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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6-22 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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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

篇1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继续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狠抓安全措施落实;加大基层和基础安全投入力度,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强化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宣传,努力确保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狠抓安全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乡镇船舶、渡口整顿工作和日常安全,重点抓好渡船、渡口、旅游船的安全管理,抓好船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培训,杜绝“三无”船舶,控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全年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为确保上述工作目标的实现,我们将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为主线,从强化安全责任、深化整治攻坚、加强源头治本、深化安全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入手,着力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保障能力。具体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年要在对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切实加大力度,充分把握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最基本元体和源头的实际,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关,并强化对企业资质的跟踪监督。借助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手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2、按照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体制总要求,进一步提高乡(镇)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扎扎实实地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3、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突出重点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1)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船舶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活动。

(2)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整治工作。以**年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基础,在前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以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为核心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整治活动。推动镇(乡)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规范渡口渡船基础管理,落实以渡口“五定”及“三牌一线”为核心的渡运安全生产制度,继续抓好客渡船标准化改造和渡口安全条件改造工程,着力改善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规范渡运秩序,净化渡运环境,推进渡口渡船标准化管理,切实提升渡运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实现让农民群众乘上放心船、过上安全渡的目标。

(3)开展渡口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认真组织清理排查渡口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落实应急预案,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开展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乡镇要积极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各乡镇要及时完成自用船检验、登记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妥善解决乡镇自用船的操作人员无证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无”船舶产生。切实加强航行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渔船、自用船违法载客载货行为。

4、突出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继续以“二库一湖一河”(上游水库、化龙水库、龙水湖、濑溪河珠溪段)水域,客渡船、游览船和季节性、节假日重点时段等为安全监管重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各项监管措施的有效落实;严格依法管理,严把企业资质、船舶检验和船员适任“三关”;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切实加强航行秩序管理,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5、“以人为本”,抓好人员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篇2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沿海、内河各类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设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工程对周边水上安全造成威胁;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期的施工水上作业安全;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成后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施工单位要与为其服务的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涉水工程项目立项期要充分考虑对水上交通和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设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能获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单位,要予以表扬和支持;对不服从管理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吊销施工单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公开曝光。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持续、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隐患排查的督查工作。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排查治理隐患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

三、加强沿海内河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注重过程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工;严厉打击查处施工船舶超载、超限作业等非法施工和冒险作业行为;严把涉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使目前在沿海施工的内河船舶逐步退出沿海作业市场,确保建设工程和施工船舶安全;要积极督促桥梁管理单位严格履行相关安全责任,维护助航标志和防撞设施,确保大桥和桥区水域航行船舶安全。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施工人员培训和管理,船舶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防止冒险航行、违规作业。

建设单位要在涉水工程前期工作阶段进行通航安全评估论证,认真分析所建水上构筑物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对于通航安全评估论证中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根据论证结论逐条加以落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督查,对拒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吊销证书。对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要按规定航行通(警)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通航安全影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通(警)告,相关航行通告要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

四、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巩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加强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参加水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主动介入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根据涉水工程对水上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制定相应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管理,并且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水运经营企业以及航行船舶的责任和义务。要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建设单位在涉水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邀请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参加论证,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篇3

从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一年多时间的实践来看,工作成效主要归纳起来为“五个有利(即:有利加强管理,减少失控漏管;有利整合资源,发挥公安效能;有利疏导交通,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事故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四个减少(即:无牌无证车减少了,农用车、报废车载客减少了,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减少了,交通拥堵的现象减少了。)、一个增强(即: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1、整合了警力资源,充分发挥了派出所的综合性战斗实体作用。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村地区的通行道路越来越长,驾驶人和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但由于农村公路的线长面广点多,路窄坡陡弯急路况差,村民居住高度分散,机动车性能低下,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素质远远适应不了现代交通法规的要求等原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县乡公路“四多一少”现象十分严重,给交通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所谓“四多”,就是在县乡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无牌的多、破旧车辆多、无证驾驶的多、违法占道的多,“一少”就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少。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后,通过实施“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有效地调动了农村派出所管理交通安全的积极性。由于派出所的积极有效管理,原来“四多一少”变成了现在的“四少一多”,即县、乡道路上行驶的无牌车少了、破旧车少了、无证驾驶的少了、占道行驶的少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多了,农村交通安全出现了可喜的变化。据统计,授权派出所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7100余起,接受交通事故报警620起,处理简易交通事故516起,办交通安全“五进”示范样板子38个。从前段改革实践看,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物最大限度地整合了警力资源,彰显了三大优势。一是地域优势。农村的每个乡镇都设置了派出所,每所的辖区内就是那么十几公里的省县乡道,管理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完全做得了。二是警力优势。农村派出所大多有5名以上民警,每所指定1-2个兼职交通民警,完全行得通。三是时间上的优势。农村派出所在各项防范工作做得相对充分的情况下,辖区内的治安形势相对比较好,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发生数量也就相对比较少,完全顾得来。四是业务上的优势。农村派出所的民警,年龄相对比较偏轻,文化程度相对较高,通过短期培训就完全能够胜任交通安全管理,完全做得成。因此,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弥补了交警人员少、装备不足的矛盾,整合了警力资源,充分发挥了农村派出所综合性战斗实体的作用。

2、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疏导交通堵塞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群众对交警工作的满意率明显上升。

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物,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疏导交通堵塞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祁东大队目前只有73名民警,而且年龄结构老化,全县道路总里程2388余公里、有4.1万名机动车驾驶人和3.7万辆机动车,人平担负32公里、561名驾驶员、509台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任务。且县域地形呈西北至东南走向的带状形,最西北端的四明山乡距县城近100公里,最东南端的粮市镇离县城也有70多公里,受经费和警力的制约,大部分乡镇还没有建立交警中队。因此,形成了警力不足、装备落后与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顾及不到的局面。通过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后,缓解了上述矛盾。一是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处理。授权前交通事故处理全部由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负责,事故多发时全股所有民警出动都忙不过来,耽误了出警,损害了交警形象;即使及时出警,也要1~2个钟头才能到达现场,产生误会不说,且增大了办案成本。授权后,由所管辖的派出所出警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勘查调处一般以下事故,能做到快速出警,降低了办案成本,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效能。二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查处。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之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处于派出所没权管、交警部门管不到,致使农村交通违法行为日益严重。授权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后,警力增加了,每个派出所都能发挥地域优势,就近管理辖区交通安全事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大大提高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交通堵塞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疏导交通上,派出所发挥了地域优势,路途短,到达现场快,交通堵塞能够得到及时快速疏导,从而显著提高通行效率。

二、基本做法

1、统一思想认识。

2006年9月底,新一届大队领导班子到任后,面对大队警力少,且民警年龄趋于老化,全县公路点多线长面广,现有警力适应不了管理农村交通安全事务需要的窘境,组织专门班子就如何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通过深入调研,广取众长,集思广益,取得了改革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的第一手资料,认为农村派出所是一个综合性的战斗实体,具有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警力、能力、时间、地域”优势,完全可以管理好本辖区交通安全事务。大队就如何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形成专门材料分别向县公安局、市交警支队领导汇报,得到了县局和市交警支队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随后,大队又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领导做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领导的肯定和支持。为确保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改革能够取得成功和实效,大队多次召开支委会和部分派出所所长会谈会进行专题研究。首先,统一了大队班子一班人的思想。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既不是放权,更不是权力的削弱,而是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需要。其次,统一派出所的思想认识。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既是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也是派出所职能定位之使然,更是落实执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所需要。第三,统一大队全体民警的思想认识。全队民警要以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责任,在派出所的紧密配合下,全面做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责任权限。

大队于2006年11月25日制定了“关于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工作方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对交警大队和全县19个被授权派出所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首先是明确委托授权管理的范围。受托派出所管理的部分交通安全事务为:一是摩托车和农用车无牌上路、违法载客、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报废车载客及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二是辖区内的交通事故的接、处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调查、事故认定和调解处理工作;三是辖区内摩托车、农用车及在农村乡、村、组道路上营运的客车(不含进县城的班线车、跨乡镇营运的客车)及驾驶人的台帐管理;四是辖区内国、省、县、乡、村道的交通秩序整治及维护;五是辖区机动车辆牌证的协办;六是辖区内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办好两个“五进”工作示范样板。

其次是明确受托派出所对交警大队委托事项的查处程序与权限。受托派出所及交通民警执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派出所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二是适用一般程序、最高限额在200元以下的由交通民警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派出所的主管所长审批裁决,其中罚款额在200元以上和农用车、报废车载客的处罚,一律报交警大队裁决。

第三是明确交警大队的职责职权。交警大队的职责职权是:一是对受托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督查;二是对受托单位的执勤执法进行监督,可以直接查处受托单位管辖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三是负责对受托单位的交通民警进行法制、业务培训,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受托单位越权办理、违规办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予以查处,并视情收回委托权。

第四是明确派出所的职责职权。从十个方面明确了受托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职责、职权,其中明确规定每个派出所确定1-2名民警为交通民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交警大队审核,由县局下文认可。

3、积极稳妥推进。

主要落实三抓:

第一是抓组织落实。为加强组织领导,县公安局成立了由局长吴起负总责,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长施夏泉具体负责的专门领导小组。交警大队也成立了委托授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大队长施夏泉任组长,教导员刘卫国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大队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法宣股、事故处理股、秩序股、车管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派出所建立了一支由所长负责、副职专管、专干专抓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队伍。

第二是抓业务培训。举办交通民警业务培训班,提高交通民警业务能力。于2007、2008年先后举力了两期农村派出所交通民警交通管理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使每个派出所的交通民警都能够信任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是抓督查考评。为加强对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管理,一是开展了定期的督查指导,大队派出督查组每月下到各派出所进行一次面对面的督查指导,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遇到困难等,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二是实施不定期督查,大队组织专门人员对各个授权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派出所或进行抽查,或进行普查,重点放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案卷的装订是否符合要求上。三是坚持逐月对授权管理部分交通安全事务的派出所进行考评考核,并将此项考核纳入精细化管理考核内容,调动了各所的积极性,促进了各所搞好交通安全事务的信心和决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授权农村派出所管理部分交通事务才实施一年之久,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各所的地理位置、所辖乡镇的人口及经济状况等差异,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指导思想有偏差。各派出所还存在重罚轻管的现象。二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对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底数不清、台帐建立不规范。三是违法处罚欠规范。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在处罚程序和实体上存在问题,且大多没有实施微机管理。

四、下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篇4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交通局、县港航管理站、县渡口管理站、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为了明确管辖范围和责任,便于管理,将全县水域划为古陂河及桃江河两大片区,实行安全工作辖区负责制。

崇仙乡人民政府负责桃江河上的桃江电站至与全南县水域交界处和鸡公石水库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铁石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与小河镇水域交界处(大江渡口)至桃江电站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小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大江渡口至河口渡口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大塘埠镇人民政府负责河口渡口至杨家渡口和白兰水库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嘉定镇人民政府负责桃江河杨家渡口至古陂河的原马颈坳渡口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西牛镇人民政府负责龙虎口渡口至与赣县水域交界处和中村水库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油山镇人民政府、安西镇人民政府和大桥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走马垅水库、上迳水库和龙井水库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其他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从事营运、施工、作业的乡(镇)水上运输船舶(包括挖沙、采金、施工作业、企事业单位自用船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二)经海事机构登记,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三)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四)按规定配备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五)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救生、消防、灯光、声号等设备。

(六)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员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第六条水上运输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须在经过船检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船厂进行。

第八条农用船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参加营运,不准载客航行,如需要参加营运时,必须按乡(镇)运输船舶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乡(镇)其它船舶的管理,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村民自用小划船的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村民自用小划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外县乡(镇)运输船舶进入本县,应持有县以上海事部门核发的各种有效证件,方可进入本区域。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立水上安全机构,配备专职水上交通安全员。

(二)建立值班制度。在客流高峰期,组织专人到渡口、码头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值班,严防客渡船超载,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到海事机构和其它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检验、运输许可证等必备手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按规定到船检部门办理开业资格评级手续。

(四)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在渡口、码头等人员集中的地点设立永久性的安全宣传标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坚持月检查制度,村(居)干部和水上交通安全员周检查制度,船舶所有人和船员日检查制度。

(五)协助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六)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分管领导、水上交通安全员、村(居)干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身上。

第十三条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水上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村(居)干部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县交通局对水上安全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状况,加强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管理。

(二)检查、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审核和批准发放乡(镇)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营运证》,检查和规范船舶经营运输行为。

(四)检查、指导和协助乡(镇)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及船舶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等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县旅游局对旅游船舶和旅游码头设施安全负管理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交通、海事机构安全营运要求负责旅游船舶和旅游码头的安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旅游船舶、码头设施、人员安全。

(三)禁止旅游船舶工作人员违章作业。

(四)对旅游船舶进行严格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船舶状况差、证照不全的船舶参与旅游营运。

第十六条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员对本乡(镇)所辖的水上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县地方海事处、县港航管理站及县渡口管理站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水上安全法规、规章。

(二)负责乡(镇)运输船舶登记、过户、转港、注销、报废的审核,组织本乡(镇)运输船只向船舶检验和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船员发证手续。

(三)建立健全本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船舶、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定期报送统计资料。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船只安全,制止和纠正船舶超载违章,参与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门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水上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三)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四)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海事、港航、渡口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县地方海事处、港航管理站及渡口管理站是对本县境内水域的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办理乡(镇)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调查处理乡(镇)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乡(镇)运输船舶及其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通报水上交通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各乡(镇)要认真贯彻《省渡口管理条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部署本乡(镇)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每年要召开2次以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会议,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的文件,查找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

第二十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村(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要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制定。

篇5

1.1 学生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和意识,参与交通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差、技能缺乏、能力弱,有许多不良的交通行为习惯,抵御、躲避交通风险的能力和意识更为缺乏。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不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嬉笑、打闹、追逐,在机动车道内停留,骑自行车猛拐或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满12岁骑自行车上、下学,乘坐违法、非法载人、安全状况差、超员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等现象时有发生。

1.2 一些学校老师缺乏应有的交通安全常识和意识,也有许多不良的交通行为习惯,参与交通时不仅不能做到为人师表,而且对学生不良交通行为习惯有一种见怪不怪、麻木不仁的态度,有的甚至变相纵容。

1.3 学生乘坐的机动车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据调查,学生上、下学出行乘坐的机动车有学校自己购置专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有的是学校自己租用社会车辆用于接送学生,有的是学校统一组织社会车辆负责接送学生,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有的是学生家长单位专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有的是学生自己到客运站点乘坐的客运班车,这些车辆中有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微型客车,相对而言,车况普遍不错,但存在超员现象。还有一种是学生家长自己租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这部分车辆中微型面包车、摩托三轮车、农用三轮车、电瓶三轮车较多,这些车辆的车况普遍较差,稳定性、安全性也很差,有的甚至是改装车、报废车、畜力车等禁止载人的车。这部分车辆分散,不确定,管理难度大。

1.4 学校周边道路及环境仍存在严重威胁学生出行安全的重大隐患。部分学校地处干线道路附近,而周边道路又存在标志标线不全、路面状况差、摊点、车辆等挤占非机动车道的问题,逼使途经的学生和家长进入机动车道。

1.5 一些驾驶员开车行径学校路段时,视交通标志牌和红绿灯如摆设,随意闯信号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等,给学生出行带来安全隐患。

1.6 学生放假期间因无学校纪律管束,中小学生经常在马路上玩耍,不遵守交通规则,也会埋下交通安全隐患。

2.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针对学生交通安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之前很多专家和学者也对此进行过深刻的分析,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全社会特别是教育部门对学生的出行安全和交通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存在理解认识上的误区,在此重点做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但时至今日,大家仍普遍认为学生交通安全属于学生后勤服务管理和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范畴。尽管现在学生思想品德课中加入了交通安全知识,但课时很少,而且是仅考虑知识传授,并没有从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的角度将其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进行日常教育。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体现在学生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中,就出现了重制度管理轻教育疏导、重短期整治措施轻长效机制建立、重约束性措施轻引导性措施、重被动治理轻主动防范的不平衡现象,而且学校在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过分依赖交警部门的问题,发现周边标志标线不全就全向交警部门要求增加,一提到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就请交警部门增加“护学岗”,一提到交通安全教育就想到请交警部门做讲座、搞宣传,而没有或很少想如何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来做好学生交通安全素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交通事故成为人类的一大灾难,但我们又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学会如何在现代文明造就的复杂交通环境中“行”就成了我们躲避交通事故灾难的至胜法宝。研究表明,我国目前交通事故高发的根本原因是交通参与者素质低,缺乏必需的交通素养和交通安全意识,导致在参与交通时,判断、实施行为、避险失误机率加大,以至酿成一幕幕人间惨剧。学生正是处在成长阶段,正是我们通过教育、各种引导、言传身教培养他们良好的交通素养和交通安全意识以及交通行为习惯的大好时机。但现实证明,作为孩子们所崇拜、效仿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老师们中有一些人并不具有具备应有交通素养,他们只注重教给孩子们科学知识,忽略了对孩子们良好交通行为习惯的培养。因此,我们的这些孩子们并“不会自己走路”,并不懂自己的一些不良行为习惯会给自己带来危险。一个不具备良好交通素质的学生并不是一个合格的学生。把这样的学生送出校门,无异于把他们置于随时会危及其生命的险地。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家长多年的投入、心血在瞬间灰飞烟灭。

学生良好交通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不断的积累,需要点点滴滴的知识传授,需要有喜闻乐见的方式教导,需要一言一行的言传身教,需要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引导。学生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而学校具有相对封闭、集中的教育管理环境和人力资源,学生对老师又有一种特殊的崇拜心理。因此,学校和老师在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学校和教师应当成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阵地和主力以及主要责任主体。也只有在这基础上采取一定的约束管理措施才可能奏效,否则极可能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因此,一味采取约束、堵截式的管理措施,让学生接受被动式的管理,并不能根治学生交通安全中的隐患。 因此,学校不仅是我们保护学生交通安全的主阵地,也是全社会预防交通事故的主阵地。

3.解决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的探讨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学生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和成因,然各地面临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实施标准,只能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学生安全交通管理办法。以下是笔者对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的几点看法。

3.1 强化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上文已有论述。

3.2 狠抓综合治理整顿,净化校园周边交通环境。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道路的车流量、车辆乱停和交通标志、标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勘察,对影响学生交通安全的事项逐一进行登记,对调研中发现的涉及交通设施缺乏等事项,及时采取增设相关交通标志、增划人行横道和减速让行线、安装减速垫等安全设施加以完善。交警部门协同学校在上放学高峰期在校(园)门前设立 “护学岗”,进一步确保学生出入安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定期对学校周边的乱停乱放、摆摊设点、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整治;政府出面协调各个部门对学生交通安全的重视力度,形成合力,形成“政府管理、社会参与、学校重视、家长教育”的管理模式。完善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优化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环境,切实保障师生的交通安全。

篇6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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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为了切实搞好今年的春运工作,大队根据五峰道路山高坡长、弯急坡陡、冰冻时间长、雾大凌大的客观情况,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加大春运宣传力度。一是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校园活动,交警大队结合五峰实际起草了《致全县中小学生的一封公开信》,免费发放到所有中小学生手中,共发放25000份公开信,受到全县师生的普遍欢迎。二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在县电视台滚动播放《珍爱生命,安全出行》宣传片,及时我县的道路状况,并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的公益广告。三是举办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元月23日,交警大队全体民警分赴全县8个乡镇进行巡回宣传,并在城、渔两镇开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咨询台,现场发放宣传资料5600余份,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6起,解决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疑难问题2个,受教育群众达6000余人次。同时在城渔客运站滚动播出《珍爱生命,安全出行》安全光碟,通过春运工作大力宣传,营造了春运工作的浓厚氛围,各项工作迅速展开。为强化责任,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我们制定了“两线三级”春运责任状,即县公安局与交警大队领导(侧重总体目标考核及分片领导责任)、交警大队领导与分片(区)民警(侧重定岗、定人、定责及措施落实,具体实施);交警大队与客运单位(侧重客运单位对驾驶员的教育、事故防范工作)、客运单位与主车驾驶员层层签订春运交通安全责任状。同时将参战民警分为十七个组,每个组都有负责人,各司其责,严防死守。县公安局纪委、督察队与县局领导加强春运工作督察力度,确保春运工作万无一失。真正形成管理在路上、成效在路上、经验在路上,从而增强参战民警、客运单位及驾驶员的责任意识,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三、狠抓源头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自从元月21日开始,交警大队组织专班在五峰镇、渔洋关镇对所有参加春运的车辆进行临检,对参加春运的客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共临检合格客运车辆82台,审查合格客车驾驶员125人。同时,除对“客运交通安全监督公示卡”严格审核把关外,交警大队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印制“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双向监督记录卡”、“承诺书”发放到每位驾驶员和每台客车。“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双向监督记录卡”为一车一卡,对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实行客车驾驶员与管段民警双向监督,提高管制率,增强责任心。每班客车在站内由驻站民警,安检员对车辆状况,驾驶员资质及装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后,由驾驶员和安检员双方签字方准出站,路段执勤民警必须对所有客运车辆进行严格检查,查路途安全运行情况,装载情况等。由驾驶员和民警双方签字并对运行途中的安全隐患纠正、处罚后放行。为了确保客运车辆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6时)通过五峰境内325省道五峰至湾潭段,县公安局还派工作专班前往鹤峰、来凤县客运车辆单位协调解决客运车辆夜间通过禁行路段的问题,经协商两县四家客运单位,调整了发车时间,避开了夜间通过禁行路段。安排专人进驻客运站点,狠抓源头管理。春运伊始,根据方案安排,在县客运站、渔关大发客运站,确定了4名民警,从每天凌晨5时50分起,到站到点,对每一台始发客车进行车况、装截情况及“三防”设备检查,严查“三品”,把好站门关。

四、强化路途管理,严处交通违法行为

在春运中,全体参战民警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方式,强化路途管理,严厉查处客车超员、无证驾车、农用车载客、擅自改装车辆、客货混装、闯行禁行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元月25日上午8时许,县公安局春运执勤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驾驶“福田小金刚”变形拖拉机的驾驶人不能出示任何有效证件,经审查驾车人卢万兵2004年6月因重大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吊销其原持有的G类拖拉机驾驶证,现属无证驾驶。县公安局对其给予罚款200元并处治安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元月25日中午13时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红烈村3组村民向启洲无证驾驶鄂E/29527立丹牌红色厢式正三轮摩托车在325省道湾潭镇龙桥村田家湾路段被春运执勤民警查获。在民警要暂扣向启洲车辆时,坐在车后的向的妻子张珍会下车后对执勤民警破口大骂,并伸手抢夺民警手中的法律文书和文件夹,甩在地上使劲踩坏,阻挠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此时围观的十余名群众也纷纷劝其配合执行工作,但张珍会仍旧不听民警和群众的耐心劝告,在到达湾潭镇派出所后,张依旧骂骂咧咧、不依不饶。根据向启洲无证驾驶、张珍会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向启洲予以罚款200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对当事人张珍会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2005年元月27日13时许,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豪江125型无牌两轮摩托车的张国兴在325省道渔洋关镇松林坪路段对于执勤民警的拦车检查不予理睬,加大油门强行冲过执勤卡点,在跑了5公里后被执勤民警截获。经教育,张某对自己的交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意气用事强行冲卡的行为悔恨不已,当面向民警道歉。县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张国兴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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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协调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

第四条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持有完备、合格、有效的各种证书和文书;

(二)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和其他船员;

(三)有良好的适航状况;

(四)船名和船籍港字迹标写清楚,载重线标志正确明显。

第五条船舶必须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确认所有权和决定船籍港,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需要变更船舶所有人、登记事项的,船舶所有人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船舶所有人要求变更船籍港,必须持有转入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书,并经转出船籍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方准转港。

船舶发生灭失、沉没(打捞不起)、拆废或失踪达六个月以上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建造船舶的单位和鋈擞Φ鄙昵氪拧?lt;/SPAN>

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的船舶,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按规定向当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营运检验,签发新的适航证书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船舶进出本市港口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船员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引航员、无线电报(话)务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合格的职务适任证书;

(二)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当经过考核,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证件;

(三)油船及其它危险物品船舶的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

(四)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第九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持证船员应按规定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验(换)证书,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换)证手续。

第十条船员证书或船舶证书由于破损、字迹模糊不能使用时,船员或船舶所有人应持证书向原发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如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毁损的,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在船闸引航道、港口作业区、城镇沿河区、渡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水上或水下施工水域以及水位达、超洪水警戒线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机动船舶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航行,应当沿船舶右舷一侧航道行驶。机动船舶尾随航行时,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

(三)船舶在弯曲、狭窄、滩险航段、船闸引航道及桥梁水域航行,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船舶在城镇沿河区、*拱宸桥至三堡船闸航段航行,应按顺序航行,禁止同类船舶追越。

(四)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当控制航速,加强?望,谨慎驾驶。在B级航区逆流行驶视距小于200米,顺流行驶视距小于300米,C级航区行驶视距小于100米时,一切行驶船舶(装有雷达设施的船舶除外)应及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五)船舶拖带航行应具有避让和自控能力,禁止长缆施带及狭窄航段偏缆拖带。允许偏缆拖带的水域一律用右偏缆拖带。拖船拖带驳船不得超过12艘,长度不得超过300米,顶推轮顶推驳船一般不应超过两艘。钱塘江、新安江水库水域拖带宽度不得超过12米,其他水域均应单排一列式拖带。逆流拖带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3公里。

(六)禁止挂浆机船和未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准的机动船舶从事拖带航行。两艘或两艘以上的机动船舶不得并绑航行。

(七)船舶拖带浮运设施、大型物体、装运一级危险品以及拖带排筏进出*三里洋至三堡船闸航段,应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护航,为护航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八)船舶装载轻泡货物航行,在无碍驾驶台操舵者视线、货物固定及稳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舱面积载高度不得超过船宽的1/2,积载宽度不得超出舷外各0.5米。

(九)船舶航行严禁超载,违章搭客及客货混装,禁止人力船吊攀在航船舶。

(十)船舶通过船闸,须遵守船闸管理规定。在钱塘江航行的船舶,须遵守钱塘江船舶防洪水、防涌潮、防台风安全规定。

(十一)在航船舶舱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十二条船舶停泊不得有碍其它船舶航行,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严禁船舶在管线或禁泊标示的水域内停泊。严禁船舶停泊在航道上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各类船舶在危险品锚地、待卸待装锚地、避潮锚地、避风锚地停泊,必须服从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管理。

船舶的系泊尺度必须符合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规定。

停泊船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十三条禁止船舶过驳经销油料业务。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使用岸线建造的加油站,必须采取防火、防污染的措施。

第十四条在航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吸砂挖砂的船舶,必须经当地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内从事作业。禁止在主航道和习惯航道中进行吸砂挖砂作业。

禁止向航道倾倒砂石和废弃物。

第十五条禁止在航道内进行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渔业捕捞。在习惯航道内禁止设置固定网具和种植水生物。擅自设置网具和养植水生物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责令所有人停止作业,期限清除或强制清除。

第十六条沉没在航道内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及时在沉没点设置标志,保证标志有效,并应立即报告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未及时设置有效标志而造成其它船舶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凡需引航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凡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体育竞赛、设置禁航区以及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提前10天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统一发己叫型?lt;/SPAN>(警)告。

第十九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救助的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及船舶应听从指挥,不得借故推诿。为救助发生的有关费用,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认可,由遇险方支付。遇险方支付后,可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条在洪水、枯水、涌潮期及台风季节等特殊情况下,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凡从事水上旅游、娱乐业务的摩托艇、娱乐船舶、水上饭店(旅馆)、游泳场,必须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办船员、船舶证书及核定使用水域范围,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方准经营。

第二十二条执行公务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军队、公安机关船舶及抢险救灾的船舶,在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航速及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船舶、设施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载运。

第二十四条船舶载运一级危险品进口或过境,应事先向抵达港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危险品进口签证,经批准后方可进港起卸或过境。

第二十五条船舶装载一级危险品出口,应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装载。

第二十六条船舶装卸危险货物,应按规定事先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监装监卸危险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核准后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派员监装或监卸。

第二十七条严禁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船。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和《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50总吨或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上的机动船舶实行定期检查,其他船舶实施不定期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在安全检查中,被检查船舶的船长、船员或船舶所有人应密切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检查。

第三十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船舶有违章行为或未合格项目的,根据其性质及危及安全的程度,可分别作出开航前纠正、船籍港纠正、下一港纠正、修船时纠正、限定日期纠正、滞留及处罚。被检查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对无证船舶、危及安全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费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采取禁止离港、停航、停止作业、驶往指定地点听候处理及收存船舶动力设备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核发的各种证书和文书,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存、扣留、吊销或毁损。

第三十三条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在航船舶拦截停航检查。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时不受此限。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模范执行本规定并对交通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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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车辆是油田生产企业重要的工具。长庆油田采油生产单位使用的车辆主要有单位自有车辆和社会化交通服务承包商外雇车辆,而且以承包商外雇车辆为主。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良好,关系和影响着油田的安全生产形势。因此,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搞好油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在市场化机制的推动下,长庆油田内社会化交通服务公司数量众多,一个厂内就有十几家,其管理机构、管理水平各不相同,往往缺乏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油田公司内部管理还有很大差距。并且油田生产区域地理环境复杂,绝大部分油区道路等级低,路况差,坡陡弯急路窄,甚至有些道路时常面临山体滑坡、塌方的威胁,从而使油田交通安全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为此,采油厂积极探索、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针对市场化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的特点,正确处理人、车、环境和效益四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近几年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采油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践

1.1树立安全文化核心理念,追求管理目标

几年来,采油厂坚持把安全文化理念贯彻落实到具体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提出了打造“人员素质好,车辆状况好,服务质量好,行车安全好”的一流的管理目标,并始终围绕“四好”目标,采取了一系列结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特别是把安全行车无事故作为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

1.2健全安全监管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认真贯彻集团公司HSE管理九项原则,把交通服务承包商纳入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中,执行同一的标准。针对众多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坚持把健全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和落实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为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安全监管体系。一是在各交通服务承包商公司成立生产与HSE管理部门,明确部门人员的职责,具体负责监控日常车辆运行动态的监管工作,如行车风险提示,GPS监控等。二是针对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要求各公司分片区成立车队,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车辆日常的“三检”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监管组织机构,形成了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在体系运行中,重点突出车队的安全管理责任,强调车队管理靠前,做到安全教育到一线,安全管理到现场,安全检查到单车,使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管理程序和管理职责上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1.3以HSE体系文件建设为主线,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在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以HSE体系文件建设为主线,按照油田公司相关制度,指导各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内部管理工作顺畅运行,从而在车辆安全管理上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循。

1.4抓好选聘和培训工作,努力造就素质过硬的驾驶员队伍

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和业务素质,要严把选聘关,从驾驶证资格、实际驾驶技能、身体条件和思想意识等方面严格要求,确保选聘优秀的驾驶员。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从预防操作中的不安全行为入手,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建立淘汰机制,对于安全素质低,驾驶技能不能满足油田生产需要的驾驶人员及时退出油田服务市场,努力打造素质过硬的驾驶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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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运在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内河开发利用力度不断加大,内河水路运输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船舶流量、船舶密度随之不断加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事故不仅仅会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也容易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面对新的形势,交通运输部对确保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新情况和新要求,安全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如何让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已成为当前亟需破解的课题。

当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内河航道11.9万公里的通航里程中,高等级航道网已基本形成。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基本适应内河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压力和不足,从目前分析来看,其具体表现如下:

1、内河水上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由于目前有内河运输企业5000多家,水上运输行业之间的竞争也颇为激烈,水运安全管理问题往往被忽视。运经营者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造成企业对水上运输安全的投入力度不够,给水上安全管理问题带来隐患。如:公司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船员责任心不强,船舶状况差、超载运输等等,极易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到位而造成的。

2、水上执法机构职责交叉

内河水域监管范围广,业务量大。各类型船舶众多,有客船、渡船、货船、渔船、砂石船等不同类型,仅靠海事力量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明显力量不足。目前虽然有交通、海事、船检、水产畜牧、农业、水利、航道、旅游等部门共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但是由于没有形成明确的行政管理体系,造成了部门间的交叉,除海事外其他单位和部门能真正到一线现场执法的少之又少,再加上执法手段相对落后,不仅降低了水运监督部门的执行效率,而且降低了水运安全管理的力度。

3、信息化建设仍存不足

现在海事系统的海事业务在逐步实现信息化、数字化。但是在内河的动态监督管理上还缺乏比较科学的手段,比如VHF、CCTV等科学监管手段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比较滞后,海事巡航、船舶安全检查、防止船舶污染、船舶的报告与跟踪等都有一种鞭长莫及的感觉。有的经济不发达地区装备落后,监管技术水平落后,仍是传统的现场水上监管,CCTV等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善未配备,其监管水平明显不足。

4、内河水上搜救体系建设落后

内河的搜救要求很特殊,管辖范围广,许多水域施救现场需要长时间才能到达。政府对水上搜救的支持力度不够,造成海事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的救助力量,经费不足、缺少先进的救援装备和设施的局面。内河水上救援力量还不能适应事故的处置要求,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将无法及时开展救援,严重影响搜救的效果。

5、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当前涉及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虽然数量较多,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全面,但是随着内河航运经济的发展,目前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面对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不足和与实际脱钩的现象,让水上交通部门的管理上缺少法律的相关依据。

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

1、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认识

水上安全问题作为关乎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必须要从思想认识上入手。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明确的认识,对现阶段的水运安全管理问题有全面了解,要从安全工作落实上,坚决不懈怠,坚持“防患于未然”原则,落实以安全为首要任务,以预防为前提条件。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以法律为武器对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进行监管,企业积极负责,社会群众积极参与,通过不断完善水上安全管理机制,逐渐提高水上运输的安全管理。明确这样的正确理念,是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

2、完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建议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将水资源管理、海事管理、运政管理、航道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渔政管理等,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进行统一的管理。有了这样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保证,从而能保证水上交通的正常运行。目前,为节约社会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要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为重点,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各有关部门在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和联动,实行综合治理,共同维护好内河水上交通秩序。

3、加大监管设备投入,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加快推进海事监管平台建设,提升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海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重点水域和航段的实时监控,如加强对渡口、码头的水上电子监控建设,在船闸、重点桥梁等区域的CCTV视频监管系统,实行全天候监控和录像。加快航道电子图建设,建立船舶动态管理2.0系统,强化对船舶的动态监管和电子签证,实施好船舶水上GPS定位和远程监控,逐步建立VHF甚高频群呼系统,VTS在内河水域的全方位覆盖,实现海事监管远程“可视、可听、可控”。

4、强化现场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强化现场监管,以“四客一危”、支流、封闭水域的客渡船、挂浆机船及采砂船为重点,加强日常巡航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点时段,海事执法人员深入渡口、码头、港口进行现场“傍站式”监管,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重点船舶逐船检查。加大海巡艇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运输、强化超载源头管理,对超载船舶卸载和处罚。规范客渡船管理,开展对船舶超载专项治理和客渡船专项整顿活动,加大现场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以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的安全和航行秩序。

5、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搜救应急能力

海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急指挥救援体系,切实加强海事搜救主导力量建设,建立现代化的搜救基地,进一步完善各救助设施和相关制度。建立“12395”海事搜救应急值班电话,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事故救援演练,提高救援的反应能力。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水运发展及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现状,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给海事机构配备信息化程度高的海巡艇和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扩大海事搜救覆盖范围,落实各类应急防范预案,提升安全预控能力,尽最大程度满足海事搜救工作需要。

6、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生产与安全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新形势,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制定可行的规定,对政府和企业的义务和权利出台详细的法律进行规范,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政府及内河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7、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范畴,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文化,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对内河水上从业人员尤其是客(渡)船、货物运输船、采砂船、渔船和自用船经营人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同时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调查研究,推广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升水内河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结束语

内河水上运输安全管理问题是我国水运交通安全的大问题,不仅关系到人员生命安全,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比较复杂,因此要求海事人员充分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适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需求,维护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

篇11

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综合体现之一。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高速公路不断建成投入运营,如何管好、用好高速公路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高速公路管理研究应运而生,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内涵

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多车道、具有中央分隔带、全立体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多种安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高标准汽车专用公路。由于高速公路具有行驶速度高、通行能力大、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率比较高等特点,研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涉及面广、内容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车辆建设、驾驶员管理、核查及审核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验收与管理、道路治安管理及交通污染管理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对路上的车流进行合理的引导,运用现代化技术进行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快速、安全和舒适。

2、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现状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1997年进入高速公路大发展时期。截止2011年底,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达8.5万公里,总里程数居世界第二位。自1988年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交通事故发生起数、死伤人数和直接损失持续上升。近几年来,随着交通科技的发展和交通管理的加强,使得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但是我国整体的交通安全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3、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成因分析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因素有很多,驾驶员、车辆、环境和管理等4个方面的因素对其产生重大的影响。

3.1、驾驶员的因素

因为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路面宽敞,以至于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警惕性下降,致使出现问题时,反应不灵敏,导致事故发生。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驾驶员缺乏高速公路行驶经验、疏忽大意;驾驶时操作不当或失误;疲劳驾驶、违反了规章制度等,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违章停车、超载等。

3.2、车辆的因素

车辆是现代道路交通的主要运行工具。车辆技术性能的好坏,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度较高,对其性能等要求更高。车辆制动失灵、制动不良、机件失灵、灯光失效和车辆装载超高、超宽、超载、货物绑扎不牢固等都是酿成交通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3.3、环境因素

恶劣气候会造成路面障碍。雨、雪、雾等不良气候条件造成路面积水、积雪、结冰、能见度低。雨天对安全行车十分不利,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危险因素会加大。据一些国家事故统计表明,雨天的高速公路事故危险要比干燥路面时增大2~3倍。道路曲率半径过小、直线距离过长、纵坡过大等道路恶劣情况、驾驶员的工作条件差等原因都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3.4、管理因素

硬件设施落后,科学化管理水平低,也会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因此,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高速公路进行有效的管理,提供一个安全、舒适、通畅、迅捷的行车环境,从而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通行安全。

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4.1、加大投入改善交通条件,克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高速公路的线形设计与交通事故关系较大,设计上有缺陷的高速公路对高速行驶的车辆会产生不稳定的感觉,驾驶员容易产生视觉上的错觉,这些都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因此要加大投入改善交通条件,如:拓宽高速公路道路,增加交通信号装备率,增加交通标志、标线、标牌、斑马线,建设过街天桥或通道,科学合理地对各种交通流实行物理分隔,绿化低矮化,平缓路肩,平缓交叉口曲率,加强道路施工管理,制定和完善现行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快速响应等等。

4.2、加大投入增加科技含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交通安全管理系统还是制约了高速公路的使用效果,因此需提高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大交通监控设施建设,来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4.3、定期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进行排查

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行有效控制。如:在高速公路上加装大型可变情报板、摄像机,对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及时诱导,并对高速公路路况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在事故多发段地带要设立醒目的警告标志,以提醒驾驶员高度注意。

4.4、应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针对高速公路的行驶特点,要加强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让驾驶员牢记高速公路上行驶中的注意事项,做到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车、不超载超速行驶,保持一定车距行驶,车辆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的车况。对那些违章的驾驶员进行严肃的教育处理,必要时进行罚款,使其从中吸取教训。

5、结束语

我国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给其安全管理赋予了更新的内容,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以高度的责任感,控制和预防高速公路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道路畅通,为推动现代化交通事业的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郗恩崇.高速公路管理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6

[2]姜华平,陆春其,陈海泳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11.

[3]吴勇,曹林,代后建.基于FLEX技术的交通应急指挥系统[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