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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监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4-12 10:55:19

金融风险与监管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1

一、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2

一、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3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4-0082-05

一、金融创新的主要影响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本文以IS-LM模型来分析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图1所示。金融创新的发展改变了投资者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式。比如,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利率上升会导致实际投资下降这个大方向不会变。但是有没有金融创新,结果是有差别的[1]。金融创新使投资者获得资金的渠道增加了(可以运用衍生工具筹集资金),为投资者增加了资金的可获得性。从而,同样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因为金融创新的影响,实际投资的下降可能就没有那么多。可以认为实际投资对利率的敏感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减弱。例如,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建立,有助于价格波动的减缓和风险的降低,这会促进企业的投资[2]。企业投资的增加会使IS曲线向右移动,由IS移至IS',这将导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产出的增加,利率由i0增加到i',产出由Y0增加到Y';同时,各种金融资产的替代性会增加,这将导致货币需求对债券收益率的变动更加敏感,LM曲线趋于平缓,呈LM'状。显然,这将导致产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如图1,在新的均衡点E"处,产出为Y",利率为i",虽然由于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的增大,货币政策的效应减弱,但是财政政策的效应会有所增强(见图1)。

(二)对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

一般来说,创新手段的丰富应该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有效。市场参与者可以从多样化的创新手段中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工具,从而降低业务成本并加强营运的安全性。同时,由于金融中介手段的比重降低和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借款人的资金成本降低了,收益提高了。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也得到了相对过去较高的资本收益。这种趋势从理论上讲应该能使现有的资金配置更加有效,并促进储蓄额和投资额的增长[3]。此外,市场自由化可以降低一部分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初级借款人、中小企业、新企业、政府甚至消费者都能从市场上得到满意的资金来源。这样的市场也能有效的向资产持有人提供更好的流动性。流动性和资产多样性使金融机构调整资产状况和进行负债管理更加方便有效。新的金融手段也能够将各种风险进行分离、平衡和分散,使风险转移到最有承受力的一方。

由于市场内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合理管制的存在,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管制都应该取消,重新回到像美国早期的“野猫银行时期 ①”。有些制度对货币政策、投资和促进金融系统稳定是必需的。监管当局在效率和稳健之间取舍并力求平衡前进。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取向不同,各国金融创新速度和金融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由此所导致的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不相同[4]。一些国家在发展的早期实行人为压低企业借款成本的政策,以发育企业制度。但随着经济的深化和成熟,市场配置资金必然会成为首选手段,政策调整也势在必行。金融自由化和各国国内市场的开放为资金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但有些国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管制、高额的资本市场融资成本、企业债务比例过高等等;证券化趋势会助长企业杠杆收购(有些是恶性事件),对生产性投资造成冲击。尽管企业合并有助于资源优化配置,但经验表明,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此外,面对不确定的金融市场,借助于信息技术,市场参与者会对市场上的新情况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分配效率会提高,这一点已得到公认。但参与者的行为总是与市场所要求的资金流动方向相一致吗?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有时会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目前,研究者的看法不一。一些新式的金融手段,如计划交易和套头技术,是否会长期影响价格,尚无定论。

(三)对商业银行透明度的影响

金融创新所导致的新的金融手段的多样化和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重要性的上升,向监管者提出了透明度问题。传统的银行监管侧重银行贷款质量,在排除了宏观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动后,银行资产质量一般是比较平稳的。新的金融手段的采用和银行在证券市场上作用的增加,向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证券交易中,重大损失可能在瞬间发生。目前,尚无足够严密的监管网络,可以及时监测银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这需要银行增加其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巴塞尔监督委员会在促进银行资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的标准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其推动下,各国纷纷推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确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中各种不同风险的相应比重要求,规定认购票据发行交易的具体比重等。但由于各国会计原则和税收政策不相一致,反映银行透明度的财务报表标准不统一,这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挑战[5]。尽管会计组织的标准化面临许多困难,但各国在促进银行财务报表尽可能全面地、有实际意义的、比较连贯的披露其资产状况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可做。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联系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一种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兴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纵,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换为另一种金融风险[6]。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内在关系如下:

(一)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管理,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来规避。

(二)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有不同的动因,有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规避管制,也有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金融创新的确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见图2)。

(三)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在规避直接金融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的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金融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

(四)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7]。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五)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加剧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鲜明的发展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谈虎色变。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总之,现代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运作体制的不断创新、不断演化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构建了这个巨大的倒金字塔。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越发展,这个倒金字塔也就越庞大,金融体系也就越不稳定。在庞大的衍生市场面前,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表露无疑,一旦某一部分出现问题,整个倒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不可否认,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经济发展起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如果使用监管不当,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撼动一国或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这些都成为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造成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但是,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必须进行,否则会阻碍金融发展。我们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发展金融;在监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中推动金融创新,形成良性循环。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三者的关系由图3表示。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探索

(一)“十一五”期间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构想

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第三十三章第四节:“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同时从我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8]。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品复杂、金融风险多样,因此,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在功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联系到中国实际,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可以采用在统一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及中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局)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9]。

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目的是要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实行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自为政”的弊端,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将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努力缩短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时间。由于金融监管体模式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如果改革时间拖得过长,部分工作人员会因工作和职责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等待心理和短期行为,容易导致一定时期内的金融监管缺位。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在一年内完成组建有关监管机构比较可行[10]。与此同时,要尽可能克服不同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文化差异,并在法律上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

1.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其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11]。

2.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不下时,由于没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

3.特别是在基层,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权利和义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具体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之后,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需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防范风险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设立货币安全与稳定局(见图4),因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二者虽有显著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健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化反应的灵敏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正确的货币政策则可以有效的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而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根本保证,人民银行在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产生倍数效应。但是如不能保持协调一致,则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证明,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过于严厉或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将金融安全与稳定局作为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既可以在该机构的协调下营造稳定的金融体系,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的双重功效。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向我国蔓延。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见图4)。

为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下设立金融监管咨询专家小组,充分利用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资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方面的意见,为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法律环境上看,为了紧跟金融改革与开放步伐,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需要,应对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清理,要对不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予以废除或修订,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与监管协调条例》等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适应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金融监管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12]。

总之,要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制定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具体方案,实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门利益、机构膨胀驱动,实行机构精简,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和配置,充分发挥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好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持金融业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二)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因此,我们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着眼未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鉴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自律性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及其职能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即将成立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和信托监管局。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将现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银行业和信托的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继续执行现对证券业和保险的监管职能。

2.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图(见图5)

注:带*为未来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3.监管机构间的协调

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监管局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要向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

4.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的这类组织很不健全,就是已经建立的,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今后,应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牵头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愈来愈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由于其业务广泛,经营范围会跨地区、跨国界,而各国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因此,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注 释]

①“野猫银行时期”是指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关闭之后,直到1863年美国《国民通货法》(一年后进行了修改,称为《国民银行法》)的颁布,在这27年里,美国进入了自由银行时期,银行体系完全由私人(非公司)和根据各州发给的公司执照来经营的银行组成,开办银行成了一种赚钱的方法,因而那时又称为“野猫银行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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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isk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Gao Shan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4

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下国家的相关机构管理监督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监管金融机构产品的数据,以减少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并对金融机构中的风险进行判断和规避。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别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产生和交易使整个金融环境变得复杂,潜在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金融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联系紧密,出现一个风险可能就会引发一系列反应,产生难以估量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如流动性风险很容易引发信用性和生产性风险。这些风险彼此联系、相互结合,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破坏作用,也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中一定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防范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带来损失大,如果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话,很容易产生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控制不力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使国家的金融行业和经济实物遭受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重视和防范,加强金融监管。

2.调节市场

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很可能会产生很多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很可能导致经济体系崩溃,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督促金融市场中的监督人员工作的规范化,使其能够为金融企业提供正确、对等的信息。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应用正确的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金融风险。此外金融市场的机制还存在着很多错误,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就很容易产生并扩大风险,因此政府要对其监管并进行干预,纠正金融市场机制中的错误。

三、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风险管理

1.建立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要想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国家的有关部门就应该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的相关法律政策,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产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这个体系,使其具有监管能力,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产品发展速度快,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但是针对金融产品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这就迫切的需要我??完善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的完善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并使我国的金融交易的权威性增加。如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能获得足够丰富有效的有关于金融产品的信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日益创新复杂的金融产品,很容易陷入“投资陷阱”。有的金融产品销售者通过对金融品的不当陈述来误导消费者,甚至出现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不但使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日本学习,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金融产品销售者在销售金融品时有告知说明的义务,这种方式打破了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减少了市场中的欺诈行为,改善金融市场的发展中的不规范。

2.建立合适的监管模式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5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39-03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波动与不恰当的货币政策是危机形成的重要根源

2000年,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向市场大量注入流动性,并从2001年至2003年6月将联邦基金利率(即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连续13次降至1%;在极低的利率环境刺激下,大量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助长了房地产泡沫,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当房地产的待售房比例急剧攀升,明显供过于求时,美联储从2004年6月又连续17次加息,至2006年6月将利率由1%提升至5.25%,虽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信贷消费,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贷款机构因客户违约出现巨额亏损,紧接着风险扩散到整个房贷抵押市场致使住房抵押债券(MBS)价格暴跌,对该类金融产品有巨额投资的银行继而破产或被接管、兼并,危机一直波及到普通债券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并最终升级为国际金融危机。

(二)金融创新过度与衍生金融产品本身固有缺陷是危机爆发的一个直接原因

美国的理查德・比特纳在《贪婪欺诈和无知:次贷危机真相》一书中指出“看似复杂的次贷链条实际上不过是人性贪婪的最终结果”。纵观美国金融危机历史,每一次都与金融企业家为了追求利润而进行的过度金融创新有关。金融机构为应对竞争、增加流动性、转嫁风险不断进行业务整合,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发展出具有证券、保险、期货等性质的复杂衍生金融工具,比如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等,来获取高额利润。但金融创新在增加利润的同时,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使现有制度结构和监管框架被突破而变得不稳定,当这种不稳定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金融危机爆发。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实际上是华尔街金融企业家为了获取超额利润而将金融产品过度证券化的结果,过度投机的“衍生产品”脱离了实体经济风险管理能力,使市场潜在风险边界愈加模糊、信用链条愈加绵长脆弱,成了市场风险的来源和放大器。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固有缺陷一方面分割、转移风险,提高了金融市场整体效率,另一方面与其如影相随的投机又使风险集中,引致了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

(三)金融监管缺失和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缺陷是危机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虽然金融监管制度的隐患曾在美国历史上造成多次金融危机,但没有一次如次贷危机的后果严重。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金融创新(衍生金融产品)突破了现有制度结构和监管框架的约束,金融监管又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监管的缺失、监管预警功能的缺位,使得监管缺乏预见性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从而无法预见系统性风险,不能提前预警和干预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潜在问题,使泡沫不受限制地膨胀,金融风险就会积累并酿成金融危机。通过分析近年来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重大亏损事件,我们会发现单个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突发事件主要来自人为因素,即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导致各种金融创造及手段过度使用、杠杆融资扩大、房贷反复抵押,这些非理性的投资热情使风险剧增,这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关键所在。两年多来,由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偿付危机导致的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及至世界经济危机,一连串事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让金融产品匮乏、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见识到了虚拟经济的力量,同时也目睹了系统性风险的危害。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启示

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曾于2007年5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2009年1月3日在美国经济学会年会上,他又指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最佳应对手段是加强监管”。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教训。

(一)有效发挥政府和市场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中的作用

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促进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逐渐成为优化我国金融结构、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坚强后盾。同时,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加大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维护经济稳定,探索建立危机应对的长效机制。令人可喜的是2009年12月以来,我国政府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拟制楼市泡沫,防范金融风险,中国政府处理和应对危机的能力日益提高。

(二)金融创新要兼顾产品创新、监管制度创新和人才培养的协调发展

一是要适度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创新必须要适度,要与市场的接受程度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相协调,与监管能力相适应;创新产品估值水平要合理,能正确反映其风险收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二是加强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市场参与者为了提升盈利能力,不断拓展和创新的业务领域及金融产品对原有的金融秩序、监管制度和规范造成很大冲击,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金融监管制度应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创新,做到既能反映或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又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完善的监管制度是金融市场效率、公平和竞争力的保障,也能为市场的有效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度创新,为新的金融工具的扩散和交易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才能在金融系统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是重视金融创新人才培养。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和监管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这势必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现代金融理论知识,还要对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而我国目前由于金融创新监管人才匮乏,迫切需要培养和引进大量专家型人才从事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因此,我国在金融产品创新发展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三)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在政策性金融、衍生品交易、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上存在的漏洞和风险隐患,以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够顺畅、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不断改进监管体系和方式,促进金融协作配合,加强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加大金融审计监督力度,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1.调整监管理念,防范系统性风险。

所谓“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溢出和传染是系统性风险发生时最为典型的特征。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的依赖和暴露程度愈来愈高,单一机构的问题更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系统性影响,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只对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如果缺乏监管,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与个体风险的管理相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更艰难、更复杂,需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根本改变。

一是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理念,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业务进行统一标准的功能监管;监管视野应由过去关注内部流程扩展到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重点监测系统性风险,及时掌握风险的演变和传导路径,建立预警机制,并灵活采取预防处置措施,防止个别、局部风险转化为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不断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及监管层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在风险控制方面,监管当局应对具有主要系统性影响力的机构提出更为严格的流动性、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管理要求,比如要求被监管机构在数小时内就计算出机构范围内的所有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程度;在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力机构出现可能破产或倒闭的情形下,监管机关应被授予直接接管的权力;同时,要强化信息的披露和检测,对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需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检查,提高信用评级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避免因个体危机过度蔓延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一是完善监管框架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的今天,跨市场复杂的金融产品逐渐增多,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应对金融危机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因此,需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各方的监管责任和义务才会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等问题。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将日渐增多,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关联将更加紧密,这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需要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对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以达到优化监管组织结构、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因此,建议择机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功能型集中统一监管框架;在此基础上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共同参与的风险管理协调机制。与此同时,在国务院有关机构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注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金融全球化也使金融风险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会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在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等方面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当前,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同时,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运用国际资源提升防范金融危机的能力,避免“木桶短板效应”的监管缺位,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3.加强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金融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经营机制落后、经营风险积聚以及经营绩效不佳,因此运营风险管理应该被放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金融机构管理层应在加强资产负债、融资和流动性、资产质量、新产品或服务、内部审计等管理策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运营风险管理,建立运营风险管理体系,如评估和监管风险的流程和控制、风险分析关键指标、运营风险模型、预警机制和组织绩效评价等;同时从加强内部控制和流程管理出发,及时发现和监督运营风险,做好数据收集以支持对运营风险的分析,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随着国际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突出,客观上要求中国的银行业增强经营的国际化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因此,我国金融机(上接第41页)构需要借助自我约束、外部监管和市场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绩效管理水平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

4.强化金融审计监督,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和控制。

一是审计监督要保持危机意识,应关注金融危机和当前货币政策对银行业资产质量的影响,分析面临的突出风险,从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金融机构安全、高效和稳健运营,维护金融稳定。

二是将审计监督涵盖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关注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出金融审计综合性监督的特点,运用风险分析技术综合反映和预警金融行业的风险。

三是开展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特别是衍生金融产品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对新产品设计的合理性、风险状况以及制度建设进行分析,注重风险预警和审前监测,对发现的内控机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问题要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四是金融审计监督要以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为突破口,探索开展风险管理审计,以金融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环节和运营管理为审计重点,以价值链、价值网为主线,采用过程导向审计法,运用风险分析模型,评估高风险流程和剩余风险。通过审计发现体制、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对风险和危机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更好地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家胜.《透过金融危机看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5).

[2]朱民.《改变未来的金融危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6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与特点

对于何谓互联网金融,国内众多专家学者都给出不同的定义。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2)运用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在无金融中介的状态下,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受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精神影响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马云(2012)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区分,前者是互联网机构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来做金融,让金融回归服务本质,后者是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皮天雷(2013)认为,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典型特征,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未改变传统金融功能和使命的同时,具备了新的特点。传统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支付清算、管理风险和价格发现等,根本使命是服务实体经济和为客户创造价值。而互联网金融除了保持上述特点外,还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作为技术基础,在运营和发展的过程中,无处不体现“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

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与延伸。在借鉴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运用互联网技术特别是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务等领域进行系列创新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简述

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由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而导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传统金融风险在融合互联网技术性、虚拟性、开放性、共享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后,形成新的风险体现。只有充分认识到风险所在,提示风险、控制风险、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

前面说过,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撑,信息的传递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然而高速高效的数据传输一方面提高金融产品供给速度,一方面也加快了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使对风险的控制的处理往往猝不及防。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深度合作、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跨界混业经营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间、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间、国家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趋强,风险交叉传染的概率大幅提高,风险传染途径更加多样化,直接加剧、放大传统金融风险的程度和范围。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决定了消费者大多为金融长尾市场中的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由于长尾人群金融知识匮乏、风险意识薄弱且人数众多,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危害及影响远远大于传统金融风险。除上述风险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更加困难。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交易、支付、服务均在互联网完成,产品与服务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时间短、速度快和频率高;而且,混业经营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常态。监管部门难以全面准确了解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难以掌握可能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则对以机构监管、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采取更多实质性防控措施,可能会导致“监管真空”现象,监管模式亟待进行创新。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然是金融,仍然存在传统金融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如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实现对接、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也鲜有信息交换,互联网金融机构较难对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评价,往往只能凭借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收集、分析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作出有限的信用评价,使得信用风险增高。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操作流程设计漏洞、系统设计漏洞、内控缺失等,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员工违规操作、内部欺诈等,往往一个小小的操作失误就会演变成巨大经济损失。除了存在传统金融业面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由于互联网介入的新生风险,如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缺陷或技术解决方案不成熟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往往是真个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再如互联网金融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不注重客户信息“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上的安全保护,导致客户信息被篡改、泄漏、盗用和滥用,给客户带来重大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各个业态的风险表现和监管环境

目前,互联网银行、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这五种业态共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表现形式。那么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很多细节法律依据尚不明确,行业风险也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业态不同,其风险关注点与监管过程中显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即使各业态表现出相同的风险点,究其根源,其诱发因素往往也大相径庭。

信用风险表现为一方面当前国内信用环境不够健全和信用数据不完整,利用大数据也很难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借款人风险测评出现偏颇,继而埋下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基于平台自身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的信用风险,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该风险主要体现在P2P、众筹和互联网银行。涉及法律风险的主要有P2P、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具体表现为沉淀资金使用、资金存管风险、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低门槛、监管不足导致的洗钱诈骗问题,此外众筹和P2P更易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便捷促使平台更新与用户操作相当频繁,此时任何操作不当都会引发较严重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一方面表现在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此外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也会造成投资者资金的直接损失和身份信息的泄露。主要在第三方支付和P2P中须格外关注。流动性风险是P2P、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主要的风险管控点,表现为采用拆标形式进行期限错配、保本保息承诺和集中兑付等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两种金融业态中,由于利差收入仍为主要的利润来源,所以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是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不可忽视但普遍存在的风险类型,其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不然资金泄露、账户被盗等都可能由于技术上的漏洞而引起。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银行缺少了以国有背景股东产生之声誉而带来的经营稳定性优势,由此产生的声誉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民营投资的安全性。

比较互联网金融分业态下不同的监管环境,目前已纳入监管体系、确定监管主体和拥有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业态有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行和互联网理财,同时监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相对较不突出。但是P2P网络借贷和众筹均面临法律定位不明、立法供给不足、监管主体缺失的现状,风险监管问题较多,亟待解决。综合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之监管环境,主要涉及法律地位不明、政府监管缺位、信息披露有限等方面。惟国家层面已充分意识到以上问题的急迫性和严重性,并已陆续出台办法,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全新的探索模式势必成为金融创新的领头羊。

四、欧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欧美金融业的高度发达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已经实践出一套相对较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和监管框架。从监管主体的不同维度分析,微观层面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分业态下公司自身层面的风险控制,中观维度表现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分业态的监管,宏观维度表现为政府机构即国家层面的风险监管。通过各个层面的监管布控,各有侧重、相互支持共同构成对互联网金融完整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从欧美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看,企业自身的风控注重平台的安全性和内部风险系统的测评定价,此外对于每一笔贷款的信息做到全面、真实、无偏差的披露。结合欧美经验实践,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风控系统和网络技术还需要加强修炼,另一方面国内尚无成熟全面的信用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还没有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中观维度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则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同业监督对其进行监管和指导。行业协会及时制定出相关业态的经营准则、具体细则和其他准则,要求协会成员必须遵循该自律性准则,弥补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暂时性的缺失,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准则有效防范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法律、操作等风险。相对微观、中观维度的风险防范,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具有真正的现实指导意义。目前互联网金融分业态呈现出跨界、跨领域的混业经营特点,而我国实行的监管体系却是分业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势必造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而欧美实行功能化的监管模式,并非采取单一监管主体实行机构监管,有效解决了监管缺失引发的潜在风险。通过对欧美互联网企业、行业和国家三个维度的分析,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对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建议

纵观前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各分业态在急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类型以及所面临监管环境中的种种问题,结合欧美国家经验,总结出以下五个方面建议措施,分别为明确法律地位、构筑信用体系、发挥行业自律、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实行功能监管,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借鉴与经验。

首先明确法律地位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提供了根本依据。虽然我国已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划分监管机构,但与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相比未免力不从心,相关法规缺失和不健全的大环境造成本就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野蛮生长,存在跨界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潜在风险。我国可以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将互联网金融分业态纳入已有的法律框架、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与之相契合,另一方面制定相关配套补充准则或制度。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使其法律地位、监管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明确化、标准化、制度化,也只有加大立法力度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和整顿混乱、缺失的监管环境。

第二,构筑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性决定了需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多渠道获取信用信息来交叉评估交易的信用等级和计算交易成本,所以规范化、多元化作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件,这就倒逼我国首先规范、健全信用信息系统,保证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其次完善多元化的信息采集渠道。除此之外,对于被采集者信息的保护以及对信息泄露者的惩戒都需要加大力度。

第三,发挥行业自律是互联网金融步入正轨的前提,也是对他律的有力补充。前提体现在只有建立健全且成熟的企业内控体系才能保障其平稳运行,通过贷前防范、贷中控制和贷后监管防范内控薄弱引发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运营风险;制定规范的风险管理流程避免各部门利益关联,审批混乱等等。对他律的有力补充体现在相比外部监管,行业自律具有发现及时、作用明显的优势,并且通过行业协会迅速反应的特性及时制定准则、管理条例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基础。

第四,保障投资者权益是维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投资者权益除了基本的资金安全、求偿权、知情权外,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更重要的是投资者自身信息的隐私权。在大数据的时代趋势下,我国首要制定相关投资、消费保护办法,对应的建立纠纷解决途径,此外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的普通民众的金融知识。

第五,实行功能监管,是解决互联网监管混乱的根本途径。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对于金融产品涉及面更广,业务交叉更灵活,往往一种金融产品涉及多个监管机构,这就对我国传统的以机构监管为主线提出巨大挑战,一方面很难判定主管机构,或者多个监管机构的局面促成监管主体的缺失,反观难以界定明确的监管主体势必制约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7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风险频发,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加强监管,使法律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并行。2015年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开端。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化、虚拟化的特征,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将放大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从显性风险角度看,客户信息安全保障程度低,黑客袭击事件频发;P2P借贷监管不足,准入门槛低,卷款事件频发。从隐形风险角度看,法律约束不足,暂无完全适用的法律,直接或间接造成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大致有三类:法律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的监管空白、监管模糊,进而导致市场主体利益受损的风险。2015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办法》中十二条负向清单作用显著,互联网金融平台法律风险大幅降低。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律监管力度仍然较弱,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依然在使用分业经营思路,且监管力度较弱。

2.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指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一是操作风险来源于客户注册、信用评估、资金存管,资金运营等过程,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多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操作经验较少,专业度不高,操作中失误频发,另一方面,目前联网金融企业资金存管制度不健全,资金运营混乱,缺乏预警机制。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杠杆率极高,以“人人贷”为例,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但2015年累计成交额达130亿元。三是信用风险。一方面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征信系统,信用的评估与考证由各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独立进行。另一方面线上模式导致考证不足,抵押形式单一,事后追偿难。此外,资金流向透明度低,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私自挪用资金的问题。

3.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风险是指其网络平台及客户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任何一个互联网平台在信息交换、信息存储的环节出现问题,后果都将是平台的瘫痪,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瘫痪还将导致大量客户信息泄露,资金安全受到威胁等严重后果,甚至会危害到社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引发社会恐慌和系统性风险。

三、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创新的先驱者和领导者,其监管模式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律角度来看,美国并未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明确立法,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在原有的传统法律框架下的补充,是联邦与州的双重监管与跨界监管的结合,监管部门很好的理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明确主体法律身份,确定监管部门与适用法律。比如,网银业务的监管划归联邦银行监管机构;P2P网贷业务的监管划归证券交易委员会。与此同时,各项业务都要受到多方监管。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美国被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它的留存资金被保管于银行类机构,所以也被约束于银行类法律,这样的跨界多重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实现了全方位协作。从风险控制角度看,美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风险披露要求极为严厉。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具有明确的内部风险识别、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并透明公开的披露给消费者。

四、对我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以原则导向监管为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处于探索阶段,发展模式不明确,导致了一方面监管较为困难,另一方面过为严格的可能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活力。基于这样的现状,我国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用原则导向监管,在保障互联网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留下创新发展的重组空间,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二)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常见“非法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的身影,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明确互联网金融是否合法的法律底线,成为当务之急。

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应作为单纯信息中介,用以撮合借贷双方的直接融资活动,必须坚决杜绝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资金池”进行集资开拓业务,客户资金必须完全独立的托管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

(三)构建信息交互平台

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掌握大量融资人、投资人以及担保人的身份信息、财产资料和商业机密。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已经建立了信用数据系统,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借鉴成功经验,由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交互平台,使投融资双方及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透明化,同时严格保障数据安全,明确信息保密义务。

(四)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使得法律条例的制定落后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首先,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在原有的一行三会基础上,根据平台业务特征明确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的法律法规。

(五)建立中央、地方双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根植于地方,发展在地方的,不宜采取类似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监管权力应下放到地方政府。伴随地方融资需求加大,中小企业加速发展,地方政府的引导、扶持、监管作用应该更加鲜明。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胡剑波,丁子格.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4,08:92-96.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8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and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and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and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

[4]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5]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6]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5).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9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机构,分别是存款类机构、证类机构、保险类机构、以及其他一些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相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更为灵活多变,而且其服务以及外汇融资方面都更为广泛,再加上其业务方面种类也比较多,所以,对我国银行金融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我国银行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而且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自律管理制度都有所滞后,这其中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性,因此,对于非银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必须要引起加大重视。

一、金融风险的类型划分

在所有的金融风险分类中,信用风险是金融风险中最重要的一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立与发展更为不易,其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也是信用风险。从系统方面划分,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金融风险与非系统金融风险,系统金融风险主要是指不同的政治或是经济因素带来的整个金融体系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非系统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因为客户自身毁约或是经营管理不善带来的资金风险。如果是从另一方面的划分来说,金融风险又可划分为微观层面的风险以及宏观层面的风险,微观层面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机构管理经营不善、决策失误或是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而宏观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机构自身管理制度的缺乏以及宏观调控的失误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问题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置与市场需求不相符

一般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在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基础之上的,但在实际的机构设置上,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的市场需求,在设置非银行金融机构时往往容易陷入“逆向思维”的误区,尤其是在证或是信托机构设置时,会出现严重的机构设置与实际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旦设置的机构与市场经济不相符,那么就很容易造成机构的盲目性,比如以信托机构的设置为例,信托机构在我国现有的银行或是财政部门都有设置,但是普遍存在现象就是信托机构的设置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多,这种不考虑实际市场需求,盲目增设信托机构的做法使得有限的业务量在短期内成为争抢对象,而且还会造成各家机构为了生存与发展,出现机构之间相互盲目竞争的现象,这种现象只会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混乱现象。

(二)业务监管与人员监督之间的相互分离带来的金融风险

要想更好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进行监管,最离不开的就是业务监督人员,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所以它较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制度,所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监管与业务监督人员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而在实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中,业务监管与人员之间却是相互分离的,比如说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来说,他们有的是受当地政府直接管辖的,而有的却是直接受命于地方政党的管辖,再或者是直接受命于地方的指派,对于人民银行以及分支行来说,想要进行直接干预也很无从下手,再者来说,我国现有的人民银行以及分支行的组织体系很难摆脱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尤其是非金融机构的经营负责人以及其相应的行政责任,这种业务监管与监督人员之间相互分离的状况,也是造成人民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直接负责人或是法定代表人难以直接监管的主要原因,在这种状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就更具有自由性,同时也是造成非银行金融风险发生可能性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原因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带来的金融风险

面对市场经济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现有的规定业务与资金来源范围已不能够满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需求,所以,有一部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开始进行违规经营。之所以会产生违规经营这一现象,主要还是因为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日常资金的周转遇到困难,虽然国家对非规范资金的采取方式已经进行了整顿,但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获得足够的可用资金,还是会利用各种方式方法从银行获取拆入资金,比如说在1995年时,累计卖出的回购证券有3000多亿元,剩余金额大概有700亿元,同比利率要比国家规定的利率高出50%--100%,而在非银行金融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使回购业务发生了质的变化,导致了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金融信用风险,最后累计拖欠100亿元以上,而能够到期准时交易的只有60多亿元,一旦这些资金被投入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使用中,在短时间内是很难能够收回的,甚至还会造成有一部分资金无法收回的现象,由此靠这些资金进行违规经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往往更容易产生金融风险,而且还会出现越来越难控制的局面。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是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源

不管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是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的关键,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转主要是受到利益的动机驱使,把过多的资金流入到了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以及股票市场等等一些高风险的基础产业领域,只把一小部分的资金投入到了基础产业以及生产领域方面,资金在流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流动周转出现困难的情况,这就使得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钻法律政策的空子,以此来从非正规渠道获取资金,比如说,以信托贷款的名义从事一般的贷款业务,然后在短期的贷款业务时间内变相的提高资金利率,对客户资金进行非正规的透支或是挪用,然后向股份制企业贷款,争取贷款企业的股票承销业务,以此来达到操纵市场,制造一些虚假价格的信息的目的。这种非正规获取流动资金的状况一般更多地会发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中,这也正是造成金融风险的一大根源。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大实行分业经营与管理力度

要想对非银行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就要加大对实行分业金鹰与管理力度,尤其是在实行证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业务分业经营与管理方面,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一旦商业银行参与到证业务中去,客户作为短期储蓄的资金很容易就会被当做长期证使用,当这些证投资成功之后会获得较大的利润回报,而商业银行支付给客户的还只是有限的存款利息,其他的收益则被商业银行的股东占位所有;另一方面来说,一旦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证投资失败,则损失的绝大部分则会由储存客户或是保险公司担当责任,商业银行自身只会承担少许责任。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对于证投资的预期效果都会比较理想,所以就会动用大量的资金作为高风险高收益的证投资,然而,在实际的证投资中却是和预期的恰恰相反,会由于人为或是股票暴涨暴跌中出现银行金融危机,所以说,为了减少甚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对证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业务分业经营与管理的力度,减少商业银行由于投资证带来的银行金融风险。

(二)对经营效益不好或是存在巨额亏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兼并或是破产计划

不管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运作的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或是兼并都是很正常的一种现象,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的发展趋势,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银行才能够更好的发展经营下去,不然只有破产倒闭或是兼并。现如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越来越多经营越来越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也有一些即将破产倒闭的非银行金融企业,要想改变这种金融危机现象,切实有效的化解这些金融风险,首先就要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整顿,对于资产没有抵债以及尚可挽救的金融机构要重新注入资金,或是进行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兼并,以及冲销一部分的债务让这些金融企业起死回生,再者就是对于存在巨额亏损已经无法经营下去的金融机构,要对其进行撤销或是关闭或是破产宣告。

五、结束语

现如今,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还存在一些金融方面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要在根本上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在这些风险未发生之前就要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力度,对经济效益不好或是存在巨额亏损的非银行金融企业进行兼并或是破产计划的打算,做好金融风险防范的准备工作。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10

一、民间金融概述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由于不同学者研究角度不同,所以对于民间金融至今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综合众多文献,认为民间金融是指“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央行管制的金融组织和活动”。大致包括民间借贷、私人钱庄、典当、小额贷款、合会、高利贷、地下经济交易等。

(二)民间金融的特点

1、信贷双方的多元性。民间金融的信贷双方来源于民间,包括城乡居民、个体私营等。这些主体大多通过个人借贷、民间集资、私人钱庄等方式参与运作。而资金主要来源于城乡居民收入、中小企业盈利以及亲友借款等闲置资金。

2、高效的办理程序。民间金融由于无需通过正规的信贷流程,较少受制于央行等宏观调控机构约束,在办理程序以及利率调节上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借贷双方无需通过严格的评级、抵押过程,凭借口头协议即可获得融通资金。在利率方面,民间金融交易不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下,不用严格执行官方利率,双方可参照市场利率以及双方需求自行制定。

3、透明化与专业化。由于民间金融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多采用地下交易的方式,法律监管一片空白,真实数据难以掌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民间金融的发展,其逐步向透明化与专业化方向发展,资金需求量、运作规模日益加大,风险意识逐步提高,对于参与者资格、资金安全性,制定了相关规定。

(三)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因

1、金融抑制的产物。金融抑制下,资金的供需失衡,一方面,利率受人为控制而低于市场水平,资金持有者的收益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吸存能力降低,资金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处于上升发展阶段,资金需求量大,而正规金融机构对于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项目抱有谨慎的态度,贷款发放困难。于是,双方通过民间金融市场完成交易,资金供给方可以获得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收益,中小企业也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困扰,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中小微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近年来各大银行也加大了扶持力度。然而,苛刻的贷款条件、财务管理不健全,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倾向于用财务数据以及信用评估的方式判断风险大小,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程度参差不齐,无法准确评判负债水平、收益状况。信息不对称使得民营企业只能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融资。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

(一)民间金融的内部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违约使得交易被迫中止。民间金融市场对于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的要求较低,并且一般是相互熟悉的亲友,往往不制定还款保证或者匹配的抵押物,易产生违约风险。

2、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民间金融只凭借简单的书面协议甚至口头协议完成借贷,许多借款人会将所借资金用于非协议用途,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或者借新抵旧,增大资金风险,这就是道德风险问题。而逆向选择主要指那些违约率极高的借款人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便主攻条件宽松的民间金融,以高利率为回报。过度渴望贷款的需求方经常携款跑路,出现大量的违约事件。

3、利率风险。国家规定,民间金融信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四倍,但民间金融经常使用高于规定的利率,直接影响信贷稳定性。很多民营企业店小利薄,难以处理高利率成本,于是通过循环借债的方式弥补,极易触发资金危机。同时,由于需要付出巨额的利息成本,个人融资者希望快速盈利,将所借资金用于等高风险行为,其中蕴含的风险不言而明。

(二)法律监管不当

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法规,没有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即使存在一些法律规定,制定的标准也略显不足,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非法金融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活动及行为”民间金融被全盘否定,列入法律的黑色地带。如此以来,城乡居民之间的借贷活动是非法的,民营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是非法的,民间金融的活动都可能触犯法律规定,变相逼迫民间金融活动潜入地下。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三、民间金融的监督对策

(一)完善风险监管体系

1、建立专业化民间借贷机构。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缺乏固定营业机构,建立专业化的民间借贷机构,可以提高民间金融的稳定性。对这些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建立合法合理的资质。借贷双方在专门机构中进行交易,发生纠纷也可以追溯到有效的证据,随时调度信贷文件,维护自身权益,有效控制民间金融市场的违约风险。

2、建立民间信用信息平台。民间金融借贷双方都是实力薄弱的城乡居民或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来源匮乏。建立专门的民间金融信息平台,可以有效改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将借贷双方的基本资料、资金来源与用途等透明化,保证信贷真实性与安全性,降低信用风险、违约风险。

3、合理运用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存款人利益,要求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金,在危机发生时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渡过难关。我国民间金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法律监管缺失,公众对其信任度不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相关机构、组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按资金规模缴纳保险费用。若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运用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二)完善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迟迟未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一是因为民间金融的属性难以界定,一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首先,我国应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将其纳入正统的法律体系,妥善定位民间金融。其次,我国可以拓宽民间金融准入机制,与正统金融相辅相成,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地方金融机构,弥补地方金融服务空白。

(三)完善监管体系

由于法律缺失,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直处于两难状态,一是无法确定合适的监管部门,二是监管办法难以掌控。我国传统金融机构主要实行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方式。民间金融机构分散多变,需要在银监会之下建立一个专门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对不同的民间金融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例如个人借贷,可以放松管制;对于存在中介的民间借贷,应适度的规范;但对于高利贷等非法交易,应坚决打击。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先明.民间金融风险:形成、传染与演化.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

金融风险与监管例11

(一)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

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了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基本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

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资金持有者通过这一信贷平台,将资金借贷给相应的贷款人。而该信贷平台的搭建人必须对借款者的信用情况、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考量,以确保借贷行为的安全性。同时,再从中收取部分中介服务费与账户管理费。目前,P2P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涉及到的金额一般在几千或几万,具有额度低、周期小、成本高、范围广等特点[1]。

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支付宝、财付通均属于第三方支付。

3.电商贷款。该模式是将大数据云计算融入到电子商务与小额贷款中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比如,阿里集团先后在浙江与重庆组间了小额度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天猫与淘宝等电商,为他们提供小额信贷业务。

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该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较窄,融资规模小,主要为文化艺术类产业提供融资渠道。淘梦网、追梦网、众筹网等网站是国内发展较为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二、互联网金融具有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是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手段与方法,而金融才是其最关键的内涵。因此,和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很多风险。其中,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均是常见的风险类型。此外,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又带有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风险扩散迅速

网络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高效、快捷的重要保障,反之,金融风险也可通过这些高科技技术迅速扩散开来,从而增加应对难度与补救成本。

(二)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依靠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随着交易活动的虚拟化,突破了时间与地理空间的限制,人们可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同时,这也让交易对象更加模糊,加上交易过程缺乏透明性,无形中增大了金融风险[2]。此外,监管对象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监管部门也很难掌握被监管者的资产负债信息,给监管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

(三)金融风险交叉感染日益增加

伴随着国内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其综合金融业务也得到不断的完善。金融机构间通过互联网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各类金融业务与客户间都互相渗透。因此,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极易导致交叉感染,增大风险扩散面。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义,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其中,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细则。重新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范围,并确定监管主体,完善相关监管分工与合作机制。同时,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其和互联网金融相融合。其次,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金融法律主要有《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要加以完善,出台相关细则,以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真空地带。商业银行业要根据市场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机制,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实施做好制度保障。

(二)加大监管力度,层层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