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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种植合同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02 07:49:53

合作种植合同书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1

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国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害生物在国内地区间传播扩散的风险也日益加大,植物检疫执法显得越发重要和紧迫[2]。然而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与当前对植物检疫执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现以扬州为例,就植物检疫执法现状浅谈如下。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 667~5 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2

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国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害生物在国内地区间传播扩散的风险也日益加大,植物检疫执法显得越发重要和紧迫[2]。然而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与当前对植物检疫执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现以扬州为例,就植物检疫执法现状浅谈如下。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 667~5 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3

1主要问题

1种子包装上检疫编号混乱。①无检疫编号。不少小包装瓜菜种子,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属自行生产、销售的未经检疫的种子。②一个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多年重复使用问题突出。自繁瓜菜种子单位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经营单位。在印制包装过程中,考虑到一次性排版费用较高,而且印制数量与成本相关,往往是一次性制作的包装多年使用,导致用过期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问题比较突出。③检疫登记证号当检疫合格证编号使用。如:榆林市长城种业将早已过期作废的陕(榆市)字013号登记证号,印在马腿四季白菜、榆白2号白菜等多个蔬菜种子包装上。④包装上产地检疫编号不规范,主要表现为缺位数及字号,称谓随意用。在检查的905批(次)玉米、瓜菜种子包装上,符合全国统一实行的16位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的仅有282批(次),合格率仅为31%,将检疫证书编号随意变为检疫号、某植检字第、某检等等。⑤盗用检疫编号。有些种子生产单位不申报产地植物检疫,将发给别的生产企业同一作物上的产地检疫编号,直接用在了自己生产的、未经检疫的种子包装上。2瓜菜种子调运时未带植物检疫证书。经营人员对植物检疫工作认识不足,进货时未索要、持有植物检疫证。主要认为瓜菜种子多为常规种子,包装小,单一品种数量较少;加之公路、铁路等货运环节管理不严,有的仅重视收费、发货,易造成检疫性病虫害的传播。3自繁瓜菜种子未申报产地植物检疫。除了大型生产企业比较规范外,一般小企业在繁殖瓜菜种子时,因其面积小,产种量少,且未主动申报,也不易被植物检疫机构发现,逃避了重要的产地检疫,埋下了安全隐患。4处罚依据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二款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其中第四款针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了几个罚款标准。但多数经营户经营的未经检疫、擅自调运的品种多,包装上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问题普遍,处罚依据不够明确。

2对策

1强化宣传引导。对瓜菜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宣传,要求其产品的包装、质量、相关手续要符合规定要求。通过宣传,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人员对植物检疫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熟悉种子标签(包装)上植物检疫编号的要求及规范,提高辨别真假编号的识别能力。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申报种子生产产地检疫,正确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在外调种子时,主动到植物检疫机构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凭证书调运、邮寄农作物种子。杜绝销售未经检疫、无植物检疫证书和标签(包装)上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的种子。2加强产地检疫。①各地植物检疫机构应集中开展对瓜菜种子生产、经营大检查,将查出的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单位(人),并作为下一次检查处理的依据。②规范瓜菜种子生产企业产地植物检疫申报管理工作,克服抓大放小、只重视杂交玉米等大宗作物的植物检疫管理而忽视瓜菜等小宗作物种子的做法。只有从源头解决好瓜菜种子生产地的产地检疫工作,才能真正规范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管理。3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9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部门配合不力的诸多问题,植物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通报存在问题,并各司其职。只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才能使植物检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4开展网络查询业务。应尽快在全国开展农作物种子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网上查询业务。随着植物检疫实行了统一电脑申报、签证后,在植物检疫机构内部可以开展网上查询业务。植物检疫机构应向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人)提供网上查询业务,使其能够及时、准确地认定种子标签(包装)上检疫编号的真伪,更好地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的各项规定。5加大检疫执法力度。各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种子经营单位的监督,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制度,规范种子标签(包装)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管理。加大对经营企业的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视情节建档跟踪,限期整改,坚决杜绝只查不罚、以罚代管等问题。同时,国家应加快完善植物检疫法规,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处罚条款内容,为植物检疫执法提供更为细化的执法依据。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4

1 遇到的问题1.1 育苗和种苗调运不严格执行检疫要求程序(1)有些育苗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或对自己繁育的品种保密,没有如实申报苗木名称,没有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自行确定育苗地点,在落实并安排好育苗生产后,才向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申报,导致森林植物检疫部门无法在育苗前查验调入的种苗检疫证书或开展复检工作,逃避检疫部门的检查。 (2)对于从县境外调入的繁育种苗,未征求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区)植物检疫机构意见,在未取得检疫要求书的情况下,擅自从省内外调入繁育种苗,且也没有经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开具检疫证书,逃避森林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给植物检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隐患。1.2 市场及有关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力度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产品和木质包装物的调运日益频繁,多次流通、货物混装、弄虚作假、违章调运等时有发生,使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产地不清,无法核实是否来自疫区,即使来自非疫区的森林植物产品在多次调运、中间仓贮中也可能感染新的疫情。因此,植物产品传播疫情的可能性很大。加之平泉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交通运输极其便利,继而使应施检疫的植物及产品的漏检、逃检现象时有发生。1.3 宣传力度不够,规费征收不足制约着检疫工作的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是国家公益性事业,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植物检疫就是为了收费,因而逃避甚至拒绝检疫。对植物检疫对象及其分布一知半解,对其传入本地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缺乏认识,不能辩证地统一植物检疫与自身事业的发展,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之规费征收不足、经费短缺等制约着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2 解决的措施2.1 堵塞调运森林植物及产品和育苗中不严格执行检疫要求程序的漏洞(1)查封处罚调苗和育苗中,不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擅自调入的繁育种子和苗木,直至补证复检合格后方可启封,严格把关调入苗木检疫证书的查验。(2)对未如实申报育苗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签发调运检疫证书并处罚,查清情况并检疫合格后,再签发调运证书。

(3)全面实行苗木产地检疫标签证明编号制度。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和苗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要求育苗单位和个人在合格证标签上标明由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省、市、县和育苗单位和个人,品种编制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要把有无编号,编号是否真实,作为检验种子是否合格的重要内容。(4)加大对平泉县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的建设,采取加强技术培训,狠抓检疫检查站的硬件完善,坚持24 小时不断岗值班制度,实行执法人员集中处理制度等措施,严格查验过往调运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尤其加强查房邻省区经平泉县调运的松板方材、油松大苗,从源头上阻止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

2.2 实施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制度,缩小检疫盲区(1)将全县的苗木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按业务类别分为木材、种子、花卉、果品、中药材及加工产品、其他类别分别归档登记,并做好情况摸底调查或勘验纪录工作。(2)将站内检疫人员分组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产品做定期及不定期的现场检疫或抽样检疫检验,合格后发放定期市场检疫合格证。及时处理发现的疫情,并建立检疫相对人检疫档案。(3)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产品分产地和调运2 类检疫征收规费。对本地产的按产地检疫收费标准计算。对外地调入的按调运检疫收费标准计算。既解决了漏检、逃检现象和检疫对象内治外杜问题,又提高了植物检疫保护面,缩小了检疫盲区。同时由于经费增加,也促进了植物检疫工作的全面开展。2.3 加大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等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推动检疫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1)植物检疫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培训学习。学习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和检疫新技术。熟练准确地掌握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程序及其技术规范,提高森林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植物检疫队伍是搞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根本保证。

(2)为满足迅速发展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实现检疫工作与国际接轨,希望各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检疫人员业务培训,深化培训改革,优化检疫队伍,建立全省专职检疫人才资源库和区域性检疫中心实验室,培养一批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同时还应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奖励机制,力争全省一盘棋,稳定基层检疫人员队伍,从而推动植物检疫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5

室内绿化比选择一般工艺品进行装饰更有生机活力,使室内的空间更有动感。绿植的形态千变万化,能够从颜色、质地、形态等方面与建筑、家具和室内装修风格形成对比,以特有的自然美感增强室内环境的表现力和感染力。例如客厅的绿化力求明快大方、典雅自然,一般采用落地式以及桌式摆放,在茶几上摆放的小型盆栽或插花,会使整个家的面貌焕然一新,营造出一种安宁、温馨的氛围和返璞归真的情调。绿植不仅能从形式上起到美化空间的作用还能与其他室内设计结合,使空间环境具有某种气氛和意境,陶冶情操,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2、绿植的分类

室内植物的种类很多,根据植物的观赏特性及室内造景的角度不同,可以把室内植物划分为观叶植物、观花植物、观果植物、赏香植物、藤蔓植物、室内树(水)生植物和假植物等七大类,满足各种不同的设计要求。室内常用的观叶、观花植物主要分为:a.木本植物。主要有印度橡胶树、垂榕、蒲葵、假槟榔、苏铁、诺福克南洋杉、三药槟榔、棕竹、金心香龙血树、栀子等。b.草本植物。主要有龟背竹、海芋、金皇后、银皇帝、广东万年青、白掌、火鹤花、虎尾兰、文竹、兰花、吊兰、水仙、春羽等。c.藤本植物。主要有大叶蔓绿绒、绿萝、薜荔、绿串珠等。d.肉质植物。主要有彩云阁、仙人掌、长寿花等。

二、家装设计中绿植的摆放方法

不同的植物因其造型特点不同,有着不同的放置方法。居室的绿植在装饰上有很多种类,例如插花、干花、盆景、盆栽等,要针对房间的使用功能和氛围选择合适的植物,同时注意植物的空间大小、植物的色彩、养护等问题。

1、较大绿植的摆放方法

一般来说客厅的面积较大,可以放置较大的绿植作为室内装饰,起到了活跃空间氛围和美化室内环境的作用,同时可以使室内空间更加饱满,不会因为面积大而显得空旷。在家居装饰设计中较大的绿植一般指大盆或中盆的盆栽,例如五针松、罗汉松等盆景或者白兰、米兰、南洋杉、橡皮树、龟背竹、苏铁、散尾葵等盆栽,给人坚实、牢固、可靠之感,同时又表明主人热情好客。除了客厅,如果卧室比较宽敞的话,同样不妨大型的观叶植物,既能让人在休息的时候仿佛置身于大自然之中,又能利用植物有效的较少装修时的残留异味和有害物质,保护家人的身体健康。

2、小型绿植的摆放方法

因为受到面积特别是使用功能的影响,在书房、餐厅等使用较多的房间比较适合放置小型绿植。例如书房一般放置小型观叶、观花植物。释放作为学习、阅读的房间,应是一个幽雅、清净、舒适的环境。在书桌上可以摆放文雅娴静的文竹,也可以放置野趣盎然的插花小品。书架和书橱上则可以放置叶色翠绿、叶形雅致的吊兰。在书房里不适合摆放色彩艳丽、花型过大、花香浓郁的盆花,不但容易分散人们读书时的注意力,花香闻久了也会造成身体上的不舒适。在餐厅也可以摆放小型盆栽,给餐厅注入活力。可以在餐桌中间放一盆绿色观叶或观茎类植物,例如番红花、仙客来、四季秋海棠、常春藤等。餐厅一角放置美丽淡雅的花卉,会使餐厅生机盎然,令人胃口大开。

3、室内盆栽的摆放方法

室内盆栽主要以小型的花草为主,采用DIY种植的方式,绿色环保、健康、干净、时尚,观赏性极强,近年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室内盆栽已经不满足人们的需求,智能化的室内盆栽方式逐步将替代传统的方式,满足人们对更高生活质量的要求。这种盆栽小巧玲珑、精致美观,非常适合摆放在客厅的窗台或者卧室的床头柜上,书房的书架上也可以摆放,起到了一种点缀调和的作用。小型的盆栽还能补充大型和中型盆栽的不足,填充一些室内的死角,并且与大型的盆栽形成对比,室内更富有层次和起伏变化。

三、摆放绿植应注意的问题

在室内摆放绿植是一种活跃室内空间、美化室内环境很好的方法,无论是改善室内小气候还是组织空间,绿植都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同时要注意,并不是植物的形态美观就适合摆放在室内,或者说不能因为家里主人的个人喜好而随意的选择绿植,应该谨慎选择摆放的绿植。

1、注意绿植与家装风格的搭配方式

家中摆放绿植可以使室内充满生机活力,但是要注意选择的植物与室内装修风格的统一,就像人们在穿衣打扮时不同风格的衣服需要搭配不同风格的背包一样,选择与室内装修风格搭配的绿植,是视觉美感上画龙点睛的一笔。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6

2.调运检疫程序如何办理?

答: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3)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经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3.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好处是什么?

答:在运输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过程中,铁路、交通、民航和邮政等部门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市场在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时,植物检疫机构有可能对其进行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因此,单位和个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既保证了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安全性,又可以合法地进行运输和销售,避免因违法调运和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而受到罚款、没收、销毁等处罚。

4.为什么植物检疫机构有时还要对调入的物品进行复检?

答: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物进行复检的原因主要有:

(1)可以对重点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防止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

(2)可以弥补由于抽样和检疫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大检疫措施的有效性。

(3)植物、植物产品在检疫出证后,在仓储、加工、运输过程中有可能重新被某些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

(4)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擅自调换植物及植物产品,打击违规调运。

5.什么是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需要,在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植物在生长期间进行全生产过程的检疫,指导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检疫活动。

6.为什么要进行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一项积极、主动的检疫措施,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源头传播蔓延的重要手段。开展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可以提高检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产地检疫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此时植物病虫害尤其是病害的症状比较明显,易于发现和识别,有利于诊断和鉴定。因此,在原产地进行检疫是国内外一致推崇的做法。

(2)可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检疫措施。一旦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可以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出的植物、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3)在调运和检疫时间安排上比较主动。经过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在植物及植物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运输时一般可不需再检疫,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直接调运,避免了调运时再进行抽样、室内检测等检疫过程,也避免了因检疫手段和技术限制而影响检疫结果,从而为调运争取了时间。

(4)可以有效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对于产地检疫发现问题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检疫机构可以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改变用途,避免在调运时才发现问题而造成压车、压港、压库等所带来的损失。

7.如何申请产地检疫?

答:申请产地检疫的程序如下:

(1)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

(3)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8.产地检疫合格证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调运吗?

答:不能代替。产地检疫合格证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后,签发的检疫合格凭证,在货物调运时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使用。在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货主可以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凭此证向签发合格证的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再行调运。

9.制繁种前为什么要事先征求检疫机构的意见?

答:植物检疫机构是国家授权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专门机构,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比较了解,帮助和指导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区进行制繁种,既有其优势,也是其义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指导和监督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达到生产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健康良种的目的。

10.哪些繁殖材料需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用于科学研究、区域试验、对外制种、试种、观赏或生产的所有植物种子、种苗、鳞(球)茎、枝条以及其他繁殖材料,在引种前均应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11.如何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

答: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如下:

(1)引种单位或个人在引种前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向种植地所在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引进国外植物种苗申请单;经种子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种苗进(出)口审批表;种苗引进后的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再次引种的,应出具由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签署的前次引种种植期间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2)申请材料齐全,植物检疫机构予以受理;否则,予以退回,补充有关材料。

(3)植物检疫机构依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引种检疫审批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出具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12.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3)未按照规定调运、承运(或收寄)、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已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5)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的。

(6)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7)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13.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施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罚款。即给予违法当事人经济上的制裁,是植物检疫机构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形式。

(2)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没收。

(3)责令赔偿损失。违法当事人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

(4)其他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封存、没收、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4.违反检疫规定的物品如何处理?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7

园林在我国具有十分久远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商朝时期,在《周礼》曾出现“园”和“圃”的概念,在此以后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园林景观,其中以皇家园林为主,晋隋以后私家园林相继出现,在明清时期我国园林艺术达到了顶峰,形成了以北方皇家园林和南方私家园林为代表的两种形式。在国外,园林艺术最早出现在《圣经》中,它用来描述《圣经》中所罗门皇城的绝美景色。西方的景观艺术有别于中国的园林艺术,它蕴含着异域风情文化,与中国的园林艺术有着不同的美感,但美在人心中是无差别的,是没有国界的。孙筱祥教授在《园林艺术及园林设计》中详细地论述了园林的艺术特征,它是自然美、艺术美和社会美的统一结合,里面蕴含着丰富的感情、审美趣味和审美理想,是美与园林的有机统一。通过空间布局进行美的表现,使得静态美感与动态美感相结合,同时搭配色彩理论进行实践设计,以达到在园林设计中对美的追求。

二、以植物运用阐述园林艺术特征

植物是园林造景中不可缺少的元素,在园林设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植物既可以体现自身的绿化作用,又可以进行艺术造景,同时对空间进行分割。在园林设计中根据不同的用途和植物的特性,可将植物大致分为灌木、乔木、花卉、地被。孙筱祥教授在书中阐述了两种园林种植设计,一种是规则式种植设计,另一种是自然式种植设计。在西方的园林设计中多采用的是规则式种植,讲究排列对称,其表现形式多为几何图形,这样的种植设计会产生一种阵列感和几何图案美。我国的园林种植多采用自然式的种植方式,这与我国的传统思想文化息息相关,追求以小见大、移步换景的美感,讲究自然美和意境美,在有限的空间内使节奏、韵律、对比达到统一,并通过设计配置使植物自身的色彩在不同季节中均有美的展现。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8

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国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害生物在国内地区间传播扩散的风险也日益加大,植物检疫执法显得越发重要和紧迫[2]。然而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与当前对植物检疫执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现以扬州为例,就植物检疫执法现状浅谈如下。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 667~5 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

。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快递公司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也要求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在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不携带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处罚。

3讨论

该文仅就当前扬州市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和物资流通的进一步加大,有害生物传播的机率也大大增加,植物检疫工作必将面临更多的挑战,需要大家深入思考,研究对策,完善执法程序和手段,提高植检执法水平,以适应改革开放和贸易流通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

4参考文献

[1] 马士能,王岗.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6):158,160.

[2] 黄俊霞.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4(s1):71-73.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9

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国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害生物在国内地区间传播扩散的风险也日益加大,植物检疫执法显得越发重要和紧迫[2]。然而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与当前对植物检疫执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现以扬州为例,就植物检疫执法现状浅谈如下。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667~5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快递公司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也要求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在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不携带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处罚。

3讨论

该文仅就当前扬州市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和物资流通的进一步加大,有害生物传播的机率也大大增加,植物检疫工作必将面临更多的挑战,需要大家深入思考,研究对策,完善执法程序和手段,提高植检执法水平,以适应改革开放和贸易流通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

4参考文献

[1]马士能,王岗.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6):158,160.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10

中图分类号:G64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3-0002-02

法的移植是法演进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一条法则或一种制度自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或自一族向另一族的迁移"。 世界各国法律的发展,几大法系的形成,法律移植的造法方式都曾立下不世之功。因此,考察图书馆法移植,对中国图书馆立法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1.图书馆法移植的条件

自清末修律始,在晚清和民国时期,法律移植一直作为我国法律创制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存在,我国近代法律体制的创立,就是从法律移植开始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也成进行过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比如50年代后对苏联的司法制度以及各个部门法的移植、97刑法典中对国外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移植等。移植后的法律一般在中国运行良好,但也有失败的范例,如《破产法》的移植等。基于对历史的略考,我们知道法律移植是可行的。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根据图书馆法自身的特质及法律所具有的特点应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法律接受国自身的法律环境是否适合图书馆法生长?移植的图书馆法能否在我国健康成活?这首先需要考虑我国是否有图书馆法生长的土壤?具体而言,需考察我国是否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否进行过图书馆法方面的实践?人民是否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来规范图书馆行业?从事实上看,上述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我国已经具备图书馆法健康成长的土壤。

1.2法律输出国自身的法治状态及图书馆法运行情况是否良好?移植法律,也必须对所移植的法律进行考察。考虑所移植的图书馆法必须对原制定国的图书馆事业有过重大的促进和规范作用。法律移植的经验和教训都是存在的,如苏联社会主义时期,许多盟国对其法律制度的选择,至今仍制约着这些国家的发展,成为其经济、法制社会的窒喾。而与此相反的是,日本对法国法律制度的继受。使得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强国。

1.3对其他国家图书馆法的研究是否深入? 法律移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动态过程。着力抑或有意进行法律移植的国家或地区,本着"他山之石可以功玉"这样的理念来实施这一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开端便是一个法律选择的问题。对法律的科学选择是至关重要的,而如何确保这种选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尽量减少、消除这种选择的不确定性,除了意识形态、政治因素、政党利益的革除外,更为重要的是对其他国家图书馆法德研究,把对其他国家图书馆法的研究作为基本依托,这样才不至于麻木"拿来""病急乱投医"等诸种流弊的发生。

目前,我国研究世界各国图书馆法的论著颇多,据CNKI数据,已查找到的有论文126篇,可谓百家争鸣。

1.4国家和社会对所移植法之领域是否重视?虽然法律移植有涉法社会学的问题,但其在此一过程中"图书馆人"应寻其主导地位。如果在法律移植中,"图书馆人"有所缺位,这种移植的事实状态根本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倘若在一个不注重图书馆、不注重图书馆事业国家,欲使法律移植得以成就,亦似乎多了些许天方夜谈的意味。

各方研究表明,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上,我国图书馆事业已得到长足的发展。

2.图书馆法移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中,要完成图书馆法移植的工作,还需正视如下几个问题:

2.1立法成本的考虑。对成文法国家而言,新法律的制定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总结自身经验,抽象出具体的法律规则由有权机关制定并颁布;二是直接移植他国现成的并且运行良好的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经一定修改后由有权机关颁布为本国法律,具有本国法的效力。

在对图书馆法移植的考量中,需要对立法成本问题进行考察。

2.2移植的对象障碍。笔者欲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两个方面考察图书馆法的移植问题,要考察这个两个方面,就必须寻找相关的法律文本。笔者从网络、本馆资源以及国家图书馆查询主页上均未找到太多的中译本的外国法律文本,其中从互联网上找到了我国台湾省的图书馆法的法律文本、从我馆馆藏中找到一本20世纪由河南一所大学所编的国外图书馆法规汇编、从北图的公共查询系统上也收获甚少,只有台湾省的图书馆法汇编的相关资料。

这样的情况让笔者了解了为什么很少有人论及图书馆法的移植问题:因为从表明上看可供借鉴的资源多多,实际上却无从借鉴。通行的说法是世界上大约有两三百部图书馆相关的法律,可事实上普通图书馆问题的研究者们能够接触到的中文法律文本却是非常之少的,既然接触不到法律文本,就无法查考国外图书馆法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以及其立法旨趣等。而图书馆从业人员中会多门外语以及外语程度达到能够阅读外文法律文献的人是很少,如此一来,图书馆法的移植问题论者寥寥就不难理解了。

2.3移植的文化障碍。关于文化或者法律是否构成法律移植的障碍,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之所以在这里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因为图书馆法的受众:政府、图书馆从业者、读者,特别是图书馆从业者和读者均属于文化人群,对传统文化或者外来文化均有着较深的见解。他们对移植法的认可与否直接关系到图书馆法移植的成活可能以及成活后的司法效果问题。中国虽然是一个政府主导、民主尚不发达的社会,但法律受众对法律的认可程度,仍然对这个社会有着巨大影响。因此,考察移植的文化障碍就变得必要起来。

图书馆并非原生于我国,尤其是公共图书馆是一种完全的舶来品。这意味着我国公民对图书馆的观念或者文化也是舶来的。但同时因为历史短,社会重视程度不够,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也尚未形成或者尚未完全理解并接受舶来的图书馆文化。这会对移植的图书馆法的健康生长埋下一个巨大的隐患。

3.图书馆法移植之可能性分析

图书馆应当移植还是再造?这需要从以下各方面考虑。

3.1图书馆法移植的成本低于图书馆法再造。就图书馆法而言,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上看,可供移植的法律是很多的,无论是图书馆法的立法原则或者是具体的法律规则,都有大量的可借鉴的载体。因此从外国法资源上考虑借鉴无疑是可行的。当然,所谓的立法成本低也是相对而言的,它只是考虑了图书馆法制定时的立法成本,而不能预见图书馆法颁布后所形成的综合效益成本。如真对图书馆法进行移植,在其日后的执行中,也许会产生更大的立法成本,这是法律移植所必须承担的一种风险。正如人体器官的排异反应一样,移植后的法律能否成活,还有待观察。但即使所移植的图书馆法在司法过程中碰到种种问题,它仍然会对社会产生积极作用,至少能够推进图书馆法理念的普及,在法律确立图书馆的地位等。

实际上,经过广泛比较和广泛考察的图书馆法移植,不管是原则移植还是规则移植,其自身已经比较切合中国的社会环境和我国国情,只要予以适当的调整、筛选、变动,一般都能顺利实现本土化。

3.2资源障碍的解决。资源障碍问题的解决是有难度的,最大的难度就是是否有人牵头和是否有人提供资金。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由中国图书馆学会或者北大信息管理系牵头来从事此一项目恐怕是合适的,从事的方法是以课题的形式向国家申报,然后组织一批懂各种语言的人进行各国图书馆法法律文本的搜索及翻译,并汇编成册。当然,课题经费微薄,未必能成此大事,这却是笔者所无法控制的了。但此一工作的开展,必定是有意义的,它必将极大地推动图书馆立法工作的开展。图书馆的从业人员是最熟悉图书馆的,让他们来参与讨论什么样的图书馆法法律原则以及法律规则可以移植,适合中国的图书馆事业,是非常有益的。

3.3文化障碍的去除。如何去除图书馆法移植的文化障碍?中华民族经历了多年闭关锁国的惨痛教训,从天朝上国的美梦中惊醒之后,图书馆人一直在吸取国外先进的技术和文化,推进图书馆事业建设。国家和民族已经前所未有的开放。季卫东先生认为:"只有以开放的心态迎向他者、寻求共同语言和共同关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话或沟通来克服'多元性造成的不知'和失语症或自闭症,找到互补互利的机遇,才能充分享受那种远远超越了自我经验、本土经验的丰腴资源,才能探索出一条为中国建设既符合国情、又接轨国际的法治秩序的新路径。" 这一观点不啻是去除图书馆法移植的文化障碍之良药。

参考文献:

[1]孙冰,张丽,. 美国联邦公共图书馆立法[J]. 中国图书馆学报,2011,(2).

[2]梁明春,. 英国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特点和图书馆的自律措施[J]. 图书馆,2011,(2).

[3]王芳,. 英国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规则和立法评述[J]. 图书与情报,2011,(2).

合作种植合同书例11

园林在我国具有十分久远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商朝时期,在《周礼》曾出现“园”和“圃”的概念,在此以后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园林景观,其中以皇家园林为主,晋隋以后私家园林相继出现,在明清时期我国园林艺术达到了顶峰,形成了以北方皇家园林和南方私家园林为代表的两种形式。在国外,园林艺术最早出现在《圣经》中,它用来描述《圣经》中所罗门皇城的绝美景色。西方的景观艺术有别于中国的园林艺术,它蕴含着异域风情文化,与中国的园林艺术有着不同的美感,但美在人心中是无差别的,是没有国界的。孙筱祥教授在《园林艺术及园林设计》中详细地论述了园林的艺术特征,它是自然美、艺术美和社会美的统一结合,里面蕴含着丰富的感情、审美趣味和审美理想,是美与园林的有机统一。通过空间布局进行美的表现,使得静态美感与动态美感相结合,同时搭配色彩理论进行实践设计,以达到在园林设计中对美的追求。

二、以植物运用阐述园林艺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