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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一致,本着诚实、公平、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合同依法生效后,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本合同规定全部损失及法律责任。
一、甲方将所属物 机一台(编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转让给乙方,成交价为 元(大写: )。
二、乙方付款后,本机械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乙方,与甲方无关。
三、本机证件包括:
四、本机械转让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等甲方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本机械转让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等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
六、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以机械故障、价额过高、未看清楚等要求甲方退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如引发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全部承担,并支付违约金贰万元给对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机械转让合同范文2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签订如下合同,并商定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自有的 工程机械一台,机身号为 ,发动机编号为 ,生产日期为 年 月 日, 已工作时间为 小时,价格为 元,转让给乙方所有,归乙方使用支配。
二、甲方出售的该工程机械 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工程机械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转让后,乙方所有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甲乙双方一经签订本合同乙方就将总购机款的 %计 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也将机械型号为 ,发动机编号为 ,机身编号为 的工程机械一台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工程机械的同时交付原始购机发票、合格证、说明书、购机资料、随车附件等物品给乙方, 方负责联系合法运输车辆将该工程机械运输到目的地 ,运输费用 元由 方承担,工程机械到达目的地后,乙方于 日内将 一余下的 %购机款 元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必须保证本机属于合法拥有,如属于盗窃等赃车,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保证本机的生产日期、工作小时、原始购机发票等资料是真实有效的,本工程机械没有进行翻新、更换机身铭牌、修改工作时间表、改换生产日期等等虚假欺骗行为。
五、甲乙双方如有违约必须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并支付20%的违约金;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起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机械转让合同范文3甲方(卖方):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挖掘机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挖掘机品牌:型号: 机号: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三、甲方承诺对上述转让的挖掘机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乙方给予该承诺购买上述挖掘机。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挖掘机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甲方对出售的机械在 年 月 日之前的任何经济纠纷负有全部责任,且责任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货款付至甲方账户。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七、其它约定事项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 品牌,牌照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首次上牌时间为 的二手车以大写 元转让给乙方。其中相关交易费、评估费由 方负责,保险由 方负责。入籍、过户、上牌由 方负责。双方在看完出让车辆签订本合同后即行生效。甲乙双方无特殊约定按现场车辆状态买卖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则需付另一方车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二、付款方式:
1、乙方选择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2、合同签订后付订金 元,余款待 付清。
三、甲方保证车辆无法律纠纷,上牌无障碍,能正常办理过户、转籍,如因此造成不能转籍、过户、上路行驶等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未过户上牌前如需先提取车辆,须上完保险否则出现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有权不放弃,如客户选择在市场参加保险甲方除提供担保外并承诺保费不高于同一保险公司标准。
五、其他约定
六、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到市场办公室或当地法院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机动车转让合同范文2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组织的小车竞价活动中对29台小车(见附件清单)所报的价格为高于底价的最高价格,根据甲方有关此次竞价活动的评审原则,确认乙方为该29台小车的受买人,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车辆转让过户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转让车辆资料和交接:
1.甲乙双方同意自车辆新行驶证发出且乙方付清转让款项当日办理车辆交接,车辆由乙方自提,提车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该批29台为整批转让,不作单独或部门转让;
3.过户分三批完成,每批约10台车辆过户,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全部车辆的过户。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为乙方参加甲方竞价会的中标价格,即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2.乙方需要在本协议书签订时,付清总价款的90%,即 万 仟 佰 元整(小写 元),乙方交清90%款项后,双方即办理有关过户登记等手续;
3.余款10%在新车辆行驶证发出当日付清,款项付清后双方即办理车辆交接。
三、双方全力与义务:
1.乙方需按期付款,逾期三天仍未付清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将车辆售予第三方,并不退还乙方已付款项;
2.甲方转让上述车辆来源及证件必须合法、有效,对该车辆拥有处置权,并未将车辆进行任何抵押,否则,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3.车辆交接前,如有交通违章罚款和违法等责任由甲方负责;
4.车辆交接后,乙方负责该批车辆的保管和使用,若该车辆出现违章、违法、遗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经车管所鉴定,该批车辆因客管原因过户不成功,甲方在乙方将车辆及证件完好交还后一次性全额退还车款;
6.车辆在甲方指定地点办理过户、路费、车船税和购置变更手续,双方负责提供相关过户资料给交易中心,办理车辆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确认车辆无法过户,甲方将全额返还乙方已付过户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机动车转让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如下: 甲方所属旧机动车转让:
(1)甲方转让给乙方 车壹辆,号牌为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初次登记日期 成交价 大写
(2)随车手续:登记证书 行驶证 附加费 保险
(3)甲方负责提供车辆过户(转籍)所需:机动车登记证,企业代码(或户口薄、身份证),机动车过户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单位介绍信等车辆所需要的一切过户手续。
(4)乙方需提供车辆过户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5)车辆成交前,如发生交通事故及违章罚款,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成交后,如发生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
3.本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_。
(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取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的形式。)
4.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_________。
(注:使用范围指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5.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_________。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保证使用本非专利技术能够达到下列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
6.受让方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_元。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__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接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___%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7.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本合同期满后_________年后,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
8.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
9.后续改进条款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3)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让与方实施使用该非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受让方拒不交付使用费或违约金,除必须停止使用非专利技术外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停止实施被转让的技术,返还技术资料,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3)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4)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主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5)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________的违约金。
12.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
(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_________。
13.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
14.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
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公章):_________ 受让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转让方担保人(公章):_________受让方担保人(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范文二转让方: 铜仁市舒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苏星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合作经营目的是综合各方在技术、市场、资金等资源方面的优势,共同将“智能化人体感应式安全节能取暖箱”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从而把“舒心贝尔”打造成为可持续性发展,并具有良好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内取暖领域知名品牌,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1.项目名称: 智能化人体感应式安全节能取暖箱 。
2.本非专利技术的性能,工业化开发程度: 成熟 。
3.本合同的授权性质:实施许可。
(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取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的形式。)
4.使用本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重庆地区
5.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7天内,向受让方交付相关技术资料、企业标准、荣誉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受让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指派一名技术人员监管技术,技术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支付。
(3)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
6.受让的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使用费,数额为 伍万元人民币(50000.00元)。 (注: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产品的具体数量和型号,甲方根据其数量配给相应的主要配件(控制器、发热片、阻燃线、超温保护期、臭氧发生器、电源线等),价格按照成本计算,另收配套价格的10%作为提成费。
(2)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非专利技术。
7.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应对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8.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按照产品执行标准:
9.后续改进条款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转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指导,应视不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 30000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
(2)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支付数额为3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转让方不得在同一个区域许可第二家使用同样的技术,否则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支付数额为3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1.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使用本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数额为3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本非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返还非法所得,并支付主数额为3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秘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3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2.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
(1)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否则,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
13.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解决。
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受让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 苏星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20xx.04.20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铜仁市光明路23号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2408060109024572726 帐号:
转让方担保人(名称): 受让方担保人(名称):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范文三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公章)____________
(甲方)
技术转让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
中介方:(公章)______ ______
合同登记机关:(公章) ______ 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有效期限: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研制单位(个人)
研制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主要研制人员
组织鉴定单位
成果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获奖日期、等级
发奖单位
已应用单位
技术商品转让方法
一、所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三、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
四、技术指导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
七、使用费及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一次总付:__________________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 ______ %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技术让与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中介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鉴证单位
意见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公证单位
意见
(公章)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___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层____号,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2.标的用途:____________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托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___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__日至______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______%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备案机关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___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层____号,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2.标的用途:____________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托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___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__日至______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______%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备案机关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9-111-02
一、淘宝网出台网店转让规则的背景原因
2008年,毕业于中国美术学院的游XX开始了自己的淘宝创业历程,由于不熟悉淘宝规则导致自己的账户被封,此时与游XX正处于热恋期间的章XX提出由他重新注册淘宝账号开店经验,于是两人共同创立了女装品牌MIMIUS,经过4年多的努力付出,终于成为一家金冠级淘宝女装店。2012年,游XX在其微博上正式宣布带领其白创品牌MIMIUS与淘宝金冠级女装店眼袋自制合并,同时,章XX又在其微博上宣称自己才是MIMIUS女装店的所有人,由此关于两人共同经验的女装金冠店MIMIUS的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
目前,淘宝网己正式推出“离婚过户”、“继承过户”等条款,以解决因夫妻离婚、店主去世等情况带来的店铺分割和继承问题,并公布了部分细则条款,首次开始虚拟网店转让,而这一“试水”再次引发业界和网友对于网店的归属、转让、买卖等方面问题的探讨。
二、淘宝网店转让的市场现状
(一)网店转让中买方考虑的因素
无论是新手创业或者老店扩大经营规模,接手别人转让的淘宝网店都是一种有效投资途径。淘宝网店转让之买方需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确定网店所有者的身份。若经营者是店铺的所有者,需查看网店的经营范围是否合法,保证金是否交齐,然后咨询转让价格等情况;如果店铺经营者也是承租人或转让人,则必须查看其与店铺经营者签订的原始合同,并检查其是否具有转租权,鉴定合同时必须有第三方同时在场见证并鉴字证明。
2.考察网点转让的原因。买家务必询问卖家店铺转让的原因,若店铺存在商标以及经营全纠纷之类的问题,需在之后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注明,以避免陷入转让合同的陷阱。
3.评估待转让淘宝网店的经营状况。首先需了解所经营的行业是否适合自己,是否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是否符合自身性格特点,研究该行业的市场准入率及竞争率。再者分析该店铺的店铺信誉等级,店铺浏览以及好评率差评率等各项指标。对于买方来说,在选择店铺时不要只盯着一些有形资产,还要算算无形资产,眼光应看得长远一些。
4.签订网店转让合同。需注意签订合同时必须与店铺的所有人签订,并且在交易过程中须签订份合同,合同对交易方权利和义务有着明文规定,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则可以修改合同,合同签订完成则产生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后若发生纠纷,则按合同处理。
(二)网店转让中卖方考虑的因素
1.审核买家的身份资格。卖方需核查买方的身份证件及相关个人信息以确保买方接手店铺后合法经营该网店,若买房接手店铺后进行违法经营,由于网点的个人实名认证无法更改,那么卖方仍需对外承担责任。卖方承担责任后则可以向买方进行追偿。
2.确定各类服务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由于店铺所有人在转让前已经缴纳的各类服务保证金,但是过户后买方应当重新缴纳且白行承担店铺过户服务费,这点需在合同中注明。
3淘宝服务及各类服务协议的承接。原店铺所有人在过户前已经参加的各类淘宝服务及签署的各类服务协议,店铺受让人应当将前述服务及相关协议一并承接,这点需在合同中注明。
(三)消费者在网店购物时需考虑的因素
由于经营者的更换,那么消费者该如何保障自己的知情权,需注意以下三点:
1观看商品和店名。如果网店所售商品完全不一样,或者店名及店内的装修风格产生变化,那么经营者换人的可能性最大。比如以前是卖女装潮流服饰的却突然改卖体育运动商品。如果部分所售商品发生变化,也可以向网店客服询问经营者是否换人等情况。
2.观察会员服务制度。有的网店设定了会员制度,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和VVIP会员等级制度,若之前享受的折扣水平和售后服务突然发生改变,甚至是之前的积分被告之清零,那么该店铺换主的可能性增大。
3.观察店铺评价情况。若店铺信用评价栏中好评率下降或者差评率上升,且其他客户对商品的评价详情中描述商品质量和发货速度变差,那么极有可能是店铺易主后货源和销售模式发生了变化。
三、网店转让的法律分析
网店转让市场火爆,最近几年通过一些第三方中介平台进行网店转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从事网店转让的中介网站可以看到,上面淘宝商铺的转让信息足足有一百多页升至上千页。若每做成一单网店转让交易,买卖双方要各交纳成交金额10%的佣金,假设成交店铺的均价为1万元计算,那么第三方平台每年的佣金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上千万。
于此同时,网店转让也隐藏着不小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目前淘宝还未完全放开个人店铺间的转让,通过类似的第三方中介平台,购买店铺者实际只能得到原卖家网店的管理权限,即用户名和密码,原网店的经营主体无法变更,与原卖家关联的实名认证支付宝等均不能更改。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如果新店主经营出现问题,很可能还需要老店主来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随着网店转让市场的火爆,淘宝网店刷信誉的现象愈发严重,不少店主为了达到网店转让信用等级标准“钻石级”而频繁刷信誉,不仅导致该网店商品真实质量与其信用评价严重失实而扰乱淘宝交易市场的公平性,亦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下,公民个人财产是可以白主决定转让、赠与、继承、转移的。网店本身是属于公民个人财产,虽然网店建立在淘宝网的第三方平台上,一般而言淘宝无权干涉网店所有人的网店转让权。
我国相关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较为完善,但是网店却没有准确的定义和界定,因网店转让所发生的纠纷也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法律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了滞后性。法律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规范,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盲区”。
例如,淘宝网店是由淘宝网许可使用和服务的,从注册开始就受到不公平待遇,用户注册账户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大多是用户义务多权利少。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网店的经营权。而网店的经营权最开始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买卖。
(一)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网店的保护情况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这并未将以后出现的新型财产形态排斥在“财产”的范围之外。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在前文所述的淘宝店铺争夺案中,用户在登陆淘宝网站运行虚拟店铺之前,需要事先注册一个账号,签订电子服务合同。用户与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上注明,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纠纷,这份电子合同便是划分责任的凭证,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双方责任的归责问题。但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而对运营商单方设定的格式条款,用户必须点击“同意”,才能注册成功,否则就不能使用该运营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用户注册时,服务协议都是另行链接且没有与用户预先商量,这其实是在变相加重用户的义务责任。据此,现行《合同法》对处于弱势地位用户的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全而,需进一步的完善。
(二)完善关于网店转让法律保护的建议
1.设立网店转让公示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之变更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网店转让,可以准用《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网店产转让的公示标准。当转让人将其网店的旺旺账号密码和支付宝账户密码以及个人信息交付受让人即被视为交付了网店。因为受让人凭借受让的密码可以取得网店的经营管理权,从而实现对网店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根据此项条款,建议双方达成网店转让合同后向淘宝网相关部门登记审核并由淘宝网公示网店转让情况,增加网店转让的透明度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酒店加盟甲方旗下网站-中国订房联盟运营平台,乙方向甲方各成员单位提供优惠客房,并成为甲方网络平台的会员酒店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协议价格、合作房型
房间类型门市价结算价建议售价早餐情况
A、
B、
C、
D、
E、
F、
G、
早餐价:元/份加床价:元/床
二、关于客房预订
1、甲方各成员单位,免费为酒店进行客源招徕与必要的推广,乙方负责协调酒店销售部、预订部及前台,配合好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单的落实确认与到店客人的入住安排。
2、甲方各成员单位在客人抵店前,通过传真方式通知乙方:销售部预订部,乙方直接按订单上传真号码回传各成员单位确认。
3、对于遇到销售部、预订部休息下班,在无法联系到乙方销售人员的情况下,甲方各成员将直接发传真到乙方前台,由乙方前台按甲方各成员传真内容先予以接待。总台或商务中心传真号码: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客人不能顺利入住,乙方应负责免费给客人升级或在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将甲方客人安排同酒店,佣金应照常返还。
5、甲方客人退房时间为中午12:00时,如客人要求延迟退房,乙方视当天房态情况尽量满足甲方客人的要求。
6、当甲方成员单位客人直接向乙方要求延住时,乙方可按甲方原先的传真预订价格给客人续住,佣金应照常返还。
7、乙方18:00点为正常保留时间,(特殊情况请在预订单上注明)18:00点以后甲方成员单位取消预订客房,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乙方。
三、关于付款方式、佣金结算
1、当甲方客户入住酒店时,乙方总台按甲方预订单上(以乙方确认后的为准)的协议价格,直接向客人收取所有房费。房费差价(佣金)归甲方所得。乙方佣金差价税____%
2、甲方在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佣金对帐单.(内容包括客人姓名、入住房价、入住日期、离店日期、夜次、及返佣金额)经双方核对确认后,订房佣金由乙方在当月25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汇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
3、协议期内所有以中国订房联盟名义预订、并入住客人的佣金,统一由联盟的法人单位: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结算佣金。备注: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只向乙方开具收据,未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提供服务业发票。
全称:******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行。帐号:****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前台应接待好甲方客人,为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预订部应做好及时确认,财务部应做好每月结算工作。
2、甲方各成员单位的订房,乙方正常保留当天18:00整(视当日房源情况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3、乙方遇门市散客价格调整或推出特惠价格时,应及时以传真形式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要确认甲方业务联系人已收到乙方调价通知。为便于双方特殊情况下的联系,请留双方签约人的手机号码。
4、乙方签约负责人应对总台、财务、预订部等相关部门做好中国订房联盟操作的解释工作,以便双方更好的开展工作。
5、在设置甲方名称时,请统一用“中国订房联盟”名称设置,便于甲方各成员单位客人查找预订信息。
6、双方签约人员如有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原协议有效。
7、乙方若有装修、停业等影响会员入住的情况,务必提前通知甲方。
8、甲方客人房费前台自付,甲方不为任何客人和成员单位承担欠款和口头担保。(书面担保除外)
五、关于金牌、银牌推荐酒店
中国订房联盟现已成为全国酒店品牌宣传、直客销售的重要合作伙伴。我们在与全国各酒店合作中,发现有少部分酒店,诚信缺乏、管理混乱,随意拖欠佣金、甚至有酒店法人故意赖帐的现象。为此为了双方合作更愉快,业绩更突出,从20**年10月1日起,中国订房联盟将推行金牌、银牌推荐酒店制度。
A、金牌(2块金牌)推荐酒店需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整,具体加盟条件如下:请打∨选择
1、乙方每月准时返还佣金。(第二个月的25日前)
2、乙方网络售价统一,最低佣金不低于40元。
3、乙方门市优惠价不低于网络售价,每天有5-8间普通房型的保留房。(可保留到当天18-20点)
4、乙方正常工作时间5-8分钟内可书面回传确认或使用e-booking确认。非正常工作时间有总台人员可及时确认订单。酒店不使用分机传真,尽量使用自动接收的直线传真。
5、乙方及时通知满房信息和调价通知,调动负责订房中心销售人员及时通知,并留应急手机号。
6、乙方配合做好每天夜审与日审工作,遇到客人增订、换房、换姓名登记应做好记录,夜审与日审及时告知。
B、金牌(1块金牌)推荐酒店需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整,具体加盟条件如下:请打∨选择
1、乙方每月准时返还佣金。(第二个月的25日前)
2、乙方网络售价统一,最低佣金不低于40元。
3、乙方门市优惠价不低于网络售价,每天有2-3间普通房型的保留房。(可保留到当天18-20点)
4、乙方正常工作时间15分钟内可书面回传确认或使用e-booking确认。非正常工作时间有总台人员可及时确认订单。酒店不使用分机传真,尽量使用自动接收的直线传真。
5、乙方及时通知满房信息和调价通知,调动负责订房中心销售人员及时通知,并留应急手机号。
6、乙方配合做好每天夜审与日审工作,遇到客人增订、换房、换姓名登记应做好记录,夜审与日审及时告知。
C、银牌推荐酒店:请打∨选择
1、最低佣金低于40元,每天不设保留房,不支付保证金,其它同上。每月订房量不超过10夜次
D、如合作酒店中有以下不作为行为的酒店,甲方将其例入酒店行业黑名单,在网上公布。
1、拖欠佣金--以各种借口拖欠甲方佣金2个月以上。
2、价格倒挂--乙方现行门市优惠价格,低于乙方给甲方建议售价。
3、侵吞佣金--故意隐瞒甲方入住客人信息,以换房型,未入住等手段,侵吞甲方佣金。
六、合作期限、保证金说明
为便于更好的合作,只要双方主体还继续营业,此合作协议期为长期有效。金牌推荐酒店有效期同为2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书1、2、3、6条款内容2次和乙方单方提前终止金牌推荐合作,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作为甲方为乙方宣传推广的费用补偿。金牌推荐酒店有效期到期后如不续签,甲方将在到期后10天内归还保证金。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有任何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后做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同等有效。
甲方:***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价格部负责人:业务负责人:
结算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手机:
业务负责人手机:
日期:年月日
表达店铺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商铺出租方)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的商铺,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年月日前将位于商铺{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月租为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门面店铺转让协议书参考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门面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金华方与浙江省食品公司这20多年来在“金华”火腿商标的权属问题上纠纷不断,而纠纷的焦点又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与浙江省食品公司之间的“金华”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浙江省食品公司是否有资格拥有“金华”商标的专用权。
(一)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与浙江省食品公司之间的“金华”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金华市认为:原金华市浦江食品公司将“金华”火腿商标无偿转让给浙江省食品公司是迫于行政压力,并非其直实的意思表示,该商标转让合同违犯了合同缔结应遵循的自由、平等的原则,因而该商标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合同,那么浙江省食品公司当初以统一管理为由“上缴”的“金华”火腿商标在浙江省食品系统改制后自然也应“归还”给金华方。对此,笔者认为:
1、食品企业管理权的下放未必就意味着商标权也应下放。国有企业管理权的下放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的举措,当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赋予企业更多的财力,增强企业活力 .为了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国务院于1984年5月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明文规定了应当下放给企业的十项权利 .这些权利(见注释(4))主要是关于如何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而并没涉及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财产的问题。企业之间依法转让财产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范围。而1984年,浙江省食品系统改制,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浙江省食品公司必须将原来其统一管理的食品企业的管理权下放给市、县各级,但“金华”商标不属于国家要求的“下放”的管理权范围内,是否转让“金华”商标属于浙江省食品公司的自主经营范围之内。
2、判断一项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背了合同缔结自由、平等的原则,判断的依据只能是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该商标转让合同缔结于1983年,当时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尚未制定,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由国家政策来调整。省食品公司按照当时省、地、县三级食品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调拨的“三统一”管理,要求金华市浦江县将“金华”商标转让给浙江省食品公司,双方都在按政策办事,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过错,那么实际也就不存在违反合同缔结自由、平等的问题。
3、浙江省食品公司在取得“金华”商标专用时也符合了商标权转让的形式条件。根据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25条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因此,该条对商标权转让的形式要求有两个:一是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二是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在1982年8月2日,浙江省食品公司和浦江县食品公司经过协商,共同向国家工商局提交了关于后者将“金华”商标转让给前者的申请书。次年3月14日,申请获准并予以公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掌握了“金华”火腿商标的专用权。 所以,浙江省食品公司在受让取得“金华”火腿商标时也完全符合了商标转让的形式条件。
综上,笔者认为,浙江省食品公司之所以能够取得“金华”火腿商标,主要是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经济背景所决定的,浙江省食品公司在取得“金华”火腿商标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行政手段,但却是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的,浙江省食品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同时其商标权的取得也符合当时《商标法》的规定。所以,该商标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二)浙江省食品公司是否有资格拥有“金华”商标的专用权。
浙江省食品公司位于杭州市,而金华市则是浙江省的另一个市,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金华”火腿的商标,也就意味着产品原产地以外的企业拥有了包含有产品原产地标记的商标,这也是最令金华方火腿生产企业感到委屈和愤愤不平的事情。那么,依照我国的法律,原产地以外的企业是否有资格拥有包含有商品原产地标记的商标呢?
在我国,商品的原产地标记与商品的地理标志系同一语。 我国《商标法》原产地标记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的限制的规定体现在该法第10条第2款和第16条第1款。《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从这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条结论:
第一,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对将包含有原产地标记的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的资格做出任何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包含有原产地标记的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即使是原产地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就可以注册取得包含有原产地标记的商标。
第二,已经善意取得的包含有商品的原产地标记的商标,即便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该注册商标也是有效的。
在“金华”火腿的商标权属之争中,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依当时的法律取得“金华”商标的专用权。而商标权是可以转让的,因而浙江省食品公司依当时的政策依法从原金华市浦江县受让取得“金华”商标的专用权也是合法的,而合法的也就意味着是善意的(见上文)。因此,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金华”火腿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定的商标善意在先取得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金华方以浙江省食品公司不是金华地区的生产企业为由而否定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的“金华”商标的观点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金华市火腿协会能否“取道”商标法,申请注册“金华”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 证明商标的使用,可以促进商品质量的提高,加强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像我国的“山东大蒜”、“绍兴黄酒”等都是比较著名的包含有原产地标记的证明商标,起到了很好的保护原产地产品地作用。所以,金华市火腿协会希望通过注册证明商标进而保护原产地产品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般是指:(1)待审商标与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2)待审商标与同一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但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3)待审商标与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4)待审商标与享有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依“一商标一专用权”原则,待审商标只有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才有可能通过实质审查,否则将被依法驳回申请。
因此,在浙江省食品公司已经拥有“金华”注册商标的情景下,金华市火腿协会再以“金华”注册证明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申请已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属于商标注册不当,应被驳回。事实上,早在1995年,金华市保护名牌协会就致函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金华”火腿商品商标,因为按照法律程序,只有先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撤销,金华市才有可能将“金华”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但在历经六年半的漫长等待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9月27日通知金华名牌保护协会:驳回金华方提出的关于撤销“金华”商标的申请。据悉,2003年1月,金华火腿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金华”火腿的证明商标的申请。其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三、浙江省食品公司“商标在手,就可以打遍神州了吗?”
浙江省食品公司由于拥有“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以在与金华市火腿企业的“交锋”中占尽了上锋。
1985年,浙江省食品公司状告金华一家生产“双龙牌”火腿的企业侵权,获胜;
1995年1月,浙江省食品公司将金华市金华火腿监制局告上法庭,金华市火腿监制局被迫撤销。
2001年5月23日,《上海晨报》在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金华火腿”:50%为假货》一文,据此文,有的超市做出决定,进场销售的火腿都必须要有浙江省食品公司的证明。
但是笔者认为浙江省食品公司虽然是屡战屡胜,可谓是“商标在手,打遍神州”。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受到原产地标记保护的限制,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已受到很大限制。
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合法权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所以,商标权主要有以下四项权能:
1、商标使用权,即商标权人自己在其注册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2、商标许可权,即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3、商标转让权,即商标权人有权将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禁止权,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然而,由于浙江省食品公司是以原产地以外的企业拥有包含有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商标,所以它的注册商标的四项主要权能:商标的使用权、商标的许可权、商标的转让权和禁止权都已受到了原产地标记的极大限制。表现在:
第一,商标使用权受到了原产地标记的限制。商标使用权是商标权人自己在其注册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这应是商标权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能,也是商标权人申请商标的目的之所在。但是由于受到原产地标记的限制,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的使用权被限制到了几乎无法使用的地步。按照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商标,如果该商标中包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却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该商标将被禁止使用。而浙江省食品公司是虽然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取得了“金华”商标,但由于其产非金华地区的生产企业,“金华”商标中又包含有“金华火腿”的原产地标记,而“金华”商标在我国也不是弛名商标,尚不具有像“青岛啤酒”、“茅台酒”等商标这样强的功能,那么如果浙江省食品公司将“金华”商标用于其自己生产的火腿上,将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效果,使消费者误以为浙江省食品公司生产的火腿来源于金华地区,而事实上也已经产生了误导消费者的效果, 那么浙江省食品公司就会因为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从而会被禁止使用。所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和保证“金华火腿”的质量,浙江省食品公司实际上是不能将“金华”商标用在其自己生产的火腿上的。
第二,商标许可使用权受到原产地标记的限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而许可人则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这条规定实际上限定了浙江省食品公司只能将”金华“火腿商标许可给金华方的火腿生产企业使用,因为”金华火腿“的质量主要是由金华方所特有的原料和独特的地理气候所决定的。 金华市方以外的火腿生产企业很难达到”金华火腿“的质量要求,因而也就决定了浙江省食品公司不能将”金华“商标许可给金华方以外的火腿生产企业使用。而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如果某一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被商标局撤销。这又决定了浙江省食品公司必须将”金华“火腿商标许可给金华方的火腿生企业使用,否则”金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有被商标局撤销的危险。
第三,商标的转让权受到原产地标记的限制。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该条规定并结合《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对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品转让构成以下限制:
1、浙江省食品公司不能将“金华”商标转让给金华方以外的火腿生产企业,因为这些火腿生产企业难以保证“金华火腿”所要求的质量,并同时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2、即使浙江省食品公司向金华方转让,也只能转让给对金华火腿生产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而不能转让给金华地区某个具体的火腿生产企业,因为“金华”火腿商标实际上起到证明商标的作用。证明商标是不能由某个企业单独享有的。 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金华”商标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法律对此予以承认。但是如果今天再将某个事实上起到“证明商标”作用的商标转让给某个生产企业,事实上将损害原产地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商标局也不会予以核准。
第四,禁止权同样受到原产地标记的限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金华方的火腿生产企业只要达到了金华火腿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在其产品上标明“金华”是其原产地,是完全合法的。
四、解决“金华”商标权属之争,路在何方?
“金华”火腿商标的权属已经持续了20多年,这不仅使争议双方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纷争极大地影响了对我国传统美食“金华火腿”的保护,不利于创造“金华”明牌,不利于将我国的传统美食发扬光大。因此,“金华”火腿商标的权属之争应该有个合理的解决。但在解决的过程中,各方应正视以下几点:
第一,浙江省食品公司是“金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浙江省食品公司在使用“金华”商品的过程中有违背《商标法》及其它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否则金华方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
第二,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实际上是一个“蹩脚”的商标权,其商标权已受到原产地标记的极大限制,而且金华方火腿生产企业有权依法以“XX牌火腿,原产地:金华”的方式标注。
苹果与唯冠商标权之争可追溯到2000年,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唯冠国际集团台北子公司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集团大陆子公司深圳唯冠注册了iPad中国商标,并将该商标应用于自主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而当时的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推广iPad手机,并计划推出苹果电脑。在进入欧洲市场时才发现iPad商标归唯冠公司所有,为了保持品牌的全球一致性,苹果在英国设立一家名为IP的中介公司。2009年8月,IP公司员工Jonathan找到了唯冠英国子公司员工Timothy Lo,表示希望购买唯冠拥有的全部iPad商标。Timothy Lo告诉Jonathan:我们在欧盟成员国和下列国家针对iPad有商标,越南、墨西哥、泰国、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中国……这件事已经达到需要你和我们中国同事直接沟通的阶段,我同事的名字是麦世宏,他负责我们法务部,这封电子邮件也同时抄送给他,从现在起请你们直接沟通。2009年10月22日,自称自己是唯冠法务部成员Hui Yuan的人通过深圳唯冠的邮箱系统给Jonathan发邮件,要求继续谈判并表示愿意接受3.5万英镑的报价。2009年12月1日,IP公司将iPad所有商标包括深圳唯冠注册的两个iPad商标发邮件给唯冠确认,Hui Yuan确认了“附件为所有已注册国家的证书副本”,同时表示交易费用支付给台湾唯冠。同月,台湾唯冠出具授权书,同意并授权麦世宏代为签署商标转让协议,该授权书有唯冠国际董事主席和首席执行官杨荣山的盖章和台湾唯冠的盖章,但只有麦世宏一个人的签名。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跟IP公司签署协议,协议的签署人为麦世宏和IP公司的一个董事。至此,苹果支付了3.5万英镑,从唯冠国际手中买下全球10个iPad商标。然而,由于商标权转让合同上没有“深圳唯冠”的盖章、也没有“深圳唯冠”的签名授权,事后杨荣山自称知道已卖掉台湾唯冠持有的iPad商标(除中国外全球其他国家),但不知道卖掉了深圳唯冠注册的iPad中国商标,而且没有看到自己在转让合同也没有签字,中国内地iPad商标权仍在深圳唯冠的手中。2012年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会,针对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纠纷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回应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深圳唯冠仍然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这一表态让苹果在赔偿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
2010年4月3日iPad产品开始在美国向公众销售,2010年9月16日开始在中国销售iPad。2010年6月,苹果在深圳中院深圳唯冠,要求确认苹果对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的合法拥有权。然而,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院作出苹果败诉的判决。苹果不服继续向广东省高院上诉,二审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2011年3月,深证唯冠向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提出投诉,认为iPad商标没有转让,深圳唯冠是iPad商标权人,苹果在中国大陆销售iPad属于侵权销售。
二、iPad商标权案件质证焦点
广东省高院审理中双方质证焦点有二:第一,苹果和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的商标交易合同是否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第二,商标交易过程中,台湾唯冠对深圳唯冠是否构成隐名。对此,双方律师展开了连番交锋质证。
针对第一个焦点,苹果方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之处,并在一审的基础上提出了“电子邮件往来即为合同”和“商标集体交易”等主张,IP公司当初的交易经手人也作为证人出庭。苹果认为,Hui Yuan与IP公司通过大量电子邮件往来,就商标买卖范围、价款达成一致,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邀约承诺。这也表明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IP公司向唯冠购买iPad商标的交易属于集体交易,其拟购买的是唯冠集团在全球持有的全部iPad商标,Hui Yuan在回复中承诺转让的也是全部商标。唯冠方面认为,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与IP公司就8个国家共10个iPad商标达成转让协议,对价为3.5万英镑,该协议的签署人为唯冠公司麦世宏和IP公司的董事Haydnwood,但交易中的10个商标并不完全属于台湾唯冠,其中在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由深圳唯冠于2001年注册并持有。Hui Yuan使用了深圳唯冠的邮箱,但洽谈的却是台湾唯冠的事情,有违常理,邮箱本身只是企业业务往来便利的工具,不能被认为是法律上获得授权的证明。Hui Yuan在邮件中有清晰的提示:除非有另行证明或授权,邮件的内容不能代表公司的立场。IP公司在邮件中也曾多次作出“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准备书面协议”“准备了简单协议,要求授权签署”等表述,因此将邮件往来内容视为合同违背事实。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授权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以及最终订立合同的只有台湾唯冠,因此驳回了苹果和IP公司对深证唯冠的诉求。
针对第二个焦点,苹果方面认为,台湾唯冠签订的书面协议适用于深圳唯冠,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按份承担,深圳唯冠作为代表,谈判时回复的是集体承诺,因此,深圳唯冠对其申请的两个商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杨荣山批示签呈报告不仅是对台湾唯冠商标进行处理,而且包含了深圳唯冠申请的两个商标,隐名在合同事实上非常清楚。唯冠方面认为,间接是指委托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而由人进行行为。但是,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规定,商标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能采用实名制,因此不可能通过间接形式将深圳唯冠的商标由台湾唯冠转让给IP公司。并且,中国法律没有集体交易的制度规定,企业集团不能订立合同,只有集团中的子公司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为子公司的台北唯冠,不能给同是子公司的深圳唯冠设定合同义务。
三、商标制度与商业伦理博弈论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苹果将退出中国市场或更改iPad商标,苹果公司能否抢在iPad3前解决在中国内地遭遇的商标权纠纷案?一旦苹果将iPad产品与iPad商标切割开,唯冠注册的iPad商标将失去市场价值,对于唯冠而言最优选择就是把手中商标权以双方能接受的最高价格转让给苹果。因此,双方都有谈判的资本,尽管苹果在庭上几番直言,唯冠是在恶意诉讼、敲诈勒索、讹诈,而唯冠亦大声控诉苹果以大欺小,搞不正当竞争,但双方和解可能性还是十之八九。事实亦是如此,历经两年之久的iPad商标权案最终以6000万美元的赔偿和解。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关于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甲方:上海 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 童装销售市场,甲方推出 特许加盟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单点单柜(加盟店或专卖柜)特许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 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点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 连锁加盟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合同的保证与申明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仅从甲方购得用于展示及零售的甲方品牌的产品。
2、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推行的 特许加盟计划,以利于 业务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甲方规定的经营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
3、甲方申明,乙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的雇员、人、合伙人、合资企业或代表;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联营企业,合伙人或代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或造成任何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种义务责任的种类或性质如何。
第三条 特许加盟的区域、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特许授权区域为。
2、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年。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壹年。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加盟店、柜使用由甲方独立拥有的 " (keaido)"和" . "注册商标,乙方以 的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 系列产品。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1、为促进乙方业务发展,降低乙方经营成本,甲方免收乙方加盟费,仅收取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5000元。该保证金可在本加盟合同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全额转为货款或退还。本合同期满后,如续签合同,甲方不再收取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2、乙方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5000元)和首期进货款(10000元)共计15000元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和首期进货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专卖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_______省________市/县______ _区域内开设 加盟店,加盟店的具体地址为 。
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甲方承诺不在乙方开设的 加盟店同一区域范围内(按所在城市的行政区片或以一定直径范围划分)自己或允许第三者经营其它 加盟店,并承诺不向同一区域范围内的其它经营者供应 产品。
3、因地理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点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加盟店经营合同参考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于合作期内开设加盟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的权利
1.1 倡导经营“_________”专卖连锁事业,并拥有“_________”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1.2 根据市场需要,在各个城市设立加盟店/专卖店;
1.3 有权适时地得到乙方经营所必须提供的市场反馈信息;
1.4 在产品计划方面可以结合乙方所在地的条件,对产品供应计划进行综合性援助。
2.甲方的义务
2.1 保证产品质量,如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如霉变,过期等),负责调换同类合格产品。
2.2 不得无故拖延发货时间,否则,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3 乙方需要办理非法人执照时,甲方可提供一切合法手续,乙方办理的费用自理。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权利
1.1 拥有“_________”的商标,名称的使用权及营业推广权;
1.2 依照甲方策划的会员促销,广告宣传,集体活动以及其它的策划方案进行共同活动;
1.3 有权获得甲方经营管理业务的诊断性建议;
1.4 乙方及从业人员有权接受甲方的职能培训;
1.5 有权接受甲方的各项专门职能的指导并进行经营活动。
2.乙方作为“_________”品牌加盟店的加盟经营者,必须恪守以下义务,诚实地从事经营活动:
2.1 认同_________公司倡导的连锁经营理念,遵守甲方关于“_________”连锁经营专卖的各项规章制度;
2.2 负责经营管理本区域的加盟店以及产品的推广,开发工作;
2.3 依照甲方的标准,保持加盟店的结构及形象;
2.4 加盟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专门从事经营活动;
2.5 维护经营并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2.6 要认识作为_________公司连锁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建设健康产品的品牌加盟店;
2.7 在加盟店的装修方面,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v1标准执行;
2.8 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进货标准购货,确定产品结构。
2.9 乙方必须在当地租赁专柜,专柜面积以乙方资金能力确定。
2.10 乙方必须保障通迅工具的畅通并配置传真等信息传递工具,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进货与运输
1.产品的进货
1.1 乙方经营的产品,一律从甲方进货。
1.2 乙方首期进货金额为_________。本合同签订生效起20天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后乙方承诺不再退货(除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外)。冷静期内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的,甲方视为乙方已确认。甲方与乙方合约终止时,乙方在经营期间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乙方应及时并按要求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同时向甲方提交销售汇总表,无故拖延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1.4 乙方应及时提交购货计划书并将该购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甲方收到货款后,三天内将货发出给乙方。
2.货物运输
2.1 货物的运输为铁路、汽车、_________三种方式,按离乙方注册地最近的城市发运。(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到达乙方城市前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后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2 如因运输途中所造成的原因,应及时通过承运方予以解决。
2.3 乙方收到货物后,在二日内验收并以书面回复甲方,如未回复,则视为合格验收。
第四条 业务管理
1.乙方及其所聘用的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统一零售价进行销售,不得任意降价或涨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2.本协议书签订后的三个月内,乙方累计销售额必须完成_________以后每月的销售额不低于_________。
3.乙方如连续二个月未完成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另外开设加盟店,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4.甲方付给乙方的服务津贴为:
4.1 按销售业绩的5%计算并支付;(含乙方汇给甲方款项时应付银行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乙方不得随意将有关公司连锁的计划,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甲方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相关要求予以赔偿。
1.1 有关交易的价格,条件及供货对象的事项;
1.2 有关乙方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内容;
1.3 其它由甲方指定的保密事项。
第六条 禁止行为
1.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1.1 向第三者转承包或提供经营的方案或策略;
1.2 向他人转承包或转借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商情等原件和复印件;
1.3 以本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类的其它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1.4 向他人转承包或给第三人提供担保抵押,出借经营权的证照时;
1.5 其它甲方要求禁止的事项。
第七条 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因素给产品进货及其它甲方活动造成障碍时,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并承诺不追究甲方的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权
1.当乙方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 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1.2 不遵守甲方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仿制本公司的产品;
1.3 不遵照甲方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1.4 不遵守货款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1.5 停止营业时;
1.6 有损害信用言行,已妨碍或将会妨碍连锁活动时;
1.7 每月达不到规定的销售业绩时;
1.8 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加盟店公章,合同章对外签约合同时,乙方因此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合同终结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1 立即停止使用“_________公司”的商标及带有“_________公司”的标识;
1.2 立即撤掉或取消甲方指定的加盟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物等,将甲方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物,资料等上交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当乙方未自觉撤掉时,甲方可自行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1.3 立即返还由甲方配备的文件及授权牌等物品。
1.4 对建筑物的损伤补修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2.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任何时候要保证不得有对“_________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十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期限以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提前二个月向甲方申请续签,续签后的合同最低期限为一年。
2.本合同未尽事宜部分,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异议的,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自愿申请加入“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加盟店,一旦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退出,如果申请退出,甲方不负责退货,并自动取消其所有一切待遇。
2.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责任(不包括中途运输问题),由甲方负责。
3.如果由于乙方夸大产品功效的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1.有关甲方的说明:“_________公司”是甲方的公司名称,“_________”是甲方的专卖店品牌名称。
2.有关乙方的说明:乙方已充分的解读确认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承诺本人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能力完成本合同应尽的义务,用于经营的款项全部属予自有资金。
3.本合同签约地:_________
4.本合同诉讼地:_________
5.本合同签订必须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正式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