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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1-24 18:58:39

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例1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统计制度例2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作为反映中小企业整体运行状况和单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统计部门作为企业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数据来源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企业的统计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各企业的统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统计制度,广泛运用高新技术实现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发挥统计在企业发展中的信息、预警及决策支持作用。

统计工作涉及到供、产、销,人、财、物,生产、经营、分配等多环节、多领域。通过统计信息,可以了解到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负债、生产发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科研开发、经营销售、财务盈亏等方面的情况,还可以预测未来、企业的规划和结构、企业的发展速度、效益与效率等。就企业统计本身而言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数量性。即通过数字揭示企业在特定时间内生产经营的数量特征,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情况进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二是综合性。统计人员收集到的统计信息从整体上看,涉及企业的原料入厂、加工及产品销售等各个方面;也涉及其他与其相关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所以,统计工作既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的现状,特定时期内的动态,也可以反映企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收益与效率等诸多数量特征质量特性。

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因各种原因,部分中小企业统计数据的虚假成分比较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级统计部门与中小企业的统计重点不统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采取虚报数字以应付各种检查;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数据的随意性较大且缺少依据;三是企业内部不重视,统计专职人员配备不够或专业素养比较低,无法适应新时期的企业统计工作。因此,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充分发挥统计制度的有效职能,是保证企业有效统计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首先,设立综合统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保证统计岗位及时、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根据企业情况设计报表形式,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其报送或提供信息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并对各基层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加以汇总;搜集分析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将分析结果形式统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职责。在现代企业中,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统计信息决不仅限于计划统计部门内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中相应的统计责任,要求其按统一确定的口径、范围及时间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信息汇总职能。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

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分析职能。引入考核机制,将基层的统计质量纳入考核,以获取更准确的统计数据。对于统计报表制度,一般企业一直沿用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中对统计报表的内容要求,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基层报表制度所要求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财务报表、员工及工资变动,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开发及附营业务情况。指标体系虽然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但对企业深入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还不够准确。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是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如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各个企业间的竞争何其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这一切离不开统计部门收集、整理的数字信息,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职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统计制度例3

档 案 统 计 制 度 为了做好档案统计,随时掌握档案工作情况,保证档案工作质量,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档案统计制度。 一、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利用、销毁以及档案管理人员、机构、经费、设备等方面的数量变化进行认真统计,综合分析,准确及时地反映档案工作变动、发展情况。 二、坚持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口径,分析编制统计表,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反映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变化情况。 三、建立健全档案的各种登记制度,为档案统计奠定基础。

统计制度例4

第二条党内统计工作要做到:制表简明、适用、科学,统计准确、真实、完整,报送及时、安全、手续规范,分析依据充分、观点鲜明、有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内统计报表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其他省级统计汇总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少量统计指标和专题调查表或另行制定基层用表,但应从严掌握,力求简明、易填,尽量减少基层负担,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党内统计根据需要设定年报表、半年报表、季报表、月报表或专题调查表、抽样调查表。

第五条党内统计以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为依据。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员出党和党员受纪律处分情况等,由负责发展、组织培训、评议或处理的单位统计。

第六条党内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各级独立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随着党内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加强和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逐步减少汇总层次,向县级直接统计过渡。

军队、武警部队的基层填报单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党员、党组织的现状和增减变化情况,党内组织生活、执行党内法规等情况,必须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日常规范登记。各级填报和汇总单位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向出发,相应地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统计卡片、簿册或建立电子计算机统计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的最新状态,保证党内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工作实效。

第八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保证党内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统一性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党内统计报表的填报原则和统计口径等,以中央组织部编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表统计指标编制说明》为准。各级填报单位在汇总上报前,必须对统计数据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技术审核和逻辑审核,防止和减少差错。对统计以及数据分析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附必要说明。

第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不断研究改进统计方法和手段,缩短统计周期,防止和消除重、漏统计现象。建立、健全党内统计报表的布置、统计、审核、汇总、整理、分析、上报、立卷、管理等项工作制度。要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管理党员、党组织和其他与党内统计内容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网络系统,实现党内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十条要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各级党内统计填报和汇总单位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和力量,研究统计数据,确定调研和分析题目,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送高质量的综合或专题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依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县(市)和县(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并选配专(兼)职党内统计干部负责党内统计工作。选配的统计干部要党性强、严守机密、工作踏实、认真细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组织工作业务,有较强计算能力、文字能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统计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以老带新,做好交接工作。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地培养训练统计干部,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支持和鼓励统计干部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关心他们的成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三条开展党内统计质量评优和表彰活动,激励党内统计干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和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统计工作中,要杜绝虚报、瞒报、随意填报或对数据作不负责任的技术处理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统计制度例5

(二)结合国家《服务业统计基本规范与职责分工》及改革要求,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反映我州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继续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其管理

(一)进一步做好州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向省统计局报批的相关工作,规范各专业科室的统计调查行为。

(二)强化和监督县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执行情况,确保在完成国家、省调查任务的同时,积极为地方党、政领导机关服务。

(三)继续做好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指导部门提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能力。

(四)检查指导县级统计机构做好本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审批制度和程序。

三、认真做好统计标准的管理及推广运用

(一)认真做好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的更新、维护、上报、管理及质量检查工作。并按照上级统计局的要求,积极为民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提供服务。

(二)继续做好《省统计上使用的单位临时代码》的发放、管理、上报备案及督促检查工作。

(三)做好其他统计标准的宣传和推广运用等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设计管理人员素质,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一)加大对设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围绕“企业一套表”的试点及全面实施,组织开展“企业一套表”相关培训,提高其人员统计业务素质,服务统计“四大工程”的建设。

(二)继续做好“统计用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的业务、数据处理培训工作。

统计制度例6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具有周期性,是从不均衡—均衡—不均衡—均衡这样循环往复的过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制度变迁都是从效率较低的阶段起步的。因此,制度变迁的周期性,并不是制度简单的轮回,而是由低效率制度向更高效率制度改进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周期性说明了任何一种制度只能适应特定的时代,不可能一成不变。正如哈耶克所言,相对于复杂的社会演进,个人的理性是非常有限的。与此同时,制度周期理论说明制度变迁是有规律可循的,当一种制度处于僵滞阶段时,必须对该制度创新,使制度达到均衡状态,进而使该制度满足各方的利益(既能够满足极少数利益集团,也能满足大多数利益集团),制度的效率达到新的最大化(相对于原有制度来讲)。

从制度循环的阶段看,现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处于僵滞阶段,即低效率状态,体现为受益最大者是少数集团,即国家统计部门,其次是省、直辖市、区统计部门,最后是市县统计部门,而处于基层的最大利益集团乡镇统计部门几乎没有利益可言。在该体制下,利益从上往下依次递减,而承担的任务从上往下依次递增,整个系统投入与产出明显错位。其次,该体制伴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体现为系统内部虚报以及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再次,该体制产生了逆向选择,体现为无需承担较大成本而获取较大利益的虚报以及瞒报行为,使合法行为的统计主体向其靠近,从而使虚报浮夸现象不断蔓延。正如奥尔森所言,一个不好的制度是由于利益不能均衡,不能为整个社会所分享,处于极少数利益集团剥夺大部分人利益的状态。一句话,现行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处在低效率状态。依制度变迁周期理论而言,当制度处于僵滞阶段时,必须对其进行创新,才能焕发新的生机。

上述理论分析,对现行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所处的阶段进行了定位,即处于僵滞阶段。具体表现为该制度未能体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系统内投入与产出错位,效率低下。从而为我国县乡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突破口的选择提供了理论线索,即为变目前非均衡型利益分配管理体制为均衡型利益分配管理体制。

2、为什么非均衡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能够继续存在

为什么一种低效率的制度能够继续存在,按路径依赖理论、公共性解释以及封闭系统解说原因有四方面:一是个人或利益集团对制度的初始选择具有依赖性,即人们一旦选择了一种制度形式,制度的发展就会有自身运行的惯性,从而可能强化一种不好的制度;二是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共产品,制度收益的分享相对而言是不排他的,因而大多数人没有积极性去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另一方面,虽然某一制度不合理,但分摊到个人身上的损害相对较小,于是人们愿意忍受这个不合理的制度,而不去创新一项从整体上讲效益更大的制度;三是尽管人们选择的制度不好,但由让个体去耗费成本,收集信息设计新的制度可能得不偿失;四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制度停滞极易存在。因为与外界的隔绝使制度的优劣缺乏比较,从而使一种不好的制度也能够存在下来。

尽管现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能够持续存在的原因,上述解释并不全面,但如果撇开该体制受制于我国“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因素之外,上述解释基本符合该体制继续存在的原因。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所有的制度(包括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均来自政府,无论个人,还是利益集团寄希望自身利益的改善于政府所制订的各项制度,期盼好的制度成为各级、各类利益集团(包括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共同愿望,从而强化了对制度选择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受计划经济体制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包括政府统计体制在内的各项制度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属性,制度收益的分享不具有排他性,包括乡镇统计部门在内的各级、各类利益集团对制度创新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运行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对外交流领域狭窄,缺乏包括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在内的各项制度比较的平台和机会。最后,制度创新需要巨大的成本投入,包括乡镇统计部门在内的小利益集团显然无能为力。尽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施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但在制度的安排上仍具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从而延缓了制度创新的进程。

上述理论分析,对现行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能够长期存在的作了合理解释:即依赖性、公共性以及封闭性。从而为政府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找到了具体的路径:加大市场机制在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介入,建立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产权的边界,广泛吸收国外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先进经验。

3、对乡镇统计部门实施垂直管理是县乡(镇)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理性选择,也是实现整个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均衡的逻辑起点

制度从非均衡向均衡的演进过程是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博弈有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两种。显然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与乡镇统计部门之间的博弈是非零和博弈,即利益分配均衡制度的安排不利于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非均衡阶段较大受益者),而有利于乡镇统计部门(非均衡阶段最少利益获得者)。但需要强调的是拥有较大行政权力的政府统计部门在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同理,市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在与县统计部门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依次类推,处于政府统计最高层的国家统计部门在博弈中处于最有利的地位,因为其行政权力最大。由此可见,要使现行非均衡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向均衡性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全面转型将受到权力结构的严重制约,也就是说乡镇统计部门根本无法在与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博弈中获得均衡利益,除非采取集体行动,但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乡镇统计部门只有被包容到行政权力相对较大的利益集团即县统计部门(县统计部门对乡镇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才能获得相对利益的提高。但企图将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均包容到拥有最大行政权力、最大利益集团的国家统计部门,实施垂直管理,使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完全均衡并不现实,因为制度变迁是有成本的。基于此,笔者认为,走逐级均衡的道路比较现实,即首先实现县统计部门对乡镇统计部门垂直管理,其次,实现市对县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再次实现省统计部门对市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最后实现国家统计部门对省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即县对乡镇统计部门实施垂直管理是县乡(镇)政府统计管理体制的理性选择,也是实现整个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均衡的逻辑起点。

二、县乡(镇)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模式选择的现实分析

现行财权和事权相分离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导致系统内部缺少了财权和事权的相互制衡机制,从而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职能的越位和缺位创造了天然的温床,也为拥有行政权力的县以上统计部门成本外溢打开了方便之门,于是属于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统计的调查任务大批转嫁于乡镇统计组织。目前,乡镇统计部门不仅承担来自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各类调查任务,而且要承担来自县以上其他部门的调查任务,还要承担乡镇政府的调查任务。尽管按照基层统计现有资源存量不可能完成过量的统计任务,但迫于行政压力,只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强迫完成。与此同时,由于县以上的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均对乡镇政府拥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因而乡镇统计部门成为政府统计系统最大的事权承担者。由此可见,乡镇统计部门承受多方压力(见图一)。

图一乡镇统计压力来源

显然,在上述客观现实面前,欲理顺县乡(镇)统计管理体制,实现乡镇统计部门财权与事权的统一是不可能的。具体而言,无论乡镇统计办设在乡镇何处,乡镇统计的压力是乡镇政府无力消除的。因为,乡镇政府本身就受到多方的压力,而乡镇统计又是各种体制综合压力的承担者。而通过统计事务所来解决乡镇统计困境的方法必须以连续性、高成本的《统计法》检查为代价。从长远角度看,仅仅依靠为隶属乡镇企业帮助提供统计数据筹集的经费并不能满足统计事务所所需的经费,而且对乡镇企业较少的中西部地区来讲显然不适应。为此,笔者认为,乡镇统计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为:县统计部门对其实施垂直管理。其相关理由如下:

1、我国乡镇政府机构改革总体趋势,要求乡镇统计活动由县(区)统计部门完成

长期以来,由于乡镇政府运行成本过高,导致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为此,理论界有大批学者主张取消乡镇政府,设立乡镇公所。尽管乡镇政府未取消,但是全国范围撤并乡镇的力度不断加大。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基本完成乡镇撤并,乡镇总数由撤并前的46400多个减少到39000多个,五年共撤并7400多个乡镇,平均每天撤并4个乡镇,而且乡镇政府内设机构普遍减少。乡镇统计组织属于乡镇政府组织的组成部分,乡镇政府改革自然会左右乡镇统计将后的发展。显然,从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总体趋势看,企图加强乡镇统计组织建设,充实乡镇统计队伍会越来越困难,因为,减少层级行政组织是改革的总体趋势,取消乡镇政府是历史必然。尽管乡镇统计任务不断增多与乡镇统计资源短缺的矛盾决定了必须加强乡镇统计组织建设,但客观环境无法实现加强乡镇统计组织建设的目标。而解决矛盾的理性的方法就是尽早实现乡镇统计活动由县(区)统计部门接管,接管越早,既有利于基层统计活动尽快摆脱困境,更有利于解决基层统计的被动局面。新晨

2、政府统计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基层统计定位于县(区)一级

受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影响,乡镇统计资源分布在计生办、农委办、乡企办、乡镇统计办等部门。这不仅导致数出多门、重复统计、口径不一,而且导致统计力量分散化,不利于形成合力。由于乡镇统计活动分散化,导致乡镇统计标准不一;由于乡镇统计活动分散化,导致乡镇统计办无法调度全部乡镇统计资源,也无力统一协调全乡镇统计活动,其结果是“数出多门,门门不同”。一句话,乡镇统计活动的分散化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而要实现政府统计标准的统一化以及要消除乡镇统计活动的分散化,有效的途径就是对调查活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其前提是对乡镇统计资源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显然,在条块分割的经济管理体制下,欲在乡镇一级对乡镇统计资源实施统一集中管理,进而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归一化管理不现实。而可行的做法是在县一级实施统计资源的统一管理,即基层统计定位于县一级。

与此同时,县统计部门对乡镇统计活动垂直管理之后,可以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限,实现乡镇统计资源乡镇之间自由调配,而且能够集中统一培训,优化统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源的作用;可以减轻基层统计的负担,县统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积极优化调查内容,减少重复调查;可以在经费、人员方面确保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而抽样调查的全面实施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参考文献:

[1]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M].人民出版.2001,(1).

统计制度例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去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量超过14000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23.2%。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增长28.4%,实现贸易顺差110.1亿美元。目前,中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继美、德之后的第三大贸易国。平稳而且快速增长的出口贸易,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主要特点

1.从出口商品结构上看,我国工业制成品在出口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但高技术产品的比重仍然偏低。改革开放后,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中的比例逐步上升,技术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一直是拉动中国对外贸易出口快速增长的主要商品。2005年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总额达7,129.6亿美元,同比增长29.0%,占出口总额的93.6%,成为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为2,182.5亿美元,同比增长31.8%,仅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的28.6%。据世贸组织(WTO)统计,早在2000年,世界前十大出口国和地区的产品平均高新科技含量已达40%。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在工业制成品中所占比重偏低。

2.从贸易方式上看,加工贸易仍然是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但出口效益不高。我国出口效益不高,这种低效益是由于我国出口大部分为加工贸易出口。近年来,加工贸易一直占我国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2005年加工贸易额为4,164.8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4.7%。我国出口规模的扩大主要是靠大量低附加值的初级加工制成品的出口,出口商品中技术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产品的比重偏低,特别是机电产品出口额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3.从出口贸易国别结构来看,出口市场过于集中。2005年,我国前四位出口市场是美国、欧盟、中国香港地区和日本,其总和达到了出口总值的67.6%。其中,美国占21.4%,欧盟占18.9%,中国香港地区占16.3%,日本占11%。由于香港主要以转口贸易为主,其中又以转口到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主,因此,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本。

4.从出口主体类型来看,私营企业上升较快,外资企业仍占主体。2005年,我国私营企业的出口激增,同比增加62.1%,但只占出口总额14.7%;外资企业同比增加31.2%,占出口总额的58.3%。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来看,外资企业占88%,部分行业的核心技术和产品被外资企业所垄断,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对外资企业的依赖程度相当高。

二、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问题

1.出口商品结构还是比较低级,没有摆脱依靠低成本竞争的老路。虽然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例已占有绝对的优势,但是高技术产品的比例仍然偏低。我国工业制成品主要依靠大量的资源投入和低廉的价格优势来扩大市场。这不但会导致能源浪费、环境破坏、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同时随着我国劳动力等成本的上升,低级的产品结构将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加工贸易仍以初级形式为主,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偏低。加工的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产品的加工过程短,加工深度不高,产业关联性偏低,产品附加值偏低。这表明,我国承担的只是这种高技术产品增值链条中附加价值较低的加工组装环节,我国在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体系中还处于较低层次。

3.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贸易风险较大。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大地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将带来东道国贸易失衡、加大国内就业压力等问题,是引发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

4.外资企业的出口份额占主体,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空间。外商直接投资带来了技术进步,但主要是一般技术进步,而不是先进技术进步。外资企业垄断核心技术,主导了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跨国企业到我国投资办厂,主要是利用我国的成本优势和巨大的市场,凭借着品牌优势和技术优势,挤占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利润和生存空间。

三、优化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对策

1.充分发挥我国的劳动力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乏问题和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同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新晨

2.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吸引跨国公司把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提高管理水平,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强企业配套,逐步从代加工向设计和自创品牌发展;引导加工企业根多采用国产料件,延伸产业链条;加强对加工贸易的产业指导政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加工贸易。

3.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保护和巩固已有市场,积极开辟新的海外市场。我国与东南亚、非洲、南美、中亚等地的国家经济互补性较强,具有了技术、资源方面一定的比较优势,而我国现代化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正式这些国家的优势所在。因此在这些国家实施有效的海外投资带动战略,既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出口市场,减低外贸风险,实现“边际产业”的国外转移,又有利于利用海外资源满足国内生产需要。

4.合理引进FDI,提高民族企业的技术水平。引导FDI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型、知识含量高和资本密集型领域转变。从注重数量转向注重使用的质量,并合理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外商投资在地区结构、行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资密度的优化。通过FDI的“溢出”效应,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带动民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统计制度例8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统计地位也有所提高,社会各界越来越关心统计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统计工作并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的需要,现行的统计制度和方法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因此研究房地产统计制度和方法具体现实的意义。

1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1.1统计制度不统一

在执行统计时,各个部门执行的标准不统一,政府部门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建设部门执行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制度不统一的问题不但浪费统计资源,也不利于统计效率的提高。

1.2按企业办公地统计易造成漏报漏统现行的房地产统计制度规定:“跨地区进行开发活动并在开发地进行工商登记且具备法人资格,纳入开发活动所在地统计范围;未进行工商登记的,由企业办公所在地进行统计。”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跨省开发投资现象很常见,外省、企业来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如果没有在开发地进行工商登记,则不能纳入开发活动所在地统计范围,统计部门也没有职能要求其必须在本地进行工商登记;这种投资行为很容易造成漏统漏报现象的出现。

1.3月报制度造成基层统计人员负担过重目前县级基层统计人员要承担房地产投资统计,同时也要承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任务,还要承担建筑业统计季报任务。同时又存在着上报时间集中、指标繁琐,表与表之间逻辑审核关系复杂,投资报表种类多等问题,这给房统计人员带来很大的工作负担,在这种情况下,统计工作人员只好按照工程概算和形象进度进行估计上报,准确性可想而知。

1.4年报指标与月报指标衔接困难年报指标是月报指标汇总和积累,其基础是月报。然而在每年年报期间不同程度增加统计指标。这些在月报中没有列入的指标却要求在年报时填报,企业统计人员收集资料困难,一些指标只能估算上报,影响着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1.5房地产统计操作程序不健全

操作程序的稳定,指标审核的全面,将会给企业和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提高工效,使基层能够提供各项统计数据指标的准确性。由于操作程序指标审核的不建全、当数据上报后,上级通过报表的问题再新增审核关系,这给每月统计工作增加了工作量。用不成熟的操作程序进行统计,一旦新增审核关系,造成数据要进行调整、写情况说明、报表重新填报等重复工作量。

2思考与建议

现代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庞大而复杂,现代统计工作者的任务艰巨而迫切,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应该与时俱进,应该根据统计信息的需要,着眼于减轻基层负担,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协调好政府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不一致的情况,就目前而言,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应着力把握以下几点。

2.2建立统一的统计体系,首先要解决部门统计的重新定位问题,这是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的前提。二是要协调好政府统计与部门间的分工,制定统一的统计体系;三是要建立政府与部门间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避免重复交叉浪费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四是要为部门统计的全面发展和品质提升创造有力条件、优化配置。

2.2建立投资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统计的制度

房地产开发投资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统计,不仅有利于对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进行有效管理,而且有利于准确地反映当地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规模和结构,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2.3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目前的房地产开发报表指标繁琐,上报程序多、频率高、时间紧,难以把握统计数据的准确度,其实完全可以改月报为年报,保证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提高数据统计的有效性。

2.4新增指标设定应从定期报开始,统计口径不能多变,目前新增统计指标大多从年报开始填报,因为缺乏定期报的基础,造成填报困难。新增指标设定从定期报开始填报有利于指标的衔接,有利于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的提高。

2.5房地产统计程序统一性,各部门统计口径要一致

国家统计部门与建设部门的房地产统计平台要统一,渠道要一致,统计口径要合理,指标内容要规范,要数出一门,信息共享,稳定操作程序,减轻统计工作量,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2.6充分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并做好与企业信息系统的衔接,能够尽量减少所增加的工作量。现代企业,尤其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内部管理基本上都实现了信息化,对于企业管理来说,按项目进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加之会计制度也要求按项目核算,所以各企业内部存在丰富的分项目的资料,只需稍加整理即可成为统计报表的数据源。所增加的工作量,仅是按统计报表的格式填报,并不需重新收集资料。

2.7.有利于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动向。若按现行制度,仅从统计部门的房地产统计数据来看,反映不出实际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地区,也反映不出房地产投资的流向,只能反映房地产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企业投资了多少,而不知其投在了何处,不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比如,一线城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二、三线城市进行项目开发,那么一线城市的统计数据就会因包含二、三线城市的数据而被扭曲。以房价为例,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向二、三线城市转移投资,很有可能统计部门数据反映的增幅比实际低的多。

2.8充分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世隔绝体现了统计的团队精神,反映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信息、网络的发展为统计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其对数据处理和传输的及时性为本设想提供了技术基础,这种跨地区、上下级统计部门联合式、交叉式完成统计工作,不但体现了更大范围的团队精神,也应该成为统计调查方法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

3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房地产产业已经成为我国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从我国的经济实践可以看到,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房地产产业将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随着房地产改革的发展,房地产统计制度和方法暴漏出了很多缺陷和问题,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应克服这些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之处,处理好各种关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的统计体制,为了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作用,还必须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胡学锋.房地产统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统计研究,2004.

统计制度例9

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服务业,有利于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可以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我县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县委、县政府统领服务业发展工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部门、镇乡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统一制度,分级实施

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处理"的原则,基本建成一套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职责清晰、分工协作、高效有序的组织和调查体系。

服务业调查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调查范围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调查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第三产业)活动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人员状况、营业规模、财务经营状况等。调查方法是全数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调查频率为季报、年报。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于年正式启动。年7月中旬前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县、镇乡服务业统计网络;确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单位划分界限;认定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建立9个重点发展的服务业规模以下单位抽样框,抽取并确定样本单位。年7月中旬至年底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编制计算机处理程序,开展统计调查试运行工作,完成年度年报及生产总值测算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全县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

统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整体规划与工作协调,搞好对各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好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发改、经贸、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经费和人员的落实工作,扎实开展服务业发展监测评价分析。

人事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

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分工,认真承担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和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各类服务业统计报表。

四、落实措施,保障到位

各部门和镇乡政府要在人、财、物方面对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予以保障。要进一步充实县、乡两级统计力量。县统计部门要设置服务业统计机构,调配好统计人员;各镇乡要按照要求配备专(兼)职服务业统计人员;社区要有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人员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各镇乡、部门要将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落实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县统计局。开展服务业调查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县财政预算。

五、依法统计,确保质量

统计制度例10

一、关于“单轨制”

即建立在街乡基础上的政府统计部门终极在地统计。当今发达国家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如人口、资源等一些基本国情的统计,而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一些行业经营状况的统计往往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如美国、日本等;二是主要国情国力、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均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其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其他部门基本不搞统计,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介于二者之间,但有些政府统计部门在做的事情,业务主管部门也在做。数据既不完整又交叉重复,基层负担沉重。

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模式呢?我认为无疑应选择后者。因为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需要对经济及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没有部门利益的统计部门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统计信息。否则,统计数据有可能成为某些部门反映政绩的工具,统计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数据质量也会受到影响。实际上,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正在弱化,很多下属企业划归在地管理,也难以再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终极在地统计,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明确极少数业务上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且经营范围相对单一独立、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可实行部门统计,全国及地区性数字以部门统计为准;其次,对绝大多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满足领导和各界需要的统计工作,要逐步从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主要依靠政府统计部门采集、加工、整理、提供统计资料,部门统计以满足自身管理需要为目的,且范围仅限于本系统内;第三,在政府统计系统,将统计对象按基本单位概念分解到街乡,由基层统计部门按地域进行统计,逐级上报,既避免重和漏,又能完整反映地域经济总况。那么,街乡统计机构能否承受最基础的工作任务呢?我以为有两个前提:一是坚持一套表的唯一性;二是按企业规模区别对待。这将在下面加以论述。

二、关于“一套表”

即反映各行业特点和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管理需要的基本单位一套表制度。目前的基层单位一套表仅限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执行,且还有部分对企业的调查如工业品出厂价格、施工价格、景气调查等没有纳入。因此,完善健全规范一套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完善政府统计部门的一套表。首先,要对现行的行业报表制度再进行细分,将服务业统计制度适当分解,并反映新兴行业、文化产业、知识经济的特点;其次,对不同行业的企业按规模区别对待,将一定规模以下企业的表式适当简化形成简表,有些行业甚至可设计一张表;第三,减少过时指标,不断增加反映企业发展变化如重组转制、多种经营、高新技术程度的指标;第四,将政府统计部门对基本单位进行的其他调查统统纳入一套表制度,必要时可增设新的指标群,限定部分企业填报。

2、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统计制度与部门统计制度合并。第一步,取消一些业务主管部门跨系统甚至跨行业的行业统计职能,将其统计报表纳入国家统计部门的基层表制度,如旅游、利用外资、城市公用事业等。只要精心设计,其业务管理所需的主要内容完全可在一套表中反映。第二步,将各业务主管部门系统内的报表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合并成名符其实的一套表。可在满足政府综合统计需要的基础上,在各指标群间留出一定空间,以满足部门、企业从自身管理需要增设一些指标。

3、以一套表制度为基础,设计制订不同行业企业的统计台帐。使其既能与制度表式、指标相衔接,提高数据质量;又能满足企业自身管理需要,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采取了以上的改革措施,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基层表可能由“七加一”套变成十几套甚至更多,报表表式、指标群及指标也会增加。但对基层单位而言,统计报表将只有一套,且没有指标间的重复。不同规模企业填报不同部分报表和指标,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取所需,汇总出各种不同分组的综合资料。

三、关于“目录抽样法”

即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目录抽样法为主体的调查方法体系。通过普查,取得全面、详细的国情国力资料;通过目录抽样方法,取得日常的主要的或监控性的统计数据。

首先,要完善健全周期性普查制度。一是要特别突出基本单位普查的地位,使其发挥龙头作用,且基普已有的内容,其他专业普查应以此为准或不再调查;二是要完善第三产业普查的内容,既要反映总的规模速度,更要反映结构和不同行业的特点;三是建立建筑业普查制度,填补空白,使国家普查制度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计数据能够配套使用。

其次,要大力推行目录抽样方法。一是要确定合理的规模界限,确保规模以上的企业能覆盖经济总量的绝大部分,反映经济发展趋势;确保规模以下企业占企业数的多数,减轻企业和基层统计部门负担。二是对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超级汇总制度,政府统计部门掌握对主要数据的控制力,并可进行各种加工分析。三是在完善目前的小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工业等专业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将抽样范围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延伸。此外,要在多种调查方法综合运用方面力争有所突破,弥补抽样调查的不足。

四、关于“计算机网络化”

即政府统计部门之间实现统计信息的网上传输(包括上报与反馈)。21世纪之初,国家统计信息工程“九五”规划将告完成。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四级政府统计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有效联接;建成完整配套的数据库系统,并使之充分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建设,使各级统计站点不仅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处理,还能使信息沿现代化网络系统快速传递,既可以及时满足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工作需要,也可以向下一级统计部门反馈综合信息,并可以进行横向资料交换,还可以在网上公众需要的统计信息。要借助网络系统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力争实现即时的更新与维护,使其成为统一的动态的活库,能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

五、关于“按工作流程设置的统计机构”

统计制度例11

统计行政许可是统计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统计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统计方面的某种权力能力或确认具备统计方面的某种资格。

根据目前统计工作的现实情况,统计行政许可可分为:

(一)、有关统计调查人员方面的许可

目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国家统计局已于1989年7月8日印发了《统计专业人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暂行办法》,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配套措施上、宣传的力度上和培训的组织方式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二)、有关统计调查组织方面的许可

1、对于国内统计调查组织方面的许可,目前,在国家统计法和我省的统计法规中还没有系统具体的规定,但全国有一些省市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如《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办经营性统计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经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开业”。

2、对于涉外调查者,有关文件规定,国内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以外方为主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等组织,不得擅自在我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据规定报请审批。”根据上述规定,一些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应报请国家统计局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许可,凡未经许可者不得进行统计调查活动。

(三)、有关统计调查内容的许可

禁止非法调查。对于政府各部门的跨系统调查,必须要得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对于各部门涉及到的将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委托者的调查,在开始前必须要经批准,得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能进行。

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

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提高统计数字的质量。

许可具备统计上岗资格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是统计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这一统计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统计调查对象都明确了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是自己法定的义务。这是因为申请领取统计上岗证的统计行政许可活动具有与其他行政许可不同的特点。首先,统计调查对象提出申请领取统计上岗证的原动力是为了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其应尽的义务而不象公民领取营业执照是为了获利。如果不明确这一义务和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便没有领取统计上岗证的积极性。其次,在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一对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现象,即一方面国家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另一方面又要对从事统计的人员进行限制,需得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持证上岗。若不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义务,便无从谈起统计行政许可问题。

既然统计调查对象有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为确保其义务的切实履行,不至于因为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影响统计数字的质量,其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否则履行统计义务无异于一句空话。

统计是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真实性是其生命线。这几年以来由于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统计数字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各级党政领导的宏观决策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办发(1998)7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法》中也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统计业务人员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对于合格者发给《统计上岗合格证书》;对于不合格者,有关部门要组织培训,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统计业务岗位。”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实行统计人员上岗许可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禁止任何单位、组织随意指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从事统计工作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要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得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上岗操作。因而,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这一许可制度,是提高统计数字的质量的重要保证。

2、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

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是加强统计调查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证统计调查的科学性、统一性,防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欺诈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这方面,国家也作了一些原则规定。

首先,按照统计法的精神政府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必须要经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换句话说,国家禁止政府各部门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而经过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才可开展跨部门的统计调查。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统计指标的统一性、科学性,减轻基层的负担。国家统计局估算,由于重复调查每年全国将浪费近亿元。据贵州省粗略统计,全省为完成各种重复性统计报表,一年约需1000多人,浪费纸张20多吨,开支经费250多万元。

其次,根据1998年中办7号通报的精神,接受境外组织、个人和国内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以外方为主的中外合作企业的委托、资助或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事先必须报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统计法律禁止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这就是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擅自接受境外的要求在我国开展调查活动,也禁止境外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调查。这类调查活动的开展必须经过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这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1993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纽约时报》首次公开披露采用新的计算方法,即“购买力评价法”对各国经济实力进行新的估算,得出我国经济实力排在全世界第三位的结论,美国据此大肆鼓吹“中国”。对此国家统计局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反驳。但是,一些国外组织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来补充他们这方面的依据。如果不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予以限制,对我国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第三,国内一些根本不具备统计调查能力的单位随意进行统计调查,调查结果谬误百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特别是一些报社、杂志社、研究所,没有统计方面的专业人才,也缺乏进行统计调查的起码条件,但为了赚钱,便随意接受委托进行调查,其调查结果基本不具备科学性、真实性。而这些组织又把这些不科学、不真实的结果为自己所用,变成欺骗社会公众、捞取不义之财的手段。对于这方面国家还没有实行明确的许可制度。因此,急需进行规范。

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过统计行政许可获得统计上岗证的统计人员,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这为统计队伍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经过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制定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就有填报的义务。

对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的几点看法

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必须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法宣传教育的力度。

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对统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对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各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进行检查,对于无证上岗者,要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检查和宣传进一步明确统计权利和义务以及统计法律责任,为实行统计行政许可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为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