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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12 04:42:41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1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2005年7月,总书记对西部计划做出重要批示,指出:“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利于开辟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的新途径,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等明确的要求。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对西部计划给予了充分肯定,也为我们深入实施、认真抓好西部计划的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充分肯定西部计划实施5年来的工作成效。5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各级团组织和各地项目办精心组织,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参与,大学生志愿者努力工作,西部计划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支教、支医、支农、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农村文化建设、西部基层检察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西部基层法院、国家开发银行、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11个领域开展专项志愿服务行动,全国项目报名人数累计达26万余人,已有5万多名大学生志愿者到中西部500多个贫困县开展志愿服务。北京、辽宁、河北、江苏等23个省(区、市)实施了西部计划地方项目,进一步拓展了西部计划的工作领域。二是在广大青年学生中高扬了理想主义旗帜,唱响了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高校毕业生中形成了良好导向。三是大学生志愿者以满腔热情踏实工作、真诚奉献,为西部群众办了大量实事、好事,赢得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信任和欢迎。四是志愿者自身在服务过程中得到了锻炼,增长了才干。在西部计划志愿者中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典型,有的成了社会道德模范,有的扎根西部成了当地经济发展带头人,也有的成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等等。五是西部计划作为青年志愿者事业的重点品牌项目,赢得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评价和大力支持,受到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有力促进了志愿服务理念的广泛普及和志愿服务项目、队伍、组织、机制等各项建设,为志愿服务长远发展培养了一大批经受锻炼、富有志愿精神的骨干力量,推动中国青年志愿者事业迈上了新台阶。六是为基层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使基层团干部在实施西部计划的工作中经受锻炼,丰富了基层团组织的工作内容,促进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西部计划实施以来,已连续4年获得团中央工程奖,这是对这项工作在各方面所取得成效的充分肯定。

(二)认真总结和查摆西部计划的主要经验和问题。回顾西部计划5年来的发展历程,我们感到,西部计划的深入实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比如,始终坚持“围绕党政大局,紧贴社会急需,服务青年成长”的工作思路,使西部计划进一步服务于西部大开发、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于西部基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服务于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比如,推动形成“国家支持、共青团承办、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实施模式,完善项目化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西部计划的实施水平;比如,坚持发挥共青团组织的组织动员优势,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和广泛联系青年的优势,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推进西部计划的深入实施,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坚持和深化。

同时,应当看到,西部计划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招募工作缺乏规范的选拔流程和标准,体检把关不严,选出的志愿者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志愿者还缺乏志愿精神。招募工作是西部计划的工作源头,招募质量得不到保障将直接危及到这个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必须高度重视招募工作,形成一套科学的招募机制,把那些真正有志愿精神、具备良好的素质、能够担当责任的优秀人才选。二是培训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不够,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完整的培训模式,没有专门的培训师资和教材,培训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大于实效。做好培训工作是志愿者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我们要通过培训提高志愿者的团队精神,让志愿者提前对基层的各种情况有所了解,有针对性地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技能。三是岗位对接不顺畅,部分志愿者岗位分配没有真正体现西部计划的初衷,没有分配到基层真正需要志愿者的岗位,有的甚至将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或打杂人员截留使用。四是管理服务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做得很好,但有的地方问题很大。管理工作缺少资金、资源和手段,安全管理还有漏洞,5年来发生过多起安全事故,甚至出现严重的人员伤亡。五是对志愿者的培养不够,基层用人单位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各级项目办也没有就志愿者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志愿者的培养问题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影响西部计划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六是就业服务工作政策保障不够,部分地区存在着已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就业服务是西部计划工作的末端环节,也是关系到志愿者切身利益的工作,这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对整个西部计划的实施带来不良影响。七是部分地方项目存在着实施不规范的问题。近几年在全国项目的示范带动下,涌现出了一大批地方项目,拓展了西部计划的服务领域,丰富了西部计划的内容和形式,扩大了西部计划的实施成效,总体实施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项目存在着实施不规范、不符合志愿服务项目特点、与全国项目不协调等问题。各级项目办要按照全国项目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模式,突出地方项目的特点,处理好地方项目规模和效益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规范地方项目的管理。

(三)努力推动西部计划深入持续健康发展。西部计划在历经了5年的发展之后,正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由其他系统、其他部门主办的与西部计划类似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这些项目的保障政策更加优越,对西部计划的各项工作造成直接影响;另一方面,承担实施工作的各级团组织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松懈、麻痹情绪,认为自己已经对这项工作十分了解,对工作重视程度也有所降低。此外,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关注度和敏感度也开始逐渐降低。我们要充分认清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时刻保持忧患意识,积极探索进一步做好西部计划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西部计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参与社会管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今后共青团工作的一个重要拓展方向。实践表明,西部计划是共青团组织在新形势下,团结带领广大青年,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载体。西部计划的实施,探索了一套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政府资助、团组织承办、相关单位密切配合,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公共服务模式,创新了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增强了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要不断健全西部计划长效运行机制。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抓好西部计划志愿者已有政策的落实工作,推动各地、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参加西部计划积极投身到西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要逐步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健全动员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健全选拔机制,进一步完善招募标准,提高志愿者招募质量;健全培训机制,深化毕业生在高校的前期实习、见习培训工作,加强对专项行动志愿者的培训;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丰富管理手段,优化管理环节,提高运行效率;健全就业服务机制,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就业指导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健全培养机制,坚持“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引导服务单位在使用志愿者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志愿者的培养;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志愿者的表彰力度,增强志愿者荣誉感;健全地方项目备案机制,处理好地方项目规模与效益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对地方项目的管理,等等。

三要以西部计划为载体,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我们要在西部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志愿服务实践经验,探索志愿精神的内涵,为整个志愿服务事业以及西部计划项目提供科学有效的理论指导;要通过西部计划等项目的文化建设,将志愿精神研究成果以标识、公益广告、宣传片、文艺作品、主题歌曲等多种形式展现出来,扩大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为志愿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注重培养西部计划志愿者,密切联系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培育更多的志愿者骨干,为志愿服务事业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牢牢把握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方向,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主体作用,推动中国志愿服务事业实现新发展

近年来,青年志愿者事业蓬勃发展,各级党政部门对这项事业都很重视,全社会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期望在不断提高,海外也很关注。今天,在研究西部计划的同时,我们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共青团志愿服务工作需要完成的两大使命、需要关注的六个战略问题,希望大家共同思考,同时希望各地能够有新的突破、新的建树。

(一)正确把握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方向。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都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团中央书记处最近一段时间都在集中精力酝酿共青团工作发展创新的问题。志愿服务工作是90年代以来,共青团工作和中国青年运动的亮点和增长极。当前,志愿服务事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如果我们丧失了大好的发展机遇,志愿服务事业就会陷入被动。我们要拿出战略性的举措,引领中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志愿服务工作是共青团在实践中引导青年、组织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的重要载体,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融会其中教育青年的重要载体,也是引导青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我们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引领中国志愿服务事业走向一个正确的方向,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要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推广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理念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灵魂和基础,指引着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方向、凝聚着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力量,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动力。没有志愿精神,志愿服务事业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些年,我们在宣传普及志愿精神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做的还不够。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报纸上有一些“豆腐块”、电视新闻中有一些相关报道,那样就把一项战略性的工作变成了战术层面的具体事务。宣传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是一项战略性、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我们要站在更高的高度来看待志愿精神的弘扬和志愿服务理念的普及,我们要不断赋予志愿服务精神新的时代内涵,使志愿服务事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发展态势,我们要通过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将志愿服务精神内化为青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内在动力、内在追求和内在选择。

二要把推动志愿服务立法工作上升到重要位置。志愿服务事业要实现新发展,法制保障至关重要。推动志愿服务立法工作,对于促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在志愿服务立法方面各地都作出了积极探索,为全国立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截至目前,已有10个省和8个城市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但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律。我们要认真研究近10年来全国各地志愿服务立法的实践,分析已有立法效果如何,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过程中立法起到了哪些作用,已经立法的省份在立法过程中遇到哪些共性的问题,等等。要总结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供尚未立法的省份和全国立法参考借鉴。我们可以探索先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志愿服务行政法规,再向制定全国性志愿服务法律过渡的工作路径。在这个问题上,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志愿者工作部门,要把立法工作在思想深处真正重视起来,上下联动、奋力推进,从现在开始就切实行动起来,以期数年后能取得好的成果。

三要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机制建设再上新台阶。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研究志愿服务事业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问题,设计出一整套长效机制,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这是对团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的考验和锻炼。在企业管理中,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近几年我们对机制研究得不深不透,推进得不尽人意。机制建设是我们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放松了机制建设,我们就有可能在中国志愿服务的整体布局中被边缘化。关于机制建设的问题我们早就提过,而且经常提,问题就出在落实不够。我们要咬定青山不放松,紧紧抓住机制建设这一重要环节,每年都要有新进步。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我们要长期坚持志愿服务事业“着眼发展、着力建设”的工作思路,加强机制建设,体现“以志愿者为本”,使各级志愿者组织真正成为“志愿者之家”。我们不能只站在使用者的角度,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只讲奉献,不关心他们的成长。许多青年志愿服务组织为什么能发展,“以人为本”,尊重参与者的主体地位是这些组织发展的一个关键原因。在这些组织中,每个人都是主人翁,每个人都有话语权和参与权。

(二)始终保持共青团组织在中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2008年是中国志愿服务事业实施15周年。从1993年开始,共青团组织在全国率先亮出“青年志愿者”的旗帜,推动了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但是在新的条件下,志愿服务事业参与的主体越来越多,组织的主体也在不断增加,这些体制内的、体制外的因素都对共青团组织形成挑战。我们必须十分清醒地面对这样的现实,要增强在这个问题上的忧患意识,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要认真研究志愿服务领导协调机制的问题。要保持共青团志愿服务的主体地位,理顺领导协调机制至关重要。建立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可以协调各方,易于对志愿服务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可以有效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深入发展。江苏省在2001年,广东省在2007年分别建立了省委领导同志牵头的志愿服务协调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团省委一把手兼任办公室主任,参与的部门包括党委政府的相关委、办、局。这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党政支持、共青团承办开展志愿服务的问题。此外,北京市探索了另外一种模式,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北京市志愿服务由团市委或者北京市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协调,法律赋予了北京志愿者协会相关的权利,并把协会的秘书处设在北京团市委。上述两种模式都对加强志愿服务领导协调机制,确保共青团在中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有益探索。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2

团委干部会议包括团委常务会议和团支书联席会议。由团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团委信息员负责通知,围绕总结阶段工作、布置新工作、以及传达学院重要信息和处理突发事件等议程展开。是密切团委主要部门与支部、支部与支部的联系的途径,在反馈团员信息和心声方面起到了桥梁作用。过去一年,团委举行了多次会议,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作。

团日记是院团委基础团务工作,是每个团支部生活的真实写照。各支部采取的方式开展团日记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支部的积极性。其中,获得深圳大学xx年度百佳团支部的八个支部,均在评审会上展示了图文并茂、生动活泼的团日记摘录,是获此殊荣的重要原因。

本届团委开始施行内部信息员制度。该制度旨在增进团委成员对本部门和团委工作的联系,协助部长向其他部门和团委委员反映问题。各部门信息员于每月25日前制作相应月份的“活动信息、活动计划一览表”,经整理后上传至,方便干部总结工作经验,方便全体干事了解团委工作。

xx年11月起,在建团九十周年、建校三十周年之际,校团委在全校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主题为的主题团日活动。团委积极开展动员,鼓励各支部以参观学习、专题交流、志愿服务、实践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协助支部进行立项、宣传、结项等工作。我院所有本科、研究生非毕业班共参与其中。

xx年11月21日,团委和于南区篮球场举行了名为的拓展培训活动,约80名团委干部和干事参与其中。近3个小时的培训时间里,全体干部与干事尽情展现部门风采,同时给其他部门打气助威。“春田花花运动会”为每一届团委的,通过多个具有趣味性的团队游戏,搭建展现团委风采,增进部门友谊的活动平台。

团委的日常宣传工作主要由团委承担。团委一年来在了十余篇新闻稿件,包括讲座稿件、部分法学院社团组织的活动稿件,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此外,团委充分利用(@深****学院团委、@深****学院新闻通、@深圳大学法学院团委义工协会)等进行活动宣传,及时更新工作状况、学院动态、团学活动和社团活动,同时倾听同学的心声,了解同学们的需求。

出版刊物

xx年6月,团委和完成了《足迹》的编辑、出版工作,并作为发放到每一位法学院xx级新生手中。当期《足迹》有等七大卷,内容囊括,全面、细致地介绍了一年来法学院的团学工作。如今,新一期《足迹》的各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

法学院团学简讯由团委制作,搜集每月的学院团学活动,汇总后进行编辑并上交至校团委,同时通过微博,供同学们浏览、监督。

本届团委在各项评优活动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以下为团委一年来在团学工作中获得的集体奖项以及部分较为突出的个人获奖情况【集体奖项】

xx年暑假,由团委义工协会组织的“东村小学支教队”获评称号。

xx年3月,法学院团委获评。

【3】xx年5月,法学院“大学生普法团”获市教育局。

【个人奖项】

xx年11月,团委义工协会麦书毓同学获得称号。

xx年3月,团委副书记黄锐获评为深圳大学“,团委义工协会副会长曹倩获评为深圳大学“。

【3】xx年3月,雷梦云等5名团委干部获评为深圳大学,陈俞均等10名团委干部获评为深圳大学,陈稳耀等3名团委干部获评为深圳大学。

【4】xx年5月,曾靖雯等3名义协干部获得称号,陈昭璇等3名义协干事获得称号。

xx年9月,团委参与了学院的迎新工作,主要负责和。9月12日,法学院xx级在国际会议厅隆重召开,团委负责适应教育、心理健康、安全教育会议的组织工作。

在屡创佳绩和由主讲的的鼓舞下,xx-xx年度通过团委立项的总数为,共计参与,是深圳大学的学院。目前,中期评审和结项工作进展顺利。

xx年11月26日和27日晚,团委在举行法律类电影展播活动。许多同学在忙碌的学习生活之余前来领略电影艺术魅力,多角度学习法律知识。

团委、学生会形象推广部、院研究生会于xx年12月共同举办了。此次比赛提升了同学们关心社会关注法治的意识,增强了社会责任感以及学术研究能力,成功征集到一批优秀法律类论文,将选编进新一期院刊《足迹》中。

xx年12月17日,团委和在科技楼报告厅举办了 (普法知识竞赛),通过一场法律知识盛宴,提升大家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增强校园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xx年12月19日,团委和在科技楼报告厅举办了,吸引到了等兄弟院系的选手报名。此次比赛不仅为全校具备法律素养和演讲才能的同学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也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为普法宣传做出了一定贡献。

xx年4月18日上午,团委、组织三十四名同学前往参加庭审体验活动。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法学专业同学对我国司法程序的认识,激发了对专业的学习兴趣,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组织志愿者来到了开展。支教的过程中,队员积极融入当地的生活,和当地小朋友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xx年,法学院的9个新生班级团支部全部参加了主题为的双休日社会实践活动。xx年6月4日,团委于文科楼h1-104教室召开了。本次评审会不仅充分展示了各团支部的风采,也为支部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平台。

法学院团委在xx年定期前往,共计,有效地辅助了中心老师教导孩子进行一些基本的生活自理训练。

法学院团委在xx年组织会员前往的“四点半课堂”中辅导小学生学习,共计,的义工参与其中。

xx年12月,法学院团委与共同合作,开展“新视野项目”帮助解决外来工子弟的教育问题。该项目为长期帮助扩展外来工子弟学生视野的公益行动。

xx年6月,通过前期招募,团委组织由法学院和义协组成的志愿服务队伍,承担深大u站的值班工作。目前该项志愿服务正在进行。

xx年11至12月,团委在深圳大学第九届法律文化节期间主办了 共四项活动,缤纷多彩的形式满足了同学们的活动需求,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xx年12月,按照的精神,应深圳市教育局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3

二、必须坚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科协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为党做科技工作者工作的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科技工作者座谈会、深入科技工作者调研等方式,倾听科技工作者呼声,了解科技工作者意愿,及时把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科技人力资源研究,搞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及时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工作者在就业方式、业务方向、生活状况、流动趋势、价值观念等方面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制定科技人才政策和重大科技决策提供参考。要充分发挥科协作为政协界别的作用,支持科技工作者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组织他们运用专业知识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要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在科技思想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从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政策建议,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科学决策咨询。要面向广大科技工作者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讲教育,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活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他们心中扎根发芽、开花结果。要大力宣传《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引导科技工作者弘扬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加强科学道德自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和树立科技工作者良好形象。

三、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担当起所肩负的历史责任。科协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中国科协提出了“两个进军”目标,省科协提出了“五大计划”。作为科协组织,我们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围绕“三服务一加强”工作定位以及“两个进军”、“五大计划”的总体部署,找准科协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总体要求,积极承担科学素质纲要赋予的职责任务,切实履行全民科学素质实施工作办公室职责,协同各有关单位共同推进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和公务员、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4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5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6

大学社团活动总结1我们百合花艺术社团为期一个月的迎新工作现已全面结束。级新生的迎新工作是社团新学期的第一件大事。为了更好地服务我校大一新生,社团作好了充分准备,不过有些小细节还需要加强,但也得到了一定的效果。迎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标志着社团的信心和服务理念将一直保持,也为社团自己一年的工作开展翻开了辉煌的第一页。对此,为了后期纳新工作的更好开展,现对本次迎新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迎新准备工作

本次迎新工作的顺利开展得意于前期的良好准备工作。社团召开了迎新工作会议,社长下达了各部门迎新工作任务.

1、在迎新人员调度上,由社长负责,各部门都积极参与配合,真正再现了百合花是一个温暖团结的大家庭。

2、在迎新物品的配备方面,外联部担起了主要的担子,为迎新工作拉到了一定的赞助,当然这个过程当中也得到了其他部门的帮助与支持。

3、迎新宣传工作。

本次迎新宣传工作可谓一大亮点与重头戏,本次宣传工作准备时间早,通过微博,微信,qq以及宣传展板、橱窗和宣传单等主要方式。由社长牵头、宣传部负责、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宣传基本上都得到了比较好的宣传效果,使得新生对百合花有了很好的“第一印象”。

二、迎新工作开展

1.迎新工作会议

年9月5日,百合花艺术社团新学期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艺术楼328教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主要侧重于:在新学期社团的规划与接待新生等工作,对此问题社团现所有成员展开激烈的探讨。

会议要求社员工作要做到准备充分、分工明确、各部门密切配合、树立良好的百合花形象,全力做好迎接新生的准备。同时对之后的迎新晚会等活动都做了简要的部署。

2.迎新工作现场

年9月6日早上8点收到社团部通知领取设点帐篷,划分设点地点,领取宣传板、橱窗喷绘并布置张贴橱窗。年9月7、8日两天,百合花艺术社团在学馨院广场设点迎接新生,以亲切的态度接待新生,尽职尽责。并且安排社员为新生和其家长提供报道咨询服务,指引他们于相关地点办理手续的服务,让新同学对咸阳师范学院感到家一样的温暖,消除了对陌生环境的不知所措。在新生中得到了良好的口碑。

3.走访宿舍及下连队慰问

年9月8日---19日,社团骨干成员分批深入新生宿舍,对各位新同学带去了第一声的问候。再次为社团吸纳了一批优秀的新社员。在9月15晚上7:30,社团还深入军训连队。为新生和教官们带去了精彩的节目和演出。也更好的宣传了百合花艺术社团。

三.迎新工作总结

社团本次迎新共登记新生社员163名。前期的迎新新工作为百合花社团招揽了大量优秀的人才;并且为进一步的纳新工作以及规划团内务和人员分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更好的发展壮大我们百合花社团。

社团在前期整个迎新工作中,网络宣传很到位,接待热情。在新生中树立起很好的百合花形象。另外,社团在工作过程中随机应变的能力得到了加强,这在本次迎新活动中充分体现。

当然,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失误和麻烦。第一,最初该准备的宣传单,直到新生报道的头一天还没有到位,这是我们工作的失误,没有急时与赞助商联系而导致的。第二,因今年的纳新工作流程与去年的有所改变,策划书也没有急时修改,造成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险些手忙脚乱。经过这次迎新,在其中看到了经验与不足,在后期的纳新当中将会注意到这些不足吸取经验,提高效率,更好的开展今后的每一次活动。

整体上,本次迎新工作基本顺利完成初定的计划。形式上有出新,工作和服务态度值得认可,细节上还需改进。望10月12,13日的纳新工作能够做的更为出色!

咸阳师范学院

大学生百合花艺术社团

年9月19日

大学社团活动总结2中心学校社团活动以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创设生动活泼的育人环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学生参加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激发学习兴趣,发展个性特长,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社团活动是学校课堂教学的延伸性活动,是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体现。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既可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也可为学生提供一个自主发展的时间与空间。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符合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学生通过活动,能获得许多在课堂中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发展个性特长,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在去年的基础上,本学期进一步细化社团活动。首先,本学期一开始就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让活动有章可寻。我们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利用学校现有教学资源和学校师资力量,确定适宜的社团。本学期我校成立了书法,美术,武术,葫芦丝,篮球,科普,手工制作,摄影摄像,英语口语,乒乓球,花样跳绳,呼拉圈,健美操,腰鼓,棋类共15个社团.社团活动的有序开展离不开老师的精心组织和耐心指导,因此,我们选拔一些有特长,认真负责的老师来指导社团活动,并在开学之际召集指导老师开好社团活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以便有效的开展活动。

其次,做好社团活动的常规管理工作。细化社团活动纪律,强化社团活动责任。在社团活动之初集中六七八年级学生宣讲社团活动纪律,并将活动纪律打印出来,在教室张贴。明确社团活动指导老师的责任,打印出来,分发给各个指导老师。每周三开展活动时,各指导老师必须上、下课时都清点学生人数,并由专人作好载。每周三开展社团活动都有专人督察。我和唐艳老师在社团活动开展的两节课时间在各个社团巡察,监督社团纪律,维护活动安全,并及时处理各种偶发事件。

再次,为有效的开展社团活动,本学期我校采用汇报演出的形式对社团活动进行验收,真正做到了有活动就有收获。根据各社团和特点,对不同的礼教采取不同的方式验收:葫芦丝、花样跳绳、英语口语、呼拉圈、腰鼓、健美操、篮球和武术八个社团以汇报演出的形式进行验收。篮球社团可组织一场表演赛。手工制作、书法、绘画、科普制作、摄影摄像五个社团以作品展示的形式进行验收。乒乓球和棋类三个社团以比赛的形式进行验收。乒乓球和棋类社团的同学在指导老师的安排下进行比赛,决逐出冠亚军。各社团要准备好关于本社团展示节目的主持词。在20年的最后一个周三的七八两节课时,六七八年级的同学来到操场上,展演各个社团的活动成果,整个操场热闹非凡。葫芦丝社团的同学为我们带来了《月光下的凤尾竹》《映山红》等多首名曲;书法社团的同学不仅掌握了硬笔书法,而且还掌握了水洗布手工艺;美术社团的同学不但能画中国画,还能画素描、写生等,他们的作品还多次在县级、市级、省级获奖,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手工制作社团的同学更是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主观能动性,会制作可爱有趣的小动物,他们利用自己的制作妆扮寝室、教室;篮球、乒乓球社团的同学不仅掌握了各种打球技艺,而且锻炼了身体;花样跳绳社团的同学除了学会了跳单绳、集体跳大绳,还有的同学能够在大绳中跳小绳;呼拉圈社团的同学能够从不同方向转呼拉圈,还能够边转边行走,有的同学还会用腿转呼拉圈;武术社团的同学能够打上一两套完整的拳术;健美操社团的同学都能跟着音乐的节奏翩翩起舞。英语口语社团的同学表演的童话剧《白雪公主和七个小矮人》迎得同学们的阵阵掌声。

通过社团活动的开展,学生明确了行为规范,形成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提高了法制观念。在活动中学生综合能力得到发展,综合素质得到提高。通过此次展演活动的成功举办,我们更有信心,我们将义无返顾,为营造生动活泼的课程氛围,构建独具特色的校本课程教学模式,全力打造镇中心学校的办学特色,提高社团活动的活动质量,形成自己的风格与特色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大学社团活动总结3社团联是由学生组成的团体联合会。受学校分团委领导的部门。我院社团联掌管了十九个社团。社团联是在学院团委领导下的全院学生社团的权利机构。它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教育目标,为广大同学提供展示自我的空间和舞台。本学期伊始,社团联便订立了相关计划如下:

1.开学初期迎接20级新同学

2.9月第三周社团联合会招新工作展开

3.9月第四周各社团自主招新

4.10月20日至11月28日社团风采月

5.12月第一周社团风采周,展示各社团在风采月中的成果

6.12月10日举办第二届社团风采月“七彩社团”闭幕晚会

为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活跃学生生活,按照开学初制定的目标,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和全体师生共同努力,基本上圆满完成开学初制定的计划,取得的效果显著。

社团联合会面向全院进行招新。刚进入大学的新生对加入社团联合会、担任学生工作的态度非常积极,社团联各个部门的招新点都挤满了报名加入的同学。这次招新,各部门对新成员进行筛选,迅速完成了社团联合会人员编制。新生的加盟为我们社团联注入了新的活力。

社团联合会组织我院19个社团开展招新。这次的招新包括招纳各社团新会员和各社团各部门干事招新。对于刚进入大学的学子而言,大学环境是新奇的。同时又是陌生的,他们将在这里度过美好的学习、生活时光。社团联合会旨在规范学生社团工作,帮助新生适应新的学习和新的生活,帮助他们调整人际关系,培养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招新现场热闹非凡,各个社团用自己独有的方式来吸引新成员的报名。“骋武”武术协会打出自己的金字招牌,耍起了双截棍,报名人员络绎不绝。音乐协会则摆出乐器,进行现场演奏,可谓精彩不断。“卡乐夫”话剧社成员还穿着演服,用他们的精彩演艺来吸引不少同学争相报名。社团招新的方式都有千秋,使前来报名的同学川流不息。这次招新成效显著,各社团有了强大的阵容与后备力量。

大学社团活动总结4站在岁末,透视过去一学年,工作的点点滴滴时时在眼前隐现,回眸望去过去的一幕慕,在不知不觉中充实眼睑,学生社团工作总结。似乎初进学生会的记忆依然就在心头展现!我一直很庆幸自己担任社团部部长这个职位,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也学到了不少,虽然一开始这个工作让自己不知道如何下手,但是现在做的事情多了,让自己成熟了不少,也进步了不少。

作为社团部一员,我认为我的最主要职责就是密切关注协会的发展,做好协调与沟通的作用。协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方向要弄明白,尽自己最多的能力帮助他们,确保其和谐健康的发展。

在职的一年,我经历了协会变化的点点滴滴。我院现有丛林之声俱乐部,法律协会和心欣志愿者协会。其中法律协会和心欣志愿者协会在社团评选中分别活得了四星和三星的好成绩。这是一个社团实力的象征,是对我们活动的一个积极肯定,当然了我们也需要更加努力,朝着五社团发展。去年的一年,我先把所搞活动说一下,因为在年度计划书里面规定每个协会必须有三项活动,基本都达到了要求。

丛林俱乐部一个注重课外活动,娱乐性的协会,第一次的大型活动,全校调动了全校学生的积极性,同事也增加了同学们之间的互相交流与学习,不仅仅是单独的娱乐,借助娱乐我们扩大交际圈,这样的活动我们要多搞。法律协会一个创办历史悠久的协会,经历了岁月的考验,同时也做了许多关于法律的宣传与活动,一直保持着社团的优秀记录。更多的有意义的活动需要搞起来,因为我们有设施有老师,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心欣志愿者协会,我认为是潜力的一个协会,不仅仅是因为她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所举办的活动和晚会。当然了每次小型的活动和大型的晚会,她都是那么的震撼心灵。最主要的是那份爱心,我相信这个协会一定会很好的。很感谢协会成员的理解与支持,在过去的一年中,你们一直默默无闻的奉献着,从不提出困难。遇到经费的问题你们主动拉赞助,一个一个的困难你们都迎刃而解。

这次的年度总结我想把我的经验与大家分享一下,想必这才是最重要的,也是对下届社团部的一个经验吧。我们社团过去的一年有很大的变化,首先海韵协会的注销,想必是我的遗憾与失职。下面是我当部长一年内个人最缺乏的东西,也是的弱点。我觉得作为部长:

1.一定要密切关注协会的发展,定期与会长记成员沟通,以开会或茶会的形式凝聚力量,树立威望。

2.沟通。

充分了解协会的下一步计划,以周为单位,做好充分的准备。了解他们的困难,及时与老师沟通。

3.一定要有不怕吃苦的精神。

因为我们的工作是一个比较烦琐的工作,谨记吃苦是福,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充分利用资源。

学生会是一个大家庭,我们以集体为荣。如果部里的活动完不成,及时请求其它部门的帮助。

5.一个建议,协会纳入学生会编制。

进行统一领导,会长副部待遇。

回想一年来学生会的工作,我们取得过优秀的成绩,这些成果离不开社团部每个成员的辛勤付出;同时我们也遇到过很多的困难,面对困难,我们并没有放弃,而是同心协力解决困难。我们一步步成长的脚步依然清晰,在路上,我们学会了团结合作,学会了坚强勇敢。在其中的酸甜苦辣都以化成成功的喜悦飞上我们的眉梢,因为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团结一心,社团部必然凭着自己青春的汗水再造辉煌”。

大学社团活动总结5本学期,在校团委和指导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文艺部基本完成了学期初的工作计划安排,按时完成领导老师交给的任务,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并受到同学们的一致好评。在本学期,我们还积极协助其他部门组织活动,以饱满的热情为各学生社团服务,及时的解决学生社团提出的问题,并且积极的监督他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为他们的指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并且提出意见。现将本学期活动总结介绍下:

1.本学期初我们积极的为协会注册,为新成立的协会介绍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章程以及工作,为他们解答问题,并且及时的注销经营不当的协会,维护会员们的利益。

在学校领导的引导和支持下,文艺部所属协会又增加了壮文化发展协会,江右文化学社和青海文化艺术协会等三个协会,为学生们的课余活动又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经营不当,戏曲协会以及西半球电影协会被注销。总的来说,协会都发展的比较良好。

2.由文艺部策划各部门协助我们在星期五广场举办了的以“多彩校园文化迎世博”为主题的“青春舞台晚会”,在晚会的进行过程中,各部门团结合作,各协会积极表演,位同学们献上了一顿丰盛的文艺大餐,深受同学们的喜爱。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文艺部将继承星期五广场的晚会,将其定位文艺部的节日,争取每年举行一届。

3.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功举办了大型活动——社团巡礼,在同学和老师间影响巨大。

在筹划阶段,我们文艺部积极地出谋划策,鼓励协会积极参与,为举办“社团巡礼”贡献力量。在“巡礼”当天,文艺部部员积极地布置会场,搭建舞台,为“社团巡礼”的成功举办挥洒汗水。“巡礼”开始后,文艺部积极为各协会服务,协调他们之间的场地问题,及时的处理一些突发事件,同时还要维持会场秩序,尽职尽责。

4.文艺部各协会积极响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号召,积极参与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7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公共责任,做实青少年公共服务,着力整合服务资源,构建服务体系,探索服务措施,理顺服务机制,坚持项目化推进和社会化运作,努力提高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的综合素质,促进融合与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化对来*从业人员第二代服务和管理的内涵,盘活资源、统筹协调,按照“抓源头、强根本、促发展、有合力”的思路,完成对万名来*青少年的平安教育,从源头上做好引导防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成对200名家庭困难来*青少年的学历教育,帮助其实现求学愿望,提升人生价值;完成对4000名来*青年的职业教育,帮助其实现职业发展,提高对区域建设的贡献率;以政府购买社团服务的方式提供综合,以点带面,形成社会合力。通过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综合服务计划的实施,进一步构建开放式、专业化、人性化的来*青少年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来*青少年服务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三、实施方案

(一)平安教育

聚焦农民工子女学校学生、社区来*青少年两个群体,以提升法制安全意识,辐射带动周边人群为目标,全面实施平安教育,使来*从业人员第二代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学会自我防护和保护他人。对象主要包括6000名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学生、4000名行为偏差的社区来*青少年。

1、队伍依托

充分整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资源,建立区来*从业人员第二代法制安全宣讲团,通过实地授课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同时,在33所农民工子女学校建立平安教育联络员(法制副校长)队伍,协助开展平安教育。依托社区青少年事务社工,协助完成调研、联系、排摸、汇总等各项任务。

2、法制培训

(1)教师培训

对农民工子女学校平安教育联络员及班主任开展平安教育专题培训,以理论培训、案例教学、集中讨论、试讲等形式,让教师队伍掌握法制安全基础知识,领会教学技巧。

(2)课程渗透

联合华师大编制法制安全教育教材,将法制安全教育纳入农民工子女学校少先队活动课程计划,利用队会课时间,对三至六年级学生开展20课时的法制课程教育;以法制安全为主题,设计中队会或主题班会,引导学生进一步理解平安教育的深刻内涵。鼓励学校试点开展“法律知识渗透学科”的教学探索,让学生在科目学习中掌握法律知识。

(3)巡回宣讲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关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农民工子女学校,向临毕业学生讲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未成年人自我防护等课程。围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公安关押场所,对4000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来*青年集中开展法制安全教育,预防再次犯罪。

3、安全教育

围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在农民工子女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围绕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健康、青少年自护常识等主题开设专题讲座,增强来*青少年的自我防范意识。

4、活动覆盖

深入全区农民工子女学校及网吧,举办“一路平安”来*从业人员第二代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做好对来*青少年学法普法的典型引路工作。广泛开展“文明总动员”青少年游戏棋设计大赛,引导来*青少年自觉参与文明践行行动。

5、专业服务

借助专职联校社工的力量,重点关注农民工子女学校中逃学逃夜、网络成瘾、行为偏差的学生,积极引导,遏制在校生犯罪。继续推进未成年人观护体系建设,理顺转介与服务机制,通过法制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等多种形式,对观护对象进行帮助教育,及时进行危机干预。

(二)学历教育

围绕创建学习型城区的目标要求,加强对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的学历教育,构建来*青少年学历教育一体化、个性化的服务体系,帮助来*青少年提升学习能力,提高文化程度,推动形成来*青少年想学、勤学、善学的良好氛围。工作对象为200名在*学习或工作满一年、16-30周岁、初中学历、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表现、有积极的求学和就业愿望、家庭困难的来*从业人员子女。

1、阵地依托

以*区社区学院为主阵地,同时根据学员报名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地开设教学点,依托专业教育资源,进行集中式授课。

2、教育内容

围绕计算机实用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金融等热门专业,以政府补贴的方式启动200名困难家庭来*青少年的大中专学历教育。对完成规定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做好考试辅导、择优推荐、表彰激励等配套服务,逐步形成自主报名、平等就学、规范教育、有序衔接的机制。

3、后续服务

整合社区学院及劳动部门等相关就业资源,深化青年就业创业指导站功能建设及“园外园”*区青年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来*青年提供就业信息,拓展就业渠道。

(三)职业教育

以灵活教学的形式,完成对4000名来*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规划和综合素质提升辅导,进一步改善劳动力结构,为来*青年提升职业素质搭建有利平台。工作对象包括在*区域内工作,16—35周岁,对自身职业发展有强烈愿望的来*青年。

1、资源依托

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在来*从业人员集聚区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点,以“送课上门”的方式提供全方位服务。

2、职业培训

按需开设计算机应用、物业管理、基础外语、餐饮礼仪、电器维修等实用技能培训课程,对1000名来*青年提供课程辅导。针对中高端来*青年群体,举办10场职业生涯导航课程,教授1000名来*青年科学规划自身发展,寻求职场发展。面向2000名来*职业青年,开设职业心理教育、金融理财、人际沟通、团队协作等课程。

(四)社团服务

通过*青年家园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联系各类青年民间组织,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帮困、助学、素质拓展等公益服务。

1、“义工花园”——农民工子女困难群体扶助项目

以“”网站为系统开发平台,集中农民工子女学校贫困学生的情况和心愿,以“网上捐赠、传播、关注,网下参与、互助”的形式助力孩子健康成长,鼓励会员感恩互助。

2、“欢乐英语”——农民工子女素质拓展项目

借助青年民间组织“山魂公益”的专业力量,开展农民工子女综合素质社会调研,了解农民工子女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方面的集中需求;开展“欢乐英语”义工教学活动,提高农民工子女的英语应用水平,增强他们的社会融入。

四、管理机制

成立由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李芸为顾问,副区长程向民为组长、区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建立万名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综合服务的动态调查机制、协调机制、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青年事务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协助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落实、努力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优势,协同配合,共同致力于万名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综合服务计划的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区青年事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承担“万名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综合服务计划”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深入调研青年需求,精心设计、有序组织开展实事项目,确保万名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综合服务计划的有序进行;认真总结和宣传实事项目,增加群众受益面和社会影响力。

区法院:整合条线资源,充实法制安全宣讲团力量,共同参与平安教育,提供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青少年自我保护等培训。

区检察院:整合条线资源,充实法制安全宣讲团力量,共同参与平安教育,提供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培训。

区公安分局:整合条线资源,充实法制安全宣讲团力量,开展对被关押违法犯罪来*青年的法制教育以及对农民工子女学校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

区司法局:整合青年律师志愿者资源,充实法制安全宣讲团力量,共同参与平安教育;参与开展对农民工子女学校教师的法制培训;完成来*从业人员第二代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的命题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为来*青年提供就业相关信息和政策,做好咨询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机会。

区财政局:确保“万名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综合服务计划”的必要经费。

区教育局:协助做好平安教育工作,将法制安全教育纳入农民工子女学校少先队课程教育计划,做好监督、落实和考核工作。依托社区学院协助做好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教育培训,完成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育辅导、考试组织等各项工作。协助做好平安教育工作,整合师资开设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健康、青少年自护教育等讲座。配合开展青少年游戏棋设计大赛、农民工子女困难群体扶助、农民工子女素质拓展项目、来*从业人员第二代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

区文广局:负责对外宣传、报道“万名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综合服务计划”实事项目的相关内容,扩大社会影响力。协助做好网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区人口办:掌握和提供区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的数量和分布。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做好本辖区内的来*从业人员第二代综合服务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各自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五、经费保障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8

目 录

第一部分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1、书法协会简介……1

2、书法协会宗旨……1

3、书法协会会训……1

4、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类型……1

5、书法协会指导单位……1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

1、 总则……1

2、书法协会干部职责……2

a、会长……2

b、常务理事会……2

c、副会长……2

d、财务部……2

e、秘书部……2

f、策划部……2

g、宣传部……2

h、组织部……2

i、外联部……3

第三部分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1、总则……3

1、会员……3

3、 会员的权力……4

4、 会员的义务……4

5、 会员的奖励制度……4

6、 会员的惩罚制度……5

7、 干部的奖励制度……6

8、 干部的惩罚制度……6

第四部分 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6

第五部分 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7

第六部分 附则……7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第一章 书法协会简介

书法协会成立于2005年10月,是陇南师专美术系指导管理下的文娱类社团,自成立以来,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书法协会举办了一系列书法展及书法临帖大赛。邀请了校内外的专业指导老师指点授课,开展讲座,以及会员间的互助观摩活动提高了会员的书法水平,培养了一批书法爱好者。

第二章 书法协会宗旨

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

第三章 书法协会会训

挥毫泼墨 风骨洒脱; 笔墨流转 神韵自现;

借古开今 厚积而发; 以书会友 以技载道。

第四章 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社团类型

第一条 社团编号:STW0506

第二条 社团类型:文娱类

第五章 指 导 单 位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美术系

组 织 机 构

第一章 总 则

本社团由陇南师专美术系主管,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各项活动进行讨论、决定。日常事务由会长、常务委员进行管理决定。

第二章 书法协会干部职责

第三条 会长:负责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领导协调各部工作,监督活动的开展及实施,对全社负责。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各项日常事务,对会长、各部长进行工作监督。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各部的协调及分管工作,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评优工作。任期一年。

第六条 财务部:管理社团所有经费,并隔时对理事会及会员 汇报开支情况。任期一年。

第七条 秘书部: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负责会员注册。任期 一年。

第八条 策划部:做好每次的活动策划(提前一周做好)、活 动 总结(最迟活动结束后两天,必须附活动剪影)、学期总结、学年总结。任期一年。

第九条 宣传部:主要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展板、通知、 海 报、横幅等)。任期一年。

第十条 组织部:组织好每次活动场所,并做好干部、会员的 考勤工作(隔时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出勤情况)。任期一年。

第十一条 外联部:负责联系指导教师以及联系其它社团,并负责活动报名统计。任期一年。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着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为确保各项活动的正常有序展开。

第十四条 为了营造校园书法气氛,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第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书法协会的管理制度,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书法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应当是具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各系(部)学生,承认书法协会章程,上交相关申请材料者,均可申请加入书法协会。

第十九条 会员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陇南师专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假借我社团名义做出违反国家法律的事件。

第二十条 会员是我社团各项工作的动力所在,调动会员积极有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我社团锻炼会员能力的主要目标。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有参与书法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第二十二条 有对各项活动具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有参加书法协会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有代表书法协会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权。

第二十五条 有享受学期(学年)评优权。

第二十六条 有监督书法协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遵守《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及遵守《陇南师专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要为书法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发挥自己的特长。

第二十九条 要有集体意识及团体精神,努力争取和维护社团荣誉。

第三十条 积极踊跃地参加社内活动,服从社团安排,认真完成社团安排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社团举办活动或召开会议,不得无故缺勤,有事须向社团请假,以免影响活动的正常举行。

第三十二条 会员每学期开学必须到书法协会统一注册。

第五章 会员的奖励制度

对书法协会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社团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每次会议及培训全勤者学分评定时可奖励2分。

第六章 会员的惩罚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攻击本社团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团正常工作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在纳新过程中,招收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进度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九条 故意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学期社团评优资格,请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计,但在第三次前连续三次按时出勤者,将抵消前一次缺勤,并且减1.5分。

第四十条 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某些权利(须有理事会全体通过,社长宣布方才生效),并且减2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会长须办理会手续,盖书法协会会章方才生效)。

第七章 干部的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社团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社团干部”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每次会议及培训全勤者学分评定时可奖励3分。

第八章 干部的惩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攻击本社团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团正常工作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六条 在纳新过程中,招收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七条 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进度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八条 故意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学期社团评优资格,请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计,并且减2分。

第四十九条 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某些权利(须有理事会全体通过,社长宣布方才生效),并且减3分。

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会长须办理会手续,盖书法协会会章方才生效)。

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团的经费来源以会员纳新收入为主,校团委的拨款、指导单位的拨款、社会赞助为辅,社团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各项收支都纳入财务部的管辖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团的财务工作由财务部具体负责,财务部部长独立管理账本,凡财务收支状况(款额、时间、事项等)须明确,真实记录在册,同时须附有书面凭证(必须有专用章、水印)方可予以报销。

第五十三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次活动后的总结会上须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财务开支状况,并随时接受理事会及会员的质询与监督。

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

第五十四条 每周必须对会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五条 每学期必须对会员进行两次考察。

第五十六条 每年3月中旬--下旬必须面向全校举办“西狭杯”临帖大赛。(报名费3元/人)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指导单位、书法协会理事会联合颁布。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暂试行两年,根据运行情况将作出适当修改,在试行期间,其效力与正式文件等同。

第六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书法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书法协会下届理事会可以聘请上届理事会成员为本届常务理事会,聘期一年。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修 订 后 记

书法协会是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的文娱类社团。

书法协会经过八年来的发展,会员数量和规模在逐年上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书法协会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发挥书法协会繁荣陇师校园文化、促进人才成长中的积极作用,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并取得了成果。

我们这次对《陇南师专书法协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对原有的一些管理制度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二是收录一些新制定的管理制度,这次修订是集体的智慧,更是广大干部、会员工作实践的结晶。在此,我们也向历届的干部、会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在实施了 20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3年4月在第十二届第二次会议上讨论其第一次修正案。“消法”修正案增加了反悔权、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新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消费者法治建设尚未达到完备的程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研究日本消费者法的立法经验,并为我国修改 “消法”,完善消费者法治建设提出借鉴的意见。

一、日本消费者法的立法进程和主要法律。

(一)日本消费者法的立法进程。

日本的消费者法以 《消费者基本法》为中心,形成了比较完备、完善的消费者法治体系。

1。日本消费者法的演变。

战后日本在上个世纪 50年代后期至 60年代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期,随着资本的高度积累、企业垄断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尤其是1960年发生的假牛肉罐头事件直接推动了 《药品法》(1960)、《分期付款销售法》(1961)、《不当赠品类及不当标识防止法》(1962)的制定。1965年以后,在迅速崛起的汽车行业存在大量缺陷汽车问题,引发了众多的消费者投诉。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大量出台。由于受到西方消费者运动和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形成的影响,尤其在美国总统肯尼迪倡导的消费者 “五权”,即消费者有获得 “安全保障权”、“被告知权”、“自由选择权”、“申述意见权”及 “索赔权”的背景下,日本国会于 1968年通过并正式颁布了 《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加速了日本消费者运动的发展。

上个世纪 70年代,由于出现果汁饮料标识问题 (1971),日本加快了对 《食品卫生法》

(1972)、《赠品标识法》 (1972)的修改;针对出现的非法传销问题,制定了 《上门销售法律》

(1976)和 《无限连锁链防止法》 (1978)。80年代,日本的食品添加物问题被曝光,以及高利贷、信用、多重债务人信用等问题,催生了规制放债业务等相关法律的制定 (1983)和 《分期付款销售法》的修改 (1984)。从 90年代起,日本与缔约、解约相关的纠纷增多,网上交易的相关问题增多,制定了 《产品责任法》(1994)、《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1994)、《金融体系改革法》(1998)、《住宅质量确保促进法》 (1999),并修改了 《上门推销法》和 《分期付款销售法》(1999),以及 《贷款行业规制法》 (1973年制定,2012年最终修订)、《出资法》 (1954年制定,2006年最终修订)、《利息限制法》(1999)等。

2000年以后,日本先后制定了 《上门推销法》(后改为 《特定商业交易法》,2012年最终修订)、 《分期付款法》 (2000)、 《消费者合同法》 (2000)以及金融商品的销售等相关法律(2000)。随着网上交易相关问题日渐增多,也促成了 《电子合同法》 (2001)和 《供应商责任限制法》(2001)的制定。这一阶段日本也曾出现所谓的 “铃响即挂的电话诈骗”案件,为此制定了 《垃圾邮件防止法》(2002)。①。

2。日本 《消费者基本法》的修改。

日本消费者保护政策以 《消费者基本法》②为依据,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和经营者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消费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了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其中,国家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方针政策,地方政府则根据国家政策进一步制定和执行适用于该地区的具体政策,经营者则应遵守相关政策,进行自我规制,确保安全、合理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日本的 《消费者保护基本法》 (1988年)是日本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为应对更多新的情况,2003年经过第 35届消费者保护会议及第 19届国民生活审议会讨论,于 2004年进行修法,修改为 《消费者基本法》。此次修法的主要特点,是对消费者的定位由过去的被保护的消费者转变为自立的消费者,从侧重保护到 “帮助其自立”,从偏向于保护弱者到 “照顾到不同消费者的年龄和特点”,明确了消费者政策的理念、行政机关和经营者的责任以及消费者发挥的作用等,同时也探讨了相关政策的制定、投诉的处理、纠纷的解决和体制的改革等相关问题。

日本的这次修法,主要是出于认为消费者不再只是被政府庇护的对象,而是权利的主体,表明了对消费者的 “行政保护”开始向 “行政支援”转变。修改前的 《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要求政府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积极介入市场,保护消费者。修改后的《消费者基本法》把消费者自立作为基本理念,认为消费者政策的推进必须以 “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和 “支援消费者的自立”为基本原则,并在 “满足消费生活需要权”和 “确保健康生活环境权”的基础上,明确了安全的确保、选择机会的确保、信息的提供、教育机会的确保、受害消费者的救济和消费者意见的反映等 6项基本权利。

(二)现行日本消费者法的主要法律③。

日本的 《消费者基本法》是基础性法律,仅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和企业的基本责任进行规定,与其他法律如 《反垄断法》、《访问销售法》、《关于特定商品等委托交易合同的法律》以及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该法还建立了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规定了产品 “召回”等制度。

日本的 《消费者合同法》④的最大特点,是强化消费者的特殊身份,给予消费者在交易中有利的地位,使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交易关系中更加平等,以减少消费交易中的侵权现象。同时设定了新的规则,能更好地解决消费者合同争议。当消费者被合同内容误导或受到企业某些行为的误导时,该法案能够促使消费者免受该合同的约束,并宣告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归于无效。该法规定不当的劝诱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包括虚假陈述、提供确定性判断、不告知有损利益的事实、上门推销不肯告辞、阻碍消费者离去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规定使用不当的合同条款也构成侵权行为,包括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免除条款、消费者支付违约金等的预设条款、单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日本的 《产品责任法》⑤规定,缺陷产品造成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失,受害者可以对制造公司等请求损害赔偿,有效防止损害消费者及救助受害的消费者,旨在提高国民生活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实施包括健全替代争议处理程序、强化收集与提供产品瑕疵信息以及产品安全教育的改进等多项措施;使消费者、政府、商家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变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关系,体现了私权自治原则,简化了索赔程序,提高了商家的责任。

日本的 《无限连锁链防止法》⑥是为了规制日本的直销活动设立的。所谓 “无限连锁链”就是传销,是指贡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的位次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两倍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缴纳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贡献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由于 1965年日本内村健一在熊本市成立的 “天下一家会”进行金字塔式传销活动,造成了恶劣影响,促进了该法的出台。

日本的 《公益通报者保护法》⑦是保护告密者的法律,对于职场上发现了一定的犯罪行为,通报劳动机构内部、管辖行政机关、媒体、消费者团体等机构者予以保护,严禁企业和团队对通报者进行解雇或其他不利处分。

日本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以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为宗旨,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方针,明确了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义务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应遵守的义务。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规定国家基本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⑧,体现了立法的基本理念、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义务和政策以及基本方针的制定等,同时规定了获取个人信息的经营者的义务等; (2)对民间部门的规定,主要采取主管大臣制,制定了针对各个经营领域的不同方针;(3)对公共部门的规定,包括 《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所持有之个人信息保护法》、《各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⑨。

日本在 2009年通过了消费者厅相关三法案,包括 《消费者安全法》、《消费者厅及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消费者厅设置法案的实施相关的法律整合法》。《消费者厅及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属于组织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厅作为内阁府设置机构的主要任务、掌管事务,并设置了消费者委员会,作为政府的监督、咨询机构。《消费者安全法》和 《相关的法律整合法》属于作用法。《相关的法律整合法》将过去由各省、厅管理的标识、交易、安全等相关法律改为由消费者厅移管、共管,包括与标识有关的法律如 《赠品标识法》、 《日本农业标准法》、 《食品卫生法》等,与交易有关的法律如 《特定商业交易法》、《特定电子邮件法》、《贷款业法》、《分期付款销售法》、 《住宅建设业法》、 《旅游业法》等,与安全有关的法律如 《消费者生活用品安全法》等。《消费者安全法》规定各都道府县必须设置消费生活中心,明确了基本方针的制定、地方自治体的事务 (意见咨询、调解等)、消费者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消费者受害的防止措施(公布、措施要求、对经营者的劝告、命令等)。⑩二、日本消费者法治体系的基本特色。

经过五十多年的建设,日本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消费者法治体系。其基本特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强大的行政指导。

日本的消费者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以强大的行政指导为中心,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以及消费者团体进行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通常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地方消费者保护机构经常举办有利于启发消费者自主意识的讲座和展览,搜集和提供消费者信息,处理与消费生活有关的咨询和投诉以及进行商品检测。政府坚持 《消费者基本法》规定的基本理念,即 “对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及教育机会”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指明消费者应当努力学习有关消费生活的必要知识,收集必要信息,开展自主、合理的行动;提出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当充实有关消费生活的教育活动。日本重视在学校、地方、职场、家庭等场合开展体系化、综合性的消费者教育启发活动,具体内容涵盖了食品、法律、环保、金融、媒体认知等各个领域。教育对象遍布各个年龄层,旨在培养远离受害和事故的、成为消费经济主体的以及为解决社会性课题做出贡献的消费者。

(二)制定周密的 “消费者基本计划”。《消费者基本法》作为消费者政策的基本理念,提出了 “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及 “对消费者自立的支援”,同时作为具体实现该基本理念的手段,政府制定了长期贯彻的消费者政策大纲即 “消费者基本计划”。日本政府为实现推进消费者政策的计划性和一体性,在 2010年 3月 30日的内阁会议上确定了 “消费者基本计划”(该计划是第二代计划,第一代计划制定于 2005年 4月8日)。“消费者基本计划”以2010年4月到2015年3月的5年间为对象,总论写明了 “消费者基本计划”制定的宗旨、消费者政策的基本方向、 “消费者基本计划”的验证、评价、监督。

分论提出各府省厅等应着力推进的 171项具体对策。“消费者基本计划”规定的消费者政策的基本性框架和主要课题包括: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和消费者自立的支援;与地方公共团体、消费者团体等联合协作,确保提高消费者政策的有效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

(三)实行卓有实效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

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是允许特定的消费者团体享有对经营者不正当行为提出请求停止侵害权,其目的在于抑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该制度创设于 2006年 《消费者合同法》修改后,从 2007年 6月开始实施,2008年进行修改。《赠品标识法》、《特定交易法》也分别于2009年 4月 1日和同年 12月 1日引入该制度,对 “误解为优质”、“误解为有利”的不当标识及特定商业交易的不正当行为也可以请求停止侵害。

经营者对不特定且对多数的消费者进行 《消费者合同法》第4条第1项到第3项规定的不正当劝诱行为,或者请求履行该法第 8条到第 10条规定的有不正当合同条款的合同,或者实际履行以及有可能履行该承诺的意思表示时,适格消费者团体有权请求停止或预防该行为的发生,或者请求对该行为的停止或预防采取必要措施 (第 12条),进行团体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如果以谋求该适格消费者团体或第三人的不正当利益,或者以加害该请求涉及的对象为目的时,不能提起消费者团体诉讼。对于适格消费者团体的认定由日本内阁总理大臣进行。

(四)设置周到的消费者生活咨询制度。

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国民生活中心是致力于稳定及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在提供与国民生活相关的信息及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依照 《独立行政法人国民生活中心法》 (2002年)解决重要的消费者纠纷。国民生活中心及全国消费者生活中心等受理的咨询案件,根据日本全国消费生活情报系统 (简称 PIO-NET,PracticallivingInformationOnlineNetwork)掌握的有关产品事故的消费生活咨询案件,2008年为 12109件 (约为总咨询数量的 13%),其中产生损害扩大的案件有6599件 (约为总咨询数量的 07%)。从 2009年 9月国民生活中心公布的情况来看,2008年国民生活中心及各地消费生活中心受理的有关消费者合同的消费者生活咨询共有 947623件,其中关于 “销售方法”咨询案件有 368104件,关于 “缔约、解约”的有 759288件,此外还有大量关于经营者的 “不当劝诱”和 “不当合同条款”等不正当营销方法的咨询案件。

(五)配置合理的消费者行政及相关机构。

1。国家体制———消费者厅及各相关省厅和消费者委员会。

2009年 9月 1日 《消费者厅及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开始施行,消费者厅、消费者委员会正式成立,直属于内阁府,主要负责实施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法规以及行政管理工作,统一承担原先由各相关省厅分别管辖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行政事务,包括产品事故的原因调查以及防止同样问题再次发生等。消费者厅为解决消费者问题设立了规划调整消费者行政的职能部门和负责执行特定商品交易法、奖品标识法等法令的事务部门。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已将诸如食品标识业务和特定保健食品的管理等工作,全部移交消费者厅负责。日本的消费者委员会是内阁府下设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其地位相当于内阁府的审议会,负责监督消费者厅及与消费者行政有关的各中央省厅,独立调查审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各种事务,对于内阁总理大臣、消费者厅长官及各相关省厅的主管大臣提出的与消费者行政有关的各种问询提供解答和建议。

2。地方公共团体体制———消费生活中心。

根据日本消费者安全法的规定,为了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咨询、建议及各种信息反馈,各都、道、府、县都必须设置消费生活中心,下属的各市、町、村也负有努力设置消费生活中心的义务。截止 2012年 4月 1日日本全国设立了 721处消费生活中心,各市、区、町、村 (除政令市外)设立消费生活咨询窗口 1603处 (设置率 931%)。

这些消费生活中心每周至少开放咨询窗口 4天以上,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接待,接受消费者投诉意见,开展消费行为指导等工作。自 2010年 1月起日本政府还开通了一条全国通用的消费者热线,可直接连接到各地方的消费生活中心。

3。独立行政法人国民生活中心。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的消费者政策也正逐步集中于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日本国民生活中心是政府性组织,最初作为特殊法人设立于 1970年 10月,2003年 10月根据 《独立行政法人国民生活中心法》重新组织并成立了独立行政法人国民生活中心,负责与全国各地方消费者中心合作,收集分析消费信息、开展产品伤害调查、提供消费行为咨询、进行商品检测、开展教育研修、警示通报说明、调解相关纠纷等。

4。经合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

经合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 (OECD/CCP,CommitteeonConsumerPolicy),于 1969年 11月由联合国经合组织设立,在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上各加盟国探讨消费者问题,致力于在消费者政策领域强化和发展加盟国之间的合作,也为各国消费者政策的进步作出贡献。

5。民间机构和团体一般社团法人全国消费者团体联络会瑏瑧旨在确立并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联络全国消费者组织协同合作,促进消费者运动。截止 2012年 10月其成员包括 24个消费者组织的中央团体等及 23个地方消费者联络组织,例如公益社团法人日本消费生活顾问与咨询协会、财团法人日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联盟、日本生活协同组合联合会、全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及各地消费者团体联络会等。其中,公益社团法人日本消费生活顾问与咨询协会 (NACS)瑏瑨是 2011年 4月新公益法人制度施行后第一个被认定为公益社团法人的消费者团体,作为日本最大的消费生活相关的专家集团指导着日本的消费生活。日本消费者协会瑏瑩是 1961年 9月成立的公益法人,旨在开展消费者启发活动,提供必需的法律、制度相关知识和改善生活的各种信息,培养该领域的优秀人才,提高消费者行为能力等。而消费者联盟是于 1974年 5月成立的民间组织,2006年成为特定非盈利活动法人,通过调查研究向一般消费者提供相关统计信息,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言献策,并监督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三、我国建设完善的消费者法治体系应当突出解决的几个问题。

日本消费者法制建设的上述特点,恰好都是我国消费者法治建设的弱项。对此,应当借助“消法”修法的机会,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卓有成效的消费者法治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比较中国和日本的消费者法治建设,最基本的差距在于,日本有完善、完整的消费者法体系,而我国消费者法内容单一,只有一部 “消法”,没有形成体系。

日本的消费者法治建设是从1960年开始的,至今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建立了以 《消费者基本法》为核心,众多法律共同组成的消费者法律体系。50多年中,日本在制定了 《消费者基本法》之外,每逢发生重大的消费者事件,立法者都会制定相应的法律作为应对措施,并且不断修改直至完善。经过 50多年的积累,日本已经形成了今天的消费者法制成果,能够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功能。

对比起来,我国自从 1993年制定 “消法”之后,20年来,并没有增加新的消费者法,也没有对 “消法”进行过修改、补充,直至目前才进入修法程序。应当说,我国 “消法”属于消费者基本法的性质。顺应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实践,应当相应制定有关的消费者保护的部门法或者单行法,形成以 “消法”为核心的、完善的、完备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对于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也应当不断修订、补充,使其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可是,面对我国比比皆是的消费者被侵害的重大、突发、受害人众多的案件,例如 “大头娃娃案”、“三鹿奶粉案”、“地沟油案”、“苏丹红案”等,不仅没有一次像日本那样制定紧急应对法,而是以不变应万变,一部法律打天下;而且一打就是 20年,“消法”未作任何修改。这种立法的 “稳定”,不适应消费者运动瞬息万变的形势,不利于保护消费者,不是正常的立法。

我国的消费者立法应当借鉴日本以及其他各国的立法经验,立法机关应当贴近社会生活,顺时应势,发现和反映消费者运动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而不是脱离实际,闭门造法。

在保持消费者基本法稳定的基础上,随着消费者保护的需要和典型事件的发生,不断制定切合消费者保护实际的单行消费者法,应对具体问题,保护好消费者权益。长期积累,形成完整、完备的消费者法律体系,使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制定完善的消费者发展计划。

消费者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制定先进的、卓有成效的消费者发展计划。目前,我国消费者保护着重于立法和救济,缺少基本的消费者发展计划,缺少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日本政府在消费者法治建设中,以 《消费者基本法》规定的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及对消费者自立的支援基本政策精神为依据,制定作为具体实现该基本理念手段的 “消费者基本计划”,作为长期贯彻的消费者政策大纲,规定消费者基本计划的宗旨、政策基本方向,引导消费者认识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

缺少对消费者教育和引导的消费者法治,是不完备的消费者法治。原因在于,消费者法只强调对消费者赋权和侵权的救济,是就事论事的法治,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法治。只有制定完善的消费者发展计划,不仅使立法和救济跟上时代要求,更要引导、启发尊重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行动进行行政支援、促使消费者自立和勇于保护自己的权利,指明消费者应当努力学习有关消费生活的必要知识,收集必要信息,开展自主、合理的行动;提出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当充实有关消费生活的教育活动,让保护消费者成为社会的共识,并且调动一切必要手段保护消费者,才能建成完善的消费者法治。我国应当借鉴日本政府的经验,像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一样,制定消费者发展的五年计划,或者把消费者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之中,以政府的强制力推广实施,必将改变依靠 “消法”单打独斗的局面,对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发生重大影响,真正实现政府保护消费者的职能,实现社会尊重消费者的目标。

(三)设置强大的消费者行政。

《“消法”修正案 (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 32条 (原第 28条)规定的是消费者行政,其内容没有修改,仍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是消费者保护的主管机关,实行分散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消费者行政被称作 “九龙治水”,其缺陷在于:第一,九龙治水没有首领,因此等于没有行政机关主管,各部门自行其是或者不行 “其事”;第二,确定的法定消费者保护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位低,且消费者保护机构仅仅是内设的一个司、处、科、股级的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充其量是一条 “小蛇”,无力协调 “九龙”;第三,缺少必要的监督咨询机构,即使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在 “官本位”的政治格局下,只能完全听命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挥棒,不得脱离政府领带而 “造次”;第四,组织机构人员奇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消费者保护局仅有 15个编制,其他各级地方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编制更少,不能胜任保护消费者的需要。

日本政府为不断适应日本国情及社会的发展,及时采取新的对策,建立相当高规格的消费者行政机构,比起中国 “九龙治水”的消费者行政,能够更积极、更高效地处理好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借鉴日本设置消费者厅,以及消费者保护以行政指导为中心的经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废止 “九龙治水”的消费者行政模式。我们的意见是:第一,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改造为消费者安全委员会。为了应对食品安全的急迫需要,国家及时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全面领导食品安全问题。这是一个应急的办法。食品安全也是消费者安全。

与其建立一个食品安全委员会,毋宁改造成为一个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作为主任委员,领导全国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各部委的保护消费者的行动。如此改造,既不需要增加新的编制和官员,又能够全面领导和协调消费者保护问题,是一个最佳的选择。第二,建立消费者主管部门。“消法”应当在 “消法”修正案第 32条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建立消费者部,或者确定由一个部主管这项工作,在部的名称上标明 “某某与消费者部”,强化消费者行政的地位和权力,结束 “九龙治水”的消费者行政。第三,明确规定消费者部或者 “某某与消费者部”的行政编制,借鉴日本消费者厅 210余人编制的经验,为消费者行政部门增加编制,改变目前消费者行政的软弱、无力的状态。第四, “消法”修正案应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相应的机构,并设置消费者保护官,有权力直接解决消费者保护的具体问题,制裁违法经营者。

(四)建立强有力的消费者团体和组织。

《“消法”修正案 (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关于消费者组织性质的规定,没有进行修改,第36条 (原第 31条)仍然坚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规定,只是在第 37条 (原第 32条)增加规定了消协的 “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职能的规定。这样的修改是不够的。鉴于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地位不高、力量不足、职能不强等现状,修正案应当进行更大力度的修订:第一, “消法”修正案应当将消费者协会的名称改变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确定其更高的社会地位;第二,“消法”修正案应当特别赋予消协或者消保会以监督政府消费者行政的职能,改变消协或者消保会在工商局消费者部门指导下工作的现状,而应当成为政府消费者行政的监督者和咨询机构,有权监督政府消费者行政的行为,提出加强消费者行政的建议,改变消费者行政与消协或者消保会的 “父子”关系,使之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维护消费者权利、监督政府消费者行政的社会团体;第三, “消法”修正案不仅应当维持原第 32条第 2款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的要求,更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消协或者消保会必要的活动经费资金;第四,“消法”修正案应当明确规定鼓励设立其他消费者组织并开展工作,改变消协或者消保会单打独斗的孤立局面。

(五)全面开展消费者保护咨询。

相比之下,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咨询显得更为薄弱。首先,我国的消费者咨询集中在 “3·15”一天,在消费者日这一天,各地消费者协会都会走上街头,接待消费者的咨询,但是消费者日一过,不再有普遍的消费者咨询。其次,在消协之外不存在专门的消费者咨询机构,而消费者协会的人员编制、工作职能等使其无法应对庞大的、数量极多的消费者咨询。由于缺乏必要的消费者咨询,消费者受到损害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咨询,更多的受害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咽下这口气”,不了了之。这样的消费者咨询现状不能适应我国这样一个消费者大国、侵害消费者问题严重的现实需要。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10

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衔接,积极争取上级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完善全县地形测绘和规划编制体系。全面推进规划编制。运用发展眼光,完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全面实行重大规划设计方案公开征集和招投标制度,规划调整和规划效果实行公开公示和规划听证,依照“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开展全县新一轮规划整合提升工作,全面完善城乡规划体系。镇村规划方面,完成了乌山、丁字、东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查,光明村新农村总体规划及居民改造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方面,完成了区域规划整合提升、乌山守业富民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开区发展控制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前瞻性研究方面,坚持以规划编制和地形测绘作为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完成了航电枢纽工程两岸对接规划研究、石长铁路复线建设规划对接研究(含交叉口初步设计)县域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为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遗余力,同时组织编制金城大道、长湘公路、高乔大道等重要道路两厢乡村设计和县城个人建房发展控制规划。专项规划方面,启动了园区燃气、热力专项规划,完成了高星组团给排水、燃气、万伏电力线路详细规划初步方案,丁字园区给排水、电力专项规划正式效果。全面加强基础测绘。统一全县坐标系统、地形航拍、控制网布点的基础上,完成县域11000地形图效果入库工作和重点区域1500地形测绘100平方公里,全面形成空间地理框架,并成功申报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测绘保证服务示范项目,实现了地形测绘和城乡规划体系的全覆盖。

二、狠抓规划管理。

三、狠抓自身建设,规划形象进一步展现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科学的发展思路,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全力推进规划事业创新发展。加强规划事务管理。建立健全车辆、食堂、印章、门卫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做好接待和协调处理,按照“专人受理、综合分析、逐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原则和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不断提高处理水平。不断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科室工作特点,科学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注重动态考核,确保考核效果。落实计划生育和综治维稳工作,大力推进和谐机关、平安建设。加强县人大、政协的联系,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加强规划设计管理。全面加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勘探测量的管理,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设计院成功申报市政公用行业道路丙级设计资质,实现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转正和城市规划编制升丙级,引进一名资深注册规划师和一名注册结构师,设计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设计产值大幅增长,实现了设计院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争创学习型机关、争当学习型干部”和中心学习示范点活动,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鼓励干部自学,报销学习费用,提供学习条件,安排学习时间,丰富学习载体,确保学习效果。组织举办“双休日课堂”,开辟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公务礼仪、规划业务、软件操作专题讲座,开展规划设计方案讲评赛,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大力推行政府雇员制,注重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充实到业务管理岗位。整合科室人员配置,中层干部实行年度聘任制,个别重要岗位实行全县招聘,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定期轮岗、双向选择、末位淘汰。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例11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协调。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销,必须到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或停止活动。

第六条 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年初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一次。并做好社团的计划和总结工作。

第七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实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制度。日常事务管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持。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凡经校团委批准,在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的社团,自动成为社团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监督、讨论和批评本联合会的权利

(3)对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4)其他的应由会员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的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2)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3)参加社团联合会全体会员会议;

(4)维护社团联合会团结、稳定。

(5)其他的应由会员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是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市**中学社团主要年度工作,作出年度工作安排 ,修改章程。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执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三条 职责

1. 对各学生社团的申请进行审批,及时向校团委申报。

2. 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3. 负责各社团的团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

4. 全面负责每年度社团的考核工作,审议学生社团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表彰。

5. 负责协调社团同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6. 负责组织召开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

联合会的组织机构由主席团、秘书处。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

(一) 主席团

主席: 全面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负责召开社联各类会议;领导和监督各协会及主管副主席开展工作,负责审批社团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根据学生社团章程、管理条例及考核条例,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任免学生社团干部。社团联合会主席原则上兼任校学生会副主席职务。

副主席: 协助主席全面开展社团工作,负责对学生社团申请的审批、注册,严格对社团成员进行考核;对各学生社团每学期进行审核、注册、备案;对各级学生社团申报进行大型活动检查评优工作;定期对社团工作、社团干部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向社团主席汇报;统一负责学生社团的各项管理工作以及各类组织、协调工作。

秘书处: 协助主席团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文件的起草;管理各种社团文件档案;负责各类会议的通知、签到、组织会议等工作;实施对社团干部的培训;收存各级学生社团编印的刊物;协助主席团加强各协会之间的联系,发挥社团联合会与各协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 各学生社团

会长 (团长、部长):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方向,负责协会活动计划的审查和常规活的策划,对协会事务进行宏观调控,理顺工作关系,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及协会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向协会会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监督和考评,代表协会参见学生社团联合会例会,提出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计划。

副会长 (副团长、副部长): 协助会长抓好全局工作,负责会员的技能培训,主抓内部日常事务及有关管理工作,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权。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1.有正式学籍在校生5人以上,成立以后会员的总数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10人;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的均可申请成立社团组织。

2. 社团的名称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 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科学的发展规划。

4. 发展成熟的社团要团支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

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1.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2.由该社团发起人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社团申请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3.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上报校团委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社团申请表》一式三份,分送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自留一份。

4.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未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说明意见。

第十八条 注册

1.由社团发起人拟定详细的申请报告,较社团联合会初审,符合条件后再经校团委审批成立。申请报告应包括社团名称、活动内容、范围、参加方式、负责人详细情况等。

2.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之后2个星期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的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3.不经审批注册的社团视为非法社团不允许开展任何活动。

4.社团由内部组织建设的高度自设定机构建章立制选定负责人及指导老师组织等组织行为一般自主决定,但应与联合会沟通。

5.社团联合会要对各社团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变更撤换

1.社团改名、更换负责人、转换活动内容或合并,经批准并重新注册备案后方可执行。

2.社团可自愿撤销,但必须到社团联合会登记,取消注册。

第二十条 奖励、责任处理

1. 每学年,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对组织活动突出,有较好影响的社团、较优秀的社团成员、为社团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予以一定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2. 对于不按规定注册、活动,不配合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工作,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通报并责令改正。通报不作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停止活动。属于个人问题的,追究个人责任。

3.对活动中违法违纪的集体或个人,要报校方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制度

1 .每学期初,社团要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本学期活动计划。

2 .社团有相对独立活动权,如需要场地、器材可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帮助。

3 .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4 .对于跨校联合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活动、预计超过50人的均要经校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5 .社团的每次活动均要有详细记录,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情况报社团联合会存档。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社团招新

第二十二条 为使社团永葆活力,为新同学提供展示和锻炼自我的空间,联合会原则上在每学年初统一开展社团招新工作。社团招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社团在开展招新工作之前,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招新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2 .社团的招新海报或材料应清楚明确,招聘会员应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十三条 学期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招新的社团,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学生社团评优及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参评资格

凡在社团联合会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学生合法社团均有资格参加评优。

第二十五条 评选规则

1.社团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机构及指导人员。有明确的内部人事机构及章程。

2.能够及时参加社团联合会的会议,积极响应学校及组织号召。

3.有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能够按照计划进行工作及组织各项活动。

5.在校内外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提高学校社会影响力。

6.对学生的素质提高有较大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评选方法及步骤

1.参选社团由相关组织提名或学生社团提出书面申请。

2.被提名和提出书面申请的社团经校社团联合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校团委审批.审批通过者便可以参加优秀社团的评选.

3.由校社团联合会、社团代表、学生代表按评选规则给参加评选的社团打分。

4.经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最终评审,评出优秀学生社团。

5.对优秀学生社团给予表彰及奖励。

6.组织优秀社团向其他社团进行经验介绍。

第二十七条 评分标准

1.社团建设情况(章程、执委会等各方面内容)10分

2.社团活动情况(活动次数、参加人数、是否进行活动观摩等内容)20分

3.社团活动影响(同学、与会教师的观感、社会反响等内容)30分

4.社团获得的荣誉(刊登该社团的新闻媒体、获得的评价等内容)20分

5.社团活动展望(对日后社团发展方向、活动计划等方面内容)10分

6.日常工作情况(参加社团联合会会议、社团联合会精神传达等内容)10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办法

1.社团联合会经费由校团委划拨和通过其他正当渠道积累。

2.社团联合会所有资金由主席团统一调配,收入及支出账目由秘书处登记管理。

3.各部门使用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主席团讨论通过方可支用。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1.社团经费可由各社团自行筹备或申请支持等途径解决。

2 .不得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

3 .申请经费仅限于举办活动前,由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4 .社团活动坚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

5 .对于会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

6.联合会秘书处将不定期对各社团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