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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的危害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1-13 03:52:17
谣言的危害例1

1、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引起广大网民的慌乱,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2、扰乱人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人们经常是为了一个虚假的谣言而表现种种不适当的行为,尤其是面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谣传,人们就更加失去了理智,失去了判断力,从而从内心深处觉得这就是真的,一传十,十传百,到最后,弄的人心惶惶。

3、破坏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近年来,各地经济都在飞速发展,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也正如火如荼,建设征地和拆除违法建筑也是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一件大难事。

(来源:文章屋网 )

谣言的危害例2

在“7・23”甬温特大铁路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在网上编造了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仅两小时就有上万条微博转载,挑动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使政府的善后处置陷入被动。2012年2月21日,名叫“米朵麻麻”的网友通过微博了“今天去打预防针,医生说252医院封了,出现了非典变异病毒,真是吓人”的信息。该微博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一些群众恐慌。23日,252医院院方和保定市卫生局辟谣称,经调查,病人所患病为普通感冒,而非网络炒成的非典病例。2011年3月,日本发生地震核泄漏事故后,网民 “渔翁”在QQ群上发消息称中国食盐将受核污染,后经大量转发扩散,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抢购食盐,市场秩序一片混乱……

这一系列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谓巨大,因网络传播速度快,加之造谣者往往“语不惊人死不休”,网络谣言便会在很短时间里传遍千里,成为一个不稳定因素的节点,而这些节点串联在一起,就会成为引发社会突发的导火索。一旦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要去破解它、弥补它,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因此,网络谣言极容易蛊惑人心,加剧社会恐慌,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难以愈合的破坏。

2.网络谣言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在这一特殊时期,网络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因素。一些转型期特有的社会矛盾,往往成为网络议题设置的重点,譬如贫富分化、资源分配不平衡、腐败问题等内容的点击率很高。网络造谣者迎合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利用网民心理弱点,编造散布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的谣言,引发社会危机。

浙江钱云会案件中,有网络谣言说“钱云会是被谋杀的”;贵州瓮安事件中,有网络谣言说“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湖北石首事件中,有网络谣言称“死者是在知晓当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夫人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卖后被害的”……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伴随和鼓动,网络谣言撕裂社会信任,产生巨大的负能量。

谣言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稳定的大敌,所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三人成虎”等等,都是用来形容谣言之“厉害”的。在诸多网络谣言中,针对社会公众人物、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基本制度的谣言,危害是最为广泛的。这类谣言从根本上破坏公众对政府、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信任,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影响群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信心。比如,有人曾在网络上造谣,说北京市公交系统的一位全国劳动模范因被抓。虽然相关部门及时澄清,消除了谣言,但这则谣言把“全国劳模”和“腐败”相联系,客观上影响了公众对劳动模范这一崇高荣誉的信任。

网络谣言总是偏好负面信息,试图用“坏消息效应”不断瓦解事情真相,不断摧毁社会信任体系。它将社会的阴暗面不断放大,将矛盾不断激化,其伤害是巨大的,不仅严重威胁社会稳定,而且让人们产生社会堕入黑暗的错觉,势必会对所处的社会失去信心,消耗推动社会前行的正能量。

3.网络谣言损害国家形象。不管在哪个国家,网络谣言都会造成恶劣影响,有时甚至会取人性命。2010年,年仅15岁的美国马里兰州少女菲比・普林斯因遭受网络谣言中伤而自杀身亡。此前,普林斯的同学曾在脸谱等社交网站上散布大量谣言,并对她进行了长达数月的人身攻击。事件发生后,散布谣言的学生受到处罚,脸谱也开始力推实名制以加强网络管理,但普林斯已成为网络暴力的牺牲品。

一起起网络谣言的背后,有的是个人无意识之举,但更多的是有组织有预谋而为之,网络谣言背后隐匿的是不良信息产业化。“秦火火”和“立二拆四”两人创立了北京尔玛公司,他们通过在网络策划传播热点事件,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兴风作浪,通过恶意炒作、炮制谣言赚取眼球,谋取利益。据二人称,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只有、反体制、反国家,才能宣泄对现实不满情绪,并叫嚣称,“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

网上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极为庞大的产业。利益的驱使,使得这个产业已渗透到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并形成一批专门从事发帖的水军。他们有组织地制造事端,混淆是非,引领网络舆论,谣言惑众,这些谣言既有对公民个体、社会组织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污染网络生态,更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

谣言的危害例3

关键词 网络谣言 传播危害 应对策略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最主要的信息获取平台,但是网络在方便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网络谣言的传播。网络谣言的传播不仅会对个人和集体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让普通事件的解决难度加大,同时也会让人们对网络信息的信任度降低,破坏政府部门的形象,还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一、网络谣言传播的主体

1、一般网民

一般网民因为对自身状况的不满,可能会选择某种方式来发泄,而网络的信息高扩散性和低门槛性使其成为了最佳选择,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制造谣言。

2、邪教组织

一些邪教组织通过网络谣言蛊惑群众,来达到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

3、网络推手

在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和企业为了自身的曝光率和关注度,经常利用网络推手来进行虚假消息的传播和有意误导,从而来引起群众的关注,让自身的曝光率和点击率提高。

4、娱乐明星或者记者

在信息时代下,一些娱乐明星为了能快速蹿红,经常在网络上一些虚假信息来引起人们的关注,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少数记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不惜制造一些虚假信息来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网络谣言的影响

1、社会恐慌

2011年,日本福岛的第一核电站发生了核泄漏和爆炸事故,这则消息原本并没有过多值得重视的地方,但是在核泄漏发生几天时间,我国群众开始出现疯狂的抢盐现象,造成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网络中出现了这样三条消息:日本的核辐射会对我国造成影响;日本核辐射会对海水造成污染从而影响到我国的食盐;吃含碘食盐能有效避免核辐射的影响。这几则消息一出就引起了社会的恐慌,人们开始纷纷加入到抢购的行列中。所以网络谣言的传播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恐慌,对社会和谐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2、网络信息的可信度降低

2011年2月,在网络上出现“致癌皮革惊现市场”等类似文章,这些文章在出现后就被各个商业网站疯狂的转载,面对这样的情况相关部门开始积极的辟谣,希望人们可以理性的思考,不要轻信谣言。但是自从这些文章出现后,我国奶制品行业就变得比较脆弱。也正是因为网络谣言的传播,导致网络信息的可信度降低。

3、事件复杂化

各种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上广泛的传播,这些信息表现出的价值和观点呈多元化,加上每个人的实际利益需求不同,这就导致社会舆论变得更加复杂。个体在网上信息时不会经过非常严格的筛选,所以互联网上的信息不仅量大,而且真假也不容易分辨,对事件的真实性不能全面反映,最终可能让事件变得复杂,解决时难度也就会相应的增加。

4、损害个人及集体名誉

网络谣言传播的速度比较快,而且覆盖面也很广,所以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大。对个人来说,网络谣言会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困扰,也可能对个人的声誉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而对集体来讲,网络谣言可以让某单位或者企业的名誉受到损害,让其在社会上的信任度降低,甚至还可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网络谣言的治理措施

1、加强政府引导

(1)提升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谣言并不是空穴来风,所有的谣言在形成的过程中都有一定的客观基础和事实根据。通过相关的调查可知,大部分群众都认为政府信息不透明是谣言广泛传播的主要原因。在人们不能从正规渠道去获取相关信息的时候,人们就会选择通过网络的渠道。当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故发生时,人们都希望能够尽快获知事件的真相,但是政府部门大部分时间都会选择封锁消息,希望可以及时的消除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人们不能从权威部门获取事件真实信息的时候,就只能到互联网中去需找事件的真相。谣言的传播主要根据事件的重要性和真相的模糊性。如果不能有效消除政府和群众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群众对谣言的追逐程度就不会减退。所以当产生谣言后,政府部门应该要及时信息,将事件的真相告知群众,防止谣言的快速传播。

(2)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府部门在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时,应该首先要对网络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和制造者要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对制度管理进行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建立起相应的治理和预防机制。

2、规范媒体监管

(1)新闻媒体加强监管。新闻媒体是一个公共信息平台,也是舆论监督的平台。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我国传媒业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同时也存在很多值得重视的问题,如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以及缺乏公信力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受到各种文化思想和利益关系变化的影响,新闻媒体的商品性开始表现得越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应该加强对虚假新闻的防范,更好地杜绝网络谣言的传播,另外还要对媒体行业的职业伦理进行严格规范,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2)积极进行谣言屏蔽。在网络时代,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普通民众很难去查证,大部分网民面对网上信息时基本上都是选择接受的态度。另外还有一些法律素养和基本道德素养缺乏的网民在网络上制造谣言,编造假新闻等来引起关注。这些行为都会对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造成影响,最终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发展。所以在网络媒体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要正确认识到网络谣言可能会造成的负面影响,采取有效措施来对谣言进行屏蔽,比如加强网络安全立法和对互联网信息进行过滤等。

(3)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意见领袖”是比较特殊的一类人群。“意见领袖”就是在信息传播时经常给他人提供一些新意见、评论,能影响其思想行为的“活跃分子”。所以在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和防范时,应该要重视引导和培养“意见领袖”,让“意见领袖”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出来,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网络谣言的治理和防范工作。

3、不断提升群众意识

(1)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现阶段我国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较低,大部分人对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比较零散、片面和直观的层面上。要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治理和防范,就需要让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有效提高,加强网络法制教育和网络法制宣传,让群众能快速树立起系统和科学的网络法律意识。这样,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群众才会站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思考,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加强对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让其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导向,主动承担自身的历史使命,树立起正确的义务和权利观念,让其能够用比较合理的方式去面对网络谣言、抵制网络谣言,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并通过自身的方式去感染和教育周围的人。

(3)加强公民素质教育。公民素质是某个国家的公民在改造社会和自然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智力、体魄和思想道德的总体水平。在治理和防范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加强公民素质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让全体公民的素质得到有效提升,就应该从下面两点来进行:首先要为公民的素质教育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氛围;另外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公民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当公民整体素质提高之后,才可能会采用比较合理的行为来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来降低网络谣言的危害。

结语

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网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在认识到网络好处的同时,也应该要重视网络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比如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只有通过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找出相应的应对策略,这样才能让网络的优势更好的发挥出来,防止网络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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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杨茂凯,《网络谣言的成因、危害及其治理对策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3

谣言的危害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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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陶禹舟.刑拘网络谣言“推手”,杨澜叫好[N].新民晚报,2013-08-22(3).

[6]宋识径.“中石化女处长非洲牛郎门”造谣者被刑拘[N].新京报,2013-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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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恩树.“谣翻中国”者为出名挣钱,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N].法制日报,2013-08-22(2).

谣言的危害例5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带给我们生活巨大的冲击。在当今世界,互联网凭借其即时性、便捷性、全球性等特点,成为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媒介。在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网络谣言对青少年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青少年处于一个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迈向成熟的阶段,一部分网民利用互联网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或者攻击名人博取关注甚至造谣一些社会大事件,这些都容易对青少年(即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一、 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在探讨网络谣言之前,我们应先理解谣言的内涵。我们一般认为谣言就是那些不切实际、捏造的消息,将其简单的定义为“不实之事”,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通常所接触的这些谣言最终被证实为虚假或是捏造的。但是我们却忽视了谣言所传达信息中所包含的真实性成份和谣言最后核实的结果,因为谣言在最终的结果上亦可真亦可假。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 因此,将谣言概括为“未经证实之事”相对而言更加合理。

与谣言产生的传统方式相比,在现代社会,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qq、bbs、微博等一系列社交工具的广泛应用,网民异常活跃的表现,近代社会思潮所倡导的言论自由,在促进人际交往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也成为了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就是指“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二)关于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辨析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力。”运用他的观点,言论自由理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果言论自由被滥用,那么行为人就可以为了自己的不当利益而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人人都有这一权利,社会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因此,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 “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而网络谣言正是突破了这种自由,因而,行为人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该承担责任。

(三)网络谣言的特征

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并不相同,这些差异不仅表现在传播媒介上,也同样表现在其概念、特征、危害性等方面。深入了解网络谣言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首先要对网络谣言进行“剖析式”分析。

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网络谣言的发展有所差别,但其本质相同。(1)网络谣言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网络几乎遍及全国,随着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网络谣言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当涉及某一社会问题的网络谣言进入公共领域,势必会引起广泛的猜疑或是恐惧,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2)所涉及主题的重要性。制造网络谣言者往往为了吸引关注,所造谣的事件带有一定的影响性、煽动性。(3)隐蔽性。制造网络谣言者通常采用匿名,带有一定的隐蔽性。(4)年轻化。制造网络谣言的主体越来越趋于年轻的群体。年轻人甚至有些青少年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其好奇心理,故意制造网络谣言,引起事端。(5)传播渠道的多样化。新的应用穷处不穷,每一项进步都促使网络谣言传播途径的多样化。

二、网络谣言的事件及对青少年的危害性

近年来,网络谣言的事件越来越多,其内容、性质、影响也演变的愈加复杂。本文根据网络谣言危害的对象,将网络谣言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危害国家型。例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的谣言。二是危害社会型。2010 年 2 月山西某大学生上网 “西有地震” 的消息,同时其室友通过网络大肆跟帖为其制造舆情恐慌,结果忽悠了半个山西省的人民 “等地震” 5 个多小时。三、危害个人型。有些网络谣言没有事实根据,凭空捏造事实,通常是为了诋毁他人的名誉。例如:“女处长牛郎门”等一系列的造遥事件。

这些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国家的公信力下降,污染了网络环境。但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青少年这一社会群体,网络谣言对他们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网络谣言对其影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缺乏判断型。初中生、高中生由于对网络谣言的辨识度不高,很容易轻信网络谣言,特别是有些网络谣言抹黑名人明星,这些对他们的价值观产生巨大的冲击。例如,网上曾谣传诋毁雷锋同志形象的谣言就与社会所一直倡导的向雷锋学习的观念相冲突。二是寻求刺激型。大学生处于叛逆期,好奇心的驱使下使它们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在近几年的网络谣言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网络谣言的主体是大学生。例如:山西某大学生上网 “西有地震” 的消息。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价值观冲突和异化弱化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这种急性自我表现欲的带动下,引发的社会危害如果不严格妥善处理,势必会导致其他大学生的恶性效仿。

三、我国网络谣言立法现状及缺陷

在我国,网络谣言的急速蔓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法律、法规关于管理互联网的相关规定。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管理规定,也适用于治理网络谣言。二是法律、法规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治理网络谣言其主要作用。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明确了网络谣言可能涉及的罪名,明确了网络属于公共场所这一争议话题。这些法律法规对打击网络谣言起到了积极作用。

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谣言事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是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有些法律规定在面对日益多样化的网络谣言事件时,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过轻,与网络谣言的事实危害不相称。二是网络谣言的种类多样化,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不能完全涵盖这些类型。三是对青少年这一群体没有做特别规定。由于青少年逐渐成为网络谣言的主体,立法并未对其有所规定,而是包括在一般的犯罪主体之中,对于越来越多青少年网络谣言事件未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教育和保护作用。四是完善网络谣言在青少年方面的保护措施、我国在完善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上,首先应从立法上加强法律建设,谣言止于智者,但在法治社会,更应止于法律。其次,社会各方力量应对网民的上网行为进行监督,倡导文明上网,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正确引导青少年的人生价值观的建立,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一)、加强刑法中某些罪名的惩罚力度

网络谣言的危害已经从一开始的小范围的攻击扩散到全国的范围,网络谣言不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更有甚者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加强某些刑罚的惩罚力度可以更好的与网络谣言在现下社会的危害性相适应。

1.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应体现保护青少年主体的意图,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若受害者是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从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认罪。

2.增设附加刑:网络谣言是造谣者不正当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产物,故建议在涉及网络谣言罪的法定刑中,均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二)对于大学生作为网络谣言的主体,学校可以予以适当处罚

由于大学生群体过于庞大,为了更有效的采取措施,各所大学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学生制造网络谣言的情况,若造成的危害未触及法律,各大高校可以根据教育规章予以相应处分,但学校应当查清事实,并通过正当的程序作出处罚。

(三)完善网络心理健康教,培育大学生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

谣言的危害例6

近期,网络谣言的发展迅速,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网络谣言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并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次调研通过对调查问卷和访谈结果的统计分析,从对学生、公务员、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等的调查问卷中分析了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的人对网络谣言的态度,并通过对网民、学者、新闻媒体、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电信部门等的访谈中分析了解访谈对象对网络谣言的基本看法、网络谣言的辟谣措施,以及关于解决网络谣言问题的建议。

通过调研的统计结果和分析,我们发现多数网民认识到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基本能理性对待网络言论,但同时也认为网络谣言辨别难度较大,网络言论自由需要有一定限度。结合心理学、传播学等理论知识和实践访谈的调研结果,我们从造谣者和传谣者两个角度分析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原因,提出了网络的匿名性、利益驱动、报复心理、猎奇心理、自我表现欲望、网民对网络谣言判别能力低等原因。

一、现状分析

(一)新媒体为网络谣言提供土壤

在传统媒体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网页新闻等新闻媒体为主体的信息传播,尽管也有假新闻出现的情况,但通过相关媒体把关,考证新闻的真伪,能大大减少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新媒体网络平台,如微博、人人网、论坛等,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传播时效性强、传播难度小等特征,任何人都能发状态,因此网络谣言很容易就会产生,在猎奇心、同情心等各种心理的驱动下,一些较能吸引眼球的信息就会通过新媒体平台迅速传播。

(二)网络谣言社会危害性大

通过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群体的问卷调查数据分析,68.18%受访者认为网络谣言会“危机国家安全”,占最大比例;其次是59.74%认为网络谣言会“损害个人名誉”;再次是44.16%认为网络谣言“损害国家机关、社会机构的名誉”;其余的39.61%认为网络谣言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37.01%认为网络谣言会“损害公众财产安全”。由此可见,多数网民将网络谣言的危害置于国家安定的层次,可见在网民看来,网络谣言具有较高程度的危害性。

(三)网络谣言辨别难度较大

尽管网民认识到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但问题是网络谣言辨别难度较大。在对网民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大多数网民都是首先通过自己的常识对网络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判断,部分网民表示会通过搜集更多信息来加以辨别。但是,由于网络谣言的时间跨度大,谣言的产生到辟谣通常需要一段时间,部分网民判别能力不足、网络素质不高,加之官方不能及时的辟谣等因素,都使网络谣言一时难以辨别,从而促使了网络谣言的传播。

(四)多数网民能理性对待网络谣言

我们调查发现,多数网民都能理性对待网络谣言,对网络谣言持质疑态度,并不会随意转发传播相关信息。我们在对网民对待网络谣言的态度调查发现,58.44%的网民表示都会“依据自身的判断分析,对谣言持怀疑的态度”,25.32%的网民“觉得可信其有不信其无,认为谣言出现必定有它的道理”,12.99%的网民认为“官方信息可信度不强”,只有1.95%的网民认为会“完全相信谣言所述”。我们在对网民传播网络谣言情况的调查中发现,77.92%的网民表示不会传播网络谣言,只有22.08%网民表示有可能或极有可能传播。

二、原因分析

网络谣言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安全,也危害了国家与社会的长远利益。我们将从造谣者和传谣者两个角度分析导致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原因。

(一)造谣者

从网络谣言的者角度看,制造谣言的原因主要由以下五种类型:

(1)提醒群众或引导群众产生变革意识;

(2)出于报复心理;

(3)打击竞争者;

(4)满足自我表

欲望;

(5)无目的、不负责的游戏心理。

(二)传谣者

而对于谣言传播者来说,网民普遍是出于参与性、猎奇性、匿名性等心理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许多网络平台的存在有赖于需要网民的相互交流,如微博与论坛等。这种高度交互的虚拟社会让网民认为自身有积极参与信息传播的责任,而网络的匿名性又免除了他们确保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因此网民对于许多能引起广泛关注的谣言选择了“转发”等扩散方式。对于社会中的很多反常因素,不少人抱有宁可信其有的态度,将信息传播给亲朋好友。但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又会根据自身偏好对信息进行简化和加工,最后造成信息的歪曲。这样即便是本来真实的信息也会变为谣言。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也有些行动者是为谋求利益,借谣言事件售卖防备性物品以获取暴利。

三、建议分析

为了杜绝网络谣言的发生、降低网络谣言的危害,针对各方提出以下建议,并结合当前热点,提出了相应的“辟谣”机制完善方案。

(一)政府及司法部门应主动作为,打击网络谣言,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政府应当提高政府公信力,及时政府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应积极学习世界各国打击网络谣言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实名制、法院判例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网络造谣和违法活动,倡导积极健康的网络行为。

(二) 提高网民鉴别能力,提高网络素质和责任意识

谣言的危害例7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96-01

最近几年,网络谣言频繁散播的问题变得更加凸显。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虚假性的网络信息,具有较强社会危害性与破坏性。因此,各国都已运用刑法来约束网络言论,并运用刑法手段对网络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戒,以避免谣言的进一步散播,有效规范网民本身的言行和净化网络环境。

一、网络谣言的特点及危害

网络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别有用心者捏造的消息,其以网络技术和网络媒介为依托,可以跨越时空生成、和快速传播,属于网络环境中的破坏力极强的一大公害。其本质是虚假信息,法律认定的谣言是经证实的虚假信息。

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谣言的传播速度快,短时间内波及的范围广。传统谣言的传播方式一般为口口相传,传播速度较慢,影响范围有限。但是,网络具有无国界性,网络谣言传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在短时间内迅速散播开来,波及范围呈现广域性。第二,危害程度深、消除难度大。网络的互动性比较鲜明,尽管网络谣言在散播之初,人们可能会怀疑其真实性,但在网络互动作用下,其在网民心中的可信度也随之提升,最终起到弄假成真的造谣效果。网络谣言由于借助了网络的散播途径,全体网民都可以查看谣言信息,甚至有些人会将相关的辟謠扭曲化,使得网络谣言的消除难度更大,危害由此也更深。严重时,甚至可能会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国家与社会的安全。第三,传播成本非常低,具有显著的牟利性。网络谣言传播不需要偿付较高的造谣成本,不法分子只要点击鼠标,就能迅速散播谣言,且网络传播自身就具有牟利性。网络传谣让某些人有利可图,有的造谣者、传谣者甚至出现专业化、职业化趋势。综观很多案例,通过网络谣言谋取利益的目的性越来越突出。

二、当前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网络谣言规制缺位。在刑法最新的修正案中,传播网络虚假信息或编造信息的新罪名被设置,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但是,其约束范围过窄,仅限定了四种“特情”,政变、战争等同性质的虚假信息,面临无法对其进行评价的窘境。

第二,网络诽谤的约束措施与惩戒手段不明确。在网络谣言中,网络诽谤是重要的方式,近些年来蔓延比较迅速。刑法修正案据此新增了网络诽谤的相关条文,以便为无法取证的被害人提供支持。不过,从实际来看,该项规定也很难从根源上真正落实取证权利,达到彻底保护被害人的目的。

第三,部分罪名刑期配置不合理。现行《刑法》中,诽谤罪的法定刑配置限制在三年有期徒刑,这对于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网络诽谤案件来说,将难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难以实现罚当其罪的目的。此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期配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三、完善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建议与思考

(一)弥补网络谣言的规制缺位

网络谣言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应对现阶段刑罚立法予以调整,逐步拓宽网络谣言的约束范围。通过类型化改造现有罪名,将具有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的网络谣言进行罪名归类;健全立法,修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条,在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列举式的规定后加上等或其他具有兜底性的用语,以弥补原本规定的疏漏之处,体现普遍的规制性,保证刑法的简洁性和稳定性。

(二)修正网络诽谤的罪名

刑法如果要保障被诽谤人的正当权益,则应当修正网络诽谤的罪名,以便在最大限度内去掉特殊化的取证方式,有效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过受害者取证遇到困难,相关机构应及时介入帮助取证。

(三)合理配置部分罪名刑期

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罪名的刑期配置,我国沿用的是传统谣言的刑期配置,为切实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应适当延长相关罪名的配套刑期,增大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确保罪名与刑期二者的匹配性。对于造成诸如企业破产、产品严重滞销等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将刑期提高至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列作“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网络化突破了传统谣言的时空限度,为谣言的散播提供了平台与途径。网络谣言传播速度更快,危害也更大,从依法治国的视角来看,网络谣言应当接受刑法规制。

作者:陈韬等

   [ 参 考 文 献 ] 

谣言的危害例8

网络谣言虽然伴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出现,但是至今对于网络谣言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法律层面上界定。在分析和探讨刑法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之前,必须要对网络谣言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当前有学者认为:网络要求就是在网络平台的虚假信息,也有人指出网络谣言是“在网络上生成或并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还有人指出网络谣言是“利用网络技术以及网络媒介所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等等。虽然以上几位学者对于网络谣言进行了相关定义,但尚不够具体和全面,并未细致性的概括出网络谣言的特征。根据个人理解,对于网络谣言的定义的重点在于“谣言”而非网络,因为后者仅仅是提供了的途径,是谣言的一种媒介而已。因此,在网络谣言概念的界定上,应当优先确定“谣言”在法律概念上的界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谣言的解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我国《刑法》中所指“谣言”有“捏造事实”之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指“谣言”作“散布”之解。综上,应当将网络谣言的概念归纳为:没有相应事实基础而被故意捏造出来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言论。

(二)网络谣言的基本特征的界定

网络信息能否构成网络谣言,可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1.行为人主观捏造与传播也即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信息但却故意进一步捏造并通过网络途径进行传播,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就故意而言,指的是行为人知道虚假信息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却希望并放任该危害的发生。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大都具备此种心理。如果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为过失,并在此主观因素的支配下制造或传播了网络谣言,其言论不构成网络谣言。例如:行为人不知言论是被捏造而进行传播扩散的就不应当被认定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2.传播途径为网络平台。在现实生活中,谣言的传播有多种途径但唯有通过网络平台的虚假信息或恶意中伤信息才能被定义为网络谣言。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任何人均可以通过互联网各类信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高效性,由此决定了网络谣言的必定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危害。3.网络谣言受众范围较大。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与其受众范围息息相关,呈现正比例关系。网络谣言的唯有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受众才能产生一定的危害性,受众范围越大,则意味着其危害性越大。此外,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网络谣言危害性的判断还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例如,网络谣言行为人虽然捏造了一定的虚假信息但仅仅是在了只能自己浏览的网络平台,其他人无法浏览的话,此时该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对于他人的权益并未造成损害。

二、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中未对相关网络谣言犯罪进行法律规制的情形

例如,2011年在网络上盛传的《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一文中,一经即刻被众多大型网络平台媒体所转载,直接导致了我国多家牛奶制造厂商股价的下跌,尤其是蒙牛股价下跌幅度高达3.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此类网络谣言之内容并不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由于此类网络谣言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故诽谤罪与损害商业信誉罪亦不能规制此类网络谣言。

(二)刑法中已对相关网络谣言犯罪进行法律规制但存有缺陷的情形

例如,在诽谤型网络谣言事件的犯罪认定存在一定的缺陷。所谓诽谤罪指的是故意捏造某种事实并故意传播而且能够败坏受害人的名誉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未该司法解释之前,我国《刑法》中诽谤罪的认定标准为“情节严重”,但该认定标准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官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只能通过自己对于案情的分析与判断来进行裁决,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过度使用或权力过大必定造成在案件的判定上出现各类问题,尤其是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以及出发力度。

三、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进一步完善

(一)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前提———保证言论自由的正常行使

在当代社会网络谣言是不可避免,也同样遭人痛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网络谣言均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旦将所有的网络谣言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话,势必会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尤其是言论自由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就言论自由而言,其内容应当是遵从我国基本国情而且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自由表达,与造谣内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于网络谣言,我国刑法应当将之限制在某一合理的范围之内,唯有当网络谣言达到了规定的范围或程度方可运用法律进行规制和制裁。

(二)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刑法适度

运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处罚的依据应当综合网络谣言的危害大小、受众范围大小、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程度大小、能否进行事后补偿等多种因素加以判定,而非一概而论的运用刑法手段进行处理。谦抑性是刑法的特点之一,由于刑法的强制力最大,因此在刑法的运用上应当慎之又慎,唯有达到一定程度方可使用以避免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例如,在2013年9月14日的,杨某通过个人微博了一条消息,内容是张家川9•12杀人案发生后警方不作为,民众多次举报不受理而且与民众之间发生冲突。在当天晚上,其又继续了警方强制拘留家属的消息并再次与民众发生了争执。随后,该信息引起了张家川警方的高度重视,经过调查发现纯属了恶意造谣,随后杨某被拘留,等待进一步的处理。杨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抹黑了张家川警方,对其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负面影响,但是此行为只需要警方仔细调查即可将谣言不攻自破,是否需要运用法律进行制裁有待商榷,与法律的谦抑性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谣言的危害例9

谣言的破坏力与杀伤力

当前网络媒体上谣言泛滥,有可能会导致一些无法挽回的后果,带来一系列不该发生的事件。众所周知,“黄赌毒”的危害在于引起各种各样的社会犯罪,让人们不知廉耻、道德败坏,同时滋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损害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而网络谣言的散播会降低互联网自身的公信力,使之从一个传播信息的平台逐步蜕变为一个纯粹的宣泄平台,网民对互联网不再信任。这种状况的危险性在于,假作真时真亦假,一旦真的发生了什么需要引起网民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事件,由于无法辨别真伪,而不能得到应有的关注,这同样有碍社会进步。

在今天这个全媒体时代,各大媒体的竞争压力日益增加,报纸等传统媒体为了开辟新的发展出路、赢得受众,不得不争夺新闻资源,某些本来是网络谣言的东西,不经意间被报纸变成了新闻,该谣言进而以新闻的形式在更为广阔的范围传播开来,导致一些网络谣言被放大。在此基础上,互联网又对报纸新闻进行转载,从而形成了网络谣言——传统媒体新闻——网络新闻——网络谣言的循环。作为谣言的原始信息,不停地被重复传播,造成更大范围的新闻效应,变成更大范围的谣言,最终贻误社会。

某些网民恶意攻击和诽谤,势必会造成伤害个人名誉、混淆人们的是非观念的后果,进而可能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团结,社会的和谐安定。某些网民对国家机构和部门进行恶意攻击,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被掩盖在网络谣言之后,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形象,蒙蔽国人的双眼。谣言会造成人人自危、国无宁日的局面,澄清其影响的社会成本很高。

网络谣言的产生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个人恩怨导致谣言的制造,因为经济利益驱使而编造谣言,为了出名或者满足某种阴暗心理而制造谣言,利用人们的不满心理或者某些社会不公渲染弱势群体被欺负、被伤害的谣言,因畸形的自我表现欲和发表欲而将道听途说的事情放到网络上形成谣言,这些是网络谣言的几大成因,经过复杂而多样化的演变最终成为重症,而网络谣言的传播会使一批网民产生“毒瘾”,使他们更想看“阴暗新闻”。

粉碎谣言需全民参与

网络上的谣言泛滥,使网民处在一个布满谣言的环境当中,这些哗众取宠、耸人听闻的信息,转移了普通民众对正常的政治、经济、生活信息的关注,将注意力放在谣言所塑造的虚拟社会里,置身其中,不可自拔。这种不健康的心理,会伴随着网络谣言的发展而继续发酵,最终会引发网民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否定和悲观失望。

谣言是止还是散,对症下药才是正道。首先,要及时诊治,第一时间辟谣。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网上灭谣”都要在第一时间发出真实声音,让谣言无处藏身。网络谣言的制造是出于各种动机,但辟谣的目的只有一个:澄清事实的真相。那么,辟谣就要抓住时机,很显然,离谣言爆发时间越近,越是辟谣的好时段。辟谣提供了验证信息真实性的另一种声音,第一时间进行谣言的澄清,在时机上占据了先机,也加大了辟谣信息的可信度,相对来说,躲躲藏藏和停滞不前,对于谣言的存在反而是一种变相的默认。

相关部门在谣言发生时,第一时间站出来进行澄清,可增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政府要多渠道信息,多渠道辟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这样多管齐下就不用再担心谣言的传播。其次,辟谣之后要公之于众,对于谣言的澄清,要紧随谣言传播的特点,依附于互联网进行,争取让所有看到谣言的受众,同样也能看到辟谣的信息。而关于公共领域的网络谣言应当严处,政府部门如果处理不当,应受到公开的批评。

要各个击破,从根本上杜绝谣言。首先,鞭挞造谣者,坚决揭露其本来面目,让所有网民认识到其险恶用心,对其“人人喊打”。通常,受众不了解网络背后这个造谣者的本质,在查清散播谣言的好事者之后,要抓住不放,给予这些谣言传播者一定的惩罚。其次,警示传谣者,让网民了解到传播网络谣言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网络谣言的恶性传播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动摇政府的公信力;而在涉及私人领域的时候,涉案个人应当公开道歉。最后,受众要培养阳光、健康心理,正确对待自己、对待社会。对于听信网络谣言的受众来说,就如同是网络谣言这个的“吸毒者”,要让他们明确谣言带给自身的伤害,从根本上自觉自愿杜绝谣言的侵蚀。

要找准病因,让谣言无处藏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网上谣言进行监管,对造谣者予以严惩。法律法规的建立要伴随着一定技术手段的辅助,鼓励网络谣言的受害主体提讼,严惩网络谣言散播的始作俑者。在法规的制定方面,应定义谣言的边界;应给执法部门授权,加强部门协作,方便实施;保障公众意见诉求渠道的畅通,尽量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还可由政府牵线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鼓励第三方机构澄清消息,对于网络谣言的传播会有一定的震慑力量。

各类媒体和网站尤其要加强自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给造谣者、传谣者可趁之机。作为受众,通过自身媒介素养能力的培养,针对信息海洋中错综复杂的信息,仔细甄别,加强自我知觉,必能做到不为谣言推波助澜。当受众不再盲目跟风,媒体不再盲目传播,谣言在受众和网络媒体的双重抵制下,将会无所遁逃,网络将会真正达到“谣言止于智者”的境界。

让谣言无处藏身

谣言的危害例10

如今,网络谣言层出不穷,不仅成为虚拟社会的一大毒瘤,而且对现实社会危害不少,往往引发,对社会管理提出严峻挑战。从现代版“杞人忧天”到“谣盐”风波、再到“江苏大地震”、省委书记街上遭枪击,以及最近的“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等谣言,不一而足,大有越演越烈之势。

如何遏制网络谣言的泛滥,笔者管窥,有三个关键词尤当着力。

一是着力“公信”。谣言只是表面现象,其实质体现的是社会信任度的降低,所以首先要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在互联网,特别是微博时代,每个公民都可能是一个极具传播能力的“自媒体”,抢占网络舆论先机势在必行。谣言止于“治”者,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都应当也必须及时加以披露,要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出权威信息,最大限度地压缩谣言传播的空间,切不能“捂”、“盖”、“瞒”,以致越描越黑。同时,“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谋划在先,超前做好预案,政府信息更加迅捷、具体、透明,才能掌控舆论主动权,让政府公信力回归,让民众相信官方信息,即使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也始终坚信不疑。民众对政府充满信心,公开信息及时彻底,又何须去造谣、信谣、传谣?

二是着力“严打”。对那些唯恐天下不乱,别有用心、妖言惑众的造谣、传谣者,必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手段,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坚决打击,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养奸。近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就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相关部门的这种雷厉风行的打击行动,不但惩戒了造谣、传谣当事人,对广大网民而言,也是一种极好的警示教育。

三是着力“自律”。谣言止于智者。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对此,广大网民必须深刻认识其危害性,并自觉加以抵制。一要强化法律意识。网络虽属虚拟社会,但也绝非法律盲区,我国已出台多部法规对网络行为进行调节和约束,网络谣言和现实社会的造谣一样,后果都严重,对他人造成危害乃至引起社会恐慌和混乱,必须应受到法律严惩。所以,网民在网络冲浪、发表言论,在享受便利和自由时,切记不造谣,守住法律底线。二要增强社会责任。面对网络上良莠不齐的海量信息,特别是那些涉及面广、冲击力强的信息,一定要静心思量,谨慎而为,做个负责的网上公民,切不能胡乱转发,“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甚至助纣为虐,危害社会。同时,各网站更要在网络谣言治理中,坚持“谁办网谁负责”,主动担当,把好关、守好门,不造谣、不传谣。三要提升“辨谣”能力。做个理智网民,不热衷阴暗负面,不一味八卦猎奇,不参与娱乐恶搞。做到不信谣,必须不断提升对虚假信息的判断力和辨别力,要加强科学知识学习,提高新媒介素养,增强辫谣识假能力,避免自觉不自觉陷入信谣、传谣境地。

谣言的危害例11

总理在雅安地震中强调,抗震救灾要及时高效科学有序,既要抓紧救人,又要严防次生灾害。严防次生灾害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灾难带来的损失,在防范现实社会中的次生灾害的同时,有一个领域的次生灾害也必须引起关注,即网络虚拟社会中谣言引发的“次生灾害”。雅安地震中,网络虚拟社会就出现了不少谣言,内容虽不同,但对抗震救灾的不利影响却相同。这种情况不是个案,网络谣言与突发事件相伴而生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必须引起政府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千万不要让网络谣言成为突发事件的“次生灾害”。

网络谣言与突发事件相伴而生的根源

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是网络谣言生成的“温床”。突发事件就是意外地突然发生的重大或敏感事件,具有破坏性、突发性、不确定性、紧迫性、公众性等特点。网络谣言是在网络社会环境下,网络使用者以网络这一特定方式向社会传播未经证实的事件、人物或问题的信息。谣言与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事件越重要、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就越大。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就成了网络谣言生成的温床,不确定性越强越多,网络谣言产生的效应就越大。

官方信息不及时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空间”。突发事件后,平常有序的社会变得无序,公众迫切需要了解各种信息,作为社会管理部门,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的权威机构,但政府的新闻信息本身存在延迟性。政府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之后,对上要向领导汇报,获得批准、授权;对下必须要求下级政府核实有关信息的真伪,尤其是伤亡人数、事件原因、事件责任等信息必须要核实清楚,这样才有可能对外公开信息。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网络谣言的无须审核。在突发事件应对前期,自由的网络谣言遇上不自由的政府信息,“穿鞋的”自然就比不上“光脚的”,当真理还在穿鞋时,谣言已跑遍全世界!

公众信息获取首选渠道变化给网络谣言的蔓延提供了“舞台”。在传统媒体时代,公众获取信息渠道主要是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严格的信息审查制度决定了谣言几乎不可能在传统媒体上肆意传播,谣言的传播基本上仅限于口头传播,舞台很有限。而在网络新媒体时代,以微博、博客为代表的web2.0技术把网民变成了互联网的中心,网络成了网民自由交流信息的平台,网络的自由行、匿名性、快捷性、互动性使其成为公众的首选信息渠道。公众已不再是被动地坐在电视机前或广播前等信息,而是主动在互联网上浏览信息,甚至是通过RSS新闻定制软件即时接收信息。危机面前的恐慌心态使公众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网络的特性使其成为谣言传播的“舞台”,网络谣言在网络上浑水摸鱼,在缺乏舆论权威时混淆视听,网络谣言在自由的网络世界里蔓延流淌。

网络谣言带来的主要“次生危害”

网络谣言会给社会制造不和谐因素。任何一起突发事件,都会影响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都会给他们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将社会的正常秩序看作是均衡状态的话,那么突发事件则会使社会偏离正常发展轨道而出现失衡,使整个组织处于混乱无序之中。网络谣言的传播和蔓延加重了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必然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和谐的“次生灾害”。石首事件中,永隆大酒店青年厨师涂远高非正常死亡,死者家属对警方鉴定死者系自杀的结论以及酒店背景表示怀疑,拒绝按照警方要求立即收尸火化。造谣者通过手机和网络论坛谣传永隆大酒店和政府官员有牵连,引发上万人围观,群众情绪由波动转化为激动甚至愤怒,结果引发了比“瓮安事件”更为严重的大规模警民对抗群体性突发事件。

网络谣言会导致突发事件危机升级扩散。突发事件中的一个个网络谣言其实就是一个个危机的祸根,谣言引发“蝴蝶效应”的风险很大。2013年4月雅安地震后,在网上很快就出现了十大谣言,这些谣言虽然造谣攻击的对象不同,但引发新的危机、导致危机扩散的不利影响却是相同的。2013年初,我国开始出现H7N9禽流感疫情,4月初,贵州省贵阳市有人编造散布H7N9疫情谣言,马上在陕西省西安市、浙江省慈溪市、安徽省歙县、江苏省昆山市、福建省宁德市等地也出现编造散布H7N9疫情谣言,这些谣言都不同程度给当地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谣言会导致政府的应急处置陷入困局。全媒体时代,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处置往往都会遇到媒体和公众的“围观”,一些心怀叵测之人抓住并放大政府处置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无端猜测,制造谣言,借网络之力向政府发难,影响政府注意力。一边是政府积极处置危机,一边却是造谣者的生事搅局,不但对危机的处置不利,反而导致危机处理难度加大。

网络谣言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2011年9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网易新闻中心对1714人进行在线调查—为什么谣言能广泛传播?结果显示,受访者给出的首要原因是“权威部门不能及时准确信息,致使信息不透明”(73.1%)。网络谣言危害极大,政府对网络谣言稍一疏忽,就会引发各种对政府的公信力的质疑。如2012年6月30日16时许,天津蓟县县城莱德商厦发生火灾,网民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谣言,贴出几张莱德商厦火势的图片,甚至还有人描述火场情形。多家新闻网站马上疯狂转载,媒体和专家也质疑官方的信息报道,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舆论,蓟县火灾真相也变得扑朔迷离,政府的公信力直线下降。

突发事件中政府防治网络谣言的对策思考

加强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一是加强舆情日常监测工作。从源头上入手,做好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是扩大舆情内容的监测范围,特别是网上负面言论的监测,防止负面言论演变为网络谣言。三是扩展网络舆情的监测时间,变日常常规监测为全天候监测。四是扩大舆情载体的监测范围,不仅要监测始发地的网络平台,还要加大对全国重要网站、论坛、微博、博客等网络平台的监测。五是加强网上“统一战线”,与网络意见领袖、网络把关人、网络论坛版主、博主作朋友,扩展舆情的监测力量。六是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的舆情监测,防止网络谣言卷土重来,引发新的“次生灾害”。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制度。一是快速事件相关信息。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边说边报的原则在“黄金4小时”内信息,力争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两小时内事件简要信息。二是加强政府与媒体和公众的互动交流。增强相互信任,用政府的真情实意抵挡造谣者的虚情假意,迅速回应公众疑惑,最大限度地避免、降低和消除因信息不畅、误解造成的恐慌情绪。三是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配合力度。鼓励民间辟谣团体的崛起。鼓励不同专业和领域的人士组成第三方监督机构。特别是那些基于网络的、中立客观并具有科普性质的公益团体,政府要给予支持和保护,发挥社会组织在突发事件中辟谣的作用。四是鼓励互联网企业之间合作。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协助各大主流新闻门户网站、社交网站和微博网站等不同的互联网媒体形式建立辟谣联盟,提高辟谣信息的到达率和覆盖面。

依法严惩突发事件造谣传谣者。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谣言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采取的合理行动。网络世界不是法治盲区,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谣言问题必须通过法治。从以前发生的案例中发现,大部分编造谣言者并不能很清楚地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制造、传播谣言者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一定要对在突发事件中造谣者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要健全相关法律,使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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