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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会计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5:24

资产会计论文

资产会计论文例1

(二)对其他纳税人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税法变动对其他纳税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处置固定资产的影响上。变动前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比照增值税条例使用过的物品免税的规定,没有要求缴纳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贷方。变动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按2%征收增值税,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物品免税规定只适用于个人,但没有明确营业税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如何纳税。

二、改革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教学的建议

由于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修理所用的材料也允许抵扣进项税,处置固定资产时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要求缴纳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整个核算过程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教学也应该全面改革,否则教学会脱离实际,影响学生的就业和工作。为了使学生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提高会计职业能力,建议对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教学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算和其他纳税人的核算。

资产会计论文例2

二、我国森林资产与传统会计资产定义的矛盾冲突

国际会计准则在框架中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以往事项的结果、由企业控制的、渴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将资产简明、准确的概括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通过国内外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资产是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第二,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三,资产是某一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第四,资产是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的经济资源。相应地,森林资产可以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森林资产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经过经营者合理地经营和利用,可以成为给其产权主体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资源。但在资产基本特征中的第三、第四方面,森林资产显示出了与传统会计对资产定义特征的差异:第一,因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属复杂多变、处分权得不到落实、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不仅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森林资产的会计计量以及将森林资产纳入到会计系统中进行核算带来了困难;第二,因森林资产的特殊性及森林资产评估体系、方法的滞后,森林资产难以用货币进行计量。林权不明晰导致资产是否为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困惑以及森林资产的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为森林资产的核算带来了两大难题。

1.我国的林权不明晰给会计核算带来困惑

我国在进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表面上呈现出全体成员对集体林地共有的特点,但不是每个人都能清晰地界定自己的所有权,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管理职能被逐渐削弱,但由于对具有人和管理人双重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缺乏内在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又没有与真正所有者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很难公正地行事,把作为集体林的共有人农民排除在经营决策之外,往往侵害了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据2012年国家林业局统计,我现仍有近1亿亩集体林地尚未确权并发放林权证书。因林权证记载事项不明、林权勘界不清,林权档案保管不当,纠纷调处不力等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林农所有人之间的权属争议频发。林农拥有的林地可以使用、但不可以转让,实际是一项不确定的资产,林木等资源更不可以作为抵押物来得到资金。森林资产成为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才能满足资产定义的基本特征。产权不明晰,无法界定林产的归属,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也无从谈起。林权不明晰不仅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发展,在其他相关领域,例如,经营主体是否可以利用林权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是否可以利用林权作价出资办企业;林权进行流转后,作为转入方的企业集团、社会各方人士、个体等市场主体是否已经拥有或控制,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阻碍相关经济发展,同时,产权不明晰使得森林资产不能满足会计学资产定义的基本特征,成为了制约森林资产核算的因素之一。

2.森林资产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

相比于一般性的资产,森林资产表现出了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首先,森林资产本身涵盖范围十分复杂,根据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其次,森林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具有不动产性质的林地资产、存货性质的林木资产和无形资产性质能产生生态效益的森林环境资产,只有能够可靠计量森林生态效益时,才能确认为森林生态资产,最终进入到会计的货币化核算体系,也就是说不仅林地、林木这些有形资产能够可靠计量,森林生态效益等无形资产同样要是能够可靠计量的;最后,森林资产具有生产周期长、地域的异质性、流转市场的不健全性等特点致使其在确认价格、核算成本时呈现复杂性。这些森林资产的特殊性加大了对森林资产以货币进行计量的难度,使得森林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模式、核算主体以及综合核算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森林资产核算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还处于边探索边实践的阶段,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森林资产涵盖范围广、核算内容多样化、确认方法多样性和成本核算复杂性这些森林资产的特殊性之外,森林资产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会计特性还表现在林业资源价值评估手段落后,中介组织不发达上面。在林地价格方面,部分地区目前尚存在采用目测估算方式,大部分地区在中介和评估机构上的设置还不健全,林地流转消息缺乏正常流通渠道,无法实现公开程度的竞拍,林地流转价格有失公允,权益主体利益受损情况较严重。当今我国林木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其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与企业一般的资产显露出了难以进行货币计量的特性。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计学意义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了林业发展改革的方向和方针政策。《决定》中提出“在明确林权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社会主体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担保、继承、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等。《决定》的颁布,在明确了林权权属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使林权改革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森林资产难以进行货币化的计量,以及因产权不明晰而导致森林资产是否为某一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这两个对森林资产能否符合对传统资产定义基本条件所产生的疑问,将会逐步解开。

1.明晰林业产权归属,为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奠定基础经济学认为,只有产权明晰市场机制才能正常运转,当产权是可转让的并且是排他性的,产权才具有保护的意义;资源产权界定不明晰导致了资源市场的不健全,如果资源产权界定清楚,资源市场自然就会形成。因此,只有明晰林业产权,才能促进其健康有序地进行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一是要明晰产权、确权发证,二是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合理分配经济收益。明晰产权主体其实就是要确立广大林农的市场主体地位,即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到人到户、到联合体,确立林农经营主体法律地位的过程。经过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林农以书面形式依法取得了林权证明,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林权可依法进行流转,逐步做到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合理分配经济收益。集体林业产权明晰后,林农及承包经营者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及林地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享有林地使用、林木及林产品经营等自。国家鼓励林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自主决定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方式,以重新组合林地生产要素,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林农经营林地、林木可以取得银行的支持,由其贷款来发展林果产业,也可以由实力强的企业重组林农实行规模化经营,提升林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在北京,金融部门已经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的房产等实物资产为主的单一格局,使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的资产,开发林权抵押贷款产品是金融产品的创新。2013年7月8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林地产权所有人可以以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政府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企业资产抵押贷款,甚至可以用林业产权像房屋产权一样作价出资办企业。只有明晰了产权,森林资产才能真正成为一项资产,才能纳入到会计核算中来,成为企业集团、社会各方人士、个体等市场主体资产中的一部分,会计核算的主体及内容将会更加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林业产权的归属,为森林资产的会计核算奠定基础。

2.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推行林权转让交易平台,使森林资产逐步实现货币化若要使森林资产满足资产的基本特征,必须使其能够进行货币化的计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是提供了能够使森林资产实现货币化计量的契机。国家在推行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和政府官员提到要建立林权评估机构、完善森林资源评估机制、推行林权交易转让平台、健全林木流转市场等建议和可行性措施。要使森林资产按照市场规律逐步实现货币化,一方面,需要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完善集体林资产的评估程序;另一方面,需要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推行林权转让交易平台。健全集体林资产评估体系,完善集体林资产的评估程序。我国已在森林资产评估方面出台相应的法规,对森林资产评估的方法和评估机构资质等做出明确要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林地林木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清算价格法,要求对林木价值要分用途、分龄组地进行评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还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实际上,我国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仍存在有能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综合性森林评估专业人才缺乏、森林资源资产转让交易市场发育不充分、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方法缺乏系统研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行业政策和技术支持等问题。因此,国家需要组建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并培育一批优秀的森林资源评估师,大力培养林地林木流转中介机构。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搭建林权转让交易平台。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首先需要加快完善林业服务体系,建立有序、公开、公正、规范化的交易网,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的信息平台,使投资者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取和掌握的林地流转的价格信息、真实的流转信息,为林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建立林地林木的市场机制、建立流转监管机制逐步取代政府干预、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和森林资源的竞标拍卖;最后,随着产权关系的调整和明晰,原有林业管理的基础已经发生变化,相应的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急需调整。截止到2014年底,已有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河南省、云南省、重庆市等省市先后出台了针对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的地方性条例,这些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集体林确权之后林权的转让范围、转让管理、森林资产评估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使得各地方经过确权后的林权转让有法可依。以房地产业为例,由于近年来房地产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会计学的发展,新会计准则对于符合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评估机制更加健全,房地产转让系统更加规范。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房产流转的价格和供求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和掌握真实的房产流转信息。相比较下的林产,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行改进落实。例如,可以考虑参照对比房地产的发展模式规范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规范林业产权的登记及流转制度。林权制度改革的前期阶段——经过与基层林农沟通、对林业土地的划分、为林农颁发林产证,这些只是林业产权改革的一个开始,随着产权明晰后而出台相关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森林资源评估的逐步完善、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等一系列举措使林业交易市场会更加符合市场规律,这将使森林资产能够进行货币化的计量不再是难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了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对森林资产会计核算产生积极的影响。

资产会计论文例3

一,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的概念

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规程进行会计核算。在基建会计制度里,有两个资产科目,一是“交付使用资产”,二是“固定资产”。

基本建设项目建成移交给使用单位,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来办理移交。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应将移交的固定资产部分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这里要谈的就是“交付使用资产”。

1,“交付使用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转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这个科目核算。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

2,“固定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建设单位,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它包括用基本建设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用留成收入购建完成的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等。

二,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形成的会计处理

“交付使用资产”

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交付使用资产:根据实际情况,还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

三,基建投资购建中形成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的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1,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基建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2,使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联营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3,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待冲基建支出”,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4,使用多种投资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投资来源的,分别按上述方法进行结转;分不清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结转。

四,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基建投资的分析及基建拨款和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入专款基建和借入款项基建,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这里着重谈的是自筹基建。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自筹基建时,要统筹考虑自身的各项收入情况,以量入为出的原则,在保证行政事业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和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一般不应负债基建。但如果确需借人款项基建,也应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年终转账后,可能会出现负结余,就留待以后年度组织收入补亏。

所谓自筹基建,就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为了核算自筹资金转存财政基建专户的情况,单位预算会计要求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拨出基建款项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银行存款”。年终账务处理,借“事业结余”,贷“结转自筹基建”。基本建设工程引起的实际成本支出,不作单位支出核算,只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如有结余的基建款项则转回单位账户,借“银行存款”,贷“结转自筹基建”,同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事业结余”。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资产会计处理的一点建议

用基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只有通过比较严格和比较科学的会计核算,才能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完整性。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致使基本建设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支出,无论是来自预算内拨款,还是来自单位自筹资金,均无法列作单位资金支出,会计报表也无法予以反映。只有对于发生的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外购需要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支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有关资产账户;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才能最终为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提供真实科学的会计资料。

资产会计论文例4

一、实例及引出的新问题

已提完折旧尚未报废(还可使用)的固定资产遭受意外损害(比如火灾、水灾、地震等),从会计角度看是件很平常的事情,对盈利不会产生影响;但从其他有关方面的角度看则是完全不同的。其中会计人员认为:既然该项资产已提完折旧,该项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已摊入有关成本费用,账面净值仅是残值,对当期和以后各期盈利没有影响,因此基本上是没有损失的。其他有关方面则认为摘要:可以为企业创造财富的资产却遭到了意外损害,丧失了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和在未来创造的经济利益,因此是有损失的。这种情况尤其是在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和自然寿命相差较大时更为明显。上述新问题虽不完全是个会计新问题,但和会计关系十分密切,如何能够从会计理论上对此做出合理解释,或是对会计理论有何影响?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索的新问题。

二、损失的涵义

上述新问题首先涉及到的是对损失的理解新问题。对损失的不同理解因而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损失在《会计理论》(汤云为、钱逢胜著)中定义为摘要:“损失是某一个体除出于费用或派给业主款以外出于边缘或偶发易以及出于一切其它交易和其它事项和情况的权益(净资产)之减少。”上述定义也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损失的定义。而在《立信英汉财会大词典》(陈今池编)中则定义为摘要:“损失是指一项支出的发生或资产的耗用,并未提供相应的营业收入;或指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营业费用超过营业收入;或指一项资产遭受未能预料的损坏或盗窃。”

两定义虽然表述不同,其含义大致是相同的,二者均指出了损失的本质──由丧失的无利益获得的资源而导致的权益(净资产)之减少。但它们主要的区别在于摘要:FASB的定义包含的范围较广。第二个定义并不包含上述负债由于利率(汇率)变动而带来利益丧失的第二方面,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这种由于利率的降低导致的按现值计价的负债价值增加,会使得权益(净资产)减少,但在现在和未来并不会导致资源的流出,是否将其列为损失值得思索。我们认为应将其作为损失,其原因在于企业理财的目标是企业财富的最大化,也就是股东权益最大化,而上述情况减少了企业净资产,影响了理财目标的实现,因此对企业构成一项损失。从上述可知摘要:FASB对损失的定义强调的是净资产的减少,但并不强调必须有资源的流出;第二个损失定义强调的是由确定的资源流出(费用除外)带来的损失。因此FASB对损失定义的范围较广。

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由于没有单独地将损失列为会计要素(一般将其归为费用中),因此对损失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实质上损失是由外部和偶发性的事项所引起的,这些事项不经常发生,也不能预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发生。这些交易、事项和情况绝大部分来源于个别个体及其管理方面无力控制的外界因素。假如它们是收入获得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项目,则它们就应包括于费用当中。但损失往往并非“不可缺少”而是“毫不情愿”,因此并不能归入费用中。

尽管损失和费用同样均会减少净资产,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第六号概念公告中将费用定义为摘要:“费用是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的主要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付出的或其他耗用的资产,或因而承担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费用的本质在于以获得更大利益为目的的资源丧失。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费用定义是个狭义概念。因企业不断进行的主要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耗费构成费用,而非主要经营活动的耗费或资源的流出则不构成费用。在美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中这种非主要经营活动的耗费被称之为损失(LOSSES)。

三、损失的分类及确认

损失的分类标准并不是唯一的,本文所采用的标准是按损失和事件的关系来分类,将其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由事件直接导致的净资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的是由事件带来的、不易被立即察觉到的或在将来引起的净资产的减少。

确认损失的标准和确认期间费用的标准相似。它通常在某一资产能提供给企业的可能得益小于所记录的账面价值时予以确认。假如是非正常交易的资产出售以及因自然灾难所导致的损失,则在何时记录此类事项就是相当确定的。但假如价值的下降是在若干期间内逐渐发生的,那么就很难确定这项损失究竟是何时发生的,即很难确定应在何时记录损失。该项资产最终可能被出售或废弃。但假如该项资产的用处已丧失殆尽,那么将损失的确认推迟至资产废弃时显得很不合理,那么该项资产已失去了预期的价值且这种价值上的损失在未来也不可能恢复时,那么就应将其列作为损失。

从上面的叙述可知,目前会计上确认的损失为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是不予确认的。这也是理论上对前述新问题不做损失处理的根据,但这种解释是从会计角度而言。从经济学角度看,毁损的可使用固定资产是有损失的,因其在毁损前符合资产的定义,是一种经济资源,它的毁损理应为一种损失,笔者认为对其应加以确认。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直接损失也并不是全部确认的。比如股票投资由于市价下跌而产生的损失;债券由于利率下降而带来的损失等在会计上并不做损失反映。

四、损失的计量新问题

具体来说,损失的计量应分成两种情况,对于直接损失应该说是轻易的,这在会计实务中有明确的做法;但对于间接损失的计量则相当困难。笔者认为间接损失应包括两部分摘要:一是损失前资产可变现价值和账面净值差额;二是在将来预期的盈利。假如范围再扩大一点,应包括对整个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文所讨论的是前两部分。目前的处理和本文观点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损失新问题。但间接损失的计量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一)资产可变现价值和账面净值的差异

资产会计论文例5

二、公允价值会计与资产减值会计之间的区别

当前理论界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位方面依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现行获得公认的计量属性是FASB在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5)中列举的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五种计量属性。工具价值与这些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如何,公允价值的属性是否是这些计量属性进行综合之后的属性等问题成为了研究的重点内容。周中胜、窦家春提出构建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企业整体价值的复合性概念,以公允为目标,各种计量属性为形式,以市场价格作为计量属性基础的计量属性体系。

1.公允价值会计与资产减值会计的计量目标侧重点存在不同为了能够满足不断丰富的金融产品的计量需要,公允价值得以产生。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框架在2006年SFAS157号与国际财务报表准则13号中得到了完整的阐述,这也就意味着标准的制定结构已经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有了非常大的成就。准则制定者对于公允价值这种比较独立的计量属性有着非常好的期望,希望通过公允价值能够使企业的价值动态得到反映,实现财务报表相关性的提高。当前,公允价值由于市场环境、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制约与影响,只能够作为主要围绕金融工具进行计量的一种属性,不能够完全符合其字面上的本源思想。但是公允价值计量仍然是能够对企业资产真实价值进行最大限度反映的,而且这种价值的反映是从资产的初始确认到后续计量都是双向进行的,为决策者提供了更加有用的信息。资产减值会计是由于运用稳健性原则而产生的。稳健性原则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债务与薪酬契约,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其最主要的目的,当前已经被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所接收,成为了比较普遍的会计原则。随着财务报告从“成本”计量转化为“价值”计量,准则制定原则从“收入费用观”转化为“资产负债观”之后,稳健性原则应用的核心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从“不高估收益且不低估成本”演变为了“不对称的资产与负债价值计量”。要对资产减值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成为了资产负债表现下稳健性原则的会计计量体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的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之后不得转回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能够减少或者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而实现盈余操纵。然而,市场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因此在市场形势发生变化之后很可能无法够充分地反映资产可能的升值,因此提供给投资者的评价企业价值的信息很可能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基于此,资产减值会计从根源上来看更加侧重于在契约与政治过程中的会计作用。

2.公允价值会计与资产减值会计的计量逻辑基础存在不同会计逻辑基础指的是计量价值进行判断的角度,也就是说一项资产的价值很可能会由于报告主体的不同而出现不一样的地方,还可以认为计量价值与一个特定的报告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1)公允价值会计的会计计量逻辑基础是市场SFAS157中的相关规定指出,所谓的公允价值指的是计量市场参与者之间出现的有序交易中的出售资产时收到的价格与转让负债时支付的价格。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13号的相关规定中指出,公允价值指的是在市场参与者之间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虽然这两个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在用词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内容是大概一致的,从其定义中就能够发现公允价值实际上是面对市场的价值。尽管当前企业是公允价值计量的报告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允价值计量是报告主体基础的概念。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3号中明确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逻辑基础,指明了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而非特定主体的计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允价值实际上就是市场价值;第二,公允价值的获取途径是一种有序交易;第三,公允价值计量将市场参与者假设为主体。(2)资产减值会计的会计计量逻辑基础是计量主体资产减值指的是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在资产取得时会产生很多不能够被预料到的不利影响因素,这就会使得资产在取得时的价值评价与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之间就会在特定的时点省出现差距。在资产减值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第一,对减值迹象进行判断;第二,对减值额进行计量。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以不详尽罗列的方式对减值迹象进行了阐述与说明,需要从外部信息的来源与内部信息的来源两个方面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示判断资产的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迹象进行判断。企业在对减值金额进行计量的过程中,要对可回收的金额进行估计,通过估计所得的资产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上的价值进行对比后来对资产是否出现减值而进行判断,并判断是否需要计量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计量的主要依据就是可回收金额,这种依据确定的出发点就是管理者的理。如果资产出现减值,企业将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使用,另一种是将其进行销售,管理者需要在估计资产销售净值与使用价值的基础之上做出相应的决策。从上述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资产减值现象的判断还是减值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会计的会计计量逻辑基础始终都是计量主体。

3.公允价值会计与资产减值会计的计价基础存在不同会计计量的价值基础指的是确定计量数额的估价规则。常见的计价基础包括买入的价格、脱手的价格、在用价值等。针对资产来讲,买入的价格就是采购资产时的价格,也就是资产进行重置的成本;脱手的价格就是资产在卖出或者清算时候的价格;在用价值则是值资产能够带来的新增的企业价值。(1)公允价值会计的计价基础当前普遍接受的公允价值的定义为:计量市场参与者之间出现的有序交易中的出售资产时收到的价格与转让负债时支付的价格。从公允价值的定义可以看出,脱手的价格是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主要体现的是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对于资产或者负债有着一定联系的、未来的现金的流入量与流出量所进行的预期。(2)资产减值会计的计价基础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计价基础则存在着两方面的观点,一方面指的是以FASB作为代表的观点,指出可收回金额表现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另一方面指的是以IASB为代表的观点,指出可收回金额表现为扣除出售费用的公允价值与使用价值中比较高的一方。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标准中,主要是根据公允价值除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中比较高的一方来估计资金可收回金额,我国当前现行的这种观点是基于IASB观点的。资产减值会计的计价基础是承接资产减值会计的逻辑基础,要对不同的触发减值的因素进行充分考虑的基础上计量减值额。这里所出现的减值的估价往往是就高而不就低的,由于减值本身就属于谨慎性原则的一种体现,因此不需要再采用双重的谨慎。

资产会计论文例6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

资产会计论文例7

一、适用准则不同

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企业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存在差异,不可能对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在同一项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虽有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但该准则主要规范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的处理,其他资产的减值则由其他相应准则规范。这种做法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具体如后面附表所示。

二、是否需要核算减值视资产的期末计价方法不同而定

资产的期末计价是指资产负债表中以何种计量属性反映资产的价值,这与资产的后续计量相关。中外会计中,资产的计量历来有成本与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采用成本模式时,资产按历史成本(实际成本)反映,客观、可靠,数据容易取得,而且可避免由于采用其他计量属性而引起的会计信息的差异,确保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而是传统会计中常用的一种计量属性。在原有的损益表重心观下,由于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是自用而非销售变现,因而无须考虑其市价的变化,会计一般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但在资产负债表重心观下,资产代表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在计量资产时,就不应以反映“过去”的成本为基础,而应以反映“未来”的价值为基础。此外,在物价明显变动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可比性比较差,由此产生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属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信息相关性强,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公允价值又比较容易确定,因而受到推崇并广泛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在全面推广使用公允价值。

从资产的性质来看,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对公允价值变动的敏感性存在差异。流动资产可以随时变现,对公允价值的变动非常敏感,相关性强;非流动资产则不然,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对其影响并不大。从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情况来看,经历了禁止使用(1992年前)、大量使用(1998年起)、限制使用(2001年至今)的多次反复。考虑到中国会计标准国际趋同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欠发达的现状,本次会计制度改革,我国适度、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目的是使会计信息尽可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尤其是资产的现实价值,强化相关性质量。从此理念出发,我国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一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计入当期损益,这也符合全面收益报告的国际趋势;少数资产(如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则沿用成本计量模式,防止企业的操纵。期末计价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不存在减值的核算;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资产,无论从资产定义或谨慎性原则考虑,亦或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标准,根据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会计上应以反映资产“未来”的价值为基础、对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予以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以其变动金额调整权益,但当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下降时,应确认减值损失。

三、确认资产减值的比较范围不同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将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比较。理论上讲,比较的方法或范围有三种:单项比较法、类别比较法和总体比较法。其中单项比较法比较准确,但操作复杂;总体比较法操作简单,但不准确;类别比较法介于两者之间。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一般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数量繁多、单位价值较低的存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可按类别计提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目的或用途、且难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二)单项金额不大或单项金额重大但未发生损失的应收款项,可按期末余额总额或分别不同账龄计提减值损失。

(三)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长期资产,如煤矿建的铁路专运线、某个营业网点等,应按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列支不同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只是预计金额,并未实际发生,会计上称为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是资产(账面价值)转化为费用(或损失)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将导致费用(或损失)的增加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问题是,这种减值损失如何列支,是计入资产负债表还是当期损益?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企业预计的资产减值损失,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不同资产的性质,分别作为管理费用(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和减少投资收益(长短期投资及委托贷款的减值损失)处理。根据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外,其余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单设“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提示信息使用者关注企业资产质量及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持有期内不仅核算减值损失,还核算资产升值的利得,在利润表中专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目的并非赚取差价,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先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损益虽不产生现金流,但将其计入利润表符合国际惯例及全面收益报告的发展趋势。

资产会计论文例8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制度环境的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也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多么复杂,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一般都涉及以下方面:1.资产出售方/发起方;2.特殊目的实体;3.信用增级机构;4.服务机构;5.投资者。

由此,似乎可以给资产证券化下一个简单的定义,那就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类型的实体,将其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并以其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广义的证券)进行融资。

那么资产证券化涉及哪些会计问题呢?以上述简图为例分析如下:

l提供按揭贷款的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将按揭贷款“卖”给按揭公司,这个所谓的卖的过程是真卖还是非卖(即是否为真实出售)?如果是真卖,那么就应确认资产出售损益,否则就会使问题变得复杂。比如说,是部分真卖还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卖”。不同的情形,对应着不同的会计处理。

l按揭公司再将按揭贷款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这个过程也会出现一个真卖还是非真卖的问题,只不过此时的买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实体。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似乎只有选择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一个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既然是这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信托账户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它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进一步讲,特殊目的实体(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是否应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呢?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

资产会计论文例9

一、我国无形资产在会计中存在的不足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信息等无形资产占有整个社会资产的比重显著增强,据有关方面统计,当前,在经济发达国家中,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已高达80%。世界第一品牌可口可乐的无形资产价值已至68915亿美元,世界许多著名跨国公司的成功都与其拥有的占绝对优势的无形资产密切相关。这表明,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将远远超过有形资产,理应成为会计核算、监督的重心。但传统会计模式与工业经济时代的特点相适应,只注重有形资产的核算,而忽视了对无形资产进一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从而导致其提供信息的质量大打折扣。具体表现:

1.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狭窄。根据2001年的会计准则,我国纳入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中的无形资产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商誉也只承认产权变动的商誉,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核算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内,而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里,无形资产的核算项目已达29项。由此不难看出,企业账面上的无形资产并不是企业全部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未能得到全面体现。这种对无形资产熟视无睹的会计确认模式有悖于知识经济的要求,甚至导致会计对企业价值及竞争能力反映的严重失实。

2.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不够全面。对于许多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理论上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这些资产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但由于自创无形资产的计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因此按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并且不应在以后期间确认为资产。从制度条款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我国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资本化所持有的谨慎态度。然而在信息经济时代,衡量人群和国家贫富的标准将由传统的有形资产逐步过渡到以科技为中心的无形资产上。如果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行业价值将被大大低估,而传统的社会财富评价指标将误导信息使用者,导致投资人做出错误的决策,同时也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

3.无形资产的计量不合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计量的对象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如绿色产品标志,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等新无形资产的出现,使会计计量对象进一步扩展,同时冲击了传统会计的计量基础。会计计量重心从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从财务资源转向知识资源,无形资产计量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描述起着决定性作用。传统的计量手段无法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因而在计量手段上需要革命性的变化。

4.无形资产披露的不足。在现行会计报表中无形资产的披露存在以下几个缺陷:(1)披露信息不充分。未披露全部无形资产,并且明确披露的有所确指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是其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并非全部价值。(2)误导报表信息使用者的经济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列示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项目之后披露,而且很多对报表信息使用者有重要作用的信息因考虑谨慎性原则没有披露。报表使用者基于这些不充分信息做出的决策,可能偏离实际情况。(3)导致国有无形资产易于流失。如前所述,有很多无形资产没有在企业账上得到反映,反映在账上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也仅仅是摊余的历史成本。这使得企业在进行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制改造及合资经营时容易忽略某些无形资产或者难以取得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导致无形资产流失。

二、对现行会计相应改进的建议

会计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知识经济日新月异,会计也应做出适时的变革,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鉴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扩大无形资产要素范围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无形资产要素应主要包括:(1)市场资产:指一个企业通过其所拥有的与市场相关联的无形资产而可能获得的潜在的利益总和,是知识资本的第一要素,包括:与客户的关系,如销售网、分销渠道、长期客户;品牌的信誉,如企业品牌、服务品牌;合同,如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济性合同等。(2)知识产权资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和科学实验等创新过程中,所发明创造的高新技术和技术诀窍,而形成的精神产品的一种产权形式。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3)组织管理资产:指企业管理层组织协调、管理、沟通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如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法,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工作系统,融资关系等要素。知识经济环境下,无形资产的资源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企业资产的核心和主要收益来源。

2.将研究开发费用有条件资本化。在研究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也不确认为资产。开发费用如果能符合一些特定条件,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否则作为当期费用。开发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是:(1)有目的地从事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它。(2)具有技术可行性及商业可行性。(3)产品或工序可以清楚地确定,费用可以单独认定并可靠计量。(4)经合理预期的该项目未来所带来的收入必须超过所有递延开发费,加上进一步开发费用和有关的产品成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之和。(5)有足够的资源,或者合理地预期能够得到这种资源来完成此项目。3.无形资产计量的关键问题是计量基础的选择。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其计量应以产出价值为基础产出价值观——现值计量基础,是以时间价值的现值作为计量基础。据此,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其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如果无形资产有确定的产出交换价格,并在特定未来期限可以按此价格收到,那么可视为应收账款。如果未来交换价格不确定,则可用现时的产出交换价格来代替。按照知识经济的定义,除反映知识资本的生产外,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分配使用方面的经济信息,以投入价值为基础反映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如有些无形资产尽管具有明确的投入价值,但由于经营过程中的维护和发展,其所代表的未来能够创造的经济利益远远大于当初投入价值。又如有些无形资产可以确指,其未来所创造的经济利益也可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但未必有实际的投入价值。投入价值侧重于资产过去的投入,相反产出价值更注重资产的未来产出。一个企业对一项资产产出价值的关注旨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未来效用期内产出最大化。

4.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披露。(1)凡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都应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全面反映。对符合会计准则确认范围的无形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进行确认与计量,在财务报表正文中披露。对不符合准则确认范围的,应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2)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可以试着改变一下顺序,以不同类型资产的不同价值取向排序,即按资产内含价值的高低排列。对于内含价值高的包括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不仅要优先报告,而且内容要尽可能详细。(3)对于人力资源的突出问题,可参考阎达五先生提出的“三维会计”新思维,其报表体系是:三维财务状务平衡表、行为增值表、资产增值表、权益变动表,以及有关的附表。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任何一项制度的都应与它所的时期所属的环境相匹配,而我国加入WTO,国外的会计行业将对我国产生进一步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对会计行业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以尽快与国际接轨,以促进我国企业的体制改革。对此2001年1月《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在一定程度上适应我国目前的需要,规范了无形资产的核算。另一方面,无形资产准则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项目的重要性。它促进了科学技术在企业中的运用,整体上增强了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正如前所说,制度与它所属的经济环境要相一致。反过来,我国的经济环境也会影响无形资产准则的实施。所以,除加强制度的完善,我国的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也应得到明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要求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注册会计师应本着公正严明的原则来审计企业的无形资产账户的正确性等等。做到了经济环境的治理,无形资产准则的实施就有了环境的保障。这样它对会计行业乃至企业的发展都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占耕.无形资产管理[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资产会计论文例10

事业单位在其资产制度中规定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指机器价格在800元以上,专业机器价值在1000元以上,已经使用两年以上并且没有较大损坏的财产,这样宽泛的标准,使得事业单位核算固定资产的工作中难以确定核算边界,在事业单位核算工作中,有许多流动性强、易被损耗的产品也被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中,这些已被消耗的物品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贬值,而且很有可能被市场淘汰,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工作难以进行,也增加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难度,伴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许多物品能否被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价值标准也应该相应提高。

(二)固定资产核算不包括物品折损率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法律法规规定,事业单位收购固定资产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财政性预算,事业单位一般不会为固定资产的收购在社会集资,这也就使得事业单位在核算固定资产的时候不能将物品折旧率纳入其中,这种核算方式使得核算报表中所呈现的情况反映的是固定资产最原始的情况,难以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这使得事业单位的很多预算方案难以获得准确的固定资产情况参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致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情况失真,固定资产的损坏率在预算计划中得不到真实的展现,这使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结果不能完整地表现固定资产的全部现状,事业单位无法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固定资产更新的安排,也使得事业单位难于控制日常资金,不科学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制度,会影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际价值的评测工作,难以对固定资产保值和升值提供理论保障,也难以对固定资产的流动和结算提供精准的测评信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的折旧情况如果不能被及时准确地反映,会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缺乏保护公共财产的意识,容易导致事业单位肆意更换大型设备和任意采购性价比不高的设备等一系列问题,对事业单位财产的管理也会出现疏忽、懈怠的情况。很多事业单位对折损率较高的设备不进行降值处理,对一些设备价值的检测缺乏谨慎原则,存在高估设备价值的现象,当设备是实际价值不能满足于事业单位公正需要,而核算报表又不能及时反映事业单位设备需求的情况,很容易导致由于设备性能不佳和资金供给不足导致的资金链断裂、设备修缮不力等问题,严重影响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二、固定资产核算与设备实际情况的差异

(一)资金支出统计缺乏科学性

我国的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是按照事业单位的资金收入情况进行核算的,这种核算方法在资金出纳问题上有一定的漏洞,资金的使用不完全等同于固定资产的转移,也不能从资金的使用情况来简单判断事业单位资本的实际运行状况,固定资产的收支情况不能简单地与资金支出情况结合判断,单纯的资本支出,不会损害固定资产的巨大变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中,难以既反映固定资产的原有价值,又反映资本收支情况,单一的核算难以准确展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情况,多种方式的核算又会使得固定资产统计工作更加复杂,我国事业单位种类多、分布广,简单的资金提取难以使固定资产的维护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我国许多事业单位的经济核算方面,存在着根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问题,这使得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不顺畅,难以保证提供准确的预算报表,现在很多的事业单位对资金支出情况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统计方案,这很容易导致支出资金使用分配不合理,造成资金浪费,在事业单位的实际活动中,很多事业单位一方面以争取大型订单的形式不断巩固其固定资产的稳定性,一方面以日常活动经费为理由不断获得财政资金补助,这样下去,大量的资金将被浪费在这些效率低下的事业单位,资金如果得不到合理运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核算报表与实际物品有异

很多事业单位会出现固定资产核算报表与事业单位实际设备存在差异的现象,这充分说明了固定资产统计核算工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源自上级行政部门财政拨款的资产,不能简单地纳入固定资产范畴,经由捐赠途径获得的资产,要进行详细的核算对比之后,才能根据时间要求,合理的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账目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产生预设生产效果的设备没有及时申报报废,这会导致实际工作效率低于预计情况,核算报表与实际物品有差异,必然会使得固定资产的核算情况在财务机构无法准确完成,可能由此导致侵吞国有资产,挪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等许多贪腐问题,有些事业单位对设备磨损和损坏等现象隐瞒不报,这样使得实际物品的价值不能被固定资产核算部门及时了解,会严重损害事业单位执行工业事业的能力,破坏与之相关的其他社会事业的正常进行,也使得事业单位难以及时将由于设备损坏而需要储备的资金及时预留,设备急需资金维护的时候,事业单位一时难以筹集充足的资金,会给设备的维护管理增添不必要的高额成本。

三、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偏差

(一)多种账目对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影响

我国当前很多事业单位的原材料采买工作,都是按照先付款再发货的方式进行,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很可能导致会计人员的资金核算工作出现偏差,另外,很多资金账目缺少准确金额信息,这既影响了固定资产核算的工作,又造成了资金管理工作的混乱局面,由于统计数据与设备实际价值存有一定差距,有可能造成始料未及的金融风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还会受到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还要面对法律调)整、政策变更、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一旦事业单位内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也会随着这些变化而迅速升降。很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工作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可能出现的变化,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对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价值波动没有做好应变预案,难以确保固定资产核算数据真实反映事业单位实际价值。伴随着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提高,很多固定资产考核已经不能按照旧有标准,但是依然有许多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核算中采用多年前的标准,如果事业单位将庞杂的资产统统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将导致统计工作因为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而难以进行。这样效率低下的核算工作还会影响事业单位其他领域的工作效率,浪费核算成本,降低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很多事业单位没有根据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案,将不重要的设备排除在固定资产核算计划之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虽然有广泛的理论依据和众多的借鉴经验,但是没有具体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则可以直接使用,对于损耗程度不同的设备难以进行价值评估,对于即将申请报废的设备,在难以确定设备价值终止日期的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将其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计划,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对设备价值进行考量,会很大程度上增加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可靠的核算报表的制定,也会降低事业单位资金支出机构的参考标准的价值。

资产会计论文例11

1.1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缺乏完善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出现盲目购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造成企业固定资产的闲置,或者企业固定资产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

1.2固定资产无统一的确认标准。

虽然我国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依然有部分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无统一严格的规定,部分企业没有将一些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标准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中,部分企业的资产分类凌乱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体系,如一些企业将不属于机器设备的生活用具纳入到机器设备类别中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工作的难度。

1.3固定资产帐与物的脱节。

按照相关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要建立用来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购进的时间、规格型号等的实物台帐以及实物卡片,要由企业的使用部门以及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实物盘查,由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账目核对。有些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的不规范,日常管理基础工作比较的淡薄,缺乏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盘点,最终导致了账目模糊,记录不清不楚,最终造成了账目流失,或是只是设置了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目,并没有实物管理账,导致了一些净值为零的仍有使用价值也在继续使用中的资产,没有记录在账内的管理中。

1.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实际工作中管理混乱现象普遍存在,还有就是对于企业的资产状况不清楚,造成资产流失的情况存在,而且在企业的内部资产的使用借调没有形成可以有效管理的记录文件,造成固定资产的调拨具有随意性以及不可管理性,许多的记录也都和实际情况不符合,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失,企业有必要提高管理的水平来制止混乱现象的发生。

2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改进的对策建议

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做到“权责分工明确、管理高效有序、过程公开透明、监督检查到位”,具体对策如下:

2.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制度。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因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机制,加强对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力度,依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的审批工作,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统计工作,运用计算机实行对固定资产的统一分类。

2.2实行统一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

企业应该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统一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将符合确认标准的相关设备纳入到固定资产的核算中,以便实行科学、统一的管理。此外,企业可以运用计算机等设备实行对固定资产的统一分类,避免固定资产的凌乱分散,使企业的固定资产井然有序,方便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

2.3加强固定资产帐与物的对等,建立定期盘点制度。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应该加强企业帐与物的工作,在帐与物电算化工作中实行严格的岗位人员责任制,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实行定期的考核,一旦发现帐与物的脱节,可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应成立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可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固定资产盘点之前应确定盘点日,财务部门应将盘点日前购入、出售或报废的各项固定资产全部登记入账,避免帐与物工作上出现脱节现象,促进固定资产帐与物对等。

2.4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健全的制度对于管理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高效的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每项工作都要制定具体明确的规章制度,实行固定资产分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责任到人,配备专职人员实行专门化管理。保管人员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帐,要严格出入库单制,财产的增减均应及时反映在出入库单中。对财产的购置、调入,在入库单上登记;对财产的调出、借用、领用,应由领导审批,凭出库单领取财物,保管人员根据出入库单及时在保管帐中登记,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转移、增减变动情况。此外,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配备专门的审计人员,为资产管理起到“增值保值服务”的作用,防止舞弊,及时堵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漏洞。审计部门不仅要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清查和清理进行监督,还要定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提高固定资产的营运收益。审计固定资产是否得到充分利用,是否有账外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有无流失现象,切实解决固定资产保管不善、账实不符、闲置浪费以及非法侵占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