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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7 18:09:23

质量监督论文

质量监督论文例1

1影响公路质量原因分析

1.1人为因素

在质量监督管理中,人为因素往往是最重要的因素,它会对质量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监督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一个很严肃认真的态度,没有质量意识,那么就不会严抓管理,就会对工程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技术人员没有质量意识,就不能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无法确保做到规范化标准。如果施工人员没有质量意识,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就容易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因此,要想保证质量,做到精细化,就要在各个环节注意,确保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

1.2材料因素

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物质基础,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质量管理中,要注意对材料的把关。如果材料出现问题,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即使最后建成,在质量方面也依然存在很多漏洞,隐患。现在有一些单位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注重质量,使用低价的不合格材料,这样一来,后果不堪设想。

1.3方法因素

方法因素指的是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施工方案,组织,工艺,检测等。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展,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工程周期的长短。方案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首先,要考虑现场实际,从管理,技术,组织,经济等角度进行考虑分析。其次,组织方面也要围绕质量,科学组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再次,工艺方面,是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指导安排,它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因此,要做到具备可操作性。最后,检测方面,虽然检测看起来是施工过程中的最后一步,但仍然十分重要。

2精细化在公路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2.1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推行精细化

项目管理就是为了实现质量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向管理工作要效率,所以就要做到精细化管理。通过精细化管理将任务目标细化,分解,然后落实。在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精细化,这样才能保证质量。

2.2精细化加强公路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前的监督管理经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合同文本。重点是监督设备的采购合同,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在合同中就要落实精细化管理,对各个建设主体用法律效力来进行管理和约束,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2)监督管理招标活动。重点对材料采购,施工单位等的招标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将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督结合起来,运用质量监督审查来有效促进各竞争者之间的良性竞争。(3)监督管理有关设计文件。勘察设计文件也是整个工程中一个重要部分,如果勘察设计文件不过关,那么施工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严格把关与审查。

2.3大力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1)加强工程的建设管理。要将精细化的理念渗透到各个环节,促进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工期,防止单方面追求进度,轻视管理,盲目赶工期的现象发生。(2)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管领导部门安全监督责任制,完善安全防控措施,健全各应急保障体系。(3)对施工及技术人员进行管理。首先,要从思想上纠正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不正确的观念,提高他们对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质量与安全同等重要的观念。其次,要对重点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4)开展质量检测工作。要深入了解工程质量,不能只从表面进行监督管理,要做到对每个项目都有一定的检测意见。在2013年实施的公路工程中,就充分运用了精细化管理的理念,严格按照“建一流工程,创一流质量”的要求,精心组织,科学施工。首先在材料的控制上就严格要求,材料必须各种证件齐全,如果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材料不合格,及时清出现场。然后在施工过程中各个方面都注意精细化管理,最终完成任务,并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3加强公路质量精细化管理的措施

3.1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构建学习型队伍。首先要让管理人员树立起质量意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其次要技术人员学习先进的施工技术,保证技术过关,而且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不能纸上谈兵;最后施工人员要加强施工技术规范,提高其工作水平。

3.2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监督

做好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督,一是要求各单位对材料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将各方面综合考虑之后,选择合适的厂家。二是对原材料进场做好检测,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进入。三是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材料的监督,对施工中重要材料进行动态跟踪,为保证工程质量打好基础。

3.3在质量监督中重点抓现场

在整个工程中,现场的监督管理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是要对进场的材料进行严格监管,保证机械设备过关。二是对重点项目等进行全方位的现场监督。三是要加大对工程的巡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使质量自始至终都能受到严格控制。

3.4精细化加强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工程在初步建成之后,并不是就可以算结束。竣工后的监督管理也极为重要,它能够确保公路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要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后的资料,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其次,要时常检查已竣工的工程,确保其可以安全投入使用,防止日后出现工程事故。最后,要严格路基验收,检验各项指标是否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都不能投入使用。

4小结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更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过程。通过精细化管理,能够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路质量,值得在公路质量监管中推广应用。

质量监督论文例2

二、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发展研究

第一,起步阶段。

我国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起步萌芽。此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科学研究、贸易、国防等社会生产的方方面面。

第二,调整阶段。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发展并不是一番风顺的,其中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改进。199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国务院直属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整为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直属机构。然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职能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与1988年的工作职能基本保持一致。

第三,改革阶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政府管理体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为提高国家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国家对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改革。此次改革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又重新升级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地位得到了大大提高,同时将技术质量监督局的药品质量监督职能与质量纠纷仲裁职能划分给其他专业机构,并且在技术质量监督局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职能,从而使我国的技术质量监督体系更加的专业化、全面化。

第四,发展壮大阶段。

从2001年开始我国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正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2001年至今国家政府就在不断的调整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地位,采取了分段监管、品种监管等更为优化的监督管理方式,同时通过立法等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地位等,推动着我国技术质量监督行政体系进一步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研究

1.我国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改进发展,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但是目前的行政执法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较弱。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对于违法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范的企业或个人采取的处罚措施还是以罚款为主。但是一些企业违法经营获得的利润远远高于罚款数额,因此这些企业个人宁愿接受罚款处罚,却不改进生产技术质量,从而导致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执法起不到预期效果,法律效力十分薄弱。

第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较为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但是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不高,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在行政执法时试图通过贿赂执法人员以避免处罚,因此一些素质不高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包庇违法企业或个人,从而导致行政执法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2.完善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的措施。

第一,完善技术质量监督的法律体系。

技术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符合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社会经济市场,保证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标准化法以及计量法的修订完善,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并且与世界发展接轨的标准化体系,从而使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增强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完善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制。

任何行为都需要体制的约束,行政执法也不例外,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针对现阶段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弊端制定完善的行政执法体制,将行政处罚的权利集中统一起来,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另外,要着力完善各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机制,提高技术监督部门的内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加强建设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才队伍。

行政执法部门要改革现有的用人机制,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的人才选拔机制,同时要做到人尽其才,针对人才的能力特将其放在合适的岗位上,从而提高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另外,用人机构还要定期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统一组织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学习以及政治思想学习,提高内部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而提高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

质量监督论文例3

一、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水利工程项目多建在江河之上,具有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参与者多等特点,给质量监督管理增添了一定的难度,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建设周期长。一般来说,一项水利工程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少则需要几个月,多则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完成。比如三峡工程,从执政时期就开始勘察,进行可行性研究,1986年6月开始重新论证,确定正常蓄水位为175m方案。1992年4月全国人大会议决定兴建,1993年开始进行施工准备,1994年12月14日正式开工,计划于2009年全部建成,工程总工期长达17年。

(二)固定性。水利工程尤其是巨型或大中型水利工程实体庞大,固定不动,除江河湖海堤坝延绵数百公里外,水库大坝、大型水闸、巨型水电站仅单个建筑物就大得惊人,更不用说整个水利枢纽工程了。

(三)工程量巨大。由于水利工程实体庞大,必然带来巨大的工程量,修建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材料和人力,需要使用各种类型的机械设备,这就要求在规划设计中,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四)一品性。由于水利工程都是在特定的自然条件(环境)、特定的使用条件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每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结构各不相同。即使工程内容完全一样,也因外界条件的不同或变化(如水文、地质、气象、交通运输等条件的变化),其施工方法也不尽相同。

二、水利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很多,一般归纳为偶然性原因和异常性原因两类。

偶然性原因是对工程质量经常起作用的原因。如取自同一合格批的混凝土,尽管每组(个)试块的强度值在一定范围内有微小差异。但不易控制和掌握,只能从整体上用方差、离散系数和保证率等综合性指标来判断整体的质量状况。偶然性原因一般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易识别和预防的(也可能采取一定技术措施加以预防,但在经济上显然不合理),所以在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一般部不考虑偶然性原因对工程质量波动影响。偶然性原因在质量标准中是通过规定保证率、离散系数、方差、允许偏差的范围来体现的。

异常性原因是那些人为可以避免的。凭借一定的手段或经验完全可以及现与消除的原因,如调查不充分,论证不彻底,导致项目选样次误;参数选择或计算错误,导致方案选样失误;材料、设备不合格。施工方法不合理,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等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等、都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异常性原因。异常性原因对工程质量影响比较大,对工程质量的稳定起着明显的作用,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必须正确认识它,充分分析它,设法消除它,使工程质量各项指标都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异常性原因在工程质量上的表现是其结果导致某些质量指标偏离规定的标准。

三、加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力度

(一)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各个城市市政当局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公共投资工程和私人投资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检查。政府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专业人员。在瑞典,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个完整而协调的监督体系,中央设立国家规划与建筑局,地方设郡、市建筑委员会,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国家规划与建筑局,负责建筑立法和质量监督。其任务除质量监督立法外,负责对定型产品进行全面技术审核、鉴定和发放合格证书,负责审核施工现场责任工程师的资格,收集质量信息,掌握质量动态等;地方建筑委员会,其任务是负责城市规划,审核工程设计,发放施工许可证,制定地方性技术规章,并对其区城内的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建设局在每个工地派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称为工程监督员)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这类监督检查人员都直接参与每道重要工序和每个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由他们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对工程材料、制品质量的检验,都由相对独立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在所有监督检查中,又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作为重点。(二)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间接管理。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国家制定建筑法,规定了监督部门要按国家标准化协会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施工及验收工作,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制度。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由当地政府建设主要部门委托或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的质量监督审查公司,代表政府对所有新建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审查。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对工程材料的检测,一般由承包商负责送到国家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监督工程师委托国家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商、业主或质量监督公司中的责任方负担。

质量监督论文例4

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流程通常为:接受客户委托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制定方案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出具评价报告,与通常的实验室检测业务相比,多了现场调查、制定方案、现场采样和出具评价报告等流程。为了使工作质量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覆盖所有领域,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质量监督员对其进行充分地监督。无论在哪个流程,一旦发现不符合或潜在的不符合,质量监督员即可采取适当的处置方式,有权或直接纠正,或报告科室负责人甚至质量负责人以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1.2对监督员能力要求高

要求质量监督员“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因此必须具备高于一般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由于多学科交叉融汇的工作性质对质量监督员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专业技能和素质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熟悉职业卫生各项方法标准和技术依据,熟悉标准的适用范围、目的、原理;熟悉现场调查、样品采集、检测步骤和熟悉结果计算、分析和评价等。其次,质量监督又是一项管理工作,要求监督员必须熟悉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协调和沟通能力。只有两者都具备,质量监督员才能在其各自授权的范围内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3监督难度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很大一部分是在现场完成的,因此,现场的质量监督至关重要,是技术服务工作能否准确高效、公正科学的关键一环。对检测实验室内部的质量监督已经有了许多成熟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对脱离实验室控制的外部现场的质量监督工作,由于现场环境复杂多变,容易受各种人为因素影响,不确定因素较多,监督难度大大提高,相关文献也比较少见。因此,质量监督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因地制宜地确定质量监督的依据、内容和结论。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的计划与实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中心的主要业务之一,与其它业务一起被纳入到中心的质量体系进行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因此其质量监督的计划与实施流程依照中心的规定有序进行。

2.1编制体系文件

规范完整的体系文件能够明确职责与权限,使各项质量活动有章可循且按要求规范进行,以此满足客户和自身的需要。中心质量手册4.1中对质量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做了细致的描述:

(1)协助技术负责人实施专业检验/评价工作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2)监督所管辖人员的关键性操作,对本科所采用检验/评价方法、标准、规程等的合法性和现行有效性进行经常检查,确保正确使用有效的技术标准、指导性文件;

(3)监督检验/评价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状态、实验环境和标准品、试剂的来源和有效期限等进行必要的了解、检查并记录,保证检验/评价活动在符合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4)独立行使监督职权,有权停止不符合规定检验/评价项目和检验/评价报告的发出;

(5)负责管辖区域内不符合工作的发现、识别及纠正措施的追踪、验证、记录等。中心质量手册中根据质量监督员的要求对其任职资格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质量监督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检测/评价工作3年以上,对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评价各过程的工作较熟悉,能全面了解所监督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方法及技术,具备正确检查检测/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能力。质量监督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名,质量负责人审核,中心最高管理者任命,目前中心共有7名质量监督员,覆盖了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各个科室。同时,一套适宜、符合的质量监督程序是质量保证的前提,是实验室结果科学、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更是质量监督员的工作依据和准则,因此中心还制定了《监督管理程序》,对质量监督的目的、方法、职责和要求等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规定。

2.2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是有计划的质量管理活动。为了更有效地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每个环节实施质量监督,在监督定位、质量、数量、时间、实效等方面有严格规定的行为规范。中心每年年初都会由质量监督员协助质管科制定年度质量监督计划,主要是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素、以往年的质量监督情况作为参考,针对某些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对检测结果影响大的关键环节、新项目和新方法的开拓等方面,统筹安排年度质量监督的内容、项目、对象、频次和要求等,确保质量监督计划能够覆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整个过程,同时也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心要求每位质量监督员定期监督抽查,至少每月1次。

2.3设计质量监督记录表

质量监督笔录是实验室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也是内审、管理评审、实验室监督评审和复评审的重要参数。中心质量监督记录表的格式比较开放化,监督员可按某个监督要素填写单项监督内容,也可根据一整套工作流程涵盖多项监督内容,但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可再现性。监督记录最基本的内容包括被监督科室、被监督人、被监督事实的描述。同时,需填写监督结果评价和不符合工作处理意见。

2.4实施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员根据监督计划的要求,对重要的检测业务、采样/检测过程的关键点、薄弱环节,如在培人员、某些易出现不符合工作的技术操作或质量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当发现问题时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加强与被监督人员的沟通,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到位、持续和有效。

2.5编制质量监督报告

《实验室认可准则》4.15管理评审要素中明确了质量监督报告是管理评审的主要输入之一,因此,中心质量监督员每年都会形成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报告,分析年度质量监督的工作情况,提交管理评审会议进行审核。同时,质管科也会每季度收集、检查和指导监督员的日常监督记录,使质量监督员工作同样受到管理和控制,以便随时发现监督员工作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和提高。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很广,各相关科室质量监督员应从本科室实际出发,监督影响最终结果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主要因素,包括人员、设施与环境、检测方法及确认、测量溯源性、采样、样品处置、试剂和消耗材料、仪器设备等方面。只有形成由质量负责人、质管科、各职能部门、检测部门和评价部门的质量监督员组成的周密质量监督网络,全面铺开监督,才能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满足各方要求。而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被监督的各项因素中,需要被重点关注的内容主要有:

3.1人员《实验室认可准则》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都对质量监督有条款要求。《实验室认可准则》第4.1.5条规定:“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充分的监督”;第5.2.1条规定:“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第5.2.3条规定:“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1.10条规定:“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地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第5.1.1条规定“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第5.1.4条规定“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由此可见,人员整体素质是保证检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人员的监督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核心和重中之重。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现场检测/采样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和评价人员按规定都必须经过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培训和考试。对他们应重点监督现场检测/采样人员是否了解相关有害因素的特点;是否熟练掌握和应用相关有害因素现场采样、检测的规范,是否熟练掌握现场采样设备的原理和操作,是否熟悉职业接触限值;实验室检测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和应用化学有害因素实验室分析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熟练掌握实验室分析仪器的原理和操作;评价人员是否能全面准确地识别与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能科学地评价危害程度和健康影响;是否能准确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能提出有效可行且具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建议等。新上岗人员和在培人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容易出现失误,也是需要被重点监督的对象。

3.2仪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仪器”包括采样仪器、现场监测仪器和实验室检测仪器及相关的辅助设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评价的项目不同,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就不同,因此使用的仪器设备也不同。对仪器设备监督的重点主要有:是否选用合适的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的仪器设备,是否使用前后对其功能进行了严格检查以确保处于最佳使用状态,是否建立了仪器设备台帐;是否健全了责任人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使用制度和期间核查制度等。对于长时间样品的采集,采样人员是否在样品采集前后分别进行流量校正;在采样过程中流量调节是否准确;现场使用的设备由于脱离了实验室控制,其领用和返回中心时是否均进行了功能性检查,质量监督员也应给予重点关注。

3.3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材料”主要有标准物质、化学试剂和采样吸收液等。质量监督重点检查是否采用有证标准物质并严格检查验收和正确合理使用;是否建立了管理台帐,进行标准物质和试剂材料的收、发、储、运等各环节的严格管理;吸收液是否随用随配以保证其有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等。

3.4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依据的各种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作业指导书等。对技术标准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为现行有效的版本并受控,相关人员能正确地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操作。当标准方法变更或开展新项目时,应进行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如果使用非标方法或产生偏离,应经过客户同意和技术确认等。

3.5环境

影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对环境设施的监督主要分二方面,一是对现场采样、检测的环境进行监督,是否满足采样仪器和现场检测仪器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二是对实验室内务管理、环境设施的配置、运行和记录情况等进行检查。相邻检测区域之间存在不利影响时,是否采取了有效隔离措施,也是监督的基本内容之一。

3.6采样

在职业卫生服务过程中,现场采样的质量控制至关重要,它是技术服务工作能否准确高效、公正科学、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关键一环。采样方案的正确制定要考虑很多因素,如生产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杂质及理化性质等,原料投入方式、生产工艺、加热温度和时间、生产方式和设备完好程度等,工作地点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化学物质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等,劳动者的工作状况,工作地点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防护设施及使用、个人防护设施及使用状况等。因此要保证样品采集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必须监督好每一个关键点;包括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是否充分,是否调查了项目位置、项目范围、劳动定员和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和定员、产品名称及相应的年产量、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和辅料、生产过程中产生中间产品和副产品、生产设备的名称用途和布局、化学室试剂和年使用量、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和职业病防护情况等内容;采样对象是否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点是否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能反映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真实浓度的地点,是否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是否设在工作地点的下风侧,采样高度是否尽可能靠近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采样时段是否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重点采样季节是否控制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是否选择在作业场所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采样时间是否根据评价目的不同而定,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采样的时间都有不同要求;样品的数量及频次是否满足检测和评价要求等。质量监督员的监督依据为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该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检测的采样方法,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由于职业卫生样品的特殊性和检测条件的严格性,容易受到环境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必须正确采样,对空白对照和采样效率等也要进行质量监督。

3.7样品管理

职业卫生样品由于不可能复测,因此在运输、接收、处置、存储、保留和前处理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也至关重要,可以防止样品被污染或样品中待测物的损失而导致的检测结果失真。核查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唯一性标识,样品保存条件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现场采集样品的编号和记录是否相符等。

3.8检测/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最终产品包括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它们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利益,是企业降低职业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需要被重点监督。检测报告的质量监督主要包括: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实验室资质认定(CMA章)和实验室认可(CNAS章)是否符合规定,报告信息是否齐全,报告是否有唯一性标识,分包项目是否注明等。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意义重大,需要认真细致的监督,以防止有问题的报告出现。监督员应重点监督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的齐全性、企业工艺流程描述的准确性、评价报告中现场调查记录的真实性以及对企业提出建议的合理性等方面。

质量监督论文例5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是受到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重视和广泛关注的问题。与其他项目相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深刻领会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和地位,才能更好地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特性

第一,艰巨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地点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就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才有可能完成艰巨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专业性。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如水库、水闸、堤防.农田水利工程等,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结构多,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2、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1)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质量监督工作原则是“监督、检查、帮助、促进”。参建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认真接受其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一项主持、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一项主持。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评定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三项核定。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四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五项编写。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编写质量监督简报: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六项参加。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单位工程验收会,并宣读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

(2)质量监督工作方法。对监理、设计、施工和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及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及时服务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及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作质量的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

3、目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了三级没置,县(区)不设质量总站分部,这样不利于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在设置方式上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挂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因此在质监机构中,既有行政性质又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在职能上也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科有交叉,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在项目质量监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分工办法。

(2)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对于挂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行政公务员的编制有限,人员配备相对不足,专职质监人员配备更少。在工作上对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也由于经费有限,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且,无论是挂靠的质量监督机构,还是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普遍存在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问题。(3)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由于工程项目多、质监人员少、业务素质低、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少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有的质量监督人员很少甚至不到受监工地现场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而在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有的缺乏抽查验证检测的数据,仅凭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形成质量评定报告;在现行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有施工、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甚至资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优良率偏高等,使质量监督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件和权威性。

(4)费用无保障,检测难。对靠收取质监费维系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质监费收费标准太低,收取难度较大,工作费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部分由县(区)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更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开支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以致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落实到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

4、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也应由现在的三级设置改为四级设置,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不论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还是专门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是一致的,机构性质应确定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费用,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上,应侧重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推行强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改变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等级核定为质量专项验收。

(2)明确职能。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一是按照国家制定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对所辖水利建设市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一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进行工程质量的专项验收。对其他类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参建单位开展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三是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组织政府设置的质量奖项评选。

质量监督论文例6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建国以后就提出“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颁发了许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反复强调,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城市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1998年底,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生产视察三峡工程时强调指出,质量是三峡工程的生命,建设的成败在于质量,要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每一工程环节,务必做到万无一失。针对近年来在一些工程建设中暴露出来的严重质量问题,朱容基总理于1999年2月1日主持召开全国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许多场合对工程质量问题发表重要讲话。3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大组讨论会时,再次对建设工程质量表示关切,并指出:“做好工程技术质量知识的普及工作很重要”。

本文对工程质量管理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谈论:

1、开发商与承建商的形成与市场管理

2、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的行为

3、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开发商与承建商的形成与市场管理

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促使建设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主位发展。为此提高与保证工程质量必须相应的有它新的思考。搞好建设管理目的体制改革,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更重要的是技术创新,科学的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的开发,增加建设工程的知识含量,实施建设工程知识经济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来提高工程质量。依靠知识新资源实现其质量的超常发展。

开发商是把资金投向工程建设市场的人,是工程建设市场的原动力,是他们推动了建设市场的发展,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他们也是最根本的动力。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让它们的推动力直接到达建设项目,将会极大地提高工程质量。

然而从统计资料上看,开发商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发展商和开发商在建设市场中往往处于主导、强势地位,别的市场主体很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也就是说,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无法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加强对发展商和开发商的监管。要想杜绝外因一提到的这种现象,控制住最低质量,就必须加强监督并加大开发商与承包商双方的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全面质量管理最早推行于美国,后来一些发达的国家开始逐步推行,六十年代日本有了新的发展,七十年代以来我国推行全员质量管理工作亦有了很大发展。我们推行的是中国式的全面质量管理,它具有中国特色,是现代化的,博采众长,洋为中用,具有实效,上品种、上质量,上水平适应经济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全面质量管理。

它的基本思想是:把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数理统计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建立起从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一整套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用最经济的手段,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它的基本核心是强调以提高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全面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它的特点是,从过去的事后检验把关为主,变为预防攻进为主,从管结果变为管因素,把影响质量问题的诸因素查找出来,首先抓住主要矛盾,发动全员、全部门参加,依靠科学管理理论、程序、方法,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但在另一方面,开发商是推动建设市场运转的根本动力,也是推动工程质量提高的最基本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发商处于主导地位是有其合理性的,对业主加强监管不能伤害到业主的投资热情,伤及业主投资热情的监管是不成功的。这种投资热情不仅不能伤害,还应该积极鼓励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因此,对发展商和开发商如何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使之成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主力军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开发商之所以有投资行为是来自于他们对投资回报的期望,这种投资回报多为经济方面的,也可能有精神或其他方面的,发展商和开发商的投资行为一般不会以工程质量为终极追求目标,发展商和开发商所真正关心的是投资回报,工程质量仅仅只是业主实现其投资目的的手段之一。当工程质量成为发展商和开发商实现投资回报的必要条件时,他们会发自内心地、千方百计地提高工程质量,这时来自业主的提高工程质量的驱动力就会非常强大;当工程质量不影响业主投资目的的实现甚至是阻碍了其投资目的的实现时,发展商和开发商便不再会发出很大的推动力,甚至会发出负推动力。因此,开发商对工程质量的推动力取决于工程质量与开发商投资目的的关联程度,这种关联程度便是开发商质量行为的内因。影响开发商质量行为的外因较为复杂,发展商和开发商作为经济人的情形。工程建设市场是一个简单建设市场,在这个简单建设市场中只存在开发商和承包商,即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他们都是经济人,开发商向承包商购买工程建设服务,承包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取得对价。另外,建设市场是买方市场,开发商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在最低质量的责任中开发商方的责任应更大一些。

当前大量未经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涌入建筑市场,不但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和工程,而且这会严重制约有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劳动法规定:“对规定的职业制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鉴定。”这就明确规定了我国职业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对经过培训和通过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发给有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以作为建设劳动者个人从业上岗的凭证。这种制度也就成为主管部门管理劳务市场的手段,并可加强对工程施工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力度,又可促使有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逐步实行职业证书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素质,逐步实行职业证书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管理,已成为提高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的保障问题。当前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尚不完善,这几年建筑业“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在序运转和良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工程越级承包,非法层层转包的混乱现象。“打着一级企业的牌子,二级企业来投标,三级企业进现场,包工头来施工。”这种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将承包的工程随意肢解,倒手转包给低资质等级企业甚至个体包工头经营,造成层层盘剥、偷工减料、赶工省钱、降低质量标准,而又以包代管,不派出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到现场,施工过程无人管理,其结果一方面造成在施工中不按标准规范作业,使用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粗制滥造,直接对工程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工程一经转包,只顾赚钱,不顾质量,施工任其发展,转包者从收渔利。这样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从而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工程质量的提高。要逐步形成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环境,促使企业有法规和激励机制的约束下,通过正当的竞争。强化生产管理,健全管理机构,提高企业与人员的素质,建立法规体系,实施依法建设,乃是当务之急。

建立在质量信息在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对称分布的基础上的,即开发商和承包商对于质量、成本、售价的分布图都很清楚,而更现实的情况是,承包商所掌握的质量信息要远远多于开发商,开发商处于一个不利选择的市场,甚至还要承担道德风险,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开发商选择高水平的承包商,不利于承包商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以下模型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假设市场上存在50%的高质量承包商和50%的低质量承包商,高质量承包商完成的工程是高质量的,当然他的要价也高,是1000,而低质量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是低质量的,要价也低,是800。当开发商选择时,由于与信息的不对称,分不清谁是高质量的承包商,他的出价只能是一个平均期望,即1000×50%+800×50%=900,这种出价显然只利于低质量承包商,于是低水平的承包商大量中标,高水平承包是步履艰难。而对于承包商而言,他大可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大做文章,甚至欺骗,来达到赢利的目的。开发商从鱼龙混杂的市场上难以识别出高质量的承包商,质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不到市场价格中,质量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外部性。久而久之,市场上会大量充斥低质量的承包商,自然而然,建设工程质量也不会高。

没有高素质的企业,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工程。提高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的是提高人的素质,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关键又是领导班子的素质,不管是手工作业或使用自动化控制设备,都离不开人去操作。操作工人都就经过技术培训,特别是重要工序、关键设备,更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去操作。我们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成功,不数据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就是要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使工程建设完全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的轨道上来。这是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和保障。

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的利益都建立在工程质量信息充分的基础上,至少是承包商充分了解工程质量信息。然而工程质量概念本身就不十分明确,工程质量信息也很难做到充分。既使是承包商,也很难完全、准确的了解所建工程的质量,外人就更难以了解真实情况。工程质量在一定层面上是模糊的,在这种背景下开发商如何保证高质量的建设工程是个难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打破信息分布的不对称,工程咨询业的介入,中介业的介入,加强市场竞争,建立社会的诚信信息网是打破信息不对称分布的有效手段。

在国家的新规范、新法规的到来,一种新的知识资源和知识经济,为跨世纪工程建设提供了发展的新资源和新模式。各项工程是一个对自然资源依赖性很强的工业部门,又是在知识经济中发展潜办最大的产业。因为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知识经济,为建设工程从资源依赖型产业转化为知识依赖型产业提供了极大的可能。这主要表现在依靠新技术、新工艺对传统工程工艺进行改造,在降低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通过增加建设工程的知识含量,实施建设工程知识经济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来提升工程质量。对于这样特殊的十分艰巨难的工程,要安全按期完成任务,要保证优质的工程质量,首要的、重点的是组织设计、施工、科研单位的技术人才联合攻关,才能使该建设工程从整体上提到一个新的技术水平。要创造依靠新知识,新资源实现发展工程质量,用智力资本同管理来体现工程质量中知识的经济价值和知识经济的真正意义。对于象建设工程这样强消耗资源型行业,它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因此建设工程管理者对工程质量要敢于正视这种新经济形态,并将知识经济的意识体现在管理者的决策思想中,沿着今天的知识经济意识,明天的知识经济行为,后天的知识经济财富,这样一条发展知识经济道路,使建设工程在未来知识经济新形态下,依靠知识新资源,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的超常发展。这是我们探索提高工程质量新模式的核心问题。

要解决此难题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科技进步,使模糊的工程质量能变得清晰;二是加强承包商的素质管理与招投标管理,让好的承包商拿到标;三是设计最优契约,让承包商与开发商的利益一致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让承包商有提高工程质量的内在动力。只有开发商对工程质量有充分的关注,这样才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之后清除质量隐患。实际建设市场中的开发商是一个复杂群体,虽然开发商都是经济人,以追求效用最大为目的,但他们所追求的目标与工程质量的关联程度的不一致,导致他们对工程质量的态度也是不同的。

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必要的,不能让步。根据投资目的与工程质量的关联程度,开发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开发商投资工程并直接从工程的使用中获得回报,如自建厂房,通过对厂房的使用回收投资,获得利润。第二类开发商投资工程后通过出售,间接来获得投资回报,如房地产开发商。第三类开发商投资工程并不要求经济回报,主要是政府投资工程。

第一类开发商对工程质量的关注程度是最高的,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它使用工程的效果,也就是关系到他自己的投资回报,也就是说,业主的投资所追求的目标与提高工程质量之间的关联度极高,高质量才意味高回报。因此,对于这类开发商,不必担心他们会发生很多损害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不应该把它们作为重点对象。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主体的经济成份十分复杂,要清晰地界定出第一类开发商是困难的。而且,对于第一类开发商来说,要使他们对工程质量有较高关注,还必须清晰界定产权。产权不明晰,既使由第一类开发商投资,他也不会有长远的打算,此时,他所考虑的只是如何尽快的收回投资,对工程质量自然不会十分关心。对此,帮助第一类开发商治理它所处的大环境,对他们提供多一些帮助和服务是促使工程质量提高的重要途径。

第二类开发商是较为特殊的一类开发商,相对于承包商来说,他们是工程的采购者,是开发商。而对于真正的置业者,他又成为服务商,最终的开发商是置业者。第二类开发商是一类过渡性的开发商,最终开发商对工程质量的驱动力必须经过第二类开发商传递到市场,第二类开发商因而具有开发商与服务商的两面性。前文提及的外因条件适用于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而当开发商面对置业者时,开发商的位置正好反过来,他成为工程质量信息相对较为充分的拥有者,他处于信息优势。由前文的分析可知,在不平衡的信息分布的博弈者之间,工程质量便具有了外部性。置业者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劣势明显,特别是对于质量信息的占有,而且很难改变这种不利地位,获得与开发商对等的信息,因而最终置业者对开发商的驱动力减弱。对开发商来说,工程质量与其投资目的之间的关联性也随着最终置业者驱动力的减弱而变弱,于是,开发商可以大胆地发包给报价最低或其喜欢的承包商,建设过程也不必太操心,最终工程质量虽无法保证,但也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甚至欺诈达到盈利目的。因此对第二类开发商不仅要帮助,更要监督。从宏观上强化市场准入和行业竞争,加大政府监管,在事前减少质量隐患发生的概率,同时,加强立法,强化开发商的质量法定责任,如售后质量保险责任,减少开发商利用签订合同搞合同欺诈的机会,并且通过宣传教育,让置业者充分认识到律师在合同签订中的作用。律师的介入一方面可减少合同纠纷,更重要的是可以很好的督促开发商重视工程质量。

第三类开发商是作为投资者的政府开发商,代表了公众的利益,从整体上来看,对工程质量是有较高关注的。但由于投资体制、部门利益、监督机制等的影响,代表政府作为开发商的部门机构或个人,其利益与整个政府的利益可能不一致,有权指手划脚的太多,能真正负责的太少,在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纠缠不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相互推诿,行政资源浪费严重,责任难以落实。较突出的表现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混为一谈,各自以己方利益出发,工程质量责任的缺位与错位十分突出,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当务之急就是要充分协调好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多部门的利益。通过责、权、利的调整,特别是合理强化各部门及相关个人的质量责任,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适度的、合理的相分离,形成相互监督制衡的良好局面。打破目前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各级政府自己管自己的不合理的政府工程管理模式。同时,对于适应市场化运作项目则坚决推向市场,减少行政资源的负担。对不适应市场化运作的政府工程,可借鉴深圳、上海等地的经验,建立集中统一、专业高效的政府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投资的效益与工程质量。

当然,也可能同一个开发商同时属于几类不同类型的开发商,这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的行为

1.从投资的绝对数额上看,地产投资占大头,其中以政府牵头的投资为主,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没有任何主体的投资额能与政府投资相提并论,据统计,2000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2917.7亿元,其中来自国有经济组织的投资为16504.4亿元,占总投资额的51.38%。抓住了它也就抓住了一半以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抓住了主要矛盾;

2.加强对投资的监管符合国家政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过多的介入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易于造成市场混乱,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但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政府是投资商,是业主,业主在法律框架下管理自己的工程项目是有法有据,也符合国家政策的。

3.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过度的监管在保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部分地扼杀了市场的创造力,不利于提高市场活力,长远看,也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相对弱化对其他业主的管理,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其他业主能够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其能动性,又能保持市场的稳定,因为毕竟政府业主才是市场的主导力量。

4.具有榜样效应。若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那别的业主也会乐于效仿,把政府投资过程的管理方法视为榜样,于是带动别的业主乃至整个工程建设市场良性有序发展。若其他业主有更好的方法,政府业主也可以效仿。

5.是三个代表的要求。政府投资工程投入的是人民的钱,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没有理由不抓好工程质量,这符合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同时,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主体、竣工三部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是多因一果的问题,影响因素非常多,涉及方方面面。但总结几十年来的经验,包括研究国外的经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这个体制不外乎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三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负责。由这三个层次构成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管理的体制。从政府这个层次来说,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监督,又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就是政府通过立法、建制,构造一个市场的运行规则。搞市场经济,要有一个规则,就好像打篮球一样,你裁判吹得很严,他在那里抱着球跑,这是不行的。作为政府宏观控制职能,控制工程质量就是要构筑一个市场运行规则,并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

从建设市场的整体来看,我们市场运行的规则还不完善,但就现有的规则,实施中的问题也很多。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很普遍。建设市场的混乱直接地危害工程质量。所以,政府要下功夫,一方面要构造这个市场,健全运行规则,同时要保证这些运行规则的实施。不能保证实施,就要进行整顿。健全市场运行规则要加强法制建设。在政府对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的层次上,我们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重点要做以下几件事,一是制定《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制度是管理市场大门的,也是整个市场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当务之急,1999年一定要出台。三是合同管理,要搞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合同管理当中的担保制度。我们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工程风险管理是一个大课题,风险管理中包括保险、担保,保险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但是担保是有基础的,因为事实上许多地方已经在实施这种制度,比如现在实行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修保函,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这还不够,特别是另一面,业主履约要不要担保,我们主张在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因此,作为建设单位也应该担保。业主付工程款要担保,国际上也是实行的。同时,总分包之间也有一个相互担保的问题,总包对分包要担保,分包对总包也要担保。这些环节,按照现有工作的基础往前推进,还是有条件的。另外,在这方面,出现纠纷怎么办,有合同就必然有纠纷,这是正常现象。那么合同纠纷如何进行调解,如何进行仲裁,如何在法院进行诉讼,对这套管理办法我们还要进行研究。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还有微观的一方面,就是政府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从80年代开始就抓政府的质量监督,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在全国形成了很可观的监督力量,地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质量监督站,90%县以上的城市也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一些专业部也建立了质量监督站。这些机构和人员,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劣质建筑产品流入社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了开展政府质量监督,我们还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法规体系。这些工作都是在履行政府对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的职能,而且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的。世界各国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不外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程序性的监督,一种是实物性的监督。我们现在进行的是实物性监督。我个人认为目前这种实物性监督符合中国国情,因为我们的法制不健全,执法意识比较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监督必须深入到工程项目上去。质量监督机构不能散,工作不能松懈,要继续努力地去做。同时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必须改进,必须是在现在的基础上推进。

那么现在政府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呢?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把握上不够准确。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

二是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现在是全面在做,如三到位、五到位等。

三是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政府质量监督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但现有的监督人员中大量还是施工方面的人员,人才结构不尽合理。

我们改进这些不足的总体思路是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结构质量为重点,以建立使用许可制度为手段,以保证使用安全为目的,实施政府质量监督。政府最关心的是结构安全问题,是不要出现倒房子、塌桥这种恶性质量事故,从而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什么要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呢?因为,设计文件最重要的是结构安全问题,如果设计有问题,结构受力就不合理,安全系数不够,怎么能保证结构安全。所以,一定要重视结构质量问题。政府进行质量监督,拿什么能管住人呢?就是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政府质量监督制度有几个要点:

第一,谁来实施监督。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美国的办法,由政府官员直接进行,检查后记录,最后验收要看有没有记录,记录全不全。另一种就是政府委托第三方来实施质量监督,典型的就是德国。政府通过委托第三方来进行质量监督,这个被委托的机构,必须是经过政府严格审查,有条件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我们现在是质量监督站,由目前这种状态进行转变应该是有条件的。

第二,政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审查设计文件,重点审查有关结构安全、建筑物消防方面的内容,包括地基的承载情况、结构受力分析和计算,通过审查这些内容,证明结构设计方面没有问题了,由审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是监督结构施工方面的关键环节,包括结构施工中的建筑材料,必要时还要对材料进行检测。这个环节的监督不是去对每个工序、每个环节像旁站监理那样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在建设活动中的各方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是不是按规范进行施工,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是不是合格,监理单位是不是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有没有要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来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重点在这些方面。施工过程完了,审查机构出具关于结构安全的报告。整个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政府要对是否符合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最后,由政府出具使用许可证。

第三,监督的费用问题。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但不是交给直接监督的第三方,而是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交给政府,政府收取费用后再拨给由政府委托去进行该项目质量监督的机构。政府雇人去监督工程,但是费用是由建设单位交给政府,使得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不要形成直接的经济关系。

按照这种政府质量监督的模式,政府是否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呢?不是的。这个概念在国际上是通行的:谁的工程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因为这个工程是你建设单位的,你是最终的受益者,或者是最终的直接使用者,你应该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建一个好的工程。当然,尽管建设单位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真正的工程质量做得怎么样,还是靠设计、靠施工。因此,谁设计的谁负责,谁施工的谁负责。对谁负责?对建设单位负责。所以,不存在政府又去监督,又发使用许可证,最后又不负质量责任的问题。当然,如果政府委托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弄虚作假,那么它要负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这是就政府对工程项目如何进行质量监督提出的一些思路,是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包括学习国外的经验,才形成的。这里有两项工作要做,一是要建成能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有一些技术上、管理上的带头人,在国外叫认可人士,我们要逐步对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进行执业资格的管理,这些人必须要提高自己的水平来适应政府质量监督的需要。二是要研究如何把质量监督站转化为市场上独立的运作实体,而不再是附属于政府的事业机构。

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环节,也是目前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2004年我们要通过制定出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部长令),明确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条件、设备设施、检测业务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和相应处罚,解决检测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不公正问题。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单位来信反映,一些检测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垄断当地检测市场,一些检测机构以压价竞争、减少工作程序或放松检测要求等不正当的手法来争取项目。我们认为,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方可在市场上提供检测服务,并对自己出具的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只有这个环节规范了,工程质量才能切实得到保证。近两年福建、浙江、甘肃、广西、江苏等地,在地方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做了规定,天津市和深圳特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专设一章予以规定。部长令出台后,我们要结合其贯彻实施,组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活动。

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二个层次是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要对质量负责,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建设单位承担的,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进入实施阶段,谁来代表、帮助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管理?现行的办法是工程监理。因此,谈监理,也就是在谈建设单位如何对质量负责。

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三个层次,应该是由直接生产者来保证质量。政府主要是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手段来保证生产者的质量。目前,质量大检查直接到施工现场,检查直接生产者的工作情况,以后这种做法会越来越少。由于现在直接生产者不规范运作的问题太多,特别是对政府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不认真贯彻,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太多。很多单位的质量责任制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放在抽屉里,根本不落实。因此,在现阶段还要靠外力去促进它落实。1999年的质量大检点放在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上,住宅工程突出检查结构质量。重点检查对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

随着工程监督机构工作方式由微观定点检查向宏观巡查转变,以及旁站监理制度的实施,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中的作用。2004年要针对《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情况,开展一次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专项督查,促进各地切实落实这项管理方式的调整,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中的重要作用。

工程保险是运用市场手段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减轻工程建设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也是解决因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而拖欠工程款的一个治本之策。这是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减轻企业和政府风险的有力例证。在工程建设领域已经开展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近年又开展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今年准备出台有关实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我们拟采取以下四个步骤开展这项工作:一是会同保险机构开发有关险种,制定符合国情和行业特点的保险条款;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三是确定一批试点城市先行试点,根据情况逐步扩大范围;四是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对于工程设计责任保险,2003年我部颁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要求基本推开,下一步要在规范市场、培育发展中介机构方面,加强研究和指导,更好地推动和完善设计保险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保险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探讨,促进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1.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当然要听业主的。但监理公司还有另一面,他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因此,监理公司既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从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来说,这两个负责是一致的。如果出现了分歧和矛盾,我看就要找原因了。原因恐怕多数是建设单位有问题了。所以,我们要强调监理公司在工程监理中独立行使职能。我们要再次强调,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把监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作用强化起来。

2.推进监理公司提高素质,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自己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现在大多数监理公司从事施工工作经验多的人比较多,对设计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多。一些以设计单位为基础成立的监理公司,懂设计的人多,有施工实际经验的人少。监理公司应该是这两者的结合。现在有的人提出要不要搞消防监理。我不主张成立各种各样的专业监理公司,这么搞,建设单位受不了,要请消防的监理公司,还有请装修的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有各种人才。当然,还有一种出路,一定要成立专业监理公司的话,那么就受雇于综合型的监理公司。具体怎么办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所以,监理公司要在人才结构上、能力上尽快进行调整,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另外,监理要讲究职业道德,监理公司要注意社会形象,严禁出卖资质,不能出让监理业务,不能不坚持原则、盲目的建设单位说什么我们就干什么,不能利用监理之便,行个人之私,更不能和某些方面勾结起来,弄虚作假,损害工程质量。总而言之,工程监理是我们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的一个环节,要继续推进。

质量监督论文例7

在全国上下掀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系统考虑如何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是非常切合实际的问题。因此,探讨新时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中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对于促进整个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一、党风廉政建设新态势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城市建设进程等新形势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中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也呈现出了新态势:(一)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新进展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坚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指导方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从抓学习、抓制度入手,与行业作风建设紧密结合,大大改变了计划经济中工程质量监督掌握着实际权力的观念,强调工程质量监督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了责任对行为的约束力。在这种转变中,工程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实际成效,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二)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了新环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后,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是关系整个监督系统走向和存亡的重要工作来抓。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提出了向更高标准奋进的目标。广大职工深刻认识到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是维护单位集体荣誉和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也是展示职工自身优秀品格和道德修养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各级监督机构的领导和职工,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上上下下形成了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环境。(三)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三个代表"对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出在新形势下,必须提高衡量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尺度。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着崭新的任务:一是针对监督工作中的新问题,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促进整个监督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是要从标本兼治转向以治本为主、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上来,把事后惩处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遏制,尽早使腐败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党风廉政建设呈现出新特征1、工作职能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是代表政府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把关的重要机构,随着国家的飞速发展和建设任务的增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主要体现为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行政执法职能,增强了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由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仅要坚持抽查工程的实体质量,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而且还要对参与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检测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职能的强化导致权力的扩展,权力的扩展使党风廉政建设必然面临新的问题。2、工作内容进一步增多。由于监督范围的扩大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明显进一步增多。监督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破除八小时工作制,形成随工作进度需要而不分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到工程建设现场检查的工作制度。在市场经济中,面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如何防止"等价交换"观念在工程质监系统中的渗透,确保监督员固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和增强监督人员面对新诱惑而不浮动的能力是新的挑战。3、队伍更替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中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层出不穷、更迭迅速的现状,对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必然不断充实新的力量,注入新鲜血液,分配进具有系统专业知识的年轻大学生。在新老队伍更替的过程中,怎样确保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提高他们在监督工作中抵御腐败侵袭的能力,非常值得重视和引导。二、党风廉政建设新举措面对以上新态势,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几项新举措,才能使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成绩。(一)在夯实基础上下功夫,筑牢思想意识的防线必须坚持狠抓职工的学习教育工作,从根本上提高职工个人的思想意识。1、要坚持深入组织职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职工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真正内涵并坚持深入贯彻"两个务必",进一步提高职工对反腐倡廉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同时,引导职工清楚认识到党的事业还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必须经过几代人艰苦奋斗才能实现伟大目标,在这种时期,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此促进职工固守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职工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侵蚀的能力;2、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学习。通过集中组织职工观看反腐倡廉教育片、办专题宣传板报、开"反腐倡廉从我做起"讨论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各项党纪、政纪的规定,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准则》等。在教育工作中,把政治思想教育和法纪约束教育相结合、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相结合,使教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具有较强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吸引力。通过教育,要最终实现这样一个目标:使职工首先从思想上提高"拒腐防变"的警惕性,形成"不想腐"的指导思想,从而自觉远离危险的高压线和红色闪亮的警戒线。(二)在源头治腐上动真格,构建阳光作业新机制不健全完善的制度中必然存在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这些环节就是滋生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也是腐败的源头。要铲除腐败源头,就必须努力构建新型阳光作业机制:1、改革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实现监督过程和结果"两分开"。工程质量实行"谁建设、谁负责"的新机制后,质量监督机构逐步从旧体制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中退了出来。竣工后的工程质量结果已改变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和用户进行评判验收,最后报质监站核查备案。质监站在这种向单一角色的转换过程中,实现使监督过程和结果"两分开",能有效遏制监督权力的重叠膨胀,是反腐工作的有效途径。2、提高检测工作的科技水平,实现检测流程的"三分离"。建立检测微机化、网络化、自动化管理系统是当前提高检测工作科学性的有效办法。如绵阳质监站,通过加大投入,实现检测过程中"收样、检测、出报告"三个环节的分离,使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测的数据实现读取、传输、计算、评定和出报告一体自动完成。整个过程无任何人可以修改数据,完全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种用高科技手段实现提高检测结果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的工作方式,赢得了建设业主、施工企业和社会群众的"三满意",是值得在整个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推广的新措施。3、实行监督结果公示制度,实现监督工作的阳光作业。建立监督工作电子政务,使监督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网上查询,同时开辟工程质量公示窗口,对每个拟核查为优良结果的工程进行公示并设立意见反馈平台,充分重视社会群众和用户意见,使监督工作在便捷的电子政务基础上实现阳光作业。这些措施和办法,使整个监督、检测工作在阳光下进行,从工作机制、流程、设施和制度等多方面形成制约合力,能有效约束职工"不能腐"。(三)在强化监督上讲逗硬,顺利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禁令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预防和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中腐败行为的重要环节。当前应在强化监督上讲逗硬,使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禁令得以顺利贯彻执行。1、必须坚持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检查、考核、奖惩"三个逗硬",把各科室和职工的具体执行情况与评"文明科室"、"先进职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用责任督促各项廉政规定的切实落实;2、必须加大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可以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广泛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服务对象和广大社会群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表、建立网上举报平台等,对质监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准则各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收集查处,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社会群众监督作用,使监督人员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3、必须对监督人员的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建立监督人员到每个工程项目开展监督工作的"项目监督考核制",把对监督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公开告知服务对象,并实行服务对象可以正当要求更换监督员的制度。由质监站纪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和住户征集"监督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监督人员的工作态度、廉洁行为等进行监督考核,形成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进行反监督的新格局。建立这些一环扣一环的监督制约机制,必然形成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横到边、纵到底"的反监督局势,形成对监督人员"不准腐"的制约网。(四)在行风评议上用诚心,延伸党风廉政建设手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一个窗口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既是工程质量监督形象的体现,又是行业作风的最高检验。要在行业作风的评议上用诚心,使党风廉政建设的手臂得以延伸并把党风廉政的要求化为日常工作中"润物细无声"的细节,以达到真正将工作落实到"三个代表"中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上。这就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行风评议中,本着"想人民群众之想,急服务对象之急"的观点做好"三心"工作:1、坚持做到诚心查摆问题:要切实转变监督执法高高在上的观念,大力宣扬将监督执法寓于优质服务中的观点,进行"我与服务对象换个位"的角色转变思考,从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方面深入查摆问题。对那些"吃拿卡要"等严重违纪的行为要坚决重处,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要坚决制止,对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现象要彻底根除。要把查摆问题和纠风整改紧密结合,形成边查边改,边整治边提高的良好环境,树立工程质量监督良好的形象;2、必须坚持贯穿热心服务:大力开展党员先锋工程,择优选准建立"党员示范岗",用党员的先进性带动其他。公开党员示范岗的要求标准,号召、鼓励全体职工向示范岗成员学习。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融入"帮助促进"理念,推动企业建立实行完善的质保体系,提高整个建设工程质量,彰显"工程质量卫士"的应有气质;3、坚持做好用心约束: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部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对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对监督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对违纪违规人员实行"待岗下岗"。这些灵活的用人办法,既能体现监督机构的良苦用心,也能实现对职工的有效约束,还能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干好工作的积极性。这"三心"的有机结合,必将增加职工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使职工"不敢腐"。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重视、调查和研究,从保证监督权力的规范运行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入手,积极探索和建立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坚持既抓好业务,又抓好勤政廉政建设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必将使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党风廉政政建设呈现出新局面,从而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出更大的历史作用。

质量监督论文例8

《食品安全法》中与追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包括质量监管部门)失职有关的条款只有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五条),并且责任仅限于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因此,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本身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催生了质量监督部门食品监管的失职。虽然现行立法已经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综合性行政执法体制的原则与框架,但这种综合性行政执法体制还存在诸多弊病,需要通过行政权力平衡理论的有效践行予以解决。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现了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趋势,但它是多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利益博弈的结果,本质是再次确认了“分头管理”体制的继续施行。

(二)内在环境的哺育作用———质量监督部门能力的有限性与利益的自利性

1.质量监督部门能力的有限性

食品安全事件一再地由记者及国外检测机构率先发现和揭露而不是由质监机构检测出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缺失、检验样品代表性不强、检测项目与食品安全相关性不足,即标准与食品安全脱节的问题,从而导致当前地方监管机构在技术上存在着与食品安全相关性不足的问题。经费不足、设备不足和人员编制不足成为目前我国基层监管机构面临的基本问题。加之一些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但监管面又较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并不是最佳选择。例如,江西某县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尤其是食品小作坊遍布每个乡镇,要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需要大量的人力进行日常巡查监管。由于质监机构只设到县(区),没有延伸到乡镇,各乡镇的监管工作都靠力量有限的县级质监队伍,监管人力资源不足,监管的质量和有效性受到严重影响。而监管费用的不足和设备保障的缺乏也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往按照财政部文件,质监局可以对企业收取检验费,但《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局不得收取检验费,样品还要花钱买,2010年该县质监局预算两项(检验费、买样费)费用计492224元,资金缺口大,制约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2.质量监督部门利益的自利性

根据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能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只是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之一,在追求效率和经济效益的观念指导下,质量监督部门往往忽视对食品生产的监管,过分相信企业会自律,所以会出现中央部门层面以往设立的“中国免检产品”荣誉称号。试想,企业是由人构成的,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企业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失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的约束下,企业往往做出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之所以出现食品安全乱象,作为食品生产初始环节的监管主体,质量监督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托马斯•约瑟夫•登宁的一段经典语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这是形容资本异化的情形。用这段话来分析食品安全乱象,很清楚地看出食品安全乱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的实体即食品生产企业(包括个体生产户)不正当利益的诱惑和伦理底线的崩溃。而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又隐藏着不正当的官员利益、畸形的行政保护以及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创造财政收入,一味“宽容”食品生产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和2010年底发生的河北“昌黎葡萄酒造假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出:食品监管部门查处食品问题事件比媒体曝光慢,往往是被动地履行职责。质量监督部门作为食品生产阶段的监管主体,作风盛行,“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习惯”,能否创收成为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在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安排下,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人员选择努力行为和食品生产者选择合法合规行为都存在激励不足、激励不相容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的案例分析

为了避免多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情况的出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由中央层面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各个监管部门,地方层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既解决了专业分工的问题,又解决了综合协调的问题,但是为什么如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温州毒馒头、广东墨汁粉条和辽宁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还是屡屡发生呢?这需要我们深思。2011年4月经央视报道后,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立即引起各方热议。染色馒头事件发生在代表我国最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上海,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其中的缘由。

(一)事件处理过程分析

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同样遵循“权威媒体揭露、相关领导表态、几个部门突击、若干人员服罪、过段时间冷却”的五段式套路,只是报道媒体不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因此,在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后,时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韩正立即表态,要严查此事,并成立了由市政府相关领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表示要严查此事。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上海市质监局的直属上级领导机构,要求上海市质监局对违法生产者严办。上海市质监局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之一,要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双重领导。调查组很快公布调查结果,公布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违法生产,制作对人身体有害的染色馒头,并对四名监管干部给予行政处分,刑事传唤该公司5名责任人,惩罚结果较轻。

(二)对事件的深层思考

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出现后,又陆续曝光了温州毒馒头事件、广东墨汁粉条事件、辽宁毒豆芽事件等。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暴露出一些共性问题。

1.食品生产者和大型超市等食品流通企业形成利益联盟

染色馒头事件曝光之前,消费者信任食品公司和大型超市,加之对食品安全知识的缺乏,从而购买染色馒头。而食品公司却唯利是图,商业伦理彻底丧失。大型超市作为食品流通主体,也没有对染色馒头进行检测或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排查,甚至逃避工商部门的常规检查。染色馒头进入超市时,超市人员并未对食品进行检测,只是核对数量交接手续就算完成。而各家超市检测水准良莠不齐,比如对馒头等食品只能进行一些菌类检测,而对染色与否,部分超市并不具备相关的检测技术。更有甚者,一些超市明知食品有问题,但因为问题食品进价低,仍然允许它们在超市销售。而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等食品监管部门却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2.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等食品监管部门失职

上海市质监局表示,馒头检测中并不包含“色素”一项。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相关专家表示,行业的检测标准无法预知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的监管还是需要从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做起。该监测中心农药残留实验室主管李娜表示,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食品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一些超越常识的非法物质,简单的终端检测是无法检测到的,所以质问检测标准的不完善是不科学的,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才能防止这种恶性食品事件出现。这就需要发挥质量监督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责。而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染色”馒头事件典型地反映了当地监管部门的严重失职。报道中两处细节很能说明问题:迪亚天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验货时不检测色素,只检测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事实上,连大肠杆菌也不检测,在卸完馒头后,工作人员只核对数量,随后就办理交接手续;为逃避工商部门的检查,每到抽查时,公司不让检查人员进车间,只把“东西”(应为没问题的“样品”馒头)送到办公室让他们检测。正是当地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给无良企业提供了制造问题食品的空隙和便利。客观地说,基层质量监督部门工作繁忙,人手有限,但这不能成为他们推卸责任的借口,关键是他们的经济人理性作祟。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耗时耗力,却没有什么收益。而颁布执照后,任由食品生产者和流通者作为。如此的行政执法观念必定为食品生产和流通留下隐患。

3.对事件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与事件后果不相称

食品安全属于公共产品,政府部门理应承担主要供给责任。我国有20多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却偏偏治不了食品安全乱象。食品安全作为公共产品,非常特殊,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给各种慢性疾病埋下隐患,但每次事件的处理结果却很难令群众满意:几个主要监管干部受行政处分,企业负责人被刑事拘留,超市被罚款。食品召回制度虽然尊重了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可以获得食品购买金额的十倍赔偿,但是很多食品已经被消费掉,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不良后果已经产生,而这些后果却没人补偿。受处罚的只是质量监督部门的干部,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等监管部门的干部并没有受到处罚。在馒头生产出来流向超市的过程中,理应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检查,但事实是他们同样没有检测。这些监管部门为食品生产者颁发执照后,就忽视对他们生产的监管,寄希望于其他部门去监管,“搭便车”心理非常严重。而且部门之间存在职责重叠交叉,例如上海市宝山区质监局内部设有食品科,并由主管领导负责本区域的食品生产安全问题,上海市宝山区又单独设置食品生产监督所。如此的机构设置造成它们互相推卸监管责任。在事件处理上,上海市组建的联合调查组成员单位仍然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等问责对象,他们一跃由问责对象转变为问责主体,而纪检、消费者协会等民间团体和市民却没有进入调查组,如此的调查组人员结构很难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

三、提升基层质量监督部门行政效能之路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国务院已经在2013年对涉及食品监管的部门进行了职能和机构整合。因此,省级及以下政府也应尽快整合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和机构,这是提升基层质量监督部门行政效能的首要前提。除此之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立以食品安全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

食品从卫生到安全的转变,反映了问题食品带来的不仅是“卫生”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同时也意味着相关部门责任的递增。因此,应该强化基层质量监督部门所在的基层政府责任,督促基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1.建立健全基层政府的考核机制,强化基层政府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地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尤其是食品小作坊主要分布在乡镇或是社区,只有依靠基层政府和相关机构才能做好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有关规定,建议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基层政府的考核机制,把食品质量安全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指标进行考核,细化考核指标,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促进基层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2013年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变了考核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理念和方式,突出科学发展和民生导向,强调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设置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考核指标,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的考核”。因此,食品安全将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监管部门评议考核和协调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基层政府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促进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无证照小作坊的依法查处力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需要政府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监管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质量监督部门巡查协管、监督检验等工作开展,影响监管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3号文件关于“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的有关要求,建议基层政府把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协管工作经费、监督检验经费、样品购买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从而保证基层质量监督部门正常有效开展日常工作。

(二)促使食品安全教育与对食品生产者的奖惩并进

基层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一是加大《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社会公众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宣传橱窗等渠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二是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食品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基层消费者,提高对伪劣食品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各种假冒伪劣食品的自觉性;三是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建立检查督促制度,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有关法律要求,健全落实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记录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和市场准入制度,对生产质量好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及其产品,给予宣传并在进入市场、超市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意识。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加工单位依法严厉打击,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从而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负责。

质量监督论文例9

工程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物质量等级、结构安全、外部造型和建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理无论在建筑、安装还是交通行业均是项目监理工作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本文结合自己的监理实践,谈谈工程材料的监理与质量控制。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由于工程材料的质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往往是非常严重并难以弥补和修复的,因此,工程中必须尽力避免发生此类问题,防患于未然。在材料的质量监理中,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施工企业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明确监理方在材料监理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我们的监理委托合同中有关材料监理的内容是相似的,即:监理方有权对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检,施工单位要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同时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的检验结果如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合同办事,加强合同管理,以合同为依据,始终坚持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方独立抽、复检相结合,以施工单位自检为主,以监理方的复检作为评定自检结果的标准,同时还坚持目测和检测相结合,抽检和监测相结合,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相结合。改变过去只有施工单位自检为准,而没有第三方监督管理的状况。这样可以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

二、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制定材料监理细则

作为国际惯例的建设监理制度引入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因此要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使参建各方明确监理工作的性质、方法以及监理工作程序。具体做法就是针对每个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材料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在材料监理细则中,明确材料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工作方法、步骤、手段以及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保证质量应采取的措施等。在材料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则严格按材料监理规划、细则开展工作,使材料监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的轨道。

三、审核施工单位材料计划

材料监理工程师进场后,首先了解施工单位的材料总体计划,并审核其是否满足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使材料总体计划与施工进度相干致。在此基础上,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方提交下月的材料进场计划,包括进货品种、数量、生产厂家等,材料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月进度计划予以审核,使材料进场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四、材料采购的质量监理

由于最近建筑材料市场呈现供不应求趋势,钢材、水泥两大材料尤为严重,因此,凡是对计划进场的材料,监理方都要会同施工单位对其生产厂家资质及质量保证措施予以审核,并对订购的产品样品要求其提供质保书,根据质保书所列项目对其样品质量进行再检验。样品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不能订购其产品。

五、进场材料的质量监理

在材料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现场原材料的试(化)验工作。例如:对工程中使用的钢筋、水泥要求有出厂质保书,砂石、砖等要具有材质试验单,施工用水要有水质化验报告等,以掌握其技术参数资料。同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为提高试(化)验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甲方同意监理方独立对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施工单位的检验工作可在监理方指定的具有省一级实验资质的试验室中进行(主管部门有更高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也可在监理方监督下由施工方在有临时资质的现场试验室中进行,监理方负责审核,以确认施工单位提供的试(化)验报告。

监理方应与施工单位同步进行材料的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提供的检验结果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监理方在对现场材料的质量监理中,应严格按照材料质量监控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及材料监理细则办事。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材料的质量监理:

1.钢筋、水泥

鉴于目前钢材市场货源紧张,施工单位难以做到大批量进货,针对来料的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要求施工单位分批、分品种堆放、贮存,并及时提供出厂合格证。在此基础上,对每批钢筋均要求做机械性能试验,特殊部位所用钢筋或进口钢筋要另做化学成分分析试验。水泥要求做强度、安定性等试验,并进行现场监督取样。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场外。

2.钢筋焊接制品

绝大多数进场钢筋均要进行现场加工后方可用于工程。如钢筋焊接、成型、张拉等。下面仅以钢筋对焊为例谈谈焊接制品的质量监理。钢筋验收合格后,监理方可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加工。在施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其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措施交底、质量监控程序等,监理方进行审核,并要求施焊人员必须具有焊工上岗证,杜绝无证人员上岗施焊。对待有焊接操作上岗证的人员,要求对不同品种、不同焊接工艺的钢筋接头,先做焊接试件,试件经检验合格,方可施焊。

对焊接成品的质量检查是监理工作的重点,除施焊前对试件进行合格试验之外,对成品的质量监理要按监理方确认的监控程序进行。具体做法是: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如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烧伤等进行检查,随后作随机油样,坚持每200根接头取一组样品进行试验,并且始终坚持抽测时间与材料加工进度基本吻合,发现不合格焊接头,退回施工单位,并分析原因,改进技术措施,然后重新焊接,使之全部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3.混凝土

混凝土是工程中使用最为普遍的加工材料,它的质量不仅涉及到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而且影响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影响混凝土的因素很多,诸如,各种组成材料的计量、配合比、搅拌、运输、振捣、养护等一系列环节,均是影响混凝土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材料监理的一大内容便是对混凝土的质量监理。在混凝土的质量监理中,必须要在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首先审核混凝士的配合比是否正确,用于计量的各种表具、量具等是否俱全,搅拌时间是否适中,运输中是否发生离析,振捣、养护、试块留置等各环节均有施工人员专管,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重要结构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设备或采用商品混凝土。并严格按照监理方提出的质量监控图进行。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加强管理。如杭州大厦二期工程的浇筑底板混凝土项目,监理人员在连续浇筑132小时的过程中跟班蹲点,对后台上料、搅拌、出料质量、振捣以及混凝土试块留置等均有专人管理,实行旁站监理,层层把关。根据现场配合比和砂、石的含水率,随时调整搅拌用水量,并随时检测计量设备的计量准确度,发现偏差,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加以整改。超级秘书网

六、试验室资质检查

以上曾提到,材料的试(化)验可在监理方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在现场(若现场有试验室)进行,也可以在监理方监督下现场取样,由乙方和监理方同时进行试验。监理方所进行的检验.一方面用于平时的随机抽检.另一方面也可以验证施工单位试数据的准确可靠。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重要的是保证实验室的资质水平和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质量监督论文例10

论文摘要:对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简单介绍和实例说明。论文关键词:水电工程 质量监督 一、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水利工程项目多建在江河之上,具有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参与者多等特点,给质量监督管理增添了一定的难度,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建设周期长。一般来说,一项水利工程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少则需要几个月,多则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完成。比如三峡工程,从国民党执政时期就开始勘察,进行可行性研究,1986年6月开始重新论证,确定正常蓄水位为175m方案。1992年4月全国人大会议决定兴建,1993年开始进行施工准备,1994年12月14日正式开工,计划于2009年全部建成,工程总工期长达17年。 (二)固定性。水利工程尤其是巨型或大中型水利工程实体庞大,固定不动,除江河湖海堤坝延绵数百公里外,水库大坝、大型水闸、巨型水电站仅单个建筑物就大得惊人,更不用说整个水利枢纽工程了。 (三)工程量巨大。由于水利工程实体庞大,必然带来巨大的工程量,修建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材料和人力,需要使用各种类型的机械设备,这就要求在规划设计中,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四)一品性。由于水利工程都是在特定的自然条件(环境)、特定的使用条件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每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结构各不相同。即使工程内容完全一样,也因外界条件的不同或变化(如水文、地质、气象、交通运输等条件的变化),其施工方法也不尽相同。 二、水利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很多,一般归纳为偶然性原因和异常性原因两类。 偶然性原因是对工程质量经常起作用的原因。如取自同一合格批的混凝土,尽管每组(个)试块的强度值在一定范围内有微小差异。但不易控制和掌握,只能从整体上用方差、离散系数和保证率等综合性指标来判断整体的质量状况。偶然性原因一般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易识别和预防的(也可能采取一定技术措施加以预防,但在经济上显然不合理),所以在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一般部不考虑偶然性原因对工程质量波动影响。偶然性原因在质量标准中是通过规定保证率、离散系数、方差、允许偏差的范围来体现的。 异常性原因是那些人为可以避免的。凭借一定的手段或经验完全可以及现与消除的原因,如调查不充分,论证不彻底,导致项目选样次误;参数选择或计算错误,导致方案选样失误;材料、设备不合格。施工方法不合理,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等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等、都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异常性原因。异常性原因对工程质量影响比较大,对工程质量的稳定起着明显的作用,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必须正确认识它,充分分析它,设法消除它,使工程质量各项指标都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异常性原因在工程质量上的表现是其结果导致某些质量指标偏离规定的标准。 三、加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力度 (一)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各个城市市政当局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公共投资工程和私人投资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检查。政府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专业人员。在瑞典,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个完整而协调的监督体系,中央设立国家规划与建筑局,地方设郡、市建筑委员会,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国家规划与建筑局,负责建筑立法和质量监督。其任务除质量监督立法外,负责对定型产品进行全面技术审核、鉴定和发放合格证书,负责审核施工现场责任工程师的资格,收集质量信息,掌握质量动态等;地方建筑委员会,其任务是负责城市规划,审核工程设计,发放施工许可证,制定地方性技术规章,并对其区城内的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建设局在每个工地派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称为工程监督员)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这类监督检查人员都直接参与每道重要工序和每个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由他们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对工程材料、制品质量的检验,都由相对独立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在所有监督检查中,又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作

质量监督论文例11

中图分类号:G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一、前言

职称论文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比重,人力资源部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职称答辩之前都规定了申报论文的具体要求和评分标准。参加职称答辩人员会按照规定要求选择发表的刊物、确定论文的数目、字数以及内容等,这些都成为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得不得不的问题。尤其是在过程中,受时间和工作条件的限制,他们想方设法让论文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率的方式火速发表,严重扰乱了的市场。有经济能力和关系的参评人员,可以通过关系在不同的期刊不同的时间分别发表多篇内容雷同,质量不佳的论文。在职称评审之前,管理人员都要对参评者进行专或获奖论文资格审查和打分。论文的数量、档次、对相关专业影像程度都会在职称评审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职称存在的问题

首先,发表论的动机不纯,目的就是为了应付评审。一些参评人员始终认为本身工作能力的高低才是最重要的,论文能否发表以及论文质量的高低都不能说明问题,论文写的好工作未必就能干的好,工作干的好写论文水平不一定高。他们认为只要工作干好职称就成评好,不重视将工作中的终结落实到理论上。这就导致了发表职称论文的目的性和功利性很明确:只是单纯满足职称评审的量化打分要求。长此以往,这种做法就会让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失去撰写论文、搞科研、做总结的动力,完成的论文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是应景之作而已。这就会让论文的发表流于形式失去意义。其次,审核论文草草了事不够仔细。工作人员在审核论文是不关心其质量,只看论文是否是、第几作者、发表在何种档次的学术刊物、是否属于核心重点期刊、重复率多少。不会去审查参评人员的论文质量,只是简单的确定“有没有论文”。参评人员只要达到职称评审规定的数目以及期刊的规定,就相当于完成论文审查这一项。至于论文是通过何种渠道发表、重复率有没有很高、是否抄袭他人都不重要,审核的关键是有论文就可以了。参评人员和评审人员往往最容易忽视论文其本身的价值。所以,论文的内容、论文的水平才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论文的水平去客观的了解和认识相关领域学科,了解参评人员。综上所述,职称论文背后显露出的各种相关问题,其问题的本质不在于论文本身,而是相关审查监督的机制不够,所以相应的解决方案当然不是扼杀,而是要增强相关审查机构检查论文质量的力度。

三、提高职称质量具体做法

第一,要对论文的质量进行初步评定。条件允许可以组织成立职称论文评定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参评的职称论文进行综合审查,着重检查论文研究的方向,是否和参评人员从事工作领域相关,是否是对相关领域的某一问题或现象进行论述。至于论文的篇幅就可以酌情而定,只要把要阐述的问题说明清楚,解决的办法表达完整,达到撰写论文的目的就行就可以。

第二,对论文作者真实性进行身份验证,也就是看该论文是否是本人所写或者参与其中。只要审核人员认真审查,调用多种渠道例如网络资源搜索和检测论文等就一定会得到正确的结果,从而“冒牌职称论文”也会得到相应的遏制。网络在论文管理监督方面中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好的利用网络手段可以营造一种良性循环的职称论文学术氛围,所以,在这里建议审查人员应该多多利用网络平台作为管理监督论文的一个重要的科学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