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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3 21:00:20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1

“[*]39号”和“苏财社[*]59号”文件明确指出:“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划转等有关工作。到*年,各地要基本完成上划管理的任务。”上述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农村卫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加快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新形势下提出来的。是对卫生院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对当前的农村卫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市自*年实行乡镇(中心)卫生院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体制以来,乡镇政府重视对本乡镇卫生院的领导和管理,在推行卫生工作地方化、社会化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但由于卫生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卫生管理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加之我市乡镇经济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卫生院管理、技术人才缺乏,运转困难,乡镇政府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一定难度。乡镇管理的一些弊端逐步显现,不少乡镇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实行"市乡分级管理、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卫生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乡两级人民政府的管理作用,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

二、明确各自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分级管理的积极作用

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实行“市乡分级管理、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卫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职能,共同把卫生院建设好、管理好。

㈠市卫生局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切实加强对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市卫生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并按照职责管理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

1、干部管理: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应在卫生系统内正式在职在编人员中产生。由卫生局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严格执行院长准入资格,坚持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并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政府应协助市卫生局对院长、副院长进行考核、测评,由市卫生局行文聘任或解聘,并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已经实施"两权分离"改革的卫生院的干部管理按卫生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人事管理:卫生院的机构、床位、人员编制由市卫生局审核并报市编委审批,市卫生局按照指令性与指导性调配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原则,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卫生院人员状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人员配置。卫生院因工作需要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单位申请,经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后,公开招考录用。市卫生局按照人事局有关规定,对卫生院人员实行聘用制,并逐步实施人事。

3、行政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院行政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下达卫生院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并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卫生行政执法,依法整顿医疗市场,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执法检查和管理,切实履行对“两权分离”改革单位的监管职能。

4、业务管理:市卫生局依据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卫生院依法执业,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检查,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培训、考核。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卫生部门在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爱国卫生、改厕等方面的推动作用。重视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工作,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5、财务管理:市卫生局加强对卫生院财务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卫生院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工作,督促卫生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各项医疗收费标准,组织经常性的财务检查和互查,开展审计工作,实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6、经费管理:卫生院的经费补助预算指标从乡镇财政上划到市级财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兴发[*]58号)文件规定,以*年底各乡镇实际支出的卫生事业经费约150万元,从乡镇财政上划到市财政,市财政按照人均1500元的额度配置到位(约450万元),统一拨付给市卫生局管理,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发展。市财政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市卫生局对卫生院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市财政局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助经费及时拨付到位,并按指定用途使用。

7、卫生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调整后,实施乡镇卫生院改革的主体相应调整为以市卫生局为主,各乡镇政府协助卫生局共同推进卫生改革。

㈡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政府职能,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努力提高辖区内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1、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全市初级卫生保健概略规划要求,制定本乡镇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2、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农民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创建卫生镇、卫生村。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推进农民健康工程。

3、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卫生局加强对卫生院的行政管理和“两权分离”改革单位的监管。配合市有关部门整顿医疗市场,协调卫生院与本乡镇各部门、各村组的关系,帮助卫生院解决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妥善处理调整管理体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4、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农村卫生机构总体布局,将卫生院建设纳入本乡镇社会事业发展及集镇建设计划,帮助卫生院做好业务用房的规划、选址、定点。同时应根据本乡镇财力情况,对卫生院的基本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经费投入。

5、乡镇党委加强对卫生院党组织的建设。卫生院党组织仍实行属地管理,党组织负责人由乡镇党委征求市卫生局党委意见后办理任免手续。要充分发挥卫生院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抓好医德医风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镇(中心)卫生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乡镇(中心)卫生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卫生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㈠市卫生局和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卫生院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研究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明确分管领导,实施目标管理,将卫生工作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2

一、年度目标任务

(一)大力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确保由政府购买的12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到位;

(二)当年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个,到2008年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达到125个以上(含三县城区)。完成28个民生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0个(详见附件1)。

(三)完成64名全科医生和60名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和公共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培训。

二、经费筹集与安排计划

(一)经费筹集计划

2008年,全市计划筹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146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72万元,省财政安排451万元,市财政安排124.8万元,区(县)安排517.2万元。

(二)经费安排计划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购置和房屋维修经费安排286万元(详见附件2),用于2008年规范化建设计划中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补助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50万元,其中房屋修缮20万元、设备配置30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8万元,其中房屋修缮4万元、设备配置4万元。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后,各区可视情给予经费补助。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的房屋维修和设备配置经费,要折算为等值的公共卫生服务,分年度从购买其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抵扣。市本级预留70万元,用于鼓励市级公立医院领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补助等。

2、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安排1160万元(详见附件2)。其中:分配各县、区补助资金1035.2万元(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60%),各县、区要明确划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范围,在确定各中心(站)的服务人口数后,下拔预付资金。市本级预留124.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补助(40%部分)预留70万元,经市级年底考核后拨付各区;二是对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免费提供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业务指导和市妇幼保健机构免费提供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经市级考核后给予的经费补助(30万元);三是根据市对区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4.8万元)。

3、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安排19万元。

三、有关要求

1、开展社区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各区对列入2008年规范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的通知》(皖卫妇〔**〕82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房屋修缮、设备配置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设。

2、鼓励市级公立医院面向社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市级公立医院领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区今年至少要有一个市级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实行招标制。

①设备配置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实际需求和规范化建设标准中设备配置的要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目录中选择设备,确定相关技术参数,并将招标采购计划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统一实施政府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设备由各区卫生局进行实物发放。鉴于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已拥有部分设备,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可将经费节余部分用于其他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和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②房屋修缮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和发改委组织实施,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建设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妇社函[**]105号)房屋修缮程序要求,负责对辖区内列入2008年规范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修缮的招标、指导、监督、考核和经费补助工作。各区在指导各社区卫生机构进行房屋修缮工作中,要根据中心(站)服务功能合理设置科室;按照省卫生厅社区卫生服务统一标识要求进行设计,室内装修以绿、白、灰、兰色为主,颜色不要超过四种。要根据社区服务人群的特殊性在实施房屋修缮时要体现无障碍设计(如;斜坡道、扶手);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社区卫生“六位一体”功能和人性化服务宣传语。各区对开展规范化建设机构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必须在9月15日前完成。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3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把医疗卫生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稳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

3、目标任务: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使全县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有效发挥,村级卫生组织基础作用得到加强,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枢纽、村为基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做到农民有地方看病、有医生看病和看得起病,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地方病等疫情在县级能及时有效处置。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中心作用。政府举办的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疾控中心、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卫生监督所是农村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中心,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县政府对县医院、中医院和妇保院医疗部分的大购大修,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定项补助,对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妇保院的保健部分的业务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拨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突出面向农村基层的服务功能,切实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5、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统一由政府举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财政、人事、编办、卫生局要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和工作项目等要素,对乡镇卫生院及撤乡并镇后保留的卫生院进行控制规模,核定编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制管理,建立按劳取酬、奖惩分明的分配和激励机制。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6、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村卫生室主要承担本行政村群众预防保健、常见病诊治及公共卫生信息报送等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开办,也可由集体或卫生院设点开办。要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三、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7、基本完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期间,基本完成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业务用房建设和改造任务。对撤乡并镇保留的卫生院、分院由市财政分别按照每所15万元的标准投资,县卫生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所有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的前期费用由县政府解决。力争到年全部完成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任务。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8、完善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设备装备。根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功能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从年起,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置基本医疗设备,按每个中心卫生院平均25万元、一般卫生院平均10万元的标准配置。由县卫生局负责做好设备上报、认领和发放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设备更新和维护,力争到年末,使所有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基本达到国家要求。村卫生室设备按一村一室的原则配备,由省财政投资给每室配备3000元的基本诊疗设备,其所有权属各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局做好卫生室建设技术指导和设备领用及发放工作。

四、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9、充实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结合省上实施《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每年培养和选派一批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县人事局、卫生局要制订有利于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以及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激励办法。

10、切实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县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要制订《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及财政全额预算实施意见》。从年起,县政府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全额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对其编制内职工的医疗、养老、住房“三金”单位负担部分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经费,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业务工作正常运转。

11、实行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个行政村一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劳务补助。对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村,每人每月补助120元,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其余的村,每人每月补助6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15元。

12、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卫生局要制定全县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充分发挥县卫职校培训平台作用。高质量的实施农村卫生人才培训计划,提高乡村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卫生和人事部门要以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力争末,每个乡镇卫生院有一名医学本科毕业生。要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力争末,乡村医生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质。要加强农村基层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每年选派医疗技术人员参加省市培训。县财政对培训学员给予定额补助。

13、建立农村卫生工作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支援偏僻村卫生室制度,严格执行县级医疗单位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使农民切实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农村生存环境

14、落实乡镇政府农村公共卫生责任。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制订切实有效措施,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乙型肝炎、出血热等传染病,大骨节病等地方病,提高处理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以乡为单位计划免疫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提高住院分娩率,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改厕工作要同农户沼气建设相结合。认真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村镇活动。各乡镇政府要将本乡镇的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普及健康知识,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六、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农村医药市场秩序

15、加强农村卫生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实行卫生行业管理,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公共卫生许可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和监管。按照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公共卫生、学校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16、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县政府对县、乡、村医疗机构用药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配送。县药监局、物价局要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和价格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向农民销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和使用假劣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非法行为,切实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七、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维护农民健康权益

17、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随着国家对农民补助标准的逐步提高,县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的报销比例要同步提高。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制度。县新型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要发挥监督管理职能,管好、用好农合基金,使这项“民心工程”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各乡镇政府和医院要设专人管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18、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乡镇政府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确保五保户、贫困户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五保户患大病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报销,贫困户给予适当补助。从年起,县财政每年投入一部分,民政救助资金筹集一部分,社会募捐一部分,用于社会医疗救助。要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应加大农村生活无助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4

(二)儿童计划免疫

按疾病控制部门开展儿童计划免疫的具体要求及时做好联络、配合以及相应的登记和预防接种工作。按要求建好村级接种点。

(三)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1、掌握本村妇幼保健基本情况,落实育龄妇女节育措施,并做好情况登记工作;

2、掌握本村早孕妇女情况,督促孕妇在孕12周以前到所在卫生院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定期进行早孕检查,认真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

3、做好产后访视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避孕药具送上门并进行副反应处理的登记;4、按要求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四)健康教育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5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社区(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社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社区(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并努力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社区(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区级医疗机构。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参合费用的收缴等;负责收集、填报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二)全面落实社区(村)卫生室布局规划,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1.社区(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按照市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744号)设置要求和建设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纳入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的社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按照社区(村)人口数量进行配备。社区(村)人口数量1000人以下的,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80平方米以上;社区(村)人口数量1000-2000人的,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120平方米以上;社区(村)人口数量2000人以上的,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160平方米以上。社区(村)卫生室的建设应有独立的工作区域,要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健康教育室、信息档案室“六室分开”,并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五通”条件。医疗设备配置参照《市村(居)卫生室达标建设医疗器械配置目录》。完成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考核验收,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充分准备。(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2.社区(村)卫生室的命名。社区(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街道××社区(村)卫生室。(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医改办)

3.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在规划设置的社区(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各街道会同社区(村)按照自愿申请、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由社区(村)聘用,社区(村)户籍人口在2000人(含2000人)以内的,社区(村)集体卫生室要保证配备2名从业人员;超过2000人口的按户籍人口每1000人增加1人,其他常住人口按每2000人增加1人配备。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医改办)

(三)规范乡村医生和社区(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社区(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社区(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纳入乡村医生的日常考核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社区(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等行为。(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强化有关部门、各街道的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社区(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社区(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社区(村)卫生室承担。加强对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社区(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区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社区(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制定本街道统一的集体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有条件的社区(村)集体卫生室的收支纳入社区财务管理范围,财务和资产与社区(村)分账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不具备条件的社区(村)由街道统一确定,纳入街道经管统计服务中心统一进行代管,单独记账核算。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社区(村)集体卫生室财务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建立药品出入账登记、医疗设备固定资产账本等,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

3.加强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街道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社区(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社区(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区卫生局会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对乡村医生及社区(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

4.加强社区(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按照市统一部署,加快完成社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社区(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社区(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四)将社区(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加快推进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总结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经验,在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不得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供应。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村)卫生室正常运转、设备更新、维护经费由社区(村)承担。对于资金周转困难的社区(村),由各街道集中研究办法解决,保障集体卫生室的正常运转。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规划要求的社区(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

2.将社区(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支付比例。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社区(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社区(村)卫生室诊疗、药品费用、服务行为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医改办、区财政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社区(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社区(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将所有参合人员到社区(村)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采取总额预付方式,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预付总额暂按社区(村)卫生室服务参合人每人每年就诊2次进行计算,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完成工作量,考核后拨付,具体拨付方式按照上级文件执行。社区整体参加了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在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定点的一体化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统一结算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聘用的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按照不低于街道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核发工资,其中区财政按每名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1万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助,剩余部分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规范乡医补助拨付管理,对区级补助采取季度拨付的办法,由区卫生局于每季度末前向区财政局提报下一季度乡医补助计划,区财政局于每季度初的10日内,将乡医补助拨付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拨付到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中筹集本街道与所辖社区的乡医补助资金,并于每季度初5日内,将本季度乡医补助资金拨付至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乡医补助资金专账,并委托银行集中乡医工资,其中,乡医工资的70%按月发放,剩余的3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乡医补助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坐支、挪作它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增加乡村医生待遇。(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医改办,各街道办事处)

2.努力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问题。(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社区(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区级医院或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村)卫生室带教。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社区(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并动态掌握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有计划的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社区(村)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通过社区(村)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免费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等优惠政策,吸引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卫生室工作。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七)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三、近期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

(一)制定实施方案

组织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医改办)

(二)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社区(村)卫生室的备案

按照市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744号)要求,上报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名单,并组织验收,报请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进行复核。(责任单位: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三)完成社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1.完成社区(村)卫生室基层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医改办、)

2.社区(村)卫生室信息化系统建设硬件配备到位,网络连通;完成乡村医生信息化系统操作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医改办,各街道办事处)

(四)全面实现街道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

按照省、市政府部署要求,对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全面实现街道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合理配备乡村医生

按规定为规划内社区(村)卫生室配备执业乡村医生,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备案。(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六)落实社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补偿资金

各级财政要切实搞好资金测算,调整支出结构,对社区(村)卫生室补偿资金要纳入年度预算中,及时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医改办,各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6

一、统一思想,确立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框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从适应我区经济需求出发,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努力保证经费投入,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积极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连续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

坚持政府主导。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城市卫生资源,辅以新建和改扩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强化区政府责任,发挥区政府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监督。

(三)目标框架

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到年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100%,在城区基本建立起机构设置均衡、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统筹规划,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中心较远的社区,有条件的按照1-2万居民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优化整合、填平补齐的原则,调整和综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我区按设置规划,以街道办为单位,拟建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中医院,保留中医院牌子,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四一医院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三零职工医院、一飞院职工医院、西航院各建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城市新建区域,根据人口数量,补充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实施标准化建设,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应有专门的基本医疗、规范药房、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康复训练等工作用房。从2007年起,对于中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经费,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际,安排基本的设备投入计划。

三、改革创新,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五)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诊疗等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社区护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指导、老年保健和慢病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

(六)完善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机制。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条件成熟后对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要实行全额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特征,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管理机制,享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严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

四、强化培训,提高社区卫生队伍综合素质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将社区卫生队伍建设作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工程和长远战略抓紧抓好。加强全科医生、护士和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使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技能规范化培训率达到80%,全面完成在岗人员岗位技能规范化培训。

(九)创造吸引全科适用人才进社区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在社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应给予适当倾斜。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院中的医护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五、规范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管

(十)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区卫生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注册等手续。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审验登记,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进行公共卫生项目年度考核等工作。

(十二)建立全区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机制。推行和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卫生诊疗信息系统、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等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水平。

六、加大投入,切实提高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十三)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将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修缮、改建、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十四)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定额与定量相结合的补助方式。中央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省级财政按城市常住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市级财政不低于4元、区级财政不低于4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区财政应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七、明确职责,认真落实部门相关配套政策

(十五)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

——区卫生局负责拟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和实施计划,完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区机构编制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区级社区卫生管理机构及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上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区物价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状况,加强社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区民政局将社区卫生建设纳入社区服务建设规划当中,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

——区人事局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晋升办法,落实国家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制定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与卫生局共同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技术职称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规划分局、区建设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审批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时,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与其他公益性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残疾人联合会同卫生局制定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办法,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八、加强领导,推动社区卫生协调发展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7

(一)领导机构

镇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群众相关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叶孔新(镇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袁雪明(镇委委员、分管领导)

成员:陈锦成(计生办)

李旭华(科教办)

徐淑如(社会事务办)

陈旭辉(组织人事办)

郭林飞(规划所)

杜伟权(城建办)

周润坤(文广中心)

卢寿文(财政分局)

梁惠宝(社保分局)

陈仲勤(镇医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社卫办),暂设在镇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袁雪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仲勤、陈锦成兼任;办公室专职人员包括陈锦成、李旭华、陈涛、赵明其。

镇医院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医院院长陈仲勤同志兼任,成员包括植绍权、赵明其、神月风。

二、总体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在本镇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的基础上,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建设。确保我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在2011年9月—12月通过全市的统一考核验收;确保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确保我镇群众在社区可以享受到疾病预防、基本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镇政府组建的、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隶属于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行政管理运作。

1、明确领导责任。镇政府承担发展镇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任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由于市政府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纳入《东莞市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量化考核办法》的考评体系,并对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镇街,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因此,我镇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工作职责。

2、建立会议制度。我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时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详细布置每一阶段的工作。

3、建立上报制度。镇社卫办在每个实施阶段过程中,要及时将实施情况向镇领导小组汇报,并在每个实施阶段结束后的第一周内将该实施阶段的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社卫办。

(二)明确工作职责

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镇社卫办。镇社卫办要负责全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

2、镇医院及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小组。镇医院要按照全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五个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装备、统一管理)的标准,优先改革现有医疗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并结合我镇的具体实际情况,做好全镇“一中心、四站点”的选址及功能布局,做好“一中心、四站点”建设、装修、设备采购、人员工资、日常管理等各项费用的粗略预算,形成书面报告,供镇委镇政府制定各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措施提供可行依据,更便于镇财政部门做好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预算。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小组要负责处理好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移交及医院保留机构建设成专科或综合医疗门诊的相关事项。

3、村委会。对“一中心、四站点”选址所在的村委会,应全力协助镇社卫办做好“一中心、四站点”的建设工作。

4、规划部门。要尽快对镇府研究确定的“一中心、四站点”的规划选址做好上报审批。

5、城建部门。要尽快对“一中心、四站点”的建筑设计、装修做好具体预算及报建手续。

6、镇财政分局。要根据市财政局即将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快落实XX年全镇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支出,做好2011年全镇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预算。协助做好“一中心、四站点”的医疗设备招投标采购工作。

7、镇社保分局。要按照市社会保障局建立门诊医疗保障制度的要求,尽快将我镇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方便全镇广大群众(含新莞人)就医。

8、组织人事办。市人事局目前正抓紧制定社区卫生人才引进政策,制定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我镇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落实市人事局的各项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各类卫生专业人才。

9、文化广电中心。镇文化广电中心要根据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广泛宣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性及意义,介绍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服务项目、服务指引等,发动全社会共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四、实施步骤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XX年10月—12月)

1、成立机构。镇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镇医院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小组。

2、动员部署。我镇于XX年10月中下旬召开全镇动员大会。

3、制定规划。摸清全镇卫生资源和需求以及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社区)卫生站、门诊部运作情况,确定可整合、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制定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规划。

(二)实施阶段(2011年1—8月)

1、按规划组织建设。我镇要严格按照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规划,优先整合现有医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村(社区)卫生站、门诊部,转型或改造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按计划逐步推进。我镇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规划,逐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我镇要重点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并选择2—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示范点。务必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设规划的实施。

3、按功能逐步健全。我镇医院要根据《东莞市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录》要求,逐步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保健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8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7年到2011年,利用五年时间,建设改造135所乡镇卫生院和830个村室,使其达到标准化,基本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每所平均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投资规模及经费来源

**7年至2011年总投资1.175亿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按国家标准和《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投资4000万元,改扩建设65900平方米,投资约3100万元,添置和更新135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4150万元,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83000平方米;投资500万元,添置和更新83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总投资1.17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1.015亿元左右,按《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总投资的20%,约需资金1600万元,市级财政对迎江、大观及宜秀区改造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适当给予补助,各县(市)区配套资金由本级财政解决。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购置与更新。年度分配计划依据市下达的年度改造计划和配套比例,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落实。

七、分年计划安排

分年度计划安排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三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建设的乡村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7年计划安排建设32所,**8年计划安排建设31所,**9年计划安排建设33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2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9所。

村卫生室:**7年计划安排建设83所,选择试点1-2个县,**8年至2010年每年计划安排建设207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26所。

八、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市将**7-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7-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7—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项目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市)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

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的新建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县(市)区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的保证。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三)制定优惠政策。

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9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免疫规划管理机制,充分动员和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围绕为适龄儿童提供安全、有效、免费、均等化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总体目标,有效预防和控制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实施免疫规划能力建设、健康宣传、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流动人口管理、接种服务网络建设等5个免疫规划专项工程,争取在机构人员经费、宣传、信息化管理、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至年底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率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达到90%以上;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实现预防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客户端实施率达到100%,为95%以上的新生儿建立电子档案;100%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的要求;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

三、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对原南宁市免疫规划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成员名单如下:

四、工作步骤

城市免疫规划管理攻坚工程分5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年6-7月中旬,起草、印发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启动城市免疫规划管理攻坚工程项目;

第二阶段:年8月-年8月,具体实施城市免疫规划管理攻坚工程项目;

第三阶段:年9-10月进行中期评估;

第四阶段:年11月-年10月深入实施攻坚工程;

第五阶段:年11-12月,进行终期评估考核验收。

五、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加强免疫规划能力建设

1.加强免疫规划机构建设

(1)工作内容

在城区疾控中心建立免疫规划科,按照1/10万的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基数不少于4人;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1/万标准配置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基数不少于2人。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编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城区免疫规划机构和人员编制。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全区免疫规划工作质量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桂卫疾控〔〕79号)人员配置要求,提出我市免疫规划工作人员配置方案报市编委办,市编委办负责审核报批,各有关配合部门共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机构人员编制。

(3)工作要求

各城区疾控中心要建立免疫规划科,业务人员按标准配置;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标准配置。从事免疫规划业务工作的自治区级地段医院的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建议由自治区卫生厅协调落实。相关人员要于年12月底前到位。从事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要获得相关执业资格。

2.建立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1)工作内容。

建立免疫规划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负责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南宁市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经费预算商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配合做好相关硬件、软件设备购置的招投标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好配套资金。

(3)工作要求

免疫规划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相关硬件、软件在于年6月完成采购,年9月底前完成调试,年12月底前正式投入使用。

3.免疫规划冷链系统建设

(1)工作内容

落实冷链经费;加强免疫规划冷链系统建设,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市卫生局、市政府采购办。

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落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19号)精神,相关经费按辖区人口每年人均0.1-0.15元,纳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到位。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免疫规划冷链设备情况调研,落实免疫规划业务单位购置冷链设备所需资金;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冷链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购置冷链设备的资金。

(3)工作要求

冷链经费按按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年12月底前完成冷链设备调研工作,年3月底完成冷链设备的招投标工作,所有设备必须在年6月底投入使用。

4.免疫规划培训

(1)工作内容

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的培训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免疫规划人员业务培训。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组织制定我市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专家逐级对免疫规划工作人员进行免疫规划业务技术培训。

(3)工作要求

按照逐级分期培训原则,结合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方式对疾控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从事免疫规划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每年至少进行2次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培训。

(二)免疫规划宣传

1.工作内容

大力开展免疫规划大众宣传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免疫规划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具体落实。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3.工作要求

(1)报纸、电台、电视台每2个月刊播1次免疫规划公益广告或新闻报道。

(2)印制免疫规划相关宣传材料、宣传挂图。

(3)辖区内100%的村卫生所设立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栏,并有1条以上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标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有5条以上固定免疫规划宣传标语,标语要在年6月底前制作完毕。

(4)在小学、托幼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单位内的卫生保健工作,设立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5)报纸、电视台、电台刊播所涉及的免疫规划宣传材料由市卫生局负责提供。

(三)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

1.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

(1)工作内容

预防接种门诊“四室”建设

(2)部门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负责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四室”建设组织实施。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我市免疫规划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组织编制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各室上墙资料(制度、图表、公示等)、规范门诊及示范门诊牌匾统一标识等。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做好业务用房设置、布局,设备配备、工作流程,保障预防接种工作安全。

(3)工作要求

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要求落实预防接种门诊“四室”建设用房,配备足够人员。要求接种门诊设置、布局合理,工作流程清楚,建立有接种门诊各项管理制度、告知制度,并上墙公示。上述工作要求在年10月底完成,市卫生局在12月份组织评审验收。

2.规范免疫规划工作资料管理

(1)工作内容

规范免疫规划工作资料管理。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免疫规划工作资料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相关部门做好免疫规划工作资料收集整理相关工作。

(3)工作要求

各城区疾控中心、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要求做好免疫规划工作资料收集整理。要求免疫规划办公室至少有2个以上资料柜用于存放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柜、文件柜要在年12月底购置完毕。

需收集资料内容及保存期限参照自治区卫生厅要求,由基础资料、冷链设备和生物制品、新生儿及接种情况登记簿3个部分组成,各自成册。基础资料包括预防接种程序、辖区内免疫规划相关本底资料、文件和例会登记、查验预防接种证以及预防接种统计表;冷链设备和生物制品包括冷链温度记录、生物制品及注射器领发记录;新生儿及接种情况登记簿包括新生儿出生登记表和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等。

(四)加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

1.工作内容。

通过多部门协作,加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确保居住在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能够及时建卡、建证、按照免疫程序接受预防接种;建立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定期查漏补种和追踪流动儿童接种状况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流动儿童全程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实施;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委、房产局、建委、人力和社会保障、市流动人口办,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3.工作要求

市卫生局要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做好牵头联络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免疫规划协调会议;疾控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区域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不断完善和改进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督促未接种人员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公安机关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落户、登记、流动人口居住证等手续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向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同时,应和市场开办者一起协助辖区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将查验接种证制度纳入学校传染病防治重要内容。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学校、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或儿童居住地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查验其家庭内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房产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租用房屋申请登记备案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各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配合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对单位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督促单位内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办预防接种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时,应进行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流动人口办要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报对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并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辖区内的街道办(乡镇政府)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及时收集并向当地疾控机构和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资料、信息。切实发挥公共卫生协管员和社区(村)公共卫生联络员作用,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督促其监护人前往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证或补种疫苗,使流动儿童享受常住儿童同样的免疫服务。

(五)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

1.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将免疫规划工作从城市地段医院转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负责完善预防保健区域,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整合医疗资源,重新调整城区预防保健区域,将城市地段医院免疫规划工作转移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工作要求

在市区开展预防接种的地段医院中选择1-2个作为试点,试点工作在年8月底前正式启动,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逐步实施。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10

【正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汇报

2020年12月,县财政局委托湖南诚悦达会计师事务所对卫生健康局2019年度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并下发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我局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立即召开了由各卫健单位相关责任人参加的工作整改、培训会,会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提出了整改的意见和措施。现将我县基本公卫卫生服务项目整改报告如下:

一、整改措施及进展

1、项目绩效申报不完善。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提升绩效管理意识,完善绩效评价申报。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对绩效评价指标作细化分解,设立量化考核指标。  

2、费用报销不规范。加强财务培训及财务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齐全,报账及时。

3、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加强专项资金核算。严格执行《湖南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账,明确支出范围,加强资金支出管理。督促江永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设立专账核算管理。

4、资产管理不规范。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及时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并编制固定资产台账,做好资产的清点核对,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强化业务指导和培训。由县疾控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中医院专业指导人员对各乡镇卫生院主管院长、公卫人员和督导组成员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内容进行培训,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人人能够熟练掌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卫健局财务工作计划例11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医改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现全省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医疗卫生事业大发展、医疗服务水平新提高”的工作目标,突出特色、大胆探索、彰显亮点、狠抓落实,全力推进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3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30.9万人(其中:职工参保17.8万人、居民参保13.1万人),比年增加3.05万人,参保率达到90%。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2)进一步落实6582名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全面落实医保待遇。根据《关于做好年度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结算工作的通知》,做好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迎接省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参合率保持在92%以上。(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4)提高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170元(中央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州财政补助15元、县财政补助45元),个人缴费70元;特殊困难居民由政府全额补助。学生儿童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110元(中央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州财政补助5元、县财政补助15元),个人缴费10元;困难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20元。(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5)继续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巩固和完善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进一步提高门诊补偿效益,切实减轻农民群众门诊就医费用负担,控制门诊不合理费用支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基金控制在统筹基金总量的30%以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综合医院。(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6)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70%,个人负担比例不超过30%,实施州级统筹后,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5%,个人担负比例不超过25%。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基本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达到全州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60%以上。正确引导、积极鼓励参保居民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诊习惯,减轻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降低参保患者负担。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3万元。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最高支付限额(含基本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力争达到全州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全州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60%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力争达到3万元。(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7)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以及3个边境县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巩固扩大门诊救助覆盖面,取消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筹集资金情况,合理确定救助范围、救助封顶线和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探索研究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简化救助程序,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及时下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结余率控制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以内。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牵头部门:州民政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卫生局)

(8)全面落实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局)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9)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准备工作,保证明年顺利启动实施异地持卡就医联网和结算工作。(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积极探索新农合“一卡通”。在新农合统筹地区实施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支付自付医疗费用。(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10)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责任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11)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责任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12)探索研究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并网工程。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网和新农合网,探索“三网”并网互联和“医疗信息网”与“医保信息网”并网互联等技术方案,并适时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医药卫生“一网通”建设。(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部门:州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财政局、发改委)

(13)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工作,研究制定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州级统筹方案。(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14)继续做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医改有关政策,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拓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争取更多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统筹范围。(牵头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部门:州民政局、财政局、食药监局)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15)在全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目标任务。(牵头部门:州发改委、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编办、食药监局)

(1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牵头部门:州卫生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州食药监局、发改委、财政局)

(17)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制度。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实行省级网上集中公开采购、统一配送。各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必须按照《省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成交品种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在省药品耗材采购交易监管平台上进行采购。(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食药监局、发改委)

(18)公布全省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在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州发改委;配合部门:州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推行基本药物临床运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基本药物临床运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责任部门:州卫生局)

(20)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体系。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年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云食药监药安〔〕56号)要求,完成抽验工作任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办〔〕194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牵头部门:州食药监局;配合部门:州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强化督查,加强责任追究,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

(21)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市场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责任部门:州商务局)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22)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有关补偿政策,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的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及乡村医生进行合理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其正常运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对实行零差率销售所需的补助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方案并全面落实。(牵头部门: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3)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责任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24)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责任部门:州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5)贯彻落实《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补偿实行办法和方案,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州财政局;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26)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完善我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管理办法,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牵头部门:州人事局;配合部门:州卫生局、编办、财政局、计生委)

(27)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人事、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多方面的改革。(牵头部门:州人事局;配合部门:州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8)研究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牵头部门:州编办;配合部门:州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29)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方式,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责任部门:州卫生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30)根据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结构。(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发改委、财政局、编办、民政局)

(3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施好国家年安排的4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其中县级医院(含中医院)3个,中央投入5700万元、地方配套8020万元;中心乡镇卫生院5个,中央投入500万元、地方配套193万元;村卫生室34个,中央投入204万元、地方配套68万元。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牵头部门:州发改委;配合部门:州卫生局、财政局)

9.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32)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完成《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牵头部门:州发改委;配合部门:州卫生局)

(33)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免费医学教育项目的支持,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研究制定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方案,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工作。(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编办、教育局、财政局)

(34)根据国家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安排45名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35)巩固和完善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提高县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继续做好城市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完善城市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管理措施和考核机制,加快推进城市优质医疗服务资源向农村基层延伸。安排33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安排3名县级医院骨干到上海三级医院进修学习。继续实施8个县医院支援41个乡(镇)卫生院工作。(责任部门:州卫生局)

(36)加强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

继续做好招聘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工作,计划招聘执业医师5名,服务期限5年。落实每名受聘执业医师每年3万元的补助政策,其中,中央财政2万元,省财政1万元。(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继续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工作。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440人次、社区卫生服务人员70人次、乡村医生913人次。(责任部门:州卫生局)

(37)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使用机制。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使用管理办法和政策,鼓励各县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州发改委、人事局、卫生局)

(38)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州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的管理,制定培训考核办法。完善我州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人事局)

10.发挥农村卫生室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39)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农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40)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落实补助经费,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牵头部门:州卫生局;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四)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1.巩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1)继续实施9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部门:州卫生局)

规范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按当地常住人口计算,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逐步为全州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辖区居民健康档案,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继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城镇居民达9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90%以上。

实施免疫规划。按照国家要求对30.33万名0—6岁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接种率达85%。

增强传染病防控能力。做好辖区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及时处理现场疫点;开展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等传染病和地方病、寄生虫病健康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继续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注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控中的作用。全州80%以上的乡(镇)具备艾滋病检测能力,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随访率达70%以上;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行为干预工作;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给予抗病毒治疗和中医药治疗,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进行关怀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