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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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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3 “维修” 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1.4 “配件材料”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1.5 “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1.6 “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 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 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 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 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 “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 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 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 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 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 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 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 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 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10.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2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讼解决。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5.2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5.3 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6.乙方服务
16.1 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6.2 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17.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8.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 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8.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盖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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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4.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研究给出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监控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系统硬件组态,通信配置方案及程序的开发方案。说明了基于WINCC flexible组态软件的上位机监控程序的开发过程。友好的人机界面使得监控系统的操作更加方便、简捷。应用西门子S7-300系列型号的PLC为下位机,通过STEP 7软件进行开发和编程,实现了现场信号的采集、处理及逻辑控制功能。
[关键词] 鹤管定量装车;可编程控制器;组态软件;监控系统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3. 031
[中图分类号] TP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3- 0075- 05
1 前 言
1.1 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的现状
燃料乙醇作为一种绿色可再生能源,是燃烧清洁的高辛烷值燃料。燃料乙醇经变性后与汽油按一定比例混合可制成车用燃料乙醇汽油。随着国内燃料乙醇产量的逐年增长,燃料乙醇的存储和运输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燃料乙醇运输量较大,因此多采用铁路槽罐车运输方式。国内铁路大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普遍是人工付油,手工检尺,根据公式换算得到燃料乙醇的质量。由于人工测量操作带来的误差无法避免,致使灌装量不稳定。因此发展和完善铁路鹤管装车设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内燃料乙醇装车系统大多有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1)自动化水平不高。
(2)可靠性及安全性设计不理想。
(3)自动化管理水平低。
1.3 研究的目的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克服人工操作、管理带来的弊端,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储运中心的管理作业效率和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的整体效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燃料乙醇运输和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程序化。
1.4 研究的意义
本文研究的意义是:我国较大规模的燃料乙醇生产设备也是近十年内才开始兴建,因此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就变得非常有意义。自动化高效的装车,精准的测量都将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会推动燃料乙醇储运和运输的自动化水平的发展,进而推动燃料乙醇生产行业的发展。
1.5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在了解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工艺的基础上确定控制方案。
(2)通过对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工艺过程的分析,对其所需设备进行选择。
(3)设计并实现上位机监控软件WINCC flexible中过程信息的集中显示和处理。
(4)通过下位机软件西门子STEP 7开发PLC程序,实现自动化控制功能。
2 Q管定量装车工艺
铁路大鹤管定量装车过程中,主要由管线、泵、储罐三部分构成。燃料乙醇由装车总管再由储罐输送到大鹤管。燃料乙醇火车槽罐车先由被安装在铁轨下的电动小爬车带动进行和大鹤管的粗对位,再由对位系统将大鹤管进行精准对位,然后操作控制机构,下降大鹤管到槽罐车内,打开管路阀门,燃料乙醇经大鹤管注入火车槽罐车内,当槽罐车装满时,关闭管路阀门。操作控制机构将鹤管收起,然后将火车槽罐车口盖好,启动电动小爬车,进行下一节槽罐车的装车。装车操作分为手动方式和自动方式。
3 系统设计方案
3.1 系统构成
一个较成熟的系统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必须具有适用于工业现场的硬件结构,能与监控机组成高可靠性的系统;第二,系统不论处于何种运行状态时,都应能保存数据;第三,系统应具有符合生产实际状况和实用的诊断功能。基于以上考虑,结合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过程的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系统采用现场总线技术,实现PLC和工控机触屏及现场设备的集中管理和分散控制。系统的基本组成如图1所示。
3.2 过程监控系统配置
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过程控制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采集现场信号和过程信号,并进行显示和完成系统设置,实现过程的监视和控制。过程控制计算机采用SIEMENS 触屏为操作站,为解决现场电磁干扰和满足数据交换,采用PROFIBUS-DP现场总线和西门子S7-300进行通信,能有效地将现场控制设备与上位组态软件构成一个完整可靠的系统。
3.3 设备控制级系统设计
设备控制级主要由PLC、传感器、变送器和执行器等组成,其功能主要是对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系统进行定量控制,对过程参数和状态进行采集和处理,实时过程控制和报警,对监测采集的数据上传,接受控制指令与控制设定。PLC系统模块布置如图2所示。
根据过程工艺控制要求。参考SIEMENS S7-300系列PLC配置过程处理参量与状态数,将所有过程信号引入PLC控制柜(正压防爆仪表防爆操作台)。
4 PLC在定量装车系统中的作用
4.1 PLC概述
早期的可编程控制器称作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它主要用来代替继电器实现逻辑控制。
4.1.1 PLC的特点
(1)编程方法简单易学。
(2)功能强,性能价格比高。
(3)硬件配套齐全,用户使用方便,适应性强。
(4)可靠性高,抗干扰能力强。
(5)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量少。
(6)维修工作量小,维修方便。
(7)体积小,能耗低。
4.1.2 PLC的基本组成
PLC实质是一种专用于工业控制的计算机,其硬件结构基本上与微型计算机相同,基本构成如图3所示。
4.2 西门子S7-300系列PLC特点
SIMATIC S7系列PLC是德国西门子公司推出的性能价格比较高的PLC系列。采用了模块化、无排风扇结构。根据系统要求,可以增加模块,对PLC进行扩展。S7-300不需要附加任何硬件、软件和编程,就可以建立一个MPI网络,如果有PROFIBUS-DP接口,可以建立一个DP网络。CPU断电后无需备用电池也可以长时间保持动态数据。S7-300有很高的电磁兼容性和抗震动抗冲击能力。有更强的耐振动和耐污染性能。
4.3 STEP 7编程软件
4.3.1 STEP 7简介
STEP 7编程软件是用于编程、监控和参数设置的标准工具。为了在个人计算机上使用STEP 7,应配置MPI通信卡或PC/MPI通信适配器,将计算机连接到MPI或PROFIBUS网络,来下载和上载PLC的用户程序和组态数据。
4.3.2 STEP 7编程功能
STEP 7的标准版配置了3种基本的编程语言:梯形图(LAD)、功能块图(FBD)和语句表(STL)。
4.4 PLC控制与程序的开发
4.4.1 项目的创建
首先要创建一个项目,在项目中组态编写程序。在(File)菜单下单击(New),可以直接创建一个新项目。双击打开(SIMATIC Manager),单击工具菜单上的(INSERT),指向(Station)添加SIMATIC 300 Station。
4.4.2 硬件组态及参数设置
在大鹤管程序建立后,需要对控制器进行参数的设置。参数的设置严格按照CPUS7-300型号和配置。
开始硬件组态,单击(SIMTIC 300),双击右侧显示的(硬件),进入硬件组态画面。先要选择底板(从右侧选项库中拖入左侧),然后再从画面右侧将相应的硬件拖入底板槽位上即可。
4.4.3 程序设计
主要用梯形图来完成下位机的程序编写,它的功能是实现各种控制要求和控制系统的各种保护功能:
(1)程序完成小爬车前进和后退任务,将槽罐车与大鹤管进行粗对。
(2)使用频率测量的方法,完成对燃料乙醇的质量计量,瞬时流量以及累计流量。
(3)通过使用SR置位复位触发器,来完成鹤管及收油斗的控制。
(4)完成对阀体的控制。
4.4.4 通信设置
在SIMATIC Manager中的硬件组态中,单击CPU314C-2DP中的DP,右键属性在Interface方框中单击Properties进入新建PROFIBUS通信设置,Address选择3,通信波特率选择1.5M用于CPU与触屏之间的通信。
5 WinCC flexible的应用与监控系统的开发
5.1 组态软件的定义
组态软件,又称组态监控软件系统软件。译自英文SCADA,即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亦称人机界面或HMI/MMI(Human Machine Interface/Man Machine Interface)软件。
5.2 用WinCC flexible开发组态软件
5.2.1 项目的建立
双击启动SIMATIC WinCC flexible管理器,创建项目前要进行设备选择,选择设备触屏。为该监控系统建立一个用户项目。
5.2.2 鹤管装车主画面设计
首先在WinCC flexible管理器设备中的画面文件夹内添加画面,名称分别为:起始页、O备操作、工艺流程、生产参数设置、生产记录和操作说明。
5.2.3 鹤管装车生产参数设置画面设计
自动装车过程以触摸屏为主要操作对象,其中触摸屏的操作可分为设备操作和生产参数设置。付油作业前,需首先检查下列各种设备是否处于“就绪状态”,操作人员检查以上设置正确后方可执行,进入“生产参数设置”画面,根据实际装车量来设定装车参数,正确设置。以上操作完成后,按确认键。
5.2.4 鹤管装车设备操作画面设计
自动装车操作,返回主菜单,点击进入设备操作面板,进入“设备操作面板”画面。根据工艺所规定的情况,按切断阀键作为常开阀。按回流阀开键,打开回流阀,开乙醇泵,开始回流。按液压泵开,启动液压油泵。按爬车前进键,将槽车与鹤管粗对位;按住鹤管向东或鹤管向西键使鹤管与槽车口精确对位;到位后松开该按键即可。按油斗提起键提起收油斗,到位后按鹤管下降,当鹤管下降到位后会在“当前车次”和“预置量”显示域中有数值显示。操作员判定屏幕上显示的数值正确后,按装车确认键,开始自动化过程: 自动打开1#两段阀,关闭回流阀, 罐装开始,计算机自动累积付油量;当累积值达到设定值时,自动打开回流阀,先关闭两段阀一段(半关),当一段关闭数秒后,再关闭两段阀二段(关100%),装车结束。鹤管自动上升,收油斗自动收回。如图4所示。
5.2.5 装车数据查询界面设计
根据工艺生产及计量统计的要求,设计可以存储7天的装车数据历史。在批次查询中输入想要查询的批次号码,然后点击查询确认按钮,画面中就会显示所查批次的每车的车号、预装量和实际装车量。如图5所示。
5.2.6 WinCC flexible项目通信配置
在WinCC flexible管理器中,选择“通信”文件夹中的“连接”右键“打开编辑器”,在右侧点击“通信驱动程序”选择SIMATIC S7 300/400,“在线”选择开。在MP277 的接口选择IF1 B.在HMI设备中,波特率选择1 500 000,网络中的配置文选择DP。这样就完成了触屏同PLC的通信配置。
6 结 语
本文以实际工程项目为背景,论述了鹤管定量控制装车的工艺流程和国内外上位机的现状和展望,从理论上对工艺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控制目的和需要在系统中实现的功能。在PLC程序和上位机监控软件的开发过程中,总结如下:
(1)采用西门子公司的SIMATIC S7-300系列作为下位机,使整个系统具有更好的稳定性。真正实现了现场层现代化和自动化。
(2)将PLC和组态软件应用在工业控制的场所中,更好地保证了系统的可靠性,并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满足了安全生产的需要。
(3)利用WinCC flexible软件开发的上位机监控系统,实现了对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所有重要参数的显示和处理功能,对需要记录的参数进行了保存。能帮助操作人员及时地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制订合理的维修计划、降低故障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钱瑞华.自动装车控制系统应用问题考虑[J].医药工程设计,2007,28(6):63-65.
[2]蒋庆渊.定量自幼俺导际踉谝禾类物料鹤管装车系统中的应用[J].当代化工,2007,36(1):53-55.
[3]张霆.火车自动定量装车控制系统的开发和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8.
2、车辆的详细信息要写明;
3、权利义务条款要明确;
4、购车发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定义:基于庞大的淘宝数据库,利用多位人群定位技术,锁定目标客户,将您要推广的产品在他们浏览的网页上显示出来。
展现原理:目标为实现精准营销,通过用户的行为,构建用户模型,将用户兴趣和需要映射到类目,将类目宝贝主动推荐给用户。(具体的行为包括浏览情况、搜索情况、收藏情况、购买情况,同时包括了长期和短期行为。)
竞价排名:是怎么算出来的呢?综合得分=质量分x当前竞价。这里的质量分跟搜索关键词的质量分不是同一个概念。系统会依据以下几个点来衡量定向的宝贝质量分:图片质量、宝贝点击率、点击数、店铺综合得分。
那么,相对于其他推广方式,定向推广又有什么优势呢?
1、流量巨大:每天站内定向流量加起来超过1.4亿,仅次于搜索广告,且流量集中度高,4个站内展现位置每天流量均超过1千万;展示的位置主要有:旺旺焦点图、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收藏列表页、我的淘宝-物流详情页。
2、多维度细分,覆盖度高的精准投放
时段 每半小时为单位
地域 省份和城市
平台 站内和站外
人群 性别、购买力、星级
3、潜力巨大:仅5%的宝贝主动修改定向的默认出价,这部分宝贝获得了63%的流量
二、怎样操作定向功能?
四部曲:
1、选对类目
定向推广的原理是根据买家的兴趣点映射到类目里的(叶子类目)。比如你的宝贝是女装>高跟鞋,你却放在平底鞋里,那这样你的高跟鞋信息就不会展示给特定用户了。一定要选对类目,不要浪费那宝贵的流量。
2、选好宝贝
要点:
a 要选卖点鲜明,出彩的宝贝;
b 每一个叶子类目下选择最好卖的宝贝;
c 详情页元素,评论,促销等等;
d 能够带动关联销售;
e 假冒伪劣违禁品剔除;
f 原创度高,有自己特色的
3、选择性投放出价
合同诈骗是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其应该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再交由检察院,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向法院起诉。
触犯合同诈骗罪,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案件。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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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一、定购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1、产品名称:_________
2、生产商:_________
3、牌号:_________
4、商标:_________
5、规格型号计量:
a、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箱/_________瓶;
b、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箱/_________瓶;
c、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_________瓶
d、_________公斤/_________升/桶
e、_________公斤/_________升/桶
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交提货时间:
数量:
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箱/_________瓶(共计)_________瓶
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箱/_________瓶(共计)_________瓶
_________盎司(_________毫升)盒/_________瓶:(共计)_________盒
_________公斤/桶(比重_________:_________)(共计)_________桶
_________公斤/桶(比重_________:_________)(共计)_________桶
产品定购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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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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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_________原厂质量标准:_________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保质期_________年。
四、履行地:_________
五、交(提)货地点:_________
六、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_________
七、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需方提货前验货到_________验收货物。
八、结算方式:现金、电汇、信用卡、银行承兑汇票
九、违约责任:_________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方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_需方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供方单位信用卡户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信用卡收款货币种类:_________
信用卡收款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意思表示的方式是指撤销人将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给合同的另一方。根据意思表示的三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我们认为只要这三者具备就意味着行使了撤销权,达到了撤销赠与合同的目的。《德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向撤销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撤销”。此外,日本、荷兰也有相关的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德国学者认为,撤销权的意思表示系属不要式,无需具备特别的形式,但须以受领的意思表示为之。这种形式方式的有效前提是对方受领,如果对方拒绝受领,不论是书面或是口头,都很难在后来的纠纷中形成有效的证据。我们认为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一种,而形成权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实现的权利,那么当然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来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拉伦茨教授也说过,“撤销权人只要他的撤销表示中表明了他不想使其原来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即可”再者,私法中有“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主张“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并非禁止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况且撤销权的行使就相当于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当然有理由相信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但是,我们应该注意,赠与合同的撤销一般事关重大,从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角度来说,撤销权人在以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时,应该告知对方法定撤销理由。
(二)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为之
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要指撤销权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或者向仲裁机关提起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在法定机关做出相应的确认之后,才发生撤销的效果。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俄罗斯、法国等国,但主要的撤销事由是欺诈、暴力、威胁等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也采用这种立法体例,而赠与合同的三个法定事由并没有与立法中的撤销理由相吻合。这会造成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的法律空白,但是根据一般法理,任何权利的行使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均可向法定机关提起诉求。同时,对于这种赠与合同的重大事由,具体内涵可能不确定,很容易引起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对合同撤销权进行控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会给当事人增加经济成本,花去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在意思表示之下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要求当事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强制当事人为之,显得不合理,而且要求采取这种方式必须考虑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计算和诉讼较长的过程相结合,可能不利于当事人。再者,这种方式与我国“厌讼”的法律文化相背,很难被民众接受。除此之外,有学者主张台湾地区的意思表示为主,诉讼例外的方式,对财产行为一般采用意思表示行为,对涉及身份行为,例如抚养义务,有关识别问题只能通过司法行为,所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为。当然这种方式比我国的立法体例更加科学,但是遇到既涉及财产又有身份行为,这种规定就会遇到难题。
二、完善我国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举措
在对我国现行的行使方式进行分析之后,发现我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的行使方式也不乏有漏洞,基于此我提出公证和律师见证两种方式,以实现形式方式的多元化,弥补行使方式的单一和不足。
(一)通过公证的方式行使
1、雷凌车默认稳定系统为开启状态:车身稳定系统也就是我们常说“ESP”,一般车辆上的ESP系统都是默认开启的,不需要我们进行手动开启。
2、按“ESP”按键进行关闭和开启车身稳定系统:如果是配备有ESP系统的车辆,通常都有一个实体按键可以关闭ESP系统,按下可关闭ESP按钮,再按下按键可重新开启,ESP系统是是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牵引力控制系统(TCS)功能的进一步扩展,其对行车安全的重要性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是设置ESP关闭按键也是厂家出于某些特殊情况的考虑需要关闭ESP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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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规定
(一)《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
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
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2)、无权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三)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之法律后果
《合同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第61条是有关于合同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基本规范。该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而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合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法定撤销权
(一)法定撤销权的定义
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的两种具体的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的权利。①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赠与人,而法定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人。
第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不同。对于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对于法定撤销权,不论赠与采用何种形式,无论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或转移登记,也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以及赠与是否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撤销权人均可行使。因此,法定撤销权与赠与合同的性质并无关联。
(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系无偿转让财产,如出现与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时相悖的情形时,应当允许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②我国《合同法》第192条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详细规定,具体有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依赖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感情基础存在的赠与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在有些国家立法中,要求侵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赠予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受赠人的行为必须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如果仅仅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则无法行使法定撤销权。我国《合同法》只要求受赠人的行为构成严重侵害即可。那么,侵害到何种程度才能称之为“严重侵害”呢?合同法并未进一步予以界定。笔者认为,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在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给受赠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恩将仇报,如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其道德、名誉的民事侵权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严重侵害行为而当然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第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该情形主要体现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向受赠人作出赠与的同时,对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如果受赠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当负担的义务,在法律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在道德上是违背了自己的诺言、丧失了赠与人对其信任,同时也损害了赠与人的利益。基于此,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在合同法上,不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及迟延履行。在受赠人完全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当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能否行使法定撤销权?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实行一刀切,一律不准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对赠与人来说缺乏公平。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造成权利义务不平等。相反,如果受赠人部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甚至仅发生轻微的违约行为丝毫未影响到赠与人的利益等,均视作受赠人未履行合同而允许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实际上对赠与人就失去了约束力,受赠人却因履行了一定义务而未得到相对应的利益,一定程序上损害了受赠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或者是部分履行约定义务时,应当准许赠与人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部分撤销的是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部分相对应的那部分赠与。这样不但能维护赠与人的利益,保证赠与合同的稳定性,也能避免赠与人滥用法定撤销权。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之间的相互扶养。我们这里所说的“扶养”应做广义理解。有学者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可以约定,也可以法定。如果仅仅把此处的扶养义务限定为法定,势必会限制和剥夺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护其权利。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法律已经规定了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撤销权,那么这里的扶养应仅指法定的扶养。不履行扶养义务可以行使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一是存在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二是受赠人具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而未履行扶养义务,表明受赠人主观上没有不履行的故意,只是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就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人也应当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我国现行法上就此未设明文规定,如:赠与的目的是为求助贫困学生上学,但受赠学生将此款挥霍浪费,应当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③
二、现行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不足之处
(一)应明文规定,受赠人故意妨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人也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未规定受赠人故意妨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人也可行使法定撤销权。但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受赠人故意妨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赠与的继承人或法定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如德国民法第530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只有在受赠人故意和不法行为……妨碍撤回时,才享有撤回的权利。”
受赠人故意妨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使得赠与人不能正常行使撤销权。如果在受赠人恩将仇报的情况下,受赠人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使赠与人不能撤回对受赠人的赠与,而赠与人仍要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于理不通,违背人之常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人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享有撤销权后,可以达到同样的不向受赠人为赠与的目的。④
(二)应当扩大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主体范围
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与法定人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主体。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3条规定,似乎只有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并非系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人无法撤销赠与,如果履行赠与,将导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赠与人生活质量大大降低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赠与人的继承人或其法定人行使撤销赠与权。赠与人的法定人或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区别是:在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法定人行使撤销权,法定人是基于权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的利益归属于赠与人;在赠与人死亡后,由继承人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基于继承权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的利益归属于继承人自己。另外,在赠与人的法定人与继承人不同的情况下,应由继承人作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而继承是随着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的,在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于赠与人并未死亡,继承尚未开始,这时应由赠与人的法定人行使撤销权。
(三)应当新增赠与人发生穷困时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条法律规定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即“穷困抗辩权”或称“拒绝赠与履行”。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成立后,对赠与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无论赠与人财产状况发生怎样变化,赠与人都应当按约履行赠与义务。但是,赠与合同毕竟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如果要求赠与人在自身都难保的状况下,还要为他人谋福,是过于严苛了。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⑤如果仅规定赠与人享有穷困抗辩权,而不享有穷困撤销权,是不足以全面维护赠与人的合法利益的。有时赠与人已经陷于窘境,甚至到了难以度日的地步,这时赠与人即使停止履行赠与义务,也不能摆脱困境。因此,笔者建议,在合同法195条规定的基础上,再赋予赠与人对已赠与部分的撤销权,即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已赠与的部分标的。“穷困抗辩权”与“穷困撤销权”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穷困抗辩权”或称“赠与履行的拒绝权”,性质上是抗辩权。赠与人在特定情形发生时,可以拒绝履行其对于受赠人的赠与给付义务,而不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穷困撤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关系永久地消灭。无论赠与财产是否交付或转移登记,均可行使。第二,行使的时间不同。穷困抗辩权利只能在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前行使,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已经交付,即使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也不得要求返还。穷困撤销权无论赠与标的物是否交付都可行使,具有溯及力。第三,行使的目的不同。穷困抗辩权目的在于照顾确实已处于困窘中的赠与人,平衡双方利益。穷困撤销权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世界上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明文规定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之一就是赠与人陷于穷困。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穷困抗辩权”,但为从根本上解决赠与人的生活困境,还应明文规定赠与人享有“穷困撤销权”。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