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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类有没有无风险的金融体系,不需要监管的金融体系。我们发现是有的。原来纯计划经济的金融体系,如原来的中国、现在的朝鲜这类国家,全只有一个银行,而且是中央银行相商业银行混合一起。一种货币,所有产品按照计划生产,产品都能卖得出去。所有居民、的存款都存在这家银行,所有代款都由这家银行发放,全社会的出纳、核算、支票结算都由这家银行办,完全垄断的银行。利息由政府决定,利差很大,银行完全可以用这个利差弥补它的成本。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原来的中国金融体系是没有风险的。它的每一笔贷款都能追回。因为产品都是按计划生产,都能卖得掉。但它的代价是,效率极低。一个无风险的金融体系,得付出很大代价:效率极低,普遍的短缺。
这是我们的逻辑起点。一旦引入金融体制政策变量、一旦金融机构多样化,一旦我们走向市场经济;一旦我们的金融市场,引进了拆借、引进了股票交易、引进了外汇交易,引进了外汇汇率的并轨,引进多家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银行、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的竞争等等,金融活了有效率了,但同时,金融机构就有的危险,就有挤兑的危险,就有贷款收不回来的可能性。金融市场的交易就有不确定性,有些交易就不能收回本金,就可能有利率风险,有汇率风险、有违约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引起了金融机构的不稳定,金融机构不稳定有可能损失存款人的利益。谁知道这四大银行去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知道。你们只知道把钱存在工行、存在农行。这时,我们感到,得有人监营银行。为什么?如果不监管,比如工行,有两亿多储户在那里存款,它一旦倒闭。这两亿人的大约三万多亿的存款就没有了,这事情很严重。所以金融监管由此而生。
这是第一个要点,即从一个没有风险的、抽象的金融体系推导出金融监管的可能性。我国1993年以前没有金融,人民银行没有监管部门。
2.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有天生的脆弱性。如果我国现有的一百多家银行,有一家银行出问题的话,大家都会受感染。这家出问题的银行要想从货币市场上拆入资金,是不可能的,谁都不愿意拆出。就有相互感染、挤兑的可能性。比如一个储户,在不同的银行有存款。一天突然发现在这家银行取款取不出来了,会立即跑到另一家银行急着把款取出。如果大家都这样,那本来经营得好的那家银行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这时它从市场拆借,才发现,今天所有的银行都不拆出了。为什么?大家都危险,都把头寸放在手里。因为金融机构的负债率很高,存款的80%早就贷出去了。今天真正能应付到期存款的,只有20%的现金。这时就发现金融市场上根本就没有流动性,整个金融业就处于大家都紧张的状态。这个情况,在我国个别城市发生过。好在,我国的工、农、中、建,特别垄断,它是全国统一调配资金。人民银行在各地有很多现金仓库,每个仓库都有几十亿的现金放在那儿。谁要挤兑,现金可以很快运到那儿,使事情平息。
这是第二个要点,它是说银行的脆弱性是由银行高负债率和流动性不足造成的恐慌。所以需要监管。监管概念包括了这种挤兑时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我们国家现在有一条:只要金融机构情况过得去的,发生挤兑,不论什么情况,中央银行马上给钱。
3.金融监管的基础和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不一样。银行监管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设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证监会监管工商银行,它的目的是保护工商银行股东的利益。但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的监管,是保护在工商银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中央银行跟证监会有时要打架的。比如,上市的信托公司出问题了,证监会说你人民银行应该给钱,股东的权益要保护。但是我们给钱不是给股东,而是要求信托公司把这个钱兑付给存款者。如果存款兑不出来,对不起,你们股东砸锅卖铁也得付存款。
4.监管具有使宏观稳定的作用。
5.银行与存款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较严重,银行与贷款者也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6.为防止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7.最优监管规则。它是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斯蒂格勒提出的。这个理论说:一个国家的监管不能过度,过度了,就把市场扼杀了,没有竞争了。但是又不能不监管。什么情况维持着一种最优监管状态,很难确定。他的书中有一个证明,使我们大吃一惊:他说美国的证监会在头二十多年监管当中没有有效制止内部交易。这个意思是说,有了证监会,证券市场实际上跟原来一样。
8.监管者竞争理论。在这点上与美国的做法不一样。中国老认为一个部门一个监管者,这是最优的。我们把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监管分开了。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归证监会监管,保险业归保监会监管。美国一个部门必须有两个以上监管者。银行有三四个监管部门,证券有两个监管部门。不仅有中央监管部门、还有地方监管部门。为什么?它认为监管者也得竞争。如果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监管人,那么这个监管人肯定腐败,肯定低效率。各国监管模式很不一样,有英国模式、有中国模式、美国模式。现在大家比较赞同英国模式。英国模式是证券、银行、保险全部一家监管,然后跟中央银行分开。这个国家有两个部门:一个中央银行,就管货币政策,就管支付清算;一个金融监管,大一统监管,既管银行也管证券、保险部门。我们去英国考察了两年,探索英国模式。现在韩国、日本都学英国模式。但它的前提是混业经营。我们国家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些模式体现的是,监管者要有竞争。
9.关于监管的成本效益。这个理论比较抽象。监管付出了很大的成本。而且监管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成本有多大,很难估算。监管收益,比如存款者得到了保护,证券市场更加平稳,保险市场上诈骗行业减少等,都属于监管的收益。把监管的这些制度性收益与监管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来证明监管效益有多大,这很难。
有人说,监管对全的资源配置是一种扭曲,必然是低效率的。
10.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有人说金融监管完全是来自金融创新、有的金融监管又引起金融创新,像猫和老鼠的关系一样,有了监管,别人为了逃避监管,不断地创新,不断创新我又发明很多监管它。这样来回循环,金融业也就了。有好些金融产品主要是来源于两个目的:一个是规避风险,一个是逃避监管。
11.监管的学分析。很多人认为,监管,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包括电信、电力、金融,永远都是跟腐败有关系,跟政治有关系,跟政治利益集团有关系、跟寻租有关系。甚至有人说,监管就是人为的设租,就是腐败,让大家给你上供,给你请示。你看证监会门口,每天下班后排队,为什么?请官员吃饭。现在还这样。就是为了上市,上市审批很严格的,一旦上市了,你就凭空赚了至少一个亿。从中你拿出一千万去寻租还是划得来的。中国任何上市公司,只要你拿到上市指标,上市成功,一块钱的股本起码是六七块价格,收益确实大、所以有人说监管永远跟政治利益集团,跟寻租有关系。我们国家最典型的例子一个是房地产业的监管,一个是证券监管,一个是金融监管,一个是电信、邮政,一个是国家电力,这几个是所谓监管比较严的部门,大家都可以看到,都认为是腐败比较严重的。
12.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这些监管者,又是中央银行、又是证监会、又是保监会,谁来监管?这里有四个理论假设:
第一,监管者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能假设监管者最聪明。
第二,监管者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
第三,监管者不可能永远兑现它的承诺,即监管者不可能随时都说到做到。
第四,监管者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
大家都知道,这四个假设是对的。既然如此,那么,谁来监管监管者?
13.有无一套指标体系、一种来衡量监管的业绩,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指标,你凭什么来说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谁干得好、谁干得不好?现在说不清楚。比如说,我国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中小机构都在出风险。最近都在救火。人家会断定说你人民银行监管不好,但究竟是我监管不力,贷款收不回来呢,还是因为宏观波动,才使贷款收不回来?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其他监管部门。比如电信业,国家信息产业部是监管部门,大家觉得它监管得不好。为什么?你可以将中国打电话的价格和国际价格比较。这个报纸上经常在讨论。学者专家们一致认为,中国的信息产业部的监管是最差的,因为中国的电信价格是世界最高的,而且服务态度最差、上网最慢。这些指标,就比较出了中国的邮电监管者比其他国家邮电监管者的业绩要低。
【关键字】信贷资产转让;异化;金融环境
一、引言
一般意义上,自主达成的交易,必须满易双方对市场条件变化之后产生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从国外金融发展历程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逻辑,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颇为流行:在交易量上有了重大发展;在交易对手的范围上,由银行同业拓展到了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展开。最近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让推进到了新阶段。随着商业化进程的推进,中国银行业也开始了对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与瓜分,并且所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形式上与西方的信贷资产转让并无二致。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了与国外明显不同的景象,甚至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基于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中国金融创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问题: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是什么?中国的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与国外不相同的景象,其内在根源是什么?中国监管当局又应该从中获得何种启示?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理论分析
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买卖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的业务;其转让对象仅限于同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非金融机构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担保;转让标的仅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同业的各类权益性资产(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包括有一次性买断和回购。
一般而言,信贷资产转让是对金融市场的深度利用。按照现代金融理论,银行是生产金融产品的机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向社会上的个人和机构通过转让资金使用权而生产金融产品并收取服务费的过程。因为信贷业务的实质仅仅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所以银行拥有信贷类金融产品的部分控制权,比如银行拥有贷款合同,以保证贷款到期时能够收回资金的使用权。故,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结果就是:贷款者获得了资金的暂时使用权,银行获得了信贷类金融产品的标志物——保证到时收回资金并获取服务费的信贷合约。
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看,只要两个主体对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间的主观评价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间,并可能为交易双方带来“消费者剩余”。依此看来,只要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产的评价不同,他们也就具有对信贷合约进行转让的动力。而对同一信贷合约产生不同主观评价的原因大致有这样几种:一是由于某一时点,不同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需求约束不同,而流动性需求往往为硬约束,所以部分银行为了获取流动性,就会降低对已经发放出去但未到期不能收回的信贷资产的评价,而提高对现金资产的主观评价。二是在某一时点不同银行为分散风险而需要调整的信贷合约的区域、行业、企业分布结构的内容不同。对于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对A银行而言,也许是需要增加的项目,但对于B银行而言,也许正好是需要减少的项目。这样一来,他们之间也会产生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三是不同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风险偏好发生了相对变化。比如,A银行因为资本结构变化等原因,风险承受能力降低,他们对于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合约的评价就会降低,相反也就可能存在一家B银行会提高对于该合约的主观评价。特别是由于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对国家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态势的评价的不同,不同银行之间对于同一信贷资产合约几乎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主观评价。由于主观评价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费者剩余”。只要达成交易的成本低于这一“消费者剩余”,我们就可以肯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肯定会进行这一类信贷合约的交易。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交易成本的显著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以于是就以超乎寻常的高速在增长。
三、中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异化
从上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里,银行参与信贷合约交易的根本目的是获取不同银行对同一信贷合约主观评价不同而产生的“消费者剩余”,是一种明显的趋利行为。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考察我国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我们就会发现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
2002下半年,我国央行开始批准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事实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银行已经秘密开展此类业务(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采用回购形式;二是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其实,正是这三个特征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具有与一般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完全不同的涵义。如果极端一些,甚至可以认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是正常寻利行为,而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种特征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能够从实质上优化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因为信贷资产转让采用的是回购方式,相当大一部分转让期限在十天之内。这样一来,卖出行能够改变信贷资产结构的时间就少于十天。这样一个相当短期限的信贷资产结构改变,对于银行业务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这种转让很难帮助银行解决流动性问题。因为回购期限短,信贷资产转让只会带来帐面信息的改变,并不一定带来现金的实际流动。即使有现金流动,除非卖出行面临特殊的支付困难,否则这种确定的非常短期的现金流对银行的流动性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并且,对于如此短期的现金需求,银行完全可以通过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而不必须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因为同业拆借是一个标准化的市场,银行参与该市场的参与成本很低,合约的谈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贷资产转让方面,要涉及很多笔业务,要涉及信贷资产的合约条款和资产状况的确认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这种转让业务可以有效规避监管。我国目前对银行的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于银行日常经营状况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管进行。为此,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中,设计了十项指标,来保证监管者比较充分地掌握银行的经营信息。如果在上报监管信息前夕,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只要所转让资产组合适当,完全可以轻易的修改这十项指标。又由于这种转让业务期限极短,在商业银行上报监管信息之后的极短时间,商业银行相关的经营状况又会还原。这样,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事实上就处于严重失真状态。或者说,监管当局掌握的仅仅是银行上报监管数据时的信息,而不是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信息。
如果银行依据上述非现场监管数据,对相关银行下监管结论,制定监管策略,那可能就会带来严重问题。幸运的是,目前监管当局一方面有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同时还有强有力的现场监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续监管的机制与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上述信息进行甑别。但是,因为甑别成本相对高昂,而监管当局受限于监管资源和监管成本的约束,并不能够完全彻底地对此进行清理。所以,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过这种合法方式掩盖经营信息,逃避监管的。如此一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意义上,就不仅不具备发达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资产转让的积极功能,相反异化为合法逃避监管的工具。
四、异化的原因
我国目前正面临加大金融对外开放的紧迫进程中,同时形势要求监管当局鼓励中国银行业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竞争能力。所以,面对这种异化,我们不能够以“一刀切”的方式叫停。但是,也不能够对此视若无睹。从金融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找出合适的“药方”才是上上之选。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在中国目前的金融制度环境、市场环境之下,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没有足够的“消费者剩余”供商业银行获取,而规避监管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根本动力。
从金融基本制度环境看,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因为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一方面要面临追求短期受益的所有者的压力,比如国家财政增加收入的压力和股东每年分红的压力;另一方面,政企没有在根本意义上完全分开,政府干预金融的现象虽然有在最近几年有明显好转,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银行经营者在某些情况下,要考虑政府当期的一些特殊要求。但是政府的这些要求并不一定完全与银行长期经营战略在时间轨迹上趋同,有时甚至明显背反。再则,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标准意义上的银行家市场,应行经营者面临的不是市场化的约束,其准入与身价不是由市场确定,相反银行经营者面临的只有法律的约束和监管当局的行政约束。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转轨进程中,金融法规与监管框架都处在不停的剧烈变化之中,银行经营者难以形成长期的预期,自然其行为就难以长期化。在行为短期化的基本背景时,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会发生明显的变异,突出体现在并不关心银行未来的长远发展,而是特别关注银行当期在同业中和监管标者评判中所处的位置,以及银行每年的盈利多少。我们可以预测,凡是能够改善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充分利用;相反,对于恶化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尽量规避。从金融市场环境看,目前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并不大,自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获取信贷合约“消费者剩余”的可能性并不大。
第一,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而利率浮动范围差别不大。这限制了各个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不同资产的比较优势,进行获利的能力。于是,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定价的差异很小,各家银行都没有为获利目的进行资产转让的交易价值空间。价格管制导致了消费者剩余“租值”的耗散,在此也许获得了另外的例证。
第二,风险评价粗放,差异不大,各家银行缺乏对某一类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获利的能力空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银行业目前还处在“跑马圈地”的阶段,各家银行还在以扩张市场份额为核心进行运作。信贷资产管理能力的深度提升,银行经营的集约化,精细化还没有提高到应有的议事日程上来。对于风险管理,核心也就仅仅是应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消解因风险过高带来的监管当局对于该银行发展强加的外部约束。真正为了银行长远健康发展,而强化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还明显不足。这样一来,各个银行对于风险管理就显得比较粗放。突出表现在贷款风险分类比较松,没有专门的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而已有的风险管理部门更注重于不良贷款的清收,而不是对于全部信贷资产的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粗放,使得银行之间对于同一笔或一类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价没有太多的本质性差异,自然,他们对于该笔资产的评价差异不会出现太多的差异。当然,不存在他们在承担这些资产转让带来的交易成本之后还能够获益的风险定价空间。从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我国银行业经营的根本态势不发生改变,即使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我们也不能够奢望标准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能够顺利出现。
第三,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格局,促成了银行经营战略的同质性,阻碍了银行对信贷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努力余地。中国银行发展的多元化,差别化可以说是监管当局梦寐以求的。为此,监管当局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实际情况并不理想。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拼命突破区域限制,成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正全力以赴,要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一心谋求成为城市商业银行。金融差别化,并没有成为商业银行的追求。相反努力扩大势力范围,获取一切可能的客户资源正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时尚和目标。这样就导致了,我国每一家银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银行业务,而所有的银行都在相同的业务领域进行残酷的“搏杀”。于是乎,银行之间的个性化服务,差别化服务都成为服务于该“搏杀”的工具。当然,这种情况并不非不理性。因为,我国目前的人均GDP还在1000美元左右,而在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能够为金融服务提供盈利空间的潜在客户是相对集中的。目前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备,个人征信体系又相对缺失,更加大了金融服务的风险和成本。所以,各家银行就努力争取相同的高端客户,互挖墙脚,进而业务趋同。遗憾的是,这种合乎个体理性的行为,一方面降低了我国银行业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真正进行差别化服务的努力。在此,合符逻辑的结论自然就是,银行不会主动出让某一类优良信贷资产,也不会在没有额外补偿的前提下受让某一类高风险不良信贷资产。
总而言之,我国银行利用资产转让业务修改非现场指标,合法逃避监管,正是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核心要义之所在。而监管当局批准此项业务时,所希望的银行优化资产组合、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银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产品。
五、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矛盾的两方面:一方面,监管当局出于良好愿望,自觉的启动和放开了资产转让业务;另一方面,资产转让业务“理性”的异化导致非现场监管部分失效。这其实是目前中国监管面临双重目标的典型表现。这个双重目标就是:中国的金融监管不仅仅要负责金融的规范;还要促进金融发展。而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同时满足规范和发展的双重目标,是非常矛盾的。因为规范意味着对己有的监管制度的认同和毫不动摇地执行;而发展意味着商业银行某一些突破现有规则和制度的行为应该也必须得到认可。
更进一步说,这其实是在考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艺术和水平。因为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处于低水平,又立即要面临残酷的国际竞争,低速发展都不行,不发展就更行不通。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目前的层次上,不规范很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再加之,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金融业已经承受了较多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没有太多的能力承担试错成本。所以,规范,尤其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规范,避免银行发展落入低效率“纳什均衡”陷阱是监管当局必须面临的现实。
这样看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双重发展理念。一方面,要以促进中国金融发展为己任;另一方面,在监管中,对于发展中的新问题,要通过发展监管技术和模式的监管发展理念来解决,要主动的促进中国监管事业的发展,使其适应金融发展的形势。决不能受限于监管技术和水平而让金融业“削足适履”。
要促进中国金融发展,必须改变中国金融的制度环境,改善中国金融的市场环境。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的制度环境,中国金融的发展可能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少部分人和地区获取资源的便捷手段,而对改进中国金融业的水平就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的市场环境,中国金融的发展,将更多的变为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业务范围趋同,金融服务的对象一致,对一部分需求主体金融产品供给过剩,对另外一部分需求主体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进而出现金融业整体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发展困境。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站在更为宏观的高度,审视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方向,以及金融与经济的适配程度,联合和整合有效的资源,通过有效的监管促进金融的纵深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金融创新监管的现实理由
现实中,由金融创新风险所造成的金融系统不稳定,最终导致金融危机,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金融机构稳定性产生的影响。金融创新是使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种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经不在旧监管的框架之内。随着金融创新与证券化趋势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有别于传统资产负债的表外业务,有的甚至超过表外业务的一到二倍,成为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重要内容。
(2)对于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与基本经济因素无关的不正常波动,往往是因为有投机力量的操纵,并有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从众心理从旁助阵。当代大量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创造出了大批撼动市场的先进手段。由于大量衍生交易成本低,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场用同样的资本可做数倍于现货市场的交易。而且利用衍生证券的杠杆特性,进攻更具数倍威力。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规模运用杠杆能量,不断进攻泰国金融市场,触发泰国金融危机。
(3)对发生金融系统危机可能性的影响。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直接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市场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间接推动了金融业务国际化、金融市场国际化、资本流动国际化为主要表现的金融国际化趋势,致使局部的金融风险极易转化为全局性的金融风险,从而削弱了金融体系抵御局部风险的能力,使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随之降低。
2金融创新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由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可能导致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社会成本又十分巨大,因而,许多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介入进行监管,以降低有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若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将得到同样的结果。在经济学界,几乎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等领域内,仅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是无法保证其资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
(1)外部性与金融创新监管。
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时社会成本或利益与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间存在的偏差,也就是一些经济主体在其生产、消费过程中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附加效应。它反映了个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其他微观主体非价格方面的影响,即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发生作用。这种影响对他人来说,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效应通常我们称之为正外部性,又叫外部经济,负的效应我们称之为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尽管从理论上如“科斯定理”所说私人会有走到一起协商消除外部效应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搭便车”问题难以避免,各方协商的成本太高,因此,人们偏好以加强管制的办法来消除外部性。
金融创新领域的外部性,实质与金融创新的双面性有关。金融创新主体推出一次金融创新措施后,可以增加创新受众的福利,同时会给经济、金融运行乃至金融制度的变革带来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①促进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满足客户需要。②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金融创新产品为各种金融机构增加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提供了更大的回旋空间。③提高金融市场的有效性。金融市场是金融产品交易的市场,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使得交易的参与者不断增加,交易量也不断扩大。这样金融市场就日趋成熟,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加,从而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这就是金融创新外部经济的表现。至于金融创新外部不经济的表现也是多面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产品创新的外部不经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高度虚拟性和高杠杆性,使得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规模急剧扩大。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利润的驱动下会积极的参与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倘若某家银行因从事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发生倒闭,由于公众的心理预期,因而可能在同业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其它金融机构倒闭。在经济政策方面则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发挥。②金融创新市场的负外部性。衍生金融市场运作的复杂性导致了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和传染性。由于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本身涉及到多个国家,本质上具有传染性,这样就使得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了远比衍生工具出现之前复杂的多的债券债务关系,一旦某一市场出现波动,便会迅速传导到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甚至使市场交易主体和监管当局猝不及防。③金融创新加大了支付系统的脆弱性。由于金融创新在金融机构之间创造出远比过去复杂的债券债务链条,再加上达到天文数字的金融规模,使得支付清算体系的脆弱性更加严重,一旦支付系统发生故障,那么给金融交易带来的混乱不可想象,从而由此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将会十分严重。
(2)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创新监管。
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人并不了解全部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这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也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策略行为或机会主义。特别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知情较多的当事人一方还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以衍生工具为主的金融创新工具市场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中,交易者之间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信息,信息在不同的交易者直接的分布是非对称的,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即具有信息优势的当事人为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可能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一些扭曲的、虚拟的信息,机会主义将会导致契约风险或契约行为的不确定性。
因而,在做出决策时,必须依靠预测和判断,这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包括金融创新产品市场也存在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风险。
(3)不完全竞争与金融创新监管。
虽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已经相当高,然而并非不存在不完全竞争。某些交易所的会员与交易规模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可能利用掌握的内部信息为己牟利。个别大户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可能认为的操纵市场,使得衍生工具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其内在价值,导致衍生市场的价格风险。另外,在市场经济中还存在一个垄断与竞争的悖论问题,即竞争是市场发生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在自然的竞争状态下,市场竞争往往最后导致行业的积累和集中,形成垄断。垄断一旦形成,垄断的一方则会在衍生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占据优势,破坏这个市场本身所需要的产品成本——价格结构,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最终导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加,以及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总而言之,由于金融创新领域市场失灵的种种因素,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从而确保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一)农村资金供求失衡
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量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
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三)农村信用社孤军作战,力量不足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可持续的现象: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
(四)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规范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由于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
(五)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
近年来,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但是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缺少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已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总的来说,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改变当前农村金融的非均衡状态,形成农村金融均衡发展的态势。其要点可以归结为形成高效稳健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机制,形成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形成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建设新型的农村金融体系
推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形成健康、高效、竞争适度,“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保证“三农”资金投入,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于“三农”的水平,规范民间金融,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促进农民增收,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村金融中的实现途径,具体思路应当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信贷政策服务引导和金融监管,规范发展适应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强化政策性农村金融,引导商业性农村金融,创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促进农村金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产权方式的有机结合,以此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一)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业务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前提下,迫切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拓宽信贷支持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棉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加强粮油贷款营销和管理的同时,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改进经营方式,拓展新的业务,开办农村综合开发、农村基本建设和扶贫等贷款业务,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等纳入支持范围,拓展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
(二)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
目前工行、中行、建行已经逐步撤出农村领域,农业银行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市场条件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三)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一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等内控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对出现问题的信用社,要启动限制分配分红、差别准备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业务等及时校正机制,防止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票据兑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
(四)稳妥推进商业性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一方面上海发展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竞争优势并不明显。我国周边地区聚集了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比较成熟的就有香港、东京、新加坡三个。这些市场在金融机构数量、政策环境、服务水平等各方面都较上海有明显优势,对境外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在这种背景下,上海试行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的成效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上海市目前已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部分公司地区总部、财务中心也设在上海。在日常经营中,这些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离岸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我国目前对外汇资金划往境外还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跨国公司内部化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方式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模式产生了冲突,一些合理的资金汇出要求由于当前外汇管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与跨国公司的实际经济活动之间存在难于调和的矛盾而难以实现,他们只能借助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实现其资金结算及调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许跨国公司在上海开立离岸账户,把它们的一些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能够迅速扩大上海市离岸市场规模,有利于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离岸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否对这种类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实行有效且到位不越位的监管。
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及监管切入
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是国家层面。即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东道国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多方面的:(1)外汇资金运动中的风险。渗透性离岸金融管理的失控将会对国家经济金融带来相当的风险。(2)金融体系扩张经营的风险。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会享受免缴存款准备金以及不受流动性要求限制等待遇,因此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在受到外在约束减少的情况下,如再缺乏审慎经营意识的内在控制,则极易造成经营主体的自身风险,从而波及该主体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是微观层面。即对经营主体的风险。离岸金融业务对其经营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由于金融机构经营规模过度扩张风险外,还需面临比在岸业务更大的经营性风险,如离岸客户的信用风险(离岸客户大多为远距离客户,进行有效信誉评估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可控性较低)等。
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宏观层面还是主体微观层面,只要监管的切入点把准,其风险还是可以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渗透的通道设计以及监管的有效执行。那么,离岸与在岸之间会发生些什么样的资金渗透呢?我们可把渗透途径归纳为账户渗透和产品渗透两方面。账户渗透是指银行自身账户资金的渗透以及开立在银行的客户账户之间的资金渗透。产品渗透是指借助金融产品进行的渗透。另外,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经营主体也可能会发生各种渗透,如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内部在岸头寸和离岸头寸之间的相互弥补会导致资金在离岸与在岸间的渗透。
由于经济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以及金融在监管与创新矛盾运动中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上述渗透经常是立体多维发生的,但渗透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导致资金上的渗透。所以我们认为渗透通道的设计与管理层最终的监管切入点是对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监测与管理。
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与管理
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离岸金融业务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其业务规模应反映在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及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否则在整个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将会出现非常大的遗漏。具体的监测可按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对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监测。这项监测应以审慎经营为目标开展。应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会计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离岸业务的各项报表及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使当局及时了解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外汇管理上则采用国际投资头寸表要求的相关因素由银行通过BSPL(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是对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渗透的监测。这项监测可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前提开展。由于离岸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在岸,对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在岸资金也有可能离岸化,因此当局应严密监测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的流动,要求主体进行资金账户间流动申报,全面了解离岸资金的流向和规模。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资金跨境流动的规模必将扩大,流动方式也会复杂化。应在现有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中相应增加离岸与境外之间资金流动监测内容。
第一,社会资金供求的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宏观调节机制基本建立,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出现了几次需求过热、信用膨胀、价格涨幅过高的不利局面。总起来看,主要原因是在传统经济体制占主导地位和短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地方政府忽视结构调整,通过非法融资渠道,盲目扩张投资,从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瓶预”制约突出,供求总量严重失衡。经过6年多来的艰苦努力,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调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一是长期困扰我国的短缺经济状况已不复存在,买方市场初步形成,扩大内需已成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战略性选择。二是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三是金融体制改革步伐较快,整顿金融秩序取得显著成效,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建设明显增强。四是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改革有了实质性突破。如借鉴国际经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取代贷款规模指令性管理,大幅度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适时多次降低存款贷款利率,扩大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稳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五是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
第二,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目前我国在金融市场领域推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如开辟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以股票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以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都直接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这可以说是对金融市场理论认识深化的结果。
第三,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服务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拓展和创新。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主办银行。混业经营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发展历史最为悠久。进入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解除禁令,鼓励其大中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产重组的要求。当然,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也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全方位开展业务,除了少数金融寡头外,大部分金融机构仍是以一业为主或单业经营。
第四,发展混业经营,允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
目前我国正面临加入WTO的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金融保险证券业。虽然我国金融保险证券业竞争力低下有多方面的原因,如经营体制不健全、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营销方式落后、经营规模偏小等,但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和不允许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无疑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我国近几年来新组建的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今年以来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主要是允许企业投资入股,即产业资本进军金融资本。这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剥离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债转股。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金融资本进军产业资本。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融合,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第五,混业经营与分类监管可以相得益彰。作为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优势和客户要求,确定适合各自的经营发展策略和发展重点,以体现灵活、开放的原则;而作为政府分设金融监管机构,同有利于对各类金融业务提出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对策。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常见的金融管理体制。
根据以上论述,特提出如下建议:
1.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逐步推行混业经营,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混业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额定的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企业,积极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为此,必须重建银行内部机构,大力充实产业分析和项目评估力量,使金融业人员对产业经济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合理经济规模、管理模式、国内外竞争与盈利状况、发展趋向等方面都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逐步培育一大批晓市场、懂技术、会管理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企业和银行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良性循环。
2.借鉴国际规范,协调发展货币和资本市场,消除沟通梗阻,提高整体效率。在货币市场方面,一是改革结算方式,大力推广使用资信良好的企业或银行签发的商业票据,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增发短期国债和企业债券,为央行运用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手段创造条件。当前可考虑允许现有房地产公司和汽车销售商以现有房屋和汽车为抵押,滚动发行商业票据,以消费者分期付款收入为偿还保证。二是继续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保持拆借规模较快增长。在资本市场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直接融资的发展一定要以确保间接融资这个大头的稳定为基本前提,避免顾此失彼,得不偿失。二是通过配售、回购等方式,在充分保证原有股东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平稳解决国有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三是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特别是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培育高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升级。
3.积极推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创新。全面实行审贷分离和贷款责任终身制。根据绩效原则,减少冗员,改革人事和分配制度,实行职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把防范金融风险与增加盈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资产质量和利润目标的双向考核,健全约束与激励机制,赋予基层信贷机构相应的贷款权限,使金融从业人员既有压力,更有动力,不断开拓新的贷款增长点,改变当前不少银行简单地通过提高贷款条件消极防范风险的不恰当做法。同时,加强以企业为重点的资信评价体系建设,依法制裁逃废债务行为,探索增强居民个人信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大力整饬社会融资的外部环境。超级秘书网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1.建立中介信用机构,完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供应链产业的信用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供应链产业参与者众多、行业和地区跨度大,容易产生供应链内生性的混乱和不确定因素。体现在既有产品与技术的更新周期频繁、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又有诸如自然灾害、战争与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的影响,同时也会遭遇到企业战略的调整冲击,这些不确定因素都会增加供应链自身信用问题的风险。二是供应链产业的白发性扩散作用。由于供应链金融的信用基础是基于供应链整体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管理与信用实力,因此,随着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风险也会相应扩散。如果供应链上某一个成员出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就会迅速地蔓延到整个供应链,这对于供应链自身的资金管理和综合管理是非常大的考验,也是对银行信贷管理的极大挑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信用管理体系,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问题凸显,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发大的金融灾难。因此,建议尽快建立供应链金融中介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基于供应链产业的新型的中小企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完善供应链产业的社会征信业务体系。
2.加快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关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有关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和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空白,期待完善的
地方很多。现实法律中,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仓单的法律地位,真正的仓单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又没有权威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十分有限。同时,从我国的“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到“物流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制度还须进一步健全。
(二)必须把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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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尝试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在这种背景下,世界银行监管理论在近些年出现了新的发展,以对抗银行与存款者之间,银行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在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正式确立。同时,监管合同理论出现,该理论认为,监管是一种存在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关系,这是一种隐形关系,包括银行和存款者,银行与监管者,监管者与社会三种关系,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完善银行监管,反之,则会加重或者产生系统性风险,破坏银行监管。银行监管的经济利益问题也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有效监管成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实践中,这些理论问题呈现出新的趋势。
一、世界银行业监管理论的发展
(一)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再到目标监管的转化
即从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块状监管到对不同金融机构相同业务的条状监管再到对经营结果的目标性监管。这个过程也是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银行监管真空地带,防止风险监管部门推诿责任,减少银行业潜在风险。
(二)安全性监管向有效性监管的转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各国银行监管的重点在于建立安全的金融体系,各国纷纷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构建本国的安全网,七十年代末,各国开始进行金融改革,将安全性监管转向以有效性监管为重点,兼顾安全性监管。如,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制定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相关规定,银行业有效性监管的前提是:监管机构设定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具有履行其责任与目标的独立性和充足的人、财、物、信息保证、法律支持等。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的力量、作用、影响、监管的程度远不如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同时,银行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也逐渐受到各国普遍重视。
(三)监管全球化的趋势
“由于全球一体化的速度加快,世界各国之间金融市场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在这种形势下,西方金融监管理论逐渐注重金融监管的国家化,注重国与国之间在金融监管上的合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技术的更新与广泛应用,在促进金融创新,加速资本自由化,推动国际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使得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危机更容易在各国之间蔓延与转嫁,比如,墨西哥金融危机、BCCI事件等,造成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要防范金融危机,仅从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入手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全球化变得越来越重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地位的加强,会员国的增多就是最好的证明,国际间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也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监管政策的重要依据与基本标准。
(四)监管市场化的趋势
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加速使得银行业综合业务不断发展,出现了跨国市场的融合,这就使得原来由一国政府对本国银行业实施的监管,变得越来越困难,同时,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金融风险,提高了监管的成本,势必从整体上加大兼容监管的难度,使得市场监管变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市场监管正在帮助并部分替代政府监管,监管市场化成为世界监管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事实上,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许多国家便纷纷取消政府的严格监管制度,越来越重视发挥市场力量,例如,美、日、韩等国相继进行了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宽业务范围限制等在内的放松管制的改革,以增强市场在实现监管目标中的作用。但是,这并非是完全弱化政府的作用,而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思路下,平衡市场与政府的监管作用,银行监管不是替代市场监管,而是强化市场机制的宏观手段,同时,市场监管也不是取代政府监管,而是市场监管的微观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即实现政府监管制度的优化,又加强市场的导向性,最终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实现监管的有效性。
(五)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
这也是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化向部分混业化及完全混业化转变的趋势,但是这并非是否认分业模式,在一些国家里,分业的监管模式依然存在并适时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又一次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六)注重风险性监管
风险性监管是相对于合规性监管而言的,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正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补偿与处罚的监管方式,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则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集中、流动性、内部控制等所实施的监管,是一种持续性银行监管。“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宏观调控手段、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各国确立了各自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结构的变迁是个急剧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国银行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宗良在2010年2月27日举行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优化设计研究”会议上指出,我国在危机中的损失最小,不代表监管水平最高;被我国长期以来效法的英、美等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值得反思,西班牙、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金融危机是层级递进的,银行监管要努力跟上金融产品的发展。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我国的监管体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和结构领域有很多问题尚无透彻的理论研究,比如说,监管制度的事前评价体系;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的关系;监管的边界问题;多头监管、过度监管、监管真空、监管合作以及监管制度优化问题;对银行监管机构的再监管问题;银行监管的适用性;银行监管的测度问题;监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关系;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等。因此,专家学者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提出了诸多质疑,同时,针对目前整体的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学派,要求通过对金融监管体制的修改,促使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这些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大一统监管制度,忽略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即典型的单一监管模式,该模式是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单一监管在监管目标和手段上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投入,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防止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现象,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使监管机构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但是,单一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缺乏竞争,不能体现不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监管机构难以形成集中明确的监管目标和采取正确合理的监管方法,且易导致,这也是我国取消单一监管模式的原因。
0 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主权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 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着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转贴于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3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0 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主权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 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著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文献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2.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2.3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