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21:10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建设工程施工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扩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师范文本)》,它是以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的样本。
(1)《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证书》。
(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施工协议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二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施工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时间长,涉及面广,一份施工合同的履行有效期可能长达数年或数十年,所涉及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艺术设计、人文等多个范畴。施工项目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根据工程施工项目合同来进行。没有工程施工合同,就无法实施与监管后续的生产活动,而合同一经签订,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随之纳入承包合同的范畴之内。施工企业实行的总包、分包、内部承包等,也正是按照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来确定划分的,其内、外合同的关系不但一脉相承而且标的、权责也高度一致。也就是说,所有内部承包的具体内容,就是企业对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项指标的分解与落实。这就使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管理范围都不同于其他企业,而是一个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统的管理方式。
三 施工项目合同的履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对合同认识及重视不够
现阶段,各施工企业基本上都是按合同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合同的标前及标后的评审,对合同的履约进行检查,力求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严密的合同评审,把自己能否按期履约、业主的能力及不稳定等因素全面思考分析。但在工程施工时如何有效地把合同贯彻执行下去,有的单位执行的不够。另外,有些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企业领导对合同风险缺乏防范意识,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等方面支持不够。要想从根本上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加强项目经理的个人教育,培养责任心,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了解施工项目合同的核心内涵,抓重点控过程。建立项目经理部,设专职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部门的所有合同报批、保管和归档工作;参与选择分包商工作,在项目经理授权后负责分包合同起草、洽谈,制订分包的工程程序,以及总合同变更合同的洽谈,资料的收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工作。
(2)合同执行力度不够
合同作为维系双方当事人的纽带,任何一方均须按合同办事。但由于双方均没有按合同办事,且又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造成双方均违约。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坚持全面履行的原则。遵守合同对约定不明条款、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以及合同履行担保规则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则。
(3)招标监督机构和合同管理机构缺乏权威性
招标监督机构在审核、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明明知道有的条款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但实际上还是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图办理。例如在招标时降低工程的取费类别、施工单位优惠条件的承诺、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工期的缩短等不合理条款,他们都无意进行修改。当然也有受投资者、权力者和周围环境的干扰而改变中标结果的。合同管理机构不仅应有监督职能、仲裁职能,而且对不合理的条款应有纠正职能。
(4)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权责不分明
有些企业没有规定严谨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依据,各部门权责不分明,意见很难统一,造成权力大家争、责任大家推的局面。这是企业管理之大忌,最终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隐患。
(5)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一部分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思想品德不过硬,文化水平不高,业务不精通,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无法对合同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 有效地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为了有效地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必须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及时做好合同跟踪,并且根据合同分析结果,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谨慎订立合同,有效防范工程合同违约行为。
五 施工索赔
索赔是在经济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其他过错,或防止的外因而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活动。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时,向业主提出费用或时间补偿要求的活动。
(1)施工索赔分类
1.按索赔目的分:工期延长索赔;费用损失索赔。
2.索赔的原因分: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施工加速索赔;不利现场条件索赔。
3.索赔合同依据分: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额外索赔。
4.索赔处理方式分:单项索赔;总索赔。
(2)施工索赔的程序
意向通知,提出索赔申请,提交索赔报告,索赔处理。
(3)索赔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资源、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4、结构类型:框架结构(2-5层)
5、工程造价:约5000万(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合格
三、开竣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承包形式及范围
1、承包形式: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
2、承包范围:本学校建设范围内未完成的所有项目。
具体分类如下:
a) 、科技楼,实研楼,办公楼,职工培训楼,门卫等项目里的外架子门窗安装:水电暖安装等所有装饰装潢工程
b)、学生公寓楼,食堂、车间、锅炉房,塑胶操场等未完成的所有项目。
c)、场地道理、绿化、新建学校范围内上下水及所有新建附属工程。
五、结算依据
1、科技楼,实研楼,办公楼,职工培训楼,门卫执行xx年修缮定额。
2、其余项目土建工程执行xx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江苏省估价表》及xx年补充价目表;安装工程执行xx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江苏省估价表》及xx年补充价目表;装饰工程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潢工程基础定额江苏省估计表》及xx年补充价目表。
3、附属工程执行xx年《全国统一建筑市政工程基础定额江苏省估价表》及xx年补充价目表。
4、施工前对已做项目的清理,以实际发生签证为结算依据进入直接费。
5、主车间原完成的独立基础作为拆除食堂、学生公寓楼的拆除清理费用。
6、取费按xx年国家有关规定取费。
7、人工费执行现行施工同期江苏省的有关规定进入直接费进行决算
8、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以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为依据经甲方签证后据实计算,随同进度款进行支付,一并进入直接费结算。
六、材料设备结算及采购方式
1、主材(钢筋,水泥,木材)由甲方提供供货商按实际价格加5%采管费进入直接费结算。
2、商品砼按实际市场价格加外加剂,泵送费由甲方签证后进入直接费结算。
3、砂、石、砖等地方材以市场实际价格甲方签证价格加5%采管费进入直接费进行结算。
4、其他材料及设备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江苏工程造价管理(材料信息价)》的价格,施工同期信息价中没有的由甲乙双方按市场价确定。
施工中出现的新材料和新工艺无定额子目的按相近定额子目(或材料)套用,无相近定额子目套用的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综合单价进入项目直接费。。
6、甲方不得对乙方总包工程内的项目进行指定性分包.否则视为违约[乙方认可的除外]
六、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备料款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1、食堂二层结顶甲方支付合同预约价款的3%
2.2、以后按工程月进度付款,乙方每月25日前报甲方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在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并支付按上月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进度款。
3、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付至工程总价的97%,竣工结算后除去3%的保修金外,其余款在十日内一次付清。竣工结算时间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4、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满一年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屋面等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金由乙方继续承担。
七、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取得本工程中标通知书且正式合同签字生效后15天内,乙方需一次性打入甲方帐号伍拾万元履约保征金[甲方不得移用此款],在乙方施工至食堂项目二层结构结顶时一次性返还乙方。
八、违约、索赔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
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甲方工作。
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提供计划、报表和名称、时间和份数:
8.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护的要求:
8.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延期开工。
第11条暂停施工。
第12条工期延误。
第13条工期提前。
第14条检查和返工。
第15条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试车。
第18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调整的条件:
19.2调整的方式:
第20条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设计变更。
第26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竣工验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竣工结算。
28.1结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保修。
29.1保修内容、范围:
29.2保修期限:
29.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保修金利率:
第30条争议。
30.1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31条违约。
31.1违约的处理:
31.2违约金的数额:
31.3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索赔。
第33条安全施工。
第34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工程分包。
36.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保险。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合同份数:
41.1合同副本份数: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由于合同标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就随之变动,承发包双方的自身条件、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各异,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各有特性。因此,《合同条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个具体工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即配之以《协议条款》。
《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就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
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条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事先达成协议或确立解决的原则,并使协议尽可能准确、严密,以减少扯皮,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我们编制了这个《使用说明》,供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书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书中说明。承包方对招标书的说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投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
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取得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能够而且愿意履
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甲方合并的单位、兼并甲方的单位、购买甲方合同和接受甲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如按《合同条件》第36条进行分包,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1条
1.1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承包的范围,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1.2本款内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开工令的日期;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应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按附表格式将单位工程列表说明,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如:
×××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结|层|檐高|跨度|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名称|(平方米)|构|数|(米)|(米)|内容|(元)|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第2条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实行社会监理的应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在双方对合同文件解释不一致时,是否有作出解释的权力。
第3条
3.1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规定语言的名称,写明使用的《合同条件》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翻译文本的名称,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原则上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法规都应适用于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地方或部门的法规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应写明提供时间。如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承担。
3.3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地方或专业的标准规范,地方和专业的标准规范不相一致时,应在此条写明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部位和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和编号。例如:
一、建筑工程:
1.土方工程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1-83)。
2.砌砖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3-83)。
3.砼浇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4-83)。
4.抹灰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10-83)。
二、安装工程
1.暖气安装采暖与卫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42-82)。
2.
3.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并明确规定产生的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承担。
第4条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本条应写明甲方提供的份数(必须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时间。
甲方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及由谁承担。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条写明。
第5条
5.1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前期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批、图纸的提供、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权限。
5.2实行监理的工程,要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对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职权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有何限制。如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支付后是否要经甲方审查;是否能批准对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续;是否有权批准对设计的变更等。有种类限制的要写明种类;有数量限制
的要写明数量。
第7条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存在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双方协议将本条中甲方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时,应写明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内容,甲方应支付费用的金额和计算方法。还
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7.1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如土地的征用应写明征用的面积、批准的手续;房屋的搬迁和坟地的迁移应写明搬迁和迁移的数量,搬迁后的拆除、迁移后的回填及清理;各种障碍,应写明名称、数量、清除的距离等具体内容。要
写明施工场地的面积和应达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写明拆除和迁移的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施工中发现有本条约定的障碍尚未清除等情况时应由谁处理,费用如何承担。
7.2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上、下水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的数量、水的标准,不能全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间;供电线路应在何时接至何处,供电的电压,是否需要安装变压器及变压器的规格、数量,不能保证连续
供应的,应写明供应的日期和时间。
7.3本款应写明甲方负责开通的道路的起止地点、开通的时间,路面的规格和要求,维护工作的内容,不能保证全天通行的,要写明通行的时间。
7.4本款应写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的时间、资料的名称和要求,如水文资料的年代、地质资料、深度等。
7.5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7.6本款应写明甲方提供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的时间和要求。
7.7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确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如甲方开工令前多少天。
7.8本款应写明对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的金额。
第8条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本条工作甲方未在签订《协议条款》时写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双方订立协议,可作为《协议条款》的补充,本
条还应写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甲方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8.1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8.2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8.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8.4写明乙方应为甲方代表提供的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的间数、面积、规格要求,各种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提供的时间和要求,发生费用的金额及由谁承担。
8.5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内容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8.6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费用及由谁承担。
8.7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的具体要求。
8.8本款应写明对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处理等场容卫生的具体要求,交工前对建筑物的清洁和施工现场清理的要求。
第9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12条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
3.需补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竣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多少。
第13条甲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
第15条本条应写明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仲裁部门的名称。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经济支出及计算方法。
第16条本条应写明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19条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很多,应按照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如:
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价款是否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采取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费用办法的,应写明补偿的金额和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部分不予调整,及可以调整项目的名称。
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项目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调整的依据,是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调
整的方法、程序,乙方提出调价通知的时间,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第20条工程款的预付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后把预付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价款的%,计人民币()元,于()月()日和()月()日……分()次支付给乙方,作为
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时扣完”。
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第21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把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月的第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
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按附表的格式填写,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材料或设备|规格|单|数||供应时间|||
||||||单价|-----|送达地点|备注|
|号|名称|型号|位|量||年|月|日|||
|-|-----|--|-|-|---|-|-|-|----|--|
||||||||||||
|-|-----|--|-|-|---|-|-|-|----|--|
||||||||||||
|-|-----|--|-|-|---|-|-|-|----|--|
||||||||||||
|-|-----|--|-|-|---|-|-|-|----|--|
||||||||||||
----------------------------------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几种特殊情况应在本条作出说明:
1.由甲方提供三材指标,乙方进行采购的,应写明指标名称、内容、价格、数量、提供的时间和甲方不能按规定提供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甲方不提供指标,由乙方采购三材的,应写明材料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和价格;
3.甲方指定厂家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写明如产品价格高于乙方预算价格时价差由谁承担,以及由于制造厂家的原因造成产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和交货时间达不到合同要求,造成损失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26条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27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29条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修金额和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保修合同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保修合同。
第30条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作出以下说明:
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10天内,双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建设主管部门10天内不能作出调解,任何一方可在10天后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作出后7天内执行。
对调解的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施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作出7天后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进行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写明;也可以协议由仲裁机构仲裁或要求法院判决,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程序、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1条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
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
第36条乙方对工程的分包应详细写入本条。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称、内容、分包单位的名称和承包范围。
如甲方要求乙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指定的分包人,除以上各项外,还应写明分包工程的价款、开工竣工的时间、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写明分包方不能按上述规定完成工程或不能按照乙方派驻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指令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时,责任和费用由谁承担。
第37条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作出规定,可采用以下形式:
1.×级以上的地震;
2.×级以上持续×天的大风;
3.×mm以上持续×天的大雨;
4.×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天的高温天气;
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
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
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
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
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
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
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
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十、其它
第33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
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
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
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
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
出。
第34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
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
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
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
、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
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
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
顺延。
第36条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
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
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
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
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
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
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
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
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
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
、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
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甲方工作。
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提供计划、报表和名称、时间和份数:
8.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护的要求:
8.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延期开工。
第11条暂停施工。
第12条工期延误。
第13条工期提前。
第14条检查和返工。
第15条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试车。
第18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调整的条件:
19.2调整的方式:
第20条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设计变更。
第26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竣工验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竣工结算。
28.1结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保修。
29.1保修内容、范围:
29.2保修期限:
29.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保修金利率:
第30条争议。
30.1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31条违约。
31.1违约的处理:
31.2违约金的数额:
31.3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索赔。
第33条安全施工。
第34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工程分包。
36.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保险。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合同份数:
41.1合同副本份数: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对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
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由于合同标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就随之变动,承发包双方的自
身条件、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各异,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各有特性。因此,
《合同条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每个具体工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即配之以
《协议条款》。《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
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
充和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就
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条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尽量事先达成协议或确立解决的原则,并使协议尽可能准确、严密,以减少扯皮,保证施工
的顺利进行。我们编制了这个《使用说明》,供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书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
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书中说明。承包方对招标书的说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对《合同条件
》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投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
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
的修改、补充和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取得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
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
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
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
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甲方合并的单位、兼并甲方的单位、购买甲方合
同和接受甲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合同规定的权
利。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乙方
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如按《合同条件》第36条进行分包,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
甲方同意。
第1条
1.1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的地址;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和结
构特征;承包的范围,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1.2本款内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开工令的日
期;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应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按附表格式将单位工程列表说明,作为《协议条
款》的附件。如:
×××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结|层|檐高|跨度|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名称|(平方米)|构|数|(米)|(米)|内容|(元)|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
第2条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实行社会监理的应写明总监理工程师在双方对合同文件解释不一致时,是否有作出解释
的权力。
第3条
3.1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规定语言的名称,写明使用的《合同条件
》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翻译文本的名称,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原则上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法规都应适用于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
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地方或部门的法规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应写明提供时间。如
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承担。
3.3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可以使
用地方或专业的标准规范,地方和专业的标准规范不相一致时,应在此条写明使用的标准规
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部位和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和编号。例如:
一、建筑工程:
1.土方工程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1-83)。
2.砌砖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3-83)。
3.砼浇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04-83)。
4.抹灰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10-83)。
二、安装工程
1.暖气安装采暖与卫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242-82)。
2.
3.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
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
,并明确规定产生的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
、要求和费用的承担。
第4条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本条应写明甲方提供的份数(必须包
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时间。
甲方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及由谁承担。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条写
明。
第5条
5.1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前期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批、图纸的提供、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核实等工作的具
体责任、权限。
5.2实行监理的工程,要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对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职权的总
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有何限制。如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支付后是否要经甲方审查;是否能批准对
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续;是否有权批准对设计的变更等。有种类限制的要写明种
类;有数量限制的要写明数量。
第7条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
求,实际存在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双方协议将本条中甲方
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时,应写明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内容,甲方应支付费用的金额
和计算方法。还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
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7.1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如土地的征用应写明征用的面积、批准的手续;房屋的搬迁和坟地的迁移应写明搬迁和迁移
的数量,搬迁后的拆除、迁移后的回填及清理;各种障碍,应写明名称、数量、清除的距离
等具体内容。要写明施工场地的面积和应达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写明拆除和迁移的当事人
事后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施工中发现有本条约定的障碍尚未清除等情况时应由谁处理,费
用如何承担。
7.2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上、下水
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的数量、水的标准,不能全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
间;供电线路应在何时接至何处,供电的电压,是否需要安装变压器及变压器的规格、数量
,不能保证连续供应的,应写明供应的日期和时间。
7.3本款应写明甲方负责开通的道路的起止地点、开通的时间,路面的规格和要求,
维护工作的内容,不能保证全天通行的,要写明通行的时间。
7.4本款应写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的时间、资料的名称和要
求,如水文资料的年代、地质资料、深度等。
7.5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
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7.6本款应写明甲方提供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的时间和要求。
7.7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确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
如甲方开工令前多少天。
7.8本款应写明对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的金额。
第8条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
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本条工作甲方未在签订《
协议条款》时写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双方订立协议,可作为《协议条
款》的补充,本条还应写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甲方损失的范围和计算
方法。
8.1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
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8.2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8.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8.4写明乙方应为甲方代表提供的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的间数、面积、规格要求,各种
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提供的时间和要求,发生费用的金额及由谁承担。
8.5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内容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
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
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8.6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
需费用及由谁承担。
8.7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的具体要求
。
8.8本款应写明对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处理等场容卫生的具体
要求,交工前对建筑物的清洁和施工现场清理的要求。
第9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
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12条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
3.需补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竣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
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多少。
第13条甲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
方支付多少。
第15条本条应写明双方对质量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仲裁部门的名称。甲方对工程质量
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经济支出及计算方法。
第16条本条应写明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
以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19条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很多,应按照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如:
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价款是否
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采取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费用办法的
,应写明补偿的金额和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部分不予调整,及可以调整项
目的名称。
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
;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项目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变更
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调整的依据,是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
格调整文件;调整的方法、程序,乙方提出调价通知的时间,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
第20条工程款的预付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后把预付的时间、
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价
款的%,计人民币()元,于()月()日和()月()日……分()次支
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以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
准)后的()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时扣完”。
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第21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
定,把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月
的第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
‘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
银行付款”。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
应按附表的格式填写,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材料或设备|规格|单|数||供应时间|||
||||||单价|-----|送达地点|备注|
|号|名称|型号|位|量||年|月|日|||
|-|-----|--|-|-|---|-|-|-|----|--|
||||||||||||
|-|-----|--|-|-|---|-|-|-|----|--|
||||||||||||
|-|-----|--|-|-|---|-|-|-|----|--|
||||||||||||
|-|-----|--|-|-|---|-|-|-|----|--|
||||||||||||
----------------------------------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几种特殊情况应在本条作出说明:
1.由甲方提供三材指标,乙方进行采购的,应写明指标名称、内容、价格、数量、提
供的时间和甲方不能按规定提供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甲方不提供指标,由乙方采购三材的,应写明材料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和
价格;
3.甲方指定厂家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写明如产品价格高于乙方预算价格时价差
由谁承担,以及由于制造厂家的原因造成产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和交货时间达不到合同
要求,造成损失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26条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27条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
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29条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
修金额和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保修合同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
保修合同。
第30条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作出以下说明:
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10
天内,双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建设主管部门10天内不能作出调解,任何一方可在1
0天后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作出后7天内执行。
对调解的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施行,任何
一方可在调解作出7天后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进行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写明;
也可以协议由仲裁机构仲裁或要求法院判决,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程序、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31条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
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
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
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
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
第36条乙方对工程的分包应详细写入本条。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称、内容、分包
单位的名称和承包范围。
如甲方要求乙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指定的分包人,除以上各项外,还应写明分包工程
的价款、开工竣工的时间、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写明分包方不能按上述规定完成工程或不能
按照乙方派驻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指令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时,责任和费用由谁承
担。
第37条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
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作出规定,可采用以下形式:
1.×级以上的地震;
2.×级以上持续×天的大风;
3.×mm以上持续×天的大雨;
4.×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天的高温天气;
5.×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天的严寒天气。
第38条在办理保险时,应写明甲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
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
地方政府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部门将意见写在协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计划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计划,是指针对建设工程的规模、结构、技术、环境特点、危险源与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结果、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管理要求、资源配置等因素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计划。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计划的依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他依据等。安全计划的原则包括:目标导向原则;预控原则;系统原则;全过程、全方位原则;动态管理和控制原则;可行性、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原则;实效的最优化原则;持续改进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施工安全计划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策划活动结果的一部分,反映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安全目标;(2)施工安全计划的对象是某一具体工程项目,具有专一性和特殊性;(3)施工安全计划的内容是对特定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所做的专门规定;(4)施工安全计划应与安全管理手册规定的要求一致,通常可以参照、引用安全管理手册中适用与特定情况的部分;(5)施工安全计划以文件化的形式来体现。
二、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缺少以人为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投资、质量和进度而忽视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部分工程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由于对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造成现场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缺乏有力的监管。
3.施工人员素质不高。众所诸知,目前施工企业雇用的劳务人员基本上都是一些没有组织的散工,而且多是刚洗脚上田的民工,上岗前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时间短,效果差。造成劳务人员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建筑行业7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三违"造成的。
4.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因素在减少,但人的不安全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工地上虽都配备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起不到巡查纠错的作用。另外,由于劳务人员的流动性大,往往一个民工同时在几个工地干活,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5.成本因素导致承包人减少安全防护措施。在目前竞争十分激烈的工程承包市场中,各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工程施工工程中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三、现阶段施工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要求增强施工安全管理力量。由于我国建设工程规模不断加大,施工阶段安全事故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安全事故时常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安全条例》出台和实施之前,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另一种是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但由于长期以来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以及施工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市场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施工安全生产的形势一直没有好转.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和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力量,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
2.实施安全监理,是实现建设工程目标系统和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任何建设工程都有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四大目标,这四大目标构成了建设工程的目标系统。虽然《监理规范》中明确工程监理的责任就是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但这三个目标的控制与实现,和安全目标密不可分。
3.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对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有重要作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可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安全生产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安全生产行为,也可以及时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小其不良后果.此外,从近几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来看,建设单位行为的不规范成为了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根源之一。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建设单位影响到安全生产的不规范行为,并提出建议或进行制止,从而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策划,施工安全策划的最终结果是编制施工安全计划,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报企业上级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参考文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2、合同协议书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一般约定为合格,本合同列举只需通过一个规范即可,是否会限缩范围
3、专用条款第1.5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是否约定由发包人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4、3.1 建议将完工验收合格表述调整为:竣工验收合格
5、3.1(10).1)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的办公设施的要求:负责提供并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设施(2个集装箱);建议后面加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是否规定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罚等事宜
7、3.2.2合同金额5万元/次的违约金表述不清晰,应该是5万元违约金吧
8、3.5.2 专业分包不允许吗
9、3.7 建议明确履约保证金提交的确切日期:如合同签订后7日内,并规定不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如解除合同等
10、4.1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负责提供并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该费用由谁承担,是否列明
1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与分包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转包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知道其基本形式包括:①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1.2 分包的概念、法定要求及基本形式
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对分包的法定要求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2日建设部令第15号)第九条、第十条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分包主体、对象、程序等符合规定的行为方为合法的分包行为。但在现实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分包。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这些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形式将在第三部分具体阐述。
2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2.1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转包,除“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这种形式与发包有明显的区别外,另一种形式即“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与分包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分别把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形下,“转包”与“分包”就容易混淆。区分二者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审查承包人发包的是“全部”工程还是其中的“部分”工程。“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给他人的是转包,如转给他人的只是专业部分的工程则是分包;如果发包给他人的是肢解以后的部分工程,那也并非转包,而属分包,只不过属于违法分包。二是审查承包人是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发包,还是将“专业工程”发包。即其发包的对象是“肢解后的工程”还是“专业工程”。所谓“肢解发包”,是把一个建设工程肢解成几个部分进行发包,该“肢解”的各个部分并非都是“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是指整个建设工程中专业性较强或需要进行专业化施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专业工程”具体种类可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专业工程”的列举。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的4种情形,其他3种情形不难认定,只有其中的第三种情形“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分包形式“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难以区分。其中,如何区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和“专业工程”成为区分工程分包是否合法的关键。
“主体结构”现行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对“主体结构”进行定义。学理上解释一般认为“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更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述学理解释,可以通俗地认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建筑的“骨骼”,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重及传力体,是工程的主要部分、重要部分。如以房屋建筑为例:梁、柱、剪力墙及楼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就是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屋内上下水、电、煤气、通讯、闭路、宽带等各种管道、线路安装工程,楼地面、墙体抹灰喷涂贴砖、门窗安装、防水工程,屋面瓦铺设、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装等,则不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工程是指非主体结构、需要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60种。
2.3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分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工程分包规定十分严格,对劳务作业分包的规定则十分宽松,导致许多施工承包企业都变相把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劳务作业的名义,或者把专业工程以劳务作业的名义进行分包。因此,区分“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在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区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关键有两点:
(1)区分工程施工与劳务作业。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产品的过程”,而且承包人要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负责,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包技术、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劳务工作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仅仅是劳务,不负责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对其劳务质量、安全及工期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约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那就是名为“劳务作业分包”,实为“专业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
(2)区分专业工程与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部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已有规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劳务作业”,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0年3月8日)中也有规定,共有13种。只有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属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13种劳务作业,才属于劳务作业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专业工程”,那就属于名为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实为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为合格工程标准为依据,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专用条款
2.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量清单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6套.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委托的职权:
项目经理:
八.双方约定现场工程师工作职权: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九.发包方的工作:
1.在开工前7日内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在开工前7日内完成;
一前言
施工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为此,我国已经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加大了有关工作的管理力度,出台了《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趋有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目前我国规定:凡是新建或改扩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多指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广场、道路、管线绿化、灯饰、河道清淤)等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所有主体各方,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和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要纳入招投标范围之内。
二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根据近几年参加施工招投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有些地方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理解不够,指导思想、具体操作等存在着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分管基本建设项目的部门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
2.建设工程项目标书出现了“化整为零”的方式。原本一个标段就可以的工程标,却被人为地划分成若干不合理的小标段项目,造成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等现象。其实,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急功近利,及早竣工,有的凭主观意愿行事,竟将标段划分成为若干小工程量,更有甚者擅自强行转包施工企业。由于过多施工单位的进入,不仅会影响到工程的连贯性,而且会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
3.有些地方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较为混乱。存在着“五无”(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工程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层层转包工程现象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4.有些建设单位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还没有完全进入地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
标,而是自行招标。其目的一是规避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控制施工单位听从
招呼,有的单位强制中标施工单位使用某某厂家的水泥、钢筋等从中捞取好处。
5.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
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科学性。
6.由于招标过程中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实,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一方面,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严重的失职、赎职行为;另一方面,则往往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产生“豆腐渣工程”。
三 加强招投标管理的举措。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是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最重要的关键环节,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也是从源头上杜绝“豆腐渣工程”出现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分管基建项目建设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管理,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出工程项目具体的招投标实施方案,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完善其管理制度,增加工程项目建设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1. 首先建设单位要组建和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基建处,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实施目标化管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工程项目招标书和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投标书;及时协调在招投标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履约工程合同意识。如果建设单位存在着专业人员不足、业务不熟悉等困难,也可以将工程项目委托给当地有资质的招标机构,从而减轻招标工作的压力。
2.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做到公开透明。招标单位的基建处必须在接受投标单位5 天(不含节假日)前,通过当地报刊媒体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以确定合理标底;编写合同应全面、详细,技术规范内容应详实、准确、可操作;做好招标过程中四个时间段的控制,即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限及签订合同时间。
3.搞好投标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参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具有施工总承包等级资质证书、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使那些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中标。
4.施工单位应针对招标书有关文件的要求、内容等进行反复研读,然后编制出高质量的投标书。因为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过程中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招标方对招标工程和投标方的要求完全体现在招标文件中,所以投标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组建精干高效的投标领导小组,人员分工要合理明确,作好标前准备工作;其次,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在了解材料单价基础上,做好价格分析;最后,运用工程概预算定额及企业内部定额编制科学合理的报价。因为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多数是在工程质量标准明确、工期基本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投标价是投标竞争的重点。应重点检查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的
报价是否合理,有无不平衡报价,这是关系到能否中标的“杀手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