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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6 17:16:50

广告监管论文

广告监管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4-0111-02

近年来,各种违法药品广告频频遭到曝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对药品广告违法案件进行公告[1],如下图所示。

从统计数据中不难看出,违法药品广告呈增长趋势,可见我国药品广告监管还不完善。本文通过介绍一些发达国家的药品广告监管模式,借鉴其经验,以期为我国药品广告监管提供一定参考。

1 国外药品广告的监管模式

1.1 机构设置及法律法规

美国药品广告监管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共同负责,FDA下设药品市场、广告与联络处(DDMAC),对执法队伍建设、审查及问责等方面进行专门监管。在法律法规方面,美国先后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A现代化法案》、多版DTC指南等。

德国于1994年颁布《医疗广告法》,对所属医疗范畴内的广告都有严格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介绍使用风险,加之健全的医疗保险机制,有效杜绝了违法药品广告的产生。

澳大利亚的审批及监管职权统一由治疗产品监督管理局(TGA)执行,TGA下属的治疗产品广告标准委员会(TGACC)和自我药疗行业协会(ASMI)负责具体审批工作,在政府、综合监管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三重保障下,使药品广告从审批、到投诉都落实到专业部门,大大提高监管成效。在药品广告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先后制定了《治疗产品法1989》、《治疗产品条例》等法律条例。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来监管广告的国家,1962年设立的广告标准局(ASA)统一对广告公司、媒体、广告主的行为进行规范。1986年颁布的《医药条例》,规定广告药品必须与医药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相符合。

1.2 行业自律和投诉机制

一些发达国家在进行药品广告监管的实践中,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业自律体系。如美国建立了由广告公司、广告媒体和广告主组成的完备的行业自律体系。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体对广告主所提交药品资料都有相应的审查机构和制度,以确保广告主信息的准确性,广告主主要由同领域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规范。同时各领域间存在竞争的企业可以互相监督,针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或者提讼。另外美国还有很多行业自律机构,如美国消费者健康产品协会[2]。

1.3 药品广告内容要求

药品的疗效和使用风险并存,因此,国外要求药品广告传递的信息要求严格。如法国FHPSA规定药品广告中绝对不能出现“第一”、“最好”等暗示不公平竞争的字样,禁止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等夸大药品安全和疗效的字样,对字体字迹都有明显的标准要求[3]。在澳大利亚非处方药广告中,规定可以由医生对该产品进行介绍推广,但是必须标明该医生的具体信息及广告收取的费用。

1.4 分类管理

在监管方式上,多数西方国家对药品广告实施分类管理。在美国,FDA主要负责药品标签说明和处方药广告监管,FTC主要负责除处方药广告外的所有广告监管,其中处方药广告监管主要由DDMAC负责,FTC还设有专门的OTC药品广告投诉热线和网站。法国药品广告分为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对大众广告采取前评价,有FHPSA的签证才能广告;对专业广告进行后评价,按照产品特征摘要(SPC)的要求,规定对组成某种药品名称的所有字体、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

1.5 处罚力度

违法药品广告频发,不得不说是惩罚力度不到位,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杜绝违法药品广告的发生。如美国对违法药品广告所处罚金数额会远远大于其违法所得收益,这种惩罚性赔偿附带连带责任,有效遏制了违法广告的苗头。

2 对我国药品广告监管的启示

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发达国家有其独特的监管模式,从监管机构设置到法律法规制定,从药品生产、流通到使用环节,从药品研发上市到投诉环节,都有较为严密的监管体制。因此,对我国的主要启示如下:

2.1 完善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医药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已有的《广告法》逐渐暴露出缺陷。因此,有必要细化《广告法》,可以出台一部专门的医药广告法,严格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如:明确广告字体、字迹、颜色等的标准;明确标注药品使用风险、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明确规定不允许专家、明星等公众人物参与药品广告宣传。

2.2 改革药品广告的监管体制

我国药品广告审查机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而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这种权责分离的体制,加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缺乏药品广告专业知识,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和质量,要使药品广告得到实质性、根本性的监管,就必须改革现行的药品广告管理体制,将药品广告的监督处罚权统一交给SFDA负责[4]。因此,可以考虑:①建立一个独立的广告审查机构;②建立严格的、可操作的违法广告惩罚机制;③加强药品广告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责任制。

2.3 加快发展药品行业自律体系

药品广告从审批到投诉较其他广告的要求高、难度大,单独依靠政府监管显得很吃力,鼓励行业自律迫在眉睫,可以建立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如可成立专门的药品广告监管协会,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投诉等。媒体可以拒绝误导消费的违法药品广告,也可避免广告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和攀比,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可以保障药品广告有序健康发展。

2.4 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舆论监管作用

消费者由于缺乏医药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加之维权意识淡薄,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甄别能力很差。因此,应加大对消费者药品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消费者举报投诉机制,如设立专门的投诉热线和网站,组织开展群众打假活动,建立完备的举报奖励制度,从而营造一个全民参与监管的运作体系。

3 结 论

现阶段我国药品广告监管仍存在很大问题,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建立起以行业自律为主,社会舆论和政府监管为辅的药品广告监管体系,才能合理净化药品广告大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违法广告公告[EB/OL].http///.

广告监管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形象代言逐渐成为广告传播活动的主角,越来越多的广告主采用形象代言作为推销手段。这些广告,在造就了一部分知名品牌之外,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论。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形象代言活动中的不法事件,以及对此的法律监管上。

1 形象代言行为

形象代言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公知人物的形象为载体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宣传形式。因为目前的形象代言人主要是明星、名人,因此形象代言也被称为明星代言或名人广告。

形象代言的实质与核心在于用形象将商品或服务内容予以表现,加以传播,达到推销商品和服务的目的。企业就是利用明星效应提升产品的知名度与接受度,赋予产品更多的附加价值,并通过明星的推介,使消费者群起产生模仿的冲动与行动,促进产品的销售。

2 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的缺失及原因

2.1 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形象代言活动法律监管的缺失,不仅表现在代言内容的虚假上,也表现在代言活动发展的无序上。虚假的内容向受众传播了错误的信息,对其意向产生误导。无序的广告活动则降低了代言活动的传播效率,影响代言活动的发展。具体而言,我国对形象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代言行为的虚假性。虚假性有三种类型:一是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二是编造产品功能,欺骗消费者;三是代言人在广告中使用虚假证言。(2)代言行为的无计划性。代言行为的无计划性主要反映在代言活动泛滥和广告代言人选择不慎这两方面。代言广告高速的发展之后,理性思考越来越弱,厂家运用名人做广告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得已而为之。

2.2 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缺失的原因

2.2.1 现行广告类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在我国广告法制体系中,《广告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广告监督管理行政关系,因此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行政法,受到部门行政法体例的约束,其内容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现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广告法》在贯彻执行时遇到一些障碍,制定标准时对违法广告处罚方式表述得不明确,对量刑尺度把握得不明确,对广告处罚对象认定得不明确,都使得我国部分现有法律法规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

2.2.2 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不力

我国广告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它们是广告执行的第一线力量,对广告经营单位,及虚假违法广告监督与执行发挥着根本作用。但是这支监督队伍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数量少,职能难以到位,还有部分个体的素质,跟不上工作的需要,在执法正常、合法的广告活动中出现失误和过错,影响广告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实际工作中,工商部门迫切需要公安、文化、城建等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协助,共同治理和整顿广告市场。

2.2.3 代言人自身因素

代言人是形象代言中重要一环,他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代言活动的结果,因此,代言人自身的经济环境、社会责任意识感、法律觉悟,是影响其代言活动的主要因素。巨额的广告收入,成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最大诱惑与经济基础。而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名人逐渐淡薄甚至丧失了社会责任感,使他们对消费者和全社会的利益弃而不顾。同时代言人普遍缺乏对广告类法律法规的理解,真正清楚地了解代言实质与法律约束继而进行选择的名人寥寥无几。

3 解决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缺失的方法

3.1 完善国家广告类法律法规

我国广告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但从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来看,现行法律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之适应社会行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可以立足于国情,通过分析和筛选,借鉴国外广告法律管理经验,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进一步完善我国广告法律体制。通过法律手段,清除中外广告因文化差异、意识形态差别而引起的各种争端。

3.2 加强政府管理和广告行业自律

政府对广告的管理通过立法和行政执法来实现的,具有强制力的对广告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对全社会广告秩序的调整,政府管理是推动广告代言活动健康发展的外力因素。①要加强政府对广告代言的管理,就要强化政府职能。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通过自行制定章程、公约和会员守则等方法,对自身所从事的广告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自我协调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要求。

3.3 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近年来,名人代言广告违法现象愈演愈烈,消费者和舆论界的反响也愈加激烈,对明确广告代言人权利与义务的呼声越来越高,有鉴于此,北京消费者协会《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希望名人明星珍惜荣誉和形象,拒绝承做虚假和有可能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广告。

广告监管部门的反应更加直接。上海工商部门发出一则《广告审查提示》称:“禁止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这一禁令显然有利于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对与某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的违法事件有积极的防范意义。

3.4 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

广告的社会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某些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舆论机关和各种群众自治组织或者公民自行对广告活动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监督、广大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三个层次由上而下,逐层推进,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监督体系对广告代言活动的监督表现在消费者监督和舆论监督两个方面。

对形象代言的法律监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需要国家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按照广告行业的发展步伐与需求,逐步将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主导型广告监管模式加以完善,进而形成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监管体系,最终促进形象代言和广告行业的全面发展。

注释

① 王军.广告管理与法规[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1] 陈绚.广告道德与法律规范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王军.广告管理与法规[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广告监管论文例3

一是认真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通过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切实增强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使自己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实际工作中,能较好地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地运用发展、全面、适度的辨证观点来分析解决问题,使自己主动服从于广电局党委,服从于广电局工作大局。

二是认真细致的学习专业知识。根据自己工作性质和分管方面,以及Xx广播电视飞速发展的现实,不断学习广播电视特别是广告管理方面专业知识,提高自己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切实提高广告管理水平。一年来,我保持高度的学习热情,不仅阅读了大量有关广告管理的规章文件,还学习其它兄弟单位的成功经验,坚持及时追踪掌握广播电视最新知识和最新动态,通过专业学习,凝聚理论素养,使自己对所分管的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促使自己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时能够做到正确履行职责、正确发挥管理职能提供了知识保障。

三是认真谦虚的向同志们学习。通过不断向班子成员和其他同志们学习,获取间接经验,更新思维理念,领悟处事道理,增强自己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精神。通过间接经验的获取,使自己能够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坚定信心,在竞争和自我否定中提高观察和决断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用预见性、决策性和群众性的思维理念,在讲原则、讲方法的基础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做好分管的广告管理工作,和“班子”其他成员一道,为广电局内部营造一个良好和谐的人际氛围,同时也为广电系统树立新的、良好的外部形象。

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做好表率。

作为一名副职领导,在管人的同时,首先要律己,以身作则,主动接受别人的监督。为了在群众中树好自身形象、在同志们中起好表率作用,我能严格要求自己:

一是努力提高自身的党性观念,主动使自己的言行服从于组织,服从于领导,服从于广电工作大局,真心实意为全系统干部职工服好务,始终保持政治立场坚定、头脑清醒;

二是工作上严格要求自己,摒弃消极应对、推诿懈怠思想,不断强化服务意识;

三是作风上严谨执著,身存正气,讲求奉献,不怕苦,不怕累、不计较个人得失;

四是待人宽厚,说话和气,办事公道,善于团结同志,协调配合;

五是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做好表率。

三、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分管工作。

强配合,重沟通,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折不扣地完成分管工作,为了有效地推动广电工作正规化、有序化进行,为使广电工作能自觉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从讲政治的的高度,要求广告管理工作能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正确方向,严格自律、遵纪守规,禁止违规播出行为发生:

一是依规依章管理,保证播出健康有序。为规范广告播放行为,做好广告播放管理工作,09年在广告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总局和省局下发的一系列规章和文件,成立监管机构,并提出重点监管内容、监管要求和监管责任追究制,不折不扣地予以贯彻和落实。特别是建党80周年、建国60周年国庆阅兵式等重大转播活动期间,通过依规依章管理,做到声屏的绝对净化,从而坚持了宣传工作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广告监管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F713.8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广告监管的必要性

网络广告是以网络媒介作为传播手段的广告,即以网络技术手段和媒介和传播品牌、商品、服务、劳务等经营服务信息和广告主形象的广告。这种广告的兴起,由于载体的特殊性,虚假信息、恶性竞争、强行等违法行为大量产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广告内容虚假,欺骗消费者。在网络广告中,虚假宣传是广告者常用的手段。网络广告的者利用网络,对自己宣传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比例大而且影响坏,这种宣传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经常夸大其词,引人误解,欺诈消费者。如,浙江新昌县一家企业在网站上虚假广告,称“苦丁茶”有防癌、抗癌的功效。一些网络广告经营公司为了谋求利益,广告的内容大都以客户提供的资料为准。客户说一是一、说二是二,而广告必经的审核手续被扔在一边,致使夸大失实广告“满网飞”,误导了消费者。有的网站利用虚构的网络广告内容非法牟利或进行诈骗。如,上海市××招商办的两位工作人员在网上申请了一个顶级域名并自制网页,杜撰了一个所谓的“上海智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他们在网页上虚假广告,自称该公司是“本市最大的食品机械生产企业,是上海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产品多次获得市优、部优、部级新产品、部级星火产品、获上海市星火产品一等奖等奖项”。这些虚假的内容吸引了全国40多家企业。他们将有关信息再提供给上海其他企业,从中收取中介费。还有不少网络广告处处充满着“陷阱”,一些委托加工广告、养殖致富广告都曾经让一些经营者血本无归。

2、广告内容违法。有的网站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把在常规媒体中不能的广告,比如烟草广告、性生活产品广告、盗版物品广告、色情广告、伪造文凭广告、快速致富广告、传销信息等都很容易地在网络上。

3、广告经营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家利用网络广告进行的不正当竞争,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四种:①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②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③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④假冒网络域名。域名是网络应用于IP地址的符号体现,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已成为区别各网络公司所提供的网站内容及服务的重要标志,具备了相当的经济价值,已逐渐形成一种具有类似商标的新的知识产权形式。由于我国对域名的保护法律不完善,少数违法商家采取恶意的强注域名或者模仿域名的手段,以混淆视听,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出现了假冒银行网站的诈骗行为。

在网络广告活动中,作弊现象还很多。点击人次、浏览人次等资料可以控,甚至作假,比如可以开发一个程序提高来访的人次,或采取虚假的计数方式。

凡此种种现象都严重制约着互联网广告这一新生事物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相对于传统媒体广告,虚假网络广告的传播范围和危害性更大。因为,在网上人人都可以广告,这种现状直接导致了虚假广告的大量产生,又加上目前尚没有专门对网络广告实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因此,网络广告经营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导致了网络广告市场的混乱,以及广告内容的鱼目混珠,其真实性、合法性缺乏必要的保障。再者,目前我国上网的人员青少年占很大的比例,这些不良的广告内容会在潜移默化中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危害,这种情况不容小视。总之,随着网络广告市场的快速膨胀,网络广告的监管,已经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规范化和法制化是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

广告与广告监管是辩证的统一体,网络广告飞速发展,必须强化广告监管,才能使网络广告健康、正常地运行。目前,网络广告监管呈滞后状态,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是造成网络广告监管滞后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网络广告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1、界定网络广告难。网络传播的特点是网络广告形式的淡化和信息的泛广告化,这使广告与信息传播的界定不清,为广告监管带来困难。网民对具有明显强制特性的广告有较强的抵触情绪,所以许多商业宣传都努力淡化广告色彩,经常以“关于商品的新闻”形式出现,信息与广告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清晰。网络广告监管要确定监管的范围,必须明确网络广告的内涵与分类。

2、确定管辖难。从信息传播范围来讲,传统的媒体受国家、政治、经济、语言等因素制约,有较明显的地域性;而网络媒体可以穿越国界,覆盖全球。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违法广告的,受害者很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甚至分布在全世界,如何认定其构成违法、如何定性、适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怎样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等问题,都让人无所适从。

从信息传递的效果讲,以大众传播媒体为主的现有媒体受技术和渠道的限制,信息传播具有延时性;而网络信息却具有即时传播、即时的特点,而且互动,易于修改,因而一些者利用管理层发现之前的时间差虚假信息,随时更换,虽然往往周期很短,但已造成不好的影响。

可见,网络广告的跨行政管辖区域传播和信息表现的迅捷,使现行的行政管辖制度无法实施。

3、网络广告主体的虚拟性和内容的无限性使监管难度加大。与传统广告的媒介不同,在网络传播中,人们既看不到对方的样子,也听不到对方的声音,正如一句名言所说的“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因此,人们可以逃避为自己的语言、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网络传播的这种虚拟性是网络监督的一大障碍。传统媒体受版面、时段、印刷成本的限制,传递信息容量是有限的,监管也就相对容易一点;但是对于网络媒体,信息容量是无限发展的。据最新统计显示,目前在Internet上可检索的网页有8亿个左右,这些网页分布在约300万个服务器中,共包含了约15万亿比特数据信息和1.8亿幅图像,并且83%的站点含商业信息。如此巨大的信息量是现行的广告监管模式所无法监管的。

4、网络广告的管理机关适应难。首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素质不适应。依照《广告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管机关。目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普遍缺乏必要的网络知识。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世界,网络广告隐藏在一个个的网址之后,如果不知道确切网址,难以迅速找到特定的网络广告,再加上网络广告的科技含量很高,其表现形式比传统广告多,这些因素都给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面对互联网,依靠我国目前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技术手段,实在是勉为其难;其次,管理装备不适应。目前,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工商所的条件差,很多基层工商所还不具备上网条件,对商业网站的登记注册尚且处于摸索阶段,更谈不上对网络广告的监管。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业正以几何速度发展,对于网络上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5、寻找法律依据难。目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广告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仍然沿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络广告独有的特征使网络广告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是《广告法》难以解决的,比如网络广告的地域范围问题,依照《广告法》规定,该法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广告活动”。所以,在国内设立的网站上向国内消费者广告,无疑应受《广告法》调整。但是,在国内设立的网站上向国外消费者广告,或在国外设立的网站上广告而国内消费者可以浏览到,这属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属于的话,那又给管理提出了课题。再如,网络广告的形式问题。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广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哪些属于《广告法》的调整呢?很多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网站,那么在企业网站上必不可少的是介绍自己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那么这种信息是广告吗?在BBS中的带有广告性质的信息属不属于广告?现行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三、网络广告监管的思考

对于网络广告这个全新的领域,如何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呢?笔者认为,要打好这一无形市场的监管战,要用新的思路、新的方法、新的手段,要构建“明确立法、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具体来说,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立法。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广告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将网络广告纳入法律的控制范围内,使其逐步规范化和法制化,这是我国网络广告发展的必由之路。虽然目前对网络广告尚无成文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但我们可以从对运营商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的维权入手,参照目前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来实施网络广告监管。举个简单的例子,如《广告法》中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仅这一条就可以掐住运营商的“咽喉”。作为运营商,你的广告有“问题”,监管部门就有权立即取缔,若你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就可以根据《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维权。同时,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网络广告法》经过半年的酝酿,第三稿已提交有关部门审批,近期可望正式出台,届时它又将成为网络广告的一道“大闸”。

2、加强行政执法。明确网络广告监管机关的职能,赋予行政权力。(1)广告监管机关实施对网络广告的管理,首先要明确网络广告的范围。网络上信息量广而大,要对网络广告进行界定,区分广告信息与一般信息,将广告纳入整体广告市场管理范围;(2)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当代科技水平的网络广告市场交易规范与规则,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3)建立对网络广告内容的审查制度,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审查与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广告主远程登录的网络广告内容,要制定具体的规则,把好审查关;(4)提高网络广告监管机关人员的素质。要解决广告管理机关对网络广告不适应的问题,如管理人员对网络的知识和操作技术问题、监管设备问题、管理力量薄弱问题等。特别是网络广告监测的难度较大,因此应提高监管机关的设备配置。

可喜的是,我国为规范网络公司的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互联网广告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目前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互联网广告存在的问题,从规范互联网广告主体资格入手,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选择了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网络公司,开展互联网广告经营登记试点工作,以探索互联网广告的有效监管方式,为制定互联网广告法规做准备。

3、实施行业自律。要建立完善的网络广告监管的法律环境,就必须建立行业组织、发挥组织的作用,确立网络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强化行业自律,填补政府广告监管机关职能调整后留下的空白。实施行业自律可以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强化自我监督,切实认识到网络广告管理的重要性。(1)广告行业自律是避免网络广告纠纷的有效途径。网络广告协会能够要求参加协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学习有关网络广告的监管法规,增强法制观念,科学地运用竞争手段,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发生纠纷,网络广告协会可发挥协调功能;(2)广告行业自律是政府广告监管的重要补充,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广告行业自律是维护网络广告市场正常运行的两大力量。在WTO基本原则限制政府干预经济的条件下,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精简政府机构与人员的形势下,广告行业组织的作用势在必行;(3)广告行业自律是我国网络广告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网络广告业要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不断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素质,广告行业组织通过组织培训、交流、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达到自我净化的目的。同时,要在网络界全面推行广告业务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审查员制度。

4、舆论监督。应重视舆论监督,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让网络广告的监管日渐深入人心。积极动员广大网民和消费者对网络广告实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监督制度、网上购物保护制度等,以规范网络广告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

5、群众参与。广为宣传、广开言路,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到网络广告的监管中来。不法网络广告已经越来越多,铺天盖地,防不胜防,作为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提高消费者对网络经营商和网络产品的鉴别能力,在网上购买产品时一定要看清该公司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是否具有广告经营资格,其产品是否属于正规厂家生产而非“三无”产品等等;当消费者一旦因问题广告或虚假广告上当受骗时,鼓励他们一定要积极举报,消除他们即使举报了,工商部门也对“虚拟”的网络无可奈何,而暗自吃个“哑巴亏”的错误认识。作为网络受众、消费者不能仅寄希望于政府部门有所作为,也应该提高自身对网络广告的辨识能力,加强防范意识,让虚假广告没有市场。只要大家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相信再多的虚假广告也危害不到大家的利益。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林业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坚争.网络广告学.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5.

广告监管论文例5

一、进一步明确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整治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部署,保持深入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高压态势,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重点整治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力争通过强有力的整治,从根本上遏制虚假违法广告,使广告行为明显规范。通过日常的巡查监管和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高日常广告监控和执法办案协调配合能力,促进监管执法进一步到位,逐步建立高效统一、快速反应、全方位动态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实现长效监管,从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是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当前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虚假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和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对经营、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结合专项整治,完善广告执法监管机制,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局和各工商所都要成立了广告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工作机构具体抓。按照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分局市场股要加强对整个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为了提高广大经营对开展“打虚假,树诚信”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诚信经营的要求上来。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宣传。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威慑作用,震慑广告违法分子,扩大社会警示和教育面。定期向社会公布日常广告监测情况。对查处的典型违法广告,予以公开曝光。营造依法诚信经营广告的氛围。

(三)完善机制,加强管理

1、建立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建立与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 电信管理、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的联席会议和联动机制。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动机制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分局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2、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分局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要及时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分局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3、完善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各工商所要完善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A、B、C、D四个类别。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4、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者,要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认定违法事实后,转交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引导自律,依法经营。广告行业自律是实现广告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要倡导广告行业文明诚信自律,引导广告行业积极参与“珠海市广告行业文明诚信单位”活动,建立广告企业广告审查等各项制度,引导广告行业加强自律,自觉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广告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广告监管论文例6

1.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

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参与人(player):本模型中有医院广告的政府监督方和民营医院两个博弈参与方,他们都是理性的,目的都是通过行动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2)行动(actions):在模型中政府有监督不监督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空间,而民营医院有选择和不虚假广告宣传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空间。(3)信息(information):在博弈中,行动顺序和行动空间皆为参与人政府监管部门和民营医院的共同知识。为方便讨论,假设两个参与人的行动在时间和信息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该模型是一个完全信息博弈模型。(4)支付(payoff):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战略组合下参与人得到的期望效用水平。(5)均衡(equilibrium):是所有参与人最优战略的组合,其中第i个参与人在均衡状态下的最优战略是i的所有可能战略中使i的效用或者期望效用最大的战略。

2.博弈模型的构建

图1(图略)给出了政府监管部门和民营医院间的简单博弈矩阵,显示了博弈双方的得益状况。图中左边是民营医院的支付,右边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支付。在上面的收益矩阵中,I表示民营医院做虚假广告宣传,鼓吹自己的实力,从而吸引来大批“乱投医”患者获得的比正常经营更多的收益;F表示民营医院做虚假广告被政府监管部门查处时所损失的罚款;P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耗损的成本;S表示政府监管部门在查处民营医院虚假广告时获得的社会效应;R表示政府监管部门人员疏于职责和医院经营者勾结获得的非法收入。

3.博弈模型的求解

完全信息纯策略纳什均衡。本博弈模型在下面的情况下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1)当民营医院做虚假广告获得的非法额外收益多于被查处交的罚金并且监管部门监督成本和非法收入低于社会效应损失时,那么不管政府部门监管与否,医院管理者都会选择做广告,医院由于社会群众的舆论压力,那么医院必然选择监管,此时就存在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是(做广告,查处);(2)当政府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获得的社会效应不高,且查处成本过高,那么监管部门必然选择不监管,要是监管部门不监管,那么对于民营医院管理者来说就肯定会做广告,这时存在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是(做广告,不查处)。

完全信息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求解。当监管部门查处的成本小于不查处的社会稳定性损失,并且民营医院做广告的超额收益小于其违规行为被查处而遭受惩罚的损失时,这种情况下没有纯策略纳什均衡但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若民营医院做广告,则政府监管部门会选择监管;而若监管部门选择监管,民营医院则会选择不做广告;民营医院不做广告,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而如果监管部门不监管,民营医院会选择做广告。现在假设t的概率选择监管,那么不监管的概率就是1-t;民营医院选择做广告的概率是r,那么1-r就是医院选择不做广告的概率。现在给定t,那么民营医院选择不做广告(r=0)的期望效用:U民营(0,t)=t•0+0•(1-t)=0而民营医院选择做广告(r=1)的期望效用:U民营(1,t)=(I-F)•t+I(1-t)=I-Ft当U民营(0,t)=U民营(1,t)即0=I-Ft解得t*=IF这就意味着政府监管部门以最优的概率t*监督并获得最大的期望效用。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的概率t>t*,民营医院管理者的最优选择是不做广告;如果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的概率t<t*,那么民营医院管理者的最优选择是做广告宣传;如果监管以t=t*的概率进行监管,那么民营医院管理者的选择就是随机的,既可以发广告也不可以不发。现在给定r,那么政府选择监管(t=1)的期望效用:U政府(r,1)=(F+S-P)•r-P(1-r)=F•r+S•r-P而政府选择不监管(t=0)的期望效用:U政府(r,0)=(R-S)•r=R•r-S•r当U政府(r,1)=U政府(r,0)即F•r+S•r-P=R•r-S•r解得r*=PF+2S-R也就是民营医院管理者以最优的概率r*选择做广告并获得最大的期望效用。若选择做广告的概率r>r*,则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为监管;如果选择做广告概率r<r*,则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优选择为不监管;如果民营医院管理者做广告的概率r=r*,则政府执法部门随机选择监管与不监管两种策略。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本文研究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求解结果为(PF+2S-R,IF)即民营医院管理者以PF+2S-R的概率选择做广告,政府监管部门以IF概率选择监管。

4.模型结果分析

从民营医院角度分析。民营医院选择做虚假广告的概率r*=PF+2S-R受到政府监管成本P、民营医院被查处时交的罚款F、政府实施监管时获得的社会效应S以及政府不监管获得的非法收入R的影响:(1)单纯考虑监管成本P可以看出,如果政府监管的成本过高,那么民营医院选择做虚假广告宣传的概率也就越高。从实际生活中可以这样解释,政府部门实施监管工作的成本高,实施困难无形中使得民营医院管理者增大了违法的信心。(2)考虑罚款因素F,?r*?F=-P(F+2S-R)2<0也就是说r*和F成反比例关系。即民营医院被处罚的罚金越大,他们做非法广告的概率越低。如果罚金远远高于广告所得时,那么医院管理者不可能冒这个风险。我国目前对于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违法医疗广告,只进行警告或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这相对于违法广告给医院带来的收益来说,只是九牛一毛,因而不少医院管理者照旧顶风作案。(3)考虑社会效应因素S,?r*?S=-2P(F+2S-R)2<0,也就是说r*和S成反比例关系。即政府监管部门认真监督所得到的社会效应越高,民营医院管理者做非法广告的概率越低。其中的社会效应是一个理论概念,本文中主要理解为政府监管部门忠于职守带来的直接经济好处和间接好处(获得了社会群众的好评给自己带来声誉以及避免了社会动荡),换个角度来说就是社会群众对打击违法广告的呼声越高,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就越大。(4)考虑监管部门非法收入因素R,?r*?R=P(F+2S-R)2>0也就是说r*和R成正比例关系。即政府监管人员收受医院和广告商的贿赂数目越大,民营医院管理者就更明目张胆。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监管人员的相互监督,廉洁奉公对医院做非法广告也有着一定的影响。#p#分页标题#e#

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分析。政府实施监管的概率t*=IF受到了做广告获得的额外收益I和违法时所交的罚款F影响:(1)当假设罚款数目一定时,监管的概率t*和额外收益I成正比,也就是说医院做虚假广告宣传的额外收入越高,政府的监管概率也就越高。额外收益越高就意味着民营医院做了很多的广告宣传,这些广告宣传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必然给社会带来一些危害,此时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肯定会加大。(2)当假设额外收益一定时,监管的概率t*和额外收益I成反比,就是说民营医院做虚假广告被查处时所缴纳的罚款越高时医院监管的概率越低,从现实角度来说这是因为罚款数目大时,医院管理者心有余悸肯定不敢在做这些广告,当这些违法行为发生率减少时,政府部门必然会放松监管。

加强民营医院虚假广告监管的对策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医疗广告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工商、卫生、宣传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因而各部门间要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避免脱节工作给整个监管工作带来的成本损耗。同时对于各个监管部门来说,可以从人、财、事三个方面加强内部建设,降低本部门的运行成本:第一,医疗广告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和操作性要求都很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道德水准。为提高监管队伍业务素质和有效监管的成功率,要加强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增强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并设立专业资格考试和定期集中培训,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工作团队;同时设立相应的问责制度、人力资源的绩效评价制度、激励制度,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第二,严格财务管理,减少财务支出,严格执法所需财务费用的审批和报销程序;第三,要规范行政许可,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广告监测网络系统的准确性,为监管部门查办案件提供依据,使得监管工作更便利。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西方许多国家都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是可以判刑的。而即使是情节不严重的罚款,其数目也足以使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而我国关于打击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而且惩罚数目相对于民营医院的额外收益来说很轻,所以我们也应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进一步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大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广告监管论文例7

1,本项目的意义

团队建设顾名思义就是要搞好整体,维护整体,带动一个企业的发展前进.团队建设注重团队的核心目标,团队的管理机制,团队的精神."团队的业绩大于个体业绩的总和"——这是团队建设根本利益之所在.一个良好团队的建设还会在公司决策执行,项目开发,企业形象,资源整合,公司效率和管理行为的执行中起极其有效的作用.广告公司的业务团队的建设又有其特殊性,它不仅具有"协作性"团队所拥有的合作作用,同时,它也十分重视团队个体的个性发挥.建设良好的广告业务团队将有助于广告公司效率的大大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广告业的不断发展,广告之间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广义上来说,服务的竞争实质上是一种无形产品的竞争.但最终意义上的竞争是人的竞争,人的竞争是更高层次,更高品位的竞争.福州广告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从经营业务较为单一,部门设置较为简单,管理制度较为简单的企业,发展成为现在的广告业务多元化,部门设置较为齐全,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化的公司.

目前,根据目前的广告公司的资料表明,大多数都存在以下问题:(一)传统的经营思想和淡薄的发展意识阻碍了福州地区广告公司的业务团队建设发展.(二)福州地区的广告专业人才大量缺乏阻碍了广告公司的业务团队建设(三)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和监管,对福州广告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破坏了福州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大环境.

(二)本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研究内容

1.1团队建设的相关理论

本项目主要以一个具体的广告公司为例,考察和分析其在寻求发展中,团队建设方面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团队建设顾名思义就是要搞好整体,维护整体,带动一个企业的发展前进.团队建设注重团队的核心目标,团队的管理机制,团队的精神."团队的业绩大于个体业绩的总和"——这是团队建设根本利益之所在.

1.2福州地区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现状

业务团队的建设是广告公司发展的重要管理工作,它是广告公司各个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和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的关键.福州广告公司的业务正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主要有业务项目的多元化,业务服务的多元化以及业务范围的多元化.随着福州广告业的发展壮大,对福州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福州地区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导致福州地区的广告公司在业务团队建设上面临了许多问题,也成为了大多广告公司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业务团队建设将直接关系到福州地区广告公司的发展.

4改善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的主要措施

调整经营思路,建设高效业务团队是发展广告业的关键.业务团队的建设,最关键是加强对福州地区广告人才的"开发,吸引和保留".建立良好的地区的行业发展的大环境,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加大行业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来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2.研究目标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力求初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广告业团队建设.为同行们构建一个新经营战略思路,实现人力资源战略整合研究在广告业中能蓬勃发展并得以在实际中应用和创新.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1.通过实际广告业团队建设的现状,对其实际操作中所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解决实用型的人力资源战略整合方法和建设新的团队建设.

3.2.解决其在特定环境下广告业如何按照地区行业发展的大环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加大行业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来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三)本研究的特色和立论依据

1.本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

1.1.针对性.人力资源战略问题是一个宏观而且抽象的问题,当前许多专家和学者都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针对一个具体行业做的研究还比较少,也不够系统和深入,不够针对性.本文试图在这些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联系自己在实际的操作中的过程,综合探讨广告业团队建设问题.

1.2.引入人力资源战略分析理念.近几年来,人力资源战略研究在我国各行各业中迅速蔓延开,短短的几年中,已经取得巨大的成果并有很大的突破,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战略分析体系,人力资源战略整合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结合具体的行业对其进行人力资源战略整合问题,不仅细化了人力资源战略整合的作用,而且突出了行业的特殊性.本文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探讨.

2.立论依据

本文以科学的人力资源战略分析理论为指导,根据具体的具体的广告公司的分析总结和调查研究,运用管理学,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和社会调查学等多学科理论,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通过分析对比,对广告业中的团队建设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策研究.

二,研究方法和调研安排

1,研究方法

本文拟采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理论分析与实证解剖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着重研究分析广告业中的团队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2,调研安排

2.1搜集和整理各类相关文献,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并总结广告业中的基本数据

2.2对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分析,了解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及其存在的问题

2.3根据所研究分析成果,采用上述研究方法,提出广告业中的团队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措施方案,写出毕业论文初稿.

2.4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并对论文初稿进行必要修改,最后定稿.

三,论文基本大纲

福州地区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现状分析

二,福州地区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一),传统的经营思想和淡薄的发展意识阻碍了福州地区广告公司的业务团队建设发展.

(二),福州地区的广告专业人才大量缺乏阻碍了广告公司的业务团队建设.

(三),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和监管,对福州广告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破坏了福州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大环境.

三,广告公司业务团队建设的主要措施

广告监管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 3198.2016.22.030

广告道德是调整广告受众以外的一切与广告活动发生关联的人们之间及其与社会、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错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离开原来的或应有的位子”。虽然我国广告市场和广告业务水平不断发展和提高,但是广告市场中仍然出现广告道德错位现象,给社会、消费者及企业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影响,如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影响青少年的消费观念,出现拜金主义和物质至上的观念;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引起广告市场不正当的竞争,扰乱了广告行业的正常秩序等。针对广告中广告道德错位现象,要从国家行政监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消费者、媒体等方面来减少和避免广告道德错位。

1 健全广告法规体系,加强国家行政监管

在广告发展过程中,我国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广告活动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诸多广告法律法规,但是广告法律法规还是存在不完善现象。所以首先要不断完善广告法规体系,建立广告伦理体系。其次是建立和强化广告监管机制,强调广告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效力,如在广告中出现侵权行为或现象,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引入和加强惩罚性赔偿等。第三是不断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及制度的细化,各地要统一广告审查机关,明确其职能,按审查程度加大广告审查和执法力度;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四是增强广告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广告意识,提高执法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2 加强企业营销管理,转变营销观念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有限;注重企业经济效益和短期利益,忽视社会效益;企业的营销观念落后等现象,这些现象会使得广告道德错位发生,问题广告出现。所以,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加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主动学习;二是加强广告道德评价体系的构建和实践,积极建立诚信机制,加强广告受众对企业及产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三是加强和协调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者的关系,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提高社会效益,更好地为消费者和社会服务;四是管理者提升管理和组织能力,为企业捕捉更多的市场机会;五是企业及企业管理者应积极转变营销观念,深刻理解社会营销的核心思想,有效地指导企业营销活动的开展;六是积极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营销环境,避免或降低环境威胁对企业的影响,挖掘更多的市场机会,使企业实现其营销目标,实现企业的真正价值。

3 加强广告行业自律,提升广告经营者素质

广告经营者是广告活动的实施者,广告活动的成功与否与广告经营者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如果广告经营者有广告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专业素质水平不高;广告业务水平不专业;违背广告道德和违反职业道德等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广告道德的错位,而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广告行业自律是广告行业的自我管理,也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行业自律对于树立广告行业正气、增强广告业的社会责任感、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均起到重要作用。所以要重视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二是加强广告经营者的广告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广告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三是加强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素养,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和学习,从而提高其广告专业水平。通过广告经营者的努力,规范广告市场,营造良好的广告环境,有利于广告信息的。

4 加强消费者社会监督,增强广告识别能力

作为广告活动的客体,是广告信息的接受方。但如果有消费者主体意识有待于提高;对问题广告的识别能力有限;维权意识虽在提高,但整体比较薄弱;对广告的监督效果不理想,对企业的威慑力明显不够,使得维权之路更加艰难;一些非理性维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监督和执法者的执法等等现象的存在,那么势必会影响广告市场的发展。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就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广告公众举报制度,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借助新闻舆论的力量,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加大法制和维权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广告素养,增强其广告识别能力,发动广大消费者的力量对广告进行监督。

5 加强广告媒体的广告审查,完善媒介自身建设

广告媒体是广告活动中的中介载体。而如果广告媒体社会责任缺失,强调商业利益,广告意识淡薄,媒介管理体制不健全等等都会对广告信息的传播起到阻碍作用,甚至出现广告道德的错位。要想使广告媒体在广告中发挥其传播功能,就要加强完善广告法规中广告媒体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净化广告媒体的经营环境;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管理和新闻舆论的引导;加强广告媒介的自身建设,提升媒体及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媒介的自律;完善广告媒体对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强化媒体的广告审查功能;积极发挥公益广告的教化功能,为广告传播营造健康、和谐的广告媒体环境。

参考文献

广告监管论文例9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确“为谁监管、怎样监管”这个根本问题,坚持以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为依据,以净化药品广告市场和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查处在各种媒体、以各种形式出现的违法药品广告行为。

二、组织机构

成立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整治目标与重点按照市局年初制定的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责任目标》要求,今年要将药品广告的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采取目标明确、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有效地推进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

形成多部门统一配合、行业自律的高效综合治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对当前存在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药品广告进行集中整治,对经营、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从而有效遏制严重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广告欺诈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工作重点

重点整治以下行为:1.未经审批擅自的广告;篡改或使用过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严格规范药品广告的。时有无私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虚假宣传;3.处方药应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广告,否违规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否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处方药广告;4.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有无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有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有无以“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5.药品广告有无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6.药品广告有无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或以“讲座”求医问药”等形式违规的药品广告。

五、工作步骤

坚持注重实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形成广泛多样地宣传模式,提高公众辨别真伪药品广告的能力,积极争取社会各届的理解支持,为扎实有效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第二阶段:组织实施(月)要严格按照市局要求,辖区内组织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三个同步”一是监测与公告同步。对监测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要及时向市局上报,并汇总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宣传和曝光同步。要加大普及宣传有关药品广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能力,发现一例违法广告坚决曝光一例。三是监管与抽验同步。将违法药品广告监管与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相结合,要及时对质量可疑的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对购进渠道进行彻底清查。第三阶段:总结提高(月上旬)

六、工作要求

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实例、有成效,一)对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分析整治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研究建立违法药品广告整治的长效机制,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广告监管论文例10

1.广告监管的现状

广告作为推销自身产品或服务的一种传播方式,已越来越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已习惯通过广告来了解商品信息。但频频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使人们逐渐对广告的诚信度、真实性产生了质疑,尤其是目前,县市级主流媒体的违法广告涉及的多是与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的药品、医疗、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审批程序或不按审查内容广告;肆意夸大产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效果;以专家、消费者名义作宣传;以新闻报道或“信息咨询”的形式广告;以及其他禁止的广告等。持续不降的违法率严重影响了广告的社会公信度。

为此,对于工商部门如何依法监管、规范主流媒体广告行为,就带来了新的课题。近年来,县级工商机关虽加大了对媒体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明显。其违法率还是很高,难以实现整治目标。

2.广告监管难的原因

2.1罚后管理力度跟进难。目前,工商部门对媒体的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进行罚款,但处罚罚款之后对媒体广告继续的该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力度就难以跟进。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违法药品广告和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发出广告证明的机关应吊销或撤销其广告证明,但事实上对登记注册地不在本省范围内的广告主,发证机关根本就不可能吊(撤)销该广告主的广告证明,对省外广告主来说,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2.2违法行为费用认定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对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1至5倍的罚款”,广告费用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虽然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了“广告费用难以确定的,可以依照该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未公布、备案或者公布、备案的收费标准明显偏低的,可以参照同类媒体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但县市级的电视、报纸、电台在当地都是独此一家,广告费用根本没有可比性,也就只能听任其说。

2.3监管力量结构优化难。从基层工商部门的人员结构来看,存在严重的老龄化和文化层次低的问题,骨干和专业力量更是少之又少;从机构设置来看,省局、地市级局都单设了广告处室,但到了县级市局却没有单独科室存在,真正形成了省局人一批,地、市局人一串,到了县市局人没有,作为基层,多数工作都只能疲于应付,而无法发挥主观能动性。

2.4为了生存杜绝违法难。由于县级政府对主流媒体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保障“吃饭”都不够,更谈不上媒体的“发展”,因此,媒体生存和发展的资金,就必须依赖广告收入。由于行政区划、广告来源的局限性,县市级媒体在面对“违法生存,守法消亡”、“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选择时,就宁可选择“违法”与“经济利益”,而不是“守法”与“社会责任”。这是主流媒体广告违法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5舆论导向真心支持难。主流媒体既是广告市场参与者,又是政府的喉舌;既是社会道德、舆论监督者,又是评判者,双重身份。现实中一些有力的治理措施得不到这些主流媒体以及其主管政府部门的真心支持。

2.6法律规定执行难。在现有《广告法》的条文中,有的只规定应怎样做,对没有怎样做,则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或罚则,真正查处时,都难以实施。如主流媒体一年内虚假违法广告有两次的,应移送至检察院,而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不可能实施移送的。

3.加强广告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3.1强化意识,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工商部门应养成对主流媒体的广告予以关注的意识和习惯,做有心人,发现违法、违规的广告及时预警予以规范或查处,要强化意识、勇于执法、科学监管、注重实效,履职尽责,最大限度的减少违法广告。

3.2强化培训,提高监管办案技能。

工商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改进培训方式,拓宽培训知识面,提高广告监管水平和能力。培训既要注重于理论上的定性,也要提高实际操作的技能,即不同的案件如何取证、如何谈话、证据要取到什么程度等。

3.3强化科学监管,促进媒体广告健康发展。

广告监管论文例11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 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

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 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

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 德国

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 法国

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 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 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

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 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

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 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

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 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 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

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 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