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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8-08 17:03:22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1

关键词:劳动合同 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2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3

在集F上下加快推进“小集团大股份、三级管控”战略部署的大背景下,企业如何加强党建工作,践行“一岗双责”围绕中心抓党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和谐稳定,全面融入“三保一压”“三强三立”发展战略,扭转硅业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形势,再上新台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硅业公司始建于2007年,2014年二期项目投产,经过几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北方最大的有机硅生产基地,拥有职工1300多名,党支部13个,党员213名。硅业公司党委认真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制,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公司实行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等各项重点工作齐抓共管,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形成合力,环环相扣,缔结链条。

一、转变思想 强化认识

在人们的一贯感觉中,企业普遍对党建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即使工作布置下去,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去搞。在公司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重生产、轻党建”的情况。所以说要做好企业的党建工作,思想还是先导。思想决定行动,认识到位,有正确的认知,工作才能做到位;而认识不到位,工作就会缺乏动力,缺少激情,缺欠主动性。做好党建工作,履行好“一岗双责”必须认识、认知到位。

(一)要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的作用。一是以队伍建设为保障,扎实开展廉政教育、民主评议、效能监查、三务公开、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带头参加,打造高效务实纯洁的党员干部职工队伍。公司上半年组织参加集团有机合成工、化学检验工等各类技术比武6场,岗位练兵百余次,干部廉洁培训10余场,全体干部职工综合考核1次,组织有序,效果明显,不仅提高了职工业务技术水平,提升了整体素质,同时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二)促进安全生产为中心,开展党支部特色活动。公司各支部组织举办“四安先锋”、“优秀质检员”等特色党建活动,围绕安全生产、挖潜降耗开展指标劳动竞赛、季度班组夺标赛,以及“保高产 促低耗 创最优”劳动竞赛等活动,十多个优秀班组,数百名技术状元、能手受到奖励,涌现培养出了陈正、熊晶晶等一批技能人才,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抓安全、保安全、促生产的热情。

二、明确重心 精准发力。

“一岗双责”,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岗位,两项职能,两种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抓好队伍建设双重责任的制度。“一岗双责”的实行,是我党一项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在企业生产发展的形势下实行“一岗双责”,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党支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手抓好企业发展生产建设这一执政兴企的第一要务,一手抓职工政治思想作风建设,在当前就是要抓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具体到我们公司以及基层党支部,就是要以一手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保家安民、促发展为中心;以一手抓党风廉政和反腐败,为公司的正常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障为重心。

(一)当前公司“一岗双责”现状分析。当前硅业公司高度重视“一岗双责”工作。在实践与探索中总结经验,取得成果。为将“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公司提出了党委书记和公司领导班子及其他党组织成员签订责任书。各级党支部、各部室一把手,领导签订责任书。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向分管领导定期汇报廉政反腐工作的内容,每半年向公司纪委廉政小组作一次书记报告。各车间基层党支部又把责任进行分解落地。层层分解,级级督导,为公司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政治思想保障。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公司各系统“一岗双责”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岗双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化、具体化,防止做纸上文章,流于形式,要具体执行在工作中。二是在公司各生产管理系统中,业务指标考核做的好,有标准,有考核,有奖惩,而思想政治建设、廉政建设考核没有具体的指标、定位。三是事后重问责,事前轻监管。本着对职工的认真负责的态度,要加强日常监督,防患于未然,这不仅是对他们最实际的关心也是爱护。

(二)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么总多次在讲话中指出“安全才是最大的效益”“安全生产是天字号工程”……这些都深刻阐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公司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各车间单位属地监管。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各支部各部门认真学习么总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狠抓落实,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身体力行 确保实效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的表率作用就是无声的命令。喊破嗓子不如作出样子来。公司党委要带头执行党委各项规定,在全公司起到示范作用。而各基层支部书记作为一个车间一个支部的带头人,也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以身作则。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做遵章守纪的表率。在履行岗位职责抓好分管业务的同时,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带头人,做廉洁反腐工作的表率。在述职述廉时,要汇报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敢于正式自己的缺点,与同事们交心、透明公开的胆识。严于律已,率先垂范。年初公司按照集团党委要求,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制定党风廉政责任制分解表,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党支部书记例会,专题研究部署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汇报各支部党风廉政自查报告。

(二)强化监督。要强化纪检监督、领导监督和群众监督。三级监督的背后是要象考核业务工作一样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但要考核领导干部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还要考核领导干部抓分管部门分管工作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和实际效果,把它作为年度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安排,公司广泛开展领导班子成员间、领导与各部室负责人、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开展交流谈心活动,以此活动为契机,广泛民主的征求如何做好党建工作履行“一岗双责”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达到相互监督,共同进步的目的。

实践证明,履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围绕中心抓党建不仅是我集团公司党建工作长期而艰巨的的首要任务,更在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 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 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 附则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5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6

二、完善合同管理建章建制工作

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部门繁杂,环节颇多,为了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环节推进,应通过制定明确专项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于岗位、职责、等重要核心内容进行明确。

(一)设立专业合同综合管理岗位

设立合同综合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参与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合同文本起草;负责合同审查审批流程的管理、设定;负责对机关部门承办的合同进行综合审查和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合同进行综合审查;负责合同履行综合管理;负责合同信息统计分析与应用;负责合同系统的应用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审批和备案管理;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与使用管理;负责合同签约授权管理;其它属于合同管理的事项。

(二)明确合同承办人员职责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事项启动和推进合同签订的主责部门。其应负责按相关规定以招投标、谈判的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组织合同谈判和起草工作。因此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合同签订的前期工作进行充分的准备。

(三)设定合同执行专人专责制度

执行合同的部门或单位是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合同执行单位包括负责合同履行的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签订后实际承接合同履行工作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合同执行单位全面负责合同履行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催促合同相对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接受或出具合同履行相关资料;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合同履行验收;实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异常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按规定程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提出合同变更、结算、解除申请;建立合同履行台帐及档案。合同执行单位应对每份合同指定履行负责人,负责具体合同的履行工作,确定其权限,需要其签署合同履行相关文件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7

一、在国有企业内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必要性

(一)是坚强我国企业内反腐机制有效运作的基础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企领导干部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就必须建立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这有利于各级领导干部勇敢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无论是从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会自觉地加入到廉洁从业、拒腐防变的队伍中去,这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真正全面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法制轨道结合

从根本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法制轨道的结合,首先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随着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的提高,有利于后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其次是针对工作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查找漏洞并采取有力措施,以“惩防并举”的形式,逐步增强干部职工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发展,确保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个别单位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力;少数项目部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处理得不好,落实不到位,尚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

(二)党风廉政责任制督导落实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需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考核执行力度需要加强。

(三)党风廉政教育创意不足,形式单一,内容缺乏生动性和鲜活性,针对性不强。

三、推进企业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的建议

(一)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当好廉洁从业表率。企业党政主管领导要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公司及项目两级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切实做好廉洁从业表率;企业班子领导要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个人事项要认真填写并及时上报;确保企业班子成员在抓好自身廉政建设的同时,也抓好分管领域的廉政建设,教育好干部。

(二)健全党内民主,提升班子集体科学治企能力。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通过集体研究进行决策,主管领导要做到事先沟通思想,广泛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坚持酝酿不充分的不上会,讨论不充分的不集中,保证企业决策科学与整体合力的有效发挥。

(三)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把强化干部队伍、充实优化人才队伍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全面加强队伍的培养和考核,严格干部的选拔任用。优化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管理办法。加大对各类人员的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选聘任用相挂钩。

(四)坚决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学习教育、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查摆自身问题、开展批评和整改落实等活动,重点聚焦“”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干群关系。建立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大改革、经营发展目标、集体合同履行、业务招待开支、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全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依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以制度的形式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强化主体的自觉性。

第一,明确党政主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同时,对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关键岗位“一岗双责”进行界定,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制,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予以保证。

第二,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以基层单位领导班子为对象,以党政主管领导为重点,对重大决策执行、生产经营管理、维护职工群众权益、支持纪委办案、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对主体责任移位的问题,形成标本兼治的解决方案。

第三,实行业绩评价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履职报告要面向全体员工,广泛接受职工群众对落实“一岗双责”的监督。党政主管领导述职述廉报告要接受上级纪委审议,由上级纪委采用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准确掌握党政主管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客观评价。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廉洁从业教育的重要性,提高廉洁自律的意识。各级纪委要适应反腐新形势,创新工作新思路。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机关政治学习、支部大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等形式组织员工学习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各种党纪法规,并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大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识,教育他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综上所述,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企业内进行党政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执行的意义也是非常重大的。企业的各级领导和干部,要起到带头表率作用,积极、负责的将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到底,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工作进行开展,从根本上抓好企业的党政工作,保证企业运行的清廉政治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8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__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县国资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国资局和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为县国有企业会计委派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需要确定委派会计的受派单位;

(二)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制定委派会计工作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按委派人员实行“双重考核”的原则,以委派机构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四)负责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受派公司的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制度;

(二)支持和配合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委派会计人员的正当职权,不得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三)根据单位制度监督和管理委派会计,向委派单位反馈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提出本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受派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参与受派单位经营活动的决策、制定财务计划、预测分析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状况;

(三)督促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各种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缴款项,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受派单位正当权益,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和私设小金库、虚报盈亏和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行为,要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对抵制无效的要及时向委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组织和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宣传财经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资金合理运用,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遵守企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统一领导和管理,积极工作,热情服务,依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经营预测、决策活动,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资料,为企业领导当好参谋;

(六)维护会计法制、严肃财经纪律,统一管理企业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参与拟订受派单位财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坚决制止“小金库、账外账”违规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有权进行会计检查和监督,监督受派单位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质量,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必须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清楚、报告及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严禁做假账、报假数、开假票;

(八)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秉公办事,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揭露。对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九)服从委派机构的管理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有权向企业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定期向委派单位和受派派单位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和企业经营成果,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报送财务报表;

(十一)委派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一般任职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政治思想好;

(二)身体健康,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掌握有关现代化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具有财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委派机构考核两次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委派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按有关程序直接委派。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委派实行回避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委派主管部门和受派公司“双重管理”原则,以委派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受派公司的管理。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工资报酬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发放,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与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的年度考核同步,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实行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工作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具体包括:

(一)受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受派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情况;

(三) 受派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受派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财务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受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

(二)有不廉洁行为的;

(三)与受派单位串通共同作弊的;

(四)接受受派单位给予的报酬或福利的;

(五)在受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的;

(六)对重大问题不抵制、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七)泄露受派单位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七条 受派单位发现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委派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八条 受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业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章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9

(一)以党风建设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我文化企业公司严格执行自治区国资委纪委和文化产业集团公司纪委有关进一步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年初,我公司党委、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影视中心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文化企业公司纪委坚持每季度对下属各部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展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工作专项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及时整改落实。通过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党风党纪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以廉政建设为中心,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文化企业公司明确了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度,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部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风险防控,从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实施、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五个方面明确了责任分工。

    (三)完善组织架构,充实纪检监察力量。

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今年8月份,文化企业公司纪委将纪检监察室从综合办分离出来,配置了独立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并充实了1名专职纪检干事,组织架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强化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免疫力 

(一)组织学习条例准则,提高说法自律意识。文化企业公司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教育纳入到党建工作中,采取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委班子成员讲党课、基层支部党员大会和党风廉政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筑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思想防线。公司党委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法规。通过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始终严守法律红线和纪律底线。

   (二)开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整治行动,纯洁了党员思想。集团公司党委坚持以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锲而不舍纠正“四风”,不断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坚持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行动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文化企业公司政清风明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组织学习时代楷模,提高党员干部道德修养。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组织党员与职工开展了向榜样黄群、宋月才、姜开斌、王继才等同志的学习活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与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结合起来,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廉洁为官,勤政为民,提高党员干部道德修养。

三、严格履职,充分发挥监督执纪职能作用

按照“从严治党”和“反四风”的有关要求,我文化企业公司纪委严格履行监督执纪职能,注重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做到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监督、从严管理。

(一)是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从业检查。按照上级纪委的要求,文化企业公司纪委坚持每季度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单位评先选优,管理人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年内,对各部门、单位和项目管理部进行廉洁从业季度检查   次,专项纪律检查   次。通过检查,我文化企业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能够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把控“三公”经费开支,做到廉洁自律,年内无违规违纪形象发生。

    (二)是发挥好纪委监督责任,使纪检工作覆盖到公司经营生产的各环节。文化企业公司纪委主动介入到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中去,对业务合作谈判各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保障谈判流程严密合规、竞标结果公开透明,同时参加和列席文化企业公司各项重要、重大会议,认真履行了监督责任,有效防范了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风险。

   (三)是按要求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做到防微杜渐。文化企业公司制订了高管与中层负责人外出报告制度、及其他事项报告制度,纪委主动监督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情况,特别是节假日文化企业公司纪委以短信或微信的方式主动提醒,一年来,公司高管、中管都及时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没有出现违规现象。

四、严肃政治纪律,扎实开展专项活动

    按照集团公司纪委的部署要求,公司纪委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工作全方位、立体化开展,狠抓专项活动的纵深推进和落实。

    (一)是开展了“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认真落实清查,文化企业公司未发现吃空饷和福利的“影子员工”;没有在岗但未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不存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岗人员、不存在请病事假长期不回岗和其他长期脱岗的人员;不存在借用、抽调等逾期未归的人员。

    (二)是开展了“小金库”问题自查自纠整治工作。经清查,公司各单位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XX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有单独账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五、存在的不足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10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_________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_______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_______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_______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五条 ________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

第七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 工作时间具体按《________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 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

第十七条 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

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每年冬、夏两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特殊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损坏职工身体健康的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体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实施或委托工会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职业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企业必须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竞赛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八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针目标生产和工作任务、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

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视情况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辨后决定。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开除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1、企业行政提出处理意见;

2、征求工会意见;

3、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5、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应按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限届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总结;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当中如发生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议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章 合同履行及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时间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谈判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二个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条款要求的权利。

修改合同的过程应按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条款,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企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例11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_________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_______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_______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_______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五条 ________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

第七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社部发[XX]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 工作时间具体按《________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 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

第十七条 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将缴纳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

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每年冬、夏两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特殊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损坏职工身体健康的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体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实施或委托工会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职业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企业必须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竞赛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八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针目标生产和工作任务、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

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视情况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辨后决定。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开除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1、企业行政提出处理意见;

2、征求工会意见;

3、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5、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应按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限届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总结;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当中如发生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议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章 合同履行及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时间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谈判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二个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条款要求的权利。

修改合同的过程应按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条款,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