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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文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3-29 05:05:04

后现代文学论文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1

作者:於兴中 一、简介 如果把传统-现代-后现代看作一种分析模式,并将之用于分析理解欧美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大致是可行的,因为西方历史上确曾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再到后现代的发展过程。如果把文艺复兴以前以神为依归、以宗教为主要社会控制手段的西方社会视为传统社会,那么,文艺复兴以后兴起的以人的理性为基础、以法律为主要社会控制手段的欧美社会就可以用现代社会来形容;而由于二十世纪各国间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连绵不断的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资本主义社会造成的种种不平等、以及民主社会理想与现实间的巨大差别,使人们在二十世纪中后期对真理的普遍性、理性的力量、法律的权威、平等、自由、公正等现代社会所赖以建立的主要价值采取了普遍怀疑的态度,从而酝酿和催生了一种有别于现代的生活态度、方式、情绪和价值观,被一些学者称为后现代社会状况。 然而,上述西方社会发展的路径并不具有普遍性。因为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文化历史发展选择了截然不同的道路。比如中国,它的五千年一贯到底的道德文明秩序就没有经历过像近代西方那样的由宗教文明秩序向法律文明秩序的裂变。它的古老传统一直延续到近代,才开始了与自己截然不同的文化形态、价值观及社会制度的融合。从共时性的角度来看,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也和西方社会一样进入了“现代”,但从文化传统、社会控制手段、人的意识等方面来看,当今的中国在割断了传统,或被传统所抛弃以后,就始终处在追求现代的过程中。它事实上仍然是一种半新半旧、半传统半现代、既向往理性又眷恋人情、宗教与迷信不分、人治与法治杂之的不定型社会。从社会框架的发展来看,中国从传统走向现代所面临的问题和西方截然不同。西方曾经面临的是从信仰走向理性、从宗教走向法律、从自然走向人为的问题。而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则是如何从人情关系出发去拥抱理性和信仰,从道德走向法律和宗教的问题。而且,中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丧失传统、丢掉自我,为西方文化所吞并的危险。因此,用传统-现代-后现代的分析模式来看待中国,恐怕不是十分恰当的事。 有鉴于此,对所有的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或思潮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是很必要的。当然,这不等于说我们就没有必要研究后现代了。事实上,后现代主义的许多主张、理论观点、认识事物的角度和研究方法都很值得我们借鉴。后现代主义所具有的那种从既定的学术桎梏中不断寻求解放的情怀、不拘泥于某一种说教的批判精神和我行我素的治学风格可能要远比它的诸多主张和观点更具生命力,更能赢得进步的知识分子的认同。诚然,这些特点在一些现代主义的学派中也有所体现,但在后现代主义者身上表现得最为透彻。 事实上,要指出什么是后现代主义、谁是后现代主义者,谁的理论是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作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惟其如此,不少批评者们才会以无法界定为理由拒绝承认后现代的存在。通常被归在后现代主义麾下的作者,在学术兴趣和研究方法上大都各有所好,不尽一致,而其关心的问题也大不相同。作为独立的单个的学者,这些人在学术上的贡献用后现代主义这个词实在难以描述清楚。比如雅各布?德里达和保罗?德曼,用解构主义者来形容他们显然要比用后现代主义更为贴切;再如福科,与其说他是一个后现代主义者,不如说他是一个后结构主义者,或者干脆称他的学说为福科的学说;而理查德?罗蒂则是一个出了名的新实用主义者;唯有列奥塔似乎因为他那本着名的小册子,《后现代状况》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一个货真价实的后现代主义者。 把这些人用后现代主义的概念联结在一起的根据可能在于他们的学说中表现出或蕴含着的一些共同倾向。而这些倾向也是非常的笼统抽象。有人对后现代主义的倾向作过如下总结: 1否认真理或者为真理所作的辩护具有基础性的或超越性的来源的思想; 2否认论述、文章或事件有确定的唯一的意义的观点; 3主张真理及事物的特征为社会或文化建构的产物; 4反对各种形式的宏大叙事(比如将历史看作是在朝着更加理性或更加自由的方向前进的观点;认为法律经过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的观点); 5强调非理性或无意识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等等。 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观念、思潮或认知态度无疑受到了实用主义真理观、现代语言哲学、解释学、法兰克福学派及文化批判理论等学说和理论的影 响。作为一种观念性或思想性的存在,相对来说,还不算太难把握;而出自同一词根的后现代性(postmodernity)就比较棘手。因为它包含了许多难以理清的因素。如果说后现代主义只是一种思想,后现代性则是这种思想在社会现实中的反映和体现。由于社会生活形式和表现或再现的内容很不相同,后现代性在社会中的表现也相应的百态纷呈。在人文领域中,可能产生出后现代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建筑设计、或衣饰打扮。而在社会政治制度领域里,就很难给某一种制度贴上后现代的标签。我们比较容易接受一首后现代的诗、后现代的歌或一幅后现代的画,但我们却很难想象一种后现代的政治或法律制度,尽管也有人,比如女性主义者,在这方面不断努力。在一些领域中存在的后现代性,在另一些领域中可能并不存在。法律正是这样一个领域。我们看到,尽管法学研究中早就出现了后现代思潮,但却没有出现所谓后现代的法律。尽管有些学者也很关注部门法律的后现代化问题,但现在能作到的还仍然停留在提意见的层面而已,无法更进一步去具体落实。至少目前还看不到后现代法律即将来临的迹象。而现实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无论民主还是专制,都在依赖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现代法律制度。有些国家的法律现代化开始较早,有些较晚。开始早的国家可能成为开始晚的国家模仿的对象,而这种模仿乃是朝着现代、走向现代,还谈不到超越现代而走向后现代。简而言之,后现代法律思潮还仅仅是一种思潮,没有变成现实。当然,一种思潮可能永远只是一种思潮;美妙之处就在于它是一种思潮。如果成了现实,说不定只是一种灾难,而非祝福。 二、后现代法律思潮的若干特点 如果把讨论限制在法律思潮的范围内,我们就会发现,后现代法律思想其实是很活跃且颇具启发性的。明确承认自己是法律后现代主义者的学者并不算多,恐怕只有施拉格(Pierre Schlag)、费尔德曼(Stephen M. Feldman)等寥寥可数的几位,但用后现代主义的方法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却为数不少。在这些人中有人们比较熟悉的波斯纳。他首先是一个经济分析法学者和新实用主义法学的倡导者,其次才是一个后现代主义者。如果我们把经济分析法学派和新实用主义法学都看作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流派,那么,波斯纳应该是首屈一指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家。甚至连桑司坦(Cass Sunstein)这样稳重而温和的现代主义者有时也会用到后现代主义的分析工具。 大概可以这样说,后现代之于现代就像刚刚落地、脐带仍然连着母体的婴儿,只能哭叫,却无法宣告独立。因此,了解后现代就必须要从现代入手,或者同现代相对照。如果我们同意这种说法,即现代法律制度与法学以理性为基础、注重法律基本原则和规则、要求法律制度的统一、相信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自主性,那么,后现代主义法学则是对这一切的质疑、批判乃至抛弃。大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略作说明: 从法律的基础来看,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反映,而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乃是客观的逻辑或经验系统。法律后现代主义者则认为,法律乃是不同利益集团间利益的妥协和人为因素作用的结果,并非客观的逻辑系统。很难说法律在何种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理性,而一些主要法律原则诸如正义、权利、自由等都具有相对性,而不代表绝对的真理。 从法律制度的重心来看,现代法学所注重的是法律规则和法官,而法律后现代主义者则认为法律的重心乃是在语言及其解释上。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给规则和法官蒙上了一层面纱,既为其提供了保护和自由裁量的可能性,也使其主体资格受到了挑战。解释学使实现严格执法的法治命题更为艰难。一起案件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的神话也随之解体。代之而来的是法律解释的多样性和从中进行选择的衡量。 从法的独立性来看,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是独立自主的,不受制于其它因素的干扰。即法的制定不反映宗教教义或政治意识形态;法的执行不受制于非法律机构的干涉等等。而后现代主义者则认为那完全是不可信的说法,法律制度不是封闭的体系,它无时无刻不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宗教、以及其它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对这些因素的研究应是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从法的确定性来看,现代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基本确定的,人们对某一条规则的理解大致可以达到共识;即使法律语言具有一些灰色地带,但不影响法律整体的确定性。后现代主义者则认为法律基本上是不确定的。因为法律是以语言来表述的,而语言是可以有截然不同的解释的。人们对同一条规则的理解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大不相同,从而导致对它的应用上的 不同。况且,法律并不是一个天衣无缝的逻辑系统,法律规则之间经常充满了矛盾。这些矛盾也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从法律的统一性来看,现代法学基本上都是一元论者,一般主张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把法律制度看成一个金字塔结构,从下往上可以溯源到一个最终权威。该权威赋予了某一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及其规则系统的有效性。与此相对照,后现代主义者则主张法律制度的多元化,强调探讨各种非西方传统或多元传统的选择。法学研究应该更加关注法律知识的地方性和大的结构内部的局部和枝节方面,而不应该一味强调整个法律系统的大结构及其统一行和完整性。用Jean Baudrillard的话说,就是“剩下的就只有玩碎片了。玩碎片——那就是后现代。”[12] 从法律方法来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法官在做出司法判决时依赖于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方法或过程,包括三段论演绎模式、形式推理、实质性推理、类比推理、归纳推理等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以及所谓“遵循先例”的特殊方法。无论采用哪一种推理方法,司法判决做成的过程是一个相对严密的推理过程,而司法判决则是这一过程的必然产物。换句话说,司法判决做成的过程是先有推理,而后有判决。后现代主义者则认为,事情刚好恰恰相反,不是先有推理而后有判决,而是先有判决而后有理由。法官很可能在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先有了决定,然后再为该决定提供一个理由来支持他的判决。[13]如果这是一种确当的描述,那就是说,司法判决并非一个严密的推理过程的必然产物,而是充满了法官个人意志的非必然性的结果。换句话说,一项已经做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对某一案件所作的唯一正确的判决,很可能只是几种选择中的一种选择,而不同的法官很可能会做出不同的选择。这便使人们对法律和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14] 从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以及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来看,现代法学较注重研究法律制度自身和法学自身的问题,志在建立一个法律的王国。后现代主义者则更主张法律制度和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联和相互作用,主张用跨学科的方法来研究法律。[15] 以上概括显然是过于简单了,只是指出了后现代法学的一些基本特征,而并未就这些特征展开讨论。但作为一种概括性的理清,指出这些特征也不是没有意义的,尤其是当我们把它们同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时,其意义就更为明显,尽管后现代主义者可能会说这种概括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 三、后现代法律思潮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可能反思 不少学者担心如果将后现代主义介绍进中国,可能会对中国法制建设发生负面影响,因为中国现在尚处在走向法制现代化的阶段,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尚未完成,而后现代法律思潮传入中国可能会成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阻力。这种担心是完全必要的。不过,如果我们不是把后现代主义奉为一种理想而身体力行,不把它视为真理或发现真理的途径,而只是把它作为一种或者若干种看待现代化的态度和立场,从其出发对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进行反思,说不定非但不影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反而会对它起到比较积极的作用。试举一例。 在过去几十年的法制建设中,中国的法律改革者们彻底拥抱了作为现代法学主要代表的分析法学的规则中心主义立场,把法律看作由规则组成的规范系统,认为法制建设的重点在于制定完美的法律规则,而法官的作用就是将制定得完美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做出判决。用通行的话说,其重视书本上的法律而不重视行动中的法律。这种立场实际上是很有问题的,它基于国家对法律制度控制的需要和对法律运作的深刻误解。 一方面,国家作为抽象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治力量如果要对法律制度进行控制,比较有效的方式首先是在国家的严格关注下制定一套反映国家意志的规则来,用立法的实践来确定国家的法律制定者身份,使国家成为法律制度的唯一的最终合法渊源。 另一方面,这种立场完全立足于对法律制度运作的天真而深刻的误解上。后现代法学研究的结果表明,任何法律规则未经法官解释运用之前都是死的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任何案件。规则中心主义恰恰忽视了或者拒绝接受这一事实,从而导致一味强调规则的完善与精确,天真地认为人类行为可以用简单的一般性规则予以概括。 这种立场导致的建设中的资源的浪费是十分巨大的。由于醉心于法律规则的制定,为了颁布一部法律或将已有法律法典化,法学界最优秀的人材在查士丁尼和拿破仑的阴影下绞尽脑汁,费时费力,仿佛唯有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才可以一劳永逸地完成法制建设的大业。然而事实是,任 何法典或法律都不可能是完善的,而某一领域的法典也决不可能涵盖该领域中的所有已知的和未知的法律关系。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律资源,包括知识和人力资源在任何国家都是有限的,如何明智地使用这些资源事关法制建设的成败。如果把绝大部分精力投在法的制定上,投向其他方面的精力势必受到影响,包括法庭建设,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训练,一般人法律意识的培养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规则中心主义是对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 与规则中心主义相适应,在中国法学界通行的思维方法是演绎性的,即从一个既定的前提出发推导出结论来。这种思维方法的基本模式是亚立斯多德的三段式:“凡人皆要死的,苏各拉底是人,苏各拉底必死。”或者,用我们自己的话说“十五月亮园,今天是十五,今天月亮园。”应用在法律的运作上,便是规则+事实=结论。这是一种必然性的推理。结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前提的正确与否。因此,规则中心主义才特别强调作为前提的规则的重要性。 这种思维方式符合规则中心主义的要求,但极度简化了法律活动的复杂性。从规则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作为大前提的规则应尽可能正确、清楚、具体、尽可能涵盖可能的法律关系,而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和公正性就在于有一批预先制定好的规则作为判案的准则。这些准则对于法官、律师、当事人以及其他所有公民都是一视同人的。法官只有不偏不倚地执行预先制定好的规则,才能通过法律保障社会正义,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没有预先制定好的规则,就不可能有运作良好的法律秩序。 事实上,在法官做成司法判决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分,即规则、法官和事实三者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远非规则中心主义者想象的那么简单。就规则而论,规则是用语言表达的,语言具有确定与不确定的双重困难。一方面,由于规则是提示指导性的,出于简洁精炼的考虑,语言不可能记载制定某一条规则的背景,即何时、因何事、出于何种目的而制定了该规则,而只能以包含完全条件句或省略条件句的复合句或祈使句的方式展示出某一规则的基本骨骼来。而了解一个规则制定的背景对于恰当理解和执行该规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点已得到了当代法律解释学的充分肯定。 另一方面,一旦规则被用语言记录下来,由于语言的不确定性,同一条规则往往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解释,因而形成不同的理解,成为不同的办案依据,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就法官而论,理想地说,人们期待法官不偏不倚,排除个人感情色彩和偏见,客观、公正地办案。但事实上,法官也是普通人,成为法官并没有使一个人的习性和特点发生质的变化。尽管法官被要求执法严明、公正、客观、无所偏袒,但要真正做到这些,实在不是容易的事情。正如麦克米兰勋爵所指出的,司法官就职时的誓言赋予他公正司法的高尚职责,但公正司法并不是易于达到的。因为当一个法官身着法袍成为法官时,他并没有从此放弃人的共性。普通人的头脑中充满了继承的和习得的成见,且往往不为人所自知。极少有人的头脑像一片玻璃那样无色无彩,而且事实上,具有那种质量的头脑,在司法上恐怕不一定会有太高的效率。因为理性的冷光需要想象和同情的温暖予以调和。[16]规则中心主义者对这一点显然认识不足。 事实上,法官在司法判决形成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中枢地位。规则虽然具有对法官的限制和指导作用,但法官却具有选择规则的自由。一条规则只有在法官的手上才具有生命和意义。规则只有通过一系列大致相同的运用,将其不断予以重述或修改,有所损益,,从而赋予其生命。这也就是法律发展的演化过程。汉德法官则明确指出,与其说正义取决于法律的辩证法,不如说它取决于法庭的氛围,而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法官。[17] 就事实而论,事实也是不确定的。一件事情的真相如何是一回事,将他呈现给法官时又是另一回事。当某一案件的事实进入法律程序后,它已经是经过取舍的法律事实,或经过建构的法律事实。同一个事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往往可以得到不同的版本。黑泽明的电影罗森门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这里的关键不是对事实甄别的正确于错误,而是经过建构的事实往往含有建构者的主观意图,因而使事实具有不确定的色彩。故此,才有主观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说法。 除此而外,法的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诸如政治、宗教、媒体、种族、性别等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这些影响和干扰有时显而易见,有时则微妙、难以觉察和指认。 总而言之,法律制度的运作是十分复杂的活动。规则中心主义的规则加事实等于结论的模式过于简单,无法确当地概括并指 导这一活动。更重要的是,以规则中心主义加演绎推理为主导思想的法制观往往会造成法律制度的不平衡发展,使立法成为法制建设的核心,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建设。后现代主义法学为充分认识规则中心主义的局限性提供了出发点。 注释: 〔1〕参阅Jean-Francois Lyotard,The Postmodern Condition:A Report on Knowledge,Geoff Bennington & Brian Massumi trans.,Manchester Univ. Press 1984. 〔2〕关于后现代主义的一般著述,请参阅以下各书:Zygmunt Bauman,Intimations of Postmodernity(1992);Steven Connor,Postmodernist Culture:An Introduction to Theories of the Contemporary(1989);Linda J. Nicholson ed.,Feminism/Postmodernism,1990;David Harvey,The Condition of Postmodernity:An Enquiry into the Origins of Cultural Change(1989);Fredric Jameson,Postmodernism,or,The Cultural Logic of Late Capitalism(1991);Jean-Francois Lyotard,The Postmodern Condition:A Report on Knowledge,Geoff Bennington & Brian Massumi trans.,Manchester Univ. Press 1984;Christopher Norris,What‘s Wrong With Postmodernism(1990);Roy Boyne & Ali Rattansi eds.,Postmodernism and Society 1990;Leslie Paul Thiele,Thinking Politics:Perspectives in Ancient,Modern,and Postmodern Political Theory(1997);Dennis Patterson,Law and Truth,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3〕Jean-Francois Lyotard,The Postmodern Condition:A Report on Knowledge,Geoff Bennington & Brian Massumi trans.,Manchester Univ. Press 1984. 〔4〕Brian Bix,Jurisprudence,Sweet & Maxwell,1999,p.231. 〔5〕施拉格曾是批判法学的一员猛将,后独树一帜,成为后现代法学执牛耳之人。其作品被引用较多的包括“Normative and Nowhere to Go,”43 Stan. L.Rev. 167(1990)、The Problem of Subject,69 Tex. L. Rev. 1627(1991)及Law and Phrenology,110 Harv. L.Rev.877(1997)。 〔6〕费尔德曼有American Legal Thought From Premodernism to Postmodernism:an Intellectual Voyage(2000)一书,详论美国法学从前现代到后现代的经历,内容丰富,通俗易懂,值得一读。 〔7〕Stephen M. Feldman,“Playing with the pieces:postmodernism in the lawyer‘s toolbox,”85 Va. L. Rev. 151. 〔8〕参阅Robert P. George,“One Hundred Years Of Legal Philosophy”Notre Dame L. Rev. 1533,June,1999;Dennis Patterson,Law and Truth,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Roberto M. Unger,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 〔9〕参阅Douglas Lind,“Free Legal Decision And The Interpretive Return In Modern Legal Theory”,38 Am. J. Juris. 159(1993);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1989)。 〔10〕参阅Robert Rubinson,“The Polyphonic Courtroom:Expanding The Possibilities Of Judicial Discourse”,101 Dick. L. Rev. 3(1996)。 〔11〕参阅Linda Ross Meyer,“When Reasonable Minds Differ”71 N.Y.U.L. Rev. 1467,(1996);Richard Neely,Why Courts Don‘t Work,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82. 〔12〕Jean Baudrillard,“Game With Vestiges,5 On Beach 19,24(1984);Matthew H. Kramer,Legal Theory,Political Theory,and Deconstructi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1. 〔13〕Robert A. Ferguson,“The Rhetorics of the Judicial Opinion:The Judicial Opinion as Literary Genre,”2 Yale J.L. & Human. 201,213(1990)。Patricia M. Wald,The Rhetoric of Results and the Results of Rhetoric:Judicial Writings,62 U. Chi. L. Rev. 1371(1995);Matthew H. Kramer,Legal Theory,Political Theory,and Deconstructi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1. 〔14〕参阅Benjamin N. Cardozo,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1921);Philip J. Grib,S.J.,“The Ethical Foundations Of Judicial Decision-making”,35 Cath. Law(1991);Robert Rubinson,“The Polyphonic Courtroom:Expanding The Possibilities Of Judicial Discourse”,101 Dick. L. Rev. 3(1996)。 〔15〕参阅Matthew H. Kramer,Legal Theory,Political Theory,and Deconstructi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1. 〔16〕Lord Macmillan,Law and Other Things 217,218(1939)。 〔17〕Judge Learned Hand in Brown v. Walter,62 F.2d 798,799?800(2d Cir.1933)。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2

后现代主义并非仅仅是一个文学话题。

“后现代主义”(Post—modemism)一词当初在使用时大体上是关于历史、文学史、艺术史上的一个很不确切的分期概念,具有很突出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切性。正因为后现代主义具有很突出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切性,当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又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对这一概念进行了修正、补充,使其内涵越来越大。如此以来,后现代主义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一方面,后现代主义早巳成为了人们的热门话题,广泛运用于摄影、建筑、电影、电视、服装、家具以及社会学、语言学、政治经济学、哲学、历史学、教育学等领域或学科,且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它却更加富于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切性。

一般说来,“后现代主义”是西方后工业社会(或说晚期资本主义)的产物。比利时的有马克思主义倾向的政治经济学家厄内斯特?曼德尔认为资本主义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市场资本主义;第二阶段为垄断资本主义(或说帝国主义);第三阶段为当达资本主义,即晚期资本主义。美国当代著名文化理论家弗雷德里克?詹明信直接受厄内斯特?曼德尔的影响,他不仅认同厄内斯特?曼德尔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划分,还把资本主义的三个阶段与资本主义的三种文化相对应:第一阶段的市场资本主义与现实主义对应;第二阶段的垄断资本主义与现代主义对应;第三阶段的当达资本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对应。按照弗雷德里克?詹明信的说法,后现代主义是当达资本主义阶段(或说后工业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的产物,这一阶段发达资本主义的重要标志是科技优先得以确立,科学技术官僚业已产生,传统的工业科技向信息科技过渡。

在后工业社会,信息科技对文化产生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两个重要方面:首先是积极影响,电视以及电脑的普及使文化无处不在,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的有效的普及。其次是消极影响,正因为文化的无处不在,它也导致了广泛的“反文化”、“反美学”的倾向,改变了文化艺术的性质和人们对它的印象,消费文化和通俗文化泛滥成灾,严重动摇或取代了昔日高雅艺术的地位。于是,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了,后工业社会给后现代主义带来的是这样一种尴尬处境;一方面,它使文化得到迅猛扩张;另一方面,它使文化改变了昔日神圣的性质,越来越流于凡俗。

鉴于上述,我们能够这样说,后现代主义这一术语最初是被用来概括现代主义发展一个时期之后而出现的新文化倾向的。在二十世纪的50、60年代,西方文化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导致了人们必须和过去的文化决裂,而这种决裂不仅要与现代主义所反叛的传统文化决裂,而且还要反拨反叛者现代主义。换言之,后现代主义已经把现代主义几十年的经营积累看作一种传统,就像当年现代主义反对现实主义传统那样,它也要反对现代主义的传统。在这样的背景下,在现代主义以后文化又发生变化业已成为现实的基础上,“后现代主义”的提出并用来区别于“现代主义”这一术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及时的。

“后现代主义”一词使用于文学中,最早见于西班牙诗人费德利科?奥尼斯在1934年出版的《西班牙暨美洲诗选》。1942年达德莱?麦茨在《当代拉美诗选》中也使用过它。他们使用“后现代主义”一词旨在说明二十世纪后期的文坛中已经隐含着一种对前期的反拨,着重于词语的所指。“后现代主义”的普遍使用,大概在二十世纪60年代,首先出现在建筑学领域,继而波及到绘画、文学、社会学以及哲学领域。二十世纪的80年代,“后现代主义”一词开始引进至我国。

文学中的“后现代主义”一词,比任何一个术语都更时髦、更含混、更富有争论的空间。何谓文学上的后现代主义?它兴于何时?如何认识它的社会历史背景?哪些文学流派可以归人后现代主义范畴?甚至到底有无后现代主义?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目前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认为,后现代主义确实是一种存在,它不仅涉及到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还涉及到一些创作理念。美国著名批评家、后现代主义这一术语和概念的最坚决的捍卫者伊哈布?哈桑在1982年发表的论文《关于后现代主义的概念》中这样说过:

在整个西方社会尤其是在文学领域,我们真能看到一种需要同现代主义加以区分而又需要命名的现象吗?如果是的,那么能否采用‘后现代主义’这个临时术语呢?

显然,伊哈布?哈桑在小心翼翼地告诉人们,近年来的文坛确实有重大的变化,虽然,我们现在没有找到一个比“后现代主义”更为合适的术语去概括它,但是,用“后现代主义”去和现代主义文学相区别,比寻找一个比“后现代主义”更为合适的词语显得更为重要、更有意义。

然而,在强调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相区别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还存在着“共时性”。伊哈布?哈桑在《类批评:对时代的七种思考》一书中曾经这样说道:现代主义的变化可以被称为后现代主义……现代主义并非突然终止后让后现代主义诞生,它们目前是共存的。

后现代主义决不是孤立和自发的现象,它与现代主义保持着某种衔接与继承。尽管后现代主义文学在创作实践和创作理论上都炫耀自己是对现代主义的反拨,它们也确有不同之处,但是它们在表现个人内心痛苦时,着迷于虚构和表现荒诞、热衷于意识流描法等方面,都有惊人的一致性。我们认为,后现代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样的作用:它对现代主义的创作方法、艺术手法和表现技法加以固定并有所发展。当然,后现代主义对现代主义也有所反拨、有所超越。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做这样的结论: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主义的发展和继续。哈桑坚持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相互渗透”,而非“截然断裂”。

至于后现代主义兴于何地?伊哈布?哈桑认为,乔伊斯在1939年发表的长篇小说《芬尼根的苏醒》标志着后现代主义新纪元的开始。因为这本小说使读者看到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现代主义”向“以语言为中心”的过渡。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后现代主义者本体论的创作观念。在这部小说里,乔伊斯对语言实验和文本构造的关注超越了合理的界限。为了文本的需要,他大胆地进行了语言和文本是怎样创造一个世纪的实验。不少人认为,“乔伊斯的‘语言自治’和‘新的词汇艺术’导致了一个继续发展现代主义的某些积极性的创作新阶段。”而评论家奥康诺在《大学新才子和后现代主义的终结》(1963)一书中,将英国50年代以“大学新才子”为中心的文学运动视为后现代主义的开端。当代著名思想家和理论家哈贝马斯认为后现代主义是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而兴起的,所以,后现代主义产生于二十世纪的60年代。这与弗雷德里克?詹明信的第三阶段的当达资本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相对应的分析比较接近。

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后现代主义新纪元开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二十世纪的50、60年代。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文坛中出现了一些与此前现代主义文学不同的文学现象,主要表现为:打破了美与丑的界限,打破了文学与非文学的界限,打破了能指与所指的界限。“它趋向一种多元开放、玩世不恭、暂定、离散、不确定性的形式,一种反讽和断片的话语,一种匮乏和破碎的‘苍白意识形态’,一种分解的渴求和对复杂的、无声胜有声的创新”。

作为文学的后现代主义特征的求解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在比较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异同中去寻觅不失为一种捷径。从这样一种理念出发,并且是从大处着眼,可以作如下一些分析:

第一,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一样都热衷于语言和叙述技巧的实验。但是,二者却有着程度和目的上的不同:现代主义者反对像传统小说那样去反映现实,他们将自己的“个人对生活的直接印象”以及个人的主观世界作为描写的对象,刻意通过揭示人们的内在真实来反映社会,试图寻求新的表现源泉和新的理解世界的方式。他们扭曲语言,“但目的不在破坏语言,而在获取一种反创作,这种反创作释放出新言语的力量”。

后现代主义者积极地提倡“以语言为中心”,高度关注语言的实验与革新。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在当今时代,语言符号日益失去了其“表征”能力,即所谓的“表征危机”(representationalcrisis)。故而,后现代主义者热衷于开发语言的符号和代码功能,醉心于探索新的语言艺术,试图通过“语言自治”的方式使作品成为一个独立的完全自足的语言体系。他们的目的是用语言来创造一个世界,进而淡化乃至取消文学作品反映生活、描绘现实的功能。在后现代主义者那里,语言革命成了语言的游戏。

文学的“语言的游戏”又进一步发展为文学创作态度的游戏化。一些后现代主义者至少从表面上说是以一种游戏的态度来看待文学创作的。他们很像孩子玩积木,拿出各种各样的积木,堆积成一个形状。说是座城堡就是城堡;说是只轮船就是轮船。究竟是什么?其实什么也不是,只是一堆积木。这些积木就是有些后现代主义作品中的语言片段或经验片段,他们玩弄各种技巧,不断翻新,拼合出别出心裁的图式。作为小说可以拆开来读,还可以从后面倒着读,还可以从中任意抽出一段来读。

第二,现代主义者挣脱了基督教文化传统的束缚,但他们仍然想在宇宙中找到系统的精神意义,能够把自己包容进去。于是,运用神话的方式来帮助文学艺术实现整体和同一性的做法随处可见,像艾略特的《荒原》,就是运用鱼王的神话并以此形成一个庞杂的神话结构:拯救的主题诉诸于圣杯的隐喻中,表达了历史的重复模式。

但是,后现代主义者的艺术观念是不相信任何元叙述,拒绝现代主义的深度模式,对各种神话中的偶像施以亵渎,“遇佛杀佛”。正如詹姆逊教授所说:关于过去的深度感消失了,我们只存在于现时,没有历史;历史只是一大堆文本、档案……。

这样的理念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文学内容的平面化。在一些后现代主义的作品中,文学的深度受到了轻视,无深度的写作使文学作品失去了深刻性而极度“平面化”:在时间维度上,历史感正在消失,时间成为了一系列的片段,任何事物似乎都是同时存在;在空间向度上,如象征、隐喻这些足以把内容引向纵深的手法仅是为了反讽。作品仅仅是一种文本,它可以提供经验,却无须说明。这样由世界和生活碎片拼凑、由词语堆积而成的平面化文学作品“不需要理解,不需要阐释,更不需要体验和思考”。那么.这样写作究竟是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起到什么样的效果,“就连写作者自己恐怕都不清楚”

第三,现代主义者有着强烈的精英意识,他们敌视大众和民主,认为民主是造成“大众文化”的罪愆之一.唯有把文化交给够资格的文化人手里,唯有精英文化,否则整个文明将无法拯救。这样一来,现代主义者抛弃了普通读者的要求,其作品常常去突出地体现权威性,常常需要一个由若干教授所组成的班子去研究、阐释。

后现代主义作家则认为,艺术家不必对自己的作品负阐释的责任,而且反对任何阐释。作家在创作时可以不受规范、教条、符号意象以及政治、环境和社会的约束。他们要求读者的主动介入,作家放弃了权威性而把它交给了读者。罗兰?巴特曾经对此作过揭示:

承认作者是作品意义的唯一权威是资本主义意识的预点和集中表现……我们知道,文本并不是一个“神学”意义(即作者——上帝的“信息”)的一串词语,而是一个多维空间,其中各种各样的文字互相混杂碰撞,却无一字是独创的。

文学上“精英意识”被颠覆的一个直接后果是艺术的大众化。在这一点上,后现代主义的功过并存。它把艺术从高高的殿堂上请了下来,人人都有生活经验,人人都是艺术家,它把传统意义上的“雅”与“俗”融为一体。现代主义的悲剧在于它找到某种力量的同时选择了软弱,它感受到了物欲大潮中大众对精神孤岛(雅文化)的漠视,索性抛弃了这种现实。

一些后现代主义者显然看到了现代主义者所面临的困境,与其劳而无功地抵御现实,不如认同它、适应它。对于社会而言,“通俗艺术是自主艺术的影子,是严肃艺术对社会感到负疚的产物”。然而,对文学而言,现代主义以牺牲大众为代价,保持着对文学自律性的追求;后现代主义则在不可抗拒、无可选择时顺势应变,像纳博科夫、博尔赫斯都对通俗文学抱极大的兴趣。纳博科夫在《洛丽塔》中表达的哲理并不“肤浅”,但他借助一个迎合读者口吻的故事框架,这种貌似媚俗的做法,使作品进入了畅销书之列。“跨掉的一代”虽然是作为“先锋艺术”出现的,但作品本身充满着下层人的生活经验,格调与高雅艺术对峙,在发表之初,它是以粗野的低品位而引起普遍惊异的。

第四,现代主义作家往往将作品的形式视为艺术的生命线,在作品的框架结构和谋篇布局上颇费匠心。后现代主义者比较偏重文本结构的无序性和混沌性。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关于体裁、文类及其表现手段的各种规范都是人为设置的禁忌,应该如何写的统一标准已经不复存在。以小说为例,后现代主义者颠覆了“纯小说”的理念,戏剧式的对话、新闻报道式的文体、政论式的风格充斥在小说中。像图兰?巴特的《一个解构主义的文本》(1977),说它是一本理论著作,但它根本不是在作理论阐述,分明带有文学作品的色彩。说它是文学作品,那么,它是什么形式和什么体裁的作品?其实,它什么都不是,也什么都是。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3

其二,从法学的自身发展来说,20世纪上半叶西方法学界经历了三足鼎立的法学流派(即新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分析法学)的纷纷扰扰,最终使得法学研究走向了多元化的道路。在这种自由宽容的法学研究氛围中,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异军突起。70年代以来,罗伯特·昂格尔、邓肯·肯尼迪的批判法学的矛头直指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传统法学的一些重大的问题从而被揭示出来,诸如法律与意识形态、法学与知识社会学、法学与语言学等等具有后现代色彩的法学课题逐渐获得深入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批判法学逐渐融入到后现代法学中,出现了二者合流的现象,[9]这更加壮大了后现代法学的声势。

总之,后现代法学一方面是后现代哲学和法学学科交叉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法学的自身发展趋势的一个反映。

一、后现代主义的内涵

虽然出现了这么多后现代法学的论著,但是西方学者对于什么是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法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由于“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本身是一个含混多义的概念,而且后现代主义思潮的起源是多元的。

“后现代”一词最早是被西方的艺术家们使用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西方艺术家们使用过该词,它被用来指称一种虚无主义的艺术流派。[10]后来在20世纪50年代它被用于文艺批评中,在60和70年代又被用艺术和建筑的批评中。80年代开始后现代思潮开始向社会科学渗透,至80年代中期,法国作家让-佛朗索瓦·利奥塔(lyotard)的《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一书被翻译成英文出版,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时髦的口号已经是家喻户晓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后现代主义”呢?按照美国研究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学者李特维茨(Litowitz)对后现代主义的界定,当今的“后现代主义”可以在三个层面上来理解。[11]第一,后现代主义是指近几十年来在绘画、电影、音乐、建筑和文学等艺术生活方面的一个运动,后现代主义艺术强调多维视角(perspectives),解构现代艺术中的宏大叙事方式,从而瓦解现代艺术的作者身份和中心主题。如毕加索的绘画、福克纳的小说、电影《罗拉快跑》都是后现代艺术的代表。第二,后现代主义是对西方工业社会的一种描述,利奥塔的《后现代状态》和大卫·哈维(DavidHarvey)的《后现代性状态》都是对后现代社会进行了特征概括。简言之,后现代社会的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由于信息交流的加快,导致文化多元和文化融合;二是资本的扩张导致了经济的全球化。这样的后现代主义基本上可以和“后工业社会”一词等同起来。[12]第三,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批判启蒙、批判现代性的哲学思想。后现代主义哲学认为启蒙以来的近代西方哲学是建立在一些虚构的概念之上的,诸如主体、自我意识、理性、真理等等,都是启蒙哲学的意识形态。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影响到法学上就产生了天赋人权、正义公平、自由民主等政治法律口号。后现代主义的学者则质疑这些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追问它们的合法性,最终解构自我、理性、正义等宏大叙事。应当指出,第三种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是哲学意义上的范畴,其不仅具有深厚的哲学底蕴,而且影响也比较深远。而且法学上探讨后现代主义问题也大多是由此获得智识上的资源,所以本文将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法学主要就定位在这里。

那么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批判性的哲学,它的内涵到底怎样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后现代主义是相对于“现代”(modern)或“现代性”(modernity)而言的。因此我们可以借助与现代性哲学话语的比较,来界定后现代主义。现代哲学就是启蒙哲学。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中指出,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启蒙的内涵就是“公开地运用理性的自由”。[13]因此,一切启蒙思想和现代性哲学的元哲学根基就是“理性主义”(Rationalism)。十六世纪以来的哲学家如培根、笛卡尔、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等都可以算作“理性主义者”。不管这些哲学家的观点是多么的不同,彼此之间相互批判,但他们都是启蒙哲学家,他们都承认一些共同的前提性哲学话语。例如他们都认为人有自主地运用自己的理性的能力,通过人类的理性可以发现世界的客观规律;自我意识是一些哲学和科学的起点,“我思故我在”(笛卡尔)是创造了主客二元的哲学模式;一切事物都有一个唯一的真理可循,人的理性最终能够认识这个绝对的真理;人类的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的上升的过程,历史最后会到达人类全体的解放。

然而在后现代思想家看来,例如利奥塔认为所有的上述的哲学话语和政治话语都是一种“元叙事”(meta-narratives),而后现代思想则恰恰是建立在这些元叙事的瓦解之上,所谓后现代就是对所有的元叙事的持续怀疑。[14]后现代哲学与启蒙哲学针锋相对,其矛头直指启蒙运动的意识形态。

二、后现代主义的知识谱系

后现代主义在西方思想中的起源是多重的。但无论如何,尼采(Nietzche)应该被认为是后现代主义的始作俑者。一般的哲学史都把尼采或者划入生命哲学的阵营,把他与狄尔泰、柏格森等人并提,或者把他当作存在主义的先驱。[15]当然这样理解未尝不可,但实际上尼采对后现代哲学家的影响是最有贡献的,后现代主义的主力人物大都研究过尼采,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名篇。[16]那么尼采究竟有何魅力呢?简言之,尼采提出的若干问题,例如上帝死了、酒神精神、权力意志、价值的翻转、理性的覆灭、自我的解体、语言的牢笼等等,都构成了后现代思想的重要题域。尼采于1900年去世,历史也正好步入20世纪,所以用尼采来标志后现代主义作为一场运动、一种席卷西方的思潮的来临是比较恰当的。

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哲学上的智识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知识谱系。

(一)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后结构主义(post-structuralism)

1.结构主义:后现代的发端

结构主义发端于语言学家费尔迪南·德·索绪尔(Saussure)的结构主义语言学,他几乎成为所有的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学说的起点。[17]索绪尔在其名著《普通语言学教程》中提出了若干革命性的观点:(1)索绪尔首先把语言现象划分为语言(language)和言语(parole),前者是指某种语言的整体系统,后者则是日常情境中由说某种语言的人发出的言语(speech)的话语。语言学研究的对象是前者,即语言的本质现象是语言的整体结构。[18](2)语言是一种符号,这种符号可以分为“能指”(signifié,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ant,signified)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概念,即符号的意义,后者是音响形象,即符号的物质载体,二者对应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语言符号。索绪尔指出语言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是看上去的那样是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如中文把“树”的概念叫做“树”,英文把“树”的概念叫做“tree”,这不是一种自然的必然性,而是一种人为的约定,所以“语言符号是任意的”。语言是使用这种语言的人类共同体所决定的。[19](3)语言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单独的语言符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一个语言符号必须在与其他语言符号的互相区别和对立中才能显现出来,从而确立自身,这就是语言的差异性的特点。也就是说,语言的本质不是单个的语言符号,而各个语言符号之间的差异关系才是语言的本质。所以索绪尔说:“语言之中只有差别”。[20]索绪尔因此把这种研究语言的差异和语言的结构语言学称为“共时性的语言学”。

综上所述,结构主义语言学的核心观点是:首先,能指与所指关系的任意性指明了“词”与“物”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一切都是人为的、偶然的。其次,语言和言语的区别指明了语言的本质是整体的语言系统,而不是个别的言语。语言的差异性也说明了一个词的意义不是靠本身来明确的,而只有在与其他的词语的差别中、在整个语言系统中才能确认个别的词语的意义。语言的结构和词语之间的差异才是语言的本质。

这样,结构主义语言学至少引起如下的方法论上的革命:其一,延伸结构主义的方法至其他人类文化制度的分析上,可知任何单个的原子事物的存在并不能说明事物的本质,而事物之间的关系才是本质性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事物的本质深层结构。事物的本质既然在于其深层的结构,那么传统的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现在就要转向这些深层的结构问题。[21]这引起了此后的哲学家纷纷研究人类社会制度的无意识的深层结构的兴趣。如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Lévi-Strauss)的结构人类学,阿尔都塞(L.Althusser)的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雅克·拉康(JacquesLacan)的语言精神分析学,福柯的知识考古学等等。无论这些作者是否承认自己被贴上的结构主义或者后结构主义的标签,在方法论上,他们都受到了结构主义的感染。其二,近代主体性哲学中笛卡尔的“我思”式的主体以及个体的在先性地位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孤独的个体其实并不存在,人就是某种结构或者关系所编织的一个巨大的网状物中的一个小小的网节,人永远都是被决定的,自由意志的主体从来没有实现过。“理性主体”、“单子”、“自我意识”等等都是近代哲学虚构出来的。这其实预示了后现代哲学中的“主体离心化”的问题。[22]其三,由语言的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关系是任意性原则,推论到一切人类的符号现象,那么其实所有的文化制度归根到底都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特定的文化是特定的人类共同体生活中约定俗成的。由此可见,任何文化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任何知识都有其地方的合理性。如此,西方所谓的启蒙话语的元叙事必然要被瓦解殆尽。利奥塔的后现代知识社会学正是“语言任意性”这个逻辑的延伸。

结构主义语言学产生以后沿着两条路线继续发展。(1)在语言学和符号学领域以及在文学批评中,20世纪上半叶美国的语言学家萨皮尔、布龙菲尔德、乔母斯基把结构的观念彻底地贯彻在语言学研究中,俄国的形式主义学派、布拉格学派,包括托多洛夫、雅各布森、格雷马斯等人,发展了索绪尔的任意性、共时性语言学思想。[23]最后由罗兰·巴尔特(RolandBarthes)完成了结构主义语言学和符号学向后结构主义的过渡。(2)二战之后至60年代末,法国的部分学者把索绪尔的结构语言学应用到其他人文科学的研究中。代表人物是列维-斯特劳斯,他把索绪尔的结构语言学贯彻到人类学的研究中,认为人类的许多制度如亲属关系、神话的深层结构就是语言结构,文化制度本质上就是语言制度。[24]另一位结构主义者路易斯·阿尔都塞则把结构主义的方法运用到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他通过仔细的研读马克思的著作,认为马克思的学说本质上是一种结构主义,例如马克思对生产关系的强调使得生产者、分配者等“主体”概念失去了中心的位置。[25]雅克·拉康把结构语言学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结合,创造了语言精神分析学。他吸收了索绪尔语言学中的能指和所指、语言和言语之间的区分,指出精神分析学所说的潜意识是以类似于语言结构的方式建构起来的。[26]

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应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它构成了20世纪上半叶法国的人文科学主流之一,与现象学、存在主义鼎足而立。通常认为,结构主义语言学在法国的发展(即上述的第二条发展路线)最终产生了后结构主义。

2.从结构主义到后结构主义的过渡

20世纪60年代结构主义在法国达到了高潮。但是由于结构主义内在的缺陷导致结构主义很快就被新一代的学者德里达、福柯、巴尔特等人超越了。尽管这些后结构主义人物深受结构主义的熏陶,有的就是列维-斯特劳斯或者阿尔都塞的学生,但他们对结构主义的不满,如同拒绝萨特的存在主义一样。

德里达认为整个西方哲学史就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历史,它是一场“言说”压抑“书写”的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历史,说出来的语词是说话人的思想,而书写只是对言说的模糊再现,难以达到思想的沟通。[27]因此西方哲学从古至今充斥着种种二元对立的观念,如主体/客体、我思/我在、声音/书写、在场/不在场。索绪尔对语言进行的能指和所指的二分法仍然是形而上学的延续,索绪尔虽然说能指和所指的关系是任意的,但是他仍然认为能指和所指一旦对应起来之后,便固定了语词的意义,而德里达则认为能指的意义在无穷的游戏变化中从来就是不确定的。[28]他说:“意义的意义是能指对所指的无限的暗示和不确定的指定……它的力量在于一种纯粹的、无限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一刻不息地赋予所指以意义。”德里达将这种意义的生成过程称为“撒播”(dissemination)。[29]另外德里达还认为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把自然与文化对应起来,其实也是一种二元论的形而上学。[30]

结构主义者主张人类的各种文化现象都可以归因于一种普遍的、永恒的底层结构,这样的结构适用于一切人类历史社会领域中。福柯对这种普适的结构主义抱着极端的怀疑态度,他反对这种僵硬的结构理论,提出了“知识考古学”理论。福柯前期的作品《疯颠与文明》(1961)、《临床医学的诞生》(1963)、《词与物》(1966)已经展现了他独特的知识考古学的魅力,最后在《知识考古学》(1969)一书中他对知识考古学的方法进行了集中总结。

知识考古学研究的问题是西方近代以来的各种科学知识话语得以产生的可能性条件,揭示支配特定历史时期各门科学话语的无意识的认知结构,“某一时代人们无法摆脱的思维结构”,用福柯的术语说就是“知识型”。[31]与一般的思想史研究不同,知识考古学取消了思想史中的主体的地位,在搁置了主体之后,直接审视说话者(主体)隐退之后留下的那一知识空间。在祛除主体这个意义上说,知识考古学具有结构主义的色彩。但福柯明确地划清与结构主义的界限。他说:知识考古学不是简单的把结构主义的方法移植到认识论的历史中,[32]它也不满足于历史地展示话语的共时性结构,[33]如同结构主义语言学和人类学那样。结构主义仍然维护连续性发展的历史观,而知识考古学恰恰热衷于发掘各门学科话语在历史发展中的种种非连续性、差异和断裂现象,“考古学只是力图认真对待这些差别;力图理清这些差别,确定它们怎样分配,怎样相互包容,相互依附和相互隶属,它们属于怎样的不同的种类,简言之,就是要描述这些差别,并在它们之间建立它们的差别的系统。”[34]通过对差异的话语现象的审查和研究,福柯勘定了自十六世纪以来西方人文科学发展中的几次知识型的断裂。[35]可见,结构主义的历史观是线性的、连续的,而福柯反对包括黑格尔、马克思和结构主义在内的所有的线性历史观。

罗兰·巴尔特是一位横贯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后现代思想家。巴尔特早期追随索绪尔,力图把结构主义语言学的方法运用到一切文化现象的批评中,从而创立一种普遍的符号学。他在《符号学原理》一书中,就把语言学的概念和原理扩展到符号学的分析中。[36]在《写作的零度》和《神话学》中,巴尔特出色地发挥了索绪尔的语言的任意性理论,指出生活世界本质上就是一个符号化的世界,人类用来交流和沟通的一切符号都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任意的文化约定。由此他得出了一个颠覆性的结论:既然人类社会文化现象都是任意的符号现象,那么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一切文化和文明都是一种意识形态。[37]巴尔特很快随着法国思想界在1968年之后的转型,走向了后结构主义。自1970年出版《S/Z》以来,他的后结构主义倾向越来越明显。这个时期他的理论重点转向文本的问题,提出了“可读的文本”和“可写的文本”的两种写作方式的区分。前者是传统意义上的文本,它强调作品的意义唯一赋予者是作者,读者只有接受作者的单方意义宣告,而后者的写作概念是解放读者,驱逐作者的权威地位,从而导致“作者之死”。所以巴尔特说:“读者之生必须以作者之死为代价。”[38]在后期的著作《文之悦》(1973)中,巴尔特倡导阅读文本的愉悦在于赋予读者以最大的自由来阅读文本,从而彻底解放了结构主义语言学中所指对能指的束缚,摧毁了符号和语言的意识形态的特性。[39]

通过以上介绍的几位后结构主义者(无论他们是否承认这个标签)的学说,可以看出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法国思想界通过批判结构主义,最终结出了后结构主义这个迷人的思想果实。结构主义向后结构主义过渡的历史原因当然是多样的,但最重要的一条也许就是法国1968年的五月事件。1968年波及整个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内部革命,使得西方学术界开始彻底地反思西方人文科学的合法性。法国思想界在经过二战之后的现象学、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和结构主义的洗礼后,认识到传统学说和学科建制的意识形态性,最终以更加激进的理论取代以往的学说。[40]

后结构主义虽然是对结构主义的超越,是对结构主义自身一些矛盾的克服,所以尽管后结构主义大肆批判了结构主义,但没有结构主义就不会产生后结构主义。结构主义实际上已经预示了后结构主义的来临,诸如主体之死、语言学的转向等等观点,都是对结构主义稍加推演就可能得出的结论。后结构主义和结构主义应该被列在同一条哲学知识谱系之中。因此《牛津哲学词典》的作者SimonBlackburn明确地把后结构主义当作后现代主义的一种。[41]

美国后现代专家凯尔纳和贝斯特认为:后结构主义构成了后现代主义最重要的智识上的来源。可以说后现代主义就是追随后结构主义,在更加广泛的思想文化艺术领域的实践。[42]但除了后结构主义是后现代主义最主要的智识来源之外,20世纪的其他哲学思潮对后现代主义也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两条线索可以大致地梳理如下。

(二)现象学(phenomenology)、存在主义(existentialism)和解释学(hermeneutics)

20世纪初,德国哲学家胡塞尔(E.Husserl)开创的现象学,一时称为欧洲哲学界的显学。现象学最初的目的是为了挽救胡塞尔说的“欧洲科学的危机”,胡塞尔清楚地看到自笛卡尔以来,西方哲学把世界划分为现象界和本体界两个割裂的部分,事物的本质隐藏在现象后面的本体界。这种划分现象与本体的方法没有解决科学的知识论基础问题,因为现象与本体既然划开了界限,无论怎样也是不能弥合起来了。而胡塞尔提出了“回到事情本身”的口号,取消现象与本体的划分,指出哲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现象”。现象学中的“现象”,指的是“意识现象”,即事物在意识中的显现。这样胡塞尔把客观世界是否存在的问题悬搁起来,只研究显现在意识中的现象,“现象学就是研究纯粹意识现象的科学”。[43]

现象学产生之后,在20世纪上半叶影响遍及欧美,形成浩浩荡荡的“现象学运动”。[44]事实上,现象学是把哲学的根基更加彻底地奠定在先验的自我意识之上。在这个意义上说,现象学仍然没有脱离笛卡尔式的主体性哲学。可以说胡塞尔的现象学是欧洲哲学史上,为了挽救知识确定性所作的最后一次努力。所以现象学本身并不具有后现代的意味。但是胡塞尔现象学的嫡系传人马丁·海德格尔(M.Heidegger)从存在主义的角度利用现象学“返回事情本身”的方法论,开发出一种后现代的哲学思维方式。

1927年海德格尔的《存在与与时间》发表于《哲学与现象学年鉴》上,这代表了海德格尔与老师胡塞尔决裂的开始。《存在与时间》中的思想是反对一切西方形而上学和主体性哲学的。在这里,海德格尔改变了传统哲学对“人”(主体)的看法,他指出“人”没有任何固定的本质,因此人不是“什么”,而只能说人“去-是”或“去-存在"(Zu-sein)。海德格尔借用“此在”(Dasein)一词来指代被形而上学污染过的“人”。他所说的此在(人),是一种非本质的定义,一种过程性的思维。“我们用此在这个名称来指称这个存在者(人),并不表达他是什么(如桌子、椅子、树),而是(表达他怎样去是)表达其存在”。[45]海德格尔还认为,作为个体的此在(人)并不是先于其他人而存在的,而是此在一开始就与他人“共在”。[46]可见,海德格尔对传统的主体性哲学进行了沉重的打击。尤其是在他后期的《关于人本主义的书信》一文中,更加全面地清理了西方一切形式的主体性哲学思想,他说,各种主体性哲学“它们在下面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即homohumanus(人道的人)的humanitas(人性),都是从一种已经固定了的对自然、历史、世界、世界根据的解释的角度被规定的,也就是说,是从一种已经固定了的对存在者整体的解释的角度被规定的。……每一种人本主义或者建基于一种形而上学中,或者它本身就成了一种形而上学的根据。……任何一种人本主义就都是形而上学的。”[47]

另外,后期的海德格尔认为西方形而上学根植于西方的语言之中,于是他转向了对语言的思考。海德格尔说“语言是存在之家”,人本质上是一种语言的存在,人生活在语言之中。西方哲学获得救赎的途径只有解救被形而上学污染的语言,因此海德格尔最后把希望寄托在诗化的语言上。[48]

海德格尔虽然没有被明确地认为是后现代主义者,但他对反人本主义和语言哲学的出色研究,明显的是后现代哲学的主题。海德格尔解构形而上学的目的最终是要取消哲学,因此可以说海德格尔哲学构成了后现代哲学总体走向的一部分。德里达正是通过与海德格尔哲学的对话,才发明了“解构”的概念。甚至有人说海德格尔是德里达的真正的精神导师。[49]

另一位当代著名的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H.G.Gandamer)发展了海德格尔前期思想中“理解”(Verstehen)的概念,开创哲学解释学的新局面。海德格尔的“理解”,不是传统解释学方法论意义上的理解。施莱尔马赫开始的解释学把解释理解为主体和客体之间进行沟通的手段,理解是工具意义上的。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说的理解是本体论意义上对人的存在境况的把握。他认为任何理解和解释都脱离不开解释者的“前见”,解释者的生存的历史经验决定了他对对象的理解。由此解释学在海德格尔那里发生了本体论的转向。[50]伽达默尔进一步发挥了“前见”的思想,认为任何解释都避免不了解释者的“偏见”,这些偏见构成了解释者理解的合法的基础。[51]哲学解释学虽然不能列入后现代哲学的行列,但是它针对的是启蒙以来理性主义和主客二元分立哲学。而且伽达默尔倡导的视域(horizon)融合的阅读方式,和巴尔特的作者之死一样导致文本作者权威的衰落,可见哲学解释学也具有反主体性哲学的意味。另外,法国的后现代主义者通过和当代德国哲学家,尤其是伽达默尔的对话,[52]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后现代主义的深化。

(三)分析哲学(analyticalphilosophy)和实用主义(pragmatism)

法国的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德国的现象学和存在主义,在20世纪欧陆哲学界大放异彩。而在英美国家,分析哲学和实用主义则构成了哲学的主流。分析哲学和实用主义发展到最后,都有消解哲学和形而上学的意味,在某种程度上融入了后现代主义的主题。

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数理逻辑的发展和成就给哲学家以巨大的鼓舞。哲学们通过对逻辑性质的探究,开拓了一个新的哲学领域,即语言分析哲学。由于逻辑是由语言体现的,语言的意义是与逻辑规则相辅相成的对应领域,所以传统哲学的认识论的问题现在就被转化为语言的问题。详言之,认识论的问题是主体如何认识客体,或者说主体的先验性质如何保证客体知识的正确性。这个问题把哲学引向探讨人的“先验的思维结构”。但是思维和意识必须通过语言来表达,这样“我们的思维是怎样的”问题,就被“表达思维的逻辑语言是什么”的问题所取代。[53]对语言意义和逻辑结构的分析,如此就成为哲学的研究对象了。这种哲学研究,就称为语言分析哲学。分析哲学构成了20世纪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的重要组成部分。[54]

分析哲学是由弗雷格(G.Frege)和罗素(B.Russell)开创的,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达到了顶点。早期的分析哲学家都主张在语言和世界之间有一种先天的同构关系。他们认为日常生活的语言有着严重的缺陷,它的语法形式模糊或掩盖了反映语言本质的逻辑形式,形而上学就是由于把表面的语法形式误认为真正的逻辑形式而引起的。哲学的任务就是要澄清和揭露这种掩盖,有必要时甚至可以用人工语言改造和替代日常语言。[55]

分析哲学家把组成世界的所有事实划分为最小的单位,罗素称其为“原子事实”(atomicfact),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称其为“事态”(stateofaffairs),描述这种最小的事实单位的就是基本命题(elementaryproposition)。基本命题是按照逻辑的结构组成的,所以事态或原子事实必定要符合逻辑结构。这样,每一个命题都是描述一个事实的图式,无数的小图式逐渐按照逻辑结构组成了大图式,分析哲学得出了语言是关于世界的图式的结论。[56]

分析哲学的主要观点与后现代主义没有什么太大的关联。但是随着分析哲学的发展,它结出了反形而上学的果实。分析哲学和英国的经验主义结合之后产生的逻辑经验主义(维也纳学派)。逻辑经验主义认为以往一切哲学的失足就是因为使用了不可证实的伪命题,如理念、自我、本体等等都是没有意义的。尤其是在维特根斯坦发生后期转向之后,彻底地抛弃了前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图式理论,走向了消解哲学的道路。

1928年维特根斯坦重返剑桥,1936年接任穆尔的哲学教授。经过长期的思考,他放弃了《逻辑哲学论》中以逻辑规则为意义标准的思想,转而采用日常语义规则为意义的标准。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哲学研究》一书中。他指出早自己先主张的语言图式说错误地认为语言和世界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事实上,语言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词汇,它们既不是事物的名称,也不是与事物一一对应。维特根斯坦用语言游戏说代替了语言图式说。他说,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是一种生活方式,语言游戏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语言的意义并不是单一的,而在于它的用法,一句话“意义即用法”。[57]语言没有什么确定的意义,这样任何概念都没有什么确定的本质,一个概念和事物可以从多种角度来定义和描述,我们不能赋予它固定的意义,只能用众多的描述性句子来表示它的意义。这些描述一个概念的不同特征的属性,被维特根斯坦称作“家族相似性”。

在哲学观上,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的任务就是要消除哲学问题。过去的哲学似乎解决了许多哲学问题,但实际上制造了许多不必要的新问题。几千年来哲学家们象困在瓶子中的苍蝇,为那些形而上学的问题争吵不休。他揭示了哲学产生困惑的原因是由于追求一般和忽略特殊的思维倾向。我们通常的语言中有一些词汇是可以用多种语言方式表达的,例如“时间”用各种特殊的时间来表达,如“早晨”、“明天”、“1900年”、“一小时”等等。而哲学家却要追问“什么是时间?”这样的问题。事实上,“时间”是一个特殊的词汇,即只有用特殊的方法才能说明什么是时间,时间没有本质的定义,所以追问时间的本质(是什么)必然走进了死胡同。维特根斯坦认为一般化的趋势是人类思维的通病,哲学的任务是通过廓清语言的意义,消除对语言意义的误解产生的哲学问题,从而纠正各种固执的思维,他称这种哲学是“治疗型哲学”。[58]由此可见,分析哲学经过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转向,迈向了后现代的反本质主义的立场。。

实用主义哲学从一开始就以反传统哲学的面目出现的。古典的实用主义者皮尔士、詹姆斯和杜威,都批判过在近代哲学中处于统治地位的主客二元论。二元论把主体与客体、心灵与物质分裂开来,而实用主义则认为没有脱离人的经验的客观物质世界,任何事物只有进入人的经验之中才对人有意义。二元论哲学的真理观认为真理是心灵与物质的符合、观念与实在的符合,用罗蒂的话说,真理是人的“心灵之镜”对外部实在事物的反映。实用主义反对这种“符合论”的真理观,指出真理只是人们对事物的一种信念,只要这个信念对我们实际的当下生活有价值,能够有效地指导人们与环境打交道,它就是真理。用实用主义者的话说就是“有用即真理”。[59]如此实用主义颠覆了诸如真理、本质、意识、经验等传统哲学观念,把哲学从形而上学拖回了实践领域。

二战之后,分析哲学在美国与实用主义合流,产生了新实用主义,其代表人物是奎因、塞尔、戴维森、普特南和罗蒂。新实用主义承接了古典实用主义的改造哲学的任务,而且比他们的前辈走得更远。新实用主义的哲学观点主要集中在反基础主义、内在实在论、相对主义和后哲学文化几个方面。

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是罗蒂对西方自古希腊直至今天的哲学传统的概括。传统哲学假定知识是建立在某种“基础”之上的,它决定了知识的真假程度和可靠性,无论是柏拉图的理念还是康德的先验意识都是这样的“基础”。[60]西方一代代的哲学家们一直为知识的基础问题争论不休,只不过是以一个基础代替另一个基础而已。而在罗蒂看来,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基础”这个东西,主体、理性全是哲学的虚构。西方哲学一直是一种旁观式的哲学,它站在认识之外谈论认识。对此,新实用主义者提出了自己的知识论,即“内在实在论”。普特南和罗蒂都认为真理是关于外在世界的认识,但真理本身不是外在于特定的人类文化共同体的,“世界是外在的,但关于世界的描述则不是外在的。只有关于世界的描述才可能或真或假。世界本身不可能有真假的问题。”[61]不同的文化共同体的人们对世界的信念是不同的,所以各种真理都有存在的合法性。这样必然要得出相对主义的结论。罗蒂明确地表明自己相对主义的立场,他认为真理和知识必须结合特定的文化共同体,只有在一个共同体的内部才能谈论真理的问题。[62]

摧毁了传统哲学的知识论的堡垒,新实用主义继而提出了“后哲学文化”的出路。按照罗蒂的观点,“后哲学”时代哲学应当放弃寻找某种确定不变的基础的东西,消除现象与本质、意见与真理的对立,承认各种信念的合法地位,在综合各门知识的基础上得出更有用的真理。显而易见,罗蒂的后哲学文化与后现代主义有着惊人的相似。事实上,确实有些学者把罗蒂当作美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的领军人物。[63]

20世纪的西方哲学绚烂多彩,最终各个主要的哲学流派都走向了解构的立场,消解哲学、消解形而上学构成了哲学的主题。后现代主义正是在这样的知识空间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影响到其它人文科学。法学研究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呈现了向后现展的趋势。

三、后现代法学的关键词

近代以来西方兴起的法律和法学话语,都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思想家把诸如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话语,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这种法治文明的观念典型地体现在洛克、卢梭、康德和杰弗逊等人的著作中。而后现代主义恰恰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按照利奥塔的看法,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后现代思想家提出了许多反叛启蒙思想的法学观点,笔者以下就介绍一些后现代法学常用的关键词,以此来展示后现代法学的特色。

(一)语言的牢笼

从以上介绍的后现代主义的知识谱系可以看出,20世纪的哲学发展趋势出现了“语言学转向”。[64]近代西方哲学在康德那里发生了一次革命性转折,即本体论转向了认识论,而20世纪则是从认识论转向了语言研究。[65]认识论力图寻求有关人类生活的知识的基础问题,并且把这个问题奠定在“人”这个主体之上,但忽视了知识和各种意义要获得客观有效性,必须是可交流的。人类最重要的交流工具是语言,所以知识的客观性的保证就在于特定文化群体的共同的语言。语言是共同体在交往中形成的,所以它具有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的特点,它是一切知识和意义的结构性基础。如此,语言既取代了“理性的主体”成为认识的先验的出发点,又由于意义必须依靠语言,从而语言获得了本体论的意义。

人类文化从本质上说是通过各种符号编织起来的。正如新康德主义者卡西尔所说:人不仅生活在现实的世界之中,而且更重要的是人还生活在语言和各种符号构成的“新的实在之维中”,即是说“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世界之中,而且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语言……是织成符号之网的丝线,是人类经验的交织之网。”[66]把卡西尔的观点推演可得:人就是符号的动物,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文化现象都是人编织的意义之网,这个意义之网不可能真实地、完全的反映一切实在,多少带有虚幻的成分,所以人到底一直生活在一种“语言乌托邦”之中。这样启蒙以来的政治和法学话语中永恒的、天赋的权利观念随之破裂。

首先对此发难是尼采。我们以尼采批判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例,来说明法学话语的意识形态特征。尼采从不相信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真实地存在过,所谓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是一种理论的解释物,从来没有什么“法”(Law)这个实体,它们都是受各种利益驱动而被人解释和命名的结果。人们常常错误地把解释的东西当作实在看待,就像把地图当作真实的世界一样。[67]尼采的根据在于:词语一旦形成,就具有一种凝聚的效果,使得本来丰富的意义内涵被固定下来,并且支配着我们的思想,所以语言是“形而上学的基本假设”。这样看来,语言不仅不能完全表达出思想和意义,反而起到了遮蔽的作用。我们把词语看得比事物本身还重要,我们就生活在词语之中,与事物本身却越来越隔膜。[68]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权利”这样的词语,似乎真的存在“自然权利”这回事,使得人们相信它是一件等待我们去发现的事物实体一样。而实际上在词语与对象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必然的关联,自然权利不是如启蒙思想家设想的那样是天赋的、永恒的。现代社会发明了越来越多的“权利”种类,产生了权利话语的膨胀,诸如动物的权利,树的权利、不吸烟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等等。说到底,这些都是语言虚构的产物。

尼采的观点得到了另一位法国当代的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rdieu)的印证。根据布迪厄的“符号权力”(symbolicpower)的社会学,符号(包括语言)不仅是知识和沟通的工具,而且符号产生以后,反过来会强化和塑造现实的秩序,人们对于各种事物的分类实际上就是符号权力进行建构的结果。[69]符号权力的说法使我们认识到: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系统,既是知识工具,更是支配、控制的手段。[70]在法律语言来说,布迪厄将法律语言视为“有关命名和分类的一种凌驾于一切的符号暴力形式,这种命名和分类创造了被命名的事物”。[71]在《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一文中,布迪厄详细地阐述了法律语言的符号权力的性质。他指出,法律语言是各种社会力量在司法场域中通过复杂的斗争、进行利益的争夺和分配的结果。谁占有法律语言谁就占有相关的资源和利益,争夺对事物的命名权其实就是权力的斗争,整个法学话语系统都和现实的权力结构相对应。[72]

福柯话语理论同样说明了法律语言和话语的压迫性。福柯对流行的结构主义语言学一直保持着警惕,所以他更偏爱用“话语”(discourse)来代替“语言”。话语是一组语言的陈述,它包括对话、叙述、争论、发言等等语言单位。[73]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就是一种话语的分析,通过话语分析福柯力图揭示“为什么这个话语不可能成为另一个话语,它究竟在什么方面排斥其他话语,以及在其他话语之中同其他话语相比,它是怎样占据任何其他一种话语都无法占据的位置。”[74]福柯认为在任何特定的场域中都有一套特定的话语形成机制,使得该说的东西得到明确的言说,而不该说的东西则严格地受到排斥。结果导致一种话语的产生,必然以牺牲和剥夺其他的知识话语的资格为代价。[75]后现代主义法学运用福柯的观点,指出法学话语受到各种学科规则的筛选和控制,使得法律话语权力集中在少数的法律家的手中,他们使用一套普通民众不解其义的术语,掌握了法律上可说的和不可说的界限,从而强化法律家集团的地位和利益。[76]

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知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主体的黄昏

自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77]的二元论哲学之后,西方人就陷入了主体性哲学的思维方式之中。笛卡尔式的“我思”在哲学史上不停地变换形式,诸如洛克的“心灵白板”,莱布尼茨的“单子”,康德的“先验主体”、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等等都是主体性哲学的表达方式。主体性哲学思维反映在政治和法学中,就变成康德所说的人的“自由意志”。在国家和社会方面而言,国家和社会是建立在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的一致同意基础之上的。根据社会契约论,我们每个人都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人们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和他人,从而放弃武力,把防卫的权力转交给一个公共的机关来行使。这样,国家就是“公意”结合的产物(卢梭语)。在法律人格的塑造上,近代的法学把人看作是整齐划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把人都当作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在法律上鼓励人们的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在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把自由意志作为承担责任的根据,这是因为既然人的行动是受自己自由意志支配的,他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犯罪和侵权的行为人要为由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负责,契约的当事人要为由自己自愿签订的契约负责。总之,启蒙的主体性哲学思想是近代法律和法学主体性思想的根基。[78]与主体性相联系的法律人格的模式是个人主义的,它强调个体对整体的优先性,一切以个人利益的满足为最终的目的。

然而后现代思想家从各个方面攻击了启蒙运动发明的“理性主体”。在结构主义,没有先于环境存在的主体,主体是被各种关系和结构建构出来的。列维-斯特劳斯指出“人文科学的最终目的不是构成人,而是消解人”。[79]此后,后现代思想家纷纷响应“主体之死”的口号。

福柯继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说法。他认为必须在考察法律问题时清除掉先验的主体观念,从来没有离开权力强制的个人(个体),而只有权力制造主体。福柯的目的“就是要发掘我们的文化是如何把人(humanbeings)制造成主体(subject)的历史。”[80]他通过研究近代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权力规训机制,指出:“个人无疑是社会的意识形态表象中的虚构,同时他也是我称之为‘规训’的特殊权力技术所制作的一种实体。”[81]可见,被当作法律主体的“自我”在福柯那里被彻底瓦解为现实的权力关系。[82]

罗兰·巴尔特从文本阅读的角度揭露了另一种“人之死”。他说传统的文学理论把作者置于权威的地位,对作品阅读的目的就是要发现作者的“原意”,作者的原意指导着读者的解释,所以读者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必须服从作者。而巴尔特则认为同一个文本在不同的读者那里会产生不同的意义,谁都没有特权赋予文本以终极的确定的意义--包括文本的作者在内。作品一旦完成,作者的使命即结束,剩下的就是读者如何阐释作品。这样巴尔特赋予读者以更自由的阅读方式,在击落作者权威的同时,激活了读者的创造性,他的名言就是“读者之生必须以作者之死为代价。”

传统的阅读方法运用在法律解释中,就对应着“法律文本-法律适用者”、“立法者-司法者”这样的法律解释模式。其隐含的法律逻辑就是:法律文本及立法者是至高无上的,解释者、适用者只能遵循它给出的原意。以“立法者的原意”来统治司法,就使得法官(尤指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屈从于立法者,沦落为生产法律判决的“自动售货机”。然而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文本的作者与文本的解释者的知识状况必然发生分化,所谓作者的原意是根本无法企及的乌托邦。因此要弥合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尴尬就必须摧毁作者的权威,赋予读者以创生意义的权利。这样,作者之死与读者之生带来了一种政治逻辑的转换:传统上“立法者”是唯一的统治权威,他是一个发号施令的专制君主,从来不会听从“读者”建议,文本的意义是他的独唱;而现在,读者参与了意义生成的过程,文本的意义是一个“复调阅读”(巴赫金语)过程、作者与读者共鸣的结果。所以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一个法律文件、一个契约文本没有什么作者的“确切”意图,只有尊重读者对文本阅读的结果。“尽管有些法官主张在处理某个遗嘱或遗言的情况下。‘发现’作者的意图是重要的,但后现代主义者却情愿留意‘书面的意思’或‘明确的意思’。”[83]巴尔特的“作者之死”是后现代法学主体离心化趋势的来源之一。

新实用主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的政治哲学反映了同样的趋势。他在研究自由民主的政治哲学基础时指出,传统的政治学都假设了一个先验的本质的“自我”作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在这个自我实体之上现代的自由民主政治才得以建立。而在罗蒂看来,假设先验的自我和主体是一种非历史的方法,而人在本质上“是由各种信念和欲望构成的一个无中心的网络”。[84]罗蒂高度评价了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认为他罗尔斯悬隔了“主体性”的问题,而把自由民主问题奠定在特定的文化共同体的集体认同之上。[85]总之,我们不需要一个本质的主体作为政治生活的基础,而恰恰是共同体的文化决定了自我的本质。

反主体性思想在具体的法学研究上也有很多反映。批判法学者邓肯·肯尼迪分析了古典私法的结构并指出个人主义是古典私法的意识形态基础。肯尼迪认为私法并不是只能从个人主义的角度来认识的,而且从“利他主义”的角度也解释地通。例如侵权行为法要求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契约法也要求对不履行契约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些都可以理解为对当事人课以利他主义的义务。所以,一切制度都可以从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两个视角加以说明,个人主义并不是唯一正确的认识论。[86]美国学者DonaldH.J.Hermann利用结构主义的方法研究了纽约法院关于产品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产品责任的判决。他的研究表明:纽约法院最早把生产者对第三人的责任建立在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上,认为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是由于产品的危险性导致的。这反映了一种“主体与环境”二元分立的思维方式。法院后来的判决了先前的理论,认为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基础是生产者对有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危害是具有可预见性的。从而把责任的立论根据从“主体-客体”转换为“主体-他人”。[87]这些都可以被视为一种反主体性的后现代法学思维模式。

(三)“权力/知识”(power/knowledge)

后现代思想家对权力的看法是很独特的,尤其是福柯用“权力/知识”的说法代替了传统的“法律/权力”的理论。

福柯把传统的权力称为司法模式的权力(juridicalmodelofpower)。这种权力深深根植于西方的历史之中,自从16、17世纪西方君主专制制度获得胜利以来,君主的统治通过法律的途径得以确立,由此君主的统治权力与法律手段结合,并且携手并进。法律迫使臣民维持社会安定,君主为了和平而进行裁判和处罚。法律并不仅仅是君主所操纵的一件武器,它还是君主制借以显现自身并获得让人们接受的真正方式。权力来源于君主和国家法律暴力,因此权力总是在法律中被表述。尽管18世纪以来有许多法学家对以法律为名的君主制作了不论什么样的批评,但他们从来没有怀疑君主制的原则,即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得到详尽的阐述,并在法律内实施。[88]即使到现代,人们对权力的看法仍然停留在君主制-法律的意义上,所以福柯说“我们至今还没有砍下暴君的头颅”。

福柯认为这种法律-权力(或统治-权力)存在着几个弊端。其一,它实际上用限制法来界定权力,于是这个权力不会随机应变,使用的战略比较简单。其二,这个权力只具有否定性的力量,只会说“不”,它决不会创造和生产。其三,它仅仅集中在法律的陈述和实施上,所以它的实施结果都是统治、归顺和服从。[89]那么福柯认为权力应该是怎样的呢?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发明一种新型的权力观。他指出现代社会中权力机制无所不在,监狱、军队、学校、医院、工厂等等处处布满了微观的权力关系,它通过一系列的规训手段(包括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各种检查制度),落在每一个实在的肉体之上,从而造就出现代人的“驯顺的肉体”。所谓“规训”,“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它是一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一种技术学。”[90]这种权力,就被福柯称为“规训权力”,现代社会就是一个“规训社会”。

规训权力与法律-权力的不同。(1)法律-权力源于国家的暴力,所以它只有在司法体制和机构存在的地方才能运作,而规训权力则没有暴力后盾,也没有中心的来源,而是通过细微的技术手段在人的头脑中打下深深的烙印,使人自觉地服从纪律规范。(2)法律-权力维护的是君主-臣民之间的统治和被统治关系,而规训权力维护的是现代社会的整体制度,它是社会得以有秩序运转的最基本的保证。(3)法律-权力的执行机构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规训权力的管理者却是监狱守卫、教师、医生、精神病学家等等。规训权力通过监狱、工厂、军队和学校中的种种细密的纪律规范,在人肉体和心灵上刻划出一道道的轨辙。它虽然不是法律规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反法律”(counter-law)的。[91]但恰恰是这种“反法律”的权力机制,隐藏在宏大的法律叙事之下,维持了法律-权力机制的正常运转。[92]

传统的法律-权力有时转移了我们的视线,甚至遮蔽了法律之外的权力的运作,[93]例如讲究自由和平等的现代社会的法律和法治排除了专制统治的压制,因而似乎也就把权力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福柯却指出:“司法被说成是‘平等’的,法律机制被说成是‘自治’的,但它们包含着规训征服的一切不对称性。”[94]这就是说,即使在法律-权力的话语中体现了平等和自由,但实际上法律之外的规训权力却仍然在操纵和笼罩着被规训的人们。

规训权力与法律-权力根本的不同在于,后者只知道一味地压抑和控制,而前者具有一种生产的功能。福柯反对仅仅从压制性的角度来分析权力,他说:“我们不应再从消极方面来描述权力的影响,如把它说成是‘排斥’、‘压制’、‘审查’、‘分离’、‘掩饰’、‘隐瞒’的。实际上,权力能够生产。它生产现实,生产对象的领域和真理的仪式。”[95]与法律-权力的消极的压制性相对,规训权力具有积极的生产性。那么权力能够生产什么呢?福柯认为权力最重要的生产物就是“知识”。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又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知识论。他提醒人们“应该抛弃那种传统的想象,即只有权力关系暂不发生作用的地方知识才能存在,只有在命令、要求和利益之外知识才能发展。……相反,我们应该承认,权力制造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总之,不是认识主体的活动产生某种有助于权力或反抗权力的知识体系,相反,权力-知识,贯穿权力-知识和构成权力-知识的发展变化和矛盾斗争,决定了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96]应当指出,传统的权力观把知识当作权力的对抗物,似乎只有排除权力的干扰真理和知识才能产生、知识在人们的认识旨趣之外形成的。而福柯这里所说的权力是指规训权力,它在把现代人变得驯顺的同时,也制造了关于人的科学的各种知识话语,如犯罪学、精神病学和医学知识。换言之,规训权力构造了知识的对象,并且对对象的信息进行分化和筛选,从而过滤出真理和知识。权力与知识交互作用,相互促进。所以福柯认为权力-知识关系构成了西方人文科学的历史可能性条件。

用权力-知识的观点来解析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得出不同寻常的结论。例如福柯叙述了1978年在巴黎刑事法院发生的一起案的审判,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确凿,法律是明确的,而且被告也承认自己的罪行和愿意接受惩罚。但法官和陪审团还需要罪犯的忏悔或者是对自己行为邪恶的供认。可是被告就是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动机。一个陪审员大声叫道:“看在上帝的份上,你快为自己辩护吧!”人们也许会问:在本案中不是所有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问题都已经很清楚了吗?法官和陪审团更需要什么呢?福柯说,仅仅是承认罪行和接受惩罚是不够的,“司法对他的期望还要多得多。除了承认犯罪之外,这里还必须有忏悔、自我检查、自我解释以及揭露自己到底是怎样的人。仅仅有法律、违法事件以及一个有责任能力的当事人,这个刑罚机器还不足以有效运作。”[97]因此,如果没有罪犯通过供述、忏悔和暴露动机提供的关于自身的话语司法程序就无法运作,法官、陪审员和检察官就无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传统的法律-权力的模式是以公开的外在暴力打击罪犯行为,但19世纪以来的犯罪学知识话语的发展,使得现代刑事司法的目的变成不仅是对罪犯的外在行为进行控制,而且还要通过物理的和惩罚的规训深入罪犯的内心,规整和格式化他的思想。[98]权力和知识的结合的功效远远大于单纯的暴力控制。法律-权力的统治必须依靠权力-知识的结合才能更有效的发挥作用。所以福柯说:最牢固的统治就是建立在人的柔软的脑神经之上。

上述的例子说明了权力对知识的依赖性,反过来,知识也需要权力作为后盾。利奥塔认为,在后现代的信息社会里,知识的传统基础丧失了,所谓科学叙事与其他的非科学的叙事性知识处于同样的竞争地位,于是知识的合法性问题凸现出来,最终暴露出“知识和权力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谁决定知识是什么?谁知道应该决定什么?在信息时代,知识的问题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是统治的问题。”[99]法律知识何尝不是如此?英国学者Goodrich说:“法律话语是一个应根据统治和被统治的控制、社会权力关系的术语来准确阅读的话语。”如果存在两种互相冲突的法律话语或法律知识,冲突的结果是一个优于另一个,最终解决冲突的还是“权力”。[100]

综上所述可见后现代法学揭露了法学知识与权力的交织关系,批判了法学话语的意识形态的特性。

(四)正义的解构

“解构”(Deconstuction)是德里达借用海德格尔的“分解”(Destrction)一词而创造的。海德格尔使用“分解”是因为概念在历史的长河的发展中其原有的意思会被遮蔽,所以要分解概念的意义,清理出概念的起源,为概念寻找归宿。而德里达也认为概念的意义会发生偏差,但他不像海德格尔那样“怀着乡愁的冲动”去探寻概念的原意,而是利用概念的歧义性来瓦解文本的一致性,从而达到颠覆形而上学的目的。[101]在德里达看来,一切概念和词语的意义都是不确定的:在空间方面来说,一个词语只有在特定的游戏中才有意义,不同的空间中词语的意义是不一样的,所以意义总是在“差异”中生成;在时间方面来说,词语的一种意义刚刚生成,就随着读者的阅读进程的发展马上就被另一个意义取代,所以意义又总是姗姗来迟(延迟)。德里达用“延异”(différance,即差异和延迟)一词来表示语言意义的上述特性。[102]

德里达在研究正义和法律问题的时候,充分展示了他的解构的策略。《法律的力量》一文的主旨就是指出正义是无法被实在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正义始终超越在法律的彼岸。

传统法学把法律视为正义的化身,法律制度应该体现出正义,而正义实现的渠道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德里达却把正义和法律根本性的区别开来,正义在实在的法律(positivelaw)之外,甚至和法律相矛盾。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义务性的伦理关系,它要求人们的在行为时不图回报,它是不可约减、不可以功利主义的方式计算的。而且正义对于人们来说永远是一个时刻在经验着但又无法最终确定的东西。[103]而相反法律总是通过正式的抽象规则来确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把权利和义务换算成类似于商品一样的可计算的单位,这样法律就保证了规则的抽象平等。[104]例如民法把人们的利益划分成物权、债权这样的权利单元,于是民事权利和利益就可以流通了。刑法把犯罪行为与刑事惩罚对应起来,并且划分了量刑的细微标准,似乎一切罪行在法律上都可以计算为相应的惩罚。正义与实在的法律有如此的差别,这使得法律根本无法企及正义。

根据西方传统的自然法的学说,任何实在法律之上总是悬置着更高级的自然法,它代表着永恒的正义理念,高高在上地制约着实在法。德里达也强调把实在法和正义区分开来,正义高于实在法,这好像类似于自然法学说。但德里达与自然法学说是根本不同的,他采取了更激进的立场,指出实在法会遮蔽正义,甚至取消正义。[105]这根源于德里达对正义的理解。

德里达对正义采取的是一种实践的态度,他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操作正义的?”他接受了勒维纳斯的“正义必须始终关注着特殊性”的观点,把正义的问题摆在主体际性的基础之上。[106]因此,正义与文化共同体的实践相联系,没有超越的一切的普遍正义,只有特定语境中的正义。而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规则恰恰缺乏特殊性的品格,所以法律始终无法接近正义。

另一位后现代主义者利奥塔的正义观与德里达有异曲同工之妙。利奥塔认为后现代状态就是一切宏大叙事的瓦解,任何概念都要在微观的叙事中重新定义。传统的正义观强调绝对的正义,这是一种以宏大叙事的方式界定的正义,它实际上隐含着集权政治的危险。而利奥塔认为每种生活游戏都有自己的规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正义”。正义是地方性的,没有一种统治的和超越的正义原则适用于任何时空内的一切人类事务。因此正义必须建立在具体的游戏规则之中。这种正义利奥塔称为“微观正义”(microjustice),各种微观正义之间不具有可比性,不能认为一种正义优越于另一种正义。[107]可见,后现代主义采取一种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方式来界定正义。

其实利奥塔的游戏理论是借用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languagegame)的观点。维特根斯坦的“语言的意义即用法”的说法给概念法学以致命的打击。传统的法学家一直对法学上的概念抱着一种迷信的态度,似乎正义、财产、所有权之类的法学概念真的对应着某种实体,似乎这些概念真的有某种等待发掘的本质的意义。[108]而根据意义即用法的观点,正义不具有什么本质的意义,一切取决于参与游戏的游戏者之间的博弈。

总之,不论是德里达的“文本之外无物存在”,还是利奥塔的“微观叙事”和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用法”,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即以本质主义的方式定义法学概念是无法说明概念的本质的。

四、后现代法学的评价

后现代主义常常被不明就里的人指责为“虚无主义”(nihilism),因而也把后现代法学视为法律的否定性力量,与法治的建构精神格格不入。实际上这是许多没有调查和深入研究后现代法学的人对后现代法学的偏见。美国后现代法学家StephenFeldman对后现代法学的这种指责作了有力的反批评,他说许多批评者甚至在没有分析和弄懂后现代的作品时就一厢情愿地给后现代主义者扣上虚无主义、相对主义的帽子。[109]

后现代主义固然有虚无主义的倾向,特别是在文艺理论中甚至后现代的虚无让人难以接受,“怎么都行”成为许多后现代主义者的行动口号。但我们要分清后现代主义中的不同的因素,其中有解构的,也有建构的。波林·罗斯诺在研究后现代主义时首先把后现代主义划分肯定论的和怀疑论的。怀疑论的后现代主义持有极端的悲观、消极和沮丧的立场,主张后现代是一个确定性解体、意义丧失和价值紊乱的时代。这是后现代主义绝望和阴暗的一面。[110]然而后现代主义怀疑一切的精神实际上是启蒙哲学批判精神的延续;后现代主义质疑现代思想中的宏大叙事使得原来边缘化的人群及相关问题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上帝之死和价值颠覆以后留下的自由空间要求人们勇敢地承担起创造价值的责任;后现代的反基础主义颠覆了一切形式的形而上学,使人们以“面向事情本身”的态度来看待传统的问题。所有这些都是后现代主义积极的一面。甚至有的后现代主义者明确地反对虚无主义,德里达就曾申明“解构主义”绝不等于“虚无主义”,[111]解构使得一些传统的概念问题化,但并不是要取消一切。

后现代法学也分享了后现代主义的上述的两面性特点,在笔者看来大多数的后现代法学的思考是严密而深刻的。后现代法学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例如它从外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法学,使得一些法学概念和观点问题化,从而导致研究者反思传统法学的一些假设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它摧毁了法律规则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把规则奠定在具体的游戏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之上;它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特点,从而提醒我们如何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总之,后现代主义本身蕴涵着许多矛盾性的智识资源,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我们必须冷静地分析出后现代主义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把后现代主义中大量的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注释:

[1]CostasDouzinasandRonnieWarrington,PostmodernJurisprudence,NewYork,Routlege,1991.

[2]MaryJoeFrug,PostmodernLegalFeminism,NewYork,Routlege,1992.

[3]GaryMida,PostmodernLegalMovement,NewYorkUniversityPress,1995.

[4]DouglasLitowitz,PostmodernPhilosophyandLaw,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

[5][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6]Derrida:"TheForceofLaw",SeeSymposium:DeconstructionandthePossibilityofJustice,CardozoLawReview,vol.11(1989)pp.919-1726.

[7]AlanHunt,GaryWickham:FoucaultandLaw:TowardsaSociologyofLawasGovernance,LondonandBoulder,Colorado:PlutoPress,1994.

[8]笔者利用美国的法学期刊检索系统Lexis-Nexis搜索出关于后现代思想家的法学理论的代表性文章有GeraldTurkel:"MichelFoucault:Law,Power,andKnowledge",JournalofLawandSociety,Vol.17(1990).AlanHunt:"Foucault’sExpulsionofLaw:TowardsaRetrieval",LawandSocialInquiry,Vol.17(1992).MarianaValverde:"Derrida’sJusticeandFoucault’sFreedom:Ethics,History,andSocialMovement",LawandSocialInquiry,1999.HughBaxter:"BringingFoucaultintoLawandLawintoFoucault",StanfordLawReview,Vol.48(1996).

[9]IanWard,Kantianism,PostmodernismandCriticalLegalThought,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97,p.117.

[10][美]道格拉斯·凯尔纳、斯蒂文·贝斯特著:《后现论——批判性的质疑》,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1]SeeDouglasLitowitz:"InDefenseofPostmodernism",TheGreenBagInc,Fall(2000)pp.41-45.

[12]例如丹尼尔·贝尔就在这个意义上介绍后工业社会文化危机问题。………。

[13][德]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2-24页。

[14][法]利奥塔著:《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车槿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页。

[15]周国平著:《尼采——在世纪的转折点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294页。

[16]参见汪民安、陈永国编:《尼采的幽灵——西方后现代语境中的尼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17][英]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刘峰校,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18][瑞士]索绪尔著:《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页。

[19][瑞士]索绪尔著:《普通语言学教程》,第102-103页。

[20][瑞士]索绪尔著:《普通语言学教程》,第167页。

[21][瑞士]皮亚杰著:《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8-69页。

[22]杨大春著:《文本的世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23][英]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第21-22页,第58-108页。

[24][法]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著:《结构人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

[25][法]阿尔都塞著:《读<资本论>》,中央编译出版社。另参见[英]凯蒂·索珀:《人道主义与反人道主义》,廖申白,杨清容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26]王小章、郭本禹著:《潜意识的诠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98-199页。

[27][英]约翰·斯特罗克编:《结构主义以来》,渠东、李康、李猛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198页

[28][法]德里达著:《一种疯狂守护着思想》,何佩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8-69页。

[29][法]德里达著:《声音与现象》,第58页。转引自[美]凯尔纳、贝斯特著:《后现论——批判性的质疑》,第27页。

[30][法]德里达著:《书写与差异》,张宁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509页。另参见杨大春著:《文本的世界》,第181-183页。

[31][法]福柯著:《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48-249页。

[32][法]福柯著:《知识考古学》,第19页。

[33][法]福柯著:《知识考古学》,第216页。英国学者阿兰·谢里登也指出福柯的“考古学并不打算冻结在一种转变和另一种转变之间纹丝不动的共时系统的历史连续之流。”这说明了福柯是拒绝结构主义简单地划分共时性与历时性的方法的。参见[英]阿兰·谢里登著:《求真意志——米歇尔·福柯的心路历程》,尚志英、许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34][法]福柯著:《知识考古学》,第220页。

[35][法]福柯著:《词与物——人文科学的考古学》,莫伟民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36][法]罗兰·巴尔特著:《符号学原理》,王东亮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6页。

[37]周宪著:《20世纪西方美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4页。

[38]杨大春著:《文本的世界》,第318页。

[39]参见[法]罗兰·巴尔特著:《文之悦》,屠友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0]参见[美]凯尔纳、贝斯特著:《后现论——批判性的质疑》,第26-32页。

[41]SimonBlackburn,DictionaryofPhilosophy,(《牛津哲学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页。

[42][美]凯尔纳、贝斯特著:《后现论——批判性的质疑》,第32-33页。

[43]倪梁康著:《现象学及其效应——胡塞尔与当代德国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第37页。

[44][美]赫伯特·斯皮格伯格著:《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

[45][德]海德格尔著:《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熊伟校,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9页。

[46][德]海德格尔著:《存在与时间》,第140页。

[47][德]海德格尔著:《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76-377页。

[48]周宪著:《20世纪西方美学》,第313页。

[49]杨大春著:《文本的世界》,第102页。

[50]殷鼎著:《理解的命运——解释学初论》,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54页。

[51][德]伽达默尔著:《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52][德]恩斯特·贝勒尔著:《尼采、海德格尔与德里达》,李朝晖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页。法学上沟通德里达与伽达默尔的研究,参见StephenM.Feldman:"ThePoliticsofPostmodernJurisprudence",MichiganLawReview,October(1996)p.185.

[53]徐友渔、周国平、陈嘉映、尚杰著:《语言与哲学》,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8页。

[54]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55]徐友渔、周国平、陈嘉映、尚杰著:《语言与哲学》,第42页。

[56]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第77页。

[57]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第167页。

[58]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第174页。

[59]陈亚军著:《哲学的改造——从实用主义到新实用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60][美]理查德·罗蒂著:《哲学和自然之镜》,李幼蒸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7-128页。

[61][美]理查德·罗蒂著:《偶然性、反讽和协同性》,第5页。转引自陈亚军著:《哲学的改造》,第178页。

[62][美]理查德·罗蒂著:《后哲学文化》,黄勇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82页。

[63]IanWard,Kantianism,PostmodernismandCriticalLegalThought,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97,pp.78-89.

[64]参见[法]保罗·利科著:《哲学主要趋势》,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37页以下。

[65]徐友渔、周国平、陈嘉映、尚杰著:《语言与哲学》,第38页。

[66][德]卡西尔著:《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67]DouglasLitowitz,PostmodernPhilosophyandLaw,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pp.46-47.

[68]周国平著:《尼采——在世纪的转折点上》,第192-193页。

[69][法]布迪厄著:《论符号权力》,吴飞译,载《学术思想评论》(第5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117页。

[70][法]布迪厄、[美]华康德著:《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康、李猛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

[71][法]布迪厄、[美]华康德著:《实践与反思》,第319页。

[72]PierreBourdieu:“TheForceofLaw:TowardaSociologyoftheJuridicalField”,HastingsLawJournal,Vol.38(1987).中译文参见[法]布迪厄著:《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6-545页。

[73]SimonBlackburn,《牛津哲学词典》,第107页。

[74][法]福柯著:《知识考古学》,第33页。

[75][法]福柯著:《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

[76]DouglasLitowitz,PostmodernPhilosophyandLaw,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p165.

[77][法]笛卡尔著:《第一哲学沉思录》,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页。

[78]DouglasLitowitz:"InDefenseofPostmodernism",TheGreenBagInc,Fall(2000)p.45.

[79][法]列维-斯特劳斯著:《野性的思维》,商务印书馆,第281页。

[80]DouglasLitowitz,PostmodernPhilosophyandLaw,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pp.69-70.

[81]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第218页。

[82]DouglasLitowitz,PostmodernPhilosophyandLaw,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p.70.

[83][美]波林·罗斯诺著:《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84][美]理查德·罗蒂著:《后哲学文化》,第186页。

[85][美]理查德·罗蒂著:《后哲学文化》,第182页。

[86]DuncanKennedy:"FormandSubstanceinPrivateLawAdjudication",HarvardLawReview,Vol.89(1976)pp.1713-1725.

[87]DonaldH.J.Hermann:"Phenomenology,Structuralism,Hermeneutics,andLegalStudy:ApplicationsofContemporaryContinentalThoughttoLegalPhenomena",UniversityofMiamiLawReview,Vol.36(1982)pp.393-399.

[88]莫伟民著:《主体的命运——福柯哲学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51页。

[89]莫伟民著:《主体的命运》,第249-250页。

[90][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第242页。

[91]HughBaxter:"BringingFoucaultintoLawandLawintoFoucault",StanfordLawReview,Vol.48(1996)p.462.

[92][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第249-250页。

[93]DouglasLitowitz,PostmodernPhilosophyandLaw,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p.76.

[94][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第260页。

[95][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第218页。

[96][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第29-30页。

[97][法]福柯著:《法律精神病学中“危险个人”概念的演变》,苏力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71页。

[98]DouglasLitowitz,PostmodernPhilosophyandLaw,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p.79.

[99][法]利奥塔著:《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第14页。

[100]刘星著:《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238页。

[101]杨大春著:《文本的世界》,第102页,第206-207页。

[102]杨大春著:《文本的世界》,第86页。

[103]DouglasLitowitz,PostmodernPhilosophyandLaw,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pp.92-93.

[104]MarianaValverde:"Derrida’sJusticeandFoucault’sFreedom:Ethics,History,andSocialMovement",LawandSocialInquiry,(1999)p.658.

[105]Ibid,p.657,p.659.

[106]Ibid,p.658.

[107]DouglasLitowitz,PostmodernPhilosophyandLaw,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7,pp.112-123.

[108]StephenBrainerd:"ASymposiumofCriticalLegalStudy:TheGroundlessAssault:AWittgensteinianLookAtLanguage,Structuralism,andCriticalLegalTheory",TheAmericanUniversityLawReview,Summer(1985)p.1234.

[109]StephenFeldman:"AnArrowtotheHeart:TheLoveandDeathofPostmodernLegalScholarship",VanderbiltLawReview,Vol.54(2001)p.2357.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4

后现代主义并非仅仅是一个文学话题。

“后现代主义”(post—modemism)一词当初在使用时大体上是关于 历史 、文学史、 艺术 史上的一个很不确切的分期概念,具有很突出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切性。正因为后现代主义具有很突出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切性,当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又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对这一概念进行了修正、补充,使其内涵越来越大。如此以来,后现代主义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一方面,后现代主义早巳成为了人们的热门话题,广泛运用于摄影、建筑、电影、电视、服装、家具以及社会学、语言学、 政治 经济 学、 哲学 、历史学、 教育 学等领域或学科,且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它却更加富于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切性。

一般说来,“后现代主义”是西方后 工业 社会(或说晚期资本主义)的产物。比利时的有马克思主义倾向的政治经济学家厄内斯特·曼德尔认为资本主义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市场资本主义;第二阶段为垄断资本主义(或说帝国主义);第三阶段为当达资本主义,即晚期资本主义。美国当代著名文化理论家弗雷德里克·詹明信直接受厄内斯特·曼德尔的影响,他不仅认同厄内斯特·曼德尔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划分,还把资本主义的三个阶段与资本主义的三种文化相对应:第一阶段的市场资本主义与现实主义对应;第二阶段的垄断资本主义与现代主义对应;第三阶段的当达资本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对应。按照弗雷德里克·詹明信的说法,后现代主义是当达资本主义阶段(或说后工业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的产物,这一阶段发达资本主义的重要标志是科技优先得以确立, 科学 技术官僚业已产生,传统的工业科技向信息科技过渡。

在后工业社会,信息科技对文化产生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两个重要方面:首先是积极影响,电视以及电脑的普及使文化无处不在,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的有效的普及。其次是消极影响,正因为文化的无处不在,它也导致了广泛的“反文化”、“反美学”的倾向,改变了文化艺术的性质和人们对它的印象,消费文化和通俗文化泛滥成灾,严重动摇或取代了昔日高雅艺术的地位。于是,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了,后工业社会给后现代主义带来的是这样一种尴尬处境;一方面,它使文化得到迅猛扩张;另一方面,它使文化改变了昔日神圣的性质,越来越流于凡俗。

鉴于上述,我们能够这样说,后现代主义这一术语最初是被用来概括现代主义 发展 一个时期之后而出现的新文化倾向的。在二十世纪的50、60年代,西方文化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导致了人们必须和过去的文化决裂,而这种决裂不仅要与现代主义所反叛的传统文化决裂,而且还要反拨反叛者现代主义。换言之,后现代主义已经把现代主义几十年的经营积累看作一种传统,就像当年现代主义反对现实主义传统那样,它也要反对现代主义的传统。在这样的背景下,在现代主义以后文化又发生变化业已成为现实的基础上,“后现代主义”的提出并用来区别于“现代主义”这一术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及时的。

“后现代主义”一词使用于文学中,最早见于西班牙诗人费德利科·奥尼斯在1934年出版的《西班牙暨美洲诗选》。1942年达德莱·麦茨在《当代拉美诗选》中也使用过它。他们使用“后现代主义”一词旨在说明二十世纪后期的文坛中已经隐含着一种对前期的反拨,着重于词语的所指。“后现代主义”的普遍使用,大概在二十世纪60年代,首先出现在建筑学领域,继而波及到绘画、文学、社会学以及哲学领域。二十世纪的80年代,“后现代主义”一词开始引进至我国。

文学中的“后现代主义”一词,比任何一个术语都更时髦、更含混、更富有争论的空间。何谓文学上的后现代主义?它兴于何时?如何认识它的社会历史背景?哪些文学流派可以归人后现代主义范畴?甚至到底有无后现代主义?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目前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认为,后现代主义确实是一种存在,它不仅涉及到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还涉及到一些创作理念。美国著名批评家、后现代主义这一术语和概念的最坚决的捍卫者伊哈布·哈桑在1982年发表的论文《关于后现代主义的概念》中这样说过:

在整个西方社会尤其是在文学领域,我们真能看到一种需要同现代主义加以区分而又需要命名的现象吗?如果是的,那么能否采用‘后现代主义’这个临时术语呢?

显然,伊哈布·哈桑在小心翼翼地告诉人们,近年来的文坛确实有重大的变化,虽然,我们现在没有找到一个比“后现代主义”更为合适的术语去概括它,但是,用“后现代主义”去和现代主义文学相区别,比寻找一个比“后现代主义”更为合适的词语显得更为重要、更有意义。

然而,在强调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相区别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还存在着“共时性”。伊哈布·哈桑在《类批评:对时代的七种思考》一书中曾经这样说道:现代主义的变化可以被称为后现代主义……现代主义并非突然终止后让后现代主义诞生,它们目前是共存的。

后现代主义决不是孤立和自发的现象,它与现代主义保持着某种衔接与继承。尽管后现代主义文学在创作实践和创作理论上都炫耀自己是对现代主义的反拨,它们也确有不同之处,但是它们在表现个人内心痛苦时,着迷于虚构和表现荒诞、热衷于意识流描法等方面,都有惊人的一致性。我们认为,后现代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样的作用:它对现代主义的创作方法、艺术手法和表现技法加以固定并有所发展。当然,后现代主义对现代主义也有所反拨、有所超越。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做这样的结论: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主义的发展和继续。哈桑坚持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相互渗透”,而非“截然断裂”。

至于后现代主义兴于何地?伊哈布·哈桑认为,乔伊斯在1939年发表的长篇小说《芬尼根的苏醒》标志着后现代主义新纪元的开始。因为这本小说使读者看到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现代主义”向“以语言为中心”的过渡。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后现代主义者本体论的创作观念。在这部小说里,乔伊斯对语言实验和文本构造的关注超越了合理的界限。为了文本的需要,他大胆地进行了语言和文本是怎样创造一个世纪的实验。不少人认为,“乔伊斯的‘语言自治’和‘新的词汇艺术’导致了一个继续发展现代主义的某些积极性的创作新阶段。”而评论家奥康诺在《大学新才子和后现代主义的终结》(1963)一书中,将英国50年代以“大学新才子”为中心的文学运动视为后现代主义的开端。当代著名思想家和理论家哈贝马斯认为后现代主义是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而兴起的,所以,后现代主义产生于二十世纪的60年代。这与弗雷德里克·詹明信的第三阶段的当达资本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相对应的分析比较接近。

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后现代主义新纪元开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二十世纪的50、60年代。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文坛中出现了一些与此前现代主义文学不同的文学现象,主要表现为:打破了美与丑的界限,打破了文学与非文学的界限,打破了能指与所指的界限。“它趋向一种多元开放、玩世不恭、暂定、离散、不确定性的形式,一种反讽和断片的话语,一种匮乏和破碎的‘苍白意识形态’,一种分解的渴求和对复杂的、无声胜有声的创新”。

作为文学的后现代主义特征的求解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在比较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异同中去寻觅不失为一种捷径。从这样一种理念出发,并且是从大处着眼,可以作如下一些分析:

第一,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一样都热衷于语言和叙述技巧的实验。但是,二者却有着程度和目的上的不同:现代主义者反对像传统小说那样去反映现实,他们将自己的“个人对生活的直接印象”以及个人的主观世界作为描写的对象,刻意通过揭示人们的内在真实来反映社会,试图寻求新的表现源泉和新的理解世界的方式。他们扭曲语言,“但目的不在破坏语言,而在获取一种反创作,这种反创作释放出新言语的力量”。

后现代主义者积极地提倡“以语言为中心”,高度关注语言的实验与革新。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在当今时代,语言符号日益失去了其“表征”能力,即所谓的“表征危机”(representationalcrisis)。故而,后现代主义者热衷于开发语言的符号和代码功能,醉心于探索新的语言艺术,试图通过“语言自治”的方式使作品成为一个独立的完全自足的语言体系。他们的目的是用语言来创造一个世界,进而淡化乃至取消文学作品反映生活、描绘现实的功能。在后现代主义者那里,语言革命成了语言的游戏。

文学的“语言的游戏”又进一步 发展 为文学创作态度的游戏化。一些后 现代 主义者至少从表面上说是以一种游戏的态度来看待文学创作的。他们很像孩子玩积木,拿出各种各样的积木,堆积成一个形状。说是座城堡就是城堡;说是只轮船就是轮船。究竟是什么?其实什么也不是,只是一堆积木。这些积木就是有些后现代主义作品中的语言片段或经验片段,他们玩弄各种技巧,不断翻新,拼合出别出心裁的图式。作为小说可以拆开来读,还可以从后面倒着读,还可以从中任意抽出一段来读。

第二,现代主义者挣脱了基督教文化传统的束缚,但他们仍然想在宇宙中找到系统的精神意义,能够把自己包容进去。于是,运用神话的方式来帮助文学 艺术 实现整体和同一性的做法随处可见,像艾略特的《荒原》,就是运用鱼王的神话并以此形成一个庞杂的神话结构:拯救的主题诉诸于圣杯的隐喻中,表达了 历史 的重复模式。

但是,后现代主义者的艺术观念是不相信任何元叙述,拒绝现代主义的深度模式,对各种神话中的偶像施以亵渎,“遇佛杀佛”。正如詹姆逊教授所说:关于过去的深度感消失了,我们只存在于现时,没有历史;历史只是一大堆文本、档案……。

这样的理念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文学内容的平面化。在一些后现代主义的作品中,文学的深度受到了轻视,无深度的写作使文学作品失去了深刻性而极度“平面化”:在时间维度上,历史感正在消失,时间成为了一系列的片段,任何事物似乎都是同时存在;在空间向度上,如象征、隐喻这些足以把内容引向纵深的手法仅是为了反讽。作品仅仅是一种文本,它可以提供经验,却无须说明。这样由世界和生活碎片拼凑、由词语堆积而成的平面化文学作品“不需要理解,不需要阐释,更不需要体验和思考”。那么.这样写作究竟是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起到什么样的效果,“就连写作者自己恐怕都不清楚”

第三,现代主义者有着强烈的精英意识,他们敌视大众和民主,认为民主是造成“大众文化”的罪愆之一.唯有把文化交给够资格的文化人手里,唯有精 英文 化,否则整个文明将无法拯救。这样一来,现代主义者抛弃了普通读者的要求,其作品常常去突出地体现权威性,常常需要一个由若干教授所组成的班子去研究、阐释。

后现代主义作家则认为,艺术家不必对自己的作品负阐释的责任,而且反对任何阐释。作家在创作时可以不受规范、教条、符号意象以及 政治 、环境和社会的约束。他们要求读者的主动介入,作家放弃了权威性而把它交给了读者。罗兰·巴特曾经对此作过揭示:

承认作者是作品意义的唯一权威是资本主义意识的预点和集中表现……我们知道,文本并不是一个“神学”意义(即作者——上帝的“信息”)的一串词语,而是一个多维空间,其中各种各样的文字互相混杂碰撞,却无一字是独创的。

文学上“精英意识”被颠覆的一个直接后果是艺术的大众化。在这一点上,后现代主义的功过并存。它把艺术从高高的殿堂上请了下来,人人都有生活经验,人人都是艺术家,它把传统意义上的“雅”与“俗”融为一体。现代主义的悲剧在于它找到某种力量的同时选择了软弱,它感受到了物欲大潮中大众对精神孤岛(雅文化)的漠视,索性抛弃了这种现实。

一些后现代主义者显然看到了现代主义者所面临的困境,与其劳而无功地抵御现实,不如认同它、适应它。对于社会而言,“通俗艺术是自主艺术的影子,是严肃艺术对社会感到负疚的产物”。然而,对文学而言,现代主义以牺牲大众为代价,保持着对文学自律性的追求;后现代主义则在不可抗拒、无可选择时顺势应变,像纳博科夫、博尔赫斯都对通俗文学抱极大的兴趣。纳博科夫在《洛丽塔》中表达的哲理并不“肤浅”,但他借助一个迎合读者口吻的诱奸故事框架,这种貌似媚俗的做法,使作品进入了畅销书之列。“跨掉的一代”虽然是作为“先锋艺术”出现的,但作品本身充满着下层人的生活经验,格调与高雅艺术对峙,在发表之初,它是以粗野的低品位而引起普遍惊异的。

第四,现代主义作家往往将作品的形式视为艺术的生命线,在作品的框架结构和谋篇布局上颇费匠心。后现代主义者比较偏重文本结构的无序性和混沌性。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关于体裁、文类及其表现手段的各种规范都是人为设置的禁忌,应该如何写的统一标准已经不复存在。以小说为例,后现代主义者颠覆了“纯小说”的理念,戏剧式的对话、新闻报道式的文体、政论式的风格充斥在小说中。像图兰·巴特的《一个解构主义的文本》(1977),说它是一本理论著作,但它根本不是在作理论阐述,分明带有文学作品的色彩。说它是文学作品,那么,它是什么形式和什么体裁的作品?其实,它什么都不是,也什么都是。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5

后现代主义并非仅仅是一个文学话题。

“后现代主义”(post—modemism)一词当初在使用时大体上是关于 历史 、文学史、 艺术 史上的一个很不确切的分期概念,具有很突出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切性。正因为后现代主义具有很突出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切性,当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又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对这一概念进行了修正、补充,使其内涵越来越大。如此以来,后现代主义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一方面,后现代主义早巳成为了人们的热门话题,广泛运用于摄影、建筑、电影、电视、服装、家具以及社会学、语言学、 政治 经济 学、 哲学 、历史学、 教育 学等领域或学科,且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它却更加富于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切性。

一般说来,“后现代主义”是西方后 工业 社会(或说晚期资本主义)的产物。比利时的有马克思主义倾向的政治经济学家厄内斯特·曼德尔认为资本主义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市场资本主义;第二阶段为垄断资本主义(或说帝国主义);第三阶段为当达资本主义,即晚期资本主义。美国当代著名文化理论家弗雷德里克·詹明信直接受厄内斯特·曼德尔的影响,他不仅认同厄内斯特·曼德尔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划分,还把资本主义的三个阶段与资本主义的三种文化相对应:第一阶段的市场资本主义与现实主义对应;第二阶段的垄断资本主义与现代主义对应;第三阶段的当达资本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对应。按照弗雷德里克·詹明信的说法,后现代主义是当达资本主义阶段(或说后工业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的产物,这一阶段发达资本主义的重要标志是科技优先得以确立, 科学 技术官僚业已产生,传统的工业科技向信息科技过渡。

在后工业社会,信息科技对文化产生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两个重要方面:首先是积极影响,电视以及电脑的普及使文化无处不在,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的有效的普及。其次是消极影响,正因为文化的无处不在,它也导致了广泛的“反文化”、“反美学”的倾向,改变了文化艺术的性质和人们对它的印象,消费文化和通俗文化泛滥成灾,严重动摇或取代了昔日高雅艺术的地位。于是,意想不到的结果出现了,后工业社会给后现代主义带来的是这样一种尴尬处境;一方面,它使文化得到迅猛扩张;另一方面,它使文化改变了昔日神圣的性质,越来越流于凡俗。

鉴于上述,我们能够这样说,后现代主义这一术语最初是被用来概括现代主义 发展 一个时期之后而出现的新文化倾向的。在二十世纪的50、60年代,西方文化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导致了人们必须和过去的文化决裂,而这种决裂不仅要与现代主义所反叛的传统文化决裂,而且还要反拨反叛者现代主义。换言之,后现代主义已经把现代主义几十年的经营积累看作一种传统,就像当年现代主义反对现实主义传统那样,它也要反对现代主义的传统。在这样的背景下,在现代主义以后文化又发生变化业已成为现实的基础上,“后现代主义”的提出并用来区别于“现代主义”这一术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及时的。

“后现代主义”一词使用于文学中,最早见于西班牙诗人费德利科·奥尼斯在1934年出版的《西班牙暨美洲诗选》。1942年达德莱·麦茨在《当代拉美诗选》中也使用过它。他们使用“后现代主义”一词旨在说明二十世纪后期的文坛中已经隐含着一种对前期的反拨,着重于词语的所指。“后现代主义”的普遍使用,大概在二十世纪60年代,首先出现在建筑学领域,继而波及到绘画、文学、社会学以及哲学领域。二十世纪的80年代,“后现代主义”一词开始引进至我国。

文学中的“后现代主义”一词,比任何一个术语都更时髦、更含混、更富有争论的空间。何谓文学上的后现代主义?它兴于何时?如何认识它的社会历史背景?哪些文学流派可以归人后现代主义范畴?甚至到底有无后现代主义?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目前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认为,后现代主义确实是一种存在,它不仅涉及到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还涉及到一些创作理念。美国著名批评家、后现代主义这一术语和概念的最坚决的捍卫者伊哈布·哈桑在1982年发表的论文《关于后现代主义的概念》中这样说过:

在整个西方社会尤其是在文学领域,我们真能看到一种需要同现代主义加以区分而又需要命名的现象吗?如果是的,那么能否采用‘后现代主义’这个临时术语呢?

显然,伊哈布·哈桑在小心翼翼地告诉人们,近年来的文坛确实有重大的变化,虽然,我们现在没有找到一个比“后现代主义”更为合适的术语去概括它,但是,用“后现代主义”去和现代主义文学相区别,比寻找一个比“后现代主义”更为合适的词语显得更为重要、更有意义。

然而,在强调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相区别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还存在着“共时性”。伊哈布·哈桑在《类批评:对时代的七种思考》一书中曾经这样说道:现代主义的变化可以被称为后现代主义……现代主义并非突然终止后让后现代主义诞生,它们目前是共存的。

后现代主义决不是孤立和自发的现象,它与现代主义保持着某种衔接与继承。尽管后现代主义文学在创作实践和创作理论上都炫耀自己是对现代主义的反拨,它们也确有不同之处,但是它们在表现个人内心痛苦时,着迷于虚构和表现荒诞、热衷于意识流描法等方面,都有惊人的一致性。我们认为,后现代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样的作用:它对现代主义的创作方法、艺术手法和表现技法加以固定并有所发展。当然,后现代主义对现代主义也有所反拨、有所超越。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做这样的结论: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主义的发展和继续。哈桑坚持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相互渗透”,而非“截然断裂”。

至于后现代主义兴于何地?伊哈布·哈桑认为,乔伊斯在1939年发表的长篇小说《芬尼根的苏醒》标志着后现代主义新纪元的开始。因为这本小说使读者看到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现代主义”向“以语言为中心”的过渡。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后现代主义者本体论的创作观念。在这部小说里,乔伊斯对语言实验和文本构造的关注超越了合理的界限。为了文本的需要,他大胆地进行了语言和文本是怎样创造一个世纪的实验。不少人认为,“乔伊斯的‘语言自治’和‘新的词汇艺术’导致了一个继续发展现代主义的某些积极性的创作新阶段。”而评论家奥康诺在《大学新才子和后现代主义的终结》(1963)一书中,将英国50年代以“大学新才子”为中心的文学运动视为后现代主义的开端。当代著名思想家和理论家哈贝马斯认为后现代主义是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而兴起的,所以,后现代主义产生于二十世纪的60年代。这与弗雷德里克·詹明信的第三阶段的当达资本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相对应的分析比较接近。

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后现代主义新纪元开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二十世纪的50、60年代。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文坛中出现了一些与此前现代主义文学不同的文学现象,主要表现为:打破了美与丑的界限,打破了文学与非文学的界限,打破了能指与所指的界限。“它趋向一种多元开放、玩世不恭、暂定、离散、不确定性的形式,一种反讽和断片的话语,一种匮乏和破碎的‘苍白意识形态’,一种分解的渴求和对复杂的、无声胜有声的创新”。

作为文学的后现代主义特征的求解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在比较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异同中去寻觅不失为一种捷径。从这样一种理念出发,并且是从大处着眼,可以作如下一些分析:

第一,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一样都热衷于语言和叙述技巧的实验。但是,二者却有着程度和目的上的不同:现代主义者反对像传统小说那样去反映现实,他们将自己的“个人对生活的直接印象”以及个人的主观世界作为描写的对象,刻意通过揭示人们的内在真实来反映社会,试图寻求新的表现源泉和新的理解世界的方式。他们扭曲语言,“但目的不在破坏语言,而在获取一种反创作,这种反创作释放出新言语的力量”。

后现代主义者积极地提倡“以语言为中心”,高度关注语言的实验与革新。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在当今时代,语言符号日益失去了其“表征”能力,即所谓的“表征危机”(representationalcrisis)。故而,后现代主义者热衷于开发语言的符号和代码功能,醉心于探索新的语言艺术,试图通过“语言自治”的方式使作品成为一个独立的完全自足的语言体系。他们的目的是用语言来创造一个世界,进而淡化乃至取消文学作品反映生活、描绘现实的功能。在后现代主义者那里,语言革命成了语言的游戏。

文学的“语言的游戏”又进一步 发展 为文学创作态度的游戏化。一些后 现代 主义者至少从表面上说是以一种游戏的态度来看待文学创作的。他们很像孩子玩积木,拿出各种各样的积木,堆积成一个形状。说是座城堡就是城堡;说是只轮船就是轮船。究竟是什么?其实什么也不是,只是一堆积木。这些积木就是有些后现代主义作品中的语言片段或经验片段,他们玩弄各种技巧,不断翻新,拼合出别出心裁的图式。作为小说可以拆开来读,还可以从后面倒着读,还可以从中任意抽出一段来读。

第二,现代主义者挣脱了基督教文化传统的束缚,但他们仍然想在宇宙中找到系统的精神意义,能够把自己包容进去。于是,运用神话的方式来帮助文学 艺术 实现整体和同一性的做法随处可见,像艾略特的《荒原》,就是运用鱼王的神话并以此形成一个庞杂的神话结构:拯救的主题诉诸于圣杯的隐喻中,表达了 历史 的重复模式。

但是,后现代主义者的艺术观念是不相信任何元叙述,拒绝现代主义的深度模式,对各种神话中的偶像施以亵渎,“遇佛杀佛”。正如詹姆逊教授所说:关于过去的深度感消失了,我们只存在于现时,没有历史;历史只是一大堆文本、档案……。

这样的理念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文学内容的平面化。在一些后现代主义的作品中,文学的深度受到了轻视,无深度的写作使文学作品失去了深刻性而极度“平面化”:在时间维度上,历史感正在消失,时间成为了一系列的片段,任何事物似乎都是同时存在;在空间向度上,如象征、隐喻这些足以把内容引向纵深的手法仅是为了反讽。作品仅仅是一种文本,它可以提供经验,却无须说明。这样由世界和生活碎片拼凑、由词语堆积而成的平面化文学作品“不需要理解,不需要阐释,更不需要体验和思考”。那么.这样写作究竟是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起到什么样的效果,“就连写作者自己恐怕都不清楚”

第三,现代主义者有着强烈的精英意识,他们敌视大众和民主,认为民主是造成“大众文化”的罪愆之一.唯有把文化交给够资格的文化人手里,唯有精 英文 化,否则整个文明将无法拯救。这样一来,现代主义者抛弃了普通读者的要求,其作品常常去突出地体现权威性,常常需要一个由若干教授所组成的班子去研究、阐释。

后现代主义作家则认为,艺术家不必对自己的作品负阐释的责任,而且反对任何阐释。作家在创作时可以不受规范、教条、符号意象以及 政治 、环境和社会的约束。他们要求读者的主动介入,作家放弃了权威性而把它交给了读者。罗兰·巴特曾经对此作过揭示:

承认作者是作品意义的唯一权威是资本主义意识的预点和集中表现……我们知道,文本并不是一个“神学”意义(即作者——上帝的“信息”)的一串词语,而是一个多维空间,其中各种各样的文字互相混杂碰撞,却无一字是独创的。

文学上“精英意识”被颠覆的一个直接后果是艺术的大众化。在这一点上,后现代主义的功过并存。它把艺术从高高的殿堂上请了下来,人人都有生活经验,人人都是艺术家,它把传统意义上的“雅”与“俗”融为一体。现代主义的悲剧在于它找到某种力量的同时选择了软弱,它感受到了物欲大潮中大众对精神孤岛(雅文化)的漠视,索性抛弃了这种现实。

一些后现代主义者显然看到了现代主义者所面临的困境,与其劳而无功地抵御现实,不如认同它、适应它。对于社会而言,“通俗艺术是自主艺术的影子,是严肃艺术对社会感到负疚的产物”。然而,对文学而言,现代主义以牺牲大众为代价,保持着对文学自律性的追求;后现代主义则在不可抗拒、无可选择时顺势应变,像纳博科夫、博尔赫斯都对通俗文学抱极大的兴趣。纳博科夫在《洛丽塔》中表达的哲理并不“肤浅”,但他借助一个迎合读者口吻的故事框架,这种貌似媚俗的做法,使作品进入了畅销书之列。“跨掉的一代”虽然是作为“先锋艺术”出现的,但作品本身充满着下层人的生活经验,格调与高雅艺术对峙,在发表之初,它是以粗野的低品位而引起普遍惊异的。

第四,现代主义作家往往将作品的形式视为艺术的生命线,在作品的框架结构和谋篇布局上颇费匠心。后现代主义者比较偏重文本结构的无序性和混沌性。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关于体裁、文类及其表现手段的各种规范都是人为设置的禁忌,应该如何写的统一标准已经不复存在。以小说为例,后现代主义者颠覆了“纯小说”的理念,戏剧式的对话、新闻报道式的文体、政论式的风格充斥在小说中。像图兰·巴特的《一个解构主义的文本》(1977),说它是一本理论著作,但它根本不是在作理论阐述,分明带有文学作品的色彩。说它是文学作品,那么,它是什么形式和什么体裁的作品?其实,它什么都不是,也什么都是。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6

1.2教学方式后现代教育思想中教学方式为“对话”的教学方式,这一教学方式是后现代教育思想的核心内容。“对话”的教学方式提倡在教学过程中师生间的关系,要实现开放、平等、创造并富有多元价值的对话关系。“对话”的教学方式有利于促进学生与教师之间良好教学氛围的形成,有利于培养学生与教师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思想认识,有利于提高学生个性化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平等教学,从而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观念。

1.3教学方法后现代教育思想中教学方法为阐释教学法,学生在接受教师教育的前提下,以乐观、积极的心态不断拓宽学习方法,逐渐引导学生进入到真理的情景中。在后现代化的教学过程中,阐释教学法的运用,将促使学生学会解读自身的生活经历和教学文本,充分体现了教学的创造性,同时有利于学生想象力、观察力、注意力的培养。

1.4教学评价法后现代教育思想中教学评价法为自传式的教学评价法,由于学生存在个体差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使用统一的评价尺度去衡量不同的学生。在后现代教育思想中,教学评价要注重评价标准的复杂性、动态性与模糊性,教师要将学生看成知识的发现者、探索者。

2.汉语言文学独特的文学优势

目前,我国汉语言文学是有各种象形文字组成的各种文学形式,如:小说、散文、论文等,同时,还有中国特有的诗、词、曲、赋等韵律形式。我国汉语言文学具有独特的文学优势,不仅带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韵律,还带有中国汉文字独特的象形性。我国汉语言文学具有浓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同时,具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学样式,对象形与表意进行了完美的结合。独特的汉语言文学,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其一字一音、一字一义都具有特有的属性,逐渐孕育了诗、词、曲、赋等,其声调起伏婉转、意境丰富深远,进而实现了我国汉语言文学意境美与韵律美的协调结合。

3.在后现代教育思想下汉语言文学的教学

3.1教学计划的改革传统的教学认为,在教学行动之前,要制定教学计划,并不能随意的更改。这种教学计划其实是对教学与课堂的控制,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是被动的。在后现代教学思想的影响下,汉语言文学教学应树立“去中心”的平等教育思想,针对教师、学生、课本三方面,制定合作性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该在教学活动中产生,并进行随时的调整;教学计划要具备一定的可变性,这样才能在教学过程中灵活地运用意外事件进行有效的教学;同时,教学计划要具有实践应用性,逐渐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才能满足当今社会对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才能实现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的多样化。

3.2课堂教学模式的转变汉语言文学的课堂应实现师生互动的、多维性的教学模式,积极促进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应定位自己为学习者、思考着、聆听着以及调度者与排除者,在教学过程中,灵活的调动教学活动、排除教学障碍,实现汉语言文课堂教学的工作。学生应定位自己为思考着、议论着、提问者,在学习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并在教学活动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互动教学模式的形成,教师要在平等的教学氛围中进行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教学要充分地信任与鼓励学生,让其进行独立的思考,并对教师进行有效的交流与沟通。

3.3实现教学的开放性在汉语言文学的教学过程中,要确定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以教材为认知对象,教师引导学生通过感知、判断、推理等方法实现对教材知识的掌握,并通过对知识的学习获得一定的技能,同时将其结合到生活中。汉语言文学的教学要具备开放性,学生不仅要对教材的知识进行学习与掌握,还要形成个人的见解。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7

二、高校学生主体特征变化与后现代教育管理理论运用路径

从以上几方面看,后现代教育管理思想对高校学生工作是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的,它更注重对学生主体属性的尊重及对学生主体特征变化的及时反应。后现代主义教育管理理论运用到学生工作中,要求正视后现代主义思潮下高校学生主体特征的变化,更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工作的成效。

(一)后现代主义思潮下高校学生主体特征的变化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一些非主流的、多元的文化思潮通过网络媒介冲击思想尚未完全定型的当代大学生,对他们的文化观、信息观、价值观、竞争观、民主观等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后现代主义思潮在中国的影响最直接的是青年尤其是青年学生。学生的主体意识强,独立性强,有创造性,能够熟练使用网络媒介,方便地与外界沟通,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大大提高,生活上比较休闲、随意。但我们也发现他们在行为上,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享乐,不愿吃苦,戒备心强;精神上,缺乏远大理想与抱负,缺乏精神支柱与坚定的信念;心理上,由于多重价值观,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比其他阶层人群及处于同一年龄段的其他群体明显要差,多数处于“浅灰色区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各种心理压力和矛盾冲突时,容易产生适应与情绪障碍。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8

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最重大的学术理论之一,不仅迅速波及全球,而且几乎影响到所有的学科领域当然也包括法学。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中国法学如何应对后现代的挑战是每一个注重中国法学理论建构的人不得不面对、不得不重视的问题。诚然,进行中国法学研究的学者可以不理会、不考察,从而“有效”地抵制后现代(法学)理论对中国法学的渗透。但是中国法学在21世纪要发达,必须走“综合创新”之路,无视西方后现代(法学)理论,就不能真正创新中国法学。 一、后现代法学是继三大法学流派之后又一独具特色的理论思潮 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泛文化思潮。它主要是指一种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思维方式。“现代主义的特征表现为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而对这一切的质疑便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①就其发展历程来看,后现代既具有否定的、破坏性的特征,又具有肯定的、建设性的向度。后现代主义起初是以彻底否定现代主义的面目出现的,人们称其为激进的后现代主义,其思维方式是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为特征,其理论表现为反基础主义、反本质主义、非理性主义、解构主义等。但是以后在回应激进后现代主义过程中,又逐渐产生了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即“不仅有摧毁、解构、否定性的一面,而且蕴含着积极的、肯定的、建构性内涵。它的建设性向度主要在于倡导创造性和对世界的关爱、鼓励多元的思维风格。”②因此,对后现代主义的评价,必须以历史的辩证的观点为基点,从而使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让位于具体的分析和批判。 (一)后现代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法学界讨论后现代主义是比较晚的。根据有限的考察,西方后现代法学发端于20世纪后半叶。从国际举行的法学会议来看,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第17次世界大会曾将后现代主义作为具体论题进行交流讨论。另外在法社会学国际协会第51届学术大会上,对西方现代法治模式的反思以及后现代主义的主张也引起了广泛的重视。 就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来看,法律至上性、自治性、法律自身一致性的理论受到挑战。其中法院功能的变化被认为是后现代法学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即法官在某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是机械地适用普遍性的规范,而是通过大胆的“解释”进行法律规范的创造。更为激进的后现代解释和解构观点则对司法体系的合法性和法律研究的完整性提出了质疑。“在历史上,法律被假定为中立而公正的———以一种非人格的、可预言的、无争议的方式去解决争端的某个毋庸置疑的方法。对于法律的尊重象征着拥有高度教养的公民的某种先进而稳定的文明。传统的法哲学假定法律判决能够也应该是注重事实、注重分析,不抱偏见和客观公正的;判决具有确定的意思,法规构成了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它以某种独立于独断和折衷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诸因素的方式来编纂法规。后现代的解释和解构推翻以上这些假定。他们认为在法律中不存在确定的意思,他们对法律领域里的任何基于理性的真理主张之可能性都提出了质疑。”③在他们看来,法律是政治的、主观的、有争议的,仅仅因人而异的解释,甚至认为有关法律的任何一种解释都不是真正合法的,他们对法律作者(立法者)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提出了诘难,并指出法律判决是武断的。他们?M堑暮笙执伞敖晌恢钟幸娼袒闹?通过拓宽和深化我们的法律视野,它将为社会和个人生活的根本民主化作出贡献”。④ (二)后现代法学中的若干子话题 在整个关于后现代法学的讨论中,其实又包含若干个既可独立,又与它有着紧密联系乃至有些重合的话题,如果我们明确了后现代主义实际上是用一种新的话语系统对迄今为止已经文本化了的西方文明理论的一种再审视、再思考、再建构,那么,将这些子话题纳入后现代法学的总话题,便顺理成章地成了一件可以做而且必须要做的事情。这样做,既可以丰富和加深我们对整个后现代主义的理解,从而较完整地展现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理论图景,而且,对于当下议论最多的这些法学理论热点之间的相互联系,我们显然也会得到一种全新的认识。虽然各个子话题的观点之间存在着不少矛盾和对立之处,但这些紧密联系的后现代子话题由于具有一套不同于传统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话语系统,并且包括一些相同或相似的核心观点,有学者归纳为理性的个 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⑤因而,我们认为这些特征使得后现代法学成为继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之后的又一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学思潮。并且在后现代法学这个总话题下形成了若干个子话题,它们是法学诠释学、新实用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对话论法学以及女权主义法学等等。 法学诠释学源于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影响。伽达默尔认为,传统的法学诠释学之所以脱离整个理解理论,是因为它有一个独断论的目的,即认为法律理解本身是完美无缺的,解释仅仅是适用。事实上,诠释者不可能脱离其身处的传统和当下实际处境而对文本进行理解和诠解,理解和诠解必须在每一个当下、每一个处境重新进行。伽氏强调理解和应用(即实践)的统一性,认为理解在任何时候都包含一种指在过去和现在进行沟通的具体应用。“解释的任务就是使法律具体化于每一种特殊情况(法律制度的具体化产生于法官的判决),这也就是应用的任务”。“法学诠释学成为可能的本质条件是,法律(解释)对于法律共同体的一切成员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⑥ 新实用主义法学源于以罗蒂为代表的新实用主义,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波斯纳。波斯纳认为法学并非一个自给自足的演绎体系,而是一种实践理性活动。这种法学“强调科学的优点(思想开放、实实在在的探讨),重视研究的过程而不是研究的结果,偏好活动性而讨厌停滞,不喜欢‘形而上学'———对在任何研究领域里发现的‘客观真理'都表示怀疑,缺乏为其思想行动建立一个充分哲学基础的兴趣,喜好实验,讨厌装腔作势吓唬人”。⑦总之,新实用主义法学强调的是必须从经验、学习和反思中,从生活本身中获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对话论法学的主要代表是哈贝马斯。哈贝马斯主张应对现代的理性加以理性的批判,提出交往沟通理论,主张建构一种人与人可以沟通、信赖的价值标准,通过对话沟通人类理性,在沟通上建立理性的共识。哈贝马斯认为“他的对话论是为政治、道德和法律辩论提供正当理由,用以代替老的自然法”;“法律或司法判决都不能是武断的,都可以在对话论的框架内加以批评和评价”。⑧能够证明法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唯一基础,就是理性的、符合对话理论要求的民主立法程序。同时,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体系的内容不是不证自明,一成不变的,而需要通过公开讨论和对话来阐释和塑造。 二、一个疑问的重述: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后现代吗? 对于中国法学界而言,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后现代主义引入中国法学的实际意义,即一方面它的引入是否足以导致解构和颠覆现代法学传统、丧失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引入后现代法学理论能否用来解决中国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赞同的不多,反对的不少。反对的理由有两点是最有说服力的: 第一,中国法学所面临的是前现代的问题,而不能开后现代的药方。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即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人治向法治,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时期,与西方社会的转型属于不同的阶段。因此当前最需要的是现代法学而不是后现代法学。现代法的精神是自由、平等、民主,现代法的作用就是启蒙。启蒙就是帮助大家摆脱常识与偏见,促进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而后现代法学理论则超越了中国当前的现实,脱离了人民的接受水平。“后现代思潮对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的怀疑可能动摇制定法的权威地位,从而导致法律概念的合理性基础面临挑战。进而在事实上否定了立法和法理学追求进步的努力,否定了法学工作者的理性能力和精神因素在法制建设中的积极的、创造性的作用”。⑨ 第二,与其他学科相比,后现代主义对法学尤其是对法律实践的影响甚小。这是因为法学的应用实践性很强,它必须要回答和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法学是一种非常讲求功利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它有时甚至不要求理论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做。这与文学和纯粹的思辨理性也有较大差异。” 另一方面,在倾向赞同引入后现代法学理论的学者当中,对后现代法学理论所发挥的作用也存在着不同的争论。在后现代主义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关系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后现代法学可能会阻碍中国现代化,“对于中国当前的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而言,现代法的各种学术成果的全面继受至关重要, 而法学的本土化则在其次”;“后现代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为了解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结构性难题而划的一条辅助线,它决不应该是在传统中固步自封的正当化依据”。 因此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导入后现代主义的观点可能会妨碍对传统的批判和变革,影响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另有学者则认为,法学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一种社会实践将拒绝后现代思潮的全面实践,因此所谓后现代法学可能阻碍中国现代化的命题是一个很难成立的命题。“因为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民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一过程中都起作用,但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理论论证的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应当说,拒绝后现代法学理论已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后现代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已经不是有没有影响的问题,而是一个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中国法学已不是简单地接受某一后现代的学说、理论,而更重要的是,要用一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来分析中国法学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中国法学是不可能不进行后现代的一些思考的。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又要实现工业化,同时也已进入了信息社会。因此确切地说,中国面临的问题,前现代的有,现代的有,后现代的也有。中国法学理论的建构应当适应这样的社会现实。事实上中国并没有建立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法学体系,从整体来看,法学无力对知识经济、国际互联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作出迅速的回应。社会变迁之迅速,使得我们在还未来得及构建现代法学理论体系的同时,又要面临后现代的法学理论问题。 中国当代占主流的法学实际上深受西方现代法学的影响,基本上是一种按照西方学术传统建立的外来的话语系统,包括对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也是完全按照西方学术规则模式进行分析的。这表明中国的法学理论不仅丧失了中国传统的一套学术话语,而且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话语系统来解决中国社会的法律问题。后现代主义作为对西方现代思想之反动,最主要的是提醒我们不要以西方现论作为全人类的普适准则,忽视了西方法律霸权主义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影响。我们研究中国,需要寻找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来分析解决中国社会的法律问题,而不能盲目地抄袭西方的概念和理论。我们要建立自己的一套法学理论,这一理论的建构应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符合时代潮流,只有如此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之林才能占得一席之地。因此,如果不考虑后现代观念对中国法学不断发展的过程有所贡献的话,那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三、重估一切价值:中国法学基本问题之再审视 中国法学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方法论等问题,其中关于法的本质、法的普适性、法的确定性等问题引起了截然对立的争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实际上反映了现代法思维与后现代法思维的差异。后现代思维使得我们对中国法学许多基本问题进行再审视、再梳理。然而,这一审视本身表明对法学诸问题探讨或重新探讨本身可能比得出的结论更有意义。按笔者个人的粗浅理解,重新审视似乎主要涉及下面诸问题。 1.我们需要普适主义的法学吗?一般认为,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主要是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质的问题,从而发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并以此建构法学理论体系。这种看法深受近代自然科学研究模式的影响,以为在现实世界存在着一些普遍的、永恒的关于法律的原则和原理,只要找到这些原则和原理,就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就同样可以解决中国的社会法律问题。我们的法学理论似乎也注意到这种解释之不足,因此,在创建中国法理学时一直也强调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但是马克思主义讲得多,而对中国国情却强调得不够,对法的原理讲得多,对法的实证分析研究得不够。 与法律是普适性的观点相反,后现代法律理论则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的,“法律与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而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 进行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可能的结果不会是彼此不断接近的法律的统一,而却会是法律进一步趋向于互有区别。所以,后现代法学在法律移植问题上,更强调根据各地风俗的不同而建立不同地区各自的 地方法律,而与强制统一采用西方国家的法典模式的主张不同。有人认为,后现代主张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体现了文化相对主义立场,它对法律移植表示怀疑,对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运动持批判态度。这其实是一种误读,事实上后现代并不反对法律移植,而是反对盲目的、不加选择的、不顾国情的法律移植。他们更强调接受者或借鉴者主体本身的客观需要,认为西方法律文化仅仅具有可参照性,因此对西方法律更多的是法律借鉴,而非移植。如果有人辩解,我们的移植是建立在自身选材的基础上的,那么后现代法学是不反对这样的移植的,但是法律移植这个词本身可能会带来盲目的举动,有可能会导致“外国的好东西,中国人拿来?患闾R患薄W艿睦纯?后现代法学对法律移植持相当保守的态度,它首先注重的是法的历史传统,其次才是承认外部因素包括外来法对本土法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进而推动本土法的发展。 2.反本质主义法学。本质主义的观点是每一种事物都有一个决定该事物的特性,而那事实上就是该事物形而上学的本质。因此,如果这种特性失去了,假设中带有这种特性的事物也就不再是我们认为应当是的那种事物了。在多数现代法学者看来,法的本质是与现象相对应的法的根本属性,是法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稳定的内在联系,是法现象后面起决定性的东西。讨论法是否有本质关系到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全局。与此相反,后现代法学者普遍倾向于认为法无本质,法律的本质是虚构的神话。法无本质实际上反映了哲学上的不可知论和怀疑论的倾向。从社会的要求看,不论哪一种法学都应当具有深刻合理地解释法现象和按既定目标引导法治实践的功能。按这种标准历史地衡量,本质主义法学与非本质主义法学是各有优劣的。因此,就中国法学发展本身而言,“承认或不承认法的本质的实在性,真实的意义在于对两种不同的解释法现象和影响社会现实的方式作出一种选择。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法学本身应有的学理功能和社会实践功能,承不承认法的本质的实在性并不重要,无须有定论。” 3.提倡视角主义与方法多元的法学。与现代法学不同,后现代法学提倡视角主义。视角主义即是“认为存在着多种可供选择和互不等同的概念体系或假设体系,在各自体系里都要解释世界,因为不存在权威性的客观的选择方法。” 主张视角的多元性、多面化,倡导一种多元主义方法论。一方面,视角主义法学承认法律的多元性,允许各种法律理解的存在。法律多元本身即意味着对传统法学的突破,即法不仅仅包括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法、国际法,还包括民间法、习惯法等等。视角主义法学还使我们认识到,对法律一般问题的研究,已不仅仅是传统法学即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法哲学的研究领域,法律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伦理学、法政策学等交叉学科研究不仅可以而且更有助于我们对法律问题认识的深化。比如我们先前提到传统法学认为法律是统一的、带有普遍适用性的,后现代法学则提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两种观点看起来是截然对立的,而事实上是基于不同的视角来看待法现象,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观点仅仅是从法人类学的角度来认识的。另一方面,在方法论问题上,视角主义法学认为,法学研究主体不可能客观中立地研究法律现象,试图建构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纯粹的法律科学是不可能的,因而倡导一种语境论的?裳芯糠椒ā<词侨衔嗣亲苁鞘芫咛謇诽跫图壑蹬卸系挠跋?法律知识是语境化的,人们的判断发生在社会经验的语境中,语境的认同将问题置于实际社会的具体状况之中,因此衡量不同类型法的优劣便是在具体语境中分析其具体需求。总的来看,视角主义法学实际上具有相对主义的特征,它仅仅强调了主观认识的多元性,而往往否认事物的客观性。因为在视角主义法学看来,对法律现象的认识仅仅是基于不同视角认识的结果,而不同的视角描述同一法律现象得出的结论则是不同的。因而,“同一种现象、同一件事物,用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来看,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导致相异甚至完全相悖的结论和结果。” 4.法学理论应有人文主义的品味,而不仅仅是理性思维的产物。后现代法学者大都认为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归纳和演绎)在法学领域并非是唯一有效的方法。由于启蒙运动高扬理性直接导致了自然科学的发达,自然科学与理性是密切联系的,因此,后现代也反对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后现代承认理性某种程度的合理性,但同时还主张法学应当是人文主义的、非理性的。所谓人文主义与神学、科学不同,它是从人的经验开始。它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但实际上又并不以人为万物的尺度(因此区别于人本主义),同时又将对待自然 的“我—它”态度提高到了“我—你”关系, 其作用正如《易经》中所云:“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化作用是其人文主义品味的重要体现。即是说法学不应成为一种奴役人的力量,不应成为一种统治工具。它应是一门提升人自身修养的学问,能够帮助老百姓提高对法的认同感,这门学问能够帮助老百姓对追求社会正义和个人幸福的理解,使得他们认识到法不再是一种统治的工具,而是促进共同幸福的力量。在这样的法学理论指导下,所理解的法就近似于美国法学家富勒所主张的观点即法制是一项“实践的艺术”,“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同时,这样的法学在方法论上依赖情绪、直觉和想象力,而对理性的价值保持适度的怀疑(但不是全盘否定),因此在法的运作过程中,它尤为重视法官判断力的作用。而我们的传统法学理论仍然停留在这样的认识上,即成文法是理性的,法官的作用仅在于适用法律。现在看来,法律并不总是立法的产物,关于法律的知识实际上是从个别情况得到补充的。法官不仅应用法律于具体事件中,而且通过他的裁决对法律(法官的法律)的发展作出贡献。因此,在当下中国,虽然不承认“法官造法”的作用,但是实际运作情况表明应当关注法官对法学理论的贡献。 5.承认法律不确定性有助于深刻认识法现象。后现代法学认为法律确定是相对的,不确定是绝对的。因为法律永远是抽象的、宏观的,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具体的情况,且不可能估计社会中发生的所有情形。不仅法律本身是不确定的,法律推理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在审判过程中,价值判断、公共政策,不同利益的权衡、不同判决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都会左右法官的最终判断,司法判决最终依赖基于价值和倾向性而作出的判断因法官的不同而不同。因此法律文本最终受法律解释主体意志的主导,法律因而是难以捉摸的,从而不具有任何的确定性。应当说,法律的确定性是法律存在的根本价值之一,它从心理上满足了人类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需求,使人类的社会关系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虽然法律不确定性的观点有偏激之处,但这种观点的提出,也使我们认识到法律的确定性都是在一定意义上而言的,它们亦含有不确定的因素,我们正可以通过这种不确定性来加深对法现象的认识,从而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的不断发展。 6.后现代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存在着诸多暗合之处。从宏观上看,后现代的许多主张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现象之间具有不同程度的类似性。后现代不主张理性分析,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老子的无为思想,也强调生命之直觉的、本能的、出自自然的活动,其理想政治就是“治大国若烹小鲜”,其理想的法律状态就是法自然。后现代反对主客二分,试图重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推崇“生态主义”和“绿色运动”;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主张天人合一,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如儒家强调礼治,而礼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即是认为“礼”是合乎“天道”的“天理”,必须以之作为立法处世的指导,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此外,老子的思想较之后现论更有高明之处。后现代把一切破掉,无疑容易导致虚无主义,使人没法知晓真理,人与人之间也没法沟通,这与老子的“崇无”相类似,但老子的思想却能弥补后现代之缺陷,老子虽有破“名”、“言”的一面,但却有其他出路,即不通过语言来了解真理,而是通过“道”的境界呈现,借着破语言及知识呈现“道”的境界。 7.重新评估现有的法律关系与法律权利理论。后现代的生态主义观使得我们对现有的法律关系理论进行反思。传统法学均以人与人的关系为本位,是以人为中心来建构法律理论,而事实上忽略了自然界的其他生命物质,也没有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后现代主义主张法学应当将其关心的对象从作为主体的人本身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法律上的权利不仅包括人类自身的权利,还应包括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自然全体的权利,即自然的内在和固有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对传统法律关系主体是人,调整内容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论的创新。新的法律关系理论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还要调整人(社会)与自然之间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人,甚至还包括自然界的动物等。人不仅生活在社会中,更生活在自然之中,因此法律理论应当建立在社会和自然双重基础之上。我们看到,环境法已经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其调整领域,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将这一认识推进到整个法学领域。当然, 主张自然的权利包括主张动物的权利可能是存在问题的,但应当认识到提出自然的权利主张,其合理内涵在于强调人类应当重视非人类生命物质的权利及其内在的价值,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摒弃以人为中心的法律价值观,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无疑这对法律价值与理念的更新也是有意义的。 注释: ①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②王治河:《后现代主义的建设性向度》,《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③④[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185页,第188页。 ⑤参见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⑥[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23页。 ⑦[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⑧沈宗灵:《赫格特著〈当代德国法律哲学〉的摘要》,《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⑨葛洪义:《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兼论当代中国立法与法理学的使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⑩朱苏力:《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 季卫东:《面向21世纪的法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朱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法学》1996年第4期。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73页。 童之伟:《法的本质是一种实在还是一种虚无》,《法学》1998年第10期。 [英]布洛克等编:《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英国枫丹娜/柯林斯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66页,转引自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页。 [法]利奥塔:《后现代状况———关于知识的报告》,岛子译,湖南美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参见[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3、248页。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9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中国哲学;现代价值;创新与发展

一、后现代主义的英文是postmodernism。前缀“后”(post)一词在英语中有双关性:一是指“不”(not),表“否定”;二是指“高于”(hyper), 表“超越”。基于对“后”的含义的不同理解,后现代主义哲学家主要可以分为两派:一是“激进的后现代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德里达(Derrida)、 福柯(Foucault)、利奥塔(Lyotard)、德鲁兹(Deleuze), 美国的费耶阿本德(Feyerabend)等,其基本观点可概括为“反现代主义”,主要特征是否定性。二是“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罗蒂(Rorty)、霍伊(Hoy)、格里芬(Griffin)等,其基本观点可概括为“超越现代主义”,主要特征在于建设性。

后现代主义哲学出现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欧美。其本质在于“重释”、批判“现代性”,即对起源于希腊的西方传统哲学及继承传统哲学的现代哲学进行全面反思和批判。现代性(modernity)以及现代性导致的问题是后现代主义研究和批判的主要对象。后现代主义认为,现代性以试图解放人类的美好愿望开始,却以对人类造成毁灭性威胁的结局而告终。格里芬说:“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抛弃现代性,事实上我们必须这样做,否则,我们及地球上大多数生命都将难以逃脱毁灭的命运。”后现代主义属于“问题哲学”,没有统一的思维范式和理论框架。其基本思想概括如下:

1.反对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后现代哲学家认为,传统哲学和现代哲学建基于基础主义之上。所谓基础主义,是指一切认为人类知识和文化都必须有某种可靠的理论基础的学说。这种基础是由一些不证自明、具有终极真理意义的观念或概念构成。后现代哲学家对基础主义的批判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反对形而上学。他们认为,现代哲学反对前现代哲学是用“理性”取代了“信仰”,用“人”取代了“上帝”,但形而上学的思维范式并没有改变。后现代哲学家认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是不证自明的,没有“第一原理”,也没有先验的假设。另一个层面是反对传统的哲学理论框架和等级体系。后现代哲学家认为,传统的哲学框架和体系是“宏大叙事”(grand narrative)和“元叙事”(metanarrative),它所带来的是“权威话语”(discourse)和“现化性神话”。而实际上,每个人认识世界的角度是不同的,因而对世界的解释是无限的,意义是多元的;知识和真理不是以表象为基础,而是相对于语境而言的。后现代主义主张用小型叙事(mininarrative)来取代宏大叙事。

2.解构(deconstruct)本质主义。所谓“解构”(消解),是指对于理论体系及其根据、矛盾等的分析和批判。后现代哲学家对本质主义的解构主要集中于对中心主义的消解。德里达认为,西方形而上学的传统是一种逻各斯中心主义(logocentrism),它认为存在着关于世界的客观真理,而科学和哲学的目的就在于认识这种真理。其实质就是假定存在着一个静态的封闭体,它具有某种结构或中心,它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如理念、实体、上帝等等。这种思想在西方哲学中一直处于主流并封闭着人们的思想,它是“理性的霸权”,使人们在把握世界时以牺牲事物的丰富性为代价。德里达主张用“分延”和“异质”来消解这样的中心和结构。

现代哲学认为,“言语”优于“书写”,而“书写”是低一层次的。因为“言语”更能准确地表达“作者”的思想,而“书写”则在我们和我们想理解的意义之间塞入了“文字”这样一个附加符号层。德里达认为这是一种“语言中心主义”、“声音中心主义”。他反对说,“言语”不过是从“能指”到“能指”的游戏,它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而“书写”则比言语更能反映符号“不在场”的本质,因而“书写”比“言语”更具有优越性。德里达通过颠倒“言语”与“书写”的等级关系消解了“语言中心主义”,从而也就进一步颠覆了建筑在原有语言结构上的传统形而上学。

3.反对理性主义。启蒙运动以来关于普遍理性和历史进步的理念为两次世界大战和当代科技革命的恶果所粉碎,人们开始对理性主义本身产生了质疑:理性极度膨胀,个体的人却被消解了;科技快速发展,人文世界却趋向僵化窒息。一股反理性的思潮伴随着理性主义的极度膨胀而蓬勃兴起,它反对附加在理性之上的先验性与绝对性,否定认识的确定性和客观性,否定价值的普遍性与客观性,否定历史的规律性和进步性,认为传统理性主义所追求的绝对真理和终极价值都是虚妄的。

后现代主义承继了这股思潮,但,同时后现代主义认为,以往的反理性主义者仍然是以理性的方式来建构非理性,仍然是一种设定了“在场”的形而上学,设定了世界和人的某种本质、或意志、或本能、或存在、或情绪,仍然没有摆脱理性的制约。也就是说,以往的反理性主义者在反理性问题上还不够彻底。后现代主义者以功能性的非理性即否定、消解、摧毁、颠覆等功能性的因素,代替了以往反理性主义者实体性的非理性即本能、意志、存在(此在)等实体性的因素,因而是更彻底的反理性主义。

4.反对主体性。西方哲学自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开始,确立了理性的优先权。之后,“主体”逐渐堂而皇之地成为“人”这个概念的基础,进而主体成为客体世界的中心,人成为历史的中心。后现代主义认为,每种生物都有存在的价值,人只是“存在”的邻居,而不是“存在”的中心,不应把人放在万物之上;主体性和人道主义导致了人类中心论,人与自然万物不再是和平相处的关系,而变成了“主仆”关系。主体性在给人类带来丰硕物质文明的同时,也严重威胁着人类自身的生存。

后现代哲学家高扬起反主体性的大旗,主张人不能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机械地操纵世界,应对它怀有发自内心的爱。福柯说,尼采说“上帝死了”,宣布了权威和迷信时代的结束,“我说‘人死了’”,来宣告人类中心论的结束。后现代主义消解了那种高视阔步的具有神圣性的绝对主体,而将主体还原为日常生活中的凡人、“他者”,即现代社会所塑造的而又被遗忘的“边缘者”、“被忽略者”、“非中心者”和“被剥夺权力者”,通过他们的“话语”去对这个属人的世界做出自己独特的陈述。现代人统治和占有的欲望在后现代被一种联合的快乐和顺其自然的愿望所代替。

5.反对“权威话语”(authoritative discourse)。根据后现代“话语理论”,“话语”不同于“语言”:语言是纯形式的,而话语则是形式与内容的结合,是体现在语言中的意识形态。后现代主义认为,一切现象都是依照一定符号和规则建立起来的话语文本(text),“文本即一切,文本之外别无他物”(德里达语);现代性为权威尤其是“知识权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整个现代社会可以说是专家的“知识权力”和“话语阐释权”的世界。专家具有阐释世界的权力;他们对世界的阐释就是“权威话语”,是“唯一正确的解释”和“独一无二的真理”。

后现代主义认为,“权威话语”是以独断论和中心论为基础的,因而是僵化的,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遮蔽了普通人的智慧。后现代主义向一切究竟至极的东西挑战,反对传统的把个别的当作一般的、把历史的当作永恒的普遍主义(universalism)观念,它坚持对文本解释的多样性,拒斥“唯一正确的解释”和“独一无二的真理”,反对“一解压百解”。后现代主义主张用“解释”概念来替代传统的“理论”概念,因为“解释”概念更具有开放性。

二、后现代主义是在西方发达国家(developed world)完成现代化进程之后哲学家们在回顾与反思的基础上对人类命运的严肃思考。通过比较研究,我们惊奇地发现,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批判,对“小型叙事”的溢美,在中国历史上古圣先王曾有过智慧的洞见。这充分说明,中国传统哲学不仅在过去,而且在现在和将来也仍具有价值。挖掘并发扬之,把它贡献给全人类,在完善我们现代化的同时,对西方文化补偏救弊,使能实现全世界、全人类的价值。这是后现代主义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在后现代主义的语境下,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价值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1.内在的人文主义。西方哲学是外在的人文主义,它以二元论为特征,且“现代精神和现代社会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它以一绝对的意义来分别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人与他人,因而,肯定人的价值就要牺牲与人不同的价值,不论是自然的还是超自然的。康德的“人为自然界立法”充分体现西方哲学的这种特点。与此不同,后现代精神则强调内在关系的实在性和“有机主义”(organism),认为人与他人和他物的关系是内在的、本质的和构成性(constitutive)的,主张重建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

无独有偶,在中国哲学中,自然始终就被认定为内在于人的存在,而人亦被认定为内在于自然的存在。“宇宙、与生活于其间之个人,雍容洽化,可视为一大完整立体式之统一结构。”自然与超自然、人与天、主体与客体、心灵与肉体之间,不仅没有一种绝对的分歧,而且是和谐统合的。无论是儒家的“圣人”、道家的“真人”,还是中国佛学中的“佛”,均以“天人合一”为其内在的崇高品质。“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可以看出,中国哲学这种人与外在自然相和谐的观念是一种内在的人文主义。

2.伦理的中心主义。现代社会是一种“世俗社会”,它抛弃了超自然主义,因而否认了世界上有客观的道德准则。这种观念和个人主义相结合给人类社会已经带来了而且还会带来深重的灾难。“个人主义已成为现代社会中各种社会问题的根源”。为解决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以至生存危机,后现代哲学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思考,主张通过“主体间性”来重建一种道德社会。他们倡导对世界的关爱,主张“倾听他人”、“学习他人”、“宽容他人”和“尊重他人”等美德。由此不难看出,后现代哲学家对人类道德危机的思索受到了古老的中国文化的启迪。

在世界各国文化当中,希腊古典文化是哲学文化,印度是宗教文化,日本是精巧的艺术文化,西方文化是科学文化,而中国文化则是伦理文化。中国哲学有一个特殊的向度,就是它始终朝向现实的伦理:哲学同道德论互相渗透,密不可分,无论是本体论,还是认识论。中国社会始终是一种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都得到了较好的维系。中国哲学的这种伦理传统,在后现代社会找到了回应。从一定角度来讲,后现代哲学家所设想的“后现代社会”即是一种伦理的社会。正因为如此,后现代哲学著作中不乏对古老的东方文明的溢美。

3.自我修养的实效主义。在西方现代哲学中,理性主义湮没了人文主义,主体性湮没了个体性。个体、尤其是普通人成为“他者”,被社会抛弃或遗忘。人不再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动物,而变成了纯粹理性的工具;人不得不畸形成长,全面解放成为一句空话。

但中国哲学则始终“关怀”个人的“成长”,主张透过修养来实现自己、完善自己。在儒家的理论中,以世界和谐为其终极目的,形成了自我修养的八重步骤[7]。前两个步骤是“格物”、“致知”,其目的在于认识世界。其次的三个步骤是“诚意”、“正心”、“修身”,其目的在于使自己变得完满,以使自己能肩负起社会的和政治的责任。最后三个步骤是“齐家”、“治国”、“平天下”,其目的为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德行,即在一种关系的实在性中来实现一个人的潜能和价值。此历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个人的修养以承担社会责任为目的,以世界和谐为终极目的,所以这种修养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第二,将人内在的成就与外在的效果统合起来。社会的发展取决于个人修养的程度和范围,体现出强烈的人文主义色彩。这是中国哲学极具特色的内容。

4.方法论上的中庸主义。实际上,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批判是对其极端形态或状态的批判,不管是基础主义、理性主义,还是主体性或“权威话语”。中国哲学是反对极端的,因为“物极则反”。为避免“物极则反”,需要“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这种“执两用中”之说,即是中庸之道,即不偏于“一”(绝对、整体)或“多”(相对、万殊)而系时中准则之哲理。这是一种深刻而伟大的人生智慧。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中庸之道是一种生存智慧,它已成为中国传统文化潜层结构的要素之一;中庸之道是一种方法论,它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的心理和中国文化的特质。中国人一般都不赞成走极端,而要求适可而止、恰如其分;都不赞成强制、专断,而容许“同归而殊途”。正因为如此,历经无数次的入侵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中国文化依然能传世悠久。英国科学史家李约瑟在其“科学与中国对世界之影响”文中写道:中国文化之善能自我调节,甚似一种有生命之机体,随环境之变化而维系均衡,并与一“温度自动调节器”相类似。笔者认为,这一“温度平衡器”就是中庸之道。中庸之道是中国哲学贡献于人类的宝贵财富之一。它不仅具有现代价值,而且具有“普世伦理”的意义。

三、在后现代主义看来,中国传统哲学属于“他者”话语和“小型叙事”,与后现代哲学家的主张有某种契合之处。但,我们没有理由因此沾沾自喜,从此沉湎于中国传统哲学的旧纸堆中,做一个“古已有之”论者。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后现代主义对东方文化的溢美并未遮蔽中国传统哲学面临的严重危机。关于中国哲学的创新与发展,多年来,仁、智互见,许多学人在不同的语境下提出不同的见解。以后现代主义为语境,来探讨中国传统哲学的创新与发展,可能是一个全新的视角。这是后现代主义给我们的启示之二。

1.现代主义是必经阶段。在回首现代化历程的基础上,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提出了猛烈的批判。这对于正在追寻现代化梦想的第三世界而言,无疑是当头棒喝!我们的第一反应是:难道我们的现代化梦想错了?但经过冷静地分析,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后现代主义的批判有偏激之处,但后现代主义要否定的并不是现代主义的存在,而是它的霸权;不是它的优点,而是它的局限。后现代哲学家欣赏现代化给人们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文明,同时又对现代化的负面影响深恶痛绝。这是后现代主义的完整形态。

另外,回顾哲学史,西方哲学经历了古代形态、近代形态、现代形态,现在又出现了后现代主义形态的重大转向。相对照而言,中国哲学只有古代形态发展得比较充分,近代形态由于“营养”不良未“发育”成熟,而中国哲学的现代化才刚刚起步。

由此观之,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是不能逆转的,中国哲学的现代化阶段是不可逾越的。而且,中国哲学面临的首要任务是现代化,实现其现代形态。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哲学的现代形态应更完善、更合理。因为,后现代主义如同前行者的一座航标,把暗礁险滩已为我们指明。格里芬说:“中国可以通过了解西方世界所做的错事,避免现代化带来的破坏性影响。这样做的话,中国实际是‘后现代化’了。”

2.现实主义是跨步的基石。哲学是对于人类精神的反思,后现代主义是哲学家对于西方现实的一种反思。在反思的历程中,他们发现,人类目前所面临的“核武器”和“环境”是两个“足以毁灭世界的难题”。他们认为,人类之所以出现今日之不幸,现代性难辞其咎。因此,挑战、批判现代性便成为后现代思想家的主要任务。“后现代主义是对于现代主义在其预示时刻直接或间接瞥见到的难以想象之物所做出的一种反应。”“资本主义是现代性的名称之一”。

中国哲学要实现现代化,也必须关怀中国的现实与当今的世界,反思中国的精神。这是中国哲学跨出“传统沼泽地”的基石。我们不能总是研究历史,而回避现实;总是去注疏已有的东西,而不去创造没有的东西;眼睛总是朝向过去,而不注视当前;甘愿放弃哲学在现代化历程中的“领地”,而听任科学和经济学恣意地“表演”。

概而言之,就中国来讲,中西文化的碰撞,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碰撞,传统与现代的碰撞是摆在中国哲学面前的重要课题。而就全人类来讲,人与自然的冲突,即环境问题;人与社会的冲突,即犯罪问题;人与人的冲突,即道德问题;心灵的冲突,即精神问题;文明的冲突,即价值冲突等也是中国哲学所不应回避的重要课题。能否研究并回答上述课题将决定着中国哲学有否实质性的发展和创新。

3.历史主义是创新的前提。后现代主义坚持一种连续的时间观,认为人类历史是“过去”、“现在”和“将来”三个时段连续谱写的过程。这是一种历史主义的观点,它要求人类要立足于将来的持续发展来看待当前的利益和历史的传统。历史主义不仅使我们认识到了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价值,而且也使我们从历史和未来双重维度上看清我们传统哲学中的不足与缺陷。在我们的哲学传统中,有些内容已失去价值,它不仅是后现代主义所批判的,也是现代主义所批判的。

这些内容有两个层面,一是与封建专制相适应的哲学思想,二是与这种哲学思想相适应的思维范式。如,封建的专制思想,特别是被奉为名教纲常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类。这些东西封闭了人们的思想,限制了人们的视野,束缚了人们的自由。如,传统哲学的整体主义,强调“整体”,忽视、甚至抹杀“个体”,窒息了个人首创精神,忽视了个人某些最基本的、不可让渡的权利。此外,整体主义还容易使人对社会变革抱一种彻底革命、大破大立,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激进态度,而忽视零敲碎打的改进和点点滴滴的进步。总之,对于这些已失去价值的东西,应果断舍弃,并立足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和人类未来以“重写”中国哲学的“文本”。

4.中庸之道是合理的价值取向。中庸之道是古圣先贤留给我们的哲学智慧。众人皆知,国人对待中西哲学之关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见解。一种是“西体中用”,一种是“中体西用”。近现代史上,这两种观点相继出现,此起彼伏,但均未解决中国哲学的发展问题。原因就在于它们均持一种绝对的观点。本人认为,要实现中国哲学的发展,在后现代主义与中国传统哲学之间取中庸之道乃一种合理的态度。

从时间阶段上来讲,中国哲学属于古代哲学,它建基于前工业社会,以农业文明为基石和思考对象;后现代主义属于后现代哲学,它建基于后工业社会,以电脑文明为基石和思考对象。从形态上来讲,中国哲学代表着传统的中国文化,是古老的东方文明的浓缩;后现代主义代表着新发生的西方文化,是“现实关怀”的崭新哲学思考。从特征上来讲,中国哲学是历史的,趋于保守;后现代主义是超前的,难免偏激。在这样一种对应关系之中,我们应“执其两端用其中”:弘扬中国哲学之意义,剔除其糟粕;汲取后现代主义之价值,克服其偏颇,在“中体西用”与“西体中用”之间创造一种新的哲学形态。

四、我们已经了解,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改写或“重写”。但,重要的是,这种“重写”在现代性本身中已经进行很长时间了。作为一种情绪、一种吁求,它贯穿于现代化的始终。马克思、尼采和弗洛伊德等当代西方思想家都致力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

“资本主义是现代性的名称之一。”所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同时也就包含着对现代性或现代化负面效应的批判,亦即进行着“重写现代性”的工作。正因为如此,许多后现代哲学家去从马克思哲学中汲取营养或寻找理论依据。他们认为,马克思哲学是一种“不可超越的意义视界”。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哲学显示出其后现代的意蕴。

马克思哲学更具有反封建的精神。上世纪初叶,马克思哲学传入中国。之后迅速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落地生根。原因就在于它不仅揭示了中国贫穷落后的根源,而且还为我们的反封建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近一个世纪来,在与中国传统哲学相互影响、相互借鉴中,中国化的马克思哲学开始形成。

马克思哲学不仅使后现代哲学无法回避,而且对于中国传统哲学,它更是“不可超越的意义视界”。因为,中国哲学不仅具有“重写现代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承担着消解封建性、实现现代化的重任。要完成如此重任,马克思哲学、尤其是中国化的马克思哲学是一个重要的语境。这是后现代哲学给我们的启示之三。这也是本文的结论和逻辑终点。

【参考文献】

[1] 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第1-3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2] 格里芬:《后现代科学》,第16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

[3] 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第21-22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4] 刘小枫:《中国文化的特质》,第1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

[5] 邓球柏:《白话易经》,第499页,岳麓书社1993年版。

[6] 金昌泰:《世纪大转折时期与政治哲学有关联的神学、哲学体系的转变》,《国外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7] 罗国杰:《中国传统道德》,第4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 田晓娜:《四库全书精编•经部》,第289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版。

[9] 田晓娜:《四库全书精编•经部》,第683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版。

[10] 何兆武 柳卸林:《中国印象: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下,第163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10

后现代知识观的开放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探索和交流过程中,不断吸收陈旧的、有用的和新的实践体验,由此得到知识的新理解;其二,知识是认识者和认识对象在不同时间或不同地方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产物。这样,知识就会随着过程的发展而不断得到修正和变化;其三,知识并不只是对封闭的、稳定的事实做客观的反应,更多的是对开放的、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知识的开放性对社会变化发展的事实进行解释,可以提升人们对于社会动态的把握,丰富人们的大脑。

1.2知识具有相对性

现代主义知识观主要强调知识的统一性、标准性和绝对性,但从不断满足未来技术发展而不断学习新的操作法来看,教育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的。因此,知识具有相对性。后现代知识观主张知识的相对性,否定科学知识的绝对权威性和客观真理性,并且认为,任何一种知识都是存在于一定的时间空间、一定的文化体系中的,任何一门知识的确立都有其特定的情境。人类知识的这种境域性特征才能使人们以一种公正的态度看待人类知识的多样性。知识的多样性可以使人类更好地适应不同的生活条件。但随着工业文明的进入,人们最初的一切都在慢慢地被消磨或泯灭,并且逐渐消失。“如果我们不想生活在由某种单一技术、语言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世界中,即不想生活在一个令人厌倦的世界中,那么我们就必须警觉起来。”面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也相继引起重视。正因为知识有着相对性,人类才会有着对知识探索的无限欲望,才能激发人类不断进步。

1.3科学真理不具备唯一性,而是多样性

科学的唯一性、确定性是现代主义知识观的主要特征。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的真理性让科学界的认知达到了尽头。但后现代知识观则认为,知识具有多样性,就连真理都不具备唯一性。高科技的不断发展,海森堡的量子力学导入了一种随机的、不确定的元素,物理学的确定性也逐渐瓦解,精神世界的确定性更是无从谈起。从这里不难看出知识生成的随机性表明了知识具有多样性。知识多样性的累积会让知识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越来越能表达某个特殊时段和某个领域出现的现象,但绝对不是唯一的,因为探索是无止境的,说不定哪天就能发现比之前更能说明某一现象的知识内容。

1.4知识具有情境性,在动态中生成

现代主义知识观认为,知识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它是科学与规律的静态陈述,是一种表达的结果。后现代知识观则相反,它认为知识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实践活动中的,在情景中产生,是主观对象与客观世界、个体与外界相互融合的过程。后现代知识观反对主体与客体、个人与外界以及生活与世界的二元对立,在生活中这些被现代主义知识认为是二元对立的两个存在体应该表现出多元化和动态的生成性。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一个人都不是孤立的存在,人类的每一个学习过程都是内在与外在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身体机能也一样,它们是一个联系在一起的整体,是动态的生成。这也就证明了不是一种答案就能适合所有不同的或者类似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体现了知识的动态生成过程。

2中学语文教学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教育也不断地在改革。中学语文作为基础性教育中的基础学科,在我国教育教学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这些年的语文新课改,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给语文教学带来了更高的有效率,但在具体的教学实施过程中,语文教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大部分学校仍然停留在教师是课堂知识的权威代表,课堂气氛不够和谐;语文教学的新理念不够、视野不开阔,很多地方依旧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导致学生对知识的探索欲望不够强烈;教师的综合素养没有整体提高。

3现行的中学语文教学步入“后现代知识观”

尽管中学语文教学经历了多次课改,效果颇丰,但对传统教学中的教学方式仍有着一定的继承,并且新课改后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亟待解决。后现代知识观对于知识的理解是开放的、偶然性的、不确定性的和动态生成的,基于此中学语文教学应该步入后现代知识观的行列,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3.1讲究师生平等对话

在传统教学中,教师是知识的代表,具有权威性,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始终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而后现代知识观则主张课堂权威的消除,让师生进行民主平等的对话。平等的对话建立在学生对已有知识的掌握上,从而与教师进行知识理解的交流与对话,而不是挑战课堂中教师的地位。教师在学生学习的过程中,应该扮演的是一个积极的支持者和平等合作的角色,甚至是一堂课的导演和幕后人员,主角是学生。在课堂上,教师需要给学生提供探讨的资料、环境以及交流的机会,主张学生与教师共同探究问题。通过对话让学生感受到课堂上和谐的气氛,教师不再是学生的领导,学生也不再是单方面接受知识的奴役。师生应该共同学习,共同为学习的过程负责。

3.2主张个体意义的主体建构

传统教育教学范式是教师对学生的知识传授,教师拥有课堂的语言霸权,学生只是一位名副其实的倾听者。后现代知识观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有教师和学生的互动、教师与学生心灵上的对话,通过互动与对话的方式学生将新知识与学过的知识相联系,从而建立起更加合理的知识结构模式。我国目前的中学语文教学基本上还停留在刺激-反应的教学模式上,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忽视了学生的自我组织能力、看不到学生的独特性以及不能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能力。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21世纪,学生不应该只是一味地接受和倾听,而应该是知识的主动建构者,在学习过程中学会思考和提问,学会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养成批判性反思能力,善于吸纳新的知识。只有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构建新的认知结构,才能深刻体会到自身的存在意义和价值。

3.3主张多元化知识的表达,丰富课堂知识

后现代知识观主张知识的开放性和多元化。当封闭的、线性的和追求因果序列的教学模式再也不能满足学生对知识的需求时,传统的知识观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在传统语文教学过程中,知识源于课本,答案源于课本,重视知识的积累而不是建构;在后现代知识观看来,课程是一个回归学生成长与发展轨迹的过程,是学生发现自身价值的文化体验。所以,课程应该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的过程,它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知识具有境遇性,它并不遵守线性的循序渐进的法则。因此,在教学过程别是语文教学中,教师应该注重注入知识的多元性,抓住学生的学习兴趣点,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更快乐地学习。

3.4培养发散性思维,增加课堂隐喻性的生成

发散性思维是引申和创造的前提,是新旧知识碰撞时发出的火花。发散性思维的培养基地应该在学校、在课堂。传统语文教学严格遵守书本原意,以书本答案为标准答案,促使学生发展直线思维。中小学语文课堂师生之间缺交流和缺少培养学生发散思维的机会。学生发散性思维不强,隐喻性效果的生成更加无从谈起。隐喻性生成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师生之间的对话让学生收获到意想不到的出乎老师预计范围内的效果,这是学生自我生成的文化知识,有利于知识结构的完整和课堂效果的提高。后现代知识观代表人多尔主张生成课堂隐喻性,一堂有效的课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隐喻性效果。因此,在课堂上要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和对话、思想上的交流,活跃课堂的学习氛围,这样才能不断地促进和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从而达到隐喻性效果的生成,实现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真正价值。

3.5主张教学评价多元化,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那些年考进清华北大的孩子,那些年在班上拿第一的孩子他们现在究竟混得怎样?调查表明,他们并不是社会各个精英行业的领航人而是在企业默默地埋头工作。相反,那些社会各个领域的精英们却是那些年班级里成绩中等偏上的学生。这只能说考试成绩不能代表一切,单一化的评价标准有待改进。社会功能的多样化,要求我国教学评价的模式也应该呈现多元化。后现代知识观主张评价的多元化,并且具有开放性。中学语文教学中,课堂的表现、情景的融入、语文素养的高低都是评价一个学生是否优秀的条件。在课堂上,每个学生都是带着自己特有的经验、知识、视角、理想走向课程,他们对于课程的解读各有不同,让每个学习主体都能发出自己内心的声音,是后现代主义评价方式的基本宗旨。后现代知识观比较倾向于形成的评价模式,从以往的关注结果转变为关注学生的本身发展过程,从生成、反思、转变的角度来看待学生在各方面的变化。注重多样型人才的培养,争取不让一个人才流失。

后现代文学论文例11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后现代艺术是在西方艺术界出现的一系列艺术现象。它改变现代艺术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艺术创作理念,而提倡艺术走向社会,贴近生活,强调艺术的社会功能。把多元化作为核心的后现代艺术观念一开始就渗透到了西方的美术教育中。在现代美术教育改革中,其发展趋势表现为倡导以人为中心,强调美术与日常生活的联系,强调通过美术教育使学生获得终身受益的美术能力,强调美术教育让学生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材料包括声、光、电进行美术作品的创作,这些都与后现代主义所呈现的普及化、生活化、多元化、解构化等特征是分不开的。在此影响下,西方各国家出现了许多新的课程理念,如90年代初美国盖蒂艺术教育中心提出了“以多元文化学科为本的美术教育”,力图通过美术教育挖掘个体的潜能达到全面发展。同时,强调扩展美术学习的领域,把美术与各学科联系起来,在学习方式上强调主动探究,形成综合全面的美术教育。在西方后现代主义教育思潮影响下的西方美术教育,也影响着我国的美术教育改革。

一、西方后现代艺术观念对中国基础美术教育改革的影响

德国著名教育家赫尔巴特认为,“艺术是人的内部生命的表现,也是人的本能,要培养充分和全面发展的人,就必须开设艺术课程。”在现代全球化与多元化充斥的教育环境下,我国的美术教育更是素质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后现代艺术观念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美术教育改革。

(一)对美术教育改革理念的影响

后现代艺术观念倡导文化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消解了文化的中心论,强调文化观念多元并存,影响着我国美术教育改革的基本理念,主要表现在:首先,强调统整的课程观以达到培养人的综合艺术能力,强调“以生活技能为本(而非美术制作技巧)代替内容为本的课程,并强调课程的统整”。闭在美术学习中让学生去了解各个国家的优秀文化艺术遗产,并了解这些艺术的生长环境,以及它们是如何产生的,怎样才能学会艺术等。这种多视点和多方面的求索,能使学生自觉地回到艺术的生长环境,从而使艺术学习的动力和兴趣不断保持下去。另外,美术教育改革强调人文性的学习。21世纪,随着信息化、数字化年代的到来,理性和感性的发展处于一种不平衡状态,社会的高速发展,使人类偏离了自然,人们认识到艺术是理性和感性趋于平衡的途径,因此,在美术教育改革中,人文性的学习被高度重视。我国的美术教育改革在人文性的学习上,主要是引导学生通过学习美术知识,使个人感情和整个人类的情感源泉联系起来,个人经验与人类的丰富经验接通,以促进学生与周围环境的交流。所以在课改中“不以单纯掌握知识技能为目的,试图改变艺术教育中学生机械模仿与枯燥训练技能的方式,把艺术知识、技能的学习还原到一种完整的艺术情境中,或把一定的知识技能渗透到某个人文主题中,让孩子围绕该人文主题展开轻松愉快的学习”。闭人文主义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实现美术技巧的掌握和人文主义关爱精神和审美价值感的提升。其次,注重以人为本,培养人的个性以达到完美人格的美术教育思想。后现代艺术观念“追求一种更完美的现代性,期望人的行为更具合理性”的观念影响着美术教育观念,“以人为本”成为现代美术教育思想的主导思想,美术教育改变了过去的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育思想,提倡以‘培养人的个性,达到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教育理念。英国教育家赫伯特里德曾提出“通过的艺术教育”,即通过美术教育来培养人,把美术教育作为引导儿童发展的工具,从而培养儿童的个性,达到完美人格的塑造。在我国的美术教育改革中也特别强调人格的培养,并提出“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发展为本”,尊重学生个性特点,鼓励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艺术活动,促进他们创造能力、审美能力等的提高,成为全面发展的人。

(二)对美术教育课程内容和结构改革的影响

“20世纪初以来主导教育领域的线性的、序列性的、易于量化的秩序让位于更为复杂的、不可预测的系统和网络,课程不再被视为固定的、先验的跑道,而成为达成个人转变的通道”,后现代艺术观念也影响着我国美术课程内容和结构的变革。2000年6月,教育部启动了基础教育改革项目,包括普通学校美术课程标准;2001年7月,教育部颁布了《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2004年初,美术课程标准研制组对“美术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指出美术教育要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的学习,而实施综合、探索的学习,必须要扩展美术课程资源,课程资源的开发包括校内资源、校外资源、信息化资源、教师资源,通过课程资源的开发以提高美术课程的适应性,促进学生的个性成长。在课程改革中,把“统整的建构主义”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在“统整各派建构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汲取该学说的合理内核,并从知识观、课程观、教学观和评价观四个方面建构素质教育的理论框架”。

1.强调美术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综合。后现代艺术是综合的艺术,现代美术教育已是综合的教育,美术课程改革也主要以综合性为原则,从传统的分科走向综合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学科观念,以综合的学科观念而代之,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和渗透,逐步使学科门类达到综合。基础美术课程资源的改革同样受到影响,进人21世纪,美术课程资源开发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注重美术学科内容的综合。在课程设置上,强调消除对于实用美术的轻视,将“工艺美术、现代设计”与强调审美的精神功用的“纯艺术”结合起来。

3.对“过程”与“技能”的同时并重。在美术课程资源的开发中把美术课程的“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与“知识、技能”看作是同等重要的,美术课程资源也并不局限于美术学科本身,并拓展至自然、文化、社会等范畴。

4.以素质教育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在课程设置上,则主要体现以素质教育为依据,让学生获得终身学习美术的能力,改变过去以美术知识、技能为内容标准,而充分体现美术的情感性;加强学习活动的综合性和探索性,让美术课程和生活、自然紧密联系起来。

总之,西方后现代艺术观念对世界、乃至中国美术教育课程改革具有巨大的影响,在它的影响下,“学校美术教育更注重美术与文化及社会的联系,设计一种更开放的、既能容纳又能扩展的美术课程成为世界各国美术教育改革的焦点”。

二、扬弃西方后现代艺术观念。促进中国美术教育健康发展

西方后现代艺术观念对世界的教育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世界各个国家的美术教育改革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同样也推动着我国21世纪美术教育改革前进的步伐。然而,后现代艺术观念是在西方的土壤里生长起来的一种理念,是西方社会矛盾的产物,而我国的艺术观念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人文传统,美术教育在这两种文化观念不断冲突的情况下,应在继承我国传统文化的前提下,汲取西方后现代艺术观念中合理的部分,推进美术教育改革进程。另一方面,我国是第三世界国家,不管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与西方国家相差甚远,后现代艺术观念作为西方的产物,我们应该合理地吸收其优点,找到适应我国美术基础教育改革的理念,以指导美术教育改革。因此,在汲取西方后现代艺术观念的同时,笔者认为,后现代主义的出现,从合理性方面看,它确实能让人对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危机有清醒的认识:例如对自然资源的过分掠夺、物欲膨胀而导致的人文精神价值的失落等等。后现代主义的批判精神对现代化发展有一定的约束意义。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深刻的矛盾和严重的弊病,不仅对于整个人类文明,就是对于当下的社会文明、现代教育,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首先,后现代主义打破艺术与生活的界限,使得一向被认为是崇高和高雅的艺术打上了当代商品经济的印记,因而失去了美的崇高和独立的价值。后现代艺术对古典艺术、现代艺术的冲击,导致崇高和理想的衰落。社会理想、人生意义、国家前途、传统道德等等,在后现代主义的浸淫下变得相当模糊、淡化,这就难免导致文化生态的平衡和社会大众文化素养的低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