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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现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2-25 14:37:59

非遗保护现状

非遗保护现状例1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7-0309-02

1 茂名非遗现状

1.1 资源特色:茂名市非遗各个门类都各具特色。民间传说、神话、故事、歌谣等数量最多,内容最丰富,反映了茂名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反映了二千多年来茂名人不同历史时期的生活方式,生活内容和思想行为。在茂名地区广为流传的为维护祖国统一的“高凉圣母”冼夫人、治病救人、拯救生命的粤西道教之父潘茂名、幽默诙谐、智斗贪官的岭南才子陈鉴的故事,是茂名优秀传统文化的杰出代表,是激发和凝结茂名人情感的重要纽带。

茂名的传统医药以化州橘红为代表。化州橘红于南朝、宋朝已有种植,隋、唐、宋、元不断发展,明清享负盛名,被朝廷指定为必贡品,定为御用药物,其生产和发展“红”了一千多年,至今化州橘红仍在不断扩大种植和大力发展深加工业。

茂名的岁时节令最具地方性和独特性。春节、清明、中秋等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节日,年例是则是茂名地区最独特的民间节日,明清时地方志已有记载。茂名人对年例有着极深的情结,所有外出的人都会返家过节,有“年例大过年”之说。茂名年例安排有丰富多彩的演出活动,期间聚集各地剧团,有“养活两广剧团”之美誉。同时,家家户户大摆宴席招待亲朋戚友,不论是否相识,一律热情款待茶饭酒菜,亲情浓郁,友情纯朴,充满浓厚的地方风情和乡土气息。

1.2 资源价值

1.2.1 是茂名的重要标识。茂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茂名百姓的集体创造,是茂名在历史长河中积淀下来的独特而缤纷的文化和风情,是茂名人从古至今生生不息生命活力的象征,是茂名区别于其它城市的重要标识。无论是婉转动听的山歌、渔歌,还是质朴粗犷的木偶戏;无论是活龙活现的民间故事,还是技艺高超的工艺品它们都根植于乡土,与茂名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血脉相连,贯穿了昨天、今天和明天,存在于每一个茂名人的血脉和记忆里,成为人们认识、了解、甚至是找到茂名这个城市的路标。

1.2.2 是茂名人民的精神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老百姓共同创造,普遍认同。它是养育我们精神家园的民间文化,在茂名人民中间形成了普遍的认同感、亲和力与凝聚力。

1.2.3 是推动茂名发展的宝贵资源。茂名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综合实力相对薄弱,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我们要在这个发展不平衡的差距格局中进行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并努力占有一席之地,就要充分利用茂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创出优势,打造品牌,走一条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经济发展道路,“以特兴文,以特兴业,以特取胜”。

2 濒危状况

2.1 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现代物质生活的改变与市场经济的冲击,处于濒危状态甚至消失。如生产商贸习俗,除了部分生产经验性的内容还保留在人们的生活中,大部分已成为人们的记忆了。民间文学几乎没有传承,只剩下文字记载。部分民间手工艺制品和珍贵实物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流失现象严重。

2.2 一些项目因艺人的离世而消亡。香火龙、舞龙船、采茶舞、舞春牛等民间舞蹈已经消失。部分项目由于缺乏传人,或因缺少培训和传承阵地,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承。如高州单木偶艺人梁东兴,有一手高超的技艺,曾应邀到德国演出,其后代和其他年轻人均不愿学其技艺,他面临技艺后继无人的局面。

2.3 潜藏于民间的很多项目已残缺不全,情况复杂,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只留下一些碎片或已经扭曲变味,难于辨别真伪,给普查工作带来难题。

3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途径

3.1 加强法制建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法律的保护:2011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通过立法的程序规范非遗的传承与保护,使非遗受到法律保护,做到有章可遁,有法可依,有利于为非遗的开发、利用和确立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

3.2 建立运转协调的工作制度,是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关键:开展保护保护是全社会的职责,在政府宏观调控的领导下,文化部门担负起一定的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建立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使非遗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弘扬。

3.3 经费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要保证:非遗的传承与保护,需要对传承人的培养以及对从事民间艺术的老人给予适当的生活支持资助,给予复排非遗需要的经费。财政部门应给予经费的保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另一方面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列入专款。同时加强专款支出管理,确保非遗传承、保护工作必要的物质基础,才能促进传承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4 搞好非遗文化活动,是传承与保护的重要环节。让有生命力的非遗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采用展览、民间艺术表演、民间艺术旅游、大量的民族民间艺术出版等形式,让非遗成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还要将传统的非遗和现代艺术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非遗文化传承工作重要的一环。使之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

3.5 加强非遗人才的培养是传承与保护必需的要求。让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走进校园,在学校举办非遗培训班,采用课堂讲授、函授、实施排练教育等多种形式,分级、分期、分批对非遗保护有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开设非遗保护专业,大力非遗保护、研究专门的人才,特别要培养一批懂专业、善管理的复和型人才。对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传承工作专业队伍。让更多的人走进非遗。发扬民族之魂,使非遗魂宝流传千秋。

参考文献

[1] 旷野.《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保护传承中发展创新》.

[2] 《茂名市志》.2003年出版

[3] 茂名市群众艺术馆馆史档案.

[4] 茂名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汇编.

非遗保护现状例2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非遗保护现状例3

作者简介:郭婧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非遗保护现状例4

中图分类号:K89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0-0120-02

导言

21世纪初,我国开始着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尤其是在文化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的大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发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深刻反思当代社会发展状况下作出的重要的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出社会的悠久历史和文明程度,也能发挥力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在文化安全视角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描述与分析能够反映十几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同时可以发现在保护工作中不足之处。

“作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利于调动和传承传统文化资源,有利于中华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对于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建构良好的国家文化形象也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1]。为了充分了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笔者从文化安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景泰蓝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根据客观数据撰写报告。希望能够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帮助。

一、研究方法

研究过程中,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与整理,研究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研究动态有较深刻的认识,掌握了该领域专业性的知识并确定了研究的方向。研究主要采取问卷与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总体是我国居民,调查的样本是从全国各地选取具有代表性地区的居民。除此之外,还进一步评估样本质量来确保研究结果的说服力。后期进行数据处理时,将采集到的数据录入到计算机后,采用了SPSS17.0软件对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交叉式统计。研究分析整理阶段,以文字、图表等多种行式展现成果。

二、研究对象

本次调研选取了北京市、保定市、衡水市安平县三地进行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共发放问卷600份,其中有效问卷588份,有效回收率达到98%。其中年龄在19岁~30岁的占受访者人数的69.4%,年龄在31岁~40岁的占受访者人数的22.4%,年龄在41岁~50岁的占受访者人数的8.2%。在受访者的职业信息中,学生占40.8%,专业技术人员占10.2%,农民工占14.3%,商业、服务业人员占10.2%,军人占8.2%,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占10.2%,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占6.1%。在受访者目前所在地区中,农村占16.3%,新型城镇占46.9%,文化城镇占36.7%。

三、研究结果

(一)文化安全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居民的文化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文化遗产资源严重流失。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继承者、保护者,增强全民的文化安全意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从调查结果中发现我国文化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但是文化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局面没有改变。在对“文化安全了解”一题中,多数受访者表示“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其中选择“不太了解”的占46.9%,选择“完全不了解”的占26.5%。体现出了人们对文化安全的认识不足。人们对外来文化的喜爱程度已经超过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喜爱程度。有59.2%的受访者在“对外来文化的喜爱程度”一题中选择了“非常喜欢”或“比较喜欢”。但是,只有49.0%的受访者在“对传统文化的喜爱程度”一题中选择了“非常喜欢”或“比较喜欢”。数据表明威胁我国文化安全的因素较多,如外来低俗文化的传播、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文化遗产遭到掠夺、文化遗产遭到忽视、价值观扭曲、文化产业落后等。从问卷所得数据中发现,选择文化遗产遭到忽视的比率最高,占受访者的67.3%。各地区对保护我国文化安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所采取的措施仍旧以“宣传教育”为主,然而采取“加强立法工作”、“发展文化产业”、“文化走出国门”等其他措施的并不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众多问题

1.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度较低

很多人仅仅听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的却少之又少。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程度”一题中,有61.9%的受访者表示“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只有4.8%的受访者选择了“非常了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哪些”一题中,正确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五个方面(口头传统和表达,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的受访者较少,尤其是“口头传说和表达”一项仅有35.7%的受访者选择。造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普及度较低的因素有很多,不可否认的是这受到文化程度的影响。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的人员较少

生活中很少有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的工作。在“您周围的人,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吗”一题中有92.9%的受访者选择“没有”或“不清楚”。由于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掌握程度较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宣传工作人员的责任就越发重要。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从事该方面的工作,进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有65.3%的受访者认为“人们的认识不够”,有61.9%的受访者认为“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有38.1%的受访者认为“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击”,有59.5%的受访者认为“缺乏资金”,有52.4%的受访者认为“传承人老龄化”,有47.6%的受访者认为“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诸多其他问题

在“您所在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有哪些”一题中,选择“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健全档案资料”、“加强立法工作”的比率没有超过半数,尤其是“加强立法工作”比率只有7.7%。数据表明,一方面我国各地立法工作在数量和质量上较为落后,另一方面,对于已制定出有关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律和法规没有做好宣传与落实工作。在非物资文化遗产的宣传方式方面“发放各种资料比如宣传册、海报”,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宣传方式。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不同职业的人群选择的宣传方式不同,这就要求我们要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学校开设课程组织学习”方式为例,针对学生、军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等职业的人群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商业、服务人员、农民、农民工等职业的人群只有少数人赞同这种方式。

四、讨论

(一)增强人们的文化安全意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一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却与我们的民族智慧和灵魂血脉相连、保留着我们最纯粹最古老的文化记忆和文化基因的精神财富正迅速离我们远去”[2]。这并不是耸人听闻,而是由于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等原因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涂成林和史啸虎认为“民族传统文化正遭遇严重的集体失忆”[3]。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会导致一部分人产生相反的错误认识。他们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数不胜数、不需要重视的,文化安全意识和非物质文化保护意识有待提高。有些少数民族的语言因为缺乏保护濒临消失,如果这些语言消失了那么这些民族也不在存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必须重视其地位并加以保护。

(二)加大资金投入,培养专业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作为支持。通过调查发现资金投入不足是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政府投入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会或合理引入市场机制来拓宽资金来源,缓解政府部门在资金投入这方面的压力。再者,我们要重视培养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学习相关专业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培养专门人才,让他们走到社区、家庭中去普及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知识。同时我们应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机制。不可否认,当代青少年因为缺乏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正逐渐消失。“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对其最有效的保护”[4]。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是以人为载体的,采取口耳相传的形式继承下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遗失现象与缺乏传承人有关。目前很多掌握传统技艺的传承人已经八十多岁,呈现老龄化特点。除此之外,我们应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群众基础,通过各种方式让各种职业的人群去了解、接受并喜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保护机制

研究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方面采取措施的力度不够,其表现是多方面的。不同的学者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法,“应该多举行传统音乐交流会或原生态民歌比赛,借助现代传媒工具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了解、喜爱传统音乐文化”[5]。在学校可以开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供广大学生学习,提高学生对该方面的兴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部分地区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并未有得到重视。上级下达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没有贯彻实施;全面深入的普查、宣传、保护工作没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健全,部分地区只是临时负责小组在做相关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不配套,缺乏系统性、针对性保护,等等。要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人民群众喜爱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我们必须重视宣传工作。

参考文献:

[1]吴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形象的建构[J].前沿,2011,(21).

[2]胡惠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非遗保护现状例5

七朝古都的开封拥有悠久而灿烂的城市历史,随着中原经济区的振兴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开封又一次站在了腾飞的起跑线上,寻找契机等待复兴,丰富而活灵活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这个古城打造了生动的城市名片,城市发展也被注入了新的活力。国际上,《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生效之前,作为试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命名了三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封也于2009年4月开始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申报工作。目前,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工作已经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本文就针对这几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现状与保护现状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相关概念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a.口头传统和表述;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较早,前期主要是大学、博物馆等一些文化部门的个体行为。比较系统的政府行为开始于2004年,当年申报了第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后来为了和联合国的“申遗”工作接轨,把民族民间文化改称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年,开封市又组织申报了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朱仙镇木版年画榜上有名。2008年又有六项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通过了《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两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开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有了制度的保障。2009年4月开始,开封市政府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开封市及各县区共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31826条、项目8618个,确立县级项目8590个、市级项目3218个。至此开封市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012年10月,开封市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项,朱仙镇木版年画,大相国寺梵乐、开封盘鼓、开封汴秀、兰考麒麟舞、汴京灯笼张等撂石锁。有5位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分别是郭太运、释隆江、冯占顺、田爱云、王素华。

开封市现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6项。具体如表1。

通过申报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保护,很多濒临消失的传统技艺得到了传承,比如锣戏、画锅等。可以进入市场的项目如汴秀、年画、盘鼓、灯笼等,通过“非遗”的名片效应影响力扩大、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现状

2007年、2008年两年春节,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盘鼓等参加河南省代表团到香港、澳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交流活动。2009年12月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等又走进了宝岛台湾。2011年,开封盘鼓、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大相国寺梵乐等“非遗”项目参加了韩国首尔鼓乐艺术节、第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各类对外交流活动,每次交流活动都获得了丰硕的成果。 开封县、市博物馆朱仙镇木版年画艺术研究中心、汴绣厂、二夹弦剧团、官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也积极进行市场开发,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汴梁灯笼张,是家传的手工制作宫廷式灯笼,原来在市场的占有份额基本为零,现在进行包装,还打算成立一个专门研究开发宫廷灯笼的机构,扩大这个项目的制作规模,引导这个项目逐步进入市场。再如朱仙镇木版年画,现在把它整理成册,和北宋的古钱币合并在一起,作为高档的赠送礼物。这样的开发行为都为这些项目赚得了较高的经济收益。

四.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开封市在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了阶段性的成绩,但是在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下面针对问题进行论述。

(1)重“申报”轻“保护”

经过调查研究,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相当火热,也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参与。申报工作历经8个月共收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31826条、项目8618个,经过汇总整理后确定的市级项目共有3218个。一些项目的申报之初,只关注了“申报业务”而很少涉及遗产申报之后的保护问题,所以从上层领导到基层工作人员只知道如果申报立项而不知道如何后续保护。一些非物质遗产的申报往往从经济角度出发,利用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广告效应”“名片效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拉动销售增长,在只考虑开发的同时忘却了保护。一些不能立即创造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杞县杞人忧天传说,申报成功后被人们束之高阁,或是任其自生自灭,从而导致了“重申报”、“轻保护”行为的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评估体系迟迟未能建立,事实上也纵容了保护工作“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在现行评估体系中,官员的政绩主要体现在申报工作上。申报一项就是一分,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直接进入政绩考核体系,而申报成功之后的科学保护,由于没有量化指标,所以并未出现在非遗保护工作的评价体系之中,保护得好与不好,均与政绩无关。所以到导致了“重申报、轻保护”现象越来越严重。

(2)专项保护经费不足

开封市文化局副局长葛艳丽曾经指出“开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度财政拨款预算经费较少,也没有任何普查专项经费”。然而普查项目、制作资料、专家论证都需要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经费。目前,除了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可获得1万元的补助外,省、市的传承人没有任何经费补贴,一些传承人的生活都难以为继,更不用说去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了。没有任何普查专项拨款,制约了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普查中的不少亮点因投入不足、经费制约而隐没民间。缺少经费使抢救、保护、申报工作举步维艰。

(3)遗产教育普及深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浸润着不同时代民众的世界观和社会理想与憧憬,承载着民众的智慧和人类的文明,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就决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不能只是政府行为或一些传承人的职责,所有的民众都应该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去,否则将失去了文化的根基。而事实恰恰相反,笔者随意访谈几位开封市市民和中小学生,“是否了解开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成以上的回答“不知道”或“不关注”,很多市民,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提到汴秀、木版年画、开封小吃还能说出一二。开封市政府曾多次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展演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宣传和普及的作用,但是这样是远远不够的,短暂的表演和展示只能留下暂时的印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更多的市民了解并参与进来,形成立体的保护网络。

遗产教育应该分为几个层次:中小学的遗产常识教育,大学的遗产美学教育,社会民众的遗产认同教育,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了遗产认识和保护的过程中,形成强大的根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才能够获得长足的进步。

遗产教育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解说系统单一。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说系统相对单一,主要以传承人的人工解说为主,而传承人数量较少、年纪较大,时代变革的影响使很多遗产已经失去了依存的土壤,尤其是年轻人知知甚少。同龄人的解说能够让他们迅速产生认同感。而且,只有将解说队伍壮大,口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迅速得到普及。图片文字视频类解说资料相对较少,在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时候留足资料做好整理,多印制相关书籍在中小学,公共场合做常规式展示活动。

(4)缺少保护、传承人才

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认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本。开封“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大多处于60岁至80岁这个年龄段,基本上都已到垂暮之年。“后继无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大瓶颈,往往就是人去世了,技艺就消失了。”木版年画传承人郭泰运已经88岁高龄,他是朱仙镇木版年画荣衰的见证人。从艺75年的郭泰运享誉中外,被冯骥才先生誉为“年画泰斗。至今还坚持在传承文化的第一线。为了传承文化,郭泰运打破行规收了三个与自己毫不相干大学本科的徒弟。河南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任开封朱仙镇年画艺术馆馆长任鹤林现在还没有正式的弟子,因为“搞年画这样的民俗创作,是需要耐得住寂寞的,又很清苦”。而年轻人很少愿意从事清苦、寂寞的工作。

(5)过度的生产性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常用的一个模式是“保护性开发”,大部分能走向市场的非遗项目基本都在市场上“自我造血”维持生存。但是一些非遗项目生产性开发过度,进入市场后显现出市场混乱、产品鱼目混杂的场面。

在宋都御街,以经营汴绣、字画的为多,各个商店都无一例外地打着“中国汴绣”、“开封汴绣”字样的招牌。这些绣品,图案以仿古画为主,乍一看,平、齐、光、亮,但若仔细观瞧,同样的图案,线条粗细不一,色彩各异。整个汴绣市场存在的一个现实是,大量“苏绣”冒充“汴绣”在市场中大肆横行,原因是真真的汴秀卖不上好价钱。一些生产汴绣的工厂或家庭作坊唯利是图,减少色次,增大线径,一幅本需要两个月才能完成的绣品,三两天就能赶制出来,这样的绣品“丧失了汴绣的特色,失去了风格和品位”。这样过度性的生产性开发其实直接损坏了汴秀的品牌价值。

2011年,朱仙镇连同开封市区的9家年画作坊,年销量可达到上百万张。乍一看这数字,觉得很繁荣;但一看价格,只能说这种繁荣是一种“虚胖”。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郭太运,他的精品年画一件可卖到上千元,普通的也就是每幅10多元。天义德是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老字号,张廷旭是“天义德”第四代传人,并且是“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他说,他的普通作品便宜的卖5.5元一张,“礼品”级的能卖到三四百元一件。在另一家“老字号”内,堆积着大量的木版年画,一问价格,一张普通的年画仅卖2元。过多的关注非遗产品和经济利益,忽视传统工艺和文化内涵价值的开发不仅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毁灭的边缘。

参考文献:

[1]张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01期.

非遗保护现状例6

中图分类号:C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5-0014-02

湖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56个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8个。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劳动和生活中,创造了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而独特。在内容上,它包括文学、音乐、剪纸、皮影、刺绣、编织、印染、服饰、首饰、雕刻、雕塑、陶瓷、器具、习俗、礼仪、节庆等等。在形式上,它包括土家舍巴日,侗族大成歌会、傩堂戏、苗族鼓舞,土家族摆手舞及毛古斯,瑶族长鼓舞桑植民歌等不同艺术门类。湖南省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国和世界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它们既是湖南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湖南省具有悠久的历史,民族文化绚丽多彩,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湖南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比较齐全,显示了其多样性、独特性和丰富性,蕴涵了湖南各族人民民族文化的精神,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1 多样性

湖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包括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曲、民间美术与传统手工艺技艺、民间绝技与民间知识、民俗等七大类,在2006年6月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中,湖南省占了28项。2008年6月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中,湖南又有31项名列其中。目前湖南省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77项,其中湘绣、浏阳花炮制作技艺、土家族打溜子、花瑶桃花、湘两苗族鼓舞、常德丝弦、湘剧、苗族银饰锻制技艺和女书习俗等项目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2 独特性

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示了地方的区域特点和文化特性。湖南江永女书,是现今世界上唯一存在的妇女文字,被人们誉为“天书”。它流传在江永县潇水流域一带,记录当地土话、在妇女中传承使用的特殊表音文字。它不仅是人类惟一现存的性别文字,而且是举世罕见的文化现象。女书具有妇用男不用、传女不传男、字形奇特、土语唱读、人死书焚五大独特之处,在人类文化宝库中具有鲜明的区域性、人文性、惟一性、可持续件和濒危性,对文字学、语言学、历史学、考古学、民俗学、妇女学、民族文化史、民间文学、人类学等多学科领域都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目前已正式向国家文化部推荐申报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湘西土家族毛古斯舞是最古老的舞蹈。中外专家称“是中国民族舞蹈的最远源头”。纵观毛古斯舞的表演,对研究土家族最初的生活形态、原始生活方式,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3 丰富性

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湖南省的民间音乐多姿多彩,以嘉禾民歌、土家族打溜子最为著名,湖南省的传统戏剧特别是湘剧很有代表性,外来的戏曲在长期的演出活动中,与本地区民间艺术、地方语言紧密结合,逐渐形成了这一包括“高”(高腔)、“低”(低牌子)、“昆”(昆曲)、“乱”(乱弹)四大声腔,唱白用中州韵、富有本地特色的剧利。湖南省的传统手工艺非常丰富。主要表现在土家族织锦技艺,苗族银饰锻制技艺,浏阳花炮制作技艺、蓝印花布等方面。其中湘西土家族织锦技艺历史悠久,自成形以来已有一千五百多年的历史,体现了中国少数民族织锦技艺体系的基本特征。土家锦的四百多利,传统图案花纹是其民族文化心理和不同时代文化积淀的独特表现方式,充分展示了土家人的创造力,对中华民族多元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有积极的见证意义。湘西酉水流域土家族地区是土家锦手工技艺的原生地和最后一块热土。也是全国土家族中至今仍保留民间织造风尚的惟一区域。

二、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和基本经验

回顾这几年来的实践。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开展的有声有色。并取得了实效,关键是做到了以下几点:

1 立法保护。依法保护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措施。只有加快立法,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湖南省政府积极制订保护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范围,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明确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将立法保护和制度保护结合起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方针、原则、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6月1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白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地级州市实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2 项目保护。在项目保护上,湖南省全面开展普查工作,积极推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工作。2005年6月,文化部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此形势下湖南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十部湖南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并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利,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目前湖南省的江永女书已正式向国家文化部推荐中报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3 担承保护。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湖南省注意搞好普及教育工作,尊重民间自发性传承方式,全力挖掘尚存的传承地和传承人,加强对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能的艺人的调查登记,明确需要保护的对象,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提供一个长期的传承平台鼓励他们传承,将传人保护和传承保护结合起来。在文化部公布的两批共777名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湖南省共有33人。日前湖南省文化厅正积极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人的推荐和任命工作。

4 博物馆、展示馆保护。建造展示馆是希望将中国神秘的文化遗产集中展示,让更多的人来关注。让民族文化找寻到适合自己传统和发展的道路。近年湖南省各地积极组织非物质文化的展览活动,举办具有独特魅力的民间传统节目节会,表演丰富多彩的民俗风情、传统歌舞,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活动中得以传承和展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展览和民族传统节会中复“活”。

非遗保护现状例7

甘孜藏族自治州是康巴文化的发祥地之一,也是格萨尔王的故里、嘉绒文化中心、茶马古道中枢、康定情歌的故乡,具有独特的文化魅力。甘孜州也是中国第二大藏区,拥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00余项。其中,国家级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2项目,国家级舞蹈类3项,国家级传统戏剧类3项,省级民间音乐、舞蹈类55项,传统戏剧8项,是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最多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甘孜州也于2013年8月1日执行了《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充分发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作用。

一、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

(一)遗产的地理位置及分布状况

甘孜州面积有15.3万平方公里,约占整个四川面积的三分之一,处在青藏高原的东南缘。本土藏族人口占78.4%,汉族、彝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等25个民族,均以大范围聚居与小范围杂居的形式,分布在全州。甘孜州1市与17县中,由于地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交通仍然不便利。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主要分布在交通不便利的康定、九龙、甘孜、巴塘、德格、色达、道孚等地区。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

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有第一批申报国家级非遗产项目的巴塘弦子、玛达咪山歌和川族山歌。第二批申报成功的甘孜州得荣学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中增加的甘孜锅庄、马奈锅庄。传统戏剧包含有德格格萨尔藏戏、巴塘藏戏、色达藏戏。省级项目中,甘孜有顶毪衫歌、康定溜溜调、扎坝嘛呢舞、热巴舞、甘孜踢踏、真达锅庄、木雅锅庄、丹巴阿克日翁(兔儿锅庄)、乡城恰热(疯装锅庄)、新龙锅庄、德格卓且、岚安锅庄、理塘锅庄、木雅藏戏、理塘藏戏,以及甘孜州色达文化旅游局申报的骨笛。

二、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绩

1.《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和实施

2013年,甘孜州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标志着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也充分体现了甘孜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和支持。该条例是甘孜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性文件,为保护的规划实施等做了详尽的指导。比如拟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非遗档案与数据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准确采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对濒危遗产进行重点保护。该条例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如:民俗、传统手工艺、传统民间医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同时,条例对保护内容、经费支持、科研、保护团体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甘孜州采取多样的形式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甘孜州政府一直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果。甘孜州各市、县均设有文化局、文化馆,部分地区设置有非遗传习所。州各级政府部门在非遗项目申报,认定非遗项目传承人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得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据比重大。同时,甘孜州还打造藏彝走廊民歌大赛、拍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片等活动,加大了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活动。尤其是甘孜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设立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展示、开发、利用的平台。2009年5月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正式对外开放,是本地优秀文化展示的重要平台。坐落在跑马山脚的博物馆共三层,第一、二层分别陈列藏民族服饰、农耕系列、唐卡艺术、经版印刷、藏医药类,展厅的三层为民族歌舞视听大厅,参观人员能在博物馆里感受到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同时,这也是非遗重要的保护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建成与投入使用,诠释了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项目,也意味着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加了博物馆保护的模式。

除此以外,甘孜州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以拓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途径。甘孜州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期间,与西南民族大学、中国音乐学院签署协议,甘孜州将为西南民族大学提供研发基地及教育培训实践基地等支持,而西南民大方面将则为对方提供培养、培训各类相关人才,中国音乐学院与甘孜州共同建设民族音乐研究教学实践基地。同时,甘孜州本土民族高校也专门设立了康巴歌舞音乐研究所,康巴文献馆等机构,力图在加强非物质文化学术研究的同时,能够为藏区培养后备队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人才支撑平台。

3.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学术研究成果

甘孜州学者们对甘孜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极为重视,在涌现了大量的科研成果的同时,逐步形成了一批对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颇有研究的专家和学术研究团队。

杨嘉铭、林俊华、赵勇是其中的杰出的代表。杨嘉铭在《甘孜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的亮点―兼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几个常识性概念》一文中,对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提出宝贵的指导。林俊华主要从事四川藏区历史、文化、音乐研究,其主持多项省部级课题并获奖。其中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康巴藏族民间歌舞艺术的调查与研究》,对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采录、整理详尽,同时对遗产的保护,也起到重要作用。赵勇主持多项省部级课题,其发表的《甘孜州音乐舞蹈类非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述略》《川族民歌类型及特征述略在遗产的特点》等均对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除此之外,彭绍文、蔡川、王博等研究人员,开始对当地的优秀民族音乐文化进行初步研究,涌现部分研究成果,如:《甘孜藏区不同锅庄艺术风格异同研究》《川西康巴高原的明珠――“新龙锅庄”述略》《民族高校传承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文化遗产优势述略》《民族院校音乐欣赏教学启示――保护、传承与发展甘孜藏族自治州原生态音乐艺术》等。

(二)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即使甘孜州政府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还有许多的难题。

1.生活与劳作方式的改变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传承的土壤变质

在甘孜州调研与采访过程中发现,即使身处在高原地区的人们受到信息、交通等问题的阻挠,也挡不住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对当地生活习俗与劳作方式的冲击。往内地与城市迁徙,是大趋势。除去老人们熟知当地传统的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外,青年一代,普遍不会演唱与表演,更谈不上对遗产的保护。

2.母语环境及文化的缺失与传承人老龄化增加了保护和传承的难度

甘孜藏区母语环境有其特殊性。州内有接近十种独立的语言,大多具有唯一性。多数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民歌,都具有母语文化特点,在音乐文化保护的同时,因为母语文化的消逝,音乐文化保护也受到极大的挑战。如国家级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玛达咪山歌由纳木日语歌唱,但其主要传承地甘孜州九龙县子耳乡会说纳木日语言的不足30人。这意味着这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真正能够参与的人数,在全国仅仅几十人。母语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将是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大难题。同时,在年龄结构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绝大部分传承人均为老者,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人亡艺绝的尴尬境地。

3.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缺乏专业类人才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对人才的专业性有较高的要求。目前,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以音乐作为职业的极少,能够完成文字记录、整理、采录等的传承人更是微乎其微。部分国家认定的传承人除在非遗传习所教习,接受研究人员、文化部分采录演唱或者展示,其余时间主要务农或者经商,没有成为专职人员。传承人在的文化水平和音乐素养极度缺乏,也缺乏这方面的培训。

同时,甘孜州各地方政府、文化部门专业人才相对匮乏,部分文化部门,几乎没有正规军,主要从舞蹈、歌唱者中吸纳,提拔部分文艺干部,缺乏音乐专业人才,更缺乏音乐类非遗保护专家。因此,如何解决传承和保护的人才缺口,提高传承和保护的意识,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又一个重大课题。

四、结语

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传承和保护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也面临着各种困难。为了更好地保护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各部门需要更多的思考,不仅仅是政策法规的制定,更重要的是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憾保护的实施程度。本土高校则可以在加强传承人和学生的保护意识培训,进一步开发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和教材等方面投入更大的力度。随着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及其努力,甘孜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保护和传承必然能够迈向新的台阶。

基金项目:

非遗保护现状例8

[中图分类号]G122;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70-02

1分类保护的思路

众所周知,统一、全面的保护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门类杂多的保护对象而言,是难以想象和企及的。如此,分类保护一直被认为是一个可以取得实效性的思路。但我国的法律文件却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定义。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整体定义。至于该条后半段对范围进行的描述,由于没有分类标准,不能认为是类型,只能被看成是对状态的描述。不能根据其列举的六个方面进行分类保护。由于这部法律的立法思路是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推知我国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是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分类。该组织在其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文化表达形式和文化空间。但这种分类仍然过于综合,只适合作为公法保护的客体分类。我国理论界有一种观点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民间文艺和传统技艺,这是从可知识产权性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分类。即民间文艺主要和著作权有关,传统技艺主要和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权有关。这种分类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基本一致,该组织“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建立的目标就包括关注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传统文化)的保护在内,并坚持把两者区别对待。但到目前为止,这在我国仍然只是一种学理上分类。

2《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范指引

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来看,其立法目的在于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行政保护,故未规定直接的私法保护内容。但该法有两个条款是涉及私权关系的:

其一是该法第5条第1款: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以及第2款: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条规定虽没有直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赋权,但其确立了不尊重、歪曲和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让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可以被看成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间接保护。但是该条规定得过于概括,而且出现在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律中又没有规定具体法律责任,使得它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效率大大降低。特别是对一些“球”的行为几乎没有“规范指引”的作用。例如:对于外来使用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不标示其来源的行为,上述条款难以判断它是否属于“歪曲、贬损”。站在外来使用者的立场,会认为他们使用的是公有领域中的资源,故不需要标示来源;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或个人眼中,这种行为是对他们作为“创造者”的身份的不尊重,甚至会严重伤害他们的感情。对这类纠纷,我国法律不能提供明确的规范依据,这说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存在“真空地带”。

其二是该法第44条第1款:即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过程中,对是否应在该法中全面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应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最后,考虑到该法的基本定位和立法技术上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立法机关否定了在该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意见,但鉴于实践中因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故作出了第44条的衔接性规定。

从这个衔接性的规定看,我国现行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两个明确的倾向:其一是倾向于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限定在“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这意味着我国法律不承认存在一个自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其二是倾向于利用其他部门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间接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在公法中被综合的整体性概念,在私法保护上完成了分解。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能成为其他法定的知识财产,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可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例如:一项民间舞蹈,其表演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收取报酬。一项传统工艺技能如能满足《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专利的条件,则可以成为一种专利技术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另外我国《专利法》正在建立传统知识审查制度,如果能够证明申请专利的技术利用了传统知识,则该技术不能被授予专利。这为那些自身不能成为专利的传统技艺提供了间接保护。同理,如果一项传统技艺构成商业秘密。则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成为注册商标,则存在争议。否定者认为,商标是经营者用来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能够取得商标注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衍生产品,而该产品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根据“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制作的布鞋可以获得注册商标,但这种“技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形态既包括非物质的,也包括物质的。例如根据一项民间技艺制作的乐器,它是这项技艺的衍生产品,但它也可能是某民间音乐必备的演奏乐器,此时音乐和乐器是二合一的东西,所以这种乐器仍然应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对待。如果乐器取得了标识其非遗价值的商标注册,也就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了商标注册。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获得集体商标注册或证明商标注册,应无异议。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3对现状的后果分析

上述两个倾向说明,我国在立法的思路上,主张用《知识产权法》来填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并依据知识产权的分类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分类保护。但贯彻这个思路,会带来了两个严重后果。其一是间接保护的做法,相当于把其他各种现有法规的立法目标强加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这种保护不但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独立的价值追求,反而肢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确立的价值目标,可谓是“公法唱戏,私法拆台”。容易变成为了保护而保护;其二是表面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多渠道广泛的法律保护,实质上受保护的文化事项却非常有限,因为: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并不能满足《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制定。但对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却没有定义。很多人对这一授权性条款给予了厚望,希望它能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降低门槛,但国务院至今没有出台保护条例。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看,能够获得专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传统手工艺这一类,而且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这一构成要件。而传统手工艺世代相传,如果为比较广泛的人群所知,则不具备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即使对于那些能够满足专利申请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高额的申请、实施、维护专利的成本,对于大多数的遗产持有人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至于《商标法》,其主要作用在于防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过将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衍生产品和服务注册成商标,能够起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但能获得商标注册包括能够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那些可商品化的遗产类型,他们对于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更何况,在遗产领域,“商品化”早已作为一个危险的话题,广被质疑。在实务中,这种法律保护常常陷入正当性论辩的旋涡中。如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铜梁舞龙”,于2004年成功获得了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权人为重庆市铜梁县高楼镇文体服务中心。不经其许可,连本地人也不能使用“铜梁舞龙”这项基于广泛流传于该地区的传统舞龙艺术而形成的名称。类似的争议还广泛存在于那些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地域或民族共享同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

可见,这种用知识产权法来填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的思路,虽然有节省立法成本的功效,但是也制造了新的“混乱”。这又应和了一句老生常谈:法律常常以解决老问题为目的,而结果却难以避免产生出更多的新问题。

参考文献:

[1] 高丙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合性的学术概念的成型//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4.

非遗保护现状例9

皮影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几度兴衰,其不同时期的兴盛,一是有其历史原因;二是因为皮影戏是伴随着民生、民俗、民情而生存的。罗山皮影戏正是因为有其独特、浓郁的地方特色比如说音乐特色,才使得河南皮影戏在全省大部分地区呈现衰败,却唯独在罗山县一枝独秀。

随着社会的发展,皮影戏的娱乐和教育等实用功能被现代社会的其它方式所代替,皮影戏就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格罗塞在《艺术的起源》中谈道:“原始民族的大半艺术作品都不是纯粹从审美的动机出发,而是想使它在实际的目的上有用的,而且后者往往是主要的动机,审美的要求只是满足次要的欲望而已①关于这一点,就是高级民族也没有超出狩猎部落之上的特殊地位”。从皮影戏的最初形成来看,实用价值或者说是效用价值也是先于审美价值或大于审美价值。

虽然皮影戏艺术会随着民俗活动而继续存在,但是在市场经济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审美兴趣发生转移,审美品位逐步提高,以至给民间艺术以极大的冲击。根据相关调查资料统计,在近万名皮影艺人中,60岁以上的占90%,中青年艺人很少,青年观众越来越少,专业剧团寥寥无几,演出市场大幅萎缩直接威胁到皮影戏的生存。据民间田野调查证明,皮影戏正在急速的消亡(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遗产研究中心康保成教授的调查结果),皮影戏,能否坚守最后一块阵地?②

罗山皮影戏近20年来,由于受经济大潮和多种娱乐形式的的冲击,皮影市场受到制约,濒危状况比较严重,已面临失传的危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罗山皮影戏的娱乐和教育功能不断退化,取而代之地仅仅是群众吉庆喜事的一项礼仪活动;二是从事皮影艺术收入偏低,皮影艺人纷纷弃艺从商,艺人队伍流失严重;三是皮影艺人队伍老化,后继乏人;四是皮影艺人对皮影艺术不再或很少深钻细研,皮影艺术难以提高和发展;五是观众老龄化非常突出,年轻人对皮影戏视之淡然。

二、罗山皮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与技能或利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现代社会对罗山皮影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冲击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来自商业社会的过分“关爱”。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一旦进入国家、省级《名录》,自然会身价陡增,成为商家竞相争夺的对象。从好的方面说,这些被旅游公司或表演团体收编的艺人有了更多的展示自己才艺的机会,使传统文化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得以延续;从坏的方面说,这些漂泊在外、背井离乡的传承人所能展示给游客的只有他们的“才艺”,而原本附着在他们身上的其他功能发生折损,乡间的传统文化也会就此终结。

二是来自各级政府的过分“关爱”。在当今罗山皮影的保护工作中,政府的参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政府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护。但是,由于我们所保护的是民间文化而非官方文化,如果处理不好,罗山皮影就会因为政府的过分“关爱”而夭折,那种既然民众归政府领导,政府自然有权管理遗产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主人的想法与做法;那种大包大揽、越俎代庖的行为,这种教训在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史上屡见不鲜。

三是来自知识界的过分“关爱”。众所周知,中国民间音乐是在“口传心授”的模式上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罗山皮影戏也以这种传承方式发展至今,知识界对罗山皮影的关注和解读依然改变不了罗山皮影戏艺人们从血缘传承、婚配传承、师徒传承等方面形成一个庞大的师承网络。笔者采访罗山皮影代表人物李世宏,他说到他的一身技艺就是老师“口传手教”出来的,李世宏皮影戏团里有四人都是随著名皮影戏艺人岳义成老师傅学艺,罗山诸多皮影戏班的传承是旧时伶人血缘传承的缩影,杂糅师徒传承和婚配传承,维护壮大了皮影戏班,使其经久不衰的延续和发展。

三、罗山皮影的现实思考与保护措施

在困境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我们的民间艺术,如何保护和传承我们宝贵的文化财富是需要大家共同深思的问题。目前,罗山县已经采取如下保护措施:一是成立罗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皮影戏保护的领导专家小组,制定罗山县皮影艺术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二是对皮影艺人普查登记,建立艺人艺术档案,成立中青年皮影团,为罗山皮影戏培养年轻艺术人才;三是对有贡献的皮影艺术传承人,给与适量经济补贴,对热心皮影事业的传承人,帮助解决各种困难,提高演唱和制作水平;四是收集、整理、编印《罗山剧本选编》和《罗山皮影戏音乐唱腔集》,为罗山皮影戏艺术留下相对系统的文字资料和相对完整的声像资料;五是改良和提高皮影制作,改换制作材料,降低成本,逐步使之商品化;六是成立罗山县皮影艺术家协会,成立罗山县皮影艺术研讨会,定期研讨皮影艺术,对现有皮影艺人和表演团体评艺考级,提高从艺人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不断促进皮影艺术的发展。

这些措施一是依靠政府的作为,依靠行政命令来解决问题,二是将皮影推向市场,并为进入市场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悲剧一方面像音乐一样,是苦闷从内心发出的呼号,又一方面,它又像雕塑一样是光辉灿烂的形象”。③笔者认为面对皮影已衰落的事实,需要“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和思维观念的改变”,拯救的立足点要放在皮影戏不至于完全从中华文化的宝库中消失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1]陈俊裕.罗山皮影戏,档案管理,2005

[2]魏力群.中国皮影艺术史,文物出版社,2007

[3]崔永平.皮影戏的源流,文史月刊,2005

[4]孙建君.木偶与皮影研究的文化学意义一一中国民间美术全集・游艺

编・木偶皮影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

[5]河南省罗山县地方史志编篡委员会.罗山县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

[6]李跃忠.论中国影戏的生存方式及其变迁,中国民族大学学报,2007

[7]宋俊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戏曲研究的新方向,文艺研究,2007

[8]黎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现代传承与法律保护,兰州大学,2007

[9]王大为.浅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黑河学刊,2007

[10]刘魁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理论反思,民间文化论坛,2004

【注释】

非遗保护现状例10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218-02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西方文化、流行文化、汉族文化正严重冲击着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长期传承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土俗、弱势,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规定中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代表性的传统杰出工艺,有代表性的非文字形式的艺术、文学,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或正在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戏曲和相关的面具、服装制作工艺;舞蹈,如民族民间节日舞蹈、祭祀舞蹈、礼仪;音乐,如各类民族民间音乐以及乐器制作工艺;口传文学,如神话、传说、史诗、游戏和故事;各种精湛杰出的工艺、手工艺,比如针织、织染、刺绣、雕刻、竹藤编织、面人制作、玩具制作和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疆民族众多,13个主体民族在文化艺术上均有无可达及的造诣,每一个民族都有口述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传统工艺和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游艺活动等传统文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下面我们以木卡姆为例简要谈一下这些非物质文化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1.生存环境问题

现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近20多年快速发展的交通、通讯和市场经济以及日益开放和现代化的倾向,极大地改变了新疆相对孤立封闭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尤其对于各类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由于其古旧的风格特点不能满足现代人对时尚的生活和要求,日益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流行音乐和庸俗音乐风靡市场的主要原因。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以前每逢节日、喜庆,人们几乎都会请民间艺人表演木卡姆和其他维吾尔族民间音乐,现代流行音乐进入后,由于流行音乐音响强劲,用人不多,花费较少,传统音乐正逐步被流行音乐所取代,群众中能演唱木卡姆歌曲,表演木卡姆舞蹈的人数已日益稀少。

2.传承与创新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基本靠一代一代人的口传心授来传承,这种文化的继承与扩散方式的持续性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继承人的影响,所以人的问题是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新疆,各种民族民间艺术大都以群众或民间艺人的口头传承方式流传下来,人走艺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位民间艺人能完整地演唱、演奏十二木卡姆了;有的木卡姆的某些部分如刀郎木卡姆的舞蹈,旧时表现的是刀郎人狩猎生活的全过程,但在“”中却被批判为“野蛮”、“落后”和“低级”的,如今在民间已经走了样,现在在某些刀郎地区,能表演狩猎舞蹈的只有三五位民间艺人了。其次对于有传承创新责任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的是接受现代文化,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 “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新疆木卡姆尤其如此。今天的维吾尔青少年,对木卡姆及其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都知之甚少,更不用提进一步发扬创新了。这也是已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共同重大问题。

3.曲目整理需完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一经破坏是很难再恢复如初的。一旦消失,如果没有很好地记录,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它是什么样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但过早地因人为原因被毁灭和抛弃了。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4.保护经费短缺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存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对维吾尔木卡姆传承,民众和社会专业机构有着迫切的要求但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木卡姆以前的录音、录像资料由于保存手段落后,目前急需将它早期录音、录像资料,转换成数字化载体,以利于多种方式的异地储存,但由于工程浩大,没有有力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民间木卡姆表演机构和团体也因观赏人数稀少,都难以维持自身运转。《十二木卡姆》的庞大篇幅和演出长度,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存在矛盾,除了专业艺术团体在剧场中的演出和少数人偶尔欣赏的活动之外,日常生活中已很少见到完整演出。

5.保护理念需发展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一种生态之中的链条,不可孤立看待。如果为了保护的方便和有效,我们把保护对象从它的生存环境中抽绎出来,给以特别的关注;那些在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传承人的思想,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又当如何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在保护的同时又如何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和发展,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三、保护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1.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问题,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保故纳新,自我调节变革,保持其核心价值,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与一定的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关系,当这些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变化时,它本身不可能不产生变化,只是随着时空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吸纳新的东西,以新的内容和更加多彩的形式与时代同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在面对社会发展和文化市场化时,我们应适应这种社会变化而不是回避它,但这并非是说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是通过市场为媒介让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同时还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但这一过程必须坚持生态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中,如果没有原定的文化氛围,民族性、地方性的特色将不复存在。遵循文化原生态原则就是要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型为准则,依托文化母体,注重文化生态,主张在原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保护。

2.目前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这重物轻人的问题,许多掌握传统技术的人及他们的创造物或赖以显示其技艺的物质载体都在迅速的消失,很多精湛的传统技艺没有留下传承者,因此要建立健全传承人培养机制。一方面要尊重现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方式,使目前还存在的非物质文化有合适的接班人;另一方面要培养年轻一代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研究学,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及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实践能力。如在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铁木尔・达瓦买提的领导、支持下,新疆艺术学院创办了木卡姆表演艺术班。木卡姆表演艺术班不仅培养学生学习木卡姆的演奏、演唱,还为他们专门开设了政治课、文化课、音乐课,以提高他们的政治认识,开阔他们的艺术视野,培养他们科学文化知识。此外,学校还精选了一批懂得木卡姆、精于木卡姆的教师来为他们讲课授业,组织了一批有造诣的教师,根据木卡姆的特点,专门为他们编写了一套系列的教材,还不断请著名木卡姆民间艺人进学校,组织同学每学期都深入民间,向民间艺人学艺等一系列的措施,以保证他们表演的木卡姆能保持传统的原汁原味,防止他们在不断的社会变化中,可能出现使木卡姆“洋化”、“汉化”的倾向。

3.政府应组织以文化、民族和发改职能部门为主,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专门工作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规划,对全区非物质遗产资源的挖掘、抢救、保护、开发和构建文化产业实施决策和领导,提供人员、资金和物资的保证。

4.学术界专家学者要全面考察可开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还要对其进行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对以申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追本溯源分析研究在当今经济文化背景下它的发展趋势,判断出这些行为意识明天将会向何处发展,据此得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除了能给政府决策带来指导性意见之外,也将对继承传统,推陈出新起到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慧.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与深远意义[J].新疆艺术学院学报,2006,(2):40.

[2]毛继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的成功探索[J].音乐研究,2006,(1):13.

[3]兰元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J].凯里学院学报,2008,(4):3.

非遗保护现状例11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西方文化、流行文化、汉族文化正严重冲击着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长期传承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土俗、弱势,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规定中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代表性的传统杰出工艺,有代表性的非文字形式的艺术、文学,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或正在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戏曲和相关的面具、服装制作工艺;舞蹈,如民族民间节日舞蹈、祭祀舞蹈、礼仪;音乐,如各类民族民间音乐以及乐器制作工艺;口传文学,如神话、传说、史诗、游戏和故事;各种精湛杰出的工艺、手工艺,比如针织、织染、刺绣、雕刻、竹藤编织、面人制作、玩具制作和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疆民族众多,13个主体民族在文化艺术上均有无可达及的造诣,每一个民族都有口述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传统工艺和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游艺活动等传统文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下面我们以木卡姆为例简要谈一下这些非物质文化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1.生存环境问题

现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近20多年快速发展的交通、通讯和市场经济以及日益开放和现代化的倾向,极大地改变了新疆相对孤立封闭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尤其对于各类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由于其古旧的风格特点不能满足现代人对时尚的生活和要求,日益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流行音乐和庸俗音乐风靡市场的主要原因。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以前每逢节日、喜庆,人们几乎都会请民间艺人表演木卡姆和其他维吾尔族民间音乐,现代流行音乐进入后,由于流行音乐音响强劲,用人不多,花费较少,传统音乐正逐步被流行音乐所取代,群众中能演唱木卡姆歌曲,表演木卡姆舞蹈的人数已日益稀少。

2.传承与创新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基本靠一代一代人的口传心授来传承,这种文化的继承与扩散方式的持续性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继承人的影响,所以人的问题是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新疆,各种民族民间艺术大都以群众或民间艺人的口头传承方式流传下来,人走艺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位民间艺人能完整地演唱、演奏十二木卡姆了;有的木卡姆的某些部分如刀郎木卡姆的舞蹈,旧时表现的是刀郎人狩猎生活的全过程,但在“文革”中却被批判为“野蛮”、“落后”和“低级”的,如今在民间已经走了样,现在在某些刀郎地区,能表演狩猎舞蹈的只有三五位民间艺人了。其次对于有传承创新责任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的是接受现代文化,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 “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新疆木卡姆尤其如此。今天的维吾尔青少年,对木卡姆及其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都知之甚少,更不用提进一步发扬创新了。这也是已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共同重大问题。

3.曲目整理需完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一经破坏是很难再恢复如初的。一旦消失,如果没有很好地记录,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它是什么样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但过早地因人为原因被毁灭和抛弃了。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4.保护经费短缺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存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对维吾尔木卡姆传承,民众和社会专业机构有着迫切的要求但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木卡姆以前的录音、录像资料由于保存手段落后,目前急需将它早期录音、录像资料,转换成数字化载体,以利于多种方式的异地储存,但由于工程浩大,没有有力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民间木卡姆表演机构和团体也因观赏人数稀少,都难以维持自身运转。《十二木卡姆》的庞大篇幅和演出长度,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存在矛盾,除了专业艺术团体在剧场中的演出和少数人偶尔欣赏的活动之外,日常生活中已很少见到完整演出。

5.保护理念需发展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一种生态之中的链条,不可孤立看待。如果为了保护的方便和有效,我们把保护对象从它的生存环境中抽绎出来,给以特别的关注;那些在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传承人的思想,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又当如何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在保护的同时又如何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和发展,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三、保护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1.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问题,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保故纳新,自我调节变革,保持其核心价值,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与一定的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关系,当这些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变化时,它本身不可能不产生变化,只是随着时空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吸纳新的东西,以新的内容和更加多彩的形式与时代同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在面对社会发展和文化市场化时,我们应适应这种社会变化而不是回避它,但这并非是说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是通过市场为媒介让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同时还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但这一过程必须坚持生态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中,如果没有原定的文化氛围,民族性、地方性的特色将不复存在。遵循文化原生态原则就是要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型为准则,依托文化母体,注重文化生态,主张在原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保护。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关键词: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218-02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西方文化、流行文化、汉族文化正严重冲击着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长期传承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土俗、弱势,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规定中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代表性的传统杰出工艺,有代表性的非文字形式的艺术、文学,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或正在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戏曲和相关的面具、服装制作工艺;舞蹈,如民族民间节日舞蹈、祭祀舞蹈、礼仪;音乐,如各类民族民间音乐以及乐器制作工艺;口传文学,如神话、传说、史诗、游戏和故事;各种精湛杰出的工艺、手工艺,比如针织、织染、刺绣、雕刻、竹藤编织、面人制作、玩具制作和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疆民族众多,13个主体民族在文化艺术上均有无可达及的造诣,每一个民族都有口述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传统工艺和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游艺活动等传统文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下面我们以木卡姆为例简要谈一下这些非物质文化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1.生存环境问题

现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近20多年快速发展的交通、通讯和市场经济以及日益开放和现代化的倾向,极大地改变了新疆相对孤立封闭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尤其对于各类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由于其古旧的风格特点不能满足现代人对时尚的生活和要求,日益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流行音乐和庸俗音乐风靡市场的主要原因。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以前每逢节日、喜庆,人们几乎都会请民间艺人表演木卡姆和其他维吾尔族民间音乐,现代流行音乐进入后,由于流行音乐音响强劲,用人不多,花费较少,传统音乐正逐步被流行音乐所取代,群众中能演唱木卡姆歌曲,表演木卡姆舞蹈的人数已日益稀少。

2.传承与创新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基本靠一代一代人的口传心授来传承,这种文化的继承与扩散方式的持续性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继承人的影响,所以人的问题是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新疆,各种民族民间艺术大都以群众或民间艺人的口头传承方式流传下来,人走艺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位民间艺人能完整地演唱、演奏十二木卡姆了;有的木卡姆的某些部分如刀郎木卡姆的舞蹈,旧时表现的是刀郎人狩猎生活的全过程,但在“文革”中却被批判为“野蛮”、“落后”和“低级”的,如今在民间已经走了样,现在在某些刀郎地区,能表演狩猎舞蹈的只有三五位民间艺人了。其次对于有传承创新责任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的是接受现代文化,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 “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新疆木卡姆尤其如此。今天的维吾尔青少年,对木卡姆及其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都知之甚少,更不用提进一步发扬创新了。这也是已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共同重大问题。

3.曲目整理需完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一经破坏是很难再恢复如初的。一旦消失,如果没有很好地记录,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它是什么样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但过早地因人为原因被毁灭和抛弃了。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4.保护经费短缺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存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对维吾尔木卡姆传承,民众和社会专业机构有着迫切的要求但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木卡姆以前的录音、录像资料由于保存手段落后,目前急需将它早期录音、录像资料,转换成数字化载体,以利于多种方式的异地储存,但由于工程浩大,没有有力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民间木卡姆表演机构和团体也因观赏人数稀少,都难以维持自身运转。《十二木卡姆》的庞大篇幅和演出长度,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存在矛盾,除了专业艺术团体在剧场中的演出和少数人偶尔欣赏的活动之外,日常生活中已很少见到完整演出。

5.保护理念需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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