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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住宅厨房设计应解决好如下问题,诸如:工序流程合理,空间大小比例与设备、机具、部品尺寸协调,合理就位;使用安全与清洁卫生;设备管线走向、接口、就位;维修方便;设备管线与家具柜体合理贮存;厨房物品标准化等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立足整体协调,共生共存的原则来综合考虑整体设计是一条出路。
整体设计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首先要优化厨房、餐厅在住宅单元内的合理位置。实现各种行为空间的分离,安排好各行为空间的合理关系。
2、要有与住宅户型相适应的厨房净面积。
3、合理配置厨房家具。
(1)、配置原则
厨房是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家具。达到使用方便,减轻减轻烦琐劳动的目的。还应根据每户不同的建筑面积标准提供储存体积。
(2)、厨房家具的布置及尺度要按人体功效学的原理进行设计。一是根据人体高度确定厨房家具的尺寸及安装高度。二是根据人在厨房内的活动路线确定厨房储物存放的合理位置,作为家具设计的依据。
(3)、房家具设计要标准化、系列化,为厨房家具生产的工厂化、商品化创造有利条件,并且要有互换性。
(4)、在设计厨房家具平面布置时,要考虑建筑施工误差,设计上要
留有调节余地。
(5)、厨房家具要考虑与设备的安置关系,管线区煤气表设在操作台或灶台下,柜体需做特殊处理,洗涤池台下水与下水立管交接处均需做特殊处理。
4、各种管线综合原则及设计要点
(1)厨房各类管线应合理集中组织。厨房内设置管线区和水平管线区,管线避免随意穿越。
(2)对安全、卫生、防火、防干扰有影响的管线应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相对集中,要确保安全使用。
(3)管线区面积要紧凑,并使管线区尽量布置在内墙角处以减少管线区占有使用空间。立管一般位于靠外墙角,外线进入长度短,经济,一般上下水、煤气集中布置,立管道要集中在一合理的位置上,并尽可能紧凑布置,为家具布置创造最大的使用空间和最为有利的条件。水平管应尽量隐蔽,厨房上下水立管设置要尽量靠近卫生间一侧,厨卫分散设置的情况下厨房上下管与卫生间连接时,应尽量少穿厅,尽可能在小过厅顶部走
(4)应就近敷设多工序需要的设备管线,可以方便使用,提高效益,为洗涤区服务应直接有供水和排水系统,为烹饪区服务应直接有燃气和排污气系统。
(5)节约管线,减少敷设长度,保证流向畅通。
(6)管线走向方位和接口位置,应避免穿越设备和柜体。
(7)管线及表具明设时要做幕板遮蔽,以保护其免受污染和损害,也有利室内观瞻。
(8)应选用轻质耐用,占空间小,安装维护方便的管材;以及计量准确、方便安装和抄表的表具;还有带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排油烟机等等,以保证管线气流良好运营,保证供应。
(9)各类管线按不同综合设计目标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10)电气设计
除顶部照明外,应考虑局部照明。可在操作台上方加设局部照
明,与吊柜结合设计,需设三个插座,一个为排油烟机的使用,设在灶台的上方,距地1800-1900米高,另两个可设在台面上方,可给微波炉或消毒碗柜使用。
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曾于1986年、1990年先后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86)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将危险物品分为九个大类,并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
由于某一化学危险物品往往具有多种危险性,因此在具体分类过程中,掌握“择重入列”的原则,即根据各该化学物品特性中的主要危险性,确定其归于哪一类。
如上列九类中的毒害品和腐蚀品,就其分类名称来看,似与防火关系不大,其实不然。首先这两类化学物品大多数是有机化合物,而绝大多数以碳、氢为母体的有机化合物均为可燃、易燃物,这是有机化合物的特性之一。大多数有机毒害品不但有毒性,而且易燃烧,有的闪点还很低(如烯丙基氰、烯丙基硫、乙基吡啶等),但因其毒性较突出故列入毒害品;也有剧毒的有机化合物(如丙烯腈)因其燃烧的危险性更大而列入易燃液体类;有机腐蚀品中同时具有腐蚀性和易燃性的也很多,亦因其腐蚀性比较显著而列入腐蚀品。再看这两类中的无机化合物,有的本身虽不燃,但因同时具有氧化作用(如硝酸、高氯酸、双氧水、漂白粉等),能促进使可燃、易燃物燃烧甚至爆炸;或因遇酸分解放出易燃、剧毒气体(如氰化物等);或因遇水分,酸类产生剧毒亦能自燃的气体(如磷的金属化合物等),都直接或间接与防火有关。此外,有些化学品如剧毒的氰化氢、液氯,易燃的氢、液态烃气,助燃的压缩空气、氧气,不燃低毒的多种致冷剂氟里昂,甚至不燃无毒的二氧化碳、氮等,都必须储存在耐压钢瓶中,一旦钢瓶受热,瓶内压力增大,就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所以不管它原来具有哪些特性,一概列入化学危险物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
所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目前常见的、用途较广的有1000多种。公安部曾于1994年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办法中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的消防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扑救困难。如:1989年8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油库油罐因雷击导致爆炸起火,大火前后共燃烧104小时,烧掉原油3.6万吨,烧毁大型油罐5座。这次大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在大火扑救中有14位消防官兵牺牲,56人受伤;5名油库职工牺牲,12人受伤。1998年3月5日下午4时左右,陕西省西安市煤气公司管理站贮气罐区一座400立方米球型贮气罐底部阀门爆裂,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露,液化石油气站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载体堵漏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下午6时左右突然发生爆炸起火造成11人死亡(其中消防官兵7人),31受伤(其中9人重伤,在抢救过程中又有3人死亡),罐区内2座400立方米球罐爆炸烧毁,4座100立方米卧罐报废,7台液化石油气槽车烧毁。大量的事实和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其特性和必须的防火灭火知识。
第一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是指储存于耐压容器中的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在钢瓶中处于气体状态的气体称为压缩气体,处于液体状态的气体称为液化气体。
一、特性
1.易燃烧爆炸
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中列举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超过半数是易燃气体,易燃气体的主要危险特性就是易燃易爆,处于燃烧浓度范围之内的易燃气体,遇着火源都能着火或爆炸,有的甚至只需极微小能量就可燃爆。易燃气体与易燃液体、固体相比,更容易燃烧,且燃烧速度快,一燃即尽。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的爆炸极限的范围分别为:4.1%~74.2%、12.5%~74%、5.3%~15%。同时,由于充装容器为压力容器,受热或在火场上受热辐射时还易发生物理性爆炸。
2.扩散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由于气体的分子间距大,相互作用力小,所以非常容易扩散,能自发地充满任何容器。气体的扩散性受比重影响:比空气轻的气体在空气中可以无限制地扩散,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比空气重的气体扩散后,往往聚集在地表、沟渠、隧道、厂房死角等处,长时间不散,遇着火源发生燃烧或爆炸。掌握气体的比重及其扩散性,对指导消防监督检查,评定火灾危险性大小,确定防火间距,选择通风口的位置都有实际意义。
3.可缩性和膨胀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热胀冷缩比液体、固体大得多,其体积随温度升降而胀缩。因此容器(钢瓶)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晒、隔热,在向容器(钢瓶)内充装气体时,要注意极限温度压力,严格控制充装,防止超装、超温、超压造成事故。
4.静电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从管口或破损处高速喷出时,由于强烈的摩擦作用,会产生静电。带电性也是评定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危险性的参数之一,掌握其带电性有助于在实际消防监督检查中,指导检查设备接地、流速控制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5.腐蚀毒害性
主要是一些含氢、硫元素的气体具有腐蚀作用。如氢、氨、硫化氢等都能腐蚀设备,严重时可导致设备裂缝、漏气。对这类气体的容器,要采取一定的防腐措施,要定期检验其耐压强度,以防万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了氧气和压缩空气外,大都具有一定的毒害性。
6.窒息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都有一定的窒息性(氧气和压缩空气除外)。易燃易爆性和毒害性易引起注意,而窒息性往往被忽视,尤其是那些不燃无毒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氦、氩等惰性气体,一旦发生泄漏,均能使人窒息死亡。
7.氧化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氧化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列为助燃气体的,如:氧气、压缩空气、一氧化二氮;一种是列为有毒气体,本身不燃,但氧化性很强,与可燃气体混合后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的气体,如氯气与乙炔混合即可爆炸,氯气与氢气混合见光可爆炸,氟气遇氢气即爆炸,油脂接触氧气能自燃,铁在氧气、氯气中也能燃烧。因此,在消防监督中不能忽视气体的氧化性,尤其是列为有毒气体的氯气、氟气,除了注意其毒害性外,还应注意其氧化性,在储存、运输和使用中要与其它可燃气体分开。
二、消防注意事项
1.严禁超量灌装,防止钢瓶受热。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允许泄漏,其原因除剧毒、易燃外,还因有些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因此,内容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此外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框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出通道。
3.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因此,应严禁氧气钢瓶与油脂类接触,如果瓶体沾着油脂时,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揩净。
4.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5.气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超过使用期限不准延期使用。
6.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搬运氧气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7.储运中钢瓶阀门应旋紧,不得泄漏。储存中如发现钢瓶漏气,应迅速打开库门通风,拧紧钢瓶阀,并将钢瓶立即移至安全场所。若是有毒气体,应戴上防毒面具。失火时应尽快将钢瓶移出火场,若搬运不及,可用大量水冷却钢瓶降温,以防高温引起钢瓶爆炸。灭火人员应站立在上风处和钢瓶侧面。
8.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应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
9.为了便于区分钢瓶中所灌装的气体,国家有关部门已统一规定了钢瓶的标志,包括钢瓶的外表面颜色、所用字样和字样颜色等,应按照规定执行。
10.各种钢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11.平时在储运气瓶时应检查:
⑴、气瓶上的漆色及标志与各种单据上的品名是否相符,包装、标志、防震胶圈是否齐备,气瓶钢印标志的有效期。
⑵、安全帽是否完整、拧紧,瓶壁是否有腐蚀、损坏、凹陷、鼓泡和伤痕等。
⑶、耳听钢瓶是否有“咝咝”漏气声。
⑷、凭嗅觉检测现场有否强烈刺激性臭味或异味。
第二节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按照闪点大小可分为三类:
1.低闪点液体指闭杯试验闪点<—18℃的液体
2.中闪点液体指—18℃≤闭杯试验闪点<23℃的液体
3.高闪点液体指23℃≤闭杯试验闪点≤61℃的液体
一、特性
1.易燃性
易燃液体的燃烧是通过其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达到一定的浓度后遇火源而实现的,实质上是液体蒸气与氧发生的氧化反应。由于易燃液体的沸点都很低,易燃液体很容易挥发出易燃蒸气,其着火所需的能量极小,因此,易燃液体都具有高度的易燃性。
2.蒸气的爆炸性
由于易燃液体具有挥发性,挥发的蒸气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所以易燃液体存在着爆炸的危险性。挥发性越强,爆炸的危险就越大。不同的液体的蒸发速度因温度、沸点、比重、压力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3.热膨胀性
易燃液体和其它液体一样,也有受热膨胀性。储存于密闭容器中的易燃液体受热后,体积膨胀,蒸气压力增加,若超过容器的压力限度,就会造成容器膨胀,以致爆破。因此,利用易燃液体的热膨胀性,可以对易燃液体的容器进行检查,检查容器是否留有不少于5%的空隙,夏天是否储存在阴凉处或是否采取了降温措施加以保护。
4.流动性
易燃液体的粘度一般都很小,不仅本身极易流动,还因渗透、浸润及毛细现象等作用,即使容器只有极细微裂纹,易燃液体也会渗出容器壁外,扩大面积,并源源不断地挥发,使空气中的易燃液体蒸气浓度增高,从而增加了燃烧爆炸的危险性。
5.静电性
多数易燃液体都是电介质,在灌注、输送、流动过程中能够产生静电,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放电,引起着火或爆炸。易燃液体的静电特性,在实际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可以确定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可以检查是否采取了消除静电危害的防范措施,如是否采用材质好且光滑的运输管道,设备、管道是否可靠接地,对流速是否加以了限制等。
6.毒害性
易燃液体大多本身(或蒸气)具有毒害性。不饱合、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和易蒸发的石油产品比饱和的碳氢化合物、不易挥发的石油产品的毒性大。
另外,石油产品还有沸溢喷溅性,即具有宽沸点范围的重质油品由于其粘度大,油品中含有乳化或悬浮状态的水或者在油层下有水层,发生火灾后,在辐射热的作用下产生高温层作用,导致油品发生沸溢或喷溅。沸溢性油品是指含水率为0.3%~4%的原油、渣油、重油等油品。
二、消防注意事项
1.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机械设备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装卸和搬运中,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危及安全的操作。作业时禁止使用易发生火花的铁制工具及穿带铁钉的鞋。
3.一般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混放。实验室少量瓶装易燃液体可设危险品柜,按性质分格储放,同一格内不得混放氧化剂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4.热天最好在早晚进出库和运输。在运输、泵送灌装时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有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的静电。
5.绝大多数易燃液体的蒸气具有一定的毒性,会从呼吸道侵入人体造成危害。应特别注意易燃液体的包装必须完好。在作业中应加强通风措施。在夏季或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空气中毒蒸气浓度加大,更应注意防止中毒。
第三节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一、易燃固体的特性、分类、消防注意事项
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
1.特性
(1)燃点低,易点燃
易燃固体的着火点都比较低,一般都在300℃以下,在常温下只要有很小能量的着火源就能引起燃烧。有些易燃固体当受到磨擦、撞击等外力作用时也能引起燃烧。
(2)遇酸、氧化剂易燃易爆
绝大多数易燃固体与酸、氧化剂接触,尤其是与强氧化剂接触时,能够立即引起着火或爆炸。
(3)本身或燃烧产物有毒
很多易燃固体本身具有毒害性,或燃烧后产生有毒的物质。
(4)自燃性
易燃固体中的赛璐璐、硝化棉及其制品等在积热不散时,都容易自燃起火。
2.分类
易燃固体按燃点的高低、易燃性的大小可分为两类:一级易燃固体和二级易燃固体。一级易燃固体的燃点和自燃点较低,容易燃烧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二级易燃固体的燃烧性比一级易燃固体差一些,燃烧速度慢,有的燃烧产物毒性也小些。
3.消防注意事项
(1)有些品种如硝化棉制品等,平时应注意通风散热,防止受潮发霉,并应注意储存期限。
(2)对含有水分或乙醇作稳定剂的硝化棉等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发现损坏要及时修理;要经常检查稳定剂干燥情况,必要时添加稳定剂,润湿必须均匀。搬运时应特别注意轻拿轻放,防止包装破损。
(3)在储存中,对不同品种的事故应区别对待。如发现赤磷冒烟,应立即将冒烟的赤磷抢救出仓,用黄砂、干粉等扑灭,因赤磷从冒烟到起火有一段时间,可以来得及抢救。但如发现散装硫磺则应及时用水扑救;而镁、铝等金属粉末燃烧,只能用干砂、干粉灭火,严禁用水、酸碱灭火剂、泡沫灭火剂以及二氧化碳。
二、自燃物品
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自燃物品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两类。发火物质是指与空气接触不足5分钟便可自行燃烧的液体、固体或液体混合物。自热物质是指与空气接触不需要外部热源便自行发热而燃烧的物质。
1.特性
(1)遇空气自燃性
自燃物品大部分非常活泼,具有极强的还原性,接触空气中的氧时会产生大量的热,达到自燃点而着火、爆炸。
(2)遇湿易燃易爆性
有些自燃物品遇水或受潮后能分解引起自燃或爆炸。
(3)积热自燃性
2.分类
根据自燃物品发生自燃的难易程度,自燃物品可分为两类:一级自燃物品、二级自燃物品。
3.消防注意事项
自燃物品种类不多,在化学结构上无规律性,同时由于不同物质的分子组成不同,又导致性质的不同,因而引起自燃的原因和如何防止自燃也就有所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自燃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物资的安全。有关要求,有下列几点:
(1)黄磷在储运时应始终浸没在水中;忌水的三乙基铝等包装必须严密,不得受潮。
(2)应结合自燃物品的不同特性和季节气候,经常检查库内及垛间有无异状及异味,包装有无渗漏、破损、及时妥善处理。
(3)运输时应按各类品种的性质区别对待。铁桶包装的一级自燃物品(黄磷除外)与铁器部位及每层之间应用木板等衬垫牢固,防止磨擦、移动。
三、遇湿易燃物品
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甚至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1.特性
(1)遇水易燃性——这是这类物质的共性。
(2)遇氧化剂、酸着火爆炸性——这种化学反应比遇水的反应更剧烈,危险性更大。
(3)自燃危险性
(4)毒害性和腐蚀性。
2.分类
遇湿易燃物品可分为两个危险级别:一级遇湿易燃物品、二级遇湿易燃物品。
3.消防注意事项
(1)此类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仓库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2)库房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3)钾、钠等活泼金属绝对不允许露置在空气中,必须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4)不得与其他类化学危险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资、潮解性物资混储混运。
(5)雨雪天如无防雨设备不准作业。运输车、船必须干燥,并有良好的防雨设施。
(6)电石桶入库时,要检查容器是否完好,对未充氮的铁桶应放气。
(7)此类物品灭火时严禁用水式、酸碱、泡沫灭火剂;活泼金属火灾还不得用二氧化碳灭火。
第四节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是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化合物,对热、震动或磨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磨擦极为敏感。
1.特性
氧化剂的危险特性主要表现在8个方面:
⑴强烈的氧化性;⑵受热撞击分解性;⑶可燃性;⑷与可燃物质作用的自燃性;⑸与酸作用的分解性;⑹与水作用的分解性;⑺强氧化剂与弱氧化剂作用的分解性;⑻腐蚀毒害性。
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性:
⑴分解爆炸性;⑵易燃性;⑶伤害性。
2.分类
氧化剂一般分为两个级别:一级氧化剂、二级氧化剂。
3.消防注意事项
⑴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存混运。
⑵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根据其性质及灭火方法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存放以及分类运输。
⑶储运过程中,力求避免磨擦、撞击,防止引起爆炸。对氯酸盐、有机过氧化物等物更应特别注意。
⑷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清扫、清洗。严防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第五节毒害品和腐蚀品
一、可燃助燃毒害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变,甚至危及生命的具有可燃性或助燃性的物品。
大多数毒害品遇酸、受热分解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其中有机毒害品具有可燃性,遇明火、热源与氧化剂会着火爆炸,同时放出有毒气体。液态毒害品还易于挥发、渗漏和污染环境。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剧)、二级毒害品(有)。根据毒害品的化学组成,毒害品还可分为无机毒害品和有机毒害品两大类。根据储运中毒危险程度,将毒害品包装划分为三个类别:Ⅰ类、Ⅱ类、Ⅲ类。
毒害品的主要危险性是毒害性。毒害性则主要表现为对人体或其它动物的伤害,引起人体或其它动物中毒的主要途径是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造成人体或其它动物发生呼吸中毒、消化中毒、皮肤中毒。可燃毒害品的危险特性除了毒害性外,还具有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⑴遇湿易燃性;⑵氧化性;⑶易燃性;⑷易爆性。
二、可燃助燃的腐蚀品
可燃助燃的腐蚀品按化学性质分为三类:
1.可燃助燃的酸性腐蚀品。
2.可燃助燃的碱性腐蚀品。
3.可燃助燃其它腐蚀品。
可燃助燃的腐蚀品的危险特性:
主要内容:
在各类厂房的建筑设计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粉尘污染,包括化工制药、食品加工、冶金、铸造、碳素材料、机械加工、建材等行业,特别是在制药生产线、压片机、制粒机、混合机、配料、拌料、振筛、粉碎机、称量、套胶囊、中药前处理等制药工艺中,都要求对空气进行除尘净化。一个完整的除尘系统应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1、用排尘罩捕集工艺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
2、捕集的含尘气体在风机的作用下,沿风道输送到除尘设备中。
3、在除尘设备中将粉尘分离出来。
4、净化后的气体排至大气。
5、收集与处理分离出来的粉尘。
因此,工业建筑的除尘系统主要由排尘罩、风管、风机、除尘设备、输粉尘装置等组成。也就是说,除尘系统是由风道将排尘罩、风机、除尘设备连接起来的一个局部机械排风系统。
在制药类厂房的暖通的除尘管道设计中,所选用的除尘器主要是针对工艺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的部分除尘。根据产生粉尘的特性。一般药厂除尘设备选用均为过滤式除尘器,使用中常见的除尘器有以下几种。
1、袋式除尘器
除尘效率高,对微细粉尘效率可达99%以上。
不宜净化含有油雾、凝结水和粉尘粘结度大的含尘气体,以及有爆炸危险或带有火花的烟气。
当含尘浓度大于10g/m3时,宜增设预净化除尘器。
袋式除尘器的推荐流速见。
各种纤维的主要性能见表。
袋式除尘器是一种干式的高效除尘器,它利用多孔的袋状过滤元件的过滤作用进行除尘。由于它具有除尘效率高(对于0.1um的粉尘,效率高达98%~99%)、适应性强、使用灵活、结构简单、工作稳定、便于回收粉尘、维护简单等优点。因此,袋式除尘器在冶金、化学、陶瓷、水泥、食品等不同工业部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各种高效除尘器中,是最有竞争力的一种除尘设备。
袋式除尘器的工作原理:袋式除尘器所使用的滤料本身的网孔较大,一般为20~50um,表面起绒的滤料约为5~10um。因此,新滤袋的除尘效率只有40%左右(1um粉尘)。当含尘空气通过滤料时,由于纤维的筛滤、拦截、碰撞、扩散和静电的作用,将粉尘阻留在滤料上,形成初层。同滤料相比,多孔的初层具有更高的除尘效率。因此,袋式除尘器的过滤作用主要是依靠这个初层及以后逐渐堆积起来的粉尘层进行。随着集尘层的变厚,滤袋两侧压差变大,使除尘器的阻力损失增大,处理的气体量减小。同时,由于空气通过滤料孔隙的速度加快,使除尘效率下降。因此除尘器运行一段时间后,因此进行清灰,清除掉集尘层,但不破坏初层,以免效率下降。
2、滤筒式除尘器
滤筒亚微米级过滤,创造洁净空间
自动化离线清灰
就地收集、就地处理
方便的操作维护
适合各种独立或多个产尘点的除尘
滤筒除尘器的工作原理:风机开启后,含尘空气从尘源经由除尘罩、风管、进风口进入箱体,因气流突然扩张,流速骤然降低,大粒经粉末在其自重的作用下从含尘空气中分离而沈降至盛灰抽屉中,其余尘粒由于滤芯的筛滤、碰撞、钩挂、静电等作用被滞留于滤芯外壁,净化后的空气经风机由出口排出。
对于湿式除尘器,电除尘器也可以在药厂的除尘系统中进行应用,但是在很少应用在实际的生产中。所以对于药厂的除尘系统常见采用的就是以上两种除尘器。
除尘系统的划分:
对于药厂来说,可能会遇到对不同物质的除尘,这时就要注意对它们的划分。如在饮片类车间中就可能遇到设置区域划分的毒性饮片车间,这时就要注意将毒性饮片车间的除尘单独的做一个系统,要与其他的车间车间除尘系统划分开来。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大时,宜合为一个系统。
2.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也可合设一个系统。
3.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在设计除尘系统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尘系统的排风点不宜过多,以利各支管间阻力平衡,如排点过多,可用大断面集合管连接各支管。集合管流速不宜超过3m/s。
2.为了防止粉尘在风管内沉积,除尘系统风管尽可能要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最好大于45°,如必须水平敷设时,需设置清扫口。
3.除尘系统风道由于风速较高,通常采用圆形风道,而且直径较小。但是,为了防止风道堵塞,除尘风道的直径不宜小于下列数据;
排送细小粉尘(矿物粉尘)80mm
排送较粗粉尘(如木屑)100mm
排送粗粉尘(如刨花)130mm
排送木片150mm
4.除尘系统风管要求的水力平衡性好。对于并联管路进行水力计算,一般的通风系统要求两支管的压力损失差不超过15%,除尘系统要求两支管的压力损失差不超过10%,以保证各支管的风量达到设计要求。
5.除尘系统风管内风速的大小,出了要考虑对其系统经济性的影响外,还要考虑到风管内风速过大对设备和风道磨损加快;风速过小,又会使粉尘沉积,堵塞管道。为了防止粉尘在管道内沉积和堵塞,管内风速不能低于下表列出的最低空气流速。
除尘系统风管内最低空气流速(m/s)粉尘性质垂直管水平管粉尘性质垂直管水平管
粉状的黏土和沙1113铁和钢(屑)1923
耐火泥1417灰土、砂尘1618
重矿物粉尘1416锯屑、刨屑1214
轻矿物粉尘1214大块干木屑1415
干型砂1113干微尘810
煤灰1012染料粉尘14~1616~18
湿泥(2%以下水分)1518大块湿木屑1820
铁和钢(尘末)1315谷物粉尘1012
棉絮810麻(短纤维粉尘、杂质)812
水泥粉尘8~1218~22
在实际的运用中,除尘系统常见以下的问题:
1.尘相对较多的药厂车间设计中,由于产尘点较多,在布置时除尘管道布置过长,导致了除尘效果受到影响。所以在最初的布置时要尽量的把除尘设备间布置在靠近产尘点的地方。如果受到条件的限制,最好采用其它形式的除尘,如采用移动式除尘器,或直接采用排风系统,将产尘较少的点直接排出室外。
2.为了保障除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防止再次污染环境,应对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妥善处理。其处理原则是减少二次扬尘,保护环境和回收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生产工艺的条件,粉尘性质,回收利用的价值,以及处理粉尘量等因素,可采用就地回收,集中回收处理和集中废弃等方式。
参考文献: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洁净厂房的设计与施工》陈霖新等编著
《暖通空调》陆亚俊主编
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技术的发展,体现城市时代特征的高层建筑亦进入繁荣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矗立于现代都市之中。随之而来的高层建筑火灾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高层建筑火灾,立足于自救,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将直接影响到火灾的扑救效果。而消防水池是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中的重要设施。因此,对于如何经济、合理、科学地设计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储水量,以及什么条件、什么情况的补水才算作火灾延续时间摧消防水池的补水量等的设计变得相当敏感且责任重大。如何把好这个尺度,这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之间的一个焦点。本文中,笔者将以规范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工程的设计及消防建审工作实践,就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问题进行探讨,有些想法仍不很成熟,提出来供大家研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2条和7.3.3条对消防水池的设置及设计储水量作出了如下规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对以上规范的规定,各个地区在理解及执行上有不同的作法。在福州市,室内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均必须储存在消防水池中,原因是市自来水公司无法保证市政供水的安全性,这显然增大了消防水池的容积;在厦门市,当室外给水管网能够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只须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设计的通常做法是:从不同进水方向的两根市政给水管上引两根进水管构成室外环状供水,以保证室外供水的安全性,地下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则只考虑室内消防用水量,但不允许考虑火灾时水池的补水量;而在上海则允许部分在室外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火灾时消防用水的流量与压力的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自来水管网上吸水,而不需要再设置消防水池了。在我国其他一些地区,在室外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的情况下,也有仍然坚持要求设置消防水池并储存足够的消防用水量。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作法,每一幢高层建筑都应设有一个消防贮水池。目前许多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比较全,火灾时设计消防用水量也相当大,如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计,每幢建筑都要设不小于864m3的消防水池(这里还不包括其它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如再加上水幕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发电机房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则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将大于1000m3),消防水池一般设在地下室,也有设在室外的,贮存着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如消防水池与生活水池合用,则水池的储水量还要加上整幢大楼的生活调节水量)。城市高层建筑大部分为宾馆、饭店及公用设施等综合性建筑,水池容积的大小和位置的确定直接影响着建筑总体布局和建筑面积的合理利用,也是设计中的关键问题。针对城市用地相对紧张的情况,大部分高层建筑都是利用地下箱式基础作为贮水池,这样可以节约地上部分,也充分利用了地下室也可使用的面积。水池及水泵房设于地下室也可满足水泵自灌,有利于消防水泵及时启泵,满足消防要求。
以我省福州市在建的某幢大厦为例(建筑高度99.8米,地下三层,地上二十七层,建筑内部设有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水幕保护系统等),设计在报审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的同时也报上了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计算书,消防水池的设计储水量由以下计算得来,共1629.6m3。
1、室外消火栓:30L/S*3h(灭火延续时间)=324m3
2、室内消火栓:40L/S*3h(灭火延续时间)=432m3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0L/S*1h(灭火延续时间)=108m3
4、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两侧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0L/S*3h=324m3
5、水喷雾灭火火系统:20L/min.m2*20m2(保护面积)*0.4h(灭火延续时间)—9.6m3
6、水幕保护系统:2L/S•m*3h*20m=432m3
对于目前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笔者以为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一、投资不经济。以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工程为例,其地下室储存了2600吨的消防用水(这里边还不包括生活用水),水池占地890平方米,光造价就增加上百万元;
二、用水不卫生。消防、生活水池在设计中常采用合建水池,在理论讲有利于水质经常保持新鲜。但在实际上,由于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相差太大,如一幢高层或超高层的办公楼,它的消防用水(包括室内消火柱系统、自动喷洒系统、水幕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贮存的专用水量是生活用水量的几十倍。而一般水在贮水池中要停留好几天或更多的时间,水中的余氯已经衰竭,细菌开始繁殖。这样的水质根本无法满足钦用水的要求;
三、管理不方便。每一幢高层建筑的地下都有一个这么大的消防水池,定期的水池、管道清洗将是物业管理人员的一大负担;
四、资源太浪费。消防水池的定期换水,无意中造成水源的浪费;
五、由于设计时已将高层建筑火灾时所有的消防及水量全部考虑并储存在消防水池中,导致设计人员往往把对如何将高层建筑内部设置的熟练可靠的消防给水系统与室外其它消防水源连接的问题忽视了,导致火灾时消防水池的水一量无法供给,室外消防水源也无法及时补充进来。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一、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加强消防水源的建设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因此,做为城市的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就应当考虑到整个城市的消防水源的规划及建设,大到整个城市,小到街区、高层建筑群等的消防给水均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为城市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提供的完备的消防水源,而不应将城市的消防水源零碎地分摊给城市中的每一幢高层建筑。尤其是室外消防用水量。相反,熟练可靠的消防给水系统如专用消防用水管道等才是高层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最应当解决的问题。
二、政府应加大消防投入,加强自来水公司的责任度,保证城市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目前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一样拔地而起,如果每一幢高层建筑都因为市政自来水公司无法保证市政供水的安全性,而来增大消防水池的容积,建造一个贮水将近1000m3的消防水池来储存火灾时的消防水量,这显然是不科学、不经济的。现代化的城市,就应具有完善的城市供水设备来保障城市的安全,如我国的香港,市政供水管就可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又如在我国个别地区对室外消防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自来水管网上吸水,它只须做好回流污染的措施,就能减去了消防水池构筑物,既节省了投资,又能防止水质二次污染产生,还可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剩余水压。因此,当高层建筑的室外市政管网的流量能满足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时,应当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室外的市政管网中抽水,因为发生火灾时,前来灭火的消防车也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抽水。既然市政管网可以让消防车直接抽水,那么,也应该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何况,当城市内的某一幢建筑物发生火灾时,自来水公司应与消防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对市政供水的调度来保证着火建筑室外市政供水管的流量和压力的。当然,这关键还是需要政府加大消防投入,通过自来水公司来落实、完善市政供水管网,最终达到保证消防用水的要求。换句话说,取消每幢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池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相邻建筑、高层建筑群可以考虑合用消防贮水池。
这种作法应该说对建设方有利,为什么执行不下去,主要还是在规划以及自来水公司等部门的一些具体规定上,使得这个问题变得很不好协调。因此,在高层建筑规划建设时应加强规划功能,有关市政、自来水、消防等就应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合理地规划控制,对邻近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并对共用水池进行合理地管理。比如,同一街区上的几十幢高层、超高层建筑,每一幢都在地下层设有一个1000m3左右的消防水池,如果在旧城改造时早作规划,在街区内规划出一个或两个大型喷泉(当然这类喷泉在水量、水质及火灾时的取水均应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既节省了投资,又保证消防水源,同时在城市中增添了一道亮丽的生活景观。又如对邻近的两幢高层建筑则可分别设500m3消防水池,将两个水池连通,中间用阀门分隔,平时便于管理,互不干扰,消防时打开阀门,合并使用。
四、设计单位应科学、合理地进行消防水量的设计计算。
高层建筑投资规模大,建筑使用功能复杂,使得对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防火安全的设计。我国如今经济还不发达,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当中既要考虑到控火及灭火的安全性,又要考虑到投资的合理性。因此,设计人员在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上应进一步明确的一点是高层建筑内部最大可能同时动作的消防灭火系统并不一定是大楼内所有的灭火系统全部动作。退一步说,因为系统功能不同,即使全部动作。也还是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所以设计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应结合概率进行科学的测算评估。而目前许多消防水池储水量的设计基本上是高层建筑内所配置的灭火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这明显是不科学的。另外,设计还应充分考虑火灾时消防水池正常补水的几种可能,如正常的市政供水管网的补水,屋顶高位水箱游泳池及甚至空调冷凝水、循环冷却水池内的水(在能保证不被动用的前提下)均可在利用之列。
五、增设高层建筑的进水旁通管,从市政给水管引入旁通管加大火灾时消防用水的补水量。
当城市内的某一幢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该允许周围建筑物的水压降低。这种作法便是在高层建筑从市政给水管接入的进水管上另外加设旁通阀,使得火灾时,打开旁通阀,市政给水管就能最大可能地给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管补充消防水量。目前,这种作法已经在福州地区推广,但因其高昂的费用问题仍使开发商望而却步。
六、消防水池储水量的大小,与高层建筑所处位置、周围的消防水源分布情况及消防中队的位置有关。
对高层建筑而言,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立足于自救,且以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为主,因此,消防水池应保证的是室内消防用水,室外消防用水除城市边缘市政管网不足的外,在市区中心的高层建筑建议可以不储存室外消防水。加之离消防中队比较近,火灾能得到及时控制,因而储水量可适当减少。相反,对于位于城市边缘的高层建筑,如其四周的市政给水管尚未成环状的情况下,消防水量就应严格按规范设计。
七、建议《高规》根据高层建筑的不同类别及实际情况对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给予修改。
因为消防用水量是根据火场用水量统计资料、消防供水能力和保证高层建筑的基本安全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消防装备先进程度、灭火作战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对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加上建筑设计人员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经验也不断丰富,因此,是否需要将每幢高层建筑的灭火延续时间都确定为3个小时,笔者以为值得探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3条中对火灾延续时间的分类应只是一种参考,更重要的是应从实际建筑物内部燃烧物的种类、火灾荷载及发生火灾、火灾蔓延的可能性、火灾扑救的难易程度、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完备及先进、自动化程度,加上使用人员的素质、熟悉程度及建筑功能、性质、物业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权衡考虑。有些场所虽然重要,比如高规一类的科研楼,如果只是对一些非燃的丁类物品戍类物品进行研究,建筑内燃烧物数量不多,火灾的机率不大,即使火灾,也不可能发生大面积蔓延,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可以将火灾延续时间减小,而不是3个小时,建议规范对此作出修改。
以上观点,纯属抛砖引玉。希望能从保证城市消防供水安全,降低高层建筑工程造价及方便管理,减少水资源的浪费,最终达到经济、合理地设计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储水量为同行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一、未成年人房产的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负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房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保存行为,即为防止和避免房屋的毁损、灭失或其权利的丧失、限制等为目的,而采取措施维持房屋的现状,典型的保存行为是房屋维修、加固行为。其二是改良行为,即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前提下,为增加房屋的经济价值或经济效益,提高房屋居住的舒适性、安全性和美观性,而对房屋进行加工、整理、装饰、装潢、美化等;其三是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前提下,对房屋的直接利用,比如居住、出租、提供给第三人居住等。
监护人基于监护权,有权占有并管理未成年人房产,作为监护职责的应有之义,对未成年人房产进行管理和保护也是监护人应尽之义务。在未成年人房产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占或妨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既可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身份,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请求第三人返还房屋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对被监护人所有的房产拥有财产管理权而请求排除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重新将房屋置于自己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监护人管理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像管理自己所有的房产那样去管理未成年人房产,不得侵害或妨害未成年人房产;当未成年人房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救济,排除侵害,使未成年人的所有权回复圆满状态,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利益受损的,应对未成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的行为从根本上危及到未成年人的房屋所有权时,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二、未成年人房产的用益
用益权是指在不毁坏未成年人房产的实体情况下,使用该房屋并收取孶息的权利。按照一般观点,未成年人房产的用益权由监护人享有,如此,可以弥补监护人保护、教育未成年人以及对未成年人房产进行保存行为、改良行为以及其他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法国民法等都规定了亲权人依其亲权对未成年人财产有用益权。按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均系监护人之法定职责。监护人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必然需要支出相关费用,在未成年人房产有收益的情况下,该费用可先由该收益充抵,如该收益所得收入尚不够充抵履行监护职责所需支出的,剩余部分应由监护人支付。如果该收益所得收入充抵履行监护职责所需支出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归监护人所有,以利于合理平衡监护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增进良好和谐的监护关系。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国外也有立法例否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收益充抵履行监护职责所需费用后剩余部分享有所有权,而是认为收益剩余应归属于未成年人所有,比如德国民法第1649条、瑞士民法第319条。
三、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国外有法律规定,监护人代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应得到专门机构的批准并受其监督。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非依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未成年人赠与;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义开始的新的经营事务、拒绝遗产或遗赠、对债权和有价证券的处分、订立合同和实施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经家庭法院批准才可实施。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则笼统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至于由谁来衡量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现行法律法规语焉不详,缺乏一个中立的、统一的、权威的机构来评判监护人的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实践中,对于动产的处分基本没有有效的限制和监督措施;对于不动产的处分,往往由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来充当裁判者的角色。
一般而言,权属登记机关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时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监护人承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二是,学校、医院、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证明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确需大笔费用;三是,公证机关对监护人的处分行为以及监护资格进行公证;四是,进行公告。当然各地具体做法存有差异。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时,应由有关单位或团体出具关于监护人资格和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证明;所有同一顺序监护人应书面承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及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受理后还需要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武汉市规定,未成年人房产若需要转移或抵押登记时,监护人应办理公证手续并承诺对其被监护人房产转移、抵押后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规定,权利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转让房产的,应提交监护公证书及所有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宁波市规定:“转让被监护人的房产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房地产转让目的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正当利益,并有书面申请和当地街道办事处证明;(二)监护人须提供自己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公证文书和房地产权属证件”。
笔者认为,由权属登记机关来判断某一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未尽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加大了登记机关的被诉风险和潜在的赔偿责任,由此导致了个别地方登记机关为了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而拒绝对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行为进行登记。
其次,我国现行的登记体制,决定了登记机关有限的审查力度不足以履行实质性审查职能。
其三,超越了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移进行登记,审查的范围包括物权行为的真实性以及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行为的真实性,而判断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属于引起债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其四,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求监护人提供学校、医院、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但上述部门认为自己无此义务而拒绝出具———事实上,上述部门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格做出处分房产是否出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判断。退一步,即使这些部门出具了证明,其内容大多限于一个事实,既为了未成年人利益需要支付大笔费用,只能证明处分行为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该处分行为的必要性,因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此费用。换言之,监护人即使获得了上述证明也不意味着该处分行为是必须的和必要的,权属登记机关还面临一座绕不过去的山——需要履行事实上不能的实质审查职责。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就是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以下案例:
案例:1996年9月8日,王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商场营业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1996年9月10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元”。王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受到周围营业员的一致称赞。1997年6月5日商场又从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40名。6月7日,商场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20名女营业员,王某接到了商场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下午,王某到商场质问,人事部负责人出示1996年9月招用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营业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王某身高只有162厘米,自然不符合该条规定。但当时商场开业在即,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王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笔试和面试时表现都非常出色,商场决定招王某为营业员。但现在商场已招到足够多符合条件的营业员,故要解聘王某。王某不服,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对原合同和商场当时的招工条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通常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期限,但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本案中的被诉人与申诉人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的长短,最多只能认为是6个月。而王某实际上已经工作了9个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为王某的试用期在3月10日已届满,该商场在6月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查明该商场招聘录用的女营业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是600元/月。申诉人表示同意放弃对被诉人的违约赔偿。据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1)商场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旅行;(2)商场补发王某工资差额,3个月共计600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约定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我国《劳动法》表明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劳动合同法草案》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对试用期规定的更短,《草案》第12条:“非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问题在于王某和商场虽然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到底有多长。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纠纷,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会为试用期的长短发生争执。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这类争议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确认视同没有规定试用期,二是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通常不能因为试用期期限约定不明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因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劳资争议仲裁庭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因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达到了保护王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以使劳动合同合法、有效。(1)试用期的约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强迫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2)约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而不应在合同已签订后再重新单方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再要求约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单方进行。
产生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如下案例:
1996年4月,某市钢铁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1992年8月,钢铁厂与张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1月,钢铁厂拟进口新的生产设备,打算派张某等3人出国培训。在和张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15年,张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张某等人于1995年2月出国培训。1995年8月,张某等人完成培训回厂工作。因为张某在培训期间刻苦钻研、虚心好学,全面掌握了新设备、新技术的操作技巧,回厂后被任命为总工,主管全厂的生产工作。在外方技术人员和张某等人的努力下,新设备于1995年9月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进入试产阶段。就在试产的关键阶段,张某却于10月6日将一份辞职报告留在自己办公桌上,第二天开始即不到厂工作。经厂方多方寻找,直到12月初才得知张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的副总。厂方多次与张某联系,要求其回厂工作。张某拒绝回厂。厂方无奈,要求张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张某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张某离职给钢铁厂造成的80万元损失。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只答应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钢铁厂遂于1996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向钢铁厂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及20万损失赔偿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钢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钢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钢铁厂为张某出国培训支付了8万元费用,张某突然离职后,致使钢铁厂新引进设备停产两个半月,造成损失76万元;张某所在外企在明知张某尚未与钢铁厂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招用张某,这是一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如下:(1)解除张某与钢铁厂的劳动合同关系;(2)张某赔偿钢铁厂支付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损失2万元,共计10万元;(3)张某所在外企赔偿钢铁厂损失74万元;(4)诉讼费由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全部承担。
评析:人民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1)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张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张某在出国培训回厂后不久即擅自离职,不仅造成了钢铁厂8万元培训费用的损失,而且直接造成了钢铁厂新设备停产两个半月,损失76万元的后果。对此损失,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3)张某所在外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据有关规定,新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70%.本案中的外企明知张某与钢铁厂尚未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即招聘张某担任副总,对这种违法行为该外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该外企赔偿水泥厂76万元损失是合理的。
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有:
1.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马上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3.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一)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改变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的制定出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3.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充分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定工会的代表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的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抗衡机制
4.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备案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针对劳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与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使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四、当事人双方必须信守劳动合同,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参考资料:
1.《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
1.1仓储系统的布局设计
仓储系统是以三大运输干线为主要干线,分别为铁路、公路和大型船舶。在区域内送货,区域是送货的主要地区,其他为副中心地区,这就形成了一个扭曲的布局系统模式,这就避免了复杂混乱的局面。枢纽就是一个配送中心,只不过这个配送中心的基地是个仓库。它还需要对配送中线的选址进行规划、仓储系统内的设施设备也要进行安排,同时也要设计规划区域。这些是仓储系统布局设计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无论在物流建筑的设计上,物流设置设施的配置上,还是物流供应链的设计上,都必须要有专业的技术。因为它对物流程序的运作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说,仓储储藏不仅仅是布局中的顶层设计,更是供应链设计的核心部分。
1.2库存控制
要想确定仓库商业模式,就需要在控制库存的时候,以仓储系统的布局设计为依据对本仓库的管理目标和管理系统模式进行确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确定好仓库的商业模式。第一,将控制目标定位在服务质量和运营成本上,在企业商业模式中,让库存控制在一定量,避免过多或者过少的现象出现。第二,服务质量、运营成本、计费系统、客户关系管理将会成为控制目标,如果将独立核算的利润中心作为供应链的一个执行环节,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第三,要指定一个控制目标,控制目标包括服务质量、运营成本、计费系统、客户关系管理,并且将立核算的利润中心作为供应链的一个执行环节,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企业的盈利会更多。第四,物流仓储管理中库存控制有执行、反馈和分析这三个功能。因此,相对于供应链的整体来说,它处于后端位置。
1.3仓储作业操作
仓储作业操作的传统作业流程包括进仓、盘点、账务处理、出仓等,因而说,它是整个仓储管理中的基础部分。在第三方物流的仓储管理中,是以仓库管理系统为中心来进行主导管理。仓储管理系统的仓储作业操作是信息化的,这是它与其他管理软件的不同之处,因而,它的这个特点对库存控制和信息集成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3.1进仓作业流程
首先是进行接单审单,然后开始检查车辆,再把车上的货物卸载下来,验收货品,验收成功后系统指导的进行上架,并对货品进行贴标签扫描,单据处理之后最后入账确认。
1.3.2盘点作业流程
首先是制订盘点计划,然后盘点食物,对实物和标签进行核对,盘点表与系统账务进行复核,最后计算库存准确率。
1.3.3出仓作业流程
首先是接单审单,然后把货品系统分配,分拣备货,发货,复核交接,单据处理,最后销账确认。
1.3.4账务处理
实时记录和检查每次进出库作业、质量状态、数量的改变;同时,对货品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备份相关凭证,这是进行账务处理的主要目的。
2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管理的发展趋势
2.1信息技术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管理的密切结合
随着我国物流技术的发展,第三方物流也逐渐壮大,它对于提高物资运输流通速度、节省仓库储存成本有极为重要的作用。WMS是集员工、流程和环境于一体的系统集合体,是由一系列计划模块有机组合并产生相应预期结果的系统,国内与国外相比,在WMS的运用上还有差距,在国外,WMS功能的强大和专业性通过实践的充分证明,在国内仅仅是在初级模块中WMS得到了广泛运用。仓储管理必须通过WMS作为工具来开展一些充足的辅工作,对于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这是必要的。要对自己自动存储货物、补充货物、RFID、企业产出的情况报表、库存控制指标等的运用进行重新排列组合,这样才能让企业的仓库管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要想灵活运用这些技术,就需要在管理中有成熟的理念支持才可行。
2.2贴身个性化行业化服务意识
如食品饮料、服装、化工、IT、电信和汽车这些行业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最为关注的焦点行业。支撑物流行业现阶段生存发展的支柱力量是行业发展速度比较低的传统行业,据调查显示,物流行业中比较大型的企业非常重视传统行业的物流需求,因为处理好这些物流需求,可以提高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管理要在熟悉客户企业、物流活动发展规律、具有物流系统开发和创新能力的条件下给客户提供有利于物流合理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在熟悉并且清楚的了解客户需求之后,结合自身行业的特点,分析归纳行业的要求,为客户指定贴身计划。让每个企业客户都有一个符合自身的计划去实行,改变了过去第三方物流企业被动接受指令的情况。
2.3人才的战略型、管理型、技能型
要想让现代物流能够有一套良好的物流服务体系,就要求提供物流实施的计划、对整体系统进行设计并且要加强物流的管理。不断与整体物流的成熟发展相联系,要想让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就要求企业中有物流方面的高素质人才。从理论方面讲,可以将仓储管理的高素质人才分为上三种:第一种是战略类型的物流人才,第二种是有管理能力的物流人才,第三种是有技术的物流人才。当然,这三者兼备在一起的人才才是企业最需要的。我国在近些年也很重视培养这方面人才,在不少大学设置了这一门课程,这类人才在学校中学到了很多物流管理方面的知识,再经过后来在工作中不断汲取经验和在企业的培训课程中也学到不少专业知识,这都是培养物流人才的途径。
(1)不管是什么结构的建筑,几乎都存在抹灰开裂的现象,大部分是因为温度变化引起的,仅仅是轻重程度的不同而已。
(2)抹灰表面龟裂,裂缝多而无规律,裂缝较细但面积较大,严重的引起墙面空鼓,若要返工成本较大。
(3)在框架结构中,填充墙体与梁柱接触面间容易出现水平和垂直裂缝,这些裂缝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加以预防,裂缝一旦出现就很难补救。
(4)墙体使用新型材料尤其是大块板型材料,例如GRC墙板、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心板(俗称得乐板、舒乐板等),不同板块之间经常出现规则的竖向裂缝。
(5)在门、窗洞口出现形状为“八”字形的裂缝,裂缝沿约45°方向开裂,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均有发生,而砖混结构多发生于顶层两端的房间,而且裂缝一般较宽,这种裂缝不仅仅是抹灰的开裂,而是砌体的开裂,出现后有时伴有渗漏现象,危害较大,一般是由于温度变化引起的,是较为典型的温度裂缝,较难处理和避免。
2、裂缝对建筑的影响及社会影响分析
2.1对建筑物的影响分析:通常情况下,这些裂缝不会危及到结构的安全,危害性较小,但对建筑物将产生下列影响:
(1)贯穿墙体的裂缝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及抗震性能,尤其以砖混结构的建筑为甚。
(2)发生于外墙的裂缝,当开裂较为严重时,往往造成墙面的渗漏并且给内装饰带来污染和损伤,影响表观和使用。
(3)当裂缝尤其是温度裂缝到达一定程度时,会造成窗口变形,影响正常的使用。
(4)外抹灰开裂后,不仅影响外观和使用寿命,一旦外抹灰进水,冬季冻胀致使外抹灰层脱落,将影响到周围行人的安全。
裂缝,尤其是非结构裂缝,例如发生于内外墙体抹灰上的龟裂、水平裂缝、沿柱的竖直裂缝、不同材料间的裂缝等是在建筑中经常发生的一种通病,出现这种裂缝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技术上的不成熟、材料本身的缺陷、温度的变化、设计以及施工等因素的影响。本文结合我多年来的施工经验以及相关的理论,对减少这类裂缝的技术措施作进一步的探讨,部分技术措施已用于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1)影响观感:墙体的裂缝对人的观感影响很大,给人的感觉造成较大冲击,使人感到极不舒服,影响情绪,同时给工程的交工带来极大麻烦。
(2)不安全感:尽管这些裂缝一般不会危及到结构安全,但是由于多数人对结构情况不了解,而担心是否安全,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同时外墙抹灰层的开裂脱落也的确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因此对用户的解释工作甚难做好。
(3)影响使用:裂缝严重时将会造成渗漏、门窗变形等,不仅影响到使用,而且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3、原因分析及技术措施
3.1墙面抹灰龟裂墙面抹灰完成后有时墙面会出现大面积细而密的呈龟裂状的裂纹,这种裂纹细而深度浅时危害不大,可不做处理,但开裂较深而形成裂缝时往往伴随着空鼓、脱落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大面积空鼓、脱落,唯一的办法是返工重做,但返工重做部分就象在墙面打了一块“补丁”,很难恢复原貌,易在返工面周围出现收缩裂缝,返工的效果既不经济也不美观,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抹灰砂浆配比不合适,水泥用量过大致使水化热大,干缩严重从而造成龟裂。
(2)基层处理不干净或处理不当,从而导致抹灰砂浆失水过快而引发龟裂的发生。
(3)基层表面平整度达不到要求,尤其是垂直度超标,造成抹灰层厚薄不均或抹灰层过厚,从而造成表面龟裂的发生,这也是引发龟裂现象较常出现的原因之一。
(4)中高级抹灰应该分层施工,有时施工时为了赶进度或为了省工图方便,从而抹灰基层、中层、面层分层不当,分层厚度不当,压不密实,从而引发龟裂。
(5)与施工环境有关,抹灰环境通风良好而且干燥,通常又疏于养护致使砂浆失水较快从而导致严重龟裂,这是龟裂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6)为了使抹灰尽快成活或使表面当时美观便于交活,有时操作人员在表层抹光后或压光同时外罩一层纯水膏,这层水泥膏风干后薄而脆,不仅引发表面的龟裂而且最易受益匪浅,是应该坚决予以杜绝的。
(7)填充墙体使用新型材料如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心板,这种板材几乎没有吸水性,当疏于养护时导致抹灰砂浆失水迅速而发生龟裂现象。
(8)用户急于入住新楼,盲目要求加快施工速度,入住后使用不当也可能引发龟裂现象。
以上是导致龟裂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处理这种裂缝应该侧重于“防”而非“治”,即防患于未然,如处理得当,施工方法科学合理,这种裂缝是完全可以杜绝的。分析出原因之后,预防的方法便不难找出:
1、严格按配比拌制砂浆,尤其要控制水泥用量,水的用量也要控制,拌制砂浆前要进行试配,使砂浆的和易性与保水性达到最佳。搅制设备要用专用的砂浆搅拌机,杜绝使用混凝土搅拌机(滚筒式)拌制砂浆。
2、抹灰的基层要处理,方法得当。对于砖砌体来讲,一定要提前1-2天用清水浇透,至表面出现水光,然后阴干,手摸时有潮湿感时再进行抹灰。加气混凝土砌块与粉煤灰砌块则不需用水浇透,只要在砌体上适当浇水,然后阴干半天左右再进行抹灰。
3、在砌体施工时要严把砌体施工质量关,控制好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尤其要控制好砌体的垂直度,这样便能有效控制抹灰的厚度,杜绝出现抹灰厚度不均匀,这样可以大大减少龟裂情况的发生。
4、抹灰应分层进行,严格控制抹灰的总厚度和分层的厚度,中级抹灰平均总厚度宜控制在20mm内,高级抹灰宜控制在25mm内,外墙抹灰宜控制在20mm内。分层应该合理,一般情况下中级抹灰分工层较为合理。无论混合砂浆还是水泥砂浆,厚度以13mm为宜,面层5mm为宜,抹完底子灰后待六至七成干,表面发白,手压有坚实感,但能留下手纹时即可进行面层抹灰。
5、抹灰的施工环境对于裂缝的出现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如果环境干燥而且通风良好且又疏于养护时则最易出现龟裂,因此抹灰应该营造一个比较潮湿的环境。在高温干燥的气候条件下施工应该将门窗敞口进行封闭,必要时在地面上定期适量浇水,或定期在抹灰表面(八成干后)喷雾,天气异常酷热时,最好用薄膜将抹灰面封死进行养护,效果较为理想。对于象GRC板、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心板这种吸水较差的新型建材,则在施工抹灰前宜在基层刷一道界面剂,成活后喷雾或封闭进行养护,否则极易出现龟裂现象。
6、用户使用不当也是出现干裂的原因之一,我施工的一栋办公楼,业主急于元旦入住而盲目催工期,入住后将空调温度调至最高,结果在一周内寺面出现了较多的龟裂现象,所以在施工中我们不应强调工期的提前,应该按照合理的工期计划有组织的进行施工,大幅度的缩短工期是不宜提倡的。
综上所述,龟裂是在施工中经常出现的通病之一。这种裂缝对于美观影响最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应该非常注意,只要我们在施工中严格按规范施工,提前预防,这各裂缝是可以避免的。
3.2不同材料间裂缝的防治在长期的施工实践中我发现在不同建筑材料间极易出现规则的裂缝,尤其是框架结构的工程在框架与填充墙之间这种裂缝经常出现。尤其是近几年国家对新型建材的大力推广,许多新型建材层出不穷,如果对这些建材的特点把握不准,技术措施使用不当,那么这种裂缝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目前在东营地区最常用的填充墙材料是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砌块、GRC墙板以及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心板。
这种裂缝的特点是沿与梁柱触面之间出现,裂缝较宽而深,并且对称出现,伴随这种裂缝的出现,如果梁宽大于墙体宽度则在梁底最易出现空鼓现象,严重时可引起梁底抹灰局部的脱落,很难全面预防。对于板块式拼装的填充材料在不同的板块之间也往往出现竖向裂缝。对于这种裂缝出现人们往往采取在裂缝表面粘贴韧性材料,如牛皮纸、绷带等方法,由于这种方法成本低廉、施工简单而往往被大量采用,但这种方法治标不治本,在表面喷漆之后粘贴的韧性材料无法遮盖若隐若现,与周围墙面差别明显,影响美观而且这种方法也无法长期掩盖裂缝,因此是不可取的。
3.2.1裂缝出现的原因:
1、对材料的性能和特点把握不准或很难把握。如加气混凝土砌块吸水后膨胀较大,失水后何种缩小,导致这种裂缝出现。
2、施工原因:组砌不合理,砂浆的饱满度小于85%,或者由于拉结钢筋漏放甚至不放,浇水过多,施工一次砌体高度过大,砂浆标号低,都可导致裂缝的频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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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原因。
4、温度的影响:由于各种材料之间的膨胀系数的差别,必然引起结构热胀冷缩及内外胀缩不一致的变形,因此也必然会将抹灰拉裂。
3.2.2预防措施
1、对于加气混凝土和粉煤灰砌块而言出釜时含水率较高,以后砌块会因逐渐干燥造成体积的不稳定,因此对于这种类型的建材我们应该提前组织材料入场,杜绝边进料边砌筑的施工方法,材料入场后不要随意堆放,堆放时底部应垫起并防潮,雨天还要覆盖以防吸水过大而引起体积的膨胀。
2、砌块在组砌时不应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和减少工序,将填充墙一次性砌至梁底,用砂浆塞实数值下缝隙后即进行墙面抹灰。这种施工方法不仅加大了砌体自重,不便施工,而且会使砌体失水体积收缩而出现水平及垂直裂缝。要消除砌块体积收缩产生的裂缝,应降低砌筑时砌块的含水率,施工时砌块的含水率控制在15%以下,严禁提前大量的浇水,要在砌筑之前适量浇水,这样既保证砂浆有良好的硬化条件,又可使砌体不致含水率过高。填充墙施工至接近梁底时要保留小于一皮砌块高度的空隙,使砌体充分的收缩变形,抹灰前1-2天用侧砖或立砖斜砌顶紧。
3、在组砌砌块时,施工人员往往只注意水平缝砂浆的饱满度而忽视立缝砂浆的饱满度,尤其是柱与砌块之间的砂浆不饱满,饱满的立缝能阻止砌体变形,减缓裂缝的出现。
4、粉煤灰砌块分有底和无底两种,在选择砌块时要尽量选择有底的砌块,无底的砌块不仅施工不方便,而且砂浆很容易漏入洞中,不仅而且增加墙体自重,而且这种砌块由于缺乏底的约束变形较大,裂缝更易出现,更主要的是这种砌块大大削弱了拉结筋的作用,极易诱发沿柱垂直裂缝的出现。
5、1m长0.5m一道的拉结筋虽能减少竖向裂缝的出现,但效果不是很理想,由于多方面的因素,裂缝还是时有发生。根据我的实践,最好在砌体中加设二至三道通长钢筋(φ8)并设现浇带,这样对墙体形成有效约束,可大大减少竖向裂缝的发生。
6、砌体的胀缩,不同的部位是不相同的。往往是两头大而中间小,因此在柱梁与砌块接触的部位易出现裂缝,因此在抹灰前宜在框架与砌体接触面上设置双层钢丝网片,如图所示:钢丝网片以丝径较细强度较高而孔径小的为最佳,这种方法对于GRC墙板及GRC墙板之间裂缝的出现同样行之有效。
7、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心板具有轻质、防潮、防火、隔音和保温等特点,用它代替传统的粘土砖、加气混凝土等材料可以大大减轻建筑物自重,从而大幅度减少基础部分的材料和资金投入,是近年来广泛被采用的新型建材,但是这种材料的抹灰易在墙体和拼缝之间出现裂缝,出现裂缝的原因在于板材现场堆放不合理,造成板面翘曲,上墙后用力支顶找平使墙体预先受力,忽视相邻板块间的拼缝处理而使两块板材之间无法形成一个整体而造成的。而且由于板材吸水率差很容易造成抹灰过快,造成裂缝。因此在施工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设计要求预先进行排板,板块力求大小均匀,拼缝要尽量减少。
(2)板材的运输堆放非常重要,运输时板材要尽量放平而且要减少振动,进场后则要立排堆放,直立搬运,防止板面变形。
(3)板与柱梁接触处除用与板材钢丝网架同质、同径、同间距的钢丝网带连接以外,同时在板缝两侧用22号铁丝将宽度为300mm的与板外层的钢丝网架同质同径同间距的钢丝网带骑缝绑扎在钢丝网架上。
(4)采用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心板时,内墙抹灰宜采用水泥:石粉:砂=1:1:3的混合砂浆抹灰,抹灰前板材表面要涂刷界面剂,抹灰一定分层施工而且抹灰完成后一定浇水养护以防砂浆失水过快。
3.3在长期的施工中我发现还有一种裂缝比较难以防止,那就是在门窗洞口上边沿沿45°开裂的“八”字形裂缝,这种裂缝在框架结构与砖混结构中均有发生。这种裂缝在框架结构中较轻而在砖混结构的房屋中较为严重,裂缝发生的普通规律是房屋的顶层两个端户最为严重,向中间和向下依次减轻,裂缝最宽可达1.5-2.0mm,而且窗口越多越大,裂缝也越多越明显。
3.3.1原因分析:(1)温度变化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年四季的温度的变化,炎热的夏天与寒冷的冬天的温度差可达40-50℃,另一种是室内外温度的差异,夏天太阳直射屋面,而室内温度相对较低,温差可达15-20℃;而在冬天,由于室内采暖,其内外温差可达30℃以上。
(2)由于钢筋砼的线膨胀系数为1.0×10-5/℃,普通砖砌体膨胀系数为0.5×10-5/℃,在相同的温度下,钢筋混凝土的伸缩值要比砖砌体大一倍左右,故在混合结构中,当温度变化时钢筋砼屋盖、楼盖与砖砌体伸缩不一。
二滩水电站位于四川省境内的雅砻江干流上。电站共装设6台550MW的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总容量3300MW。是川渝电网最大的调峰、调频、调压及事故备用主力电厂。并担任调频调峰任务。电站首台机组于1998年8月18日正式并网运行,1999年12月6台机组全部投入使用,2000年上半年工程全部竣工。
二滩水电站水轮机尾水管为高窄型尾水管,分为锥管和肘管两部分。尾水锥管材质为525mmQ235-B钢板。尾水管锥管段进口直径为φ5964mm,出口φ7439mm,高8350mm,进口不设配割段。进口段500mm范围内采用625mm厚不锈钢板1Cr18Ni9Ti以增强转轮出口部位尾水管的抗空化能力。尾水管中上部设有800×1000mm?的进人门,门下设有铝合金检修平台。尾水管不论是锥管还是肘管上都只设有环向筋板,无纵向筋板。
2012年6月25日,巡检中发现3号机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混凝土和钢衬之间漏水较大(见图1、图2)。根据以往类似情况的经验和现场情况分析,产生漏水的原因为3号水轮机尾水锥管出现了裂纹。
裂纹原因分析
尾水锥管裂纹统计
二滩水电站六台机组自1998年投产运行至今,已发生过12起(不含本次)尾水锥管裂纹,其中3号机组共出现过6起(不含本次)尾水锥管裂纹,其他机组共出现过6起尾水锥管裂纹,详见尾水锥管裂纹统计表(表1)。其中3号机尾水锥管2011年10月4日D修与2011年12月28日C修发现的裂纹长度和位置如图3所示。
裂纹统计分析及裂纹处理
未出现裂纹的机组:根据统计结果,二滩水电站六台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仅1号机组未出现尾水锥管裂纹。
出现1次裂纹的机组:根据统计结果,二滩水电站4号机组和6号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尾水锥管均只出现1次裂纹。其中,4号机组裂纹是在2012年4月机组C修期间用超声波探伤发现的内部裂纹。2006年12月6号机组C修期间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经处理后至今未再出现裂纹(运行了5年半时间)。根据对4号机组和其他机组的探伤检查说明,机组尾水锥管裂纹是随着机组运行时间的增加而不断发展的,以前未出现裂纹的机组也逐渐开始出现裂纹。
出现2次裂纹的机组:二滩水电站2号机组和5号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尾水锥管均出现2次裂纹。2号机组2007年12月机组C修期间,第一次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2011年4月机组D修,第二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两条),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4个月。5号机组2002年2月机组C修期间,第一次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2005年5月机组C修期间,第二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3个月。5号机组尾水锥管第二次裂纹处理后运行至今已满7年,未出现裂纹。
多次出现裂纹的机组:3号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尾水锥管共出现6次裂纹(不含本次)。2002年1月机组C修期间,第一次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两条);2005年4月3号机组D修期间,确认其尾水锥管第二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3个月;2006年3月机组C修期间,第三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11个月:2008年2月机组C修期间,第四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1年11个月;2011年10月3号机组D修期间,第五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10个月;2011年12月3号机组C修期间,第六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这次裂纹是扩大尾水锥管探伤范围时用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裂纹位于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距尾水锥管上部50mm、距尾水锥管表面19mm处(尾水锥管钢板厚度为25mm),长度为45mm。根据统计可知,3号机组尾水锥管共出现过7条裂纹,其中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2条,正上方4条,右上方1条。
尾水锥管裂纹统计及裂纹的处理
二滩水电站六台机组自投产以来,尾水锥管共出现过14条裂纹(不含本次),所有裂纹均出现在尾水管进人门上方(左上方5条,正上方6条,右上方3条)。
对于尾水锥管出现的裂纹,均按照二滩电站《尾水锥管裂纹处理工艺》要求对裂纹进行补焊处理,然后对脱空段进行灌浆处理。
尾水锥管裂纹的预防及检查
以往每年每台次机组检修时,都会对尾水锥管进行探伤检查,重点检查尾水检修平台以上部位,对尾水锥管所有焊缝均进行渗透探伤检查。由于尾水管进入门上部为裂纹频发部位,所以,还要对尾水管进“门上部、尾水管进入门左右两侧3m以内范围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以确认该区域尾水锥管无内部缺陷。
2011年间,因“2号机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漏水”、“3号水轮机尾水管进“门上部左侧漏水”缺陷,对2号、3号机进行D修,确认漏水均因尾水锥管出现裂纹所致。于是,2011~2012年度C修期间,除对各台机组尾水检修平台上部尾水锥管所有焊缝进行渗透探伤检查外,对尾水管进“门上部整圈尾水锥管均进行了超声波探伤检查。
机组检修期间,对尾水检修平台以上部位的尾水锥管进行脱空检查,对单块脱空面积达0.5m2及以上的区域进行钻孔灌浆处理。机组检修中,对发现的尾水锥管裂纹及缺陷均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尾水锥管探伤检查及尾水锥管脱空检查处理对尾水锥管裂纹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原因分析
安装方面的原因分析。由于二滩电站六台机组分别由不同厂家制造、安装,不同机组尾水管的材质、施工焊接质量、混凝土灌注情况等必然存在差异,在相似运行工况下出现裂纹的概率也就不同。相比其它机组,3号机尾水锥管出现裂纹次数最多,其第一次出现裂纹的时间最早且距机组投运时间较短,说明3号机尾水锥管可能存在某些先天的薄弱因素。
经过观察,部分机组在运行过程中尾水管进人门处一直十分干燥,而另一部分机组在运行过程中尾水管进入门混凝土和钢衬之间经常有水流出,2号、3号机组尤其明显,进一步检查时某些机组尾水锥管却未发现裂纹,这些现象说明尾水锥管钢板和混凝土之间存在微小间隙。由于该微小间隙的存在,使得原设计的锥管钢板和混凝土联合受力结构改变成锥管钢板单独受力结构,增大了锥管裂纹发生的可能。
运行方面的原因分析。二滩水电站是所在电网中的大型骨干电厂,担任系统的调峰调频任务,机组负荷调整频繁,常在非最优工况的低负荷区运行。负荷调整时的过渡过程、低负荷工况下尾水管中的涡流、涡带都将引起尾水压力脉动增加。尾水管进人门及其周边区域处于涡带的旋转压力场区,且其结构上无混凝土支撑,在尾水压力脉动作用下,该金属结构振动加剧,尾水锥管疲劳破坏作用就更加显著,易导致尾水锥管管壁开裂、出现漏水,泄漏的水不断的将尾水管撞击磨损的混凝土浆带出,随着漏水量增加,混凝土侵蚀加剧,当尾水锥管管壁与混凝土之间的间隙越来越大时,尾水锥管管壁振幅加大,导致锥管管壁钢板疲劳加剧、裂纹恶化,进入恶性循环。
裂纹处理工艺及灌浆孔处理工艺分析
二滩水电站尾水锥管裂纹均按照《二滩水力发电厂尾水锥管裂纹处理工艺》处理,其中6号机和5号机尾水锥管自裂纹处理后投运至今已长达5年半和7年时间,状态稳定,均未再出现裂纹,由此证明我厂尾水锥管裂纹处理工艺满足尾水锥管裂纹处理要求。但是,当尾水锥管出现穿透性裂纹时,由于位置的限制,只能采用单面焊、双面成型的方法进行补焊处理,必然导致混凝土侧2~3mm的钢材强度无法完全恢复至原有强度。由于尾水锥管钢板厚度只有25mm,当尾水锥管同一区域反复出现穿透性裂纹后,这一区域的钢板可能会由于反复补焊导致强度减弱。
机组检修期间,还会对尾水检修平台以上部位的尾水锥管进行脱空检查,对单块脱空面积达0.5m2及以上的区域进行钻孔灌浆处理。尾水锥管灌浆处理首先要在脱空部位钻灌浆孔,孔径为12mm。然后注入水泥浆,灌浆完毕且脱空处的浆液充分凝固后对灌浆孔进行补焊封堵。由于灌浆孔是通孔,在补焊封堵时打底的过程中焊条的高温会造成混凝土飞溅,从而导致焊肉中夹渣,影响补焊效果。2012年检修中对这一工艺进行了改进,在灌浆孔底部先放入一个φ11mm厚3mm的不锈钢块,然后再进行补焊。这样虽然可以避免混凝土飞溅导致的焊肉夹渣现象,但灌浆孔底部2~3mm的钢材强度无法完全恢复至原有强度。这样的灌浆孔越多,尾水锥管强度受到的影响就越大,特别是尾水管进入门上部及其附近区域的尾水锥管。
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3号机尾水锥管存在某些先天薄弱因素,其钢板和混凝土之间存在间隙,尾水锥管同一区域反复出现裂纹后补焊导致强度减弱,灌浆孔补焊处理后导致强度减弱,机组负荷频繁调整且长期在振动区域运行,在某些负荷区域尾水管压力脉动增加等因素诱发了尾水锥管穿透性裂纹,使得尾水渗透至尾水锥管钢板和混凝土之间流出。
一、电子商务对工商管理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一种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商务模式,这种商务模式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在数据共享的前提下如何保证产权专用;另一方面,如何认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最后,知识产权域名注册的新问题也引人关注。
(二)对经营范围核定和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经营范围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市场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做好变更登记;其二,通过电子商务登记的活动是否属于正常范围;其三,对于特殊交易,如黄赌毒等应该如何查处与制止。
(三)对组织结构规范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组织结构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其一,组织决策的分支增多;其二,组织结构的管理层减少、操作层增多;其三,企业组织具有虚拟化的特点。
(四)对市场主体身份认定的影响
所谓的市场主体,通常指市场中提供商务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且具有“经济户口”,同时开展盈利活动。在性质方面,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概念,与传统的市场仍紧密联系,基于此,进入新兴市场领域的组织或个人在身份认定上就会出现新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二、电子商务背景下工商管理的处理策略
(一)加强信息的互联网化处理
从长远的角度上来看,工商管理机构要想更好的发挥管理的效用,就必须实现信息的互联网化,因为在其它资源上的投资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在技能上进行创新与投资则能够打开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出统治大局的作用。因此要加强对信息的改进与处理,推动工商管理机构更好的发挥职能。
(二)结合电子商务服务调整政策
具体的政策调整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由国家工商局进行整体分析,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特别是关于存在冲突的重点问题,要加强互通与合作,创建统一的标准规范,避免自成体系的现象发生;其二,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符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以此来获得网站经营者的欢迎。
(三)加强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创建
要想推动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创建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创建的过程较为系统、繁杂,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比较巨大,并且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所以在建立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全面的做好管理工作。另外创建认证机构要以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作为核心,由于同国家的经济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必须要高度重视起来。
(四)结合工商管理职能发挥优势
各个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将各部门的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共同实现对电子商务的管理与促进,同时还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加强对网站以及网上经营的管控,特别要加强对违反网上经营制度的行为的管理;其二,依靠技术手段、立法手段来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管理作用。
(五)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管理
在过去计算机网络还未普及的时期,工商管理机构也是要求构建社会监督、管理体制的,而在当前网络越来越普及的阶段,工商管理机构更应该高效的利用网络,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基本的工作目标,将工作呈现到广大群众面前,制定符合时展的社会监督制度,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管理。
真理问题,一直是哲学界最为关心且争论最多的问题。当代西方科学哲学中的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仍是以此为核心的争论。为什么在真理问题上存在如此不休的争论,其症结何在?
概括地说,真理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真理概念的分析,即何谓真理;其二,是真理标准的确定。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两者相互制约、相互规定。每当人们提及真理,势必就会联想到某一标准。西方科学哲学尤为关心真理,主要是由于真理与理论的接受相关。如果人们确定某一理论为真,那么,大家就可以公认这个理论、接受这个理论。否则,这个理论就会遭到摒弃。在科学理论中,常常有一些悬而未决的假说,它们有待于作出真假之鉴别才能获得存在与否的权利。同时,也只有作出真假之鉴别,理论才能获得指导人们实践的资格。
然而,历史的时针虽指向现代,科学哲学在真理概念及其标准的分析上仍是歧见种种,各派哲学观点纷呈,党同伐异。在一片争论声中,人们只共同地承认一点:所谓理论或陈述、命题为真,也就是对理论、陈述、命题作出一种肯定,可以让自己的行为接受它的指导。分歧在于这个“肯定”前面的定语,即“……的肯定”。而这个定语也就是标准问题。由于各人所持的标准不同,以致对真理概念的分析难以统一。
众所周知,在以往的西方科学哲学流行的派别中,真理标准观有符合论(或对应论)、融贯论、实用论以及相对主义的指示论等。符合论代表着各种经验主义哲学的真理观,是一种古老的、较为盛行的观点,它主张观念与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凡是相对应的、与事物相一致的观念就是真理,否则便不然。进入现代以来,罗素与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使得命题与事物之间的对应关系得到了最严格、明确的阐发。他们一致认为,理论或语言(或思想)与客观世界之间存在着镜式反映的关系,理论是由命题构成的,命题可以分解为简单命题直至基本命题,而世界也可作此分析,直至分析出原子事实。复杂命题对应于复杂事实,基本命题对应于原子事实,“最简单的命题即基本命题,断言原子事实的存在”〔1〕。反过来, 如果我们要知道语言或命题是否为真,那就只要在基本命题基础上进行真值运算就可以了。“命题就是一切从所有基本命题的总和(……)得出来的东西”〔2〕。在他们看 来, 世界与语言同构,“我们语言的界限意味着世界的界限”〔3〕。融贯论则强调,命题的真假取决于该命题与整个命题系统之间是否相一致。实用论认为,真理不但要与经验相一致,而且对于我们来说它是“好的”、“方便的”、“有用的”,是人们的工具。
无论在真理标准上各派哲学观点多么不一,然而概括起来,无非就是一种广义的符合论观点。归根到底,它们都默认了真理必须符合事实、经验、逻辑准则或人的价值等等。不过,由于每种见解都强调了某一预设前提,并试图把这个前提当作统一的模式,把其它理论都纳入自己设定的标准,以致难免在理论上留下裂隙而遭到批评。批评的理由是休谟和康德式的怀疑论,认为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信念、情感和知觉经验都可以拥有大量自我中心的知识,我们不可能通过逻辑推理从知觉经验进到对外部世界的真实认识,不可能判定那些关于不可观察物的理论的真理性。具体地说:
第一,科学哲学家们总是以具体实例、历史事实作为否定各种真理标准的理由,从而造成共相与殊相之间的矛盾。各种真理标准都强调真理必须符合某个一般的前提,但是,这样的前提却不可能包摄全部现象,即使能包摄某类现象,也难以排除个别反例。
尽管许多理论经过实验的验证,获得观察的证据,但都免不了某些偶然反例的出现。这是归纳法本身的局限性。从符合论观点看,某一理论得到实验的检验,我们便可断言其为真理。但是,问题在于我们进行了什么样的实验检验,是用归纳法搜集个例作为证据,抑或检验理论的成功率。反面的意见认为,即使我们掌握了很多证据,证据也还可能是假的。如果诉诸成功,那么成功究竟是指什么?成功的理论在历史上也同样可以是假的。相反,真的理论也可以是不成功的。
第二,证据、事实、观察、实验等因素都免不了个人“意见”的介入。人在认识周围世界时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证据、事实、观察、实验意义的确定有赖于特定个人的语境。因此,人们在证据、事实、观察、实验等等方面是经常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第三,如果我们为了避免以上的不确定性而诉诸逻辑的推理,那么,就会产生恶性循环与无穷回归的形而上学问题。因为,演绎逻辑的前提必须为真,我们只有从一个真的前提出发才能推出前后一致的结果为真。但是,我们如何知其前提为真呢?这就陷入了我们前面讨论的初始问题。
由此可见,西方科学哲学中真理问题的症结在于归纳与演绎之间、一般概括与个别反例之间、人与对象世界之间的多重矛盾没有合理地得到解决。
二、科学实在论、反实在论与真理问题
自从逻辑实证主义提出证实原则与逻辑分析方法以来,由于各个科学哲学家都未能对上述矛盾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了历史主义。历史主义以科学发展史为依据,否认理论具有固定的、基本的本体论承诺,否认理论本体论承诺的继承性或连续性,主张前后相继的理论是不可通约的,科学发展中的大规模变化即科学革命意味着科学家信仰的改宗,理论的变化意味着术语指称的变化。历史主义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判,最后导致了费耶阿本德的具有后现代性的哲学消解论。正如在30年代兰姆赛提出“真理多余论”一样,费耶阿本德也认为,理论不分稂与莠、好与坏、真与假,不管何种理论,所起的作用都是共同的,都可以推动科学的发展。费耶阿本德“坚决主张一个实践科学家没有理由请教科学哲学”,“在科学哲学中没有什么能帮助他解决问题,尤其是确证理论不能帮助科学家决定承认哪些理论”〔4〕。这样, 就完全否认了真理的存在,否认了认识论存在的必要性。
历史主义虽然批判了逻辑实证主义,但是,自己却陷入了相对主义,把科学哲学归结为实际的描述性研究,以致遗忘了科学的目的,否认了科学在文化中的自主性与权威性。
70年代兴起的科学实在论则是在“认识论之死”的口号中觉醒的。为了使科学不失去文化自主性和权威性地位,科学实在论就必须捍卫真理概念。于是,他们对逻辑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加以改造,用历史主义的合理成分补充和完善逻辑实证主义的基本原则。科学实在论者主张,成熟科学的理论术语是有指称的,它们所指称的实体在真实世界中是存在的,后继的理论较之前驱理论更趋于真理性、更接近真理。
科学实在论对这些原则的主要论证是“日益增长的预见的成功”和“似真性假说”。波依德(R·Boyd )认为:“我们的方法论是基于近似真的理论之上的,这种方法论应当是发现新成果、改善旧理论的可靠指南”〔5〕。 普特南也认为:“它是唯一不使科学的成功成为奇迹的哲学”〔6〕。
从科学实在论对于理论真理性的辩护可以看出,实在论是一种整体论。它通过一般的理论定律和模型坚持认为,从可观察物的论断之真理性通过归纳推理可以扩展到关于不可观察物的论断之真理性,理论所指称的不可观察的实体也是存在的,预见性假说也可以是真理或近似为真。这在传统的经验论看来,根本就是不可通达的。
显然,科学实在论的论证是不充分的。第一,它没有说服像休谟那样的怀疑论,即没有说明归纳推理是否能够合理地推出真理的问题。第二,用预见的成功或说明的成功作论证,是思辨性的论证,甚至连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说和逻辑分析的方式都不如。 爱德华·麦金农(E ·Mackinnon)在概括70 年代的实在论时指出:“……实在论者总是引证当时流行的科学,坚持认为在成熟的理论中,基本的范畴术语是用于指称实在的对象和事件的;而理论定律在符合的意义上是真正关于那些对象的,尽管是近似地真。”〔7〕由此可见, 科学实在论把成熟的理论抬高为真理。什么是成熟了的理论或发展了的理论呢?在实在论看来,成熟的理论就是当前流行的理论。如此说来,当前流行的理论就都基本上是真理了。就此而论,科学实在论与历史上的实在论是异曲同工的,其论证方式与历史上实在论的形而上学思辨手段无异。
正是这样,科学实在论的真理观遭到了各种经验论科学哲学(反实在论)的反驳。一些反实在论者认为,科学实在论者是“真理贩子”,是“真理的制造者”,
科学实在论所说的真理是“虚构的真理(manufactured truth)”。
拉里·劳丹与范·弗拉森(van Fraassen)认为,实体的实在论是一种乔装得很不像样的形而上学观点,其基础不是过去与现在的科学或可预见的将来的科学,而是在方法论上依赖于理想的说明形式,通过这种方法论的说明来决定我们对科学理论的取舍,从而错误地引导科学去作出真假的形而上学思辨性分析。劳丹与范·弗拉森对于科学实在论的真理观所作的批判认为:
第一,成功并不能作为真理的标准。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成功是科学的目的。但是,在科学活动的特定情形中,什么是成功?成功的标准是什么?
第二,经验的证据也不能作为真理的标准。科学虽然提供给我们对现象的描述,但其性质不是唯一地由证据决定的,“科学理论本身是一个开放的文本,是有分歧的解释——即理论把现象描绘成什么,这本身就不是一种硬证据”〔8〕。
在范·弗拉森看来,科学的认识论集中探讨证据如何支持理论的接受问题,这个问题分化为两个方面:(1)接受是信念, 这种信念必须得到该理论的实际证据的证明;(2 )证据对理论的支持是“客观的”,完全是由作为证据的信息和包容在理论中的信息决定的,而不是主观的或历史参数的函数。科学实在论的观点正是从这里展开,它把科学看作对世界的真实描述,理论与其对象世界因果地相关,理论非真即假,接受一个理论就是确信这个理论为真,因此求真是科学的目的。
由此,范·弗拉森就把科学实在论的论点分类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科学的目的,其二是理论的接受。前者涉及理论与世界的关系,后者涉及理论与应用者之间的关系。真理问题只属于前者而不属于后者。在理论与世界之间,是以人的两种能力为中介的:一是观察(知觉),二是思维。观察提供外部世界的信息,思维则建构理论,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我们超出可观察的范围,我们就无法知道理论是否真假,因为“……观察一旦被抛弃,那末离神秘主义就只有短短的一步了”〔9〕。所以,从整体上说,理论是一种建构,它不等于世界。 我们可以相信可观察到的东西,却不能相信不可观察的东西。如果理论是关于可观察物的,那么这个理论就是“经验上适当的”。“科学的目的就是给我们提供经验上适当的理论,理论的接受包含着像理论在经验上适当的信念”〔10〕。不过,范·弗拉森认为,“接受不是信念”〔11〕。在1988年国际维特根斯坦哲学讨论会上,他又发表见解说,把接受描述为信念太粗糙了,“我现在把信念看作是一个非此即彼的概率,它太粗糙,以致难以适当地处理与意见之间的细微差别”〔12〕。
范·弗拉森为什么要以理论的“经验适当性来代替真理概念呢?因为,第一,“理论的经验含义是通过区别科学本身描述的可观察与不可观察的方法来确定的”〔13〕。而可观察与不可观察是人类能力界限的划分,如同自然界的许多动物不可能了解它感觉范围之外的东西一样,人的能力也是有极限的。“科学哲学不是形而上学”,我们要了解世界是什么,首先要了解自己是什么。正因为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所以,人们不可能完全地把握客观世界,那些人类不可观察物的理论是否具有客观性,这是不可能辨别的。
第二,尽管我们在可观察范围内能获得理论的经验含义,但是人们总是通过某个概念框架来观察世界。这个问题已为许多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家所阐述。“但是,我们的概念框架是变化的,因此,我们概念框架的内涵关系也是变化的,而真实世界却是同一个世界。”〔14〕
第三,现在的实验可以为过去的世界图景提供证据,但又不断地发现它不能被容纳在早期的科学中。更进一步,将来的实验也将证明现在我们作为证据的东西是假的。因此,实验证据并不能论证理论的真理性,而仅仅是为其经验上的适当性作论证。
范·弗拉森认为,用经验的适当性替代真理可以降低我们的风险,使科学的发展变得更稳妥、更顺利。因为如此,科学的目的就不再是追求真理,对科学理论的接受也不再是相信其为真,而是认为其在经验上是适当的;接受理论不再是像实在论那样下赌注,而是依赖于对可观察物的知觉,依赖于我们对它的需要,依赖于理论的其它优点。
范·弗拉森的这种真理观,显然有点类似于休谟的怀疑论和康德的不可知论。但又不完全相同,因为范·弗拉森只怀疑一成不变的真理的存在,却不怀疑人们可以得到外部世界的真实知识,他所怀疑的是人们可以通过非经验性认识达到真理。他认为不可知的,只是指超出人类观察能力之外的实体。他并不反对我们可以作出对外部世界的本质性认识。他说:“我只希望成为一个关于存在着科学描述的世界的不可观察部分的不可知论者。”〔15〕他的怀疑论与不可知论只是以可观察与不可观察的区分为界线的。
范·弗拉森的“经验适当性”概念比起其他一些反实在论哲学家来说,是一种较为折衷的做法。劳丹认为,不但真理不可能,而且连高度可能的概率真也是不可能的。“科学过去在解决问题上的成功总是可被视为意外的一段好运气,这段好运气随时都可能完全丧失”,“就我们所知,科学并不提出真的、甚至高度可能的理论”〔16〕。
承认理论具有经验内容,而且理论可分为经验上适当的与不适当的,这确实有点类似科学实在论。但是,两者的标准是不同的。范·弗拉森求之于经验的可观察性标准,而实在论者则诉诸成功、说明力等标准。毫无疑问,范·弗拉森把劳丹等人的反实在论与科学实在论作了辩证的概括,既不使科学成为纯粹的假说,也不使科学成为不变真理。在某种意义上,他似乎还采纳了波普的动力学观点,把科学知识的增长作为科学哲学的一个有效目标。
三、超越传统的真理观:真理类型分析
范·弗拉森否定真理、代之以“经验的适当性”的观点,在当代科学哲学中影响甚大。一般认为,范·弗拉森的反实在论是一种论证严密的、为人们较可接受的观点。在范·弗拉森的“经验适当性”概念提出之后,虽然遭到了像J·富斯(Jeff Foss)、J·F·哈纳(J·F·Hanna )等人的反对,但却深深地触动了科学实在论的根基。就如同逻辑经验主义在“证实说”上遭到反驳后不断地修正一样,科学实在论的真理观也随着范·弗拉森等人的反驳而逐渐变换基调。爱利斯(B· Ellis)和普特南形成了所谓的“内在实在论”,认为真理只存在于理 论内部,真理只是理想化的证实,是内在地、逻辑地被证实了可能性;波依德等人则提出近似真的概念;哈金(Ian Hacking)强调真理的有 条件性, 主张理论实体是实验实体,声称自己是“实验主义者”; 夏佩尔、E ·本西文加(E·Bencivenga)等人则主张语境真理观, 认为真理的理由依赖于语境,或者说真理标准与语境相关;萨普(F·Suppe)则认为,科学实在论与范·弗拉森的反实在论的真理观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他摒弃了科学实在论的形而上学因素和反实在论的怀疑主义,主张理论与实验相结合,理论只要得到实践中的科学家的高度评价,就是“高度可能的”或经验地真的。
概括这些修正的科学实在论的真理观,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真理观正在从证实观向概率观转变。概率主义的真理观之所以能成为一种认识论的主流,完全是因为它比原来的真理观具有更大的安全系数,就如同为真理设立了一个保险公司一样,使人们在面对当前和将来的实验证据时,感到踏实可靠。
然而,一言以蔽之,这却是一种逃避实践检验的做法。真理问题之所以争论不休,根源在于某些被实践检验为真理的理论经不起时间的重复考验而出现错误。概率真理观尽管为错误留有余地,但是,这未免太对不起某些始终能经受检验的那些真理。例如,在宏观世界,只要我们对某物施加一个作用力,就必然会导致一个反作用力。这样的命题无论过去、现在或是将来都能经受检验。概率真理观的弱点是把理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却没有对不同理论类型作出分析。它仍然是传统真理观的变种。
众所周知,理论是对客观实在世界的反映,理论与世界存在着图象式的对应关系,即使是依赖逻辑手段形成的理论,也同样必须反映客观世界。因此,对理论的理解其关键在于:什么样的理论与什么样的客观现象相一致?显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是“某个理论与客观世界相一致”,而应该是“某类理论与某类客观现象在不同决定论层次上相一致”。只有这样,我们在逻辑上才是一致的。
要对客观现象进行分类,除了依赖于我们现有的认识外,别无良途。毫无疑问,科学是发展的,科学所揭示的世界图景越来越广阔。尽管我们对科学提出种种怀疑,但正如休谟所说,怀疑主义是我们的认识永不能根治的痼疾。从科学发展的角度说,这种痼疾是人类认识的一大优点。不过迄今为止,还没有哪门知识比科学更正确。科学史证明人类是有能力把握世界的。
因此,概括当今的自然科学,结论是它所提供的世界图景是一幅决定论与非充分决定论并存、必然世界与具有统计性质的世界并存、现实世界与可能世界并存、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并存的图画。这幅图景反映的现象其决定性程度是不同的,由此所决定的理论类型与真理的类型就有:
1.必然性真理。这类理论或真理反映了客观现象之间的因果必然性关系,所揭示的是客观现象产生、发展、变化的严格的规律性,揭示的是一个严格决定论意义上的世界。其表现形态是一种普遍本质性的规律,涵盖了各种决定论条件下存在、发展的客观现象。这类理论或真理可以通过造成某些相互作用的实际事态而得以检验或证实。在人类历史上,人们最初认识到的就是这类必然真理,用以指导自己的实践,准确地做出未来事件发生发展状况的预见。
必然真理把所反映的客观必然现象统摄于其内容中,涉及一类条件下的一类自然规律,它具有全称判断的形式。
2.概率真理或可几理论。概率真理或可几理论反映了客观世界的或然现象。对于这类现象,人们不可能以全称陈述的形式来概括它们,而只能用统计方法来归纳。这类现象的变化是由统计归纳得出的比率来决定的。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推断这类现象出现或不出现的理由,但是,我们仍只能得到部分的确定性。尤其是对一些随机现象来说,更是如此。甚至在大量随机现象涌现时,我们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统计,只能以抽样统计方式测得某一比率。然而,抽样的过程也带有随机性质。所以,这类真理或理论的准确度是有限的。因此,对这类理论的检验是确证这个比率的准确度的高低,却不能枚举个例来证实。概率解释具体事件时,理论不一定要与具体事件相符合,尤其是不一定与个例相吻合。
3.语用真理。从语用学角度理解的理论或真理,是一种与认识主体的背景信念、价值观、时空情景相关的真理或理论。这类理论反映了人的认识与当时特定的个人、特定的场所等因素之间的联系。在西方,自实用主义哲学形成之后,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开始注意到了这种关系。指号学(或符号学)的创始人莫里斯曾把理论看作由语义学的、语形学的与语用学的三方面因素所构成的。语义学关心的是理论说些什么,语形学关心心理论的陈述、命题的句法,语用学关心的是使用陈述时的各种主观因素。这种划分是对卡尔纳普等人语义学观点的扩展。从语用学角度观察理论所涉及的是对理论的接受与运用,“‘接受’是语用学的一个基本名词”〔17〕。在当今,发展语用学观点的科学哲学家有库恩、阿钦斯坦(P·Achinstein)、范·弗拉森等人。 在最近, 则有胥拉格尔(R·Schlagel)突出了语境在哲学中的地位,创立了“语境的实在论”。
真理的语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真理作为一个命题、陈述形式,必须在某个理论的系统阐述中才能有确定的意义。这就是说,不同场合中的同一表达形式有时是不可通约的,A理论中的命题R与B 理论中的命题R是有差异的,命题R究竟具有何意义,必须依赖于A理论或B理论的系统阐述来确定。二、语境的确定性。一个理论如果没有确定的语境,那么我们就不知道该理论是指什么,无确定语境的理论类似于罗素的“摹状词”,在指称上具有多种选择,无法确定或定义对象。一般地说,特定的语境是通过选择术语的指称、谓词的外延、各个要素的作用而形成的。三、个人的认知结构。它包括个人的智、情、意等方面,个人所掌握的背景信息、个人的目的或价值取向、个人的情感等都对理解理论有决定性作用。语境似乎是一个自变量,我们对理论的理解则是因变量。
4.关于非充分决定论世界的可能真理。现代物理学的创立,尤其是量子力学的创立,把人们带进了一个非经典的全新视野,它所揭示的非充分决定论的量子世界呈现了决定论与非充分决定论并存的新图景,从而改变了人们对待世界的一元论态度。经典力学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表明,客观世界的全部现象都是决定论的。而量子力学则开拓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以玻尔为首的哥本哈根学派在与爱因斯坦的争论中,反复地论证了“测不准定理”的准确性,驳倒了爱因斯坦量子论的决定论观点,对经典物理学提出大胆的挑战。量子领域是一个非常识的世界,它所要求的是非连续性、非充分的决定论。对量子领域的认识依赖于测量,但量子的测量是一种相互作用,是认识者与被认识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不是对量子状态的表象或描绘。
量子现象是一种奇特现象,有学者认为,量子力学的问题“同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的问题不相干”〔18〕。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当代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的一个最重要方面就是对量子现象的理解问题。可以说,如果没有量子力学问题,也就不至于造成当前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如前所述,真理问题是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的核心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证明量子理论的真理性,那么,我们对科学实在论的辩护也就基本上大功告成了。然而,量子领域是一个不能用因果关系来解释的领域,而我们的认识一旦形成则难免会是决定论的。因此,量子领域的非决定性与认识结果的决定论之间形成了一种矛盾。但是,迄今为止,我们对量子领域的几十年认识难道是科学游戏吗?决不是的!只要我们承认某些条件,那么,这些认识同样是可能真的。在这些条件中,最重要的就是“量子力学所给予我们的是在假定进行的某种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结果的概率”〔19〕。实际上,量子力学是人们与量子现象相互作用的产物。
以上四种真理或理论,可以按照排列的顺序,表示真理的相对性由弱到强的变化,越排在后面的就越具有条件性,就越具有低概率性质。它表明,在人类所认识到的真理中,确定的真理只是一部分,另一些认识成果即使可称为真理,但也是某种程度上的、概率的或高度可能的准确性而已。
由于我们对真理作了以上分类,所以,我们就能够解决检验真理过程中的总体理论和个别实际案例的不相一致问题。只要我们在反复验证中区分出理论的类型,我们就可确定理论的真理性程度了,也可以确定在条件改变了的情况下理论的真理度之变化了。
真理类型论为真理标准开拓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通过真理分类,我们已明确了一个结论,即理论与科学实践相一致。普里戈津曾说:“如果科学步骤可以被实践,那是因为它表现出在我们的理论假说和实践答案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一致。”〔20〕实践的条件、语境、认识者与被认识者的相互作用结果等等,都是理论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的检验也是分为类型的,这些类型决定了检验过程的强弱程度。
现代科学已经不像经典科学那样自然,它描绘的是一个被分割的宇宙,存在着各种可能性。现代科学是受控制的实验与人们基于原先认识之上的推理相结合的产物。正是这样,真理从确定向不太确定的转变,是科学认识的进步。但是,这种转变并没有说明怀疑论的胜利,而只是给科学实验提出了更为艰巨的任务,证明了科学认识的开放性质。
四、真理类型论与概率怀疑论
科学的开放性和真理的不同类型的划分,无疑会给怀疑主义以可乘之机。怀疑论者站在一个静止点上宣称动态的科学认识对外部世界的不可及性,甚至我们不能获得概率真的理论。
在科学认识的进程中,概率怀疑论与可知论是并存的,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弛张的统一构成了科学发展的动力基础。概率怀疑论与可知论在论证自己观点时,两者一样充分。因为,两者论证的命题具有类似性,我们说认识外部世界是高度可能的,这也就承认了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其正确性是值得怀疑的。概率的怀疑论与可知论一样,具有其存在的根据:
第一,因为理论或真理具有不同类型,在所有这些类型中,我们承认后三种具有概率性质,因而也就承认其中的内容可允许怀疑。特别是作为一种理论其表现形式具有一般性质,人们的语言表述偶有错误或常被误解,以致一般的形式与具体的内容不相一致。怀疑则可以促使理论进一步得到检验或确证,从而更精确化。
第二,人的认识可以分为许多层次,层次越高,主观的成分就越大。从科学知识的构成来说,科学知识包含着:(1)基础层次, 以个人未知为基础的特定场合特定对象的知觉描述,以感觉、知觉、表象为特征。(2)对可观察的事物或事件的单称陈述, 例如这个三角形三个角都小于90度。(3)对可观察物或事件的归类、概括, 形成定律性的认识。(4)实验中总结出的定律。 尽管我们不能观察到自然界的某些事物或事件,但我们可以设计出实验,通过实验设备造成某些事物的相互作用,从而在重复实验基础上总结出精确的实验定律。(5 )根据理论模型和实验得到的信息推出科学理论或假说,以及在“思想实验”基础上形成的科学假说。从这五个层次来看,前三个较为确定,而第(4 )(5 )两个层次尤其第(5)层次是不确定的。 这就为当今的概率怀疑论留有余地。
第三,由于科学在其发展中,理论、假说往往为新的理论、假说所代替,一些原来的理论不断地为后来的实验证明为不完善。同时,由于某些实验资料与证据掺杂着个人的意见,在后来也被证明为假。所以,就造成了当今怀疑论对某些证据分析的怀疑。
概括地说,当今的怀疑论有两个基本结论:其一,否认真理;其二,否认存在一个较好的理论比其它理论具有更多的优点。这种怀疑论从逻辑上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从性质上说它不同于皮浪的怀疑论和休谟的怀疑论,而是类似于范·弗拉森那样的主张不可观察物是不可知的观点。
对当今怀疑论的反驳是件不易的事。但是,有一点是可以坚信的,那就是真理的存在。
第一,真理的存在是有条件的。任何真理都是具体的相对真理。即使必然地真的,也是有条件的真。真理是人的智能与客观对象相互作用的成果,因此,任何涉及真理的问题都必须诉诸这一相互作用来解决。我们并不能使真理成为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东西,我们说真理反映了外部世界的本质,只是说它反映了进入我们与事物相互作用过程意义上的事物本质。
第二,真理或理论的标准是实践与实验的综合方面。而非任何单一的诸如证据、成功之类的要素。既然真理是人通过实践或实验与客观对象相互作用的产物,那么这个相互作用的任何一个方面、任何一个要素都是评判理论是否真理的标准的一个方面。如果理论能够经受这个相互作用各个方面的重复检验,并获得从事实践的科学家们的高度评价,那么,这个理论就是有条件地真的,就可以作为我们实践的指南了。
第三,一个依据高度验证了的理论所作出的科学假说,只要逻辑推理正确,也可以说具有概率真。某些“思想实验”只要考虑的条件适当,也同样可以验证科学假说,起着确证假说是否具有概率真的标准之作用。
诚然如此,我们的科学是开放的,理论、方法、标准甚至科学的目标都会发生变化。但是,在任何一个科学时期,人们对于科学假说的接受除了诉诸科学实验、实践的综合考察的标准外,别无它法。人与自然、自然现象与现象之间是相关的,只要我们理解了这种相关性关系,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理解有条件的真理的可能性,就可以理解验证真理的标准的相关性。任何成功、完全的证据、理论与自然现象的一致性、理论的解释力、对整个系统的有用性、我们对理论的无可怀疑性、科学家们在实践中对理论的评价等等,都是验证理论是真假的有效依据。
科学的发展不是为了单纯地追求真理,而是为了探索自然界的奥秘,探索和建立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夏佩尔曾经指出:“科学的发展就在于逐渐发现、明了和建立相关性关系”〔21〕。这种观点是完全令人满意的。科学是在人类改造世界的需要中产生的,因而改造世界是科学最原始、最终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科学家们就必须一代接一代地去发现、探索、开发自然界的相互作用关系。任何其它关于事物的结构、性质等等的认识,都无非是为了开发(发现与建立)事物的相互作用关系。因此,实验、实践对理论的检验就是要证实理论所描述的那些相互作用能否有效地进行,相互作用的条件是否存在,能否指导人们进行较大规模的实践。
综上所述,以往真理问题的争论之所以未能走出困境,之所以难以解决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是由于对反映不同类型的客观现象的不同类型的理论未能作出具体分析,始终徘徊在对理论总体性质的评价上。然而,无论我们作何分析,我们都不能背离科学的目的。科学是全人类最崇高的事业,因此,任何单一的分析方法与片面的真理标准说都将违背科学的总目标,缺乏实际可行性。科学是一个大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演出者是科学家,而哲学则是观众,每个哲学家都是观众的一员。如果哲学家们从个人出发,那么,就会意见纷纷、众口难调。只有从人类科学的角度来分析,才能求得某些方面的共同标准。
注:
〔1〕〔2〕〔3〕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 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50、56、79页。
〔4〕约翰·洛西:《科学哲学历史导论》,邱仁宗等译, 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5〕R·Boyd,“The Current Status of Scientific Realism”,in Leplin(ed.):The Scientific Realism,Berkeley,1984,p.59.
〔6〕H·Putnam,Mind,Language and Reality,Cambridge,1975, p.73.
〔7〕E·Mackinnon,"Scientific Realism: The New Debates",Philosophy of Science 46(1979),p.502.
〔8〕van Fraassen,"Interpretation in Science and in theArts"(with Jill Sigman),forthcoming in G·Levine(ed.):Realism and Representation,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9〕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伯尼译,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0页。
〔10〕van Fraassen,The Scientific Image,Oxford,1980,P.12.
〔11〕van Fraassen, "Theory Confirmation : Tension and Conflict",in Weigartner(ed.):Epistemolog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Proceedings of 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Wittgenstein Symposium,P.327.
〔12〕van Fraassen,"Probabilities in Physics and Effective Strategies",in Proceedings of 13th.International Wittgenstein Symposium,P.343.
〔13〕van Fraassen,The Scientific Image,Oxford,1980,p.81.
〔14〕van Fraassen,The Scientific Image,Oxford,1980,p.81.
〔15〕van Fraassen,The Scientific Image,Oxford,1980,p.72.
〔16〕劳丹:《进步及其问题》,方在庆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243-244页。
〔17〕莫里斯:《意谓与意义》,载《当代美国哲学资料》第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42页。
〔18〕参见《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邱仁宗先生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