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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17:56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1

关键词:

生命教育;犯罪心理学;课程设计

0引言

生命教育自从90年代后半期以来开始进入了国内研究者的视野,并陆续在中小学中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开展。近几年来,由于大学校园里各类心理危机事件、自杀和暴力事件频繁发生,生命教育在高校中得到了高度重视。相比于普通院校,在公安院校中进行生命教育因学生将从事警察这一职业而显得格外重要。警察作为社会的执法者,拥有法定的权力,可以使用械具和武器,稍有不慎,不仅会威胁到自身的生命安全,也会影响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公安院校中开展生命教育,不仅是学生自身成长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迫切要求。“犯罪心理学”课程是公安院校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因、过程和规律,其目的在于为预测和预防犯罪、揭露犯罪和矫治犯罪提供心理学依据,课程内容包含着大量生命教育的元素。因此,充分利用和挖掘课程资源,在不增加课时不影响专业知识教学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生命教育视野下的“犯罪心理学”课程,是以生命教育的理念统领课程,将生命教育的内容融入课程之中,以渗透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1-2]

1生命教育的内涵

美国学者华特士在1968年最早提出生命教育这一概念时,针对的是当时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青少年自杀、吸毒、暴力等各种令人担忧的社会现象。因此,生命教育其实就是“关于生命的教育”。尽管学界对其有不完全一致的理解,但都离不开对生命关怀、尊重生命的基本要义。因此,其内涵应该是以生命关怀、尊重生命为中心,教育学生“认识生命、热爱生命、维护生命、激扬生命”。[3]具体而言,生命教育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认知层面上,教育学生接受生命,认识生命的历程。认识自己,接受真实的自己;在情感层面上,激发起学生对生命的热爱之情。教学中充分发挥爱的力量,激发学生爱惜自己的生命、爱惜他人的生命、爱惜大自然的生命的情感;在行为层面上,教育学生如何让生命更加富有意义。学会与他人相处,感恩生活,敬畏生命,体验幸福,提升个体的生命质量,进而实现生命的意义。[4-5]就“犯罪心理学”课程而言,基于生命教育视野下的课程设计,实质上是为课程教学寻找到一种置于所有教学安排之上的教育理念,用生命关怀、尊重生命的理念来统领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将生命教育的内容融入课程之中,结合课程的性质和教学内容,将重点放置在情感层面和行为层面上,引导和教育学生热爱生命,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认同法治的内在精神,在法律的框架下尊重工作对象的生命;完善自己的人格,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做一个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警察,让生命更有力量,为提升自己的人文素养和职业精神而努力实践。

2生命教育视野下的课程设计的意义

2.1丰富了课程的内涵,优化了教学内容

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内容中,蕴含着丰富的生命教育元素。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一直重视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培养,可是对于学生情感的激发和心灵成长的引领,却常常有所忽视。因此,在生命教育视野下进行课程设计,可以丰富课程的内涵,优化教学内容。

2.2能够激发起学生对自己生命的珍惜和感恩之情,认识生命的意义

教师通过理论的阐述和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使学生掌握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也让学生看到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的历程,看到了这些生命的生而不幸,看到了这些生命成长中的艰辛,看到了这些生命所经历的痛苦、无奈以及最终的可悲可恨。在剖析他人生命的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反观自身,对比之下,自己是何其的幸运。教师通过这样的引导,很容易激发起学生对自己生命的珍惜之情,也能够激发起学生对自己所拥有的亲人朋友和其他资源产生感恩之情。[6]

2.3有利于学生完善人格,提升人文素养和职业精神

以生命教育的理念统领教学,能够让教育真正地走进学生学生的精神世界,在学生的心灵与人生中留下有意义的痕迹,这不仅是理解知识的需要,更是激发学生生命力,促进学生成长,完善人格的需要。犯罪心理学的主题就是研究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研究犯罪心理的特征,在一个个的典型案例中让学生意识到,“人性是相通的,犯罪人与守法人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守法人的身上也存在着恶的倾向”。因此,一定要增加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提高自己的情绪调控能力,提高自己对应激事件的应对能力,培养健全的人格,从而让自己远离犯罪。[7-8]

3生命教育视野下课程设计的途径

3.1将人本主义的思想应用在对课堂教学内容的选择和组织中

人本主义是西方心理学的第三势力,它重视人的情感,尊重人自身的价值,相信每个人有发展自身的潜能和倾向,这非常契合生命教育的主旨。人本主义曾做过这样的比喻,如种子埋在土壤中,它内在的生命力会促使它钻出泥土,发芽长大,即使在成长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它也不会放弃成长,依然会以屈曲变形的方式努力向上。人性中同样也有这样的本性:如果有机会,人们会追求自我价值朝着正向发展,犯罪人也是如此,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应该看到总有一些积极的、向上的的力量。在这样的理念之下,应精心选择和组织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更加客观地审视犯罪人,帮助学生看到:犯罪人不是天生邪恶,每人有各自的原因,不能将其刻板化。当犯罪人的生存资格被肯定、正面价值被一点点地发掘出来,就有可能一步一步走向“良善”的方向。如何激发起犯罪人向上的力量,这是揭露犯罪、预防和矫正犯罪中值得探索并行之有效的出路之一。[9]

3.2整合教材资源,丰富和完善渗透生命教育的内容

“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内容繁杂,在教学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基本的模块:西方心理学的主要理论,犯罪心理形成前的心理演变,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犯罪主体心理,犯罪类型心理,心理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以尊重生命,敬畏生命为目标,以人本主义为理念,在教学内容中寻找生命教育的切入点。例如,在讲授侦审策略时,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具体分析,指出对于有些犯罪嫌疑人,审讯中可以应用人本主义的尊重与共情的理念与技术,这有助于犯罪嫌疑人宣泄自己的情感、反省自己的思想,为其交罪奠定心理基础。因此,通过挖掘教学内容,可以帮助培养学生具有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尊重法律的人文情怀。

3.3教学方法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1)强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犯罪心理学”课堂上经常采用的教学方法。教师通过对案例的选择和编排,设计问题情境,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认真思考,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模拟犯罪心理情境中的现实问题,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生命教育视野下的案例教学,不仅仅只是达成以上的目标,还需要将案例本身做为教学内容,通过让学生体验、感悟和思考,在态度和情感层面上珍惜生命的宝贵,尊重生命,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以达到生命教育的目的。[10]课堂选用案例的原则是客观真实性。选用的案例主要取材于现实生活中发生,媒体多方位报道的典型案例,如马加爵案、杨新勇系列案、黄勇系列案、药家鑫案、邱兴华案、北京大兴李磊案、复旦大学林森浩黄洋案、杨佳案、清华刘海洋硫酸泼熊案等。案例准备的要求是尽可能全面地搜集相关资料,重视对于犯罪者早期成长经历或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人生发展历程的研究,以揭示犯罪者犯罪心理(人格)的产生形成过程及其机制,这有助于学生更深刻地理解人性,更好地了解犯罪、了解和“理解”犯罪人,从而有利于将来在工作中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公正、理性、人性化地对待犯罪人。(2)增加课堂上的讨论和辩论。在课堂上引入讨论和辩论有助于增加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教师抛出一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要求学生提出各自的见解与理由,揭露对方的矛盾和谬误,最后得到共同的意见或见解。或者要求学生就某一问题展开自己的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在讨论过程中互相启发,互相学习。在各个章节中,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选择设计组织课堂上的讨论辩论环节。例如,在给学生讲授心理学的主要理论时,如弗洛德的人格结构理论、阿德勒的自卑与超越理论,行为主义的经典条件反射、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以及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马思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都可以引导学生以所学理论为视角,结合生活中的体验,再度审视犯罪人和犯罪现象,以获得对犯罪新的认识。[11]

4结束语

以生命教育的视角审视“犯罪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可以发现以往教学过程中未能充分运用教学资源而造成的对学生成长教育中的疏漏。公安院校的大学生是未来警察队伍的生力军,他们将被赋予一定的权力,是社会的执法者和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因此,以生命教育为视角对“犯罪心理学”进行课程设计,将生命教育融入课程的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教师应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学会珍惜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并在职业活动中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

作者:吴宁 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

参考文献:

[1]刘胜利.罪犯生命教育探析[J].净月学刊,2014(3):110-114.

[2]庞秋月.大学的生命教育和课程设计探索[J].福建论坛,2008(4):47-49.

[3]范梦.积极心理学视角下大学生生命教育的新发展[J].学术交流,2013(6):195-196.

[4]吴伟花.高教视域中的生命教育[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3):91-93.

[5]李巧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生命教育融合的实现途径研究[J].高教探索,2015(2):121-124.

[6]顾俊.警察生命教育内容初探[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2):22-24.

[7]李厚刚.将生命教育贯穿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J].高教探索,2015(2):121-124.

[8]李冬华.高校生命教育的现实需求与实施路径[J].高教探索,2012(3):132-135.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2

2019年,职业教育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这些举措旨在推动教师角色的转变和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设计等方面的改革。作为司法警官类职业院校的教师,笔者结合我院教学实际,在开展“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中,就《犯罪心理与行为分析》课程的建设和教学设计等问题,谈谈自己的设计思路。

一、课程定位

“犯罪心理与行为分析”是我院为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社区矫正等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是一门理论十实践的课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在授课中讲授犯罪心理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经典犯罪案例的分析以及有关实务操作训练,旨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犯罪心理问题的职业能力。根据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群)的要求,课程教学服务于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理念,注重提高学生对犯罪心理与行为的分析能力,以及运用犯罪心理的理论知识为实践服务的综合职业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让学生通过学习,掌握犯罪心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进行分析的职业能力,具备初步的犯罪心理画像的职业素养,为将来更好地从事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司法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实训教学达到与工作岗位所需要的职业能力的无缝对接。

二、学情分析

在课程设计之前,通过对学生情况进行分析,针对性的调整设计理念和思路,为开展真正“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打下基础。

(一)学源批次

高职的学生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经高考后被录取的,俗称“统招”;二是经高职单招考试被录取的,俗称“单招”。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发现,这两类学生在学习习惯、学习态度、自我管理、心理素质等方面呈现出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课程设计过程中,要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专业、不同批次的学生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设计相应的教学方案,发挥其各自的优势,进行精准教育。

(二)知识储备方面

根据学院的教学进度安排,本课程设置在大二第一学期。此阶段,学生已经学习了不少专业基础课,比如《法律基础与宪法》、《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犯罪学》、《普通心理学》等,理论上具备了心理学、犯罪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专业基础知识,但在实际教学中发现有不少学生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够扎实,综合应用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学习态度方面

因专科批次的学生人学成绩较本科生相对偏低,部分学生有着不良的学习习惯,学习态度不端正,自我管理能力相对较差。虽然在警务化管理制度下,学生较少出现逃课,但其上课散漫、玩手机的现象是极其普遍的。针对学生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的情况,需要优化课程设计方案,在教学方法、授课内容、组织形式、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和优化,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实操能力方面

专科批次的学生虽然基础知识薄弱,学习积极性不高,但是其思维活跃,相对于理论讲授更喜欢实践操作,动手能力强。学生虽然对于实践操作部分十分感兴趣,却缺乏深入研究、精益求精的探索精神。因此,在课程设计时,应偏重实践教学,多采取分组讨论法、案例分析法、现场观摩等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深入掌握专业技能,挖掘其学习潜力。

三、犯罪心理与行为分析课程设计思路

本课程把“立德树人’,和核心职业能力培养作为课程建设的核心,坚持“思政教育”贯穿课程的始终,突出课程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紧紧盯住行业需求、牢牢贴近一线服务。课程设计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司法行政警察基层岗位对工作人员的道德素养与职业素养要求,将课程思政和职业岗位的素养内容贯穿始终,不断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培养高素质实用型的技术技能人才。课程内容的设计根据工作项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构建教学模块,将每一个教学模块再分解为由案例支撑的多个任务,打破原有的以理论为主的传统内容结构和章节次序,实现“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理念。具体内容如下:

(一)与行业合作,共同开发设计课程

在课程开发前,教学团队对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一线行业的人才需求状况进行分析,同时对一线行业对毕业生知识、技能、素质等需求进行调研和整理,形成初步的课程体系。在此基础上,组织行业专家、实务工作者,共同探讨岗位需求,以明确职业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和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共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解析工作任务、设计课程标准和实训项目,共同开发课程的学习情境;之后结合行业专家的意见,对教材和教学文件、考核评估等方面进行修订,最终确定课程体系。

(二)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突出犯罪心理分析能力训练

1.课程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充分利用现实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进行犯罪心理分析的实训演练,培养学生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分析能力,为以后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收集和整理了大量各类典型案例,供教师课堂教学和学生课后演练使用,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典型案例的犯罪心理分析,并展开充分的讨论和点评,进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想象力,培养学生的犯罪心理分析能力。

2.本课程以培养学生过硬的心理素质和犯罪心理分析能力为主线,以具备司法行政行业工作岗位群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为目标,以实训项目演练为切入点,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重新设计、编排,具体内容由六大模块组成,分别是: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不同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心理、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心理、反人类的犯罪人心理、刑事司法心理。其中设计了十二项实训项目,占总课时的47.2%。分别是:青少年犯罪心理、女性犯罪心理、老年人犯罪心理、职务犯罪心理、暴力型犯罪心理、物欲型犯罪心理、性欲型犯罪心理、报复型犯罪心理、毒品犯罪心理、网络犯罪心理、变态犯罪人心理、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心理。在实训教学过程中,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采用角色扮演、情景模拟、犯罪心理画像等形式的教學方法,让学生亲自设计、参与模拟侦查、讯问、心理矫治工作全过程,犹如身临其境,自己就是刑侦专家、犯罪心理学家,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案件分析的积极性,以达到提高学生犯罪心理的分析能力和水平,增强学生实战技能的目的。

(三)完善教、学、做一体的教学理念,突出多形式的实践教学

课程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不断完善“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理念。课程内容的选取、实训项目的设计,紧贴一线行业的特点及规律,准确定位各行业的核心职业能力,突出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如到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机关、司法局等部门见习、参观学习、顶岗实习等,注重对学生运用犯罪心理的专业知识分析案件的能力、对犯罪原因的归纳和解释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引导学生将课堂学到的犯罪心理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混合式教学模式

一是利用“职教云”网络教学平台,实现线上十线下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刑事执行专业部级教学资源库”的共享资源,建立《犯罪心理与行为分析》个性化课程,运用“职教云”平台,开展线上十线下的混合式教学,实现“互联网+教学”的教学模式改革。学生在课前可利用碎片化时间,提前对教师布置的内容进行预习和思考;在课中,教师用手机在APP平台上提问、测验、头脑风暴、小组讨论等,让所有同学通过APP参与到课堂中来,既能激发学生的“主人翁”的心态,又能改变学生上课玩手机的状态;既能与每一位同学实现互动,又激活了学生的学习动力。在课后,学生可以对教师的授课以及自己的听课进行评价、总结和打分。总之,学生通过线上和线下学习的结合,能够有效拓展其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教师可以在平台上与学生互动、交流,为学生答疑解难,随时了解自己的授课情况以及学生的评价情况,进而能够及时改进教学形式和内容,提高授课质量。

二是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制作集音频、视频、图像、表格为一体的多媒体课件,使学生对课程产生更为直观、形象的认识,让学生“眼、耳、手、脑”并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习效果。

(五)突破传统考核方式,考核评价模式立体化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3

一、“工学结合”背景下监狱警察专业课程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工学结合”是将学习与工作结合在一起的教育模式,主体包括学生、企业、学校。它以职业为导向,充分利用学校内、外不同的教育环境和资源,把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学校教育和直接获取实际经验的校外工作有机结合,贯穿于学生的培养过程之中。监狱警察专业在工学结合课程开发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课程定位不准确

工学结合课程开发的目的是培养符合市场需要的、实践能力强的人才。但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课程定位过于宏观、笼统,课程设置没有突破学科的框架。一是按照“知识本位”课程的套路设置课程,强调知识的系统性、严密性,以课堂教学为中心,教师根据教材传授知识,学生接受知识,由此培养的学生在专业上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二是课程设置形式上包括理论学习模块和实践模块,但实质上理论模块和实践模块相互分离,所学理论知识并不能很好地被应用到实践中。三是课程内容与专业工作任务相关度不高,项目的训练价值不大,学生技能的提高效果不理想。

2.课程设计忽视了学生的发展

“能力本位”课程的逻辑起点是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但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课程在课程目标的制定、内容的设置、教学方法的采用方面,较多体现为就业教育,忽视了学生发展的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教育终身化、社会学习化,高职教育的功能日益拓展,教育的功能不仅着眼于外显的直接工作能力的培养,最关键的是为学生打下就业的基础,搭建职业发展的平台,它在教给学生就业本领和就业能力及技术的同时,也教给学生未来发展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再有,该专业学生面临的职业岗位群具有特殊性。因此,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课程的开发不仅要重视课程的社会服务价值、工具价值,还要以学生发展为本。课程不仅要为学生知识与技能的学习提供方案,而且要有利于学生潜能和个性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择业观念,学会根据社会需求和个人特点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要全面培养学生的素质,提升个人的社会适应能力。相对而言,“能力本位”课程要把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发展放在突出的位置。

3.课程评价体系陈旧

课程评价是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指标。该传统的考查方式往往采用考试的形式,注重知识的记忆和应用,考查主体只有教师,不注重实践操作技能的习得情况。对工学结合课程,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课程评价方式,学生的学习就会偏离工学结合课程的要求。

二、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课程的开发

1.课程定位

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是高等警官职业院校刑事执行(监狱管理)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通过教学和训练使学生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驾驭和管理罪犯劳动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课程设计思路

课程的设计思路应尽量突出“职”和“程”的特色,既要注意静态的课程内容和要素传授对学生适应本职工作的岗位操作技能的培养,还要注意如何将知识转化为学生的身心素质。以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的任务为驱动,以罪犯劳动现场的管理能力为核心来设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训练,重点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在学习和训练中了解罪犯劳动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和冲突,知道怎么应急处理和进行事后教育。在课堂实训中通过虚拟情景,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单独处理突发事件,阐述自己对罪犯劳动管理的认识与想法。同时,教师要密切关注我国正在进行的监狱体制改革,及时调整教学思路和人才培养模式。

3.课程内容设计

课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就业方向是各监狱基层一线民警这一现状,将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为课程的主要内容,并将罪犯劳动现场的实例融合到教学当中,尽可能使教学内容切合工作实际。内容设计以管理罪犯的能力为培养核心,采用模块化结构构建课程内容体系。根据教学大纲以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把整个教材内容分为理论和实务两大模块,理论模块以够用为原则,实务部分严格按照管理罪犯劳动的工作流程和任务安排,分为六个情景(见表1),其内容要反映当前罪犯劳动改造领域的最新理论和实践探索,反映监狱企业最新的发展动态,反映监狱企业体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4.教学方法

针对培养要求,应采用理论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拟教学、实训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提升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提倡所有学生参与到教学中,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促进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切磋。这样不仅可以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还可以激发学生的主动学习的热情,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造能力。同时,这样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提高学生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5.考核标准与方式

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课程应改革传统的理论考试模式,实施全新的综合性考核方式。具体为:理论考核40分,采用试卷考核方式;平时成绩考核(包括考勤情况、回答问题情况、讨论发言情况、作业完成情况、训练主动性和表现等)占20分;实训考核40分(其中带队出收工、罪犯劳动的组织、罪犯劳动竞赛的开展、原材料及产品的放置各占10分),总计100分。职业技能考核采用教师和学生自评、互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教师和学生的评价各占50%,教师分和学生自评、互评分相加即为该项目的最终分值。

参考文献:

[1]吕鑫祥.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模式的变革趋势[J].中国大学教学,2006(3).

[2]姜大源.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结构的理论基础[J].职教通讯,2006(1).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4

一、新中国犯罪学创建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特别是近20年来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但是,回顾建国近50年的历史,不可否认,我国犯罪学研究是走了一段曲折道路的。新中国成立不久,全国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面对国民党残渣余孽的种种破坏和颠覆活动,开展了“土改”、“镇反”、“肃反”、“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急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这不仅为我国从根本上铲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开辟了道路,也为我国确立刑事司法制度和用劳动改造手段改造罪犯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依据。实践证明,50年代初至中期,我国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也取得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并将许多经验上升为理论,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与犯罪斗争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遗憾的是,这些宝贵经验及其理论认识,在“左”的思想干扰下,又受到苏联对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义的思想影响,所以我国在建国后的30年内没有建立一个对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机构,更没有一所政法院校开设犯罪学课程,人为地阻碍了这一在国际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学科在我国的发展。在十年动乱期间,不仅犯罪学研究被列为禁区,就是法学研究都遭到了完全否定。这段历史背景,归纳起来说,正是由于,(1)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一向是偏重于现行法的解释或论证,对于现行法之外的学科研讨,不甚热烈,甚至是忽视的。(2)法律虚无主义的作祟。(3)林彪、“四人帮”较长时间的干扰和破坏,法学领域禁区之多难以想象,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处于落后、停滞状态,作为法律科学之一的犯罪学更是多年无人问津。这是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犯罪学研究一直处于落后停滞状态的重要历史原因,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粉碎“四人帮”之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经过拨乱反正,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学领域空前活跃与兴旺发达,犯罪学、特别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开始从各自为战发展为各方面的结合,再发展为全国性的结合,很快建立了一支可观的理论队伍,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研究,犯罪原因与预防犯罪的研究也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开始于80年代初,它首先是从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的。青少年犯罪在这个时期之所以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是因为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其犯罪率急剧上升,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为此,1979年,党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其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学者和政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生物学以及其他现代科学知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及其他犯罪问题的历史、现状、特点、趋势、原因及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出版和发表了大批犯罪学论著、调查报告等,也涌现出一大批研究犯罪学的学者、专家。

1983年,中央进一步作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战略决策,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包括打击、预防、改造在内的综合治理。1985年,党中央又发出第20号文件,强调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党,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力量,从各个方面做大量工作,作长期不懈的努力。实践证明,党中央的决策和措施是符合我国国情、顺乎民意的,为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运筹长治之计,作出久安之策提供了新经验,更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犯罪学就是在十三届三中全会之后,迎来法学发展春天的基础上创立和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

我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大约是在80年代初逐步形成的。当时,主要是借鉴或者说是初创。进入90年代,我国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进入了大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产生了许多有影响的犯罪学著作。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促进了我国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使我国在对犯罪学研究的对象,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的内涵,犯罪原因的概念以及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等问题的理论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此外,我国犯罪学理论还对各种具体犯罪类型:如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法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重新犯罪、累犯,计算机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新中国犯罪学的建立,与其它国家相比,起步晚,时间短,但是其研究成果却异常显著。这主要是因为: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一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研究社会犯罪问题;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犯罪学理论和方法;三是把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四是批判地吸收国外犯罪学研究的有益成果,丰富了我国的犯罪学理论。因此,我国犯罪学研究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获得了迅速发展。其具体表现大致归纳如下:

1.犯罪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在全国范围已有一大批专门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教授、学者和专家,以及从事司法实际工作的研究人员。这是犯罪学研究的骨干力量。他们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和专业知识,其中有很多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共同研究犯罪问题,这是我国犯罪学研究队伍的一个显著特点。现在一批年轻的犯罪学理论研究工作者正在成长,我们的理论研究队伍不断壮大。

2.建立了相应的机构。首先是成立了许多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团体及研究机构。最早建立起来的学术团体是于1982年成立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其后,许多省市和自治区也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宣告成立,它标志着在我国犯罪学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取得了社会的共识,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上海成立了以华东地区为主的中国犯罪学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在贵州成立了以西南地区为主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在乌鲁木齐成立了以西北地区为主的边陲地区犯罪对策专业委员会,在武汉成立了以华中地区为主的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在河北成立了以冀东监狱为主的罪犯矫正专业委员会和以北京地区为主的罪犯矫治心理专业委员会等6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几个专业委员会正在筹建之中。有的省还成立了犯罪研究学会、犯罪社会学会以及犯罪心理学会等等专业委员会。同时,在一些政法部门建立了犯罪问题研究的专门机构,如司法部的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公安部的公共安全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以及山东省劳改局都成立了犯罪研究所等等。除此以外,在一些政法院校建立了犯罪学系和犯罪研究所。如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犯罪学与监狱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许多政法院校成立了犯罪学教研室。

3.各政法院校普遍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和组织了犯罪学讲座。

4.一些政法院校开始招收研究生,培养犯罪学教学与研究的专门人才。如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已有40多名,并从1991年起招收了犯罪学博士研究生。

5.创办了各种有关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刊物。如《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与法》、《犯罪与改造研究》、《犯罪与对策》等。同时,各类法学、社会学及各种社会科学杂志,也开辟了犯罪问题研究专栏。

6.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犯罪学专著和论文。其中有《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青少年法学》、《青少年法学概论》、《青少年法学新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对策》,以及多种版本的《犯罪学》和《比较犯罪学》,还出版了《犯罪学通论》、《犯罪学教程》、《论证犯罪学》、《犯罪社会学》、《被害者学》、《刑事被害人学》、《犯罪被害人学》等等专著数十本,研究论文数千篇。

7.翻译出版了一些犯罪学专著和大批研究论文,介绍了国外犯罪学研究状况。

8.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几年来,我国犯罪学界与国外犯罪学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我国学者多次出国考察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例如,1995年派出9人代表团参加了在美国波士顿召开的刑事与司法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应大会主席团的邀请,我国学者向2000多位来自60多个国家的专家学者介绍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状况和基本理论观点,博得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增强了同各国犯罪学界的相互了解。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与国外犯罪学界的专家学者还进行了重大课题的合作研究。

三、21世纪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21世纪,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关键时期,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将会成为深化改革开放的消极因素和破坏力量。加强犯罪学理论研究,将会为更有效地治理各种犯罪活动提供科学依据。目前,重大刑事犯罪,诸如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团伙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等都出现了新特点,并有进一步严重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团伙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犯罪的突出问题,如果不加强犯罪学理论研究,采取坚决的打击和预防措施,有组织犯罪将会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危害后果。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各种犯罪还将发生新的变化,出现新的特点,也还会出现新的犯罪形式。这就为犯罪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许多更深的研究课题。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5

一、新中国犯罪学创建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特别是近20年来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但是,回顾建国近50年的历史,不可否认,我国犯罪学研究是走了一段曲折道路的。新中国成立不久,全国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面对国民党残渣余孽的种种破坏和颠覆活动,开展了“土改”、“镇反”、“肃反”、“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急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这不仅为我国从根本上铲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开辟了道路,也为我国确立刑事司法制度和用劳动改造手段改造罪犯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依据。实践证明,50年代初至中期,我国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也取得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并将许多经验上升为理论,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与犯罪斗争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遗憾的是,这些宝贵经验及其理论认识,在“左”的思想干扰下,又受到苏联对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义的思想影响,所以我国在建国后的30年内没有建立一个对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机构,更没有一所政法院校开设犯罪学课程,人为地阻碍了这一在国际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学科在我国的发展。在十年动乱期间,不仅犯罪学研究被列为禁区,就是法学研究都遭到了完全否定。这段历史背景,归纳起来说,正是由于,(1)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一向是偏重于现行法的解释或论证,对于现行法之外的学科研讨,不甚热烈,甚至是忽视的。(2)法律虚无主义的作祟。(3)林彪、“四人帮”较长时间的干扰和破坏,法学领域禁区之多难以想象,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处于落后、停滞状态,作为法律科学之一的犯罪学更是多年无人问津。这是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犯罪学研究一直处于落后停滞状态的重要历史原因,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粉碎“四人帮”之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经过拨乱反正,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学领域空前活跃与兴旺发达,犯罪学、特别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开始从各自为战发展为各方面的结合,再发展为全国性的结合,很快建立了一支可观的理论队伍,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研究,犯罪原因与预防犯罪的研究也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开始于80年代初,它首先是从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的。青少年犯罪在这个时期之所以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是因为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其犯罪率急剧上升,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为此,1979年,党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其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学者和政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生物学以及其他现代科学知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及其他犯罪问题的历史、现状、特点、趋势、原因及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出版和发表了大批犯罪学论著、调查报告等,也涌现出一大批研究犯罪学的学者、专家。

1983年,中央进一步作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战略决策,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包括打击、预防、改造在内的综合治理。1985年,党中央又发出第20号文件,强调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党,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力量,从各个方面做大量工作,作长期不懈的努力。实践证明,党中央的决策和措施是符合我国国情、顺乎民意的,为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运筹长治之计,作出久安之策提供了新经验,更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犯罪学就是在十三届三中全会之后,迎来法学发展春天的基础上创立和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现状

我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大约是在80年代初逐步形成的。当时,主要是借鉴或者说是初创。进入90年代,我国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进入了大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产生了许多有影响的犯罪学著作。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促进了我国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使我国在对犯罪学研究的对象,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的内涵,犯罪原因的概念以及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等问题的理论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此外,我国犯罪学理论还对各种具体犯罪类型:如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法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重新犯罪、累犯,计算机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新中国犯罪学的建立,与其它国家相比,起步晚,时间短,但是其研究成果却异常显著。这主要是因为: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一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研究社会犯罪问题;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犯罪学理论和方法;三是把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四是批判地吸收国外犯罪学研究的有益成果,丰富了我国的犯罪学理论。因此,我国犯罪学研究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获得了迅速发展。其具体表现大致归纳如下:

1.犯罪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在全国范围已有一大批专门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教授、学者和专家,以及从事司法实际工作的研究人员。这是犯罪学研究的骨干力量。他们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和专业知识,其中有很多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共同研究犯罪问题,这是我国犯罪学研究队伍的一个显著特点。现在一批年轻的犯罪学理论研究工作者正在成长,我们的理论研究队伍不断壮大。

2.建立了相应的机构。首先是成立了许多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团体及研究机构。最早建立起来的学术团体是于1982年成立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其后,许多省市和自治区也成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宣告成立,它标志着在我国犯罪学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取得了社会的共识,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上海成立了以华东地区为主的中国犯罪学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在贵州成立了以西南地区为主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在乌鲁木齐成立了以西北地区为主的边陲地区犯罪对策专业委员会,在武汉成立了以华中地区为主的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在河北成立了以冀东监狱为主的罪犯矫正专业委员会和以北京地区为主的罪犯矫治心理专业委员会等6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几个专业委员会正在筹建之中。有的省还成立了犯罪研究学会、犯罪社会学会以及犯罪心理学会等等专业委员会。同时,在一些政法部门建立了犯罪问题研究的专门机构,如司法部的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公安部的公共安全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以及山东省劳改局都成立了犯罪研究所等等。除此以外,在一些政法院校建立了犯罪学系和犯罪研究所。如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犯罪学与监狱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许多政法院校成立了犯罪学教研室。

3.各政法院校普遍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和组织了犯罪学讲座。

4.一些政法院校开始招收研究生,培养犯罪学教学与研究的专门人才。如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已有40多名,并从1991年起招收了犯罪学博士研究生。

5.创办了各种有关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刊物。如《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与法》、《犯罪与改造研究》、《犯罪与对策》等。同时,各类法学、社会学及各种社会科学杂志,也开辟了犯罪问题研究专栏。

6.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犯罪学专著和论文。其中有《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青少年法学》、《青少年法学概论》、《青少年法学新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对策》,以及多种版本的《犯罪学》和《比较犯罪学》,还出版了《犯罪学通论》、《犯罪学教程》、《论证犯罪学》、《犯罪社会学》、《被害者学》、《刑事被害人学》、《犯罪被害人学》等等专著数十本,研究论文数千篇。

7.翻译出版了一些犯罪学专著和大批研究论文,介绍了国外犯罪学研究状况。

8.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几年来,我国犯罪学界与国外犯罪学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我国学者多次出国考察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例如,1995年派出9人代表团参加了在美国波士顿召开的刑事与司法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应大会主席团的邀请,我国学者向2000多位来自60多个国家的专家学者介绍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状况和基本理论观点,博得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增强了同各国犯罪学界的相互了解。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与国外犯罪学界的专家学者还进行了重大课题的合作研究。

三、21世纪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6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有许多家、思想家、家注意过犯罪这一,并且对犯罪原因和犯罪治理问题进行过探讨与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1],韩非的“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2],孔子的“君子有三戒”[3],班固的“防患于未然”[4],荀悦的“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5],等等,均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犯罪与发展的关系、犯罪与人口增长的关系、犯罪种类与年龄的关系以及犯罪预防的重要性等问题。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他们的观点没能形成体系,尚未形成一门学科,只能称之为有关犯罪问题的观点或思想。

(一)旧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及其特点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给中国走向化设置了无数的障碍,使得与社会科学均难以得到迅速的发展。面对中国国势衰微,落后挨打的局面,一批追求先进思想的志士仁人,从20世纪初开始,走出国门,向日本、欧美发达国家寻找社会革命与自然科学的发展道路,以求拯救苦难的中国,使其走上现代化之路。他们向国人广泛地介绍了西方政治、法学理论、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等等方面的知识,促进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中国的创立与发展。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犯罪学从西方传播过来,并在中国发展起来,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因此,20世纪前半期,不仅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犯罪学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而且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也有了一定的进展。

具体说来,旧中国的犯罪学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翻译外国著作到自己著书立说

旧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发端于一些学者对于西方犯罪学成果的介绍与研究。他们首先翻译了一些外国犯罪学方面的著作,其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意大利、法国、美国等欧美国家的著作,而且对日本在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成果也作了相当多的介绍。如,1922年刘麟生翻译了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旧译《朗伯罗梭氏犯罪学》),并先后四次出版。陈大齐翻译了法国犯罪心家马勃的《审判心理学大意》。1927年张廷健翻译了日本犯罪学家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1929年郑玑翻译了日本犯罪学家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1932年,吴景鸿在翻译日本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学》的基础上,增加了自己新的见解和研究成果,拓展了原书仅限于犯罪心理学的,提出了社会因素对犯罪发生的重要作用,出版了由其译述的《犯罪心理学》一书。许桂庭于1936年翻译了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的著作《实证派犯罪学》。

查良鉴翻译的美国犯罪学家齐林的名著《犯罪学与刑罚学》,于1937年和1938年两次被列入“汉译世界名著”。该书的翻译与出版,对于系统地研究刑罚制度与犯罪改造的关系有着启发性的作用。

在翻译、出版外国犯罪学专著的基础上,旧中国犯罪学者开始利用外国的理论研究当时中国的犯罪问题。并撰写和出版了一批犯罪学专著与教材。如李剑华的《犯罪学》、鲍如为的《犯罪学概论》、陈文藻的《犯罪学》、许鹏飞的《犯罪学大纲》、王克继的《犯罪学》、谭友谷的《经济与犯罪》、孙雄的《犯罪学研究》、韦端民的《犯罪浅说》等,均在30年代先后出版。40年代则有重庆国民党宪兵学校的《犯罪学教程》、李时雨的《预防的理论与实际》、余天民的《刑法与犯罪研究》、刘仰之的《犯罪学大纲》等著作出版。

在众多的犯罪学者及其著作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著名社会学家、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及其著作《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严景耀(1905—1976)中国现代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和法学家。浙江省余姚人。1928年毕业于燕京大学,1934年获美国芝加哥大学博士学位(犯罪学)。1935年回国后,任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主讲犯罪学。1946年参加发起成立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二、三届代表,并任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教授。著有《北平犯罪之社会》(1928年)、《中国监狱问世》(1929年)、《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等著作与论文。《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是严景耀1934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攻读博士期间撰写的毕业论文。尽管该书直至1986年才由金陵女子文理学院社会学家吴祯教授译成中文,北京大学出版社于同年出版,但是其在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一直为人们所重视和推崇。本书篇幅不长,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到犯罪学基本理论、中国的犯罪统计、犯罪类型、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等。将这本书的内容加以规纳,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研究犯罪问题的重要意义;第二,犯罪发生的原因;第三,如何预防犯罪。在这三部分内容的讨论中,严景耀先生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他坚持把对犯罪问题的研究置于相应的文化背景之中,认为社会变迁造成文化冲突和文化失调,而文化失调中最主要的则是文化的失调。因此严先生在本书的开头便明确指出:“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而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6]他指出,一个人从一出生便面临着一个具有传统文化环境和确定的行为规则的社会,他作为所在的集体文化的组成成员,只有逐步地认识和适应这种集体文化,才能更好地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就个人而言,任何人均无法改变这种状况。严先生强调:对于犯罪的理解只能从产生犯罪的文化传统来考虑才能得到解释。从文化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的目的,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探索犯罪者的冲动同环境的有效刺激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揭示犯罪者因社会条件的改变而产生的行为的变化。对于犯罪者的研究,不仅要揭示出他所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各个方面,而且要揭示出他所遇到的文化问题,因为犯罪与发生犯罪的社会环境是互相关联的。严先生在本书中提出了一系列有关犯罪与社会变迁、犯罪与文化等问题之间关系的结论性意见。他指出:犯罪行为是在突然和迅猛的社会变迁中发生的,是在对新的社会环境失去适应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在传统形式被破坏的情况下发生的;有些犯罪则反映出中国旧传统与新法律的矛盾。在讨论如何预防犯罪时,严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预防犯罪需要对文化的各个方面作透彻和勇敢的再检验,对于社会上政治和经济生活的迅速变化,应以不停顿的与之相适应的观点来考察。人类要努力争取减少与变化着的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与不稳定,以免使人们在社会变迁面前因难以适应而变得无能为力。如果把犯罪看作是与文化冲突不协调的症状,因而寻求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并重新修改制度中的一些规章条文,以求人们加以适应,则犯罪的预防是可能的。

可见,严景耀先生的研究开拓了早期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领域,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先行者。他所阐述的一些观点,在今天仍是珍贵的思想财富,对今日中国的犯罪研究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都有着重要的价值。

严景耀先生之所以取得这样大的成就,与其严谨求实、注重实践的踏实学风密不可分。雷洁琼教授在本书的序言中谈到,严先生很早就开始研究犯罪问题,面对众多的研究犯罪学的外国书籍和资料,而有关中国犯罪问题的研究既缺乏专著书籍,又无可靠资料借以参考的情况,他志愿去北京的监狱当“犯人”,以求掌握第一手资料。随后,他在任教期间,又带领学生对中国20多个城市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7]严先生这种为了研究问题,探索真理,不惜亲尝铁窗风味的献身精神和深入实际的治学态度,很值得后继的学者们。

另外,本书的立场观点也是公正、进步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受政治压力和认识的局限,有不少犯罪学研究者受西方社会学、犯罪学和国民党法律观点的,总是把犯罪者看成“乱民”,总是想在他们身上找出生理或心理存在的变态或缺陷,并将此作为犯罪的原因。这样做的后果,无形中为国民党反动的法西斯统治所造成的灾难开脱了罪责。而严先生的研究克服了的局限性,他清醒地看到许多善良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被迫走上了所谓“犯罪”的道路,并深刻地剖析了其中的原因。严先生论述:“盗亦有道,官逼民反,官匪之害甚于盗匪的观点都是很正确的。”[8]他在本书中热情地赞扬了共产党员、爱国者的英勇斗争,揭露了国民党把人民群众当罪犯,进行囚禁、拷打、枪杀的种种罪行。的确,在30年代国民党的高压之下,一个社会学者和犯罪学者能够写出这样的著作是难能可贵的。因此,这本书虽然写于60年以前,今天读来仍不觉得陈旧。相反地,严景耀先生的进步观点及其运用的科学的,他对犯罪原因及犯罪防治对策的分析以及他的关于犯罪与社会变迁之间关系的理论等等,对于我们今天进行犯罪问题的研究仍有启迪作用,尤其在研究当前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的犯罪问题有很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严景耀先生的《中国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犯罪学著作之一。

2、犯罪学研究涉及面广,以广义犯罪学为主导就犯罪学的研究范围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广义犯罪学与狭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着重于研究犯罪原因与犯罪现象,而广义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现象外,还要研究犯罪对策。从旧中国犯罪学的著作看,其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绝大多数属于广义犯罪学的范畴。

旧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涉及面极广。就学科领域而言,涉及到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心理学、生理学以及精神病学等方面;就犯罪学派别而言,涉及到了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等不同派别的观点。学者们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知识,对犯罪原因、犯罪对象、犯罪对策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在犯罪原因研究中,中国学者以西方理论为基础,结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比较详细地探讨了中国当时情况下的犯罪原因问题。如刘仰之的《犯罪学大纲》(1946年),即对构成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自然环境原因、个人原因进行了研究。在构成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方面,他对贫穷与犯罪、失业与犯罪、政治与犯罪、家庭与犯罪、酗酒与犯罪、与犯罪、职业与犯罪、人口与犯罪、烟毒与犯罪、奸淫与犯罪共11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在构成犯罪的自然环境原因方面,作者认为气候、地域、灾荒等自然因素都与犯罪发生存在着联系,并对气候与犯罪、地域与犯罪、灾荒与犯罪三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在构成犯罪的个人原因方面,作者主要对年龄与犯罪、性别与犯罪、遗传与犯罪、病理与犯罪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作者指出,人的生理、心理与病理因素均与犯罪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其他学者,如李剑华、孙雄、余天民等人也或多或少地对社会原因、自然原因以及个人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作了阐述。当然,他们不懂得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没有认识到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问题与犯罪产生的科学原因。尽管有些学者注意到了经济对犯罪的影响,但是他们仅把经济因素作为社会原因的一个方面。同样,在讨论社会原因、自然原因与个人原因对犯罪的影响时,他们也仅仅满足于罗列各种因素,而不懂得分析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及这种关联性对犯罪的不同影响。这种历史与认识的局限性使得旧中国犯罪学只能在某些具体方面,如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以及具体的治标性防范措施上认识与理解犯罪学的使命,而无法使中国犯罪学走上全面的科学的发展之路。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正确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对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指导意义。

在对旧中国的犯罪现象的研究过程中,犯罪学者们运用了统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及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西方犯罪学理论为基础,开展对中国犯罪问题的研究。如刘仰之在其《犯罪学大纲》的“中国的犯罪现象”一章中,介绍和描述了中国40年代的犯罪状况、犯罪人的年龄与性别、犯罪人的职业与资产、犯罪人的程度与家庭状况等内容,并对此进行了分析与研究。这种研究方法对后来的犯罪学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犯罪的防治问题上,旧中国犯罪学家考虑了种种方案,他们提出刑罚方法、经济救助方法、教育方法、改良监狱制度与改良刑事政策等方法防治犯罪。例如,李剑华在其所著的《犯罪学》一书中提出,犯罪的救治分为根本救治和救治两方面:根本救治包括私有财产制度的废止和自业竞争的废止两个方面;目前救治包括刑罚和社会事业两方面。在刑罚手段里,李剑华讨论了旧中国刑法里各种刑罚的作用和缺陷;在社会事业方面,李剑华提出了发展贫民救济事业、流浪人救济事业、失业救济事业、教育事业、卖淫救济事业、住宅改良事业、出狱人救济事业等来救治犯罪问题。郭卫在《(最新)刑事政策学》一书中指出,犯罪之防压,需要以刑事政策加以解决,并讨论了如何以刑罚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刑事法规制定和运用的方法。当然,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局限,犯罪学家们不能提出关于犯罪问题的科学的、合理的解决方案,而只能在具体的治标措施上打转转。

3、旧中国犯罪学受西方影响极深

如前所述,自清朝末年以来,西方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不断地传入中国,犯罪学的学科体系建设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完善起来的。旧中国犯罪学家不仅受西方犯罪学的影响,而且在指导思想上受国民党反动政府的箝制和羁绊以及其文化专制政策的高压,因而不能以正确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指导犯罪学的研究,这就使旧中国的犯罪学打上了深深的西方犯罪学的烙印。

在犯罪的定义问题上,他们不懂得用阶级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进行分析。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犯罪人”就是“乱民”,是破坏社会安宁秩序的人,而犯罪行为就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应该加以惩罚。这些观点,同西方资产阶级犯罪学将犯罪作为对社会的危害、对文化的反抗与对人类的威胁同出一辙。他们认识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不愿或不敢承认犯罪的阶级性问题,而只愿或只能就事论事地讨论犯罪定义问题。

在犯罪问题研究过程中,除了极少数学者,如严景耀、刘仰之亲自调查搜集犯罪统计资料外,绝大多数学者都直接采用译自西方或日本的犯罪统计资料加以论证,而对于这些资料是否符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则在所不问。如李剑华的《犯罪学》一书,除作者自己搜集的十几份调查资料外,其余均摘自日本犯罪学家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中关于日本犯罪情况的统计资料。郭卫《(最新)刑事政策学》中所引用的资料均摘自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统计资料。

在犯罪原因讨论中,旧中国犯罪学家们也采取了照搬西方国家犯罪学理论的方法,用西方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对中国的犯罪原因问题加以研究。可以想见,没有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犯罪学理论,对本国实际犯罪情况的研究就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事实上也正是如此。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情况和各地自然、人文状况相差很大,各地的犯罪情况相异也很大。另外,同外国相比,则国与国之间差异更大。犯罪学者们置这种情况于不顾,生搬硬套西方犯罪学理论,实际上阻碍了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而且对中国的犯罪的治理也毫无意义。

在西方犯罪学的犯罪防治论中,没有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犯罪学家们把自认为一切同犯罪有关的事实都拿过来作为对付犯罪的手段。旧中国的犯罪学家们也是如此。正如前面我们提到的那样,他们不懂得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论对问题加以分析,不懂得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不懂得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也不懂得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因此,他们不会利用“两点论”和“重点论”来分析和解决犯罪对策问题。他们把一切同犯罪有关的因素加以罗列,不分主次,把关于社会各方面的问题、个人的问题全部作为解决对象,一股脑地提出来作为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案;而不明白抓住主要问题。

(二)旧中国的犯罪学教育

从犯罪学传入中国时起,它就逐渐成为中国大学中的正式课程。李剑华在其《

犯罪学》的序言中就谈到,这本书是他在上海法科大学和复旦大学讲授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的讲义基础上加以充实后出版的。他还指出,犯罪学在当时(指二、三十年代)已经成为各法学院校、各校法律系的课程,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如此。[9]在旧中国出版的中国犯罪学家的犯罪学著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讲义的形式出现的,如李剑华的《犯罪学》、许鹏飞的《犯罪学大纲》、谭友谷的《经济与犯罪》(浙江警官学校教材)、重庆国民党宪兵学校的《犯罪学教程》、刘仰之为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编写的《犯罪研究讲义》、郭卫为该校编写的讲义《犯罪研究资料》、张定夫编述的《刑事政策学大纲》(上海法学院讲义)等。

在严景耀先生的《中国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中译本序言中,雷洁琼教授写到,严先生从1927年在燕京大学学习期间就开始研究犯罪问题,他选修了“犯罪学和刑罚学”的课程。这一课程的教授是当时监狱改进委员会的主席。[10]雷洁琼教授在序言中还写到:“1928年~1930年他在燕京大学执教期间,在前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所的赞助下,带领学生对20个城市的犯罪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各种犯罪类型300多个,并从12个省的监狱记录中抄编了一些统计资料。”[11]可见,当时的犯罪学教育不仅重视理论学习,而且还注重实际调查。

旧中国犯罪学教育是同旧中国犯罪学发展分不开的,其课程内容完全由当时犯罪学理论发展的水平而定。由于旧中国犯罪学的成果所限,在校学生接受的犯罪学教育的程度也是可想可知的。总之,由于旧中国战乱频仍,天灾人祸,再加上国民党反动派的高压政策与对进步思想的摧残,旧中国的犯罪学理论与犯罪学教育走的是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

我们认为,旧中国犯罪学的意义,首先是开创了这一学科,并奠定了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在历经了翻译、自己动手写作、讲授犯罪学课程的若干阶段之后,中国犯罪学有了一定的发展。尽管由于历史条件和认识条件的限制,犯罪学家们的研究成果打上了时代和西方学说的烙印,但毕竟说明犯罪学已经在旧中国有了一席之地。其次,旧中国犯罪学家在犯罪心理学和具体的对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再次,他们在犯罪学教学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对我们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总之,正确认识旧中国犯罪学并对其成就与缺陷进行研究,对我们今后继续搞好犯罪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

1949年之后,随着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也获得

了相应的发展。但是,台湾地区的法学研究与教育,却一直偏重于现行法律。就刑事法学而言,出版了不同版本的《刑法总论》、《刑法通论》、《刑法原理》、《刑法特论》以及《刑法各论》等,而对于现行刑法以外的法律科学研究,则不太重视。在法学教育中,虽设有犯罪学课程,但仅被列为选修课程,特别是在国家高等的科目中,不设犯罪学课程,因此,犯罪学自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再加上社会环境、决策者不予重视等等方面的原因,使得一门在国际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犯罪学,在台湾专门从事研究的人员寥寥无几,因而难以建立其严谨的理论体系,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台湾仍有一些学者,鉴于台湾地区犯罪问题的严重,致力于犯罪学方面的研究,出版了一些犯罪学方面的著作。如,蔡墩铭著《犯罪心理学》,谢瑞智著《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较研究》,周冶平著《犯罪学概论》,林山田著《犯罪学》,张甘妹著《犯罪学原论》,杨士隆、林健等合著《犯罪矫治:问题与对策》,周震欧著《犯罪心理学》,沈银和著《中德少年刑法比较研究》,许春金著《犯罪学》等。

台湾地区的犯罪学,具有如下特点:

1、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受西方和日本犯罪学的思想影响颇深,无论在犯罪学的理论研究上,还是在方法论的研究上,都没有摆脱西方犯罪学研究的模式。台湾学者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如张甘妹在其所著的《犯罪学原论》的“自序”中写到:“我国有关犯罪学的专书甚少,且其内容多仅介绍外国的犯罪现象而少本国的资料”[12]

台湾的有关犯罪学的著作中,都以很大的篇幅介绍了外国犯罪学的理论。如周震欧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专门以一章介绍了国外的犯罪古典学派、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生理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犯罪社会学派以及国外的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林山田的《犯罪学》,也介绍了大量的西方犯罪学理论,如犯罪生理学派的内分泌失调与犯罪、XYY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犯罪心理学派的心理分析论、心理病态人格与犯罪;犯罪社会学派的无规范理论、紧张理论、标签理论和社会主义的犯罪学理论等等。张甘妹在《犯罪学原论》中介绍了国外的犯罪学理论,尤其介绍了六种犯罪预测方法,如伯吉斯的再犯预测法、葛鲁克的再犯预测法、希德再犯预测法、欧林的再犯预测法、胡雷的少年累犯预测法与葛鲁克的少年非行早期预测法等。许春金则在其所著《犯罪学》的“犯罪与预防”一章中,大量引用了美国纽约市、加利福尼亚州等地的犯罪统计资料,并引述了达弗拉(Duffala)、罗伯特·萨姆萨(Robert Sampson)、克林纳(Chinard)以及斯塔克(Stack)等人的研究成果和理论;但是,对台湾地区的预防情况的介绍则少之又少。

应该说,介绍国外的犯罪学理论,对于开拓学者和研究者的思路,拓展台湾地区犯罪学研究的内容,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不问根本情况是否合适,也不管台湾地区与国外的差异,一味生搬硬套国外的犯罪学理论,其结果只会阻碍台湾犯罪学的进一步发展。

2、台湾学者在犯罪学的基本概念、方法论、犯罪心理学、少年司法等方面的研究中,取得了一些成绩。

林山田在其所著《犯罪学》中,提出了台湾学者关于犯罪学的权威性定义:“所谓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与犯罪人的科际整合的经验科学。一方面,它描述整体犯罪现象以及各种犯罪类型的犯罪现象,分析探索形成这些犯罪现象的社会基因;另一方面,它研究犯罪人,分析探讨一切与形成犯罪有关的个人与环境因素,以建立解释犯罪现象或犯罪成因的犯罪学理论。并能对于犯罪的抗制与预防问题,提出有效的具体建议,以作为制订刑事政策的依据。”[13]在犯罪预测问题上,林山田认为:“犯罪预测是对于犯罪发生的预告,它

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集体预测,一种是个别预测。集体预测是对于特定人口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的犯罪率的预估;个别预测则是针对特定个人犯罪可能性的预估。”[14]台湾学者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取得了一定成就。蔡墩铭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学》(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中,讨论了犯罪心理学的目的、功用,犯罪心理学与普通心理学、犯罪学、刑法学的关系,犯罪心理学的体系。并分章介绍了犯罪与犯人、犯人之反社会性、犯人之类型等方面的问题。着重讨论了犯罪原因方面心理因素与经济因素对犯罪发生的影响,并对犯罪的主观心态,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心态进行了讨论。周震欧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学》中,讨论了犯罪心理学的概念、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等问题。作者还分章讨论了犯罪的心理动力因素、心智缺陷与犯罪心理、精神病与犯罪心理、精神官能症与犯罪心理、精神病态人格与犯罪心理、性变态行为犯罪心理、酗酒与犯罪心理、烟毒与犯罪心理几个方面的问题,并在后面提出了“犯罪心理科学的诊断与矫治”和“审讯心理”的问题。

这两本书研究内容都较为专深,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此外,杨士隆、林健阳在《犯罪矫治:问题与对策》中,讨论了再犯预测与矫治对策、少年犯之处遇与对策等问题。沈银和在《中德少年刑法比较研究》一书中,对台湾地区与德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台湾地区的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有很大的推

动作用。

二、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肃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运动;同时在政法工作中加强了刑事立法、司

法工作。在建国初期的历史背景之下,由于阶级斗争和犯罪形势紧密联系,加强刑事法学的学科建设就成为当务之急,犯罪研究也就应运而生。当时的研究者结合我国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经验,进行了针对犯罪现象、犯罪特点与犯罪原因方面的讨论,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为有效的经验加以科学的概括总结,上升为理论。但是,当时犯罪学并没有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有关的研究被包含在不同的学科之中:如,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被归入刑法学之中,犯罪的主观原因与特殊预防归在监狱法学之中,而犯罪的社会预防则被包括在刑事侦查学之中。但是这些研究很不系统。从50年代中期以来,在“左”的思想指导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之下,再加上受到前苏联对犯罪学、社会学等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义的影响,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以消灭犯罪这一现象,就使得犯罪学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随后,随着极左思潮的横行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同其他法律学科一样,不仅没有发展、前进,反而停滞、倒退。建国30年之内,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犯罪研究机构,也

没有开设犯罪学课程,使得这一在国际上有100多年历史、在旧中国已有一定发展的学科,在新中国竟无一席之地。

(一)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局面,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了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报告》,并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部门,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力争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与,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这样,一大批有志于中国犯罪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在党中央的号召下,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具体情况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生理学等学科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其他犯罪问题的现状、原因、特点、趋势与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以此为契机,中国的犯罪学研究逐步开展起来,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可以说,新中国犯罪学是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随着大量犯罪学术专著的出版,大量调查报告、论文的发表以及一大批研究犯罪学的专家和学者的涌现,新中国犯罪学学科体系逐步健全,理论日益丰富,成就日益突出。短短十多年间,中国犯罪学走过了创立到发展的阶段,正逐步走向成熟。除了犯罪学以外,还建立了青少年法学、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比较犯罪学以及被害人学等新的学科。各政法院系开设了犯罪学方面的课程,培养了一批中国的犯罪学方向的硕士、博士,为我国犯罪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新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及成就

符合中国国情的、真实反映中国现代社会犯罪原因、犯罪现状与犯罪特点,并提出适用于中国实际情况的犯罪对策的新中国犯罪学,尽管同其他国家的犯罪学相比,起步晚,时间短,但是其发展却非常迅速,短短十余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成立了许多全国性的学术团体及研究机构,创办了有关刊物。

最早建立的全国性犯罪学研究方面的学术团体——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于1982年6月,原名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1991年改为现名。该学会的分支机构有:青少年法律保护专业委员会、少年司法制度专业委员会、学生越轨预防研究专业委员会、青工越轨预防研究专业委员会、犯罪对策研究专业委员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青少年犯罪社会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犯罪类型研究专业委员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专业委员会、犯罪比较研究专业委员会、港澳台犯罪问题研究专业委员会、重新犯罪控制研究专业委员会等。自该学会成立以来,召开了一系列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学术会议,并组织力量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展了大规律的调查,承担了一系列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组织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此外,该学会还负责主办《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于1992年。该学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如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成年人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边疆地区犯罪对策专业委员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罪犯矫正专业委员会、犯罪与矫治心理学专业委员等,另外还有几个专业委员会正在筹建之中。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把80年代以来涌现出来的中青年犯罪学者吸收到学会中来,目前已拥有近2000名会员。它汇集了全国犯罪学研究的精英,培养了犯罪学研究人才,壮大了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队伍。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共召开了六次全国性学术讨论会:第一届学术研讨会于1992年在北京召开,选举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组成人员,讨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类型、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控制与预防犯罪以及改造教育罪犯等问题。1993年在浙江温州召开了题为:“市场经济与犯罪控制”的第二届学术研讨会,专门讨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犯罪现象产生的规律、经济与犯罪的关系、犯罪原因以及预防犯罪、犯罪的具体对策等问题。1994年在江苏镇江召开了第三届学术讨论会,题目仍然是:“市场经济与犯罪控制”,着重讨论了市场经济与犯罪、提高经济效益与犯罪的关系、犯罪原因体系及其内容、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农民犯罪、有组织犯罪、社区构态与犯罪控制、流动人口的犯罪控制、社会转型期的犯罪被害和控制与预防犯罪等十个问题。1995年在河南南阳召开的第四届学术研讨会,以暴力犯罪问题为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内容涉及犯罪现状、暴力犯罪概念、暴力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以及从被害人角度分析暴力犯罪原因等。1996年在河北南戴河召开了第五届学术研讨会暨罪犯改造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主要讨论了暴力罪犯的矫治和欺诈犯罪的治理对策两个基本问题。1997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六届学术研讨会。针对有组织犯罪和其他犯罪,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加强同有组织犯罪及其他犯罪作斗争的建议。在这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了第二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和新一届学会领导集体。除了开展国内的学术研究活动外,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还加强同国外的学术交流,1993年,参加了在匈牙利召开的第11届世界犯罪学大会;1995年参加了美国犯罪学会第47届年会——美国国内与国际犯罪及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

其他的学术研究团体及研究机构,包括中国监狱学会(1985年成立,原名为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1991年更名为中国劳改学会,1996年改用现名)、中国警察学会(1992年成立)等。一些政法部门成立了犯罪问题研究的专门机构,如司法部的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安部的公共安全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以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都成立了犯罪研究所等等。另外,在一些政法院校建立了犯罪学研究机构,如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等。许多政法院校还成立了犯罪学教研室和犯罪学系,例如,北京大学法律系犯罪学教研室、公安大学犯罪学教研室、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等。

有关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刊物,如《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青少年与法》、《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取得一定

影响。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与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办的《政法学刊》已于1997年出

版。

同时,各类法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类别的社会科学杂志,也开辟了犯罪问题研究专栏,刊登了大量关于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的文章。

2、出版了大量的学术著作,发表了大批的研究论文

近二十年来,中国犯罪学成就的体现之一就是涌现出了大量的学术著作和论文,其中有多种版本的《犯罪学》、《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专著,有专门论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青少年立法与司法、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预防及各种类型犯罪的规律、特点与对策的论著和论文。据粗略统计,自1980年以来,全国出版、印发的犯罪学方面的专著、文集、调查报告等计200余种,论文2000余篇,译著50余部,总字数达9000余万。[15]在大量的专著中,以下几部较具代表性:

1)《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王仲方主编,群众出版社1989年5月版)。本书共分四编30章,第一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论、第二编违法与犯罪的原因论、第三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第四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立法。全书包括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体制、信息系统,违法犯罪的现象与原因,各种具体防范对策以及立法方面的内容。附录有全国人口分类统计、公安司法机关的各类案件统计资料等。本书理论联系实际,对中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论述,对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犯罪学通论》(康树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这部书既是一部学术专著、又是一部教材。其内容包括导论、犯罪现象论、犯罪类型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防治论五篇四十五章,不仅阐述了犯罪学的概念、对象、沿革、类型、特点等内容,而且重点揭示了犯罪的原因、犯罪的预防、犯罪防治决策和综合治理等问题。全书理论与实际并重,理论性强,价值高,现已成为许多法律院系的教科书。

3)《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俞雷主编,公安大学1993年9月版)该书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项目。全书共分导论、第一、二、三、四部分和附录。分别论述了我国犯罪的现状与特点、规律,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成因,我国现阶段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我国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本对策等问题。附录则包括了课题研究报告提要、国际犯罪统计资料等内容。本书调查资料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对中国现阶段犯罪状况、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介绍;并从理论上对犯罪成因问题、犯罪治理对策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4)《比较犯罪学》(康树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全书共分23章,既研究了各国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又比较了各国犯罪现状、犯罪人与犯罪类型,着重进行了经济犯罪、法人犯罪、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九个犯罪类型的比较研究;同时,对犯罪原因、犯罪预测、犯罪预防、处罚罪犯、罪犯教育与罪犯改造进行了专门研究。最后介绍了与犯罪学研究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该书理论性和资料性较强,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犯罪学大辞书》(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该书共360万字,分为22个部分,近6000个辞条。囊括了古今中外所有犯罪学的思想、历史、重大事件、主要理论与学术观点等。它覆盖面广,辞条内容齐全,阐述全面系统,具有犯罪学研究集大成性的特点,对于开展犯罪学研究,推动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该书1996年获全国优秀图书奖,同年获西北七省特别优秀图书奖。

此外,冯树梁主编的《中国预防犯罪方略》、王牧主编的《犯罪学》、阴家宝主编的《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周密主编的《犯罪学教程》、郭建安主编的《犯罪被害人学》,等等,都为推进中国犯罪学研究起了重要作用。

3、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犯罪学教育取得重要进展

如前所述,仅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正式会员已有近2000人,成立了若干专业委员会。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一大批专门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教授、学者和专家,以及从事司法实际工作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这些都是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骨干力量。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和专业知识,其中有很多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共同研究犯罪问题,一起促进中国犯罪学研究的进步,丰富了中国犯罪学的理论和实践。现在,一批年轻的犯罪学理论研究者正在成长,犯罪学研究队伍正在不断地壮大。

在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者中,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康树华应被重点提及。康树华,1926年12

月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1948年在东北科学院教育学习,194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工作,1953年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1954年开始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至今。康教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起草委员会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资询委员

、司法部劳教立法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犯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40多年来,

他著译和主编的著作达30多部,发言论文、译文600余篇,多项科研成果获国家和省部奖。1

992年,他发起成立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并当选为会长,1997年又连任会长。他长期致力于犯罪学的研究,推动了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尤其是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

80年代初,在我国犯罪形势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几乎与犯罪学研究起步的同时,犯罪学教育也取得了进展,一些法律院系很快开设了犯罪学课程。到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之时,不仅几所重点法学院校和公安院校先后把犯罪学作为必修课,而且其他一些院校也相继开设了犯罪学课程。现在,犯罪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些政

法院系招收了犯罪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律系1991年开始招收犯罪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这些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为我国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和预防治理犯罪工作积蓄了大批的后备力量。

4、理论研究不断深化,许多问题基本形成共识

犯罪学研究涉及面广,涉及的学科较多,而且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纷繁复杂,对此,犯罪学研究者如何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从而深化犯罪学研究的理论,找到稳妥有效的犯罪对策,是学者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新中国犯罪学的重要成就之一,就是理论研究不断深化,许多犯罪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基本上形成共识。同国外犯罪学,派林立、各种学说纷繁复杂相比,中国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就逐步完善了犯罪学的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可以说在尊重和鼓励各位研究者创造性研究的同时,至少在以下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①关于犯罪学的价值:

学者们认为,犯罪学的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a.认识犯罪。学者们认为,犯罪是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有害现象,在犯罪学产生之前,人们没能真正认识犯罪的原因与规律,犯罪学的产生,使人类同犯罪的斗争从经验上升到理论,从而使人们能正确地认识犯罪,并卓有成效地与之斗争。

b.引导决策。政府决策当否与社会治安状况密切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讲,无业人员犯罪、流

动人口犯罪、青少年犯罪、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等现象,与就业政策、工资政策、教育政策及

刑事政策中的某些失误具有一定的联系。学者们认为,犯罪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于政府

的科学决策具有指导与引导作用。

c.完善立法。

深入地研究犯罪原因问题(尤其是个体犯罪原因),对于制订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刑罚体系与措施,有重要意义。而完善刑罚,恰恰是完善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样,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国家其他立法也具有建议、指导及修改完善作用。

d.指导司法。学者们认为,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对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等司法机关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帮助公安、检察机关正确分析案情,及时侦破案件;帮助审判机关认识罪犯的责任,正确定罪量刑;帮助监狱制定有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e.防卫社会。学者们认为,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发展,减少犯罪的危害,可以提高监管改造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从而可以防卫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②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围

如前所述,关于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国外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而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即犯罪学应该是广义的犯罪学,它的研究范围应该包括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对策三个方面。研究者们认为,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现象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制定出合理而有效的犯罪治理对策。通过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揭露出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与矛盾的存在,导致了绝大多数犯罪的发生。因此,只有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一起动手,才能解决这些产生犯罪的社会问题,更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发生及其带来的危害,达到治理犯罪的目的。

③关于犯罪学的体系。

体系,从哲学上讲是由若干相关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犯罪学的体系问题,国外100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而我国则在10余年间就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

一般认为,犯罪学的体系分为犯罪学学科体系和犯罪学专著教材体系。

犯罪学学科体系大体可分为:a.犯罪学基础理论,b.犯罪统计学,c.犯罪生物学,d. 犯罪心理学,e.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等。犯罪学专著教材体系,一

般认为是“四论”,即绪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对策论。有些专著教材则将上述“四论”作

为总论,另增加对具体类罪的分析作为分论。

④关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及其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是犯罪学者们要予以解答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我国犯罪学者通过比较和研究,已在此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即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不必等同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因为两者研究的任务和重心不同。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犯罪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从而正确地定罪量刑。因此刑法学中的犯罪是法定的,是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犯罪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人为什

犯罪,犯罪的发展规律是什么及如何预防犯罪,这就不能仅局限于研究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必须要从违法行为甚至最初的不良行为开始研究,才能完整地把握犯罪的进程,防微杜渐,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犯罪。因此,犯罪学的犯罪概念要比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广得多。

⑤关于犯罪原因。

国外学者关于犯罪原因的观点五花八门,莫衷一是。我国学者在犯罪原因方面的共识是,犯罪原因是一个系统,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有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等多种因素。这诸多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一定的罪因结构时,便可能导致某种犯罪现象的发生。承认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犯罪原因系统,对于正确认识“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病症”,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犯罪对策研究,避免单一因素论对犯罪学研究的误导,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三、新中国犯罪学的特点

新中国犯罪学在短短十几年间,走完了国外上百年才走完的发展道路,成为一门独立的刑事法律学科,并且在其研究领域内,为中国党和政府治理犯罪提供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议,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同其他国家犯罪学的发展相比,中国犯罪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些特点促进了中国犯罪的迅速发展。

(一)以马列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中国当代犯罪问题

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需要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尤其是作为刑事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犯罪学,涉及到犯罪的概念、犯罪的历史、犯罪的阶级性问题以及从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中寻找本质、发现规律,这些都需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进行研究,才能取得新的进展。旧中国犯罪学和台湾地区犯罪学之所以难以取得真正的进步,而只能在细枝末节上取得一点成绩,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其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这也从反面说明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研究犯罪学的重要意义。

在犯罪的阶级性问题上,我国犯罪学者利用马列主义阶级斗争和阶级分析的观点,得出了既有作为阶级斗争表现的犯罪,也有不属于阶级斗争表现的犯罪的结论。既避免了把犯罪等同于阶级斗争,从而搞阶级斗争扩大化;又避免了把犯罪同阶级斗争完全

割裂开来,放松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这两种错误倾向。应该说,这一观点是符合马列主义的指导思想的,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体现。

在犯罪原因的探讨中,中国犯罪学者根据矛盾论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的理论,结合中国犯罪的具体情况构建了犯罪原因系统;根据内因和外因理论,合理地解释了犯罪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的差异,并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在罪犯改造这一犯罪对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中,中国犯罪学者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发展的观点,提出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并且在罪犯处遇、心理矫治、法纪教育、劳动技能培养、继续帮教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方法、对策。事实证明,这些看法、对策确实在把罪犯转变为奉公守法公民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我国的犯罪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种,相应地人的认识阶段分为感性认识和理论认识两个阶段。人们的认识必须走完感性认识——理性认识的阶段,再完成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也就是要完成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认识过程的两次飞跃,揭示了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的关系,理论必须和实践相结合,才能有生命力;实践必须依靠理论作指导,才能有更大的进步。中国犯罪学正是坚持马列主义认识论,才取得了理论的重大进步和实践上的巨大成果。

中国犯罪学的研究者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广泛的专业知识,而中国司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则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二者的结合,使中国犯罪学研究有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理论工作者们依靠实践部门的数据、资料,及时掌握当前社会上的犯罪动态、趋势和特点,分析犯罪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犯罪治理对策;而实际工作者则以理论为指导,开展打击和治理犯罪的实践活动,并且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效果不断反馈给理论工作者,以便其检验、充实、提高。由于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的紧密合作,中国犯罪学才能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不断前进,取得理论与实践的新进展。可以说,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的紧密合作,是中国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表现形式之一。

犯罪学研究的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的结合,也是中国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表现形式之

一。依据这一套研究方法,中国犯罪学对当代中国的犯罪具体情况和具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并依据对犯罪现象、原因的深入和系统的

研究,提出了符合实际的犯罪对策,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的犯罪学理论与实践。

(三)把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与目标在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可以说就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我们不仅研究犯罪的原因和现象,也要研究犯罪的治理对策。从这一点上说,新中国犯罪学不是书斋里的学问,也不是法院哲学,它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科学。其活力在于:它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植根于中国当前社会的具体环境之中;其根本任务是以自己的犯罪对策研究,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力争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根本任务所在。“综合治理”方针是1981年提出来的,它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搞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方针。其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

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挽救失足者,积极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争取社会风气、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根据这一精神,我国犯罪学者们提出了大量的看法和主张。他们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范围来讲,应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严厉打击犯罪;2.防范犯罪的发生,防范被害现象发生;3.加强对公民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4.加强对特定物品、特定场所、特定行业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5.作好综合治理在组织上、制度上、法制上这三方面的保障工作;6.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使其抛弃违法犯罪恶性,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16]它涉及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各个方面,成为极富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全面的概括和总结,而且在实践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四)批判地吸收国外犯罪学研究的有益成果,丰富我国的犯罪学理论

西方犯罪学的创立要比我国早近百年,其研究成果很多是具有开创性的,其学派层出不穷,观点和主张各有特点。当然,在这之中,既有精华,又有糟粕。对此,摆在中国犯罪学者面前的任务,就是批判地吸取其有益的东西,辨明良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丰富和发展中国的犯罪学研究。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有鉴别才能有发展,这才是科学的态度。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的态度既不能不分优劣,一切照抄照搬,如旧中国和台湾地区犯罪学;也不能夜郎自大,一概予以排斥。

中国犯罪学注意汲取外国犯罪学理论的有益之处,而注意剔除其不合理之处,并根据中国具体的社会情况和犯罪问题得出自己的结论,从而促进犯罪学的发展。例如,在犯罪原因的讨论中,西方犯罪学提出犯罪原因的多元理论,但他们只是罗列了大量的犯罪因素,却没有分清主要与次要因素,更没有分清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甚至以次要的、非本质的、偶然的因素代替主要的、本质的、必然的因素。正是基于对西方犯罪学的犯罪原因的深入的、全面的、辩证的分析,中国犯罪学者才提出了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的合理的解释。

中国被害人学的创立和发展,也充分说明了中国犯罪学在批判地吸收西方犯罪学理论方面的成果。自从德国的汉斯·亨悌于1941年发表了题为“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以来,经以色列的孟德逊提出“被害人学”概念,以及其他西方学者对被害人学的研究,确立了被害人学这一学科。自1973年起,国际被害人学大会每隔3年召开一次,至今已举行了九次,它标志着国外被害人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我国被害人问题研究始于80年代初,学者们在介绍国外被害人学研究成果的同时,对我国的犯罪被害人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1984年最早的一批关于犯罪被害人的,1989年,第一批研究被害人问题的著作问世,其中,《被害者学》[17]和《刑事被害人学》[18]的出版,成为我国被害人学创立的标志,至1997年《犯罪被害人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被害人学的日臻完善。这些著作以我国被害人问题研究的成果和司法实践为基础,吸取了国外有益的研究成果,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阐述了有关被害人学方面的问题。其中,对被害人的特征、分类、被害原因、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被害预测和预防以及被害人补偿立法等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些著作的出版,丰富了中国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也较好地体现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中积极吸收国外先进合理的理论,并将其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的特点。

《比较犯罪学》的出版,标志着中国犯罪学研究中注意吸收国外

理论的先进合理之处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比较犯罪学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领域,它首先必须了解、掌握犯罪学的基本内容,然后,在占有大量的各国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因此,通过比较犯罪学的研究,犯罪学者可以发现各国犯罪学的异同,比较优劣,吸取各国学者学术研究的长处,以补己之短,丰富自己的研究内容,使之更加趋近于真理的要求。

新中国犯罪学在对国外最新预防犯罪理论的借鉴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如,介绍了国外的环境预防论[22]、“TAP”理论[23]等等。这些理论的介绍及其付诸中国预防犯罪的实际,既满足了现实生活对于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又丰富了中国犯罪学的理论。

自创立至今天,短短十几年中,中国犯罪学走完了其他国家一百多年才走完的从实践到理论、再由理论到实践的漫长的曲折的发展道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重大的创新与开拓,对于中国治理犯罪、保证社会安宁,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领导与关怀,离不开社会各界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帮助,但最主要的是中国犯罪学者克服种种困难,努力拼搏的结果。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犯罪学所取得的成果,同国外新的犯罪防治理论和国内日新月异的形势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存在着滞后性。特别是由于中国广阔的国土,决定了中国犯罪学者地域分布的广泛性,这就使得有组织地开展犯罪问题研究有一定困难;列入国家科研规划的犯罪研究项目还很少;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还不多;专门的研究经费仍难以得到充足的保障。

因此,面对差距,面对不足和困难,中国犯罪学要走的路还很漫长,很曲折。国内国外的客观形势要求新一代的犯罪学者在老一代的指导与扶助下,继往开来,取得新的成果;更需要老一代专家学者老当益壮,继续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

[1] 《管子·牧民》。

[2] 《韩非子·五蠹》:“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3] 《论语·季氏》:“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

[4] 《汉书·外戚列传(下)》:“事不当时固争,防祸于未然。”

[5] 《申鉴·杂言》:“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6] 严景耀著、吴祯译:《的犯罪与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P2

[7][10][11] 参见雷洁琼在《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中的序。[8] 严景耀著、吴祯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P56

[9] 参见李剑华著《犯罪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版。

[12] 张甘妹著:《犯罪学原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

[13][14] 林山田著:《犯罪学》,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P3、189。

[15] 参见阴宝家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综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P12

[16]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P613~P620。[17] 赵可主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8] 汤啸天、任克勤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9] 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190-02

本文所指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广义上的,包括监狱对罪犯实施的所有属于心理学范畴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心理矫治,是指通过知识传授、行为训练和实践指导等途径,促进罪犯心理健康的活动。加强和重视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对国际化行刑趋势的一种顺应,也是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是稳定监狱改造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并使罪犯出狱后能较好地重新适应社会需要。

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一)定位不清

罪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就是社会适应不良,是心理不健康的一种表现。罪犯在监狱里服刑,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和行为的背后,或多或少都会暴露出罪犯的负性心理。但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有些人过分夸大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功能,认为只要心理健康了就“一好百好”,忽视了带来这种负性心理的现实问题,如生活不适、劳动困难等。当一些基本的或与改造息息相关的需求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时候,只看重心理问题,而忽视诱发心理问题的现实问题,实际上是陷入“心理健康教育万能论”,歪曲了对心理健康教育和整个教育的科学认识。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劳动改造等息息相关,但又代替不了思想教育、劳动改造等诸多教育内容。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基本要素,必须贯穿于罪犯教育改造的始终,以健全人格培养为核心,帮助罪犯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罪犯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为己任。这样的过程,更多作用的发挥在于罪犯的吸收内化,而不是外在的直接干预教育。

(二)专业性不强

监狱心理咨询师的产生存在着两种断裂,这两种断裂导致了监狱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性不强。一是与罪犯心理的断裂。监狱心理咨询师工作和服务的对象基本上是罪犯,但其所学的、采用的理论和方法却几乎全是西方的或者西方式的,与监狱工作实际相关的犯罪心理学、罪犯心理矫治等理论和方法远远非通过咨询师考试就能达到一定水准。相反,相关内容的培训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忽略不计。监狱咨询师变成了西方人的简单模仿者,很难从符合罪犯心理的角度客观分析罪犯的心理现实和行为表现。二是发展连续性的断裂。监狱心理咨询师的培养制度、工作评估机制、激励措施等都没有任何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和利用,监狱咨询师队伍效用的发挥还处于无序甚至停顿的状态,咨询师本身往往容易陷入一种“混沌迷茫”的状态,感觉到后劲不足却又无力提高。

二、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关键和重点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必须紧紧抓住监狱服刑情境这一关键。罪犯在监狱中服刑,无论是面对监狱环境还是在整个监狱化的过程中,都是容易让人产生负性心理的。这一点无关监狱是否公正文明执法,而直接来源于罪犯的限制自由。因为限制自由,罪犯的被剥离感上升,情感需求更强,耐挫力更弱,单纯从人的角度来理解,结果具有伤害性、痛苦性,罪犯会从入监开始的不适应,在监狱环境的不变性条件下,逐渐缓慢地和渐进地减轻,变成了“行为的深度冷藏”。很明显,罪犯这样的心理和行为服刑情境下的特定的产物,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关键,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重点一:培养罪犯的健康情绪和积极心态。罪犯由于被剥夺自由、严格管制、强迫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及法律地位的变化,社会支持程度极度降低,原有的社会地位丧失,生活环境的急剧变化,个人的许多需要无法得到满足,心理落差很大,较难适应监狱生活,容易产生失落、恐惧、悲观、怨恨、焦虑、抵触等多种消极情绪,甚至感到自己“一辈子完了”,产生绝望心理乃至轻生念头。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对罪犯的这些消极情绪和心理加以疏导和教育,培养罪犯的健康情绪和积极的心态,以平静而乐观的心态渡过服刑生活。

重点二:加强对罪犯认知方面的教育。罪犯中很多人都存在着明显的认知障碍,甚至犯罪本身也可以归结为不良认知的结果,如:认知的绝对化、片面化、极端化;意识,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对立,极端个人主义;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自我评价的幼稚性、歪曲性、盲目性等。这些严重危害到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的过程。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加强对罪犯认知方面的教育,引导罪犯逐步改变对人生的不合理信念,加深对人生意义的正面理解;引导他们学会正确评价社会、接纳现实,减少对现实的不合理要求,确立一种实际的、合理的人生信念,以饱满的情绪面对社会、自己和他人,帮助他们学会正确认识自己、认识社会、认识人生。

重点三:培养罪犯提高对挫折的心理承受力。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困难,如学习中力不从心,劳动中难以承受,因家庭遭遇天灾人祸或婚姻危机而焦虑悲观,这些挫折和困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应对或解决,常常会引发罪犯产生消极心理而影响其正常改造。许多人面对挫折时,耐挫力很差,甚至会采取不合理的手段来满足需要。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必须着力于引导罪犯全面客观地认识引起挫折的原因,培养罪犯博大的胸怀,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建立宣泄引导中心,让罪犯压抑的情感得到合理宣泄,增强罪犯对挫折的承受力和抵抗力,从容应对挫折和各种困难。

重点四:帮助罪犯增强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在实践中,人际冲突成为罪犯中最普遍和常见的矛盾。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而又特殊的社会,由于监禁生活的影响,罪犯容易出现一些异常心理,如监狱人格、伪装心理等,这些心理状态极易引发罪犯之间、罪犯与狱警之间的人际关系冲突,导致他们情绪上经常波动、心理问题产生,从而影响改造。他们生活于封闭而狭窄的空间里,迫于无奈地、毫无隐私地结成单调枯燥的单性社会,任何细小的人际关系矛盾都可能因此而成倍扩大,对罪犯不良影响也日益加大。因此,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必须着力于帮助罪犯增强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帮助他们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对服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操作构想

心理健康教育从开展之初,就存在多种研究取向,班华教授在《心育再议》中曾指出:心育取向“可以有也应该有多种学科的视角,有心理学的,也有教育学的,文化学的视角。”心理健康教育可以说是综合应用了哲学、心理学、教育学、卫生学、行为科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方法与技术,成为一个大科学综合体,但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独特的理论框架,没有建立起自身的教学论、课程论、防范论和评价体系,这导致目前的心理健康教育涵盖面过广、内涵庞杂,在操作过程中既泛化也边缘化,亟待建立自身独特的理论框架和教学体系,着眼于罪犯的成长、发展、自我发展和再社会化,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在这样的定位之下,可从三个方面开展好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

(一)开设高质量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高质量的心理健康课堂教育有助于形成罪犯良性的心理场,是维护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更为经济的方法,必须在实践中切实做好。在教育内容上,亟须编写出一套全国性的为大家所认可和接受的教材,抓住监狱罪犯的心理特征和罪犯中常见的心理问题,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教育方法上,要讲究实效,必须摒弃过多的讲解生涩、难懂的心理学术语,保证课程的生活化、趣味化,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联系罪犯生活中的典型的事件讲解,尽可能地将情境教育引入到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中来,最大程度上激发罪犯的学习热情,同时切实分类型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发挥团体心理辅导作用的最大化;在教育途径上,监狱内部要予以拓展,有效利用监狱内的各种宣传载体,如广播、板报等,形成一种教育氛围。

(二)融心理健康教育元素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中

心理健康教育除了做好群体层面上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之外,也必须做好个体层面上的心理咨询,但是个体咨询是个技术活,在目前监狱心理咨询师专业性不足的条件下,更应该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是一种先进的教育理念,可走“迂回路线”,即在个别教育过程中融入心理健康教育元素,融心理健康教育元素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中。譬如将心理咨询中的尊重、热情、真诚、共情、积极关注等原则贯穿于对罪犯的个别教育中,同时将心理咨询中的参与性技术、影响性技术、阳性强化法等技术贯穿于个别谈话,以渗透的方式存在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充分发挥显性和隐形的作用。

(三)重视和挖掘社会支持的力量

社会支持与罪犯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监狱是封闭式管理,罪犯由于与外界相对隔绝,较难取得足够和有效的社会支持,痛苦感加重,情感缺失加重,罪犯更加想念家人和朋友,情感需求变得更为强烈,更渴望得到家人社会的支持和关心。这时候,罪犯亲属的一句问候能抵得过民警和咨询师的关心和引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的正常情感需求的反应。改造罪犯是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是罪犯安心改造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一项重要保证。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一点,重视和挖掘社会支持的力量。监狱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延伸到社会中去,与罪犯家属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提高家属关注罪犯心理健康的意识,提高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突破大墙界限,扩展到社会、家庭,形成“监狱——社会”结合的网络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工作。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3-0185-02

一、犯罪心理学案例式教学的现状

案例式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将学习者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内容,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思考、分析、讨论、交流,最终进行汇报,从而提高学习者的自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的教学方法。相对于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

案例式教学法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大量的案例作为支撑,没有案例就谈不上案例式教学,因此建立犯罪心理学案例库是进行并推广案例式教学的大前提。近几年,教学案例库的研究成为我国高校教师非常注重的一个问题,各个学科领域譬如说法学、医学、经济学等专业都已经出现了相关的研究成果,甚至是哈佛商学院的案例库教材被翻译成多国语言,风靡全球。而相对比而言,《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科,既是一门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学科,同时还是一门或然性学科。现有的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内容偏重于知识的介绍和传播,对于理论知识的讲授一般是照本宣科的注入式教学,学生收获不大,亟待需要进行案例式教学,但是由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都是犯罪分子,由于案件的保密性、隐私性等诸多问题导致案例库的建设滞后甚至存在非常多的阻碍。因此研究和编制一个好的犯罪心理学案例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时编制一个有效的案例需要很多的现场图片,这对于我们的教师来说都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需要整合资源,积极进行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建立,为今后能有效的开展案例教学法、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案例讨论式教学提供保障。

二、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建设的方法

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整体构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进行,普通案例收集法以及经典案例选编法。

医学院校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最大薄弱点又在于授课教师不像公安院校的授课教师那样具有公安警察的身份,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并参与到案件中去,有着切身的经验和大量的案例积累。我们获取案例资源的途径单一、标准不一、信息失真,从根本上缺乏对医科类院校法医专业学生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所以,研究建立起一个有着针对性和典型性又不失时效性和新颖性的案例库,突破理论教学的局限,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主动思考,在立体的现场中完成对综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和完善综合思维能力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按照《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的目标,利用法医专业师生到公、检、法、监狱及劳教所等进行见习和实习的机会,通过查阅卷宗、与办案人员及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等方式,设计相关表格和问卷,有针对性地采集详细的相关信息,通过对原始案例进行汇总、归类、比较和总结,研究《犯罪心理学》教学案例库建立的标准,通过收集的案件资源形成并完善建立标准,同时用不断完善的标准指导案例资源收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案例资源的典型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另外,随着标准的建立和工作的深入,一方面能获取大量的真实案例,持续扩充壮大案例资源库,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材料基础;另一方面,又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所学知识有很好的回顾,并根据所接触的服刑人员对这一类型的犯罪人员的犯罪心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最后,依据信息采集的标准,及采集到的素材,整理完成三个步骤:第一步,某犯罪类型案例的详细过程、犯罪分子的详细资料展示;第二步,该犯罪案例典型的犯罪心理教材资源的补充;第三步,制作出该犯罪案例的配套检测试题。学生可以通过完成“建立假设―搜集资料―分析资料―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过程来学习研究犯罪心理学。

典型案例选编法是选择一些知名案件比如马加爵案件、药家鑫案件等知名案件,网络、广电媒体以及各种书报上对案件的整个过程报道都比较详尽,相关资料都非常多,相关专家分析得也非常透彻,对这种知名典型案例进行加工整理可以充实到我们的案例库中。因为越是典型的案例,揭示的犯罪心理规律就越是深刻,蕴涵的道理越是具有回味感,其普遍意义也就越大。也就是说,越典型的案例,越具有激发学生潜在兴趣的可能性,有利于学生进入角色体验与情景体验,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结合。

三、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内容的选取以及加工整理的原则

(一)尊重事实,突出主题

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引入案例教学,我们的案例库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杜撰虚构。我们收集选取的不管是普通案例还是典型案例,都必须有对犯罪情境的真实描述。因为只有发生于实际中的真实的犯罪过程,才真正会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把学生的所有思路引入犯罪案例情境中;而杜撰或者编造的案例,不光是严谨性、科学性方面会有欠缺,也会导致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兴趣感和信任感不足。但是真实的案例,在收集过程中,往往很多信息收集不全,由于收集途径的特殊性以及案件的保密性导致收集存在很多的困难以及阻碍,因此,我们可以把收集到的普通案件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但是不能按主观意图随意删改,让犯罪过程去迎合预定的主题,应该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围绕所遇到的犯罪心理的焦点问题,对有关情况作真实的描述,同时,丰富犯罪“故事”的前因、后果等,而且要注意的是不要轻易把自己的观点表露在案例的叙述过程中,使学生能够以案例当事人的角色创设情境,体验并分析整个案件的犯罪心理过程。

(二)案例要具有启发性

收集的案例在整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入一定的思考性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设计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可以显而不露,引而不发,让学生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自己去挖掘,问题的答案必须是学生通过小组讨论、互相帮助、互相启发最终得到的,而非是单纯翻看课本就能得到的。从案例的内容上要能满足不同的教学需要,并与教学各环节相互衔接,因此应有“课堂讨论”和“课外思考”等不同案例。从案例的形式上要有“简单案例”和“复杂案例”。

(三)案例要具有目的性

犯罪心理学案例的收集要适应教学目的的要求,涉及多方面,比如现场方位、现场痕迹、物质痕迹及心理痕迹、尸体现象等,通过案例启发、调动学生从多个方面、多种角度对整个犯罪现场或者犯罪过程进行分析探讨,从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的典型性

整理案例的过程中,要把同类性质的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提炼出来,能反映同类案件的一般特性,比如说:诈骗案件中,李徐案非常典型,分析完一个案子能使学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五)案例的即时性、更新性

现实生活中也不断发生着这种犯罪行为,我们在平时也要不断的及时更新案例,注意结合社会上的一些新的热点案例并适当淘汰老旧案例,在案例中尽量增加具有各种声像资料的案例,使我们的案例库不断完善并保持实时实事。

四、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建立存在的困难

案例库的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需要后期不断的加入案例及更新案例,尤其是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建立,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去监狱及公检法部门与服刑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教学组织、教学手段、教学方法上还必须有一定的改革和创新,这些都需要得到学校的理解和支持。为保证今后案例教学的持续开展,还应该有明确的制度保证,以促进老师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9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相当突出,它不仅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玷污了青少年宝贵的青春年华。目前在部分学校中,学生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索钱财的现象日益普遍,“校园霸王”飞扬跋扈,“问题少年”大有增多之势。部分学校还出现了帮派团伙,强拿硬要,聚众闹事,行凶漫骂,打架斗殴,成为校园的害群之马;有的学生甚至与社会上的不法之徒相勾结,沦落为“飞车大盗”;更有在校女学生充当坐台小姐,集体……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总数的70%,且在校生犯罪日趋严重。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预防在校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刻不容缓,对此,学校有责无旁贷的义务。

一、学校在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中所存在的问题

本应在校园里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花季少年为何会将自己的金色年华染成黑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固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不可否认,它与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方面所存在的下列问题密切相关:

(一)部分学校在办学指导思想上有偏差,重智育,轻德育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学校在办学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重升学,重创收,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德育工作不力。其主要表现为:

1、招生制度不严密。当前各类学校为了创收,招生不顾质量,只要家长肯缴钱,无论学生成绩高低、表现好坏都可以升学读书,这样造成了学生不注重自己的品德表现。

2、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违反教学原则,变相分快慢班,双差生相对集中,差班的教师积极性受挫,学生的自尊心受创。有的学生丧失自信心和上进心,感到“升学无望,就业无门”,就盲目产生“补偿心理”。

3、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的学校迫于升学压力,重智育,轻德育。抓德育,抓思想工作,仅满足于一般性号召和对违纪犯法学生进行处分。有的长期不开家长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脱节。有的教师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视差生为“包袱”,一旦违纪便给予处分,甚至以“辞退”,开除等方式将违纪的双差生推向社会。处分愈多愈造成恶性循环。

4、学校管理松懈。有的学校虽然制订了项管理制度,却流于形式,常规管理处于序状态。学生奔波于“三点一线”上,不学生觉得生活单调枯燥,产生厌学情绪,想上的“盲点”得不到疏导,体内充沛的力和能量得不到合理的疏泄,于是另觅精寄托。而学校对学生的课余生活疏于管理,些男、女生受社会“污染源”的影响,酗抽烟、行窃、斗殴滋事。

(二)部分学校对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和制教育工作的认识上存在误区

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学校是开发学生智力、养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场所。过分强智力教育,而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想、道德和法制教育。认为学生品性不端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或违法犯罪,是家庭因和社会不良环境造成,与学校无关,学能教育就教育,不能教育也没办法。这种矛盾推向社会、推给家长的做法,使对学的思想教育工作发生脱节,甚至出现真空段。给学生思想品德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隐,导致部分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缺辨别是非的标准,好坏不分,良莠不清,就极易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有些学校导认为法制教育是普法部门的要求,而不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将法制教育当作是法部门的事情,将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当作政法机关的任务。因而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的甚至视之为额外负担。一些学校将法制育简单地理解为请来自公、检、法、司的职副校长讲几堂课,到校时能穿上制服,唬吓唬学生,就算了事。在开展学校法制育和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工作中消极被动,乏主观能动性,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也就难落到实处。而不知法,不懂法,分不清罪非罪,甚至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制念,这也是在校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主观原因。

(三)校园文化单调,学生厌学情绪加剧

目前在学生中普遍存在负担过重,心理力过大的问题。特别是那些面临毕业升学、业压力而又成绩平平或较差的学生,对学失去兴趣,对前途没有信心,往往感到忧苦闷,消极悲观,于是成天不思进取,得且过,对自己的行为也毫不在意。同时青学生充沛的精力需要渲泄,合理的愿望需满足。但紧张的学习、校内活动的单调,园文化缺少色彩,导致部分学生对在校学与生活产生枯燥无味的感觉。而外面的世很精彩,青少年学生活泼好动,浮躁不安心态使他们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现文化市场鱼龙混杂,“黑”网吧里夹裹着力与色情,电子游戏、黄色书刊、录等精神鸦片,麻醉腐蚀着缺乏辨别能力的灵,使他们极易在不良外因的诱发下,走违法犯罪之路。

(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脱节

学校重智轻德导致了教师要面对繁重的学任务,疲于应付,难以对学生学习生活的问题作必要了解,走访学生家长活动也中断,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完全割裂。学与家长缺乏稳固的联络渠道,老师往往只在学生犯了错误时,才向家长告状。这种法非但不能为学生所接受,甚至会使学生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处处与家长和老对着干,甚至不惜去犯罪。

(五)教师对“问题学生”的帮助教育不够

有些学校老师把后进生、双差生和失足学生都简单地归为“问题学生”,视之为“包袱”、学校或班级的“害群之马”。不是因人而异地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进行耐心的帮助教育,而是鄙视他们、歧视他们,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他们。有的老师对这些学生侮辱同学或在班级、学校胡作非为不敢管、不愿问,采取置之不理、听之任之的态度,要你别在我上课时捣乱就好,这客观上帮助了此类学生不良品行的发展,导致不良行为愈演愈列,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则采用罚站、停课、劝退等方法,致使一学生旷课、逃学,流散于社会,成了扰乱社会治安的后备军。

二、加强学校在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的建议

学校是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且具有独特的地位与优势,学校教育何预防在校生犯罪呢?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下几个方面改进学校工作:

(一)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领导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决纠正和摒弃重智育、轻德育的错误做法,真正做到抓德育工作和抓德育质量两手硬。教育主管部门在评估学校教育质量时决不能只看统考分数,要把抓德育工作情况列入重要的考核评估项目。同时严格招生制度,思想品德不好坚决不能录取,无论给多少钱也不能招收。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理想教育和责任心教育,教师要教育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在学生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犯罪的坚固防线。

(二)提高学校对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法制教育工作日常化

重视对在校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有利于引导学生辨别是非,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是减少学生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项治本措施。因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充分认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

在学校普遍开设法制课,法制教育入课堂。课堂教学应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学校应按一定的教学计划设置课程,预先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学生进行基本法律常识的教育。学法内容的安排要科学、系列,教师的讲解要循序渐进、深入浅出,决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并应将法制课列为学生会考的科目,使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具有日常性。当然,除了课堂教学外,还应多方位地拓展学校的法制教育空间,如:通过开办法制宣传园地,举办法制夏令营、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模拟法庭、以案释法,参加社会实践,举办展览、演讲、收视音像、访问英模、法制报告、“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学法热情,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教育,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同时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一些大中专学校中,学生不良行为侵犯的对象往往首先也是学生,如果受害人自我保护的能力提高了,那么加害人也就减少了。一是教育学生不要和不良青少年结交朋友,要抵制不良思想行为的诱惑,特别要抵制金钱、色情和哥们义气等诱惑,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二是远离香烟和。当前青少年涉毒案件逞增长趋势,应引起特别重视。三是教育学生不迷恋游戏机、网吧。有数据表明,一些学生厌学、逃学,往往从迷恋游戏机开始,有的还发展到小偷小摸,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四是教育学生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用违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来维权,这是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方面。五是要学会法律求助,当突然遭受不法侵害时能机智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此外,学校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成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学生个性尚未成熟,可塑性大、情感不稳定、意志脆弱。针对学生特点学校可开展必要的青春期心理和生理卫生教育,通过知识讲座、心理咨询、个别谈心等形式,培养学生健康的个性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使他们自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当前学生中存在的心理障碍,要积极开展心理咨询,耐心地进行心理疏导,使之心理健康,防止产生犯罪心理。

(三)严肃校纪,加强课外活动管理

严格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有制可依,有章必循。班级要大力加强班风建设,用积极向上的舆论导向来形成良好的群体气氛,规范在校生的行为,增强集体凝聚力,有效地化解不良因素对在校学生的侵蚀。同时,学校也应该建立监督和检查网络,利用观察法、访谈法、总结法,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行为的变化,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尽量“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该组织各种课外兴趣活动小组,定期开展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举办文艺汇演、书法展览、运动会、故事会、演讲会、辩论会、各种技能技艺竞赛、班团主题活动等等,对在校生课余生活进行指导。组织开展影视评、书评、读书征文、摄影绘画展览、办文学社团、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等实践活动,开辟丰富多彩的寓教性、知识性、娱乐性为一体的第二课活动,陶冶学生情操,净化灵魂,使他们能健康成长。

同时对在校生的课外文化场所,学校应与公安、文化、教育等部门应联合整顿学校周边环境。离学校较近的营业性卡拉OK厅、镭射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等应坚决取缔,使学生在校能安静学习。

(四)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者素质

预防在校生违法犯罪,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需要有一支高质量的教师队伍。首先学校应加强对全体教师的师德教育,使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其次,要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作为班主任应从保护学生健康成长和对未来负责的高度出发,严格施教,大胆管理,敬业爱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更应当保持热情,耐心教育,深入了解他们实施不良行为的真正动机和原因,找准问题,对症下药,使他们认识并纠正错误。另外,要有效地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要有一支专门的法制教师队伍。学校应有计划地吸收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担任法制课程的教师,同时要加强对全体教师的法制培训,把法治思想渗透到其他学科的教育。

(五)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齐抓共管,构建和谐校园

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而,我们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力协作,特别是要建立以学校为主的在校生教育管理体系,这是综合治理学生违法犯罪的基础。加强学校、家长、社会的联系,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是预防和减少在校生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首先,学校、家庭之间应建立沟通机制。

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有一个渐变的过程,从迟到早退到旷课,从说谎、无心听课到打架,从不良行为到违法犯罪。家长、老师要善于发现学生违法犯罪的前期征兆,教师经常与家长联系,互通情况,使家长能及时掌握自己孩子的在校表现情况,学校对犯错误或违法犯罪的学生处理要慎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帮教措施,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并及时与家长和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家长则要积极主动与学校、社会加强联系,发现孩子有不良思想和行为,要加强管教,要如实向学校通报信息,教师也能详细了解每个学生的家庭教育状况。双方互相配合,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使对学生的教育更具针对性,及时矫正其不健康的心理和行为。

其次,学校应当加强与所在社区的沟通。学校所处社区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周围的治安状况不好是导致一部分辨别是非能力差且意志薄弱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诱因之一。学校应当主动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和配合,如实反映学生思想以及其他方面情况,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加以解决。如将校园周边的黄、赌、毒的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并配合政法机关进行查处,以预防和减少社会不良风气对学校的干扰。

总之,如何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是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的大事。如何让他们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育要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尽责尽力,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

参考文献: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10

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处理好教与学双边互动关系,保证技能培训的效果

职业技能培训侧重于实际操作,即要解决的是“是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但它们都属于教育的范畴,这就需要解决好教育资源配置的问题,处理好教与学的双边互动关系。监狱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资源主要包括师资、教材、学员(罪犯)、实际操作和教育培训经费五个方面。

(一)师资。监狱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既指开展职业技能课堂化教学的理论老师,也包括实际操作的师傅。理论教师可以从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的专任教师中聘请,还可以从监狱警察职工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聘请。实际操作的教师可以从警察职工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已经掌握专业技能或取得资质证书的罪犯中聘用。

(二)教材。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应尽量选用国家教育部门审定的教材,这有利于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与社会对接,同时有利于使受训者接受最新的科技知识。同时应尽可能地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开展远程教育,另外,应结合职业技能培训编写讲义,讲义应突出重点、难点,讲求实用性。

(三)学员(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大都文化程度偏低,没有职业技能,有些刑期较长而又较为年轻。组织罪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他们的基础文化、年龄以及个人兴趣和爱好,结合监狱设置的劳动改造生产项目、岗位,编班组织开展课堂化教学,学习理论知识。另一方面重点培训实际操作技能,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考核应改进方法、简化程序、降低难度。如考虑用口试代替笔试,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分数的占比等。

(四)实际操作。实际操作是职业技能培训的核心,关键是解决会的问题,即会操作、熟练操作、精确操作。这里面凝聚着操作者的理论知识、经验、悟性。实际操作可以建模拟室,使操作者在模拟状态下通过反复训练固化操作行为模式,从而掌握操作的技能,提高操作水平。最重要的是结合劳动改造岗位,强化实际操作。学员一定尊重师傅,口手相传是传授技能、掌握技能最有效的途径,因此,虚心求教,认真钻研、精益求精必不可少。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罪犯劳动改造现场规范化管理的各种规定,保持劳作现场环境优良,同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养成敬畏制度,规范操作的行为习惯,保证劳动现场的有条不紊和安全生产。

(五)教育培训经费。经费包括理论教学费用(教材费、教师津贴,教研经费等,从教育改造费中列支)和实际操作费用[实作教师(师傅)的津贴、相关材料费,参加培训罪犯的补贴以及奖金等,从生产成本中列支]。

二、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教学和实际操作行为

罪犯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科学管理,管理科学才能解决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使培训有序开展,持续进行,收到预期效果。

(一)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机构可称为罪犯职业技能培训教研室,设在教育改造科,由分管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任教研室主任,负责重要工作协调,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工作考核目标设定。教育改造科的领导任副主任,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制及日常工作开展,教研室其他组成人员从教育改造科、狱政管理科,生产技术部门抽选兼任。

(二)明确教研室工作职责,使职权和责任明确清晰,便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学员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在此基础上编班开展理论教学。编班后须将学员的文化程度、学习能力等与教学相关的信息,提供给教师,便于教师备课、组织教学,以增强教学相长,防止言者谆谆,听者藐藐的尴尬局面出现,切实提高理论课的实际效果。

2、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科目的选定。首先在监狱已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生产、又与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资格认证相统一,且便于开展技能培训的项目中选定。其次是创造条件可以开展的科目,如烹饪、计算机操作等。最后,从有利于开展罪犯职业技能培训这一角度,向监狱提出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生产项目的开发、引进的建议。

3、检查课堂教学和实际操作情况,适时组织教研人员听课,到罪犯劳动改造现场观摩罪犯实际操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加强与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职业资职认证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帮助,提高培训工作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与职业教育院校合作办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使罪犯职业技能培训与社会职业教育接轨。

5、负责教师资格的审验,教材(讲义)选取使用,检查教师备课情况,统计课时量,计算教师津贴,定期发放教师津贴。

6、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对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三、完善激励机制,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提高

监狱开展罪犯职业技能培训,与之相关的因素和环节多,要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不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处理好各个环节,而且要调动各方面因素的积极性,保证各个环节紧密相扣又充分发挥作用,使培训持续有序开展。

(一)将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考核,将负责和参与培训工作的警察纳入考核,并与年度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相衔接。

(二)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罪犯在实际操作中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的,除月考核给予加分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被选用为实际操作师傅的,根据指导和辅导人数每月给予补贴。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例11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处于经济体制重大转型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进一步恶化,危害性逐年增大。当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一一犯罪类型、犯罪年龄低龄化、弱势群体成员成为犯罪主体、青少年团伙犯罪呈增长趋势。如何有效预防青少年个体,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犯罪,不仅事关保护和促进这个特殊群体的健康成长,而且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如何预防和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和共同关注的课题,更成为本人的研究方向。

二、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状态

从国外研究来看,就接触的诸多资料分析,针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的理论较少,往往是用青少年犯罪来涵盖大学生犯罪。在成熟的青少年犯罪研究理论基础之上,国外研究认为大学生犯罪所产生的原因方面有:犯罪心理学观点、犯罪精神病理学观点、犯罪社会学理论、犯罪生物学观点、多元性犯罪原因论,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犯罪心理学观点、犯罪生物学观点和犯罪社会学理论。

1.犯罪心理学观点。犯罪心理学观点认为大学生犯罪是因为打破了自我、本我、超我之间的平衡。弗洛伊德的个性论,将人的个性分成本我、自我和超我。他认为,本我是人最原始本能、欲望,和肉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自我以外部世界的需要为标准进行活动,调节外部世界与本我之间的冲突;超我是受家庭教育或者外界的其他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意识形态,他是对本我的欲望和本能起反抗作用的常态下。本我、自我、超我,是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当这种平衡被打破时就容易引起不良的社会反应,大学生犯罪就是这种平衡关系被破坏后的一种反应。

2.犯罪社会学理论。犯罪社会学理论是国外大学生犯罪研究中影响最大的理论,他主要研究大学生犯罪同社会之间的联系。与大学生犯罪密切相关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主要有社会瓦解论与青少年犯罪、不同联系论与青少年犯罪、文化冲突与青少年犯罪、多因素论与青少年犯罪、精神贫困与青少年犯罪等。瓦解论认为城市化倾向和社会变化,使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从而使得社会控制力削弱、社会规范受到冲击,青少年个人自由或者个人诉求的得不到充分的满足,从而造成青少年犯罪。

3.杜会越轨理论。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犯罪是一种有着深刻社会结构根源的社会越轨现象。而在正统的社会学理论中,社会越轨一直是一个边缘性的概念。社会越轨能够走上理论舞台,主要是由于它的“反面角色”具有某种独特的反衬功能。自迪尔凯姆以来,“越轨”始终是被当作反常的病态的或偏差的现象来研究。现代研究表明,尽管越轨行为总是给人们带来一些不适,多为社会所排斥,然而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社会越轨行为实际是任何健康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就像疼痛对人的健康一样重要。正因为如此,青少年社会越轨行为向整个社会表征了青少年这一特定人群所面临的困境和危机,这为探索青少年犯罪之现状和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起到了警示作用。

4.其他理论。不同联系论认为大学生犯罪从许多不同的因素中获得不良信息,进而产生犯罪意识并实行,与犯罪相联系的各种事物和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文化冲突论将大学生犯罪归因于不同标准的文化标准,各地方、各地区不同的文化氛围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例如:某些地区的价值观、信仰、生活习惯等;多因素论认为青少年犯罪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中只要具备了某些特别的因素并且与其他因素发生联系就会导致青少年道德问题犯罪问题等;精神贫困论认为青少年精神贫困缺乏有益的文娱活动和教育,在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产生犯罪。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1980年12月,中国青少年研究所作为专门研究青少年问题的机构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式成立,对各部门、各学科之间在青少年问题研究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联系。在此基础上,1982年6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标志着我国有组织、有计划的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开始。经过几年的调整阶段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的正式出版,理论研究的科学之光终于出现。科研人员结合国内外情况,各抒己见,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1.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同步论。中国现阶段国情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历史对照,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同西方发展过程一样,都不可避免的要以犯罪增长为代价。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2.利益差异与冲突理论。为人类依其自身的利益,基于生存的目的,在可能性空间进行选择活动,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社会个体还不能够充分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而不致损害社会、他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吻合一致,没有利益的差异,也就不会产生违利益、危害社会、损害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3.生产方式——人的需要——犯罪论。第一层解释,根据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同私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并指出,我国缺少对生产力因素的认识。第二层解释,认为人的需要是人的全部生命活动的动力。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即生产方式制约着人的需要,人的需要决定着其外部活动,从而提出生产方式——人的需要——犯罪的理论。

4.本能异化论。采取回溯法与还原法,从人类社会进化过程,即属系发生史,以及个人的成长过程,即从个人发生史来研究犯罪问题,并将犯罪行为归原为一般性违法行为,人的社会性动机归原为一般性违法行为,人的社会性动机归原为生物性的衍生。从这样一种新的角度和研究方法,论者提出人的本能异化的基本模式,即人的本能活动升华为创造性劳动,促成意识产生,创造一个社会的同时,也创造出自己的对立面,一个扼制自身的强大异己力量,对有待改造的非规范创造日益严密的规范体系。从而说明了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即为本能的异化,它存在于人类社会诞生之初。

5.就犯罪原因体系的“犯罪场”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系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狭义的犯罪原因(包括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与犯罪条件(犯罪场),合称为广义的犯罪原因。认为控制犯罪场与减少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体原因对控制犯罪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林山田,林东茂,林灿璋.犯罪学[M].台北市:三民书局,2007:5.

[2]罗锋.家庭与少年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57: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