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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市场调查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11 15:12:33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第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著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原则上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以走访的方式举报时,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身份核实,并留下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以其它方式举报时应在材料或电话中注明、说明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八条: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第九条: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不达到以上三个级别的举报,原则上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五条: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奖金兑付

第十六条:举报人可自主选择按现场查获食品药品货值或违法所得进行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举报人只能选择按比例计算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奖励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经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处理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收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交办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申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的,需待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地址位于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档案。

第四条: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分级、监管分类的方法实施。

第二章:风险等级评价

第五条:风险等级评价是指对生产企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级的活动,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生产许可情况;

(二)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情况;

(三)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的各次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级监管部门对该单位生产产品的抽检监测结果;

(五)是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有关问题且经查实的情况;

(七)发生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八)具备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在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的,可作为企业分级评价的加分情形。

第六条: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规则》(附件1)对第五条各项内容进行分值评价,并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级:

A级(低风险):100≤得分≤90

B级(较低风险):90<得分≤75

C级(较高风险):75<得分≤60

D级(高风险):60以下

生产企业有《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第七条: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年度为本年度11月30日起算追溯的前溯1年期间,原则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每年调整1次。

新获证企业,根据企业现场核查的审查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直接确定当年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A级:基本符合项2项及以下;

B级:基本符合项3-6项;

C级:基本符合项7-8项。

若获证时间距年度评定时间大于三个月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该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对长期停产(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不作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内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系统》,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并重新确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附件2)形式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相关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后15日内向评价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条:县(市、区)监管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并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各市监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级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监管分类

第十二条:监管分类是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不同类别的监管方式,按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

第十三条:不同类别监管采取企业自查报告、现场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许可重新可查等监管措施,原则如下:

(一)A类企业:一般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1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1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二)B类企业:常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2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2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2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三)C类企业:重点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3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2-3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3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D类企业:加严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4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4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4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生产许可重新核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一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级、监管分类是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政府食安办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鲜奶吧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鲜奶吧”作为餐饮服务的新型业态,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督促其依法办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鲜奶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经营条件标准的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并在备注中标注鲜奶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督促其停业整改。

二、加强奶源管理,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要规范奶畜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大疫病防控,严防非法添加、过量添加行为和人畜共患病发生。要依法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督促使用获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原料乳,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鲜奶吧”奶源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鲜奶吧”经营者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原料乳。“鲜奶吧”经营者应与原料乳供应单位签订包括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留存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所购生鲜乳的定期合格检验报告,不得临时改变奶源供应;应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输有关要求,并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应严格对生鲜乳等原料实施进货查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等原料进入加工过程;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鲜乳来源。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按照一店一档,建立“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鲜奶吧”食品安全进行分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加强对“鲜奶吧”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加工场所卫生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技能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加工制作及用具清洗消毒制度,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做好管理,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四、列入抽检计划,扎实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各地要将“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以成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等情形,应及时查处,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执行《生乳》(GB19301-2010)的规定。加工制作的成品,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和《发酵乳》(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执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规定。

五、落实各方责任,切实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持证亮证经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严格奶源和过程控制、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整洁。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工艺流程与合理的操作规程,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二是严格奶源和添加剂管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三要及时对设备和工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四要完整记录投料、杀菌、发酵、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冷藏、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产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情况,产品应当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五要定期对采购的生鲜乳、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规范“鲜奶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拔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2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树立“讲诚实、守信用”的经营理念,增强抵制假冒伪劣药械的自觉性,塑造规范经营、文明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参评条件

(一)“示范药店”参评条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年月日之前取得;

2.本年度无违法行为,未被立案处罚;

3.诚信等级为A、B级;

4.没有被举报投诉或被举报投诉经查无过错;

5.本年度GSP重新认证和跟踪检查没有复查;

6.药品质量可靠,经营规范;

7.关键岗位人员在职在岗;

8.店堂整洁卫生,没有违法广告。

(二)“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参评条件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年月日之前取得;

2.本年度无违法行为,未被立案处罚;

3.诚信等级被评为守信;

4.本年度没有被举报投诉或被举报投诉经查无过错;

5.医疗器械质量可靠,关键岗位人员在职在岗;

6.店堂整洁卫生,没有违法广告。

三、评选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活动分自查创建、申报验收、社会公示、通报表彰四个阶段,时间安排如下:

(一)月日至月日为企业自查提高阶段。对照现场验收评分标准(附件1、附件2)进行自查,对存在的缺陷进行及时整改,做好参评准备工作。

(二)月日至月日为申报验收阶段。各参评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填好参评表(附件3)。我局对参评单位进行初选,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由我局组织现场验收,依据《市“示范药店”现场验收评分标准》、《市“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现场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三)月日至月日为社会公示阶段。将现场检查得分率在80%以上的单位作为“示范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候选单位,并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年年初为通报表彰授牌阶段。我局对获得“示范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表彰并授牌。

四、“示范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的管理

(一)“示范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的评选采取“一票否决”原则。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擅自变更许可登记事项;

2.非法渠道购进药械;

3.经营假劣药械;

4.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或虚聘挂职;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3

药店自查报告1为推动我店实施GSP认证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GSP认证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以质量管理为重点,对业务流程和各环节整改、完善,使药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各项工作得到全面的落实和加强,质量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并认真组织自查,现将我店实施GSP认证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药店概况

____药店成立于20____年2月7日,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海华苑6栋1号铺B区,注册资金为3万元。药店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经营药品品种达695个,开业以来实现销售4.5万元,属小型企业。

本店目前共有人员5人,其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人,质量管理员(兼验收员)1人,大专学历,职称为药师,养护员1人,高中学历。药师分别负责质量管理和处方审核等项工作。药店营业场所60平方米,无仓库。配备有空调、冰箱、用于调配处方和拆零的设备设施等。

药店自从开展药品经营业务以来,按照国家及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GSP认证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的经营宗旨,抓管理,促经营,求发展。加强软、硬件的建设和改造,公司从经营业务到药品质量管理实现了电脑化、系统化管理,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一切不合格和伪劣药品流入市场,确保市民用药安全,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二、实施GSP认证工作自查情况:

(一)、设立质量管理组织、制定质量管理体系

为了保证GSP的有效运行,药店成立了由全体员工为成员的质量小组,负责研究、决策药房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药房质量管理工作满足GSP要求的具体规定、依据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实施GSP的前提条件。质量负责人制定管理制度、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职责,使药房的质量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杜绝了质量管理的随意性,使所有员工都能把好药品质量关。并由具有药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及相应的质管、验收、养护岗位等,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了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做到GSP认证实施工作有步骤、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

(二)、加强培训,合理配备人员

围绕质量管理这个中心,根据GSP的要求,全员培训,不断强化质量意识,采取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上岗培训等方式进行职工教育,提高职工整体业务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药店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及考核,重点培训《药品管理法》、GSP及岗位知识,质量管理员、养护员、验收员等相关岗位人员全部符合上岗要求。并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健康检查,每一员工均建立了健康档案。重点岗位配备了符合GSP认证要求的人员。

药店自查报告2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星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我门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合格、使用安全,我门店药品经营的相关环节进行自查,其自查情况如下:

一、人员管理情况:

1、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店建立以企业法人______同志为主要责任人、以质量负责人______同志为主的质量领导小组,同时各门店设置有养护、质量管理专职人员,门店共有3名员工。

2、根据药品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员工的培训要求,门店质量管理负责人每年制定年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门店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建立培训档案。

3、为了保证门店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营业人员及质量负责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其健康档案。

二、设施设备情况:

1、按照经营药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门店经营面积万扣平方米,店内严格实行色标管理,标志明显。

2、门店内干净整洁、干燥、通风良好,周边无污染源,店内配置有适宜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空调1台、灭蚊灯1盏、老鼠夹4个、温湿度计1个。

三、质量管理情况:

门店建立有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和质量跟踪检查制度,如有不良事件的发生,质量负责人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跟踪、记录并建立质量档案。

四、销售管理情况:

1、门店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无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质量负责人等许可事项,未降低经营、储存条件。

2、严格按照药品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药品销售。

以上是我门店对药品的整个经营环节中的自查情况,已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药店自查报告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照《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我售药店与____市医疗保险处签订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没有很好地按各项规定要求履行服务,给社会医疗保险造成了损失,并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被处以暂停六个月服务并进行整改。现整改期已经结束,我们如期完成整改,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不再有以下行为:

1、不校验社会保障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

2、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内的药品换成以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等。

3、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结算服务。

4、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变现服务。

5、盗取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

6、其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通过上述总结,本药店运行情况已符合的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的.规定,达到继续履行职工生活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要求。不够完善之处还请给予指正,我们会虚心的接受并加以改正。

药店自查报告4接你处的通知,市三力药业公司及时开会传达布置工作,要求我们下属各经营企业在本部门内部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和GSP管理的规定,严格自查,并根据各自的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我们三力药业五部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我们接到通知后,全体员工行动起来,在我部负责人的带领下,对门店内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用了一天的时间,最后我们汇总了检查结果发现有如下问题:

1、门店提示、警示顾客的牌子老化,失去美观了。

我们及时进行了更改,现在已经更换了新的警示牌。

2、整体药店卫生还可以,但有些死角卫生打扫不够干净。

比如各柜台的最下面一格,里面卫生打扫不彻底。当场对售货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以后一定改正。

3、近效期药品没有及时关注,以至顾客看到时才发现了问题。

以后一定认真进行陈列检查。

4、温湿度记录书写不够规范,字体有的潦草看不清。

总之,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努力工作,把我门店的经营工作做的更好,让顾客满意,让群众真正用上放心药。小金库自查报告履职尽责自查报告保密自查报告

药店自查报告5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位于霍城县格干沟牧场。是一家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着全乡5000多人口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基本公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药品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实施。我院自成立以来,即秉承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优质优价的办院原则,无药品经营违法行为,所经营药品无质量事故发生。药房在岗执业人员1人,主要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及日常养护工作。药房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无药品存储仓库,药房布局合理,达到了药品分类储存的要求。我院坚持依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了药品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了药品质量,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实施过程和自查情况

(一)管理职责

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各项制度,明确各人员职责,制定了药房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实施定期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使我院药事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药事从业人员的整体质量管理素质。

1、为提高全体员工综合素质,我院除积极参加上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外,还坚持内部岗位培训。

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培训、本院制度、工作程序、责任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药品分类知识培训及从业人员道德教育等。所有培训均进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及考核档案,取得较为明显的培训效果。医院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定期安排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我院对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和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查体,坚持凡是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工作人员均实行先查体后上岗。

(三)设施设备

我院力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依照相关要求,提升和改造药房。配备和更换干湿度计、药品货架、冷藏箱。改善药房通风和恒温设施。达到环境明亮、整洁、布局合理。

(四)进货管理

1、严把药品购进关。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确保采购药品合法性100%。执行"质量第一,规范经营"的质量方针。与供货单位100%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购进凭证完整真实,严把药品采购质量关。

2、验收人员依照法定标准对购进药品按照规定比例逐批进行药品质量验收,保证入库药品验收合格率100%,对不合格药品坚决予以拒收。

对验收合格准予入库的药品逐一进行登记。

(五)储存于养护

1、认真做好药品养护。

严格按药品理化性质和储存条件进行存放和在库养护,确保在库药品质量完好。

2、每天做好温湿度记录,及时调整药房温湿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特殊药品的管理:针对特殊药品按照规定进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核对资料后发放药品。

(七)药品的调拨与处方的调配

1、药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销售活动,认真核对医师处方、药品的规格、有效期限、服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患者姓名等必要信息,确保药品准确付给。

2、做到药品付给均符合相关规定。

保存好医师处方,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

3、保证服务质量,执行质量查询制度,做好售后服务。

4、对药品质量信息及时传递反馈,定期汇总,建立药品质量查询记录和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记录。

(八)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的实施:对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有药品不良反应的现象发生,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追回药品,并对患者进行跟踪服务。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三、存在问题

一直以来,在县药品主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了自身建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改善药品储存条件和温度调节设施,满足药品储存温度要求;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4

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我们依据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职能,充分发挥“抓手”的作用,主动靠前,积极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做到了“三个确保”。

(一)抓建章立制,确保工作有效展开

我们坚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推动工作,用制度保证工作,理顺了监管机制,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步入了正常化轨道。

一是建立领导机制。为了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多头监管、职能重叠、机制不顺等问题,五月份,市县两级都相应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在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工作中,我们发挥职能作用,研究起草了《××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项规定制度,编写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资料汇编》,十月份,已发放到相关部门。

二是建立会议协调制度。为了使各部门工作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我们建立了会议协调制度。工作中,我们积极发挥“牵头”的作用,按照规定,召开协调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年月日,在市政府四楼会议室,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元旦春节专项检查会议。××年月日,我们在市交通宾馆组织召开了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了××年工作,部署了××年工作。市卫生局等个单位及特约代表多人参加了会议。

三是建立信息平台。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我们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制定了《××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一年来,在《晨报》发表信息篇,在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专刊发表信息篇。

(二)抓专项整治,确保市场的规范

在专项整治活动,我们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注重结合实际,抓好专项整治,从而有效地规范了食品市场秩序。

一是针对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差的问题,严格准入制度。为了搞好食品专项整治,我们协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地毯式”检查。检查中发现,全市家企业中,“三证”不全的企业有家,占总数的;“三无”企业有家,占总数的。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着生产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低等问题。在检查中,我们注重区分层次,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准入关,对“三证”不全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取缔了“三无”企业。为了防止“三无”企业死灰复燃,他们还组织了复查,对家关了又开的企业进行处罚。

二是针对餐饮消费环节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问题,加强预防。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食物中毒问题,我们注重吸取经验教训,加大了预防工作力度。建立了责任制,签定了责任书,实施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餐饮业、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宣传,在《晨报》上开辟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栏;“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在市区繁华地段设立了宣传站,让食品安全深入人心。加强了检查,加大了对学校、建筑工地、餐馆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对卫生状况不好,没有等级厨师等容易发生食物中毒问题的餐饮业进行严肃查处。月日,当我们看到“苏丹红”一号问题食品的报道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干鲜店、食品店、超市、饭店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含有“苏丹红”一号产品已进入我市市场,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收缴,共查获含“苏丹红”一号食品个品种,瓶。为保证我市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我们在《晨报》发出不要食用含“苏丹红”的产品警示。

三是针对流通环节假冒伪劣的问题,严格查处。我们注重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协调质监、工商、卫生、牧业等部门开展了三次大的联合执法检查,严肃处理假冒伪劣问题,做到了“三个一批”:即关闭曝光一批,停产整改一批,打击查处一批。月日,我们还根据省局的通知,对“苦乐康”胶囊进行了专项检查,在×××大药房检查出盒,在××药店检查出盒,都依法进行了收缴。

(三)抓信用体系建设,确保食品安全

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我市食品安全食用体系建设工作,继去年在乾安县进行试点后,今年在××县和××县进行了第二批试点,这标志着×市第二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全面启动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组织。我们坚持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基础工程”来干多次立会研究试点方案,部署工作任务。在确定××县和××县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县以来,×局和×局积极协调,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工作开展的比较好。为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和×县分别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研究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了县政府的工程日程,纳入了相关领导的责任目标。

二是动员宣传。我们把思想发动作为试点工作的一个突破口,开展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动员宣传。九月分,在×县和×县分别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动员,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推动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我们在《日报》、《电视台》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三是确定试点企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县和×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家试点企业。试点企业按照《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健全了企业内部经营档案。做到了制度上墙、文件归档。

二、药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高明显

一年来,在药品监管工作中,我们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了监管力度,保证了全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主在做到了“四新”。

(一)许可证在换发中有新标准。

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主体行

为,也是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今年《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使用期已满,换证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我们克服困难,严格按照新实施的《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主要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制定换发标准。为了搞好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我们制定了《×市药品零售药店开办标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和时限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指南》。对零售药店申办人员的资质及办店的条件认真进行监督审查,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对符合标准的,依程序压缩办事时限,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向申办者说明,坚决杜绝低水平准入,严把许可准入关。

第二步指导企业取得许可证。我们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帮助指导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三月份,在我们的指导下,××有限公司、××药业有限公司的冷库建设接受了省局的验收,一次性通过,合格率达。四月份,我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制作中心一次性通过了省局的验收,取得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资格,填补了我市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空白,这两户企业在获得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制作中心”又获得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第三步组织换发工作。为了药品零售药店能够及时换发许可证,月日,我们在《晨报》上了“关于换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公告”,避免了企业忘记换证产生的不良后果。一年来,我们换发《药品经营许证》份,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份,为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份;换发《医疗器械许可证》份,为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放《医疗器械许可证》份。我们不受省局委托,完成了对××药业有限公司等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验收工作。

(二)、认证在推进中有新进展。

在去年认证的基础上,我们总结经验,严格标准,积极开展了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工作,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一是抓准备。为了了解全市县以下零售药店的基本情况,我们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据统计,根据各药店的实际进行了排队归类。目前,全市县以下零售药店家,其中乡镇药店家,村级药店家。针对县以下零售药店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市县以下零售药店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市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现场检查操作方法》。月份,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认证工作会议,对今年的认证工作做了具体安排,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抓培训。组织人员参加了省局组织的检查员培训班,全市共培训人,为历年来最多一次。十月份,我们又利用天的时间进行现场培训,组织人员在两户药店进行认证示范,从认证的标准、认证的方法到认证的程序进行逐条讲解,逐项演练,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检查员的综合素质,为下步认证工作打下基础。

三是抓实施。按照计划安排,十一月份,我组织实施了认证工作。工作中,我们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标准,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现在已经完成了家的认证工作,十二月底前将认证完毕。

在认证工作中,我们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指导通过认证。××药业有限公司开始在原厂址对前处理车间及丸剂车间进改造,在我局的帮助下,××年月通过省局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取得药品认证证书。今年,我们共帮助指导家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了认证。现在这家企业已投入药品生产,促进了我市医药经济的发展。

(三)“两网建设”在发展中有新加强

在去年的基础上,为了提升监督网络建设质量,我们组织了四县一区的药品监督信息员培训,参加培训人数人,共天场。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了加聘,并且又在农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出所所长、教师、防保站长中聘任了名药品监督信息员,进一步弥补了农村药品市场监督力量的薄弱和不足,为下一步农村药品经营网络的建设和农村药品市场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抓好监督网络建设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宣传了供应网络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协调各县有关部门减免了工商管理费,减轻了村级药店负担,促进了供应网络的建设。目前,全市村屯供应网络覆盖率比上一年有所提高,达到了。在“两网”建设中,×局、×局工作比较扎实,成绩比较突出。特别是×县《对“两网”建设情况的调查》受到省局领导的好评,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简报》上全文转发。

(四)市场秩序在监督中有新提高。

一是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整治。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年全省药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整治力度。一年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台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家,全市共查处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向外地发出协查函份,复函份,协助外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办案件起。

二是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根据省局下发的《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年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登记备案制度》。联合各县局分别对我市及各县的家媒体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了监听、监看、监录。全市家媒体共播发药品广告则。在市区播发的则中全部为违法药品广告。对查实的违法广告,我们分别移交了各级工商部门,作出停止播发等方面的处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加强对药品的检验。按照计划要求,今年药品检验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方面是药品抽样:另个方面是委托检验工作。一年来我们对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抽样,其中生产企业家,药品批发企业家,零售药店家,使用单位家(医院家,个体诊所家)。接收检体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份,不合格批次,合格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委托检验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份,不合格批次,合格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抽验药品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份,不合格批次,合格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

三、自身建设水平增强明显

加强自身建设,是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和保证,是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殿的关健。一年来,我们十分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主要抓四项工作。

(一)抓好先进性教育,夯实自身建设基础

按照省、市的部署,结合我局的实际,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坚持“规定动作”高标准,“自选动作”高质量,圆满地完成先进性教育活动。从整个情况来看,教育活动成果比较突出,党员的理想信念坚定了,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了,服务的意识增强了,存在的问题改正了。有次教育活动被电视台报纸报道,主要做法是:

一是领导带头,保证教育效果。我们坚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一项头等的政治任务来抓,领导干部在教育活动中发挥了帮带作用。教育活动中局领导注重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做到了八个带头:带头参加动员大会,带头参加党课,带头记学习笔记,带头参加讨论,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带头进行总结,带头制定党员先进性标准,带头坚持边整边改。通过领导的表率作用,提高了党员参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

二是严格把关,确保教育质量。针对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时间长、要求严、标准高的特点,我们严格按照标准抓落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在组织领导上,我们严抓细抠,把住关口,保证了教育活动质量。市委召开动员大会后,我们迅速的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月日,我们召开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要求全局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达到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在教育活动中,我们认真抓好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问题,做到计划安排到每一天,标准落到每一步,措施卡到每一项,较好地保证了教育活动一环扣一环地进行。针对在第一阶段教育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开展了“回头看”,进行了再发动,再学习,再讨论。月日,我们又召开了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

三是开展活动,浓厚教育氛围。我们注重采取丰富多彩的活动,浓厚教育的氛围,增强教育的吸引力,主要开展了三次活动。第一次是开展榜样学习活动。教育活动中,我们开展了“向牛玉儒同志学习,做人民群众贴心人”的活动。我们还总结宣传了我局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的先进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来教育大家,使党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第二次是开展了送医送药活动。让群众感受到党的温暖。第三次是开展了帮扶贫困村活动。按市政府“四个一”方案的要求,我们针对××村外债多、没有村部的实际,从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次电话费做起,厉行节约,压缩一切开支,筹集资金万元,为三合村建了一栋面积平方米的村部,国庆节前已经投入使用。

(二)加强政行风建设,抓住自身建设的关健

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责任制。我们十分重视政行风建设,把政风行风建设好坏的作为关系到我局形象、反应我局的执法水平、体现我局干部的素质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签定了责任书,落实了责任制,做到了千手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

二是制定整改措施。为了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走访、调查问卷等形式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我们先后走访了市五大班子和相关部门;召开了八次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和管理相对人参加的政行风建设座谈会;发出调查问卷和征求意见函余份。通过征求意见,我们共梳理出个方面条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号入座,制定了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三是召开了经验交流会。为了深入搞好政行风建设,月份,我们在乾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全系统依法行政经验交流大会。会上,通报了全局政行风建设情况,乾安局做了报告,介绍了依法行政工作经验。

(三)抓实惩防体系建设,筑牢自身建设防线

我们注重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始终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工作中,我们从抓好预防入手,坚持用好“三镜”,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提高了廉政建设水平。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5

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我们依据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职能,充分发挥“抓手”的作用,主动靠前,积极工作,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做到了“三个确保”。

(一)抓建章立制,确保工作有效展开

我们坚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推动工作,用制度保证工作,理顺了监管机制,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步入了正常化轨道。

一是建立领导机制。为了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多头监管、职能重叠、机制不顺等问题,五月份,市县两级都相应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在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工作中,我们发挥职能作用,研究起草了《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项规定制度,编写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资料汇编》,十月份,已发放到相关部门。

二是建立会议协调制度。为了使各部门工作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我们建立了会议协调制度。工作中,我们积极发挥“牵头”的作用,按照规定,召开协调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年月日,在市政府四楼会议室,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元旦春节专项检查会议。年月日,我们在市交通宾馆组织召开了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了年工作,部署了年工作。市卫生局等个单位及特约代表多人参加了会议。

三是建立信息平台。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我们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制定了《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一年来,在《晨报》发表信息篇,在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专刊发表信息篇。

(二)抓专项整治,确保市场的规范

在专项整治活动,我们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注重结合实际,抓好专项整治,从而有效地规范了食品市场秩序。

一是针对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差的问题,严格准入制度。为了搞好食品专项整治,我们协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地毯式”检查。检查中发现,全市家企业中,“三证”不全的企业有家,占总数的;“三无”企业有家,占总数的。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着生产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低等问题。在检查中,我们注重区分层次,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准入关,对“三证”不全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取缔了“三无”企业。为了防止“三无”企业死灰复燃,他们还组织了复查,对家关了又开的企业进行处罚。

二是针对餐饮消费环节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问题,加强预防。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食物中毒问题,我们注重吸取经验教训,加大了预防工作力度。建立了责任制,签定了责任书,实施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餐饮业、食堂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宣传,在《晨报》上开辟了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栏;“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在市区繁华地段设立了宣传站,让食品安全深入人心。加强了检查,加大了对学校、建筑工地、餐馆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对卫生状况不好,没有等级厨师等容易发生食物中毒问题的餐饮业进行严肃查处。月日,当我们看到“苏丹红”一号问题食品的报道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干鲜店、食品店、超市、饭店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含有“苏丹红”一号产品已进入我市市场,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收缴,共查获含“苏丹红”一号食品个品种,瓶。为保证我市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我们在《晨报》发出不要食用含“苏丹红”的产品警示。

三是针对流通环节假冒伪劣的问题,严格查处。我们注重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协调质监、工商、卫生、牧业等部门开展了三次大的联合执法检查,严肃处理假冒伪劣问题,做到了“三个一批”:即关闭曝光一批,停产整改一批,打击查处一批。月日,我们还根据省局的通知,对“苦乐康”胶囊进行了专项检查,在大药房检查出盒,在药店检查出盒,都依法进行了收缴。

(三)抓信用体系建设,确保食品安全

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我市食品安全食用体系建设工作,继去年在乾安县进行试点后,今年在县和县进行了第二批试点,这标志着市第二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全面启动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组织。我们坚持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基础工程”来干多次立会研究试点方案,部署工作任务。在确定县和县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县以来,局和局积极协调,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工作开展的比较好。为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和县分别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研究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了县政府的工程日程,纳入了相关领导的责任目标。

二是动员宣传。我们把思想发动作为试点工作的一个突破口,开展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动员宣传。九月分,在县和县分别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动员,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推动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我们在《日报》、《电视台》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三是确定试点企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县和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家试点企业。试点企业按照《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健全了企业内部经营档案。做到了制度上墙、文件归档。

二、药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高明显

一年来,在药品监管工作中,我们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了监管力度,保证了全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主在做到了“四新”。

(一)许可证在换发中有新标准。

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主体行为,也是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今年《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使用期已满,换证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我们克服困难,严格按照新实施的《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主要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制定换发标准。为了搞好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我们制定了《市药品零售药店开办标准》、《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和时限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指南》。对零售药店申办人员的资质及办店的条件认真进行监督审查,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对符合标准的,依程序压缩办事时限,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向申办者说明,坚决杜绝低水平准入,严把许可准入关。

第二步指导企业取得许可证。我们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帮助指导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三月份,在我们的指导下,有限公司、药业有限公司的冷库建设接受了省局的验收,一次性通过,合格率达。四月份,我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制作中心一次性通过了省局的验收,取得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资格,填补了我市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空白,这两户企业在获得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制作中心”又获得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第三步组织换发工作。为了药品零售药店能够及时换发许可证,月日,我们在《晨报》上了“关于换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公告”,避免了企业忘记换证产生的不良后果。一年来,我们换发《药品经营许证》份,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份,为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份;换发《医疗器械许可证》份,为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放《医疗器械许可证》份。我们不受省局委托,完成了对药业有限公司等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验收工作。

(二)、认证在推进中有新进展。

在去年认证的基础上,我们总结经验,严格标准,积极开展了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工作,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一是抓准备。为了了解全市县以下零售药店的基本情况,我们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据统计,根据各药店的实际进行了排队归类。目前,全市县以下零售药店家,其中乡镇药店家,村级药店家。针对县以下零售药店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市县以下零售药店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市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现场检查操作方法》。月份,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认证工作会议,对今年的认证工作做了具体安排,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抓培训。组织人员参加了省局组织的检查员培训班,全市共培训人,为历年来最多一次。十月份,我们又利用天的时间进行现场培训,组织人员在两户药店进行认证示范,从认证的标准、认证的方法到认证的程序进行逐条讲解,逐项演练,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检查员的综合素质,为下步认证工作打下基础。

三是抓实施。按照计划安排,十一月份,我组织实施了认证工作。工作中,我们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标准,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现在已经完成了家的认证工作,十二月底前将认证完毕。

在认证工作中,我们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指导通过认证。药业有限公司开始在原厂址对前处理车间及丸剂车间进改造,在我局的帮助下,年月通过省局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取得药品认证证书。今年,我们共帮助指导家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了认证。现在这家企业已投入药品生产,促进了我市医药经济的发展。

(三)“两网建设”在发展中有新加强

在去年的基础上,为了提升监督网络建设质量,我们组织了四县一区的药品监督信息员培训,参加培训人数人,共天场。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了加聘,并且又在农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出所所长、教师、防保站长中聘任了名药品监督信息员,进一步弥补了农村药品市场监督力量的薄弱和不足,为下一步农村药品经营网络的建设和农村药品市场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抓好监督网络建设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宣传了供应网络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协调各县有关部门减免了工商管理费,减轻了村级药店负担,促进了供应网络的建设。目前,全市村屯供应网络覆盖率比上一年有所提高,达到了。在“两网”建设中,局、局工作比较扎实,成绩比较突出。特别是县《对“两网”建设情况的调查》受到省局领导的好评,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简报》上全文转发。

(四)市场秩序在监督中有新提高。

一是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整治。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年全省药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整治力度。一年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车辆台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家,全市共查处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向外地发出协查函份,复函份,协助外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办案件起。

二是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根据省局下发的《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年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登记备案制度》。联合各县局分别对我市及各县的家媒体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了监听、监看、监录。全市家媒体共播发药品广告则。在市区播发的则中全部为违法药品广告。对查实的违法广告,我们分别移交了各级工商部门,作出停止播发等方面的处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加强对药品的检验。按照计划要求,今年药品检验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方面是药品抽样:另个方面是委托检验工作。一年来我们对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抽样,其中生产企业家,药品批发企业家,零售药店家,使用单位家(医院家,个体诊所家)。接收检体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份,不合格批次,合格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委托检验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份,不合格批次,合格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抽验药品批次,发出检验报告书份,不合格批次,合格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全检批次,全检率为

三、自身建设水平增强明显

加强自身建设,是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和保证,是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殿的关健。一年来,我们十分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主要抓四项工作。

(一)抓好先进性教育,夯实自身建设基础

按照省、市的部署,结合我局的实际,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坚持“规定动作”高标准,“自选动作”高质量,圆满地完成先进性教育活动。从整个情况来看,教育活动成果比较突出,党员的理想信念坚定了,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了,服务的意识增强了,存在的问题改正了。有次教育活动被电视台报纸报道,主要做法是:

一是领导带头,保证教育效果。我们坚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一项头等的政治任务来抓,领导干部在教育活动中发挥了帮带作用。教育活动中局领导注重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做到了八个带头:带头参加动员大会,带头参加党课,带头记学习笔记,带头参加讨论,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带头进行总结,带头制定党员先进性标准,带头坚持边整边改。通过领导的表率作用,提高了党员参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

二是严格把关,确保教育质量。针对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时间长、要求严、标准高的特点,我们严格按照标准抓落实,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在组织领导上,我们严抓细抠,把住关口,保证了教育活动质量。市委召开动员大会后,我们迅速的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月日,我们召开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要求全局党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达到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在教育活动中,我们认真抓好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问题,做到计划安排到每一天,标准落到每一步,措施卡到每一项,较好地保证了教育活动一环扣一环地进行。针对在第一阶段教育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开展了“回头看”,进行了再发动,再学习,再讨论。月日,我们又召开了动员大会,进行了思想发动。

三是开展活动,浓厚教育氛围。我们注重采取丰富多彩的活动,浓厚教育的氛围,增强教育的吸引力,主要开展了三次活动。第一次是开展榜样学习活动。教育活动中,我们开展了“向牛玉儒同志学习,做人民群众贴心人”的活动。我们还总结宣传了我局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的先进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来教育大家,使党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第二次是开展了送医送药活动。让群众感受到党的温暖。第三次是开展了帮扶贫困村活动。按市政府“四个一”方案的要求,我们针对村外债多、没有村部的实际,从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次电话费做起,厉行节约,压缩一切开支,筹集资金万元,为三合村建了一栋面积平方米的村部,国庆节前已经投入使用。

(二)加强政行风建设,抓住自身建设的关健

主要抓了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责任制。我们十分重视政行风建设,把政风行风建设好坏的作为关系到我局形象、反应我局的执法水平、体现我局干部的素质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签定了责任书,落实了责任制,做到了千手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

二是制定整改措施。为了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走访、调查问卷等形式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我们先后走访了市五大班子和相关部门;召开了八次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和管理相对人参加的政行风建设座谈会;发出调查问卷和征求意见函余份。通过征求意见,我们共梳理出个方面条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号入座,制定了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三是召开了经验交流会。为了深入搞好政行风建设,月份,我们在乾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全系统依法行政经验交流大会。会上,通报了全局政行风建设情况,乾安局做了报告,介绍了依法行政工作经验。

(三)抓实惩防体系建设,筑牢自身建设防线

我们注重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始终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工作中,我们从抓好预防入手,坚持用好“三镜”,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提高了廉政建设水平。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6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维护广大群众生命切身利益出发,高度重视“五小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大检查的频次,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指导督促,增强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使各项确保质量卫生安全的措施制度化;要根据规范积极指导“五小经营单位”对照整改。做到全镇所有“五小经营单位”100%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100%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所有“五小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100%不使用、不添加非食用原材料,100%不生产、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镇政府决定成立*镇五类小型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统一领导、统筹部署工作。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经贸办*,办公室主任由叶创新兼任,副主任分别由莫锦柱、王沛昌、郭富良、陈炳惠和杨焕明兼任,办公室负责对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以及开展实施,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监管环节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督促工作。

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本村(社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目标任务

(一)小农资店整治(由镇农业办牵头)

1.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我镇小农资店100%纳入监管范围,全镇小农资店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建立农资产品进货和销售台帐;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没有肥料登记证产品及甲胺磷等禁售农药;坚决查处小农资店的违规经营行为,及时处置不合格农资产品,为全镇农产品产出安全提供保障。

2.具体措施

(1)深入调查摸底。开展小农资店的再摸底工作,建立健全监管网络。对全镇的农药、化肥、种子、兽药及饲料店(含批发)再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和核查工作,掌握我镇小农资店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治措施,提高整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加大对小农资店检查力度,不定期对镇内小农资店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指导小农资店建立健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农资产品进货来源、数量以及销售日期、去向等内容,积极推行可追溯管理。通过加强检查督促,确保经营者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形成制度规范。

(3)加强专项执法。加大对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开展农药、化肥、种子、兽药饲料等专项整治行动,不定期对小农资店进行突击检查,依法查处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售农药的行为,结合我镇蔬菜生产农残监测情况,追踪溯源,加强对辖区内农药店的监管。组织开展肥料质量抽检行动,对经营没有登记证以及质量不合格肥料的单位作出严厉处罚。继续加强对全镇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环节的监管,开展兽药经营专项检查,重点清查兴奋剂、激素类等违禁药物。深入整治种子市场,重点查处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种子,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虚假广告宣传及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小作坊整治(由镇技术监督站牵头)

1.整治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领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质量承诺书并亮照经营。清理调味品、米粉、挂面、河粉、糕点等行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快建立小作坊集中加工场,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小作坊食品质量水平上一台阶。

2.具体措施

(1)重新核发承诺书。分行业逐步收回目前小作坊的承诺书,并进行重新核发。重点针对豆制品、糕点、河粉、米粉、挂面、水产品、调味品等7个行业进行整治,要求小作坊尽快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2)整改帮扶。加大对食品小作坊的帮扶力度,对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开绿色通道,帮助小作坊改造,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协助市局严厉查处。对食品安全水平低、生产条件差的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全面清理调味品、米粉、挂面、河粉、糕点等行业的小作坊。

(4)筹备建立小作坊集中加工场。通过与市局沟通,争取市质监局为我镇集中加工场的建立、厂房布局、车间设立、检验手段、质量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做到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统一检验。对豆制品、水产品、濑粉等普遍规模较小,获证企业占比例较小,小作坊的存在对市场的供求占主导地位的行业,确实在短时间内很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引导其进入小作坊集中加工场生产,同时加强管理。

(三)小食杂店整治(由*工商分局牵头)

1.整治目标

全镇小食杂店经营者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公开悬挂。镇中心区小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登记制度,强化广大小食杂店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并按规定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逐步引导其加入“信誉通”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严格督促小食杂店经营者履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做到没有区域性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

2.具体措施

(1)逐步推广电子化监管模式。逐步引导小食杂店加入“信誉通”食品备案信息系统,利用电子网络平台,对小食杂店经营户进行电子化监管,要求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促使小食杂店经营户将购销的食品信息进行备案,建立电子购销台账。结合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鼓励、帮扶有条件的小食杂店经营户加入信誉通食品备案信息系统。

(2)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于小食杂店经营的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节日性商品的价实不符、搭售商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

(3)引导建立自律制度。引导小食杂店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监督小食杂店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4)加强样板市场内小食杂店的整治工作。集贸市场内小食杂店分布较多,经营状况复杂,经营者素质不高,需要进一步加大整治与规范力度。要按东莞市东城南区友谊城综合市场的管理模式,建设一个以上高质量、高标准的样板市场,以点带面,全面整治与规范市场内小食杂店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做到证照齐全,店容整洁卫生,食品来源合法,推进市场内小食杂店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体进步。

(四)小药店整治(由镇经贸办牵头)

1.整治目标

所有药店100%执行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分柜摆放制度、出入库检查制度。规范小药店药品购进行为,做到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有相关证照材料。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测,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药品疗效证明等违法广告。

2.具体措施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协助市药监局做好GSP(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全面整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工业区的超市、杂货铺、士多店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2)协助市药监局做好GSP认证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一是履行好政府的服务职能,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按时申请认证;二是认真协助市药监局开展我镇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三是加大对通过GSP认证企业跟踪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GSP的药品经营企业,报市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对药品零售企业跟踪检查的比例不少于30%。

(3)协助市药监局加强对小药店药品的抽验工作,做到查抽结合,对往年出现药品检验不合格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小药店进行跟踪抽验,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抽验,确保小药店药品质量。

(4)进一步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网络,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力度,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以打击专家、患者、公众人物作功效证明的严重违法广告为突破口,通过移送工商部门查处、报市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手段,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净化广告市场。

(五)小餐饮店整治

1.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小餐饮店的经营行为,改善其卫生状况,全面提高小餐饮店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全镇小餐饮店的监管率、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实施率、违法行为查处率均达100%。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我镇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2.具体措施

(1)加强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卫生监管部门要落实整治要求,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整治工作。针对整治效果有反复的现象,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大卫生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强督促指导,严查不懈,使各项整治措施实现制度化、常规化。

(2)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将小餐饮店档案管理、原料进货索证登记制度等各项措施制度化,将其纳入卫生许可发证要求。对达到整治任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其整治的程度定期开展“回头查”活动,确保整治工作不反弹,逐步形成良好的工作规范。加大对小餐饮店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

(3)创新监管手段。一是树立样板,由点带面。借鉴一些兄弟镇街的成功做法,抓住一个情况比较典型的“点”将其成果固化,树为样板,发挥示范作用,逐步向全镇推广为“面”,争取实现推广带动,全面规范的效果。二是建立动态监管系统和网络。小餐饮店开业门槛低,对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素质要求均不高,可能大量存在于监督薄弱的地区。要注重发挥广大群众知情的力量,同时利用好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监管网络,及时更新数据,全面摸清小餐饮店情况,进而提高整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4)分类整顿治理。严格按照市有关部门下发的“五小经营单位”整治工作规范的要求,清查已经发放临时许可证的小作坊、小食杂货店和小餐饮,要求对照规范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标准的单位,继续发放卫生许可证,纳入规范管理;设施条件差,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5)严查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小餐饮店的监督力度,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点加强基层一线执法检查,强化监管,抓好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整治工作,努力消除整治盲区和监管死角。同时,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大力查处力度,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镇中心屠宰场整治(由镇经贸办牵头)

1.整治目标

由于我镇不存在小屠宰场,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镇中心屠宰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证照齐全并公开悬挂相关证照。达到预期目标:定点屠宰率达100%以上;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达100%;定点屠宰企业的硬件设备条件进一步提高,并100%执行生猪屠宰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操作规程;100%健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屠宰车间卫生制度、肉品卫生管理制度、进货索票索证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制度和生猪产品进出厂登记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等台帐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完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和硬件建设。进一步加强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的管理力度,促使其完善设施条件、规范屠宰行为,保障生猪肉品合格出场。进一步要求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加工场所科学规划设置,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不断健全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污水处理和生猪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和设备。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经营管理制度、生猪屠宰车间卫生管理制度、肉品卫生管理制度和肉品召回制度。

(2)做好对定点屠宰企业的年检工作。对定点屠宰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检,做好从业人员检验检疫知识和屠宰加工技能的培训。强化对开展代宰业务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对新发现的违规生产经营的屠宰场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取缔定点资格。

(3)规范收费标准。要对生猪屠宰环节收取的各种税费进行规范,严格按照东莞市生猪屠宰统一税费标准进行征收,重点清查特别是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并对违反规定的收费情况进行处理。

(4)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肉食品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及稽查队的作用,对重点整治区域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狠抓私宰严重的区域,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打击私宰的工作方案,寻找突破口,并组织几次系统性的打击私宰专项行动,依法铲除私宰窝点。对涉及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七)无证照“五小经营单位”整治(由*城市综合执法分局牵头)

1.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通过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体系,努力促使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行为规范、食品质量合格。

2.具体措施

(1)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动员和部署,层层分解任务,有计划、有目的开展工作;二是成立督查组,分阶段、分区域对落实“五小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三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通过“五小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专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指导整治工作的开展,加强与镇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保障信息互通;四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氛围。

(2)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整治行动中,对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时,必须依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履行规定的执法程序,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防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

各部门、各村(社区)按职能分工、管辖范围,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对照省市制定的整治规范,开展“五小经营单位”的检查、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二)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7月1日-2009年8月31日)

各部门、各村(社区)对“五小经营单位”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镇范围内开展镇对村、领导小组对牵头部门等逐级验收,并由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暗访检查验收,对全镇各类型“五小经营单位”单位开展随机抽查。领导小组对全镇整治效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对开展整治工作措施不得力、落实效果差的部门、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发挥村(社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作用

要充分发挥各村(社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作用,统一协调指挥专项整治行动。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动态监管系统和网络

做好“五小经营单位”的摸底工作是开展整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牵头部门要加大巡查频率,注重发挥广大群众知情的力量,同时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动态监管网络,及时更新数据,全面摸清“五小经营单位”情况,提高整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树立样板,全面规范

各牵头部门要根据规范积极指导“五小经营单位”逐条逐项地对照整改,抓住一个比较典型的“点”,将其成果固化,树为样板,发挥示范效应,由“点”连接成“线”,然后扩散为整个小区域的“扇面”,形成推广带动、全面规范的效果。

(四)加强检查,反复督促

由于“五小经营单位”普遍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只要监管工作稍有放松,就会有反复。而且整治越是深入,成果就越容易出现反复。因此,我们要抓住容易出现反复的软肋,不断完善监管措施,逐步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监管人员要加大检查的频次,加强指导督促,使各项确保质量卫生安全的措施制度化,增强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五)疏堵结合,帮扶引导

既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又要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就业渠道,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出台政策和措施,指导和帮助“五小经营单位”通过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区域集中、整合兼并、联合加工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行集约化管理。

(六)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引导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7

1.1对象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消毒产品的药房门店大部分为连锁性质,这些连锁药房门店主要分属于5家连锁品牌的药房总部。选其中2家连锁品牌药房总部及其下属的130家门店为试点对象,以另3家连锁品牌药房总部及其下属的120家门店作为对照。

1.2方法

1.2.1建立信息交流互动机制 试点药房总部定期将所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名单、代码、索证情况等信息上报卫生监督(卫监)部门,卫监部门对其提供的产品资料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初步意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发送或告知药房总部。

1.2.2启动缺陷消毒产品收回机制 依据《产品质量法》《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消毒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消毒产品。卫监部门查见试点药房门店经营缺陷消毒产品时,即要求其药房总部启动收回缺陷产品的机制,药房总部将其所有下属连锁门店所经营的缺陷消毒产品回收至总部的回收库。

1.2.3处理缺陷消毒产品 试点药房总部对缺陷消毒产品采取退回厂家、厂家上门进行补正、由药房总部对其实施销毁等3种处理方式。

1.2.4上报缺陷消毒产品处理结果 药房总部将对收回的缺陷消毒产品的处理结果形成报告,提交给卫监部门。

1.2.5评估缺陷消毒产品收回处理的效果 卫监部门通过监管药房总部对缺陷消毒产品的处理过程,审查其提交的处理报告,对连锁总部收回库情况、仓储情况进行核查,对其下属5%的药房进行抽查,评估其收回及处理效果。

1.3调查及比较

采用现场调查及问卷调查的方法,对试行“缺陷产品收回”监管模式的连锁药房与未实施“缺陷产品收回”监管模式的连锁药房进行对比。

1.4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标签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 结果

2.1卫监部门在不同监管模式下的市场监管效果比较

对试点药房实施“收回模式”后,卫监部门能掌握其下属门店经营的消毒产品信息,并对产品信息进行检查。如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即能对试点药房总部发出预警信息,提示其及早采取措施。卫监部门对试点的130家门店彻查缺陷产品需30人次,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而对非斌点的120家门店进行彻查则需要240人次,14个工作日才能完成同样的监管任务。一旦查获缺陷产品,卫监部门对试点对象能监控其收回全过程,而对非试点组则无法掌握该批缺陷消毒产品的最终处理情况(表1)。

2.2连锁药房在不同监管模式下的管理效果比较

试点药房总部与卫监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能方便地与卫监部门进行交流。试点药房总部对所经营产品的索证信息除了自己进行索证把关之外,还增加了由卫监部门对其产品信息再检查把关的方式。由于能获得卫监部门发来的预警信息,试点药房能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及早采取有关的措施。试点药房总部一旦接到收回指令,能在1d内迅速收回下属药房的缺陷产品,收回缺陷产品的保证率为100%;而非试点药房6d后才能收回缺陷产品,收回产品保证率仅有90%。试点药房对疑似缺陷消毒产品的鉴定方法有3种,处理缺陷产品的方法也有3种;而非试点药房对疑似缺陷消毒产品的鉴定方式是1种,即采用让厂家自行鉴定,对确定为缺陷消毒产品即采用退货处理的方法(表2)。

3 讨论

3.1连锁经营是缺陷消毒产品收回模式实施的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连锁经营形式因其在对产品统一进货索证、统一售后服务、统一质量管理等多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广泛地被药业经营者所认可,药店连锁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行业趋势。连锁药房总部掌管着下属所有门店的进货权,相关产品的证件信息都在药房总部备案。药店总部需要卫生部门提供政策法律法规信息及相关的咨询指导,帮助其规范经营。由于卫生部门持续不断地加强对市场上违法消毒产品的打击力度,也为连锁药业创造了良好的营运氛围。在此基础上,卫监部门通过与药房总部形成“信息交流互动”机制,对连锁药房总部进行监管,实施缺陷产品收回模式的时机就比较成熟了。

3.2通过收回模式的实施,卫监部门加强了对消毒产品市场的监管

目前因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市场屡屡存在有消毒产品质量问题、标签不规范、冒充药品等现象,甚至曾有报道有消费者误将部分暗示疗效、冒充药品的消毒产品作为药品使用,导致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事例。通过对试点连锁药房实施“信息交流互动,缺陷产品收回”的监管模式后,卫监部门能更有效地对消毒产品市场进行监管。

卫监部门通过与试点连锁药房总部进行信息的互动交流,掌握其所经营消毒产品的规格、剂型、代码、索证情况、厂家情况等信息,试点药房总部如有新产品进入则及时进行补报,因而,卫监部门能及时掌握该连锁企业经营消毒产品的动态情况。通过审核试点药房总部提供的产品信息,卫监部门可以发现一些疑似的缺陷产品,能及时对试点药房总部发出预警。

在上级部门要求彻查某缺陷消毒产品时,卫监部门可以对已掌握的产品名录先进行筛查,再对试点药房总部进行索证,同时对其下属5%的门店开展抽查,达到了全覆盖检查的监管效果。与传统的对所有门店的全覆盖检查的方式相比,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在试点门店查见缺陷消毒产品时,卫监部门对药房总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启动缺陷产品收回机制。试点药房总部迅速向下属的所有门店发出收回指令,指令中明确表明收回产品的代码、批号。门店收到指令后,立即将指令中的产品下架、公告、回收,再由药房总部的配送物流部门将缺陷产品回收至总部的专门的回收库,然后根据消毒产品的缺陷情况分类处理。药房总部将缺陷消毒产品的收回及处理方式上报给卫监部门。卫监部门因而掌握缺陷消毒产品的数量、处理方式及最终去向。卫监部门同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管,对门店收回情况进行抽查,因而全程监管了缺陷消毒产品的收回。

试点的收回模式与召回制度相比,召回制度的实施主体为生产企业而非经销商,生产企业从获取信息和启动召回到零售终端,都要经过中间商、批发商的层层应答启动,召回环节多、过程长。而收回模式的实施主体是连锁药房总部,能直接对下属门店在1d内迅速收回缺陷产品,中间环节少,收回速度快。通过该收回模式的实施,卫监部门对缺陷消毒产品能及时控制,迅速启动缺陷产品收回机制,显示出该模式在应急控制方面的优势。

3.3试点连锁药房通过收回模式的实施,提升了管理能力

连锁药房门店经营的产品均在总部备案,当卫监部门检查任何一种消毒产品时,均无法当场提供相关产品证件,只能由药房总部派人专程提供证件。如果多个基层卫监部门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地域检查同样的产品时,药房总部也必须到不同地域的卫监部门来回进行解释,为此,连锁药房总部也颇感费时,耗力。试点连锁药房实施“收回模式”后,卫监部门已掌握其所经营消毒产品索证情况。当卫监部门检查其下属门店时,如查见有消毒产品不在所提供的名单之列,即可有针对性地向药房总部提出索证检查,节约了试点连锁药房的管理成本。

试点药房总部通过来自卫监部门的产品信息反馈,既增加了索证把关的方式,又同时提升了对新进产品的鉴别能力,更有效地阻止了缺陷消毒产品进入其销售环节,增强了在市场上的经营信誉。

试点药房总部收到卫监部门的预警信息,即对“疑似缺陷的消毒产品”实行下柜、暂停销售,实施甄别机制:由卫监部门依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检测判定其是否为缺陷产品;厂家代表通过鉴别判定其是否为伪劣假冒产品;药房质量总部通过向有关厂家发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调查,判定其是否为缺陷产品。根据判定结果,对非缺陷产品,药房总部恢复其销售;对判定为缺陷的产品,药房总部则迅速启动收回机制。试点药房通过对产品的预警机制,提高了药房总部对产品的应急管理能力。

对于收回的缺陷消毒产品的处理,如为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或非危害性的质量问题的缺陷消毒产品,试点药房总部将其退回厂家处理;如包装标签说明书已修改完毕的缺陷产品,则由厂家上门进行补正更换;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损害健康的缺陷消毒产品,由试点药房总部对其实施销毁等处理措施。通过对缺陷消毒产品的分类处理,提升了试点药房对产品质量的控制管理能力。

3.4试点模式初步弥补有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8

1、做好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联系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特别是与对新增加的成员单位及新增加的食品安全签约责任单位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对策,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时召开每季度县食安委会议和每月一次的县食安办工作例会。

2、拓展食品放心工程。一是落实政府年度工作要求,按照县食安办的工作部署,认真扎实推进“放心豆制品”工程,重点培育扶持1家大型豆制品生产企业,计划在3月份拟出工程意向书,出台扶持政策实施意见,4月份动工,10月底前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投产。同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大对豆制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淘汰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豆制品小作坊,让群众吃上放心豆制品;二是根据县食安委工作要求,在全县8镇、2区学校、幼儿园全面推行校园放心工程,计划在2月份开展联合调查,3月份与县工商局、县教育局联合拿出实施方案,10月份验收,11月完成建立校园放心店和放心食堂;三是探索建立“十百放心”工程配送中心的建设。做好已授牌连锁超市示范店和放心店示范商店的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平时有检查、年终有考核。并实施竞争淘汰机制。在全县已授牌连锁超市示范店和放心店示范商店中逐步增设乙类非处方药供应专柜,进一步方便群众购药。四是与食品生产龙头企业建立经常性联系。

3、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管队伍的建设。以全县村、社区食品药品监督员队伍与消费者维权站等基层群众组织为主体,逐步整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层协管和监督网点,计划在9月份对全县食品药品监督员队伍脱产培训一次,加强全县食品药品监督员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更新其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并实行年检考核制,提高食品安全群防群治水平,尽可能做到一支队伍多种功能、多种用途。落实浙江省统一举报奖励办法,提高群众监督积极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使我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4、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着重抓好食品安全重点专项整治活动。一是以成员单位与各镇、区食安委为基础,完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机制,提高联合快速行动反应能力。二是协调各方力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对本辖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净化我县食品市场,为群众日常饮食消费创造安全的环境。重点抓好20*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大节日及夏季食品安全专项大检查等重要综合检查行动。做好突发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三是做好保健品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为净化我县保健品广告市场做出努力。

5、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系列工作制度。研究制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工作评价考核办法》等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内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查。建立和完善“十百放心”工程长效监管机制和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使监管网络作用地位更加显著,富有成效。

6、做好质量检测资源的综合利用,构建检测与信息两个平台。研究我县目前食品安全检测的具体情况,汲取外地成功的经验,拓展检测资源的综合利用,探索对食品安全检测实行集中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等做法,在食品安全检测这方面实行信息共享,定期例会交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食品安全信息(计划每月公布一次),在已建立起来的网络单位的信息共享系统基础上继续加大信息的互通,进一步完善网络作用,建立和规范各成员单位信息程序,落实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和预警机制。

7、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与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联合发文出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搭建食品安全宣传平台,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资料、政府网站和各种会议等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与*电视台办好食品安全专栏节目,开播群众喜闻乐见的栏目。继续编印、发行好《*食品安全信息》,张贴《食品安全宣传图片》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平安*”建设,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打好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突出重点,抓好药、械市场监管工作。

1、切实抓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1)加强宣传。宣传贯彻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社会各界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按照国家局阶段性目标要求,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分两期举办全县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学习班,并由药品零售企业及驻店药师签订承诺书,领取《驻店药师上岗卡》。

(2)制订规定。出台《*县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驻店药师管理、药品分类管理、处方药销售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驻店药师的职责和工作责任。

(3)重点加强对企业驻店药师的管理。根据市局有关驻店药师管理规定和我局《*县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驻店药师的职责和工作责任,规定每月在岗上班的天数,所有药店重新进行驻店药师申请登记,实施《驻店药师上岗卡》管理,实行驻店药师在岗登记制度和在岗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方便监管。纠正药师虚挂和脱岗现象,发挥药师的药学服务作用,引导群众合理用药,防止药物滥用。

(4)加强监督检查,筛选重点监管企业。重点对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其他处方药登记销售、药师在岗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我县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检查情况,筛选出药师在职在岗存在问题的药店进行警示,并将作为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跟踪监管企业。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专门约见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2、推进药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坚持依法监管与企业自律并重、褒奖诚信和惩治失信并重,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推动和促进我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把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根据“同步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20*年在全县药店全面施行《*县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按照市局方案和办法实施。首先确定一家(同诚公司)作为我县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企业,给予重点帮助和指导,以点带面今年基本完成我县其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并按照我局制订的《*县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开展对企业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价。对药品零售企业,根据征集的信用信息,综合20*年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初步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确定监管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强化企业信用意识,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3、抓好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

(1)积极开展我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医院)药库规范化建设,争取到2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县新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符合农村“两网”建设要求的农村医疗机构规范化药库。1月份前提出我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医院)药库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制订“中心药库”规范化建设指南和“中心药库”规范化建设检查评定标准。3月份前确定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帮助指导试点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硬件建设,完善药械管理工作。通过召开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利用试点形成示范作用,以此带动我县“中心药库”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开展。根据“符合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对完成“中心药库”规范化建设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卫生局联合发文公布,对在20*年底前通过检查验收的将给予表彰。

(2)继续抓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去年底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库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召开各卫生院(医院)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工作的人员会议,学习有关创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标准药房的具体要求,交流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经验。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加深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的理解,统一和规范具体操作,促进我县社区卫生服务站药房规范化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4、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鼓励和促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提高药品供应的集中度。根据嘉兴市局《关于在“百镇连锁超市和千村放心店”中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的有关规定》,稳步推进我县“十镇连锁超市,百村放心店”中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销售柜工作,增加农村药品供应网点。做好申办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和资格确认等工作,对“连锁超市”、“放心店”的药品由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最终实现药品配送到每个行政村,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我县农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5、要加大办案力度。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加大办案力度,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严监督,狠整治,提高监督检查覆盖面。继续贯彻和执行药、械打假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好案件的举报和投诉受理工作。根据举报和投诉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举报和投诉人,根据投诉举报奖励政策给予奖励。发挥与县公安部门联合打假机制的作用,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继续加强与工商、邮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联合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检查活动,制订和落实节日前专项检查工作。同时注重加强与兄弟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作提高稽查工作的效能。加强对违法食品、药械广告的检查力度。一是安排专人收听收看广告,对全县各新闻媒体实施监测。二是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店堂、户外、箱体广告进行全面检查。三是严厉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药械广告。

6、要加强对药品的监督抽样工作。一方面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药品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抽样人员自身素质,搜集各种药品信息,牢记各种药品外包装特征等方法努力提高抽检假、劣药品的阳性率。另一方面通过汇总和分析本省及周边省市的药品质量抽检公告,筛选重点检查品种和公告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厂家,开展快检工作。按时完成全年的抽检任务,争取在药品抽检阳性率上比去年有所突破和提高。

7、做好各项日常监管工作。切实做好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同时加强对药品GSP认证合格企业的监督管理,巩固GSP认证成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好案件审核和法制工作。学习贯彻《品和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加强对麻精药品的监管。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高我县相关单位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表的数量。

8、提高群众识假防假能力。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海报,布置展板,提供咨询服务,设立投诉点,联系新闻媒体作新闻报道,悬挂横幅,网站发稿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强化宣传,把宣传重点定位到提高老百姓的识假防假能力和药品安全意识上,继续发挥全县各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的药品义务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将假劣药信息发给他们,利用他们对当地情况熟悉的优势,畅通药品质量信息渠道,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网的作用。并注重与相对人、群众的不定期交流,宣传药械知识,掌握药械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基层动态。

三、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要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载体,以“五个一流”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1、加强班子建设方面。继续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内部分工协作,完善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继续健全干部谈话、诫勉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保证会议质量,切实解决问题。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改善领导方式和领导办法,努力提高局领导班子驾驭全局的能力。

2、加强机关学习方面。要深化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继续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局中心理论组学习制度,提倡多形式多途径的学习,切实抓好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围绕“五个一流”目标勤奋努力,创新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果。并要求局干部积极下基层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调研,撰写调研文章。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9

老人吃假药,引发肾衰竭

去年9月份,江苏南通一名老人,因急性肾衰竭,差点失去生命。相关部门进行病因分析发现,这名老人在发病前,曾服用一种叫“痛风灵”的药物,因此怀疑药物存在问题。后经药物部门鉴定,老人使用的“痛风灵”是假药,南通警方介入调查。

从老人药物来源顺藤摸瓜,南通警方在当地抓获一名“痛风灵”批发商。在这个批发商的销售记录中,南通警方发现有240瓶假药销往厦门同安,南通警方与同安警方取得联系,怀疑厦门同安也有买到假药的“受害人”。

厦门药贩子,开网店售假

案件引起了同安警方的重视,同安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介入调查。

据经办民警介绍,相比假药受害者,这名购买到240瓶假“痛风灵”的林某,并不太配合警方的调查,似乎想隐藏些什么。

随着调查深入,警方意外发现,这个林某在淘宝上开网店,那240瓶假“痛风灵”,被他放到网店上销售。而这批假药,只是林某假药网络中的冰山一角,他还在同安西柯镇洪塘头有一个仓库,进出都是大货车。假药通过物流,销往广东、上海等全国各地。

7月1日,同安公安分局根据公安部的统一收网指令,捣毁上述仓库并抓获林某,缴获假冒香港公牛牌“痛风灵”“风湿灵”“骨痛灵”“骨节灵”等假冒药品300余件,共计3600多盒,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生意红火,快递每天上门收货

2010年左右,林某的姨夫生病,经人介绍说,吃香港公牛牌“痛风灵”可以药到病除。可是到处买不到药,60多岁的姨夫也不会上网,就托林某网购。

林某只有高中学历,在同安当农民,但脑子活络,经常当一些印花厂、包装厂的中介,颇有生意头脑。他在帮姨夫网购“痛风灵”过程中发现,这种药品零售价和批发价之间,有很大利润空间。

于是,林某帮姨夫买了药,也结识了不少店主。后来,他挑选了深圳一个大的批发商,以每瓶10元左右的批发价购买香港公牛牌“痛风灵”,然后以每瓶2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身边的亲戚朋友。

“据他自称,刚开始不知道是假药,直到后来有许多人质疑。对此,深圳方面的批发商也坦言,香港的真药,没这么便宜的。”经办民警说,林某卖假药,他的姨夫也一直在吃假药。

后来,朋友需求越来越大,林某就在淘宝上注册了网店,进货渠道也不仅限深圳,哪里价格低,他就从哪里进货。网店让林某的假药“事业”有了质的飞跃——从身边生意进入了全国市场平台,广东、上海、天津、云南、浙江、内蒙古、重庆等多个省市,都有他的下家。“生意越做越大,快递小弟每天准时到他仓库收货。”经办民警这样形容林某的繁忙。

据介绍,在此次公安部发起的集群战役中,不少假药批发窝点被端。目前,林某已被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所谓名贵药材,实为13种西药

这些假药,到底假到什么程度?昨日,在警方提供此次假药案的一份药物检验报告书上,记者看到作假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在此次缴获假药包装中,药物成分写着:杜仲、鸡血藤、雪松果、天麻、沉香、玉桂、田七、麝香等三十多种名贵中草药。

不过,在药物检验报告书中,原本包装上面的名贵中草药成分,变成13种西药。这些西药包括阿司匹林、地塞米松、双氯芬酸钠,其中吲哚美辛成分含量高达72mg/g。记者查询得知,吲哚美辛其实是一种止痛药,长期使用可导致视觉改变。

中草药变西药,除了成分造假,包装也十分可笑。在这些假药的包装盒上,还做起了广告,称是祖传秘方,治疗有效率98%以上,如果是轻症者,一周可以根治。

此外,讽刺的是,自己是假药,还在包装盒上印着“提防假冒”字样。

监管网络售药,应先下手为强

在警方的打击下,虽然这起假药案已告一段落,不过,林某在网络上公然卖假药两年多,最后以老人肾衰竭代价的方式浮出水面,或许可以折射出相关部门对网络药品监管方面的乏力。

记者了解到,境外药品要在境内合法销售,必须具备“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一系列证书,并且需要通过批发或零售的正规途径进行销售。不过,记者在网络上输入“公牛牌痛风灵”“千里追风油”等境外药品进行搜索,竟然找出数百多条信息,这些网店标着“原装进口”或“境外代购”的字样。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10

上半年,食品药品市场整治工作在省、市食药监管局和县整规办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重点突出,普专结合,整体推进,不留死角的原则,强化监督手段,改进工作作风,找准工作定位,积极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和食品安全诚信等级评价准备工作,狠抓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为重点,多措并举,规范涉药单位管理。一是为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强化涉药单位的诚信意识,建立涉药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上半年,我局制定实施了《山丹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记分,对涉药单位实施信用分级评定(具体分为:信用单位、信用警告单位、不良信用单位、严重不良信用单位),分阶段进行汇总公示,针对实际得分,分别给予激励或惩戒。二是在全县医疗机构中启动开展了“规范化药房”创建达标活动,通过以乡为单位的动员培训,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对药品的储存、养护等硬件设施积极加以改善,各类为保证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品的软件资料逐步得到健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趋于规范。三是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顺利开展,至5月上旬,共有12家单位上报不良反应报告表17份。四是“两网”建设稳步推进。在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上,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单位、个人在农村开办药店。全县8个乡镇115个行政村中,已有7个乡镇92个行政村建立了代购式和直配式相结合的药品供应网络,乡镇和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面分别达到了87.5%、80%。在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上,坚持日常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步,按照《张掖市药品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于3月12日组织25名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假劣药品鉴别及举报知识的培训,使其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良好。

二、强化监管,重点突出,专项治理成效显著。一是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行为。上半年,我局加大市场稽查力度,组织开展了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隐型眼镜、体外诊断试剂、非法制剂邮购、a型肉毒素、丙二醇、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药品等专项稽查和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前市场专项检查活动,集中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905人(次),检查涉药单位287户,责令限期整改32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经营案件36起,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1.6万余元,罚款3万余元。二是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大对假劣药品的稽查力度。积极加入“北京金剑假劣药品信息协会”,采用北京金剑假劣药品提供的信息182条,收到省、市药监局查处假劣药品信息通知5期,涉及假劣药品90种。受理举报4起,查处以民族医药为名销售假劣中药材案5起,没收假劣药品41种,35kg。三是加大药品广告整治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与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取缔以群众集会方式进行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2家,为群众挽回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四是积极配合全县“科技活动周”的组织实施,加大合理使用抗菌素的宣传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已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药店,严格监督其执行分类管理规定。

三、立足源头,强化监管,促进了药品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一是对进入我县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及销售人员严格实行资质审核制度。3月份,结合全县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规范来丹销售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确保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规范有序。至目前已审核登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8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6家,从源头上防止非法企业、非法药品流入我县,危害合法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二是全面落实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统一为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印发了《药品购进检查验收记录》、《医疗器械进货验收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记录》,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目前,绝大部分药品经营企业都按规定要求建立起药品购销记录,医疗机构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工作也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建立起了购进看渠道,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终端可监控的监管模式。三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流通秩序。在05年“八统一,六评比”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零售药店开展诚信登记记分评价制度,针对部分零售企业通过gsp认证后,管理工作滑坡的倾向,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管理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6家药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2家药店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同时严格落实零售企业季度例会制度,在适当范围对各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了通报,有效提高了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四是突出“抓手”职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作用,全县食品安全形式有所好转。至目前,共制定下发了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各类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8项,出台了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和专项整治方案等文件,为做好全年食品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针对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市人大专题调研和群众举报的相关问题,向相关单位下发食品安全事件(问题)督办单3份,收到整改回复3份,使存在隐患和问题在有效时限内得以改正,使食品安全工作得以稳步推进。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等工作,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基本得到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管理不严、法律观念不强、质量意识淡薄、基础设施条件差的问题相对突出,具体表现是:药学技术人员匮乏,对药品的性能、储存、养护知识掌握不够,药品储存条件差,难以保障药品质量;药品质量验收制度执行还不够到位,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尚待进一步健全。

药店市场调查报告例11

上半年,食品药品市场整治工作在省、市食药监管局和县整规办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重点突出,普专结合,整体推进,不留死角的原则,强化监督手段,改进工作作风,找准工作定位,积极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和食品安全诚信等级评价准备工作,狠抓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为重点,多措并举,规范涉药单位管理。一是为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强化涉药单位的诚信意识,建立涉药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上半年,我局制定实施了《山丹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记分,对涉药单位实施信用分级评定(具体分为:信用单位、信用警告单位、不良信用单位、严重不良信用单位),分阶段进行汇总公示,针对实际得分,分别给予激励或惩戒。二是在全县医疗机构中启动开展了“规范化药房”创建达标活动,通过以乡为单位的动员培训,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对药品的储存、养护等硬件设施积极加以改善,各类为保证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品的软件资料逐步得到健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趋于规范。三是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顺利开展,至5月上旬,共有12家单位上报不良反应报告表17份。四是“两网”建设稳步推进。在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上,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单位、个人在农村开办药店。全县8个乡镇115个行政村中,已有7个乡镇92个行政村建立了代购式和直配式相结合的药品供应网络,乡镇和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面分别达到了87.5%、80%。在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上,坚持日常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步,按照《张掖市药品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于3月12日组织25名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假劣药品鉴别及举报知识的培训,使其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良好。

二、强化监管,重点突出,专项治理成效显著。一是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行为。上半年,我局加大市场稽查力度,组织开展了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隐型眼镜、体外诊断试剂、非法制剂邮购、a型肉毒素、丙二醇、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药品等专项稽查和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前市场专项检查活动,集中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905人(次),检查涉药单位287户,责令限期整改32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经营案件36起,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1.6万余元,罚款3万余元。二是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大对假劣药品的稽查力度。积极加入“北京金剑假劣药品信息协会”,采用北京金剑假劣药品提供的信息182条,收到省、市药监局查处假劣药品信息通知5期,涉及假劣药品90种。受理举报4起,查处以民族医药为名销售假劣中药材案5起,没收假劣药品41种,35kg。三是加大药品广告整治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与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取缔以群众集会方式进行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2家,为群众挽回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四是积极配合全县“科技活动周”的组织实施,加大合理使用抗菌素的宣传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已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药店,严格监督其执行分类管理规定。

三、立足源头,强化监管,促进了药品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一是对进入我县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及销售人员严格实行资质审核制度。3月份,结合全县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规范来丹销售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确保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规范有序。至目前已审核登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8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6家,从源头上防止非法企业、非法药品流入我县,危害合法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二是全面落实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统一为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印发了《药品购进检查验收记录》、《医疗器械进货验收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记录》,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目前,绝大部分药品经营企业都按规定要求建立起药品购销记录,医疗机构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工作也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建立起了购进看渠道,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终端可监控的监管模式。三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流通秩序。在05年“八统一,六评比”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零售药店开展诚信登记记分评价制度,针对部分零售企业通过gsp认证后,管理工作滑坡的倾向,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管理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6家药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2家药店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同时严格落实零售企业季度例会制度,在适当范围对各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了通报,有效提高了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四是突出“抓手”职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作用,全县食品安全形式有所好转。至目前,共制定下发了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各类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8项,出台了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和专项整治方案等文件,为做好全年食品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针对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市人大专题调研和群众举报的相关问题,向相关单位下发食品安全事件(问题)督办单3份,收到整改回复3份,使存在隐患和问题在有效时限内得以改正,使食品安全工作得以稳步推进。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等工作,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基本得到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管理不严、法律观念不强、质量意识淡薄、基础设施条件差的问题相对突出,具体表现是:药学技术人员匮乏,对药品的性能、储存、养护知识掌握不够,药品储存条件差,难以保障药品质量;药品质量验收制度执行还不够到位,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尚待进一步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