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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整改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20:56

派出所整改报告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1

一、存在问题。

1、希望见警率高些,希望每天都能在村寨见到民警。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工作安排不合理,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把片警正真沉入到村、沉到农户家中;三是目前我所警力少,在没有充分调动基层治保力量的同时,四名社区民警难于应对**现目前11个村委会,561.38平方公里,119个自然村的现状。

2、要求改善交通工具,然而提高工作效率。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多年形成的打击防范上的偏差民警一时无法彻底改变,工作创新意识不强,造成工作效率不高;二是目前当地财政困难及公安经费的紧缺,难与一时满足科技强警的愿望,从而对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的局限;三是民警偶尔会有厌战、厌疲倦思想,从而形成能过且过的思想,造成工作效率低下。

3、建议派出所进村办理户口、身份证及其他业务经常化,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工作安排不合理、不科学没有统筹兼顾,从而造成下村入户只是单方的应对某件事情,没有考虑多方统筹兼顾,从而造成没有达到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二是气候环境及周边人为环境(大多单位职工有周末,而派出所一般得不到休息)的影响,在稍有情绪时,民警就会责怪自己,“为什么我们的工作会这么苦?”这也影响民警为民服务经常化的原因之一;三是在当前我所人少事多、点多面广、战线长的情况下,民警的法律水平还有待提高,以素质提高警力是急于要做的事。

4、加大对基层治保组织经费的投入,从而解决现目前警力不足的现状,而现目前的待遇,难以调动基层治保组织工作的积极性及主动性。原因有三个,第一,民警基层工作能力不够,没有完全树立“信任群众、依靠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的思想,对群众的感情投入不够,故还没有完全调动基层治保组织“凭着这把关系我必须去干”的冲劲;第二,协调不够,没有充分调动一切应有的资源来维系一切治安工作费用;第三,经费不足的现状一时难以改变。

5、群众中的落户、销户问题一时难与解决。原因有两个,第一,民警工作不细致,一直以来未落实清多年居住**,但户口问题未解决全部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二,沟通协调不够,虽已多次上报此情况,但相关部门一直未答复和落实。

二、整改措施(9月—12月)

根据查找到的问题,我所制定了如下整改措施:

1、借现目前县公安局开展的“夜防工作”及公安机关的“大走访”“警民和谐化”之机,把警民沉入到村寨、到群众家中,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底对民警工作业绩考核的范围,对达不到要求或做不到的,或人民提出不满意的,取消年内一切评先创优资格,取消一切考核资格。

2、工作中多动手、动脑,以“科学发展观学习”为动力,改变思想,更新观念,因地制宜,找准打击、防范及服务群众的新路子、新方法,在“零发案村委会”的创建上做出亮点,做出特色,克服民警厌难情绪,树立民警“敢打、敢拼、会干、会服务”的本领。

3、加强民警的学习、教育和培训,一是加强业务水平,二是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群众工作能力,四是加强处置案件、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均有所提高,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4、多方协调,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力量来共同维护**乡的社会治安,充分发挥“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资源优势。

5、在民警中多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民警知道我该怎么做,该如何做,从而在利益面前不倾斜,在困难面前不退缩,在权势面前不低头,在群众面前会做,愿主动做。

三、整改工作中的具体责任

1、在依法行政方面:执法规范化问题由所长杨友松按《**派出所工作考核办法》及《**派出所行政事务管理制度》监督落实,同时负责监督落实使用强制措施、武器警戒及“五条警令”“六条警规”的贯彻落实,副所长陈卫国配合落实,如有违反,开启行政问责程序,同时严格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2、工作方面,如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追求享乐、铺张浪费、不讲民主、不讲团结、不讲责任、漠视群众的问题,由所长杨友松监督落实,全所民警相互监督,对于有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 视情节而言报由县局纪委处理。 3、廉洁自律方面:如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开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一经查证属实,所领导知情的,所领导负主要责任,民警出现问题的,由所领导视情节上报县局处理。

4、辖区治安方面,对辖区治安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改,刑事犯罪得不到有效打击,不积极配合党委、政府解决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引发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同时开启行政问责程序。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2

一、存在问题。

1、希望见警率高些,希望每天都能在村寨见到民警。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工作安排不合理,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把片警正真沉入到村、沉到农户家中;三是目前我所警力少,在没有充分调动基层治保力量的同时,四名社区民警难于应对**现目前11个村委会,561.38平方公里,119个自然村的现状。

2、要求改善交通工具,然而提高工作效率。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多年形成的打击防范上的偏差民警一时无法彻底改变,工作创新意识不强,造成工作效率不高;二是目前当地财政困难及公安经费的紧缺,难与一时满足科技强警的愿望,从而对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的局限;三是民警偶尔会有厌战、厌疲倦思想,从而形成能过且过的思想,造成工作效率低下。

3、建议派出所进村办理户口、身份证及其他业务经常化,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工作安排不合理、不科学没有统筹兼顾,从而造成下村入户只是单方的应对某件事情,没有考虑多方统筹兼顾,从而造成没有达到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二是气候环境及周边人为环境(大多单位职工有周末,而派出所一般得不到休息)的影响,在稍有情绪时,民警就会责怪自己,“为什么我们的工作会这么苦?”这也影响民警为民服务经常化的原因之一;三是在当前我所人少事多、点多面广、战线长的情况下,民警的法律水平还有待提高,以素质提高警力是急于要做的事。

4、加大对基层治保组织经费的投入,从而解决现目前警力不足的现状,而现目前的待遇,难以调动基层治保组织工作的积极性及主动性。原因有三个,第一,民警基层工作能力不够,没有完全树立“信任群众、依靠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的思想,对群众的感情投入不够,故还没有完全调动基层治保组织“凭着这把关系我必须去干”的冲劲;第二,协调不够,没有充分调动一切应有的资源来维系一切治安工作费用;第三,经费不足的现状一时难以改变。

5、群众中的落户、销户问题一时难与解决。原因有两个,第一,民警工作不细致,一直以来未落实清多年居住**,但户口问题未解决全部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二,沟通协调不够,虽已多次上报此情况,但相关部门一直未答复和落实。

二、整改措施(9月—12月)

根据查找到的问题,我所制定了如下整改措施:

1、借现目前县公安局开展的“夜防工作”及公安机关的“大走访”“警民和谐化”之机,把警民沉入到村寨、到群众家中,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底对民警工作业绩考核的范围,对达不到要求或做不到的,或人民提出不满意的,取消年内一切评先创优资格,取消一切考核资格。

2、工作中多动手、动脑,以“科学发展观学习”为动力,改变思想,更新观念,因地制宜,找准打击、防范及服务群众的新路子、新方法,在“零发案村委会”的创建上做出亮点,做出特色,克服民警厌难情绪,树立民警“敢打、敢拼、会干、会服务”的本领。

3、加强民警的学习、教育和培训,一是加强业务水平,二是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群众工作能力,四是加强处置案件、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均有所提高,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4、多方协调,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力量来共同维护**乡的社会治安,充分发挥“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资源优势。

5、在民警中多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民警知道我该怎么做,该如何做,从而在利益面前不倾斜,在困难面前不退缩,在权势面前不低头,在群众面前会做,愿主动做。

三、整改工作中的具体责任

1、在依法行政方面:执法规范化问题由所长杨友松按《**派出所工作考核办法》及《**派出所行政事务管理制度》监督落实,同时负责监督落实使用强制措施、武器警戒及“五条警令”“六条警规”的贯彻落实,副所长陈卫国配合落实,如有违反,开启行政问责程序,同时严格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2、工作方面,如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追求享乐、铺张浪费、不讲民主、不讲团结、不讲责任、漠视群众的问题,由所长杨友松监督落实,全所民警相互监督,对于有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 视情节而言报由县局纪委处理。 3、廉洁自律方面:如存在、吃拿卡要,不开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一经查证属实,所领导知情的,所领导负主要责任,民警出现问题的,由所领导视情节上报县局处理。

4、辖区治安方面,对辖区治安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改,刑事犯罪得不到有效打击,不积极配合党委、政府解决突发事件和的,引发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同时开启行政问责程序。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3

监督检查工作是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各派出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以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为主要工作形式。

巡回检查是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市公司改制和运作情况进行合规性现场检查。通过巡回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特别要检查“三分开”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那些集团公司吃股份公司“大锅饭”的情况。巡回检查工作要加强针对性,突出预防性,注重实效性。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应向被检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出整改方案并形成决议,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巡检情况,以取得有关单位支持,帮促上市公司完成整改工作。同时,要建立整改情况回访制度,切实监督整改。

专项核查是针对投资者投诉及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以及证监会审核业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各派出机构应认真处理好投资者投诉,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专项核查。

对于监督核查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涉嫌违规的问题,有关派出机构要在掌握重要事实和线索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提出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立案等处理建议。

二、加强配股初审工作

各派出机构要加大对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初审工作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上市公司配股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在配股审核工作中,要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为达到收益率指标人为调节利润、拼凑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不良资产配股、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没有分开等问题。

各派出机构对经审核认定为暂不宜配股的公司,应明确说明理由,及时通知该公司,并书面报告证监会。通过加强各派出机构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在审核工作中的联系和人员交流培训,进一步统一审核尺度,提高审核质量。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派出机构审核人员直接向发行审核委员会报告初审情况的试点范围。

加强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各派出机构要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拟定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报业务须知》,制定本单位的配股申报来访者须知,向申报配股的上市公司公开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纪律要求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

各派出机构应建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后审查制度。在审查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公司资产的安全性、资产债务重组、控制权变更(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募集资金使用、重要关联交易、担保、诉讼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底稿。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摸清辖区内上市公司总体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前景,并撰写汇总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和典型案例。在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结束后十五天(即五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内,将上述文件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各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确定本年度巡回检查对象。发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应及时向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或通报,以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四、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密切关注涉及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活动,对这些上市公司建立专卷,重点跟踪,发现有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要及时了解情况,研究对策,提出监管建议。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息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证券交易所。各派出机构要依法或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吸收合并、重大资产交易等行为的备案或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或审核,并及时将审阅或审核意见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五、逐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信息系统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4

(一)指导思想。按照商务部等7部委统一部署,全面整治和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清理和取缔一批违规外派劳务企业和中介组织,查处一批涉嫌经济诈骗大案,维护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各类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虚假外派劳务广告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因违规经营酿成重大境外劳务纠纷的企业及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和以外派劳务为名的各类经济诈骗行为,加快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排查辖区内人员赴境外务工状况。由县(市、区)政府牵头,全面排查2007年以来通过非法中介组织派出在境外务工人员数量、国别及目前在外生活、工作、安全等情况,针对问题,制定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事件。对违规违法的外派企业、非法中介及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并视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严肃查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违规违法行为。

1.外派劳务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接受挂靠或租售经营资格的;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的;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和收取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的;将劳务人员管理费存入个人账户的;通过第三国中介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向国家明令停止劳务合作的高危国家及地区派出劳务人员的;招收未经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向劳务人员虚假承诺的;未经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同意的项目;外派劳务企业委托招收劳务人员的企业或单位直接对外签约和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按规定需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未经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项目审查和劳务人员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招收备案的;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合法境外务工手续的;以商务、旅游、留学等签证派出劳务人员的;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超过100人时,未派驻专职管理人员的;推卸、逃避境外劳务事件处置责任的。

2.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向境外就业人员收取的服务费超过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取得所在国的工作签证,以及工作许可或工作准证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保障条款不符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的;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及时发放工资并指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管理的;工程分包企业将工程和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的。

4.外派劳务基地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代劳务合作企业和承包工程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出国费用的;代劳务合作企业和承包工程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发生重大境外劳务纠纷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跨区域招选外派劳务人员的;收取劳务人员高额培训费用的。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给予警告、不予通过年审或撤销经营资格等处罚。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命名的外派劳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命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清理各类出境务工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清查当地未经批准从事外派劳务、出国劳务咨询服务中介机构,依法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对因违规派出劳务人员和酿成境外劳务纠纷的,进行查处和取缔,并制定妥善处理措施。对各市商务部门违规自行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一律撤销,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净化广告宣传。对虚假广告或擅自广告,私自设置出国务工内容的宣传牌匾等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凭《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境外务工广告的规定,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五)严厉打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以旅游、留学、研修、科技文化和友好交流、劳务咨询、劳务中介、提供劳务人员、代办签证等名义变相从事外派劳务的;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的;变造、伪造、倒卖经营资格证书、公章、合同的;以外派劳务为名从事诈骗活动的。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一)省商务厅要切实负起主管部门的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的指导协助、敦促和检查。负责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在外派劳务招选、培训、申办护照、收费、签约、在外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违规违法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负责查处商务系统内公务人员(含退休人员)及直系亲属利用工作之便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行为。

(二)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以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为由申办护照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防范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加强查控,防止资产转移,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省工商局负责依据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的许可信息,核查、规范外派劳务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查处取得许可但未办理相应经营范围变更的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外派劳务广告。

(四)省外办负责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妥善处置我驻外使(领)馆安排的领事保护事项。

(五)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各级教育部门配合有关机关,对以留学名义出境务工行为予以查处。

(六)省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旅行社组织有关人员以旅游名义出境务工行为予以查处。

(七)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市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公务人员及其亲属参与非法外派劳务经营活动。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推卸和逃避责任、问题严重的市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政府新闻会,清理整顿信息。

四、工作时间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的统一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进度,进行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1日-7月20日)。各级政府组织力量逐个县(市、区)、乡(镇)、村进行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从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出国务工咨询服务的各类企业和机构经营活动,涉及出国务工、境外就业的各类广告,以及非法组织境外务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案件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改措施。

(三)集中整改阶段(7月21日-8月16日)。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集中整改期间,省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涉及纠纷和突发事件数量和中介机构、劳务人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督导。

(四)总结阶段(8月17日-8月31日)。总结专项行动经验,深入分析典型案例,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有关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监管职责,将日常监管和定期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逐步建立我省对外劳务长效监管机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全省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监察厅和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统一领导全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统一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切实扭转境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和纠纷事件频发的局面。

(二)突出重点,惩治犯罪。重点抓好“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人员”。对中介机构数量较多、涉及纠纷和突发事件劳务人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对超标准收费、层层委托、未经项目审查备案外派等违规经营的企业进行重点查处;对无经营资格、无场地、无资金的“三无”中介或个人组织出境务工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5

现行政策彻底失败

伊拉克研究小组由美国前国务卿、共和党人詹姆斯・贝克和前众议员李・汉密尔顿联合领导,民主、共和两党各有5人参加。研究小组进行了8个月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几经删改,撰写了这份报告。

伊拉克研究小组成员12月6日上午在白宫和布什会面时向他递交了这份报告,随后又前往国会山庄,向两党部分资深议员公布了报告内容。

报告认为,布什政府现在执行的伊拉克政策“没有起到作用”,导致伊拉克局势“十分严峻”,而美国政府在伊拉克事务中的影响力正逐渐减弱。

报告警告说,如果伊拉克局势继续恶化,混乱加剧,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伊拉克政府,造成人道主义灾难。“邻国会介入伊拉克事务……美国在世界上的威望将下降,美国国内的分歧也将因此加大。”

外交手段软硬兼施

报告给布什政府调整伊拉克政策提出了79项建议,其中的核心内容是加强通过外交手段稳定伊拉克局势的力度,改变美军在伊拉克的职责,同时向伊拉克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使其能尽早独立承担国内安全任务。

报告建议,美国政府应该每年向伊拉克政府提供50亿美元的经济和人道援助,同时鼓励各国前往伊拉克投资。但是,如果伊拉克政府不能在国内安全与国家和解等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美国将减少对伊拉克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援助。

报告认为,外交和政治手段应该成为解决伊拉克问题的主轴,军事手段则应退居其次。报告建议美国政府和“宿敌”伊朗和叙利亚接触,并设法寻求这两个国家在稳定伊拉克局势方面的合作。此前,白宫屡次排除与这两个伊拉克关键邻国对话的可能性。

报告强调,伊拉克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美国政府应该从整个中东格局出发看待这个问题。如果阿拉伯世界和以色列最终实现和平,那不仅可以为解决伊拉克问题创造有利条件,而且有助于实现美国在中东地区的战略目标。

加强培训尽快撤军

对于外界最为关心的撤军时间表的问题,报告虽然没有提出明确的时间表,但是认为如果伊拉克局势改善,伊安全部队能够独立承担任务,大部分美军作战部队有望在2008年春天从伊拉克撤军。

自从2003年3月伊拉克战争爆发以来,美国一直在伊拉克驻扎大军,目前仍然有14万美军士兵驻守在这个海湾国家。战争爆发以来,已经有2900多名美军士兵在伊拉克丧生,美国国内要求撤军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是否从伊拉克撤军、何时撤军以及怎样撤军成为伊拉克研究小组报告中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报告认为,在军事方面,美国应该尽快转变在伊拉克执行任务的首要职能,不是直接参与军事行动,而是培训和帮助伊拉克军队。伊拉克政府应增加士兵人数,提高素质,承担起保卫伊拉克安全的责任,为美国撤军创造条件。

为此,报告建议美国向伊拉克部队派遣士兵人数从目前的3000至4000人增加到1万至2万人,让美军士兵“嵌入”伊安全部队,承担培训和援助任务,加快向伊拉克方面移交安全任务。

“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后,美国作战部队就可以开始撤离伊拉克,”报告说,“在2008年第一季度前,如果安全形势达到目标,所有不必要的美军作战部队就可以撤离伊拉克。”

报告出炉朝野关注

这份报告公布后,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和不同反应。

将在下届议会出任议长的众议院领导人南希・佩洛西说,报告认为布什政府的伊拉克政策已经失败,必须改变。2006年11月的美国中期选举结果也已经明确显示了美国民众的意愿。如果布什愿意“认真考虑”报告提出的建议,改变政策,愿意提供合作,找到尽快结束伊拉克战争的出路。

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共和党议员理查德・卢格说,白宫的决策者应该认真考虑报告提出的建议。他同时希望控制的下届国会能在伊拉克问题上和白宫密切合作。

除了政界人士外,美国民众也对这份报告兴趣浓厚。在亚马逊网上书店的销售排行榜上,这份零售价在11美元左右的报告排在第18位,而且订单还在源源不断地增加。

业内人士认为,一份政府文件如此热销相当罕见,此前只有《“9・11”调查报告》受到类似的追捧,由此足见美国民众对伊拉克问题的重视。

国际社会反应不一

伊拉克政府对这份报告表示欢迎。伊拉克副总理巴尔哈姆・萨利赫表示,报告强调要尽快将安全控制权移交给伊拉克方面,伊政府官员都对此表示赞同。萨利赫说,报告公布前,伊拉克研究小组成员已经通过视频录像向伊拉克总理努里・马利基和其他政府高官通报了报告的主要内容。

但是伊拉克逊尼派主要政党“伊拉克和谐阵线”对报告没有明确提出美军从伊拉克撤军的时间表感到失望。

正在荷兰访问的伊朗外交部长马努切赫尔・穆塔基说,在是否从伊拉克撤军的问题上,美国不需要和伊朗进行谈判。但是穆塔基表示,伊朗政府对报告中的部分内容产生兴趣,而且报告表明,部分美国人认为美国政府的伊拉克政策存在错误。

以色列政府则对这份报告感到担忧。一名不愿公开姓名的以色列官员说,报告将巴以问题和伊拉克问题联系起来,尤其是报告提到了巴勒斯坦难民回归权的问题,令以色列政府颇为担忧。

政策调整势在必行

报告公布后,各方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布什政府是否会采纳这些建议,对伊拉克政策进行大规模的调整。

虽然这份报告对布什政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舆论普遍认为将对布什政府酝酿的伊拉克政策调整产生重要影响。

路透社援引专家的分析说,这份报告出炉给布什政府施加了更大压力,如果白宫仍然拒绝调整政策,处境将更加被动。

“如果布什总统拒绝调整政策,将会引发一场‘地震’,他将被彻底孤立。”总部设在华盛顿的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专家乔伊・奥特曼说。

奥特曼认为,从布什政府最近的一系列举动来看,布什的确有调整伊拉克政策的想法,伊拉克战争的设计师、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的辞职就是一个明确的信号。

不过分析人士认为,白宫也许不会完全采纳报告中提出的所有建议。尽管报告建议美国和伊朗、叙利亚直接对话,但是白宫发言人托尼・斯诺却在报告公布后不久表示,如果伊朗不中止铀浓缩活动,美国不会与其直接对话。

目前美国国务院、国防部、国家安全委员会都在对调整伊拉克政策进行研究。白宫官员说,布什将综合考虑这些研究结论,在几周内做出决策。(新华社特稿)

(2006年12月8日《北京青年报》)

延伸阅读

伊拉克:困局难解

2003年3月20日,美国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帮助伊拉克人民实现一个更好的未来”为由发动了对伊战争。三年半以来,伊拉克人民经历了巨大灾难和痛苦,至今看不到美国承诺的“民主、自由和富裕”的曙光,面对的却是深重的战争创伤、愈演愈烈的派别争斗、无休止的血腥暴力以及倒退的生存状态,目前更演变为一场“内战”。

人民渴求安全的生存环境

在重建过程中,伊拉克先后成立了临管会、临时政府和过渡政府,通过公民投票出台了正式宪法,举行了战后首次正式议会选举,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新政府。然而,在美国称为样板的民主进程中,人们看到的一个明显事实是,种族和教派分野及利益冲突成为伊拉克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决定因素。

由于战争造成的破坏和政治重建举步维艰,国家政权虚弱,无力保障社会安全,致使经济重建进程缓慢。军事占领带来的动荡与混乱恶化了人民的生存环境,抵抗活动和恐怖活动十分活跃。抢劫、偷盗、绑架和凶杀等社会犯罪案件也大幅增加,对社会正常生活产生极大影响。水电油气供应和垃圾处理等基础公共设施状况极差。住房、医疗得不到保障,半数以上居民处于失业状态,百姓生活低于战前水平。普遍倒退使人们转向宗教,致使宗教势力地位上升。伊拉克原本在阿拉伯国家中是最世俗化的国家之一。如今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生活中,宗教势力都成为决定性因素,给社会生活带来重大的改变。资源和收入分配以及权力划分等至关重要的问题不断引发阿拉伯等民族与库尔德族、伊斯兰什叶派与逊尼派之间的族群纷争甚至仇杀,血腥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英国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曾刊文指出,死于战乱的伊拉克人超过10万,并称伊拉克人死于暴力的几率比战前增加了58%。该杂志最近刊登的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一个研究小组的调查报告估计,自美国2003年发动伊拉克战争以来,在战乱中死亡的伊拉克平民已超过65万,并呈恶性上升趋势。美军和伊拉克安全部队控制最严的首都巴格达,在2006年9月和10月的暴力活动中,死亡人数超过4260人。联合国负责人道主义援助的官员2006年10月底说,由于教派冲突,伊拉克平均每天死亡上百人,局势已经完全失控,有30多万人背井离乡。据报道,自伊战以来已有150多万人逃离伊拉克。美国副总统切尼最近坦承,暴力事件还可能持续很长时间。生存权利已成为伊拉克人民当今最迫切的需要。

美国“胜利”何在

尽管伊拉克局势日益恶化,但布什总统直到2006年国会选举前的一些讲话中仍在为其伊拉克政策辩护,仍在谈所谓胜利。近日,土耳其一位著名国际问题评论家根据尽人皆知的事实从以下四个方面质问这是怎样一种“胜利”:

在军事上,美军及其联军用两周时间就了萨达姆,但并没能控制伊拉克。驻扎在伊拉克的14万美军面临着广泛的抵抗。对美国来说,伊战还在继续,美国正同抵抗组织进行“不对称”战争。据报道,驻伊美军2006年10月份死亡人数已超过100人,创下自2005年10月以来单月死亡人数新高。截至2006年10月底,驻伊美军死亡总数已超过2810人。

在政治上,布什政府曾许诺要给伊拉克带来和平与稳定。然而恰恰相反,伊拉克人没有生命和财产安全,民族团结受到破坏,种族和教派冲突已使伊拉克陷入内战。

在外交上,布什政府梦想实现“大中东计划”,试图通过占领伊拉克在这个国家和该地区推行他们所谓民主,从而扩大其势力范围。可是,美国在广大地区的威信和影响极度下降,反美情绪在该地区和世界各地蔓延。

在经济上,这场战争使美国付出高昂代价。美国迄今已花费3370亿美元,每天在伊拉克花费2.46亿美元。促使美国占领伊拉克的首要因素是控制石油资源,结果是不但没能控制住,而且石油价格的上涨给美国自身带来危害,受益的却是伊朗。

现在,就连美国舆论也已经开始认识到,伊拉克的情况并不像布什所说的那样取得了胜利,而是遭到失败。

伊政府处境困难

伊拉克总理马利基自2006年5月组成联合政府后,即提出了一项对话与和解计划。其主要目标是解散各派武装力量、为外国军队的撤出进行安排、解决安全问题、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在结束伊拉克教派冲突和动荡方面,人们对此和解计划曾寄予很大期待。然而,计划列入日程已有数月,这些问题没有一个取得真正进展,却面临更大难题:教派和种族冲突加剧,以各派武装力量为背景的国内冲突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阿拉伯人和库尔德人之间也可能爆发争夺基尔库克和摩苏尔控制权的冲突;什叶派联盟内部矛盾加深,发生分裂和冲突;针对联合政府的抵抗活动增多,使政治重建活动陷于停滞;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发生动摇,美国也增加了对伊政府的压力,向马利基下了解决问题的期限;伊拉克法庭2006年11月5日宣判前总统萨达姆死刑也使国内气氛进一步紧张。

伊现政府是在脆弱的平衡基础上组建的,而修宪、联邦制、石油分配、民族和教派冲突、解除各派武装、美军撤离等都是马利基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近来美国政府出于国内选举政治的需要施加的压力和采取的行动引起马利基的反应,美伊矛盾有所展露。

出路难觅

伊拉克战争对于美国无疑是个泥潭。美国政府和军方都在为此谋求“出路”。在诸多不同方案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主要有三种:一是将伊拉克分而治之,二是制定美国撤军时间表,三是调整对伊政策目标,重点致力于经济重建和稳定国内局势。但这些方案恐怕都是说来容易做起来难。

继2005年伊拉克宪法为实施联邦制确立法理依据后,伊拉克国民议会2006年10月11日通过一项法案,正式确立国家实行联邦制的具体方案。虽然法案最终涉险过关,各派分歧却显而易见,逊尼派和部分什叶派坚决抵制。一名政治人士甚至公开宣称,“新法案对伊拉克是一场灾难,它将让伊拉克人相互杀戮,而非实现和解”。

但伊拉克北中南三分天下的设想正一步步变成现实,伊拉克将来成为一个松散联邦似乎已成大势所趋。为使美国能从伊拉克泥潭抽身,近来出现了主张在伊拉克实现分治甚至是分裂的提议。美国某些政治家主张:把伊拉克分成3个自治区,同时保留一个“处理共同利益关系的中央政府”,伊中央政府只负责外交、边境安全和石油收入的分配。内政和治安大权下放到地方。还有人明确提出:如果要从伊拉克抽身,美国唯一能做的就是将伊拉克分裂成3个分别由库尔德人、逊尼派以及什叶派统治的国家。然而,从目前伊拉克教派冲突和政治角力现状看,实现国家自治和分割的过程可能扩大分歧并加剧冲突,并刺激邻国库尔德人分离倾向,引起地区动乱和周边国家的强烈反应。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6

(一)指导思想。按照商务部等7部委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整治和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清理和取缔违规的外派劳务企业和中介组织,依法查处涉嫌经济诈骗的案件,维护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各类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虚假外派劳务广告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因违规经营酿成境外劳务纠纷的企业及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和以外派劳务为名的各类经济诈骗行为,加快改革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机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排查县内人员赴境外务工状况。全面排查2011年以来通过非法中介组织派出在境外务工人员数量、国别及目前在外生活、工作、安全等情况,针对问题,制定措施,确保不酿成重大事件。对违法违规的外派企业、非法中介及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并视情由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严肃查处外派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外派劳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接受和挂靠或租售经营资格的;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的;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和收取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的;将劳务人员的管理费用存入个人账户的;通过第三国中介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向国家明令暂停派遣劳务人员的国家和地区继续派出劳务人员的;招收未经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向劳务人员虚假承诺的;外派劳务企业委托招收劳务人员的企业或单位直接对外签约和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外派劳务项目未经外派劳务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项目审查和劳务人员所在地外经贸部门招收备案的;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合法境外务工手续的;以商务、旅游、留学等签证派出劳务人员的;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超过100人时,未派驻专职管理人员的;推卸逃避境外劳务事件处置责任的。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的;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及时发放工资并指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管理的;工程分包企业将工程和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的。

(三)清理各类出境务工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清查县内未经批准从事外派劳务、出国劳务咨询服务中介机构数量,依法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对因违规派出劳务人员和酿成境外劳务纠纷的,进行查处和取缔,并制定妥善处理措施。

(四)净化广告宣传。对虚假广告或擅自广告,私自设置出国务工内容的宣传牌匾等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凭《外派劳务招收备案表》境外务工广告的规定,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五)依法打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以旅游、留学、研修、科技文化和友好交流、劳务咨询、劳务中介、提供劳务人员、代办签证等名义变相从事外派劳务的;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的;变造、伪造、倒卖经营资格证书、公章、合同的;以外派劳务为名从事诈骗活动的。

三、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

县政府成立全县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外经贸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外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外事侨务办、县工商局、县旅游局和县监察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统一领导全县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外经贸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外经贸局:负责协调、联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负责协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外派劳务招选、培训、申办护照、收费、签约、在外管理等环节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县公安局:进一步加强以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为由申办护照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防范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加强查控,防止资产转移,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县教体局:配合有关机关对以留学名义出境务工行为予以查处。

(四)县外事侨务办:配合外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妥善处置我驻外使领馆安排的领事保护事项。

(五)县工商局:依据外经贸主管部门通报的许可信息,核查、规范外派劳务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配合外经贸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查处取得许可但未办理相应经营范围变更的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外派劳务广告。

(六)县旅游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旅行社组织有关人员以旅游名义出境务工行为予以查处。

(七)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公务人员及其亲属参与非法外派劳务经营活动。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推卸和逃避责任、问题严重的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28日)。组建行动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动员和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29日-7月31日)。组织力量进行逐个乡(镇)、村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从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出国务工咨询服务的各类企业和机构经营活动,涉及出国务工、境外就业的各类广告,以及非法组织境外务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案件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改措施。

(三)集中整改阶段(8月1日-8月16日)。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调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各类违法违规线索,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力量,落实责任,认真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隐患的,由公安、外经贸等部门联合所在乡镇、村党支部和家属积极做工作,及时排解存在隐患。

(四)总结阶段(8月17日-8月31日)。总结专项行动经验,探索今后开展集中清理专项行动措施,深入分析典型案例,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项加强监管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监管职责,将日常监管和定期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逐步建立我县对外劳务长效监管机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专项行动是强化境外劳务服务与管理、整顿境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全县境外劳务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广大境外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重要工作。本次行动检查力度大,配合部门多,涉及一些机构的利益,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责任到人,使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各配合单位要发挥各自工作优势,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7

二、申请

(一)凡在山东省境内正式开业半年以上的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均可申请参加评定。

(二)申请评定的街区,经过自查认为符合《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书,县(市/区)旅游局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旅游局初评。

三、评定规程

(一)受理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申请书后,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初评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初评。对未予通过初评的街区,市旅游局应加强指导,待接到街区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通过初评的,市旅游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提出终评申请。

(三)终评及批复

省旅游局接到终评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终评。对未予通过终评的街区,省旅游局应指导街区整改,待接到街区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于通过终评的街区,由省旅游局批复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四、评定办法

按照DB37/T1243-2009《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5.1评定办法进行。

五、复核及处理

(一)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对已通过评定的街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三)复核的方法为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检查相结合。

(四)复核结束后,由评定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上报相应的旅游局,并抄送街区。

(五)如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街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2、街区接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的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旅游局。

3、凡在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或二次以上(含二次)通报批评的街区,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4、凡被取消资格的街区,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5、市旅游局有权对街区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知,并将情况向省旅游局汇报备案;如街区需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则需报省旅游局批准后,由省旅游局签发处理决定。省旅游局有权对街区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市旅游局。

(七)凡被取消资格的街区,应将原标牌交还授予机构。

六、评定原则

(一)申请评定的街区,如达不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5.1评定办法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通过评定。

(二)街区评定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重新申请评定。

七、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检查员

(一)省、市级旅游局设评定检查员,负责对山东省境内的街区进行评定和复核。

(二)评定检查员经省旅游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三)评定检查员须经省、市旅游局的委派,方可进行检查评定。

(四)申请评定的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均应接受检查员的检查,如实提供街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为评定检查提供便利。

八、标牌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8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镇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和监察、国土、派出所、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组织、部署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及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镇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镇政府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

国土分局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派出所、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村建所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进行查处,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并对涉及党纪处分的提出意见。

派出所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以及移送工作,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司法所负责及时受理派出所移送的案件并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批捕和的职能,同时,对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农技服务中心、水利站、供电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执法查处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制度

(一)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制度。构建县、镇、村(居)委会、组四级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执法监管信息员。镇政府负责本辖区镇、村(居)委会、组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执法监管信息员负责协助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在收集到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和发现违法行为后,要及时向国土分局报告。国土分局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每月要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国土分局每月要向镇政府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要向纪委监察、派出所机关等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纪委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对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派出所机关要定期向国土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

(三)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一般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镇政府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难以制止、省市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土地督察、检查等重要情况,要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国土部门对我镇的土地违法状况、违法数据和执法检查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部门联动遏制制度。国土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事实。镇政府应自接到《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成辖区内的国土、村建、城管、司法等部门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村建所应当在接到告知函后,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村建所负责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应自接到国土部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但已开工的项目,村建所要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水、供电所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

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以乡镇为主,国土、监察、派出所、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对涉黑或国家机关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案件调查相互协助制度。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派出所、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派出所、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国土部门应当配合派出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土地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村建规划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接到国土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退回案卷资料;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法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镇政府和国土等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做好相应工作。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9

二、申请

(一)凡在山东省境内正式开业半年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店,均可申请参加等级评定。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者,可享有该等级及其标志的使用权。

(二)申请等级的商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书,县(市/区)旅游局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市旅游局初评。

三、评定规程

(一)受理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购物商店的等级评定申请书后,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初评

接到旅游购物商店等级评定申请书后,市旅游局应在一个月内委评定检查员进行初评。对未予通过初评的商店,市旅游局应加强指导,待接到商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通过初评的,市旅游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提出终评申请。

(三)终评及批复

省旅游局接到终评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终评。对未予通过终评的商店,省旅游局应指导整改,待接到商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通过终评的商店,由省旅游局批复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四、等级评定办法

等级评定按照DB37/T1242-2009《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5.1评分要求进行。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一)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对已评定等级的商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三)复核的方法为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检查相结合。

(四)复核结束后,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上报相应的旅游局,并抄送商店。

(五)如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商店,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2、商店接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的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旅游局。

3、凡在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或二次以上(含二次)通报批评的商店,将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4、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商店,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5、市旅游局有权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知,并将情况向省旅游局汇报备案;如需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则需报省旅游局批准后,由省旅游局签发处理决定。省旅游局有权对达不到标准的各等级旅游购物商店,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市旅游局。

(七)凡晋升、降低、取消等级的商店,应将原等级标牌交还授予机构。

六、评定原则

(一)申请等级的商店,如达不到《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5.1评分要求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评定所申请的等级。

(二)商店评定等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七、旅游购物商店评定检查员

(一)省、市级旅游局设评定检查员,负责对山东省境内的商店进行等级评定和复核。

(二)评定检查员经省旅游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三)评定检查员须经省、市旅游局的委派,方可进行检查评定。

(四)申请等级评定的商店均应接受检查员的检查,如实提供商店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为评定检查提供便利。

八、标牌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10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派出所整改报告例11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b)-0147-02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要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因此,在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的质量成为能否实现会计目标的关键。下面就如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1 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程度,小的方面说,可以反映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大的方面说,可以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监督体系是否健全,宏观经济秩序是否正常有序。所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导致会计信息反映不实的因素很多,有外部大环境的原因,如: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有内部小环境的原因,如企业内部经济利益驱动的因素,企业领导为维护个人利益和小集体的利益而授意作假帐,还有会计人员自身素质的因素,如:对法律、规章的理解程度和执行水平不高等。笔者认为,会计信息失真的最根本原因是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健全问题,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破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而且严重损害企业所有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导致国家利税和其他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影响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只有遏制住滋生虚假会计信息的源头,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才能最终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 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关键

任何失真的会计信息都出自会计人员之手,会计造假的目的无非是以下几种:(1)偷税漏税;(2)虚增经营业绩应付上级考核;(3)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4)集体或领导人的利益;(5)将不合法的业务人为合法化等。这些目的与会计人员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由此说明,会计人员作假的驱动因素大多是来自外界的干预,主要是来自会计人员的领导人―― 企业的领导班子或经营单位负责人。

按照《会计法》的定位,会计人员一方面是企业业务的执行者;另一方面又是企业经济业务的监督者,具有“双重身份”。但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束缚,会计人员不具有监督者应有的相对独立的地位,使得这种双重身份本身就是矛盾的。会计人员的利益服从于其所在单位,因此,无法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的监督,因此可见,会计信息失真关键在于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既然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直接促成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那么如何进行改革呢?

笔者认为改革的关键是改变会计人员的“身份”,使其超脱于从事会计业务工作的企业,不接受经营单位的直接领导,从而具备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必要条件。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是防止舞弊的有效措施,会计人员的身份独立于企业之外,由政府统一委派到企业,其工资、福利等自身利益不受企业限制,不受企业制约,使会计人员能独立无顾虑的进行会计业务处理、进行审计,将真实的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统计出来,报送到各相关的资料需用部门是维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措施。

2.1 稽查特派员制度

派出稽查特派员可以有效防止大型企业出现重大经济问题,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国务院从1998年开始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其主要职责是检查被稽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查阅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资料以及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资料是否真实反应其财务状况(重点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偿债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监督被稽查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对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行为评价,对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罚、任免提出建议等。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2.2 财务总监制度

财务总监可以对派入单位的重要财务报告报表的真实性,与单位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通过明确的责任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财务总监制度是指企业的所有者或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目的是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监督,对派入单位的资产管理和财务运作行使监督、控制的权利。财务总监由派出单位管理与派入单位没有直接的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如: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能以比较独立的身份开展财务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检查派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审核单位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等资料,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参与制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单位各级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与派入单位总经理连签批准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货款及担保贷款事项,审核新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