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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工作举措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6 16:03:05

履职工作举措

履职工作举措例1

针对上述问题,在征求部分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海安县启动了事业单位评估试点工作。县编办确定了几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又与民生休戚相关的试评估事业单位,明确了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内容、流程和结果运用,试点工作正式开展。

一是明确履职评估内容。为引导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着重从按职能职责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遵守事业单位法人相关规定情况三个方面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二是明确评估工作流程。召开评估会议,与会人员包括:评估组工作人员,举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无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均应参加)。被评估单位法人作自评报告,开展履职测评,由被评估单位与会人员按要求填写表格,表格当场收回。广泛收集情况,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现场核验、问卷调查等形成,收集评估内容所需的相关信息。调阅相关资料。三是明确评估结果运用。综合各方面情况,形成评估对象履职评估报告,确定其履职等次,并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其进行机构编制调整,直至撤销法人登记。

二、评估初步成效及存在问题

从目前开展的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强了事业单位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履职评估,对事业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引导事业单位自觉增强法治理念和履职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履职、高效服务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检验了事业单位是否有机整合了内部资源,是否最大程度激发了各要素的创造活力,是否有效产生了单位的综合效能,为科学调整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切实管住、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开展履职评估,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现象。一些单位减少了办事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企业、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努力加以解决。

(一)少数事业单位不能依法运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牵制使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主管部门怕失权,长期习惯将下属事业单位按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担心事业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控制权,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依付于主管部门,人、财、物不独立,根本不具备成为法人的资格;虽然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深入到各个阶层,但是一些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靠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开展工作的不正常现象,造成这些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十分淡薄;个别法人单位无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无视机构编制部门界定的职责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见利就上,无利就让,不能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有的单位成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职能逐渐萎缩,长期“有岗无为”,不能发挥作用。

(二)部分法定代表人履职意识淡漠。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机构编制及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能的能力较低。对机构编制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准备,应付了事,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这方面问题的原因之一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兼职范围广,兼职时间长,兼职人数多,而且这种发展趋势还有继续蔓延扩大之势。一些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员兼任,有的由举办单位领导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个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影响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评估主体过于单一化。当前履职评估工作,考虑到起步阶段工作难度较大,故对自身力量倚重较多,其他力量在评估工作中总体而言分量不足、权重偏低。此举固然有利于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但长此以往,将导致举办单位、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目标。

(四)评估指标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发现:不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还是参评的社会方面代表,均对所评估的事业单位了解不多,特别是对一些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方面的业务性较强的问题,更是一头雾水。尽管采取了提供自评报告、详细介绍情况等办法,但凭印象打分、凭感觉打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评估过程中,如何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精简指标体系,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评估结果运用范围有限。目前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形式还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运用范围很有限。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三、提升评估效果的对策措施

要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此项工作开展的浓烈氛围的基础上,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确保评估取得实效。

(一)科学操作,提升评估工作准确性

一是注重评估内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单纯的机构编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科学设置指标,准确反映事业单位规定职能的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履行职能的绩效和社会满意度。通过目标明确的评估内容,引导事业单位增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二是注重评估过程的连贯性。要注意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特别要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工作,来全面掌握相关情况。评估工作不仅要通过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职情况,而且要通过年终综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履职绩效。日常评估重在平时表现,并逐渐积累形成整体印象,为年底评估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从而有效地克服年度评估走过场的可能,更准确地评估法人履职情况。

三是注重评估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型的测试对象的评价,指标应不同对待。在这个前提下,评价指标要细分为“个性指标”和“共同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要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和职责,设置一些详细的指标,每项指标应有详细的说明,以增强参评人员对评估指标的理解度。

(二)加强联动,拓宽评估工作渠道

实施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多部门联动。具体是由编办牵头、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出实效,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信息,健全工作网络,整合相关资源,合理调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水平。

一是多层面邀请人员参加评估。在具体评估工作中,不应局限于被评估单位内部,应扩大到其管理或服务对象和关联单位,听取了解相关单位及群众的反应和评价,同时,还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从各个社会层次反映事业单位的履职情况和社会反响,增强评估的真实性和说服力。

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机制。为畅通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强化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要建立健全“简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机制,扩大“12310”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的知晓率,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众及舆论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职工作始终在有效的监督下正确行使。特别是推行“政务公开”活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构建履职评估工作信息网络。聘请特约监督员,特约员可以从党政群机关和社会各界热心关注机构编制工作的人事、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视情况续聘。对监督员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业务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实绩较为明显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及时予以解聘。

(三)固本强基,提升评估工作水平

要做好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就需要加强学习,固本强基,不断提升评估工作水平。

一方面,加强履职评估队伍建设。评估人员要到位、水平要提升,要把那些事业心强、有责任感和进取精神的同志,选拔到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上来。通过学习交流和考试,做到持证上岗,并加强对他们的考核和奖罚。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机构编制理论知识,特别是事业单位履职评估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对履职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履职评估能力。另一方面,增强评估对象依法履职能力。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培训。精选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通过学习不断增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市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

(四)严明奖惩,强化结果运用力度

评估目的是通过评估结果的使用来实现的,结果运用是评估系统的动力机制。对评估结果一定要进行广泛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使优胜者广受赞誉,让庸碌者无地自容。根据目前机构编制管理现状,主要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使用力度:

履职工作举措例2

一、夯实基础,提升监理管控水平。

作业单元管控长效机制更加聚焦于监理安全资源配置和现场监理作用的发挥,更是对监理安全管控要求的进一步延伸。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中心组织各中心监理部从夯实管理基础做起。第一,深入研读文件,选派责任心强、能力过硬的人员担任项目安全总监和驻队监理人员,做好人员就位工作。尤其安全总监,作为‘作业单元管控长效机制’的关键核心,其配置更是重中之重。第二,进一步明确分层级管控职责,做到职责全覆盖,落实四个管住要求。第三,强化人员培训、学习,现场练兵,尽快适应管控新要求;第四,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及考核办法,加强人员考核管理。

二、尽职履责,展现监理担当。

一是以职责为抓手,修订完善安全总监和驻队监理管理内容、管理程序,固化安全管理流程,使监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以学事故,讲案例为手段,分析监理工作得失,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警醒自己,更好地履职尽责;三是以安全责任清单为依据,中心部室和中心监理部两个层级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强化监理人员履职尽责,责任担当。

履职工作举措例3

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代表工作的使命感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因此,人大代表执行好代表职务,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没有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人大工作和政治文明建设就不可能取得任何进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人们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增大,人大代表怎样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各种具体利益,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和创新代表工作,提高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和履职的公开度、透明度,扩大公民在人大工作中的有序参与;如何进一步畅通代表与选民、与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诸如此类问题,使市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空间进一步拓展。对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该有足够的重视,并认真做好代表工作。

二、提高素质,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质量,并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严格代表当选条件,优化代表结构。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提高对人大代表的文化素养和政治活动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换届选举时,应当从政治思想、文化知识、道德品质、参政能力等方面明确规定代表的条件。要通过严格代表当选条件,充分体现公民选举权利的珍贵,反映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和真实性。在代表结构方面,要克服“荣誉型”代表较多、党政领导干部代表过多、代表名额分配不合理等倾向,克服平衡照顾思想,严把代表入口关,把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有识之士选进人大代表行列,使人大代表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二)依法建立和完善代表候选人推荐制度,引进竞选机制。要改进现行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逐步引进竞选机制。让代表候选人通过发表竞选演说、当场回答选民或代表的询问,充分展示其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参政素质,保证选民或代表自主选出自己信赖的高素质代表,激发选民或代表的参选热情。(三)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我国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必须重视代表培训工作。首先抓好“岗前”培训。就是人大代表当选后,组织代表学习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使代表了解人大制度的基本内容、人大代表的职责以及行使职权的方法和途径,掌握与其执行职务有关的基本法律、理论和知识。其次,搞好任职期间的培训,使代表们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服务,为人大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一是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通过走访人大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举行政情通报会、寄送资料、订阅报刊等方式,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重大的决策和举措,本行政区的大事、要事,以及影响全局的重大事件及时传达给人大代表,为其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提供依据。二是协助人大代表组织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好视察、调查、评议、执法检查、走访选民等活动。四是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落到实处。五是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落实各项保障。六是展示代表风采,做好代表宣传工作,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履职工作举措例4

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代表工作的使命感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因此,人大代表执行好代表职务,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没有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人大工作和政治文明建设就不可能取得任何进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人们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增大,人大代表怎样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各种具体利益,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在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和创新代表工作,提高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和履职的公开度、透明度,扩大公民在人大工作中的有序参与;如何进一步畅通代表与选民、与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诸如此类问题,使市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空间进一步拓展。对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该有足够的重视,并认真做好代表工作。

二、提高素质,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质量,并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严格代表当选条件,优化代表结构。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客观上需要提高对人大代表的文化素养和政治活动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换届选举时,应当从政治思想、文化知识、道德品质、参政能力等方面明确规定代表的条件。要通过严格代表当选条件,充分体现公民选举权利的珍贵,反映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和真实性。在代表结构方面,要克服“荣誉型”代表较多、党政领导干部代表过多、代表名额分配不合理等倾向,克服平衡照顾思想,严把代表入口关,把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有识之士选进人大代表行列,使人大代表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二)依法建立和完善代表候选人推荐制度,引进竞选机制。要改进现行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逐步引进竞选机制。让代表候选人通过发表竞选演说、当场回答选民或代表的询问,充分展示其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参政素质,保证选民或代表自主选出自己信赖的高素质代表,激发选民或代表的参选热情。(三)搞好人大代表的职务培训。我国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必须重视代表培训工作。首先抓好“岗前”培训。就是人大代表当选后,组织代表学习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使代表了解人大制度的基本内容、人大代表的职责以及行使职权的方法和途径,掌握与其执行职务有关的基本法律、理论和知识。其次,搞好任职期间的培训,使代表们能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服务,为人大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一是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通过走访人大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举行政情通报会、寄送资料、订阅报刊等方式,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重大的决策和举措,本行政区的大事、要事,以及影响全局的重大事件及时传达给人大代表,为其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提供依据。二是协助人大代表组织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好视察、调查、评议、执法检查、走访选民等活动。四是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落到实处。五是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落实各项保障。六是展示代表风采,做好代表宣传工作,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履职工作举措例5

在有压力的同时,我也感到很欣慰,很有信心。第一个信心来自于领导的重视。4月11日,殷一璀主任带队到人事代表工委调研,对今年乃至本届常委会五年的人事代表工作明确了方向,提出了总体要求。紧接着5月13日召开的党组会又专题研究了代表工作。总体上讲,今年代表工作的方向、要求、任务和工作目标都已明确。第二个信心来自于历届常委会和人事代表工委对代表工作有着很深厚的积淀,已经形成了常委会代表工作格局,为做好代表工作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第三个信心来自于人事代表工委有一支精明强悍、富有朝气,有高度事业心、责任心的队伍,工作班子也比较强,依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把代表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再推进一步,我相信还是能够做点事的。

月刊编辑部:殷主任在调研中提出了要强化代表工作的“三个意识”,成为指导今年代表工作的一条主线。在您看来,代表工作在常委会工作中处于一个什么位置?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工作的认识?

吕贵:的确,要做好一项工作,认识是基础和前提。认识不到位,工作肯定难以到位。这是做任何一项工作共通的道理,代表工作也同样如此。

我感到,做好代表工作,必须要强化代表工作的“三个意识”以及充分认识代表工作的基础性地位。这“三个意识”是殷主任在调研中首次提出的,即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主体的意识,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意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法定职权的意识。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代表工作是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四项职权的行使,离不开代表这个主体。钟燕群副主任形象地说,人大职权被通俗地称作“四菜一汤”,但菜里必须有汤,没有汤,菜就没有质量。我想,人事代表工委要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工作的认识,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集体服务保障,发挥好代表的主体作用。

月刊编辑部:今年常委会代表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其中的重中之重是哪一方面呢?

吕贵:就今年代表工作来说,重中之重,就是要全力以赴办好代表履职学习班。今年是换届后的开局之年,我们有近三分之二的代表是新当选,占了市代表总人数的61.63%。这些代表刚开始履职,都非常迫切想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其实,老代表也需要学习。殷主任在调研中明确要求,服务保障好代表的履职学习,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是今年代表工作的重中之重,这项工作要重点抓好。

怎样抓好代表履职学习,任务非常重。我们制定了2013年代表履职学习计划,在总体计划的基础上,把重点聚焦到基础性、综合性的代表全员参与的履职学习班。在具体安排中突出两个重点:一方面是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学习班,让代表清楚地了解我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与西方政治制度之间的区别等,从而使代表进一步增强“三个自信”,特别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自信;另一方面要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让代表掌握依法履职的基本知识,从应知应会、知情知政、履职实务三个层面做到“六知”,即知政情、知大局、知中央和市委精神、知人大制度、知国情市情、知履职实务技能,切实提高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履职学习的组织形式上,我们采取了“三结合、一拓展”方式开展,提高代表履职学习的实效。

月刊编辑部:代表是了解并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新一届常委会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在这方面,人事代表工委有哪些设想和举措?

吕贵:的确,我们在走访其他委员会的时候,如何着力联系群众,增强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实效,是大家反映最集中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今年将进一步完善“三联系”制度,即代表联系社区和人民群众,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三联系”制度是上届常委会确立的,但如何通过“三联系”制度,发挥代表的“晴雨表”作用,我感到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我们还缺乏一个对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进行综合梳理的机制,造成社情民意的“碎片化”,无法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结合我们工委今年承担的常委会关于“提升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专题调研课题,我想有三个方面要下功夫。一是要在代表联系社区听取意见上下功夫,规范代表联系社区的功能定位,研究健全代表联系社区听取群众意见后的处理落实反馈机制。二是要在推进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上下功夫。对代表的监督,我们过去探索得不够,将来可以探索制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规范,通过“后评估”机制促使代表更加积极地履职。三是要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代表联系制度上下功夫,完善双向选择。除了一般的联系,还可以在研究某一问题时,专题联系代表,引导代表成为某一领域、某项工作的履职“专家”,使代表的履职水平得到不断提高,这也能让我们常委会的作用发挥得更好。

此外,我们还要提高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质量,重点抓好促进代表提高提出书面意见的质量以及加强代表书面意见的督办这“两头”;同时,我们也要提升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服务保障水平,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工作。

履职工作举措例6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职工作举措例7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职工作举措例8

(一)开展法人履职评估工作的动因

1、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存在盲区。海安县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从2008年2月份开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主要是针对各区镇、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部门(区镇)职能的执行情况。并未涵盖到绝大部分事业单位的职能履行情况。

2、事业单位管理缺乏有效载体。目前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主要工作集中在设立审批阶段,后续管理措施相对薄弱。不少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后,拿到法人证书就万事大吉,该变动的登记事项不主动申请变更,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事业单位实际运行的状况更是难以掌握,少数单位不能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正常开展工作,单位之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仅靠年检报告根本不能准确了解情况。因此,机构编制部门迫切需要一个有效载体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3、惩处措施没有威慑力。虽然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手段有“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等方式,但在实际中动真碰硬执行起来有难度,加之缺乏有力的措施保障,更使处罚工作流于形式。

(二)开展履职评估的基本做法

1、确定评估对象和内容。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评估对象,涵盖各种不同单位类别和经费管理类型的事业单位,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又与民生休戚相关。为引导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海安县着重从按职能职责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遵守事业单位法人相关规定情况三个方面对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实施履职评估的操作流程。一是宣传发动。将《实施方案》和评估通知及时发给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二是单位自评。事业单位接到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准备好各类文件资料并形成自评报告。三是召开进点会。与会人员包括:评估组工作人员,举办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被评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无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均应参加。会上先由评估组负责人作动员讲话并通报履职评估实施方案,再由被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履职自评报告。四是广泛收集情况。开展履职测评。评估会议结束后,被评估单位与会人员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测评表》,表格当场收回;对主管部门领导、单位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服务对象代表进行个别座谈;发放《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调查问卷》,了解各方面情况;查阅相关台账资料。五是形成报告并反馈。认真分析履职评估情况,形成事业单位法人评估报告。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评估结果的运用。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被评估单位履职等次,并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其进行机构编制调整,直至撤销法人登记。

二、履职评估的初步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开展的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增强了事业单位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开展履职评估,对事业单位履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引导事业单位自觉增强法治理念和履职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履职、高效服务的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效能。有效地检验了事业单位是否有机整合了内部资源,是否最大程度激发了各要素的创造活力,是否有效产生了单位的综合效能,为科学调整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切实管住、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开展履职评估,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现象。一些单位减少了办事审批环节,简化了办事程序。企业、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同时,因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业务性强,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面临着突出问题:

(一)少数事业单位无法依法运行。主管部门的牵制使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主管部门长期习惯将下属事业单位按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担心事业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后,削弱了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控制权,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依附于主管部门,人、财、物不独立,根本不具备成为法人的资格;虽然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深入到各个阶层,但是一些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靠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开展工作的不正常现象,造成这些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走向社会化的意识十分淡薄;个别法人单位无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无视机构编制部门界定的职责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见利就上,无利就让,不能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有的单位成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职能逐渐萎缩,长期“有岗无为”,不能发挥作用。

(二)兼职现象影响履职。部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机构编制及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知之甚少,缺乏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能的能力较低。对机构编制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理解,草草准备,应付了事,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在评估工作中我们还发现,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兼职范围广,兼职时间长,兼职人数多,而且这种发展趋势还有继续蔓延扩大之势。一些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的由行政人员兼任,有的由举办单位领导兼任,有的一人身兼多个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者由于工作多、精力有限,不可能全身心扑在事业上,这样势必会不能正常履职,影响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评估主体过于单一。当前履职评估工作,考虑到起步阶段工作难度较大,故对自身力量倚重较多,其他力量在评估工作中总体而言分量不足、权重偏低。此举固然有利于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但长此以往,将导致举办单位、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功能弱化,不利于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目标。

(四)评估指标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我们发现:不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还是参评的社会方方面面代表,均对所评估的事业单位了解不多,特别是对一些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方面的业务性较强的问题,更是一头雾水。尽管我们采取了提供自评报告、详细介绍情况等办法,但凭印象打分、凭感觉打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评估过程中,如何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精简指标体系,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五)评估结果运用范围有限。目前我们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形式还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运用范围很有限。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三、提升履职评估效果的对策措施

(一)积极宣传,增强对评估工作的重视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有利于此项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同时要积极向主要领导汇报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争取领导重视,把评估结果纳入事业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做到开会不忘讨论、下基层不忘检查、平时不忘过问,使部门负责人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思想上时刻绷紧职能履行这根弦,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关注职能履行工作。

(二)科学设置,提升评估工作准确性。一是注重评估内容的全面性。要跳出单纯的机构编制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科学设置指标,准确反映事业单位规定职能的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履行职能的绩效和社会满意度。通过目标明确的评估内容,引导事业单位增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二是注重评估过程的连贯性。要注意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特别要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全面掌握相关情况。评估工作不仅要通过日常工作了解法人履职情况,而且要通过年终综合考核全面了解法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履职绩效。日常评估重在平时表现,并逐渐积累形成整体印象,为年底评估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从而有效地克服了年度评估走过场的可能,更准确地评估法人履职情况。三是注重评估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型的评估对象的评价,指标应不同对待。在这个前提下,评价指标要细分为“个性指标”和“共同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要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和职责,设置一些详细的指标,每项指标应有具体和详细的说明,以增强参评人员对评估指标的理解度。

(三)加强联动,拓宽评估工作渠道。实施事业单位法人履职情况评估,必须坚持多部门联动。建立健全由编办牵头、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出实效,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信息,健全工作网络,整合相关资源,合理调配力量,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水平。一是多层面邀请人员参加评估。在具体评估工作中,不应局限于被评估单位内部,应扩大到其管理或服务对象和关联单位,听取了解相关单位及群众的反应和评价,同时,还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从各个层面反映事业单位的履职情况和社会反响,增强评估的真实性和说服力。二是建立健全民意反映机制。为畅通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强化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要建立健全“简便、安全、高效”的民意反映机制,扩大“12310”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的知晓面,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众及舆论等方面的作用,使履职工作始终在有效的监督下正确行使。特别是推行政务公开活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构建履职评估工作信息网络。从党政群机关和社会各界热心关注机构编制工作的监察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特约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视情况续聘。对监督员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业务培训,对工作成绩突出,实绩较为明显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及时予以解聘。

履职工作举措例9

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重在联系实际、落实举措。具体到民政部门,就是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到“四个突出”、履行“四大职责”,取得“四个效果”。

一、做到“四个突出”。一要突出为民主题。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根本在于为民。突出为民,就能使党委政府的部署很好地落实于民政。因此,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必须始终突出为民主题,通过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树立为民理念,强化为民意识,落实为民举措,提高为民本领。二要突出民政特色。民政特色在于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尤其是维护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要把维护好“三个群体”的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三要突出实践载体。围绕市委确定的主题,扎实开展“保民生、促和谐”主题实践活动,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推进民政工作、保障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四要突出取得实效。务求实效,是学习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切实把科学发展观内化为更新观念,转化为工作思路,凝聚为工作动力,落实为政策措施,转变为体制机制,实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要求。

二、履行“四大职责”。一是履行救助补缺和福利普惠职责。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制度,不断强化敬老院建设管理,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及早出台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建成“慈善超市”和捐助工作站,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积极新建社会福利机构,继续实施“尊老金”制度,全力保障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履行优抚安置职责。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及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抚恤定补资金,维护涉军稳定;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水平。三是履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职责。继续组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专项检查,全面推进村民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城乡和谐社区创建工作,指导社区开展“一门式”、“一站式”便民利民服务;强化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四是履行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不断提升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水平,积极做好行政区划、地名及勘界管理工作,继续深化殡葬改革。

三、取得“四个效果”。一是思想受教育。通过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加深民政系统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强化为民理念,增强为民责任,树立科学态度,掌握科学方法,实现科学发展。二是思路有创新。在提高理论认识、找准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指导发展、推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有效破除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促进科学发展。三是工作得促进。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把“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核心理念树立牢固,把“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民政核心职能落到实处,把“平衡利益、调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民政基础作用发挥到位。四是机制更健全。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准确把握民政工作的内在规律。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事务管理等各项民政业务,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和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

履职工作举措例10

一是重新调整、规范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首先,要进一步提高“驻会代表”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所占比例,人大代表履职的群体效应将得到更好的彰显,同时也能更好地突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关特性,更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人大专门委员会应该进一步细分,并安排更多人大代表担任各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有利于强化他们的代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人大代表更加积极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三,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该进一步健全。强化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机构的建设,也就是强化对代表的服务。协助法律监督的法制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监督的预算审查机构、协助代表议案建议督办的议案督办机构,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一定要设置健全的机构,配备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

履职工作举措例11

述责述廉 勤廉情况“如实报”

会上,双桥镇党委、住建局、交通局的3位党政“一把手”依次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了5分钟的发言,3位纪委委员也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述职述廉。

今年,丹棱县纪委继续深入推行述责(职)述廉制度,进一步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增强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确定的述责(职)述廉对象,既有社会关注度高、权力集中的乡镇和部门“一把手”,也有县纪委委员;既有工作成绩突出的,也有班子成员被立案查处的。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还邀请了“两代表一委员”、乡镇和部门纪检干部旁听,拓展了监督范围。

现场质询 答辩问题“很忐忑”

“住建局是高诱惑、高风险、高关注单位,作为单位‘一把手’,你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自己和单位干部既干好工作又不‘受伤’?”

“交通工程项目多、资金量大,你认为该如何有效杜绝低价中标和控制新增工程量?”

“作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你采取了哪些措施纠正‘’问题,效果如何?”

……

述责述廉后,纪委委员们一个个毫不留情地竞相提问质询。发言席上的“一把手”个个正襟危坐,认真聆听问题,严肃“闭卷”作答。

质询过程中,委员们结合当事人述责(职)述廉情况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共提出问题11个,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惠民资金监管、案件查处、行政效能、村监委作用发挥等方面,既有已采取的措施,也有下一步的打算。

“这些问题确实尖锐,直击要害,让人猝不及防,回答时有点紧张,还真捏了一把汗呢!自己也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今后一定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管和防范,更有力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一名“一把手”坦言自己当时的心情和感受。

委员评议 廉洁从政“大家说”

质询结束后,县纪委委员现场对6名述责(职)述廉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并当场公布结果。除一名“一把手”廉洁从政情况满意率为90%外,其余人员满意率均为100%。

负责此项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透露:“以前‘一把手’只书面上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职报告,纪委委员只参加相关会议,年终纪委对其个人履职(责)情况没有单独考核,干得好坏没有体现。这样面对面公开评议,让纪委委员参与评判,既能增强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又有力促进自身履职。”

“每年抽查几名乡镇、部门‘一把手’和县纪委委员履职履责情况,不仅让‘一把手’们明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更是增强其廉政意识、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落实的有效举措;同时也促进纪委委员不断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我们将长期坚持这一制度,并不断提高述责述廉的实效性。”丹棱县纪委书记骆仕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