或监管对象内控体系等层面),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的。从上述两国监管机构对原则性监管的理解来看,原则性监管的内涵包含着共性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原则不同于具体的规则,是具有一般性的准则[11]

关于原则和规则的区分法理学界有很多的研究,通常认为原则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并体现了一定的价值维度,其例外不可以完全列举,而适用是通过裁判者裁量;相对而言,规则是确定的、具体的,不具有价值维度,其例外可以完全列举,并由裁判者直接适用规则,“要么完全有效、要么完全无效”。[12]以交通限速为例,规则规定“时速不得超过xx公里”,即事先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允许的,执法者只需确认事实上车速是不是超过xx公里即可;而原则体系下规定“在任何情况应合理、谨慎的驾驶”,则执法者必须先判断“合理、谨慎”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是指什么,进而判断某个驾驶者是否符合这些要求。原则和规则存在着理论上的优缺点,规则通常更加具体、明确,对于特定情况的适用通常是严格的,甚至是僵化的,因此容易被博弈和钻空子;而原则更加灵活,对特定情形更加敏感,且适用上可能更加公平,但是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以及存在解释上的困难,可能导致监管者享有过大随意性。

原则性监管意味着不是通过具体、详细的规则,而是更多依赖于高位阶的、概括性描述的监管规范(也表现为一种规则)来确立监管对象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标准。julia black教授在总结 fsa所秉承的原则的特点时指出:原则(1)具有高度概括性,是全局性、总体性要求,能够被灵活应用于快速变化的行业; (2)包含一些定性的而非定量的用语:通常使用具有价值判断性的用语 (如公平、合理、适当),而不是有明确标准的规则(如“在两个工作日内、营业额两千万”); (3) 目的性的,表达的是规则背后的原因(4)对于不同的情况具有普遍的、广泛的适用性; (5)这些原则大部分是行为性准则,例如要求被授权机构或被授权人进行商业活动时做到诚信、勤勉、合理注意,公平待客以及防止利益冲突; (6)违反一项原则必须包含过错,例如在fsa的监管手册中,判断某个行为是否违反了某项原则, fsa应当负责证明该机构在某些方面具有过错; (7)违反原则可以被公的(而不是私的)监管执法措施所制裁。尽管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第150条的规定,原则自身不能引起私权的行使,[13]但fsa的《监管手册》中有些规则可以引起第150条的法定权利的行使,而监管手册中的这些规范可以是高位阶的、目的性的,并难以区别于“原则”条款。应当指出,原则性监管并不必然要求以原则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但是,英国的fsa近期更倾向于以原则直接作为采取强制执法措施的基础。[14]

原则的优势在于其与监管规范目的(即监管目标)的高度一致,可以减少监管制度中具体规则的复杂程度,较之需要不断修订的具体规则而言,原则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给予监管者及监管对象就如何实现合规以灵活性,从而有利于市场发展及产品、服务的创新;另一方面也能够增进监管制度对市场创新与发展的回应程度,减少监管对象规避监管制度的空间,并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促进监管对象行为的实质合规性。

(二)原则性监管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

原则性监管是以结果为导向,而非过程为导向的监管。2006年fsa负责零售政策的董事即表示,更多原则性监管意味着fsa的重点从监督金融机构业务实施的过程,转向监管者期望金融机构所达成的结果。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北岩银行的倒闭致英国监管当局被指监管不力,“监管者过去过于关注实施过程的监管,而缺乏对银行经营策略可能的结果进行监管”,[15]英国fsa首席执行官hector sants近来也反复强调:“我们监管理念的重点不在于我们提出的原则本身,而是在于衡量我们所监管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结果,考虑到这一理念,更好的理解可能是‘以结果为重点的监管’”。[16]

结果导向的监管和过程导向的监管是相对的概念。前者在监管目标和监管要求之间建立了更直接的联系,衡量的是金融机构实现监管目标的表现。由于与监管者相比,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能够在其经营活动中更好的安排实现既定监管目标的程序和措施,所以监管者不是把重点放在界定金融机构所必须采用的程序和措施上,而是抽离过程,界定其要求金融机构实现的结果,并由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在经营中自主决定实现所预设监管结果的有效途径,这样有助于更有效地整合利用监管资源和金融行业自身的资源。而过程导向的监管主要是衡量监管对象是否符合具体的程序要求,这些程序是由监管者在不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所预设的,监管目标并不能够被程序本身所诠释,而且易使市场参与者“虚假合规”。[17]规则性监管可以是结果导向的或过程导向的,但是原则性监管则更强调的是以结果为中心,关注监管目标能否在实质上得以实现。当然,如何清晰的界定监管目标、建立合理的结果评估标准以及准确衡量监管对象的表现,对监管者而言是个挑战,结果导向的监管并不等于有效的、适当的监管。如同过程导向的监管一样,结果导向监管可能是不区分大型和中小金融机构而一体适用的,因而对于那些不具备同等资源的小型金融机构可能构成负担。

(三)原则性监管强调监管对象的主动参与,并以其内部管理活动为基础

原则性监管以结果为中心则必然要求以监管对象的内部管理活动为基础,在监管过程中引入监管对象的管理层,并加重管理层的义务和责任。原则性监管将如何实现监管目标的决定权的重心由监管者转移至监管对象(将解释和适用原则的责任转移),监管者不再详述监管对象的商业经营活动应当如何进行,而是要求由监管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如何实现监管目标。例如,监管对象应自行建立和优化其内部合规程序、风险评估政策以及培训政策等并实施(当然监管对象的这些政策、程序中也可能包含有具体监管规则所要求的要素)。“监管者关注的是向监管对象提供实现社会所期望目标的激励。”[18]以内部管理为基础的原则性监管,对监管对象的管理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要求其风险合规部门承担更积极的角色,使监管对象的自身资源更多的从“事后应对”转向“前端介入”。监管对象的内控体系有助于实现监管目标和商业价值判断的对接,促进整体社会目标和机构个体目标的融合。但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以监管对象管理活动为基础的监管可能给小型金融机构带来高额的成本,要求其实施复杂的合规机制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可能超过了其作为个体的小型金融机构给市场和金融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因此应当考虑区别对待。

二、国外原则性监管的实践———以英、日两国为例

目前在英国、美国[19]、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日本等都有原则性监管的实践,本文仅选取有代表性的英国和日本进行介绍和比较。

(一)英国fsa———“更多原则性监管”

英国被认为是金融监管领域内原则性监管的代表。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于 1997年成立的fsa[20]作为英国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者,应当实现四个法定的监管目标即:维护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恰当的消费者保护、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监管者应当遵循的6项“良性监管的原则”。[21]为了实现上述目标, fsa采用的监管方法是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的融合,但强调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运用原则,即更多的原则性监管。

2001年fsa在其监管手册中列举了11项监管对象应当遵循的“商业原则”(business princi- ples),这些原则一方面是概括性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主要义务,另一方面也作为fas《监管手册》中其他规则和指引所应当遵循的内容。

2005年fsa发起了“更优监管行动计划”,该计划通过在特定领域内实施更多严格的原则性监管,以降低监管成本,最大化监管收益,实现更优监管结果。fsa就《监管手册》的内容进行了评估,对其中不必要的、妨碍监管目标实现的、成本收益不匹配的以及不利于加强金融机构高管层责任的规则进行了删除或修改,例如将原本长达57页的与反洗钱相关的具体规则简化成只有2页的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原则(并以行业协会指导为辅助补充),并强化高管层相应的责任;再如,删除小机构必须有外部审计的要求及对批发性金融机构有关培训的一些要求等。

2007年4月fsa文件《原则性监管:关注重要结果》,[22]再次提出向更多原则性监管迈进, 宣布将继续评估并简化其监管手册中的规则,如果可能将终止监管手册中那些具体的、过程导向性规则,更多依赖于高位阶的、结果导向的原则和规则。对监管对象而言实施更多原则性监管,不仅意味着其可以更加灵活开展业务和进行业务创新,但同时也意味着监管的更多不确定性。因此fsa 为了提高原则性监管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一方面更多的通过实例、规则、正式指引以及行业协会的非正式指引等,促使监管对象更准确的理解监管者所期望实现的结果;另一方面不断丰富与完善监管结果的衡量指标(及相关的辅助指标),更清晰的界定与其法定监管目标相一致的监管结果。例如, fsa在该文件中就其2003年所提出的金融监管三大战略目标进行了9个结果指标的细化。[23]

更为典型的实例是, fsa于2006年7月提出的公平待客计划(treating customers fairly initiative, 简称tcf),[24]它是fsa更多原则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fsa为了切实改变金融机构对待消费者的方式,设定了6项监管结果指标,并由金融机构根据其自身的业务经营情况自由决定如何实现公平待客的结果指标,以此取代由监管者制定详尽的规则和程序。这些结果指标包括:金融机构将公平待客作为企业文化核心,令消费者充满信心;在零售市场推广、销售产品和服务均须因应特定消费者群体的需要而设计,并以该等消费者为指定的销售对象;在销售之前、期间及之后,均适当地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资料;如向消费者提供意见,因应消费者的个人情况提供适合的意见;产品的表现符合金融机构引导消费者作出的期望,而相关服务不但达到可接受的水平,而且更符合消费者被引导作出的期望;金融机构不会在销售过程结束后以不合理的措施阻碍消费者更换产品、变更服务提供者、提出索偿或进行投诉。公平待客方案实施后,金融机构须证明其已经贯彻上述落实公平待客原则,并要为此制定适当的经营管理程序,并由fsa来评估业界的实际表现。[25]

(二)日本金融厅———“规则性监管与原则性监管方法的结合”

为了加强日本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日本金融厅于2007 年提出“更优监管”方案,并提出实现更优监管的四个支柱即:规则性和原则性监管两种监管方法的最优结合;及时发现重要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的自愿努力并加强对其的激励;增强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2008年的金融危机促使全球范围内掀起强化规则性监管的浪潮,但日本监管当局则表示在实施金融危机应对措施时要不断推进更优监管。日本金融厅希望通过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两种监管方法的最优结合来优化整个监管框架的有效性。在某些领域规则性监管方法比原则性监管方法更有效,反之亦然。规则性监管可能更适合于对大量的不特定金融机构使用共同的规则的情形,而原则性监管更适用于鼓励某些特定的金融机构去改善其管控系统,两种方法能够以互补的方式发挥作用。例如,对于金融创新,现有的规则难以预见和涵盖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而原则性规定能够弥补规则的空白;此外,监管者使用规则进行监管的同时基于原则做出的合理判断,将有助于确保监管结果的实质公正。日本金融厅经过与业内主要金融机构代表广泛的讨论后,已形成了14项“关键原则”以及39 条关键原则的分解。

日本金融厅认为,就原则达成广泛共识,一方面可以使金融消费者事先能够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及其所提供金融服务的质量有所预期,因此在购买金融服务的时候具有安全感;另一方面即使在没有可适用的书面规则或对现有规则的解释可能不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也能明确知道其应当如何提供金融服务;第三,金融厅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解释和适用规则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是否遵守原则所描述的基本理念,以确保取得及时而且准确的监管效果;最后,在对现行规则例如法律、法规进行检讨时,应在符合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和明细规则,这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和监管环境,而不会阻碍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自由竞争。

(三)比较分析

1.两国原则性监管实践之共性。

第一,从原则性监管提出的背景来看,随着资本跨国流动的加剧,提升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力,跻身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在推进本国金融市场改革中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原则性监管的提出,正是各监管当局应对金融全球化挑战、提升本国金融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的制度策略之一。

第二,英国fsa和日本金融厅均为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的全能型金融监管机构,同时拥有金融监管执法权和金融监管规则制定权(二级立法权),这种统一监管体制为推行原则性监管提供了组织基础,能够减少多头监管体制下,多个监管主体在原则提出、解释以及执行上的矛盾和不确定性,防止国内不同监管机构以推行原则性监管为借口而展开监管机构相互之间的“逐低竞争”(race to the bottom)。

第三,两国原则性监管中的“原则”具有相似性,这些原则是金融机构开展商业活动的关键准则,或者是作为法律或规章等法定的一般行为规则,金融机构在从事业务活动及金融监管当局在实施监管活动时候均应当予以遵守。从原则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和内控的一般准则(诚信、必要的技能、勤勉、审慎、内部管理和控制、市场行为等内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公平待客、与客户沟通、防止利益冲突、保护客户资产等内容)以及与监管者关系三个方面,其核心思想均重视诚实信用精神、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公正公平公开,并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为最终依归。同时,两国监管当局均认为,原则性监管着重强调金融机构自发改进其业务管理活动的努力,在应用这些原则时应考虑每个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和规模等不同特点。

2.两国原则性监管细分之差别。

第一,尽管两国均强调了原则性监管不是以原则取代规则,而是二者的平衡协调,但是在规则与原则性监管两种监管方法平衡点的选择上,英国fsa更倾向于提升原则的在监管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即“实施更多的原则性监管”,而日本金融厅则是模糊的表达为要致力于二者的最优结合。 “日本将继续在与原则而非规则更兼容的领域内实施以原则为本的监管,同时在金融危机中被认为需要更严格规则的领域内采取适当的行动。重要的是继续保持规则和原则之间恰当的平衡,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各国金融服务业现状以及监管环境的不同,而且这种最优的平衡也是不断变化的。”[26]

上述差异的存在与两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和隐含的监管哲学密不可分。英国监管当局对原则性监管的偏好根源于其长期以来的自律监管传统。英国证券市场大多数监管始于自律监管,“英国传统的金融架构很大程度上是不透明并以自由裁量为基础的”,[27]但是随着市场条件的快速变化, 自律性监管的弊端也逐步暴露。2000年《金融改革服务与市场法》的通过、fsa的成立以及各种监管规则的出台,表层上扭转了其过度依赖自律监管的监管模式,但是深层次的监管理念是不会轻易动摇的。英国的金融监管哲学认为:“尽可能通过市场解决,监管干预只存在于市场不能够提供解决方案的时候(市场解决穷尽时主动监管才是可预期的),并且干预的收益应当高于成本。”[28]英国监管当局对“更多原则性监管”的偏好,其另一个侧面正是对于《监管手册》等具体规则的过度膨胀的警惕,是对监管者宽泛权力和监管干预过度的担忧,是其“轻触型(light-touch)”监管哲学的必然逻辑,是其崇尚效率的监管文化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是,回溯日本金融体系和监管机制的变革历史,恰是一个从紧到松的过程,即从“强政府行政干预”[29]到“放松管制、加速金融自由化、增强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的规范化、法制化。这种变革逻辑反映在监管方式上,呈现出的是在规则和原则之间不断寻找平衡点的过程。

第二,英国fsa认为原则本身可以作为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处罚的依据。尽管fsa过去希望让业界相信仅仅以原则为依据而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是极为个别的,但近来fsa则倾向于更多的直接依赖原则本身采取监管措施。“尽管fsa总是澄清原则可能被用于没有规则和指引的情形,通过监管手册的其他条款扩大原则的适用是监管手册模式的一部分……但近来fsa不再认为仅仅依原则而采取监管措施只是例外情况”。[30]例如, 2005年fsa以花旗集团所进行的欧洲政府债券交易违反“商业原则”的第2条(开展商业活动应具备适当技能,并审慎和勤勉)以及第3条(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负责任的、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并建立完善有效的风控体系)为由,对其处以1390万英镑的巨额罚款。[31]2006年末, fsa对一家不适当销售支付保障保险(ppi)的金融机构以违反fsa商业原则的第2、3、6条(应对客户利益合理注意并公平对待客户)为由施以罚款 27万英镑的处罚;[32]2009年1月fsa对aon limited以违反原则第3条作出罚款525万英镑的罚款, 6月对隐瞒犯罪记录的保险经纪人和经纪公司以违反原则第1、4条,做出市场禁入的处罚。[33]事实上,在2007年-2008年度有近44%的监管措施是仅根据金融机构违反原则而作出的。

但是日本金融厅认为,即使当某个金融机构没有完全遵守原则并且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进行改进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成文法规范为基础,监管机构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同时日本金融厅根据其与金融业界就原则所达成的一致,部分修改了其“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行为”,明确将金融机构基于“原则”所做出的努力,作为行政处罚减免的考虑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 fsa也根据金融机构执行原则的表现给予相应的正向激励,例如,通过分类监管的形式,对那些自身管理和风控得到监管者更多认同的机构,可以要求相对低水平的监管资本、更低频率的风险测试、更多依赖于金融机构的高管层、相对低密度的风险缓释计划等等,以此激励金融机构更主动进行自我管控以及与监管者更积极和开放的合作。

三、原则性监管方式的有关检讨

各国政府对“监管乌托邦”的追求,[34]促使原则性监管受到了广泛的追捧。但事实上,原则性监管对行为的影响不仅取决于形式上的原则性规范,而且与原则的解释、监管措施的执行、监管制度背后的利益博弈、监管文化、合规行为的激励结构等因素都密切相关,甚至原则、规则二分法之下给监管方式贴标签的做法也是受到质疑的。[35]深入分析之下,原则性监管在实践层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原则性监管的内在悖论,使其在实践中有可能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结合了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原则性监管,既可能成为有助于提升监管质量的好的监管方式,却也可能有损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抑或是演化成另一种形式的规则性监管而已。国外学界对原则性监管方式的检讨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规则———原则二分法”的质疑

应当说对规则—原则二分法的生硬理解,可能过分夸大了规则与原则的对立和区别,这是有损于实践的,没有一个立法体制下是纯粹的规则或原则。“规则和原则更多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非不相关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着大量的重叠和交叉”,[36]即使规则和原则能在意思层面做出区分,但在实施层面,二者也可能相互转化。例如,监管者在执行规则时,为了适用于某个特定情形,可能从严或从宽的解释某个规则,因而会使规则看起来似乎更像是原则。与此相对应的是,当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形下解释原则时,原则也可能丧失了其高位阶的特点,而更类似于规则,即经过现实生活中持续性的应用,原则也可能具有了具体的内容。因此每种制度都必然包括规则性和原则性的因素, 并且通过监管者的活动可能获得高于立法者期望的融合程度。所以,假使从概念上可以将主要以原则为基础运转的制度和那些主要靠规则起作用的制度予以区分,但是“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的区别并不像看上去那样明显”。

(二)原则性监管解释层面的悖论

第一,原则性监管中的“原则”通常是一般性的、非具体的规则,所以实践中对原则可以有很多具体的解释,通过解释,原则具有了特定的内容和含义,也因而具有了确定性。尽管立法者、监管者对原则的解释是优位的,但在更强调监管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主动参与、合作,而非对立的原则性监管制度当中,各利益主体对于原则的理解和解释也至关重要。正是由于监管制度中包含的解释主体呈现出多元分裂的状态,其对原则的解释也必定存在差异,这就可能不利于按照立法者所设想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意图进行解释。

第二,理论上“原则”能对监管规范目的的阐释,与监管对象更好的沟通其在监管制度中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原则可能恰恰妨碍了这种沟通。这主要是由于监管者需要不断地通过指引等来明确和细化原则的具体要求,以提升监管标准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然而不断膨胀的指引可能损害了原则性监管的有效性,多种形式和来源的指引(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指引)可能令监管对象无所适从。此外,在英国,当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就不同情形下监管者是否会采取监管措施向监管对象提供咨询意见时,其所采取的解释方法可能不同于监管者使用的解释方法,前者主要遵从的是传统的司法裁判中使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但是“监管者的监管执法往往不是为了解决纠纷,而是可能有着‘树立典型’的考虑,采取的是目的性的、技术性的以及结果主义的推理模式,而不是必然考虑先例约束。因此,对于原则的不确定性的争论在另一个层面上是对原则性监管中行政监管机构和司法裁判机构所承担的角色的争论。”[37]

第三,虽然原则性监管赋予监管对象通过自身管理活动实现监管结果的灵活性,监管对象实现监管结果的合规模式应当是结合自身业务实际而颇具个性的,但是从实践层面来看,原则对于行为的规制可能更类似于具体的规则,基于对监管执法者解释原则的不确定性的担忧,监管对象更倾向于采取如同具体规则约束下的保守的行为。实践中,监管对象的内控体系等可能是同质的。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监管者事实上只认可某一做法是合规的,抑或是监管对象将监管机构的指导等同于具体规则。此外,在多中心的原则性监管下(监管者、监管对象、行业协会、第三方中介等均成为原则性监管的参与主体),不同公司的实践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的活动(合规模式的贩卖者)向整个业内扩散而变得同质。[38]

(三)原则性监管执行层面的悖论

第一,对于监管者而言,为了克服具体规则前瞻性不足以及滞后于市场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弊病,原则性监管方式通过原则的不确定性和可解释性,赋予监管者在执行监督和采取监管处罚措施方面以更大的灵活性,但执行的尺度很容易被来自于政治、媒体等外部因素以及来自监管组织内部因素所左右,导致监管者在执行原则性监管过程中采取的监督和处罚措施,既可能不足但又可能过度。一方面,原则性监管需要通过执行切实发挥这种监管方式的作用,以树立制度的可信度,否则会被诟病为“无力的监管”,但是“如果原则性监管制度的执行是非常僵化的、严格的、惩罚性的, 那么原则性监管也就不复存在了,监管对象将更愿意由具体的规则所监管……尽管原则有助于建立合规的协商模式,原则的内涵和适用可以经由反复的监管对话进行协商,但是其也被批评有利于对规范进行溯及性解释。监管对象认为如果监管者在其从事该项行为之前没有提出任何疑问,则此后的监管处罚措施就可能是溯及既往的。”[39]仅根据原则就采取严厉的监管处罚措施可能破坏了原则性监管的合作与信赖基础,而遭到监管对象的抵制,因而在实践中,监管者可能会因此而妥协,监管处罚可能变得畸轻畸重,或者又退化为依赖于具体规则的监管。

第二,对于监管对象而言,原则性监管给予其灵活建立自身内部控制体系的自由度,相应的是金融机构中负责内控合规的职能部门因此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要积极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改变其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只需简单判断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具体规则的惯用思维和方法。但是对于那些在金融机构中处于弱势的内控合规职能部门而言,这种灵活性反而成为其“不能承受之重”。实践中,金融机构高管层往往对于合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知,或因为合规人员技能的欠缺等都可能导致内控合规部门在组织中处于弱势状态。事实上,那些在金融机构内处于弱势的内控合规职能部门如果以“明确具体的规则不得违反”作为劝诫机构行为合规的理由,显然比“模糊的原则”更为有效。

第三,“尽管实施原则性监管有助于培育监管对象的合规道德文化,但是其对监管对象应进行风险管控的要求反而会抵消这种作用”。[40]监管对象面临的风险之一是“合规风险”,即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 很大程度上是解释性风险,监管对象基于其对原则或规则的解释而做出的商业安排,事实上是对监管者要求的错误回应,相较于规则解释而言,对原则的解释和执行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原则性监管放大了这种合规风险。同时原则性监管还要求监管对象肩负识别、管理和控制包括“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的责任,那么当合规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时,监管对象在评估因遭受监管处罚所可能引起的经济和声誉损失并权衡风险和收益之后,违反和规避监管要求本身也可以成为其风险控制方式的一种理性的选择。如上所述,尽管原则性监管方式本有助于培育监管对象关注监管目标实现的责任文化和商业伦理,但同时考虑到原则性监管对监管对象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这种积极作用。

四、“原则性监管”对优化我国金融监管方法的启示

(一)制度借鉴的基础环境分析

置身于经济和金融的全球一体化发展浪潮中,我国应致力于建立和完善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稳定且富有创新精神的金融市场,从而保持金融服务业健康且富有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社会福利的增加。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改进金融的商业环境和监管环境非常必要, 提升金融监管质量,监管方式的优化也是应有之意。尽管原则性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似难达到 “金融监管的新趋势或新理念”的高度,但其中确实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因素,在吸收借鉴时要甄别其中的可接受因素。诚如约瑟夫·j·诺顿教授所指出的“将外国的新监管架构和规则引入国内金融领域时面临的多重困境常被默然视之……人们似乎认为现代金融部门的改革是国内制度此前从未涉足过的主题,因此是一片真空地带,新的监管规则和模式可以采取”自上而下“的批发方式灌注其中,然而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也许忘记了,如何使得这些改革同本国既有的监管、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相啮合。”[41]

与国外发达金融市场及其监管演进路径不同,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带有明显的新兴市场和转轨经济的特征:长期以来形成对政府行政主导的路径依赖依然占据优势,金融系统根植于政府行政体系之中,市场机制仍不完善、产权梳理还不够清晰,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金融资源的行政配置导致的金融抑制及其副产品依然可见;政府承担了培育和监管市场的多重功能,缺乏由市民社会自然生发而出的以充分竞争和自由选择为基础的自律性监管体系,市场化约束的力量还比较薄弱,行业协会等市场自律组织还主要依附于行政权力;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诚信、信托等商业伦理缺失和公众意识不足;与金融分业经营相伴生的多头监管体制下,既存在监管重叠也存在监管空白;行政监管机构官僚化、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还有待完善,监管的实践经验不足;司法系统欠缺发达,还未成为金融市场监管的有效力量等。只有充分理解制度嫁接的土壤环境,才能择其利而避其弊。

(二)优化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启示

结合上述我国金融市场基础环境,深入分析原则性监管中的可借鉴因素,笔者认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监管规范制定层面的可借鉴因素。

第一,制定金融监管规范时应当明确监管目标,并对金融业务活动和监管活动中具有指导地位的原则(一般性、概括性的规则)进行梳理。我国的监管立法活动,对原则的关注远远不够,还有不断充实和细化的空间,应梳理出金融业界和金融监管者应当遵守的原则,并由监管者、监管对象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就原则的内容进行广泛和反复的讨论以形成共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理利益纳入监管目标和监管原则当中,这在我国目前监管规范体系中还比较欠缺。此外,制定监管规范的活动应当是透明的和具有广泛参与性的。

第二,应致力于满足监管目标的要求,对现行监管规范进行检讨,优化规则的内容。我国的金融监管规范体系庞杂、监管规范有的过于精细而缺乏弹性,有的过于粗陋(多是为了摸着石头过河而为的权宜之策),粗陋的规则不等于原则,原则蕴含着价值判断因素,是对监管目标的诠释。事实上,仅就金融监管规范的制定而言,一些领域可能是适合以具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来规制,如对金融监管执法中听证、调查等行政程序的规定等,一些领域则更适宜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如对欺诈、市场操纵及对金融机构内控要求的规定等。仅以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为例,其中关于定期信息披露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要求,可能更适宜用具体的规则来明确规定,以保证信息披露形式和时间上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当然,有关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也可以规定的相对原则,例如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披露,作为理性投资者在购买发行股票时认为重要的与业务相关的全部信息”),以便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在重大事件的披露上,可能更适宜采用一般性的原则来规定。监管者作为规则制定者对情况的预设总是受限的,通过具体列举规定属于重大事件的情形, 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忽略与监管目的一致性,以致僵化且易规避,纵然针对新的情况需要不断的调整规则或制定更多的规则来填补监管空白,但与此同时也会产生更多的空白和问题。反之,如果运用一般性的原则来规定重大事件的披露,并交由发行人就其业务当中具有重要性的事件做出判断, 要求其充分披露投资者据以做出投资决策时所需的合理信息,否则苛以严厉的处罚,可能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42]

2.监管执行层面的可借鉴因素。

第一,与监管立法相比监管实践更为重要,在监管执行层面,应当重视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两种方法的融合而非对立。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信托、诚信等商业伦理道德培育不足以及监管者队伍的专业能力还有待提升等问题,决定了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不适宜更多的依赖于原则性监管的方法。尽管相较不确定性更强的原则而言,详细、具体的规则对于现阶段的监管实践可能更为有效,但是我们应始终牢记金融市场活力是源于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自愿努力。在监管方面,应充分意识到政府监管能力的局限(时间和资源的错配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自愿努力同样非常重要,特别是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具体规则的滞后性更为明显。[43]因此,在可能的情形下,应将监管重点应更多的放置于实现监管目标的结果而非过程,应重视发挥原则在监管实践中的作用,激励监管对象满足监管要求的自发努力(激励结构非常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资源投入的减少,而是要求监管者与金融机构更紧密的互动。例如, 英国fsa在监管实践中可直接根据原则对监管对象采取监管处罚措施,但是基于我国法治和市场环境尚不健全以及相关内外部条件发展尚不充分的现状,监管者仅仅根据原则而采取监管执法措施,很容易使原则异化成为隐性监管标准,导致监管体系缺乏透明度、可预期性以及公平性,并可能增加监管者和监管对象之间的摩擦。而类似于日本金融厅的做法可能更适合于我国现阶段的监管实践,即对金融机构基于原则而做出的改进业务活动和内控机制的努力予以正向激励,其努力实践原则的表现可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之一或是监管者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所考虑的因素。

第二,在监管实践中引入原则的最大争议在于其不确定性,但事实上监管体系是否具有确定性、可预期性,与其对应于规则性的或者是原则性监管方法的并不完全相关,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管者和监管对象能否共享对监管规范实质的理解。因此,原则得以实现的机制非常重要,如果设计得当,在实践中原则性监管可以避免原则本身的最大问题,并可能实现较低成本的有效监管,反之亦然。

国外的监管经验表明,该机制所包含相关因素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者通过正式的监管指引及非正式的指引[44]等向监管对象提供透明的、易获得的、且持续性的行政指导,并与业界和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持续和充分的沟通交流;尽管行政指导可以作为阐释监管意图的灵活、有效的机制,但过度且繁杂的行政指导可能反而会降低监管透明度和确定性,因此监管者必须确保其指引简明清晰并谨慎使用; (2)原则性监管作为一种以监管对象内部管理活动为导向的监管方式,应不断融合行业内实现监管目标的实践经验,同时通过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传播业内实现监管目标的最优实践,这有助于不断充实和更清晰界定原则的要求,促进监管标准的不断提升并保持灵活性,同时也有助于建立监管者和监管对象之间以及监督对象相互之间的学习借鉴; (3)借鉴和融合风险性监管的分析方法来衡量原则性监管的有效性、界定规则与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分配监管资源,确保监管者对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所做的监管回应是适当和理性的,例如一些业务复杂程度不高的中小金融机构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风险可能相对较小,而以监管对象内部管理为导向的原则性监管会使其承担很高的合规成本,因此为了更恰当的配置监管资源,不宜以“原则”来提高对其的监管要求,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规模等进行灵活调整; (4)监管执法不是铁板一块,大部分监管对象通常是善意和诚信的,应主要通过日常的合规检查以及对话、警告等方式来劝导其合规,而对那些恶意的、不妥协的机构则要实施严厉的处罚,但监管执法应程序合法且监管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可诉的,应接受司法审查。这种有梯度的、渐次推进的方式有助于提升监管执法的适当性和合理性,也会使原则的内涵更趋合理与丰富; (5)应加强监管者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 特别随着金融产品创新不断,金融机构所使用的风险计量模型日益复杂,这对监管从业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通过培训等方式来提升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可以引入外部风险管理专家来支持一线监管人员的监管活动。[45]

3.在监管文化的层面的可借鉴因素。

影响金融监管质量更深层次的因素是监管文化。在监管文化重塑层面,原则性监管倡导的不是去监管化或放松监管而是促进监管关系的重构,由直接命令和控制式的监管关系发展成为建立在责任、互信和合作基础上的监管关系,监管者通过原则来清晰的表达其监管目标,且其执行机制是可预期的,而监管对象通过自发建立程序及实践确保监管目标能够真正得到实现,并在业务活动中不仅是恪守监管要求的底线,而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原则性监管是“新治理”[46]和“去中心化的监管”,[47]新治理的监管体现了监管架构的公私融合,并在监管决策中引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主体, 将行业经验引入监管过程,在监管者和监管对象之间建立起富于活力的持续沟通机制(而不是信息的简单堆积和对抗性的)。[48]原则性监管方式结果的“优”或者“劣”取决于其执行,而执行又依赖于监管制度各类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信赖程度。但监管文化的变革是最困难的部分,非一朝一夕之功,且受制约于社会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外在于金融监管制度本身的各因素的综合作用。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识到原则性监管对于处理金融创新和监管套利是有益的,但是一套与以原则相伴的健全的规则也是必要的,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的平衡,不可偏废。此外,金融危机警示我们,由于原则性监管需要监管对象的主动参与并以管理层的内部管理活动为基础,因此,原则性监管对那些富于责任、诚信、信托和合作意识的金融机构而言是较为有效的。但与之相关的是“严格依赖于市场自律的信条已经在银行家被不当补偿的领域内被证明是无效的”,[49]因此监管者应分析识别对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是建立在何种激励之上的,以及这些激励是否有助于更好的发挥市场功能而不是导致市场扭曲。

【注释】

[1]这里的监管方式是指监管机构达成监管目标的监管方法、途径。

[2]风险性监管,本文虽有所涉及,但不是主要讨论范围,对于监管者而言风险性监管不等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其基本含义是: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管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应将其监管重点有意识的集中于那些对法定监管目标构成巨大风险的内容。

[3]需要说明的是regulation笔者翻译为“监管”,但其含义区别于supervision,前者更强调带有定规立法性质的高位阶的监管治理活动,而supervision更强调基于regulation进行具体的监督与管理的实践性活动,细辨之下二者存在一定区别,但是又密不可分,因此在本文中“监管”也有同时涵盖了regulation和supervision的情况。另外, rules-based也可以翻译为以规则为基础、以规则为本, principles-based也可以翻译为以原则为基础、以原则为本, risk-based也可以翻译为以风险为基础的、以风险为本的。

[4]参见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文件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outcomes that matter,载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网站 www·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2009年12月20日访问。

[5]参见ben s bernanke,regulation andfinancial innovation,载www·bis·org/review/r070516a·pdf,2009年12月20日访问。

[6]参见美国财政部文件financial regulation reform: a new foundation(2009), p·51,载美国财政部网站 www·financialstability·gov/docs/regs/finalreport-web·pdf,2009年12月20日访问;另外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的提出的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structure中提出“走向目标性监管架构”其内容实质也有所体现,载www·treas·gov/press/releases/ reports/blueprint·pdf,2009年12月20日访问;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也于2007年发表报告the blueprint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中提出关于“guiding principles”的立法建议,载www·fsround·org/cec/pdfs/finalcompetitivenessreport·pdf,2009年12月20日访问。

[7]刘轶:《金融监管模式的新发展及启示》,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8]时辰宙:《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最新演进———基于原则监管方法的分析和思考》,载《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第12期。

[9]see note④, p·6·

[10]参见日本金融厅网站www·fsa·go·jp/policy/br-pillar4/index·html,2009年12月20日访问。

[11]11julia black,“making a success of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1law and financial markets review,2007, pp·191-206·

[12]参见刘叶深:《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13]根据financial services andmarkets act2000(fsma),section 150,个人可以某个违反规则的被许可公司赔偿损失。

[14]see note[11], p·192·

[15]see stuart bazley,“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and outcomes based regulation”, 30companylawyer,2009, pp·161-162·

[16]fsa, business plan, 2009/10, p9,载www·fsa·gov·uk/pubs/plan/pb2009-10,2009年12月20日访问。

[17]cosmetic compliance/creative compliance,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改变安排或行为以符合规则的具体要求,但同时这种合规损害或者规避了规则本身的目的。

[18]see cary coglianese&david lazer,“management-based regulation: prescribing private management to achieve public goals”,law and society review(2003), p·702·

[19]美国被普遍认为是规则性监管的代表,但是其cftc采用的是更偏向于原则性监管方式。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的金融监管广受诟病,目前正在处于金融监管的变革过程中,在2009年财政部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建议应当在sec对市场所采取规则性监管方式与cftc所采取的原则性监管方式之间进行调和。

[20]1997年成立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取代此前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并继承三个自律组织(sros)及九个被承认的职业团体(rpbs)的一系列监管职能,同时它还取得英国央行的检查及监督部门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与财政部保险司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等一系列功能。

[21]良性监管原则(principles of good regulation)涵盖:效率和经济、被监管对象管理层角色、适当性、创新、金融服务国际化特征、竞争等方面,参见fsa网站www·fsa·gov·uk/pages/about/aims/principles/index·shtml,2009年12月20日访问。

[22]see note④·

[23]以战略目标之一的“帮助零售消费者实现公平交易”为例,其细化的结果指标为以下3项: (1)消费者能从企业和fsa 获得并使用明确的、简单易解的相关信息; (2)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行业进行交易时,有能力并有信心的履行责任; (3)金融服务机构公平对待客户,并帮助客户满足其需求。

[2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也于2008年2月发表一份《公平交易建议指引———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为客户达致公平交易结果的责任》的咨询文件,与英国的tcf有异曲同工之处。

[25]fsa,treating customersfairly—towardsfair outcomesfor consumers,载www·fsa·gov·uk/pubs/other/tcf-towards·pdf,2009年12 月20日访问。

[26]参见日本金融厅: progress status of initiative toward better regulation,载日本金融厅网站www·fsa·go·jp/en/news/2009/ 20090917/01·pdf,2009年12月20日访问。

[27]在1979年《银行法》以前英国银行业没有正式授权的法定监管体制,而是依赖于英格兰银行的道德劝诫和承兑公司委员会、伦敦贴现市场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1986年《金融服务法》授权成立新成立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监管大量自律监管组织的认可与运作,这些自律监管组织各自负责英国证券市场的特定方面。在欧共体根据其“单一市场计划”所颁发的后续指令下, 英国银行监管的条文色彩日益浓厚,而证券监管者则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授权,制定日趋复杂的“规则手册”,用以规范证券公司的活动。参见[美]约瑟夫·j·诺顿:《全球金融改革视角下的单一监管者模式:对英国fsa经验的批判性重估》,廖凡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7-550页。

[28]see generallythe seventh annual a·a·sommer, jr·lecture on corporate, securities and financial law:“the u·k·fsa: nobody does it better?”,fordhamj·corp·&fin·l·,2007, p·259·

[29]“改革前的日本金融监管机制,既不是以金融自律组织调控为主(如英国),也不是以法制化金融监管机构调控为主(如美国),而是更多体现为政府行政干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虽然在完成经济赶超任务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形成金融监管规范化和法制化,容易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参见吴志攀:《日本金融制度改革与法律的新观念》(1-4),载《金融法苑》1998年第8期至第11期。

[30]see note[11], p·192·

[31]julia black,“forms and paradoxes of principles based regulation”,capital markets lawjournal,vol·3, iss·4, pp·425-457·

[32]参见fsa文件,载www·fsa·gov·uk/pages/library/communication/pr/2006/136·shtml,2009年12月20日访问。

[33]参见fsa文件,载www·fsa·gov·uk/pages/library/communication/pr/2009/165·shtml,2009年12月20日访问。

[34]see note[31], p·430,“监管乌托邦中,监管活动是有目标和焦点的,是与司法相协调的,受规管的机构被给予业务运营的所需的自由和灵活性,同时在不给其商业运营活动施加不合理负担的基础上达成监管目标。监管者充分认识和理解其在识别监管关键点时所遇到的问题,并能够就监管原则和目的共同架构与被监管机构达成充分一致,被监管机构有自由也有责任发展符合监管原则的自身业务体系,同时也意味着在一个稳定的监管环境下其商业活动能够有效和创新性的开展。”

[35] lawrence a·cunningham,“a prescription to retire the rhetoric of‘principles-based systems’in cooperate law, securities regulation, and accounting”, 60vanderbilt lawreview,volume, 2007, p·1411·

[36] frederick schauer,“the convergence of rules and standards”,new zealandlawreview,2003, p·303, p·305·

[37]see note[31], p·448·

[38]see note[31], pp·449-450·

[39]39see note[31], p·452·

[40]see note31, p·427, pp·454-456·

[41]同注[27],第546页。

[42]我国采取的是具体列举方式对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加以确认,《证券法》第67条规定重大事件包括十二类, 2007年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临时报告部分,又对《证券法》界定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附加了九类。

合同管理规则例10

2.关于贷款拨备的协调。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银行资产的信用损失估计过程应充分考虑监管方法的合理性,并尽可能利用其确认结果作为会计计量的依据。预期损失模型赋予了银行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和自,其中由于会计人员需要对资产生命周期及近期内的损失进行估计,而大量损失数据来源于客户的业务状况和信贷管理过程,会计人员难以依赖自身对估计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独立判断。另一方面,银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过程中,对自身风险管理系统进行了提升和规范,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损失预测有效性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因此,为提高预期损失的准确性,减少财务操纵的可能,会计准则制定者应尽可能考虑利用监管规则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成果。在资产分类方面,可利用监管方法下的信用评级组合,对会计减值准备的计提对象进行分类。以我国银行业的五级分类为例,开放式投资组合的分类可按表1所示的原理进行过渡。在信用风险要素的协调方面,会计准则确认预期损失时,可考虑使用监管方法下的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来构建模型,尽可能避免会计和监管规则下对同一要素的“双重”调整,决定损失大小的因素含义及来源尽量保持一致。在减值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资产的账面价值如采用预期损失模型后,将为预期损失分期或立即确认后的摊余价值,主要针对的是表内资产而未包括表外资产,因此需将违约风险暴露中包含的表外风险暴露剔除,确定表内资产损失。在损失涵盖期间方面,会计预期损失模型中的开放式组合损失涵盖期间最长为组合的生命周期内,因此在监管方法预期损失涵盖未来12个月的基础上,银行可进一步利用监管估计方法和模型,对组合剩余生命周期内的损失进行估计,来满足会计模型的期间要求。在损失确认条件和违约损失的估计方面,会计及监管也应采用相同的确认标准。此外,由于会计减值准备预期期间的扩大,可以预见,如采用预期损失模型,银行的减值水平应该在现行水平之上,超出监管预期损失的可能性增大。在巴塞尔协议Ⅱ的规定中,会计减值准备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监管资本,但不得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一定比例,由此有可能形成如下情况:会计减值损失足额计提带来利润减少,对银行利润业绩不利;同时,超出监管预期的减值准备不能计入到监管资本当中,造成对银行充足计提的“变相惩罚”,在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上,会计和监管方法都不能对银行合理激励。因此,建议监管规则对会计减值准备的资本属性进行合理确认,对其计入监管资本的限额重新调整,以保证会计减值准备结果在监管要求中的合理和审慎。

3.关于套期会计的协调。套期会计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被套期项目属于未来的交易事项,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不能在表内确认;二是目前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采用混合计量属性。这两者导致不能实现账内“自然”套期,需要进行特别的套期会计处理。从IASB提出的金融工具解决方案来看,对套期会计改进的长期方案是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中期方案是修订计量要求和简化套期会计。对于修订计量要求,IASB已通过IFRS9减少金融工具类型的数量得以实现;对简化套期会计,已于2010年12月了《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了降低使用门槛、容纳更多实际套期管理办法等意见。对此,笔者建议:一是改进套期有效性评价标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二是应能充分反映银行的风险管理活动和水平。《征求意见稿》虽然允许对非金融项目的风险部分、对于特定的项目组合套期等,容纳了更多的实际套期管理做法,但活期存款套期、宏观套期等问题仍然未能有效解决。这使得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经济实质不能在财务报告中得到反映,甚至导致银行放弃一些风险管理行为。三是进一步提高套期规则的一致性。在套期会计中,公允价值套期允许将确定承诺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但现金流量套期不允许将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尽管二者均不符合现行准则下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有些项目既可采用公允价值套期又可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但两种方法又对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建议制定逻辑严密、理论一致、前后统一的套期会计规则。

4.关于风险信息披露的协调。在准则制定层面,建议充实信息披露内容,加强风险的定量披露。在与银行监管部门进一步协调的基础上,借鉴银行监管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更多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内容。在信用风险方面,加强对内部评级系统的信息披露,在市场风险方面,披露更多的风险价值模型信息。在银行监管层面,要充分运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共性要素,减少银行的信息披露成本。加强与准则制定机构的协调,进一步缩小监管口径与会计口径差异,尽可能以会计资料为基础,计算关键监管指标及关键数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二、差异协调的政策路径

1.完善会计准则理论框架体系。准则制定机构应与银行监管部门充分协调,将一些银行监管和企业实际管理理念融入会计准则和概念公告中,建立面向未来、全面考虑风险和银行管理特点的会计框架。首先,在会计目标中纳入宏观稳定因素。笔者认为,银行既是企业,同时又具有一般企业不具有的影响。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不仅仅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还关系到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关系到公众的切实利益,正因如此,银行才是大而不能倒。因此,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私人银行,在某种意义上,都存在政府的隐形担保,最终需要全体纳税人买单。因此,建议将银行监管部门一直要求的宏观稳定因素纳入会计服务的目标,这是会计的社会目标,它与会计的技术目标(决策有用性)共同构成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这不仅有利于对准则的技术发展提供指导,还能综合考虑准则对资源配置、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为准则的发展提供合理指导。以此为依据,采用预期损失模型、降低拨备的顺周期性也就有了理论基础。其次,延伸会计配比原则的内涵。现行会计理论认为,在某会计期间银行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银行在该会计期间所取得的利润。配比原则存在的问题是,未充分考虑银行面临的风险因素,导致账面利润高于实际利润或利润提前确认、损失风险延后确认的现象。例如,假设某银行以Libor(5%)发放一笔贷款,但考虑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以往违约概率,该笔贷款的市场定价利率应为8%,因此,实际上由于定价过低,该笔贷款实际上在发放时即已发生损失。而根据目前的会计准则,此项贷款只有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予以确认。因此,建议延伸配比原则的内涵,收入不仅应跟费用、成本配比,还应跟承担的风险配比。按此原则,前文所述的贷款拨备“预期损失模型”中,利息收入按考虑到了未来损失后的实际利息确认也就师出有名了。第三,建立反映银行风险管理活动的会计架构。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是未来才能发生的,风险的识别、计量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这与传统财务会计理论强调的稳健、可靠、可计量存在一定的冲突,对此,会计上一般采用能不确认就不确认、能少确认就少确认的思路。这导致会计信息在某种程度上不能或较少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管理活动和管理水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活动。因此,准则应进一步的改进,能够充分反映出银行风险管理活动,区分出不同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避免出现收益的人为波动。第四,增强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使用者对它的使用,而前提是使用者能够理解其涵义,这就要求准则应通俗易懂、前后一致。目前SFAS133和IAS39公认为是历史上最复杂、最不好懂的会计准则,其详尽的会计规范、复杂的处理方法使得企业实施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建议进一步提高准则的可理解性,降低其复杂性,提高其一致性,真正打造出一套高质量的、透明的、能够得到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各利益方认可的会计准则体系。

2.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则充分借鉴对方成果。会计准则和银行监管规则都是持续发展完善的,在这个过程中,二者相互为对方提供了改革与完善的条件。一方面,由于会计准则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其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框架体系都比较成熟,这为银行监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此,银行监管规则制定机构要跟踪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积极借鉴会计准则的创新成果,完善金融规则。另一方面,银行监管规则具有审慎性和前瞻性,站在宏观的角度突出衡量银行的相应风险,运用成熟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监测和保证银行的财务能力能够吸收银行可能面临的损失,在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因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充分借鉴银行监管规则的优势,在准则制定过程中考虑风险控制因素,完善会计准则。

3.从银行管理实践活动中汲取营养。银行业是极具创造性的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能力。银行的管理实践是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产生及发挥作用的根基,脱离银行实际的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修订与完善都必须时刻紧跟银行的管理实践活动,及时总结和提炼银行业的先进实践成果,从中汲取营养,不断进行总结和升华,建立反映银行风险管理活动的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制定能够真正反映、指导、鞭策银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约束标准。

4.搭建信息互享平台。目前,各国银行普遍需要向各个外部监管部门报送会计信息,存在信息无法充分共享、披露成本高、信息审查和校验复杂性、准确性无法充分保证等问题。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作为一种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其实质是将会计信息和相关管理信息按统一的标准再描述、再读取的利用管道。对于银行业而言,通过采用标准的数据格式和验证机制,可以减少数据处理时间,为其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数据获取与分析手段;对于监管部门而言,XBRL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降低数据处理成本,加快数据处理及应用时间,提高监管报告的数据利用水平。因此,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在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充分协调、合作,制定基于统一平台的监管报表XBRL扩展分类标准,进一步推动和引领XBRL在银行业逐步推广应用,在技术层面降低银行执行成本。

三、差异环境下的银行应对

在会计准则、监管规则越来越重要且持续存在差异的环境下,银行应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入思考、积极应对,一方面促进提高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水准,另一方面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生发展的动力,实现核心能力的提升。

(一)积极参与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制订

国际会计准则近年来从会计核算理念、核算方法到财务报告诸方面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预期损失模型等的应用和推广,对银行财务会计部门和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我国会计准则配套修改调整前,银行需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积极参与下阶段的国内会计准则修订进程,并提出既接轨国际会计准则又适合我国银行业实务操作的修订建议,积极表达行业声音。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有许多特殊情况、特殊问题。财政部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明确了我国会计准则既持续国际趋同又灵活互动的原则。在此背景下,国内银行业更需要广泛行动起来,立足我国国情,深入研究国际会计准则对我国银行及金融经济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向IASB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提升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促使IASB在准则制定修订以及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过程中,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维护国内银行业利益。同时,巴塞尔协议Ⅲ的全面实施,对银行业的经营模式、风险管理等也带来积极影响,银行从业人员必须紧跟监管规则的变化,从符合监管要求的角度转变发展方式、改善经营管理、强化稳健经营,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在各方利益博弈和妥协平衡下,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统一标准的巴塞尔协议Ⅲ已经正式出台,但其后的具体监管举措及实施中的动态调整仍会存在微妙的多方利益博弈过程。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等监管机构的安排,监管规则下一步的主要任务集中在完善降低SIFI道德风险的监管框架、监控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强化交易业务监管以及信用集中度监管标准等方面。同时对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框架执行中的问题,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是否考虑其实际特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对监管资本的扣除项目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依然亟待解决。在此过程中,银行可从实务层面,积极研究探索监管规则的改革思路,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提高银行对监管规则变革的主动参与度。

(二)主动做好内外协调,全面执行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则

在既定的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框架下,银行要加强内部协调,以最经济有效的执行方式满足准则与规则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外部交流,共享同业经验,合理吸收跨行业成果,提高执行效率。一是加强内部协调,提高执行效率。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是刚性的,但执行的方式和手段具有多种选择。银行作为执行者和部分监管成本的承担者,有必要也有动力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实现双方的要求。无论是会计贷款减值准备还是资本充足率要求,其面临的信用风险本质是同一的,应该使用同源的数据信息,才能保证信息在二者间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此,银行应将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要求纳入到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下,建立一个同一的信用风险数据采集管理系统,采取概念趋同,操作分离的方法,协调管理、分别报告,在降低执行成本同时满足各自目标。变革后的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引入了一些新理念、新技术,在具体规定、具体业务处理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应用时需要银行进行内部资源的充分整合。如实施会计预期损失模型,在改进现有业务系统的过程中,银行应将客户、信贷、风险、会计、管理、决策等支持系统纳入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下,实现风险计量的信息共享,加强信息采集技术和数据库的建设,规范数据生成和报告机制。二是加强外部交流合作,提高执行效果。虽然各国银行业的业务运作模式、经营管理方式和所处经济环境存在差异,但在执行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则的问题上,面临许多共性的问题和困难。全球银行业作为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则的共同执行者,有必要通过不定期的行业学术交流或行际双边沟通等方式,从执行者的视角,认真研究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核心理念和操作要点,共同审视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则的重大修订和变革,寻求实务层面的共识,对银行在实际账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预期损失确认模型的建立、非活跃交易市场下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使用等,适度分享同业经验,集中行业智慧和力量,建立行业规范,制定出客观合理的行业操作规定。

合同管理规则例11

一、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6月份以来,我公司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了《**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矗

(二)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 深入开展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严格审查合同,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时均经过审查,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企为方针,基本达到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三)组织起草了多份公司急需的规章制度

我处今年陆续起草了包括:《运输合同模板》、《锅炉安装工程分包管理细则》、《**锅炉辅机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管理细则》、《锅炉、部件委托生产管理细则》等多项公司急需的规章制度,发挥了本部门的作用。

二、明年的工作设想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习。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完善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