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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0 15:03:29

商品交易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例1

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原则)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有与交易的商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具体条件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征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

本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

其他需要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场布局规划的编制)

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数量、区域、方位、规模和功能等基本内容。

编制市场布局规划,应当征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条(市场经营权的公开招标)

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权,应当依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公开招投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取得的市场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划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级商业中心不得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名义开办的市场内,不得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

申请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其筹备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后,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行业部分应当标明“市场经营管理”字样。

不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使用“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治安、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规定用途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的市场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农产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开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市场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场组织检查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维护经营场地和设施)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卫生、环境卫生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依法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推荐使用。

第十九条(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第二十条(场内公示)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本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配置计量器具和协助计量检定)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场内高价位的商品提供计量器具规范服务,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第二十二条(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

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专用区域的划定)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经营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四条(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监督)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和赔偿)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建立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场内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终止经营)

市场经营管理者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实行规划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授予其市场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委托市场管理服务)

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

受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不免除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市场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市场经营管理的行业协会,实行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依法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亮证经营)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或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有关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一条(经营范围)

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第三十二条(进货凭证的保存)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的,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向进货方索取授权证明。

第三十三条(购货凭证的开具)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第三十四条(重要商品销售台账的建立)

经营下列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

(一)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和电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

(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

(三)属于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设立市场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超越经营范围的处罚)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市场经营管理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允许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场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经营管理者为从事违法经营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或者采取纵容、隐瞒方式予以庇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场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场内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义务,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适用的例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布局规划、设置条件和监管职能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企业租赁柜台的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商品交易市场例2

一、总体发展特征

(一)大型市场不断增加,规模化发展趋势明显。近几年来*商品交易市场在经过了急剧扩张和数量型发展之后,许多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市场成交额不断攀升,正在向大型和超大型规模化方向发展和集中。据统计,*7年全省成交额达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有149家,比*3年增加29家,其中年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有23家,占15.4%;成交额超60亿元的超大型市场有3家,占2.0%。全年亿元市场交易额达945.38亿元,比*3年增长1.48倍,年均增长25.6%。从单个市场成交规模看,平均每个亿元市场成交额为6.34亿元,比*3年增长1倍,年均增长18.9%。目前,亿元市场已从单纯的交易主体聚集场所逐步转为大批发商、大商、大经销商的培育基地,对全省商品流通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7年亿元市场成交额占全省批发零售业产品销售额的比重达11.9%,比*3年提高1.3个百分点。

(二)市场类别丰富,专业市场占据主导。为适应竞争的需要,*亿元市场经过调整、完善和提高,经营方式趋于成熟,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市场,也有各类生产资料市场;有多类商品兼营的综合市场,也有单一的专业市场。*7年亿元商品各类市场中,综合性市场有61个,占41.2%,其中工业品综合市场5个,农产品综合市场56个,分别占综合市场的8.2%和91.8%。全省有专业市场87个,占58.8%。专业市场中,纺织品服装鞋帽市场最多,有13个,占专业市场的14.9%;其次为建材装饰材料市场,为10个,占11.5%;食品饮料烟酒市场和蔬菜市场各9个,均占10.3%;水产品市场8个,占9.2%;小商品市场和干鲜果品市场各6个,占6.9%;机动车市场和粮油市场各5个,占5.7%。

(三)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加快,经营环境进一步改善。随着市场建设的推进,各地在注重市场培育的同时,十分注意硬件设施上档次,有力地推动了亿元市场的改造和提升。*7年,全省亿元市场营业面积达262.96万平方米,平均每个摊位营业面积53.5平方米,比*3年增长71.8%。其中,营业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有63家,占亿元市场的42.3%,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亿元市场有14家,占9.4%。出租摊位数500个以上的大交易市场有28家,占18.8%。全省亿元市场中,80%以上是封闭式市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7年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平均摊位出租率达88.6%,比*3年提高17.1个百分点;年平均每个摊位成交额192.22万元,比*3年增长1.4倍。

(四)商品交易种类繁多,穿、用类比重上升,吃类比重下降。近年来,亿元市场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商品种类丰富,生活资料涵盖了食品饮料烟酒、纺织品、服装鞋帽、农副产品、蔬菜、水果、粮油等商品,生产资料涵盖了金属材料、机动车、木材、纺织原料等商品。*7年亿元商品交易市场中共成交食品、饮料、烟酒类414.50亿元,占总成交额的43.8%;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129.52亿元,占13.7%;建筑及装璜材料类103.17亿元,占10.9%;金属材料类96.50亿元,占10.2%。其他较大份额的还有金银珠宝类68.95亿元,占7.3%。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等穿类商品和日用品等用类商品比重分别由*3年的9.8%、27.8%上升到*7年的13.7%和42.5%,而食品、饮料、烟酒等吃类商品所占的比重则由*3年的62.4%下降到43.8%。

(五)大内部资源整合,亿元商品交易市场批发经营比重提升。*7年亿元市场批发经营成交额占亿元商品交易市场的比重达72%,其中粮油市场、小商品市场、纺织品服装鞋贸市场、金属材料市场、干鲜果品市场、疏菜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花卉市场、五金电料市场等年成交额的90%以上来自于批发经营。同*3年相比,亿元市场中成交额增长最快的商品为金属材料类,增长6.9倍,五金电料类增长4.5倍、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2.5倍、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1.9倍、建筑及装璜材料类增长1.5倍、汽车类增长1.4倍、日用品类增长1.2倍。其他较快的类别还有食品、饮料、烟酒类增长74.5%、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增长62.1%、家俱类增长56.8%。

(六)重点骨干市场崛起,辐射功能不断增强。近几年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使商品交易市场的辐射功能进一步增强,如古田食用菌批发市场,*6年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建设以来,市场设置了市场价格信息系统,极大地方便了经营户了解市场行情和市场动态。同时市场产品辐射区域逐步扩大。*5年产品辐射浙江、河南和闽西北地区,*7年辐射范围扩大到了东北、陕西和苏北等地,交易量和交易额从*5年的1.60万吨和5.60亿元增加到*7年的2.46万吨和8.60亿元,分别比*5年增长了53.8%和53.0%。石狮服装城作为石狮商贸行业的一个重要的窗口,通过建设大型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商户进驻率由*2年的70%增加到*7年的90%,年交易额由20亿元增加到30亿元。目前以石狮服装城为核心和龙头的石狮服装市场年交易额超过百亿元,含休闲男、女装,职业男、女装及童装等门类齐全的服装品种,实现了石狮由服装大市向服装强市转变,迅速成长为国内、国际服装采购的一个重要集散地,已和全国多个省市及东亚、东南亚、中东等海外各地,建立供求业务关系,成为对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批发集散中心,极大地促进了商品流通的发展。

(七)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呈明显的区域特征。从地区分布看,亿元以上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沿海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市场化进程也较快,市场的辐射功能相对于其他地区更为强大和密集。*7年末,福州市、泉州市、厦门市等3市拥有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95个,实现市场成交总额746.77亿元,分别占全省同期亿元以上市场总数的63.8%和市场成交总额的79.0%。其中,福州市分别占35.6%和55.0%,泉州市分别占16.1%和15.3%,厦门市分别占12.8%和8.7%。目前*商品交易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了大型批发市场与中小型零售市场多层次相结合,遍布全省城乡各地的市场群和市场带,极大地繁荣活跃了地方经济,方便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传统的经营模式日益受到现代交易方式的冲击,市场经营组织方式亟待创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流通领域相继出现了超级市场、便民店、专卖店、仓储式商场及购物中心等新型业态,特别是配送中心、制等组织形式的介入,优化了市场结构,发挥着群体规模的优势,给交易市场的摊位式销售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冲击。

(二)商品交易市场发育程度总体不高,成交额偏小。*6年全省亿元市场平均成交额为6.23亿元,与全国平均9.58亿元相比,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5.0%。*7年全省年成交额超亿元的商品交易市场为149家,分别比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等省*6年的亿元市场数少314、272、177和139家。窄小的交易平台,难以有规模的交易量,不能有效地促进生产、流通和消费诸环节的良性循环,同时,由于具规模、有档次、上水平的市场偏少,辐射范围不宽,辐射能力也显得不够,对经济的拉动和作用力也就明显不足。

(三)大部分市场商品仍以简单、初级、低档为主,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亿元市场经营的商品多以低档的、初级的农产品为主,经营服务水平相对落后,且存贮条件等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高。从亿元市场经营的种类看,经营农副产品和纺织品服装鞋帽类商品的摊位居多,但由于这些商品的附加值较低,平均每个已出租摊位的年成交额分别仅149万元和117万元,不及汽车类摊位成交额的五分之一。市场管理松散,违法违章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市场内的交易和结算方式大部分仍比较原始,主要采取一对一的谈判交易和现金交易等摊位式交易方式,统一结算、信息传递、价格形成、运输、保管、包装、加工、配送等辅助功能欠缺,缺乏现代商品交易市场应有的规范与效率。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和提升市场建设水平和层次。一是要抓好一批关联度高、支撑力强、辐射面宽的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特别要注重大型专业市场、中央商务区等商贸集聚区的建设,促进商贸业产业集聚和集约发展。二是要实施品牌带动,提高商业服务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流通领域商业服务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明显、市场影响力强的知名产品品牌、服务品牌、企业品牌、会展品牌,增强*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流通的带动示范作用。三是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以示范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基础设施,强化质量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依托优势,发展区域经济,大力加强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实践证明,依托当地产业优势发展起来的专业市场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要着力培育壮大区域经济增长点,与加快城市化相结合,实施区域发展的“中心带动”战略。按照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分工合作、联动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提升闽东南地区的发展水平,加强山海协作,加快山区开放开发。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发展特色经济,把培育市场与培育地方特色产业紧密结合起来,以产业培育市场,形成一批上规模、上档次,具有更强辐射力的专业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同时以市场带动产业,加快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加快相关产业的开发,不断延伸产业链,使市场发展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商品交易市场例3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营利)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的登记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及场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市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扶持。

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组织化水平。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在市场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市场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业市场需要编制专项布局规划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经贸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场布局规划。

本市产业政策调整的,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环卫等市场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市场的建设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场布局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营性土地政策。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已公布实施的,专业市场的选址还应符合专业市场布局规划。

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其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应当符合本市制定公布的市场建设规范。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本市市场建设规范,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市场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市场选址的相关材料;

(四)市场开办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投资预算和资金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七)房地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其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九)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十)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办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场还应当提供经贸部门出具的听证综合意见。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市场名称核准申请,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尚未公布实施的,对于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当就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规划征求经贸部门的意见。经贸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市场选址无意见。

市场名称使用规范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不得使用。

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四条市场开业前,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名称核准证明;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市场内部布局材料;

(五)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市场登记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材料齐全且市场建设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准予登记,颁发《市场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不得开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业前必须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已取得《市场登记证》市场的相关信息,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市场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期。原登记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准予续期的,换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市场名称、面积、经营范围、市场类型、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场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市场登记证》:

(一)市场开办者申请注销的;

(二)市场开办者依法终止的;

(三)《市场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四)市场关闭、撤销等停止经营情形的;

(五)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导致市场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就市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责任以及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并推荐入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参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设施,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制订市场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重要商品备案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五条市场内部布局应当与办理市场登记时提交的市场布局设计图一致,市场开办者需要更改的,应在更改后十五日内向市场登记机关提交新的布局设计图。

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占道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复检计量器具。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信誉档案,记录场内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受表彰等情况,并在市场内定期公示。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做好统计工作,依法提供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第二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告知市场开办者。

第三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三十一条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零售为主的市场,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四条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需持许可证件生产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场内经营者购进并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商品,应当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专营专控等重要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

重要商品的具体目录由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防疫等公众利益需要临时确定重要商品。

第三十六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标有注册商标、专利号或者专利、版权标记的商品的购进应当进行查验,建立备案制度。不得销售、展示、宣传冒充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场内经营者对场内管理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有权向市场开办者提出改进意见,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未依法经过批准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每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申办上年度检验。

市场开办者报送的年度检验报告书应当包括当年度市场的经营活动情况、市场登记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变动情况、开办者及场内经营业户受处罚及奖励情况、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市场登记机关收到年度检验报告书后,应结合查阅当年度日常监管记录、现场检查等情况,在二十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市场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登记证》年度检验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市场建设规范或升级改造要求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市场登记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市场开办者未按本规定履行对市场的管理责任,致使市场秩序混乱的;

(五)市场开办者未按本规定履行对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的监督责任,场内同一经营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三次以上的,或者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严重,被相关部门列为重点整治市场的。

第四十四条工商、公安、消防、卫生、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工商、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先予受理,并负责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通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变更、失效、撤回、注销等情况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市场商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抽查、检测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所有场内经营者。商品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依法出示证件。对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的市场名称进行招商、招租、广告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未取得《市场登记证》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市场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擅自开业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不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市场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市场管理秩序混乱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开办者随意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市场开办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末按规定时间申办年度检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过一年不办理年度检验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市场年度检验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第五十条场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施重要商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例4

(一)市场建设情况

我县由于人口少,城市规模小,市场建设滞后。目前,成型的商品交易市场仅有3个,即:县农贸市场、县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

1、县农贸市场。建于2006年,占地1300平方米,经营面积1100平方米,年交易额约1000万元,主要经营:干鲜蔬菜、肉类、活禽、水产等,满足县城区居民生活需要。

2、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于2012年,占地6100平方米,经营面积3500平方米,市场内有:门面房60间,1100平方米的综合超市1个。目前,主要经营:农副土特产品、日用品、服装、电器等,形成一个综合市场。年交易额约4500万元。

3、农贸市场。建于2012年底,占地2700平方米,经营面积1800平方米,目前投入试营。主要经营:干鲜蔬菜、肉类、活禽、水产等。

(二)社区商业情况

我县只有一个商业社区,即袁家庄社区。

截止6月底社区总人口约(含流动人口)10000人,城市人均消费5000元/人、年;各类商业网点108个,从业人员233人;营业面积4122m2,营业收入2692万元(不含金融网点)。

二、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近几年我市商贸流通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同其他城市相比还存着很大的差距和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是现代商业企业发展缓慢,龙头企业、大企业数量少,商贸流通企业规模小、档次低,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主要以个体、私营为主,规模效益体现不出来。要素市场发展缓慢,传统流通业仍占主体,新型业态、新型营销方式尚在起步阶段。二是在市场建设方面,除几个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外,几乎没有成型的商品交易市场,更谈不上统一核算、集中收银、配送。三是物流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没有专门的物流企业。四社区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规划约束力低,市场的形成还停留在自发阶段。

三、建议

商品交易市场例5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能够有效调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能够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协助监管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认真履行法定的协助监管和自律管理义务,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保障商品质量,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优势,有效利用省工商局搭建的商品交易市场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守“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建立辖区市场分类监管系统。

通过建立市场档案数据库,健全市场预警机制,逐步建立起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寻方便、运输高速的市场分类监管网络平台。通过市场分类整体巡查监管,实现监管模式从“以市场经营户为对象,逐个检查,全面监管”向“以市场开办者为对象,节点监控,以点带面”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和服务管理机构自律管理作用,全面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水平和效能。

三、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利进行,*街道办事处决定由市场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和推进辖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并由*工商分局指定一人为总联络员,负责处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日常工作。市场管理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并指定一名信息员,及时将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及违法违规信息报送市场信用监管办公室。

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在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具体包括:

(一)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市场开办者仅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提供商品集中交易场所和服务管理的市场。

上述市场内经营者不包括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

目前辖区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市场名单如下:

1.*市*区新世界中心商场;

2.*市*区*又综合市场;

3.*市*区*东苑商场;

4.*市*区*华盖市场;

5.*区金利农产品批发市场;

6.*区汽车专业市场;

7.*区*云路市场;

8.*市*区正业商贸中心;

9.*市*区*新桂市场

10.*市*区*红岗恒龙市场;

11.*区*近良市场;

12.*区水果批发市场;

13.*区新协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14.*市*区*八坊联安市场;

15.*区*古鉴市场;

16.*区*观光市场;

17.*区*大门市场;

18.*区*古楼市场;

19.*区**家电城;

20.*区*电脑城;

21.*市*区*伟电脑城。

五、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9月底前完成)。

1.召开大会、全面动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召开动员大会,宣布领导小组成立,学习《关于深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20号)、《*市商品交易整体巡查办法(暂行)等制度及规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65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精神,整体部署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2.开展培训、推广制度。组织辖区市场开办单位(共35个单位、50多人)参加培训,宣传商品交易信用分类监管的目的意义,学习了有关的文件精神,讲解《*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管理职责和行为规范(暂行)》、《*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信用分类管理指引(暂行)》的相关要求,推广《*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暂行)》,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激发起其自身管理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3.采集数据、排查摸底。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的说明》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开展排查摸底,采集相关的市场数据进行分类,录入省工商局统一研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二)第二阶段:统筹阶段(10月份)。

1.开展宣传。利用媒体和市场内宣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宣传,在市场张贴市工商局统一制作的宣传画和横幅,向场内经营者发放宣传单张等,营造出一种失信处处被动、守信处处受益的良好氛围。

2.确定等级。由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排查摸底情况,于10月20日前确定*辖区市场信用级别,并在红盾信息网及时公布市场分类监管信息。

3.树立示范市场。根据辖区的实际,由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区汽车专业市场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示范市场,力争以点带面,在辖区条件成熟的市场逐步推开,构建消费者放心、安心和舒心的购物软环境。

(三)第三阶段:具体实施阶段(10月至11月)。

根据市场信用分类级别,以示范市场为切入点,探索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对不同类别的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强化对低级别信用市场的监管,具体工作有:

1.督促市场落实自律经营责任。

在10月底前督促各市场落实市场自律经营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百分百签订进场经营合同或进场守则,全面设立市场巡场检查登记簿、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簿、市场投诉举报登记簿、市场知名品牌商品登记簿和投诉信箱,确保场内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责任并建立健全登记台账。

2.专项巡查。

(1)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结合辖区实际、季节特点、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对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及特定市场经营者实施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特定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周期性巡查。根据市场的信用级别实施分类监管:

(1)巡查周期:A类市场,每季度巡查一次;B类市场,每月巡查一次;C类市场,每十五天巡查一次;D类市场,每周巡查一次。

(2)巡查对象:重点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经营规范程度低、场内信用等级低、属于重点行业的场内经营者。

(3)巡查户数:大型市场(场内经营户达300户以上)每次抽查20户以上,中型市场(场内经营户达100户以上但不足300户)每次抽查10户以上,小型市场(场内经营户不足100户)每次抽查5户以上。

商品交易市场例6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坐落于  内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

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付时间、方式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 日交付甲方。

第四条 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1.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 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指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商品交易市场例7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承租甲方_____________市场(摊点)共_____________只,编号为:_____________(具置见附图),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二、租赁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租金每年度______元人民币,缴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必须在订立合同前交付定金______元给甲方。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甲方应于自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天内退还定金。

五、甲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乙方所租摊(店)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建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安排市场营业时间,有权拒绝乙方在非营业时间内入场;

2.甲方应依法建立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并付之实施,应配备用水、用电、照明、卫生保洁、安全防范、摊(店)示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市场水电公共设施,保持设施的正常使用状态;

3.甲方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收取各类费用。乙方进场交易后,甲方可向乙方收取交易保证金______元,用于对消费者先行赔偿,合同终止后3天内余额退还给乙方;

4.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摊(店),定金不予退还;

5.合同终止的,乙方在合同终止日起三天内应予退场,三天后原租赁摊(店)内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处置滞留物品;

6.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对违法行为甲方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守法经营。自觉遵守甲方建立的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2.乙方不得损坏市场公用设施,不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改造所租摊(店),不得擅自增设用电、水设施,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或改造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摊(店)内电、水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依法缴纳国家法定税费,向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新闻出版、消防安全等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证件,服从管理;

4.各种经营器具,如摊(店)保洁用具,计量工具等经营者财产均应由乙方按有关部门要求自费配置和自行保管;

5.对国家法定以外和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乙方(文秘站:)有权拒绝交付;

6.续租摊(店)的,乙方应在租期满前30天内与甲方协商续签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无续租权;

7.乙方在租赁期内,可投保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如意外出险,可以依法直接向投保单位索赔。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违约逾期交付摊(店)的,按逾期日每日支付______元给乙方。如乙方要求中途退场的,甲方不退还已付定金,如甲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应双倍退还乙方定金;2.因不可抗力、电网停电或自来水水网停水,造成乙方不能继续营业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预付租金及双倍定金。退出市场,乙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经劝告或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甲方可以依法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合同,收回摊(店),定金不予退还。

九、其他约定

1.合同期限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变化或不可抗力以及因土地征用而拆迁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方盖公章和乙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市场所在地人

民法院。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其中一份供乙方向市场所在地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时使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

通讯联络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

商品交易市场例8

一是只对进入市场经营的主体进行登记。如海南省工商部门,不对“商品交易市场”下定义,不再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只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作了限制,核发《营业执照》。二是实行市场名称登记制。如浙江省工商部门,要求凡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三是实行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企业法人登记制。大部分省市工商部门采用这一做法,要求凡申请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必须先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我省珠海市工商部门也是采取这一办法,目前已对84户市场开办者进行了企业登记。四是实行市场开办主体的法人登记和市场经营行为分开登记制度。如上海市工商部门,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市场经营管理”。市场开办者在其注册住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我省深圳市工商部门也采取这一做法,目前,深圳市共对542个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了登记注册。五是继续核发《市场登记证》。如我省大部分市工商部门仍按《广东市场条例》有关《市场登记证》规定的条件,核发《市场登记证》,确认其主体和经营资格。目前,我省工商部门对5745个商品交易市场核发了《市场登记证》。

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

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制的混乱,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妨碍了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效能的发挥,加大了工商部门执法风险。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工商总局废止“第54号令”,导致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无法可依。

《市场登记证》曾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第54号令”明确了工商部门所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范畴,规范了“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立和开业行为,使工商部门能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通过核发《市场登记证》的形式来明确其主体及经营资格,明确了工商部门要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对象是什么;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手段;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基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引导职能,政府有必要对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划布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和监管。《市场登记证》把这些设定为市场设立和开业的前置条件,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引导职能提供了监管手段。

但由于“第54号令”实际上是以《市场登记证》的形式取代了《营业执照》,以《市场登记证》的形式来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是对开办“商品交易市场”这种经营行为的一种行政许可。这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8月31日废止了“第54号令”,取消了《市场登记证》。同理,地方性法规有关《市场登记证》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第83条第二款相抵触,也必将停止执行。至此,在国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层面,沿用多年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被取消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类监管对象的法律地位已不复存在,原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系也随之失效,由此造成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的混乱。

笔者认为,登记也是监管的手段之一,“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下一点论述),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注册,依登记而监管,这是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前提和切入点。而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必须要有一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的形式和条件。《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商事登记的基本法,所有商事登记法律法规都必须与《行政许可法》保持一致。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和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设立唯一合法的行政许可是《营业执照》。核发《营业执照》的条件和程序已非常明确和完善。因此,可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实行企业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后再依法监管。

(二)商品交易市场概念不清,导致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工作无法统一开展。

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首先要对什么是“商品交易市场”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这是依登记而监管的前提。但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任何:一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作出明确的定义。纵观原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所作出的定义,我们看出“商品交易市场”具有“固定场所、若干经营者入场、集中交易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等特点,一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是具有以上特点的有形市场,是狭义上的“市场”概念。但是,这些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所作出的概念,要么以“市场”定义“市场”,陷入“定义循环”的怪圈:要么将“商品交易市场”仅仅定义为“场所”,没有抓住“商品交易市场”是一类“经营主体”这一实质内容,由此造成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商品交易市场”实质上是一类特殊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开办市场已从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服务行为发展为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多种投资主体为主的一种经营,绝大部分的商品交易市场有具体的投资者(市场开办单位),有独立的资产,有专用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有若干进场经营者,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场地租赁、管理等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全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要件,因此,其必须依法登记成立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三)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责不确定导致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不断“泛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部门相对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独一无二的职责主要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三个方面。

以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特征为依据,我们将当前各种形态的“市场”

分为四大类,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法定职能和“三定”规定出发,区分工商部门对不同形态的市场应承担的监管职责:

第一,监管宏观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这种宏观层面的“市场”是个抽象、广义上的概念。这一广义上的“市场”,包括了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的所有环节的总和,对这一“市场”的监管,必须由政府统一牵头,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进行依法管理,才能共同管好。工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能根据自身法定的职责协助政府进行监管,不能“包打天下”。把原来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照搬到广义的“市场”中来,是不准确的、不科学的,直接导致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的“泛化”。

监管这样的广义上的大市场,是现代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之一,是政府全体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具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是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对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主体退出行为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第二,监管有具体交易商品种类但没在固定场所,形成集中现货交易的“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网络市场等。这类“市场”没有具体有形的统一交易场所,不存在具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对于这一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具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退出行为进行登记监管,对其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进行监管,监管的部门相应为工商部门内设的企业登记和企业管理部门、消保部门、商标、广告、公平交易部门和市场合同部门。监管依据分别为企业登记监管、商品质量监管、交易行力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监管自然形成的商品交易场所,如乡镇的“墟日市场”、城镇的“××商品一条街”等。这一类“市场”有具体的交易商品和相对固定的交易场所,但无明确的市场开办者或经营管理者。这一类“市场”的概念更多的是来源于经营和消费习惯,而不是来源于法律的界定。对于这一类“市场”,工商部门应参照对上一类市场监管的职能分工,在市场主体准入(取缔无照经营)、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三个主要方面进行监管。

第四,监管有“固定场所”和“专有名称”、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和“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集中进行现货交易”的市场。对于这类商品交易市场,应采取先登记注册后再依登记而监管的模式。即先通过核发(营业执照)来赋予商品交易市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再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及各类进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主体登记注册的职责,其中涉及的市场规划、消防、卫生等职责,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把关、整治和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后,依法承担市场监管责任。工商部门也就可以将原来对商品交易市场内每一经营者的巡查监管改为对商品交易市场整体的巡查监管,巡查监管对象将大大减少。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科学调配工商部门监管力量,全面提高监管效能。

三、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概念,构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系

要彻底解决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法律要件,界定现阶段工商部门对不同形态市场的监管职能,并依据现行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重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管体系。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遵循企业形态法定化的基本要求,参考国家工商总局13号令和54号令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界定,在归纳商品交易市场现实特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明确的投资开办者或经营管理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交易场所、设施和资金,有专用名称,能以市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为若干进场经营者以集中、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类特殊的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构成要件除了满足《公司法》等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投资主体要件。

按《公司法》等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法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成为市场的开办者。政府不能成为商品交易市场的投资主体。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应明确为商品交易市场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条关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以其对市场的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来源主要是投资回报的高低,而不是对市场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与商品交易市场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区别在于:商品交易市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市场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只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股东,不能等同为商品交易市场。

2 名称要件。

商品交易市场以本市场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包括: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其中,“市场经营”字样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特点在企业名称中的体现。

商品交易市场的名称应具有专用性和唯一性,场内经营者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约定的使用权。

现实中所谓的“交易中心”、“交易所”、“交易大厦”、“商业城”等都不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名称。此外,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中擅自使用“国际”、“中国”、“世界”等字样、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或商标重名等状况,均须重新进行规范。

3 场所要件。

对于经营主体在场所的要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做了一般性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商品交易市场由于还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导向职能,因此,除符合其他一般经营主体在“住所”方面的普通要求外,其场所的要求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集贸市场的设立,必须与市场周边的消费人群数量和消费能力相匹配:批发市场的设立,必须与当地政府的产业布局和交通运输条件相匹配;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场容场貌,还必须符合城乡卫生要求和周边建筑外观统一要求,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划布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和监管。原《市场登

记证》把这些设定为市场设立和开业的条件,为政府的把关和监管提供了法律手段,值得肯定和借鉴。

鉴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场所具有特定性,在其登记上必须取得法定的场所使用权、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前置审批条件外,还应符合城乡的总体规划,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否则,不但会破坏城乡建设总体形象,还造成商品交易市场之间的恶性竞争。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这类场所的特殊要求,仍将是商品交易市场在登记注册方面区别于其他一般经营主体的重要内容。如在《广东市场条例》第6条明确:“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8条也规定:“市场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基于虚拟场所的“网络市场”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而所谓的“地图市场”、“成品油市场”等,由于没有形成集中固定的交易场所,也不属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4 经营范围要件。

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商品交换提供场所,为商品交易信息提供平台,其经营行为表现为:市场向进场经营者出租场地,收取场地租金;向进场从事交易活动各方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市场不能以自己名义开展具体商品交易活动,赚取利润。与此相对应,其职责是对人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应为:××市场的经营管理。

从这一要件出发,商场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与商品交易市场的区别在于:商场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具体商品交易活动,赚取利润,并独自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5 进场交易主体的多样性要件。

“有若干进场经营者”是商品交易市场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又一主要特征。“商品交易市场”的形成,是众多经营者出于提高交易机会而逐渐聚集的结果,没有若干经营者聚集在固定场所进行商品交易行为,就不会形成商品交易市场。进场交易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责任主体的多样性。在商品交易市场内,进场经营者各自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以各自名义对外开展商品经营活动,并各自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从这一要件出发,只有单一经营者在固定场所进行商品集中交易的,如“××专卖店”以及一般的商场、超市,不是商品交易市场,对于现实中有些商场既以自己名义从事具体商品的交易活动,又出租柜台给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必须重新予以规范。

6 进场交易客体的有形性要件。

“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是商品交易市场区别于其他形态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所谓生产资料,按《资本论》的定义,是指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一般可包括土地、厂房、机器、工具、原料等。所谓生活资料,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包括生存资料(如基本消费品)、发展资料(体育、文化用品等)以及享受资料(如艺术品等)。所谓现货交易,是指当场进行商品买卖和货币的结算,即成交时能马上交付货物的交易形式。从这一特征出发,不是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的“市场”,如“信息市场”、“金融市场”、“期货市场”也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此外,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调整的商品,如土地、劳动力、期货等,主要由法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因此,所谓的“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期货市场”等也应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属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商品交易市场是以上构成要件的集合,只有在满足以上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企业注册登记的一般条件,方可注册登记成为商品交易市场。因此,由经营者自发形成的“墟日市场”、“××商品一条街”等所谓的市场,不屑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二)重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体系的基本思路――将商品交易市场纳入企业法人登记监管体系。

一是所有符合前文所述构成要件的商品交易市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主体登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商品交易市场的住所应当与该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开办者在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办和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向市场所在地工商部门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或重新申办商品交易市场企业登记注册。

二是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方面。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现行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三是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方面,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名称可核准为:区域+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广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可以使用简称,如“广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例9

升级改造主要是交易方式的升级,改变中国传统的单一摊位制的商品交易市场格局,采用现代商品交易所式的交易方式、拍卖交易方式(包括电子拍卖)、物流配送的交易方式、产销衔接的产业链方式等,从商品交易市场的类型来说,应采取多种形式,如封闭型市场、开放型市场、商业街区型市场、交易所型市场、摊位型市场、店铺型市场、网上交易市场等多种类型,不管怎样,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商品的物理特点、符合商品的分销渠道规律等。升级改造包括硬件的升级改造,提供商户和消费者良好的经营环境、良好的购物环境、良好的市场信息和价格环境,不能仅仅把商品交易市场的购物环境改造作为升级改造的唯一内容,除了硬件方面的改造外,还包括软件方面的改造,交易方式的理念、交易方式的运作等现代化。

管理创新

硬件的创新: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和设备的完善,没有先进的的工具,很难进行现代化

的市场管理;

软件的创新:(1)商户的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的准入制度的建立,这是最主要的管理;

(2)商品的管理――市场客体的准入;也包括交易行为的规范;(3)市场运营的管理,形成商品交易市场特有的管理理念和风格。一旦商品交易市场形成了特有管理模式,可复制、可拷贝的模式,那么市场的管理模式就成熟了,就可以作为资本进行管理模式的输出。变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

商品交易市场例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场名称登记证号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商位总数为______个,市场开业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置布局见附件搣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攠。

第二条商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_______区_____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商务房),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_平方米,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期满。

第四条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月年)(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商位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

1、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

2、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商位的调整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归市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_____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_____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承租人已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广告宣传

出租人应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市场的知名度。每年的广告费用投入应不低于市场年租金收入的______%。

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物业管理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财产保险

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出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商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________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1、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_______日之内予以补足。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5)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

(5)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市场的关闭

市场因故关闭的,出租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双方应于______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年)租金的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商位的,按(月年)租金的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_____%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商位交付后____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_____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罚款三次以上,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因过错造成商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

出租人:承租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商品交易市场例11

当前重庆商品交易市场总体建设规模偏大,投资速度过快,这与商品交易市场缺少总体规划不相协调。在协调如此庞大的建设规模,与日益稀缺紧张,成本不断攀升的土地供应、市场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培育、以及消费需求的增长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

(二)市场定位不清晰,专业程度相对较低

重庆商品交易市场类型以专业市场为主,但是专业市场比重相对较小,专业市场作用发挥有限。2006年,重庆专业市场52个,占总数的68.42%;到2012年重庆专业商品交易市场占商品交易市场总数的68.42%,与2006年相比没有相对变动。同时商品交易市场专业细分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市场不多,经营商品雷同化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地区追求大而全的综合商品交易市场,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大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原来的市场正在被占地更大的市场所替代,这些市场投资忽视了市场细分,给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风险。通过计算重庆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化指数发现,重庆市场专业化指数远低于商品交易市场发达的北京,天津,上海等直辖市。

(三)市场建设以硬件为主,软实力建设不足

1、加工冷藏技术落后。农副产品市场一直在重庆商品交易市场中占据着比较大的份额,市场发展不仅要完成从规模和数量扩张到质量转变,食品加工技术也应该同步提升。2、网络技术建设滞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而形成的流通信息网络,渗透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直到企业营销环境,营销手段,交易方式等。而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在网络技术建设方面仍发展滞后。

二、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规划与政策扶持,促进市场外迁进程

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区域发展不均衡,这就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的参与,加强宏观调控与整个地区的统一规划,加快重庆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通过政府统一规划,争取打破行政区划上的界限,合理布局规划,避免商品市场的重复建设,以免造成资源空间的浪费,提高摊位的利用率等等。运用科技手段来提升商品市场的质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商品市场功能的最大化。

(二)推动市场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专业市场贡献率

商品交易市场中工业品市场最薄弱的环节是专业批发,由于重庆的轻工业发展水平不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低,质地,款式,价格缺乏竞争力,加上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资金条件有限,引进外埠产品批发有困难等,其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从而提高了商品批发市场的集中采购成本。这就是需要加快轻工业生产的发展,创名优产品,创拳头产品,不断开发新产品,提供越来越好的产品投放批发市场,在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通信业,仓储业,餐饮业的基础上,为专业批发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鼓励个体,私营,集体从事专业批发产业,并在信贷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