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0 15:07:2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设计招标邀请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投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引言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制定的本次招标活动的游戏规则,正式以后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之后就成为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进程中的共同游戏规则,这是从法律意义上讲的,从招标进程上讲,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总纲和剧本。每项招标工作如何开始,如何发出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有什么要求,对招标标的有什么要求,如何评标,如何决标,招标程序是什么,都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所以编制招标文件的人员首先要对本次招标工作有一个全局性的认识,把本次招标的要求和安排反映到招标文件当中,在编制当中也会遇到事先没有想到的问题,那就在编制当中逐一解决,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也是制定招标方案的过程。
2、招标公告的意义及形式
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根据审查方式不同,招标公告分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公告和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
2.1资格预审
2.1.1资格预审的目的及意义
资格预审是为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把好重要的第一关。对施工企业来说,通过招标项目的信息,了解工程项目情况,不够资质的企业不必浪费时间与精力,可以节约投标费用。招标投标制将建筑企业全面引入竞争机制,给予建筑企业压力和动力。促使建设工程按经济规律办事,促进优化建筑业结构,实现优胜劣汰。通过资格预审体现择优原则,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业主来说,首先可以了解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状况及类似本工程的施工经验。可选择在财务、技术、施工经验等方面优秀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其次,可以淘汰不合格或资质不符的投标人。减少评审阶段的工作时间,减少评审费用;第三,还能排除将合同授予没有经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风险,为业主选择一个优秀的投标人中标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各方面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2资格预审的程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人员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咨询公司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项目简介;2)对投标人的要求;3)各种附表。资格预审文件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
2、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络工程招标信息,刊登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资金、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分包情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日期、地点和价格,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报送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报送资格预审文件。
4、评审资格预审文件。由业主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包括财务、技术方面的专门人员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确性的资格预审。1)财务方面: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本工程。投标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将根据其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来判断,其别需要考虑的是承担新工程所需要的财务资源能力,进行中工程合同的数量及目前的进度,投标人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承担新的工程。其财务状况必须是良好的,对承诺的工程量不应超出本人的能力。不具备充足的资金执行新的工程合同将导致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施工经验:是否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特别是具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日;近年来施工的工程数量、规模。投标入要提供近几年中令业主满意的完成过相似类型和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当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同时还要考虑投标人过去的履约情况,包括过去的项目委托人的调查书。过去承担的工程中如有因投标人的责任而导致工程没有完成,将构成取消其资格的充分理由。3)人员:投标人所具有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工作经验、能力是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投标人应认真填报拟选派的主要工地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及有关资料供审查,应选派在工程项目施工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特别是派往作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验、资历非常重要。投标人不能派出有足够经验的人员将导致被取消资格。4)设备:投标人所拥有的施工设备是否能满足工程的要求。投标人应清楚的填报拟投人该项目的主要设备,包括设备的类型、制造厂家、型号,设备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设备的类型要与工程项目的需要相适合,数量和能力要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经过上述四方面的评审,对每一个投标人统一打分,得出评审结果。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和说明要负全部责任。如提供的情况有虚假或不能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解释,业主将保留取消其资格的权力。
2.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3、投标邀请书的要求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它的基本内容与招标公告是一致的,所以特别规定了向至少3个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目的是保持邀请招标有一定的竞争性,防止以邀请招标为名,搞假招标,形式招标,而不起招标的作用。投标邀请书的内容符合招标公告的内容,同时,根据资格审查方式不同,投标邀请书分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邀请书和资格后审的投标邀请书。
4、结语
目前,招标机构正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尤其是国家及省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健全,因此,招标可以更好地体现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性、规范性、公开性。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已成为完整的“有机体”,其每套骨节环环相扣。招标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招投标活动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不仅要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也受到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这是实现招投标活动经济性和时效性的根本保证。因此,鉴于招标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其应成为国家实施强制招标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何红峰.工程建设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雷胜强.简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扈纪华.招标投标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格式:1称谓。2开头:向被邀请人简单问候。3交待时间、地点和活动内容、邀请原因等。4参加活动的细节安排。5联系人、电话、地址、落款、日期。
范例
国内招标邀请通知书
xxx(单位名称):
xxx大桥工程是我省x年养路费计划安排的项目,经请示省交通厅同意采取招标的方法进行发包。
你单位多年来从事公路建设,施工任务完成得很好,我处深表赞赏,故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随函邮寄"桥梁工程施工招标启事"1份。接函后,如同意,望于x年x月x日上午x时到省交通厅食宿站(建筑街副1号,火车站前)领取"投标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并请按规定日期参加工程投标。
招标单位:xx省交通厅生产综合处
Abstract: The bidding work can proceed smoothl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quality, schedule, cost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idding processes in general, and to the actual construction project as an example, analyzes the related matter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bidding steps, for other similar project bidding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bidding process; experience
中图分类号:F5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可以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的供应商,相应地这些单位也可以凭自己的经济实力、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参与自由竞争,只有通过项目承发包过程的规范,才能达到优选高质量的投标单位的目的,从而在程序上保证工程项目的优质、优价。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念及类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向多数特定或不特定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发出邀约邀请,被邀请人向发包人发出邀约,进而由发包人从中择优选出交易对象并作出承诺的行为。
根据邀请方式和被邀请人是否特定,将之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采用此种方式招标的,发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投标流程概述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个极其复杂、十分繁琐的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见图1。本文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为例,与一般招标流程对比分析。
图1 招投标基本流程图
4、投标报名与投标人资格预审
4.1一般做法
按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公开建设工程信息和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应持有效证件进行投标报名,且报名地点应在招标公告上指定的有形建筑市场,报名截止后,建设单位应从所有报名企业中进行投标人报名确认,投标企业的数量必须超过三家。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批准单位为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是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条件: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2案例中的招标信息容灾中心项目按规定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等过程中采用公开招标;拆除等采用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以施工招标为例,项目施工标段开始招标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指定的网站建设工程公开招标信息表,明确给出了招标工程的相关信息、投标条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等。
2)邀请招标
以拆除招标为例,工程拆除招标由于金额在限额以下,故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对多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拆迁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在邀请函中,介绍了拆除标段的概况及投标相关注意事项。
5、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都需要经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三个阶段。 5.1投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投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关于投标书中单项说明的附件,以及其他必要文件。投标文件应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可以专人递交,也可以挂号邮寄。按张掖市的规定,是当天接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在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过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按法律规定拒收,也不能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更改。
5.2开标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1.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工作
1.1 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申请政府立项报告。
1.2 建筑方案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单位正式立项后,应立即进行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工作。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质优价廉,高效实用的原则,可分别采取招标选择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为使规划设计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项目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地形地貌、地质勘查报告、周边环境状况、整体规划要求、功能及使用要求、投资规模及其他技术要求。
1.3 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提交正式成果。
1.4 报建手续办理:在政府机关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批、规划审批、招标、质检、节能审批、办证及缴费等相关手续。
2. 建设工程招标
2.1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的选择应遵守国家招标法规定同时适应当地政府规定的基础上,主管部门本着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节约、省时并能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选择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少于7家,邀请招标时,应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票邀请书。
2.2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文件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3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包括。
2.3.1 投标单位投标合法性审查: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3.2 投标单位投标能力审查:了解投标单位的概况,审查投标单位与本工程类似的施工经验,实地考察投标单位信誉、业绩情况、设备情况及技术能力情况。
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并制作标底。标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2.4 开标、评标及定标。
2.4.1 开标会议基本程序:介绍招、投标单位的与会人员。说明开标会的主要程序、评标办法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由监察人员检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检查结果应向与会人员宣布。开标。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中投票报价、投标工期、质量等级及承诺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标底。开标时应有1人唱标,1人记标,1人作记录,2人监督唱标和记标。评标。评标小组应由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宣布中标单位。
2.4.2 起草中标公告,接受监督。
2.4.3 实行量化评标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脱标时,主管部门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标底。若审定标底有误,可重新编制标底,重新招标。若标底无误,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转为议标。
2.4.4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评标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2.4.5 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3.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3.1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负责人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了解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协助设计院和勘察院做好设计和勘察工作,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需要,控制设计变更,控制项目投资。
3.2 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提前做好地下管网会签、改造、保护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预留工作。
3.3 项目负责人参与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及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完成监理公司及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协助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项目负责人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监理规划,了解工程的各项施工计划。
3.5 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组织设计交底,做好开工前的最后技术准备工作。
3.6 根据国家规范,将工程主要环节、关键部位、主要措施及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的水电设备作为重点管理内容,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3.7 做好建筑材料、设备的选型认价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现场材料及设备的到场验收工作,严格控制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
3.8 做好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务必明确变更的原因、类别。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工程专题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按时参加监理例会。
3.9 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针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强制性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抽查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
3.10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4.1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消防、人防、防雷电、电气、电梯等其他专项验收。
4.2 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3 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移交申请报告。
4.4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验单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使用单位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首先检查主要材料和设备及各种装修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复试报告,施工中各工序、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文件合格后,对工程装修、设备运行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看其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使用功能是否满足用户需要,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签验收意见。
4.5 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工程验收文件。
4.6 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签订工程资料移交书。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保修工作,及时回访维修信息,监督落实维修情况。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农民征地拆迁还房安置户投资联合建设项目,经80%的出资户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意见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大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在大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建设设施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施工招标的(直接发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取得建设工程立项批复;
(二)已按规定报建;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审查备案;
(五)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监理;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施工招标和确认招标方式的申请;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三)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九)设有标底的,招标人编制标底;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二)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公示中标结果;
(十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同时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招标公告,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同步。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规模、地点、实施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必须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资格预审必须在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个的,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选择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全部随机抽取;
(二)自行确定不超过投标人总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的随机抽取;
(三)按照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程度设置分值,采取定量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六)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
(七)争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八)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必须将招标文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工程可以设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
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的标底需要审定的,招标人应当将编制的标底送监督管理机构,由监督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标底审查单位,由其审查标底。开标前2小时,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开启密封的审查标底。送审标底与审查标底相比,误差在±3%以内(含±3%)的,视为在许可误差范围内,送审标底即为审定标底;误差在±3%以外的,审查标底即为审定标底,审定标底经招标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定标底有异议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标底编、审应当依据市、县的工程造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计价方法和要求进行。标底编、审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施工投标。
市外、境外的潜在投标人在被确定为投标人之前,必须提供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县外的潜在投标人在被确定为投标人之前,必须提供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招标人方可向其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
(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情况;
(五)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
(六)拟在投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情况;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应当在县检察院、县监察局等机构监督下进行。
凡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应当接受县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签字(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一般工程应当上午抽取评标专家,同日下午进行评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必须经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评标委员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按照规定界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因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方法可以采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03]166号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抄送监督管理机构。评标报告应当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不少于3日。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的,还应当附施工招标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之日5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向招标人发给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取得备案意见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凭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和中标通知书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bidding in the new situation developing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but because the bidding, bidding work legislation not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development is not sound and other factors, bidding trudging so far. And for the bidding documents audit is not optimistic that loopholes, to the building industry has brought the shadow.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bidding documents audit status and need to review the content of the simple analysis, as the bidding documents audit problem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bidding documents for the review provides material and referenc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The bidding documents; Audit; content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投标文件审核现状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在近几年也逐步走向国际,而在建筑工程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附带的审计单位却不能得到快速发展。审计工作的滞后,给建筑工程行业带来了阴影。虽然国家也努力对一些大型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进行扩大,但是由于建筑产品的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体型庞大和结构复杂等特点,使跟踪审计难以有效的顺利进行。而招投标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因其牵涉到各方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都很容易暗箱操作。由于“僧多粥少”,业主发包工程的压级压价,施工队伍的“转包挂靠”,施工中的企业垫资,招投标中的行政干预,工程竣工后的工程款拖欠等屡见不鲜。招投标是在建设初期进行的,是对监理、施工以及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内容信息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由此,加强对招投标文件的审核固然会发现存在着诸多问题。当然,这也就使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
招投标文件审核内容以及应注意问题
为了防止建筑行业中经济活动的成为一种无序状态,以及腐败行为等不良现象的滋生以及蔓延,作为审计部门,则应该做到对相关建设项目的全程同步审计,从而使招投标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合法进行完成。
2.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前的审核
作为审计人员则应该提前做好对招标工作审核的准备工作,同时也要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以及发包方式等的解释,另外还要对招标文件是否与招标通知书一致以及对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等的审核。
首先,对招标条件的审核。在这部分,审计人员主要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对是否具备招标必备的资料文件进行审核,以及还要审核其是否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来处理的。另外,还要审核建设项目总投资是否落实以及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得到充分的安排,同时还有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以及组织形式是否合规。其次,对招标方式的审核。要确定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当然,公开招标则就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或者是媒体等上招标公告,其招标公告内容要规范并且信息尽可能的详尽;而邀请招标则就需要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再次,对招标程序的审核。其中审核是否做到谈判、决策以及评标分开,以及为防止弄虚作假的现象出现,是否坚持了谈判者不决策以及决策者不谈判的分工原则;要监督评标小组是否在评标前采取随机抽签方法临时组建的,以及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是发出招标邀请书,同时邀请书的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做到了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等。最后,对招标标底以及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核。虽然标底在评标时知起参考作用,但并不是可有可无。标底仍然是进行评价投标人所投单价和总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对生产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估值,是核算成本价的依据,是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和额外工程的费率和价格的依据,因此对标底的审核尤为重要。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要求的资质等级,拟担任的项目经理是否是外单位挂靠的,坚决砍掉那些东拉西凑的无实力、空架子的施工队伍,同时审核其已完工程的质量优劣证书和在社会上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等。
2.2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审核
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审核主要包括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等内容。①对开标的审核。在这个环节主要审核招标单位是否做到当众组织开标,同时在其中有无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并且在开标时是否邀请了当初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同时拆封是否在当场进行,以及要当场宣读投标人名称以及投标价格等重要信息,同时也要做好备案记录。若在开标时发现开标文件有被动过或者破损等现象则此标作为废标处理。②对评标的审核。评标要坚持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原则,并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要廉洁自守,不得捞取好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③对定标的审核。在工程项目中,定标审核主要是对审核小组是否按照法律程序以及评标的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的。另外,审核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是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办理审查复核等相关流程手续,以及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定金等。
2.3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后的审核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投标之后,首先就需要对反馈信息的审核监督,同时就要注意建立反馈和追踪制度,还要对招投标意见的调查,听取以及收集对招投标的建议。在招投标后还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核。在这部分,需要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同时还要审查合同的手续是否齐全,以及审查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书等为依据的,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等内容。另外,还要对甲乙双方履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这也要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出发,审核有无违法分包以及层层转包的问题,审核甲乙双方是否搞私下合同,俗称“阴阳合同”。最后,审核程序条款,包括信息往来程序、计量程序、工程变更程序、索赔处理程序、价款支付程序和争议处理程序等等。在建设工程中由于行业特点的原因,出现合同纠纷是正常的,此时就需要根据有关合同当事人以及相关资料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或者是调解。
结束语
招投标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能否得到有效的监督审核,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以及投资效益的高低。故此,加强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审计,有利于工程项目依法有序的进行。当然,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确定监督审核的思想,同时构建出全方位的审核网络,实施全程的同步监督,形成完备的监督体制,使招投标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使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工商、统建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经招标站同意后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为何种形式,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
招标限额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也可以实行招标,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办法;直接发包时,必须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省、市投资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等部门先行论证。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与其资质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在本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年检。外省、市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凭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放的一次性投标证书和入鞍施工许可证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招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单位未能出示投标证;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在标底无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若以高于标底的报价中标,执行标底价格,若以低于标底的报价中标,在有效幅度内执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合同签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其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2013年版)
专用本
招标人: (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招标机构: (盖招标机构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1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是在《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09年版)》示范文本基础上修订的,适用于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分为《通用本》和《专用本》。《通用本》是所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都通用的,由海南省建设厅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统一印制,招标人和投标人自行购买和使用。《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和发售。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第六章 设计有关资料、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等内容。
《通用本》列出招标文件各章节全部内容,其中,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中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中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四章中的“招标项目专用的合同条款数据表”、第五章中的“招标项目的设计要求”、第六章中的“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的设计有关资料”和第七章中的“本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在《通用本》中只列出格式,具体内容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具体要求在《专用本》中编写。
原则上,招标人应引用《通用本》全部内容,不可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专用本》中 “通用本文件内容补正表”规定的格式将有关内容填入表中,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本》内有约定的招标文件内容,从《专用本》的约定;《专用本》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如某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则《通用本》与《专用本》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通知(如有时)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以下划线标识的内容的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则招标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由海南省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曾天粦同志主笔起草,省厅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招标文件》范本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建设厅设计处反映。
目 录
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
第 2 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2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3
投标须知前附表 4
第2节 投标须知和附件 9
“投标须知和附件”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9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10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11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12
第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13
第3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 15
“评标办法和标准”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15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6
第1节 合同条款前附表 17
合同条款前附表 18
第2节 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9
第3节 合同条款 21
“合同条款”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21
第 5 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22
第1节 工程概况 23
“工程概况”的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23
第2节 设计任务书 24
第3节 设计服务要求 26
第4节 工程勘察要求 28
(本节仅适用于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 28
第5节 其他要求 29
第 6 章 设计有关资料 30
第 7 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 32
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根据招标项目所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 2 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
(1)本表各项应无例外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一时定不下来,可先填计划日期。
(2) 如某栏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中注明“不适用”。任何对投标须知内容的修改均应在本表后的“修改表”中反映,并保持原条款号不变。
(3)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1.1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招标人: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招标机构:
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
2
1.2
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标段划分:
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的标段数量:
招标人允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 :
招标人允许中标的标段数量:
3
1.3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4
1.4
建设地点
5
1.5
建设规模
(包括拟设计工程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栋数、层高、工程造价(工程费用限额):
6
1.6
招标范围和内容
招标范围:包括 (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室外总体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其中包括 (建筑智能化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人防工程、电气工程和环境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
内容: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设计的
〔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竣工图以及工程施工配合服务)。
招标人在本栏中已约定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承担后续设计和服务的,则其设计费为 万元(占全过程设计费总额的 %)。
7
1.7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本工程计划于 年 月开工,工程建设周期 月
8
1.8
设计周期
方案设计优化: 日历日
初步设计 : 日历日
施工图设计 : 日历日
9
2.1
资格审查 方式
采用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本前附表第21项、第22项。
10
3.1
合格投标人
资格条件
(1)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 (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要提出勘察的资质要求)资质;
(2) 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3) 投标人拟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 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拟担任本项目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至少包括建筑设计专业负责人1人、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1人、电气设备专业负责人1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1人、造价编制负责人1人,上述人员要求具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还应当有1名勘察负责人,要求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暂不要求);
(4) 类似项目设计业绩要求:
投标人拟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1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投标人应具备 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本条仅适用于大型工程设计项目)。
“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是指:投标人自本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的前三年内完成的 (规模、造价等)设计项目。
投标人应当按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之 “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合格投标人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见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11
5.1
踏勘现场和标前会时间地点
12
8.1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提交要求澄清文件的方式:
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之前。
招标人发送澄清的方式:
投标人领取文本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13
11.3.(3)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文档、演示盘和模型
计算机文件: (要求、不要求)提交
演示盘: (要求、不要求)提交
模型: (要求、不要求)提交
14
12.7
备选方案
(允许、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15
13.3、13.5
设计费(勘察费)金额和计算办法
招标人公布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为 元,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 元,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如下:
(1)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浮动幅度值: ;
(2)基本设计收费: 元,其他设计收费: 元;
(3)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元,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 。
设计费计算办法: 。
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招标人公布的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为: 元〔其中,勘察费收费基准价为: 元、浮动幅度值: %(须标明正或负)〕。
勘察费计算办法: 。
16
15.1
投标
有效期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 日历天。
17
16.1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和金额
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电汇和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所提供的招标人指定的账户。有关银行单据或接收投标保证金单位开具的收款证明复印件应放入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
18
17.1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文件:一套 正本 , 套副本。
商务文件:一套 正本 , 套副本。
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一套 正本 , 套副本。
技术文件(展示图):一套。
其他技术文件(电子文件、演示盘、模型):如前附表第13项有明确要求时,须提供一套。
19
18.1
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总包封要求
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按照本须知18.2、18.3和18.4规定的包封、密封和标志后,按以下方式进行总包封:
(1) 采用资格预审的,不需要总包封;
(2) 采用资格后审的,将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文件合包在一个总包封内,投标人应当参照投标须知18.2.2和18.2.3规定的包封、密封和标志进行总包封。
20
18.6
招标人是否提供包封袋
招标人 (提供、不提供)包封袋。
提供包封袋的,每套包封袋 元人民币。
21
19.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地点:
收件人:
22
20.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递交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 分钟开始接收。
23
22.1
开标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将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的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
采用资格预审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24
26.1
评标办法
采用 (记名投票法、排序法、综合评估法)
25
27.2
公示
方式:
时间: (至少10日)
地点: (网站、场所)
26
29.1
合同签订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完成合同订立。
27
31.3
未中标方案补偿
28
32.1
监管部门
部门名称:
地点:
电话:
29
33.1
其他
第2节 投标须知和附件“投标须知和附件”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说明: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本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三者之一,须与招标公告的一致);第二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三部分为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基本内容,均列出“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综合评估法”三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将“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和“评标办法和标准”配合使用。招标人应在第一部分所确定的评标办法基础上,从第二部分中选择与该评标办法相对应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并对应第三部分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基本内容的要求填入数据。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选择相对应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格式)”,并在《专用本》中按数据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
评标办法和标准前附表招标人
招标机构
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记名投票法、排序法或综合评估法之一,须与招标公告约定的相一致)
第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根据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评标办法(记名投票法/排序法/综合评估法),按照《通用本》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相对应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3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合同条款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工程特性确定本招标项目所选用的格式合同条款(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部分为“招标项目专用的合同条款数据表”,第三部分为“合同条款”内容。本招标项目设计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格式条款,并将海南省建设厅的《海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规范性条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合同条款内容。招标人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出内容细化和约定,并在“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内容与“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数据表”内容为准。“合同条款”和“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没有约定内容的,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招标人应根据所选用的“格式条款”,选择相对应的“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格式)”,并在《专用本》中按数据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1节 合同条款前附表
合同条款前附表招标人
招标机构
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合同条款格式内容
本招标项目设计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 〔《建设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格式条款。
第2节 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根据招标项目所选用的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按照《通用本》规定的相对应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入具体数据】
第3节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 5 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1节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的内容见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
第2节 设计任务书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通用本》关于“设计任务书”内容的提示进行编写)
第3节 设计服务要求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参考《通用本》关于“设计服务要求”内容的提示进行编写)
第4节 工程勘察要求(本节仅适用于招标内容包含勘察的)一. 勘察工作范围和内容
二. 勘察费和计算办法
三. 勘察成果要求
四. 勘察费支付办法
第5节 其他要求
第 6 章 设计有关资料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供给投标人参考的设计有关资料如下:
1. ……
2. ……
以上资料由招标人另册提供。
(提示:设计有关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意见书、2.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批复、3.现状地形图、4.其他(市政、电力、通信、煤气等)许可意向书。具体内容在设计招标文件《专用本》中填入。)
第 7 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项目补充的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除了设计招标文件《通用本》第七章规定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格式和内容外,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见招标文件《专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