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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合同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3 11:24:5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交货合同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交货合同

篇1

重熔用铝锭

锌锭

铅锭

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gb/t 467-1997

gb/t 1196-93

gb/t 470-97

gb/t 469-95

初始定金

约为合同价值的5%,具体数额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合同管理方式

不追加定金

交易单位

5吨的整倍数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0元/吨

每日价格波幅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交易时间

每日交易具体时间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交易手续费

0.08%(合同转让免收手续费)

交割手续费

0.02%

合同交易期

当天、一天、二天、一周、二周、三周、四周

最后交易时间

当天交割合同为成交当天上午收市前,一天交割合同为成交当天下午收市前,二天交割合同为成交后下一工作日下午收市前,其它合同为每周一的下午收市前

标准交割单位

25吨

最小交割单位

5吨

交割溢短限制

+2%

交割时间

见合同一般条款

交割地点

本市场指定仓库(详见附件)

交易与交割品牌

见合同附件

一、会员的义务与责任

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会员必须在成交时向本市场交纳初始定金。如会员违约,本市场将没收违约方该合同全部初始定金,作为对履约方的补偿。

二、交割程序

1.交割业务流程参照《_________交易市场实物交割细则》第_________条的规定。

2.具体交割业务时间如下表:

交割时间现货合同

卖方最后交单时间

买方最后款到时间

买方领单时间

当天交割

当天下午2:00

当天下午2:30

当天下午3:30-4:00

一天交割

成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

成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

成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1:30-12:00

二天交割

成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

成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

成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1:30-12:00

每周固定日交割

周二上午10:00

周二上午10:00

周二上午11:30-12:00

3.合同交割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货款结算日。

三、交割结算

1.现货交割合同的买方/卖方会员,其应付/应收交割货款计算公式为:

当天交割现货合同交割货款=(合同成交价±升贴水)X实际交割数量

其余现货合同交割货款=(合同成交价±升贴水)X合同数量+(合同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升贴水)X(实际交割数量-合同数量)

买方会员按其应付交割货款全额支付。

卖方会员按其应收交割货款的85%收取货款,余额待增值税发票收到后另行结算。

2.所有转让合同,按实物交割方式进行结算处理。

四、交割违约行为

1.卖方未能在本合同最后交单时间前,将指定仓单交到本市场指定仓库的,属交割违约。

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最后到款时间前,将应付货款全额汇到市场公司指定帐户的,属交割违约。

五、交割违约的处理

出现交割违约时,本市场将没收违约方该合同的全部初始定金,作为对合同另一方的补偿,同时该合同终止。

六、如买方对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有异议,应在一个月内向本市场递交书面报告。经本市场指定的质检部门(见附件)检验后,确认其质量与合同规定质量不符的,本市场将处以卖方本次交易金额2%的违约金,并由卖方承担因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如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则由提出异议的买方承担质检及相关费用。

七、本合同中所有期限的终止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按公休日天数顺延,如遇特殊情况,由本市场另行通知。

八、本合同在每个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九、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均按《_________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进行处理。

十、本合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_________交易市场现货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二、本合同解释权属本市场。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一:标准阴极铜交易及交割品牌

仓库代码

指定仓库名称

地址

电话及传真

邮编

联系人

到站

附件二:质量标准

一、质量、形状、重量标准

1.标准阴极铜的质量标准为:gb467-97,其主含量为cu+ag≥99.95%,杂质as≤0.0015%,sb≤0.0015%,bi≤0.0006%,fe≤0.0025%,pb≤0.002%, sn≤0.001%,ni≤0.002%,zn≤0.002%,s≤0.0025%,p≤0.001%。必须以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物理规格的铜板(整板或切割片板)形式交货,每块重量在25-150公斤之间,每捆重量不超过2.5吨,并适应指定仓单规定整数捆的要求。

2.重熔用铝锭的质量标准为符合gb/t1196-93标准中al99.70的规定,其中主含量al≥99.70%,杂质fe≤0.20%,si≤0.13%,cu≤0.01%,ga≤0.03%,mg≤0.03%,其它每种≤0.03%,总和≤0.30%。必须以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物理规格的铝锭形式交货,每锭重量为20+2kg或15+2kg,每捆重量不超过2.5吨,并适应指定仓单规定整数捆的要求。

3.锌锭的质量标准为:0#锌符合gb/t470-1997标准中zn99.995的规定,其中主含量zn≥99.995%,杂质pb≤0.0

03%,cd≤0.002%,fe≤0.001%,cu≤0.001%,sn≤0.001%,总和≤0.0050%。1#锌符合gb/t470-1997标准中zn99.99的规定,其中主含量zn≥99.99%,杂质pb≤0.005%,cd≤0.003%,fe≤0.003%,cu≤0.002%,sn≤0.001%,总和≤0.010%。必须以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物理规格的锌锭形式交货,每锭重量在30公斤之下,每捆重量不超过2.5吨,并适应每货位5吨(溢短+2%)整数捆的要求。 二、包装标准:钢带牢固捆扎,同一品牌的商品,使用相同规格之钢带(每捆皮重一致);lme注册商品采用lme注册包装。

附件三:交割品牌

1.

生产企业名称

商标

1.上海冶炼厂

上冶

2.沈阳冶炼厂

矿工

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铁峰

4.江西铜业公司

贵冶

5.常州东方鑫源铜业有限公司

大象

6.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铜冠

7.太仓市电解铜厂

天恒

8.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大江

9.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晶晶

10.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红鹭

11.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

大通

12.太原铜业公司

宇航

13.洛阳铜加工厂

牡丹

14.烟台有色金属企业集团

三尖

15.锡山市铜材五厂

黄瑞

16.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金驼

17.珠江铜厂

珠江

18.重庆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川星

19.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

中条山

20.池州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青峰

21.葫芦岛锌厂

葫锌

22.沈阳新兴铜业公司

钟鼎

23.安徽金隆铜业公司

金豚

24.上海大昌铜业有限公司

昌恩

25.广东石录铜业公司

slt

26.余姚金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金舜

27.株洲冶炼厂

火炬

28.梅州市金雁实业集团

金雁

2.*27.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注册阴极铜

3.铅锭的质量标准为:0#铅符合gb/t469-1995中pb99.994的规定,其中主含量pb≥99.994%,杂质se≤0.0005%改为as≤0.0005%,总和≤0.006%。必须以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物理规格的铅锭形式交货。每锭重量不超过50公斤,每捆重量不超过1.2吨。同一品牌的商品,每捆定块定重,并适应每货位5吨(溢短+2%)整数捆的要求。

注“*”号的采用shfe公布之升贴水标准,交割时卖方有选择具体交割品牌的权利。其质量、包装和堆放标准按照shfe公布的标准执行。

4.重熔用铝锭交易及交割品牌

生产企业名称

商标

1.兰州连城铝厂

三乐

2.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海湖

3.抚顺铝厂

银箭

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白银

5.兰州铝厂

兰铝

6.包头铝厂

包铝

7.山东铝业公司

山铝

8.青铜峡铝厂

qtx.qx

9.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公司

丹江

10.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玉华

11.甘肃万轩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甘铝

12.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

雪山

13.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兰江

14.三门峡天元铝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

15.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万方

16.商丘永和铝业有限公司

如固

17.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红鹭

18.平果铝业公司

右江

19.贵州铝厂

华光

20.甘肃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ybestd

21.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海

22.山西关铝

23.武汉铝厂

连环

24.广东铝厂

梅花

25.广西德胜铝厂

德铝

26.进口俄罗斯高级铝

lme注册牌号

5.*27.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注册重熔用铝锭

6.注“*”号的采用shfe公布之升贴水标准,交割时卖方有选择具体交割品牌的权利。其质量、包装和堆放标准按照shfe公布的标准执行。

7.锌锭交易及交割品牌

生产企业名称

商标

1.株洲冶炼厂

火炬

2.葫芦岛锌厂

葫锌

3.韶关冶炼厂

南华

4.水口山矿务局

水口山

5.会泽铅锌矿

银鑫

8.铅锭交易及交割品牌

(1)株洲冶炼厂 火炬

篇2

品名规格

生产厂

数量(吨)

价格

(元/吨)

金额

(元)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5%。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___________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入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

篇3

引言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由于提单载有的诸如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类似,从而使得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的,也就产生了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因此,厘清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的规范性探讨,还是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提单,英文原称Bill of Loading,自16世纪末开始,牛津词典改用Bill of Lading。提单是海洋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现代意义上的提单则产生于大约16世纪。[1]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对提单进行立法的国家,1855年颁布了《提单法》。美国也在1893年制定了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哈特法》,1916年又单独制定了《提单法》。之后,1924年国际法协会又制定了关于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基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9年在南斯拉夫的里吉卡举行第二十四届大会,会上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修改《海牙规则》。于1968年6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但是这些法律或国际条约都未对提单的定义作出规定。联合国1978年制定的《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首次对提单的定义作出了规定。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不同的是,在《汉堡规则》定义的提单中不包括记名提单,而《海商法》中定义的提单包括了记名提单。将记名提单包括在上述定义中,意味着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也需要凭该种提单交付货物,这与国际上在记名提单下,提单记名人只需凭身份证即可提取货物的习惯做法不一致。

无论是在普通法法域还是在民法法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都有三种基本合同。它们分别是:(1)公共运输——根据提单、运单或船舶交货单所进行的海上货物运输;(2)私人运输——根据货运协议或者租船合同所进行的运输;(3)拖航合同。[2]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中并没有公共运输和私人运输的划分方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三种。因为这三种合同的内容与国际上通行的提单条款较相类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

1. 国际公约项下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从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上来看,《海牙规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提单的规则,实际上它调整的是必须使用提单或类似权利凭证的运输合同。而且,这里的运输合同实际是指强弱地位不等的双方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涉他人的班轮运输合同。[3]《海牙规则》并不调整地位基本相当的双方当事人(船东与租船人)按自由契约原则所订立的租船合同,①但《海牙规则》同时有条件地扩大适用于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即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

而《维斯比规则》扩大了《海牙规则》适用范围,其中的第5条第3款规定:(a)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b)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c)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也就是说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汉堡规则》第2条第1款规定了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然而,第3款又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依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并调整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时适用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提单是依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并调整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时亦适用之。

2.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往往会签订一个运输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待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之后,承运人或其人会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和所运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上也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从而产生了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问题。

2.1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联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诺成性合同,即一旦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也就意味着,书面合同有无与否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的就是承运人或其人签发的提单。表面上看,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似乎是运输合同。但仔细考察后,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时候,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而只是运输合同证明文。这是因为,在提单签发之前,当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时,运输合同就已经订立。提单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签发的;签发提单本身就是承运人应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承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环节。由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所以,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可提出其他证据,以提单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提单是以海上运输合同的合法成立,并在此基础上接收货物为产生前提的。

2.2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功能和特征来看,他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提单必须是书面的,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使口头的。因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需要就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记载其上,以备收货人能够凭此书面的提单向承运人要求交货。而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只要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属于诺成性合同。但是也有某些特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具有预约运输性质的班轮运输协议或者批量合同,②也符合实践合同的特点,因而应属于实践合同。只不过这里并不是我们论述的重点。

第二,提单是单方行为,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行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承运人与托运人经过双方合意达成,仅仅是承运人或者是托运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构成合同的成立。而提单是在运输合同成立并且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前提下,由承运人或者其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如果货物外表状况或其包装无缺陷毁坏情形,那么承运人或者其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清洁提单,否则就是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要求承运人或者其人改变不清洁提单为清洁提单,除非他愿向承运人提供一份保函,请求船方签发清洁提单,并且保证承担由于签发清洁提单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提单的物权凭证的功能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可以在运输过程中仅仅通过背书转让提单而装让货物所有权。[4]当提单被转让交付给第三人时,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它独立于运输合同关系而存在。在此种情况下,转让后的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首先,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而后者的权利义务主体仍然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其次,承运人的义务不同。前者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向提单持有人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而后者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履行货物运输义务;最后,记载内容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的内容完全由提单记载确定,即以提单的文义性为依据;而后者的内容不仅体现在提单记载中,提单记载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可提出其他证据,以提单记载的内容。

3.此合同非彼合同:关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还是运输合同的争议辨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功能似乎早应已成定论,但是有的学者仍坚持相反的观点,例如:

“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不同,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合同或船舶服务租赁合同;[5]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而且是收据和物权凭证。[6]”

“如果要给提单下一个定义的话,它就应该是:提单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一种形式,是用以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7]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在班轮运输中,由于班轮运输具有周期短、频率高的特点,承运人不可能有充足时间与每个托运人逐个地谈判并签订合同,而只能由班轮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货物运输事宜事先印制在提单上,待货物装船即签发给托运人。笔者认为,此处的“提单”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理由有二:第一,海上运输合同是非要式、诺成性合同,即运输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成立,并不要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以作证明。第二,尽管提单是承运人单方印制的,事先也未与托运人协商,但一般认为,当托运人与承运人达成合同事,就应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单条款的内容。假如承运人对提单有异议,他完全可以不选择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既然选择了与承运人订立合同,那就应视为接受了提单的内容,并应依提单的记载及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航次租船运输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准,但由于银行结算的需要在货物装船以后,发货人(或承租人)通常也会要求出租人及其人签发提单。由于这种提单是根据租约合同的约定而签发的,有时会让人产生错觉,误认为当事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其实不然,尽管出租人向承租人签发了提单,但二者之间的租船合同关系并未发生改变。换言之,承租人不得避开租船合同而请求出租人履行提单义务和责任。笔者认为,出租人向承租人签发的提单与航次租船合同并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此处的“提单”既不是运输合同,也不证明运输合同,只起到一个货物收据的作用。

前面所论述的只是提单并未被转让的情况,倘若提单经背书或交付而转让,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又会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无论是在班轮运输还是航次租船运输情况下,基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交付货物之前,提单经过一系列转让至最后提单持有人手中,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提单的规定确定,即在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就具有了运输合同属性。从修辞学角度来讲,提单具有运输合同属性与提单是运输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意味着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相一致,而此处的“运输合同”与之前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更不是同一个概念,也即“此合同非彼合同”。实际上,“提单一经背书转让,在船东与被背书人之间,提单被认定为包含合同”,[8]这才是提单的应有之意。

结语

综上所述,在提单未转让前,在班轮运输中,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在航次租船合同运输中,提单仅仅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在提单转让后,在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具有运输合同属性,也就是说,提单应当包括运输合同的内容。但是此处的运输合同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又是两个概念了。

注释

①《海牙规则》所称租船合同实际是指航次租船合同,简称“程租合同”。

② 根据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2款的规定,“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约定总量货物的运输合同。货物总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者一定范围的数量。因为该公约尚未生效,世界各国对其争议也较大,故未纳入本文进行正式讨论。

参考文献:

[1] 姚新超.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M].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148.

[2] [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3] 何家宝. 海运提单与运输合同比较研究--兼议若干法律问题[J]. 国际商务研究. 2009,6:63.

[4] 邢海宝. 提单权利之变动[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1.

[5] Tetley,M.C.C.,3 ED.,1988,p.10;Tet-

ley,Int'l Conflict,1994,p.295.转引自[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6] Tetley,M.C.C.,3 ED.,1988,p.215;

Maraist,4 ED.,2001,pp.57-59.也可见《瑞典海上法典》第13章第42条。转引自[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7] 李勤昌. 论海运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J]. 世界海运. 2002,25(5):31.

篇4

第二条 乙方自愿申请使用电子买卖方式进行(贵)金属制品买卖,乙方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了甲方提供的《电子化买卖风险提示书》,乙方已清楚的认识到使用电子化买卖可能遭受的风险,并同意承担全部风险。乙方考虑到使用甲方电子化买卖有极大的便利性,所以乙方郑重声明:自愿使用甲方的电子化买卖系统进行买卖。

第三条 乙方承诺单独使用甲方提供的(贵)金属网上委托买卖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业务或从中收取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具备网上委托所必需的设备以及登录互联网的能力,乙方进行网上买卖所需的软件必须是经由甲方提供或从甲方网站下载。

第五条 乙方的电子化买卖内容以甲方电脑记录为准,乙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买卖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办理电子化买卖开通手续的同时,获取初始电子买卖密码,乙方应立即修改,因乙方未及时修改密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郑重提醒乙方要注意密码的保密,并建议乙方不定期修改密码,尽量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第七条 电子买卖密码是乙方的电子签字形式,凡使用该密码进行的一切买卖行为,均视同乙方指令下达人的亲自委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在注册填写开户信息时,必须保证其真实有效性。甲方郑重提醒乙方,在提交开户信息之前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时,提供的书面文件中必须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签名。乙方开户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必须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在办理业务时,如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的联系方式与开户注册信息上的联系方式不一致,甲方会以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联系方式为准。

第十条 乙方的电子买卖密码如果遗忘、泄露或被窃取,乙方必须本人及时向甲方书面申请密码变更,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密码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十条中提到的书面文件是指传真件或扫描件;乙方承认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凡因终端故障、系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买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已进入甲方买卖委托系统的买卖指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查询,甲方帮助查实其买卖状况,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本协议随《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书》的生效而生效、终止而终止,自乙方通过甲方网上电子开户协议后生效。

客户须知

第一条 客户应知晓从事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具有风险。客户在开户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中相关的风险明示文本,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

第二条 客户应知晓在从事创新金(银)网上订货与回购交易过程中,任何保障获利或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没有根据的。

第三条 客户应知晓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甲方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贵)金属订货与回购交易(全权委托是指全权代替客户决定买卖指令的内容)。甲方的分析师或客户经理可以向客户提供其个人对于市场走势的看法或预期,但是仅供客户参考,而不构成对于实际操作的任何建议,客户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第四条 客户人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人向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甲方无权干涉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对于委托人和人之间所发生的行为后果,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客户申请得到交易帐号后,应立即登陆交易平台和金银通平台修改密码,若因未及时修改密码或密码丢失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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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具有通便的作用。两种水果都具有一定的通便功效,香蕉中含有丰富的膳食纤维,具有促进肠胃蠕动的作用,而且还含有大量的水溶性植物纤维,能够引起高渗性的肠胃液分泌,从而将水分吸附到固体部分,从而使粪便变软就容易排出,所以就会有润肠通便的作用。

火龙果的果肉中含有很多的黑色籽粒,这些火龙果的籽大多都是纤维类,不能够被肠胃道消化吸收,它们会刺激肠胃道的蠕动,从而促进肠胃道内容物更快的排出体外,所以具有一定的通便作用。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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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10日

一、从期货交易看期货合同的概念

鲜明、完整且准确的定义期货交易关系到我国期货业的发展,期货交易的定义目前有以下两种见解:

一是日本学者所支持的期货交易买卖的标的物是商品,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区别是交易当事人观念不同而造成两者的功能不同,与交易标的物没有关系,期货的交易标的不是标准合约或标准合同。作为交易所制定的期货合同标准条款的标准合约只有在交易当事人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了数量和价格条款后才成立了真正的期货合同。现实中的期货交易是根据交易所规定的方法和条件而进行的当事人承诺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根据标的物约定价格、当事人承诺在一定时间交付标的物及其价款的买卖与当时实际价格之差计算的款项的交易和当事人之间将可单方面决定的前两项所述交易权利赋予对方,对方为此支付的权利金的交易,而并不是买卖期货标准合约。

二是所谓期货交易就是期货合约的买卖。期货交易与一般意义上的现货交易有运作方式和功能的不同。期货交易的典型特征是附有标准合约条款的期货合约买卖。这样的认识有助于正确描述期货交易的过程,同时由于和国际上通常的提法一致而有助于运用法律规范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

二、期货合同法律责任与期货交易者权益的实现

(一)违反期货法律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义务与一般和具体的行为主体相关联,期货法律义务主题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

1、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作为期货交易管理者和组织者的期货交易所的义务有维持交易程序的正常以便交易能够正常进行、配备好切割设备和交割制度以便组织好交割以及履行好执行交易规则的义务。

2、会员行为。连接期货投资者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不仅履行如要遵守交易规则、缴纳会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接受交易所管理等义务之外,还要尽到作为期货交易者面对客户的义务。

3、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他们普遍是期货经营机构的雇佣或工作人员,他们违反的期货法律义务行为法律会根据有关法人雇佣或工作人员责任的规定处理。而期货经营机构需要承担属于其单位的非期货从业人员所有的行为责任。

4、客户的行为。由于客户的行为而给期货经纪商造成了经济损失,需要其承担法律责任。行为包括欺诈期货经纪公司、不及时交纳保证金和其他费用而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给经纪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二)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属于民商法律规范的期货法律应该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会员单位与期货交易所之间有关义务的约定主要表现在交易所的章程中。章程的内容体现了全体会员的意志,也同时是交易所的行动纲领。如果会员和交易所没有按照交割制度、结算制度、交易规则、章程或其他协议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期货合同法律责任规定为期货交易各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期货合同是保障的基础。

三、期货合同交易费用的性质和种类

(一)期货交易费用的性质。期货合约签订、监督、执行和买卖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期货商品实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构成期货交易费用。相比商品的生产成本,涉及到许多与交易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费用与独立的经济单位之间的交易活动有关,而商品生产成本大多与单个企业内部的生产活动有关。

直接期货交易费用的一部分是交易者为购买交易服务而向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和为补偿交易管理而向期货交易监管部门支付的费用。

在资金流通方面,从事期货合约买卖的交易者最终支付了期货交易费用。一方支付的期货交易费用进而转化为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等投资咨询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的收益。套期保值者向投资者提供称为权利金的风险补偿金转化为投机者的风险利益。

(二)期货合同交易费用种类。期货交易中的显易费用是指交易者参与期货合约买卖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包括席位费、手续费、风险基金和保证金等在内的各种费用。交易费用的变化影响期货交易,同时也由制度和市场决定。

1、保障金费用。作为期货市场主要资金存量和流量的保证金会因为期货价格的涨落而在会员和客户之间、会员之间重新流动,它会从亏损的交易者账户流入盈利的交易者账户并源源不断地补充资金到期货市场。保证金不仅是期货交易重要的经济量之一,还是客户与经济公司和会员与交易协约关系的保障机制。

2、手续费。买卖双方期货合约成交后分别向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缴纳的费用组成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作为期货交易中最直观的交易费用之一的交易手续费用于交易所或经纪公司提供交易管理、服务的费用。期货关系链中的手续费变化具备连锁关系。由交易确定的手续费水平位于起点位置,而理论上初创的期货交易所或盈利性期货交易所手续费的起点比较高。竞争或垄断的激烈程度影响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高低。一般来说,处于垄断地位的经纪公司手续费偏高。

四、总结

认定期货法律责任的基础是期货合同,期货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或者违反期货合同而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期货合同和其交易费用影响并决定着期货交易权益的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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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以及期货市场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期货交易居间人,为甲方介绍客户。

二、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期货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期货市场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期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

三、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并有权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

四、居间报酬

乙方介绍的客户与甲方签约并打入资金后,即视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成功。乙方有权在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要求居间报酬,居间报酬按照该客户上月向甲方所交纳的净手续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的《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执行。

该报酬已包括乙方进行居间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如果乙方介绍的客户在合约履行过程中有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这甲方有权适当扣减乙方的报酬。

五、如果客户因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经营合同:期货交易居间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六、甲方每月从乙方报酬中扣除_____%作为风险金,风险金交纳满一年后逐月返还,客户经理人离任时经离任结算后统一返还给该客户经理人。

七、若乙方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指令下达人,则由此产生的相关结果均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将全部所属客户亲自签收的上月交易结算单交付甲方市场部(或营业部),如逾期则甲方有权暂缓发放乙方的居间报酬,直至乙方将所有客户签收后的结算单交付甲方。

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介绍到客户签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反合同、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为本合同必要附件,乙方承诺认真遵照执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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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两岸海商法承运人相关制度之前,对两岸地区的海商法的立法背景进行研究是极为有必要的。台湾的法律主要参照日本和德国的法律制订,同时吸收一些英美法的内容,但仍属于大陆法系。大陆的海事法律则属于社会主义性质。造成两岸海事法律规定不同的原因在于其社会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不同,在制定海事法律时的历史背景也不同。台湾现行的《海商法》是经1962年修改的,在制订时只有1924年的《海牙规则》可供参考①。其有关海上货物运送方面的内容,完全按照《海牙规则》制订。而大陆海商法是1992年颁布,当时国际上存在三个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大陆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面的内容,既参照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又考虑《汉堡规则》的规定。

一、承运人定义

对承运人的正确认定事关海上货物运输索赔对象的确定,货主只有在明确了谁是索赔对象之后才能行使索赔或诉讼的权利②。

1、 大陆对承运人的认定

承运人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另外其也衍生出实际承运人概念,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它人。我国将承运人区分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两种,且其都要对托运人负责。

2、 台湾对承运人的认定

台湾《海商法》第5条规定:“称运送人者,谓以运送物品或旅客为营业,而受运费之人。”第53条规定:“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因托运人之请求,应发给载货证券。”台湾地区以签发载货证券的人为认定运送人,这种认定标准在产生了许多问题。签发载货证券的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佣船人、船长等,但在实践中,船舶所有人虽然签发载货债券但并不一定是实际参与运输的人,实际参与运输的人也不一定会签发载货债券,对运送人的认定产生歧义。根据台湾的法律,运送人名称通常不出现在载货证券上③,使得托运人根本无法得知运送人的身份。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时,托运人却面临不知向谁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取费用进行货物运输,并对货物负有一定责任的照顾义务,如违反这一义务,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可以看到两岸法律对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规定都基于《海牙 - 维斯比规则》④,虽然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涵基本相同。

1、货物管理的义务

台湾海商法第63条,大陆海商法第48条相关规定,运送人对于承运货物的装载、装卸、搬运、储存、保管及运输,应该有必要的注意与处置义务。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有良好经验的承运人应在正常情况下所具有的注意义务,这就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2、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

“台湾海运条例”第62条第1款、中国《海商法》第47条均包括承运人有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承运人在船舶航行前,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的地方能安全运送和保管货物。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重要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性质,承运人只对海上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违约或损失负责。两岸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有所不同。

1、 大陆的规定

对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在装运港接收货物的时候开始;对于非集装箱运输,从货物装上船时开始;对于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从接收货物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消灭,我国基本延续《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如发现货物破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如残损不明显, 3日内提出索赔;若没有,就是交货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2、台湾的规定

台湾海商法规定,运送人的强制责任期间仅及于货物自装载上船至卸载离船期间内。对于运送人强制责任期间外的其他责任期间,运送人在不违反“民法”第222条的大前提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⑤。台湾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的消灭,采取了海牙规则的规定,货物一经有受领权利人受领,推定运送人已依照载货证券之记载,交清货物。同时也规定在某些情形下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跟大陆地区规定相同。

四、承运人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包括承运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承运人如果造成了货物灭失或损坏,要按一定的限额进行赔偿,而承运人的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是指承运人未能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内交付货物,造成托运人损失的应承担一定赔偿数额的责任制度。关于承运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两岸的海商法中虽有规定,但有些不同,而对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赔偿问题,大陆海商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台湾则缺乏类似规定。

1、承运人货物损害赔偿责任

大陆地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金额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再加上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计算出来的。而台湾地区海商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在其民法第638条规定,运送物有丧失、毁损或迟到者,其损害赔偿金额应依其应交付时目的地之价值计算。然而对 “交付时目的地”的理解易会产生歧义,这里的“交付时”可能会不包括中途港的交付以及货物全损时的情形,“目的地”也可能会理解成内陆的地点,而不是卸运港 。

2、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前提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而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也就不存在迟延交付。根据我国海商法57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金额。”当货物的损失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时,承运人的赔偿金额适用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而台湾海商法中没有规定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其民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也要对货物的迟到付责任,由迟延交付所带来的损害赔偿,可以以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来赔偿。

从以上对承运人相关制度的研究中,大陆的《海商法》相对于台湾的《海商法》来说赋予承运人更为严格的责任,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更愿意选择台湾的《海商法》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而托运人则更多的是选择大陆的《海商法》,这样可以对承运人的责任加以严格的限制。了解两岸的承运人制度,这对在实践中解决当事人海事纠纷是极为有益的。

参考文献:

[1]王炳蔚.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当代法学,2002

[2]郑玉波.台湾三民书局 1987

[3]张新平.海商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蔡镇顺.海商法研究[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5]莫世健.中国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徐学鹿.海商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注释:

[1]蔡镇顺.海商法研究[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

[2]王炳蔚.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当代法学,2002年第5期

[3]UCP第2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如信用状要求或允许佣船载货证券,除信用状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下述性质之单据而不论其名称为何:….3.表明或未表明运送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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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新课程标准》中倡导 “让学生亲身经历将实际问题抽象成数学模型并进行解释与应用的过程”。一节数学课,如果老师动得多,那么学生可能就只是一个听众,静的机会多,失去了亲身经历的机会,学生的主体地位很难显现出来。教师应通过一系列的活动转化知识的呈现形式,做到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培养学生思维的自主性。比如:排队是我们学生天天都在经历的生活事例,通过这个活动,可以使学生更为自主地了解基数和序数的知识。人民币的认识这一课,我创设模拟的商场让学生在组内进行买卖活动,在自主活动中学生不仅认识了人民币,而且也学会了简单的兑换。这样,在做中学,学习更现自主性。孩子们实实在在地体会到生活中的数学,切实感受数学与自己学习生活的密切联系,使他们学会用数学的眼光去观察身边的事物。因此,自主参与活动是帮助学生积极思维,掌握知识的法宝。

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思维空间,确保了人人获得成功,人人都有成功的体验,学生的主体地位就完全凸现出来。因此,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得到充分地调动,学生的思维十分活跃。比起教师出示一幅图让学生去观察得出结论的过程来,学生理解、获取知识的效果更好。教师的动不等于学生的动,课堂上尽可能让学生的手、脑都动起来,自主地去体验成功吧!

二、组织数学活动,激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小学数学新课程标准十分强调学生是数学学习的主体,注意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灵活地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诱发学生思维的源头就是课堂,在组织数学活动过程中,我们要激活学生的思维、思路和行为。鼓励学生标新立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学活知识,用活知识。

例如:教学两位数减一位数的退位减法时,我创设买玩具的活动情景,让学生用36元钱买一件价值8元的玩具,看看还剩多少元?学生通过活动、交流得出了几种不同的计算方法。有的小组认为可以先用10元减8元,再加上没用的26元得28元;有的小组认为可以先用36减6再减2得28元;还有的小组认为6减8不够减就用16减8得8,再加20得28元……经过讨论,学生们还争着说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果老是想着一种方法有时就不方便计算了。

我让学生课后用一用自己想出的计算方法,看看什么时候你会用什么样的方法计算。第二天学生兴高采烈地对说:我有21元,买文具盒要用6元,我就用10元减去6元得4元,再加11元,就剩下15元了;我有32个珠子,送给弟弟8颗后还有24颗,因为12减8等于4再加20就是24颗了……学生通过在生活中去看,去想,来课堂上议一议、算一算,把数学课的知识灵活运用到平时的生活实际中,觉得学了数学非常有用,这样的数学活动培养了思维的灵活性。

三、组织数学活动,激活学生思维的创造性。

小学数学新课程标准指出: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应成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参与者。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创造性,依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认知水平,设计探索性和开放性的问题,给学生提供自主探索的机会。让学生在观察操作、讨论、交流、猜测、归纳和分析、整理过程中,理解数学问题的提出、数学概念的形成和数学结论的获得,以及数学知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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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一九八四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关于“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对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按件承运的货物,每件货物价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或只按重量承运、不计件数的货物,每吨货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货物时,承运人应积极动员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不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承运人可不受理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准确地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不具备“三同”条件(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计件货物,还应向承运人递交货物单件价值清单,清单格式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物品清单”。

第五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按本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但属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因造成,以及规定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和自行负责处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对每件货物价值在七百元以上(含七百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七百元(含七百元)计算赔偿;对每吨货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五百元(含五百元)计算赔偿。但因责任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

二、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

第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按本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货运事故的索赔案件,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对每件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七百元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五百元的,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手续迳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追偿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二、对每件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未超过上述一款规定标准的,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手续,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第七条 沿海航线蜜蜂运输,仍按《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及《沿海航线试办蜜蜂运输保险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个体(联户)船舶承运的货物,按国务院规定已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的,以及航行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均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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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骥才先生曾说过,自己是一名画家,但是已没有时间作画,因为有太多的传统文化正在悄然消失,他必须尽自己之力去拯救它们。另外,他提及的两件事情让我印象非常深刻:一是获悉位于偏远地区的一项由年过八旬的老人传承的蜡染工艺即将消失,他不远千里赶到那里,却见老人身旁有一个小姑娘默默地学习着,问及小姑娘一些问题,小姑娘却始终一言不发,询问旁人才知道,这个小姑娘是个日本小女孩。是日本远渡重洋将她送来中国,专门学习这门工艺的。另一件事是一位欧洲女士,在贵阳住了六年,专门收集少数民族传世的古老而又精美的服装,并将其运送回国,收获极丰的她情不自禁地说了一句大话:“十五年后,中国的少数民族服装,到我们那里去看。”不知大家听了这两件事情有何看法,但就我而言,是非常震惊的――我们正在不知不觉地丢失太多传统瑰宝,而别国,却对此异常珍惜。扪心自问,我们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上,是不是太过忽视了?

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上,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曾经做过哪些思考与努力呢?放眼目前的传统文化的教育,大多容易陷入深、空、艰、涩的境地,此种传统教育,内容往往流于表处,如此就显得空洞乏味,学生学习兴趣较为淡薄。如此何谈热爱,何谈传承?所以如何将传统文化变得生动有趣,让学生易于接受,这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值得深思的问题。

在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计的思考中,我发现,如果将传统文化具象化,出现在学生的身边,让他们能够真实地触碰到,此时的传统文化于学生而言,就变得易于接受、可爱多了。

一、小学生学习的特点

要想教育好学生,首先要了解他们的特点,小学生学习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思维容易接受直观的事物、对图形有天生的敏感、注意力不持久。

二、思维容易接受直观的事物

因为小学生年龄、阅历的特点,喜欢较为直观的学习方式。如若在学习过程中,给他们灌输大量的理论性知识,他们一定会摸不着门道,不知所云。而如果就地取材,用身边的事例来启发他们,他们就容易接受得多。剪纸和甲骨文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形态出现,从心理上就和学生拉近了距离。他们看见这一件件剪纸作品,一个个的甲骨文字,就会感到非常亲近、熟悉,学习起来当然也就很有乐趣,掌握也就容易许多。

三、对图形有天生的敏感

不知大家是否发觉,孩子在小的时候,不管他们的智力如何,他们总喜欢涂涂画画。相对于文字而已,他们似乎更喜欢图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对于图画,有一种天生的敏感。而剪纸作品就是对图画的高度概括,甲骨文,恰巧就是由一张张图画演变而来的。

比如在识记“鼎”字时,很多同学都觉得很难,因为这个字太“大”了,此时,如果投影鼎的图片,让同学们了解鼎是什么样的,它的结构如何,同学们自然很轻松的就记住了此字的结构。

四、注意力不持久

由于低年级学生年纪小,他们的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只有生动、具体、新颖的事物,才能较长时间地引起他们的兴趣和注意,而对于比较抽象的概念、定理,他们则不感兴趣,因而不易长时间地集中注意力。因此,我们在教学时,应抓住学生的特点,及时地给予他们兴奋点,不时地提起他们的兴趣,让他们轻松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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