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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80-03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其支付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薪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
超额累进税制和各种抵扣项目政策的存在,为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税负中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根据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工资薪金税负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不外乎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边际税率两个方面入手。
(一)合理筹划薪酬政策,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是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一定费用和生活必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一是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二是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1.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员工从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主要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员工福利形式发放的实物所得和享受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等三个方面。按照税法规定,员工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方式薪酬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薪酬数额超过税法有关规定标准时,单位要做纳税调增,导致单位所得税增加。但是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单位和个人都是免税的,因此,合理安排员工的公共福利,适当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工资薪金转化为员工公共福利,是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方面。具体来说,首先,用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支付的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5%、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各单位可充分利用该政策,足额计提三项经费,进而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员工薪酬转化为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工会活动费支出。其次,将支付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为员工免费提供宿舍、免费提供办公设施、免费提供交通便利、免费提供用餐、免费提供通讯方便等等。单位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后,就成为单位正常的经营费用,个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也可以在税前列支,可谓单位个人双方受益。
2.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各单位在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尽量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抵免政策,如可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将员工的部分奖金收入转移到住房公积金中。这样既不增加单位人力费用,又可按照税前扣除上限,为员工缴足“三费一金”,从而既节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又有效降低员工个人税收负担。
(二)合理筹划工资发放,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项目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税率级差为5%,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即边际税率递增,因此,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具体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的合理化,使两者适用的税率达到最低
在全年工薪所得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全年总体税负最小,必须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在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时,至少保持二者中有一个在某一税率所对应的税收临界点上(如500、2 000或6 000、24 000等),另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第二若月工资适用的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则应将部分年终奖分配到各月发放,以降低转移后的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实只适用了1个月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临界点附近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负增长速度。一般来说,年终奖适用税率应低于或等于调整前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即使调整后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提高了一级甚至两级,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可实现总体税负最小化。
例如:张某月基本工资为2 500元,年终奖为42 000元,全年工薪所得共计72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2 500-2 000)×5%=25元;年终奖应纳税=42 000×15%-125=6 175元(42 000÷12=3 500,对应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全年应纳税=25×12+6 175=6 475元。
如将张某的全年所得72 000元合理分配,年终发放24 000元(24 000÷12=2 000,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25)剩余奖金18 000元分配到各月发放,则月工资为4 000元(18 000÷12+2 500)。筹划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4 000-2 000)×10%-25=175元;年终奖应纳税=24 000×10%-25=2 375元;全年应纳税=175×12+2 375=4 475元。显然,比筹划前节税2 000元。为了便于员工和单位实施税负最小化个税筹划方案,现将员工不同工薪水平对应的税负最小化方案设计表列示如下(见表2)。
从表2中可见,保持月工资税率高于年终奖税率一级或两级,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如某单位员工预计全年工薪所得为68 000元,处于表中第六档,单位可以按月发放4 000元,剩余20 000元(68 000-4 000×12)作为年终奖发放,全年工薪税负为 4075元。
2.各月收入均衡化
合理预计员工的全年所得,采取均衡分摊法,发放每个月度的工资薪金,减少月度工资波动适用税率升高。当然,“收入均衡化”并不是一定要求每月工资绝对额相等,而是要尽可能使每月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相等。而有些单位发放的工资除月度固定工资外,还有月度加班工资、季度考核奖励、半年奖金预发等一次性的发放,使得月度工资薪金有的月份很高,而有的月份又相对较少,大幅度波动的结果使工资奖金较高的月份适用高税率带来的税负增加大于工资奖金较低月份适用低税率形成的税负减少,最终导致部分工资奖金变成税款,形成工资奖金增加但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
3.合理确定年终考核兑现时点,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留出回旋空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而单位的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评优奖励一般都必须在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份才能准确地计算,考核结果的兑现一般都要求在春节之前发放到位,综合以上分析,年终考核兑现的时点适宜选择在次年的1月份。如果在年末的12月就进行初步预算兑现,结果是到次年的1月份还要进行调整,全年一次奖金计税办法不能再次使用,使税务筹划没有回旋的空间,年终奖金补差调整额只能合并到次年1月份的月度工资中一并计税,造成月度税率增高。
二、税务筹划在工薪所得中的误区
(一)私车公用节税
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很多单位认为,加大税前扣除额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并节省购车资金。其实,私车公用与使用企业自有车辆相比,并不能达到减轻单位的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因为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由于会计主体不同,单位不能计提私家车的折旧,不但丧失折旧抵税的机会,同时还在无形中加重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员工因私车公用而在单位报销的费用,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并入其工薪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费免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职工生活补助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大到住房、汽车,小到瓜子、饮料等,均属于工薪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单位发放的商场的购物卡、组织的免费旅游等,也必须按工薪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实施税务筹划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依法合规缴纳税款
依法合规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光荣义务。纳税人应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在税法许可和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准确理解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的根本保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全面掌握相关税收法规,准确理解其内涵,找准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结点”或“空间”,并及时实施税务筹划的技术处理,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预期目标。
(二)全局统筹考虑,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
税务筹划对于各单位而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财务、薪酬、经营、决策等各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与协作。因此,在税务筹划时,必须全局统筹考虑,用整体、全面的眼光来分析各涉税事项及其操作流程的税负水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筹得进、出得来,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全面衡量税务筹划方案的税后收益。同时,要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这是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筹划人员要向决策层详细阐述税务筹划知识,通过具体案例的计算对比,让他们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重视税务筹划工作,推动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因时制宜,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
税务筹划的理念、方法、技术等随着税法调整,涉税事项内容和流程等方面的变化在不断深化,这使得税务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税务筹划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的客观环境,在理解透彻的前提下进行,严防生搬硬套;要因地、因时科学合理地选择筹划方法,及时调整筹划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才能确保税务筹划的成功。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吉文丽.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探析[J].财会月刊,2009,(10).
The usage of the tax planning in the salary tax burden
LI Qi-yin
所谓税收筹划,是独立纳税人在具体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要素投资收益活动,以及多种多样的理财实践活动过程中,针对自身实际面对的纳税业务实践活动负担展开的前期性策划控制活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条文体系背景之下,我国企业可以在充分遵守我国税收事业领域现存法律法规条文体系的基础条件下,参照企业自身在现有生产经营发展实践活动组织开展背景下实际具备的专有业务特点,针对企业现有的纳税实践行为计划展开的适当类型的优化处置行为,并在现有税收领域法律条文和税收领域基础制度规制的实践背景之下,有效降低企业在单位性生产经营实践活动周期之内发生的税金支出数额,降低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强度。从具体化的实践效能获取状态角度展开分析,企业在科学有效组织开展基础性税收业务筹划的前提条件之下完成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建设规划工作,能够保障和促进企业内部现有的基础性生产经营活动综合发展水平不断改善优化,为我国企业经济事业的稳定有序发展,创造和提供稳定且坚实的实践支持条件。有鉴于此,本文将会围绕企业税收筹划的内控制度设计框架展开简要的分析论述。
一、税收筹划问题的基础概述
(一)税收筹划概念
界定所谓税收筹划,有时也被称作税务筹划或者是纳税筹划,是独立存在的纳税人(通常包含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基础性的存在形态),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文,以及薄重税法基础条文的前在性业务约束条件之下,充分利用纳税人自身目前具备和控制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充分择取和运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条文体系中存在的“允许”项目内容要素与“不允许”项目内容要素、“应该”项目内容要素与“不应该”项目内容要素,以及“非不允许”项目内容要素与“非不应该”项目要素,借由对企业现有的基础性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发展状态展开全面系统分析,针对性规划建构我国企业在具体参与生产经营、资金要素投资,以及经营性应用资金要素项目筹集实践活动过程中需要支出的税务资金项目,并借此有效减轻我国企业在现有的生产经营发展实践过程中实际承担的税负支出强度。我国企业在具体组织实施税收筹划工作的实践过程中,与企业其他类型财务决策的形成过程相类似,往往也会同时遭致多种多样的主观性影响因素,以及客观性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导致企业实际制定形成的财务管理工作决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无法顺利获取到最佳预期经济利益获取效果,甚至会因企业在基础业务环节实施过程中的操作行为失当,或者是存在一定表现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引致企业在某些特定化的业务实践方面发生明显违背基础税收精神的具体事件,导致企业在后续的经营实践活动开展过程中不得不遭受一定表现程度的,来自国家税收职能部门的政策性惩罚,给我国企业实际获取的生产经营实践活动经济收益状态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主要引致原因
第一,国家基础税收政策制度环境的变化。现有的时代历史背景之下,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综合性组织开展效能,与我国财政税收事业领域各类基础政策制度的存在形态,以及发生发展演化趋势之间具备密切的直接相关性,因而切实做好针对我国财政税收事业领域现有政策制度的系统化分析,是确保我国企业在实际组织实施的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顺利获取到最佳效能,最大限度避免税收筹划活动风险事件发生和蔓延的重要前提条件,我国企业必须适当结合财政税收事业实践领域基础政策制度的综合性发展演化特征,针对企业内部现有的税收筹划工作实践指导方案展开及时动态该调整,确保企业实际组织开展的税收筹划实践工作能够顺利获取到最优化的预期效能。
第二,企业税收筹划实践方案在具体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基础性税务认知活动的实践过程中存在较为显著的基础认知差异,从基础性业务实践活动的组织开展路径角度展开分析,税收筹划活动,是我国企业在严格遵循我国财政税收事业领域基础性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的实践背景之下,为切实减轻企业自身在基础性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受的税务负担而具体实施的合法合理性财务规划决策实践活动,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基础法律和制度规范意义层面之上的正当性。但是在现有的财政税收业务活动的综合实践背景下,我国政府税收职能工作部分,与独立存在的企业组织实体之间,在企业应当承担的税负认知方面却存在着表现程度极其显著的相互差异特征,给我国企业实际组织开展税收筹划实践活动,在具体化的组织开展过程中,带来了一定表现程度的实践性风险隐患。
二、基于税收筹划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工作的基本思路
在基于企业内部税收筹划的实践背景之下展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工作,其基本性的实践指导目标,就是要借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合理的制定实施,确保我国现代企业内部各项基础性生产经营活动业务控制目标均能够平稳顺利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基于企业税收筹划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扎实而且是充分地保障企业内部各项基础性财产要素项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确保企业内部各项基础性会计信息数据资料能够长期保持真实完整的业务存在状态,确保我国各项基础性财政税收事业领域法律法规条文,以及企业内部管理控制领域具体政策制度规范均能获取到稳定充分的贯彻实施,借由合理合法减轻我国现代企业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扎实提升和优化我国现代企业在实际组织开展的基础性经营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取的经济收益水平。现代企业内部的基础性组织机构,是企业内部在特定实践发展阶段背景之下拥有的全体员工,为了扎实稳定地实现企业内部的各项基础性生产经营活动实践目标而具体组织实施的业务性分工合作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规划建设形成基于工作职务范围,工作责任归属,以及工作权力应用等基础性实践层面的企业内部管理与控制工作实践体系。我国企业基于税收筹划的实践工作视角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基础性组织结构的设计建设工作,应当重点全面地关注企业内部全体在职员工,在具体化的生产经营业务实践过程中所面对的职能结构、层次结构、部门结构,以及职权结构,并借由对上述基础性结构关系格局项目的完整准确认识,确保企业内部不同工作人员之间,能够借由在基础性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践过程中的相互分工配合,确保企业基础性分工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获取到最优化的预期效果。
三、结语
针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内控制度设计框架问题,本文具体择取税收筹划问题的基础概述,以及基于税收筹划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工作的基本思路,两个方面展开了简要的论述分析,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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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贤勇.基于企业税收筹划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浅析[J].经营管理者,2009,17:49-50.
[3]黄董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与风险问题探讨[J].税务研究,2004,3:66-68.
[4]刘静.试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当代经济研究,2000,9:56-58.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税务筹划不仅能为纳税人减轻税负,而且由于它不涉及法律责任,不损害国家利益而被广泛应用。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1.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制定良好的个人理财计划,需要正确理解税收筹划、避税筹划等概念,并掌握一定的避税、节税技巧。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会自觉不自觉地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人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3.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三、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手段进行筹划,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1)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
衡,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元的部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将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资薪金收入用于公共福利、保险费用支出,实际上减少了职工的个人支出,即降低了名义收入。具体可行的做法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个人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为员工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组织员工旅游、度假、疗养、包办员工服装、时令消费品等;为员工缴社会保险、免费医疗等(但这些项目常有一定的限额);为员工提供教育、培训,为员工提供住所等。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收人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效用并没有减少,但却相应地减少了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效用。
2.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人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1)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2)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3.稿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 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个人所得税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4.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尽可能地把一些收
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在税前列支;使用自己的房产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就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
5.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人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与稿酬相似,也是利用了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可以抵扣800元费用的筹划思路,这种筹划方式比抵扣20%的标准要节税许多。财产转让所得应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比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筹划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所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法和税收政策予以保护的。
2.纳税筹划应该具有超前性。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决定了企业可对自身应纳税经济行为进行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申报方式的配合及收入和支出控制等途径,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相应选择。
3.纳税筹划应体现综合效益。纳税筹划着眼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能仅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其次,纳税筹划也有成本,筹划的结果应是综合收益最高。另外,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纳税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提高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与企业职工的有效沟通,对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务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和职工税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税务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根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计税原理可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途径
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途径具体如下:
(一) 均衡发放月工资薪金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
案例一:某公司职工的每月工资、薪金合计为60000元(不考虑一次性年终奖和每月的工资税前扣除的公积金、保险等),下面以工资、薪金是否均匀发放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如表1: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每月均匀发放5000元,则该年度12个月共计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3900元;如果不均匀发放,11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则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4875元,则该年度12个月共计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5700元,第一种均匀发放方式比不均匀发放方式少纳税1800元。
从税法这个角度讲,企业发放半年奖、季度奖等数月奖金以及职工每月工资的不均衡发放,必然导致职工负担的税增加,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因此,每月均匀发放工资薪金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二) 避免年终奖的税负反向变化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企业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时候,应合理筹划,注意税率临界点,先算一算应纳税额,以避免多发奖金而雇员税后所得反而更少的情况发生。
案例二:职工小李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奖为6001元,其同事小张年终奖为6000元,按全年奖金算法,小李应缴税款6001×10%-25=575.1元,而小张只需要缴纳6000×5%=300元的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税后奖金比小张还要少274.1元。原因是小李因多1元的税前奖金,而使税率从5%上升到10%。
所以,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三) 合理分配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三:2009~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三种方式发放奖金:
方式一: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
方式二: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方式三: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三种发放方式纳税计算过程与结果如表2。
从表2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发放既定税前工资水平下,方式三最节税。方式三比方式一纳税少的原因分析:两种方式的月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均是15%,因方式三年终奖适用的税率10%低于方式一年终奖适用的税率15%,即方式三年终奖适用了较低的税率。所以,方式三纳税较少。方式三比方式二纳税少的原因分析:两种方式的月工资适用税率均是15%,年终奖税率适用均是10%。因方式三年终奖24000元高于方式二年终奖12000元,即方式三年终奖充分适用了较低的税率,所以,方式三较方式二节税。
因此在月收入适用税率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小于或等于年终奖金适用率,那么就可以将奖金调换人工资收入。
(四) 利用福利支出进行税务筹划根据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原理,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职工收入的方式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单位可以和职工达成协议,改变职工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职工福利设施及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工资薪金收入。对于职工来说,这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职工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五) 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部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职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这些扣除项目主要靠企业自己扣除,不能依赖税务人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
据实报销的通信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
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职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
案例四:某职工2009年3月应发工资4600元,交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超过规定比例5元),单位代缴水电费100元。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标准缴付部分应计人工薪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4600-2000-100-50+5)×15%-125=243,25(元)
(六) 工资与劳务报酬的转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五:刘先生2009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6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刘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刘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元×20%=320元,因而刘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刘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1600-2000)元×10%-25元=17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元-175元),一年则可节税1740元。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一)教材内容滞后,内容框架侧重于税务会计
税收法规和相关法律制度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但是教材的依据是截至收稿日期的税收法规,对于后续的变化很难在教材中进行体现。税务会计是对税法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结合运用,一旦税法发生变化时,与该税法有关的具体会计处理有时无法在会计准则中进行同步变更,这就存在着税法与会计准则相脱节的问题。另外,从教材的内容框架来看,现行的教材较偏重于税务会计,而有关纳税筹划的篇幅偏小,大部分教材只对基本税种的筹划作了简要介绍,无法达到通过这门课程教锻炼学生税务筹划的能力目的。
(二)传统的理论教学不利于课程的开展
由于该课程是理论课,在教学方法上,大部分教师仍采用讲授法将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相关理论及案例传授给学生,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对于实务或者相应的案例缺少自己分析或动手解决的机会。该课程的前后理论逻辑性较强,部分税种的计算公式较为繁杂,涉及到税务筹划内容时更需要综合地分析过程,如果仅采用理论讲授的方式,学生不动手参与到课堂中,无法真正地领会知识之间的联系以及各种税务筹划方法的运用。在教学模式上,大部分学校仍然采用教师一人讲解,学生被动听的这种满堂灌的教学组织形式。即使是在后期关于税务筹划内容或者案例的分析时,传统的课堂教学也是老师讲授案例,学生无法充分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所以,传统的理论教学带来的教学效果不佳,教师应该积极思考让学生能够融入课堂教学的方法,真正地将税务会计理论知识及纳税筹划技能传授给学生。
(三)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不适用于学生筹划能力的培养
课程的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以及教师教学水平的标准之一。从《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这门课程来看,大部分的考试依然采用的是传统的理论考核方式加上平时考勤,理论考核常以开卷或者闭卷的试题方式进行,且占考核成绩的较大比重。在这种考核方式下,学生可能纯粹为了考试而突击,最后的成绩无法体现出学生平时对课程的掌握程度,也无法达到培养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的目的。
二、原因分析
(一)教学目标未侧重于对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
在现行的《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的教学目标中一般侧重于学生对相关税种的会计处理,对于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重视程度不高。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学生的相关实践能力以及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仅把教学目标定位在通过理论教学最终让学生掌握纳税筹划的方法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达不到培养学生的纳税筹划能力以及职业素质的养成。
(二)教师的自身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不足
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大部分教师在讲授时运动自身所学理论知识对这门课程进行讲授。由于该课程的实践性很强,且相关理论和实践知识在不断更新,要求教师在讲授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但是与此相悖的是,大部分教师都是在毕业后就进入教学岗位,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另外,该课程涉及到会计、税法甚至财务管理和审计相关学科理论与知识,能够综合运用这些专业知识的教师不多,这对教师的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学生的重视程度不高
大部分高校在开设《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时都会将此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一般周课时数较少。在日常学习中,学生经常会存在“选修课就是非重要课程”这样一个误区,加上上课周课时数量较少,不对选修课加以重视,认为学习到相关理论,丰富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即可,故达不到通过学习掌握相关税务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筹划方法的教学目标。
三、应对措施
(一)教学中增加实践教学模块
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的教学应注重学生纳税筹划能力以及职业素养的形成,而不仅限于传授理论知识这一层面,所以在教学中注重通识教育的同时,适当增加实践教学模块,将实践与理论教学相结合,建立起以理论教学为基础,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新的教学目标。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讲授税务会计理论知识,让学生在课堂的理论教学中掌握有关税种的会计处理,并对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及方法进行讲解,学生在整体上对纳税筹划有基本的认知。其次,在讲授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学生的掌握程度,进行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入教学案例,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案例,然后教师点评总结。在教学中增加实践教学模块,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及与税会有关的职业判断能力。
(二)教学方法以原来的教师为主体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
在传统的课程教学中,《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的课堂授课方法一般为理论教学为主,且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应用型本科教学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应用型具有实践能力的人才。如何将实践能力的培养带进课堂呢?
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中,教师应该转变观念,“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师在授课中不仅加强理论的讲授,更应当注重方法的传授,尤其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以及基本方法。一是教师通过任务导入讲授本次课程的教学目的及任务,结合讲授理论知识和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方法,引导学生理解所授理论,以完成任务的形式培养学生的正确筹划的岗位能力;二是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分析时可以采取多种课堂组织形式,例如:课程的前半部分在学习单个税种的分析时,学生可以以个体作为分析的主体,根据分析结果教师适当进行点评;在课程后半部分教师可适当引入综合性的案例,学生可采取分组讨论的形式进行分析,根据讨论结果选代表进行方案展示,教师最后进行点评,这些课堂组织形式均能充分体现学生在课堂中的主导地位。
在这些课堂组织形式的运用中,教师应营造轻松愉快的教学氛围,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调动学生参与案例分析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以及问题分析能力。
(三)校企合作,增强课程的实践性
为了使课堂具有更高的实践性,做到实务和理论真正衔接,学校可以适当运用校企合作模式,邀请企业财务部的税务会计和税务局相关人员进行授课或者学生实地进行参观。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讲授他们在实务中遇到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以及纳税筹划经验,让学生深入了解企业的现实纳税筹划的策略,有利于加强他们对税务会计以及纳税筹划的兴趣。企业税务相关人员的讲解可以让学生从客体层面上理解税务局如何征税,并真正认清纳税筹划与偷、漏税的区别,通过这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从另一层面上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
(四)课程的考核形式灵活,注重学生筹划能力的培养
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学目标,该课程在考核方式上应当以灵活性及实践性相结合,考核内容不能仅局限于对课本知识的识记和理解,应更加注重对相关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对于考核形式,可以采取过程性评价与期末相结合的考核形式,过程性评价可包含但不限于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小组成果展示等,期末考核除了采用闭卷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开卷及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
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合法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务筹划的结果或许不会一致。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地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务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如此,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无异于纸上谈兵。
开展税务筹划对我国企业而言最大的障碍是筹划意识的缺乏。企业领导由于对财务、税收知识的了解欠缺,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压根就没想过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合理合法地节税。对财务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又认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碰到税收事务就找领导,会计只能写写算算,未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有所作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消除自身核算员的定位思维,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的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开展税务筹划为企业获得财务利益来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二、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
税务筹划的开展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基础之上,而从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使税务筹划活动缺少根基。一是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甚至没有经过财务上的必要预算,更不需要税务筹划,就由企业的领导“拍板”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二是权责不清,企业中税收筹划主体不明: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在老板心目中,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三是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善、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账外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税务筹划无从下手。为此,企业应从如下方面健全财务管理,为税务筹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决策科学化的管理
筹划性(在事件发生之前而非之后进行“谋化”)是税务筹划的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各项活动最终都会归结为一种财务活动,为使每项活动的财务效果最优,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审批体制,保证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以及税务上的可行性论证,杜绝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开展正常的税务筹划活动,税务筹划也才能真正在企业中发挥“节税”的综合财务作用。
(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
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既是国家财务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本利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为此,治理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账目不全、假账滥账现象,不仅是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企业领导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明确税务筹划的主体
税务筹划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主体具体经办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开展。由于税务筹划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筹划主体专业要求较高,因此,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成立由领导、会计、税务专家组成的企业税务筹划组。税务筹划与会计具有天然的联系,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人员做税收筹划的优势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功底,不足是对税法了解不够。同时,因角色定位我国会计人员目前难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由会计人员单独从事税务筹划效果不会理想。企业的领导者虽负有使企业发展增值的责任,也具有最高决策权,但他们对会计、税法的了解不够,做税收筹划既缺乏能力,又没有太多的精力,也无法充当税收筹划的执行主体。聘请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弥补企业内专业人员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尽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领导的重视、会计支持、专家献计的情况下,把税收筹划工作落到实处。2.改变财务会计兼任办税人员的做法,在企业内设立专职税务会计一职。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会计政策和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主动性,要求会计不仅能够提供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和履行情况的信息,而且能够提供避税和节税的信息以支持管理决策。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应否分离的讨论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其职责除了编制纳税申报表、办理涉税事宜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外,应有更多的精力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三、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内税务筹划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具体来看,事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
第一,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筹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实经济中,许多企业对放在身边的税收优惠不知道使用,发生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行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白白丧失了大量的节税利益,成为只知道辛苦创业、埋头拉车的“愚商”。
第二,不仅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而且必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能力,给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例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一项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案。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减免税阶段,运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少,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减少,而在以后年度应纳税额反而增加,这对企业是不利的。因此,税务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
第三,近年来,国家税制变动频繁而复杂,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面对的各国税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更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
此外,税务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有成功的筹划作为。
从国际范围内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及跨国税务筹划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聘请税务专家(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从我国的情况看,要解决企业因能力不足而带来的税务筹划水平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多种措施可供企业选择;
(一)聘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的税务业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仅仅为企业办理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发展到现在已逐渐地介入企业的税务筹划,其为企业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已令不少企业相当满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引进高素质专业税务筹划人才。
在我国,出资雇用外界为税务活动出谋划策还不普遍的情况下,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务筹划能力的人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也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
(三)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是解决我国贫富差距的一种措施,能够有效的解决社会中一些资源矛盾,优化资源的分配,使社会在平等的氛围中良好的发展,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行为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工具。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安全发展过程,保持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稳定,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筹划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财方式,同时,又是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可操作性的方案,因此,这对纳税人来讲是很重视的,从侧向刺激纳税人学习一些理财方式和方法,合理的采取避税方式,而且,能够强化纳税人对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认知,提升其税务法律意识,进而,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通过多种纳税方案的对比过程,选择对纳税人影响最小的一种方案,从而,减少了纳税人资金的流出,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资金,利于纳税人个人经济的规划,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充分的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也就是要考虑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极大的减小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通过采取一定的规划过程和计划安排,实现对所得额与税率的控制,这样才能够保证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纳税人的身份情况,也就是其居住情况,纳税人的居住情况无非就是两种,一是居民,二是非居民,这就导致纳税过程中出现了两种纳税人,一是居民纳税人,二是非居民纳税人,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其纳税范围是无限的,包含境内和境外所得纳税,然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是包含境内所得纳税,所以,这种不同的准则,给纳税筹划过程带来了很多筹划的空间。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一定要考虑国家和区域的政策和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考虑相关的优惠政策,因为,国际为了促进税收制度的有效进行,往往都会在税收制度中掺杂一些优惠条款,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些优惠条款,合理运用会极大的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存在偏差以及侥幸心理。在我国很多企业和个人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念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和个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一种采取一些手段和方案进行偷税和避税的行为,这种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解是错误的。可是,由于长期的理论认识不足,导致很多人或者企业都会通过一些非法的首选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案和方法,导致其成为偷税、漏税的典型,进而,使其违反了国家法律,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
(二)纳税筹划自身就存在一定风险。目前,对于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减少纳税人的负担,这就导致,在个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往往只是考虑到怎样进行节约赋税,对于纳税筹划方案选择的风险根本不给予考虑,然而,从实际的筹划过程中,纳税筹划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纳税人或者相关纳税筹划机构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导致采取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筹划方式,对负债人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征税方与纳税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也会产生一些偏差。
(三)纳税筹划政策不完善。现如今,我国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因为,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过程,只是以个人收入的高低进行的,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因素,如住房、医疗以及赡养等,所以,这就导致很多的低收入家庭要负担很高的赋税。还有,由于我国税法的规定模糊,对于一些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的个人无法进行管制,进而,很多情况中纳税筹划根本无法真正的意义。
(四)纳税筹划对象错位。对于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理应是拥有社会财富最多的一部分人,但是,实际上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来源是中层的工薪阶级,对于应该是纳税主力的私营老板、歌星、影星等却其纳税总额之占总体的5%,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纳税过程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相关的税务监管机构的工作时效性不足,致使社会中大量出现隐性收入,还有税务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导致整个监管过程失去实际效应。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水平的建议和对策
(一)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含义。强化税务知识的普及过程,使个人以及有关部门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含义,使纳税筹划过程达到预期的效应,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规章下,自行或者在有关部门机构的帮下,设计或者规划一个节税的操作方案,进而,减轻个人以及机构的税务负担,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整个避税和减税过程都要合乎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这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真实含义。也是我们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所必须遵循的一种原则,只有大量的对纳税人普及纳税筹划理论知识,才能够实现对纳税筹划含义的真正理解。
(二)合理规避风险。要想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首先,必须要强化个人以及纳税筹划机构的专业技能,合理的采取针对性的筹划方案,实现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其次,统一征税方与纳税筹划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建立相应的权威机构,对一些矛盾问题,给予一定的调节和规范,从而减少两者在纳税筹划中理解的偏差。
(三)加快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法律政策。对于目前纳税筹划失衡的现象,国家有部门一定要加快对于纳税筹划法律政策的建立过程,首先,要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制定有效的措施,从而,实现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征税行为。其次,是要加快建立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系统,对于真正高收入的人群进行专项的监管,实现征税的公平性,另外,还要加强税务监管部门的管理和建设过程,实现对于一些潜在收入的检查力度,彻底的扫除社会中隐性收入的现象,再者,就是完善税法的规章制度,明确处罚行为,增加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行为的管理办法以及处罚形式。
(四)促进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我国要想彻底快速的转变纳税筹划对象,就必须要促进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因为,纳税筹划过程是受到很多的因素的影响的,所以,很难进行角色的转变,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一定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应变能力,进而,从科学的管理中实现纳税筹划的公平合理,于此同时,提高一些真正高收入人群的税率,实现相对的公平。
结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减小纳税人负担的一种措施,是国家财政部门收入的促进剂,同时,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一、税收筹划问题的基础概述
(一)税收筹划概念界定
所谓税收筹划,有时也被称作税务筹划或者是纳税筹划,是独立存在的纳税人(通常包含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基础性的存在形态),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文,以及薄重税法基础条文的前在性业务约束条件之下,充分利用纳税人自身目前具备和控制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充分择取和运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条文体系中存在的“允许”项目内容要素与“不允许”项目内容要素、“应该”项目内容要素与“不应该”项目内容要素,以及“非不允许”项目内容要素与“非不应该”项目要素,借由对企业现有的基础性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发展状态展开全面系统分析,针对性规划建构我国企业在具体参与生产经营、资金要素投资,以及经营性应用资金要素项目筹集实践活动过程中需要支出的税务资金项目,并借此有效减轻我国企业在现有的生产经营发展实践过程中实际承担的税负支出强度。
我国企业在具体组织实施税收筹划工作的实践过程中,与企业其他类型财务决策的形成过程相类似,往往也会同时遭致多种多样的主观性影响因素,以及客观性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导致企业实际制定形成的财务管理工作决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无法顺利获取到最佳预期经济利益获取效果,甚至会因企业在基础业务环节实施过程中的操作行为失当,或者是存在一定表现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引致企业在某些特定化的业务实践方面发生明显违背基础税收精神的具体事件,导致企业在后续的经营实践活动开展过程中不得不遭受一定表现程度的,来自国家税收职能部门的政策性惩罚,给我国企业实际获取的生产经营实践活动经济收益状态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主要引致原因
第一,国家基础税收政策制度环境的变化。现有的时代历史背景之下,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综合性组织开展效能,与我国财政税收事业领域各类基础政策制度的存在形态,以及发生发展演化趋势之间具备密切的直接相关性,因而切实做好针对我国财政税收事业领域现有政策制度的系统化分析,是确保我国企业在实际组织实施的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顺利获取到最佳效能,最大限度避免税收筹划活动风险事件发生和蔓延的重要前提条件,我国企业必须适当结合财政税收事业实践领域基础政策制度的综合性发展演化特征,针对企业内部现有的税收筹划工作实践指导方案展开及时动态该调整,确保企业实际组织开展的税收筹划实践工作能够顺利获取到最优化的预期效能。
第二,企业税收筹划实践方案在具体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基础性税务认知活动的实践过程中存在较为显著的基础认知差异,从基础性业务实践活动的组织开展路径角度展开分析,税收筹划活动,是我国企业在严格遵循我国财政税收事业领域基础性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的实践背景之下,为切实减轻企业自身在基础性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受的税务负担而具体实施的合法合理性财务规划决策实践活动,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基础法律和制度规范意义层面之上的正当性。但是在现有的财政税收业务活动的综合实践背景下,我国政府税收职能工作部分,与独立存在的企业组织实体之间,在企业应当承担的税负认知方面却存在着表现程度极其显著的相互差异特征,给我国企业实际组织开展税收筹划实践活动,在具体化的组织开展过程中,带来了一定表现程度的实践性风险隐患。
二、基于税收筹划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工作的基本思路
在基于企业内部税收筹划的实践背景之下展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工作,其基本性的实践指导目标,就是要借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合理的制定实施,确保我国现代企业内部各项基础性生产经营活动业务控制目标均能够平稳顺利组织实施。
要切实加强基于企业税收筹划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扎实而且是充分地保障企业内部各项基础性财产要素项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确保企业内部各项基础性会计信息数据资料能够长期保持真实完整的业务存在状态,确保我国各项基础性财政税收事业领域法律法规条文,以及企业内部管理控制领域具体政策制度规范均能获取到稳定充分的贯彻实施,借由合理合法减轻我国现代企业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扎实提升和优化我国现代企业在实际组织开展的基础性经营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取的经济收益水平。
1.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与思路
“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择优选择方案,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税收筹划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知财会制度,还要熟悉国家的税收法规并正确运用。一切违反法律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为此,首先,税收筹划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和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其次,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最后,要牢记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现行税制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因此税收筹划的重点是增值税筹划,消费税筹划和营业税筹划。
2.中小商业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助推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从税收政策上直接或间接地给予了中小商业企业很多优惠。主要包括:(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商业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2)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中小商业企业有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等;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600~20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额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即实行出口退税;对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反还给企业的办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3)在营业税优惠政策方面。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业”税目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
3.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与途径
税收筹划策略建立在对国家税收管理政策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应以税种综合筹划为主,以其它筹划方式为主。
3.1中小商业企业增值税筹划
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严重影响中小商业企业发展。作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需要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有的中小企业因为销售规模不达标而丧失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致使大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中小商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将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增值税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 (2)通过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中小商业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 (3)采取实物折扣销售方式进行增值税筹划。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收筹划。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如某客户购买100件商品,应给2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20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20件的折扣金额。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从销售额中扣减,不计算增值税。(4)灵活选择结算方式实现合理避税。尽量延期付款是资金管理的首要目标,对中小商业企业而言更加具有特殊意义。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无疑采取赊购结算方式,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也可以考虑选择赊购结算。
3.2中小商业企业消费税筹划
消费税实行一次课征制,一般选择初始环节纳税,以后环节不再纳税。在税收筹划上,只要做到在该环节不纳税或少纳税,就可以减轻全环节税负。消费税筹划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一般不应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2)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对于从事货物的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中小型企业,将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可以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也可以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3)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如,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3.3中小商业企业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根据税收减免政策,结合商业企业的特点改变经济合同的订立方式,规避或减少应税劳务,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享受营业税的税收减免优惠。 (1)在计税收入方面,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对实际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在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2)对于扣除项目,在确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减少所得税税负。对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可以降低成本。(3)可以改变合同订立方式,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即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收入不视为平销返利,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降低流转税支出以适用营业税税率。 (4)利用兼营营业税销售的优惠政策。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从而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 (5)巧妙筹划商业企业间设备出售与租赁营业税。商业企业间的合并、场地租赁等行为越来越多,所以企业资源整合中的税收问题也愈加重要。由于房产税的税率较高,一般可以采取降低房租并将设备一次性出售的方案,可节省营业税和整体税负。
4.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从中可以看出影响应纳税额有四个因素。
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机会很少。这样就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从所得额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利润转移法。利润转移法是指通过总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去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但是采用该税务筹划方法的前提是与其交易的关联公司能够享受某些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设立一些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公司,例如建筑、规划设计公司、装修公司、运输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营销策划公司等关联企业,然后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这些企业中去。
(2)收入调节法。收入调节法是研究与分析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间及金额的计算,还应分清是“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对自留物业的处理不同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是否属于临时性出租的选择来决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另外还可通过对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来调节收入确认的时间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就是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最小化或者使企业效益(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
另外,税务筹划人还应充分考虑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额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应重点分析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可以通过选择以下方法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比重很大,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人的重点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的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缩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向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减少,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延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2)收入税务筹划。具体有以下两种:一是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税法对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旦确认收入,无论是否收回资金,都要计算缴纳所得税款。另外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大,单项销售额也大,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延缓纳税,这样不仅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也能占用资金、争取较大的资金时间价值。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或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从预售收入和预计利润率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尽量投资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企业出现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计算每个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
(3)扣除项目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都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但是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还是限额扣除。这就意味者房地产企业要尽量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来扩大税前扣除,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把超出标准的其他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如果职工持内部职工股则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将公司监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的报酬计人工资总额;将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也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等。但是在实际运用时防止出现因企业所得税的减少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要时可采用增加职工人数,提高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并且规定了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
三是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利息费用占企业的支出比例也大,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可以资本化,有的可以费用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所得税的处理也有不同的结果。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资本化。第二,当企业处于获利年度,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费用化,尽量费用最大化,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第四,因为税法规定了企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利息不准税前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以免增加纳税调整额。
(4)存货计价方法策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不同,造成的应纳税额也就不同,特别是在存货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乃至应纳税额更大,无疑增加了税务筹划空间。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剖析
(一)案例1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了价值300万元的建设专用设备,预计资产残值率为2%,估计使用年限为6~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
方案1:按10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计提折旧额如下:
300万元×(1一2%)÷10=29.4万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9.4万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数为10、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方案2:按6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年计提折旧额为:
300万元×(1一2%)÷6=49万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49万元×25%×4.355=53.35万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数为6、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前者比后者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8.18万元,对企业更为有利。经过比较,公司应选择了按6年期的折旧期限.
(二)案例2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进货两批材料,第一批单价5万元,数量20吨,第二批单价6万,数量10吨,无期初余额,前半月领用材料10吨,后半月领用材料15吨。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5+10×5+5×6=130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减少3.2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单价6万元,第二批单价5万元。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6+10×6+5×5=14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增加11.7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29375元。
1引言
经济日趋复杂化,传统纳税体制已不适应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我国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之一,关系着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但现阶段由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筹划方案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研究。房地产企业发展迅速,其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份额。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前期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涉及业务繁杂,理解难度大,税收情况更为复杂,相较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涉税风险。基于此,文章以纳税筹划为切入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思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理论基础
2.1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的无偿性说明纳税是企业资源的净流出,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下,总是想减少税费缴纳。税收筹划策略正是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税收筹划可以理解为在众多备选税收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实现税后利润最大。税收筹划得当,企业取得了节税经济利益,在涉税零风险情况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利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2.2政策依据
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就需要充分理解税收政策。具体来说,税收筹划主要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以及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差别化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全面“营改增”作为时间节点将房地产分成了新老项目,老项目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适应选择简易计税,相较之下新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抵扣进项税,税负会明显降低。利用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是指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和抵扣范围不同,比如企业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直接扣除,而要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除。在这种规定下,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下扩大开发成本总额。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对特定项目的鼓励和支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思路。
3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3.1增值税
在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情况下,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筹划得当能降低企业税负。
3.1.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全面“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购进环节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凭票抵扣,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有重大影响。一般来说,结算方式选择上,企业在购买物料时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样取得的发票能实现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而采用预付或赊购结算方式,只要货款尚未完全付清,房地产企业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抵扣进项税的目的。采购方式上,尽量选用集中采购,不仅能取得价格优势,还能确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房地产企业还应注重加强对虚假发票的识别和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在接受发票时应仔细辨别真假,确保抵扣进行税额时发票合规。
3.1.2合理选择上游纳税人上游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企业纳税人身份是影响进项税抵扣的关键点。在报价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者建筑企业时,最大限度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如果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可以取得13%、9%或6%三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申请代开成功后,房地产企业才可适用3%的抵扣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远低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税率,并且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委托代开环节,推迟了房地产企业取得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会增加企业资金占用成本。这种按抵扣率来选择上游企业并不是唯一因素,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考虑净利润,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后,企业获得的额外净利润大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应当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将上游建筑业务独立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的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从事建筑服务。这样终端房地产销售公司以购入方式取得的建筑公司的劳务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房地产企业整体上减少了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1.3利用进项税抵扣额“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开发精装房所产生的直接材料以及人工费用等全部计入房屋成本,销售时不能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开发精装房的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具体来说,精装房中可以进行装饰、配置家具家电,购买时按13%的基本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销售精装房时,将装饰费用以及配置的家具家电款等合计计入房价销售额,按销售不动产9%计算销项税,这样房地产企业在精装房环节可能获得4%的额外抵扣率。目前绝大多数中小房地产企业受融资约束的影响,开发多为毛坯房,这些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精装修房的比例,使企业少缴纳增值税,还能提升品牌影响力。
3.2土地增值税
开发建造阶段,土地增值税在开发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房地产企业资金回收慢、开发周期长等特点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使用压力,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3.2.1合理利用征税范围在二级市场上未发生产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转让”特征。房地产企业建房方式主要分为自己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税负较重。代建房屋是在委托方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房产,房屋建成后房屋产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建造过程中收取的代建费用属于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不动产产权未发生转移,这项行为也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但采用代建行为需要提前确定买房客户。合作建房是指合作双方共同建造房屋,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其中一方是土地的持有方,免除了先转让土地再去购买房产这一环节,由此不仅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还有印花税、契税等多项税收。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寻找到这样的合作方,双方均可实现节税和获利的收益。
3.2.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条思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商品时,需要提前对房屋建筑类型做出合理区分,分别计算其土地增值税。首先,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做出明确的区分,分开核算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对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标准住房才符合税收优惠的范围。其次,纳税人可将住宅的售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控制好产品的价格,此时需要纳税人计算不同售价的备选方案企业净利润情况,这样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内,以此来达到免税的效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扩大普通标准住房的建筑面积,充分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