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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考改革方案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17:35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1

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现阶段社会中,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国家之间的竞争也逐渐转化为人才之间的竞争。人才是当前我国提升综合国力、促进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为了能够充分选拔优秀人才,我国在现有高考制度上,对高考制度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高考改革方案。本文对浙江高考改革试点的调查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性研究意义,主要体现为在研究中,通过分析当前高考制度对高考的重要性,明确高考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影响,并从不同方面对能力建设与高考制度关联进行分析,希望为其他地区实施高考改革提供宝贵的建议。

一、高考改革对高考的重要性

(一)实现了对高考招生制度的完善

国家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形势下,逐渐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同时为了能够有效选拔人才,大力加强了对高考制度的改革和深入实施。根据对当前高考改革的研究发现,浙江省是高考改革的重要试验点,浙江省于2008年实施部分科目一年考两次试,2009年则实行高考分类改革考试,学生通过自主报考的形式实现考试。随着国家对人才的重视,国家教育部门更加强了对高考的关注,2011年和2013年浙江又在不同程度上对考试的方式进行了改革。高考改革是比较系统的工程,201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后,浙江教育部门出台了浙江省中学教学指导意见等内容,从根本上实现了对高考招生制度的完善,为浙江省中学遵循高考改革的内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保障了高考考试的质量

高考考试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考改革的成功与否。浙江高考改革试点通过对高考改革内容的深入实施后,在浙江高考过程中展开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浙江省高职学校对学生相关学科技能的组织;扩大招生的范围和招生人数;开展高职院校高考前的提前自主招生考试等。高考改革后,浙江高考改革试点在深入实施过程中,能够通过对高中生整个高中阶段的学习状况进行全面的跟踪和走访,从而对高中生的学科学习情况展开评估,极大程度上保障了高考考试的质量。

二、高考改革下的能力建设与提升分析

(一)提升了高中物理教育教学能力

高考改革深化实施下,能够充分提升高中物理教育教学能力。浙江省是高考改革试点的重要地区,通过对该地区高考试点改革的研究发现,浙江省在实施高考改革后,该地区的高中学校在对高中生展开教育教学时,教师可以更好地把握教学重点。以高中物理为例,在高考改革深入实施后,高中物理教师能够通过对学科指导意见的了解,明确高考中物理考查的相关内容,从而能够在课堂教学中,加强对重要物理知识内容的教学。物理学中的牛顿第二定律应用,学考和选考中都是最高等D级的综合应用要求,因此,物理教师在课堂中,应利用两课时或是三课时对该内容加以讲解,以此提升物理教育教学能力。

(二)提升了高中生对学科的选择能力

受高考改革影响最大的便是高一学生的科目选择,一般情况下,高中生在高二伊始的时候,便会面临文理科的选择。高考改革深入实施后,浙江高考试点地区的高中生可以有权利从七个科目中自主选择三个科目,不一定局限在理科学科或是文科学科上。各高校专业(类)设限选考科目范围至多3门,但是考生只要1门选考科目符合高校设限要求即可报考。据统计,考生选考物理即可报考(包括高校设限选考科目为物理或没有设限选考科目)的专业(类),达到全部院校专业的91%。而原高考中,文科考生只可报考约34%的专业(类),理科考生可报考约66%的专业(类)。这意味着,在新高考方案实施之后,考生的专业选择面比现行高考文理分科有了大幅度提高。此种高考改革内容实施后受到了高中生的普遍欢迎,学生的选择面更广了。

(三)提升了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高考改革的深入实施,能够从不同程度上提升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能力。浙江省高考试点在实施高考改革后,提出了关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建议,参考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机制,此种高考改革内容,使高中教师和学生都不同程度上重视了综合素质能力的建设。在高中物理课堂教学中,虽然高考改革实施后仍有少数学生对如何提高综合素质能力存在疑问,但高中物理教师的素质教学,能够有效为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建立提供建议。高中物理课堂教学中,教师在讲解包括力的合成与分解等内容时,要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使学生对力的学习真实化,并通过和谐稳定的课堂环境,为高中生综合能力的提升奠定基础。

在文化教育和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下,国家逐渐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尤其在科教兴国的战略下,高考制度的深化改革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高考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为了使高考制度能够更加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全面的优秀人才。就本文对浙江高考改革试点的研究发现,浙江高考改革在不断深化实施中,在一定程度上使浙江招生制度得以完善,并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学生能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2

一、教育风险的定义与一般分类

“风险”一般是指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即某一事物的预期发展目标与实际的结果存在的差异。“风险”的概念也一般出现于管理领域和经济领域,对其定义、分析、预测和控制等具有较为成熟的判断和运用。关于教育领域的“风险”定义,既要符合风险管理的一般定义,又不能囿于风险管理的一般性而忽视教育领域的特殊性。

根据教育的根本目的即“培养人才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造成教育达不到根本目的的可能性就是“教育风险”,造成这种可能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也被称为“教育风险因素”。教育风险因素,既存在于教育的领域,如学校教育中的教师与学生、课程与教学、教材与设备、德育与智育、教育改革、教育理论、教育实践等;也存在于非教育领域,如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科技、人口、不包含教育的文化领域等;更存在于教育与其他领域的交织部分,如学校与社区、教育与人口、教育与政治改革、教育与经济全球化等。

根据各种因素对教育目标的影响情况,笔者试对教育风险作一归类:一是教育制度风险。如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虽然在学前、基础、高等、职业教育等层次结构上比较完善,但在办学模式与类型上却远未达到多样化要求,教育发展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等方面相对滞后,导致教育产品的趋同性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地区差异等教育不公平显现等。二是教育管理风险。教育管理领域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诸多环节也存在风险,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我国高度集中的教育管理体制给教育造成的风险,如政府对于教育的“大包大揽”、强制执行的教育指标、不符合实际的教育要求、由于管理因素造成的教育差异等,都是教育管理风险的表现。三是教育理论风险。如“对教育目的、教育方法、教育政策、教育实践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足”,“不能将中国传统、现实与国外先进经验有机结合,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教育理论”,“只是浮于表面地追求学术论文的数量、研究方法偏质轻量、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以及“高深理论无法被大众理解和优秀教育理论无法与教育政策相结合”等,都是教育理论风险的表现类型。四是教育实践风险。这种风险是指除教育制度、管理、理论等风险外,还有在各级各类教育中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制度与实践的偏离、管理与实践的偏差”而出现的教育实践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教育政策执行者对于制度的不理解、教育相关利益者因为其他利益出现教育腐败和教育不公现象等。当然以上这些是风险对于一般教育而言,具体于特殊的教育领域,这些风险也具有层次性和特殊性,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等,也存在各自领域下的制度、管理、理论和实践风险。

二、高考改革风险的定义与分析

高考改革风险就是高考改革预期目标与其实际结果的不一致,一般而言是对这个预期目标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同的高考地区高考改革目标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就共性而言,目前我国高考改革的共同目标是: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简言之,就是“建立中国特色的高考招生制度”,具体要求是“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就个性而言,因为每个省区的考情、省情各有不同,我国各个省区的高考制度具有特殊性,各省区改革的目标也各有侧重,如教育资源相对贫乏的省份改革目标有提高高考录取率的要求,而教育资源相对丰富的省区的改革目标有改善考试录取的结构要求等,对于2014年的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浙江、上海两省区则被赋予更高的改革期待,他们作为新一轮高考改革的试点地区,具有“投石问路”的引导和借鉴作用。其他高考改革的省区总结并完善浙沪试点经验,从而及时调整充实自己的高考改革。

1.高考改革的目标分析

首先,作为教育活动的重要一环,高考和高考改革具有一般教育活动都具有的根本目标或基本目标,那就是前文所提的“培养人才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即可概括为“培养目标”;其次,作为“考试招生制度”的重要部分,高考具有为国家和社会选拔足够多优秀人才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功能,其可概括为“选拔目标”;最后,作为高考的改革活动,其本身必然具有一定的“改革目标”,即革除原有高考制度的“弊端”的目标,这些“弊端”主要有“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区域、城乡人学机会存在差距,中小学择校现象较为突出,加分造假、违规招生现象时有发生”。各省份的高考改革有各自的特殊要求,因而高考改革还具有各省的特殊目标,但这些可以融合于以上三类目标之中。

2.高考改革的风险定义

根据以上分析,按照高考改革主要目标分类,可以将高考改革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培养风险”。主要是在高考改革方案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的不能达到培养高考需要的人才的风险。如考试科目改革造成的适应性问题、考试时间调整造成的成本突出问题等。二是“选拔风险”。主要是由于高考改革执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高等院校不能招到足够质量多的考生的风险。如文凭歧视造成的高职专科录取分数低、考生质量不高、中西部高校等远地区考生“录而不去”、高校录取专业结构不合理等。三是“改革风险”。主要是高考改革方案的制定、执行和评价动态过程中,对高考改革方案本身存在的风险。如改革方案制定的不科学、效率低下、缺乏民主、评价不合理等。简言之,高考改革的风险定义为“在制定中国特色高考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造成高考改革目标与预期结果不一致的因素和可能性,主要分为培养风险、选拔风险和改革风险”,其属于教育风险,并由于不同省份的具体特殊性而不同。

3.高考改革各利益主体的改革风险

高考改革主要涉及政府、中学、考生、家长、专家、社会公众。其中前三者为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利益主体,对高考改革的成败起关键作用,后三者对高考改革成败起次要作用,但亦不可忽视。笔者仅找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风险并试讨论。首先是政府,其又可分为中央政府(主要为教育部)和地方政府(主要为省级教育厅),他们是高考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和保障者,主要负责高校招生名额的分配等,对高考改革具有全局性作用。其主要造成的高考改革的风险有:培养环节中不能做到适度放权,不能突破包办的集中录取制等,以及高考改革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评价可能存在的不科学、不民主、不公平、权力腐败等问题。其次是中学,他们是高考改革方案的主要执行者和培养者,对高考改革成败起主导作用。其主要造成的高考改革风险有:培养环节中对高考改革方案的不理解不配合,选拔环节中易造成对考生学校和专业的错误引导,改革环节中的主体参与意识不足、消极应对等。其三是考生,他们是高考改革方案的主要参与者和直接利益主体,是高考改革的被培养对象和招录对象。其高考改革风险有:培养环节中高考改革的主体意识不强,对学校、父母的依赖性较大,不能科学合理选择选考科目等,选拔环节中对专科高职和偏远地区高校的认同度低和错误倾向,改革环节中自身利益不被政府、学校、家长重视和理解等。此外,家长、专家和社会公众也都在高考改革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如:家长在培养和选拔环节中与学校、政府沟通不足,专家在改革环节中对政府的咨询和改革方案研究不足,社会公众对改革方案的错误舆论导向或“道德绑架”等。

三、浙江省高考改革风险的具体分析

根据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同月19日浙江省教育厅公布了《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作为国家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其改革主要为:不分文理,采用必考+选考模式;结合统一高考、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除语数外,其他科目都有2次考试机会,成绩2年有效;高校提前2年公布选考科目范围,1门符合就可报考等。相较于上海高考改革方案,其更具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是考试时间上更为复杂。即每年4月进行选考科目考试,6月进行语文、数学、外语的考报,10月进行外语和选考科目的考试,还有高职院校的“单独考试”和高校自主招生考试,而上海则相对“简单”,参与计入高考成绩的考试有1月的春季高考和6月高考以及5月的选考。二是考试录取更加复杂。浙江省自创的“三位一体”招生,虽然增加了考生被高校录取的机会,但既增加了教育部门的管理成本和考生复习的时间成本,更增加了公众对其是否公平的担忧。三是高考改革面临的招录困难较大。浙江省的考生数目数倍于上海市,而优质高校资源却与上海有明显位差(浙江仅一所“985”兼“211”高校,上海的“211”“985”高校则更多)。根据前文对高考改革风险的定义,浙江省高考改革具有具体的培养风险、选拔风险和改革风险,并根据高考改革的主要利益主体对其进行具体讨论。

1.高考改革的培养风险

培养环节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在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这个阶段所造成的风险有所不同和侧重。如在培养准备环节,考生面临选择风险:因为浙江省高考采取“必考+选考”模式,从“政、史、地、理、化、生、技术”中选择3门成绩算入总分,将面临35种组合方式,考生能否根据自身条件进行合理选择构成了培养风险;学校也面临成本风险:如选课也给普通中学的教育教学增加了负担,保障学校合理分配师资、组织学生一年数次重大考试等,也同时给学校管理增加了成本;政府面临决策风险:如浙江省教育厅规定“技术”算作高考选课项目,其课程设计是否合理?能否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高考项目?能否被其他省级教育部门承认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商榷的。

2.高考改革的选拔风险

选拔环节的风险是高校能否招到足够、优质的考生,其主要涉及到政府和高校两个利益主体。对于政府而言,主要是浙江省教育厅能否得到教育部的招生名额支持,尤其是优质高校(“985”“21l”及个地方重点高校)的名额及专业支持,还有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经济部门、文化部门对浙江省高考的支持,以及浙江省地县级政府对高考改革方案的贯彻程度等。对于高校而言,普通高校的选拔风险有:能否招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适宜其专业发展的优质考生;高职院校则不仅需要侧重于选拔考生的数量,还要更突出质量,改变以往招到的往往是高考成绩较低和满意度较低的考生。此外,边远、贫困地区的高校则面临能否招到足量的考生、避免教育资源浪费等问题。

3.高考改革的改革风险

改革环节涉及高考改革的全局,包括其改革方案的制定、执行和评价,其涉及的利益主体最多,也最复杂。从政府来看,主要的风险是高考改革方案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与民主,如从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实施意见》,到浙江省教育厅公布其高考改革《试点方案》,几乎没有向社会公布《试点方案》的制定过程和制定依据,就在短短的15天时间便向社会公布了其高考改革试点方案,有点像迫于《实施意见》的而“赶鸭子上架”,对本省至关重要的高考改革来说未免有点“操之过急”;从中学来说,由于其在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参与度较低,并且经常处于改革的“洗礼”中,往往存在“上行下效”“各行其是”的改革观,对改革存在不关注、不理解、甚至是不支持的现象。如虽然省教育厅要求尊重考生的选择科目的权力,但中学往往由于升学压力和自身资源优劣可能存在“帮考生选择”的现象等;对于高校而言,其风险有:高考改革对于扩大其自主招生能力是否会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和教育腐败问题等;对于考生而言,由于高考改革取消奖励性加分,而保留照性加分,是否造成其失去对优势学科的学习和竞争兴趣,以及变相通过“手段”获得“照顾性加分”,如变相加剧“高考移民”等现象,这些也构成高考改革风险;此外,构成浙江省高考改革的风险因素还有:家长对考生的专业学校选择进行干涉,强化课外补课造成考生压力过大等;专家对高考改革的研究是否充足、是否在改革过程具有“发言权”等;社会公众对高考改革过程存在不理解,造成错误的舆论导向问题,如削减浙江本省的招生名额而引发的“请愿”风波等。

四、浙江省高考改革风险的应对与启示

高考改革既牵动千家万户,更关系子孙后代,既为高校选拔人才,又为中学培养人才提供指导,更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和促进人才流动的功能。回顾高考恢复以来14次大的改革,每次都出台不少新的政策,包括考试科目设置及计分方法、录取方式、考试标准化、考试时间及次数与试卷命题等主要内容。高考改革既不能忽略过去的问题,更要解决在其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因此,对于高考改革风险的定义、分析与研究更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高考改革不仅要着眼于全国宏观规划,还要细化于各省区具体细节,更要发挥试点省市的引导和关键作用,使其为其他省市乃至全国的高考改革提供经验和教训。

1.做好高考改革的顶层设计

切实做好高考改革的研究工作、政策制定、改革评价,为各个利益主体的风险和相关责任作出宏观指导。如浙江省高考改革的政府主体主要为省教育厅,要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并进”的作用,既要为高考改革积极寻求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支持,又要发挥其政策制定者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对高考改革做到科学制定、动态调整和政策支持;规定中学的培养目标、高校的选拔目标;尊重社会主体的社会民主意愿,公平公开高考改革方案等;特别要重视专家学者的政策咨询作用,为高考改革的科学性、合理性寻习之支持,要总结历年高考改革经验,学习国内外教育发展理念,建立中国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高考改革方案。

2.做好高考改革方案的风险管理

首先是做好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的风险研究,对高考改革方案制定前要有规避风险的意识,研究并确定高考改革的培养风险、选拔风险和改革风险,细化并量化具体的风险因素,努力找到解决方案。其次是做好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的风险控制。如虽然高考改革众口难调,不可能做到各利益主体都满意,但一定要侧重高考改革中的“考生”和“高校”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也要充分发辉“政府”的统筹功能,努力实现高考社会化、标准化。

3.做好高考改革的配套工作

高考改革涉及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需要各利益主体的积极配合,共同减小和规避高考改革风险。如政府需要简政放权,扩大高校自,加快高考改革的立法进程;中学需要改变传统错误的改革观和培养观,积极配合政府、高校,尊重考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高校需要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提供科学合理的选考和人才选拔方案,杜绝自主招生中的不公和腐败现象等;家长需要尊重和关注高考改革方案,积极参与其制定执行的过程始终,引导考生合理选择课程、专业和高校;专家主体要深入高考改革理论研究,发挥改革方案的政策咨询主体作用;社会公众在参与高考改革方案的执行过程中,积极监督,对其中存在的教育不公和腐败及时检举等。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立法问题的梳理工作,并在全省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主题活动。根据梳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梳理范围、重点和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178件现行有效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同时,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结合全省人大代表在主题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法规分类处理意见,并对近期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提出具体建议。

9月和10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第一批集中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方案,广泛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全体省人大代表、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的意见,并多次研究修改。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议案。

一、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一)关于《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该条例于1989年11月4日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1997年11月12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2004年5月28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4年国务院出台《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工作作了具体明确的规范,且规定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国务院条例已基本覆盖省条例内容,且更符合形势发展,实践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照国务院条例执行即可。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二)关于《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该条例于1991年5月25日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出台,对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及其实施和保障作了全面规定。条例规定的就业安置、经费安排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三)关于《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4年8月31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出台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都纳入综合财政预算,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执收、资金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规定。条例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符合有关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四)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5年9月28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2001年9月3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4年7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1年12月13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随着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互联网快速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执法体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已基本按照省政府于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执行。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五)关于《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6年4月29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9月3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对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登记机构职责、登记生效时间、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以及登记错误责任等在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了规定。2008年,建设部为贯彻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目前,我省房屋登记有关工作基本依照物权法及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执行,省条例已基本不再适用。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六)关于《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29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12月1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于2001年12月28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同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与经费保障、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与行为规范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规范。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省省、市、县三级人事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已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整合统一也逐步到位。上述两件法规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适应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的要求。为此,建议废止上述两件法规。

(七)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7年11月12日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条例有关村镇规划方面的规定与后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不一致,已不能适用;有关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有的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已作出改革调整,有的较原则、可执行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二、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一)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审批。考虑到我省高速公路里程已达3800公里,涉路施工许可数量庞大,从方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出发,建议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该条作出修改,即除保留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道路等线性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外,将其余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一级。(草案第1项)

(二)根据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的要求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均规定,省外承包商到我省承接业务后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照该规定,省外企业到我省承接业务,每到一地都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实践中少数地方将该备案变相执行为审批,设立了省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为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的要求,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备案机关修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案第4项、第8项)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分别对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种类和建筑中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考虑到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建议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中增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中介市场,建议在第四十三条增加对建筑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草案第5项、第6项)

(三)根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应事先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按照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只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已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准手续。为此,建议删去本条规定。(草案第2项)

(四)根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要求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此,建议删去《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草案第15项)

(五)其他修改

一是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建议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草案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二是为与《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建议删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燃油助力车”,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申请国家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证。”(草案第10项、第11项)

三是为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建议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作出修改。(草案第3项)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4

摘 要:至2014年下半年,浙江省普通高中全面、全员实施《深化课程改革方案》,普通高中各个学科包括思想政治学科都将按照《深化课程改革方案》运作。思想政治学科改革的“深化”主要表现在那里?如何引导思想政治学科教研员和教师尽快适应深化课程改革的要求?本文首先从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两个方面介绍了思想政治学科改革“深化”的表现;然后从学科层面对《深化课程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主要举措及其成效进行了总结和提炼。

关键词:课程改革 思想政治课 主要举措 成效

作者简介:祝国强,男,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特级教师。

从2012年下半年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普通高中深化课程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化课程改革方案》),按照“调结构、减总量、优方法、改评价、创条件”的总体思路,遵循多样化、选择性、可持续发展、循序渐进等原则,全面深化了从2006年开始的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至2014年下半年,浙江省普通高中全面、全员实施《深化课程改革方案》,浙江省普通高中各个学科包括思想政治学科都将按照《深化课程改革方案》运作。本文试图对两年来思想政治学科在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中的情况做一介绍,以求教于同行。

一、深化课改的主要思路

深化课程改革是相对于2006年浙江省课程改革而言的。与2006年课程改革相比,思想政治学科本次课程改革的“深化”是多方面的,其主要表现在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方面,这是本着《深化课程改革方案》关于“把更多的课程选择权交给学生,把更多的课程开发权交给教师,把更多的课程设置权交给学校”的精神而作出的调整。

1.课程体系方面的变化。2006年浙江省课程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学科课程体系框架大致如下:

2006年浙江课程改革思想政治学科的课程体系框架与全国《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课程标准》)相比既有共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点是:整个学科由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必修课程包括全国统一的四个模块,选修课程包括选修I(国家课程)和选修Ⅱ(地方课程)。不同之处是:浙江省课改把选修课程I划分为选修IA、选修IB和选修IC,其中,选修IA是列入高考文科综合测试命题范围的内容,选修I B是列入高考“自选模块”命题范围的内容,选修工C则是由各普通高中学校视具体条件开设供学生选择的内容。

2012年深化课程改革后的学科课程体系框架大致如下:

深化课程改革方案下的思想政治学科课程体系有较大的变化,变化主要集中在选修课程的体系结构上。《深化课程改革方案》一改2006年课程改革方案把选修课程分为选修I(国家课程)和选修Ⅱ(地方课程)的框架,把选修课程分为知识拓展、职业技能、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四类,每一类又细分为若干部分。其中与思想政治课教师关系最为紧密的是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这类课程又分为必修拓展课程、大学初级课程、学科发展前沿和学科研究性学习四个部分。在这四个部分课程中与一线思想政治课教师关系最为紧密的则是必修拓展课程,必修拓展课程又进一步分为国家选修课程和自主开发选修课程,国家选修课程再分为全省统一要求(包括选修3、选修5、选修2三个模块,由省统一提供教学意见)和不作统一要求(其余模块,不提供统一的教学指导意见)模块,在全省统一要求的选修模块中又有进入高考“自选模块”的命题范围(选修3、选修5两个模块)和不进入高考范围之分。

2.课程设置方面的变化。2006年浙江省课程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学科课程设置和开设情况大致如下:

必修课程:必修部分是所有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共4个模块8个学分,每学期开设1个模块,每周2学时,每个模块的开设学段全省统一。

选修课程:浙江省课程改革实施意见把选修1分为选修IA、选修IB、选修ic,思想政治学科对侧文、侧理的学生分别提出如下选修课程开设与学分安排要求:

侧文的学生,选修课程分设选修IA、选修IB和选修Ic,具体开设安排如下:①选修IA:共设置1个模块,即选修3。凡要进行文科综合高考的学生都必须选学选修IA这一模块,统一在高二第二学期开设。②选修IB:共设置2个选修模块,即选修2、选修5。对于选修IB的模块,学生可以选修其中的1个模块或2个模块,也可以不选修。统一在高三第一学期开设。③选修Ic:共设置3个选修模块,即选修6、选修4和选修1。

侧理的学生,选修课程分设选修IB和选修Ic,具体开设安排如下:①选修IB:共设置2个选修模块,即选修2和选修5。对于选修IB的模块,学生可以选修其中的1个模块或2个模块,也可以不选修。统一在高三第一学期开设。②选修Ic:共设置3个选修模块,即选修6、选修4和选修1。

2012年浙江省深化课程改革后的思想政治学科课程设置和开设情况大致如下:

必修课程:与2006年浙江省课程改革方案相比,必修课程在课程设置方面稳中有变:一方面,开设的要求与2006年基本相同,《深化课程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学校每学期必须按规定要求开设必修课程,这里的“规定要求”就是《课程标准》中的“必修部分是所有学生必须学习的”、“必修模块的学习主要在高中一、二年级”、“本课程必修部分每周2学时”规定,即要求4个模块在高一、高二每学期各开设一个模块,每周2课时,每学期2学分。另一方面,具体开设顺序的规定不同于2006年课程改革方案,4个模块开设的具体顺序和学段安排不再全省统一,而是由各学校自主确定。

选修课程:与2006年浙江省课程改革方案相比,选修课程在课程设置方面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取消了选修IA、选修IB和选修ic的划分,而是把原来的选修IA、选修IB模块归人至“必修知识拓展”全省统一要求的选修课程,选修ic模块划入至“必修知识拓展”不作统一要求的选修课程。这些课程的具体开设学段全省不作统一规定,而是由学校自主确定。其次,其他各类选修课程的开发、实施,一方面《深化课程改革方案》中的一些基本要求各学校必须切实遵照执行,另一方面具体的安排、实施则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深化课改的主要举措及成效

从《深化课程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全省思想政治学科教师和教研人员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1.培训。为顺利实施和推进深化课程改革,思想政治学科在省级层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培训:

(1)教研员培训。按照统一部署,于2012年暑假组织全省各市、县(市、区)全体普通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教研员进行深化课程改革专题培训。培训围绕深化课程改革主题,安排了深化课程改革通识培训、学科调整方案解读及选修课程开发、选修课程建设典型案例介绍、国家选修课程相关模块深度解读以及学科前沿专题等五个部分内容。

(2)骨干教师培训。从2012年暑假开始,用3年时间,组织全省各市、县骨干教师(培训者、业务领头人)进行深化课程改革专题培训。三次培训围绕深化课程改革主题,先后安排了深化课程改革通识培训、学科深化课程改革调整方案解读及选修课程开发、选修课程开发实施典型案例介绍、国家选修课程相关模块深度解读、学科前沿专题、浙江省思想政治学科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建设指导纲要、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学科基地培育学校思想政治学科课程体系构建方案介绍、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必修课程走班制实施典型介绍、微课程与微课制作等内容。

(3)学科疑难问题解决专题研训。与深化课程改革相配套,从2013年开始,省教研室举行3年一轮的学科疑难问题解决培训。在已经举行的2013年培训中,围绕深化课程改革中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开发开设这一疑难问题,安排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了4所学校交流了思想政治学科课程体系构建方案、选修课程开发开设规划;二是安排了两位教师现场开设了由自己开发、设计的知识拓展类选修课,并对所开设的课进行了现场说课;三是请浙师大教师教育学院特聘教授姜根华的团队现场开设了由他们自己开发、设计的知识拓展类选修课,并由姜根华教授结合这节课,就思想政治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开发、教学设计、课堂教学等问题作了专题报告;四是请一位教师结合由他开发、开设的省精品课程,作了专题介绍,为参加培训的教师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优秀案例。培训期间,还介绍、学习和讨论了浙江省思想政治学科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建设指导纲要。

通过各类培训,统一了教研员和教师们对深化课程改革的认识,掌握了深化课程改革的理念、政策和方案,弄清了思想政治学科课程目标和要求,明确了深化课程改革中教研工作和学科教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增强了深化课程改革的信心。

2.课程开发。为推动选修课程开发和实施,《深化课程改革方案》提出了多方面配套措施,如开展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比,改进、完善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普通高中学校的考核内容,增加普通高中教师评优、评职称的相关条件等。从学科角度讲,在课程开发方面主要组织或参与了以下几项工作:

(1)编制《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建设指导纲要》。省教研室组织省普通高中专业指导委员会各学科组编制各学科《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建设指导纲要》,为学校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体系构建、课程开发、课程开设提供方向性意见。思想政治学科的《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建设指导纲要》主要内容包括“课程类型及目标”、“各类课程的内容”、“课程开设建议”和“课程教学评价”等四个方面。其中“课程类型及目标”如下表:

“各类课程的内容”部分,分类列举了一些课程的主题或专题,供学校和教师们开发课程时参考。如“I类:必修课程知识拓展”列举的主题或专题有“就业与创业”、“投资理财”、“消费知识基础”、“产业知识基础”、“财政税务常识”、“经济全球化现状和趋势”、“我国国家机构概况”、“我国民主党派概况”、“我国和世界民族概况”、“我国和世界宗教概况”、“中国文化简介”、“外国文化简介”、“趣味哲学”、“哲学故事”、“著名哲学家简介”、“著名哲学命题趣谈”等等。

(2)省级网络课程、精品课程开发建设。为学校和教师开发课程提供范例,省级层面开展了普通高中选修课程的网络课程和精品课程评选活动。

一是省级网络课程开发建设。省网络课程评比由省教育技术中心具体组织、省教研室参与,参加课程评审的有学科教研员、高校专家和普通高中著名教师。参加评比的每一门课程必须提供“课程简介”、“开发教师简介”、“课程纲要”、“教材”、“课件”、“作业题”以及“上课录像”等材料,被评上的课程统一放到省教育资源网上,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和教师都可以免费浏览和选用。从2012年开始至今已经进行了五批网络课程评选,共评选出了977门网络课程。

二是省级精品课程评选。省教研室组织开展了省级精品课程评选,参加该项评选的课程经过层层推选,最后由省教研室组织各方面专家按照“课程定位与价值”、“课程纲要与内容”和“课程实施与评价”三个方面标准、12个主要指标进行评审。从2012年开始,至今已进行了两批评选,第一批评出了100门,第二批评出了近150门。

以上两类课程负责评审的部门不同,各有特色和侧重点,如果说网络课程侧重于课程的文本,强调课程文本的规范性和完整性,那么精品课程则侧重于课程的实施,强调课程实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建立学科培育基地。为顺利推进深化课程改革,尤其是在选修课程开发方面取得预期成效,普通高中各学科开展学科基地建设活动。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思想政治学科基地培育学校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第一,促进了各基地培育学校深化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体系建设的完善,形成了思想政治学科课程建设方案。第二,开发、开设了一定数量、较高质量的思想政治学科选修课程。第三,在省级培训中多次介绍了各基地学校的想法和经验,使其发挥了一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第四,影响了所在学校其他学科的课程建设,并且影响了所在地区其他学校的思想政治学科的课程建设。与比同时,还加快了所在学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基地学校普遍开展了思想政治学科专用教室建设。

3.教研活动。从2013年开始,思想政治学科的教研活动把侧重点转向深化课程改革的实施和推进上,通过一系列活动配合深化课程改革的实施和推进,尤其是在选修课程的开发开设方面有较深入的改革。

(1)课堂教学评比。《深化课程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次浙江省高中思想政治课堂教学评比,就是紧紧围绕选修课程开发、开设展开的。本次评比活动所确定的主题为“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开发与教学模式变革”——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开发和教学研究。评比活动采取“录像课十录像课展示与自述”的封闭式方式。录像课的课题为知识拓展类课程——“我国的农业”,参评教师可在这一主题范围内选择、确定具体的教学内容,并根据所选内容自主确定上课的具体课题、自编教材、自主进行教学设计、自己实施并完成课堂教学和录像。面试的内容和环节包括参赛选手结合录像课展示进行自述、评委提问、对话交流等。本次活动录像与面试相结合、课程开发与课程实施相结合、评比与研究相结合取得了多方面成果:首先,展示了一线教师在课程开发方面的创造力。其次,推动了课程开发方面的思考和讨论。再次,一些地方和学校直接开发出了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最后,锻炼了参赛教师从开发课程、课程实施到反思教学的全方位能力。

(2)学科调研指导。《深化课程改革方案》实施以后,思想政治学科参加或组织了多种类型和形式的调研,包括参加由教育厅组织的对各市进行的深化课程改革综合调研,参加由几个学科联合举行的深化课程改革课堂教学专题调研,由本学科组织的思想政治选修课程开发开设情况调研,还有对省思想政治学科基地培育学校的调研,更多的则是结合日常教研活动进行的微调研。通过各种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和问题,对成功经验和典型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通过现场研讨寻找对策予以解决,对存在的困难通则过一定途径反映给相关部门。

3.评价考试。深化课程改革如果没有评价考试的配合,其实施和推进将会举步维艰。

(1)明确不同课程、教学内容与考试评价的关系。为了便于思想政治学科教师更好地安排和把握教学的进度、难度和要求,通过培训和途径让教师们明确不同类型的课程、不同的教学内容与相关考试的关系。

①必修、选修课程与相关考试的关系: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5

教育部下发通知,2015年浙江中考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各地将宪法知识纳入中考的测试范围。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今天透露,有关“宪法知识纳入中考测试范围”的具体方案正在研究中。

据介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会搭上课程改革建设的“快车”:今后,我省将考虑在小学开设“法治常识”课程,在中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在大学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公共课程。其中,宪法知识等法治教育内容也将纳入高中课程,预计2015年各地会出台具体办法。

浙江省新高考方案出台后,除了语数外必考课程外,参加新高考的考生还需要从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7门选考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高考选考科目。浙大附属中学面向全校高一新生开展了“高考选考学科选择意向”的预选,“选择政治这门学科的学生比我们想象的要多,占了学生总数的43%,其中又有一半的选择理由是‘今后想从事法律工作’。”浙大附中教学处副主任戴滟滟由此判断,与宪法知识相关的法治教育在学生中有良好的基础,可以加强学生们的法治意识,甚至融入他们的职业规划中。

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2015年浙江中考改革的相关内容就到这里了,预祝各位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6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4-0194-02

一、问题的提出

“05方案”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课程列为全国高等学校本科生必修的4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之一。经过近10年的教学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对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1]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多年的教学实践也让我们看到“纲要”课教学确实也存在诸多问题,突出的表现就是教学的生动性、吸引力和说服力不够,反映在学生身上就是部分学生的被动性、消极性和对待“纲要”课的无所谓的态度。作为一线教师,笔者一直在关注“纲要”课教学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到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在调查和访谈中学生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中学阶段已经系统地学习过中国近现代史,学生对基本史实、基本观点、大概脉络、主要人物、重大事件等比较熟悉(特别是文科生),大学“纲要”课,只看教材,还没有中学的详细、生动,所以学生认为似乎没有再学的必要。

二是空间的距离感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热情。笔者所在学校属于省属高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全省各地,毕业后大多留在本省工作。了解浙江的过去,知晓浙江的省情,是学生的迫切需要,再加上本乡本土的亲近感,涉及到本省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时,学生学习热情较高。比较而言,对于其他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由于空间的距离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是照本宣科的“灌输”型教学方式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可否认,有些教师采用“灌输”型教学方式也能把课讲得非常精彩,深受学生喜爱。但照本宣科式的“灌输”型教学方式,由于缺乏生动鲜活的教学素材,排斥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大大影响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四是教学效果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入脑入心,直接影响了教学的实效性。在与毕业班的学生交流中,部分学生反应,上课听了,笔记记了,考前背了,考试成绩也不错,但是不久就又忘记了。究其原因,是没有自己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缺少独立的思考,缺少真正的体验和感悟,当然教学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基于上述原因和表现,如何利用新的优质教学资源充实教材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纲要”课的亲和力和感染力,真正提高教学效果,已经显得非常必要。笔者认为充分利用浙江红色文化资源,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大大提升“纲要”课教学的实效性。

二、路径探析

关于红色文化资源的探讨由来已久,近些年来逐渐形成热潮。但是对于红色文化资源的内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共识。本文所讲的红色文化资源,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形成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总和。浙江省是中国革命的发祥地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红色文化资源相当丰富。在各个历史时期浙江省都曾涌现出大批英雄人物和永远值得后人铭记的英雄事迹,革命遗迹遗址遍布全省,如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宁波四明山抗日根据地旧址、台州市解放一江山岛战役纪念地、温州市浙南革命根据地旧址、丽水浙西南革命根据地旧址、湖州长兴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及司令部旧址、杭州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萧山衙前农民运动纪念馆等。目前浙江省拥有部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9家,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30多家。红色文化资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感染力强,地域特征和时代特征明显,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易接近性及很强的文化传承和政治导向价值。这是浙江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宝贵资源,为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推进“纲要”教学改革提供了最根本的前提。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教育家布鲁姆认为,只要提供恰当的材料,在进行教学的同时,给学生充分的时间和恰当的帮助,几乎所有的学生都能达到掌握规定的目标。有效教学关注全体学生、关注教学效益、关注反思教学,其核心是强调学生的行为参与、认知参与和情感参与。笔者将浙江红色文化资源引入“纲要”教学,在有效教学理论的指导下,试图构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以期找到可以提高“纲要”课教学实效性的有效路径。

(一)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案例式教学

案例教学起源于哈佛大学法学院,1870年由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教授(C.C.Langdell)首创,上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案例教学不是简单的阐述事实的课堂举例,而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灌输式教学方法相比,它具有开放性、探索性、互动性等特点,有利于学生养成合作学习、自主学习、探索性学习等的良好习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是典型案例,学生通过阅读熟悉案例后,在老师的引导和组织下进行思考、分析、讨论,以有效达到预期教学目的。

典型案例材料是案例教学的出发点,浙江省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为《纲要》课教学提供了大量具有本土亲和力的案例,但不是每一个案例都可以用于课堂教学。案例选择的成功与否决定了案例教学的成败。高度的启发性是经典案例的特点,“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2]孔子关于启发性教学的言论对后世影响至深。选择案例时,必须关注此案例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启学生心灵,激发学生思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发学生思想碰撞。

案例选择还要求教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水平及实际能力有比较透彻的了解。“教学要贴近生活、贴近社会、更要贴近学生。只有了解学生的兴奋点、困惑点和问题点,才能加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3]例如,在《纲要》第四章“开天辟地的大事变”教学中,授课对象是文学班的同学,笔者选择了“南湖红船”作为本章案例。 “红船,见证了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变,成为中国革命源头的象征。红船,一直接受着人们特别是共产党人的瞻仰。”[4] “南湖红船”无疑与本章核心内容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此外,案例富有启发性,可以在很多方面引发学生思考和讨论。例如,中国共产党为什么会诞生与嘉兴南湖?是偶然还是必然?因为是文学班的同学,文科基础较好,所以笔者又引导学生将讨论引向深入,由南湖红船引申至“红船精神”。“南湖红船”案例,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思考和交流中较好地达到了教学目标。

(二)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研究型教学

造成《纲要》课“上课听了,笔记记了,考前背了,考试过了,考后忘了”这一弊端的主要原因是所学内容没有真正入脑入心,倘如此,《纲要》课“紧密结合中国近现代的历史实际,通过对有关历史进程、事件和人物的分析……提高运用科学的历史观和方法论分析历史问题、辨别历史是非的能力” [5]的教学目标将无法实现。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研究型教学,可以把大学生的问题意识、求真的态度与探索精神结合起来,使大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探究问题,从而有效克服上述弊端。

研究型教学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学生选题、自主探索、小组讨论、课堂交流。教师要全程关注,关键时给予点拨和指导。四个环节当中学生选题是前提,学生选题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跑题,选题必须与教材内容相关,必须在浙江红色文化资源范围内选取。可以选取革命战争年代的英雄人物、代表性的历史事件,可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杰出代表、普通百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最终成果可以是论文,也可以是调研报告。在不跑题的前提下给学生充分的自由,引导具有共同兴趣的学生组成小组。自主探索是关键,这个阶段教师要指导学生学会利用网络资源、纸质资源。如通过网上图书馆和期刊网查阅相关文献,充分利用好图书馆、档案馆收集相关资料,鼓励学生通过调查走访等方式收集第一手资料等。资料收集完成后指导学生分析解读资料,引导学生自主思考、自主探索、自主实践,以发现问题、寻找规律直至得出结论,最后形成符合学术规范的论文和调查报告。小组讨论是完善,同一小组的同学充分发表自己意见,达成共识,补充资料、修正观点、完善结论,在生生互动中共同进步和提高。课堂交流是拓展和升华,课堂交流时,教师可以是主持者,也可以是平等的参与者,不同小组的成员共同交流、讨论甚至是辩论,以丰富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实践教学

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指出:“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深化教育教学的效果。”可见实践教学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非常之重要。浙江红色文化资源是浙江省高等院校进行《纲要》课实践教学的优质资源,以其独有的特点和功能在《纲要》课时实践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红色文化资源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和载体直观生动地再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以及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两大历史任务而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斗争和不懈追求,让学生重回当年、触摸历史,了解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和革命发展的历史进程,把握历史脉搏及其内在的规律性,顺利实现《纲要》课的教学目的。利用浙江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纲要》课实践教学,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组织学生进行实地参观考察

浙江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众多,馆藏丰富,从时间段限上来看,贯穿了革命和建设的全过程。参观考察不是红色旅游,考察前要要求学生查阅收集相关资料、明确考察目的,考察后要提交相关报告。通过参观衙前农民运动纪念馆、南湖革命纪念馆、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长兴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浙商博物馆等,将感性认识与教材内容相结合,拓展所学知识,提高学生的理性认识。学生们在参观考察的过程中触摸历史,触及心灵,升华感情,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求。单向性知识传授的教学方式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

2.充分利用多媒体和网络进行虚拟实践教学

实地参观考察固然重要,但是一个年级的学生动辄三四千人,受师资力量、经费、时空等限制,再加上对安全因素的考量,让所有同学都能参加实地参观考察难度较大。通过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来再现红色文化资源,进行虚拟实践教学,则是个较好的选择。例如,在参观浙江博物馆“钱江潮――浙江现代革命历史陈列展厅”时,教师和实地参观的学生代表用照相机摄像机把陈列展示的珍贵历史照片、地图、藏品、油画、雕塑作品以及音频视频资料拍录下来,做成多媒体课件,再现了“南湖红船和中共一大”、“大革命的洪流”、“土地革命的风暴”、“钱江两岸的抗日烽火”、“走向解放之路”等五个部分。虽然大部分同学没有亲临展厅,但课件逼真的效果让他们有了身临其境的感觉,各种感官被充分调动起来,在虚拟实践教学中加强了对党领导浙江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浙江解放的历史进程的认识,增强了拥护党的领导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利用网络技术建设红色网站也是进行虚拟实践教学的有效方法。收集和分析浙江各个历史时期的红色文化资源,将与教材内容相关的历史人物、历史图片、重要文献、重大事件、音频视频等分门别类,建设以红色文献、红色档案、红色人物、红色音频、红、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论坛为主要版块的红色教学网站,一方面可以拓展实践教学的空间,弥补实践教学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红色论坛的师生交流,可以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解决思想困惑,消除等错误思潮的影响,切实提高《纲要》课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结语

教学资源的运用、教学方法的选择,离不开对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的把握。将浙江红色文化资源融入教学,不是喧宾夺主,更不是用浙江红色文化史取代《纲要》课,而是通过适宜的教学方法将其本土化、富有亲和力和易接近性的特点充分发挥出来,提高教学的实效性,实现《纲要》课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

[2] 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M].香港:中华书店香港分局,1984:68.

[3] 何勇平.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N].光明日报,2006-08-07.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7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制度,建立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本方案的处室: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15个处室:法规处(政研室)、规划处、投资处、基综办、外资处、环资地区处、农经处(农区办)、能源处、交通处、产业处、高技术处、社会处、经贸处、财金处、稽察办。

(二)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委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政研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委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2、注重工作协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到相关处室,要加强处室间协调配合。各处室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以全委工作大局为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落实监督机制,制定执法责任、层级监督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三、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发改委“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委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能是: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四)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五)负责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审批限额以内外商投资项目;

(六)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国外贷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国外贷款项目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七)负责出具外商投资、国内投资、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八)负责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批;

(九)负责基本建设综合管理,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十)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报批;

(十二)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十六)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2、组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3、建立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加强对委内各处室和委管、委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进一步规范格式文书和案卷,提高依法行政案卷质量,行政执法各类卷宗符合规范和标准。

五、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执法职能分解

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主要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委主任负责全委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

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按职责分工分管委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法规处(政研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草案;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制订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90〕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7)《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履行法制监督职责;

②经办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③经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④经办招投标有关执法事宜;

⑤履行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的监管事宜。

规划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2)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8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提出各类规划审核审批的经办意见;

②起草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③对省、市、县各类规划和跨市区域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投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7)《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8)《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④经办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⑤经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综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2)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省重点建设项目;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

(5)负责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51号);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6)《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基综办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②经办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以及后评估工作;

③经办基本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

④经办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2)负责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3)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4)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5)负责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6)负责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5)《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7)《境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06〕316号);

(10)《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税发〔2006〕111号);

(1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②经办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③经办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④经办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⑤经办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⑥经办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环资地区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2)负责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查;

(4)参与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1999〕第8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②经办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③经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的审查;

④经办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农经处(农区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审批;

(3)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4)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2003〕第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1986〕第3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第23号);

(7)《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9号);

(8)《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6〕第5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农林水气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审批;

④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⑤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能源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的审核和监督实施;

(4)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998〕第9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5〕第33号);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9号);

(7)《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的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④经办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交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

(3)审核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意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4〕第5号);

(5)《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7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交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交通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国家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交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④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提出审核意见。

产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3)负责审核生产许可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③经办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高技术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3)负责国家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上报;

(4)负责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5)《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公告〔1997〕第61号);

(6)《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2000〕第25号);

(7)《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人大公告〔2004〕第6号);

(8)《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

(9)《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10)《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

(11)《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12)《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13)《移动通信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发改高技〔2005〕265号);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计高技〔2001〕1351号);

(1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④组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社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经贸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2)负责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管;

(4)负责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②经办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④经办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财金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3)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②经办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③经办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稽察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2)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监督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复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54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0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办公室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协助稽察特派员对重大项目实施稽察;

②复查被稽察项目的整改情况;

③提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联合稽察监督项目名单,编制稽察计划和方案。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在内部公开。

2、考核的周期和考核的主体

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为考核主体,每年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二)考核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由各责任处室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再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看、查、问、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考核处室进行考核评议。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的初步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每年考评优秀的处室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考核结果应用

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评列入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考评相结合,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范围包括:(1)经查实属于行政不作为的;(2)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程序的;(3)在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以及项目稽察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4)明显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6)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1)承办人未经核准人核准或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2)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核准人或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核准、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核准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由核准人或批准人承担;(4)核准人、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由核准人、批准人承担;(5)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1)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2)责令书面检查;(3)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4)通报批评;(5)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下列情形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正确判断的;(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2014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方面的要求和任务的梳理工作,统筹推动法规“立、改、废”,促进改革于法有据。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和作用,4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8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主题活动,并召开全省视频会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亲自作动员部署,各级人大代表和各地各方面争当“诸葛亮”,献出“隆中策”。

1979年至2012年期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含法规性决定)共178件,全部被纳入此次梳理范围。经过梳理,对其中存在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且各方意见较为统一的法规,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作出修改或废止法规的决定。

废止八件法规

废止决定废止了8件法规,这些法规基本上属于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内容已基本被新法覆盖,实践中不再执行。

――已不适应有关改革要求。《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于1994年。2010年出台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都纳入综合财政预算,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执收、资金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前一条例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符合有关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分别制定于2000年、2001年。鉴于我省三级人事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已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整合统一也逐步到位,这两件条例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适应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的要求。

――内容基本被新法覆盖。《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制定于1989年。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基本覆盖省条例内容,且更符合形势发展,实践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依照国务院条例执行。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制定于1996年。2007年物权法出台,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了规定,2008年,建设部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目前,我省房屋登记有关工作基本依照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执行,条例已不适应我省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改革要求。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条例有关村镇规划方面的规定与后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不一致,已不能适用;有关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有的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已作出改革调整,有的较原则、可执行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已滞后于形势发展。《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制定于1991年。1996年出台的职业教育法对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及其实施和保障作了全面规定。条例规定的就业安置、经费安排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于1995年。随着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互联网快速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执法体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已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不能适用。

修改六件法规

修改决定修改了6件法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16处条文,分别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等改革要求,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要求,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审批。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考虑到我省高速公路里程已达3800公里,涉路施工许可数量庞大,从方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出发,修改决定对该条作出修改,即除保留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道路等线性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外,将其余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一级。

――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均规定,省外承包商到我省承接业务后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照该规定,省外企业到我省承接业务,每到一地都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实践中,少数地方还将该备案变相执行为审批,设立了省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为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的要求,修改决定将这些条款中的备案机关修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9

“05方案”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课程列为全国高等学校本科生必修的4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之一。经过近10年的教学实践,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对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1]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多年的教学实践也让我们看到“纲要”课教学确实也存在诸多问题,突出的表现就是教学的生动性、吸引力和说服力不够,反映在学生身上就是部分学生的被动性、消极性和对待“纲要”课的无所谓的态度。作为一线教师,笔者一直在关注“纲要”课教学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到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在调查和访谈中学生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中学阶段已经系统地学习过中国近现代史,学生对基本史实、基本观点、大概脉络、主要人物、重大事件等比较熟悉(特别是文科生),大学“纲要”课,只看教材,还没有中学的详细、生动,所以学生认为似乎没有再学的必要。

二是空间的距离感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热情。笔者所在学校属于省属高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全省各地,毕业后大多留在本省工作。了解浙江的过去,知晓浙江的省情,是学生的迫切需要,再加上本乡本土的亲近感,涉及到本省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时,学生学习热情较高。比较而言,对于其他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由于空间的距离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是照本宣科的“灌输”型教学方式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可否认,有些教师采用“灌输”型教学方式也能把课讲得非常精彩,深受学生喜爱。但照本宣科式的“灌输”型教学方式,由于缺乏生动鲜活的教学素材,排斥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大大影响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四是教学效果仅仅停留在表面,没有入脑入心,直接影响了教学的实效性。在与毕业班的学生交流中,部分学生反应,上课听了,笔记记了,考前背了,考试成绩也不错,但是不久就又忘记了。究其原因,是没有自己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缺少独立的思考,缺少真正的体验和感悟,当然教学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基于上述原因和表现,如何利用新的优质教学资源充实教材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纲要”课的亲和力和感染力,真正提高教学效果,已经显得非常必要。笔者认为充分利用浙江红色文化资源,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大大提升“纲要”课教学的实效性。

二、路径探析

关于红色文化资源的探讨由来已久,近些年来逐渐形成热潮。但是对于红色文化资源的内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共识。本文所讲的红色文化资源,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所形成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总和。浙江省是中国革命的发祥地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红色文化资源相当丰富。在各个历史时期浙江省都曾涌现出大批英雄人物和永远值得后人铭记的英雄事迹,革命遗迹遗址遍布全省,如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宁波四明山抗日根据地旧址、台州市解放一江山岛战役纪念地、温州市浙南革命根据地旧址、丽水浙西南革命根据地旧址、湖州长兴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及司令部旧址、杭州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萧山衙前农民运动纪念馆等。目前浙江省拥有部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9家,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30多家。红色文化资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感染力强,地域特征和时代特征明显,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易接近性及很强的文化传承和政治导向价值。这是浙江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宝贵资源,为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推进“纲要”教学改革提供了最根本的前提。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教育家布鲁姆认为,只要提供恰当的材料,在进行教学的同时,给学生充分的时间和恰当的帮助,几乎所有的学生都能达到掌握规定的目标。有效教学关注全体学生、关注教学效益、关注反思教学,其核心是强调学生的行为参与、认知参与和情感参与。笔者将浙江红色文化资源引入“纲要”教学,在有效教学理论的指导下,试图构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以期找到可以提高“纲要”课教学实效性的有效路径。

(一)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案例式教学

案例教学起源于哈佛大学法学院,1870年由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教授(C.C.Langdell)首创,上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案例教学不是简单的阐述事实的课堂举例,而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灌输式教学方法相比,它具有开放性、探索性、互动性等特点,有利于学生养成合作学习、自主学习、探索性学习等的良好习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是典型案例,学生通过阅读熟悉案例后,在老师的引导和组织下进行思考、分析、讨论,以有效达到预期教学目的。

典型案例材料是案例教学的出发点,浙江省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为《纲要》课教学提供了大量具有本土亲和力的案例,但不是每一个案例都可以用于课堂教学。案例选择的成功与否决定了案例教学的成败。高度的启发性是经典案例的特点,“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2]孔子关于启发性教学的言论对后世影响至深。选择案例时,必须关注此案例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启学生心灵,激发学生思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发学生思想碰撞。

案例选择还要求教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水平及实际能力有比较透彻的了解。“教学要贴近生活、贴近社会、更要贴近学生。只有了解学生的兴奋点、困惑点和问题点,才能加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3]例如,在《纲要》第四章“开天辟地的大事变”教学中,授课对象是文学班的同学,笔者选择了“南湖红船”作为本章案例。 “红船,见证了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变,成为中国革命源头的象征。红船,一直接受着人们特别是共产党人的瞻仰。”[4] “南湖红船”无疑与本章核心内容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此外,案例富有启发性,可以在很多方面引发学生思考和讨论。例如,中国共产党为什么会诞生与嘉兴南湖?是偶然还是必然?因为是文学班的同学,文科基础较好,所以笔者又引导学生将讨论引向深入,由南湖红船引申至“红船精神”。“南湖红船”案例,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思考和交流中较好地达到了教学目标。

(二)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研究型教学

造成《纲要》课“上课听了,笔记记了,考前背了,考试过了,考后忘了”这一弊端的主要原因是所学内容没有真正入脑入心,倘如此,《纲要》课“紧密结合中国近现代的历史实际,通过对有关历史进程、事件和人物的分析……提高运用科学的历史观和方法论分析历史问题、辨别历史是非的能力” [5]的教学目标将无法实现。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研究型教学,可以把大学生的问题意识、求真的态度与探索精神结合起来,使大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探究问题,从而有效克服上述弊端。

研究型教学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学生选题、自主探索、小组讨论、课堂交流。教师要全程关注,关键时给予点拨和指导。四个环节当中学生选题是前提,学生选题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跑题,选题必须与教材内容相关,必须在浙江红色文化资源范围内选取。可以选取革命战争年代的英雄人物、代表性的历史事件,可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杰出代表、普通百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最终成果可以是论文,也可以是调研报告。在不跑题的前提下给学生充分的自由,引导具有共同兴趣的学生组成小组。自主探索是关键,这个阶段教师要指导学生学会利用网络资源、纸质资源。如通过网上图书馆和期刊网查阅相关文献,充分利用好图书馆、档案馆收集相关资料,鼓励学生通过调查走访等方式收集第一手资料等。资料收集完成后指导学生分析解读资料,引导学生自主思考、自主探索、自主实践,以发现问题、寻找规律直至得出结论,最后形成符合学术规范的论文和调查报告。小组讨论是完善,同一小组的同学充分发表自己意见,达成共识,补充资料、修正观点、完善结论,在生生互动中共同进步和提高。课堂交流是拓展和升华,课堂交流时,教师可以是主持者,也可以是平等的参与者,不同小组的成员共同交流、讨论甚至是辩论,以丰富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展实践教学

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指出:“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深化教育教学的效果。”可见实践教学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非常之重要。浙江红色文化资源是浙江省高等院校进行《纲要》课实践教学的优质资源,以其独有的特点和功能在《纲要》课时实践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红色文化资源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和载体直观生动地再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以及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两大历史任务而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斗争和不懈追求,让学生重回当年、触摸历史,了解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和革命发展的历史进程,把握历史脉搏及其内在的规律性,顺利实现《纲要》课的教学目的。利用浙江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纲要》课实践教学,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组织学生进行实地参观考察

浙江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众多,馆藏丰富,从时间段限上来看,贯穿了革命和建设的全过程。参观考察不是红色旅游,考察前要要求学生查阅收集相关资料、明确考察目的,考察后要提交相关报告。通过参观衙前农民运动纪念馆、南湖革命纪念馆、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长兴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浙商博物馆等,将感性认识与教材内容相结合,拓展所学知识,提高学生的理性认识。学生们在参观考察的过程中触摸历史,触及心灵,升华感情,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求。单向性知识传授的教学方式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

2.充分利用多媒体和网络进行虚拟实践教学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10

1、浙江实行新高考,采取3+3模式。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是必考科目,满分都是150分;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7门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选考科目,实行的是等级赋分,如成绩在前1%者赋分为100分,总分750分。”

2、高考改革是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社会极其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这项改革作出了全面、系统、明确的部署。浙江和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推出高考改革方案,浙江省在课程深化改革和高考制度改革方面走在全国教育改革前沿。

(来源:文章屋网 )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例11

据记者了解,目前,包括北京、浙江、江苏、河南在内,全国已有13个省市正在进行依托淘宝网拍卖涉诉物件的改革。其中,浙江、江苏、河南、福建4省要求基层法院、中院以及高院全部入驻淘宝。一时间,司法拍卖改革开启了“淘宝模式”。

一直以来,司法拍卖的腐败乱象反复遭受舆论诟病,改革势在必行,全国多地也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形成了上海模式、重庆模式等。而如今风头强劲的“淘宝模式”,真的是一剂效果更好的良药吗?

司法网拍突进

司法拍卖与淘宝结缘始于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与马云的一次会面。

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一行人由齐奇带队前往阿里巴巴集团参观,提出了希望让涉案物件进入淘宝拍卖的想法。春节后,马云回访齐奇。这一来一往为司法拍卖上淘宝铺就了道路。

随后的半年里,浙江省高院设计了网络拍卖的规则与流程,淘宝近30人的研发团队历时半年实现整套“设想”,免费搭建了一个零佣金并对所有法院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

2012年7月9日,作为试点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分别将一辆宝马730轿车和三菱欧蓝德送上淘宝,最终成功交易。此后,宁波的实践在浙江全省推广。

浙江的改革很快传到了江苏。2013年初,从云南省高院调至江苏省高院担任院长职务的许前飞履新后便着手司法拍卖改革的调研工作。时任副院长的褚红军被派往浙江省高院和阿里巴巴总部进行考察。

是年12月5日,许前飞在一次全省法院系统的动员会上讲道,“调研过程中,我们考察和比较了苏宁易购、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苏宁易购平台会员较少,且卖方模式不开放,由苏宁易购统一作为卖方进行交易和对外承担责任,不适应网上司法拍卖的需求。”

一周后,江苏省高院印发《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其中要求,2014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财产尚未委托拍卖的,以及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需要拍卖的,一律进行网上拍卖。

在江苏之后,河南、福建等省纷纷效仿。据淘宝司法拍卖总监方剑介绍,目前,全国共有13个省市的法院已入驻淘宝――浙江、江苏、河南、福建四省要求基层法院、中院以及高院全部进入,而北京、广东、云南、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内蒙古、吉林9省市正在开展试点。

温州“卖”得最火

阿武曾在几年前参与过广东省某地级市的一场司法拍卖,标的是市中心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产。彼时,该区域的房价已经超过1万元/平方米。虽然是公开拍卖,但若不是因为母亲在市政府工作,阿武根本不知道原来有这么大的便宜可以捡――他们以不到30万的出价竞价成功。

这恰好是委托拍卖受人诟病的诸多弊端之一。“一些地方贬值拍卖、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直接造成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加剧了法院的执行难度。”这一初衷在方剑与法院人士的接触中反复被后者提及。

而今,从手机、钻戒到红酒、轿车,从单套房产到整个房地产项目,从机械设备到林权股权,几乎所有类型的涉案物件都被搬上淘宝,并屡屡制造从未有过的拍卖效果。

譬如,2012年7月9日,宁波北仑区法院的“淘宝第一拍”被超过22.7万的网民围观;2013年8月30日,杭州上城区法院捆绑拍卖iPhone4和LGkv700型手机各一部,竟然吸引多达414人报名竞拍;更夸张的是,2014年3月21日,围绕嘉兴市开明中学的45%股权,5个竞买者从早上10点(竞价周期为12小时)一直争夺到凌晨2点半,价格从41.7万一路涨至3647.3万,出价2335次,溢价86倍。

“目前,司法网拍主要集中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因为这些地方涉及的案件较多,而今年‘卖’得最火的地方莫过于温州了。”方剑说。

由于温州被执行房产的平均标的额超过300万,当地鹿城区法院还探索出了“拍卖通”司法金融项目,允许中标者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而且按照温州《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房产的司法网拍可以不受限购政策约束。

在各种政策的配合下,浙江省高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浙江全省104家法院中已有102家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完成拍卖3734件,总成交额76.8亿元,而成交率与平均溢价率达到93.95%和44.77%,比委托拍卖分别提高15和23个百分点,同时,实现了零佣金,为当事人共计剩下佣金16445万元。

“司法网拍的优势非常明显,它有助于实现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的最大化,加之‘零佣金’的优势,切实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方剑说。

拍卖行

当司法拍卖与淘宝网联姻,传统的拍卖机构逐渐陷入危机。尤其在“一刀切”的江苏,激进的改革几乎引起了全省拍卖行业人员的强烈反对。

记者截获的一份材料显示,2013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的通宝拍卖、豪威拍卖、天勤拍卖、星海拍卖等11家经江苏省高院核准的司法拍卖信息库成员单位,联名向南通市中院递交了一封《关于在我市审慎推行依托淘宝网直接处置诉讼财产的紧急报告》。

这封联名信写道:现在,在全省司法拍卖工作稳健开展的情况下,省高院断然全盘否定十余年司法拍卖改革的成效,漠视我市已采用网络电子技术进行拍卖的现实……强行一刀切推广饱受质疑和诟病的所谓“浙江模式”的“淘宝网拍”,令我们非常震惊和不解!

一位联名单位的负责人表示,2011年,上海启用国内首个省市级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实现了现场与网络拍卖同步进行。此后,南通学习司法拍卖的“上海模式”,由上述11家拍卖单位共同出资200万,于2012年3月建成一个800多平方米,配备先进的网络同步拍卖系统的司法拍卖中心会场。然而2013年底,江苏高院开始要求全省改学“浙江模式”,使用不足两年的场地设施便闲置至今。

“我们并非反对改革,改革可以先从试点开始,可以先对某些资产进行司法网拍,而非草率地一改到底。而且,如果淘宝网拍如此‘成功’,为何浙江至今没有要求所有标的物都要进入淘宝?”这位要求匿名的拍卖行负责人认为,“浙江模式”至少存在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围观者多,竞买者少。“上淘宝的人群,年龄大多在20岁―35岁之间,目的是购买便宜实惠的生活用品,而司法拍卖的竞买主体通常是40岁以上,具有相当经济基础的成功人士,以投资置业为目的。”

其次,淘宝网拍的零佣金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因为,拍卖涉及很大的工作量,这些工作量如今全部转移至法院,仅凭其现有人力显然无法完成,那就必须增加人员配比。换言之,这部分工作的报酬原本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给拍卖行,而今将由政府财政承担,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再次,淘宝网拍通常由个别法官一人操作,由于缺少第三方审查把关,存在较大的司法腐败的空间。

如果还要说第四个问题,那就是这场改革重创了江苏的拍卖行业。“如今,南通的拍卖机构尽管大多没有倒闭,但都缩减规模,勉强度日。”上述负责人表示。

而依照商务部拍卖信息系统的数据,2013年,全国拍卖成交金额达到7001.72亿元,其中,拍卖行业协助各级法院完成拍卖成交额1259.02亿元。这意味着,如果淘宝网拍全国铺开,拍卖行业将面临接近18%的产值萎缩。

如何遏制司法拍卖腐败?

其实,司法拍卖是权利兑换、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很多法院腐败就滋生于此。许前飞曾在2013年的一次讲话中引用这样的数据:江苏法院这两年的违法违纪案件中,70%都是拍卖过程出了问题。

委托拍卖的弊端触发了改革。“司法拍卖改革的关键不在于采用何种形式,而在于如何保证拍卖物被强制执行的过程满足公开、透明的法制要求。”上海先行民商调解中心主任张律师说。

而为了更加公开、透明,全国多地都在探索司法拍卖解决方案,除了浙江模式,已经成形的还有上海模式、重庆模式,等等。

有意思的是,在江苏全省转向“浙江模式”之前,南通市原本意图学习上海的做法,而南京市则计划发展重庆模式。

所谓重庆模式,即“联合产权交易所”模式――重庆市国资委指定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当地唯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及鉴证机构,所有涉诉资产的拍卖必须在那里进行。交易所从中提成,对拍卖企业的佣金蛋糕进行分割。

目前,与重庆及上海模式相比,浙江模式风头强劲,由于江苏、安徽两省先后试水淘宝网拍,上海甚至已陷入浙江模式的包围圈。既然如此,浙江的实践将主导司法拍卖改革吗?

至少目前,业内依然充斥着不少反对意见。比如,有着“中华第一槌”之誉的上海拍卖行总经理、中国拍卖协会副会长林一平就认为,“上海模式”是最符合现实国情和时代需求,最值得推而广之的模式,而“淘宝网拍”违背了社会分工的基本规律。

“每件拍卖标的的种类、权属、现状、税费、数量、交割以及拍卖流程中涉及的其他工作都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并非可以简单地一拍了之。”林一平表示。

而今年3月28日,在江苏省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例会上,褚红军坦言,“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的确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网拍操作人员上网拍卖标的物时,要爱护拍品并做好推介,将拍卖标的的最佳状态加以呈现。这项工作需要额外花费人力和物力,可以考虑社会化,外包给专业公司打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拍卖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既然是拍卖,那么,拍卖机构不能少,拍卖程序不能省。否则,这容易产生法律风险。比如,淘宝网目前认为自己的角色只是提供网络支持的平台,那么,如果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他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法院吗?这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