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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3-22 09:13:41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1

(一)建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源头把关制度。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及相关机构在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应当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应责成相关企业停止制造和安装。特种设备设计(含系统设计)、制造单位应积极开发研制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并充分利用装置或系统的余热余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审核锅炉安全技术指标时,应当同时审核锅炉的结构型式、能耗指标、额定出力等与节能有关的性能指标;对不符合节能指标和安全技术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相关企业不得制造、安装和使用。锅炉和换热容器制造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国家或省质量技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批量制造。型式试验机构在对电梯和起重机械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当对其能效进行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准予制造。省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特种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三个月内予以补做;测试结果不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特种设备,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省质量技监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有关锅炉、电梯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标准,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要按照治旧限新、逐步淘汰的原则,尽快出台简易升降机地方标准,并用3—5年时间使我省建筑物井道内新装运货特种设备基本采用相对节能、安全的电梯。

(三)建立新增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制度。全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新增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由经贸部门会同质量技监部门对特种设备先行进行节能审查。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锅炉项目,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建立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制度。省质量技监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适时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积极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省内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申报“节能产品”的国家认证,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财政部推荐已通过省级认证的产品,并争取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各地在政府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特种设备。

二、加强规划、加大步伐,强力推进集中供热和在用设备节能改造

(一)积极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各级政府要加强区域性综合规划,对于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联片供热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集中供热。有关部门在政策引导和行政审批工作中应加强配合,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在对新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规划审批中,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用热情况,确定是否把集中供热设施作为一项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列入建设内容。对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内用锅炉相对较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管理部门应制订锅炉集中供热的具体规划和推进工作方案,并在2012年前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对于新建锅炉房等集中供热设施的,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下空间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量满足其对用地的合理需求,投资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集中供热的价格原则上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条件的地区热价可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供热,不得随意或故意停减产而影响用热单位的生产生活;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停产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加大在用设备的节能改造和依法取缔力度。各级政府应当制订在用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改造计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在2012年前基本完成本地区高耗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任务并全面推进其他特种设备的节能改造工作。要着力推进节能潜力较大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和排烟温度高于280℃锅炉的改造工作,积极鼓励钢铁、石化、印染、水泥、玻璃等高耗能行业采用余热锅炉等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大力推广循环流化床燃烧、水煤浆燃烧、分层燃烧、热管传热、变频启动、冷凝水低温回收和能量反馈与变频等技术在节能改造工程中的应用,提高燃烧效率,增强传热效果,减少污染排放。要重点开展额定蒸发量1—35吨/时、采用层状燃烧方式且从未经过能效测试的锅炉和2000年前投入使用的换热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工作,能效测试工作由经贸部门会同质量技监部门组织实施,由国家或省质量技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承担测试;能效指标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依法查处和取缔制造、安装、使用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且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到位和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充分发挥使用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作用

(一)推动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管理制度。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经济运行管理制度、锅炉水质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在用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节能技术改造记录,并确保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各级经贸、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节能减排管理规定,完善设备操作规程,促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二)重视和加强锅炉介质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介质处理方法,科学排污,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清除水垢、泥渣;额定蒸发量4吨/时以上的蒸汽锅炉一般应装设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以达到节能、节水、减排的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加强对锅炉介质抽样监测和水处理效果的检验工作,督促锅炉介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锅炉结水垢厚度平均超过1.5mm的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清除水垢。各级质量技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在用锅炉的介质监管力度,强化介质监测和化学清洗监管工作,提高锅炉水处理有效性和锅炉运行的经济性。

(三)强化对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节能技能培训和考核。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节能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经济运行的管理与操作水平。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在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中应增加节能降耗内容,提高节能知识和技术的普及率。

(四)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能源计量管理工作,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做好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能追溯至有效的计量检测记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大在线计量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力度,帮助企业解决能源计量检测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法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五)积极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高节能水平。各级质量技监、经贸等部门要支持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等单位和科研院校开展特种设备节能设计、改造、改进等新技术的咨询服务,帮助相关使用单位掌握设备用能状况、提出节能措施与改造方案、建立节能减排的工作制度与机制,提高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落实政策、积极扶持,大力发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项目和技术

(一)实施对特种设备节能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加大对集中供热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对锅炉集中供热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适当补助现役锅炉集中供热项目的污染治理。

(三)实施对拆除自备锅炉单位的财政补贴。经改造实行集中供热后,凡在有效供热范围内的单位,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应当拆除自备锅炉。对于在限期内拆除自备锅炉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当根据财力可能,给予拆除单位适当的财政补贴。

(四)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力度。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应当对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信贷支持,优先提供低息贷款。

(五)支持和鼓励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对于特种设备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等项目,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开发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新技术。经市级以上鉴定具有良好节能效果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推广应用,加快产业化进程。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2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工作安排,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将在本月召开的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节能减排情况的专项报告》。为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于4月上旬组织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全市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做法

我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具体工作主要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主要做法有:

1、编制规划,整体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编制了《XX市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实施方案》。对“十一五”期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统盘计划。编制了《**年XX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XX市**年节能实施方案》等年度实施方案,用政府规章引导和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淘汰落后生产产能,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20%、二氧化硫减排23.2%,化学需氧量减排10.1%的目标。

2、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市政府将“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初步建立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体系。能耗5万吨以上的企业编制了能源审计节能规划,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6家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通过了省专家的审查,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也正在审核中。在其它重点耗能企业中,开展了节能对标等活动。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对电厂脱硫工程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确保二氧化硫总量(含新增量)控制目标为24.56万吨,COD为4.19万吨。

3、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从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第一批25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行了差别电价,其中限制类企业24家,每千瓦时加收0.15元,以经济杠杆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出局,为技术先进的产能提供发展空间。

4、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为突破,努力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近年来,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纳入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盘子统筹安排,列入市政府重要工作议程。全面启动火电企业脱硫计划,与各县(市)政府和相关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采取市政府领导分包督办、市财政补贴资金、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进展情况等措施,全面推进火电企业脱硫设施建设。截止目前我市已有大唐**首阳山电厂、**豫能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等11家燃煤电厂的26台机组(总装机容量3945MW)安装运行了烟气脱硫设施,年可削减二氧化硫9万吨。

5、采取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采取了半月调度、月督查、季通报的形式,积极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督促落后生产工艺按期限关闭。对已经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水质进行严密监控,在已经运行的9个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对已经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加强在线监控,确保其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把节能减排工作为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结合自身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市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供水部门停供其生产用水,电力部门停供其生产用电。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积极推进减排工作,确保了减排目标的完成。

6、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建筑节能。**年8月1日以市政府86号令公布施行《XX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制定了《XX市“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草案)》。今年开始在县(市)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全市开展“禁实”以来,先后关停粘土砖窑600余座。并逐步对现有5652.8万㎡的建筑完成20%以上。近年来的主要做法:一是抓试点工程,启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二是发挥示范工程带动作用,使建筑节能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三是紧抓国家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仅地源热泵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应用面积已达40余万m2,为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贡献突出;四是实施闭合管理,强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全市在建、拟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大多执行了新的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五是积极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今年省财政厅、建设厅为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拟对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财政资金奖励的政策,这一政策必将对我市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产生积极作用。

7、寻找合作伙伴,整体推进**市节能减排工作。我市是重工业城市,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加上缺乏资金,技术力量不足,更增加了节能减排改造的难度。市政府于元月21日和新奥燃气投资公司签订了节能减排的合作协议,借力在全市整体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新奥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有雄厚的技术优势、资金优势、新能源优势、引资融资优势,由政府引导、企业行为、项目运作,采取远近结合、整体规划、重点突破,将会加快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步伐,实现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

8、以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近年来,我市投资10多亿元,先后建成市级污水处理厂3个,总处理能力41万吨/日,分别是:2001年建成投运的涧西污水处理厂、2005年建成投运的涧河污水处理厂和**年建成投运的瀍东污水处理厂。截止**年底,偃师市污水处理厂、栾川县污水处理厂、嵩县污水处理厂、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孟津县污水处理厂、新安县污水处理厂、伊川县污水处理厂、汝阳县污水处理厂、洛宁县污水处理厂和洛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投用。

9、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增产不增污。多年来,我市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98%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率达82%以上。对新建项目,凡是没有得到环保部门批准,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好污染物排放入口关的工作机制。通过“以新带老”、“上大关小”等措施,近3年来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00余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2.6万吨。

10、大力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实现产业聚集和节能减排。为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对标准化厂房的单位在用地和项目审批、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或扶持。同时,各县、区政府加强此方面的工作领导,抽调专人负责协调标准化厂房建设。截至07年底,全市累计建成标准化厂房面积112.89万平方米。

二、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坚持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全面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节能减排总量双下降。一是节能效果明显,**年我市单位GDP能耗预计下降4.2%。二是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将新增量全部削减后仍然双双下降,二氧化硫减排率为7.3%,化学需氧量减排率为13.3%,城市区域优良天数达到307天,空气污染指数达优良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为84.11%。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在全省排名前列,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3.33%,达标率比06年上升13.89个百分点,全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了产业结构。截至目前全市共关闭淘汰167家企业落后生产线262条,关停铝矾土窑140家,耐火材料厂13家,关停取缔271家小冶炼、小锻造、小铸造、小石灰窑,等高耗能企业。相继关停新安、偃师电厂、汝阳热电厂、伊川热电厂等一批小火电,关停30万千瓦发电机组,共削减二氧化硫4176吨。全部淘汰机立窑,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40万吨,可实现年节约能源25万吨标准煤,**豫翔红星陶瓷有限公司等2家陶瓷企业的落后生产工艺。强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查处非法盗采矿点234个,关闭91个;拆除黏土砖瓦窑厂600多个。煤炭企业由原来的215家整合为64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7.23%。

3、抓好示范项目,建筑节能初见成效。在全市执行了居住建筑节能65%的标准,年均竣工节能建筑面积240万m2左右,占年竣工面积的87%左右。“上元国际大厦”、“吉利区河阳家园住宅小区”、“**凯旋花园(时代城小区)”获得“河南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截至**年底,我市累计竣工节能建筑约660万m2,仅**和**两年的采暖期,我市城市规划区新建节能建筑已实现年节约标准煤9.08万吨。

4、积极探索和开发利用了新的能源。大力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全市已发展农村户用沼气32万户,每年可节能6.73万吨标准煤。启动了洛宁、嵩县各2台1.2万千瓦秸秆发电项目,年可消耗秸杆薪柴37万吨,可发电2.7亿千瓦时,折合10万吨标准煤。我市地源热泵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应用面积已达40余万m2,“上元国际大厦工程”、“和光园小区工程”两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被推荐申报列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国家财政将分别于**年底和**年初,分别给予296万元和520万元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5、加快重点节能项目建设,推进工程节能。依据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我们抓住机遇实施了一批重点节能工程,其中,一拖集团的电液锤节电改造、煤气系统节能改造,洛玻烟气治理及余热发电项目、中信重油改煤气炉、黄河同力水泥窑炉余热发电等八个项目列入国家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可获得5763万元节能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个数和奖励资金数均列全省前列。栾川县三个南水北调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也列入国家支持项目中。这些项目竣工后可实现节能21.25万吨标准煤。市政府也安排了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减排项目建设,这些节能项目的实施,为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有效支撑。

城市污水处理成效明显。**年以来,我市投资7.5亿元,新建成廛东、涧河等污水处理厂12座,污水处理处理能力40.5万吨/日,共可减排化学需氧量1.3万吨。建成污泥处理厂一座,日处理含水率80%的污泥280吨。涧西污水处理厂自2001年建成以来,日处理污水20万吨,一直保持稳定运行;廛东污水处理厂**年12月开始运行,已向华润电力集团供应中水近千万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高能耗、高污染产业比重大,我市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我市煤炭、石化、化工、建材、冶金、有色、电力等七大行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占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为95%,其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73%,在这种经济结构下,要谋求经济发展的新发展,又要搞好节能减排工作,难度确实很大。我市06、07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增大了“十一五”后三年的压力,平均降幅5%以上才能完成“十一五”目标;“十一五”全国二氧化硫削减目标10%,全省17.4%,因我市是全省二氧化硫排放大户(近全省的三分之一),下达我市目标为32.8%,这个目标的完成难度非常大;总之,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2、有些地方、单位对节能减排的认识、投入、监管不够到位,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氛围不够浓厚。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够到位,还没有完全摆脱依靠“拼资源、拼消耗”维持经济快速增长的模式,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对节能减排资金投入不够到位,没有建立单独的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造成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缓慢,建成的项目也很难正常运行;节能减排行政监管和执法机构存在没编制、少人员、无经费的问题,城市区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有待理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还很普遍。

3、经济快速发展与环境容量、降低能耗的矛盾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片面追求GDP增长;一些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逃避社会责任,不执行环评制度,不落实环保“三同时”,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有些地方领导干部节能、环保法律意识不强,干预执法,包庇违法,违法违规审批项目、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地方环保部门迫于压力,对违法行为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也造成监管不力现象的严重存在。

4、节能减排的目标责任制、激励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年市政府下达了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从年底考核情况来看,大部分县市未完成控制任务。其主要原因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建立节能减排的激励政策,没有将政府的环保责任落实到行政首长身上,没有将环保责任制纳入干部任用考评体系,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考评机制。造成有关领导对环保工作不重视,各县(市)与基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针对性不强,甚至根本未将目标分解落实,未签订责任书;有些重点企业责任意识不强,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违法排污现象屡有发生。

5、城市环境整治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我市自实施碧水蓝天青山绿地工程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城市地表水水质有待提高,特别是涧河、廛河水质恶化,整治迫在眉睫;二是大气污染治理成果需要进一步巩固,建筑扬尘、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还十分突出;三是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减排工作压力大,完成减排目标需要有大的决心和长期的踏实工作。

6、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存在监管盲区,影响节能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健康发展。重点工程项目从施工图节能审查、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证办理等环节,规避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大部分工程未采取或未按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节能法》明确了建筑节能监管主体为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必须依法严格查处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在内的建筑节能违法案件,确保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对以述问题应给予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直接影响《节能法》和《环保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也直接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对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建议意见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节能法》和《环保法》,加快出台节能减排配套政策文件并认真抓好落实。在**年拟出台的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关于对节能目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实施意见、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意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和关于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应尽快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高度重视并加大《节能法》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2、强化目标体系考核,强力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体系,可以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委局及重点耗能企业,与被考核单位和企业订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加强对责任人的责任目标考核,将节能减排纳入到对各单位的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协调例会制度,充分发挥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重大问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及时分析研究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共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3、尽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行政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和检测、监测机构。国务院和省政府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建立节能监察、检测机构,并把机构建设与资金支持作为节能指标考核的主要内容。节能降耗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节能法》是从法律上规范节能行为的有力保障。我市应尽快成立节能监察和检测机构,改变目前我市无节能监察和检测机构的现状,加强我市的节能监察和检测工作,确保完成后三年单位GDP能耗的目标任务。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3

一、我市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做法

我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具体工作主要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主要做法有:

1、编制规划,整体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编制了《*市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实施方案》。对“十一五”期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统盘计划。编制了《20*年*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市20*年节能实施方案》等年度实施方案,用政府规章引导和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淘汰落后生产产能,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20%、二氧化硫减排23.2%,化学需氧量减排10.1%的目标。

2、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市政府将“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初步建立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体系。能耗5万吨以上的企业编制了能源审计节能规划,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6家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通过了省专家的审查,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也正在审核中。在其它重点耗能企业中,开展了节能对标等活动。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对电厂脱硫工程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确保二氧化硫总量(含新增量)控制目标为24.56万吨,COD为4.19万吨。

3、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从*年7月1日起,对我市第一批25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行了差别电价,其中限制类企业24家,每千瓦时加收0.15元,以经济杠杆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出局,为技术先进的产能提供发展空间。

4、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为突破,努力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近年来,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纳入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盘子统筹安排,列入市政府重要工作议程。全面启动火电企业脱硫计划,与各县(市)政府和相关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采取市政府领导分包督办、市财政补贴资金、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进展情况等措施,全面推进火电企业脱硫设施建设。截止目前我市已有大唐*首阳山电厂、*豫能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等11家燃煤电厂的26台机组(总装机容量3945MW)安装运行了烟气脱硫设施,年可削减二氧化硫9万吨。

5、采取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采取了半月调度、月督查、季通报的形式,积极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督促落后生产工艺按期限关闭。对已经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水质进行严密监控,在已经运行的9个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对已经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加强在线监控,确保其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把节能减排工作为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结合自身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市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供水部门停供其生产用水,电力部门停供其生产用电。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积极推进减排工作,确保了减排目标的完成。

6、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建筑节能。20*年8月1日以市政府86号令公布施行《*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制定了《*市“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草案)》。今年开始在县(市)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全市开展“禁实”以来,先后关停粘土砖窑600余座。并逐步对现有5652.8万㎡的建筑完成20%以上。近年来的主要做法:一是抓试点工程,启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二是发挥示范工程带动作用,使建筑节能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三是紧抓国家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仅地源热泵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应用面积已达40余万m2,为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贡献突出;四是实施闭合管理,强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全市在建、拟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大多执行了新的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五是积极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今年省财政厅、建设厅为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拟对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财政资金奖励的政策,这一政策必将对我市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产生积极作用。

7、寻找合作伙伴,整体推进*市节能减排工作。我市是重工业城市,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加上缺乏资金,技术力量不足,更增加了节能减排改造的难度。市政府于元月21日和新奥燃气投资公司签订了节能减排的合作协议,借力在全市整体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新奥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有雄厚的技术优势、资金优势、新能源优势、引资融资优势,由政府引导、企业行为、项目运作,采取远近结合、整体规划、重点突破,将会加快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步伐,实现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

8、以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近年来,我市投资10多亿元,先后建成市级污水处理厂3个,总处理能力41万吨/日,分别是:20*年建成投运的涧西污水处理厂、20*年建成投运的涧河污水处理厂和20*年建成投运的瀍东污水处理厂。截止20*年底,偃师市污水处理厂、栾川县污水处理厂、嵩县污水处理厂、宜阳县污水处理厂、孟津县污水处理厂、新安县污水处理厂、伊川县污水处理厂、汝阳县污水处理厂、洛宁县污水处理厂和洛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投用。

9、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增产不增污。多年来,我市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98%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率达82%以上。对新建项目,凡是没有得到环保部门批准,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好污染物排放入口关的工作机制。通过“以新带老”、“上大关小”等措施,近3年来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00余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2.6万吨。

10、大力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实现产业聚集和节能减排。为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对标准化厂房的单位在用地和项目审批、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或扶持。同时,各县、区政府加强此方面的工作领导,抽调专人负责协调标准化厂房建设。截至*年底,全市累计建成标准化厂房面积112.89万平方米。

二、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坚持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全面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节能减排总量双下降。一是节能效果明显,20*年我市单位GDP能耗预计下降4.2%。二是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将新增量全部削减后仍然双双下降,二氧化硫减排率为7.3%,化学需氧量减排率为13.3%,城市区域优良天数达到3*天,空气污染指数达优良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为84.11%。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在全省排名前列,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3.33%,达标率比*年上升13.89个百分点,全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了产业结构。截至目前全市共关闭淘汰167家企业落后生产线262条,关停铝矾土窑140家,耐火材料厂13家,关停取缔271家小冶炼、小锻造、小铸造、小石灰窑,等高耗能企业。相继关停新安、偃师电厂、汝阳热电厂、伊川热电厂等一批小火电,关停30万千瓦发电机组,共削减二氧化硫4176吨。全部淘汰机立窑,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40万吨,可实现年节约能源25万吨标准煤,*豫翔红星陶瓷有限公司等2家陶瓷企业的落后生产工艺。强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查处非法盗采矿点234个,关闭91个;拆除黏土砖瓦窑厂600多个。煤炭企业由原来的215家整合为64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7.23%。

3、抓好示范项目,建筑节能初见成效。在全市执行了居住建筑节能65%的标准,年均竣工节能建筑面积240万m2左右,占年竣工面积的87%左右。“上元国际大厦”、“吉利区河阳家园住宅小区”、“*凯旋花园(时代城小区)”获得“河南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截至20*年底,我市累计竣工节能建筑约660万m2,仅20*和20*两年的采暖期,我市城市规划区新建节能建筑已实现年节约标准煤9.*万吨。

4、积极探索和开发利用了新的能源。大力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全市已发展农村户用沼气32万户,每年可节能6.73万吨标准煤。启动了洛宁、嵩县各2台1.2万千瓦秸秆发电项目,年可消耗秸杆薪柴37万吨,可发电2.7亿千瓦时,折合10万吨标准煤。我市地源热泵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应用面积已达40余万m2,“上元国际大厦工程”、“和光园小区工程”两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被推荐申报列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国家财政将分别于20*年底和20*年初,分别给予296万元和520万元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5、加快重点节能项目建设,推进工程节能。依据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我们抓住机遇实施了一批重点节能工程,其中,一拖集团的电液锤节电改造、煤气系统节能改造,洛玻烟气治理及余热发电项目、中信重油改煤气炉、黄河同力水泥窑炉余热发电等八个项目列入国家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可获得5763万元节能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个数和奖励资金数均列全省前列。栾川县三个南水北调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也列入国家支持项目中。这些项目竣工后可实现节能21.25万吨标准煤。市政府也安排了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减排项目建设,这些节能项目的实施,为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有效支撑。

城市污水处理成效明显。20*年以来,我市投资7.5亿元,新建成廛东、涧河等污水处理厂12座,污水处理处理能力40.5万吨/日,共可减排化学需氧量1.3万吨。建成污泥处理厂一座,日处理含水率80%的污泥280吨。涧西污水处理厂自20*年建成以来,日处理污水20万吨,一直保持稳定运行;廛东污水处理厂20*年12月开始运行,已向华润电力集团供应中水近千万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高能耗、高污染产业比重大,我市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我市煤炭、石化、化工、建材、冶金、有色、电力等七大行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占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为95%,其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73%,在这种经济结构下,要谋求经济发展的新发展,又要搞好节能减排工作,难度确实很大。我市*、*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增大了“十一五”后三年的压力,平均降幅5%以上才能完成“十一五”目标;“十一五”全国二氧化硫削减目标10%,全省17.4%,因我市是全省二氧化硫排放大户(近全省的三分之一),下达我市目标为32.8%,这个目标的完成难度非常大;总之,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2、有些地方、单位对节能减排的认识、投入、监管不够到位,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氛围不够浓厚。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够到位,还没有完全摆脱依靠“拼资源、拼消耗”维持经济快速增长的模式,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对节能减排资金投入不够到位,没有建立单独的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造成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缓慢,建成的项目也很难正常运行;节能减排行政监管和执法机构存在没编制、少人员、无经费的问题,城市区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有待理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还很普遍。

3、经济快速发展与环境容量、降低能耗的矛盾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片面追求GDP增长;一些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逃避社会责任,不执行环评制度,不落实环保“三同时”,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有些地方领导干部节能、环保法律意识不强,干预执法,包庇违法,违法违规审批项目、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地方环保部门迫于压力,对违法行为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也造成监管不力现象的严重存在。

4、节能减排的目标责任制、激励政策落实不够到位。20*年市政府下达了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从年底考核情况来看,大部分县市未完成控制任务。其主要原因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建立节能减排的激励政策,没有将政府的环保责任落实到行政首长身上,没有将环保责任制纳入干部任用考评体系,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考评机制。造成有关领导对环保工作不重视,各县(市)与基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针对性不强,甚至根本未将目标分解落实,未签订责任书;有些重点企业责任意识不强,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违法排污现象屡有发生。

5、城市环境整治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我市自实施碧水蓝天青山绿地工程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城市地表水水质有待提高,特别是涧河、廛河水质恶化,整治迫在眉睫;二是大气污染治理成果需要进一步巩固,建筑扬尘、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还十分突出;三是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减排工作压力大,完成减排目标需要有大的决心和长期的踏实工作。

6、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存在监管盲区,影响节能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健康发展。重点工程项目从施工图节能审查、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证办理等环节,规避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大部分工程未采取或未按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节能法》明确了建筑节能监管主体为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必须依法严格查处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在内的建筑节能违法案件,确保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对以述问题应给予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直接影响《节能法》和《环保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也直接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对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建议意见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节能法》和《环保法》,加快出台节能减排配套政策文件并认真抓好落实。在20*年拟出台的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关于对节能目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实施意见、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意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和关于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应尽快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高度重视并加大《节能法》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2、强化目标体系考核,强力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体系,可以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委局及重点耗能企业,与被考核单位和企业订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加强对责任人的责任目标考核,将节能减排纳入到对各单位的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协调例会制度,充分发挥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重大问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及时分析研究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共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3、尽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行政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和检测、监测机构。国务院和省政府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建立节能监察、检测机构,并把机构建设与资金支持作为节能指标考核的主要内容。节能降耗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节能法》是从法律上规范节能行为的有力保障。我市应尽快成立节能监察和检测机构,改变目前我市无节能监察和检测机构的现状,加强我市的节能监察和检测工作,确保完成后三年单位GDP能耗的目标任务。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4

一、项目节能减排的主要管理内容

1.能源消耗。能源消耗量指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范围施工生产、辅助生产、附属生产消耗和现场办公消耗的能源,不包括用于生活目的所消耗的能源。

2.耗能工质。耗能工质是指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消耗某些工作物质,而生产这些工作物质需要消耗一定数量能源,利用这些工作物质就等于间接地消耗能源。

3.材料。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等。

4.减排管理内容。废水、废气、噪声、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

二、节能减排组织及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编制开展节能减排活动的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和指标,并分解到工程各项目经理部。

2.工程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应有节能减排专题章节,或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工地节能减排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3.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的工地节能减排活动领导小组,有工地节能控制责任制,制定节能减排型工地的管理人员名单。

4.工程项目应设立节能降耗目标:

①万元产值电量控制指标基本值为108千瓦时;

②万元产值水量控制指标基本值为12立方米;

③单位建筑面积损耗的其他能源 不超过定额规定,并逐年按比例递减。

5.建立分级节能降耗组织管理机构与节能降耗责任制;制定工程项目节能降耗目标阶段预审和预评的规定。

6.工程项目施工入口处,设立节能减排型工地标牌,提示创建节能减排型工地的责任人、目标、能源资源分解指标、主要措施的内容,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内在显著位置设置节能用水、用电的方法。

三、节能减排现场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关于禁止与限制落实淘汰技术、工艺、产品的现行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2.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工程项目按图施工,落实建筑节能要求,无不良记录。

3.工程项目建立分区域能源、资源消耗原始记录和月度台账,对指标体系各项指标值的真实性负责;工程项目应有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节能降耗数据分析报告。

四、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1.项目环境管理方案、计划。各项目于工程开工前在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的基础上编制本项目的环境管理方案、计划。同时负责、组织落实,经批准的项目环境管理方案、计划。

项目环境管理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环境因素识别与重要环境因素的确立;

②环境目标和指标;

③组织机构及重要环境管理岗位的设置;

④重要环境岗位职责描述;

⑤针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措施;

⑥应急准备与响应方案;

⑦监视与测量。

2.项目环境管理控制目标。项目环境管理目标必须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管理要求并结合环境管理目标以及项目在区域周围的环境要求而确定。确保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项目办公室前院内汽车禁止长鸣笛,办公室内人员大声喧哗。减少和控制施工现场粉尘排放,要求施工现场设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保证污水排放达标。建筑垃圾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可回收废物及时回收。杜绝物料灰土遗洒,节能降耗水电油料消耗,项目经理要求制定“用水、用电管理办法”和提出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制定预案或管理办法。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5

Abstract: this paper throug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analyzes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missions reduction of existing prominent problems,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make the power plant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mission reduc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management innovation level to improve.

Keywords: the city power plant;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mission reduction;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TM6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以“节能减排”为中心的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发展,这种粗放的增长方式已远远超过国内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因此,城市电厂的节能减排既是促进社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城市电厂的节能减排既是促进社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一、城市电厂节能减排的时代背景与现实要求

城市电厂节能减排是又好又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而且是必须审慎思考和大胆实施的一项战略工程。2009年6月5日,总理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暨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更大成效,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同步。

二、城市电厂节能减排的实践

(一)运用政策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的监管和控制。为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国资委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脱硫电价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地区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运用经济手段鼓励电厂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各企业相继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通过加强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各级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适度安排节能改造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方式,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支持,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运用管理手段,加强有害气体的排放监管。为了运用经济手段鼓励燃煤电厂安装、运营脱硫设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5月颁布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两个办法完善了脱硫电价政策,同时强化了监管,包括加强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测、明确责任及处罚、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等。

(四)优化运行方式,积极开展对标管理。为评价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指导企业节能降耗和同业对标,200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明确了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适用范围、体系结构、评价权重和基准值、考核评分计算方法等,为火电行业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三、城市电厂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

(一)脱硫设施建设质量以及运行效果有待提高。由于部分脱硫设施的设计、建设质量不高,一些电力企业环保意识、法规意识不强,运行经验不足等原因,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脱硫效果达不到要求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此外,有些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中不按要求添加石灰石脱硫剂,造成脱硫效率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

(二)城市电厂节能减排行业发展滞后。由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融资困难,企业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太少,许多关键技术和设备依赖进口。技术滞后的原因在于缺乏对节能减排工作相应的政策支持,尤其在还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国内电力企业中,缺乏必要的节约动力。

(三)企业节能减排科学管理手段薄弱。尽管有较完善的电力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但是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节能减排的效果缺乏有效的监测。目前,节能减排的主要数据依靠企业自行申报,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对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四)高耗能小火电关停条件尚未落实。小火电机组比例仍然较高。部分地区高耗能产业的自备电厂发展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这些自备电厂机组容量小、环保设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上网电量不稳定、不利于节能减排。

四、关于城市电厂节能减排的思考

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对实现我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优化电源布局和配置,做好小火电关停政策规划。“上大压小”要将新建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机组挂钩,要着力调整电源结构,建议建设高参数大容量燃煤机组、高效洁净煤发电机组和大型联合循环机组,积极采用超超临界、超临界压力等高参数、高效率、高调节性火电机组,加大工期较长的核电等清洁电力的开发力度。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6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挥质监职能,推动企业节能减排,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以实施能源计量保障工程为重点,以执法和监督为保障,监督与服务两手抓,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

为实现节能减目标,计划到年完成以下工作:

1.初步建立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对本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3.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

4.加大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适时安排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节能效率。

5.加大对锅炉等重点耗能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新增加使用的锅炉达到国家标准。

二、强化服务,督促引导,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深入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开展节能减排相关活动,服务对象由重点耗能企业扩展到全区的其他企业,并逐步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指导服务。通过组织调度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对企业落实《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帮助企业开展耗能测试、用能平衡分析、耗能设备效率分析等,诊断分析企业能源计量存在问题,指导企业采用能源计量新技术、新方法,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解决能源计量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库,并对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通过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节能环保及新能源领域的示范性品牌企业及名牌产品。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产品列入名牌培育计划,扶持推动企业节能产品争创名牌、名牌、名牌。鼓励企业通过节能降耗、严格创新管理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强研究,提升能力,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能源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解决生产、检测中的能源计量技术难题,提供耗能测试服务、用能平衡分析,指导企业科学应用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认证技术的科研开发,实施重大节能认证示范工程;推广鼓励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推行先进的锅炉水处理技术、供热管道的保温技术等。

积极研究整合现有技术资源,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综合技术服务,形成特色鲜明、覆盖全面、与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提升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保障能力,提高我区节能降耗自主创新水平。

四、强化领导,有效保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7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挥质监职能,推动企业节能减排,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以实施能源计量保障工程为重点,以执法和监督为保障,监督与服务两手抓,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

为实现节能减目标,计划到年完成以下工作:

1.初步建立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对本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3.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

4.加大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适时安排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节能效率。

5.加大对锅炉等重点耗能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新增加使用的锅炉达到国家标准。

二、强化服务,督促引导,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深入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开展节能减排相关活动,服务对象由重点耗能企业扩展到全区的其他企业,并逐步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指导服务。通过组织调度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对企业落实gb3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帮助企业开展耗能测试、用能平衡分析、耗能设备效率分析等,诊断分析企业能源计量存在问题,指导企业采用能源计量新技术、新方法,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解决能源计量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库,并对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通过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节能环保及新能源领域的示范性品牌企业及名牌产品。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产品列入名牌培育计划,扶持推动企业节能产品争创中国名牌、广东名牌、惠州名牌。鼓励企业通过节能降耗、严格创新管理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强研究,提升能力,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能源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解决生产、检测中的能源计量技术难题,提供耗能测试服务、用能平衡分析,指导企业科学应用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认证技术的科研开发,实施重大节能认证示范工程;推广鼓励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推行先进的锅炉水处理技术、供热管道的保温技术等。

积极研究整合现有技术资源,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综合技术服务,形成特色鲜明、覆盖全面、与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提升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保障能力,提高我区节能降耗自主创新水平。

四、强化领导,有效保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8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挥质监职能,推动企业节能减排,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以实施能源计量保障工程为重点,以执法和监督为保障,监督与服务两手抓,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

为实现节能减目标,计划到年完成以下工作:

1.初步建立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对本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3.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

4.加大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适时安排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节能效率。

5.加大对锅炉等重点耗能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新增加使用的锅炉达到国家标准。

二、强化服务,督促引导,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深入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开展节能减排相关活动,服务对象由重点耗能企业扩展到全区的其他企业,并逐步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指导服务。通过组织调度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对企业落实gb3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帮助企业开展耗能测试、用能平衡分析、耗能设备效率分析等,诊断分析企业能源计量存在问题,指导企业采用能源计量新技术、新方法,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解决能源计量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库,并对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通过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节能环保及新能源领域的示范性品牌企业及名牌产品。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产品列入名牌培育计划,扶持推动企业节能产品争创中国名牌、广东名牌、惠州名牌。鼓励企业通过节能降耗、严格创新管理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强研究,提升能力,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能源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解决生产、检测中的能源计量技术难题,提供耗能测试服务、用能平衡分析,指导企业科学应用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认证技术的科研开发,实施重大节能认证示范工程;推广鼓励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推行先进的锅炉水处理技术、供热管道的保温技术等。

积极研究整合现有技术资源,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综合技术服务,形成特色鲜明、覆盖全面、与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提升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保障能力,提高我区节能降耗自主创新水平。

四、强化领导,有效保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9

(二)工作要求。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和调查体系,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按国家要求逐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6000千瓦以下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发电量。

调查范围:6000千瓦以下的电力生产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采用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的全面调查资料,重点摸清省际间煤炭流入与流出量。

(二)原油。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加强原油流入与流出量统计。具体方法是:

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完善成品油流入与流出量统计。

1.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包括购自省外)、销售量(包括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根据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逐步完善对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的统计。

(五)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的流入与流出调查,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年度为煤炭、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季度为汽油、柴油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住宿业、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省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住宿业。分星级和星级以外两部分进行调查。对星级住宿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星级以外住宿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星级以外住宿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星级住宿企业,星级以外住宿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星级住宿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在星级以外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2.餐饮业。分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在限额以下企业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采用铁路、航空、石油管道运输部门的全面调查资料,取得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等的消费量。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

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进一步扩大和补充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的范围和内容。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25种重点耗能产品、1*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范围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新能源统计制度。重点做好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和风能利用情况的统计制度研究。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和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另行印发。

浙江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

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省、市、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年耗能5000吨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负责监测,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从20*年起,各市、县(市、区)统计局按省、市统一要求建立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进一步完善能反映各地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省及各市、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主要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化纤、电力、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省级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监测的主要方式

(一)按年度编写全省能源利用状况白皮书并召开新闻会,向社会公布全年能源利用状况。

(二)按季度全省及各市、县(市、区)节能降耗情况公报。

(三)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状况内部通报制度,按月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市、区)能源统计工作的督查和对重点企业能耗统计数据质量的稽查。

(五)按季度召开

省级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交流和通报各部门节能降耗有关情况。

(六)按季度召开全省统计系统内能源数据质量联审评估会议,对节能降耗主要指标进行评估监测。

(七)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开展节能降耗情况监测。

四、对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GDP和主要能耗数据实行下管一级。每季度全省统一组织核算、评估各市GDP数据和主要能耗数据。各市统计局按省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统一组织核算、评估所辖各县(市、区)GDP数据和主要能耗数据。各地数据使用前必须经上级统计局核准,未经核准一律不得对外使用,以确保省、市、县三级数据的基本衔接和横向可比。

(一)对GDP数据质量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数据质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三次产业、各行业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4.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5.对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进行比较,结合节能技术运用情况,用以监测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与行业增长是否相衔接。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7.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降低率,用以监测节能降耗主要指标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浙江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省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订如下单位GDP能耗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市政府。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17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17家重点企业),以及年综合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并签定“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28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28家重点企业,两项合称45家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市政府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市与省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

(2)20*年度45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年起,45家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统计局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对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各重点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办。由省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省节能办完成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45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和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17家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业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配合;28家重点企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17家重点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及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省经贸委和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分别对17家重点企业和所属28家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有关市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当地市政府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办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

级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经贸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节能办和所在市政府,限期整改。

(六)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七)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45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附件1

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考核指

标类型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节能目标

(40)1万元GDP能耗降低率4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

(60)2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2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3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3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县(市、区)能耗指标,1分。4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20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

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企业差别电价政策,2分;

5.完成当年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5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10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

2.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4分,项目实施后节能效果明显,2分。6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91.把节能技术进步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取得实质性成果,2分;

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3分;

3.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服务机制,2分。7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8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完成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2分,完成80%以上,1分,不足80%不得分;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格的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3分,完成80%,2分,不足70%不得分。8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31.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2.执行主要耗能产品限额标准,1分;

3.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标准,1分。9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51.加强节能管理力量、监察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竞赛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小计100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值以各市与省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以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以与省政府或省属相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确定的数据为准,没有签定淘汰责任目标的以市政府年初提出并上报省政府的目标值为依据。附件2

45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节能目标

(40)1节能量4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值得40分,完成目标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

(60)2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5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

提供工作保障,1分;

3.企业节能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并有效开展工作,1分。3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10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和个人,3分;

2.每月对能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分,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2分;

3.制定节能奖惩制度,3分。5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情况25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10%位的,得8分,位居前20%位的得4分,位居后10%位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技术研发或推广利用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研发或与相关单位共同研发并有实质性成果,2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没有应淘汰的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或按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6分。6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101.贯彻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制度,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7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10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建立能源统计台账,1分,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2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以及节能竞赛活动,2分。小计100说明:

1.节能目标考核: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年起,45家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与省里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节能量的测算方法:按照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不能提供单位产品能耗的企业按照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计算。

3.45家重点用能企业:指年综合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并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45家重点用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17家重点企业)。

4.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了准确

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监测,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及我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国控重点污染源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并公布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省控重点污染源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并公布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第五条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上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

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验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并实时传输数据,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验室比对监测,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监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

第八条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为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和其它污染源为每半年一次。

第九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联网的污染源,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其它污染源监测频次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适时组织交叉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采用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环保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

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要切实保障直接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经费,补助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对象为列入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进行统计。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快报数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技术报告、核算主要参数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发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对各地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步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于次年2月底前将年报数据库和年度统计技术报告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结合国家初步核算结果,对各地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复核。

半年报主要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范围、对象和方法同年报,报告期为1—6月。各地于当年7月20日前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

季报主要统计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调查范围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其它做整体估算。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第二季度季报可由半年报替代)。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人口数(或城镇常住人口数,以2005年环境统计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排放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

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增企业,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及其排放量应与上年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及其排放量变化情况,并作适当调整,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本地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省、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质量控制要求标定)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实测法计算全年排放量时,至少需要4次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电力、热

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者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者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需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照“取大数”的原则确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七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将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污总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例),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化学需氧量

其中,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产生系数应与上一年度的产生系数保持一致。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在数据上报前,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进行审核,并建立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一厂一档材料。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

第十条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抓整治促减排取得的实际效果,各地在上报年度统计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的同时,结合“三量”台账,将未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简称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一并报送。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包括该企业当年和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废气)排放量、

年均监测数据、所采取整治措施和治理设施投运时间等内容。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各类基础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附件规定的排放强度法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183号)对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年报快报进行核算时,各地应提供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核算报告、核算主要参数和主要支撑材料。

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核算报告包括增量、削减量、削减率核算结果,并附削减项目清单以及具体整治措施的说明。

核算主要参数为当年GDP增长率,非农(城镇)人口数和增长率,火电和非电用煤量及增长率等。

COD削减核算主要支撑材料:

污水处理厂。当年和上一年投运的污水处理厂COD削减的,需提供建设部门关于具体投运日期、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的证明,以及环境监测机构关于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的年度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等;现有污水处理厂COD削减的,需分别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当年和上一年实际污水处理量的证明,环境监测机构当年和上一年进出水浓度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数据,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提供增加污水处理量的有效证明(如污水处理厂进水计量泵的流量记录台账或在线记录,新建管网、泵站的验收材料等依据),出水浓度降低幅度较大的,需提供污水处理厂治理(整改)验收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工业企业。统计范围内企业削减COD的,需说明企业具体的治理措施、投运日期和提供相关的治理(整改)验收材料,年度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数据等;因企业或生产线关停并转导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关停并转证明材料。

SO2削减核算主要支撑材料:

火电企业。需提供机组(锅炉)的投运日期、装机容量、治理措施、脱硫设施通过调试日期、煤炭消耗量、含硫率、实际脱硫率、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及削减量。循环流化床的脱硫设施需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附在线监测数据。

非电力企业。纳入当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内的非电力企业经治理削减二氧化硫的,需提供企业具体的治理措施、治理设施投运日期、煤炭消耗量、燃煤的含硫率、脱硫率及二氧化硫实际削减量、在线监测数据等,并附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和监测报告。因企业或燃煤设施关停导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核算结果的校正。

在排

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采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方法和系数(见附件)。

环境监测与监察系数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确定的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年报数据的复核。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算方法和全国环境统计审核技术要求,对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复核方式。采用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排放系数、逻辑校验等方法,并结合现场复核、数据质量抽查,核实年报数据。

复核内容。列入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企业,需逐家比对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煤炭消耗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并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放量变化原因进行审查。重点调查企业有变更的,对变更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减排数据的核算与校正附件

减排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

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按辖区平均煤炭硫分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当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耗煤量及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耗煤量、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

公布数据的,以各当地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地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浙江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以下简称《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各设区市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主要排污单位。

各级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批复下达《计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确定年度削减目标,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并批准实施。必要时应及时编制并落实减排应急预案。

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下一级政府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和省确定的水污染物重点流域等专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省部属电厂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并组织实施削减计划,同时纳入所在地二氧化硫的统计范围,但不得替代本地区二氧化硫的削减指标。

第七条各设区市政府应成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机构,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

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机构、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和分解、措施落实、项目资金安排、检查考核等。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核算细则、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辖区环境质量变化和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依据在线监测数据或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源“飞行”监测等监督性监测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对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出台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五)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等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依据各地有关正式文件、工作方案、统计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评定。

(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档案建立情况。档案建立以污染源“三量”台账为基础,按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定。

第九条各设区市政府应对半年度、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执行、减排措施进展、三大体系建设运行进展以及对辖区各县(市、区)检查考核等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减排办。

各设区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设区市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经贸、统计等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形势进行分析,于期末后10日内报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分半年度核查和年度考核,省减排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省减排办于当年7月底前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半年工作进行核查,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地通报核查结果。

年度考核纳入生态省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省减排办于次年1月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次年5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书面核查、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

数据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设区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设区市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减排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在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以及项目核准或批准,暂停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撤消省里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已命名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未通过考核的,暂缓通过复查;对正在创建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未通过考核的,给予否决。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干部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并暂停或减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一)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分配总量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总量减排监测、统计、考核工作,报送总量减排计划、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报告、半年和年度自查报告的;

(三)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

(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染整治效果不明显的;

(五)环境质量比上年度呈明显下降的;

(六)辖区发生群体性污染纠纷事件,污染事故频发的。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政府需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经贸、建设、统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数据。

第十六条省能源集团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新老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是指通过实施区域老污染源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量替代方案,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值和削减比例范围内,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四条各级政府必须通过对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促进产业结构、布局的优化,改善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要对当地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以下原则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进行管理。

(一)按照“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集中精力抓好环保重点监管区、重点污染行业的整治。

(二)依托重点工程削减总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的监管,提高污水的处理率和达标率;加快燃煤电厂和热电厂脱硫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监管,控制煤炭含硫率,提高脱硫设施的运行率和达标率。

(三)依托结构调整腾出总量。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四)依托严格监管控制总量。通过建立污染源“三量”台账、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监测和“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在重

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五)依托“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削减总量。通过推进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废污染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沟池塘污染整治和提高农村绿化水平,削减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超标排污(包括超标纳管)或超总量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总量控制纳入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条件,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申请和核定制度。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其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削减;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不得低于1∶1.2。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削减比例不得低于1∶1.5。替代实行污染因子一致性管理,一般区域暂时考核COD、SO2两项指标,钱塘江流域增加氨氮指标。

第十条替代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来自合法企业。关停非依法设立企业所削减的排污量,不得作为建设项目替代削减量。

钱塘江流域已经试行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的7个县(市、区),仍按原方案实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政府调配,跨地区调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须经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包括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必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落实到企业单位,并予以确认。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从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单位)获得。

建设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控制专章中增加替代削减方案内容。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的环评审批必须符合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要求。

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纳管达标制度,纳管超标企业必须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进管标准后纳管。

污水处理厂提供纳管企业的容量证明,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污水进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允许纳管量根据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允许排污量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

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污染减排挂钩。对没有环境容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的地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没有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以及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暂停该区域新增同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直至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必须以总量替代削减方案落实为前提。改扩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必须以老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合格通过为前提。

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中,需对原有总量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以前,需要削减的老污染源必须落实到位。对替代削减方案未能实施完成或擅自改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替代削减方案完成后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减量和环境统计排放量台账,按要求将建设项目审批(包括总量削减方案)和“三同时”验收的有关信息(包括排污总量增减、替代削减的污染源情况等)及时输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信息管理系统。在次月5日前将月报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总量分解到排污单位。禁止无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污单位的现状排污总量、允许排污总量、允许排放浓度和污染物削减时间要求。

第十八条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与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10

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要求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开展监督检查,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去年全省GDP增长16.1%,增速居全国第2位,经济总量由第22位前移到第21位。经济增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而且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现“双下降”。全省单位GDP能耗在*年下降3.32%的基础上,去年又下降4.2%,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15%,均超过全国平均下降水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COD(化学需氧量)和SO2

(二氧化硫)首次实现排放“双下降”。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省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面临的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任务相当艰巨。我省重化工业比重大,高耗能产品多,一些企业技术水平低,工艺设备落后,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虽然去年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下降,但单位能耗水平仍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大大高于发达地区。一些高耗能、重污染的项目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部分企业超标排放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节能减排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基础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负责人对节能减排认识不高、责任心不强,有些调整结构、淘汰关闭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随着经济加快发展和实施投资拉动,节能减排和环境压力将进一步加大。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生态文明。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高度重视,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国家“十一五”规划把节能减排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要求确保完成。总理在出席全国“两会”我省代表团讨论时,语重心长地嘱咐我们,*省是生态省,要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走在东北乃至全国的前列。松花江、长白山、向海都是*的象征,一定要保护好。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总理的指示,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

省九次党代会和全省“两会”,对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做出部署。今后5年,我省地区生产总值要再翻一番,达到1万亿元以上,经济总量在全国位次前移,人均水平进入全国前列。新的任务目标催人奋进。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必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决摒弃以牺牲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决不能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把老工业基地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转变发展方式和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把实施投资拉动招商引资硬任务与落实节能减排硬约束结合起来,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全力推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今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再接再厉,群策群力,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奋力攻坚破难,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取得新进展。总的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理念,始终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突出抓好重点耗能大户、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和群众饮水安全,推进技术进步,严格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切实加强监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决完成今年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近两年计划完成情况,今年我省单位GDP能耗至少要比去年下降4.5%,其中规模以上工业能耗下降7%以上;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要分别比去年削减3.38%和3.91%。

为完成上述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集中力量抓好一批耗能大户,进一步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企业是节能主体,关键是重点大户。我省工业能耗占全省的70%以上,其中年耗能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有300多户,主要集中在电力、冶金、建材、石油、化工、机械、造纸等行业。要把节能重点放在工业上,放在耗能大户上。重点组织实施“四个一”节能行动计划,抓好100户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5%,完成节能量100万吨标准煤。要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突出抓好通钢、一汽、吉化、*油田等企业的100个重点节能项目,降低产品能源消耗,提高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水平。在冶金、电力、化工和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中,要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强制能源审计,推动企业由耗能大户向节能大户转变。积极运用价格杠杆调控节能。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鼓励低能耗,限制高能耗。加强管理是投入最少、见效最快的节能方式和途径。据有关资料,管理节能对全部节能的贡献率达到15%。要把节能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

(二)进一步加大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责任目标。松花江是我们的母亲河,松花江流域覆盖了全省70%以上的面积、人口和经济总量。搞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下游邻省的利益,涉及国际关系和国家形象。松花江污染防治无小事,国家高度重视,社会密切关注,我省责无旁贷。要认真贯彻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继续加大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力度。年内要坚决实现松花江流域饮用水源水质100%达标、松花江出境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干流消灭劣Ⅴ类水质、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一要加快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项目。我省列入《规划》的86个项目,已竣工18项,在建39项,其余29项今年要全部开工建设。有关市(州)、县(市)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前期工作和在建项目施工进度。二要加强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和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环保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行使职能,全面加强监管措施。确保已经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全部启动,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还要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农药使用以及牧业小区管理。三要加大重点部位执法监管力度。对沿岸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超总量、超标准排污企业和单位要严格管理,对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要全面清查,坚决取缔,绝对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在这方面要不惜成本,维护群众利益。四要搞好断面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断面监测体系,增加监测频次,动态掌握流域水质变化情况。要把断面监测数据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制定出台《*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形成依法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建设,增强节能减排能力。项目建设是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围绕实施投资拉动和调整优化结构,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等十大节能工程建设,抓好节能、节水、节地、环保和综合利用等100个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电厂脱硫四大减排工程,年内竣工98个重点减排项目,削减COD4.8万吨,削减SO23.5万吨。

为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国家给予一系列政策扶持。对节能重点建设项目,每节约1万吨标准煤,给予奖励250万元;对松花江流域治理项目,按项目总投资20%给予补助;对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节水、节地、节材等项目,给予总投资8%的补助。省里继续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支持引导力度。今年,全省预算安排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各项资金29.8亿元,比去年增长11.5%。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项目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推进全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增强节能减排能力。

(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进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归根到底要靠技术进步。要坚持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以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和耗能排放大户为重点,加快推进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重点抓好工业窑炉改造、节能替代、能量系统优化等一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进步对节能减排的贡献率。要高度重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扎实推进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示范园区和试点县(市)建设,提高废弃物利用能力,减少污染排放,做到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加快开发小水电、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是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建设新型产业基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年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只有6.7%,全国为11%,发达地区为20%左右,差距十分明显。据测算,如果我省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全省能源消耗总量大约可以下降0.26个百分点。所以我们提出,要大幅度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科技成果转化率和高新技术产业占GDP的比重,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今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要增长35%以上。同时,大力发展服务业,今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要力争高于GDP增长。

(五)严格环保准入门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项目核准程序,对不符合环保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放行,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要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项目建设的必须前置条件,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今年继续停批新建糠醛项目,集中治理现有糠醛企业,尽快实现达标。

按照国家要求,我们去年积极克服困难,下力量关闭了11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关闭小造纸企业124户,淘汰落后酒精生产能力20万吨。今年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按国家规定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置和技术设备,再关停小火电机组32.6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钢产能40万吨、水泥产能276万吨、电解铝产能7.7万吨,3万吨以下落后酒精产能要全部淘汰。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具体时间表和关停措施,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六)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监管,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监督管理是节能减排的重要保障。节能减排推进难度大主要是利益问题,必须严格依法监管,加强执法监督。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的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违法排污的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大造纸、糠醛等重点行业的集中整治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限期整治,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要挂牌督办,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严厉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迁就姑息。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方、单位和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要加快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152户重点企业必须按时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运行。今年要专门组织力量,对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把节能减排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实施监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质监节能减排工作计划例11

(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一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进展顺利。全面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将污染减排指标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结构减排力度,关停小石子加工厂70余家,淘汰小淀粉加工企业10家,关停小石灰窑10家,取缔小防水卷材业户57家。加快推进项目减排,完成热电企业18台循环流化床锅炉再提高改造工程,济钢烧结机脱硫工程进入调试阶段,庚辰钢铁脱硫设施建成并实现连续稳定运行;光大水务(**)一厂、二厂升级改扩建及家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回用等工程建设进展顺利,西区、高新区中心区、济阳污水处理厂、章丘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并实现稳定运行。**年二氧化硫、COD排放总量分别为8.81万吨和5.33万吨,比上年度分别削减2.33%和3.62%。二是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加大大气环境整治力度,积极开展扬尘防治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工作,强化火电、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认真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市区河道截污整治工程。加强环境监管监测,完善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对重点企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热源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三是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扎实推进。以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为重点,扎实开展全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章丘生态市、商河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列入生态省建设责任书,历城区艾家村被授予全省唯一的部级生态村。

(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进展顺利。严格执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建立取水单位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核发新版取水许可证195家。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全民节水意识明显提高,节水技术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年万元GDP耗水量减少到58.10立方米。

(三)土地矿山管理更加规范。一是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和动态监控,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全年共验收部、省、市、县四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80个,总规模9万亩,新增耕地2.9万亩。二是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年共上报国务院农转用和土地征收7746亩,上报省政府21224亩(其中单独选址项目用地1921亩),共落实征地方案实施征地23527亩。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全运会项目用地需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有关规定,加大项目投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是土地供应管理进一步加强。科学制定供地计划,建立协调决策机制,加快土地招拍挂供应进度,全年全市供应土地18568亩,其中出让供地15591亩,收缴土地出让金165亿元,实现土地纯收益64.5亿元。修订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创新了“二次公告”运作模式,加快土地熟化基础工作,市本级收购各类土地266宗,面积3650亩。四是矿山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完成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善采矿权审批制度,设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加强矿山企业整合,全面推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加大破损山体治理力度,列入重点治理任务的58座破损山体已基本完成。

(四)防震减灾能力不断强化。加快推进地震台站建设,**市地震监测中心暨历城综合地震台项目开工,济阳、长清地震台站建设进度加快。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建设。加快编制地震小区划。积极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活动,震害防御能力明显增强。成立市、县两级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一步落实地震应急措施。加大防震减灾宣传力度,积极推动“五进”活动的开展。

(五)基础测绘工作有序推进。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测绘完成孙村东、腊山南、旅游路和东南外环路1:500比例尺地形图70平方公里,修测西部片区1:2000地形图290平方公里,实现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1:500地形图全覆盖。

二、**年工作思路和目标

**年是实施“**”规划关键的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一年。综合考虑**年我市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工作面临的有利调整键和不利因素,初步确定明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抓好治污减排、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年主要预期目标:

1、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8.67万吨之内,比**年削减1.59%,提前达到“**”确定目标;COD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5.07万吨之内,削减4.88%。

2、环境质量目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

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分贝(A);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值低于60分贝(A)。

3、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万元GDP水耗下降到55.20立方米。

4、土地利用目标:耕地占补基本平衡,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耕地保有量达到36.13万公顷。

三、**年工作重点

(一)环境保护

1、认真实施“三大减排体系”方案,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一是继续实施产业结构减排方案。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工艺,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设备,实现结构减排。二是加快实施工程治理减排方案。完成水质净化三厂等工程,完善城市河道截污整治配套管网,提高污水处理和再利用能力。完成**东新热电等5家企业热电机组脱硫工程和济钢等3家企业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建设。三是大力实施监督管理减排。加强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8%以上。

2、实施“四大工程”,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实施以节水保泉、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碧水工程”。加强水源地保护区监督管理,强化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监控,确保饮水安全。结合《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加快实施小清河综合整治、市区河道综合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二是实施以清洁能源行动、全面治理各类污染源、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蓝天保护工程”。推广清洁燃烧技术和节能降耗技术,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三是实施以控制扰民噪声源和创建噪声达标区、安静居住小区为重点的“安静工程”。依法强化监督管理,继续开展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四是实施以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固废治理工程”。尽快开工建设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加强废矿物油、废显影液等重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筹建废物综合利用中心和危险废物交换中心。

3、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实施以绿化美化和生态建设为重点的“生态建设工程”。加强南部山区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环境优美乡镇达标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协调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秸秆气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做好“两区一园”创建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开展全市湿地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研究,加快推进小清河源头湿地生态保护区建设。

(二)水资源管理

1、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全面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和制度,严格水质监测管理,提升监测水平。完善全市地下水位自动监测系统,提升监测的准确性和连续性。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坚决有序地关停泉域内的自备井。

2、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力度。坚持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措施,结合退耕还林和封禁保护,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对重点水土流失区和生态脆弱流域进行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现有森林植被,加快退耕还林、禁牧还草、荒山绿化,促进生态修复。对土质较少的荒坡、山场,植树成活困难的区域及便于植被恢复的山坡地,实行严格的封禁措施,依靠自然生态的修复功能恢复林草植被。

3、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一是加快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开工建设东湖水库等骨干调蓄工程,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二是搞好东联供水工程配套,加速东部工矿企业供水置换步伐;三是提高水源涵养补给功能。配合“南控”战略实施,建设南部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抓好泉域补给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实施玉符河回灌保泉生态工程,有效补给地下水。

4、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与改善生活条件同步推进,加快实施邢家渡、胡家岸等引黄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大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加强城市节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和用水指标控制制度。

(三)土地矿产管理

1、强化土地调控管理,积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严格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强化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严把用地审批关,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继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征地统一补偿、农民集中安置、土地集约利用、区域持续发展的补偿安置综合机制,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高标准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开展好县、乡级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开展好第二次土地调查。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量。

2、严格耕地保护,加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问责制。大力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用途管制、监督检查和占用审批等制度,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用途不变。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政策,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3、深化土地市场建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继续深化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全面引导各行各业依法规范合理用地。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操作办法,规范工业用地供地行为。围绕重点片区综合改造,加大城区土地前期熟化、收购储备、策划运作、市场配置的工作力度。加大对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力度,切实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项目产出率标准,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4、完成矿业秩序整顿规范,建立矿政管理新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面完成矿业秩序整顿规范的各项任务,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和省政府的检查验收。对矿业权按照风险程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矿业权招拍挂出让,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继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突出抓好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利用水平。认真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认真落实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积极推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的多元化机制。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确保全市地质安全。

(四)防震减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