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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与请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1 19:39:36

报告与请示

报告与请示例1

一、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和异同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请示与报告都属于上行文,都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功用,但也有其明显的不同:

1.内容要求不同。请示的内容要求一文一事;报告的内容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侧重点不同。请示属于请示性公文,侧重于提出司题和请求指示、批准;报告属于陈述性公文,侧重于汇报工作,陈述意见或者建议。

3.行文目的不同。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下情,掌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

4.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事前行文;报告可以在事后或者事情发展过程中行文。

5.报送要求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报告可以报送一个或多个上级机关。

6.篇幅不同。请示一般都比较简短;报告的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篇幅一般较长。

7.标题写作不同。一般来讲请示的标题中不写报告二字,就是x x x关于x x x x x x的请示;报告的标题中不写请示二字,就是x x”x关于x x x xx x的报告。

8.结束用语不同。请示的结尾一般用“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请予批准”等形式,请示的结束用语必须明确表明需要上级机关回复的迫切要求;报告的结尾多用“特此报告”等形式,一般不写需要上级必须予以答复的词语。

9.处理结果不同。请示属于“办件”,指上级机关应对请示类公文及时予以批复;报告属于“阅件”,对报告类公文上级机关一般以批转形式予以答复,但也没必要件件予以答复。

二、请示与报告不分的几种表现形式

1.把请示当作报告。就是把请求指示、批准的请示当作了报告。如《x x xx关于申请购买x x x x的报告》,指本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x x x的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的事情。这类应属于请示,而行文实践中有时恰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种。

2.把报告当作请示。有些报告是下级呈送给上级并要求批转的报告,这类报告应属于呈转性报告极易被当作请示。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报告》末尾处应写“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x x x执行。”属于典型的呈转性报告但是往往被当作了请示。

3.请示与报告混合型,有些公文既请示工作又报告情况或者既报告情况又夹带请示事项,这些形式都不符合文种的使用规范。如《x x x x关于x x x x的请示报告》,这类文件形式,其内容既汇报了工作,又顺便提出了请示或者一文数项请示,这种混合的形式,极易使上级机关理不出头绪,处理了一件事情而耽误了另外几件事情。

报告与请示例2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从行文方向上看,这两个文种都是上行公文,撰写中都要注意陈词恳切,语气谦恭,有近似的一面。但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所担负的任务、使命不同。请示要求批复,报告一般不做批复。

第二,使用时间不同。请示要事前行文,一般情况下不得“先斩后奏”;报告通常是在事后或事情进行中行文。

第三,内容繁简不同。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而报告中综合性报告,内容往往涉及到许多方面。

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报告和请示的使用上把握的不够准确,常常把请示写成报告,或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有的标题就写成“请示报告”,类似这类现象,必须予以纠正。

报告与请示的异同点:报告的一般写法常用的报告大体有4种,即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答复性报告,报送文件、物件的报告。答复性报告要有针对性地回答来文中提出的问题,文字力求简要;报送文件、物件的报告把所报送文件、物件的名称、数量写清楚就可以了。这里重点介绍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的写法。

(一)综合报告

综合报告的内容较多,写法上一般要注意三点:第一,要概括说明有关工作和活动的动态;第二,要点明工作或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第三,提出解决办法。一般情况下,综合报告要说明的工作项目较多,撰写时要注意突出重点,有调查,有分析,决不能面面俱到,堆砌材料。

(二)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主要有两种:情况报告和工作报告。情况报告,以反映经济社会动态、倾向以及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情况为主。反映情况要讲清事情的来龙去脉,防止问题交待不清;讲问题要揭示事物的本质,避免被表象迷惑。工作报告,也要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但以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为主。在写法上,开头要集中写情况和问题,然后以主要篇幅陈述工作意见或建议,这部分要力求从实际出发,符合政策精神,使之用得上,行得通。

报告与请示的异同点:请示的一般写法(一)请示的原则

报告与请示例3

中图分类号:h050 文献标识码:e文章编号:1672-1578(2010)10-0248-01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中国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6.混淆了“请示”与“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属法定公文;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请示”与“申请书”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书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隶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从文首某中学与某市教育局的行文关系及修建篮球场要资金的内容来看,应用“请示”,故此标题应把“申请书”改为“请示”。

7.按照公文约定俗成的习惯,13种公文中,能够直接以文种作标题的只有“公告”和“通告”两种。请示的标题可以是完全式的,即写明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与文种;也可以只由发文事由和文种构成。故此标题可改为: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报告与请示例4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报告与请示例5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报告与请示例6

1 关于公示催告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票据法》及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中,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二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其他情形不能申请,比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

三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地点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是公示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如没人申报,期满后根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公告,宣告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

五是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2 恶意公示催告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因

总结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例,基本程序是:

1、为非法取得票据项下款项,或者基于暂时占有资金的目的,恶意申请人独自或串通出票人,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之后,又以票据丢失、被骗等理由伪报票据丧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法院无法知晓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事实,因此对于申请人是否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无法核实,只能受理其申请,并予以立案。

2、之后,法院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但因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及时查阅核对法院公告信息的习惯和条件,或者由于公告地点和方式的原因无法知晓公示催告信息,导致真正的权利人无法在公示催告期限内及时申报权利。

3、待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便依恶意申请人申请做出除权判决,申请人便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领取款项。最后,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向银行请求付款时,才发现其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过且票款已经被领走。

分析恶意公示催告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当前企业融资困难,部分企业企图通过公示催告,变相获取资金。加之民间票据买卖活动猖獗,为恶意公示催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的实质审查义务并要求提供担保,公告的方式也存在局限,导致恶意公示催告的成功率较高。

三是现行法律仅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对恶意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并无明文规定,加之申请公示催告的费用较低,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成本较低。

3 法律完善及防范建议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之所以能够得逞,与现行公示催告程序存在两个严重漏洞有重要关系:

一是法院公示催告期限规定过短,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公告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0日,对具体期限并未明确。实践中,为尽快结案,大部分法院均规定公告期为60日。而汇票的到期日则相对较长,一般为6个月,结果是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前结束。从经济角度考虑,为避免利息损失,大多数最后持票人往往是在汇票到期日时才请求付款。而只有在此时,最后持票人往往才知道汇票被公示催告的情况,但为时已晚,此时票款可能已经被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领走。正是因为公示催告期与汇票期限存在的时间差,才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能够得逞。

二是申请人的申请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不能紧密衔接。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汇票到期与否,只要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并公告,申请人即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这一规定实际上等于确认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变更票据权利的内容,这违背了票据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请求付款,意味着出票人蒙受了到期日与支付日之间的利息损失,而申请人居然可以凭借公示催告程序谋求到了这一期间的利息利益,显然与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不符。

为解决恶意公示催告案件频发的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

1、延长公示催告期,将公示催告期与汇票到期日紧密联系起来。除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下限不得少于60日以外,还应增加规定:“如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汇票尚未到期的,公示催告期延长至汇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由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无论是否看到公告,在票据到期时总要提示付款,这样就可以发现其票据被公示催告,就可以到法院申报权利。因此时公示催告期间尚未届满,恶意申请人的非法企图就不可能得逞。

2、把付款请求日与票据到期日挂钩。规定即使法院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做出除权判决,也必须在判决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后,才可以持该判决请求付款。这样一来符合除权判决不变更原票据权利的性质,二来保证利害关系人能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票款尚未被领走之时申报权利,从而彻底消除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诈骗的可能。

3、建立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时应提供担保的制度。如此一来,一旦出现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形,可以确保真正权利人利益不受损,也能够有效的降低不法分子实施恶意公示催告的动力。

报告与请示例7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3—0001—05

解放战争后期,战争形势迅速发展亟需克服党内军内存在的元纪律、无政府状态,保证政令军令畅通,为此,中共中央和建立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并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一报告制度的建立对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对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仍有重要价值。

一、建立党内报告制度的原因

解放战争时期革命形势发展迅速,为了加强党的集中领导,保证政令军令畅达,主要出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考虑,建立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一)党内军内长期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严重影响党的工作,是建立党内报告制度的根本原因

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各地革命形势发展不平衡,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和红色政权长期处在敌人白色政权的包围和分割之中,对处在开展游击战争和实行武装割据环境状况下的各地方党组织与军事领导机关,中共中央给予了较大的“自治权”,这对发挥地方党组织积极性,克服和度过当时困难形势具有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负面影响,“这种状态,给予革命利益的损害,极为巨大”,“已相当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工作的发展”。这种无政府、无纪律状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某些地方的党组织和军队的领导机关由于受游击主义、地方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干扰,从狭隘的经验论出发,自行其事,擅自修改中共中央的政策和策略,“不但不请示中央甚至也不请示中央局”。一些地区的党组织在的过程中,片面照顾贫雇农的要求和情绪,竟提出“村里的一切事,由贫农团领头来办”、“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等“左”倾错误口号。其二,某些地方党组织和军队的领导机关各自为政,将自己管理的地方看成是一个不服从上级领导的的“独立王国”。例如,在解放战争中攻战大城市后,某部门未经上级请示报告,就擅自切断外国领事馆内的自来水供应、通信和电源,将三国领事馆人员也都统统软禁起来,与苏联订立商业性协定等私自处理外事问题;有些宣传部门违的宣传纪律,未经中央同意,就自作主张,率先在当地报纸上披露影响全国的重大消息。其三,无政府无纪律状态严重影响了军纪,违反军纪的事件常有发生。有些部队的后勤人员借口“军用”而没收蒋伪敌产,“侵犯工商业,搬运器材,拆卸零件,拿走皮带,损害工厂设备”;某些后方机关的生产人员,不顾党纪军纪,为本单位利益“到新收复的城市抢购物资,做买卖,扰乱新收复城市的金融物价”。有的地方乱打乱杀现象严重,例如有农会明文规定:对于农村中地主、恶霸等人员,“村有杀人之权”,出现了“大家要怎样惩办,就怎样惩办”“的现象。

(二)解放战争形势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密切联系,是建立党内报告制度的现实原因

在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阶段,党的工作必须适应形势发展以实现“三个转变”,即:“战争形式由游击战争向正规战争转变,解放区的工作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全党工作的重心由乡村向城市转变”。战争形式的转变,迫切要求全党全军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权力统一于中央,要求党缩小地方的“自治权”。一方面,中共“七大”以后,由于没能把党内请示和报告制度化、经常化,有一些中央局和分局的领导,没能认识到向中央请示和报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出现了地方领导机关不经中央及中央委托领导机关同意,“自由地迫不及待地粗率地冒险地规定及执行明显地违背中央路线和政策的某些政策”,即使向中央作了请示和报告,也只是一些技术性的报告和请示,导致“中央不明了或者不充分明了他们重要的(不是次要的或技术性的)活动和政策的内容,因而发生了某些不可挽救的、或难以挽救的、或能够挽救但已受了损失的事情”;相反,“那些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中央局或分局,则避免了或减少了这样的损失。”另一方面,“各中央局和分局是受中央委任、代表中央执行其所委托的任务的机关,必须同中央发生最密切的联系。各省委或区委,同各中央局和分局也必须密切联系。”此时,许多解放区已经连成一片,许多城市已经解放或即将解放,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联系显得极为必要,“以便掌握运动的动态,随时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及时纠正错误,发扬成绩。……全党迫切需要的,是不失时机的生动的具体的报告和指示”。此外,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逐步转向城市,解放区逐渐扩大,地方各级新政权相继建立,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就成了紧密加强中央与地方联系的桥梁。所以,强调:“从今年起(指1948年——引者注),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习惯。”

二、建立党内报告制度的过程

出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的考虑,从1948年1月至9月,中共中央和在党内开展了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斗争,建立起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1948年1月7日,为坚决克服许多地方存在着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负面影响,起草了党内指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即“子虞电”),明确指出从当年起,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反对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各中央局和分局书记以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必须定期向中央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发送方式、发送频率、报告日期等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做了规定,标志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正式提出。“子虞电”发出后,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实施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并把该制度作为开展无政府无纪律状态斗争的切入点。同年2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再次发文指示,要求各级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对革命胜利的严重危害性,再次强调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取得解放战争胜利的重要意义,要求从中央到各兵团级都要建立和实行请示报告制度。为了保障党内报告制度得到有效落实,3月25日,在《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中对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三项补充。由于东北局书记未按照规定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中央对东北局和作了批评。5月25日,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一九四八年的工作和整党工作》对无纪律状态无政府状态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列举,强调要“认真克服这种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将一切可能和必须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和中央代表机关。”为了加强党的组织纪律性和提高党员干部理论认识,中共中央号召全党学习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左派”幼稚病》一文的第二章,6月1日中央宣传部重印该书第二章前言,指出:“如果领导中国革命的中国共产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末,我们就将不能取得全国革命的胜利。”党中央为克服宣传工作中存在的无纪律状况,于6月5日及时对宣传工作中如何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做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强调了宣传部门也应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同时要求宣传工作必须严守党的宣传纪律。25日,又起草了《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具体规定涉及金融、外交、文教、军队等方面的十八项内容,上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个月之后,即7月26日,针对某些单位和领导干部没有完全执行党内报告制度的情况,再次要求“彻底消灭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正确态度,彻底纠正存在着的某些严重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8月9日,党中央催促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于四天后致电中共中央表示“从此以后当坚决按期作报告”针对有些地方仍将自己指挥的兵团或机关部队视为不受约束的“独立国”、对无纪律状态的严重危害性仍未引起高度重视,8月14日,要求各兵团及军区负责人“严格执行及时的和完备的报告制度”。月8日,再次指出各单位要加强纪律性,要求从中央到地方“要在战争的第三年内,在全党全军克服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在1948年9月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九月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一致通过了《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下文简称《决议》)。该决议规定了下级都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制度,同时对哪些是中央的决定权以及下级向上级请示备案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至此,经过半年多时间,报告制度就建立起来了,并一直沿用至今。

三、建立党内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

和中共中央通过一系列党内指示和通知形式,逐步确立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对报告的撰写人、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形式以及如何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对报告的撰写人的规定。由谁写报告及写作态度,直接关系着报告的质量。一份报告能否真实客观的反映现实情况,关键看报告的撰写人对报告采取何种态度。就对报告的撰写人做出了严格规定,他认为报告应该由“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书记是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由各中央局和分局的书记亲自撰写报告,可以使中央了解各地各方面的真实情况,领导亲自写报告不要秘书代劳,也是对领导干部要注重调查研究的要求;同时对报告撰写人写报告的态度也作了严格要求,指出:报告的撰写人必须以“实事求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老实态度”写作报告,报告要充分反映现实问题,以免使报告流于形式。战争时期对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非常重视对整个战争局势的把握,他要求“书记在前线指挥作战时,除自己报告外,指定书记或副书记作后方活动的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对于“作战方针必须随时报告和请示”。各书记前线的报告和书记或者副书记的后方报告,以及各野战军首长与军区首长根据战争发展状况而作的随时报告,给中央提供了全面可靠的信息,为其了解整个战争发展动态,以便制定科学的政策和策略提供了依据。

(二)对党内报告的内容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报告的核心,它能否真实具体反映客观现实,直接影响到报告的价值。首先,报告的内容不应只局限于某一方面,而应反映现实情况的多方面。基于解放战争形势需要考虑,指出:各党组织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该区军事、政治、、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动态”,军事首长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关于该军纪律,物质生活,指战员情绪,指战员中发生的偏向,克服偏向的方法,技术、战术进步或退步的情况,敌军的长处、短处和士气高低,我军政治工作的情况,我军对土地政策、城市政策、俘虏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克服偏向的方法,军民关系和各阶层人民的动向等”。他认为反映上来的应该是带有政策性的综合性的报告,而不是作一些技术性或次要的报告和请示。随着党的工作重心逐步由农村转到城市,全面反映城乡各方面工作的报告,可使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更科学化。其次,报告的内容在对工作动态充分反映的同时,还应对所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认为报告应按照“反映现实情况——指出存在问题一提出解决办法”的逻辑写报告,报告内容不仅要反映“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而且要对报告中述及的具体材料及提出的问题应有具体“解决方法”;“对于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内容,必须是有分析有结论的,而不是空洞无物的;必须是既说优点长处,又说缺点错误,而不是只说优点长处不说或少说缺点错误的”。再次,指出:报告“一次不能写完全部问题时,分两次写。或一次着重写几个问题,对其余问题则不着重写,只略带几笔;另一次,则着重写其余问题,而对上次着重写过的只略带几笔”。有限的篇幅不能反映错综复杂的情况,而且战事紧急,报告的撰写人也不可能在一份报告中面面俱到地反映当时该地区所有的问题,所以报告的内容必须主题鲜明,规定一份报告着重反映一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报告的形式的规定。深知:报告的内容决定报告的形式,但报告的形式对做好报告具有重要价值。在对报告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的同时,且对报告的形式作出了相应要求。报告的发送频率、发送方式、写作风格等是报告形式的主要构成元素。首先,对报告的发送频率作了具体规定,他说:各中央局和分局的书记“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写发综合报告的日期是单月的上旬”,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每月作一次战绩报告、损耗报告和实力报告外,从今年起(1948年——引者注),每两个月要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指示”,这里,他对各中央局和分局的书记和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对报告的发送频率作了不同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各自职责和分工不同,但都坚持定期定时作报告这一基本原则。在坚持定期作报告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要依据现实情况的轻重缓急灵活处理,指出各军事首长对于作战方针要做到随时向中央报告与请示,各地党组织要根据形势的需要向中央及时报告和请示。其次,对报告的发送方式也作了特别规定和要求。要求各单位党组织和军事首长要用电报的方式向中央及时报告请示,通过电报这种高效快捷的发送方式大大提高报告的时效性。以为首的中共中央在《决议》中规定,根据事件轻重缓急和时间紧迫情况对报告的发送方式可作灵活选择,指出各种请示报告事项以及需送中央备审的文件材料等,时间紧迫者,由电报报告中央;时间不很紧迫者,关内各地应尽量用书面送达。第三,对报告的字数和写作风格做了具体要求。指出:“报告文字每次一千字左右为限,除特殊情况外,至多不要超过两千字”。认为:战火连天的岁月,各方面的工作繁杂,报告的文字简明扼要,指出问题或争论之所在,既能说明问题又可提高办事效率。

(四)对落实报告制度的规定。一项制度能否产生预期的效果,关键是看对如何落实该项制度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要从根本上克服党内军内存在的无政府无纪律状态,以制定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为抓手,对如何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详细规定。首先,以为首的中共中央充分认识到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的至关重要性,因而,1948年政治局会议“九月会议”上通过的《决议》规定:决策权属于各地的事项,一律将决议、指示、条例、命令等,呈报中央备审,待中央批准后,始得执行,避免了各级党组织因事无巨细而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其次,认为请示报告制度必须保证中央的权威,他指出:各地党委和军事单位“不得将自己和中央处于平列的地位,甚或向党内军内将自己造成高出中央的影响”。再次,中央对地方的工作动态享有知情权。在《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中要求:中央局、分局和前委“对于下级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不论是属于何项问题……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下级所作的“政策及策略性的报告,其内容重要者”,亦须同时告知中央;“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此外,对宣传部门如何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也作了相应要求:“必须无条件地宣传中央的路线和政策,并不得在宣传中将中央和受中央委托执行中央的路线、政策和任务的机关处于平列的地位。”各地方党的负责人“对于带有全国性或全党性的问题的言论,……凡其内容有不同于中央现行政策和指示者,均应事前将意见和理由报告中央批准”。

四、党内报告制度的历史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以为首的中共中央建立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对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和战争形式转变,克服党和军队中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的现象,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转变干部作风等具有重大作用。

(一)改变了党和军队中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的状况,促进了军队由游击战向正规战顺利转变

随着解放战争规模不断扩展,战争局势不断发展,战略决战即将到来,党和人民军队要想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并夺取全国政权,取决于能否实现由游击战向正规战顺利转变以及能否实行军队建设正规化。反对无政府无纪律状态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使全党全军紧跟战争形势,保证党的政策和策略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基本上使党和军队有力克服了长期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保证了战争形势顺利转变,实现了“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革命号召,为解放战争取得最终胜利提供了保障。1948年8月22日,给东北局的复电中着重指出了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以克服无纪律无政府状态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由小规模的地方性的游击战争过渡到大规模的全国性的正规战争,由局部胜利过渡到全国胜利。这是许多环节在目前时期的一个中心环节,这个环节问题解决了,其他环节就可以顺利解决。”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中央有了相对集中的权力,树立了中央权威,从而保证了全国上下一盘棋,有效地协调了各战区的统一作战行动。由于全党全军严格执行了及时而完备的请示报告制度,提供的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军委准确了解和控制全国各战区的真实情况,确保了军事战略和重大战役的完全统一,形成了战役行动上各地互相配合和统一调度的良好局面,人民军队在解放战争中掌握了主动权,为最终夺取战略决战和解放战争的完全胜利提供了保障。

(二)维护了党的权威与集中领导,加强了党的制度建设

组织内部越团结和睦,其凝聚力就越强,而组织的制度化建设是增强组织凝聚力的根本举措。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增强了党的集中统一,使全党全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严肃党纪军纪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把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落到实处,把党的纪律教育和政策教育贯穿于反对无政府无纪律斗争始终,使全党全军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达到空前团结和统一。请示报告制度使党对军队实行绝对领导这一建军原则得以制度化和具体化,保证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和指挥更加高效。1948年6月,中央宣传部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实现全党的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与统一纪律,那末,我们就不能实现对于全国革命人民的统一领导,就不能克服革命阵营内部的各种动摇,就不能战胜敌人的各种反抗,就不能把四万万五千万人民的中国团结成为统一的国家。”由于中央要求党内厉行请示报告制度并将其作为一项不可违抗的指令,使得原先党的组织意识比较淡薄的东北局和所存在的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得到有效克服,纠正了各级地方存在的把自己管理的地方经营成无政府状态的“独立王国”现象,有利于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军队的领导机关服从中央领导的大局意识和形成奉公守法的良好风气。

报告与请示例8

所谓公文,它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公务而按规定格式制作的书面材料。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命令、议案、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在各类企业中,所指的公文一般为商务公文,主要分为介绍报告、请示、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要点、公司及产品介绍、信函、讲话稿、可行性报告、工作总结、市场调查报告、说明等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大体同一般文章的写作方式相似,但是由于公文在性质、作用上及其写作要求上的不同,拟写时也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公文的拟写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明确发文主旨

任何一份公文都是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来拟写的。因此,在动笔之前,首先要弄清楚 发文的主旨,即发文的主题与目的,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文件的中心内容是什么?比如相关工作的改善,主要提出目前情况怎样?存在哪些问题,解决方式、需协助事项;再如请求事项,拟请上级机关答复或解决问题等。

2、根据文件内容,准备采用什么文种?比如,汇报工作情况,是写专题报告还是写情况简报;针对下级来文所反映的问题,是写一个指示或复函,还是一个带规定 性质的通知等。

3、明确文件发送范围和阅读对象。比如,向上级汇报工作,还是向有关单位推广、介绍经验;是给领导、有关部门人员阅读,还是向全体人员进行传达。

4、明确发文的具体要求。例如,是要求对方了解,还是要求对方答复,是供收文机关贯彻执行,还是参照执行、研究参考、征求意见等。

总之,发文必须明确采取什么方式,主要阐述哪些问题,具体要达到什么目的,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够落笔起草。

二、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

发文的目的和主题明确之后,就可以围绕这个主题搜集材料和进行一定的调查研究当然,这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并不是拟写每一份公文都要进行这一步工作。例如,拟写一份简短的通知、公告,一般来说不需要专门做搜集材料和调查研究工作,在明确发文主旨之后,稍加考虑就可以提笔写作了。但对于问题较为复杂,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归纳;如拟订篇幅较长的文件,拟订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起草规章、条例、拟写工作指示等,往往都需要搜集有关材料和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工作。

怎样为拟写公文搜集材料和进行调查研究呢?一是收集和阅读有关的文字材料;二是到实际当中搜集活材料。例如,要草拟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首先需要查阅去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以及参考有关先进企业的同类工作计划等,还要研究本部门今年所面临的形势,今年的中心任务上级要求等。

总之,收集材料及调查研究,是一个酝酿的过程,是为了掌握全面的、大量的素材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然后经过分析思考产生一个认识的飞跃。

三、拟出提纲,安排结构

在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草拟出一个写作提纲。提纲是所要拟写的文件的内容要点,把它的主要框架勾画出来,以便正式动笔之前,对全篇做到通盘安排、胸有成竹,使写作进展顺利,尽量避免半途返工。

提纲的详略,可以根据文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习惯、写作的熟练程度而定。篇幅不长的文件,可以大致安排一下文件的结构,先写什么问题,依次再写什么问题,主要分几层意思等。篇幅较长、比较重要的文件,往往需要拟出比较详细的提纲,包括文件共分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又分作几个问题,各个大小问题的题目和要点及使用什么具体材料说明等。提纲的文字不需要很多,也不需要在文字上推敲。当然,需要集体讨论或送给领导审阅的提纲除外。

拟写提纲是一个很重要的构思过程,文件的基本观点,可以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和修改,使提纲日益完善。由两人以上分工合写的文件,更需要共同研究写作提纲,以免发生前后重复、脱节或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落笔起草、拟写正文

结构安排好后,要按照要求所列顺序,开宗明义、紧扣主题、拟写正文。写作中注意两点:

1、 要观点鲜明,用材得当。也就是说要用观点来统帅材料,使材料来为观点服务。运用材料要能说明问题,做

到材料与观点统一。

在写作当中,要注意明确观点,用语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似是而非。如果观点不明,令人不知所云。有些文件,只讲观点没有实际材料,就会使人感到抽象空洞、缺乏依据,不易信服。而只罗列材料没有鲜明的观点,则会使人弄不清要说明什么问题,不了解发文的意图 ,特别是情况汇报、工作汇报介绍。

2、 要语句简练,交代清楚。拟写文件既要尽量节省用字、缩短篇幅、简洁通顺,又要注意交代的问题清楚明了。

五、反复检查,认真修改

初稿写出后,要认真进行修改。写文章,需要下功夫。自古以来,好文章都要经过反复修改的,写文件也同样,尤其是重要的文件,往往要经过几稿才能通过。

1、 关于主题的修改。看主题是否明确,主题论述是否集中,主题挖掘是否深刻。

2、 关于观点的修改。修改公文要考虑到观点是否正确,表达有无问题。

3、 关于材料的修改。材料是文件的基础,有了正确的观点,还要通过适当的材料表现出来。

4、 关于结构的修改。修改文件的结构,包括文件总体结构的修正,使全文更加严谨。

5、 关于语言的精练。主要是修改不通顺的语句,不规范的字及标点符号。

修改工作要做到认真仔细,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几种常用的商务公文

请示

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决断、指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

请示的特点

一、针对性。只有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决定、重要决策、人事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才可用"请示"行文。请示上级给予指示、决断或答复、批准。因而"请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呈批性。请示是有针对性的上行文,上级领导对于呈报的请示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给予明确的"批复"回文。

三、单一性。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受文领导,即使需要同时呈送其他领导,也只能用抄送形式。

四、时效性。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单位指示、批准的公文,如能及时发出,就会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请示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请示分为以下三种:

一、 请求指示性请示。

二、 请求批准性请示。

三、 请求批转性请示。

请示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如下:

一、 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 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有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组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的请示》

2、 受文领导。每份请示只能写一个受文领导,不能多头请示。

二、 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语构成。

1、 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理由。

2、 主题。主要说明请示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

3、 结语。另起一段,其习惯用语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呈请核准"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予以执行"。

三、 尾部,其主要结构为落款与成文时间两部分。

报告

报告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的陈述性上行公文。

"报告"是陈述性文体。写作时要以真实材料为主要内容,以概括叙述为主要的表达方式."报告"是行政公文中的上行文种,撰写"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上级掌握本单位的情况,了解本单位的工作状况及要求,使上级领导能及时给予支持,为上级机关处理问题,布置工作或作出某一决策提供依据。"下情上达"是制发报告的目的。所以报告的内容要求以摆事实为主,要客观的反映具体情况,不要过多的采用议论和说明,表达方式以概括为主,语气要委婉、

谦和、不宜用指令性语言。

报告的种类

报告从种类与内容上分主要有:汇报性报告、答复性报告、呈报性报告、例行工作报告。

写法

报告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受文领导、正文、落款、成文时间组成,下面介绍几种报告的写法

一、 汇报性报告

汇报性报告主要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分为两类:

1、 综合报告。这种报告是本单位工作到一定的阶段,就工作的全面情况向上级写的汇报性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成绩或问题,经验或教训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这种报告的特点全面、概括、精练。

2、 专题报告。这种报告是针对某项工作中的某个问题,向上级所写的汇报性报告。

二、 答复性报告

这种报告是针对上级或管理层所提出的问题或某些要求而写出的报告。这种报告要求问 什么答什么,不涉及询问以外的问题或情况。

三、 呈报性报告

呈报性报告主要用于下级向上级报送文件、物件随文呈报的一种报告。一般是一两句话说明报送文件或物件的根据或目的以及与文件、物件相关的事宜。

四、 例行工作报告

例行工作报告是下级向上级,因工作需要定期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如,财务报告、费用 支出报告等。 公告

公告是用于对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的公文。

公告的写法

公告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它内容较为单一,篇幅较短,表达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

一、 标题。

公告标题有三种:一种是完全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二是发文机关和文种 以上两项,多用于政府机关;有的只有文种,如《公告》,标题之下,有时可依公告单独编号。

二、 正文

正文一般由主旨与说明构成。

主旨单独成段,用简短的一句话概括出此公告的主题内容。

报告与请示例9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争形势的转变,革命前进的道路上出现了一些障碍,例如党内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和地方主义、游击主义倾向,阻碍了党即将夺取全国政权的进程,因此,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是其中重要举措之一,这一制度对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基本内涵

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最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已提出,但由于当时环境和条件限制,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执行。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争的正规化程度大大提高,党夺取和掌握全国政权需要,以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建立并领导全面贯彻实行了这一请示报告制度。

1948年1月7日,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指出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反对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各中央局和分局书记以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必须定期向中央作报告。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领导。3月25日,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具体补充,由此,这一制度基本实现了制度化。在具体执行中,中央采用严厉督促、转批报告、综合通报和个别指导等方法,促进这一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的依据

(一)哲学依据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时俱进,这是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的哲学依据。

革命战争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党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在土地革命时期,各地革命形势发展不平衡,人民军队和红色政权处在日本帝国主义和的包围和分割以及农村的环境中,根据这一形势,党实行武装割据和游击战争的形式,给各地党和军事领导机关很高的自治权,这对于他们发挥自身主动性与积极性,度过长期的困难局面是非常必要的。而在解放战争时期,战争由战略防御转向战略进攻,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开始转向城市,为夺取全国政权的需要,则需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到全党上下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以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根据这一特殊特点、当时国情的需要适时的调整党的政策,进行党的组织方面等的建设以满足现实情况的要求,党内的请示报告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建设之一。这一制度使中央能及时了解各地对中央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各地群众实践中的新经验和新创造,然后集中全党的智慧,保证党的领导和决策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二)现实依据

1948年初解放战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战争形势由游击战向正规战转变,解放区的工作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全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市转变。战争正规化的转变,战争形势的转变,要求全党全军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中央保持一致,而党内的请示报告制度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方面,在解放战争开始到1948年之间,由于没有把请示报告制度制度化,一些分局的领导没有认识到向中央请示和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得中央同意,冒险地粗率地执行一些违背中央路线和方针的政策,因而造成了一些不可挽救的损失;另一方面,到1948年9月解放区的面积扩大了,占全国面积的24.5%,许多解放区连成一片,党的领导工作范围扩大了,加强中央和地方的联系变得极为重要。随着解放区的扩大,各地新政权相继建立,这就需要一个联系中央和地方的桥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就是这样的一个必要的桥梁和纽带。所以中共中央要求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要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以使中央能掌握各地的动态,各地间能交流经验,并能及时的纠正错误,传播好的经验。

三、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建立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和加强了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加强了中央及军队的纪律建设,为严肃党纪军纪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党的工作作风的转变,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M]第一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年,第767-768页.

[2]选集[M]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64-1266页、第1332页、1346页.

[3]薄一波.七十年奋斗与思考[M]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第470页.

报告与请示例10

01

通知

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的种类不同,其结束语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批转、转发性通知只要在正文说明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名称和发文机关的意见等基本事项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再写结语;如果要进一步阐明发文机关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则以“请按通知要求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贯彻”等为结束语。

性通知主要用于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办法、措施。正文内容写完即结束,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指示性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些事项,在通知中要交代任务,提出工作原则和要求,让受文单位贯彻执行,具有强制性与行政约束力。因在内容上已有具体要求,所以不用单独写结语。

一般事务性通知主要用于告知某一事项或传达某一信息或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参加一些重要会议。如需要强调时最常用的结语是“特此通知”“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结尾处还可以再次明确通知主题或作必要的说明,如“……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有的事务性通知在正文事项写完就可结束。

02

通报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表彰性通报主要用于表扬先进人物、推介先进经验。表彰性通报要表明行文机关对通报表彰对象的态度,提出表彰决定,发出号召或提出要求,常用“……决定给予 ……通报表扬,并号召向……学习”,“要求……”等结尾。

批评性通报用来批评单位或个人影响较大、典型性较强的错误或问题。结尾处要提出告诫,引申出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加强整改,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有的放矢地提出希望和要求,如“望有关部门引以为戒,防止……”;也可用“特此通报”作结。

情况通报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或知照重要情况。一般在正文末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针对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03

公告、通告

公告与通告都属于周知性公文。公告的作者通常是国家领导机关,而通告的作者可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者范围比公告广泛。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无论是知照性公告还是祈使性公告,都具有的内容重要,时限比较紧急,机关级别高的要求(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省市人民政府及人大等,级别不够的单位只有获得授权后才能公告),所以在公告的正文之后,一般都用“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为结束语,除了以此表示的是重要重大事项外,祈使性公告还有要求遵守有关规定的意思。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规定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对公众有一定的制约性。常用“特此通告”“此告”作结。

知照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需要周知的事项,并不提出具有约束性的执行要求,只在结尾写明执行日期、要求或希望。

禁管性通告公布一些令行禁止类事项,常以“特此通告”作结语,以示强调,引起公众注意的效力。

04

报告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工作报告主要汇报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全部工作情况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常用用“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作结。

情况报告即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用来汇报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性、特殊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倾向性的情况等,可用“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特此报告”“有何指示,请电告”作结。

答复报告用于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这类报告的内容要体现针对性,上级询问什么,就答复什么。答复报告结尾一般用“专此报告”。

意见、建议性报告提出建议,要求上级机关批转给下级机关的工作报告,常以“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请予批转”“如无不妥,请批转”等请求式用语作结。

报送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物件或有关材料的报告。结尾用“请审阅”“请审阅批准”“请查收”。有时报告结尾也可以省略习惯用语。

05

请示、批复

请示与批复是党政机关公文中为数不多的双向对应文种,只要下级部门有请示,上级部门就一定会有批复。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下级机关在遇到超出自己权利范围、超出自己能力范围、超出自己认识范围的事项时,都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以求获得批准、帮助。下级机关提出请示是为了使请求事项得到答复,因此在正文之后,要以期复请求语来结尾,这是请示必不可少的内容。

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当下级机关对该不该办、该怎么办某件事没有把握时,就要请求上级给予指示。常用“以上请示当否,请指示”,“是否妥当,请批复”作结。

请求批准的请示,如项目、方案、规划、审批指标、费用、物品等是下级机关办理公务时在物质上、权限上感到不足无法办理时,请求上级给予人、财、物方面的帮助。结尾用“特此请示”,“请批复”。

如果是情况紧急的请示,应在标题上写明“紧急请示”,在提出请求事项后,常以“专此请示,恳请批复”作结,以表明事情的紧迫性。

请示结束语必须规范、醒目。常用的还有:“妥否(可否、是否可行),请批示”、“如可行,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以上请示,请批准”、“请予审批”、“请核批”、“特此请示”。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只要是有请示,无论是请求指示的、请求批准的,上级机关不管是否同意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都必须在审核后给请示单位一个回复。

批复常用结语为:“此复”、“特此批复”。有时也可省略,自然收尾。

06

意见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可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作为上行文,主要是对某一主要问题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看法,呈报上级批准或批转执行;作为下行文主要是对工作作出部署安排,阐明指导方针,提出具体意见;作为平行文,主要是向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提出咨询,阐明主张或征求意见,提供建议给对方作为参考。因此,意见的种类不同,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选用适当的结束语。

如果是指导性意见、实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执行”“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作结。

呈报性意见、建议性意见结束语一般用“以上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以上意见供参考”。

商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作结。

鉴定性意见通常写完主体部分的结论即可结束,不再另写结语。

07

决定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部署性、法规政策性决定由于政策性强,有明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事项具体,要求坚决贯彻执行,结语常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处置性决定,就是处理、布置并告知具体事项的决定,其内容如表彰先进、处理问题、设置机构、安排人事等。有些表彰先进的决定要在正文的末尾发出号召,提出希望;处理问题的决定则以指出教训作结,起到警戒作用。

08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按照函的用途可分为申请函、商洽函、询问函、答复函和告知函。

申请函在告知请求事项后要提出请求,大多采用“可否,请复函”“请予支持”“请予批准”“请核准”作结语,也可用“请大力协助为盼”“望准予……是荷”。

商洽函在提出问题或就某一问题提出协商解决办法后,常用“请研究函复”“以上意见,请予函复”“请函复”作结,以期待得到对方的答复或帮助。

询问、答复函: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或同级之间都可以使用的函。询问函一般用“特此函达”“恳请函复为盼”“请复函”“盼复”“请即复函”作结;答复函则用“此复”“专此函复”“特此函复”“谨作答复”作结。

告知函只是让对方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一般不需要答复,结尾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达”。

09

纪要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报告与请示例11

通知

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的种类不同,其结束语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批转、转发性通知只要在正文说明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名称和发文机关的意见等基本事项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再写结语;如果要进一步阐明发文机关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则以“请按通知要求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贯彻”等为结束语。

性通知主要用于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办法、措施。正文内容写完即结束,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指示性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些事项,在通知中要交代任务,提出工作原则和要求,让受文单位贯彻执行,具有强制性与行政约束力。因在内容上已有具体要求,所以不用单独写结语。

一般事务性通知主要用于告知某一事项或传达某一信息或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参加一些重要会议。如需要强调时最常用的结语是“特此通知”“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结尾处还可以再次明确通知主题或作必要的说明,如“……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有的事务性通知在正文事项写完就可结束。

02

通报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表彰性通报主要用于表扬先进人物、推介先进经验。表彰性通报要表明行文机关对通报表彰对象的态度,提出表彰决定,发出号召或提出要求,常用“……决定给予 ……通报表扬,并号召向……学习”,“要求……”等结尾。

批评性通报用来批评单位或个人影响较大、典型性较强的错误或问题。结尾处要提出告诫,引申出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加强整改,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有的放矢地提出希望和要求,如“望有关部门引以为戒,防止……”;也可用“特此通报”作结。

情况通报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或知照重要情况。一般在正文末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针对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03

公告、通告

公告与通告都属于周知性公文。公告的作者通常是国家领导机关,而通告的作者可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者范围比公告广泛。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无论是知照性公告还是祈使性公告,都具有的内容重要,时限比较紧急,机关级别高的要求(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省市人民政府及人大等,级别不够的单位只有获得授权后才能公告),所以在公告的正文之后,一般都用“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为结束语,除了以此表示的是重要重大事项外,祈使性公告还有要求遵守有关规定的意思。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规定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对公众有一定的制约性。常用“特此通告”“此告”作结。

知照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需要周知的事项,并不提出具有约束性的执行要求,只在结尾写明执行日期、要求或希望。

禁管性通告公布一些令行禁止类事项,常以“特此通告”作结语,以示强调,引起公众注意的效力。

04

报告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工作报告主要汇报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全部工作情况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常用用“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作结。

情况报告即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用来汇报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性、特殊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倾向性的情况等,可用“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特此报告”“有何指示,请电告”作结。

答复报告用于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这类报告的内容要体现针对性,上级询问什么,就答复什么。答复报告结尾一般用“专此报告”。

意见、建议性报告提出建议,要求上级机关批转给下级机关的工作报告,常以“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请予批转”“如无不妥,请批转”等请求式用语作结。

报送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物件或有关材料的报告。结尾用“请审阅”“请审阅批准”“请查收”。有时报告结尾也可以省略习惯用语。

05

请示、批复

请示与批复是党政机关公文中为数不多的双向对应文种,只要下级部门有请示,上级部门就一定会有批复。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下级机关在遇到超出自己权利范围、超出自己能力范围、超出自己认识范围的事项时,都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以求获得批准、帮助。下级机关提出请示是为了使请求事项得到答复,因此在正文之后,要以期复请求语来结尾,这是请示必不可少的内容。

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当下级机关对该不该办、该怎么办某件事没有把握时,就要请求上级给予指示。常用“以上请示当否,请指示”,“是否妥当,请批复”作结。

请求批准的请示,如项目、方案、规划、审批指标、费用、物品等是下级机关办理公务时在物质上、权限上感到不足无法办理时,请求上级给予人、财、物方面的帮助。结尾用“特此请示”,“请批复”。

如果是情况紧急的请示,应在标题上写明“紧急请示”,在提出请求事项后,常以“专此请示,恳请批复”作结,以表明事情的紧迫性。

请示结束语必须规范、醒目。常用的还有:“妥否(可否、是否可行),请批示”、“如可行,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以上请示,请批准”、“请予审批”、“请核批”、“特此请示”。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只要是有请示,无论是请求指示的、请求批准的,上级机关不管是否同意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都必须在审核后给请示单位一个回复。

批复常用结语为:“此复”、“特此批复”。有时也可省略,自然收尾。

06

意见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可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作为上行文,主要是对某一主要问题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看法,呈报上级批准或批转执行;作为下行文主要是对工作作出部署安排,阐明指导方针,提出具体意见;作为平行文,主要是向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提出咨询,阐明主张或征求意见,提供建议给对方作为参考。因此,意见的种类不同,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选用适当的结束语。

如果是指导性意见、实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执行”“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作结。

呈报性意见、建议性意见结束语一般用“以上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以上意见供参考”。

商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作结。

鉴定性意见通常写完主体部分的结论即可结束,不再另写结语。

07

决定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部署性、法规政策性决定由于政策性强,有明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事项具体,要求坚决贯彻执行,结语常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处置性决定,就是处理、布置并告知具体事项的决定,其内容如表彰先进、处理问题、设置机构、安排人事等。有些表彰先进的决定要在正文的末尾发出号召,提出希望;处理问题的决定则以指出教训作结,起到警戒作用。

08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按照函的用途可分为申请函、商洽函、询问函、答复函和告知函。

申请函在告知请求事项后要提出请求,大多采用“可否,请复函”“请予支持”“请予批准”“请核准”作结语,也可用“请大力协助为盼”“望准予……是荷”。

商洽函在提出问题或就某一问题提出协商解决办法后,常用“请研究函复”“以上意见,请予函复”“请函复”作结,以期待得到对方的答复或帮助。

询问、答复函: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或同级之间都可以使用的函。询问函一般用“特此函达”“恳请函复为盼”“请复函”“盼复”“请即复函”作结;答复函则用“此复”“专此函复”“特此函复”“谨作答复”作结。

告知函只是让对方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一般不需要答复,结尾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达”。

09

纪要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