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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细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6 16:03:56

居住证积分细则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3

不久,外来人口攒积分就可以在江苏的城市落户。

规划提出,推进符合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在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300万以上大城市中心城区建立以居住证为基础,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和城镇社会保险参加年限为基准的积分制落户政策,此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设置参与城镇社会保险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

此前现代快报曾报道过,在户籍制度改革上,在江苏尚属首创的张家港积分落户的做法,今后将在全省推广。此次出台的规划便明确了积分落户的政策,给出了三个条件,即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和城镇社会保险参加年限为基准。

20xx年最新昆山积分查询入户细则解读一昨天,省政府举行新闻会,省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对规划进行了解读。李云峰介绍说,江苏现有进城务工半年以上人员约1000万,其中本省约600万、外省约400万,这部分人实际上基本未能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因此,规划提出要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有能力、有意愿、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使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能够享受相应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关键词居住证

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全省一证通

今年底之前,江苏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与外省不同,这张证在全省可以一证通。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张兰青说。

今年,《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要求各地对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就业、购房等社会保障待遇和服务。据初步统计,江苏目前有1700多万流动人口。此前,苏州已试点发放了1000多万张居住证。其他各市制证条件也已经具备。张兰青说。据了解,无锡、南京等地的居住证有望今年上半年发放。此外,张兰青透露,省公安厅在调研的基础上,不久还将推出一系列便民政策,比如在校大学生户口的迁移,直系亲属之间互相投靠的户口迁移等。比如,今后在校大学生的户口有望随时迁移,目前是入学时迁到学校,毕业后迁走。

20xx年最新昆山积分查询入户细则解读二规划提出,推行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挂钩,实现户籍人口以户口登记证明为准、外来人口以居住证为准,享受各类公共服务。

省辖市范围内本地居民可户口通迁

规划提出,全面实行省辖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

张兰青介绍,根据国家户籍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江苏结合实际出台了一些措施。比如,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建制镇的落户条件。根据国务院要求,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落户,而在江苏,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就可落户。主要考虑到苏中、苏北,甚至苏南的一些中小城市,城镇人口量比较小,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潜力比较大,因此出台了这一规定。

据悉,目前,苏州、无锡的居民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今后,省内其他城市也将逐步推开。此前,南京、常州出台了户籍改革措施,其中就提到户口通迁,像南京提出20xx年开始实行本市范围内户口通迁。张兰青说。

20xx年最新昆山积分查询入户细则解读三有市民询问,长期租住的房子算不算合法稳定的住所?对此,张兰青解释说,不算,必须是自己的产权房,或者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者廉租房,因为租房存在不稳定性,房东随时可以不出租。

本市范围内户口可以迁移了,那么今后省内的户口可不可以随便迁移?现在做不到。张兰青表示,其实对于特大城市的人口还是控制的,中小城市是放开的,中等城市推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4

限购属于直接调控手段,直接限制需求。相对来说,税收、土地、金融等手段属于间接调控手段,它们是通过控制资金、成本等方式来间接控制需求。间接调控的方式由于存在时滞,使得调控不能立竿见影,另一方面调控所增加的成本容易被投机者转移出去,调控的效果自然就打了折扣,最后便出现越调价格越高的现象。可见,采用直接限购政策属于调控政策的趋紧,也是调控政策的延续。

限购政策始于2010年4月的“新国十条”。限购城市的范围源于住建部针对2009年底启动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建立起来的一套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天津、杭州、大连、厦门、南京、温州、宁波、海口、福州等14个重点城市为核心的房价监测体系。第一批住建部督办限购令的范围主要就是这14个城市。后来响应的城市超过14个,增加了苏州和兰州两城市。

国务院于2011年1月26日颁布“新国八条”。“新国八条”要求全国35个城市出台限购细则。细则要求: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令”成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关键词,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天津、济南、石家庄、贵阳、厦门、宁波等城市,陆续出台调控细则,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限购、 税收、信贷等措施,落实“新国八条”调控政策。

二、现有限购政策分析

1.限购政策的目的

国务院“新国八条”出台的限购政策主要是为了打击投资投机购房需求。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价格应符合商品属性,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所谓“刚性需求”是相对于弹性需求而言的,商品的供求受价格影响较小。但这种刚性需求是有条件的,当它被上涨过快的房价破坏后,这个刚性需求就变成弹性需求。当供给不变时,由于需求过旺,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导致房价上涨。在我国,投资、投机购房占的比重过高,已经高达30%到4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80%,这比国际上正常的比例高出2倍。这么高的比重,因为不是为了直接满足个人的住房需要,价格就很快被哄抬起来了。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会挤兑正常的自住性购房需求,从而抬高房价。限购令的出台,能够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2.“新国八条”关于限购的原则性规定

“新国八条”对全国住房限购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由此可见,以住房套数为限购基准是国家统一规定,并在全国部署开来的。

3.地方城市限购细则分析

以济南限购实施细则为例:自2011年3月1日起,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可见地方的限购实施细则是对国家限购原则性规定的细化,贯彻落实了以住房套数为基准的限购政策。

三、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为基准限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套数并不完全代表着住房质量

全国各地在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居住目标时,均采用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的说法,说明了衡量居住质量的主要指标是人均居住面积,而不是户均居住套数。例如一套2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与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在实施限购时都按一套住房对待,从而掩盖了居民住房质量的差异。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和家庭拥有住房面积不一定成正比,而反映居民住房质量比较精确的指标是人均居住面积。

2.小户型住房家庭合理的改善性需求可能受到限制

当前,房改房在居民住房中尚占较大比例,很多房改房的户型都在60平方米以下,小的只有30平方米。在农村情况更为普遍,很多农村的平房甚至不足15平方米。如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进行限购,将不可避免地对已拥有两套小户型家庭的改善性购房需求造成限制。

3.拥有大户型住房家庭及单身、离婚家庭未被合理限制

如本地三口之家,拥有一套140平方米以上住房,其还能再购买一套140平方米的住房,其家庭拥有住房总面积达到28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显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人均拥有住房标准。单身、离婚家庭其家庭成员可能只有一人,但其可以购买两套大户型住房,无法限制其不合理的购房需求,也造成了以假离婚规避限购现象的发生。

4.限购使住房需求结构向大户型调整

由于现行按套数执行限购政策,不能针对人均拥有住房面积进行精准的限购,所以导致居民倾向于选购更大户型的住房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不利于住房结构向中小户型调整。

四、以家庭人均拥有住房面积限购的优点

1.释放小部分被抑制的改善性购房需求

相比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家庭人均拥有住房面积更能细致地反映家庭的住房需求。已有两套小户型住房但人均拥有住房面积较小的家庭,就可以购买新的住房来改善自己的住房需求。如此,可满足很多城市小户型家庭的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居住质量的改善。

2.大户型住房拥有者购房将被限制

拥有大户型住房的家庭虽然套数不限购,但是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可能超过限购标准,也将无法购买新的住房。这样就精准地限制了想以大户型满足过高居住要求的购房需求。

3.促使住房需求结构向中小户型倾斜

实施以家庭人均拥有住房面积限购以后,由于中小户型拥有使用方便、易于出租等特点,将受到大部分居民的青睐,从而促使住房结构向中小户型合理调整。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5

居住证有什么用途?

可积分落户 享受公共服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可以享受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在内6项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在内的7项便利。

北京出台的《办法》在上述条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另外,北京还提出,要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什么人可以申领?

在京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三项条件之一

《办法》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这其中,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申领需要准备啥材料?

身份证件、居住时间证明等

据媒体此前报道,10月1日起,北京346个户籍派出所将正式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而依照《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以及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这其中,居住时间证明就是指持有已满 6 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而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的要求则针对不同人群进行了划分,公众可通过登录首都之窗或直接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站警务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看相关内容。

居住登记卡怎么办理?

前往流管站领取 半年后凭卡申领居住证

北京市公安局明确,10月1日起,北京的户籍派出所将停止办理暂住证业务。10月8日起,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首批346个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将为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此卡将作为来京人员已申报暂住登记的凭证。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尚未办理暂住证的来京人员,要等到10月8日才可办理《居住登记卡》,持卡满半年后方可申领居住证。

依照新规,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北京市之日起 3 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身份证明、在京住所证明、提交本人近期 1 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1 张。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申领后多久能够拿到居住证?

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依照《细则》规定,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居住证有效期多久?

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1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相关证件、证明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6 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而《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 6 个月的,原《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必须本人亲自申领吗?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等可由人代申领

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细则》明确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书面委托书(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办理居住证如何收费?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细则》明确,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最新北京居住证的申请细则相关文章:

1.20xx北京居住证申请条件

2.20xx北京居住证最新政策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6

第二条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和建设个人住宅。并按规定的顺序料理建房审批手续。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经依法审批并公布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所确定规划控制范围。

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镇。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宅是指村民或居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

第三条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

应按各自的职责,城管、公安、林业、交通、环保、水利、农业、经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同做好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应严格控制个人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个人住宅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规划管理。规划区内划定建成区、发展控制区、郊区,实行分区域管理个人住宅建设。

并公布实施,建成区、发展控制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城镇发展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州城市的建成区、发展控制区、郊区的范围须经州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第七条城镇建成区以及控制发展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单家独院式个人住宅。积极推行以单元楼式住宅为主,统建联建式个人住宅为辅的住宅小区(居民安排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城镇建成区及发展控制区范围内。对个人住宅实施规划管理:

一)危旧房改造

需要改建、扩建以及属危旧房需拆旧建新的应严格依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详细规划已公布实施区域内的个人住宅。由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县市规划委员审查通过后审批。对不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个人住宅,不得批准建设,由政府分期分批组织迁出,原有宅基地由政府统一收储,其住户可按相关政策通过弥补或者在住宅小区内统一集中安顿。

一律不得批准改建、扩建。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度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属D级危房的可由政府在住宅小区内集中统一安顿;或优先安排居住廉租房进行安置,详细规划未公布实施区域的个人住宅。待详细规划公布实施后,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置;若安排无法落实且近期内详细规划无法公布实施,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原址建设一层过渡房。

二)拆迁还建

应根据详细规划的要求,因乡村市政建设、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而产生的拆迁安排户。由拆迁安排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拆迁方案,报政府批准后,规划建设居(村)民拆迁安排小区进行集中统一安顿。详细规划未公布实施的区域原则上不得进行拆迁户的安顿。

由建设业主在开发项目中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拆迁安顿,城镇规划区内由市场主导的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等产生的拆迁户。不再另行批准拆迁还建用地计划。

三)农民建房

提倡在农民住宅小区(村民居住点)内建设单元楼式住宅和统建联建式个人住宅。对于需要改建、扩建和属危旧房拆旧建新的依照危旧房改造方法实行。禁止农民在建成区及发展控制区内新增宅基地建设单家独院式个人住宅。对于确需建房且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应在农民住宅小区内进行宅基地的安顿。

四)企业改制量化给职工的土地

由政府负责收储,企业改制量化给职工的土地。其居住用房由政府依照政策采取安排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对不具备收储条件且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应严格依照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县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批准建设。

严格控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第八条城镇郊区。应按照“三个原则”能靠山的不占田、能集中的不分散、能建特色民居的不建一般结构房)要求规划建设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对村民点的规划建设暂时无法落实的确属危房改造或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应严格依照农民建房的用地规范和规划要求建设。

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第九条凡涉及城市“四线”规划控制区域的个人住宅。原有个人住宅的规划管理依照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住宅的审批

第十条城镇居(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本细则第七、八条要求的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1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

2现有住房居住面积低于最低居住规范面积。居住确有困难的最低居住面积规范: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45平方米;村民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60平方米)

3系该村在册常驻人口。

4符合分户批地条件。

5外来人口。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不得申请个人住宅建设:下列情况。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或已经逾越最低居住规范面积;

3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规范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的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5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

6相邻权、毗邻权有纠纷且无法协调解决的

7已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8不符合农民住宅小区、居民安排小区、村民点详细规划的

第十一条城镇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需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越140平方米,农民住宅小区安顿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越120平方米,单元式住宅每套按120平方米控制,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必需严格依照已公布实施的详细规划执行。

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安排小区、拆迁还建小区及村民点的规划建设。

需对原有个人住宅进行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其规划控制指标依照该片区公布实施详细规划要求执行。城镇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村)民。

第十二条个人住宅建设的审批顺序

一)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审批顺序

1符合个人住宅建设条件的农民持相关资料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组织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理由、原有住房情况、申请建房位置、使用面积、建筑规模等,农民住宅小区内建房的还需公示小区总规划平面图。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有举报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经审查及公示通过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2建房申请人持村(居)委会意见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建设初步审查意见。

3建房申请人持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意见及有关资料向其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料理土地使用手续。

5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6建房申请人在施工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7房屋竣工后。作为料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二)城镇规划区内符合个人住宅建设条件的城镇居民、拆迁户。

第四章个人住宅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城镇规划区的居民(拆迁户)安排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村民点)必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建设道路、管线、绿化、给排水、环卫等设施。

第十四条居民(拆迁户)安排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村民点)选址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居)委会进行实地勘测。按顺序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由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州乡村规划区内居民(拆迁户)安排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村民点)选址方案。报州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

第十五条居民(拆迁户)安排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村民点)选址确定后。农民住宅小区(村民点)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主体,拆迁还建小区以拆迁组织机构为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规划、住房和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需严格依照规划要求同意建筑风格。并推行坡屋面,鼓励建设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第十七条农民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

1农民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投资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2农民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投资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向建房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料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农民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投资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7

1、概述

大洋综合科考船是集众多学科、多功能、多技术手段为一体、满足以大洋资源为主同时兼顾相关深海多学科交叉研究需求的现代化大洋综合资源调查船。在特定的航段内,不同领域的科学家与船员将一起工作、生活于该船体空间内。为了保障科学家与船员在一定的航段内高效率的工作与舒适的生活,人居环境的“人性化设计”变得尤为重要。生活(居住)舱室是船舶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居住环境是船员身体健康和精神饱满的重要保证。而国内关于科考船居住环境“人性化设计”的系统研究尚属空白。在此基础上,实现海洋调查船的人性化设计有待加快步伐的发展改进。

2、国内外科考船居住舱室案例比较分析:

良好的居住环境是船员身体健康和精神饱满的重要保证。事实表明,在我国现当代船舶总体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将船员居住环境放在从属地位,忽视居住条件会给船员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如何在船舶的现有条件下改善生活舱室的适居环境,成为了设计研究人员当前首要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德国、日本在造船业上有着一定的基础,有很多国外的优秀设计值得借鉴,并且其优越的成型工艺可以作为技术支撑。为选取典型性案例分析,故通过对德国Maria(2005)号、Meteor(1986)号,英国的Cook号、Discovery号,以及西班牙的cslc号,以及中国的大洋一号六艘科考船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各国科考船对于人居舱室环境的设计现状并进行总结。考虑到生活习惯和文化等特点,大致可以按国家类型进行分析研究。

课题主要选取德国、英国、西班牙、中国典型案例船居舱室(套间、单人间、双人间)进行比较分析。不难发现,船舶居住舱室的设计受时代性、文化、船员结构以及特定船舶功能等因素影响,在空间规划设计上有明显的差异区别:从德国的Maria(2005)号和Meteor(1986)号的设计案例分析中(见图1)可以发现,德国设计明显更加追求空间使用效率,体现在居住环境结构规整,以长方形居住空间为主,角落空间利用充分,合理留出人员的活动空间与收纳空间。新老船只的差异也能体现德国船舶设计中“民主性价值观”文化的不断发展,其倡导每个船员所获空间大小的合理性,Maria号作为相对较新的船,比起Meteor号有更加宽裕的人居空间,其主要是减少了人员使得人居住面积得到增大,总面积增加了1.13倍,而人均居住面积则增长了1.55倍。从空间的分布格局来看,Maria号的人均居住面积分配更加的民主化,主要体现在平均居住面积:最大居住面积的比率值从0.24增加到0.45,表明“面积均匀度”的增高。再就是两船基本户型保持一致:卫生单元贴近内侧走廊(防止进出水泄露难于维修的问题)、床(远离眩窗以减轻颠簸程度),都营造了较私密的内空间,其中双人间为上下铺结构。两船间变化的趋势为“科学家以双人间为主,船员以单人间为主”,减员也主要发生在船员身上,从35减少到23,减少了12人,提高了整船的运作效率。

英国船更加倡导“个体独立化”,基本保证人人有单独居住舱室,英国的科考船主要都是以“单人间”形式呈现,强调“私密性”保证了船员自我的休整调节空间以至于提高了其心理舒适度,英国新船甚至都取消了双人间,也就取消了上下铺(减小了层高带来的压迫感),大大增加了舒适性。英国的Cook号、Discovery号不难发现英国的科考船居住空间设计的特点(见图2)。其总体而言,人均居住面积都较大,且面积均匀度达0.42。居住空间也具备了人性化特点,床也是放置在远离眩窗的一侧,单人间眩窗一侧留出会客空间(沙发+茶几)平时也可以留作临时休息用,储存空间大多采用薄柜子,充分利用墙角床顶空间安置合理的壁柜空间用以分类存放物品。相比而言英国船用居住空间就比较“奢”了,单人间变多,隔断墙随之变多,零碎空间(走廊)造成空间使用效率变低。与德国、英国的船相比,西班牙的CSIc号规模相对较小(见图3),人均空间面积也比较紧凑,床靠眩窗放置,上下铺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空间,不过同时也使船居空间狭窄,舒适性差。

了解上述几艘欧洲的船只,最后再来比较T我国的大洋一号科考船的居住舱室规划(见图4),在居住面积划分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最小居住面积只达到5m2,其中四人间(两个双人间+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含卫生间)的规划中公共活动空间显得很松散,同时也占了较大面积,相反减小了居住空间,使得居住空间的家居摆设过于紧凑使人行动不便。床的摆放位置没有固定套路。总体在设计布局上比起欧洲的其他几艘船来说还是相对薄弱的。

科考船的生活居住舱室规划设计中需要注意做好空间关系,设计中体现民主化以表达对船员的尊重,空间的规划既要达到有效的私密性与共享性的平衡也要保证人(行为)与物(存储)空间的平衡。组织好休息、卫生、会客空间和合理分配需要遵循一些实际的基本原则,比如保证有自然采光,人居住着才不会有封闭压迫感,尽量将床靠近船的中轴线且平行于中轴线以保持稳定减小颠簸程度。为实现更好人性化体验就要强化空间的利用率,尽量使舱室灵活舒适,每个船员能够拥有相应的活动空间,因此在设计上就要尽量考虑到居住空间能够实现多功能的灵活组织,考量空间在使用状态与存储状态下不同的状态,在公共区域利用好有限的空间,可以运用以时间换取空间等手法来缓解空间拥堵感。

3、探索中国科考船居舱室的“人性化”改革途径:

中国科考船居住舱室未来应该如何去规划设计?这是抛给我们的一个重大课题,生活(居住)舱室是以船员为中心的空间,是船员除工作以外用来休息的场所,更是科考船中调节船员心理的主要部位。因此要从人因工程、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因素入手进行分析研究,以达到居住空间人性舒适的效果。

3.1 居住空间大小统筹布置:

在上面的国内外居住舱室的面积分配中发现,文化价值观还是产生很大影响的,前面我们提到了英国和德国的船在船员科学家的居住面积人均配比上体现了民主化,只有在限有的空间下协调好人均住地空间,才能最大限度的改善生理舒适度和心理舒适度。因此首先需要提高居住均匀比率。再就是能够寻找到空间的最大化的使用,在配置家具时尽量减少死角剩余空间的存在,力求提高收纳储物空间的效率以排除矮小空间的压抑感。双人间或四人间在设计规划中少使用隔断墙,往往一面隔断墙就会使本来一片完整空间碎片化,同时造成空间拥堵的直观感受。

3.2 空间感的塑造:

科考船或一般层高一般都为2m到2.1 m左右,所以层高、及舱室小空间的分割是压抑感的来源。空间体积感往往对船员来说是很重要,它能直接影响到船员的心理状态。

通过光线、色彩、质感、照明、家具陈设等子因素对空间的大小和高矮进行调节。一般来说,同样体积的舱内空间,其四壁及顶部色调比较浅,近于中性或冷调(对于科考船长期在深蓝的海上航行,也可考虑运用一些相对较暖的色调来调节视觉厌倦感),表面质感比较细腻,没有强烈的对比效果,地板用比较深且沉稳的颜色在空间感上要显得扩大一些,并且家具等配置上尽量减少格挡,通常采用较薄的家具贴墙放置,多选择低矮家具不易遮挡视线。就卧室而言,室内装饰不宜采用纷乱艳丽的颜色,色调不应太亮,而应选择简单和谐的颜色,以达到宁静舒适的效果,有利于休息和睡眠。

3.3 配置空间的分享与私密性:

长期漂泊于海上,船员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压力。可是作为船上的一员,你每天不得不面对同样的人事物,同时你也只能接触到这些人事物,这就是你全部的“社会”。这就要求船员可以自己寻找释放渠道。自我沉淀和群体沟通都是有必要的,所以一个人生活既要有群体组织又要有个人的私密性来平衡一个人的心理健康状态。因此在生活区域应当有个人的私密空间来保证舒适、安逸的休息,自我调节过程;又要有主与沟通、排解烦恼的公共会茶聊天的公共空间。而对于空间紧缺的船舶而言,就要把我并控制好私密空间与公共空间的比例协调性。

3.4 舱室物品及设施人性化定制:

我们常说“物为人所用”,强调物时,更应强调“人”的核心重要性,选择舱室里的家具及设备时要从用户行为及心理分析入手,来推断“人、物”之间的关系。生活居住舱室是船员科学家最频繁使用的地方也是最重要的场所,因此此间物品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稳固安全性、收纳性、情感化。

实现船舶家具的稳固性就需要对船舶家具进行特殊定制,比如说家具平面有突起边缘以防东西掉落,橱柜抽屉不用时能够保持紧合,信息屏播音机(时间管理功能、全船信息显示功能,有危险及时报)。卫生间的主要进出水口应该置于走道一侧,避免存在漏水溢水等问题给室内带来的麻烦,卫生间等地要有必要的搀扶把手等。

同时,要保证合理的行为空间及宽敞的视觉空间,舱室内日用品堆积较多,需要合理的进行整理,可以配备分类式衣柜兼储物空间储物(衣物及日用品)等设备。关注到人的使用行为细节,比如对开放式写字台收纳空间(文件、档案、资料、电脑、水杯……),书柜(靠桌、靠床方便拿取),床体收纳空间,鞋柜的整理,进门有临时存衣挂钩,日常饮食BOX小冰箱等家具电器的需求,我们可以做进一步的整合。

实现情感化的途径可以是安静环境的营造、舒适休息环境的设计。柔和的照明营造气氛,提供舒适、适合人体比例的床及桌椅等等。材质上可以选择木料、织物等尽量去除白天工作余留下的机械金属感;如果有条件还可以加入休闲绿色氧吧(小沙发、绿植、游戏机、按摩椅),目的都是营造船居空间“feel like home”。

3.5 附加“绿色”设计推进情感的舒适性:

可以说绿色植物是一个宝,现在很多船员都喜欢在自己的舱室内养殖盆栽,因为绿植可以有效调节室内温度、湿度、降低噪音,特别是长航行更渴望有绿色相伴。船舶可以说是水上建筑,绿植可以使水上建筑空间中充满大自然的气息。其容易成为视觉焦点,可以一定范围内在室内创造温暖的重要角色;也可以使窗外苍白的海域面显出绿色生机丰富船员及旅客的视线。同时要注意植物本身色彩在环境中的影响,即使是绿色,一点点层次深浅的不同,空间的亮度及调性就有明显变化,把握这一特性可以巧妙的丰富舱室空间层次。

4、设计方案及方向畅想:

4.1 设计原则总结:

总结了诸多因素之后,对比国内外科考船在生活居住舱室的设计优势,我们可以为以后的居住空间规划设计拟立设计原则:

1)安全原则(Safe):在震动、极限气候等条件下考虑人不受尖锐物的伤害;在楼梯、通道、走廊等空间设计安全扶手等;在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指引与救助设备等。

2)卫生原则(Hygiene):通过设计减轻噪声、辐射、光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在潮湿、不通风、阴暗等条件下,通过设计(去除阴角与死角)防止细菌等微生物的滋生。

3)方便原则(Convenient):系统考虑工作、休闲、娱乐、休息等基本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合理的划分、组织空间,为人提供便捷的空间使用关系。

4)灵活原则(Flexible):通过通用的结构件或者模块设计,实现空间、家具、存储柜等物体系可根据不同的任务需求而再组织。

5)舒适原则(Comfo rtable):综合考虑人的生理与心里、文化与习惯、私密性与公共性、社会流与沟通等侧面,在生活环境考虑配置的设施、空间尺度、人因关系、造型细节、色彩与材料机理等方面为人提供最大的工作、生活的舒适度。

6)高效原则(High-efficiency):综合考虑时间效率(快速安装、维修)、空间效率(节省空间的设计)、材料效率(轻结构、减重)、成本效率等方面,本着高效率和好效果的原则进行环境与物体系的设计。

7)美观原则(beauty):符合人的一般审美规律,并考虑长时间海上航行带给人的生理与心理影响,在此基础上考虑形态、色彩等产品的细节,为人提供亲切的、友好的、轻松的环境。

8)简洁原则(Simpie):通过模块化、标准化的功能单元设计,以及简洁的、通用的、大规模模具量产的结构件设计,实现系统的灵活组织,满足各种复杂的任务需求。

4.2 格局规划案例:

就以大洋一号为例,我们对现有居住舱室进行重新规划设计。按照600mm一个肋位计算,―方面长宽保持肋位的整数倍以便于施工建造加固,另―方面合理部署人员:在船员及科学家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尽量保证居住面积的宽敞,匹配均匀合理。下面以最典型的单人间和四人间的设计为例进行说明。单人间(见图5)高级船员和高级科学家居住,单间总面积为14.4m2。

设计特点:卫生间靠近走廊一侧,以防漏水渗水对房间内部造成影响;床位放置与船行方向一致,并远离眩窗;保证每个屋子都有一个眩窗,能够进行充分的自然采光;紧凑的空间里尽量保证家具尺度及关系的合理性,书柜及阅读灯在书桌上方紧邻床位方便取书卧读;家具尽量低矮,不造成视觉阻碍;设置“会客角”丰富房间的功能;收纳空间进行细分(衣柜、床下内衣柜,门口鞋柜等),实现合理收纳;照明采用LED灯节能减排。

由双人间衍生出四人间的概念(见图6)为43.2m2,人均面积10.8m2,其中公共空间19m2,人均私密空间6.1m2,其既保证人居匹配私密空间的享有,又实现非私密空间的有效合并(公共区域卫浴、娱乐、冰箱收纳、会客厅)来提高空间使用效率。其设计特点主要就是在设计中区分了共享空间和私密空间。两个人共用一个卫生间,一个公共休息空间助于沟通交流,保证每个人每间卧室拥有一扇眩窗采集自然光。

4.3 未来趋势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8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七条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管部门对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本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的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并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

第十条  区、县房管部门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

(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在暂停居民常住户口迁入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或者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者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20日前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由区、县房管部门在期满之日的10日前通知有关部门。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必须经市房地局批准。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长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一)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二)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十四条  拆迁房屋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房地局审核后,由区、县房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拆迁居民超过300户或者临时过渡安置超过100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临时过渡超过10户的;

(三)拆迁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

第十五条  区、县房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验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审核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在收到申请之日的20日内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作出暂缓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市房地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管部门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

第十七条  区、县房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区、县房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应安置人口,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层次,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内容。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征求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通知书应当包括互换房屋的地点、价格。私房所有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的2个月内,提交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件,提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作放弃保留房屋产权处理。

第二十条  私房所有人在境外(包括在港、澳、台)的,由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无人的,由使用人负责通知私房所有人征求对私房产权是否保留的意见。超过3个月未予答复,或者无法通知私房所有人的,经区、县房管部门审核,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对使用人给予临时安置。被先行拆迁腾地的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私房的补偿费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有关被拆私房资料,由拆迁人移送区、县房管部门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困特殊情况需扩大拆迁范围,应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后,向区、县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调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年。

拆迁工业企业,被拆迁人因迁建等情况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经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部门批准,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其中,市政建设拆迁非居住房屋,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作出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或者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已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拆迁人可向区、县房管部门申请限期拆迁,由区、县房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房屋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当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者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新建或者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一)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二)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者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四)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补偿费按被拆迁人移地迁建的工程进展分期支付,前期工程开始时支付30%;工程开工时支付70%。但对原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已全部拆除的,补偿费可一次付给。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或者工业布局而关、停、并、转的被拆迁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部做好调整安置工作。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代建的,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被拆迁人。扩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而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拆迁人。

第三十六条  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应当补偿给所有人。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移送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土地使用证移送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住房互换产权。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应当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互换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房成本价的三分之一出售;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4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新房的市场价格出售。互换房屋的差额价款应当一次付清。

私房所有人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领取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十八条  按照原面积互换房屋后,私房所有人居住仍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超面积购房,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

(一)原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可照顾到人均建筑面积10至12平方米;

(二)原人均建筑面积8至12平方米的,可照顾到人均建筑面积14至16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价标准的60%给予补偿;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估价标准50%的奖励;被拆迁私房所有人对自住的私房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保留产权后,其余部分不保留产权的,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

属两人以上共有的被拆迁私房,仍按共有财产予以保留产权;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或者经区、县房管部门裁决后,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拆迁人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四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区、县房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区、县房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二条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区、县房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者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但非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拆迁房屋不得采取自行临时过渡形式。

临时过渡周转房应当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十四条  拆迁居住房屋应安置人口,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

(一)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而父母在本市有住房的。

第四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有下列非常住户口的居民应予计入安置人数,但不分户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二)夫妇一方支援外地单位工作的;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报在本市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

(四)未在当地结婚的农村插队和市郊农场的知识青年;

(五)夫妇一方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

(六)出国留学在签证期内的(包括自费留学,但不包括在国外定居的);

(七)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父母或者监护人处的;

(八)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外且居住有困难的;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数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中凡已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根据建设单位房屋规格,安置时可增加2至4平方米;但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用公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原租住公房的,按《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原私房所有人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原租住私房的,按常住户口计户;一般不分户安置。但三对以上夫妇同住一处生活不便,要求分户的,在符合规定标准安置的居住面积内,可分户安置。原已分列的常住户口,可分户迁入。

第四十八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统筹安排,被拆迁人应当服从。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安置房屋地点。

第四十九条  按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地区规划进行的旧区改建项目,凡原址建造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的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迁移到市区的边缘地区安置;凡原址建造商品居住房屋的,被拆迁的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一般应当迁移到市区边缘地区安置;如所有人、使用人要求原地安置的,应当按原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与边缘地区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之间的差价购买居住房屋。

第五十条  拆除公有居住房屋,安置房屋的结构、质量、设备条件等和被拆迁房屋类型相似的,按照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原建筑面积予以分配。对从市中心建成区迁到市区边缘地段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分配的房屋面积可以酌情增加,但每人平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

第五十一条  拆迁棚户、简屋或旧式里弄的公有居住房屋,因新建房屋辅助面积增加,设备条件改善,其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标准为: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原有       分配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

居住面积(平方米/人)      居住面积(平方米/人)

在市中心建成     由市中心建成区

区内或在拆房     内迁出安排在市

原址和就近地     区边缘地段安置

段安置的         的

小于4                    维持原面积          4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9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房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物价局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定价。市房管中心负责将销售房源、对象、价格、时间、程序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分配工作。

第四条市区居民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为市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在市区内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已婚职工,不受户口条件限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也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申请对象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按分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六条市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所在居委会或单位出具无房证明,市房管中心组织统一查档审核。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市属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提供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街区属企业由所在企业审核盖章后报企业所在街办、管委会审核盖章。

第七条按照居委会-街办-市房管中心三级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

(一)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天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在5天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中心住房保障科。

(三)市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房产档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人的低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反馈市房管中心。

(五)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中心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申请家庭发放《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有效期两年,以下简称资格证),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信息库。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电脑摇号方式进行。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按照与本批次房源数量1:1.2的比例,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第九条申请家庭根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在选房现场当场公布。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市房管中心应当将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及家庭成员等。

第十条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网签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市房管中心各一份,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首付款,办理贷款手续。该买卖合同应约定条款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销售备案手续时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发放房产证时应在房产证附记栏内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对购房家庭成员进行权利限制。

第十二条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购房合同的房源,由市房管中心再次进行摇号分配。

第十三条在资格证有效期内,轮候家庭购买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可直接到市房管中心报名,并提报新的无房证明;资格证有效期满的,需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自经济适用住房交房第3个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已领取资格证、放弃选房或已领取准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以及缴纳购房款的家庭,视同放弃本批次购买资格,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明确标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10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学历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就业(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在广州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是指在广州地区正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已经累计缴费均满四年。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xx〕7号)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申请人,其缴纳外来工医保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无违反计划生育,并经夫妻双方户籍地与本市居住地所在街(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办法所称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办法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的人口总量控制计划,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职业资格及职业工种目录。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有关窗口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及《广东省居住证》的审核、资料归档和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广州铁路集团负责本系统员工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核定。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查核无违法犯罪记录,核准落户地址,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负责审核就业登记凭证。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无偿献血情况审核,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有关教育部门按规定负责学历证书(不含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审核并出具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市民政部门负责义工服务情况审核。

团市委负责志愿服务情况审核。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地税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审核。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积分制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监察部门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优化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五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规定时间开始45天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如实填报自评分和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并到居住所在区积分制入户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第六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自接收申请人纸质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建立申办资料档案。

第七条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初审,自接收窗口上报的申办资料档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把初审结果和申办资料上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缴费时间依然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第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本人公开有关审核情况5天,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关审核排名结果5天。

第十条 公开、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实名举报或投诉。经核查有效的,应及时纠正或者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第十一条 凡进入入户名单人员,有关申办资料齐全并合格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按公安部门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凭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及随迁手续。

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居住证积分细则例11

大连公租房申请条件(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家庭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赠予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的困难家庭。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赠予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的困难家庭。申请保障家庭为1人的,须年满35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由民政部门确认,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三)新就业职工家庭。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家庭中至少有1人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金补贴。申请保障家庭为1人的,须年满35周岁。

大连公租房申请材料基本材料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证

2、居住证

3、就学迁出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军官证、士兵证

6、抚恤定补优抚证

7、学历或职称证明

8、独生子女死亡证

9、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派出所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公租房申请书尊敬的___区领导:

本人_____年生,系____镇居民,____年至20__年在___厂做工,20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__,___年生,_镇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__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_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__年8月和20_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__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