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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02 08:33:09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1

[摘要] 该文介绍了目前我国对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分析了近年来主要消毒产品监管法规的调整概况,对深圳市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现状进行了阐述,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监管对策。

[

关键词 ] 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b)-0010-02

消毒是卫生防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感染性疾病的传播和流行,提高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保证食品环境卫生安全以及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特别是在我国历次大灾大疫中更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卫生防病意识的增强,不断出现了不同种类、不同功能的消毒产品,而消毒产品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其消毒效果,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卫计委近年多次调整了相关的监管法规,深圳市卫计委按国家卫计委要求及时组织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的使用及消毒各环节依法加大监管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1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消毒产品标准和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产品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①消毒产品生产部门或企业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②对企业执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规范》的情况、产品卫生质量等进行监督监测;③对规范经营消毒产品实施卫生监督;④对医疗机构消毒情况等实施卫生监督监测;⑤查处违法行为。

2主要消毒产品监管法规的调整概况

卫生部于1987年9月了《消毒管理办法》,对消毒产品开始执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992、2002年卫生部对《消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每次修订均对消毒产品的许可模式进行了调整。

2006年6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消毒器械、消毒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2009年卫生部了“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

2009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将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深圳。

2013年7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取消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能,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除外。

3深圳市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现状

3.1深圳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管情况

深圳市目前有已办理《卫生许可证》各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共64家。近年来,卫生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严把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督,覆盖率100%,持续开展各种监督抽检,加大对企业管理人员宣传培训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等手段,较好地监管了该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必须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规范进行各环节的生产, 严把出厂卫生质量关,并逐步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3.2消毒产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消毒产品经营无须许可,按法规要求采购消毒产品须索证及禁止经营未经许可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因消毒产品品种繁多、经营单位数量庞大,主要分布在医药公司、商场。具不完全统计,全市各级规模约六千家医药公司及连锁药店,近万家商场超市。目前消毒产品经营环节存在经营准入门槛低、消毒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未严格执行进货索证制度、索证不全、抗、抑菌制剂标签说明书夸大宣传等问题,且卫生监督力量与监管对象数量对比悬殊。针对这一现状,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监管与服务并重、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并举的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抽检执法力度,对消毒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实施严厉打击、重点整治,曝光违规产品;建立健全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约谈机制,建立消毒产品联络员制度和工作联系网,对各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进行法律法规宣贯,强化企业树立守法经营、严格自律的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3.3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产品管理

深圳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购入消毒产品基本上采取集中购买或由使用科室分别购买储存两种方式。公立医疗机构均具有消毒产品索证并建立了查验制度,能够建立消毒产品进货以及使用管理台帐。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对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口腔科、内镜清洗消毒室、ICU等重点科室的消毒产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情况等内容实施监督,并逐年对含氯消毒剂、皮肤粘膜消毒剂、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进行了监督抽检。同时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环境、及医务人员手卫生、一次性使用的卫生用品及医疗用品按要求进行监测。

4存在问题

2013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要求,取消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能,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除外。

在政策调整过渡期主要存在问题如下所示。

①由于取消了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而管理细则没有出台,很多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尚无检验标准,如何评价消毒效果,使用单位难以把握。如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及执行标准,或规定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抽检。要求抗菌类产品在申报资料时必须提供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及产品配方。对监管、生产销售和使用都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

②由于消毒剂在医疗过程中广泛应用,涉及的科室及人员多,需要相互协调与合作,而部分人员对医院感染意识、消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认识,责任不明确。有部分医疗机构后勤社会化后很多清洁消毒由非医务人员承担,这些人员普遍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存在消毒制度执行不力等隐患。

③抗(抑)菌产品的问题较突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抗(抑)菌产品品种繁多,产地广泛,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问题比较突出。目前的管理模式是抗(抑)菌剂仅需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自行准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且上市前、后无需向监管部门备案,市场上借抗(抑)菌之名来仿冒药品,夸大其辞地宣传疗效的现象较为突出。

④许可模式的多样性,给索证带来困难,索证率不高。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取消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不同的消毒产品应索取的卫生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是不同的,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剂及消毒器械、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繁多复杂的索证内容,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及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很难真正理解和掌握,影响索证的有效执行。

5监管对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报道如下。

5.1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应对工作

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7月取消除“三新”产品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行政审批,这一举措是新一届政府在“简政放权”上大力推进的具体体现,对促进我国社会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觉悟,认真履行职责,防止缺位,结合该市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的实际,认真分析辖区消毒工作的形势及存在问题,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加强对于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培训和宣传,确保消毒产品生产及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2切实加强深圳市消毒产品监管工作

5.2.1严把准入关,进一步做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及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相关的审核,包括产品类别、质量管理及生产条件等,严把准入关。对于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的企业,其生产方式、项目产品类别等发生改变要重新审核,并且要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

5.2.2加强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工作对于生产企业的产品要进行监督检查,并撰写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非“三新”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等产品首次上市前,督促产品责任单位严格地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执行,依据《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提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产品才可以进入市场,并对评价产品负责。如果产品改变,应当立即更新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保证评价报告与所评价的产品相符。逐步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示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2.3加强消毒产品的现场监督抽检重点加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重点单位使用及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的监督监测工作,对全市取得行政许可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摸清本底,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规范企业行为。对生产企业已获得有效的卫生许可报告的产品进行登记,对于没有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以及器械进行定时的监督和抽检,从生产过程中保证消毒产品的安全有效。

进一步规范全市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及重点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索证、查验制度。采取重点监控分步覆盖的方式,对全市经营单位及重点使用单位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制剂、一次性卫生用品进行监督抽检。

加强对消毒产品重点使用单位、医疗机构消毒产品和消毒情况的监督抽检,督导医疗机构建立落实消毒产品进货索证查验、保存、使用、管理登记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消毒工作规范的建立落实。

5.3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于卫生质量不合格,冒用甚至伪造卫生许可证;标签说明书内容存在虚假夸大现象、标识出对疾病有治疗效果的企业或者个人,将予以依法严肃查处;采购消毒产品未按要求索取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并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维护我市消毒产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5.4进一步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

做好法规的调整和重点工作开展的宣传与培训,加大力度做好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及使用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宣传工作,要求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及使用者明确责任,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自律性;并利用多种媒介和形式让社会更加了解支持消毒产品相关工作,保证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7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3]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04-05 2012-08-01正式实施.

[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2014年7月3日起施行.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2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行医,具体内容详见《县2012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3、医疗广告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电视(台)、报纸(今日)、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2012年每月上旬集中监测,其它时间为不定期监测(监管计划见附件4)。

4、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加强对县同路单采血浆站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监管计划见附件3)。

5、放射卫生监管: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许可和对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重点抓好人员资质管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100%,放射诊疗防护监测率100%(监管计划见附件1)。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

1、重点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冬春季节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及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主要对各级各类的医疗、疾病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监管计划见附件2)、感染科(组织)的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及候诊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传染病防治情况综合执法检查:制定传染病防治综合执法检查方案,今年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医疗废物、消毒产品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实验室生物安全: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建设及落实、工作人员培训防护及医疗废物的管理。检查对象是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检查时间安排在2012年4月—9月。

4、疫情报告:2012年5月—10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转诊、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对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网络管理、报告审核、疫情分析等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5、医疗废物: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人员防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6、医院消毒:重点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及口腔科(诊所)、血透室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消毒产品:重点对消毒产品的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的索证、消毒产品的标识等,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店、商场超市。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3

促进我市医疗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落实卫生部新六项标准及《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传染病防治、疫情管理报告,落实消毒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加强血透室、消毒供应室、内镜室、口腔科和手术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监管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组织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传染病防治的制度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组织,指定相应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部门、人员;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开展并记录;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检查指导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

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二级以上医院。

主要内容:对本单位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其医疗废物按照要求进行处置;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科室或者兼职科室、人员对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开展情况;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情况,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情况的收集、汇总、报告及处置情况。

(三)消毒产品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消毒产品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建立消毒产品采购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用台帐,索取相关文件并保存备查;杜绝违规使用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毒产品。

(四)医疗废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专门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相关知识培训;医疗废物应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运转协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杜绝丢弃、转让、买卖、非法回收医疗废物,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自行处置现象。

(五)消毒隔离执行情况

1.检查对象:辖区所有医疗机构。

2.主要内容: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制定并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消毒供应室是否有验收合格证,其工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按要求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内镜室是否有验收合格证,内镜清洗是否符合要求等;,口腔诊疗是否执行一人一用一消毒要求;

血透室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消毒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手术室等科室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空气监测、物表监测、医务人员手监测等。

传染病门诊和病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三、监督检查范围及分工

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发证管理原则对全市持证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省卫生厅发证划分给所在地市局负责的,市局发证划分给所在县(市)负责的医疗机构,按照划分情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4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行医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二、监督检测任务

(一)公共场所:对全旗300家公共场所开展检测工作,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二)生活饮用水单位:按季度开展对全旗48家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28家中小学幼儿园供水水质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并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医疗场所:对全旗72家医疗场所消毒效果进行抽查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3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餐具、饮具卫生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5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及《铁岭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A类疫病,以及其他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1.2.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系统

设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畜牧、计划、财政、公安、商业、卫生、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铁路、商业、外经、司法、林业、电信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2.2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动监局,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3部门职责

2.3.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建立疫情监测网站,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内染疫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经过省境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监督检查、查证(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和各种审批手续)、验物、补检、重检、处理疫病动物,依法处罚违法行为,车辆免费实施消毒;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3.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2.3.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动物防疫储备金和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2.3.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2.3.5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2.3.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3.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加工、交易场所。

2.3.8监察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2.3.9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2.3.10科技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2.3.11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2.3.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禽鸟屠宰及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禽流感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我县加工销售环节;立即对集贸市场、冷库和禽类产品加工点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发现非法入境及疫区的禽鸟类及其产品立即报告。做好畜禽产品进出口检疫检验工作。

2.3.13商业、外经、司法、林业、电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3.1预测、报告、值班

3.1监测与报告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划分为三个等级。

3.1.1一级疫病控制应急预案(省级),当疫情涉及两个(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时,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即辽宁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3.1.2二级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市级),当疫情涉及两个县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时,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即铁岭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3.1.3三级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县级),当疫情发生在县、(市)、区内各乡镇时,启动三级即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3.2值班系统

*县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指挥部总值班室试行24小时值班。总值班室负责人:周绍浩

总值班室电话:5825377(白天)5822511(晚上)

4.应急响应

4.1县级以下疫情的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4.1.1乡(镇)场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畜禽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等措施的实施。

4.1.2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场,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采集病料,送指定中心实验室检验。

4.1.3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疫区乡镇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疫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地区的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上报疫情。

4.1.4疫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疫区人民政府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4.2县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4.2.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急措施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三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的控制应急预案。同时将疫情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4.2.2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当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地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4.3当疫情涉及本市其他县行政区域时,请求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采取应急措施。

保障系统

5.1物资保障:建立县和乡(镇)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紧急用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5.2资金保障:县、乡各级财政每年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所需资金。

5.3技术保障:建立县诊断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诊断。

5.4人员保障: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培训动物防疫人员,设立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杀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组建疫情处理预备队。

6.后期处理

6.1各乡、(镇)、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6.2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在疫情发生后执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疫病控制方案和措施。

6.3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事项

7.1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通报

7.1.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托。

7.1.2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7.1.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7.1.4县级乡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定,同时,分别向乡镇场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7.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7.2.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7.2.2.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和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7.2.1.2消毒、扑灭处理辅助人员。

7.2.1.3公安人员。

7.2.1.4卫生防疫人员。

7.2.1.5其他方面人员。

7.2.1.6县、乡镇场区预备队人员。

预备队人员情况:县级一般情况下由50人组成,乡级一般情况下100人左右组成。

*县动物防疫处理预备队组成单位如下:

县委宣传部1人

县动监局:15人,其中局机关5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人,县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5人。

县计划经济委员会:1人

县公安局:2人

县卫生局:2人

县商业局:1人

县工商局:1人

县财政局:1人

县交通局:1人

县监察局:1人

*火车站:1人

县民政局:1人

县广播电视局:1人

县司法局:1人

县气象局:1人

县质量技术监察局:1人

县林业局:1人

县外经局:1人

县电信局:1人

县科委:1人

县农发委:1人

县武警中队:1人

7.2.2任务。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7.2.3培训。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7.2.3.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7.2.3.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检测等;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其他相关知识。

7.2.3.3个人防护知识。

7.2.3.4治安与环境保护。

7.2.3.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2.3.6其他有关知识。

7.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7.3.1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和所在村屯。

7.3.2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的所在乡镇内(禽流感的疫区为半径3至5公里)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7.3.3受威胁区:指疫区为顺延5至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4封锁

7.4.1封锁地区的划定。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7.4.2封锁令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封锁令。

7.4.3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7.4.3.1疫点

7.4.3.1.1严禁人、畜禽与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的方可出入。

7.4.3.1.2对所有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7.4.3.1.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息措施,疫点内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贮存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4.3.2疫区

7.4.3.2.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疫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7.4.3.2.2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7.4.3.2.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7.4.3.3受威胁区

7.4.3.3.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7.4.3.3.2对易感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7.4.4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15日后,(禽流感21日),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疫区进行疫情监督,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疫情扑灭。

7.5消毒

7.5.1消毒前的准备

7.5.1.1消毒前必须清除畜禽粪便、污物、饲料、垫料等。

7.5.1.2消毒必须选择对畜禽病毒有效的药品。

7.5.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7.5.2消毒

7.5.2.1饲养场(户)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7.5.2.2饲养场(户)的畜禽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7.5.2.3饲养场(户)的畜禽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7.5.2.4畜禽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消毒方式。

7.5.2.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7.5.2.6疫点内办公室、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7.5.2.7对屠宰加工、贮存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7.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7.6.1物资储备

7.6.1.1疫苗:口蹄疫浓缩苗及禽流感H5、H7、灭活菌,其他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7.6.1.2诊断试剂: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所需试剂视实际情况做适当储备。

7.6.1.3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7.6.1.4常用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消毒容器规格:20升、50升。

7.6.1.5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7.6.1.6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7.6.1.7运输工具: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7.6.1.8密封工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7.6.1.9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7.6.2管理办法

7.6.2.1应急物资储备于县、乡(镇)、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物资储备库。

7.6.2.2应急物资储备由县、乡(镇)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由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调配。

7.6.2.3储备的应急物资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特殊物品要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6

防疫消毒制度不健全小区内没有形成统一的防疫消毒制度,统一的免疫程序。各养殖户的免疫程序千差万别,有的养殖户以为免疫接种多多益善,本地没有的疫病也搞免疫注射。相反,有的养殖户报以侥幸心理,该防的病不防。还有的购买低价劣质疫苗或是采用不恰当方法接种,结果起不到防疫作用,给动物疫病控制造成隐患。同时消毒措施不得力,没有形成消毒常规化,制度化,未定期更换消毒药品种而长期单一使用一种消毒药,致使某些病原微生物产生抗药性。养殖场大门口未设消毒池,生产区门口未设消毒间,非生产人员可以随便进入,畜舍内外环境和公共场所也不进行定期消毒,有的虽然设有消毒池和消毒间,但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无法有效阻止外来疾病的传播。管理和技术水平不高入住小区的农户,有的是在原来散养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的,凭借传统的养殖经验,有的是新发展起来的,缺乏养殖技术,缺乏必要的防疫知识和防病意识,短期投机意识强,普遍存在着重饲养轻管理、重治疗轻防疫的思想。小区养殖户多凭自己养殖经验自我诊断用药或根据饲料厂家、兽药厂家聘请的技术人员指点用药,诊断、用药欠科学合理,有时诊断不准确、不全面、不及时,延误疫情,造成疫情扩大和蔓延。小区还缺少统一的防疫管理和专职防疫人员,防疫都是由养殖户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饲料厂、药店人员的建议自我进行防疫,缺乏计划性、强制性,这就难免出现有时不防疫和防疫不全面的情况。检疫监管不到位不能坚持自繁自养、引种检疫程序不全。现在只有少数养殖小区坚持自繁自养,绝大多数养殖小区的畜禽都是靠从外地引种,引种时不执行申报审批、引种检疫、引入隔离观察等制度,以致引发小区疫情频发。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体制不顺,编制不足,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设备不全,加之养殖人员流动性大,不便于管理,难以对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

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养殖户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疫先行,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思想,使他们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疫病的危害性,不按法律程序养殖、经营造成疫情的法律责任,配合防疫人员做好防疫工作;同时最大限度地做好疫病防治技术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防疫意识和饲养管理水平。科学规划设计要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相对集中,人畜分处、规范管理,单一畜种、便于防控”的原则,对养殖小区统一规划设计,健全设施,使整个小区树立“一家有疫,全区遭殃”的整体观念。在选址前应加强调查研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小区的选址、规模、生产、生活区的布局等进行多方面论证,做到环保和防疫条件审查先行。在小区内部设计上,要做到生产区、生活区、废弃物区严格分开,户与户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相对独立。小区要配套消毒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清洁道与粪便排泄道要严格分开。小区选址和设计图纸要经畜牧部门审定,对审定不符合要求应及时纠正。健全防疫制度养殖小区应建立定期消毒、疫苗注射、检疫隔离、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环境卫生、人员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小区、标准化生产管理制度等,并监督养殖小区切实落实。配备专职兽医技术人员,严格程序化免疫,兽医用药和疫苗统一供应管理,禁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添加剂。严格禁止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人员车辆进入小区内需要严格消毒。建立畜禽饲养管理等规章制度。科学饲养管理养殖小区的管理要采取协会或合作社的管理模式,要对小区内各养殖单元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打破过去一家一户的管理模式,实行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防疫和消毒、统一用料、统一用药、统一销售等“六统一”,要让养殖小区不仅在量上得到扩大,而且在质上也要得到提高。同时,在一个小区内,要做到饲养品种、饲养规程和投入品统一。一个小区内必须饲养同一个畜种,严禁不同畜种混养,否则既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防疫;畜(禽)群的保健程序、断奶程序、免疫程序、消毒程序、无害化处理程序等要统一,如果大部分养殖单元都注射口蹄疫疫苗,个别养殖单元不注射,整个小区也收不到防疫效果;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要统一,这样生产出的畜产品才能整齐划一、质量稳定、销路可靠、价格上乘,否则,如果一个养殖单元使用违禁药品和添加剂,就会祸及整个养殖小区。强化检疫监督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小区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动物及粪便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通过对规模养殖场的规范管理,实施严格的防疫、消毒等制度,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和规模养殖场的疫病防治水平,保证向社会提供的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本文作者:李海斌工作单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兽医局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7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加强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卫生检测及保障要求

(一)学校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检测任务由各地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根据本地情况选择确定,可选择本级疾控机构承担,也可根据需要统一向有资质且在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完成。检测经费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卫生稽查内容)。因涉及查处案件问题,原则上不允许用快检设备代替实验室检测。

(二)涉水产品的检测任务由各单位采样后送各设区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设区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局收齐后,于6月30日前统一送省疾控中心检测,经费由省卫生健康委统筹安排。

(三)省疾控中心要集中力量对各设区市送来的涉水产品样品进行卫生检测,并于9月30日前将检测报告发各设区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各地其他所有检测报告应及时(送检后1个月内)反馈至本级监督执法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抽检结果对外公示。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

(二)各地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各地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对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组织协查。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表:1.2021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

划表

     3.202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计划表

     4.2021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1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

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

情况汇总表

     7.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国家随

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8.2021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

息汇总表

9.2021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

息汇总表

 

 

 

附表1

2021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中小学校及高校

辖区学校总数的25%(a)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b)、教室采光和照明(c)、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d)、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f)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a.按抽查任务的80%进行检测。

b.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c.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f.落实属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附表2        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游泳场所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1.公共场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b)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住宿场所

辖区总数25%(a)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沐浴场所

辖区总数16%(a)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美容美发场所

辖区总数8%(a)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其他公共场所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

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集中空调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3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c)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c)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d)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新风口、开放式冷却塔依标准设置情况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f)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g)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落实属地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求即为合格。

   c.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d.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g.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a)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城市集中式供水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d)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农村集中式供水(b)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小型集中式供水

每个县、县级市辖区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数的至少30%(c),

每个乡镇抽查30%的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水厂(c)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二次供水

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1.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水质自检情况(d)

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a.不含学校内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监督检查信息卡上标记类别为“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4

2021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a)

输配水设备

辖区内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水质处理器

辖区内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辖区内10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6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4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不足的全部抽查。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辖区内5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进口涉水产品

辖区内10个在华责任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现制现售饮用水

自动售水机

辖区内5个经营单位(b),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附表5

2021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辖区总数20%,至少20户,不足20户的全部抽查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a)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b)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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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餐饮具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d)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e),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e.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使用其他消毒方式的,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两项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6                

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汇总表

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

检查乡镇数

检查的乡镇中已开展卫生安全巡查的乡镇数(a)

检查的乡镇中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

已建立基本情况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b)

已建立卫生安全巡查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b)

检查的小型集中式供水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水厂数

案件数

罚款金额(万元)

 

 

 

 

 

 

 

 

 

a.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机构建立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档案或卫生安全巡查记录,才可判定为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b.指由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机构建立的相关档案。

 

 

 

 

附表7

2021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检测单位数(a)

合格单位数(b)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消毒剂余量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检测单位数

合格单位数

小型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a.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b.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附表8                   

2021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总数

检查设施数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检查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案件数

罚款金额

(万元)

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开展水质自检

 

 

 

 

 

 

 

 

 

 

 

 

 

附表9

2021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检查

单位数

单位

合格数(a)

检查

产品数

产品检查合格数(b)

发现无证产品数

检测

产品数

产品检测合格数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案件数

罚款金额(万元)

在华责任单位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网店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8

一、卫生行政许可情况

1、受理情况:本年度上半年共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5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许可7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4家,放射诊疗许可1家。2、发放情况:本年度上半年共计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4家。住宿场所8家,其中招待所1家、旅店7家;美容美发场所14家,其中理发店10家、美容院4家;浴池1家;候车室1家。本年度上半年全县共计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家(书店)。本年度上半年共计新发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6家,复核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1家。共计新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家。共计新发放射诊疗许可1家。

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情况

1、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我县目前有各类公共场所164家,(持合格有效健康证392人),其中住宿场所59家,美容美发场所92家,沐浴场所5家,歌舞厅4家,书店1家,游泳馆1家,影剧院1家,候车室1家。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我县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09家,卫生信誉度等级均为c级。其中住宿场所59家,应量化分级管理47家,已量化分级管理47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美容美发92家,应量化分级管理53家,已量化分级管理53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沐浴场所5家,应量化分级管理5家,已量化分级管理5家,量化分管理率达100%,歌厅4家,应量化分级管理4家,已量化分级管理4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全年共监督管理各类公共场所164家,监督检查各类公共场所170人次,监督管理覆盖率达72.5%,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档案161家,建档率达100%。 开展市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监督监测、建档、量化管理工作  目前,辖区市政集中供水单位1家,该净水厂建档并进行量化评级,其信誉等级为c级,量化分级管理率为100%,净水厂14名直接管供水人员都持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从业,持证率达100%,净水厂配备水质检测化验室,每月按时对出厂水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卫生监督所存档备案,其所使用的涉水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二次供水单位43家,建立档案43份,建档率达100%,由于43家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不具备办证条件,目前均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积极开展农村小型集中供水设施的监督检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34自然村,下达整改意见书34份。其中百吨以上千吨一下集中供水单位3个自然村。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已纳入卫生监督协管范畴。

2、医政卫生监督  我县正常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有80家,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级医疗机构11家(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室)44家、个体诊所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企事业诊所13家。监督检查情况:一是贯彻落实省市县《蓝盾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上半年共立案查处无证行医案件2件、现结案一件罚没款人民币贰仟三佰元整;另一件转交给卫键局给予处罚。二是开展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上半年监督检查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级医疗机构11家(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室)27家、个体诊所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企事业诊所 13家,共计63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诊疗的违法行为,根据局精神对违法医疗机构13家给予了警告处罚。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有非法采供血事件。四是开展“保健”百日行动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出动卫生监督员82人次,按照工作要求监督员共排查了各类会馆、社区、广场、公园等密集场所共计40个(家),未发现有开展中医、中药诊疗活动的行为。

3、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上半年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3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消毒隔离制度落实

建立有消毒隔离组织、制度,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了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消毒和灭菌效果均达到要求,消毒效果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并对医护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培训,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器械均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医疗废物监督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能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内容登记完整,设置有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及专兼职人员,建立有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都使用专用有标识的黄色包装袋和利器盒,建立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无在院内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情况。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设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兴乡卫生院、孙吴镇卫生院、四家个体诊所和十三家企事业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分别转运至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暂存,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将收集的医疗废物集中转运至黑河市净城医疗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理,并严格执行转运三联单制度,其余各医疗机构均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能及时焚烧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事业卫生所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口腔器械未放入专用利器盒内,对其进行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建有医源性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县中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建立有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但因无相关设备未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建立有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但因无相关设备未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传染病门诊、留观室和病房无污水局部消毒处理设备设施。

4、职业放射卫生监督  职业卫生  我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双随机抽查中未抽检,但进行了正常的日常监督,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在检查见到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专人、专柜保管,职业健康检查设备正常运转;取得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11人。2019年4月25日以健康中国 职业健康同行为主题在人民广场进行了宣传活动并发放宣传册。放射卫生  2019年上半年对我县放射诊疗单位2家,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办证率100%,(由于各乡设备的落后和其他原因今年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均开具证明)。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剂达到100%,个人健康档案建档率100%。各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场所配置了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铅围裙等)及受检者的防护用品。

5、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上半年对十二个卫生协管站检查中,孙吴县各卫生监督站挂牌齐全,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组织制度,均设有办公用房,其房屋有的卫生监督站小于20平方米,站长、副站长均达到职位要求,协管员达到2名.均未配置电脑等协管专用设备。十二个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职责基本落实,都建立健全完善年初计划、季度计划及小结、能够按时限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及时上报巡查违法信息。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信息报告率百分百。个别卫生监督协管站未按照建档情况,各行业监督频次开展巡查工作。

6、学校、母婴卫生监督工作全县共有学校17所,其中城镇8所,农村9所;托幼机构21所。为提高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确保儿童身心健康,5月20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教体局等10个单位对县内21家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联合检查,结合春季传染病高发期的工作实际,特别是今年春季气候异常,布置工作,认真细致逐项检查,避免工作有漏项、有缺项、有死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检查中发现,各个托幼机构重视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卫生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上墙。制定了清洗消毒制度、都建立了传染病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因病缺勤制度和病愈复课诊断、晨检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和公共突发事件报告人,做好相关记录。备有有效消毒剂,能够按照消毒配比对教室、楼梯、玩具、门把手进行消毒。传染病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托幼机构的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督促他们养成“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每日的晨检的时候,重点注意观察学生是否有发热、咳嗽、手足口腔是否有疱疹等现象,一经发现立即隔离,通知家长将学生带离学校治疗。并做好登记,上报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计生监督局。此次检查工作,使各个托幼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更加规范化,对规章制度执行更加自觉和积极,广大教师和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加安全、舒适和美好,尽量减少春季传染病的发生。

7、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按照市卫健委《2019年黑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针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孙吴县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获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数分别是14人和7人。符合国家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在醒目位置张贴“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标语,到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检查,没有发现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强化卫生监督执法

上半年,我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系统学习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能职责,熟练掌握监督执法程序、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监督执法调查取证等方面知识。开展全体监督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学习4次。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其它宣传活动向社会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宣传手册500余册,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上半年,按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2件,罚款人民币4300.00元。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按照上级部署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2、强化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的打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全面推进。

3、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工作。

4、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一是加强公共场所日常性监督检查;二是开展卫生监测;三是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9

1、继续重点抓好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五个种类、一个行业”的食品污染治理工作;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食品专项打假工作,继续加大卫生监督力度落实和巩固“四个100%和一个95%”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的“食品放心工程”建设。

2、继续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重点抓好餐具消毒的宣传和监测工作,切实把住“病从口入”关,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要求初训覆盖率达100%。

3、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执法力度,继续重点抓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的食品污染治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实新、改、扩、续建食品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验收,抓好卫生设施的软、硬件建设,做好卫生学评价工作。

⑴加强对上市猪肉砷、镉检测,每半年抽检1次,每次抽检不少于10个样品。

⑵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和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拟4月下旬召开一次全市矿泉水、纯净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进出厂检测程序,指导其建立食品卫生长效管理制度。

⑶抓好上市豆腐等豆制品的污染治理,对辖区内豆腐等豆制品加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本底档案资料,做到长效管理,同时加强对加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许可证管理,定期对豆腐等豆制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⑷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酒店、宾馆的饮食卫生日常监督管理,采取专项治理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餐饮业和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进行全面的整顿,

4、20__年内在学校(包括幼儿园)食堂、城区餐饮业、直饮水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继续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全省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度要求,结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年审开展工作。

5、加强各类食品和餐具消毒监测工作。今年计划各类食品卫生监测13类以上,监测数不少于650份;餐具消毒监测数不少于1200份。并由监督人员依照规范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对采样监测结果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组织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率和培训率达100%,同时做好职业禁忌人员的工作,调离率达100%,及时发放健康证和培训证,发放率达100%。

2、开展公共场所新开业或卫生许可证复核单位卫生审查和监测,及时完成本年度换发证工作。

3、开展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项目卫生评价率达80%以上。

4、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力度,对所管辖的各类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

1、全面掌握全市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加强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积极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2、对市级水厂(__二水厂)管网末梢水质定点(10点)进行每月1-2次监测,其中5-9月份每月2次(全年共17次)。

3、组织集中式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率培训率均达100%。同时对职业禁忌人员进行调离,调离率达100%。

4、掌握市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情况,给予定期定点(16点)水质监测每年4次(每季度一次),以便观察二次供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同时根据本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根据上级精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采取不定期不定点的二次供水水质抽检,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10份。

(四)化妆品卫生

1、全面掌握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2、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审查发证监督监测等工作。

3、开展城关、金峰镇等重点乡镇化妆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4、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和上级整顿精神,对辖区内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五)医政监督

工作措施

1、继续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能落到实处,有组织,有计划。

2、建立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力量,增加监督频率,扩大监督覆盖面。

3、专项整治小组每周开展2-3次执法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各乡镇卫生院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动群众作为市场监督员,及时举报非法行医行为。

5、积极与

工商、公安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保证执法的全面性、权威性,同时能防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工作进度

1、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各种工作,监督覆盖率达100%。

2、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1)拟于2-3月份、10-11月份开展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的专项检查。

(2)拟于4月份开展对药店坐堂医的专项检查。

(3)拟于5-7月份开展对村卫生所、个体诊所、门诊部的专项检查

(4)拟于8月份开展对计生机构的专项检查。

(5)拟于9月份开展对医疗广告的专项检查。(6)拟于11月份开展母婴保健、采供血监督管理专项检查。

(7)拟于12月份开展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专项检查。

(8)依法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大规模义诊活动的专项检查。

(9)受理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的投诉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六)疾病控制监督

1、积极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督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

2、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监督执法力度,积极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开展全市高致病性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项督查工作。

3、巩固、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建立门诊日志,并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严防传染病漏报现象发生。拟于5、11月份组织疫情报告专项检查。

4、加强肠道门诊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落实霍乱防治措施。计划于五月底组织开展霍乱防治工作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霍乱防治组织机构,防治经费、宣传动员、防治药品器械配备情况、隔离病房设置、肠道门诊开设情况等。

5、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甲、乙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加强医院感染监督和消毒监测,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医疗保健机构注射时必需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灭菌,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用后做到消毒毁型。

6、开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门诊监督检查,规范疫苗流通保证疫苗的质量和接种质量。

7、继续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人员对全市的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将重点开展我市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经营的整治。

8、开展医疗废弃物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重点将加强城关地区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的监管促进城关地区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更上一层楼。

9、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组织工会、安监、经贸等部门在城区主要地段和工业集中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并结合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工作,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积极向生产现场作业工人讲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现场向工人发放了宣传资料,提高工人职业病防治知识及法律意识。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10

随着深圳市2009年7月31日正式启动了政府机构改革,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在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划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括决策层在内的广大卫生监督员需要正确认识卫生监督的历史使命,科学制定卫生监督策略,增强大部制下的卫生监督危机感与责任感。

1.重新审视大部制下的卫生监督职责

1.1 对食品管理相对人的监管只是出现了重大调整并不是完全剥离

1.1.1 不能拘泥于字面、僵化地理解:改革后的卫监机构与餐饮环节食品管理相对人不发生任何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经过这次改革,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环节管理相对人的监管只是出现了很大的调整,但是对餐饮环节食品管理相对人的监管除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以外,还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的事故应急处理、基本未规模开展的公共场所监督(例如集中式空调)以及未纵深开展的传染病监督,而且后面三部分构成了对食品管理相对人监管必不可少的部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深圳市食安办以卫生部门建立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为基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2010年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探索建立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1]。

1.1.2 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职责未清晰划分。除了医疗保障以外,卫生监督保障在法律的范畴内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是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本质属性,疾病控制部门参与的技术特征以及行政机关对职能划分的随意性,短期内甚至长期内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依然存在由卫生监督部门参与的可能性。

1.2 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覆盖面与监督深度急待提高

目前我们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主要是应对专项任务,以及对医疗机构监督中附带进行消毒产品的监督,但是没有相应的行政资源规模对消毒产品的销售单位进行常态日常卫生监督,须争取多点行政资源,拓宽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覆盖面,深化监督深度。卫生监督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3)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4)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5)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6)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

1.3 职业卫生监督要多管齐下,挖掘卫生监督死角

职业卫生监督的管理相对人对象广泛,只要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就可能涉及职业卫生监督。目前由于卫生部门没有正式向安监部门移交职业卫生的监督,职业卫生将是今后卫生监督的一个重点。2009年、2010年深圳华西爆破公司尘肺事件暴露出来的职业卫生问题只是冰山一角,由于历史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用人单位的不规范使用劳动者,再加上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督职责不清,目前深圳市的职业卫生监督行政资源的严重不足,卫生监督中存在的覆盖盲点以及对用人单位整改追踪的是否及时、有效性使卫生监督职业的责任性与风险性大为增加。

1.4 传染病的卫生监督既是公共卫生任务更是政治任务

自2003年以来,历经“非典”、禽流感以及h1n1的锻炼,卫生监督队伍积累了一定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但是由于传染病社会影响重大,关系到国计民生,传染病卫生监督是直接体现卫生监督队伍中公共卫生水平。从政治的视野看传染病卫生监督,其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2003年,国家对“非典”处理不力的卫生系统以及其他行政官员进行行政责任责任追究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现象历历在目,这不能不说是对卫生监督敲响的永不停止的警钟。

1.5 公共场所的行业卫生监督水平低下

由于多年来的极为有限的卫生监督行政资源主要集中于食品卫生以及应付各种专项任务。长期以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模式一直沿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模式,明显与实际不相符合。2006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未能通过立法,其中也隐含了最高立法层发出把公共场所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的信号。毕竟,公共场所关系到群众的健康,不扭转目前这种被动局面,公共卫生的环境卫生面临严重的边缘化。

1.6 学校卫生急需全面开展

目前对学校的监督只是重点集中在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以及医疗监督。《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指责划分上,错认为疾病控制部门以及慢病防治部门代表了卫生监督,卫生监督亟待实施。另外,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规范问题,学校生活饮用水(直饮水)、医务室的卫生监督也还没有进入到正常轨道。

1.7 职责外的工作有时也变成职责内的工作

例如群众信访的调解,虽然出台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办法,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调解责任,但是这种分工不是绝对的,群众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的,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参加的。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疗机构的调解占用了一部分卫生监督资源。而且为了社会稳定,社会和谐,调节工作有时虽然是重复的,“里外不讨好”,最主要缺乏法律依据的调解需要卫生监督部门继续探索。此外,2010年广州亚运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保障也会抽调深圳市南山区的卫生监督员参加。

1.8 无证行医与无证公共场所重新回归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无证行医管辖了8年,依靠街道、社区工作站强大的人员数量优势,但是无证行医没有绝迹,无证行医倒是有很严重的回潮现象,变得更加隐蔽,执法难度更加大。无证公共场所的查处也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 计划生育与药品监督的职责可能归入卫生监督职能

卫生监督的对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2009年,深圳已经完成市级的大部制改革。2011年,深圳市南山区很可能启动区级大部制改革,计生监督的职能可能率先与卫生监督整合。

2.科学制定卫生监督策略的步骤

2.1 目前至2010年12月31日前,清晰职责,全面覆盖

目前,为了有效、全面完成卫生监督任务,预防行政不作为风险,卫生监督机构首先明确卫生监督专业分布,有效掌握各专业本底数。另外,清楚掌握重点管理相对人对应的专业。在行政资源未能充分保障的特殊情况下,卫生监督以重点单位为主,兼顾其它,防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2.2 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正确调整,科学决策

根据有关大部制改革的进展,职业卫生工作交接已经遥遥无期。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急需改变过去以食品为主的局面,避免选择性执法,理性地从过去过分集中的某一专业卫生回归广义的公共卫生来。目前我区的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可以适当在我市部分行政区先行先试,各专业要同驱并进,多管齐下。卫生监督机构至迟在2010年初,落实好各种专业的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步骤,彻底改变往年是先工作,再制定方案,边做边改,越改越乱的局面。

2.3 充分利用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优势,创新监督模式

我所继续强力推进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适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部分卫生监督任务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来完成,集中优势的卫生监督资源解决卫生监督中法律、技术问题。例如与综管、房屋租赁等部门实施信息共享,促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效率。我们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通过相对人的自律,提高卫生监督水平。以宣传先行,善用舆论导向,大力普法宣传,增强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

3.实施效果

卫生监督员消除了大部制下麻痹的思想,卫生监督机构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行政不作为的风险,把卫生监督变成一项政府、人民和卫生监督员满意的工作。卫生监督最终取得大部制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政治效果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根本保障,社会效果是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目标。

消毒产品监督工作计划例11

随着深圳市2009年7月31日正式启动了政府机构改革,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在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划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括决策层在内的广大卫生监督员需要正确认识卫生监督的历史使命,科学制定卫生监督策略,增强大部制下的卫生监督危机感与责任感。

1.重新审视大部制下的卫生监督职责

1.1 对食品管理相对人的监管只是出现了重大调整并不是完全剥离

1.1.1 不能拘泥于字面、僵化地理解:改革后的卫监机构与餐饮环节食品管理相对人不发生任何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经过这次改革,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环节管理相对人的监管只是出现了很大的调整,但是对餐饮环节食品管理相对人的监管除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以外,还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的事故应急处理、基本未规模开展的公共场所监督(例如集中式空调)以及未纵深开展的传染病监督,而且后面三部分构成了对食品管理相对人监管必不可少的部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深圳市食安办以卫生部门建立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为基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2010年食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探索建立深圳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1]。WWW.133229.COM

1.1.2 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职责未清晰划分。除了医疗保障以外,卫生监督保障在法律的范畴内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是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本质属性,疾病控制部门参与的技术特征以及行政机关对职能划分的随意性,短期内甚至长期内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依然存在由卫生监督部门参与的可能性。

1.2 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覆盖面与监督深度急待提高

目前我们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主要是应对专项任务,以及对医疗机构监督中附带进行消毒产品的监督,但是没有相应的行政资源规模对消毒产品的销售单位进行常态日常卫生监督,须争取多点行政资源,拓宽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覆盖面,深化监督深度。卫生监督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3)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4)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5)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6)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

1.3 职业卫生监督要多管齐下,挖掘卫生监督死角

职业卫生监督的管理相对人对象广泛,只要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就可能涉及职业卫生监督。目前由于卫生部门没有正式向安监部门移交职业卫生的监督,职业卫生将是今后卫生监督的一个重点。2009年、2010年深圳华西爆破公司尘肺事件暴露出来的职业卫生问题只是冰山一角,由于历史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用人单位的不规范使用劳动者,再加上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督职责不清,目前深圳市的职业卫生监督行政资源的严重不足,卫生监督中存在的覆盖盲点以及对用人单位整改追踪的是否及时、有效性使卫生监督职业的责任性与风险性大为增加。

1.4 传染病的卫生监督既是公共卫生任务更是政治任务

自2003年以来,历经“非典”、禽流感以及h1n1的锻炼,卫生监督队伍积累了一定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但是由于传染病社会影响重大,关系到国计民生,传染病卫生监督是直接体现卫生监督队伍中公共卫生水平。从政治的视野看传染病卫生监督,其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2003年,国家对“非典”处理不力的卫生系统以及其他行政官员进行行政责任责任追究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现象历历在目,这不能不说是对卫生监督敲响的永不停止的警钟。

1.5 公共场所的行业卫生监督水平低下

由于多年来的极为有限的卫生监督行政资源主要集中于食品卫生以及应付各种专项任务。长期以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模式一直沿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模式,明显与实际不相符合。2006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未能通过立法,其中也隐含了最高立法层发出把公共场所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的信号。毕竟,公共场所关系到群众的健康,不扭转目前这种被动局面,公共卫生的环境卫生面临严重的边缘化。

1.6 学校卫生急需全面开展

目前对学校的监督只是重点集中在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以及医疗监督。《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指责划分上,错认为疾病控制部门以及慢病防治部门代表了卫生监督,卫生监督亟待实施。另外,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规范问题,学校生活饮用水(直饮水)、医务室的卫生监督也还没有进入到正常轨道。

1.7 职责外的工作有时也变成职责内的工作

例如群众信访的调解,虽然出台了医疗纠纷的调解办法,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调解责任,但是这种分工不是绝对的,群众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的,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参加的。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疗机构的调解占用了一部分卫生监督资源。而且为了社会稳定,社会和谐,调节工作有时虽然是重复的,“里外不讨好”,最主要缺乏法律依据的调解需要卫生监督部门继续探索。此外,2010年广州亚运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保障也会抽调深圳市南山区的卫生监督员参加。

1.8 无证行医与无证公共场所重新回归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无证行医管辖了8年,依靠街道、社区工作站强大的人员数量优势,但是无证行医没有绝迹,无证行医倒是有很严重的回潮现象,变得更加隐蔽,执法难度更加大。无证公共场所的查处也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 计划生育与药品监督的职责可能归入卫生监督职能

卫生监督的对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2009年,深圳已经完成市级的大部制改革。2011年,深圳市南山区很可能启动区级大部制改革,计生监督的职能可能率先与卫生监督整合。

2.科学制定卫生监督策略的步骤

2.1 目前至2010年12月31日前,清晰职责,全面覆盖

目前,为了有效、全面完成卫生监督任务,预防行政不作为风险,卫生监督机构首先明确卫生监督专业分布,有效掌握各专业本底数。另外,清楚掌握重点管理相对人对应的专业。在行政资源未能充分保障的特殊情况下,卫生监督以重点单位为主,兼顾其它,防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2.2 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正确调整,科学决策

根据有关大部制改革的进展,职业卫生工作交接已经遥遥无期。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急需改变过去以食品为主的局面,避免选择性执法,理性地从过去过分集中的某一专业卫生回归广义的公共卫生来。目前我区的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可以适当在我市部分行政区先行先试,各专业要同驱并进,多管齐下。卫生监督机构至迟在2010年初,落实好各种专业的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步骤,彻底改变往年是先工作,再制定方案,边做边改,越改越乱的局面。

2.3 充分利用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优势,创新监督模式

我所继续强力推进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适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部分卫生监督任务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来完成,集中优势的卫生监督资源解决卫生监督中法律、技术问题。例如与综管、房屋租赁等部门实施信息共享,促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效率。我们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通过相对人的自律,提高卫生监督水平。以宣传先行,善用舆论导向,大力普法宣传,增强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

3.实施效果

卫生监督员消除了大部制下麻痹的思想,卫生监督机构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行政不作为的风险,把卫生监督变成一项政府、人民和卫生监督员满意的工作。卫生监督最终取得大部制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政治效果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根本保障,社会效果是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