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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市场调查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7-06 00:52:22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1

构建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反应的护麦防火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以“三夏”期间不出现各类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事故为第一目标;一旦出现火情,以“及早发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为第二目标;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二、预防

1.建立组织

市成立“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负责对全市“三夏”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办事处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本辖区的“三夏”护麦防火及秸秆禁烧工作。

2.明确责任

“三夏”防火与秸秆禁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对全市的防火物资和人力资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对本辖区的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三夏”期间分管的工作同样负相应责任。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市、乡两级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负责组织护麦防火安全督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是:市农办负责生产进度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工作,搞好农机维修网点的检查审定和技术维修服务工作,保证农机安全生产;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及确定下一年度小麦选留种和夏粮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市消防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人力配合扑救)工作;市电业局负责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合理调配用电负荷,保证用电安全;市交通局负责做好清理公路打麦晒粮、堆放秸秆等障碍物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情况汇总上报工作;市监察局、财政局负责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及经济处罚措施落实到位;市气象局负责“三夏”期间气象预报和预警工作;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三夏”期间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有关情况报道工作。

3.搞好防范

乡镇、办事处与各行政村签定护麦防火及秸秆禁烧责任书,行政村与农户签定护麦防火和秸秆禁烧公约,形成层级管理制度。组织专门督导、督察队伍,督促农户在麦场、田间地头备齐必要的防火工具和物资,杜绝公路上设置麦场,堆放秸秆。规范麦场、麦田、电路,加强对机手的安全知识培训和管理,教育广大农民树立严防火患意识,自觉维护“三夏”秩序,切实防范和打击破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市“三夏”护麦防火及秸秆禁烧指挥部和乡镇、办事处相应机构要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不许脱岗,值班电话和各级指挥部工作人员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市指挥部督导组和乡镇、办事处干部对各行政村每天保持不间断巡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巡逻、值班车辆不允许挪作他用。

三、应急处置

(一)应急准备

1.应急人员:各乡镇、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应急小分队,明确1—2名领导指挥调动应急小分队,队员不少于40人,确保队员通讯畅通,能迅速到达抢险地。

2.应急设备:各乡镇、办事处准备5—10辆运送应急人员的车辆,配备足够的铁掀,登记备案充足的、能随时调动的收割机和旋耕机,为设置防火蔓延隔离带做好准备。

3.区域联防:将全市交叉设置为五个联防区域:

第一联防区:高山镇 汜水镇 王村镇

第二联防区:广武镇 高村乡 豫龙镇 京城办

第三联防区:高村乡 金寨乡 城关乡 索河办

第四联防区:乔楼镇 豫龙镇 京城办 贾峪镇

第五联防区:刘河镇 崔庙镇 环翠峪管委

在联防区内,一旦一个乡镇出现较大火灾事故,就近调集乡镇、办事处应急分队进行支援。

(二)应急处理

1.最先发现火情的个人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直接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说明起火地点、火势大小、行车路线、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因电路发生火灾的,同时通知电业部门切断电源。

2.向“119”报警的同时,要向乡镇、办事处“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和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报警,乡镇、办事处“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根据险情,启动本单位“应急准备程序”,并及时报告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

电话:64668119)

3.市,乡镇、办事处“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先确认是否已向“119”报警,必要时再次报警,同时向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领导和乡镇、办事处报告。

4.报警后,火情发生地行政村负责人要派人在主要路口迎接、引导消防车辆。

5.“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通知消防大队出警。

6.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值班人员接到警情后,应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情况,以便做出及时决策。

7.火情发生地行政村负责人应主动组织本村应急分队赴火场扑救。如遇火势较大,依靠自身力量不可控制火势,不要盲目投身火场,而应组织群众阻断火势蔓延路线,设置防火带,并及时将火势情况报告市、乡两级指挥部。

8.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应火速赶到现场组织扑救,靠前指挥,及时与市消防大队和有关乡镇、办事处取得联系,调集应急分队和灭火物资,协调保障水源供应,并根据火势,必要时通知联防区有关乡镇、办事处应急分队迅速增援。

9.如遇重大火情,在火场紧急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副指挥长、消防部队职务最高的领导任“前指”总指挥,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任“前指”副总指挥。“前指”主要职责: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扑救,制定具体扑火作战方案,全面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扑救火灾,随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并根据火情,必要时请求调动市外消防部队进行支援。

10.必要时,调动交巡警到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及周边地段的公共秩序,疏通火灾周边地区消防通道,疏散围观群众和无关人员,建立灭火隔离区。

11.火情过大,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要提前拨打“120”请求支援。

12.明火扑灭后,消防部队、医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经“前指”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同时乡镇、办事处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要组织力量清理余火,对过火地面要全部进行机耕、机耙,及时播种。

四、善后工作

1、事故调查。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起因、造成损失、具体责任等展开调查。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2

本预案所称泥石流地质灾害,主要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防灾预案的概念是指一旦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或者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重点突出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组分部门负责和依靠科学、因地制宜的总原则。

二、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织机构

1、成立*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

*市规划国土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林业水利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城建局局长

*市交通局副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供电局局长

*市发展计划局局长

*市经济发展局局长

*同益乡党委书记

*同益乡副乡长

*安波镇镇长

*矿管办主任

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兼),电话:*

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所属单位为抢险救灾的成员单位,并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成立监测预报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生活安置组、财务组、灾情调查组、治安消防组、秘书组、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机构,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信息通讯网络,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反应迅速。

2、同益乡、安波镇要组建以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为主要领导的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领导小组。

有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的行政村要组建以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主要领导,由村民组长、村民参加的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和监测防灾组织。

3、各级机构的分工与职责。

(1)*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全市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提出全市防灾要求,对全市42个市级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负责管理,每年4月底前组织完成重要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省国土资源厅。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在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2)乡(镇)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安排、布置本乡镇泥石流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编制本乡(镇)和重要隐患点的防灾预案。每年4月中旬前完成重要泥石流隐患点的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村级泥石流地质灾害防灾组织,主要负责对本村泥石流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对每个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专人定期监测。在雨季要实行值班制度,发现灾情和重大灾情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抢险救灾和转移安置群众,并及时上报灾情及隐患。

(4)国土资源局、气象局主要负责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信息整理分析和气象预报工作。在雨季,尤其有强降雨的天气,应通过*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及时气象预警,以指导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灾工作。

(5)防灾制度与岗位纪律。

定期监测与巡查制度。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的乡(镇)、村要对灾害隐患点定期进行监测和巡查,及时掌握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在雨季,尤其有强降雨时,要实行24小时监测与巡查。

汛期值班制度。市、乡(镇)、村防灾组织,在汛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对接到报告的有关情况,应视轻重缓急及时处理和报告。

报告制度。在汛期要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十天村级组织要向乡(镇)防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测信息情况,乡(镇)防灾领导小组向市防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信息,在紧急情况下实行随时报告制度。当灾情及重大隐患发生时,所在地乡(镇)要立即组织应急分队,进行防灾与抢险,并及时向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情况。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生地质灾害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报告处置。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及时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报告。

②因灾死亡3-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下),应在24小时内上报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③因灾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以下),应在12小时内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④因灾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应在6小时内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岗位纪律。在泥石流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关人员必须服从调动和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虚报、漏报情况。对造成重大损失者,从严追究其责任。

三、应急准备和保障

各级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部门,一定要充分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必须做到人员要落实,队伍要精干,资金有保障,物资有储备。应急准备和保障主要要求如下:

1、指挥部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地质、气象等专家对全市的泥石流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论证,进行地质灾害预测,并将论证预测的情况通告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需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生的乡(镇)政府要组织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组织专业队伍,根据部门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素质。

5、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生的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储备用于抢险救灾的专用物资和交通、通讯工具。

6、市、乡(镇)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泥石流地质灾害防灾工作的实际,在财政年度预算中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

7、要加强对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增强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使群众明确一旦灾害发生,应采取的避让措施和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

四、临灾应急

1、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大型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后,应组织专家对险情进行会商,并决定是否启动临灾应急预案命令。

2、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应急调查专家组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3、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要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成立现场临灾应急抢险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开展应急调查,组织专家会商,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4、加强动态监测,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隐患消除,应解除临灾应急状态,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灾害应急

1、发生大型泥石流地质灾害后,应按地质灾害速报规定逐级上报。

2、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挥部接到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建议后,应立即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布置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

4、根据需要在灾害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由市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与当地乡(镇)政府共同组成。

5、各应急工作组应当按应急预案分工及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如下:

紧急抢险组:

武警、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它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调查监测组:

国土资源、地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威胁的影响范围,以及灾害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医疗卫生组:

卫生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治安、交通保障组:

公安、武警、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本生活保障组:

民政、财政、商务及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含药品)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工作。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信息产业、电力、交通、铁路、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教育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组织抢修灾区受损毁的交通通讯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工程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指导、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组织修复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应急资金保障组:

财政、民政、计划和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市政府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上级调查组的建议,及时划定泥石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防在危险区内进行爆破作业;禁止与抢险救灾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3

事故应急求援工作是在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求援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项目部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有效的工作措施。

本预案所指的紧急情况指建设工程三级以上重大安全生产或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包括火灾、坍塌、高处坠落、物件打击、机械伤害、触电、食物中毒、大型机械设备倒塌等安全事故和汛期、台风等突发性事件。

二、应急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紧急情况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求援工作,进行应急任务的分配和人员、应急资源设备调度、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在第一时间分别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处置过程,还应及时向上述领导、部门反馈后续情况。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项目施工员、质安员。

三、应急小组的职责

公司值班人员一旦收到紧急信息,应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地把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成立求援现场指挥组,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总指挥,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小组设置如下:

1、联络组: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由公司办公室__*负责。

2、现场施救组: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准确处置,组织疏散、排险、清障求援工作的实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由公司总工办__*负责。

3、技术信息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紧急事件实时、相关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提出应急工作建议,由技术科__*负责。

4、监督组:负责对险情的发展状况进行监控,组织协调现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为快速有效实施求援创造安全有序的条件,保障求援工作有效开展和进行现场保护工作,由公司安全科和保卫科__*、__*负责。

5、调查取证组:负责对事故有关人员、目击证人和实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由安全科和技术科__*负责。

6、物资组:负责保障应急求援器材、物资、设备的供应,由材料科及各项目经理负责。

7、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工会__*负责。

四、紧急情况的求援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紧急情况后,求援现场指挥部应以员工和应急求援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展及保护环境作为优先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挥社会求援力量,如火灾及时报告119;中毒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等,就近组织临时求援队伍、人员、物资设备施救,同时紧急调集应急专业求援队伍、物资设备和能够参与求援的队伍及物资设备进行有效施救。

五、防洪、防台风预案

当接到气象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降雨量100-250mL)或台风时;

1、立即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防洪、防台风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要求;

2、由联络组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安排加强班,领导带班,时刻保持与上级部门联络。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情况。

3、监督组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和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巡查落实,严禁一切户外作业,落实项目应急人员及职责。

4、启动现场施救组、技术信息组、物资组并处于临战状态,一旦出现险情,做到随到随叫,迅速投入抢险救灾。

5、台风或汛期后,及时收集重要灾情,进行汇总整理,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求援预案。

六、紧急情况后的恢复和善后处理

1、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使广大职工受到教育。总结经验教训,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要积极做好受“紧急情况”伤害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死者家属得到抚恤;

3、要积极做好受灾员工的慰问、救济工作,切实解决受灾员工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恢复生产。

4、汛期和台风过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进行清理恢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

通信联络:

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联络组:

公司办公室:

市安监站:

应急救中心电话号码:110、119、120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安全生产局:

市建设局:

市政府:

八、事故报告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4

2020年4月1日至8日,

二、预防措施

(一)预警监测

1、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变化,加强森林火险形勢会商,及时高森林火险警报

2、巡护人员和护林员要保持通信畅通,加强巡护。对坟墓集中区域和重点林区等重点地段,实行不间断巡护监测。

3、对国家和省监测发现的火情热点,当地村委会主要干部应立即实地核查,半小时内反馈市防火办。

(二)火源管理

1、停止炼山,禁止携带香烛、纸钱、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祭祀用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建设有焚烧池的地方要指定人员看管,落实看管责任,引导群众在焚烧池内焚烧纸钱和祭祀用品。

2、各驻村工作组要深入村组开展宣传教育,宣传森林防火规定倡导文明祭祀新风。

3、护林员全面到岗到位,加强火源巡查;镇村干部按划分防火责任区,深入村组和重点地段开展督查;坟墓集中区域和主要进山路口增派人员把守。

4、森林派出所要加大森林火灾、火警案件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三)应急准备

1、镇村两级森林防火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各村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清明期间必须2人以上值班,主要责任人不得离开本辖区,不得关停手机,确保信息畅通。

3、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全员24小时集中待命,全面进入战备状态。

三、应急处置

(一)火情调度

1、实行火情零报告制度。各村每天16:00前向镇党政办报告值班情况。

2、强化火情调度。各地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上报镇防火办,并组织村扑火队进行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迟报瞒报;火灾扑救情况随时报告,每1小时报告一次火情调度情况(填写火情调度表)。

(二)扑火原则

1、以专业队伍为主。森林火灾发生后必须立即调派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力争第一时间有效处置火灾;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向市指挥部申请支援,严禁组织老人、小孩、孕妇、残疾人和其他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山扑火。

2、靠前统一指挥。值班班子成员必须及时赶赴火灾现场靠前指挥,所有扑火力量必须坚决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坚持安全第一。优先保护居民点和重点目标、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扑救人员安

(三)扑救力量

1、优先使用当地扑救力量。立足本镇,以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一梯队,以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以市其它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三梯队,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航空护林飞机、武警森林部队和其他扑火力量为第四梯队。天气条件具备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市内跨区增援力量。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判断或乡镇申请,调动其他乡镇的扑救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

3、申请跨县市区增援力量。需要从其它县市调用扑救力量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擇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

4、申请跨设区市增援力量。需要从省级和以外调用扑救力量(包括航空护林飞机和武警森林部队等)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申请。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5

2010年4月14至15日,以杨运暹(省三防办主任)为组长、徐国铭(省三防办副主任)和颜礼昭(工程师)为成员组成的省水务厅检查组对我市2010年度防汛防风准备及水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检查,16日上午进行总结和反馈。检查组一行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查看和现场询问的方式,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列为三类病险水库、供水企业及污水处理项目进行了现场查看;对河道管理、公共场所和办公设备管理、小水电等主要通过调阅材料和讯问方式进行。现将检查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1、现场检查。检查红岭、黑墩沟、小江、山鸡江4宗小(一)型水库在建除险加固工程;大讲、五十八2宗小(二)型水库的安全和管理状况;污水处理一厂、二厂项目工程。

2、查阅资料。查阅了汛前安全大检查、《制定水库汛前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关于调整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关于做好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落实全市小(二)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的通知》、10宗小(一)型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河道管理、公共场所和办公设备管理、小水电等文件和安全生产工作资料。

二、检查组的反馈意见

(一)、儋州市2010年度防汛防风准备及水务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情况较好。

1、市委市政府对“三防”工作非常重视,总指挥为政府第一把手,防办的经费增加到165万元。

2、对全市的水库安全状况很清楚,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3、汛前准备方面。开展了汛前水利工程安全大检查;制定了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了防洪预案编制和修订;落实了小(一)型以上水库防汛物资的储备;落实了水库防汛防风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并报市政府批准下发;防汛通讯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情况和抢险队伍落实较好;做好了渔船防汛防风的准备工作。

4、水库除险加固方面。在建的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责任制落实较好,有应急救援预案、有安全生产责任状、有安全员,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措施、进展都比较好。

5、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方面。责任落实,组织到位,积极协调。

6、对小水电站管理也比较到位。

7、2009年度应急项目与水毁修复项目完成很好;落实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管理。

8、强化饮水水质检验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9、防办的能力建设得到加强。

10、前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二)、存在的不足之处

1、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水库工程虽然进展还可以,但还没有全部完工。

2、列为三类的病险水库有35宗,占55.5%,小(二)型水库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安全隐患不少。

3、小(二)型水库的防洪预案还没有编制。

4、小(一)型以上水库的防汛物资储备还可以,但小(二)型水库的物资储备很少甚至没有。

5、水库的管理水平低,特别是小(二)型水库。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6

2、领导和店员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切实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3、坚持安全检查,堵塞漏洞。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管区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五防”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协同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4、及时总结超市各部门的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经验,对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已经发生的治安灾害事故,要认真查清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性质,对制造破坏事故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对的直接肇事者要报告上级,分清情况给予处理。

二、安全检查要点

安全检查的形式和方法有各种各样。从检查的时间上分,有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和定期检查。从检验范围上分,有自我检查、联合检查、互相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等。

开展安全检查的程序,有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组织检查力量,制定检查计划、目的、要求、检查方法。

、检查阶段,按照检查的目的要求,深入被检单位,以看、听、问的方法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整改阶段,对发现的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研究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总结阶段,写出检查报告,报告上级领导,备案存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三、聚众斗殴处理要点

成帮结伙聚众斗殴,对超市危害很大,一旦发现和发生这类事件,就要采取果断措施处理解决。其办法是:

1、抓住苗头,及早发现,解决在萌芽阶段。凡是成帮结伙聚众斗殴的,总是事前互相串联,纠集人马,准备工具或约定斗殴时间、地点,这些前兆只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观察,把耳目搞灵,事先是可以发现的。发现有聚众斗殴的迹象,就要迅速组织力量,加强防范,掌握动向,及时做好充分瓦解和疏散工作,把事件消灭在萌芽之中。

2、发生这类事件,要立即报告,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及时制止。对未斗殴起来的要驱散,对正在斗殴撕打的要责令或强制他们放下械具,停止武斗,发现伤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3、聚众斗殴事件平息后,应留住双方事主,并组织人员对参加斗殴的逐个登记,逐个进行调查核实,查清斗殴原因,进行调解,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保护盗窃现场要点

盗窃现场的保护方法,除在现场设岗,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外,重点是保护好犯罪分子经过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等,现场保护人员不准从犯罪分子进出通道通行。对被打开或破坏的锁头,爬越的院墙和窗户,盗取财物的箱柜、抽屉都要妥善保持原状,以免留下新的痕迹,对撒落在地上的衣物、文件、纸张和作案工具等物品,一律不准接触和移动。还要注意现场周围有无犯罪分子徘徊逗留、坐卧的地方以及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等痕迹,如有也要加以保护。

五、超市营业区保安监控要点

1、掌握活动于商场范围的客人动态,维护商场区域的秩序,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并及时报告。

2、重点保护珠宝柜、银行、古董柜等。

3、提高警惕,防止以购物为由进行扒窃、盗窃或诈骗财物。

4、收银员应认真验证钞票、信用卡,防止使用假货币、假信用卡套购、诈骗。

5、营业柜内商品(包括展示陈列商品)由本柜营业员负责保护,原则上“谁主管,谁负责”。

6、保安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营业柜内。发生案件,营业员应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和保安部,同时保护好现场。

六、突发事件管理要点

1、保安部对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员工必须无条件地听从总经理或有关领导的指挥调动。

2、员工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有责任立即报告保安部。

3、商场如发生偷窃、抢劫、凶杀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在报告保安部和公安机关的同时,及时保护好现场。除紧急抢救伤员外,不得进入现场。

4、当公安、保安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案件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七、停车及“的士”载客管理要点

1、超市的停车场的交通、治安、收费均为保安部负责,任何车辆的司机都应服从商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2、超市停车场是收费公共停车场,只提供泊车方便,不负责保管,凡占泊位停车的车辆(排队候客的出租车除外)均应照章交费,乱停乱放的车辆均酌情给予处理。

3、保安部派岗,只有经考核结业并持有“调度证”的人员才有权对大堂前客人用车进行调度。

4、“的士”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排队候客,不得乱停乱放或抢客拉客。

5、严禁“的士”司机使用商场内部电话或设施,商场工作人员有责任进行劝阻,劝阻不听者可通知保安部处理。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7

第二条森林火灾的扑救按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

(一)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第四条全市9个县(区)、242个乡(镇)、279万多公顷。天然林集中分布在等15个林区。有2个省级重点火险县级单位,其中,I级火险县级单位2个,II级13个,III级17个。市、县(区)均设有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有2支专业、33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重点林区普遍建有群众性森林消防队。

第五条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对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森林火灾,地方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本县(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和直接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由以下成员组成。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和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的请求和扑火需要,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第七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市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森林防火通信联络工作。各级电信部门要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有关森林防火通讯事宜,保证火情畅通无阻。

市气象局主要负责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服务,并责成各地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必要时,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协助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报批、资金筹措,积极争取国家投入,保证森林防火经费逐年增加。

市经委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快速筹集调拨扑火所需物资、面粉、食品等物资。

市林业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落实重点林区森林防火措施,督促并协助地方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市农牧局主要负责全市草原及林农(牧)交错地带的火灾预防及扑救工作。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迅速赶赴火场实施救护。

市交通局、运输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运输,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有物资、运输、食品、药品等费用,一般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机关查明人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对灾民的善后处理工作。对灾民的安置、疏散及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负责做好新闻报导工作。按市政府、市护林防人指挥部的部署,组织记者深入现场采访录像,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报道。

扑救森林火灾如确需运用飞机时,由市防火办通过省防火办请求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兰空司令部和民航省管理局解决。

第八条发生下列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市护林护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应立即向市护防指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一)跨越省、市(州)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在原始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三)危及部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四)连续燃烧8小时且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六)严重威胁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七)其它需要市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防火办接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应当立即向市林业局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市林业局领导指示,以及火灾发展趋势,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室、市护防指领导报告。

(一)市护防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及时报告省护林防火力、公室。

(三)派员及时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四)责成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现场勘查。

(五)新闻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报道。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有一名领导值班,落实本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随时准备参加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并向市防火办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三章预测、预警

第九条每一位公民都有发现和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设置的护林站(点)、观察台、了望哨以及林区、林缘区的村社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台、口头等形式报告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

第十条各级防火办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情况,根据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按规定处置或上报。

第十一条根据省防火办已经与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中心建立微机联网,争取及时通过省防火办获得来自于国家气象卫星监测到的热点图像,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市防火办电台在发生森林火灾后,将24小时开机,及时向火点所在县(区、总场)防火办或者火场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森林火灾级别由各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视火情发展态势。

(一)森林火警(Ⅳ级):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III级):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II级):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I级):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发生火情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对于重点火险区发生的火情,所在县级森林防火防指挥部必须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现场指挥。同时要将重点火场的综合情况按照“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到市防火办。

市防火办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立即核实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进行情况调度,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布防图,提出处置意见。依据扑火预案,各专职人员立即上岗到位,进入紧急工作状态,赴火场人员立即出发,赶赴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十四条县(区、总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日9时、15时定时向市防火办上报重点火场综合情况。市防火办综合火场情况后,起草《重要森林火灾摘报》,报副总指挥或市林业局值班局长签发,上报省防火办,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护防指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火灾发生后,要综合利用空中监测、了望台观察、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当预见本级力量不足以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及时向省林业厅或兄弟市县各联防区成员单位请求支援。

第十六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前线指挥部,听从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当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总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前指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第十七条各新闻单位紧密配合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组织记者现场采访、录像,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提供给新闻单位的各类情况、数字统—由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八条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宣布解除火灾警报。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有关规定归口处理。对无业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火灾发生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对灾民的抚恤和救助工作,积极号召和动员社会力量向受灾群众捐赠资金和生活用品。归口由各级民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要研究森林资源社会化管理的模式,将森林火灾保险引入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第二十二条火灾发生时,森林公安机关即要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报告由各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火灾统计、汇总由各级防火办负责,在火灾扑灭后8个工作日内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政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电信部门紧密配合,按照特殊通信的规定办理,保证火情信息通讯畅通。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国营林业局(场)无线电台24小时开机。前线指挥部设置无线电指挥台,各火场架设无线电台或对讲机,扑火队配对讲机。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及市防火办电台保持24小时联系。

第二十四条市、县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都应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配套装备。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已储备有风力灭火机25台、灭火水枪160支、二号工具300套,无线电台2部,GPS定位仪2部等部分扑火机具。

第二十五条第—梯队为地方和国营林业局(场)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第二梯队为武警。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市、县(区)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确定。

当有火灾发生时,第一梯队先期投入灭火,视火情发展态势再决定后续扑火队伍的投入时间和兵力。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和疏散灾民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森林火灾发生所在地各单位的车辆必须原地待命,随时听候调用。

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一律悬挂统一醒目的标志,免缴道路、桥涵通行费。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火场,对伤病员进行救护。

第二十八条市公安局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责成并协助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进入森林火灾发生现场,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必要时对火区人员疏散工作。并组成专案组,迅速侦破火案,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人和责任者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经贸委根据市护防指的意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扑火所需的物资,油料、面粉、食品等,就近协调、组织调运。

扑火前线指挥部可就近调配市和各国营林业场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存的各种扑火机具。包括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等。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及时为扑救火灾筹措划拨必要的救灾资金。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有物资、运输、食品、药品和通信等费用,一般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广泛动员林区和林缘区的群众,随时准备投入扑火。

第三十二条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开设足够宽的隔离带,确保居民地安全。当地人民政府应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第三十三条要充分利用林业科研机构、专业扑火队伍等专门力量,建立火场专家小组、进行信息咨询和专业指导。

第三十四条由市气象局责成有关地方气象部门,指定当地气象台、站负责提供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并尽快报告市防火办和扑火前线指挥部。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8

第二条森林火灾的扑救按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

(一)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第五条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对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森林火灾,地方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本县(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和直接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由以下成员组成。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和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的请求和扑火需要,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第七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市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森林防火通信联络工作。各级电信部门要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有关森林防火通讯事宜,保证火情畅通无阻。

市气象局主要负责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服务,并责成各地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必要时,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协助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报批、资金筹措,积极争取国家投入,保证森林防火经费逐年增加。

市经委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快速筹集调拨扑火所需物资、面粉、食品等物资。

市林业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落实重点林区森林防火措施,督促并协助地方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市农牧局主要负责全市草原及林农(牧)交错地带的火灾预防及扑救工作。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迅速赶赴火场实施救护。

市交通局、运输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运输,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有物资、运输、食品、药品等费用,一般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机关查明人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对灾民的善后处理工作。对灾民的安置、疏散及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负责做好新闻报导工作。按市政府、市护林防人指挥部的部署,组织记者深入现场采访录像,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报道。

扑救森林火灾如确需运用飞机时,由市防火办通过省防火办请求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兰空司令部和民航省管理局解决。

第八条发生下列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市护林护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应立即向市护防指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一)跨越省、市(州)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在原始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三)危及部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四)连续燃烧8小时且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六)严重威胁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七)其它需要市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防火办接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应当立即向市林业局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市林业局领导指示,以及火灾发展趋势,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室、市护防指领导报告。

(一)市护防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及时报告省护林防火力、公室。

(三)派员及时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四)责成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现场勘查。

(五)新闻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报道。

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有一名领导值班,落实本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随时准备参加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并向市防火办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三章预测、预警

第九条每一位公民都有发现和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设置的护林站(点)、观察台、了望哨以及林区、林缘区的村社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台、口头等形式报告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

第十条各级防火办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情况,根据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按规定处置或上报。

第十一条根据省防火办已经与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中心建立微机联网,争取及时通过省防火办获得来自于国家气象卫星监测到的热点图像,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市防火办电台在发生森林火灾后,将24小时开机,及时向火点所在县(区、总场)防火办或者火场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森林火灾级别由各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视火情发展态势。

(一)森林火警(Ⅳ级):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III级):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II级):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I级):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发生火情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对于重点火险区发生的火情,所在县级森林防火防指挥部必须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现场指挥。同时要将重点火场的综合情况按照“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到市防火办。

市防火办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立即核实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进行情况调度,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布防图,提出处置意见。依据扑火预案,各专职人员立即上岗到位,进入紧急工作状态,赴火场人员立即出发,赶赴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十四条县(区、总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日9时、15时定时向市防火办上报重点火场综合情况。市防火办综合火场情况后,起草《重要森林火灾摘报》,报副总指挥或市林业局值班局长签发,上报省防火办,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护防指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火灾发生后,要综合利用空中监测、了望台观察、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当预见本级力量不足以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及时向省林业厅或兄弟市县各联防区成员单位请求支援。

第十六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前线指挥部,听从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当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总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前指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第十七条各新闻单位紧密配合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组织记者现场采访、录像,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提供给新闻单位的各类情况、数字统—由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八条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宣布解除火灾警报。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有关规定归口处理。对无业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火灾发生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对灾民的抚恤和救助工作,积极号召和动员社会力量向受灾群众捐赠资金和生活用品。归口由各级民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要研究森林资源社会化管理的模式,将森林火灾保险引入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第二十二条火灾发生时,森林公安机关即要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报告由各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火灾统计、汇总由各级防火办负责,在火灾扑灭后8个工作日内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政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电信部门紧密配合,按照特殊通信的规定办理,保证火情信息通讯畅通。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国营林业局(场)无线电台24小时开机。前线指挥部设置无线电指挥台,各火场架设无线电台或对讲机,扑火队配对讲机。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及市防火办电台保持24小时联系。

第二十五条第—梯队为地方和国营林业局(场)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第二梯队为武警。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市、县(区)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确定。

当有火灾发生时,第一梯队先期投入灭火,视火情发展态势再决定后续扑火队伍的投入时间和兵力。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和疏散灾民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森林火灾发生所在地各单位的车辆必须原地待命,随时听候调用。

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一律悬挂统一醒目的标志,免缴道路、桥涵通行费。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火场,对伤病员进行救护。

第二十八条市公安局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责成并协助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进入森林火灾发生现场,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必要时对火区人员疏散工作。并组成专案组,迅速侦破火案,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人和责任者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经贸委根据市护防指的意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扑火所需的物资,油料、面粉、食品等,就近协调、组织调运。

扑火前线指挥部可就近调配市和各国营林业场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存的各种扑火机具。包括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等。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及时为扑救火灾筹措划拨必要的救灾资金。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有物资、运输、食品、药品和通信等费用,一般实行先记帐、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广泛动员林区和林缘区的群众,随时准备投入扑火。

第三十二条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开设足够宽的隔离带,确保居民地安全。当地人民政府应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第三十三条要充分利用林业科研机构、专业扑火队伍等专门力量,建立火场专家小组、进行信息咨询和专业指导。

第三十四条由市气象局责成有关地方气象部门,指定当地气象台、站负责提供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并尽快报告市防火办和扑火前线指挥部。

由市防火办通过省防火办请求省气象卫星遥感中心负责对火场的监测,将气象卫星资料通过与省防火办微机联网及时传递给市护防指和扑火前线指挥部,并借助卫星云图判读分析火场的发展趋势。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9

(2)依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列入检测评估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应急响应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疾控中心在此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中的业务定位

(1)此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流调工作启动是由市药监局(食安委)指令开始的,而不是由市卫计委通知进行。

(2)疾控中心参加此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配合相应工作,独立开展流调工作。经卫生局同意,及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网络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初步、进程、结案情况。

(3)辖区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未邀请疾控中心评估事故等级、发展趋势。

(4)疾控中心根据流行病学、食品卫生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向市卫生局出具食物中毒事件评定意见,由市卫生局报告市食安委。

(5)食物中毒事件结束一周后,疾控中心向市卫生局提供“金龙寨潭西店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同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爆发报告系统”网络报告这起食源性疾病情况。

3此次应急处置当地政府与疾控中心之间存在问题

(1)报告时限不统一。此次食品安全事故柳南区政府启动了食品安全事故IV级应急响应,按报告时限2小时上报了市政府,市政府报告了自治区政府。辖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未通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在卫生局讨论后同意上报,滞后2天才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报告。

(2)报告病例数不一致。疾控中心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确定病例数24名,而食药监部门根据就医情况,确定病例数25名。

(3)辖区食药监局要求把这起食物中毒定义为食源性疾病,疾控中心出具评定意见为一起食物中毒。

4讨论与建议

(1)疾控中心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处于从属地位,是配角工作。《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工作规范》表明,流行病学调查是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通知后方可开展事故调查。疾控中心不能积极主动去调查,也不能消极应对开展调查,而应在自已职权范围工作。

(2)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要求疾控中心及时向卫生行政、食药监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这个及时期限,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要求是结案报告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日内呈交。在实践中,笔者认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当于实验室结果出来后当日提交。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时限,《柳州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局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市卫生局根据事件发生的规模与程度,决定是否报市食安办。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写结案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食安办。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10

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殡葬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利用清明节这一传统节日,进一步加强群众祭扫活动的宣传引导,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树立文明祭祀新风,保障群众安全祭奠,不断推动殡葬改革健康和谐发展。

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及时应对、措施果断、科学决策、协调合作。

二、清明节群众祭扫接待重点地区和高峰期

重点地区:xx市殡葬服务中心、濉溪县殡葬服务中心、方山陵园、福寿园纪念陵、龙山公墓、圣安福园陵园、鹰山公墓、凤凰山公墓、榴园公墓。

高峰期:2017年3月18日—4月4日,高峰日为3月18日、19日、25日、26日和4月2日、3日、4日(清明节)。

三、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成立市2017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应急情况指挥处置工作。

(一)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韩海林

副总指挥:王治江

成员单位:市政府应急办、武警xx市支队、武警xx市消防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三区一县人民政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王治江兼任办公室主任,贾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指挥部及职能部门职责。

指挥部:负责对清明祭扫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数据和信息采集上报,提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参考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报送指挥部;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负责殡仪馆、公墓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公共事件,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总结和推广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教训;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清明节期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

武警xx市支队:负责协助维护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现场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武警xx市消防支队:负责清明节期间消防监督工作,做好执勤备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消防警力和消防车辆在现场备勤;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清明祭扫活动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利用清明节之际进行殡葬改革和文明祭扫的宣传报道;及时公共交通出行信息,提醒和引导广大市民避开祭扫高峰,确保安全出行祭扫;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新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部署警力,维护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现场的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做好辖区群众祭扫活动治安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会同市民政局对祭扫点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清明节期间交通秩序;视情增设临时停车场;适时增设机动车临时绕行、单行、禁行等标志,及时采取分流措施;祭扫现场如遇突况,及时指挥疏导、疏散车辆和人流,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做好清明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适时播报车辆绕行信息,减少交通拥堵。

市民政局:负责对殡葬服务场所安全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导公墓、殡仪馆落实安全防范制度;督促公墓、殡仪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制定事件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安全防范、交通疏导、规范服务、引导群众文明祭扫等工作方案;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工作;协助工商部门查处销售非法丧葬用品;协助城管部门制止沿街撒纸钱等不文明行为;收集、汇总和上报清明节群众祭扫接待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通知,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严重污染违法行为,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限放宣传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适时开通清明祭扫公交专用线路,做好应急情况的准备工作;清明祭扫期间,如出现车辆、人流拥挤,随时调集车辆支援,在最短时间内疏散群众。

市林业局:负责清明祭扫期间公墓区域的护林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宣传工作,设置提示牌提醒群众注意防火,禁止在林区烧纸;重点区域散坟散墓的巡视和管理;根据重点墓区林木资源情况,部署护林队伍及增设器材设备。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在主要祭扫点配备医疗救护车辆;负责祭扫活动中突发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经营行为,对清明群众祭扫期间出现外地来淮违规违法销售公墓等情况,由工商、公安、城管牵头,联合民政殡葬等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祭扫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应急救援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及整改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监督、制止和清理在城区内主要干道和公共场所抛撒纸钱、搭建灵棚及其它冥祭用品等行为;依法查处占道销售丧葬用品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查处城区范围内占用公园、绿地、林地的乱埋乱葬事件,维护市容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负责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禁止损害人民币的行为;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印有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丧葬用品进行没收、销毁;对违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清明节群众祭扫接待工作以及宣传、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平稳有序,不发生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爆炸和因拥挤伤亡事故;负责维护本辖区祭扫活动的治安秩序;做好重点区域主要干线及祭扫点周围交通疏导工作;做好祭扫点的综合治理检查工作,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市容环境等秩序;做好本区域内护林防火工作;做好本辖区祭扫群众的宣传教育及疏导工作。

四、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实施各项应急工作,做到动作迅速,配合密切,果断处置。

(一)祭扫现场出现人员、车辆严重拥挤、堵塞现象时:

1. 现场工作人员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 现场交管工作人员及时指挥疏导车辆、人流并迅速向指挥部报告;

各公墓、殡仪馆负责人组织力量疏散人员,交管、公安民警在墓区、殡仪馆采取单向进出,控制进入人员总量,保持现场秩序;

通过广播宣传疏导群众。

(二)车辆停放困难,交通严重拥堵时:

1. 公安交警采取临时管制措施;

2. 临时征用停车场地;

3. 临时占用道路停车;

4. 公交部门调配运力,设立临时停车站点。

(三)发现火灾险情或突发火情时:

1. 现场工作人员就近利用灭火器进行扑救;

2. 消防人员迅速进入现场扑火;

3. 公墓、殡仪馆或消防现场负责人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 公墓、殡仪馆负责人组织力量紧急疏散祭扫群众,将人员转移至空旷地带,远离危险源,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撤离危险场所、区域时要保持冷静,不拥挤,按照指示标牌选择最近、最畅通的出口撤离;

5. 现场工作人员合理引导群众,尽量减轻骨灰等贵重物品受损程度。

(四)出现突发事件,祭扫群众有挤伤情况时:

1. 救护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2. 公墓、殡仪馆负责人如无法有效处置应迅速向指挥部报告;

3. 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引导、疏散群众;

4. 交警及时疏导车辆,保证救援通道畅通;

5. 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善后事宜。

(五)发现不明爆炸物或发生爆炸事件时:

1. 发现可疑不明物时,公墓、殡仪馆负责人迅速报告指挥部,由公安、安监部门专业人员迅速进行处置;

2. 发生爆炸事件时,公安部门迅速到场处置;

3. 救护人员迅速抢救伤员;

4. 公墓、殡仪馆负责人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5. 消防车到场扑救明火;

6. 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疏散群众到达安全地点。

(六)出现个别人借机制造事端时:

处置原则:迅速报告、迅速控制、迅速解决。由公安、工商、殡葬执法人员进行处置。

(七)在祭扫重点区域聚集上访人员时:

1. 现场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

2. 工作人员尽快将上访人员带出祭扫现场;

3. 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清明节前两周的每日早6时至下午2时,指挥部领导、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其它时间由市民政局安排值班,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行使职责。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向社会公布清明祭扫值班电话(市民政局办公室3022518、市殡葬管理处3053618)。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在高峰期的每日13时30分至14时向市民政局报告情况,由市民政局向指挥部报告当日全市群众祭扫活动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成员必须快速赶到事发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工作。现场工作人员要沉着应对,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物资储备调剂、人员调配和支援等各项制度。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高效进行。

(三)要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应急器材、经费落实到位,消防、救护等各种勤务车辆、仪器设备全部到位并保持良好状态。

(四)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各公墓、殡仪馆要组织消防演习或培训,定期检点部位的灭火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要保障通讯联络畅通,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全面,确保各级领导及时掌握动态,实行科学决策。清明节高峰日,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由指挥部统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指挥部组织安排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对认真执行上报制度、工作负责、重大事件处理得当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对因擅离职守、工作措施不力、信息不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安防市场调查报告例11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