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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18 18:10:24

非遗保护论文

非遗保护论文例1

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已然引起了重视,近年来更是在国内外出现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一次明确规定是在《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随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结合了《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范围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浓厚的我国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该立法从基本原则到保护形式,比较完整地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而在地方的法规条例也很具体详细,各省几乎都有本省的立法。例如2002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保护条例。此外,不管是地方立法还是中央立法,都认识到了采取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均开始立法规范这种保护措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文中只是就其中的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也是一种新型手段,而经过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过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是现阶段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是有共通性的。根据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等权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识别性标识和传统科技三类。所以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利保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而在具体的情况中,非常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始发源者是无法确定的,当然一项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贡献,是长时期以来传承创新的结果,所以很少会有个人作为权利的归属主体,为了便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行使和管理,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模式是可以采取确立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权利代管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得到确立。②

其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将剪纸手工艺人的剪纸过程录制下来,保存至数据库中,这是对于剪纸艺术的传承是非常好的一种手段,避免了以后剪纸艺术的失传和失真。但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仅仅享有权利,因为在后款又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手工艺人的表演者权是受到的保护的,即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的保护中,在此就不在赘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这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在这里依然可以分为三个所有权主体,即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是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还较为少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地政府的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浓厚的行政权力的介入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其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利。再者,法律中也有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负有维权和提讼的保护原则。③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工作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保护,其实质是公权力的运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是可以作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的。

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包括了民族和社群。虽然法律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的原则,但是决不能否认传统社群的文化贡献,否认其创造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时罔顾传统社群的利益,伤害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虽然上文有说到集体是可以作为非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人的,但是在所有权上实行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真的按照集体所有人制度的话,且不说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来进行权利分配,单是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就很难解决。

个人所有。许多的民间传统技艺都是单传的,所以,将所有权归于个人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个方案。个人所有权这一问题主要的焦点就在于非遗的传承人、持有人与使用非遗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因为保护非遗还是要注重“人文把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鲜活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在保护期限上,国内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无期限的保护下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则没有期限限制。如果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一是著作权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即使是民俗表现方式,也未能保护其全部内容;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后,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就表面来看大都会出现进入公有领域的尴尬进而产生消极影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通世代相传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智慧结晶。这一权利的掌握是由其群体范围内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群体的生活习惯等特征密切相联的。但信息的公开和公有并不等于每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也不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享用的精神财富。④因此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问题,以及保护期限能够延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仔细考虑。

上文也有说到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同样,录音录像制品也面临着保护期限的限制。在首次制作完成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就现在的情况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是不应该有时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的特性就是长期的不断地发展、传播、传承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如果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必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方面传承人或者外部第三人会在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以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导致最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不应当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不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沉淀。⑤

相比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为相近,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利永久保护性这一特点来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延至永久。不过地理标志有一个缺陷是它的亲农性,没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都包括进去。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单独开辟一条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单独做出规定,而无需借助其他权利保护的模式来适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② 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2006-06-12.

③ 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及立法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转引自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④ 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⑤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N].中户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138-145.

[2] 裴张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4)

[3]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4]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非遗保护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024-02

1 传统知识的概念

传统知识的概念被广泛地用来指具有悠久传统的知识或知识系统,并且,这种知识或知识系统与“本土居民”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曾有批评认为应用“传统知识”一词可能使其在与占据当今社会主流的科学知识或西方知识相比时暗示其可能的内在劣势,但这并不妨碍这一概念在当今国际论坛中越来越流行,并被赋予新的含义。

事实上,传统知识这一概念仅是人们近年来针对“传统的知识”所形成的多种概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个。另外一个较为常用的概念是“民俗”或“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此外还有“本土和地方社区知识”、“本土遗产”和“本土文化和知识产权”等。尽管被使用的频率和使用者不同,其指向的内容却大致相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传统知识概念所包括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并且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其表达更加规范与整齐。依据WIPO,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并把“基于传统的”进一步解释为“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一般地从一代传向下一代,通常被认为与特别的民族和地域有关,并随着环境变化而经常地演化。”

WIPO使用的传统知识概念内容更为广泛,表达也更为符合当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范,并且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一般把传统知识与本土居民或地方社区相联系的囿圄,具有更宽广的视角,因而也更容易与当今法律体系进行交流。

2 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我国是唯一能够把几千年的灿烂文化延续至今的世界文明古国,其中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大量的非物质文化传统被现代的和西方的文化所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可怕之处在于存在时的不可见性和消失时的不知不觉性,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传承的链条会日渐脆弱,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农耕经济历来不注重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的传统所决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变得尤为迫切。当前,现代文明下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1)保护责任不清。现代社会注重产权保护的责任明确和利益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在长期生活和劳动中形成的文化,是集体创造的文明成果,大部分遗产在传统社会中体现不出很高的经济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也无法直接作为商品来出售,因此也很少会有个人和组织来争取产权的独立。这就导致了一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生自灭性,即使是看到了它的濒危也难以找到明确的产权主体,使得保护措施无法到位。

(2)保护意识淡薄。许多地方政府只重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缺位;只重视有形的物质文化建设,不注重以此为载体的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传统保护;甚至认为传统的非物质文化已不合时宜,被取代是必然的趋势,却没有反过来想想众多有形的历史遗迹至今还存在着多大的价值;不少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不懂得如何利用和保护它的价值来寻求改善自身的传承环境。

(3)过度开发。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加大,各个经济利益部门和个人看到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利用其日益升温的知名度和产权的不确定性,争相挖掘存在的经济价值,过度的利用使得原来对遗产的保护变成了对它的破坏。

(4)保护滞后。相比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显得严重滞后。缺少法律保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代表国家利益的遗产权益被他国所侵犯、窃取,代表遗产直接受益者的传承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法律的缺位也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成为法律的空白点,不少地方政府缺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力,导致社会缺少专业的机构及时保护这些濒临灭绝的遗产,甚至连掌握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都成为一个难题。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1)要用泛化的知识产权理念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该适用的要及时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被别人窃取作为商业价值利用。对一些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遗产,国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产权的整体保护。“合理地整合与协调各种利益诉求,在文化遗产的享用上,根据这种文化的特点规定不同的鼓励和限制措施,营造一个合理的、和谐的保护环境。”对一些被论证保护价值不高,或带有反动、迷信、愚昧色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不做不恰当的保护和弘扬。

(2)不要因为过度的强调产权的保护而忽略了遗产本身所要体现的集体参与性。知识产权强调独创性、排他性、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这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讲是不适宜的,因为这样的项目本身是共同参与的动态过程,无法通过知识产权的要求进行规范,如果一定要将产权明确给特定的个体,遗产的表现形式就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因而对知识产权的授予要从有利于遗产传播的角度出发,尊重遗产的整体性。

(3)防止对遗产知识产权的过度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让这些遗产能够随着现代的文明进程通过传承人的得到传承与发展。合理的开发利用遗产的资源是很有必要的,存在的遗产需要价值的体现才会显得更有价值。但过多的利用会引发过度最求利益化的观赏性而对遗产本身进行破坏性改变,最终加速遗产的消亡。

(4)树立保护人比保护产权利益更重要的管理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这也是随着传承者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根本原因。因此需要给这些身怀绝技者以充分展示才能的空间,以确保这些遗产能够代代相传,有了这样的基础才能使得遗产的产权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5)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建立法律上的规范,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国家要积极的引导传承者建立自己的民间组织,使传承者自觉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保护自己的遗产。

(6)各地方政府应当重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认同息息相关。各级地方政府都应该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内,架构自己的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路。而不是从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个人的短期行为和政绩需求出发,来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问题。地方政府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修复上来,精心呵护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鼓励民间自发地培育和发展出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态环境。对于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多重申报主体,应耐心听取专家论证,理清不同申报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和主人是大众,政府和学者都是为大众服务的。政府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给民间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和一定政策和财政上的扶持,而不是以是否有利可图为标准,强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占为己有,作为自己政绩工程的一部分。学者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间进行客观的调查,而不是带着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成见或偏见,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所用。从根本上来说,政府和学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从加强民族凝聚力和重构民族精神的大局出发,调动民间参与文化自我建设、自我修复的积极性,建立起一个丰富多样的、和谐发展的、良性互动的文化生态环境,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文化复兴,为保护全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论文例3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1) 名称由来

起初,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称呼。就拿联合国教科文和我国来说,前者曾称之为“传统与民间文化”、“非物质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后者也曾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诸多称谓。这一混乱现象直到2003年10月17日才宣告结束,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第32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文名为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而在中文本中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对译,随着公约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被正式确立。

(2) 概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这样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上述的定义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个门类⒈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⒉表演艺术;⒊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⒋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⒌传统手工艺。非遗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它更加注重技艺、经验、精神,是以活态流变为特点的活态文化遗产。我们可以根据非遗所覆盖的对象把非遗分成两种存在形态:一是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 认定

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认定,二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我国认定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对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确定,以其所掌握的才艺的文化内涵与技术品质为第一标准,选择掌握才艺的杰出者;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即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知识人或文化权威。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我国对于非遗保护的有关措施

我国是联合国教科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之一,对非遗的保护在国际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出台一系列文件、措施积极保护和挖掘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这一系列的措施有效的推进了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

特别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它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基本立法之一。它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文化遗产基本立法方面仅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而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不足,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关于我国进一步保护非遗的几点意见

1.制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周期

200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开始了长达三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至今再也没有进行新的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核心难免有遗漏、新增和失传,因此有必要制定普查周期。但是因为普查是一件很费人力和物力的工作,所以建议周期时间可以相对较长。在一个周期内所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增和失传可以由各地申报决定,直到又一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2.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可以进一步完善。最理想的名录体系应该由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组成,分别由五级文化部门负责名录体系,毕竟乡也是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乡级名录的确定可以有助于农村户口的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从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分担了县级名录的负担。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我国已经从2006起,将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因为文化遗产的范围太过庞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来说还是后起之秀,所有有必要在“文化遗产日”的基础上再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区分两者的推广对象,前者注重于物质文化遗产,后者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

4.从国家到地方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虽然目前文化部在网上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立体方面的局限性,还不足以让人们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建立了实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但数量和规模远远不够。从国家到地方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经济薄弱地区可以在原有博物馆里开辟非物质文化展厅)有助于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助于国际友人更好的了解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

5.倡导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2008年以来,笔者一直在倡导“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为之而奔走疾呼。笔者曾通过联合国教科文民间艺术国际组织(简称iov)为2009年南京云锦的成功申遗提出来建设性意见。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起源于民间、成长于民间、传承于民间,它的根始终是在民间。只有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才有出路。只有全民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才有发展。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非遗保护论文例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依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本条还详细叙明了六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及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其内在原因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

 

甘肃省作为历史上重要的少数民族及其政权的发源地之一,贯通关内与古代西域的重要通道,在各个古代少数民族的繁衍生息、历史变迁中留下了大量古代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一部分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例如极富盛名的敦煌艺术、藏族唐卡、庆阳剪纸以及藏医药等等数十种之多。这些被保护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在历史上曾经对当代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做出过重要贡献,更在现代社会为甘肃省的经济文化起着不可替代的促进和宣传作用。

 

(一)历史传承价值

 

对于一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经过了古代到现代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社会变迁,有的民族被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当权者的政策性分离强制迁徙,分散到了全国乃至国外的不同地域,能够联系这些不同地域的民族情感的只能是那些被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学、民族艺术或者民族服饰等,这些都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劳动、生活中流传下来的,不仅是民族的文化精髓,更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情感支撑,可以说,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民族的灵魂。因此,对于加强民族认同感,增强民族凝聚力至关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研究历史事件、古代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正史记载详细的主要是中央王朝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对少数民族政权的记载只在与中央王朝发生关系的事件中才做详尽的记载。另一方面,很多古代少数民族,尤其没有建立政权的少数民族很少有自己的文字和语言,因此并未将自己民族的历史记录下来。而被流传下来的口头文学、艺术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产物,对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人类认识水平作出了最直接的反应,对于被记载的历史也起到了证明和补充的作用。例如甘肃省裕固族遗传下来的很多民间文学、口头传唱对于发掘古代甘州回鹘的历史,其作用不可小觑。

 

(二)经济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地区不可替代的特色产物,常常能够被当地市场发现并开发为文化产品,这些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制造离不开当地居民,更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支持,因此能够改变当地群众的经济状况,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例如本文上述的裕固族小毡帽,不仅为当地居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解决了一部分就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俗、民间文化也成为了各地旅游业的巨大卖点。不难发现,无论大小,冷热门的景点,必然有旅游纪念品出售,而民俗、民间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能够为旅游业带来独特的视角,成为宣传的卖点,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能够反过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如此便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罪名适用

 

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世界各国就已经注意到并开始着手以法律手段保护这些人类的精神文明成果。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1年6月,我国也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然而如今社会信息通讯极为发达,人与人的交往及人口迁徙流动都非常频繁,这些现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冲击,造成了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就甘肃省来说,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重申报而轻保护,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申报前非常受欢迎,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都抢着申报,但是在获得项目经费以后却将经费挪作他用,不仅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传承和发展,也影响了人们群众参与的热情。二是对于一些严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只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上,对于一些已经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也不以犯罪追究。三是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执行不严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还应当适当的运用刑法手段,从而形成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阶梯式保护。对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有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破坏文物的犯罪

 

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意味着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涉嫌我国刑法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相关罪名。例如,位处甘肃省敦煌市的敦煌莫高窟,记载了大量供养人画像、体育属性的壁画、十世纪以前的各门类画作、200多个音乐题材窟洞、反应社会生活和风俗习尚的舞蹈场面、大量的建筑史资料,这些壁画对于探索当时的历史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资料。如果行为人蓄意破坏或者过失损毁了这些壁画,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或过失损毁文物罪定罪处罚。这一类犯罪是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可能触及的罪名,在定罪时应当注意被破坏对象的属性和级别,以免放纵犯罪或者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贪污渎职的犯罪

 

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等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律履行职务。因此,上述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上述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管工作中“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这两项数额标准,但“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犯罪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属于普通法条,与其他特殊法条发生竞合时,应以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具体来说,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因此,当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管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类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应以《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处罚。

 

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管、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另外,获得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管单位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的使用中如果有挪用情形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挪用是指归个人使用,即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经费归个人使用,进行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进行投资、贸易等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将经费挪作公用,如给单位添置办公设施,或将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费挪至彼项目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保管经费的,则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侵犯人身的犯罪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对于培养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保存先关资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活动以及公益性宣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代表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时,不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例如很多民间曲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传承人的口耳相传,一旦对传承人的人身进行侵害,就可能造成该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也就意味着这样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仅有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还会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因此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将是否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作为酌定情节,从重处罚。例如,甘肃省玛曲县牛角琴演奏技艺仅剩近70岁和30岁的父子两位传承人,演奏曲目也只有《珠姆挤奶》、《黑马恋乡》、《唢呐金曲》、《尕旦孜布》4首。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后果,而且会造成此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则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从重处罚。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域性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中,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习俗以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弘扬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重要工作,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以人为本,因此,在调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定罪处罚。但是现行刑法尚不能解决情节严重的侵犯汉民族习俗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将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填补此空白,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进行修订,犯罪对象不再局限于少数民族。

 

三、适用刑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刑法的谦抑原则

 

我国刑法立法及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的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具体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刑法适用上来说,能够不用刑罚的,应该坚持少用或者不用,因为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等严厉的制裁方式,如果涉嫌犯罪,能够用非刑罚方法处理的,就坚持不用刑罚,可以使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

 

(二)特殊的阻却违法事由

 

非遗保护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G85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7-0868-03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概念上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青年站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湿地。但是,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的那样,当今的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2]”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和面临的时代挑战研究,来讨论如何保护好这一笔具有悠久历史和博大载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全球化进程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创造力与核心竞争力。

1研究方法

1.1文献资料法

笔者查阅了有关非物质文化方面和有关传统武术方面的文献资料共80余篇。

1.2田野调查法笔者曾对传统武术进行过多次田野调查,并还多次调研过传统武术的赛事活动。

2结果

2.1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

20世纪末的中国,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之中。从现象看,以后工业社会为标记的现代文明,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另一方面,传统文化有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它对现代社会具有互补、调适和启迪的作用,从中展现出传统文化的历史张力和现代价值。

2.1.1传统武术是一种优化生命存在的价值系统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为基本运作机制,在日益喧嚣又高速运转的现代文明中,人们品悟到了传统文化中的古朴情趣,想给自己找回一点失落的“野性”。于是,传统武术以它特有的价值与魅力为世注重。传统武术在提高技击能力的过程中追求“技、身、性”的和谐统一。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技”是指技击功能,不仅是形式上的套路演练,更重要的是从“形”到“化”,从“有”到“无”――技进乎道的深刻把握;这里的“身”是指强身功能,即通过内外兼修的方式而达到形体与精神的完美结合;这里的“性”是指对习武者道德情操的砥砺。技、身、性的和谐统一,是传统武术价值系统中的基本结构,充分反映了传统武术积极进取、奋发自强的不屈精神。可以说,中华先祖一贯倡导的“君子以自强不息”精神,在传统武术中得到了最为生动的彰现。阮纪正在《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一文中指出,传统武术阴阳互济,顺势化解等操作方式,反映了一种通过内部自觉颉颃制衡调控求得稳定和谐的内源性多样化取向,以太极图为这种文化符号的价值取向,在当今社会中似乎并非全部都要让位于体现十字架精神那种两极对立、实力抗衡的操作方式和价值取向不可[3]。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存在,也是传统武术的文化价值所在。

2.1.2传统武术是当代体育文化中的另一图景不用否认,长期以来的世界体育“大观园”是以西方体育为主要场景的。由田径、体操、球类等等主要活动内容构成的西方体育,呈现出强烈的物理学特点,它要求运动员跑的速度更快,投的距离更远,跳的高度更高,举得重量更多,旋转的难度更大,打击的力量更猛,因而逻辑地提出了“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4]。然而,讲究“躬行体悟”、“阴阳互济”的传统武术,洋溢着浓郁的传统哲学文化意味和传统美学特色。在技击观上,它追求“以巧斗力”,而视“气力愤发”为下乘之技;在健身观上,强调以“内”为主的内外兼修,而非西方体育那种外在的自我张扬;在审美观上,并不刻意形架的规范,而追求一种“练神还虚”的神明之境。当代世界文化,越来越呈现出东西方互补的多极化发展趋势。具有独特文化价值的传统武术,应该在全球化的汹涌浪潮中坚持“和而不同”的中华精神,按照自身的文化逻辑来谱写出今天世界体育文化中的“华彩乐章”。

2.1.3传统武术蕴含着当代中国武术发展的生命活力当代的竞技武术无疑是对传统武术的一种时展,但是,“棍图”(Stick diagram)化的套路运动和与套路相分离的散手运动,并没有使中国武术走入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发展。世纪之交,在对“中国武术向何处去”的历史发问中,不少人把环视的目光对准了涌动着生命活力的传统武术。在延绵的历史中,传统武术曲折坑坷而传承不绝,这本身就是对它旺盛生命力的绝好证明。它那深邃、广博的文化蕴藏,是重构当代武术文化的丰厚资料源。在世界体育史上,人们对古希腊文明的发掘,从而点燃了近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圣火,成为当代人类文化中蔚为壮观的一幕,这也是否预示着中华武术的振兴,寄希望于传统武术呢?

2.2当代传统武术委顿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发生了新旧鼎革的巨变,武术也霍然进入了一个由近代武术向现代武术的历史转型。然而,在这过程中传统武术的文化家园渐趋委顿、荒芜,以致什么是“传统武术”似乎成了一个说不清的问题。如同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常常是因人自身造成的一样,传统武术目前所面临的时代困顿也由多种深层原因所致。

2.2.1社会转型中的文化震荡当代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无逃于天地之间”的巨大社会变革,而这场变革是以全球化为背景的。对于中国而言,融入全球化是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时代特征,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然而,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以科技、教育、商品、信息及大众娱乐等为内容的西方文化逐步成为当代世界的强势文化而不断扩张,其他民族文化则处于这种强势文化的“笼罩”下,并被日益消解,显现了中华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改变。我国传统武术所遭遇的冷落与尴尬,某种意义上正是西方体育文化无孔不入的侵蚀结果。

2.2.2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传统武术是武术之源,是武术的发展基础”[5]。传统武术是以追求技击之道为本质属性,以此规定并制约着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并逻辑地延伸出了以技(技击)、身(强身)、性(道德)三者有机结合的基本价值体系,长期来被习武者所恪守、遵循,由此融铸了传统武术博大的文化载量,而当代对传统武术的文化迷惘也正是从这儿开始的。20世纪50年代,就有部分人士先将追求技击之道的传统武术本质属性混同于价值功能的技击格斗,继而再将其技击价值与健身价值对立起来,将武术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功能相混淆,至今是目前武术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盲点。另外,对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还表现在自觉以西方体育文化为参照,使得传统武术无论是其活动样式、价值体系及文化内涵,均发生了过滤和割裂。近年来,各级武术管理部门不时举办一些传统武术的赛事,“传统武术”一度成为时髦而走热。但是,由于竞技武术活动样式的强烈辐射以及理论上缺乏对传统武术概念的厘定,因而所谓的“传统武术比赛”难以根据传统武术的文化特点来进行(其中甚至不乏近十多来才兴起的木兰拳、扇),其评分标准是依照竞技武术的《竞赛规则》,评分者是竞技武术的裁判,加剧传统武术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得不向竞技武术靠拢的局面,这类“赛事活动”根本无益于传统武术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2.2.3竞技武术的强烈冲击作为当代中国武术运动主流文化的竞技武术,其中的套路运动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定位于“自由体操”和“艺术体操”,所以其历年制定的《竞赛规则》和技术样式也越来越呈现出西方体育文化的色彩;即便1979年开始试验的散打运动,是对原来单一套路比赛形式的补充,或是对社会上批评操舞化套路运动的回应,但无论是比赛方式还是场地等,处处透显着西方搏击运动的文化痕迹,难以寻觅中华武术的文化灵魂。由于“一花独秀”的竞技武术其异于寻常的发展动力基本上来自于一种由主管部门介入、被高度组织化的各类赛事制度,因而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中国武术活动格局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格局下,使得传统武术面临两种境遇选择:要么被竞技武术化;要么充当一朵离散聚合任自由的“花”。人们总是在现实的世界中来把捉文化的现实性的。由于上述影响使然,在不少人的心目中,竞技武术成了中国武术的全部。

3结论与建议

国务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6]”作为非物质文化形式的传统武术,是华夏文明长期氤氲滋养的文化成果,折射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和斑斓历史。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武术发生了根本性的文化嬗变:它的技术样式被日益过滤,精神价值在不断淡忘,身怀技艺的传人先后离去――其宝贵资源每一刻都在流失、湮灭。在我国近年悄然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一些传承有源的传统拳种纷纷提出申请,要求政府部门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一个侧面清晰显现出当代武术号称有六千万习武人口的表面“盛世”下传统武术文化濒临危境的无奈事实,这显然不符合我们这个民族的生存发展以及维护世界体育文化的多样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发展传统武术,不仅是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个迫在眉睫的实践问题。为此,本文谨提出以下几点芹荛之见:

3.1发挥多方互动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武术保护工作,是个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政府的宏观主导和社会的积极参与是两大不可或缺的方面。长期来,传统武术并没有得到国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应有重视,他们更关心的是争分夺牌的竞技武术;而在民间,传统武术则沿袭原来的传承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面临一种“合法性危机”,诸多文化精神和技艺内容渐趋黯淡。

对于传统武术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府的主导与支持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统筹与支持,所谓的文化遗产保护将一事无成。另一方面,传统武术的文化生命在民间,广大民间习武人士是目前传统武术主要传承载体,具有很高的文化认同。政府部门的统筹与支持应该是宏观层面的,不能以行政力量来越俎代庖。因为这样做不但会严重挫伤民间保护、传承传统武术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不清楚传统武术的具体文化内容而使所保护的对象变味。同时,有关武术理论研究者应积极主动参与其中。在当今社会里,传统武术任何一个层面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介入,尤其是有关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更是一项学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必须得到理论研究的支撑。

3.2落实两个重要环节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16字的“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7]。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无疑也应以这16字方针为指导,并在这基础上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具体保护措施。

首先是传统武术的保护在目前当以“抢救”和“保护”为紧要。传统武术是一种动态文化,它主要由师徒传承方式而逶迤发展。近些年来,许多掌握、了解传统武术拳理技法精髓的老人逐渐相继过世,致使不少技艺功法已成“广陵散”。因此,应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采用多种手段,在20世纪80年代“武术挖整”工作基础上,培训专门人才,进一步开展有关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挖掘、普查与整理,并在这基础上建立有效保护机制。对于一些传承有源并符合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利用国家力量加以保护。目前,已有“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沧州回族武术”、“邢台梅花拳”等已进入了我国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其次是使传统武术在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得到时展。传统不是一个凝固的概念,对于传统武术的保护,绝对不是对“吾家旧物”的原有循袭,这也就是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传承发展”。从农耕社会发展而来的传统武术本身是一个瑜瑕互见的复杂文化体,其中既蕴藏着前人的智慧精华,也裹挟着不可避免的历史积尘,同时还更多地隐匿着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化转换机制才能焕发出其时代价值的文化传统。这必须在对它进行深刻理性把握基础上的扬弃和创造性转换。如不善于吸收前人的文化成果,传统武术的智慧精华只能是“绿水青山枉自多”;如不善于批判否定,传统武术就无法实现其自身发展。“海纳百川”、“生生不息”,本身就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活力所在。

3.3注意传承人才培养文化的发展是需要载体来进行绵延的。有着巨大历史跨度的传统武术,是通过代际传承最终凝聚为具有自身价值的文化系统。可以说,武术的文化性质决定了对它的历史衍传主要不是靠对文字的理解来进行的,而是需要“犯手实做其事”。从这个意义上,技艺传承当是传统武术文化生态保护工程中的最重要任务。当前传统武术的濒危,很大程度上也是技艺的失传,这必须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于传统武术技艺的继承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人群:一是社会上的普通武术爱好者,他们是营建传统武术生态环境的基础;二是全国各体育院校从事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学生,由于专业基础与要求,他们应比前部分人群对传统武术技艺的理解和掌握更为深刻;三是应像竞技武术运动那样,形成一个传承传统武术的专业化精英群体,他们是传统武术拳理功法的薪火接续者。三者相互关系,但承担的任务及作用有所不同,由此构成传统武术的人才传承载体,成为传统武术文化家园“莫失莫忘”的自觉守望者。眼下各地开展的传统武术“申遗”工作固然能引起社会的一定重视,但如没有基本载体的实践传承,可以肯定说,难以改变它在全球化浪潮下被荡涤和吞噬的濒危厄运!

3.4形成自身赛事制度竞赛是橇动体育运动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铺设的快车道。形成于50年代的竞技武术,也正因为得益于它的竞赛体制,才迅速提高了它的运动技术水平,并奠定它独领的文化地位。所以,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机制就不能不引起传统武术时展的思考和借鉴。在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中,靠自发状态的民间土壤养育不出传统武术的参天大树。请看,从奥林匹克运动的惊人发展到中国竞技武术水平的迅速提高,又有谁能离得了竞技杠杆的橇动作用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民族内部成熟的文化内涵如同遗传基因,并不能以削足适履的“外科手术”方式进行随意更换,尤其难以用单一的西方标准来进行评价、切换。因此,我们应该在对传统武术整理、研究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制订出一个符合其自身文化价值和技艺特点的赛事制度,不能设想一个传统文化样式的复苏可以无视自己的文化命脉与价值规定。通过对传统武术的文化归纳,把长期被忽视的武术文化特点整合起来,从而获得一种内源性的文化张力,形成当代武术运动发展的“双轨制”,使竞技武术不再成为当代武术的主流文化现象,而是两种同源异流武术文化的互补共存,互相映辉,使已逐渐失去身影的传统武术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中。

参考文献:

[1] 文化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G].

[2] 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14.

[3] 阮纪正. 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J].开放时代,1996,(3):24-29.

[4] 李力研.野蛮的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43-46.

非遗保护论文例6

文化是历史的财富,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创造了凝重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杰出智慧,展示源源不绝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彰显了独特的品格和气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共同对保存人类记忆,保护文化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珍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近年来全球的旅游业更多关注于如何利用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的开发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承载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反映其民族感情。它不仅可以满足不同背景的游客体验各国、各地区文化差异的需求,也实现了跨文化交流,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同时,旅游开发有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文化事业。如何正确处理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和合理的模式,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从而最终实现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都是近年来备受中外学者关注的课题。各地政府也纷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法规立法规划。

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另外还包括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文化空间。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纵观这些研究,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第一,从研究的主要内容上来看,国内的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范畴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以及功能性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作用和意义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研究,不同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方面。研究涉及内容之广泛、时间跨度之大、地区范围之广大大的领先与其它国家学者的研究。第二,从研究的侧重点上来看,国内学者主要是侧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范畴、特征、价值以及其功能性研究,较多的涉及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但是较少涉及到具体某个地区的具体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到横向的两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研究以及纵向时间迁移中某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变化历程。第三,从研究的范围上来看,国内的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整个国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从大局上把握事物的发展动向,指导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很少一部分学者是以某个地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基础。我国是个东西、南北跨度都是很大的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应该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做到“因材施教”。第四,从研究的方法上来看,均无学者在文章中指明具体的研究方法,但通过对所有文献的综合分析,发现多数学者均采用了资料搜集和文献综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较和综合分析法,也有人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文章较多,定量分析的文章则为数不多,往后的研究可以更多的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发展方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上特点。从上述特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我们可以明确以后的研究的发展方向。笔者的总结归纳如下:第一,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家多为民族学,艺术学或政治学专家,其他专业的专家介入较少,研究视角就较窄,造成不同学科角度下保护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够深入,以及多学科结合的分析欠缺。以后我国一些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多多倡议更多不同领域的专家介入研究此问题,促进研究的多元化,在多元化的研究中碰撞出出火花。第二,很多学者提出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没有规范的理论指导,保护措施的系统研究不到位就很难对其现状归纳总结和创新。理论与实践脱节,一方面不利于理论的创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践的执行。以后的研究需要以规范的理论为指导,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严谨的治学思路来开展。第三,研究方法也较单一,文献综合分析法较多,实证研究较少。论文撰写多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部分做得不够。以后的研究需要提高实证方面的研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多多开展比较研究,对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国内与国外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比较研究,在比较中寻求创新之处。

三、结论

作为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古国,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抵制强势文化的侵袭,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从而为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的历史课题,如何在强势文化的冲击面前保持高度的文化主体性,是越来越频繁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对我们提出的严峻挑战。

在某种意义上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认识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我们才能够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代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友武.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根[J].群文天地,2009,(1).

[2]刘壮,牟延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J].西南大学学报,2008.

非遗保护论文例7

保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是涉及民族命运的重要问题,同时是建设全人类文化、使人类文化得以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区分消费文化和认同文化,对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吸纳外来文化和继承固有传统,二者所形成的张力对创造新的文化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具有鲜明的共享性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具有了世界意义。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普遍的民族自觉

许多地方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非物质文化保护没有摆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致使非物质文化不能得到积极保护,甚至遭到不适当开发,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同时,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不强,还没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2.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恶化

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的生存屏障十分脆弱,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大批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

3.非物质文化资源流失状况极为严重

非物质文化资源大多分散存留或流传于民间。最能体现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文物、工艺品和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实物,由于岁月的流逝和各种劫难,木来就传世不多。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私下收购、倒卖非物质文化珍品,使这些文化资源大量流失。虽然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了大量保护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少懂行的专门人才、缺少强有力的管理手段、缺少经费的支撑,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流失愈演愈烈。

4.非物质文化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

许多非物质文化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目前,掌握一定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为数不多,或年事己高,或生活困难,他们掌握的工艺技艺随时都在消失,民间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

二、开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树立的意识

(1)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中相当一部分毁损严重,濒临消失。因此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文化资源的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地的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普查、编目,从而有的放矢地依法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管理。

(2)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意识。要实现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实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战略,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及时抢救和保护损毁严重、濒临消失、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同时,要把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在保护的同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3)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彻底抛弃传统的发展观、文明观中的糟粕,树立起新的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观,既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盲目的、无序的、过度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又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做法,还要特别注意保护好非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着眼长远,合理利用。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大培训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要求很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抓好业务骨干和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文化部负责培训到省级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培训到市县,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3.加强宣传教育,在社会营造良好的保护意识和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同时,非遗保护要从小抓起。现在社会已经开展了“非遗进校园”活动,就是把学生作为非遗传承的主体,不仅是临时、短期地让非遗走进校园展览、展示、展演、做讲座等,更在学校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由专职教师在学校进行持续性、常态化教学活动,把非遗项目植入校园生活,编写出适合不同年级段学生的教材,并将它们与美术、音乐、体育、德育等课程以及乡土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让非遗之花在校园绽放。让“非遗”进校园,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而且能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非遗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善。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原则,以文化战略的眼光来审视问题,从全局的、宏观的、历史的和人类文化发展的视角来思考和分析问题,我们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会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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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362-02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承载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印记,也是未来人类文化创新的素材来源之一。河南省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大省,具有悠久的历史与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统计,截至目前为止河南省各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五百余项。毫无疑问,“遗产”同样也是资源,是未来我们无论在精神文化方面还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资源。

当前,社会的极速发展对社会各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工业革命带来的影响相同,信息化浪潮形成的爆发式发展,正在逐渐改变着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这些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与信息接受渠道与过往任何一个时期都不相同。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作为文化资源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其中保护与利用问题是其中的重中之重。随着“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逐渐推进,新型业态的快速崛起,各行业呈现分工细化与融合发展的大调整,传统单一的方式已经无法很好的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问题,因此,一种集成多元化手段的保护与利用体系的建设极为重要。

二、时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因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目前存在有较多的说法。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基于较为权威的一个概念界定,就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由这个概念的界定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且会根据环境变迁与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的创新发展。当我们的时展处于历史中一个全新局面的时候,无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提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新要求。本文具体梳理如下:

1、保护与利用的共存性

“遗产”是对代表人类文明发展历史的各类文化资源遗存的很好的形容。我们面对“遗产”首先想到的是保护,如何保护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是货币遗产,我们觉得保护是将其存入银行,但其中还会面临贬值的危险。因此,此时保护与利用就必须联系起来。利用的本意是选择更好的、稳健的方式使遗产增值,这无疑是对其最好的保护。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商业化的影响体现在更多的领域,因为我们无法回避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要求。当我们面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时,如果只提保护不提利用,就会变得非常被动。我们传统意义的保护,无非就是依赖政府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由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各类受时间限制的活动,如庙会、展演等。而保护与利用的共存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政府扶持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或传承群体、受众、媒体渠道、商业等因素紧密的聚合起来,以保护为目的,以利用为方法,以多种力量的聚合为形式。

2、传统传播形式与现代传播形式的组合

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以传承者现场展示,受众到场观看为主要形式。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信息接收渠道与接受习惯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使遗产本身与受众的距离逐渐拉大。这种距离不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人群逐渐缩小,最终成为传承者自娱自乐的游戏,同时也会造成传承者通过遗产获得的收益逐渐萎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带来了巨大的限制。因此,在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真实风貌的基础上,我们要积极的将其传统的传播形式与现代符合人们信息接收习惯的传播形式组合起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影响力。

3、传承者与受众群体同样重要

在过去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观念过于保守,通常会简单的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重视其传承人,而利用就是积极的去申报遗产级别,从市级一直到世界级,越高越好。申报成功以后,可以更好的提升该遗产所在地的知名度,然后搭建文化平台吸引外来投资。当然,保守的观念并非错误的观念,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对于遗产保护与利用问题的解决并非最有效的方法。首先,我们必须肯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我们必须要重视该遗产的主要传承者,使他们能够更加原貌的将其传承下去。但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我们无法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从宏观角度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我们有义务让尽可能多的国人认识它,并对它形成记忆,乃至喜爱上;从微观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收益来源是数量庞大的普通受众,我们要重视受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才能将他们的目光吸引过来。

综上所述,时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带来了许多新的要求,这些要求使我们要从观念上改变我们的保护观与利用观。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必须要原汁原味的传承,但我们可以根据时代的要求尽可能的创造其与当下时代的交集,是保护与利用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体系,使之能够流传的更为久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新角度

今时今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面临着崭新的局面,面临着时展的要求我们要面临许多问题,但也有更多的有利条件。正如前文所述,我们正处在与过往其他时期完全不同的新时代,在缺乏历史借鉴的情况下,促使着我们必须透过一个新的角度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所面临的新问题。与过去单一的保护与利用方式不同,在各项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大发展的今天我们有了更多保护与利用的手段,通过这些多元化形式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我们初步建立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体系,为保护与利用的未来良性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思路,进而形成文化收益与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使政府、传承者、受众都能作为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取得自己需要的收益。本文对这一体系的建设进行了尝试性的思考,具体总结如下:

1、政府主导,形成体系框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新体系的建设,因为涉及遗产门类广泛,行业众多,因此并非某个传承者或民间团体能够搭建起来的,而受众处在整个环节中较为被动的一方,只能引导无法对其提出要求。因此,由政府主导,搭建平台来统筹规划最为现实。在这里,我们需要认识到,与过去政府单纯的政策、资金扶持不同,最重要的是由政府主导的平台构建。这个平台可以由政府召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与相关行业专家一道形成一个协会式的组织,完善基础理论研究与创新发展研究,拉近相互之间的距离给互动发展带来可能。而这个协会式的组织并非最终形态,它只是一个能够进行力量集合的框架。建设这个框架以后我们可以继承多元化的手段向其中填充内容。

2、在体系中形成普及化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就是以传承者为原点,辐射尽可能多的受众人群,形成该遗产传承与利用的丰厚土壤。在广大群众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信息的普及与传播,既是弘扬我们的传统文化,也能够提升当代青年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此外还能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商品化的时候,拥有庞大的消费人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信息的普及并不是能够通过一两次的活动就能够完成的,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融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体系中。而这种普及也不能依靠单一的手段,需要多种手段并举才能产生最大的效力。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第一点中所说的协会,编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读物,作为青少年学生课外阅读的内容,并且可以将相关内容变为电子读物,丰富阅读的渠道与形式。其次,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动漫形式制作相关的动漫产品,如动画片、文化用具及一系列的衍生产品,使之能够体现在人们生活的各个层面。再次,制作相关系列纪录片,通过多种传播平台进行传播。我们需要认识到。相关知识信息的普及并非短时间内能见到收益的,因此必须通过长效机制来坚持。

3、将信息化平台融入体系

人们常说,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在几年以前,这个说法刚提出的时候,很多人对这个说法似懂非懂,朦朦胧胧。但是,时至今日,我相信生活在这个时代的绝大多数的人对这个说法都形成了很深的认同。现在人们对于信息的要求比之以往更为多样,实时、在线、真实、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体系如果缺乏了信息化平台的融入,那么在当前社会中无法解决许多现实性的问题。在这个体系中的信息化平台可以由几个方面组成:首先,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数字化专业博物馆,数字化博物馆依托大数据技术可以保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极大丰富,将文字、图片、表演视频、演示动画都集成在一体,使受众能够获得远比现场观看更为丰富的信息,同时它的在线性可以让受众的观看不受时间的限制;其次,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云空间,云空间可以让更多的人通过更多的网络连接方式获得相关信息,把移动互联网络融入到传播形态中;最后,还可以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的网络媒体传播渠道,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及时发送相关信息。

4、将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融入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历经近二十年的发展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产生了大量的成功案例,能够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让我们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有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并由此可以探寻出新的发展途径。文化商品化是文化创意产业成功的因素之一。当我们谈及文化的时候尤其是文化遗产的时候,总是会选择性的回避金钱与商品两个字眼。因为我们往往会习惯性的认为文化是高雅的,商业是庸俗的,这与我们的文化传统相关。但是在这里,我们应该毫不避讳的探讨这个话题,甚至应该主动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与市场化。文化创意产业有时能够产生聚合器的作用,将不同种类的文化素材经过加工之后多元化的呈现出来。通过文化企业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将人们往往不可见、不可用的文化素材转变为现实中可见可用的产品形态。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离不开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在多元化的今天,我们也要采用多元化的方法与手段有效的促进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同时要说明的是,我们的探讨内容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在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优点与魅力的基础上,去寻求保护与利用体系的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体系能够有效的集成政府、传承者、受众等社会因素,使目标一致,力量凝聚。同时,这个体系也能够聚合信息化时代各类新技术手段,为保护与利用提供更多的方法与手段。新的角度,需要人们改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认知定式,寻找更为全面有利的形式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发展,并以此在文化与经济双重发展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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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吕澎.20世纪艺术的历史与问题[J]成都.四川美术出版社.

非遗保护论文例9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精华,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丰富资源。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不同程度地遭到影响。很多传统习俗发生变化,许多藏在人们心中的文化记忆渐趋淡化,一些艺术门类在人们的视野中面临消亡的危险,一些掌握绝技的老艺人年龄越来越大,一些依靠口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各种环境的考验。

早在上世纪初人们就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开始呼吁民众加以保护与利用,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是由于连年战乱和革命运动使人们无暇顾及这一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众对自己生命本真的的探寻更加迫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既不能像自然环境保护那样划出一个空地,只要对之不进行人为的干扰就可以;也不能像人造景观那样,可以按照主观设计来进行构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退回来鱼牧、农耕的经济形态,也不是回到四代同堂的社会结构,也不是要完全改变人们现在的生存价值理念。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更确切的说,只能是调节、变化、处理好文化遗产与文化环境、地域环境、社会环境的关系,让文化遗产有一个适应其生存、保护的生态位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依赖于良好的文化环境

从文化的视角来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人类文化自身的存在和生存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将有利于我们树立全新的文化生态观,有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保护文化传统,有利于文化的创新与繁荣。文化是历史的发展中人类所创造的,而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人,基础也是人,文化遗产的传承所依赖的也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质不仅在于其是文物与各种绝技资料,更及于创造文化遗产、展演绝艺的“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方法与途径,即将它与人的生活方式再度的结合,让其作为人的生活方式而存活着。

人类所有的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所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不同的各种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与领域,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不均匀的。文化环境包括区域地理环境:一个民族由以生存、活动的区域场所和自然资源,在区域地理环境中产生的物质生产方式:形成该文化的经济基础,构建在前述两个层次上的社会组织形式:形成该文化的一套社会政治制度。各民族所赖以生存、活动的特殊文化土壤,决定不同的民族文化形态及其独具个性的文化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比较弱小的文化。作为弱小文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占挤的威胁。因此国际社会在上世纪世纪以来大力提倡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思路,是对文化霸权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合法权益。非物质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的基本识别标志与形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注重结合地域环境

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先觉条件之一,同时也决定了我国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迥然不同的形式和特色。由于我国拥有辽阔的土地和由此而形成的南北迥异的地域性文化,才会产生如此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不同地区的文化风格各异,五色缤纷,需要因地制宜。

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形态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国内一些地方为了眼前的小利益,在建设中无视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的存在与保护,强行拆迁与破坏,对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加以人为破坏或改造,使得许多有价值的文化遗产或文化形态毁在机器下,令人惋惜。一些地域性很强、很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遭到破坏,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因为过度发展旅游经济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和艺术表达方式失去原有特色和完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没有获得很好的保护与利用,反而受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这两种情况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中普遍存在。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被破坏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的各种文化权益受到破坏。这些情形与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相悖离。因此,努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的文化保护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实现不同地域文化对非物质文化形态的利用价值,对实现人民文化的丰富生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注重顺应社会环境的发展

在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政治环境往往起到重要得作用。很长的一段时期,政府将一些民间信仰、民俗活动视为封建社会迷信活动的范畴并限制,特别是期间,有很多国宝毁于一旦,很多文化遭到洗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文化形态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逐渐认识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文化生态保护被提上日程。众所周知,经济与文化的辩证关系: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文化是经济、政治的反映。一定的经济政治决定一定的文化发展,一定的文化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与经济,并给与重大影响。因此,文化生态的保护离不开社会经济环境的依托,经济环境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中起着支撑作用。只有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化,才能给予文化遗产项目提供良好的社会存在空间,更好地推进传承与保护的进行。

就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应采用层层递进的传播方式。一方面要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在人民群众层面大力宣传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只有提高了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保护素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要想完整地保存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生存环境是不可能的任务,政府应拿出专项资金,设立非物质文化博物馆来保护。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是有个良好的人文环境。社会需要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和凝聚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标识和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民族精神和人民智慧的生动体现。先民们创造了丰富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并在传承、发扬光大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努力适应时代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创造出更多新的优秀文化成果,不断增强中华文化的魅力和生命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谱写更加灿烂辉煌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论文例1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针对以前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提出的,2003年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在巴黎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包括了传统的音乐、舞蹈、戏曲等表演艺术;以反映地方风俗为主的民间活动;具有民族风格的传统手工艺技能等。

一、平遥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山西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达,晋商足迹遍及了全国,甚至扩大到了俄罗斯的伯力、莫斯科,以及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清代后期,山西商人的票号,基本控制了全国金融。晋商大多衣锦还乡,在家买地置房,营建极其昌盛,《歙县志》记载:“商人致富以后,即回家修祠堂,建园第,重楼宏丽”,由于时间距今较近,建国以后,大部分的建筑都保存完整,平遥古城更是以县级规模保留下来的古建筑群,这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平遥古城位于山西省中部,始建于西周宣王时期,当时为夯土城墙,于明洪武三年重修为砖石城墙,是中国境内现存最为完整的明清古城。于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平遥古城由四大街、八小街、七十二巷构成,现存四合院3797处, 其中保存价值较高的民居380多处,如开创了票号事业的雷履泰故居、张兴邦故居、侯殿元故居和百川通、日升昌票号店铺等。

平遥古城有着享誉世界的古建筑文化遗产,当然也保留了许多有文化、懂传统的能工巧匠,他们是建筑文化的真正传播者,平遥古城的各类建筑错落有致、巧妙结合、精雕细琢,无不是当地能工巧匠对山西本土建筑文化的充分体现。正是他们将传统文化加以保留并发扬光大。这里还有各种依附于建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剪纸、木板年画、炕围画、面塑、皮影、雕刻、陶瓷、舞蹈、民间锣鼓、地方戏曲等。

二、旅游业对平遥古城经济的贡献

旅游产业的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极具发展潜力,是一大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和可持续发展行业。旅游产业的发展程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标志。平遥古城的名胜景点、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资源品位高,具有极高的历史保护价值、文化发掘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

自2000年到2003年, 平遥古城的门票收入和旅游综合收入一直保持着同步增长的速度,接待游客由42万人次增加到155万人次,增长217倍;旅游总收入由4800万元增长到2102亿元,增长312倍。2004年,古城的门票收入达到4729.98万元,比上一年增长106.6%;旅游综合收入3.9 亿元,比上一年增长74.1%。旅游综合收入占县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0.96%,增长到2004年的16.6%。

三、旅游业对平遥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

1.旅游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基础和卖点,越是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的旅游地越能吸引游客的目光,传统的非物质类文化遗产则更是旅游开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非物质类文化对于旅游来说吸引力更大,因为比起物质文化,它们更容易失传,更加隐秘,不易被外人知晓。随着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入,将其列入旅游产业开发计划,是抢救、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

旅游业的大力开展可以解决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以缓解政府压力,解决资金压力,真正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市场运作化,以利益机制调动对非物质类文化的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类遗产更加珍贵,因而更能受到游客的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在发展旅游、拉动经济的同时,促使所有的人自觉地加入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中来。

现在全国各地都流行着申报热、开发热、文化热,纷纷发掘本地优秀的非物质类民间文化遗产,开发旅游资源。旅游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宣传、学习和交流,这样不但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而且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保护意识。

2.旅游业促进了平遥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直接促进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而这种保护是最直接的,不需要政府立法、投入资金、强行保护,而是靠商业、旅游业带动,每个生活在这里的人都愿意把各种民俗开发利用起来,因为这可以给他们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笔者在这里见到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在剪纸,她旁边摆满了自己的作品,还有自己出的剪纸书籍,旁边则围着一大群游客照相,也有不少晚辈在向老人讨教着剪纸技法。相比之下,在一些没有发展旅游业的农村,地方剪纸技艺都大多在老一辈艺人手里消失殆尽,失传于世。

平遥古城旅游业的开展还带动了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面塑、手工漆器、皮影、雕刻、戏曲等,这里有很多当地人自己开的传统小作坊,笔者见到一位画面塑的小姑娘在现场制作,她先用铅笔在石膏面具上勾线,然后用毛笔颜料上色。速度非常快,线条很漂亮,色彩也很绚丽,其手法的纯熟度不输于任何一个艺术院校的学生。平遥古城建有手工漆器博物馆和许多手工漆器作坊,手工漆器被称为平遥三宝,是用手工将雕刻过的木器进行打磨,工艺繁琐耗时,成品光滑锃亮。这里的匠人将这一传统技艺完全保留下来,不但博物馆里有匠人现场演示漆器的做法,而且镇上的小作坊主也在出售着自己加工的各种漆器工艺品。正是靠旅游业为纽带,将这些文化遗产保留下来,并发扬光大。

在平遥古城,被保护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这些,更重要的是关于晋商文化的解读和传承。走在古城里,经过各个博物馆、票号,你都能无时无刻地感觉到晋商文化的存在。这里每个地方,大到一个招牌,小到一声吆喝,都渗透着曾经晋商所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渗透着当地人深深的优越感和自豪感。梁启超曾经对晋商作过这样的评论:“鄙人在海外十余年,对于外人批评吾国商业能力,常无辞以对。独至有此历史、有基础,以继续发达的山西商业,鄙人常以自夸于世界人类之前。”在目前世界经济大发展的浪潮中,这种自豪感无疑对发展地方经济是大有裨益的,我们不但应该保护更应该弘扬光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环境下,大力发展旅游业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将这一崭新概念真正地贯彻人心,使每个人都自觉地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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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要求最早来自于西方社会对现代化进程中的人的“异化”和“物化”的反思。在我国,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还只是近十年来的事情。然而,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中,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二者之间的矛盾带给我们许多困惑。

总理曾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物质性结合在一起。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文脉就是一个民旅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

从众多研究资料中发现,现今理论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保护理论模式:一种是“原生态”保护模式。他们认为应建立公认的具有现实保护意义的“生态文化圈”,在政府的扶持下,进行包括有形的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是自然遗产在内的整体保护和规划;不复原,却承认并明确一种存在生态,使其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依循着规律发展;另一种观点是

“创新”保护模式。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不是经济包袱而是珍贵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现代转化,整合入现代文化体系中,发挥新的功能,才可能真正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形式是文化元素重构,旧的文化体系消亡后,其中许多文化基因仍有活力,通过现代形式的基因重组,在保持精神内含和象征符号不变的前提下,使它们能够以现代形式复活。双向互动的新传媒和新兴的创意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良好机遇。

针对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我认为联合圜教科文组织提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文化环保”,尽量保护各种文化原生态和多样性,避免人类富有特性的民族文化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巾珍贵的可再生文化资源。对这种资源通过文化创新来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现代功能转化,整合入现代文化体系中,发挥新的作用,才可能真正存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形式是文化元素的重构,旧的文化体系消亡后,其中许多基因仍有活力,通过现代形式的基因重组,在保持精神内蕴和象征符号不变的前提下,它们能够以现代形式复活。双向互动的新传媒和新兴的创意产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效途径。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的精神家园,是各民族的文化血脉,是各民族的“文化基因库”,具有多元潜在的再生能力。多元的“文化基因库”能够提供各民族人民世世代代累积的宝贵人生经验,能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再生资源,能启发后人站在前人的基础上建起更美丽的艺术殿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模式的理论核心

1、“创造性转化”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出路

“创造性转化”一词来源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历史系教授、著名学者林毓生的《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一书。作者在书中提到要推行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但,究竟什么是文化传统‘创造的转化’呢?那是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改造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文化基因”,其赖以存在的“细胞环境”如今已发生巨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也必须进行一定的“基因改良”和“重组”,以提高在新的“细胞环境”中的成活率与生命力。在当代社会中依托现代产品或融合现代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造性转化,创造出既具有民族精髓又具有崭新表现形式的当代特色产品,是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生命力、促进其在当代社会中延续和保护的最根本出路,也是我国当代产品显现中华民族精神的有利契机。“创造性转化”不是简单地牺牲真实性实现商品化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得面目全非,而是以新的载体继续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和技巧等精髓,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生产的当代产品要仍带有民旅的鲜明特色,仍能取得民众的“文化认同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代由农耕文明转向工业文明的巨大经济转型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传统文化的变革。“实际上,一切过去时代的文化资源,都有一个在今天文化语境中重新阐释和创新开掘的问题。任何文化资源要想成为生动、话跃的‘现在时’或‘现在进行时’,都必须与今天人民的精神生活需要相联系。所以,一切传统的文化资源要想在今天发挥作用,都必须经历一个现代的转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的保护、传承固然需要政府的倡导以构造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以提供经费来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欲在现代社会中继续求得稳固的一席之地,仅仅依靠外在力量,被动地等待被抢救和被保护是不够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其自身的“自强不息”。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坐以待毙’,而应“相时而动”,进行适当的变革,适应当代社会,融入当代生活,以积极的姿态融入现代生活潮流,在这个生活日新月异、变化天翻地覆的现代大工业社会中焕发出别样的光彩。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存,但更要延续:要延续,但更要发展。而一切的关键莫不在于依托具有当代特色的产品或融合当代技术以实现“创造性转化”。

2、文化元素重构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形式

2008年北京奥运吉祥物“福娃”,以中国传统的民间艺术为表现手段,把中国“五行哲学思想,与奥运五环相匹配,是奥运精神和中国传统文化最精彩的结合,向世界展示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更向世人说明了中国民间艺术的永恒魅力。

3、创意产业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主要包括如口承文学、历史传说、环境知识、生产技术、消费习惯、交际礼节、,人生仪式、节日庆典、组织制度、娱乐游戏、艺术技能、信仰心理等。它们是过往生活的凭证,是国情、民情的重要组成,也是有独特载体的民众的文化。因此,通过对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理和挖掘,我们会孵化出国民经济的一些新兴部门和行业。“不仅如此,这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相关的产业,还往往是一种立体产业,带动力强,辐射面广,能够产生多种效益,其发展方向常常涉及传媒、演艺、美术、会展、体育、旅游、教育、出版等

行业。同时它还可能通过产业链间的传动关系,进而带动信息、餐饮、房地产、服装、交通等十几个相关行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出一些意想不到的新的增长点。”

近日有消息报道,在“人人电影”公布的新片计划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陈可辛执导的魔幻大片《钟馗》,据透露,之所以选择这个家喻户晓的“钟馗”这个人物,是因为钟馗能把人们带到一个想象的空间,回想童年的记忆,在他心目中,钟馗就是中国的蝙蝠侠、超人,就是中国的超级英雄。这里钟馗的出现,中国成人心目中的神性力量的不在场。

从文化视角来看,陈可辛电影选材的有趣之处在于,导演会想到钟馗这个形象。钟馗是中国传统年画的典型形象,这个形象的来源众说纷纭,但大多数人认为他是唐初终南山进士,才华出众而相貌丑陋,死后成神,擅长抓鬼。慢慢变成端午节文化中的固定形象。在民间,钟馗画像辟邪的能力深入人心。最初在唐宋时代,钟馗年画的能指非常单纯,钟馗以惊人的丑陋和冷酷无情抓鬼吃鬼的能力而广受欢迎,他足以把小孩子吓哭的形象虽然缺乏亲和力,却有实用价值。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钟馗形象的能指在发生微妙的变化,“钟馗嫁妹”中的钟馗多了一份铁汉柔情,对友人的情谊,对妹妹的关爱,让这个比鬼还要丑的恐怖形象多了一份令人感动的力量,中国传统价值观在阴冷的鬼魅世界中折射出意想不到的光彩。钟馗渐渐不再是个异类,异类无法令人信任,但是一个和我们有共同价值观的“鬼王”则可以让普通民众放心依靠――钟馗形象的人性演变没有削弱,而是加强了这一形象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陈可辛导演在电影中继续钟馗形象的人性之路,而且又加上了现代的解读,令这个形象更为丰满,更是一个“人”。这样,钟馗这个形象就完成了“人”――“神”――“人”的转变。当然此“人”非彼“人”,其中融入了千百年民族心理的发展痕迹,成功地完成了创造性转化。

庆阳香包源远流长,香包既是工艺美术制品,又饱含着民族文化象征隐喻,把祝福带给了祈求幸福的人们。但过去只是在端午节才给小孩佩带,只有城郊的个别妇女在节前进城摆小摊零售。现在,香包已经成为庆阳市的文化支柱产业,并且带动了其他文化产业。根据调查,截止2003年5月,庆阳市从事香包制作的农户达71977户,从业人员102698人,分别占全市农村人口和农村妇女总人数的14.6%和11.8%,其中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的专业户8070户,加工制作人员25796人,生产香包约161万件,年产值715万元。2005年第四届香包节期间,销售香包收人674万元,民俗文化产品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在正宁县山河镇,五分之一的农户从事民间手工艺品生产和销售,每年香包刺绣收入60万元。在这个镇采访了32位妇女,其中7位是香包刺绣公司的经理,2人制售香包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其他5位年收入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另外25人,香包刺绣年收入3000元的2人,1000元~3000元的13人,1000元以下的10人。文化价值向经济价值的转换大大刺激了庆阳香包业的发展,现在不但参与的人数众多,而且品种花样也日趋繁多,大凡飞禽走兽、花鸟虫鱼、神话传说、生产生活,应有尽有。小的可以像麻雀蛋那样小,大的有几个平方米大。以上调查说明,在庆阳市,香包这种民间手工艺产品已经成功地实现了功能转换,已由原来功能单一的节日佩件转化为商品价值与民俗价值兼具的复合性产品,并且形成规模化产业。我们可以断言,庆阳香包是不愁没有传承人的,也不片j担心它会消亡。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实现功能和价值的转换。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模式的反思

创新在民俗流变过程中,使文化的纯正性和完整性被削弱

利用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商业开发潜伏着较大的风险。追求效益会受需求引导加入许多原本不属于这一文化范畴的因素,从而导致文化变异。刘志群批评说:“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热己成为传统民间艺术的第一杀手。目前比较流行的不是尊重和恪守民族文化传统及其心理与思维特点,而是以政治宣传服务的目的和现代审美的观念来改造当地的少数民族民间艺术,使其精致化,了民族民间艺术在表象掩盖下的深层的所指,甚至把汉民族和外来的东西,拿来杂揉到当地民族的艺术中,往往出现了非驴非马的怪胎。”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刘魁立也称“开发一个毁一个。”

日本民艺学家柳宗悦在1941年就曾提出:“工艺文化有可能是被丢掉的正统文化。原因就是离开了工艺就没有我们的生活。可以说,只有工艺的存在我们才能生活。从早到晚,或工作或休息。我们身着衣物而感到温暖,依靠成套的器物来安排饮食,备置家具、器皿来丰富生活。……因此,如果工艺是贫弱的,生活也将空虚……如果工艺的文化不繁荣,整个的文化便失去了基础,因为文化首先必须是生活文化。”“当代的机械化粗糙制品使人们养成了粗暴待物的习惯,而蓦然回首,人们才发现,“原来那些经过人与人之间的磨合与沟通之后制作出来的物品,使用起来是那么适合自己的身体,还因为它们是经过‘手工’一下下地做出来的,它们自身都是有体温的,这体温让使用它的人感觉到温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温暖”的亲切感,绝对是现代工业的理性所不能代替的。

2.创意产业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经济性的泛化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走上市场?第一步是商业化,第二步是提炼中国文化元素,然后,将这些元素与工业化生产结合,才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中国贸促会家纺分会副会长杨兆华如是说。在他的努力下,作为第一步,南京云锦、蓝印花布、土家织锦、苗族蜡染、鲁锈、藏毯、苏锈等亮相8月20日开部的中国国际家纺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创意产业保护道路上的探索,尽管其保护的方式和所走的道路各异,但在其总的取向上,却都是希望“在市场经济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但最终目的却都不是放在“规模化的生产非物质文化产品”上,而是通过“产业化”经营而达到真正保护“非遗”象征符号和精神内蕴上。创意产业只是可供选择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全部:对某些类别和项目可能是最佳的选择,对另一些类别和项目,则可能不适用或不是最佳的方式。总之,在决定采用何种模式进行“非遗”保护的时候,要明确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而不是牺牲传统的技艺和文化蕴涵去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一定要逐一分析、逐一选择并进行学科论证,然后作出决策。这也许就是“非遗”保护产业化与其他经济项目不同的地方。因此,不论采用原生态方式和创意产业化方式,应以“非遗”项目的精神内蕴和象征符号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而不是以牺牲其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凡是以牺牲传统技艺及其文化蕴涵为代价的所谓产业化,都是不可取的,都是我们所坚决反对的。

参考文献

[1]陈建宪:文化创新与母题重构一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的功能整合,《民间文化论坛》[J]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