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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事迹材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1-02 17:06:49

检验员事迹材料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1

前不久,有装配员工反映,装配过程中,三相电能表的端纽盒连接片胶木容易破裂。__经过深入车间调查后,发现无论在外协厂家送检的产品里,还是在员工的装配、电校或复校过程中,都曾出现胶木破裂的现象。端纽盒采用质地较脆的胶木材料制成,如果在装配或电校时,员工操作不当,极易造成胶木震裂。__经过一次次试验后,建议公司把固定连接片底部胶木设计为加厚的弧形胶木,以减轻螺丝刀对胶木的损坏。__的建议得到了领导的支持。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这一项技改有效地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次品率。

作为零部件检验员,对待原则问题,__寸步不让,但在处理与外协的关系时,他做到了坚持原则而又不失灵活性。

对于原则问题,__总是“爱较真”。2007年,他做过程检验时,装配线上的一些员工总是想方设法减少测试激磁电流的工序。如果减少这道工序,很可能造成电能表的电压不通电。有的员工认为,不通电现象出现的几率很小,不必在这道工序上费时费力。对此,__坚定地说,“我当检验员,要对公司的产品负责,任何人都别想着减少掉这道工序!”在__的坚持下,这道工序至今仍然保留。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2

笔迹鉴定作为一种文件的检验技术,它主要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个人的笔迹。笔迹鉴定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多学科知识和专门的检验技术要领,根据侦查和案件的需要,对案件中的文字、阿拉伯数字等笔迹进行鉴定和判断,最终的目标是还原犯罪事实,查明案件真相。

一、 笔迹鉴定前的分析

在职务犯罪案件被受理后,相关的技术人员应该对送检的涉及案件的检材进行初步的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中送检的笔迹鉴定材料常出现以下特点。

(一) 涉案时间长,跨度大

大部分的职务案件一般涉案时间较长,跨度大。多数时间跨度超过十年,并且嫌疑人采用多种手段假冒他人签名,获取利益。

(二)涉案人员多,分布广

职务案件中通常涉案人员较多,且假冒他人签名次数多,并且这些涉案人员分布全省甚至全国各地,这给检察机关造成众多的困难,甚至有的根本查不到本人。

(三)涉案的检材多,方法复杂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多数送检案件为鉴定签名真伪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检材较多,签名方式多,情况复杂,鉴定难度大。

(四)检材不符合要求

送检检材多数为复印件,事实上复印件并不符合笔迹鉴定对检材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复印件是不能进行检验鉴定的。因此办案人员需提供给鉴定人员符合检验的检材原件才能准确的获得检验结果。

二.笔迹鉴定的检验经过

为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能够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真相,鉴定人员要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需在了解案情和全面收集嫌疑人各个不同时期样本材料基础之上,对案件进行检验。

(一) 根据职务案件案情,制定有效的检验方案

在对职务案件进行审理时,为了确保笔迹鉴定结论的真实与可靠,鉴定人员应该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科学方法进行检验,在对笔迹进行鉴定之前,应该仔细研读案情,并且应该根据案件的需要将所有涉案的检材进行分组检验,这一做法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差错。

(二) 制作规范严谨的对比表

在对笔迹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在检材和样本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笔迹特征要按照一定的要求客观的记录下来,重点发现和寻找检材、样本中的笔迹细节特征,从微小之处发现价值较高的特征。并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以全面反映检材和样本全貌及细节特征,制作出规范严谨的对比表,使得在形式及程序上都更加的科学合理。

(三) 结合众多鉴定手段进行综合判断

在笔迹的鉴定过程中采用文检仪和显微镜进行细节观察,要分析是正常笔迹还是伪装笔。另外还应该仔细观察笔迹的书写水平、速度以及字体字形、单字结构、运笔动作等,从细微特征中寻找嫌疑点,并且对得出的嫌疑点进行评判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三、笔迹鉴定的重要注意事项

(一)细读案情,做到科学鉴定

笔迹鉴定原理指出,个人的书写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别和变化,同时个人书写习惯与他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而且书写活动自身随意性较大,案件的情况又大不相同,这就使得笔迹检验的工作相当复杂。因而为确保笔迹鉴定的准确可靠,鉴定人员必须在细读案情的基础上对笔迹做出科学的鉴定。这就要求鉴定人员结合案情,对检材进行全面分析,考虑出现检材签名的一切可能性,防止误判。

(二)对检材进行细读,充分收集样本材料

检材和样本材料的质量对笔迹的鉴定十分重要。对笔迹鉴定的样本来说,原则上为同期样本,并且要有可比性,样本不仅要有数量而且要有质量。对于收集到的样本材料要通过盖印或签字的方式得到当事人确认,以使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收集到的样本材料而言,即应注重资料的全面、充分,又要注重收集的质量,只有数量和质量同时满足要求才能更充分的暴露出书写人的书写动作特征。这样便于鉴定人员从这些特征中找出隐藏的规律,以便于更加全面的进行检材的校验。

(三) 准确区分正常笔迹和变化笔迹特点

正常笔迹是指在正常的书写环境中以及正常的心理、生理状态下书写的笔迹材料。正常书写笔迹一般文字布局严谨、运笔形态比较合理,书写水平和语文水平基本相适应。变化笔迹是一种在反常环境中书写出的材料,但就变化笔迹来说,一般分为两种,分别为自然变化笔迹和人为变化笔迹,自然变化笔迹是因为由于书写环境的变化而导致笔迹变化的一种因素。而人为变化笔迹是一种书写当事人故意采取有别于传统的习惯笔迹而变化出的另一种笔迹。造成该笔迹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主观原因。因此在分析物证笔迹时,对遇到的变化笔迹应该仔细的斟酌。

(四) 仔细分析选取样本的笔迹

对选取样本的笔迹进行仔细分析,对特征的分析一般选取由小到大、由浅入深的特征,对文字的布局、字体的字形以及书写的特征进行分析。并且根据这些字形的字体特征对字的笔画、单字的写法、笔顺进行分析,此外,为避免出现遗漏错误,在选取样本笔迹特征时应该以字迹的先后顺序为线索寻找特征。另外,在选取样本时,还应该选取那些最能反映书写人字体特点的资料,尤其是对案后的样本进行仔细分析,避免涉案官员变化笔迹,这样便于提高办案的准确率。

参考文献:

[1].程军;张春.运用笔迹检验侦破案件的几点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6).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3

三、审判、执行部门应按照不同类别的委托案件提供检材资料,检材资料必须真实、客观、合法,审判、执行部门对提供检材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

(一)书面委托书应附带或注明当事人申请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人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为特别授权)、各方当事人及其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各类别案件应提供的检材资料如下:

1、法医学类对外委托案件(例如: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产品质量、法医、司法精神病等)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提交的检材:病历(相关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影像学片、检验化验单及其他与鉴定有关资料的质证笔录;

②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③既往鉴定的鉴定报告;

④送鉴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各方对复印件的质证意见笔录;

⑤医疗纠纷案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相关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及相关医护人员资质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⑥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需提供司法精神病调查表及相关调查材料;

⑦涉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的案件需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

2、对外委托文件检验鉴定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检材必须提供原件。

②笔迹鉴定对照样本提取资料及相关质证笔录:

A、笔迹及印文同一鉴定类鉴定,对照样本须提供各方当事人经质证无异议的样本材料原件,数量一般不低于3_5份;

B、书写时间类鉴定,对照样本须提取标称时间及怀疑时间的对照材料原件,须质证;

C、文件鉴定中物证笔迹提取和保存的方法:在建筑物等物体上书写的笔迹,应从全貌到局部细节加比例尺拍成清晰、完整的照片;粘有自己的胶带可贴在能鲜明衬托出字迹的纸张上;粘有字迹的复写纸可用透明塑料薄膜或玻璃纸封装固定。

D、文件检验样本按形成时间分为:

ⅰ同期样本,例如:成年人笔迹时差在一、二年内;打印文件时差在二、三个月内;盖印时差在一个月以内。

ⅱ历史样本,例如:即文件物证形成之前若干年的受审查客体的样本,主要对伪装笔迹鉴定有一定意义。

ⅲ案后样本,收集和使用时应注意其可靠性。

③指纹类鉴定,须提取被鉴定人双手十指指纹,提取的指纹纹线清晰完整不变形,标注清楚,提取时注意捺印手指末端三面纹线;

④声像资料类,须法庭录取对照样本。

3、对外委托鉴定(法医类、文鉴类除外)、审计、评估等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相关卷宗材料(如:诉状、答辩状、各类异议书、各类既往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等);

②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鉴定类

ⅰ声像资料鉴定:所有权证明资料、检材、样本、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ⅱ知识产权鉴定:所有权证明资料、专利审批和发明证明资料、商标审批资料、植物新品种行业审批资料、企业内部管理资料(如保密措施、工作岗位范围等)、国内外发展动态状况和刊物资料、知识产权价值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ⅲ建筑工程类鉴定: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和资格证明资料,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资质资格证明资料,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签证、工程技术复核、隐蔽验收、自检记录、原材料、半成品合格证明资料等),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标底预算、工程结算资料等,工程质量和事故发生诱因证明资料,城市坐标系统,规划审批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ⅳ特种设备和设备、机动车辆等产品质量的鉴定:所有权证明

资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明资料、技术管理部门检验检测资料(包括年度检验检测资料)、事故发生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审计类(会计类):财务凭证,原始单据,财务报表,纳税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资产评估类:被评估资产的所有权证(如:土地证、房产证),被评估资产他项权利限制情况及证明资料(如抵押或质押资料),被评估资产的明细资料,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况(包括使用强度、维修保养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料(包括是否持续经营、经营财务状况等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范围,或特许经营许可证明资料,被评估资产的原始价值或价格资料(如原始购买发票等),当事人所提供的其他鉴定凭证或说明证明资料;

③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④既往鉴定、审计、评估报告文书;

⑤对外委托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

4、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委托书。第二次委托在委托书中应对拍卖底价予以明确,同时对拍卖标的物成交后的相关税、费负担问题予以标明;

②执行依据的副本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移送部门的印章;

③做出拍卖决定的民事裁定书副本;

④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或者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的拍卖底价的书面材料;

⑤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副本或加盖移送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⑥拍卖标的物瑕疵情况的特别说明;

⑦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说明,清场移交的具体日期,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

⑧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5、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应提交的如下检材资料:

①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②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破产案件的类别(一般性破产、政策性破产);

③破产企业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

④破产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

⑤移送破产案件所要注明的其它情况;

四、对外委托立案审查工作由司法技术室设专人负责,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立案审批表;

2、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加盖印章;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4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主要是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检材形成过程以及当时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书写人已死亡的鉴定案件中,应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检材形成时书写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心理状态、书写环境等情况。在条件许可时最好能接触相关人员,亲自询问有关文件材料形成时的细节情况。因书写人已死亡,鉴定人员了解案情更要全面客观,综合分析案件当事人的说法,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迎合案情作鉴定结论,要用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不偏听偏信。

二、全面分析检材,多层次选用笔迹特征,准确判断检材书写变化的形成原因

(一)在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中,要从多方面入手全面分析检材

对检材所用纸张、书写工具的种类以及文件排列格式等均要仔细认真分析。在准备检验前,仔细观察检材是否有反常现象,如文字布局、签名落款时间等的对应关系是否正常,如发现有不能合理解释的异常,则应引起特别注意。如某检察院检验的受理刘×诉朱×欠工程款一案,刘×持该公司业务员朱×签名的欠条一份,要求给付欠款。而朱×因交通事故已死亡,该公司对协议书不认可。刘×要求鉴定朱×签名,同时一再强调协议上的签名是朱X本人书写。在检验中发现,检材上朱X签名书写水平较高,单字笔画书写流畅自然,书写速度较快,无伪装现象。欠条系用单页白纸书写,上半部分空白,纸张发脆,有暗黄斑痕。经用文检仪检测后发现纸张字迹有消退现象。据此出具鉴定书认定签名与朱X本人字迹一致,但欠条不是一次形成,是利用有朱×签名的其他文件变造而形成。最后法庭审理时采用该结论驳回了刘X的诉讼请求。

(二)充分了解各种伪装笔迹的变化规律,正确分析检材变化原因

作为专业文检人员,受理检验每一个案件首先就是确定检材是否有伪装。这就要求文检人员充分了解伪装笔迹的变化规律,不能把检材中偶尔出现的特征生搬硬套到伪装笔迹中去,更不能把伪装水平较高的笔迹当成是书写人本身的书写习惯而定性。在书写人已死亡的笔迹检验中,要特别注意书写人书写时的身体、精神、心理状况,正确分析检材中出现的异常特征。如某检察院受理的李×遗产纠纷一案,李×对其出示的前夫李×水的遗嘱存有异议,称遗嘱不是其前夫所写。检验发现,遗嘱内容是委托律师,李×水签名书写水平较低,单字笔画有抖动,有少笔画、断笔现象。李X提供的样本字迹书写水平较高,单字运笔流畅自然。比较检验时发现二者在单字笔画起收笔动作、搭配特征上相符合,同时检验中也发现部分特征存在差异。结合送检单位介绍的文件形成经过,即书写人在书写遗嘱前,突发心脏病刚刚被救醒,当时身体极度虚弱,是在病床上书写而成。据此认定二者属同一书写习惯,出具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

(三)研究检材中的细微特征

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中,检材字迹一般较少,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必须细致地研究每一字迹所反映的特征,分析哪些是本质相同点或差异点,据此认定是否属同一人书写习惯。在一般情况下,伪装笔迹是“同在明显处,异在细微处”,伪装者只注意到易于摹仿的明显的特征,而对一些细微特征,则因自身的书写习惯和注意力的局限性被忽视。在单字书写完后,有的人习惯性地点一个小点,小点的位置与单字之间的关系也会因人而不同,这些细微特征反映书写人本人书写习惯,是本质的特征,可以加以充分运用。如某检察院在受理鉴定一起股权纠纷案中,书写人王法文已死亡,其亲属要求分割王法文生前在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拿出一份签名王法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由于所收集的样本数量少、年度跨度较大,检材中的“王”“文”可利用特征少,检材签名整体笔压力较小,“法”的最后收笔且长翘,而样本中是下压的,所有样本中签名均习惯性点一个小点,而检材中却没有。综合分析发现的所有特征,认定“法”的最后收笔及习惯点小点是王法文本人的书写习惯,据此出具否定同一的鉴定结论,被告对该鉴定未提出异议。

三、充分收集样本,尽量收集书写人生前各个时期的样本

对于涉及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收集样本要特别谨慎。要求当事人把能找到的死者生前文字尽量全部提供,检验时按书写时期分别整理,找出死者自身书写习惯的变化规律。对于收集到的样本材料一定要认真分析,要让案件当事人双方辨认确定样本,对有异议的样本宁可舍弃不用。要去伪存真,不能被当事人故意提供的虚假样本蒙蔽视线,要对每一份样本来源进行细致审查。对于只能提供少量文字的样本,要对仅有文字样本特征进行多层次分析,充分利用样本反映出的每一个信息,多渠道、全方位选用特征,分析出书写人固有的书写习惯。对于此类案件样本,有条件的情况下,鉴定人员应同办案人员一起深入实际,协助收集,以确保收集到真实可靠、有比对条件的样本。

四、综合评断差异点及符合点

对于书写人已死亡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样本又得不到书写人辨认,因此,对检材与所选用样本笔迹要进行多角度、多方位比对。在正确掌握检材与样本各自一般特征及局部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比对,要对二者的相同点及不同点作出判断,并对二者笔迹特征进行综合分析。不能机械地用特征点的数量加以比对,而要分清特征点是否属本质的,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习惯及非同一人书写习惯上本质的相同点或不同点,要对那些非本质的相同点或差异点作出科学解释。鉴定涉及书写人死亡的文检案件,决不能单纯讲求办案效率,而忽略科学公正原则,鉴定人员要重复多次检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科学实验。

五、检验此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案件检材要使用原件。只有使用原件才能发现细微特征,才易于排除各种伪装方式,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5

一、成立**市关于创建省、市敬老模范地区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同志担任。

副组长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领导担任。

工作人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志和部分委成员单位联络员担任。

二、创建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的考评推荐办法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四*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意见》和《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暂行)》的精神和要求,认真开展创模活动,积极申报和争创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

(二)已申报并经省上确认的参加首批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的单位,应对3年的创建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事迹材料,填写《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并向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请求检查验收的申请,同时做好迎检准备,包括图片、文字资料、阵地建设、宣传标语等,有条件的,应将该县(市、区)、镇乡(街道办)、村(社区)开展创模活动的成果制成专题片,供检查验收组观看,以了解创建活动的全过程。

(三)接到各地上报的申请后,由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考评组,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分别对申报县(市、区)的创模工作采取逐项逐条检查打分的办法进行全面考评,并写出考评报告。

(四)收到考评报告后,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研究、审查,根据创模情况和考评意见,酌情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并配合参加省老龄委检查验收组开展的对我市申报县(市、区)创模工作所进行的检查验收活动。

三、创建**市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的验收、命名办法

(一)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的验收命名工作与创省模的考评推荐工作一同进行,由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老委发(2002)2号和《**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同时组织和实施。

(二)已申报并经省上确认的参加首批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的单位,验收的对象限于本地已公开命名的创模镇乡和街道办,名额分别为5个(含街道办),其余县、市各为3个(含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属以上大型企业及有关行业各1个街道办。在验收前,各镇乡(街道办)都应填写《**市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申报表》(见附件3),写出自查报告或事迹材料,备好其它资料,由所在区域的老龄委组织考评并写出考评报告(附上事迹材料),推荐上报**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考评报告后,将组织验收组对申请对象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的情况确定命名对象,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命名决定,召开命名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四、考评验收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考评验收时间:

市创模考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将在今年5月中旬组织考评验收组对各地申报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和创建市级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进行考评验收,5月底向省老龄委报送考评推荐报告,重阳节前夕命名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各地的自查、考评推荐工作应在今年4月底前结束。

(二)考评验收的内容:

按照《四*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暂行)》和《**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进行实施。

(二)考评验收方法:

1、听取汇报(看专题片),包括抽问抽查成员单位的涉老工作;

2、走访查看,重点是查看贯彻《老年法》、落实“六个老有”的情况,查看中小学校敬老教育的情况,查看医院、交通、城建等服务窗口为老服务情况,查看镇乡、社区老年活动阵地建设情况,查看五保、贫困老人的生活情况等;

3、座谈询问,召开有关方面老年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4、交换意见和讲评。

五、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配合,狠抓落实,把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考评推荐和创建市级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验收命名工作抓紧抓好。

2、已申报并经省上确认的参加首批省级敬老模范县(市、区)的单位,在创建省模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创造条件,争创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同时,各县(市、区)、市属以上大型企业及有关行业还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村、社区居委会及单位的创模验收命名工作。

3、关于推荐上报材料的要求:

①市对省:应报考评报告(不超过1000字)和推荐报告均以市老龄委名义上报;事迹材料(不走过3000字),以县级老龄委名义上报。考评报告上报40份,推荐报告和事迹材料上报各15份。

②县级对市:应报考评报告(不超过800字)和推荐报告,均以县级老龄委名义上报;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以镇乡(街道办)老龄委名义上报。考评报告上报20份,推荐报告和事亦材料各上报10份。

③材料要属实,数据要准确,统一用A4纸打印,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大标题用2号小标宋,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考评报告和推荐报告按公文格式上报。如市对省标题统一为“关于对×××县创建省级敬老模范县的考评报告”、“关于推荐×××县为省级敬老模范县的推荐报告”。事迹材料格式如下例。

县级对市所报材料依照上述格式填报。

附件:1、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表

2、**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

县级对市所报材料依照上述格式填报。

附件:1、四*省敬老模范县(市、区)申报表;

2、**市创建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考核标准;

3、**市敬老模范镇乡(街道办)申报表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6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推进和发展,公安机关不仅要及时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还要在法庭诉讼中提供可信的证据,指纹[1]则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极具价值的物证之一。指纹曾有“证据之王”的称谓,然而在实际办案中,常常出现各种原因的问题使得现场指纹证明力降低以至于最后法庭难以采信。证明力又称为证明价值,是指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程度[2]。因此要提高现场指纹证明力,就要提高痕迹技术人员工作中的证据意识,并始终贯穿于现场勘查到法庭审判的整个过程。

1.现场勘查环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也对刑事案件勘验检查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通过及时勘查现场,有利于物证不被人为或自然地破坏,及时抓住时机,使案件得以侦破。当然,是否及时地在现场提取到物证,其可信度也不相同,同一个现场,如果被害人报案后,勘查人员经过2天以后去现场,将这个现场搁置太久,侦查人员提取到的指纹可信度就远不如及时到达现场并提取到的指纹;其次,要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勘查,在证据的采信上针对证明能力采用的是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如果勘查程序上的不合法有可能导致物证的不采信。再次现场勘查时见证人问题,法律规定勘查现场时需要1~2名见证人,有的基层人员由于懒惰思想,使用辅警作为见证人,由于辅警的言行是作为执法主体的侦查员来反映在现场笔录上,现场提取物证的程序规范的证明力自然降低了。

2.现场材料制作阶段

在现场材料制作阶段中现场提取的指纹是否能在现场材料中很好地反映出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三者是否能相互应证,这都直接决定了现场指纹的证明力。如果现场指纹在照片上不易发现,痕迹技术人员要在拍摄之前在显现出的指纹旁边粘上比例尺,这样能使阅卷者直观地注意到这枚指纹的出处。此外现场材料制作上不能相互矛盾,提取指纹的物品名称、指纹数量、提取的部位这些关键性文字都需要使用统一名称和细节一一对应。

3.鉴定文书制作阶段

现场指纹作为诉讼证据,最终是以鉴定者出具鉴定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一份合格的鉴定书,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送检材料的来源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如果鉴定的检材本身就有问题,那么不管方法和设备如何先进,鉴定人技术如何娴熟,一切都将会因为检材的来源存在问题而在诉讼过程中不被采信。这就要求首先现场勘查应由2名以上的刑事技术人员进行勘查并提取指纹,使指纹的提取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不受质疑;其次要做到侦查检验分离,即鉴定人员不应参与现场勘查或调查询问、讯问工作,如果有则根据刑事诉讼法上的要求自行回避;同时在制作的鉴定文书中,尽量附带鉴定人资格证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求鉴定文书的严谨性、规范性,增强指纹鉴定书的证据力度。

4.痕迹检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阶段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在法庭上的质证,回答法官对这枚指纹鉴定整个过程中的各个疑问来提升其证明力。参加现场勘查的痕迹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获得实际第一手信息,当法庭诉讼各角色对提取的现场指纹的物品或位置产生怀疑,现场勘查人员可以通过出庭指证,来提升物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刘耀;法医毒物分析的应用及其发展方向[J];中国工程科学;2002年09期.

[2] 李廉三;王洋;于洋;原子锁技术性破坏痕迹的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年04期.

[3] 杨瑞;景强;聂胜洁;胡利平;李立;甘建骏;;法医专业《刑事科学技术》课程实验教学模式改革与构建[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年04期.

[4] 刘光明;论犯罪信息检索的原理、方法及其侦查学价值[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04期.

[5] 刘光明;浅谈刑事技术装备配置与管理[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02期.

[6] 郭健;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侦破要点的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年32期.

[7] 何会会;当前犯罪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03期.

[8] 郑卫平,庄明洁,蒋丽华,李蕴,卢小康,朱翔,臧学民;关于建立刑事技术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构想[J];刑事技术;2004年06期.

[9] 胡庆武;王海银;基于图像的案件现场勘查应用[J];刑事技术;2010年06期.

[10] 郑筱春;析提高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质量的途径[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作者简介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7

文件鉴定的概念和常见种类

文件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一种。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或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当然,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属于单方行为,对方当事人几乎都会提出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或不被法院认定。

文件鉴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及习惯特征,鉴别笔迹书写人的专门技术。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来证明文件材料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笔迹鉴定不仅可以检验正常的笔迹,而且还可以检验确认故意伪装的笔迹、摹仿的笔迹(如临摹、套摹等)。二、印刷文件的鉴定。随着电脑及其他现代化办工用品的普及,在经济来往中,印刷文件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此外,货币、票证、印章印文也属于广义印刷文件的范围,相比较于笔迹鉴定来说,对印刷文件的鉴定难度较大,所需要的技术也更高,所需要仪器也更精密些。三、污损文件的鉴定。在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经常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变造、毁损各种文件证据资料,如采取擦刮、添改、补贴、涂抹、褪色、烧毁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原貌或毁灭证据。对这类污损文件以及对书写压痕等进行鉴定以还其本来面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污损文件鉴定手段还可以对字迹与印文的形成时序进行鉴别以及对文件制成时间进行分析判断。四、文件材料的鉴定。文件材料的鉴定包括纸张、墨水、油墨、印油、复写纸等字迹材料的检验以及胶水、浆糊等粘合剂的鉴定。此外,广义的文件鉴定还包括对言语和人相的鉴定,如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地域言语的识别、对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的语言识别以及声纹鉴定、对证件照片的人相鉴定等。

文件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文件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以文件证据来推翻对方的主张或证据等。但是,该文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往往会关系到证明目的的成败。因此,要特别注意文件证据的搜集、保存过程和鉴定程序。

文件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文件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可由当事人、律师或法院进行。由于文件证据的特殊性,在调查和提取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在其保存和使用上的要求也更严格。因此,文件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取时要保持文件原貌。提取文件证据时应注意保护文件上的书写痕迹,展平、拆开文件要仔细,保存时不应折叠,不应揉搓挤压;不能在文件上标注文字、记号,也不要装订或粘贴;第二,提取后要妥善保存。保存文件必须小心谨慎,防止损坏、防止沾水受潮、防止烘烤暴晒、防止沾染其他污物,最好能使用密封袋保存;第三,获取手段要合法。取得途径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文件属非法取得,在取得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以暴力强迫他人写下的证据等。

文件证据的鉴定。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至于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后经法院批准,但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的,普通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最少30日,简易程序最少15日。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这30日或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当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被批准的,举证期限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双方在证据交换或在法院摘录、复印案卷材料时,获取的都是复印件。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质证时才得以看到。但有些文件证据的瑕疵只有在原件上才能发现,如经过刮涂、消褪的文件等。而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当庭对该文件证据表示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二、委托鉴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情况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此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和重复鉴定。另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送检的文件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对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申请鉴定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作对照;送检文件字迹太少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充分的笔迹样本;申请鉴定记载内容是否用消褪、擦刮、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申请鉴定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的印文样本或印章;对文件制作时间的检验,必要时应提供已知制成时间且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文件结论的审查和质疑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书应当具备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的情形;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是否明显不足等。凡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鉴定结论,都应查明原因,以确定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一、鉴定材料的审查。对检材的发现过程,提取手段、处理方法、保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材的提取部分和送检的部位是否准确,在检材储存、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的情形;检材是否发生变形、是否经过涂改等;检材的形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鉴定方法的审查。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针对同一检材,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方法可以从仪器设备、技术手段、检验步骤、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入手。三、鉴定时间的审查。检材的不同对鉴定时间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检材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另一些检材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形状的变化,如果鉴定不及时就会得出另一种鉴定结论。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8

文件鉴定的概念和常见种类

文件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一种。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或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当然,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属于单方行为,对方当事人几乎都会提出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或不被法院认定。

文件鉴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及习惯特征,鉴别笔迹书写人的专门技术。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来证明文件材料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笔迹鉴定不仅可以检验正常的笔迹,而且还可以检验确认故意伪装的笔迹、摹仿的笔迹(如临摹、套摹等)。二、印刷文件的鉴定。随着电脑及其他现代化办工用品的普及,在经济来往中,印刷文件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此外,货币、票证、印章印文也属于广义印刷文件的范围,相比较于笔迹鉴定来说,对印刷文件的鉴定难度较大,所需要的技术也更高,所需要仪器也更精密些。三、污损文件的鉴定。在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经常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变造、毁损各种文件证据资料,如采取擦刮、添改、补贴、涂抹、褪色、烧毁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原貌或毁灭证据。对这类污损文件以及对书写压痕等进行鉴定以还其本来面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污损文件鉴定手段还可以对字迹与印文的形成时序进行鉴别以及对文件制成时间进行分析判断。四、文件材料的鉴定。文件材料的鉴定包括纸张、墨水、油墨、印油、复写纸等字迹材料的检验以及胶水、浆糊等粘合剂的鉴定。此外,广义的文件鉴定还包括对言语和人相的鉴定,如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地域言语的识别、对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的语言识别以及声纹鉴定、对证件照片的人相鉴定等。

文件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文件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以文件证据来对方的主张或证据等。但是,该文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往往会关系到证明目的的成败。因此,要特别注意文件证据的搜集、保存过程和鉴定程序。

文件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文件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可由当事人、律师或法院进行。由于文件证据的特殊性,在调查和提取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在其保存和使用上的要求也更严格。因此,文件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取时要保持文件原貌。提取文件证据时应注意保护文件上的书写痕迹,展平、拆开文件要仔细,保存时不应折叠,不应揉搓挤压;不能在文件上标注文字、记号,也不要装订或粘贴;第二,提取后要妥善保存。保存文件必须小心谨慎,防止损坏、防止沾水受潮、防止烘烤暴晒、防止沾染其他污物,最好能使用密封袋保存;第三,获取手段要合法。取得途径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文件属非法取得,在取得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以暴力强迫他人写下的证据等。

文件证据的鉴定。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至于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后经法院批准,但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的,普通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最少30日,简易程序最少15日。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这30日或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当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被批准的,举证期限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双方在证据交换或在法院摘录、复印案卷材料时,获取的都是复印件。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质证时才得以看到。但有些文件证据的瑕疵只有在原件上才能发现,如经过刮涂、消褪的文件等。而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当庭对该文件证据表示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二、委托鉴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情况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此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和重复鉴定。另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送检的文件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对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申请鉴定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作对照;送检文件字迹太少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充分的笔迹样本;申请鉴定记载内容是否用消褪、擦刮、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申请鉴定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的印文样本或印章;对文件制作时间的检验,必要时应提供已知制成时间且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文件结论的审查和质疑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书应当具备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的情形;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是否明显不足等。凡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鉴定结论,都应查明原因,以确定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一、鉴定材料的审查。对检材的发现过程,提取手段、处理方法、保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材的提取部分和送检的部位是否准确,在检材储存、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的情形;检材是否发生变形、是否经过涂改等;检材的形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鉴定方法的审查。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针对同一检材,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方法可以从仪器设备、技术手段、检验步骤、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入手。三、鉴定时间的审查。检材的不同对鉴定时间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检材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另一些检材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形状的变化,如果鉴定不及时就会得出另一种鉴定结论。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9

中图分类号:TM7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310-01

1 前言

线条状痕迹检验是根据痕迹检验的原理和程序,运用相关的科学知识,利用痕迹中反映出的线条,在对接比较显微镜下,依据线条痕迹接合是否吻合,确定痕迹特征的异同进而作出认定或否定结论的检验方法。这种方法在痕迹检验中较多地被用于工具痕迹和枪弹痕迹检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痕迹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仪器操作、对线条痕迹特征的掌握等因素影响了检验鉴定的效率和质量,要掌握和运用好这种方法,有必要对线条状痕迹检验的科学基础、线条痕迹的形成和特征以及对接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加强认识。

2 线条状痕迹的形成

线条状痕迹出现有两种类型:一是直接单独出现。例如工具痕迹中的擦划线条痕迹、枪弹痕迹中弹底窝与弹壳底面摩擦形成的线条痕迹、射击弹头上的坡膛痕迹和膛线痕迹等。二是伴随其他痕迹同时出现。例如工具痕迹中钳剪断头斜面上的线条痕迹、锯挫钻等工具割削时形成的痕迹;枪弹痕迹中进弹时弹壳与弹膛后切口碰撞在壳体上形成的擦点状痕迹、抛壳口痕迹中的线条等。从形成线条状痕迹时造痕体与承痕体的接触状态分,又有切接触和印压接触两种类型。其中以切划接触形成的线条痕迹为主。切划接触是指造痕体与承痕体在接触时产生相对运动,接触点处于连续改变,承痕体以凸凹线条的起伏形态反映造痕体接触部位的形态结构,线条痕迹与造痕体凸凹象相反。印压接触是指造痕体与承痕体的接触点不改变,线条痕迹与造痕体接触面呈一一对应、凸凹象相反。较为典型的是枪弹痕迹中,在火药气体高温高压下形成的弹底窝加工痕迹。总之无论线条状痕迹是以何种方式形成的,均反映着造痕体接触部位的形态结构。

3 线条状痕迹检验的理论基础

痕迹物证在实际案件发生现场是客观存在的。能否发现和运用痕迹物证,取决于痕迹人员的自身素质、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提取手段,以及设备仪器水平的高低。线条状痕迹检验法是利用痕迹中线条所具有的特征进行对接比较检验的。事物的相对稳定是进行科学分析事物的基本前提。同样作为线条状痕迹无论是印压接触或是切划接触形成,在一定的时间内其所反映的质是保持不变的,这为对接检验提供了前提条件。

4 线条状痕迹的特征

特征是对事物特殊性的反映。任何特征都是具有一定质的特征,即每个特征都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是有别于其他特征的特征,没有质的特征是不存在的。特征形成时如果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偶然性,其价值就较高;如果特征形成时具有规律性和普遍性,其价值就越低。例如同一正规厂家生产的同一样规格的断线钳,加工工艺相同,刮擦切割形成的线条特征价值就较低。如工具经使用后形成缺口、缺角,其刮擦形成的线条特征价值就较高。总之特征反映出的特殊性越强,其价值就越高。线条的性质是以凸凹线条的起伏形态反映的,其种类特征是线痕的基本轮廓与形态。

5 结语

线条状痕迹对接检验时应注意几个方面:首先是明确承痕体的材料质地、机械性能、结构特点、生产或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其次是寻找和确定出承痕体上所有的痕迹,明确其名称、位置、形状、大小以及相互关系。深刻认识每一处痕迹的形态、形成方式,形成时作用力的大小、方向、角度等情况。在对痕迹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按现场痕迹形成方式制作检验样本,并且根据痕迹的反映情况和检验需要在数量上予以保证。在可能的条件下,力求使检验样本的材料与现场承痕体相一致,可以减少特征差异的产生,使检验结果更具有客观性、科学性,有较强的说服力。因此在确定出造痕体及其部位后,在不破坏造痕体条件下,采用相同的材料制作样本再对接检验,直至形成正式的检验鉴定书。最后配光是关键:痕迹检验鉴定需要制作检验样本。检验样本制作质量的高低,能否客观真实地反映客体、痕迹的本来面目,直接影响到最后检验结论的正确与否。制作检验样本就是对造痕体的再现。线条对接检验时,对现场痕迹和检验样本配光的目的,是要通过调整光源的亮度、强弱、光照的方向和角度,清晰、准确、客观地反映线条痕迹的形态结构,确保对接检验的进行和结论的正确。配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具体线条的凸凹形态、有无、宽窄、长短以及线条中的细小线条约有无等方面的变化,所以配光很关键。在配光时常常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次就能将线条痕迹反映至最好。因此痕迹检验鉴定人员需要耐心、认真细致、反复配光,才能客观反映线条痕迹形态结构,保证检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王纬东,工具痕迹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2002,(1)

[2] 沈斌,犯罪工具及痕迹检验图谱,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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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顾正波.刑事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中运用的思考[J].城市质量监督,2000(10).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10

我国公安部明确规定了“现场必勘”,并制定了许多现场勘查操作规程。现场勘查是发现并依法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的必要途径,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具有重要意义。而现场勘查箱则是现场勘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一个功能齐全,携带便捷的现场勘查箱也有助于现场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有必要全面了解当前常见的现场勘查箱,在熟知其内部器材使用情况下,设计一种多功能现场勘查箱,以适应变化多样的现场。

1 现场勘查箱的重要性

现场勘查箱是现场勘查的重要工具,对刑事侦查破案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1 法律政策层面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这里明确表明了现场勘查的定义和要求,从中可以提取到,对于刑事案件现场的勘查,需要利用一定的技术以及支撑技术的设备,量化到实物就是现场勘查箱。2013 年 10 月 10 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启动刑侦研判实战研判工作会议”,公安部刑侦局刘安成局长在会议上提出了“统一组织,现场勘查,情报研判,侦查经营,整体移诉”的打击犯罪新机制。并于 2014 年面向全国推行了打击犯罪新机制,其中包含了“一长四必”现场勘查工作新机制(“一长”即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现场勘查负总责,“四必”即现场勘查工作要做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并在2015年分34期,以省为单位,对全国公安机关进行了“一长四必”现场勘查专项培训。“一长四必”新机制的实施,从“人”和“物”两个方面保障了现场勘查的数量和质量。一方面通过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培训,提升现场勘查与侦查人员的意识,另一方面通过保障现场勘查的装备,提升现场勘查的质量。[1]而无论对人还是对物,都少不了现场勘查箱的存在。现场勘查箱是勘查现场的必备设备,它的应用也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1.2 理论应用层面

借助现场勘查箱,现场勘查人员充分利用现有痕迹检验技术,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能够有效地收集犯罪证据,从而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提高刑事刹楣ぷ餍率。借助这些信息证据可以有效分析案件性质,推导犯罪过程,从而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也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2]现场勘查的目的,是获取翔实丰富的证据来认定案情,众多侦查破案行为都是为了搜集线索、寻找案件事实真相,现场勘查箱则是获取证据的重要工具,是技术人员勘查现场不可或缺的帮手。

1.3 实战部门需求层面

资料显示,2016年上半年,某市公安局全部刑事案件勘查率达95%,其中指纹提取率38%、足迹提取率44%、生物检材提取率65%,通过DNA认定破案358起。上半年全市共勘验现场4547起,检验案件2236起,获取检材7855份;其中技术破案占破案总数的29%,逐渐成为案件侦查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痕迹鉴定和DNA比对,直接破获一系列重大案件。这些重大案件破获的背后,缺少不技术的支撑,当然也包括一个功能齐备的现场勘查箱,一方面它保证了现场有效检材的发现和提取获取另一方面,另一方面,它帮助现场勘查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和现场痕迹物证的固定工作,帮助侦查人员对现场有更为直观的认识,从而发现更多的线索,推动侦查工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现场勘查箱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现场勘查箱的现状

经查阅相关资料和到公安实战部门进行实地调研,目前,现场勘查必备的设备主要包括影像设备、足迹勘查设备、手印勘查设备、光源设备、理化检验设备等,而常用的现场勘查箱也有多种类型。

1)法医物证检验箱。主要用于人体生物检材提取存放的。其配置主要有:塑圆盒、吸液管、塑圆瓶、聚酯试管、方塑瓶、磨口玻璃瓶、药棉棒、各种型号塑料物质袋、物证瓶子、剪刀、镊子、物证标签、放大镜、汗布手套、手术器械盒子、记号笔、铅笔、橡皮、圆珠笔、铝合金手提箱。规格为(长宽高)45×27×27cm。

2)足迹快速提取箱。主要用于提取各种平面和立体足迹。其配置主要有:静电吸附器材(交直流两用)、金属镀膜黑塑布、单个足迹镀膜塑料布、静电板、灰尘固定剂、TS取迹片、灰尘取迹固定板、足迹衬底、剪刀、一次性鞋、毛巾、汗布手套、足迹比例尺、粉笔、石膏搅拌盒、石膏勺、石膏搅拌棒、塑料足迹框、快速石膏粉、铝合金手提箱等。规格为(长宽高)50×32×16cm。

3)刑事现场勘查箱。主要用于手印显现和提取。其配置主要有:无尘金粉、无尘银粉、黑色磁性粉、磁粉棒子、指纹刷、不干胶比例尺、指纹胶带、掌纹胶带、指纹捺印盒子、指纹衬底、掌纹衬底、多功能现场勘查刀、禁行标志带、剪刀、镊子、放大镜、钢卷尺、现场笔录本、圆珠笔、分规、502显现剂、定性滤纸、专用工具盒、记号笔、铅笔、铅笔刀、橡皮、物证袋、一次性帽子、一次性口罩、一次性鞋、汗布手套、乳胶手套、毛巾、铝合金手提箱等。规格为(长宽高)40×26×13cm。

4)微量物质勘查箱。主要用于发现、提取和保存各种微量物质。其配置主要有:照明放大镜、微型显微镜、手电筒、长波紫外灯、头灯、镊子、牙签、药勺、手术刀柄、单面刀片、毛刷、扁铲、磁棒、胶带、射击残留物样品盒子、剪刀、多功能勘查刀、定性滤纸、一次性注射器、生理盐水、滴管、塑料试管、载玻片、物质袋、物质瓶、一次性手套、毛巾、不干胶比例尺、铝合金箱等。规格为(长宽高)47×34×18cm。

2.2 现场勘查箱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几种常见现场勘查箱的配置和公安实战部门现场勘查人员反馈的信息以及当前现场勘查的勘查箱的应用情况可以看出,传统的现场勘查箱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功能相对单一。箱内配置主要针对简单现场和某种特定的痕迹物证,箱内结构设计不够合理、物品存放不够科学。

2)物品、试剂重复率高。多种现场勘查箱之间存在许多相同的配置,每个现场勘查箱中这种交叉重复容易带来实物和空间上的浪费,大型复杂现场携带多种勘查箱容易造成空间的浪费和物品使用的混乱不便

3)携带不便。箱体相对笨重,且多为手提式,存在着使用不顺手、携带不方便等问题。每个现场勘查箱多为为铝合金外箱,体积相对较大且为手提式。对于大型案件综合性勘查,多个手提式勘查箱移动笨重,也会损耗不必要的人力。

4)设备陈旧,不便更新。基层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基本是一个箱子用好多年,一方面,箱内有物品相对陈旧落后,无法适应当今现场要求,且不便随需调整,及时更新。另一方面,箱内有些物品使用概率低、而一些新技术所需材料物品却缺少。

究其原因是现场勘查箱整体构造以及设计几十年没有变化,而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场勘查技术出现了许多新技术、新方法,现场勘查箱再不作改进已不适用现场勘查的新要求。[3]现场勘查设备具有法律性和科学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公安部明确规定了现场勘查的要求和痕迹检验鉴定装备表;另一方面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同志这句话具体到刑事侦查中就是:现场勘查中科技是案件侦破的第一生产力。现场勘查应以先进的设备和先进技术为物质条件。而先进的设备则现场勘查箱具备的要素之一。[4]然而,现阶段我国现场勘查技术力量严重不足,技术装备落后陈旧。我国一些基层第一线现在使用的技术设备甚至还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平。伴随着这一尴尬局面的却是犯罪行为日益呈现的智能化趋势,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犯罪行为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大,落后的现场勘查设备技术面对这一切时往往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如有些现场痕迹物证必须借助某项特定技术某种特定装备才能发现和提取,又如有些物证必须通过某项特定技术某种特定装备才能加以鉴定、分析,否则即使被发现也只能是处于对案件侦破毫无意义的地位。对此有必要对当前现场勘查设备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需求分析,以此筛选出最为合理的现场勘查箱的配置组合。在此基础之上设计出一种新型现场勘查箱。

3 多功能现场勘查箱的设计构想

在调研的基础上筛选出现场勘查中的常用设备,并针对实战中的刑事技术现场勘查人员做了一份问卷调查,以此评估这些常用器材使用率,为下一步具体设计现场勘查箱打下基础。

调查结果如下:

通过实地调研、考察以及研讨分析,选取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中使用率高的常用器材(大于80%),通过适当分类把它们分在不同的可拆卸组合的功能区,将现有多个勘查箱中共有常用耗材放入同一功能区方便使用和填补,以此适应不同现场勘查的要求。

3.1 组合式多功能勘查箱创新特色概述

组合式多功能现场勘查箱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现场勘查箱主体和辅拉杆支撑设备以及挂钩网带等可选设备。整体上看为一种组合式多功能现场勘查箱,箱体辅以可拆卸,滚轮推拉的功能,箱内为便于调整更换的泡沫结构。

主要有以下特色:

1)功能齐全。首先主体部分创新性采用“四位一体”的模式,将四个功能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箱子通过扣子固定在一起。把照相、光源、手足工枪痕迹提取、灰尘痕迹提取和微量物证提取等设备放入其中,把他们科学合理的排列在功能区。四个功能区可以独立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按需要进行组合搭配。挂钩网带部分可以临时性放置物品,有效扩大可利用空间。

2)携带便捷。由传统的手提式改为手提和拉杆拖拉两用式。箱体的可拆卸组合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大案复杂现场可以用拉杆携带齐全的装备,简单现场可以手提其中一个,提高现场勘查装备携带的灵活性,提高现场勘查的便捷性。。

3)经济实用。将多种现场勘查箱内常用物品,通过合理的功能分区,科学地组合在一起,既降低了箱体材料成本,也避免了原来各箱体中各类工具、物品重复等现象,节约成本的同时降低了浪费。

4)环保灵活。箱体及其内部采用环保材料制作,具有抗摔防腐蚀能力,可以保证仪器精确性。箱内采用可更换泡沫,可以按需更换调整箱内物品,减少物品不必要的浪费,也可以及时更新换代,补充先进的装备。 3.2 组合式多功能勘查箱图纸设计

根据调研,各类勘查箱的灵活搭配,更有利于加快现场勘查的进度。虽然传统现场勘查箱内工具物品齐全,但无法适应快节奏高频率的现场勘查现状,使现场勘查进程缓慢。在咨询了相关技术人员,分析问卷调查反馈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组合式多功能现场勘查箱的设计图纸。共分四个区域(如图1),每个区域功能各不相同。一区是照相勘查,二区是显像勘查,三区是静电勘查,四区是储物箱。

此多功能现场勘查箱,具有可拆卸的亮点,各个箱子可以自由组合,每个箱子用做不同的功能区。如此一来,现场勘查人员可以根据现场需求,灵活自主地选择并合适搭配现场勘查箱,而不用将全部的勘查箱带去现场,造成资源浪费与携带的笨重感。与此同时,单纯的多个现场勘查箱的堆叠,会使组合式勘查箱较笨重,较大的重量也会拖缓公安技术人员高效进行现场勘查的进度。于是,我们在设计图纸应用了旅行箱滚轮的设计,以减少现场勘察人员赶赴刑事现场的劳动量。

除了外观的设计,针对问卷调查的分析结果,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对组合式多功能勘查箱的内部分布进行了详细设定。如图2所示,勘查箱的第一层为照相勘查箱,里面包括单反相机、手电等。勘查箱的第二层为显像勘查箱,考虑到显像勘查所涉及到物品较多。我们准备将其设计为二分式的抽屉以方便 现场勘查人员使用,以避免各种粉末盒和化学试剂等物品的混杂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其中第一区为粉末显现去包括羽毛刷、金粉、银粉、磁性粉、胶带等;第二区为生物物证区,包括棉签、四甲基联苯胺、“502”胶,定性滤纸等。此组合式多功能现场勘查箱的第三层为静电勘查箱,里面包括静电吸附器、物证金属膜、钢卷尺,测距仪等。最后一层空间较大,我们科研小组考虑将其设计为储物箱。将现场勘查常用的吹球、皮尺、放大镜、警戒线等摆放要求不高的物品使用量较高的物品放入其中。

各个勘查箱之间的固定考虑使用镀锌不锈钢的大翻扣来完成的,具有极强的固定功能。考虑到组合式的勘查箱重量较大,我们在勘查箱四周都设有齿轮状的橡胶材质的防滑垫,以有效保护勘查箱的四周,做到现场勘查取证的安全稳定。

考虑到现场勘查有许多用量较大却又是必备常用的工具,如物证袋,物证编号牌,物证牌,一次性手套,鞋套,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帽子等,若F场勘查人员开箱取拿又会略显拖沓麻烦,因此可以将勘查箱的背面空间利用起来,通过弹性挂网的形式将其显漏在外面。与此同时也可以在三个可拆卸的组合式勘查箱背面设置六个横向挂钩,方便现场勘查人员临时用来存放物品。而一些较大不方便携带的电镀膜、图纸也可以将其放在拉杆横网或以袋子挂在挂钩上,以解放公安技术人员的双手(如图3)。

最后,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图纸征求公安实战部门现场勘查技术员的意见并加以改进完善;根据图纸制作组合式多功能现场勘查箱样品实物;总结分析实践调研的结果,不断完善各方面构造组合,让实物来源于实战并服务于实战。

4 结束语

现场勘查人员工作在第一线,是案件侦查中的主力军,一个功能齐全的现场勘查箱对其而言也是必要的,但是现场勘验设备及技术的更新是一个漫长的持续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重视,不断对此加以改善,以更好的为现场勘查人员服务。

【参考文献】

[1]韩帅,包连松.浅谈“一长四必”对侦破案件的积极影响.法制博览[J].2016(6):190.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11

中图分类号:X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7(a)-0125-03

汽车火灾调查方法与建筑物火灾调查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又有其特殊性。基本上可以总结概括为宏观上调查程序相同,微观上勘验的内容不同,物证提取和鉴定技术有所区别。作为调查者,还应当了解汽车的基本构造和工作原理,在调查过程中现场勘验需要与走访询问交替进行,相互印证,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1 “4431”程序概述

“4431”对火灾调查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即4项勘验准备工作:观察火势及特征、询问起火范围、组成勘验组、准备勘验器材;4项勘验项目: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3项综合整理:整理笔录、制作照片编辑录像、绘制现场图;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

2 “4431”程序在汽车火灾调查中的应用

2.1 汽车火灾调查“四项准备”工作

2.1.1 选择勘验地点

(1)火灾发生的第一现场;(2)受灾车辆销售店;(3)受灾车辆固定的汽车修理厂;(4)就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5)火灾发生时所在的停车场、车库或修理厂;(6)交警部门指定的汽车停车场或报废厂。

2.1.2 准备勘验器材

(1)防护器材。进行勘验时,应当在火灾现场周围设置警示路锥、牌、桶,警戒带等将事故现场隔离,勘验人员最好穿反光衣、戴安全帽,以保障自身安全。(2)举升器材。伸缩式或千金顶、车轮挡块、举升机、操作垫或地毯等。(3)拆卸器材。手锤、起子、钳子、扳手等拆解器材和随车工具。(4)常用器材和装备:勘验箱、照相器材、绘图器材、清理器材、提取物证的仪器和工具、照明器材等。

2.1.3 收集相关信息

(1)车辆基本信息。购车发票、车辆使用说明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维保记录或手册、保险凭证等。(2)视频、监控资料。小区监控系统、城市道路监控、目击者的手机摄像或照片等与火灾信息有关的资料。(3)其他相关资料。车主、驾驶员、报警人的陈述,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车辆技术资料,维修厂(店)的车辆维修记录等。

2.1.4 保护火灾现场

无论是原始现场还是变动现场,都应当采取制图、照相或摄像等方式对现场进行固定,并要力求详尽,确保火灾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对原始现场,应当使用警示标志进行保护,并派交警或路政等相关人员进行警戒,火灾调查人员应当迅速开展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工作,并将现场发现的残留物全部提取收集,以便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秩序。对于变动现场,在移存受灾汽车时,应当用帆布或其他苫布遮盖整个汽车,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指定汽车修理厂、销售店、服务区或停车场站的工作人员进行看守,并讲清相关的保护纪律和政策。

2.2 汽车火灾调查“四项勘验”

2.2.1 环境勘验

环境勘验主要是对受灾汽车进行巡视,重点观察和记录现场和周边环境受到高温、火焰直接作业的情况。与汽车火灾现场相关的周围建(构)筑物、道路附属设施设备,地面、车辆本身、绿化带及植被等都应当纳为环境勘验范围,便于确认受火车辆与周边事物的关系。环境勘验时要注意收集汽车周边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用于放火的器皿、油桶、布条、打火机等作案工具遗留,以及是否有汽油、柴油、酒精等助燃剂泼洒在火灾车辆周围。重点勘验停车位置周边垃圾桶、隐蔽小道、山坡、树林等有无异常情况。对于汽车下方或四周发现的液体流淌痕迹,应对包括泥土、水泥地板在为的痕迹物证进行取证送检。环境勘验时还应考虑火灾发生时的温度、光线、风向等气象条件及环境对汽车火灾火热蔓延的影响。根据火灾现场周围遗留的火势蔓延痕迹、炭化痕迹、灰化痕迹、烟熏痕迹,车辆与树干、石头、墙壁、山坡等的撞击痕迹判断汽车发生火灾引起周围设施设备受灾,还是周围引起汽车起火。根据起火范围确定勘验区域和方法,验证、核实与现场有关的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初步判断火灾发生的大体部位,为下一步的初步勘验做准备。

2.2.2 初步勘验

初步勘验主要是在不移动车辆,不触动车辆零部件的情况下对火灾汽车车身的外观、暴露在外的汽车零部件以及地面情况的勘验。主要是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的终止线,汽车轮胎烧损、烧蚀程度,金属轮毂烧熔轻重,挡风玻璃破碎程度,烟熏程度,车身面漆变色,金属框架变形、变色、熔化程度,锈蚀程度。车门、后备箱、引擎盖是否有外力不可打开的人为动作痕迹,玻璃是起火后灭火打碎,还是火灾前人为放火打碎,汽车油箱、外露部件破损、丢失情况。初步勘验应当在原始现场进行勘验,如果车辆已经移位,需要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距离车辆本身的距离、高度、大小等进行测绘,以现场、照相、录相方式进行固定,便于比较和印证。对多辆汽车火灾而言,还应观察车辆之间的距离、位置,相向位置车辆烧损、烟熏、撞击轻重,确定最先起火的车辆。

2.2.3 细项勘验

发动机舱的现场勘验。重点通过机舱盖、两侧舱板内外的漆面起泡变色痕迹,判断炎热蔓延方向,即判断起火点位于机舱盖上方还是下方。如果机舱盖变色明显不均匀,存在燃烧轮廓,则可能为机舱盖上方起火。反之,为机舱内起火。对于机舱内的勘验,主要检查油路部分,分析是否存在漏油故障,检查电气系统,分析是否存在电气故障,检查系统,分析是否存在摩擦等故障。

驾驶舱的现场勘验。检查车窗玻璃破坏痕迹。如果火势从发动机舱向驾驶员舱蔓延,前挡风玻璃会受热炸裂。如果火势来自玻璃的下部,会引起挡风玻璃从其下沿破裂,其炸裂程度会明显比上部更猛烈,当火灾发生在驾驶室内,且起火点距离玻璃有一定距离时,火灾发生后,会首先在车内顶部形成热烟气层,使车窗玻璃的上部首先炸裂。当起火点距离车窗较近时,会首先引起该处的车窗炸裂,其炸裂痕迹与其他车窗存在明显的区别。

电气系统的现场勘验。应先对照起火汽车的电气图,掌握基本原理和线路走向及作用。电气部分的勘验一般遵照从电源系统入手,按起动系统、点火系统、照明系统、显示警报系统、辅助电气系统到配电系统和电子控制系统的顺序进行。重点勘验线路被烧程度和绝缘状况,有无短路、过负荷、局部过热痕迹以及线路上的各类熔痕和断点,必要时要分解拆卸,勘验内部有无电气故障。

燃油系统的现场勘验。燃油系统重点勘验油箱和输油管路,主要应鉴别其密封性是否完好,油料是否有泄漏现象。检查油箱是否破碎或存在渗漏现象,当怀疑油箱漏油时,可以取下油箱进行加水试验,检验油箱壁是否有漏油现象。记录油箱盖是否存在,记录加油管尾端是否烧损或存在机械损伤。检查供油管和回油管是否破裂或被烧损。油管之间的连接软管处是否发生燃油泄漏。催化转换器附近的油路管、靠近排气歧管的非金属油路管、靠近其他炽热表面的非金属油路管和容易受到摩擦的油路管的情况。检查机油、油、传动油、转向油等容器及连接管路情况,是否有过热燃烧现象,或有油液泄漏到排气管上,形成燃烧炭化痕迹残留在上面。

机械系统的现场勘验。汽车机械系统起火的主要原因是机械摩擦,一般集中在发动机、传动系统的变速器、齿轮箱、各类轴承等部位,重点勘验发动机、传动系统是否有机械摩擦痕迹、油中是否滞有金属碎屑。勘验制动系统时,应勘验是否有剧烈摩擦痕迹,制动摩擦片灰尘、油迹的燃烧炭化或摩擦片破碎痕迹,制动局部过热痕迹。制动毂失圆、制动片变薄、铝钉外露与制动盘发生摩擦等痕迹,制动摩擦片断裂和烧蚀等痕迹。可将制动毂、轮胎、车轮、与摩擦片与该车的其他车轮进行比较得出结论。由于轮胎不易燃烧,停放状态下如果轮胎部位严重烧毁,则有可能存在外来可燃物的情况或放火嫌疑。

底盘的现场勘验。主要是勘验排气管或催化转化器是否引燃其他可燃物,重点勘验底盘下地面燃烧情况,是否有干草、树叶和其他可燃物夹带在排气管或催化转化器上,以及是否存在过热现象。

2.2.4 专项勘验

专项勘验就是对火灾现场找到的发热物(体)以及其它可以供给火源能量的物体和物质,根据其性能、用途、使用和存放状态、变化特征等,采用直观判定、模拟实验和技术鉴定等方式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或是什么原因造成火灾。 (1)根据各种引火物的物品特征分析其来源;(2)根据供电线路的短路点、过负荷现象分析短路和过负荷的原因;(3)根据用电设备过热现象及内部故障,分析过热和故障原因;(4)根据机械设备的摩擦痕迹,分析摩擦原因;(5)根据油品泄漏的装置,分析泄漏的原因。

2.3 汽车火灾调查“三项整理工作”

2.3.1 整理相关资料

车辆基本信息。车辆购置日期、首次登记日期、汽车销售店、购置价格,确认零部件更换、拆解、调整、修理情况,确认车辆改造、改装情况。

车辆保养情况。确认车辆有无保险,保险种类、金额及理赔情况,是否超过保险期限等。

车辆运行情况。汽车行驶时间、距离、路线和道路状况,最后一次维保时间、项目以及加油的时间及油量,汽车内个人物品存放、货物装运情况。

火灾发生前、运行过程中以及火灾发生后车辆情况。当事人、发现人等看到汽车的情况,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和气象条件,车辆位置、车速和当时的路面状况,发动机处于何种工作状况。首先出现异味、烟雾或火焰的位置,发生火灾时烟雾或火焰的颜色,有无爆炸或异响。发生火灾时发动机、车身以及其他部位有无异常,仪表板上各种警示灯工况等。驾驶员有无吸烟,打火机的使用以及位置,有无调节座椅,升降车窗,是否检查车辆,加油、换油、更换蓄电池或充电,有无使用播放机、导航装置、空调、暖风和车高调节装置等,有无使用大灯、警示灯、雨刮器。

2.3.2 制作视听资料

通过拍照和记录应能够反映火灾现场的全貌,包括周围的建筑物、植被情况、路面坡度弯度、路面平整程度、公路设施、轮胎留下的痕迹和脚印、以及物体的烧损情况、汽车零部件的掉落状况和燃料的流淌痕迹等。

多角度、多方位对汽车外部进行拍摄与记录,包括汽车前后左右、顶部和车下的地面,整体反映出汽车燃烧残留痕迹特征。将汽车拖走后,再次对汽车下的地面进行拍照,即使被汽车遮盖住的地面或路面没有明显的火灾烧损痕迹也应当对该部分进行拍照。如果有条件,应当记录汽车被拖走以及汽车在拖动的过程中受损的情况。

从不同的角度对汽车内部、外部的烧损和未烧损部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拍摄和记录,汽车地板上的火灾残留物包括车内的物品、汽车钥匙和点火开关等。汽车内部、外部或不属于汽车车厢的,但能够反映火灾蔓延方向的所有痕迹,都应当拍摄照片。储物区域也应当拍摄照片,应当明确受到火灾热作用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以及其他卷入火灾的物品的烧损程度。

2.3.3 物证技术鉴定

通过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确定了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在重点部位提取到了直接证明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同时有依据排除了外来火源,当事人不存在纠纷和赔偿等问题,一般可以根据排除法和可能性推理现场认定火灾原因。

如果现场未发现能够直接证明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或对发现的痕迹物证无法直接认定的,应当对提取的痕迹物证通过相关的仪器设备进行分析鉴定,委托鉴定的痕迹物证必须在确定的起火点或起火部位,并且应当全面系统。在提取痕迹物证的时候应当照相或摄像,可能的情况应当邀请保险、当事人、维修人员或厂家的技术人员现场见证。

对疑难的汽车火灾调查,有必要的话可以邀请厂家专家和技术人员共同进行会商确诊。

2.4 汽车火灾调查的“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

2.4.1 电气系统火灾原因

(1)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2)接触不良松动打火、接触电阻过大发热起火。(3)电气线路过负荷引起火灾。(4)电气设备自身故障引起火灾。

2.4.2 供油系统火灾原因

(1)供油系统连接松动或破裂(损)漏油,遇电火灾或高温排气管起火。(2)油管安装或设计不合理,油管松动或变形,造成漏油导致火灾。(3)油管质量不合格,出现开裂或先天性沙眼造成漏油,导致火灾。(4)化油器故障回火引燃泄漏油料,或混合气过浓,燃烧不充分排出的火星引燃可燃物起火。

2.4.3 机械故障火灾原因

(1)制动系统故障,剧烈摩擦产生高温引燃可燃物。(2)系统缺油,因摩擦产生高温引燃可燃物。(3)油箱固定不牢固或油箱固定带受振断裂,漏油遇电火花或其它火种起火。(4)分电器盖破裂,使高压接触刷松动跳火,导致电气绝缘或外侧油管着火。(5)排气管断裂蹿火,导致油泵外的漏油及附近油管着火。(6)轮胎充气不足造成摩擦起火。

2.4.4 人为引起火灾原因

(1)清洗、检修等违章作业或动火引起火灾。(2)偷油时用明火照明引起火灾。(3)向汽化气直接供油,汽化气回火放炮引起火灾。(4)汽车停放靠近火炉、火墙等热源引起火灾。 (5)吸烟不慎引起火灾。(6)擅自改装油、电、气设备,与原设计不匹配引起火灾。(7)违反安全规定运输化学危险品造成火灾或爆炸。(8)骗保、焚尸灭迹、情仇等放火。(9)小孩或精神病人玩火引起火灾。

2.4.5 交通事故或者其它

(1)撞车起火。(2)驶入易燃易爆区域引起燃烧爆炸。(3)可燃物缠绕在传动轴上摩擦发热起火或排气管喷火引燃地面可燃物起火。(4)气体打火机爆炸起火。(5)外来火灾卷入车箱内引燃可燃物起火。(6)物品摩擦产生的热或火星引燃可燃物起火。

3 结语

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汽车火灾调查技术也将不断改进和增强,作为火灾调查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汽车的构造和原理,不断研究先进的调查技术,才能以不变应万变,从错综复杂的乱象中找出蛛丝马迹,查明火灾真相,确保汽车火灾原因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

参与文献

[1] 刘义祥.火灾调查[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