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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试教育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5:07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1

其次,学生接触信息量大,教育内容不够贴近学生,吸引力不强。现在网络发达,信息来源广泛,学生现下的娱乐生活中,电视、电脑、手机游戏等一些“新奇特”的方式层出不穷。在学生所接触的庞杂的信息中,不乏一些负面的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的价值观很容易受到不良价值观念的左右,传统文化的融入显得单薄,对学生而言不具备凝聚力和吸引力。

二、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政教育体系中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是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的重点内容,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也为众多思政教育者提供了发展的平台。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政教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很多科学、优良的思想方法、行为指导的道理。中国传统文化是思政教育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思政教育要想切合时代的发展需求,就必须要迎合新世纪的发展需要。传统文化构建了特有的民族文化体系,深刻影响着民族的精神风貌。高职院校的学生,具有强大的青春活力,作为中华民族的传承者,他们理应继承和发展老祖宗留下宝贵的思想财富,将传统文化中一些经典的政治、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处事方式作为自身的思想、行为的引领,提升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符合时展要求。

近年来,西方思潮的不断引入对传统文化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外来思想中不乏一些低俗的内容,例如享乐主义、以自我为中心等,这些不良思想容易给学生造成一定的干扰。因此,要将传统文化中自强不息、忠烈刚正、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等优秀的民族精神融入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以此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同时,挖掘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教育资源,教育高职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处世,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要引导学生学会对传统文化中的思想进行提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自豪感,从而在学生中倡导与时俱进,弘扬现代精神社会中的优良风貌。

三、强化传统文化在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

高职院校是青年学生学习、成长的重要阵地,在高职院校中,教育者应努力营造优良的校园文化氛围,感染学生,教育学生。一方面,学校要在基础课程中引进传统知识,把优秀的传统文化内容填充到课堂讲解中,弘扬以仁义礼智信等内容的精神价值观念。用爱国、自强、和谐、友善、团结等优秀思想武装学生的头脑,用自律、诚信、节约等引导学生的行为。另一方面,可通过宣传海报等方式,营造氛围,可模仿主流电视台的知识类综艺节目,在校园中举办国学知识大赛、成语听写大赛等活动,让学生了解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或者通过校园广播等方式,宣讲传统优秀故事,促进传统文化在校园中的传播,营造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使优良的校级校风建设成为传播优良传统文化的有力支撑。

在传统文化引入和教育中,力求做到继承传统与时代需求相结合。例如,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中国传统民间艺术中的剪纸、面塑、草编,传统艺术中的瓷器、刺绣、雕塑进行展示;也可以在传统文化的指引下,开办具有历史感、文化感、个性化的创意作品展。通过校内网站等一些传播途径,在学生之间形成诚实友善、勤俭自强的学习氛围,并将传统观念构建成完善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之间积极互动交流,加强传统文化艺术对学生思想作风的引导。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2

专业

名称

4月18日(星期六)

4月19日(星期日)

课程 代号

上午 (9:00-11:30)

课程 代号

下午(14:30-17:00)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代号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G6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0)11-0058-03

当下,人们谈论数学教育,总是与应试教育联系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倾向:一种认为中国的数学教育等同于应试教育,已步入应试教育的歧途,考试评价制度是制约数学教育发展的瓶颈,数学素质教育难以推进,这似乎已经成为大多数人,尤其是中小学教育实践工作者的共识;另一种则认为中国的数学教育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特色,并不等同于应试教育,应从整体性的文化脉络去把握中国数学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内涵,数学教育发展与应对考试要表现出一定的相容性,一些专家学者持这种观点。

一、中国的数学教育等同于应试教育

回眸数学教育发展史可知,建国以来我国数学教育评价政策、制度和评价行为主要是以选拔为目标,考试成为数学教育评价的风向标。60多年的数学教育评价史可以说是一部以考试变革为枢纽来驱动整个评价体系革新的复演史。

(一)应试教育评价决定中国数学教育的实践走向

“中国的数学教育等同于应试教育”这一命题根植于我国深远的“科举”考试文化哲学,是由我国的基本教育国情和评价制度决定的。大多数人认为,高考是中国教育的死结,只要取消高考,应试教育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但现阶段取消高考并不现实。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形成了强大的升学竞争压力,导致中、高考成绩成为选拔学生进入高中、高校的标准,升学率成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工作绩效的标准,从而阻碍了数学课程改革和数学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学者从课程与教学的角度,分析了课程标准的中西文化差异:课程标准在我国是衡量教育水平的唯一尺度,因为我们的升学考试是教育集权制下的统一考试;而在西方,课程标准仅仅是学生掌握知识的最低标准,学校可以自主地选择课程,可以超越这一尺度标准。这种分析是客观的,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学校自主选择课程的权限与动力十分有限,课程计划仍然是“考什么,教什么”。这样,中小学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愈演愈烈,违背了教育方针,违背了教育规律,也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数学是基础教育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应试教育评价决定了它的实践走向是应试性教育,数学教育文化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考试文化,这是不争的事实。

(二)应试教育教学模式是中国数学教育的基本现实

有学者总结了中国数学教学的五大特征:注重教学的具体目标;教学中长于由“旧知”引出“新知”;注重对新知识的深入理解,强调解题;关注教学方法和学习技巧;重视及时巩固、课后练习,记忆有法。“不难看出,中国的数学教学十分注重应试性教育,教学方法重视解题和解题思路的探求,注重一题多解,一法多用;数学教学每课有练习,每节有习题,每章有复习题,课内有练习,课后有作业,单元有小考,学期有大考。而且学生的数学学习强调记忆,基本理念是“趁热打铁,熟能生巧;拳不离手,曲不离口”,这生动地描绘了中国数学课堂教学文化的全景式图景。

由此可见,中国的数学教育通过课程改革来推进数学素质教育的思想并没有真正落实,应试教育仍在扎扎实实地进行着,学生学习负担繁重,教师教学苦不堪言,学校教学压力很大。而且,国人对教育的误读更加使教育教学偏离学校正常的教学轨道,社会与家长热衷于“英才教育”和“全才教育”,不问孩子的特长和兴趣,要求孩子参加各种补习班,盲目给孩子施加学习压力,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中国的数学教育并不等同于应试教育

当下,中小学数学教育在新课程理念和考试高压下徘徊,在东西方的文化交流与碰撞中苦苦追寻数学教育的“本真”所在。有学者立足于中国当下数学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关系,从认识论视角对中国的数学教育作了客观分析与评判,认为当下的数学教育具有“考试压力”是一种事实存在,但并非是主流因素,数学教育应试现象有其社会根源和文化诱因。从本质上看,数学教育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特色,并不等同于应试教育,数学教育应在这种考试高压下作出新的发展。这种认识充满辩证哲思,理性地回答了中国数学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关系问题。

(一)数学教育应试现象的社会根源和文化诱因

教育具有社会性和文化性。一方面,教育服务于社会,社会又决定着教育的发展与走向。数学教育也是如此,考试高压下的中国数学教育服从于中国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需求。考试作为一把水平尺度量和选拔人才,其政策、制度和评价容易被社会接受,这是为什么新一轮数学课程评价改革具有渐进性的决定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教育具有文化继承性。观念系统是文化的核心内容,它是文化特质最深刻的体现。考试高压下中国数学教育充满浓重的个人主义文化色彩,明显打上“功利主义”“科举仕官”的文化烙印, “学而优则仕”是其深层的文化诱因,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考试是改变个人前途和命运的重要途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仕官之众,爵位之崇”隐隐为中小学生所顶礼膜拜。因此,现实的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决定了我国教育考试评价制度的改变必须是个渐进的过程,至少在短期内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二)数学教育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特色

中国的数学教育有自己的优秀文化传统和特色,不应被简单地等同于应试教育。从中国数学教育教学的文化伦理来分析,其一,中国数学教育的基本特征是重视“基础”,这形成了中国数学教学的一大特色。数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双基”)是发展数学能力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因素,对于“双基”的重视,并非完全是为了应对考试,也是为进一步学习夯实基础。其二,中国数学学习目标是达到“理解学习”。“理解学习”是数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教学目的观,数学教学中对于记忆和练习的强调,是与追求知识的深层次理解相关联,是使数学学习向“理解”的深层结构转化提供认知条件。其三,中国数学教学文化体现博大精深的古典文化,强调“思接千载、视通万里”的精神活动,数学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教会学生领略“书中乾坤大、笔下

天地宽”的意境。这种对中国数学教育文化的认识视角是全面的,实质是强调要用整体l生的文化脉络去把握中国数学教育教学的理论和实践内涵。这一观点的价值分析在于:在人们模糊了中国的数学教育与应试教育的视线时,能够辩证地分析中国数学教育文化的合理性,且对中国数学教育文化的认识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一中国的数学教育文化有其悠久的历史文明形态,经过千百年的历练,形成了熠熠生辉的灿烂文化,不能简单地用“应试教育”加以否定,而是要理直气壮地继承、批判和发展。

(三)数学教育发展与应对考试要表现出一定的相容性

中国数学教育具有“考试压力”,这是数学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数学教育如何发展?数学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数学教育新的发展或者说改进措施必须与应对考试表现出一定的相容性。首先,数学教育要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的数学教学文化,要全面理解和挖掘中国传统数学教学文化思想的深刻意涵,防止简单化与片面化。其次,数学教育要全面落实新课程标准“以人为本”的育人目标,对学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培养是数学教育教学在更高层次上的育人目标。再次,数学教学的金科玉律是教会学生思考,数学教学要唤发数学课堂教学活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我们认为,这些建议都富有辩证哲理,但又不是“中庸哲学”“相对主义”,是建立在事实判断和客观评判基础上的价值判断,对当前数学教育教学的改进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就“数学教育发展与应对考试:对立还是包容”这一论题而言,我们显然不应停留于“两者是相互包容的”这样一个结论,应有具体的制度措施,比如在素质教育评价改革背景下,稳步推进中、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积极完善教育考试评价制度,逐步消除中、高考等升学考试的高利害性,以期达到数学教育文化与考试制度文化的兼容。

三、数学教育应试观不同认识的文化反思

面对不同的数学教育应试观的争鸣现象,我们必须客观分析与冷静反思。数学教育要继承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基”教学,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学教育理论。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应试教育的功利性在不断地侵蚀着学生的创新精神,学生在为应试而进行无谓的练习活动。有学者针对中国数学教学实际,提出要“淡化形式、注重实质”的教学方法,可以说是洞悉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学教学的本质。这些观点对于我们深刻理解数学教育教学的本质是很有启迪的。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数学教育应试观的不同倾向,某种意义上主要是基于数学教育评价机制内部的探讨,是外在的矛盾现象,如何认识现象后的潜在本质是关键。辩证地分析原因,不难看到,数学教育应试现象反映了一个时期我国数学教育发展的社会文化基础,数学教育应试观争鸣的本质最终可以归结到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文化继承性。以文化视角审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数学教育应试现象,本质上应是文化变革与文化适应。课程改革的过程是“各种次级文化、利益团体和多元价值之间相互冲突、协商、适应和妥协的过程”。我国基础教育数学课程改革,在文化层面上往往矫枉过正或滞后发展,未能协同,事实证明效果并不理想。随着课程改革的全面推进,数学教育改革进入了高原期,成绩、问题与矛盾共存。但我们应当认识到, “批评与争鸣”都是一种关爱,促进我们反思。从文化角度来看,数学教育课程及其评价改革的诸多焦点与矛盾,是数学课程文化、教学文化以及学校文化的教育适应问题,是不同的数学教育观、数学知识观以及数学评价观的价值选择问题,实质是深层次的文化选择问题。针对新课程展开的种种问难、质疑以及来自新课程的诸般辩护、反诘,本质上是素质教育新文化与强势的应试教育旧文化之间的冲突造成的。例如,新课程倡导的学生自主探究、合作学习,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原因之一是其与当下的考试文化不能协同。又如“轻视知识”教育思潮的理论论争,某种程度上是基于“知识本位与能力本位”的文化立场之争。文化是影响和制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层原因。所以,从文化角度来看,转变数学教育教学新文化理念,转换教育文化体制,以适应数学课程文化、教学文化以及学校文化的进步与发展是解决数学教育及其评价改革固有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社会发展性。数学教育及其应试观的文化争鸣应放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文化是影响和制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层原因,而文化机制受社会发展机制的制约,因此,社会发展制约教育发展。今天,追求教育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只要追溯我国科举考试文化制度几废几兴的历史,再看看今天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权威性和社会信誉,就会理解严格的考试制度之所以被认同和存在的理由。中国考试文化制度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政治文明和社会信誉的教育基础,它的血液里流淌着千百年来“科举哲学”所孕育和传承的历史文化基因。因此,从社会文化学角度来审视数学教育应试观问题,笔者认为,中国数学教育应试问题,不单纯是教育问题,它与国家的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发展是教育发展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简单地从教育体制内部去寻找数学教育评价机制的有效性是不够的,它是社会发展矛盾与数学教育内在发展矛盾的统一体,要从整个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矛盾人手,要做到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这是一个较长时期的渐进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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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涂荣豹,中国数学教学的若干特点D],课程・教材・教法,2006:43--46.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4

1998年2月至1998年底,大讨论达到了高潮。这是语文教育大讨论的第二阶段。1998年2月之后,关于语文教育问题的讨论继续升温。讨论中,有些批评的激烈程度几乎达到了极点。

《中国青年报》从1998年2月25日起,在《教育导刊》版面中展开了以“语文,该怎么教”为话题的讨论。讨论持续了几个月。“话题讨论(一)”首刊该报记者刘万永撰写的专题报道——《语文,该怎样教》,并配发了一幅压题照片。该文引述了全国中学语文教学研究会理事长刘国正的看法:当前,语文教育在教学思想、教材、教师、教法上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是应试教育对语文教学的毒害:一是把语文课的工具性简单化、程式化、刻板化,把生动的语文教学变成枯燥的纯技术训练;二是语文教学脱离现实生活、脱离社会;三是考试及练习多而滥,强加给学生沉重的负担,使他们失去了学习兴趣。该文还提到标准答案、改革考试的制度、内容和方式的问题等等。在接下来的讨论中,该报又刊发了如下文章:《语文,为何非要整齐划一》、《我们无奈》、《教师身不由己》、《学生:作文如“八股”》、《教师:语文教学本末倒置》、《人文精神的失落》、《语文贵在实践》……

《光明日报》从1998年2月18日起,在《教育周刊》版面中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合作开辟了“语文教改讨论”专栏。在第一期专栏中,加了编者按:语文教学是培养学生创造力的一门学科,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所谓“标准答案”,是指把学生丰富的情感统统赶进一条死胡同;作文的程式化、新八股,使这块展示孩子心灵、本该色彩纷呈的花园日渐荒芜。愿专家们、老师们、家长们关心并参与这场讨论,共同为语文教改贡献力量。在这一期,发表了该报实习记者付君萍采写的《中小学语文教学亟待改革》一文。文中谈到了应试教育对语文教育的影响、作文训练脱离现实生活和社会实际、教材的陈旧、落后以及教师水平偏低等问题,指出越来越多的人们强烈呼吁中小学语文教学亟待改革。“语文教改讨论”专栏一直举办到1998年10月,共发表了《高考语文命题必须走出误区》、《语文教学四问》、《教改必须全方位进行》、《实事求是调整语文教材》等三十多篇文章,对语文教学中存在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争鸣。

《中国教育报》也于1998年2月底专辟了“调查报道”栏目,力求比较客观地阐述语文教学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的办法。2月底至3月中旬,该栏目连续五期刊载该报记者李建平的系列报道——“对中小学语文教育现状的调查与思考”,围绕语文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语文教育工作者面临的挑战和困惑有哪些、语文教学改革的出路何在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调查与思考(一)”从“认清语文教育的功能和目的”的角度,阐述了部分从事语文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中小学语文教师的共同看法——中小学语文教育有“应试教育”影响下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也有学科本身的问题。主要问题是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语文教学急功近利、舍本求末,忽视对人的全面培养。“调查与思考(二)”提出“阅读教学亟待加强”的论题。文章透析了我国中小学语文教学长期存在的一种倾向,即忽视阅读教学,尤其是忽视课外阅读的状况。分析了语文教学过分注重考试内容而忽视基础的培养,其结果使人的思维变得越来越教条、刻板的问题。“调查与思考(三)”希望语文教学“走出识字教学误区”。“调查与思考(四)”呼吁作文教学必须“突破僵化的思维模式”。文章列举了当前作文教学存在的问题:一是读与写严重脱节,学生不会从课文中汲取营养用于自己的写作之中;二是写作公式化;三是重视写作技巧的指导,而忽视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启迪;四是课文与作文脱节,教师缺少课后指导作文的材料。“调查与思考(五)”分析了当前考试指挥棒在语文教学中起着重要作用,而要克服“应试教育”带来的种种弊端,其根本出路在于——“转变教育观念,改革考试方法”。

就在大众媒体开展语文教育问题讨论的同时,《北京文学》继1997年第11期之后,1998年第3期再次在“世纪观察”栏目中刊载署名的言辞激烈的讨论文章——杨东平的《语文课:我们失去了什么》和洪禹平的《误尽苍生》。

《语文课:我们失去了什么》指出,中学语文教学的根本问题是人文价值、人文底蕴的流失。将充满人性之美、最具趣味的语文变成枯燥乏味的技艺之学、知识之学,乃至变为一种应试训练。文章指出,愈演愈烈的应试教育成为教育畸形化的主要动因。其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将以树人、育人为旨的基础教育沦为一种高度工具化、技术化的训练。在这个过程中,人的价值、情感、地位可怕地消失了。而应试教育在中国已经形成了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课程的难度、深度已成各国之最;二是重点学校制度和异乎寻常的教育竞争;三是形成所谓“唯理性教育模式”。这种教学由于实行标准化考试而进一步模式化,变为选择题、判断题的习题演练。它深刻地影响了中学的语文教学——加重语法、逻辑修辞等“理性”的内容,对起承转合、前后呼应等写作“技术”的训练,使最具人文性的语文教学逐渐成为语言文法的训练和写作技巧的训练。

《误尽苍生》一文指出,高中语文课本以及相关的“教参”、考卷,给人总的感觉是烦琐而荒唐,试题花样层出不穷,出题考人成瘾成癖,好像能在这种连珠炮似的考问中让学生把语文学好。这实际上已不是误人子弟的问题,而是一件误尽天下苍生的大事!因为天下所有的语文老师都得用这种课本、“教参”教书,都要想尽办法让学生们能对付这种试题,还有天下当父母的,都得为这种烦琐荒唐的教学付出财力、精力。作者在文中以两处课后练习题和两道语文考试中的阅读分析题为例,具体分析、论证了其烦琐和荒唐。

可以说,《语》文把应试教育及其在语文教学中造成的恶果剖析、揭露得入木三分,而《误》文则把对高中语文课本、教参及课后练习题、考试题的批判的激烈的程度推到了极致,足以让人触目惊心。这两篇文章由《中国青年报》于1998年3月10日在“专题报道”栏目中抢先摘发,其影响更为深远,更加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各地对语文教育问题的热烈争鸣。

《北京文学》可谓一不做、二不休,1998年第7期又发表了王丽的《清理与反思——著名学者教授谈中国教育》的专访稿。其中,包括访谈钱理群教授的《重新确立教育目标》、访谈童庆炳教授的《不要错过历史机遇》、访谈郑敏教授的《认识和热爱中国文化》、访谈刘锡庆教授的《语文课要解放人的心灵才智》。四位著名教授对语文教育的即兴发言,意在从理念上对语文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试图找到走出语文教学误区的出路与途径。几个月之后,《北京文学》又在第10期上刊发了《清理与反思——著名学者教授谈中国教育》的续篇。其中包括:访谈王元化教授的《要下决心抓好教育改革》、访谈施蛰存教授的《语文教育一定要改》、访谈夏中义副教授的《我想做一个尝试》、访谈许纪霖教授的《我们的教育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着误区》、访谈王富仁教授的《只有真实的表达才有健康的人格》、访谈王宁教授的《教育改革要拨乱反正》和访谈胡晓明副教授的《我看中国语文教育》。这七位大学教授从不同的角度对与中国语文教育有关的种种问题畅谈了各自的真知灼见。这组访谈文章进一步扩大了讨论的范围。

在这一阶段,《羊城晚报》、《南方周末》、《生活时报》、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人民教育》以及其它的许多新闻媒体、教育刊物等也都纷纷加入了大讨论的行列。

1998年11月,教育科学出版社选编了大讨论开始以来有代表性的文章,出版了《中国语文教育忧思录》一书。

总的看来,1998年一年,关于语文教育的大讨论仍是以批评为主的,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语文教育目的不明确、不完善,不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缺乏对人性、人文精神的关怀,忽视了文学教育和美育;2.语文教育思想落后僵化,缺乏时代精神,固守“极左”时代遗留下来的陈旧思想,扼杀了学生个性、创造性的发展;3.语文教学方法机械僵化,课堂教学长期固守以教师为主的串讲式或问答式等一两种方法,忽视了学生主体的需要;4.语文教学手段存在严重弊病,现行教材、教参的内容和指导思想都十分陈旧、落后,不适应时代的要求;5.语文教学评估不科学,标准化考试存在严重问题,烦琐、荒唐的练习题、考试题误尽天下苍生。

面对大众媒体日益激烈的批评和批判,语文教育界试图做出冷静客观的回应。1998年3月7日,中国教育学会中语会、人教社中语室、人教社报刊社、北京市中语会等单位,在北京联合召开了以“语文教学的成绩、问题及改进方法”为主题的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语文教育界专家、特级教师、教育部基教司研究员及《人民教育》、《光明日报》等报刊的记者,全国中语会副理事长张鸿苓主持了会议。会后,《课程·教材·教法》(1998年第5期)等报纸杂志刊发了座谈会综述(或纪要)。综述(或纪要)指出:社会各界都来关心中小学语文教学,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同时还应该用全面的、发展的、辩证的观点看待语文教学。应该肯定二十年来语文教学改革的成果,这是有目共睹的,是功不可没的。第一,“”以后,原国家教委颁发了《语文教学大纲》,恢复了语文课应有的性质和功能,实现了“一纲多本”,已经审定通过的实验课本就有八套之多。第二,语文教育科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不少语文教师进行了单项的和整体的改革实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大部分成果得到了推广。第三,从全国范围看,教师的素质普遍得到了提高。第四,从总体上看,语文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读写能力逐渐增强。同时,也要认识到语文教学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正如刘国正先生在发言中讲的那样,可以说在教学思想、教材、教师、教法、考试上都存在着问题。1.从教育思想上看还存在着僵化保守的倾向。2.教材的基本知识不明确,课程标准缺乏具体性,教材体系还不够完善,教学目标呈多重性。3.教师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4.考试的问题。标准化试题比重太大,禁锢了学生思维的发展,导致平时练习只进行简单的训练。5.教法方面的问题。有些教师为了追求艺术上的形式,缺乏理性的思维,把语文课上成了表演课,只重形式不重内容。第五,缺乏踏踏实实的科学研究。

刘国正在《光明日报》1998年4月29日发表了《提倡科学态度,反对危言耸听》。他在文中肯定了近二十年来语文教育改革的四方面的成绩,也指出了语文教学受到应试的扭曲而出现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他还指出,欢迎报刊上对中小学语文教育的讨论,提出的问题是重要的,希望形成一次祥和、冷静的科学探讨,成为推动语文教育进一步改革的强劲力量。同时,在讨论中有必要提倡良好的学风,采取心平气和、互相尊重、实事求是的态度谈问题,挖苦讽刺,或危言耸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讨论所依据的事实也要尽可能求得准确。这对讨论是有利的。

1998年11月25日,教育部基教司专门邀请部分在京学者教授,召开“中小学语文教育改革研讨会”,共商语文教学改革大计。会上,学者教授们在指出当前语文教育种种弊端及危害的同时,提出了许多颇具建设性的意见。

纵观第二阶段的语文教育大讨论,其主要特点有:

1.讨论仍以批评为主。一些批评言论如“误尽苍生”甚至激烈、尖锐到极点。同时,人们也更多地提出了对语文教育问题及语文教育改革的理性分析意见,也出现了更有力的要求客观评价语文教育的声音。

2.参与面更广,影响力更大。重要的新闻媒体纷纷开辟语文教育改革讨论专栏或相关调查报道、访谈专栏,使讨论的参与面更为广泛,影响力更为巨大。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5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司法部于2002年3月举行全国首次司法考试,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桥梁和平台,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赋予了机遇。当前,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一道门槛,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是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梦想和奋斗目标。与此同时,司法考试作为高难度和低通过率的新型考试,对循规蹈矩的法学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挑战。十几年的实践显示,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虽然在学校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经历过比较系统地专业学习,但在每年司法考试前,大多数考生首先在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中经过几个月的补习、冲刺后才参加考试。因为未参加考前辅导班的学生很难通过考试,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中出现了或者奔走于学校和司法考试辅导班之间的“双学校”或者干脆放弃接受大学法学教育,而专注于辅导班的现象。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了衡量其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学生和社会舆论中流行着“辛辛苦苦学四年,不如培训几个月”的说法。这些情况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未能达成有机统一,法学教育长期脱离法律职业化的进程和要求,法学本科生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思维;另一方面也证明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新型的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①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②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 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 ,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③,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④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 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注释:

①牟文义,田建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年版.第26页.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6

【作者简介】王蕾 张安梅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 100875

【中图分类号】G4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8427(2010)09-0049-6

教育考试(这里指统一考试)是20世纪以来日益突出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当代社会政府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一种社会现实。教育考试是社会评价人才(量人)的重要机制,作为教育考试结果的教育考试成绩已成为社会分配教育机会或资源的主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如我国现行的高考),有时还是应试者获得职业等其他机会和资源的重要依据。广义考试公平指各类考试本身固有的属性,狭义考试公平指应试者在具体考试类型、考试科目、考试场景中享受到的公平待遇。考试公平不仅指考试定义公平,考试制度制定实施公平导向,还指具体考试实施中处于不同地域、经济条件和不同地位、权力、金钱条件下的应试者,考试中享有同等公平待遇。简单而言,就是考试内容和实施过程对所有考生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教育考试公平事关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在教育机会有限、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的教育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要使社会教育机会和资源分配公平合理,必须使作为其重要依据之一的教育考试做到公平。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日益发达,教育考试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教育考试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教育考试的公平性牵动着千万家长和考生的心,从某种角度来说,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决定了它的正当性。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际上看,教育考试的公平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能不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而如何保证教育考试公平性呢?国外很多机构为此制定了公平性标准,希望通过标准系统来保证教育考试的公平性。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教育考试公平性及其标准的理论和制度做一梳理,能对我国的教育考试公平性及其标准的制定有所借鉴。

1 理论研究

从教育公平的角度说,瑞典著名教育社会学家托尔斯顿·胡森(Torsten Husen)在一份权威性的研究报告中对教育公平作了一个动态的、较为全面的界说,教育公平依次在效率优先的起点均等论、公平优先的过程均等论和突出个性发展的结果均等论三种平等观指导下演进,这三个平等观分别代表着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对接受教育的个体主体而言,“公平”意味着三层内涵:起点、中介性阶段、最后目标,或者三个方面的综合。但考试公平则往往无法实践这种公平价值的层层推进,而只能在教育资源准入门槛上起到所谓公平、公开、客观、有序的竞争机制的作用,即只是体现一种社会本位的机会公平、程序公平。

美国教育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rl)曾界定了不同的教育机会公平定义,并将它们区分为教育投入资源和教育产出效果两类机会公平。在科尔曼看来,教育机会公平观念理应意味着机会的效益均等。相对于教育考试的机会公平来说,绝不能简单地在能不能报考,有没有机会参考的表面公平上着眼,而应该认真审视影响到考试状况的所有对学习起作用的基本因素。比如说,国家宏观的教育投资政策等。

功能主义者特纳在对英国和美国教育系统的比较中曾提出了“赞助性流动”和“竞争性流动”的概念,在竞争性流动中,个人的选拔可以不断地推迟,但流动的希望一直存在,一直都在激励着个人最后目标的实现;而在赞助性流动中新的和未来的精英是由现在的精英所指定的,他们利用高水平的学校对人们进行分类。“赞助性流动”的选拔机制允许人们坦诚接受考试中的失败或成功,只要你有信心并付诸努力都有机会指向自我发展的结果公平;而“竞争性流动”的机制则类似于“一考定终身”的某些考试制度,因为考试结果的不同将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发展机会,并成为教育成层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理论与胡森关于结果公平的论述如出一辙,胡森在其理论中指出,结果公平是指承认个体差异,强调应该按照不同的教育起点经过不相等的教育过程,社会政策的最终指向是追求每个人的天赋得以充分发展的机会。

在教育考试的内容形式方面,根据新右派的观点,社会文化本身就是多元的,在这种多元的基础上,按照同一个文化标准去实现考试公平,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考试过程组织的统一性(包括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答案、选拔标准的统一性)意味着一种一元文化或所谓有“同质化”社会和文化的前提,换句话说,这种考试程序的公平是按照同一个文化标准去说明和追求并实现的机会公平。

美国著名学者Popham指出,许多标准化的考试内容,不仅是在测试教师及学生在课堂上的所教所学,还在测试学生在课堂外、学校外之所知所获,这使得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学生面临着不平等的竞争状态。那些来自中上流社会背景的学生,生活、成长于一个物质条件及精神资源相对丰富的环境中。他们从校外生活中所获得的知识和信息量,是那些生活在物质条件及精神资源都相对匮乏的环境中的贫民学生所无法匹敌的。标准化考试的范围与教师上课所讲授之内容的不匹配,便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考试成绩不是在说明学校教学情况,而是在说明学生在校外的社会生活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差异。换句话说,在统一课程及标准化考试中,成绩的差异更多的是社会结构不平等的产物。

2 制度方面

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及文化传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各国的考试制度改革也具有不同的特点。按照地域和考试制度,国外的考试制度可以分为三类:(1)美国型(包括加拿大)。(2)欧洲型(英、法、德等国)。(3)亚洲型(日本、韩国等国)。

2.1 美国型

1883年,以平等竞争为原则的文官考试法案获得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规定政府事务官的录用,必须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英、法、美等国都在引入文官考试制度之时,探讨了其公平性问题,并且到近现代对于考试的公平性的争论更为深入和细致。

20世纪60年代,不同社会经济地位、性别、种族在测验结果上的差异问题引起了美国教育界的广泛兴趣,统一考试能否克服现存的由社会经济地位、种族、性别等形成的不平等成为美国教育界争论和研究的焦点。在考试内容的公平方面,围绕“统一课程及标准化考试”,课程及考试内容究竟是体现了真正的教育平等还是损害了教育平等,也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不少美国教育者认为,标准化考试的许多内容具有一定歧视性。

1974年,美国教育研究联合会(AERA)制定了《教育与心理测量标准》,用于指导、规范和评价各类测验的设计和使用。1985年修订的第二版中,首次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讨论测验公平性问题。1999年由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美国心理学协会(APA)和全美教育测量学会(NCME)三家机构共同对1985年版本进行修订后颁布。这是今天教育与心理测验领域中一份最具权威性的文献,它体现了考试领域中的行业标准,是所有考试工作者的必读书。其中在第二部分测试中的公平性中对测试和测验应用中的公平性、多元语言背景考生及残疾考生的测试方面给予了较详细的指导意见。1986年开始,美国教育测验服务中心(ETS)规定其编制的所有测验都要进行题目偏差的检验。ETS宗旨是通过提供公平和有效的评测、研究以及相关服务,从而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其编制的《ETS质量和公平性标准》几经修订,成为规范和评估其众多考试项目的指导手册。其他如《公平测验实践规范》、《教育测量中专业责任规范》等文件,成为测验行业大家公认、确保考试科学而公平使用的标准。

美国教育测验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是世界上最大的私立民间考试机构,于1947年在普林斯顿大学成立。在ETS成立之前,美国的各种考试机构之间不协调(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公立学校考试评估系统,但各州的考试评估标准不同,考试成绩不被广泛承认),ETS成立之后,SAT和GRE等就统统归于ETS,它所举办的考试,被大多数院校认可。作为世界先进的教育考试机构,ETS的网站上有这么一段关于测评中的公平和公正的承诺:“ETS承诺确保我们的测评和其他产品都是最高质的,并且是尽可能免予偏见的。我们所有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个人的测评问题、评价、指导材料和出版物——在开发过程中就已被评估为确保它们不是冒犯性的和引起争论的,不会强化任何集团的陈规老套的,是免予人种、种族、性别、社会经济和其他形式偏见的,是免予被相信是对任何集团不恰当或毁损名誉的内容的。”ETS早在1981年就研制出了一套标准系统,并称之为“质量与公平标准(Quality and Fair-Standards)”。ETS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科特·M·朗德格拉夫(Kurt M.Landgraf)宣称:“我们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的使命就是要通过提供公平而有效的评估、研究和相关的服务推进教育的质量和平等。”其核心就是《ETS质量与公平标准》,该标准1981年被ETS理事会作为公司政策采用,并仍继续作为衡量所有ETS产品和服务是否优秀的基准发挥作用。这套标准系统是ETS所有考试和服务的基准尺度,ETS要求通过这种基准尺度使考试项目满足公平、合理、有效和实用的标准。

2.2 欧洲型

英国实行校外教育证书考试制度,高校招生基本不采用入学考试,而是根据校外教育证书考试的成绩来录取。证书考试在英国享有极高的声誉。例如,英国的中学毕业考试,即普通教育证书考试(GCE)分为普通水平考试(俗称“16岁考试”)和高级水平考试(俗称“18岁考试”)。各大学依据GCE考试结果,独立选拔学生。1988年,英国把GCE普通水平考试和职业性的中等教育证书考试合为单一的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GCSE),仍保留GCE高级水平考试。1989年又增设了高级补充水平考试,且两科高级补充水平考试相当于一科高级水平考试。为了使高水平考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GCE考试机构又在部分高级水平考试内,新设特殊试卷考试。

这些考试均由独立于中学和高校,经国家教育与科学部认可的校外考试机构主持并颁发证书。英国的两级教育证书考试制度颇具特色,既考核学生学习的广度和深度,又兼顾学生不同时期的学习表现,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2.3 亚洲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进行了继明治维新之后的第二次教育改革。1947年3月颁布的《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进一步确立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入学观念开始由国家转向个人,学生不再受国家意志的支配,而是从个人需要和兴趣出发选择学习内容。观念的转变推动了日本考试制度的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曾实行过4种大学入学考试制度。

1947~1954年,日本大学入学考试主要是引进美国的SAT(Scholastic Aptitude Test),即“学术能力测验”。试题由文部省直属的国立教育研究所命制,力求全面考查学生的智能和学习能力,克服偏重知识考查的倾向,并根据测验的考分录取学生。

1955年取消“学术能力测验”后,由各大学自主举行的考试又回到了以知识考试为主的老路上,实行按标准分决定录取的方法,实质是强调分数第一。

自1979年起,日本的大学入学考试分为由大学入学考试中心举行的“全国共同学力第一次考试”和由各大学自行主持进行的“第二次考试”两个阶段。根据这两次考试的成绩,并参考高中校长提供的“学生鉴定书”、“体检表”等资料,择优录取。

从1990年起,日本用“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考试”(又称“国家中心测验”)代替了“共同第一次考试”。日本中心考试以及单独考试相结合的现行高考制度,使得考生在一年内向多个学校多次挑战成为可能,即实现“考试机会的复数化”,不再是“一考定终身”,减小考生的压力,让他们轻松应战,以取得更好的成绩。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研究实现考试公平性的侧重点也就不同,但总的说来是围绕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来做文章。从起点公平来看,国外不断扩大教育考试应考机会,原则上将其给予所有愿意应考的人员。美、英、法、德等国通过各有千秋的改革,现已使教育考试机会可以惠及全体中学生,甚至全体公民。从过程公平来看,不少国家在考试中引入“复试”机制,使考生在同一考期有多次类似“补考”“重试”的机会,还有,赋予考生更多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利,使考生在一定的规范下能按自己的兴趣、能力或需要选择应考科目、场次、方式,或选做不同层次的试卷,发挥自身优势。从结果公平来看,各国在根据各自的考试评分规则评定考生最终成绩之后,都努力遵守“凭分取人”的“游戏规则”。当然,有些国家出于更广泛的社会公平性考虑,在教育考试评分中会给某些社会处境不利群体,如少数族裔或偏远贫穷地区的考生某些“加分”优待。

3 对我国的启示

3.1 考试内容能力化

以美国大学入学考试为例,其内容旨在评价学生在校内外学习中发展起来的认知和分析能力,只进行综合能力考查。考试虽然分语言和数学等测验,但每部分内容都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生单靠死记硬背和临阵磨枪是无法取得好成绩的,需要平时日积月累的知识储备和能力养成。

而目前我国各类入学考试的内容还是偏向于背诵型知识的考查,鉴于此,当前的考试内容改革应将能力考查作为重点和核心,突出体现学生对知识理解运用、问题分析、思维创新能力,将其重点放在学生对问题的分析、理解和凭借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展现上。注重学生动脑和动手能力的综合考查,强调理论联系实践。此外,考试内容要注重学科之间的渗透和综合,体现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重在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2 考试过程科学化

国外社会考试服务机构从试题编制到考试实施都非常注重科学性。在人员配备上,考试服务机构汇集了众多心理学、教育学、统计学和心理测量与教育测量等学科领域的专家。每编制一个测验,都要做出测验计划,还要进行试题预测、调查性测验,分析试题的信度、效度、难度和区分度等。

对于现阶段我国的考试现状来说,应该注意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在编制试题中,集中各个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广泛采纳意见,科学编制试卷;在实测过程中,加强对考场、考务人员的管理。通过合理使用选择题的形式提高阅卷过程的科学性,加强对考生个人考试心理技能的教育与训练,尽量减少考生主观因素带来的考试误差,提高考试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3.3 考试形式多样化

从考试举办主体来说,应该由专业的考试机构和各个高校等多个主体参与。以日本为例,中心考试是由日本大学入学中心组织负责的,而一般入学考试由大学负责并部分采用大学入学中心命题的中心考试成绩,推荐入学和AO考试则完全由大学的相关机构自行负责组织实施。这种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形式不仅符合各大学的个性发展,同时也从一个侧面保障了考生的选择权。鉴于此,对我国现阶段的大学来说,由于其专业设置、培养要求的不同,建议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出题,重点考查学生的专业适应性和自身能力。同时,多个机构组织考试有利于各考试机构良性竞争,避免单一考试所带来的弊端。

从考试时间来说,应该避免一考定终身,为考生提供更多机会。以我国高考为例,春季高考不面向普通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且招生学校多是民办院校,无名牌大学,使得家长和学生都涌向每年6月的高考。为此政府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使每年一次的高风险考试“”转化成为科学、合理、公正的学业能力测评,考试机构应该每年提供多次考试。以降低高考的风险性和考生的压力,促使考试回归到测评服务的本质上来。

3.4 考试评价合理化

现阶段我国的大多数考试仍然处在“一考定终身”的局面中,这一点在高考中尤为明显,高考成绩是学生能否被大学录取的唯一条件。而国外大学入学考试并不看重一次考试的结果性评价,而是更强调学生在整个学习阶段表现的过程性评价,这就保证了不同特长和才能的学生接受教育的机会,减轻了考试的决定作用,避免学生被过度同质化。因此,从考试的评价功能上来说,应从结果性评价转变为过程性评价。除了考试成绩外,应将学生学习阶段的学习成绩、特长和能力表现等情况一并作为参考条件,努力给学生提供更加多元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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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春娟.战后日本大学入学考试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J].天中学刊,2005(12).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7

从2008年起,国家司法考试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在就业率低的大环境下,拿到含金量极高的司法资格证无疑成了毕业生增加就业机会的重要法宝。因此,也就引发了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思考。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法学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秉承不同的教育目标,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教学方法,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另外,还有一些老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课堂教学非常功利,只关注司法考试的考点及考试技巧,而对法学基础理论却一笔带过,导致学生的学习态度也非常功利,只学习和司考相关的课程,总体学习效果不好。

1.2教学方法单一、理论脱离实践

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学理论体系很完整。每一门课程的内容也很多,而课程的课时数有限,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地讲授清楚课程的重要知识点,单纯的理论灌输是最简单的方法。所以,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就是讲授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每一个法学专业的教师都在尽职尽责地讲一整节课,中间几乎没有可以停歇的时间。即便是穿插有案例,也是为了让学生理解某一个知识点,抽象地设定的一个案例模型。学生在课堂上几乎没有完整地接触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缺乏独立分析、推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校学习时感觉案子都很简单,但是到实践中看到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就完全傻了眼。更有甚者,我们的教师也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毕了业就站讲台的,他们没有实践经验,能把理论讲清楚已经很不易,课堂教学也就无从联系实践了。

1.3学生学习很功利,只为应付考试,积极性差

现在的大学生中,真正刻苦钻研专业知识的人不多,学习主动性不足。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我发现学生对课堂教学的需求是多样的。有一部分学生,学习就是为了应付各种考试:期末考试、考研、司考等等。为了考试而学习,势必会功利化,考试考的内容就多花时间,考试不考的或者是很容易就能及格的就少学或不学,导致知识体系不完整。还有一部分学生,学习没有兴趣,认为专业知识很枯燥,上课只想听老师讲一些有趣的内容,不管它跟课程是否相关。另外,也有一部分学生学习没有目标,不会独立思考,只是很被动地跟随教师的思路,看起来像是个好学生,其实不会思考,没有任何想法,学习只是流于形式,不能深刻理解法学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1.4考试形式单调,考试成绩不能反映教学效果

高校法学课程的期末考试,除了实践课之外,主要是笔试。考卷题型不外乎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考查的内容多数是识记和理解性的,分析和运用性的内容少,学生只要在考前背一背,基本上都能取得好成绩。分数的高低几乎完全取决于考生的记忆力,并不能反映考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有些教师为了避免及格率太低,给自己带来麻烦,会刻意地降低试卷难度,放宽评分标准,过分为学生着想,期末考试只是为了让学生有一个体面的学科成绩,完全不能反映教学效果。真正的考试应该是能够考查出学生课堂上是否认真听,课下是否复习所学内容、查阅相关书籍拓展知识的。

2教育教学的正确价值目标和功能

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方法。不同目标的法学教育,其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都不相同,因而在教学方法上会有根本性的区别。法学教育应该树立什么目标?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对法学专业的介绍,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主张一种综合性的价值目标,既注重系统化的理论培养,又要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要兼顾法律职业的价值培养。教育的根本是思想精髓的传承,而不仅仅是技能教育。“有学者认为应该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本身就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机械地把法学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割裂开来,做简单的分类,是不科学的。法学教育既要进行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培养,也要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既要培养学术型人才,也要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两种培养目标本身并不矛盾,可以很好地统一起来。另外,根据教学和学习的规律,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先对法学知识做系统的理论化梳理,再接触实践,完成从理论到实践,从接受到应用的培训过程。我们不可能只讲理论而不应用实践案例,同样,也不可能在没有任何理论背景的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直接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成文法的背景下有一定的冲突。法律移植应当考虑本土情况,案例教学应该是为了应用和反思理论知识教育,而不是单纯地采用学习案例的方式来推广经验。法律应用中的经验来自于对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和深刻理解。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系统地讲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注重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让理论知识以实践经验作为支撑,而不是简单地依照教材讲授形而上的东西。另外,也可以依照案例教学法单独开设一些实践性课程,根据实践来反思理论,使学生知道,我们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否存在更好的选择,从而使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紧密地结合起来。

3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

高校教育应当回归教育的本质,摒弃功利主义,重塑平静淡然的校园氛围。做任何事情都没有捷径,必须依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寻求适合的教育方法,无需急于求成,功到自然成。综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3.1明确教学目标,杜绝功利

法学教育是一种综合性教育,我们的目标也是要培养兼具理论和实践的优秀法学人才。课堂不能只对准司法考试,不能只对准研究生考试,当然更不能只对准期末考试。明确法学教育综合性的教育目标,法学人才应当既能做学术研究,又可以驾驭实务。比如,在美国,优秀的学者可以到检察机关任职,相反,实务工作者,比如,律师、检察人员、法官也可以到高校任教。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可以良性互动,这并不矛盾。学生只要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任何工作岗位是都能够适应,只是有一个熟练的过程。教师在课堂上还是应当以既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通过理论阐释和案例探讨的方式,引导学生理解、应用法学知识。法学教育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不能为了某种利益而随波逐流、摇摆不定。无欲则刚,不功利,才能够使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更优秀。

3.2开展灵活生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内容,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摒弃单一的讲授法。讲授法适合在法学课堂教学中为学生做基础理论的介绍。要想让学生掌握理解法学知识,还应当结合案例教学法、讨论法等教学方法。对于注重运用的知识点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当具备一定的吸引力,能够起到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思考的效果。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培养学生运用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容易引发讨论和思考的知识点,也可以引导学生展开讨论。这样,既可以帮助学生梳理自己的知识体系,还可以在讨论中学习到新知识、新观念,得出新结论。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课堂教学应当是生动有趣的,而不是单一讲授下的枯燥无味。

3.3定期写论文,引导学生做学术研究

法学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记住理论本身,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应用。这种应用除了实践应用之外,还应当包括应用理论进行学术研究。每个学期,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给学生推荐一些阅读书目,指定选题,指导学生写课程论文或学期论文。学生自己查阅资料,整理归纳观点,最后得出结论,表达成论文。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清晰地掌握该知识点的发展脉络独立思考得出观点,拓宽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另外,论文写作是主动的,不能再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灌输。这种方式也可以督促学生主动学习,提高学习积极性。

3.4设立高校实践基地,让实践课程走出校园

如果说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是严谨而枯燥的,那么实践课程应当是生动有吸引力的。实践课程要真正走入实践,不能仅仅找一些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上模拟审判,要让学生真正地进入到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直接牵动着学生的神经。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完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获得良好的效果。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以是和当地的公检法部门合作,也可以是联系律师事务所。实践课程不在教室学习,而是在实务部门实习。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自己设立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为学生和青年教师参与法律实践创造条件。学生到社会中去实践校园内学习的法学理论,不但能够将所学知识用于法律实务,也可以对法律职业本身有一个客观真实的认识,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也能起到良好的指引。

3.5明确考试目的,考试形式多样化

考试的作用不仅仅是在考查学生的掌握程度,也是在检验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师要向学生明确考试的目的,考试不是为了跟学生较劲,也不是考查学生的记忆力,不能为了考试而考试,尽可能使学生淡化对高分的追求。学生对于考试应当是认真对待,又不过分追求成绩。这也对高校学生成绩评定的规则提出了挑战。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弱化试卷性考试对学生成绩评定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考试。试卷性考试是考查学生知识水平的最简单形式,但是学生的记忆力高低会影响总成绩,掩盖学习效果。因此,在开展试卷性考试的同时,应当采用其他一些考试形式。对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以通过小组式的审判模拟来评定成绩。学生分组扮演角色,模拟案件在实务中的处理流程。这样既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锻炼学生的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侧重于理论性的课程可以以论文写作为考试形式。教师指定一些重点和热点问题,让学生就此发表看法,也可以在论文写作的基础上开展学术讨论,学生互相提问,互相打分。另外,在班级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口试。教师和学生一对一考试,面对面回答问题。从学生的现场回答直接看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真实反映教学效果。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8

一、中国自主英语教学理念的缺失

纵观中国英语教育在各个时期所采用的教学理论,从语法翻译法,到后来在中国盛行的听说法,到现在大家所推崇的交际法,都是把西方的语言学习理论搬到中国来运用。实际上这些教学理论产生都有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有些理论已经过时而不再出现在语言教学中,某些理论传到中国后,被认为是先进的而奉为至宝。每一时期盛行的教学法,都未能吸取西方语言理论的合理内核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利用。英语用“疯狂”的方式去读、去练,有其合理性,但不适合所有的外语学习者和外语学科的所有领域,“杜郎口”式教学方法也不是中国人学好英语的“经典”。中国的英语教学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在使用一种所谓新的教学方式之后,就否定前一种教学法,如语法翻译法被批判为是“哑巴英语”和“聋子英语”的罪魁祸首。但采用旨在培养有“交际能力”的“交际法”之后,其教学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实际上,各种教学方式都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需求而逐渐发展起来的,都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21世纪的中国需要的英语人才不仅仅局限于能“说英语”,而是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学科素养的人才。英语教学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教情、学情,借鉴外国的语言教学理论,吸收其精华,创建适合中国的英语教学理念。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适合自己的有效的英语教学模式,而改革还在继续,只要外语教学改革回归理性,定会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人学好英语的道路。

二、教材建设的弊端

当前我国英语教材建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教育阶段的教材内容难成体系。小学是自己的一套,不能与中学的教学内容衔接,而大学的内容又不能和中学的有顺承关系,相互割裂。2.教材内容不全面、不充实、内容空洞,总是以听说、对话、情景式居多。这样的教材和内容不但在中小学使用,大学也在使用,势必使大学生儿童化,怎能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养?英语教材不应该只是一个听说法教材,而应该是综合性的教材,还应该有分析性的内容。现在小学开设英语课就是为了培养兴趣,不要学音标,不要记单词,不要学语法,也不要考试,什么都不要,对所学知识内容缺乏应有的量化和评价。但英语是正规课程,不是幼儿园游戏。3.教材内容只反映目的语(英语)国家的文化而忽视中国文化的学习和继承。英语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流,从而促进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发展,不仅仅是培养与引进国外文化,同时还担当着本国文化的输出。在英语教学中,“学了英语丢了母语,有了外国文化就抛弃本民族文化,如此,英语学习又有什么意义呢?”事实上,只有懂得了本民族文化,才能更好地掌握外国文化。在文化交流日趋频繁的21世纪,在英语教学中加强母语文化教育,解决中国文化失语问题,是跨文化交际的需要,也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需要。

三、当前对英语考试、评价的问题

考试是对教学的检测与反馈,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考试和评价应该相辅相成地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国内的英语教学总喜欢走极端,以前四六级考试热的时候一切都以过级考试为目标,如今热度下降,也不以是否通过四六级考试为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了,英语科目的考试又出现了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考试类型单一。总是习惯于以水平选拔考试为衡量标准,无论是在校学生还是社会成人,英语考试都以“标准化”形式出现,而不是为提升英语水平和能力的综合性考查。2.外语检测方法单调。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对英语科目的能力水平考查都是通过考试的方式来进行的。实际上,对英语学习者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应有不同的检测方式。可以从英语口语能力、阅读能力、语言能力、翻译能力等方面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学习目的的学习者进行测试,方法多样,不应仅以一张试卷来决定一个人的语言水平。3.考试目的不明确。我们现在都通过同一类型考试考查学生,不管考试目的是什么。事实上,考试目的的不同,考试的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决定了考试类型的差异。我们要建立自己的英语考试体系,这是教育行政部门和英语教育教学专家们需要主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比如我国的中、高考主要目的应该是:有利于上级学校选拔优秀的学生入学,并对初中、高中的教学成果进行检测,提供反馈,从而促进以后的教学。

四、缺乏全国性、统筹性的英语教育规划

我国没有设立类似于国外的具有全国性的外语教育规划机构来统筹规划各个阶段的外语教育。我国现有两个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一个是外语专业的,一个是大学外语的。两个半官方机构各行其是,各自有一套标准和评价体制。尽管我国目前的外语规划具有全国性,但也有一些政策地方性色彩浓厚,地方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应该从全国战略性进行调整,比如一些省市的高考英语政策,就往往只考虑到本省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全国利益。我国外语政策一个重要问题是小学英语的开设。严重的问题是小学英语教育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开展,没有考虑到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师资力量的缺乏,使得小学英语教育成效低下,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小学生很早就对英语学科产生厌学情绪,这与政策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另一个缺乏统一协调规划英语教育的现象是各个教育阶段在教学内容、教材建设、师资配备、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等方面的不连贯,相互脱节。中国英语教育急需某个政府机构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地域差异、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综合规划我国的外语教育。

对中国英语教育的诊断,问题远不止这些,只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教情、学情,掌握教育规律,不“崇洋”,注重知识与能力同时发展,了解当前的社会需求和长远的社会发展,实事求是,定能探索出中国学生学好英语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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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3-0151-03

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指出,我国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适应,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高质量、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为进入人才强国和人才资源强国行列提供有力支撑。研究生教育课程考核体系,对于检验和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督促和监督作用,是衡量研究生人才培养是否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手段。健全、科学、合理的研究生课程考核体系对于研究生教育至关重要。

一、研究生公共英语考核体系现状

(一)考试形式单一,效度缺乏说服力

我国目前现有的研究生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主要是考试和论文(或实践、实验报告等)两种方式。考试又分为开卷和闭卷考试。以考试为主的考核体系,无论是开卷还是闭卷,都存在问题。比如,开卷考试时,很多学生重复抄写书本上的东西,缺乏主动思考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闭卷考试时,考试的内容难免存在知识点片面的问题,无法考核综合能力。目前多数学校公共研究生的英语考试主要是闭卷考试,总成绩根据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加平时成绩,其中期末的卷面成绩占绝对比重。由于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的班型比较大,很多任课教师同时承担本科的教学,教学任务繁重,这样,研究生的公共英语课程平时的考核多数是简单省时的办法,比如问题的口头陈述、单词测验等,考核无法真正检验学生的水平,即便是有些笔头的作业,由于班型大,教师也无法达到全面的考核。这样依赖期末一次考试的总成绩来考核的办法,无法真正衡量学生的英语水平。

(二)衡量标准片面,制约人才培养

目前研究生公共英语期末考试的形式以检验词汇和阅读理解能力为主,考试题型大体参考大学英语四、六级模式进行。事实上,某一考试是无法检验综合实力和总体水平的。模仿某类考试的标准也是缺乏客观性的。笔者在外指委的会议上获悉,外指委打算召集专家论证拟取消大学英语六级和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给教学带来多方面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如,“在教学上,它会导致应试教育,导致学生高分低能。在心理上,它会使学生产生焦虑。”很多学者也著文探讨大学英语考试的改革问题。大学英语考试面临着诸多问题,而模仿这样的考试模式只能产生更大的误导,无法真正指导研究生的公共英语教学,直接影响了人才的培养。

(三)考核重知识,轻实践,与社会发展需求不符

调查发现,现有的教材依然遵循本科教材内容的模式,精读为主,听说其次。目前的研究生教材与本科教材相比,差别主要体现在“量”上:即册数增多,课文的篇幅增大,重语言技能,轻实践。这与1992年公布的《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语)教学大纲》(试行稿)要求读写与听说并重,全面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有很大差距。目前很多学校研究生公共英语的课时为每周两大课时(共三个小时),有些学校只有一个半小时教学。对于这样的课时量,要完成现有教材的内容并且面面俱到,是不大可能的,最后只有学什么考什么。社会发展对口语、翻译能力期望较高,所以考核还应体现口语、翻译等能力,尤其是口语能力。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我们培养的研究生也日益同国际接轨,口语应用的范围和广度,甚至远远超过了其他读、写、译等能力。然而,近年来大学生的口语技能明显下滑。本科生的口语能力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口语能力。研究生从某种程度上走向国际的机遇和可能都高于本科生,因此现有的研究生英语课程依然重视语言技能而忽略了口语(或者听说)能力的考核,不能不说是一大缺失。

(四)在促进提高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发挥作用不明显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研究生阶段教育与本科阶段教育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强调科研实践能力,以及创新思维能力。科研能力的高低是衡量研究生综合素质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科研能力的培养也一直是研究生教育和培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阶段以本科阶段的知识和体系为基础,形成系统的理论、独到的见解,或者深化理论,或者用理论指导实践。学术论文写作是研究生能力的一个重要反映。而在国际期刊发表英文论文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和衡量大学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现有的公共研究生英语考核体系除了上面提到的考试模式外,考核中无法体现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考核,在促进研究生科研学术创作和提升创新思维能力上,并不能起到直接的引领作用。考试只是为了考试而考试,与提升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脱节。

(五)论文考核方式喜忧参半,形式化突出

论文撰写的考核方式是另一种比较普遍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研究生通过将系统的理论学习应用于实践,对于理论进一步深入研究,避免本科教育知识点的机械记忆,培养研究生主动学习的动机,培养创新型思维,提升科研能力,符合培养研究生未来发展方向。然而,如果把撰写论文作为唯一的考核方式,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尽管毕业论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研究生的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但将其作为主要的评判依据却略显不足。”比如,学生会忽视理论的系统学习,投机取巧,应付了事;有些教师为了省时,对论文没有认真审阅,凭主观给成绩,这样的考核几乎等于虚设。所以,如果论文考核的方式作为唯一的方式,考核方式很难客观反映学生的能力,结果也会事与愿违。公共研究生的英语考核,是否适合通过写论文的方式(如学生写自己专业的论文)考核英语的水平有待探讨,但至少能部分体现考核研究生的科研论文撰写能力。

(六)考核缺乏监督和评价机制

因为对于研究生和本科生阶段的教育要求和目标不同,所以对于研究生的考核机制也不同,也决定了两者的考核方式不同。多数高校重视本科教育,轻视研究生教育,这是不争的事实,毕竟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同,相比本科生考核考试的要求有明显的差距,从出题、监考,到对试卷的相关要求,再到成绩备案、分析等环节都不如本科要求严格,从某种意义上降低了对研究生考核的监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生基础教育和培养质量,使得研究生教育的考核成为本科教育考核的副产品。

二、建立多层次的考核方式和监督机制

根据以上当前研究生课程教育及考核分析,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研究生课程考核体系,以此促进研究生教育,提升整体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

(一)建立多种形式的考试方式,实现考核的科学化

课程考试是各类教育的必要环节,研究生教育也是如此。针对不同的授课内容,授课结束后进行成绩考试能够检验教师教课和学生的学习效果,有利于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针对研究生公共英语考试,可以结合听、说、读、写、译这几方面的技能进行分项考试,避免期末一次性考试造成的成绩的偶然性,也避免给学生造成更多的负担。期末考试的比重要分散到平时分项考试中,可以增加总成绩的客观性。对于教材内容的处理,可以选择性地挑选经典的文章,做到“精讲多练”、分项练习,让学生在应用能力方面进一步提升。此外,也可以把课堂教学和课外第二课堂的作业结合起来,给学生的作业打分,作为考核的一种手段,或作为成绩的一部分。有些课程实行的是开卷考试,研究生的公共英语是否可以实行类似其他公共课开卷考试、开卷考什么、怎么考,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毕竟英语作为一种知识和技能的结合,不能完全照搬其他纯知识性的课程。总之,避免以一次性考试、尤其是以模仿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模式进行的期末考试,加强对学生实践和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核,从而达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目标。

(二)继续加强口语运用能力考核,提升口语内涵

我国目前英语教育已经从“哑巴英语”过渡到“文盲英语”阶段。前者由于时代局限,张不开嘴说,现阶段的教学条件和师资水平都大大改善,学生可以张嘴说了,可是说的是什么,能不能说出自己想表达的内容,说出来别人能不能听懂,多大程度上能“言之有物”是个大问题。笔者曾经带领学生多次参加国内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依然看到现今的大学生语言形式很漂亮、很好听,可是空洞、没有逻辑,无法阐发深层次的内容。这点本人在国外留学期间更深有体会,我们的英语教育缺乏内容和知识,表达逻辑和思想深度都不够,开始的几句都可以,一到阐发深层次的问题就哑巴了,没了思路,无法继续交流。研究生教育阶段口语考核依然不能松懈,考核的重点更应倾向于内容,而不是形式,这点与本科阶段形式和内容并重不同。研究生阶段英语的口语更关注内涵,关注问题的解决办法等。我们老师切忌凭着“一张嘴就知道英语好坏”的常规判断标准来给学生的口语定成绩。这个阶段内容评价更重要。谢宇等对于毕业的研究生和用人单位调查显示,口语的应用和期望依然是最重要的。研究生不只是阅读文献,还要张嘴与人交流,参加国际会议陈述自己的观点;研究生也不能只关注专业知识,忽视其他学科知识,人文和科学都要学习,做到文理兼顾、中外知晓。

(三)实现考试和论文撰写并存的考核模式

考试和论文撰写的考核模式都有其优势和劣势。为了避免这两种考核方式的缺陷,不妨实行考试和论文结合的考核方式。一方面,实行多种考试方式,另一方面,进行论文撰写的考核方式。就论文而言,曹雷提出论文考核的方式可以分课程论文、调查报告、文献阅读报告、实验报告等进行。但这些无外乎就是论文写作和实验(践)报告。论文写作考核要围绕学生的科研论文(撰写英语论文)进行。由于学科的差异,作为语言文学出身的教师不可能完全读懂轮机硕士撰写的轮机专业的英语论文。这时英语教师关注的还是学生的语言基本功。考核论文时,英语教师可以忽略观点是否正确、论证是否合理等专业知识部分,把这部分考核内容留给专业教师负责,英语教师可以就问题设计、阐述过程、结论、文献书目等语言形式进行打分。考核实现语言和专业的考核“合力”模式。笔者曾经指导过我校人事处举办的航海类教师培训的双语教学。就专业而言,我们语言教师是外行,所以姑且认为受训教师的知识点正确,但在教课的方式、语言衔接、内容安排等表达方面,我们可以给予他们指导,使教师的语言规范化、合理化、内容和形式标准化。还有另一个例子:我们学院的一部分教师,也包括笔者在内,都一直担任我校与世界海事大学联合培养的“海上安全与环境管理硕士班”毕业论文的语言指导工作。从2005年到现在,这个项目已经连续培养了九届毕业生(今年为第十届),我们学院挑选了几个英语教师为他们的英文专业硕士论文语言把关,这项工作受到了学生和世界海事大学任课教师及校长的好评。实践证明,语言教师与专业教师结合考核学生的论文尝试是成功的,可以应用到指导和考核学生专业论文写作中来,对研究生的科研论文撰写起到很大的帮助。这样的考核方式也适用于我们的研究生公共英语的论文考核。

(四)建立和完善研究生课程考核考试规范,加强监督及评价机制

如前所述,研究生的考试考核管理相比本科略显得滞后。因此,加强研究生课程考核体系管理和监督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才能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首先,实现研究生课程考试规范化,从考题的设计、考试内容的安排到试题的审批等考试环节,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尤其是针对考试内容,实行教考分离,杜绝考试过程中过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实现考核的客观化,提升研究生的应用能力,促进和督促教学。并建立多种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改革和更正不合理的考核办法,提升考核的科学性。其次,在论文考核方面,一定以培养学生的科研和应用能力出发,并结合撰写国际期刊文章、实际应用等为目标,提升学生的英文写作水平、交流以及翻译能力。此外,应充分发挥二级学院的管理作用,实行二级学院与研究生院各司其职,真正担当起共同监督的作用。刘越男指出研究生考核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是因为各校的研究生院没有真正把管理权力下放到各个二级学院。若能发挥二级学院的监督考核作用,组织二级学院的导师或者专家,成立教学和考核的督导制度,建立“优秀导师”、“教学名师”等称号的奖励机制,必将充分发挥导师的积极性,对于考核机制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三、结束语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部署,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总体上要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研究生的考核制度对于研究生的培养至关重要。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建立多种考核方式以及评价制度,是培养高层次人才、实现人才强国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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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见韩宝成,戴曼纯,杨莉芳.从一项调查看大学英语考试存在的问题[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2);牛强.现行高校英语测试中的问题[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1,(2),等.

[4]黄建滨,于书林,徐莹.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材调查分析与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11).

[5]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大纲[M].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大纲编写组.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2.

[6]蔡基刚.如何评价大学生的英语口语能力[J].外语界,2002,(1).

[7]宋平,杨连茂,甄良,刘建国.加强课程考试管理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增刊).

[8]高蕾,陈幸华,孔佩艳,张曦.如何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J].西部医学,2010,(1).

[9]张晓报.研究生课程考核的论文形式利弊谈[J].考试研究,2013,(4).

[10]刘越男.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江苏高教,2014,(2).

[11]张绍杰.读写危机:当今英语专业面临的最大挑战[J].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2012,(2).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10

现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再是只会法条的人才,它需要具有高深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具有卓越法律素养、法律智慧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法律工作者。要求法律人才能从法律的独特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本身的运用能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但是随着法学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备和细化,法学学科科目繁多,司法考试通过率的严要求,很多学校将司法考试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被变相为应试教育。导致很多高校会加大法学学科的教学,而忽视其他学科的学习。虽然我国法学本科学生在初级阶段也学习部分素质科目课程,但课程设置与实践脱轨,收效甚微。法学学科是一门包罗万象的学科,除了法学本身以外,相应的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有关知产的部分理工学科,甚至文学类学科、语言交流类学科都应有所涉及。

2.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严重匮乏

在司法考试通过率要求的重压下,我国法学教育往往缺乏实践性教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而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律领域的基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所以法律教育不用只注重理论的教学,教学应为社会服务、为科学服务。单一的理论的教学,会令学生如在雾中,一时找不准出口。而实践性教育则可以为此拨开迷雾。

二、关于对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设想

1.关于对司法考试的改革设想

(1)提高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我国目前司考考试的报考条件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以从规定上可以看到,只要具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无论是否有过法学的学习。从一定意义上讲,一旦通过司法考试,无论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都可以踏入法律门槛,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而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工作者。这导致办案人员专业水平、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差别较大。而法律的学习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个系统地不断强化和吸收过程,如果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就进入法律职业,不利于我国法律系统的整体水平的提高。纵观世界各国,把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所以提高司法考试门槛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道路。

(2)建立对通过司法考试者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但是此项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为此,建议设立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由地方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职业培训的师资,应以外聘为主,聘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杰出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传授司法实务性知识,还可邀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学,讲解前沿法律问题,这样既能保障教师不脱离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又能节约成本,减少投入。

2.关于对法律教育的改革的设想

(1)加强法律渗透学科和实践课程的教学工作

法律教育是不仅是一种专业理论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通过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传播法治文化,推动法治发展,旨在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所以学生除了对法学理论知识和体系全面掌握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思维、法律素质及其他相关学科应用法律的能力。司法考试只是考察应试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司法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并非能学到全部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才能。为此法律教育在教授基础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增设法律实践课程,增设法律相关学科的学习,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2)整合法学教育层次

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法学本科、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法学成人教育,等等。我国法学教育处于一定程度的盲目和混乱阶段。各种类型的教育学校不断扩招法学学生,各种形式的法学培训,造成法律人到处都是,法学文凭含金量高低不齐。因此,应精简整合法学教育的层次。首先取消本科以下学历的法学教育,将法学学习的门槛提高到本科阶段,禁止各种夜大、函授、大中专设置法学课程。对法学法律硕士的入学要求提高,提高入学分数,减少录取人数。对在职法学类的教育加强管理。改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提高法学学生的质量。司法考试作为选拔合适的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例11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远程高等教育管理政策现状,分析了建立远程高等教育政策体系的必要性,并依据相关法律、教育理论及可借方法,提出了远程高等教育管理结构及金字塔形政策体系的框架。关键词:远程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教育部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是国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1]现代远程教育(本文主要讨论远程高等教育)已经试点近5年,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以下简称“8号文”)、《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教高厅[2002]1号,以下简称“1号文”)、《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和目的,初步明确了试点院校的责、权、利,对于试点院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同时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就远程教育这样一个具有创新性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发展潜力巨大的事业,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实践者都需要一个系统的、相对稳定的、一致性、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来全面指导和规范远程教育组织者的行为。一部分热心远程教育事业的政协代表,已经从立法的角度表示出对于远程教育宏观管理政策体系的希望。其实,在“10号文”中对此也有清晰的表述“教育部将不断总结网络教学试点工作的经验,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有关的管理方法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管理制度。”[1]所以,适时建立一个远程教育的政策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的法律基础及理论1.相关法律基础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在《宪法》中关于教育的表述之一为“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相应的表述为“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2]它们的主体思想均体现为: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面前人人平等。这与大教育家孔子的“有教无类”及现代教育中的开放性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制定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首先必须与《宪法》、《教育法》的基本思想保持一致。“10号文”中“网络教育学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来录取学生,也可以自行组织考试录取学生,招生形式和入学标准由试点学校自行规定。招生计划由试点学校根据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能力自行制定”这一段文字,其含义可以理解为:只要办学能力允许,网络教育学院应该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学习的需求。因此,“10号文”在教育的开放性思想方面,与《宪法》、《教育法》保持了一致。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在“若干意见”中又对参加远程教育学习者身份进行了限制。如“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3]曾经有一位从事旅游行业的工作人员,希望系统地学习护理知识,以便在工作中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可是由于“若干意见”中职业身份的限制,致使她无法入学,对此她提出了强烈的异议:“我并不想成为一名执业护士,只希望学习高级护理知识,为什么我不能参加学习呢?”其实,“若干意见”旨在加强医学教育质量,无可厚非。但“若干意见”中将执业资格作为能否参加学习的必要条件,就使一部分行业外且需要系统学习相关知识的人无法实现愿望。“若干意见”中的这一点实际上与《教育法》中“不分职业,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条款有所矛盾,这恐怕是“若干意见”有所疏漏的地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目前主要指远程高等学历教育,而高等学历教育所依据的直接的法律是《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的“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4]这一表述已经从国家立法的高度确定了远程高等教育的地位。这里所讨论的现代远程教育政策体系可以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实施细则。《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4],“10号文”中的提法与此相一致。然而,在试点过程中个别学院却出现了不顾学生的实际水平免试入学,或者非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等同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的现象;《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4],而个别试点学院不顾自身教学资源、教学管理能力,盲目扩大招生。之所以出现以上这些情况,原因之一在于个别院校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制定现代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首先应强调法律依据,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从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来规范试点院校的工作;其次应强化组织、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其三,对于违反政策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政策体系中应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2.教育管理理论现代远程教育其本质仍为教育,教育的基本理论对于现代远程教育仍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制定现代远程教育政策应借鉴一些教育管理理论,如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化理论等。马丁·特罗教授的精英、大众和普及三阶段的高等教育发展理论,被许多国家作为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马丁·特罗不仅从量上区别了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且还通过比较及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制度与机构类型,揭示出高等教育在功能、课程、教学形式、师生关系、机构特点、学术标准以及管理形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见表1)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2年已经达到了15%,正处在由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转变的时期。马丁·特罗的比较对于我们制定远程高等教育的政策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启示。第一,在高等教育观方面,学习者更加注重自己的权利。在制定政策时应对学习者权益的保护有所重视和体现,如对于学习者投诉的处理等。第二,制定标准切忌单一,应具备多样化和综合性。如哪些人可以招收,哪种类型可以开办,运用哪些指标进行评价。第三,网络教育学院应该由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2002年远程教育试点情况统计,网络教育从业人员只有约1/3对远程教育有所了解,大部分管理者没有得到远程教育基本知识方面的培训,管理者缺少远程教育的专业特质。解决专业管理人员缺少可以用两种方法:加快远程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对现有从事远程教育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推行持证上岗。3.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理论远程教育管理理论是研究远程教育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理论。我国远程教育学者丁兴富按照远程教育管理对象将其分为远程教育管理的宏观理论和微观理论。“宏观理论将整个国家的远程教育系统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国家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用立法、行政、财政等手段,对各级各类远程教育院校机构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使有限的远程教育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以实现远程教育管理目标的最优化。”[6]远程教育管理的宏观理论对于制订远程教育的政策体系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远程教育的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立法、管理体制、财政。世界各国日益重视远程教育工作,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发展远程教育。开展远程教育的国家如英国、日本、泰国等均颁布了设立开放大学开展远程教育的国家法令。我国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从国家立法的高度确定了远程高等教育的地位,但实际工作中却一直是依据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和文件决定,尚无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远程教育的法律法规。当然,立法通常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论证、辩论、审批等过程。在短时间内,主要还是会依据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管理政策体系进行宏观管理。而经过实践检验的政策体系可以成为立法的重要参考。远程教育的管理体制指国家对远程教育院校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的远程教育由政府直接推动和管理。如英国开放大学由英国政府创办并直接管辖;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等政府始终关注、推进或直接管理远程教育的发展。其原因一是远程教育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二是远程教育的发展范围具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特点;三是远程教育的发展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在现行我国的远程教育中,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设立、国家管理,其他各级电大由各级政府设立、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网络教育试点由教育部审批,各校地方学习中心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的是多层次管理。这种多层次管理对于远程教育的实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管理制约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却是十分致命的。如网络教育学院办学过程中通常需要地方学习中心的支持,学习中心的设立是目前网络学院发展关键点之一。目前学习中心的审批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些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对于学习中心的审批并不积极,少数甚至出现抵触情绪。因此,即便是网络教育学院与地方合作单位两情相悦,也难以取得合法地位。2002年66所高校共设立学习中心1968个,已经通过省级教育厅审核的为1170个,审核通过率为59.5%,未通过的798个学习中心成了违规的事实合作。因此,在制订我国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应“以国家管理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即管辖权仍由国家教育部行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如学习中心的管理可以恢复10号文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上报国家教育部,由教育部对主办高校进行处理。

关于财政问题,国际远程教育界普遍认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远程教育中的受益方通常包括国家、社会团体和学生。远程教育是国家支持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承担着提高国民素质、提高综合国力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首先应给予远程教育财政支持。我国《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投资数亿元,主要用于硬件建设、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等。由于各学校专业、课程等方面的原因,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资源共享的实现程度与设想存在较大差异。而大部分网络学院由于起步较晚,自身积累少,财政状况也是影响其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因此,新政策体系中除重视资源建设外,还应该对办学质量、社会效益好的办学单位给予直接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并形成一批获得社会认可的远程教育学院。二、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可借鉴的方法方法是为了达到目标的具体策略、步骤、技巧等,是解决问题的方案。科学的管理需要科学的方法。在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可以借鉴的科学的方法包括梯级管理、质量认证、准入与退出机制、输入输出方法、信息公开法、直接反馈法等。1.梯级管理远程教育的管理体系中可以将组织者分为试验院校、办学院校、服务满意院校三个层次。试验院校即达到开展远程教育的基本要求且评估合格的院校;办学院校即经过试验期且达到正常办学要求的院校;服务满意院校即办学质量突出的院校。三个梯级各自有各自的责、权、利,如可以对试验院校在开办专业、招生人数等方面给予限制,而对于服务满意院校可以给予重点支持。三个梯级实行动态管理,办学质量好的院校可以变为服务满意院校,服务满意院校出现质量问题将退为办学院校,问题严重的退回试验院校直至取消远程教育办学资格。2.质量认证质量认证主要是依据质量管理标准对远程教育组织者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质量管理的标准可以直接导入国际标准IS09000,也可以参照该标准制定相关的要求。质量认证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远程教育院校建立并持续改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使远程教育组织者自身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质量认证的工作可以由教育部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具体实施。质量认证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五个方面来考虑:内部质量保证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行隋况(是否建立、是否持续提高、同行评价等);教学过程质量控制机制(聘用教师的标准、专业的设置、学习条件、是否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等);满足学生需要的机制(确保学生了解评价、学分转换、学校资源、申述程序等);教学成果(是否根据社会需求来培养学生,毕业生应达到的知识、技能、品性的详细描述,评价是否具有国际可比性);远程教育资源(财力、物力、人力)。3.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即具备基本开办远程教育要求的组织,经评估合格后方能提供远程教育服务。10号文中对于试点的院校提出了原则性的软硬件、人员等方面的要求,但没有具体的指标,因此试点院校的评估实际操作时缺少可以依据的标准。在这几年的试点实践中,开办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逐步清晰起来,如专职工作人员、网络管理平台、网络课件、资金支持等方面都可以提出具体的指标。具备基本条件的院校均可以申请进行远程教育试点。这样就避免出现试点院校不具备条件而具备条件的院校又不能试点的尴尬局面。准入的同时要强调退出机制。根据酒水桶定律,远程教育的组织者中总是会出现个别不符合要求甚至严重违规、违法的单位。这不仅给该单位本身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给整个远程教育事业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影响。因此,对于个别违规试点单位必须坚决清理。4.输入输出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均存在输入与输出。远程教育的总体过程可以理解为有学习需求学员的输入与满足了学习需求学员的输出。输入与输出的管理是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在输入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保证学历教育的严肃性。一方面,远程教育院校加强学员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教育部或委托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员资格进行抽查。对于已经符合录取资格的远程教育学员在统一的互联网管理平台中产生标准学号,学校依据标准学号进行学籍管理。输出方面即学员毕业工作可根据标准学号及学习过程监督两方面来控制。利用标准学号可以避免未正式注册的学员获证,同时也可以避免未达到学习基本年限的学员毕业的情况。学习过程的监督由教育部或委托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5.信息公开法目前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学员了解远程教育的信息渠道十分有限,加之教育领域时常出现虚假信息,部分学员便直接电话咨询省教育厅、教育部有关部门,教育行政机关每到招生期间就成为了远程教育招生咨询处,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所以,建立一个权威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该平台可以公布开展远程教育机构名单、已备案可以招生的学习中心、各学校招生简章、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重要通知等公开信息。6.直接反馈法远程教育是教育服务,这个观点在国际远程教育界是共识,国内也已经为大多数远程教育的组织者所认可。服务好坏的标准之一就是顾客即学员满意的程度。为能够准确掌握反馈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直接接收学生的投诉。经核实的投诉将作为评价组织者的重要依据。以此推动组织者切实以学员为关注的焦点,提高远程教育服务水平。三、远程教育管理机构的结构目前,我国的远程教育管理者为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逐步建立起了教育部审批试点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两级准入制度,教育部对试点高校进行管理、年检和认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管理、年度检查和评估。”[7](如图2)在这种管理结构中,校外学习中心(点)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校外学习中心是试点院校在地方发展的关键,如果在某一个省没有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院校则在该省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服务。这也就造成了一个事实,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实际参与了试点院校的管理。如“个别省只允许一所高校在该省只能设立一个远程教学站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故意推迟审批远程教学站点设置申请”[8]。如此的结果是试点院校会成为无源之水,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对现行的远程教育管理结构进行调整,在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上增加质量认证、平台运行两个机构,并明确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建议的远程教育管理结构中,教育部仍是国家管理的最高层,主要负责远程教育院校的审批、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平台运行机构的认可及内部协调工作;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受教育部的委托对学习中心进行监督;认证机构在教育部的认可指导下负责远程教育院校的质量认证;远程教育院校负责学习中心、学生的管理,负责上传平台数据;平台运行机构在教育部的认可及指导下负责收集、远程教育信息,同时与毕业电子注册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四、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框架综上所述,远程教育应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政策体系(图4)。其底层为相关国家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所依据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理论及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理论;所借鉴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梯级管理、质量认证、准入与退出机制、输入输出方法、信息公开法、直接反馈法等。其底层是制定管理文件的基础。中层为各类可操作性文件,主要包括“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管理办法”、“远程教育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远程教育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远程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学习中心管理办法”、“远程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远程教育组织评价办法”等等指向性的文件,形成“管理文件族”,是远程教育管理政策的核心部分。顶层为“远程教育管理办法”,它是实施远程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主要为远程教育实施的指导原则,并将各类操作性文件系统有机地整合。“远程教育管理办法”成熟后可成为日后制定《远程教育法》的重要参考。[参考文献][1]教育部办公厅文件.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EB],[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EB].[3]教育部、卫生部文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EB].[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EB].[5]张德祥等.高等教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0[6]丁兴富.远程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1[7]李平.明确方向积极行动共创现代远程教育新格局[J]中国高等教育,2003,15—16.[8]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