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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资质条件的下一个等级核定其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九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
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坦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筑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末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
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
,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
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QS)〗80%〖QS(〗,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
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担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l%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服务型;标准
在我国的建筑业企业迅猛扩大和发展的过程中,建筑业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中,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将目光聚焦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与规范的层面,对于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企业前行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制度,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引领建筑行业健康繁荣发展。作为新型的服务型政府要思考如何利用资质标准和规定来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从而指引建筑企业协调稳步地发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沿革阐述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主管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标准,以“服务、高效、公开、公正”为原则,制定符合建筑业行业的相关政策,通过资质审批和管理等服务,推进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之下,各级政府要树立服务意识,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下,进行服务管理工作,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中,要采用资质管理合理分权的手段,健全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增加服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预防建筑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用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保障建筑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作用分析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为对象,在建筑市场经济中的活动中所应当具备的相应资格及质量等级标准,在2014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简称《新标准》)的法律依据之下,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范管理。其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2.1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秩序
在我国经济建筑行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建筑市场的行业秩序需要加以严格的规范,在异军突起的建筑行业大军中,各种非专业人士混入其中,进行失控状态下的竞争,导致建筑业企业市场秩序出现乱象。而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在《新标准》之下,可以有效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2有助于监控建筑房地产市场
政府作为建筑市场的服务管理主体,针对各种建筑活动,可以进行市场监管,利用政府的服务职能,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而科学的调配,在政府部门的均衡配置之下,达到资源的有效、节约型利用,可以使建筑行业的活动在政府的可控状态下,有序地推进和发展。
2.3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在我国城市化建筑的进程中,农民工成为了建筑市场的行业主要劳动者,他们成为了施工和技术中的带头人,但是,《新标准》的将重视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要求培训合格才能持证上岗,对于注册建造师也加大了考核力度,提高了建筑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保证了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确保了质量安全。
2.4有助于建筑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在科技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时期,建筑行业是我国的基础设施行业,要以《新标准》为基准,突出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中的业绩要求和标准,以彰显出业绩突出的建筑业企业,从而培育创新的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业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竞争力,促进建筑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3基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探讨
我国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要以《行政许可法》为基本依据,以服务型政府为根本出发点,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部门的职权,按照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进行结构的优化和流程的简化,加强对资质管理与服务,体现出刚柔并济的以企业为本的监控原则,在服务型政府的创建之下,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构建:
3.1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①要考核建筑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状况,尤其是对“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审核,更要估价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还要考核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行为和管理水平,以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记录为依据,来衡量其管理水平。②要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合理的划分,要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制定权限下放,同时,合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类别,延伸政府部门的服务范围,在科学设置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种类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而高效的资质审批及管理。
3.2构建合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组织体系
为了完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要以服务型政府为切入点,构建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的组织体系,要架构“三纵四横”的资质管理组织体系,“三纵”即: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行政指导”、上级资质管理处对下级的“业务监管”、上级资质管理专职人员对下级的“工作联系”。“四横”内部管理是指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处于横向联系关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体系。
4结束语
在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国伟大复兴梦的社会建设进程中,为了稳步、持续推进我国建筑业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要以《新标准》为指导,以服务型政府为主导,进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管理服务,通过科学合理而优化的资质管理制度,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杜绝各种违法现象,保障建筑业行业的繁荣健康的发展。
作者:尹苏君 单位:南京市市政管理处
参考文献
[1]魏洋.我国建筑业资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3.
【 abstract 】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s, and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s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ong-term development.
【 key words 】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he qualification administrati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future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即为政府针对建筑市场实施的一个准入制度。到2007 年,制订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这象征了我国资质管理水平已具有一定程度的提升。然而由于环境的一直改变,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还具有若干问题有待处理,本文就此探讨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现状与未来。
一、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治理的龙头实际为建筑业的主体,也就是建筑业企业。所有影响建筑业市场的因素一定经过建筑业企业此市场的关口迈进建筑市场,同时建筑业企业管理的规范即为关口建设的合理对策。实际事实综合证明:建筑业企业管理的基础即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于是一定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可以确保建筑业企业诚信及管理水平的提升,最终保证建筑工程安全与质量,充分负责于百姓与社会,防止出现劣质建筑产品。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现状
1.建筑市场没有高的市场集中度
一般,一个市场的集中度升高了,市场支配势力也就加大了,随之竞争程度也就降低,相反,市场集中度变低,竞争程度也就剧烈。另外,大企业、中企业及小企业没有恰当的数量比率,造成建筑市场临近层次或者相同层次之间企业竞争加大,出现过度竞争的现象。另外规模分部比较匀称,规模差距还小,层次鲜明不足,具有结构规模不恰当的现象。企业实力、资质以及规模接近,造成很多相等资质企业经营范围业务方面相近,致使通过公开招标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往往就有十家,甚至百家以上,恶性以及低价竞争、不当以及无序竞争经常出现,比率恰当,把专业承包视作依托,将总承包视作龙头,把劳务分包视作前提的三层次结构体系未合理产生。
2.资质划分过于精细
类别划分过于精细,进而不能发挥及发展相似专业的施工能力,企业竞争机率变小,企业竞争能力变弱。目前的三十五种资质类别内,其中的二十三种均根据国务院对应部门的业务管辖内容得以划分,一些程度地使若干企业行业面对的难度更大。和国外对比,日本划成28种,除了建筑以及土木工程总承包这些之外,另外绝大多数根据工种得以分类。英国划成20种。同时新加坡把工程仅划成五种:机电工程、建筑施工、建筑有关工程、建筑维护以及建筑材料供应,和以上发达国家的专业化程度以及技术水平相比较,我国的资质分类过于繁多过于精细。还因为历史原因,铁路、矿山、冶金、电力、交通、市政以及水利这些建设单独产生一个资质,到目前也没有归给行业进行统一管理。
3.对建筑工人素质缺少考虑
对于资质等级的划分,针对建筑业企业每个方面的综合实力均实施了考量,不管为财务、人员素质,还是经验。然而就建筑业企业而言,建筑工人保证最终建筑产品的实现,然而,当今很多工地上的工人均是农民工,他们的劳动技能及文化素质在决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质量的同时,还关系着建筑业产业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在建筑领域,劳动力的进入门槛不高,大量农民工为非建制的包工头进行带队,于工地之间进行流动的散工团体,于钢筋以及混凝土这些工种内,变为生产主力军。然而因为缺少经济以及劳动保障、社会及法律保障这些基础性的保障,还有施工点的流动与分散,造成农民工跳槽次数多,流动性加大,常常缺少职业技能以及岗位培训。技术水平不能合理提升,流动性还不能正确解决,立足于将来,
对全部建筑业的稳定发展及技术进步产生阻碍。就建筑工人素质进行合理考量,为当今资质等级管理内比较欠缺的部分。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未来发展
1.合并资质类别,实现归口管理
应该就目前制定的建筑业企业85个类别的资质实施瘦身及合并,资质分类应粗,不能细,应降低内部障碍,要给企业发展留下比较大的空间,进而大力发挥出企业优势及潜力,针对工程内容而言,能够分解归并成为土木工程以及建筑工程资质、设备安装的每类专业资质以及劳务资质,保证归口统一管理的实现。
2.进行每个等级建筑业企业经营下限的设置
建筑业进行结构调整的方向应该为建立存在适度垄断特点的产业结构,确保大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标准的重点提升,进行每种企业市场行为及生存空间的规范,进行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以及小型企业与综合及专业企业比率关系的正确确认,产生建筑业企业分层竞争的这种格局,确保适度垄断及适度竞争这种均衡状态能够达到。针对缺少层次竞争的建筑业而言,应该制约很多企业迈进高等级企业的太高欲望,更应对中小企业利益进行保护。所以资质管理办法要恰当规范各种规模企业存在的生存空间,保证各种规模企业各获其利。
3.实施动态监管
要深化实施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监管,合理实施年度打分制,企业要是出现违规,应扣分,在分数比某种额度低的时候,使资质变低,进而制约从事每种作业,打分重点有:工程安全、质量、合同履行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针对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管,随时随地会被取消、降级。某城市在2006年,就实施此类动态监管,针对建筑业企业,实施打分,在累加至某分数时,把它的资质降低,这些对目前建筑业企业降级滞性问题的解决处理是有利的。
4.深化进行建筑工人素质的考核
基于现状,应把建筑工人的素质考量增设到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内。实际方案能考虑于企业资质标准内,深化进行基层劳务工的考核,针对特级资质而言,能加设就科技进步含量进行的考核,加大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以及进行企业技术中心的设置这些要求即为实际考核指标,同时就建筑工人素质进行的考核主要有企业实施农民工培训,增设的机构,以及基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状况。
四、总结
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它的效果与作用在建筑工程产品的安全及质量、进度及效益内得以反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极其重要,紧抓此龙头,配设有关制度,会对建筑市场的合理建设以及建筑业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旭丹.浅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M].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9(4)
摘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11 月6 日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 年1 月31 日又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告诉我们新的资质标准从今年开始正式施行,新旧版本资质标准变化较大,以后会对整个建筑行业和各个施工企业管理经营工作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类别;新版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
1 新旧资质专业类别变化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新的标准在这三个方面都做了相关改动。
1.1 施工资质总包专业类别的变化:总包资质原来的12 个专业类别并没有增减,对其中3 个专业类别名称做了一些改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改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改为机电工程施工。
1.2 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的变化:由原来的60 个删减到36 个;一些小类别资质并入相关大类别专业资质;删掉了其他部门也同时审查批准的资质类别,避免企业重复批复减轻企业负担;例如: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资质,住建部和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重复审批,这次删掉了,只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审批合格就可以了,大大减轻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1.3 劳务资质的变化是:原来版本是劳务资质划分13 个类别,有的划分为一级、二级;有的不区分等级;新的资质标准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和等级。
2 总包资质类别的要求变化
旧版资质标准明确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在注册资金、企业净资产、近三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方面比同类别一级总承包资质有更高的要求,其他条件与一级资质相同;而新版资质标准并未对特级资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目前想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只有待相关规定出台后进行申请。
3 人员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人员要求有很大变化,旧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职称人员人数、相关专业类别、建造师人数;新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从新版的人员要求看,强化了持证上岗的要求;弱化了职称人员要求,对经济人员更没有了要求,一级资质对持证上岗人员要求50 多人以上,旧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一级资质要求300人,新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降到30 人之少。对建造师要求更明确,以前申请一个类别资质只是简单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要求12个,不做详细要求,新资质标准做了详细要求:建筑工程9 个,其机电工程类有3 个就可以,建造师人员类别要求比旧版资质标准更明确。旧版资质标准没有技术工人要求,新版一级资质要求必须有技术工人150 人之多,这就可以看出新版资质标准对现在施工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以前对这些也做要求,主要为应付安全检查,现行纳入资质申请材料里来,各个施工企业就必须增加培训上岗操作人员和技术工人人数,提高各个岗位操作员工和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这样从工程质量和工地施工人员安全上更加有保证,估计以后会大大减少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4 设备要求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中有些专业类别资质对设备的要求是:企业具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新版设备要求规定:要么没有设备要求,有设备要求的都是很详细明了,不再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这句话。这样对企业施工资质申报工作人员来说更简单明确,旧版资质有很多设备规定不明确,导致申报工作人员对设备资料准备方面只有多报设备申请,设备批复也是根据资质评审专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批复合格与否。更对企业经营不利的是,为保证企业设备存有类别与企业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符合,明明当时施工工程不需要该种设备,但为了与企业施工资质相匹配,购买或者租赁不需要的设备,这样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5 申报业绩要求变化
建筑工程业绩要求更简练、合理、定义更加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的业绩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旧版资质标准旧版要求完成6 项类别中的4 项,而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4 项类别中的2项就可以了;业绩要求并没有降低,但是更加简单明了,一样能证明申请资质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例如:旧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25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地上18 至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地上”、“民用”定义相对旧版本资质标准更加准确、明了;如果企业完不成地上25 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一项,但是可以完成地上18 至24 层民用建筑工程2项,对等的建筑施工能力,显示出新的版本资质标准要求而且更加合理化。
6 企业资产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做要求,对净资产要求相对旧版资质标准要求提高,旧版对企业注册资金和企业净资产都有要求。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更有实际的意义,因为注册资金是企业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显示实有资产的总和,是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过后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而变化,是个变量数值。净资产是企业申请资质的当时实实在在拥有的财力、物力,更加能说明施工企业当下的具体实力,所以要求施工企业净资产更具现实意义。这个要求改变又体现新版资质标准的合理性。
7 新旧版资质标准要求的定义准确性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要求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的,好多规定无论对于组卷和评审工作,都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资质申请组卷是个涉及工作面多而杂,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工作都基本涉及了,旧版的资质要求写的笼统,导致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内容,好多时候只能在以前的工作经验上做出每个资料应该如何申报,新版资质标准定义明确,更利于以后组卷和评审双方工作开展,避免争议发生。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章工程承包范围
第十五条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十八条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正文::建筑资质是建筑企业在建筑行业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资质还是进行招投标、建筑备案、建筑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活动的前提条件,具备资质后才可以申办后续事情。建设部 2007 年 6 月 26 日的第 159 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把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三类。规定了不用类型企业所应承揽的业务范围。
一、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现象的分类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现象主要分为企业资质挂靠和人员资质挂靠两大类。企业资质挂靠中根据挂靠的区域可以分为行业内部的挂靠和跨行业挂靠;根据地区界域不同可以分为本地区企业挂靠和跨地区的企业挂靠。人员资质的挂靠有非常明显的跨地区性和跨行业性。
二、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现象的形成原因
1. 资质申报导
致挂靠现象建筑企业办理资质的申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人员管理主要在于人员的引入聘任上。很多企业内部并没有相应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管理人员,建筑行业资质申报及审查频次为一年,导致在申报资质编写及汇报材料时方去找寻人员填补自己企业内部空缺。而建筑企业本身并不存在相关的人员。
2. 招投标导致挂靠现象
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进行投标前需要向上级主管监督单位申报投标企业资质的情况。在建筑行业中,有些小的工程队或者资质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挂靠寻找与招标文件资质符合标准的企业,以该企业进行投标。这种作假行为严重,却因为建筑管理漏洞,在建筑企业招投标中屡见不鲜,无论从建筑的质量还是从建筑的安全都是无法符合行业标准的,一旦发生事故结果不可想象。近几年也出现借用企业资质帮助个人企业进行投标竞争,通过假借企业资质虚拟出若干家竞争企业,然后控制报价及控制投标基准,最终保证自家企业中标的作假挂靠行为。这种现象导致中标单位根本无法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大的利益获取额外的收入。
3. 挂靠企业资质的巨额收入
挂靠企业资质的被挂靠企业由于只是借用资质并无任务其他工本等输出,而挂靠的一方会以巨额的付款来“购买”资质挂靠,被挂靠方并无任何成本即获得巨额的收入,这也是近些年挂靠现象严重的重要问题。
三、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现象的难制止的根本原因分析
挂靠的企业或者小工程队伍无需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不需要达到标准就可以达到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或者施工,本身人力物力都无法真正符合建设施工的具体要求,却承付着整个施工阶段,这样可能会使用较少的投入及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进行施工,达到降低施工成本而得到利益的情况。如果是全部挂靠,财务、材料、机械设备调配由被挂靠企业负责,由于专业管理不到位,会造成偷工减料、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工期拖延等问题。挂靠后的责任归属可逃脱或降低治责由于施工方是由挂靠的单位进行施工的,一旦由于工程质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事故或其他伤害,挂靠的单位或个人逃逸后,因是挂靠无法寻找,逃脱责任。实际上,这种想法是荒谬的,因为一旦触及法律需要法律制裁无论任何情况都无法逃脱责任。
四、现阶段完善资质管理的对策
从长远角度来看,资质管理作为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应该取消。但是现阶段,资质管理仍然是作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可见对全国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所以,在短时间内无法取消资质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应该改进和完善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减少资质类别划分,给企业平等竞争的机会
我国现行35种资质类别中就有20多种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内容划分,严重阻碍了相近专业施工能力的发展,很多企业的竞争能力因为行业壁垒的原因而被削弱,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日本实行建筑业许可制度,不分级。日本将企业分为28类,除土木工程总承包和建筑工程总承包外,其他大部分是按工种分类。新加坡只将工程分为五类:建筑施工、建筑相关工程、机电工程、建筑维护、建筑材料供应。这种资质管理以较少的类别分类给企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政府应适当合并和瘦身企业资质管理类别,给企业发展的空间增大,能够充分发挥企业优势和企业潜力,这有利于减少企业自由竞争的内部阻碍,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这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二)完善资质标准,带动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完善资质标准,要做到“两个突出、两个淡化”。在标准中适当突出对企业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在施工企业资质中增加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和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在考核上突出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减少对企业经济类指标和机械设备指标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到资质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比如,为了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政府通过对2013年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标准的修订,对资质标准中增加了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方面的考核指标,迫使企业要想通过资质就位,必须注意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
(三)完善市场准入双轨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市场准入
在企业资质管理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应加强对具体施工项目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目前我国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完全建立和发展起来。但在目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执业资格人员人证不统一或挂证不干活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执业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不足。在招标阶段依靠企业资质的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下,应加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个人执业资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真正的市场准入双轨制。国外这方面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如日本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要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师资格,每个企业要有达到技术资格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的硬指标等。
(四)建立全国性建筑企业信息平台,严格执行优胜劣汰的动态资质管理
当前企业升、降级管理上,达到升级标准的企业不一定能升级,应该降级的也不一定能降级,这种低级别企业升级难,高级别企业降级难的固态模式严重降低了行业的竞争积极性,阻碍了企业的创新发展。国外建筑业是倒闭率最高的行业,而我国则是倒闭率最低的行业之一。在各省级主管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信息诚信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联网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平台,将企业的工程业绩、各种事故、违法信息等全部记录在案。供广大业主在招标时查询,也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这样有助于为市场创造一个真正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建立健全资质管理的动态监督机制,对违规企业进行坚决严厉的查处,使违规企业得到应有的惩罚,该降级的降级,该处分的处分;诚实守信,正当经营的企业得到应得的保护和表彰。
四、结语
尽管困难依然存在,但中国建筑业市场准入的改革势在必行。在短时期内无法取消企业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的前提下,政府应该制订现阶段完善市场准入管理的对策来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应培育充分竞争的建筑市场,建设单位的业主应该锻炼提高自己的市场鉴别能力,社会也要打造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统一认识,共同为建筑业市场准入的改革而努力。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企业资质管理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1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广大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企业的综合实力较为薄弱,尤其是缺乏极为重要的核心竞争能力。由于一些历史因素和投资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将自己的主要业务局限在单一的土木工程方面,这就直接导致了较低水平层面的恶性低价竞争,具体表现为:由于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属于极为相似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管理模式和同等的生产水平,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不惜采用低价打击对手的恶性竞争方式来达成目的。这样的手段也许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样的竞争方式既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也很难最终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可以使企业依据不同的类别设立相应的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进而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实现企业现有资源的合理优化,并最终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内部施工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外部市场需求的多重性,都对企业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新的资质管理规定正是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对企业应具备的资质管理要素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企业注重外在市场行为。如果企业在市场运作中出现劣迹,将被跟踪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动态考核时受到清出市场、重新核定资质或暂停承接任务等处罚。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内强素质、外适市场,始终如一强化管理,不断打造企业良好形象,竭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弊端
1资质管理思想保守
首先,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这在建筑业实行资质管理之初就曾设想和提出过,但一直没有实际可行的操作办法。应该说,用行政手段实现平衡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今天,在全国范围内用行政手段找平衡,是难以做到的,也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动态平衡。其次,限制企业的升级。其结果是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而已经进入高资质等级的企业由于缺乏压力,增加了企业惰性,致使一些企业不重视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用出卖高资质的办法维持生计。三,人为的壁垒。市场经济的行业壁垒应该主要是依靠激烈竞争建立起来的,即市场力量调控进入门槛。在产业达到相当规模,自然壁垒就会使那些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达不到的企业不敢贸然进入,更难以生存。况且,强烈要求建立政策壁垒的应该是已进入行业的企业,以保护既得利益。政府部门则应侧重消弱政策壁垒,引入竞争,防止垄断。
2资质管理标准带有浓厚的色彩
现行的35种资质类别中,有23种是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内容划分的。过细的类别划分,使得相近专业的施工能力得不到发展和发挥,减少了企业竞争机会,削弱了企业竞争能力。资质管理中工程施工总承包、专项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划分与现实有一定距离。尤其在建立智力密集型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之初,由于原有施工企业不能立即完成向智力密集型企业的转变,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在由政府转为企业的过程中将自己定为总承包企业。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制定,因此,劳务型企业无法注册登记,最终,绝大部分企业都来争夺施工承包资质。达不到条件的,特别是新企业、小企业就采用大联合、借职称证等办法攀附资质条件,所以,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名不副实。
3资质管理措施未能体现优胜劣汰。资质管理措施的核心是动态管理,应严格按资质标准和规定办理,该升的升,该降的降。但资质管理操作过程中,企业升级难,降级也难。申请升级企业,达到标准不一定能升级。应该降级的时候,却有很多降不下去。基本上是低级别企业降级易,高级别企业降级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建筑业主管部门成为了行业利益、地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代表,为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争地位。资质管理定级等操作中,考虑地区、部门平衡,也使得一些企业实际上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三、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资质分类宜粗不宜细,要减少内部障碍,给企业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使之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和企业潜力,最终通过竞争来诞生一批建筑业的航空母舰。
首先,资质管理要适当放宽有资金、人才、技术实力企业的进入,在建筑业中营造吸引资金、人才的环境,有利于全行业人才素质的提高和资金的充实。如日本建设企业中,三井建设、日产建设等大型企业都是其它行业跨进建筑业的兼业公司。其它很多大型建设企业也有银行、保险、商社等集团或财团作为大股东。如果把他们拒之门外,对日本建设业会有釜底抽薪影响。
其次,资质管理要符合企业发展,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是方便科研单位和研究人员,特别是新技术、新材料的发明创造者尽快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是鼓励实力不够的企业在专业分包的位置上拆分、重组,尽快完成专业化改造。
再次,资质管理要严格执行优胜劣汰,使企业时时注意提高企业实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和竞争能力,否则,就被降级或淘汰。国外建筑业是倒闭率最高的行业,我国则是倒闭率最低的行业之一。
四、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一些比较与建议
经济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有关。欧美国家侧重自由竞争,没有政府定级制度,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政府对经济介入程度最深的国家,所以有了相对简单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新加坡、韩国及台湾地区等长期以来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建筑业资质管理更为复杂和严格。借鉴国外经验,也须注意我国建筑业行业的特点:
1建筑业不同于其它行业,企业可以共同把市场的蛋糕做大。由于我国建筑企业投资能力不足,只能在全社会投资的范围内做好蛋糕。这就意味着只能通过淘汰质量差、无竞争力的企业来把蛋糕做好。
2在地区部门的分割下建立起来的企业,至今未能完全摆脱条块分割的束缚,全行业没有公认的旗舰型企业。因此,中国建筑业的重点是提高产业集中度,特别是通过市场竞争打造建筑业的巨无霸、旗舰企业。尤其是加入WTO,中外建筑企业在我国市场的竞争将主要是技术实力而不是实务,因此受影响的将是大企业。
3要改善专业企业,特别是劳务型企业发展环境,鼓励做专做优。
结语:在社会竞争极为激烈的今天,能否取得一定的资质是关系到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一方面要在思想认识层面给予资质管理以充分的重视。尤其是上级领导层,应该充分认识到资质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实现企业发展的创新与突破;另外,在实践层面不仅要注重资信能力的提高,同时也要加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一是资质管理思想没有跳出维持旧有秩序的窠臼。首先是追求任务与队伍的平衡,这在建筑业实行资质管理之初就曾设想和提出过,但一直没有实际可行的操作办法。应该说,用行政手段实现平衡的思想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今天,以人为对形势的判断在全国范围内用行政手段找平衡,很难做到和做好。实际上,市场经济中,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动态平衡一条路。其次是限制企业的升级。其结果是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发展不起来,而已经进入高资质等级的企业由于缺乏压力,增加了企业惰性,致使一些企业不重视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用出卖高资质的办法(允许挂靠等)维持生计。第三是人为强化行业进入壁垒。
二是资质管理标准带有浓厚的部门管理色彩。现行的35种资质类别中,有23种是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内容划分的。过细的类别划分,使得相近专业的施工能力得不到发展和发挥,减少了企业竞争机会,削弱了企业竞争能力。
资质管理中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和专项分包企业三个层次的划分与现实有一定距离。尤其在建立智力密集型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之初,由于原有施工企业不能立即完成向智力密集型企业的转变,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在由政府转为企业的过程中将自己定为总承包企业。这类企业由于生存压力小,介入市场不深,其中的一部分企业除了牌子外一直没有达到与总承包企业相称的能力。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制定,因此,劳务型企业无法注册登记,最终,绝大部分企业都来争夺施工承包资质。达不到条件的,特别是新企业、小企业就采用大联合、借职称证等办法攀附资质条件,所以,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名不副实。
三是资质管理措施不能充分体现优胜劣汰。资质管理措施的核心是动态管理,应严格按资质标准和规定办理,该升的升,该降的降。但资质管理操作过程中,企业升级难,降级也难。申请升级企业,达到标准不一定能升级。应该降级的时候,却有很多降不下去。基本上是低级别企业降级易,高级别企业降级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建筑业主管部门成为了行业利益、地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代表,为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争地位。资质管理定级等操作中,考虑地区、部门平衡,也使得一些企业实际上达不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四是没有鼓励资金和人才的流入。引入资金和人才不单是企业的事,也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建筑业一直缺乏将行业从劳务型向技术型提高的意识,因此,对引资、引才重视不够,新进入建筑业的成分集中在劳务力量,成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主要出路,以致建筑业的大发展成了劳务力量的大发展,整体素质却提高不明显。
对国外及境外资质管理的考察和研究报告很多,从其中分析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资质管理以政府管住、管好的能力确定管理的范围。如日本实行建筑业许可制度,不分级。但对参与官公厅工程的企业实行分级,业绩优良的企业才允许申报,建设省审批其资格。
资质管理以较少的类别分类给企业较大的发展空间。如日本是分为28类,除土木工程总承包和建筑工程总承包外,其他大部分是按工种分类。新加坡只将工程分为五类:建筑施工、建筑相关工程、机电工程、建筑维护、建筑材料供应。其中建筑维护和建筑材料供应与工程施工能力关系不大。其他三类细分为30个小类,其中建筑施工只分为一般建筑、土木建筑和基础工程。
资质管理以个人技术资格为基础。如日本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要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师资格,每个营业所要有达到技术资格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
经济市场化程度和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有关。欧美国家侧重自由竞争,没有政府定级制度,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政府对经济介入程度最深的国家,所以有了相对简单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新加坡、韩国及台湾地区等长期以来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建筑业资质管理更为复杂和严格。
借鉴国外经验,也须注意我国建筑业的特点:一是建筑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企业可以共同把市场的蛋糕做大。二是在地区部门的分割下建立起来的企业,至今没能完全摆脱条块分割的束缚,全行业没有众所公认的旗舰型企业。三是专业小企业,特别是劳务型小企业没有生存环境,结果是专业化小企业发展不起来,整个行业形不成梯度。所以,发展专业化小企业也应是需要非常重视的问题。
资质管理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资质分类宜粗不宜细,要减少内部障碍,给企业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使之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和企业潜力,最终通过竞争来诞生一批建筑业的航空母舰。这方面,电子行业主管部门是开明的,值得我们关注。国外建筑业资质管理类别相对简单,同样是考虑了企业全面发展的问题。
Abstract: the qualification administra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is the enterprise of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necessary guarantee, is to make the core competitive power of enterprise internal demand. This paper in order to live JianBu new "issued by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general contracting qualification standard" as the basis, through the accurate grasp state qualification administration policies on as a starting point, the architectur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strengthen premium quality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and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the enterprise premium quality in place characteristic, enterprise premium quality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in place three aspects, such as discussed, and further to increase the level of qualification administration drive enterprise management and the re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promote enterprise to expand operations, the real powerful enterprise do best do big.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premium quality management prod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企业资质管理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产业集中度、提高行业发展水平、促使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新的施工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更加注重引导企业成在科技含量、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上下功夫,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其目的就是要使特级资质施工企业不断适应市场经济深度发展的需要,不断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竞争的需要,培养一批真正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一、施工企业加强资质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建筑业企业,若继续维持僵化的经营理念、单一的产权结构和陈旧的运行机制,则无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必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北。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资质管理,可以更加明确企业的市场竞争战略,确定企业市场竞争地位、产品结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科技进步水平、人力资源开发等。
一是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加快自身结构的调整,推进企业改革。由于建筑业行业特点,产业结构单一,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多数建筑企业都是以相同的组织形式、相似的管理方法、管理水平进行着低层次的竞争。按照资质管理要求,大型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可以对照资质标准,优化资源配置,促使企业在不同序列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资质上就位,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优势互补,从而形成企业自身特色的经营战略,进行多元化、国际化经营。
二是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资信融资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工程业绩、信誉等要素,构成了企业的综合实力,而这些也是企业资质要求的条件。企业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满足了标准要求,才能取得较高的资质等级、较宽的资质范围;而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竞争能力,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长远发展。
三是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内部施工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外部市场需求的多重性,都对企业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新的资质管理规定正是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对企业应具备的资质管理要素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企业注重外在市场行为。如果企业在市场运作中出现劣迹,将被跟踪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动态考核时受到清出市场、重新核定资质或暂停承接任务等处罚。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内强素质、外适市场,始终如一强化管理,不断打造企业良好形象,竭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就位的特点
目前,全国共有特级资质施工企业200多家,按照新的特级资质标准,全国建筑业将重新“洗牌”,最终只留下60余家特级资质企业。因此,新的特级资质标准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新的资质管理规定也有了较大的变化,突出表现在:企业的工程设计能力、科技进步和网络信息化管理水平,资信和融资能力,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均对施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方式也有了很大的改变。新的资质管理更强调理顺关系、动态管理、强化监督,更注重引导企业跨行业发挥发展;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引导企业做优做强,走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道路。以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为例,特级资质就位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标准明显提高,专业化要求更为严格。
1.新的铁路特级资质业绩标准较以往有所提高。近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标准,由“100公里以上”提高至“300公里以上或铁路客运专线综合工程100公里以上(以前无此规定)”;承担长、大铁路隧道工程标准,由“1000米以上2座”提高至“3000米以上2座”;铁路单项工程合同额标准,由“5000万元以上工程2项”提高至“5亿元以上工程2项”。工程业绩标准的提高,对施工企业的承揽数量和质量以及施工生产能力提出了更为严峻的考验。
2.新的铁路特级资质标准不再强调企业资金管理而是注重企业资信水平的提升。旧的特级资质标准对企业近三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有规定,而新标准中没有了此项要求,却对企业近三年上缴营业税、企业银行授信额度等资信水平有了较高的要求。资信标准的提出,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提高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和管理水平。
3.新的铁路特级资质标准不再强调具有与承包能力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而是更加注重企业科技进步水平的提升。如:新标准中要求企业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的技术中心;要求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水平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还要求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专利8项以上;近10年具有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等等。而新增的信息化管理标准更是体现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并开通外部网站;使用综合项目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新的特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更加注重科技创新,注重对工法、专利的收集整理上报,注重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注重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
4.新的铁路特级资质标准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发生了质的改变。旧标准中要求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主要体现了对工程技术人员的量的要求;而新标准中更注重了对各类管理、技术人员的高质量的需求:如:企业技术负责人除满足15年工作经历外,还要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主持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财务负责人必须同时具备高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双资格;新标准特别要求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等,对于设计注册人员的结构也有着具体的要求。新的标准体现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更倾向于向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
(二)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方式方面有所变化。
根据《行政许可法》,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三级的审批权限做了详细的规定,涉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专业部委的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对资质许可的重新界定,理顺了关系,下放了审批权限,明确了审批程序。
1.企业资质升级不再受年限限制,只要工程业绩、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企业资信等指标达到升级条件,随时可以申报资质升级。
2.资质申报、增项和升级的申报渠道发生了改变。央企的各集团公司仍是总公司――住建部的程序;而其下一层级子公司的申报渠道,则由过去的总公司――住建部改变为注册所在地市、省建设主管部门――住建部,使工程公司的资质申报、增项和升级工作改由属地管理。
(三)企业资质承揽范围涵盖得更广。
新的铁路特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了企业承揽工程范围,新标准规定:
1.企业按新标准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同时取得住建部核发的相应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2.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该专业承包工程;但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Ⅰ+Ⅱ模式: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他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他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资质承接范围的调整为特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跨行业跨领域发展提供了可能,给较低资质等级的企业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避免了企业的低层次的无序竞争。
(四)企业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住建部规定对每一个特级企业资质审查都要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将更加注重的是企业诚信度的考核,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有原件做支撑,信息化的系统演示必须做到闭合,这些就要求施工企业要做实基础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就位的对策和措施
特级资质就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申报工作顺利成功,必须付出艰苦努力,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是做好特级资质就位的关键。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就位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诸多部门,而且又有其丰富的内涵、特定的标准和严格的规定,企业任何一个部门的业务范围都无法涵盖其全部内容。因此,必须把特级资质就位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尤其是企业的第一管理者,作为资质定位的决策者,一定要把特级资质就位工作同抓经营承揽、安全生产放在同等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位置,更应该成为资质申报的组织者和资质管理的推进者。只有领导重视,集企业优势,分工协作,纵横联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方能把握特级资质就位工作的切入点。
【 abstract 】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by the qualification administration, can be more clear the enterprise market competition strategy, make sure the enterprise market competitive position, product structure, performance, and the financial situation,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vel,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esources. In the society is extremely competitive today, can get a certain qualification is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first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s the importance of the management, and analyzed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finally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 keywords 】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he qualification administr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们国家从开始推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资质管理规定的颁发和实施,实现了从企业“注册管理”向“资质管理”方式的转变,对于 解决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企业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恶性竞争问题,以及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和规 范建筑市场秩序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抓住这个龙头并配以相应的制度,对建筑市场建设和建筑业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建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的重要性
(一)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加快自身结构的调整
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资质共有四级,划分的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的资金和资信能力,同时也有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此外,由于资质的等级、类别和范围是直接关系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的重要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证自身的生存、发展,必须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有力依托,尽快达到规定中的各项标准,取得一定的资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奠定有力的基础。
(二)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
目前,广大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企业的综合实力较为薄弱,尤其是缺乏极为重要的核心竞争能力。由于一些历史因素和投资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将自己的主要业务局限在单一的土木工程方面,这就直接导致了较低水平层面的恶性低价竞争,具体表现为:由于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属于极为相似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管理模式和同等的生产水平,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不惜采用低价打击对手的恶性竞争方式来达成目的。这样的手段也许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样的竞争方式既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也很难最终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可以使企业依据不同的类别设立相应的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进而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实现企业现有资源的合理优化,并最终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资质管理有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建筑企业内部施工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外部市场需求的多重性,都对企业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新的资质管理规定正是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对企业应具备的资质管理要素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企业注重外在市场行为。如果企业在市场运作中出现劣迹,将被跟踪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动态考核时受到清出市场、重新核定资质或暂停承接任务等处罚。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内强素质、外适市场,始终如一强化管理,不断打造企业良好形象,竭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当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质管理制度在专业划分上不尽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