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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沦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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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国家传统的政府运行机制已经很难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政府规模不断膨胀,行政效率低下,财政赤字不断上升,社会福利政策难以为继。
面对如此困境,为了解决问题,西方各国于上世纪70年代未相继进行了被称之为“改造政府”的政府管理改革运动。而与此同时,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应运而生。
一、“新公共管理”的主要观点
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新公共管理”都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形式内容。具体来说,有如下观点。
(一)政府的管理职能应该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传统公共行政管理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收取税金和提供服务,而“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即政府应该把管理和具体操作分开,政府只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
(二)政府服务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顾客的需求向顾客提供服务,政府服务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的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有责任心的企业家,公民则是“顾客”或“客户”。这样公众就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顾客或市场为导向将会建立起一个推动政府改善工作的良好机制。
(三)政府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传统的官僚制使基层人员缺自,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外部环境。而“新公共管理”认为,与集权相比,授权或分权有许多优点:授权或分权的机构更有灵活性,更有效率,更有创新精神,而机构成员有更高的士气,更强的责任感,更高的效率。
(四)政府应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应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如: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弓玫率分析、目标管理等。同时,政府可以把巨大的官僚组织分解,使决策与执行分开,并移植私营部门的某些管理办法:“如采用短期合同,开发合作方案,签订绩效合同以及推行服务承诺等等。”这样,经过民营化或半民营化的公共部门公众有亲密接触机会,了解公众之所需的公共服务部门,它们了解公共管理的关键所在,从而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
(五)政府应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传统的观念认为,微观经济领域的事情应该由私营企业承担,而公共服务领域应该由政府单独承担。而“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管理引人竞争机制,取消公共产品供给的垄断,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通过引人竞争机智,从而提高服务公共的质量和效率。
(六)政府应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
“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刻板执行法律规范,轻视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与之签订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这使行政组织由过去的“规则驱动型”向“任务驱动型”转变。
(七)公务员不必保持中立
“新公共管理”认为,行政本身就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要求公务员完全保持政治中立是不现实的。因此,“新公共管理”则正视行政所具有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对部分高级文官实行政治任命,让他们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持他们的政治敏感性。这样能使他们正确理解政策的目的意图。
二、中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背景比较
“新公共管理”源自于西方,它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虽然是“舶来品”,但中国同样经历着全球化浪潮,新公共管理的很多新观点新经验也是中国急需的。“新公共管理”模式能否在在中国存活,需要通过理性分析中国与西方政府改革的背景,才能作出判断。
(一)中西方国家政府改羊背景的相似点
1理论背景相似点
当代中西方国家政府改革都是在传统官僚制理论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下引发的。
20世纪最后30年,官僚制受到广泛质疑,它们在行政人格问题、价值规范问题和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缺乏导致了传统理论无法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经济健康增长的需要与政府生产力落后的矛盾也显现出来。官僚制是中西方国家公共行政理论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如何改革传统官僚制也是中西方国家政府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2.政治和经济背景相似
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背景条件下引发的,其突出表现在:
(1)当代中西方国家都面临着财政困难,政府机构庞大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社会福利难以为继等问题,是各国政府进行行政改革的重要原因。
(2)信息技术的运用使政府变得灵活、高效、透明成为可能。新技术的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均迫使政府的改革必须真正适应新技术革命的要求。
(二)中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背景不同点
1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基础扎实、体制成熟,而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成长阶段
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达,市场体系完善。“新公共管理”模式存在的经济基础即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正如E·S·萨瓦斯所说:“福利国家(公共部门大于市场部门的国家)在市场力量的冲击下日渐衰弱。市场力量正在改变教育、医疗卫生、住房、退休保障和其他‘福利’构成要素的供需条件。消费者对教育、医疗卫生、住房、退休保障及其他物品和其他物品和服务的支持能力日益提高,他们对这些服务的需要超出了政府的提供能力。这正是私人供应商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提供的东西。”
而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成长阶段。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与此同时政府还担负着培育市场的任务。对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必定需要政府的管制,如果政府一味“退出”,不根据现实国情盲目放松管制,就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失败。
2.与西方国家所具有的相对健全的法治环境相比较,我国的法制有待完善,法治社会的建成还待时日
“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管理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在西方国家政府改革实践中这种目标重绩效轻规制的方式所以能成功并获益良多,是因为西方国家的“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法治环境相对完善。政府改革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扔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律的权威无处不在,就减少了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的几率。
我国尚处于法制不健全,法律供给不足的时期。行政法律规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力度不够等问题还普遍存在于我们行政管理活动中。我国目前最重要的法制建设任务是健全法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套用“新公共管理”模式是不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
3.西方国家的民营化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远优于我国
因为民营化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具有承接政府所分散出的职能的作用,所以它在政府改革过程中十分关键。在西方国家民营化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发展历史较长,组织体系完善、数量充足、管理水平很高。因此,政府放权建政以后,被“民营化”的管理职能不仅没有旁落,反而加强了。
然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的公共管理事务一概由政府承办,民营化组织几乎不存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民营化组织有所发展,但是数量、专业水平、内部管理各方面都不及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同组织。如果中国政府改革将大量公共管理职能迅速而全面地分离出去,社会就可能因找不到合适的承接主体而产生混乱。
4.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且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从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公务员整体素质来看,我国的官僚制还不足。例如,分工不明、专业人才匾乏、行政人员轻视法律与规范、行政活动中的人格化特征明显、行败严重等等。因此,照办照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模式,只会抹杀现阶段官僚制对我国的积极影响,并造成新一次的行政管理改革的失败。
四、“新公共管理”模式对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启示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我国必须通过自身的改革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然而,我国的改革又有自己的特殊背景,所以在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模式,不能在我国照搬照抄。因此,笔者认为“新公共管理”模式对我国行政管理改革有如下启示:
(一)依据国情,建构官燎制为主,新公共管理为辅的行政模式
官僚制是在行政管理领域占据统治地位已有百年历史。刻板僵化的官僚制已经无法应对信息传递迅速,竞争激烈的后工业化时代。新公共管理不但灵活,而且能适应现代化需要。这种模式有助于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消除官僚制的弊端。
尽管如此,官僚制还在历史上是有突出贡献的,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也承认这点事实,如D·奥斯本所说:“它(官僚制)解决了人民希望解决的基本问题,它为失业者和老年人提供了保障,它保障了社会稳定,这在经济大萧条以后是至关重要的,它提供了工作。可以说,工业社会对社会政治体制的必然要求就是建立官僚制。我国正处在现代化转型时期,中国尚未完全具备实施“新公共管理”模式的条件,而官僚制强调政令统一,管理法制化,分工专业化能满足我国现代化的需要,这就意味着中国在改革官僚制的同时必须加强官僚制,在提倡掌舵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同时必须添加官僚制的合理因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建立与我国工业发展相适应的,以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是我国行政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转换观念,切实转变行政职能
行政职能是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国家的、政治的、经济的以及其他社会事物的管理中所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应起到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职能已经落后。因此,行政职能以国家的政治经济活动的依据要及时调整。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是“服务”而不是“管制”。
据此,我国的行政职能的转变重点在于:(1)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性质和内容的转变,即变政府直接承担经济管理职能为间接调整职能;(2)政府职能实现的手段方式转变,即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其中又以经济手段为主。同时,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调控为主,由纵向管理为主转向横向协调为主,由指令性计划为主转向指导性计划为主,由社会管制转向既实施管制又监督服务等等;(3)政府职能转变实质要求提高政府能力。政府能力的增强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依托政治民主进程,通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逐步实现的。政府职能必须与政府的能力相适应,因此政府职能转变只能在政府能力提高过程中逐步实现。
(三)借鉴企业管理方法,创新行政组织结构
我国在1998年之前进行了多次改革,行政机构改革是重点。由于当时我国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改革时政府职能未加转变,只是单纯的把政府权力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左右移动,致使机构改革陷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因此,行政机构改革,行政组织创新的根本立足点为政府职能的分散。
“新公共管理”强调用授权或分权或签署外部契约的方式进行管理。把民营化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引人公共管理体系中加强竞争,这样可以缩小行政机构规模,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在成绩评估方面,“新公共管理”认为充分使用私营企业成功的手段和经验—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强调成本—效率分析、全面质量管理、低投人高产出,通过绩效测定和评估的手段来改革行政组织模式。
针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随意性大,人员臃肿,职能划分过细、分散且重复设置的弊端,我国必须学习官僚制的成功经验,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据各机构承担职能所覆盖的范围及影响面的大小,管理层级与管理幅度之间的关系,行政责任大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行政组织的层级结构和职能结构。同时,借鉴“新公共管理”模式中企业管理方法,构建控制层次较少的扁平型组织结构模式,建立网络式的组织内部联系。
(四)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加强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更显出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主要仿照大陆法系建立起行政法制度的我国,理论上对这一原则却鲜有研究,涉及该原则的制度由于缺乏理论的支持而难以完善。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对该原则进一步阐释并构想我国相关制度设计,乃本文旨趣所在。
一、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
关于信赖保护原则是宪法原则还是仅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在德国公法学界早有争议。从该原则演变的历史来看,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一开始只是作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各邦行政法院的判例中被引用,后来被明文规定在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此后该原则不仅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得以确立,其重要性也得到了学界的一致首肯,现今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而且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探讨作为宪法原则的信赖保护已超出了本文的议题,以下只探讨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原则。
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①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②
构成信赖保护原则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信赖保护存在的基础。此为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前提,无此前提信赖保护原则无从适用。通说认为构成信赖保护原则之基础是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③此在理论上不是没有争议,如有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必须贯穿于行政权运行的全过程,并由此形成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即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信赖保护、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中的信赖保护、和行政行为变动中的信赖保护”。④显然,该学者认为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规范的适用可以单独作为信赖基础而存在。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分歧,通说的观点较有说服力。理由是:首先,作为信赖基础必须能够反映出国家的意思表示,而国家完整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才能反映出来。行政行为尚处于作出过程中时,国家的意思必定是不明确和不完整的,并且尚未表示出来。其次,行政行为还处在作出过程中,尚未有效成立,当然不可能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因而公民也不可能基于此信赖产生既得利益。如果按该学者这样解释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则是过于宽泛的将信赖保护原则扩大适用。殊不知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为求得法治的实质正义,行政法始终在依法行政和法的安定性之间寻找一有效的平衡,过于宽泛的适用任何一原则必然侵害另一原则,破坏了这一有效的平衡。再次,信赖保护主要以存续保护为主,是对行政行为的存续保护,倘若在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某个环节如事实认定、法律规范的适用等即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则往往使违法的事实认定得不到纠正,这显然与依法行政原则背道而驰,也因此而剥夺了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改正错误的机会。因此,将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行政权运行的每一阶段是不可取的。①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存在的基础应当是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而不论该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也不论该行政行为是具体还是抽象性的。但例外的是无效的行政行为除外,因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本质上不是行政行为,对外没有任何效力,因此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
(二)存在信赖表现。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倘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无从谈起。
(三)信赖值得保护。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这一原则得到了德国行政立法的肯定,《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二款列举规定了三种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情形:(1)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行政行为的。(2)受益人以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取得一行政行为的。(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也有学者不是从信赖的正当性出发而是从信赖利益与公益比较的角度来鉴别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并认为公益是成立信赖保护必须要考虑的要件之一。对此反对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为保赖利益提供的保护方式是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公益在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上不是毫无作用,然而其作用仅限于作为选择保护方式的判断基准,即“在原本法律状态对人民有利时,本应采存续保护之方式,但在公益之要求大于人民之信赖利益之保护时,后者不得不退让,为弥补人民利益的损失,此时应采财产保护方式。”②也就是说,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不是由人民的信赖利益与公益之间的比较得出,公益不是信赖保护成立的要件之一。而仅仅是在成立信赖保护原则后选择适用合适的保护方式时,公益的衡量才发生作用。笔者认为反对者的意见较有说服力,德国行政程序法对此也是肯定的,依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的规定看,即使存在紧迫的公共利益需要优先考虑的情况,仍然可以成立信赖保护,只是此时信赖保护的方式由存续保护变为废除后的财产补偿。
二、大陆法系国家围绕信赖保护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
综观当今大陆法系各国行政法以信赖保护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其它体现该原则的制度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法令不溯及既往、公法上的权利失效、计划担保等更适于在更广阔的宪法层面上展开探讨,因而不属于本文探讨的主题。德国是最早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国家之一,其有关该原则的制度化也具有典范作用,以下以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为蓝本,探讨信赖保护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方面的制度构建。
依照依法行政原则,为维护法的纯洁性,违法的行政行为自应撤销,这也是以往形式意义法治行政主义者所着重强调的。然而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发展,利益和价值已趋多元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单靠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是不可能实现真正正义的。在许多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和法秩序的稳定性成为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而不加限制的任意撤废行政行为,正是对这种安定性和稳定性的破坏。于是人们开始从追求绝对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向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现代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行政正是建立在依法行政与信赖保护二原则不断平衡的基础之上,偏废任何一原则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在以往形式意义法治行政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是采自由主义。在机械的依法行政的观念的支配下行政主体可以任意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和废止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不受任何约束。政府行为的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必然对人权构成极大的威胁,也与法治国思想下的法的安定性原则背道而驰,以信赖保护原则为基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设置限制,便是当然的选择。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在将信赖保护原则制度化的过程中区分各种不同的行为,如合法行政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又区分为授益行为、负担行为及复效行为。针对不同的行为选择不同的制度。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授益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产生既得利益,倘若授益行政行为违法,在符合信赖保护要件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如撤销行政行为势必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对此采取严格限制。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款明令禁止撤销具有金钱或物之给付内容的行政行为。第48条第3款规定,对非物质的行政行为尽管可以撤销但须依据信赖保护原则给予相应补偿。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草案)》以及日本的《行政程序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①
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通常并非由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往往是客观状态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废止原因通常是法定的,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第二款列举规定了授益行政行为废止的四种情形:(1)法规容许或行政行为保留该废止;(2)行政行为附负担,受益人没有或未在为他定出的期限内履行该负担;(3)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基础事实发生变更,致使该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危害公共利益;(4)为避免公益遭受重大损害。德国行政法对上述四种情形区别对待。前两种情形中由于相对人应当预见到废止的可能性,因而不符合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在后两种情形中,若符合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则应区别情况提供存续保护与财产保护。
(二)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以往观点认为若负担行政行为违法,行政主体得随时予以撤销、废止,信赖保护原则于此场合不适用。理由是负担行为既然对人民不利,那么撤销该行为通常不会发生既得权和信赖保护的问题。因此是否撤销或废止由行政机关依据合法性原则和法的安定性原则裁量决定。基于上述理由,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及日本、台湾现行行政程序法对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也没有设置任何限制。对此制度设计我国台湾学者提出不同见解,认为下列两种情形下的负担行政行为是否必然排除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值得商榷,一是由一对人民更不利之合法处分所取代。二是相对人由于遵守处分内容,已消费或处置标的物,以致无法和很难回复。②这两种情形下,撤销行政行为将使人民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因此,于此场合下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似乎更有必要。笔者认为台湾学者的观点极具启发意义,信赖保护原则出发点在于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因此只要存在信赖利益,并且该信赖利益符合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援引信赖保护原则予以保护,而不论该行为是授意或是负担。
(三)复效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所谓复效行政行为是指对一人授益而同时对另一人生侵益效果的行政行为。③关于复效行政行为如何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但综合判例及各国通说仍可窥见信赖保护原则在这一题域内的制度回应。将相对人的权益与第三人的权益进行比较,可将复效行政行为区分为两种情形:
1.对相对人为授益,对第三人为负担。
依据德国的判例及通说,撤销与废止此种行政行为应按照前述授益行政行为来处理,即信赖保护原则发挥作用,限制对行政行为的撤销。我国台湾地区及法国的做法与德国相似。日本通说认为,遇此情形下有必要对相对人的权益与第三人的权益进行权衡,如果第三人权益优越,应承认完全撤销权,即信赖保护原则不能适用。①
2.对相对人为负担,对第三人为授益。
遇此情形下,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及通说均认为应依负担行政行为撤销之法理解决,即可享有完全撤销权,不存在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对撤销与废止设置限制。日本则认为,在此情形下如果第三人权益权越,撤销权原则上要受到限制。
三、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想
信赖保护原则是在行政法理论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观念被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观念所取代后,由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最先提出来的,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所接受。毫无疑问学者的学说为最终的制度构筑了坚实的基础。我国行政法之所以至今尚未明确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是与理论研究上的落后密切相关的。众所周知,我国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并不重视行政行为基本理论的研究②,涉及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既不深入、也难称系统,与行政行为效力紧密相关的信赖保护原则更是少有问津。
理论研究的落后阻碍了立法的发展。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当今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却没有为它确立应有的地位。加上我国至今没有颁布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零散的规定在各个单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这样的做法既不科学,又不系统,更不完善。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还处在理论探索阶段,尚未成为现实的制度。笔者认为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成果和法律制度,并深入研究以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在当下尤为紧迫。为在我国确立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笔者提出如下构想:
1.加强理论研究,大胆借鉴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为立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借鉴不等于照搬,既要借鉴又要创新。理论研究不能离开本土文化,更不能脱离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特色,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成果,在此基础探索出独具特色的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之路,方为良策。
2.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明确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各国,如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是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信赖保护原则的。此做法值得借鉴,因为行政程序法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总则性规定,在总则中确立信赖保护为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然后在分则中进一步细化有关具体制度,既系统又科学。
3.以信赖保护原则为基础,建立完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制度。如上所述,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主要体现为对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设置必要的限制,因此要在行政法上贯彻信赖保护原则,就要完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制度。我国立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实践中可撤销行政行为范围极其宽泛。无论是职权撤销还是争论撤销,立法上都几乎没有设置任何限制,在机械的依法行政观念的支配下,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基本上采自由主义,结果是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不到确实的保障,政府的公信力无法得到提升。可见,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在我国是极不完善的。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在立法上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并将无效的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这是贯彻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③只有这样才能将无效的及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可撤销行政行为之外,科学界定可撤销行政行为的范围。然后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将可撤销行政行为区分为授益、负担及复效的行政行为,针对不同的行为设置不同的制度。行政行为的废止可参照撤销建立制度。
参考文献:
①关于何为信赖利益,理论上始终难有定论。有学者从私法角度论述信赖利益,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信赖利益通常是既存利益,是因信赖而易被损失和丧失的利益。参见马新彦著:“信赖与信赖利益”,《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笔者认为此信赖利益界说,尽管是从私法角度所做,但对探讨公法上的信赖利益不无借鉴意义。
②参见[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77~278页。
③参见吴坤城著:“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出版1997年版,239页。
④李春燕著:“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①德国行政法将行政权运行中产生的阶段行为称为部分行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显然,已经将信赖保护原则排除适用于部分行为中。参见平纳特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9页。
②吴坤城著:“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出版1997年版,251页。
①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06页。
②吴坤城著:“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出版社1997年版,253页。
③参见吴坤城著:“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出版1997年版,254页。
诚信作为民商法(尤其是契约法)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订立合同与履行合同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汉语的词义来讲,诚信基本上是一种道德要求,即讲求真诚守信。而行政法,简单来说是指有关行政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职权、行政行为及程序、行政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果仅从大的公法和私法角度来看,民商法和行政法本属不同的部门法范畴,诚信就完全是一种私法原则,与行政法没有太大的关系,表面上看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但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理论认识的深化,诚信原则也逐渐成为行政法的一种内在要求。在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过程中同样要讲求诚信。
一、行政法中为什么要讲求诚信
诚信是国家的一种道德义务。诚信是相互之间的一种真诚与信任关心,这种诚实信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义务关系。而这种真诚与信任关系的“策源地”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关系要求对于构建一个理想的法律模式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1)这里契约不仅仅是民事和经济法律要素,而是一个涉及到人类生活广泛领域的法律构建要素。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国家是人们把自己的权力通过契约的方式出让而形成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与人民的权力,国家与人们之间有一种契约关系,虽然这种契约关系无法加以实证,是一种无形的契约,但国家却必须因此而很好地为其人民服务,不得违背人民的意愿。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既然国家的权力是人民“同意”而授予的,那我们的政府在行使其所得到的权力时必须对其人民讲求诚实信用。所以说诚信是我们国家的一种道德义务。
由此看来,在公法领域的选举与被选举,罢免与被罢免,行政管理与被管理,表达的都是一种政治性契约。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也是一种默契的外化。这些法律必须得倒人民的同意(体现在严格的立法程序中)才是合法的,合乎民意的。再具体到本文讨论的行政法也一样。行政法更要突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因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制约政府自己的行为,使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符合人民的本意。各级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法(即自己承诺而产生的契约)必须严格认真的遵守。传统的观点认为行政法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于服从性法律系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不在是一个什么事情都管且相对人必须服从的一个专制角色。在很多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关系中,政府与相对人是一种合约管制关系。比如随着企业改革,在政府与企业关系中,企业不再是附属与政府,政府也无法通过直接的命令与计划去管制指挥企业。政府现在是通过宏观的立法让企业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经营权。这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契约关系。政府与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也就是认真严格履行“契约”。此即为行政法中诚信的一种表现。
讲求诚信还可以节约行政活动的成本。政府、企业、公民如果都严格遵守各种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尤其要遵守行政法规),政府的行政活动以及公民企业的活动都会减少许多因为不守法而带来的不利益。由此从另一个角度看,讲求诚信是符合经济理性的。
如果把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当作理性主体,那么他们会在相互的关系中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效益,因为“人们总是会理性的最大化其满足度”。(3)政府必然希望自己的行政决定,命令等各种抽象的和具体的行政行为顺利地得到实现,产生预期的效果。而这离不开相对人的积极配合与认真执行行政机关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能很好地讲求诚信原则,严格执法,维护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良好道德形象,必将使行政行为得到很好地实现,降低行政成本,可以说达到一种“政令通达”的状态。相反,行政机关不讲信用,朝令夕改,或者滥用行政权力,必然导致政府的信誉下降,民众对政府的支持率降低,引发国家道德风险,政府信用危机。人民于是通过行使罢免与监督的权力来替换不称职的行政机关的领导甚至替换整个政府。
现代社会政治的平民化和所要求的公开性使过去等级社会中使民信任的一些策略已经不再有效,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更加守信,更加理性,而社会各阶层,各集团和各成员对国家的基本信任,则成为现代政治能够稳定有效运作的一个基本条件。目前,普通民众对政府的诸多指责与批评,从根本上说就是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在行政管理中贯彻诚信原则。尤其表现在执法不严,和执法中滥用权力,徇私枉法以及行政机关没有完成自己的法定义务。而民众对这些的不满最终会对行政机关以后的行为以及整个政府的运作产生消极影响,严重浪费行政资源。
此外,讲求诚信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4)所谓羁束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有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所作的行政行为。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幅度、期限等范围内,根据自身判断有权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或选择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大多数行政行为实际上都是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因为行政法律法规是针对不特定的普遍的对象而制定的,它是抽象的,不可能规定得十分详细,与现实的社会运作总会存在差距,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漏洞,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所在。由于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权力有很多的自主支配性,但有权力的存在就会导致滥用,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除了其他控制力量之外,诚信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道德控制力量。实际上,诚信在很多场合是对行政法内容的补充,使严格规则主义与自有裁量有机结合起来。
从契约法的角度来看,诚信原则作为对权力滥用的对立面,明确地揭示了限制包括合同自由在内的绝对自由的立法意图。(5)如前所述,行政法可以看作是一种政府的“承诺”,本来承诺双方在所承诺的问题上都应该是平等的,但在这种政府与民众的“承诺”中,代表政府履行承诺的行政机关往往处于一种优势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加上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是很容易利用这种优势地位侵害相对人的权利。而诚信原则的认真遵守则可以限制和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应该明白,自己作为契约的履行者,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必须诚实守信,而不是欺骗对方。克服行政专横,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还必须讲求合理,适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权力时,在允许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不是完全可以依靠法律加以约束的,而是靠行政执法者的道德自律。(6)而这种道德自律的最高表现便是诚信,行政机关应本着真诚的理念行使权力。
还有值得指出的是在行政合同中诚信更应该得到体现。伴随着现代国家的任务和职能的变迁,政府的行政手段逐渐变得多样化,单纯命令性和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已经无法圆满实现政府的目的,于是通过合同实现行政目的的方式出现了,并且飞速得到发展和运用。一般来说,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达成的一种合意。行政合同最重要的特征便是行政机关必须为一方当事人,且基本上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目的。
由于行政合同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种契约,只不过是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且主要受行政法的调整。既然是合同,那么就必须适用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必须严格讲求诚信原则。诚信是契约的要素,把诚信引入行政领域,是政府的权力受到约束。在这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如同民事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样,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图,真实地与对方签订合同并严格地遵守。不允许行政机关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诈,强迫相对方,利用自己的权力去侵犯相对人的权利。政府单方解除合同必须以正当理由为条件,况且必须对相对人作出补偿或赔偿。如果由于行政机关的过失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也同样必须予以赔偿或补救。在行政合同中讲求诚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杜绝不负责任的,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能够使行政目标更好地得到实现,同时提升政府的形象。
二、如何在行政法中贯彻诚信原则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进行信息引导、组织协调以及提供各种服务和监督检查系统。与上述职能相适应,行政手段要变得多样化。行政法作为调整政府行为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内容上也必须与此相适应。但不管行政法的内容怎样变化,其一个核心的原则仍是以诚信为准则。具体来说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依法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的要求是法律得到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的具体体现就是严格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行政权,行政程序具有抑制恣意行政和保证理性选择的特点,是实现行政行为合法的精良工具。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如行政专横、强制签订行政合同、索贿受贿等,都可以通过执行完善的行政程序加以避免。所以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行政程序的规定,就是政府在坚守自己的“诺言”,此乃政府真诚的体现。
第二,严格执行归责机制。行政机关应该以一种履约“的精神去实施行政行为,以平等的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在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之后,必须严格追究违法的行政主体,并对被遭受损害的权益进行补救。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自己的优势地位而对本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加以庇护。国家也同样不能随便保护违法的行政机关,这是政府的一种”守信“体现。
第三,重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机关的越权不仅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还需要司法机关的积极监督。司法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牵制力量,可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及时处理行政案件。通过加大司法审察力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客观地评价,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监督政府的行为,达到对行政机关的诚信要求。
参考文献
(1)刘作翔著:《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第二条。
(3)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页。
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是治疗各种原因引起的不可逆的心脏起搏和传导功能障碍性疾病的主要方法。在安置术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并发症和起搏故障。这是患者最担心又最缺乏知识的一部份,如何让患者在家庭中能了解并防护这些并发症,最大限度地降低伤害,同时,正确地认识起搏器,减少不必要的顾虑。是护理人员必须掌握并向患者宣教的保健知识。
1一般资料
本组发放安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患者需求问卷调查表43份,调查人数43人,43人中将“了解起搏器并发症”一项列为需要者28人,占总数的65%。其中列为最需要9人,占21%。将“了解起搏器并发症家庭防护”一项列为需要者33人,占总数的77%,其中列为最需要14人,占33%。在患者填写的“您目前最关心,最担心的问题是什么”一项问题中,有32人提到了有关起搏器并发症急救及养护方法方面的问题,占总数的74%。
2起搏器术后常见并发症
2.1心律失常
可发生于安置起搏器的任何时期,特别在早期。由于电极移位、心内膜感染、起搏器故障及性能不同等原因。其中,日常生活中起搏器受外界电磁场干扰时也会引起心房或心室触发型起搏器误被外界信号触发而引起心动过速。
2.2电极移位及导线断裂
多发生于术后一周内,24小时内尤易发生。可由于右心室过大、电极在心腔内张力过大或突然活动牵拉及改变。移位后可表现为起搏失效。此外,由于上肢经常做规则摆动(如某种锻炼)在锁骨下及第一肋处常可引起导线断裂及绝缘层破损,以至产生局部肌肉因漏电而抽动,甚至完全起搏失效。如果导管电极张力扩大,电极靠近膈面室壁,可刺激膈肌与心脏同步收缩,出现与起搏脉冲频率一致的呃逆和胸腹局部抽动,使病人肌肉跳动,无法安宁
2.3起搏阈值增高
安置起搏器术后1~2周阈值可增高2~3倍,一月后可稳定在初始阈值的2倍,称生理性阈值升高。这是由于电极心内膜接触点炎症水肿所致。若在此期后阈值仍很高,则数不正常阈值升高,多是电极位置不佳与心内膜接触不良的结果。
2.4感染及皮肤坏死
为常见的并发症,局部感染可因埋藏囊腔积血、炎症感染或脓肿形成,高龄及瘦弱病人因皮下组织菲薄,可招致起搏器磨破皮肤而感染。全身感染较少见,但由于心腔内电极易损伤心内膜,故可能引起严重的感染性心内膜炎。而皮肤坏死多发生于术后早期,消瘦的病人更容易发生。如起搏器系统埋藏过浅,皮囊张力扩大,引起局部皮肤缺血坏死,或由于外伤引起局部皮肤炎症侵犯,均可导致皮肤坏死破溃或感染。
2.5起搏系统故障
起搏线路不良、电池不足、连接故障、绝缘损害、电极移位及患者本身心脏低信号、高阈值均可引起起搏失效或心律失常。常见的系统故障有:脉冲发放故障指脉冲不规则或无脉冲脉冲夺获障碍指有脉冲但不能夺获心脏感知功能障碍起搏器不能感知自身心律,出现竞争心律,称感知不良。
起搏频率奔放由于电子元件失效或电池耗竭,线路不稳,使脉冲频率突然增速而引起加速型心动过速,如引发室颤可致病人死亡。
2.6心功能减退
如果患者原来就患有缺血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功能比较差,这些疾病并不随着安装起搏器而消失,反而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安置起搏器虽然解决了患者心脏传导上的问题,但它毕竟不同于正常生理状态下的心脏兴奋收缩,因而会导致心功能减退。
2.7人工心脏起搏器综合症
见于心室起搏的患者,由于房室收缩不同步,可使心室充盈量减少,心搏量减少,血压降低,脉搏减弱,患者出现心慌、血管搏动、头胀、头昏等症状。
2.8肢体功能障碍
由于术后患者对起搏器不习惯,或是切口处疼痛的原因,使患者过度约束肢体活动,长此以往,引起肢体肌肉废用性萎缩,关节韧带粘连,影响正常的肢体功能。
3起搏器并发症的家庭防护对策
3.1术后24h内绝对卧床,禁止翻身。术后一周内患侧肢体制动,并要加强观察,及时发现患者异常的心律变化,在术后恢复期进行肢体功能锻炼时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避免患侧肢体做剧烈重复的甩手动作,患侧肩部负重及从高处往下跳。如果出现肩部肌肉抽动,应引起重视,疑为导线脱离,此时应立即来院就诊,不应延误时机。术后早期应保持局部敷料清洁干燥,如有敷料碰湿或脱落要及时更换。同时指导患者进食富含蛋白质的食物,在拆线后仍要保持局部皮肤清洁,不穿过紧的内衣,若术后出现局部红肿痛,甚至皮肤溃破,此时不宜让患者在家中自行处理,应去医院就诊。若同时还伴有发热等全身症状,则更应考虑感染的可能,须及时处理,以免引起更严重的感染。
3.2术后教会患者自探脉搏,是自我监测起搏器工作情况即简便又有效的方法。术后监测脉搏应该保证每天在同一种身体状态下。如每日清晨醒来或静坐15分钟后,监测脉搏应该坚持,尤其在安置初期及电池寿命将至时,初期探测脉搏可了解起搏情况,末期探测则可及早发现电池剩余能量。一般来说,每日正确探测脉搏,连续一周以上,每日脉搏比以前慢了7次或以上,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到医院检查的时间,一般一月内每二周一次,3个月内每月一次,这是因为,早期起搏器阈值不稳定,需要及时调整。引起起搏阈值升高的因素有很多,除了电极位置的关系,睡眠不足、饱餐、抗心律失常药物、高血压等因素均可引起。因此术后患者应保持良好情绪,保证有规律的生活及作息制度,避免不良因素的影响。
3.3一般来说安置起搏器术后患者原有的头晕乏力等症状会随之改善,但如果术后持续出现上述症状,尤其是心室起搏患者,应到医院诊查,是否发生了人工心脏起搏器综合症。此诊断必须谨慎,须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更年期综合症等加以区别。一旦确诊症状明显则需要更换心房同步或房室顺序起搏器。安置起搏器术后是否应该继续服药取决于患者原有疾病的病情发展。起搏器只是解决了心脏传导上的问题,如果原来心功能较差或伴有其他心脏疾患,仍应根据病情坚持服药,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心功能,降低起搏器本身对心功能的影响。
3.4术后早期进行肢体功能锻炼有利于局部血液循环,有利于切口愈合。应说服患者,消除其顾虑,一般在拆线后即可开始锻炼计划。早期可能会有轻微的切口疼痛,当这属正常现象,在出院回家后仍应坚持下去。锻炼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不可操之过急,逐渐加大幅度做抬臂,扩胸或“爬墙”等运动,直到手臂可举过头顶摸到对侧耳垂,尽早恢复正常肢体功能,是提高患者术后生活质量的保证。
3.5一般来说在患者出院后起搏器的工作已趋向稳定,很少有并发症会突然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有很多病人时常担心起搏器会突然故障或停止工作,因此必要的解释是解除其心理压力的关键,要向患者说明起搏器的能量是电池输送的,电池内的电是不可能突然用空的,它只会慢慢消耗。因此即使电力不足,起搏器也只会慢慢停止工作,患者的心率逐渐减慢,不至于突然停搏。但有时也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当患者无意中近入了高压电磁场或不小心超越了手提电话与起搏器的安全距离时,患者就可能出现一些全身异样的感觉。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心律失常。此时应指导患者不必惊慌,应立即移开手提电话,离开所处之地。一般情况下起搏器会很快恢复正常的。在某些意外情况下,起搏器遭到严重的撞击,或患侧肢体过度负重时,起搏器可能会出现工作异常,甚至导线断离。此时患者可有不同不同程度的不适感。严重的起搏器依赖患者可能会重新出现黑朦眩晕等症状。自探脉搏发现心律减慢至正常以下。此时应立即停止活动,将患侧肢体制动,并携带好起搏器卡(上面记载着起搏器的植入时间,类型等重要资料),争取尽快地赶到医院,接受医生的检查。
当前,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应用、处理、接受以及传播成为各项管理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高速公路交通行政部门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对信息技术的需求也越加增大。当前,信息技术被大量引用到交通执法领域中,例如自动收费、应急电话、对重点路段和高速公路的监控系统等,信息技术逐渐成为执法工作的技术支撑。执法工作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的关键环节,其具有信息种类多、信息量大的特点,执法要求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特别需要信息技术的科学应用。在执法工作中,执法效果需要进行档案管理,这是确保高速公路指挥调度、服务、收费、通信以及公路保养的重要技术。因此,本文主要对执法档案信息化进行有效分析,希望给予交通行业借鉴,为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1执法档案的概念以及特征
1.1执法档案的概念
其主要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作为原始记录进行保存的声像、图表、文字以及其他载体和形式的相关资料信息。是执法工作的重要凭证,同时还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1.2执法档案的特点
执法档案在某种程度同其他档案性质相同,具有价值性、教育性、社会性、文化性、政治性、信息性、知识性以及历史性等特点,历史性是其基本属性。但是,执法档案也拥有属于自己的鲜明特征,具体如下:
1.2.1执法档案是在管理机构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文字材料以及其他载体保存下来的资料和信息。
1.2.2执法档案是电子信息、文字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和信息转化来的资料和信息。
1.2.3执法档案是路政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具有规范性、教育性、宣传性以及成果性等行业特征。
1.3执法档案归档
在执法活动中,对执法档案进行归档通常分为一般管理档案和执法文书档案。其中一般管理档案主要包括路政车辆档案、人员档案、器材档案、装备档案以及路产档案等。执法文书档案主要分为路政检查监督、路政强制、路政许可、路政处罚以及路政处理等五类档案。
2执法档案实现信息化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的持续推进,合理执法成为了路政管理机构的基本原则,而执法档案全面实现信息化,对档案管理十分必要。
2.1提高工作效率
执法档案信息化可以在很大程度提高工作效率,例如管理数据以及执法文书信息化,可以显著提高管理统计以及文书制作的速度,不仅节省物力、人力以及财力,还提高了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2.2规范执法行为
路政管理实现信息化要借助相关的管理软件,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进行操作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执法程度或者系统规定进行操作,从而促进了执法的规范性。
2.3便于统计分析
执法档案实现信息化便于路政管理部门进行统计和分析,为执法决策提供依据。执法系统通常具备较强的分析功能以及数据统计功能,通过各种统计的图表以及报表,为路政部门和管理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和相关数据。
3当前执法档案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3.1处理数据时间冗余
由于当前采用一问一答的信息交换方式,造成逻辑受到限制,处理时间较长。
3.2速度慢功能弱
由于公共服务网络受到限制,因此反应速度较慢,一些路政工作日常所需使用的报表受到机构限制,难以实现多功能,致使报表功能较弱。
4构建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信息系统
4.1路政巡查
路政巡查是指执法人员对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和巡视,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路政巡查及时发现阻碍高速公路通畅以及安全的因素,并且通过档案信息系统反馈给相关部门,采取例如路政强制、路政处罚、路政赔偿等执法措施进行处理,需要监督等部门共同完成。因此,信息系统需要及时储存和录入相关的执法措施以及办理情况,例如应急事件、收费、通信、养护等相关报告。因此,要在系统模块上建立相应的储存模块、音像传输模块以及档案管理模块,还有一些依托信息平台的应急处理、通信、收费以及养护等信息模块。
4.2OA办公系统
高速公路在巡查中对发现的案件或者问题,除了要进行处理之外,还需要通过交通指挥中心将问题转办到经营、通信、收费以及养护等部门,并且对办理结果实行监督。因此,这就需要发挥OA办公系统的功能,实现局域网络和公共网络的充分结合。OA办公系统虽然主要在局域网中运行,但是通过巡查搜集相关信息,为了保证信息传输的及时性,要通过公共网络进行传输。同时,路政信息要通过调度平台,搜集路面信息以及实行职能监督,因此,要建立以C/S和B/S结合的管理系统。
4.3建立虚拟专用网
执法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具有保密性,因此,传输方式要通过虚拟专用网,通过建立局域网实现安全连接,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性。同时,虚拟专用网还能够保护当前的网络资源,有效的连接分支机构以及外联网络,提高安全程度。结语: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执法档案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档案建设情况各不相同,随着我国交通管理制度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路政管理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因此,对执法档案进行信息化建设至关重要,要对执法档案进行系统和深入的分析,以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路政管理。
作者:王璇 单位:淄博市公路管理局张店分局
参考文献:
[1]姜雪松.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信息化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15):205-207.
思想政治课的学习过程是认知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的统一。它既是基本常识的学习认知过程,又是思想品德的发展过程。其本质是以学习基本常识为先导的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基本规律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主要解决“无知”和“有知”、“认知”和“情感”、“认知”和“行为”等三对矛盾;这三对矛盾的依次解决,思想政治课的教学过程呈现“明理”、“笃信”、“力行”等三个阶段性变化(即知、信、行等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依据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把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观点和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的思想信念,进而又外显为品德行为,从而实现知、情、信、意、行等品德要素的相互转化与和谐发展,全面达到思想政治课的知识、能力和思想品德等三项教学任务的要求。这个规律描述了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知、信、行等要素相互转化与和谐发展的基本过程,因而称之为“知信行相互转化与和谐发展规律”。它揭示了思想政治课教学过程内在的顺序结构,说明了教学过程各基本要素的相互转化关系,从而为思想政治课教学模式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改革实验的方向和道路。
依据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基本规律和教学所面临的实际问题,针对其教学的主要矛盾,东北师范大学洪俊、吉林抚松三中宿俊等老师构想并提出了思想政治课的新型课堂教学模式——“知信行和谐发展”教学模式(简称“知信行模式”)。其基本结构为“入心——明理——解惑——力行”。
所谓“入心”,指教师通过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接受并积极参与教学,做好学习新知识的心理准备。这是针对中学生普遍不愿学政治课的情况,为扭转课堂上的消极心理定势而设计的教学环节。这个环节通常采取“创设情境”教学方式,主要运用活动情境法、故事情境法、演示情境法、诗歌名言法、榜样示范法、问题情境法等教学方法。
所谓“明理”,指教师引导学生感知教材,理解教材,明白道理,形成观点。这个环节主要解决常识的认知问题。“明理”是思想政治课的突出特点之一,它是学生提高思想觉悟和能力的基础和前提。这个教学环节通常采用“自学指导”教学方式,运用自学阅读、讨论、讲解相结合的方法。
所谓“解惑”,指教师通过设疑、激疑、质疑、辨析、解疑等方法,引导学生探究发现,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消除学生学习中的疑惑和情感障碍,使他们形成坚定的信息。“解惑”既是情感教育过程,也是进一步“明理”过程。通过“解惑”,情理实现交融,认识和情感都得到升华。“解惑”是知信行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这种模式同其他模式的主要区别。这一环节主要采用以问题情境法和讨论辨析法为核心的“探究发现”教学方式。
所谓“力行”,指教师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明确各种条件下应采取的行为对策,促使学生积极践行所学的理论要求和行为规范,并逐步养成习惯。“力行”是学生“知行统一”和“言行一致”的重要环节。它既是行为教育过程,又是意志训练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主要解决两类实际问题。一类是主观世界的改造问题,即个人思想品德的修养问题。这类问题主要通过行为养成教育的方式解决。另一类是客观世界的改造问题,即解决社会矛盾,协调人际关系的问题。这类问题主要通过能力训练方式解决。“力行”环节所运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引导学生参与活动的行为指导法、活动指导法、社会实践法、品德修养法、作业法、练习法,等等。由于行为教育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而“力行”环节始于课堂,终于课后。在课堂上,“力行”环节主要是使学生了解行为要求和掌握行为基本方式。要使行为要求转化为学生的实际行动,还必须经过课后的训练和锻炼,特别是学校其他德育活动和措施的密切配合。
知信行模式的特点在于:
(1)这种模式的核心和基本依据是思想政治课内在的教学规律和德育目标要求。它是为实现德育目标服务的,它的各个环节顺序体现了思想品德各要素的相互转化过程。
(2)这种模式不同于一般的教学方法运用程式,它是为全面实现教学目标而实行的素质教育模式。它的各个环节各有其特定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彼此联系并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一节课的任务。
(3)这种模式追求课堂的“乐学”情境,力求师生活动积极,气氛热烈而有秩序,教师不累,学生轻松,效率较高,形成优化教学状态。
(4)这种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教学基本模式,知信行模式的结构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运用时又要根据具体条件做适当调整。为适应教学的不同要求和不同类型知识学习的需要,知信行模式有两种变式:
“入心——解惑——明理——力行”和“入心——明理——力行”。
(5)这种模式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唯一的。它主要解决新课教学中的传授知识、培养情感、引导行为等问题。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其他问题,如复习、练习、作业、考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演讲报告、撰写小论文等等,仍需要其他教学模式来解决。因此,知信行模式只是思想政治课课堂教学的一种基本模式,它还需要其他模式的辅助。
2.“知信行和谐发展”教学模式的应用原则
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知信行模式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是最有效的,它的应用要遵循下列三个原则:
(1)坚持以情感教育为中心:情感教育在思想政治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学生能否接受教育影响,取决于他们的态度和情感。积极的情感和接受的态度,是德育影响内化为学生思想品德的关键。以往思想政治课的德育实效性不强,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教学模式忽视了情感的教育。因此,知信行模式把情感教育置于教学过程的中心,并使其主导教学方向。这是知信行模式的本质要求,也是发挥其功效的根本所在。
以情感教育为中心,关键在于把情感教育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和使整个课堂具有强烈的情绪感染力。“入心”、“解惑”是知信行模式中实施情感教育的两个主要环节。常用的情感教育方法主要有:情境陶冶法、情绪感染法、道德两难法、活动体验法、品德评价法,等等。这些方面都是以情感的两极性、情境性和感染性等特点及其规律为依据的。情感教育的有效实施,还取决于教师的情绪状态和师生间的情感沟通。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像演员一样善于运用表情、语言、姿态表达自己的情绪感受,当喜则喜,当忧则忧。冷漠无情是思想政治课教学的致命大忌。
(2)密切联系中学生的生活实际。这是指思想政治课教学从内容到方法都要尽可能地接受中学生的现实生活。以往思想政治课教学实效性不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脱离中学生的生活实际。特别是一些例证材料和中学生的生活相距甚远,感知性、情境性、行为示范性都不强,学生难以理解和接受,很难受到强烈的情绪感染和深刻的思考教育。教改实验表明,提高思想政治课教学实效的关键,在于紧密联系中学生的生活实际。这是思想政治课理论联系实际和启发式教学的最佳结合点。一般来说,中学生感兴趣的问题是理论同他们生活实际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学生在生活中感受最深的,也是他们渴望在思想政治课上得到说明和解决的。它们既是学生关心的“热点”,也是令学生困惑的难点。这些矛盾反映了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解决问题同他们独立解决问题之间的水平差异。把握了这些矛盾,也就获得了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动力。
在知信行模式中,联系中学生实际有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入心”环节,主要是运用来自中学生生活、能够为中学生了解和引起他们情绪共鸣的实际材料,创设情境;在“明理”环节,主要是运用中学生熟悉和能够接受的实际材料说明理论,帮助学生形成观点;在·“解惑”环节,主要是利用理论和中学生实际生活的,设疑激疑,引导他们思考和探索,解决问题;在“力行”环节,主要是指导学生认识周围的环境和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引导学生探究发现。传统的思想政治课主要采取“接受学习”方式,“应试教育”又使这种学习方式变为单纯的“机械记忆学习”方式。这些学习方式使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学习积极性很差。思想政治课的学习不仅是接受常识的过程,而且是探索社会和人类奥秘的过程。只有在主动探索中,学生才能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才能形成正确的思想观点、较强的认识能力和自觉的道德行为。因此,知信行模式采取“接受学习”和“探究发现学习”结合,以“探究发现学习”为主的学习方式。在思想政治课中,“探究发现学习”主要是在理论与现实矛盾形成的“问题情境”中,开展积极的思考和讨论辩论。
思想政治课的“探究发现学习”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以掌握知识为目的探究发现。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接触的是各种现象性材料,探究发现的是社会的规律和本质,要掌握的是理论同实际的结合、本质和现象的统一、原因和结果的联系。这是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由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如法律、商品、货币、国家等概念的学习过程,等等。
另一种是以培养能力和提高觉悟为目的的探究发现。
这是一个学生应用所学理论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面对的是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及具体的行为对象和行为条件,要探究的是应采取的具体行为方式、行为对策和行为步骤,最终形成的是科学文明的行为习惯。
例如,在《孝敬父母》一课的教学中,教师不只要求学生会叙述“孝敬父母”的大道理,更注重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同父母之间的矛盾。如通过关于“当你和父母为选择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发生矛盾时,应该怎么办?”和“星期天你想出去玩,但父母不同意,应该怎么办?”等问题的讨论,帮助学生理解和明确处理此类矛盾的基本原则与恰当的方式方法,为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正确地解决矛盾和养成孝敬父母的习惯奠定基础。“探究发现学习”方式能够把“入心”、“明理”、“解惑”、“力行”等方面的教学要求统一起来实施。它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探索兴趣,也有利于学生消除认知和情感的障碍,因而它是思想政治课学习的一种有效方式。
3.教学模式改革实验的初步效果
一、邮储银行面临的困境
(一)邮政储蓄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可能成为邮政集团公司的“提款机”
根据2005年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组建国家邮政局,作为国家邮政监管机构;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各类邮政业务;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实现金融业务规范化经营。过去邮政储蓄和普通邮政业务在账务、人员和办公设施上没有分开。自从1998年邮政与电信分开后,邮政业务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03年国家取消了对邮政部门的补贴,而邮政储蓄由于可以从人民银行获得远高于储户存款利率的转存款利率,因此利息差额成为邮政部门重要的盈利来源,并用来补贴普通邮政业务。因此这次邮政体制改革触动了很多邮政员工的基本利益,邮政内部缺乏改革的积极性,按照银监会制定的改革进程,邮政储蓄银行应该在2006年12月挂牌,可到2007年3月,邮政储蓄银行仍未正式成立。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仍然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刘安东出任邮储银行董事长,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原局长陶礼明出任邮储银行行长。邮政储蓄银行仍然与邮政集团公司保持着紧密联系,缺乏真正的独立性。若邮政集团公司的普通邮政业务继续亏损,国家又不对其进行财政补贴,邮政储蓄银行不可避免地将成为邮政集团公司的“提款机”,这对刚刚组建、缺少盈利方式的邮储银行更为不利。
(二)邮储银行资本金较少,资本充足率不足
由于邮政储蓄银行没有上市,并且由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缺少战略投资者,因此资本金较少,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为其母公司邮政集团公司的1/4,资本金数额仅相当于一家中等规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邮储银行的发展,面临的风险可能逐步扩大,资产规模的扩大也要求注入更多的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不仅能增强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还能增加在金融市场上的信誉。资本金较少,资本充足率不足一直都是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的难题,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国内银行通过上市,发行次级金融债券,获得外汇储备注资等方式来增加资本金,而邮储银行在成立开始就面临着资本金的“先天不足”,没有引进战略投资者,也没有通过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薄弱
邮政储蓄部门只是邮政局的一个内设职能部门,而不是独立法人机构,因此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虽然银监会对邮政储蓄具有监管权利,但实际上操作起来比较难,这就造成了“外部监管者”的缺位。邮政储蓄风险不断积聚,工作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内部稽核力度不够,规章制度没有落到实处,因此邮政部门挤占、挪用邮储资金现象比较严重,资金案件也时有发生。成立邮政储蓄银行虽然有助于加强操作风险等风险的防范和银监会的监管,但因为上述历史原因风险防范机制需要时间去完善,在银行成立后短时间内仍会显得薄弱。
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按照银监会的要求,邮政储蓄银行的筹建须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原则,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然而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邮政集团公司也就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唯一股东,存在着股权结构单一化的问题。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履行自身职能,公司内部也缺乏利益制衡。
(四)缺乏专业性金融人才,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根据《中国金融年鉴2005》,2004年邮政储蓄人员为224843人,非正式职工占总人数的53.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总人数的67%。邮政储蓄隶属于邮政部门,邮政储蓄与其他邮政部门工作人员混岗作业,尤其是基层从业人员与邮政频繁换岗等问题严重,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及专业化管理。邮政储蓄由于长期“只存不贷”,因此造成邮政储蓄工作人员缺乏信贷经验,对地区信贷需求不了解,不懂信贷正规程序。另外绝大部分邮政储蓄资金很长一段时期交存人民银行,没有任何风险,因此邮政储蓄相应缺乏风险管理人才。
(五)面临激烈的竞争
外资银行在资产规模、管理体制、金融创新能力,人才引进等方面均要领先于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相对于邮储银行的优势主要表现在:(1)外资银行除可以开展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外,也可以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进行混业经营,所以邮储银行在业务范围上要窄于外资银行。(2)在华的外资银行资本雄厚,并且受到母国银行的支持,金融服务水平很高。而邮储银行服务水平较低,一直都被客户所诟病,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要落后于外资银行。(3)外资银行具有良好的激励制度和较高的工资待遇。过去邮政储蓄由于是邮政局内设部门,人事调动都采取上级任免方式,“官本位”现象严重,另外工资水平也要远低于外资银行,不能吸引住优秀人才。(4)外资银行通常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注重成本—收益原则,而邮储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一样都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资银行长期与邮政储蓄在储蓄业务上存在着竞争,与邮政储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硬件设备、服务水平和资金实力等方面存在优势。邮政储蓄银行由于与邮政集团公司共用办公地点,场所普遍小于其他商业银行,安全设施存在着隐患。邮政储蓄过去只能开展对私业务,不能开展对公业务,因此在客户争夺上不如其他商业银行。
农信社是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最大的对手。农信社虽然在资产质量、支付结算体系上不如邮储银行,但是农信社已经在农村开展业务50多年,具有丰富的信贷经验,目前正在加大改革力度,有些地方农信社已经重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并逐步实现省内和跨省的通存通兑。邮政储蓄在2006年才开始开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明显要差于农信社。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出路探讨
(一)修改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完善征信体系
由于有些经济法律法规立法较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某些法律条款已经显得过时。另外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比较苛刻,法律之间相互存在着冲突,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力。因此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立法部门应该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例如应该修改《担保法》,放宽对抵押物的限制,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征信体系作为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其主要措施有:(1)培养公民以及企业的信用意识。人民银行、银监会可以联合教育部门开展诚信教育,树立“崇尚信用”的良好风气。(2)促进征信法律法规建设。国家应该制定一部《征信法》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3)建立齐备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协同合作,及时采集公民和企业的信用资料,并实现信用资料全国共享,对所有人开放查询。
(二)国家应对普通邮政业务进行适当补贴
邮政业务由于资费偏低,一直低于成本,有些农村网点收不抵支。以前,邮政亏损主要靠电信盈利来弥补,1998年邮电分家后,国家向邮政提供财政补贴一直持续到2003年,这以后主要靠邮政储蓄盈利来弥补邮政亏损,2006年邮政资费有所上调仍不可彻底解决邮政业务亏损的问题。为了防止邮政集团公司挪用邮储银行资金,促进邮储银行的初期发展,国家应该对经营成本较大的邮政业务进行适当补贴。2006年我国财政收入超过了3.9万亿元,比2005年增加约8000亿元,这就为恢复对邮政的财政补贴提供了可能性。同时,邮储银行应该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形成股东相互制衡的局面,防止单一股东挪用邮储银行资金的现象。
(三)邮储银行应努力增加资本金
由于邮储银行的母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自身资本金较少,盈利较少,所以邮政储蓄银行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母公司增加资本金注入,必须依靠其他途径增加资本金。为了达到资本充足率规定目标,邮储银行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增加资本金:(1)邮储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创造利润,通过自身积累将一部分利润转化为资本金。由于邮储银行缺少盈利模式,利润留成较少,这条途径将会遇到一定阻碍,影响资本金的增加。(2)引进战略投资者。目前存在着很多想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国外金融机构,它们具有资金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点,邮储银行应该利用这一契机,吸收战略投资者。这不仅能为邮储银行增加资本金,实现股权多元化,还能利用国外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技术来促进邮储银行发展。(3)上市融资。邮储银行应该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争取上市。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都在多地进行了上市,股价较高。(4)争取外汇储备注资邮储银行。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一万亿美元,国家在2007年内将成立外汇投资公司,先前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已经向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邮政储蓄银行也应该向外汇储备管理部门申请注资。
(四)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机制的建设
邮政储蓄银行建立后,其面临的风险会增加,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风险将会影响到邮储银行的正常经营,所以为了保证邮储银行稳健运营,在其成立之初就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机制。邮储银行对于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可采取针对性的措施:(1)在银行内部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培养银行全体职员的风险意识,把风险管理思想贯穿到银行运作经营中的每个环节中去,把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时时结合在一起,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拓展部门应及时交流沟通。(2)投入资金改善银行的硬件设备。目前许多邮政储蓄网点存在着安全隐患,特别是农村网点设施条件较差。邮储银行应该逐步投入资金,建立起安全保障和监控系统。(3)建立垂直、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总行、省行和分支行都应建立起风险管理部门,并且实现垂直领导,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4)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素质。过去邮政储蓄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尤其是对新增的信用风险控制不力,所以要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培训,从社会招聘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补充风险管理队伍。
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机制联系紧密,内控是银行治理的关键,只有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才能真正地抵御金融风险的发生。邮储银行可通过以下途径入手建立内控机制:(1)建立新的规范可行的规章制度。邮储银行应该在过去建立的规章制度基础上,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重新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2)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对影响邮储银行经营的各种风险进行跟踪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运用一定的风险管理技术,收集业务资料,建立合适的风险计量模型用来测算风险,提供风险预警。(3)对银行各部门进行授权,明确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防止出现越权操作的行为,尤其是加强对银行高管的管理,杜绝银行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4)遵循真实性、规范化、谨慎性和监督性的原则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相互制约牵制,要经常对会计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检查。
(五)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邮政储蓄人员素质比较低,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此培养专业素质高的人才,提高人员的学历水平迫在眉睫。为了解决此问题,首先应该聘请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其他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邮政储蓄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掌握金融业务程序、风险防范方法和市场营销知识;其次应该利用其他金融机构撤并的机会,提供良好待遇,吸收其他银行的工作人员,弥补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的短缺;还可以公开招聘金融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员工的整体学历水平。
(六)发展社区金融,形成自身的特色
2006年3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称邮政储蓄将改造成为社区银行。“社区银行是由地方自主设立和运营的商业银行,它从其运营的社区吸收资金并运用于该社区,而且不隶属于某一家银行持股公司。社区银行的特征是以私营为主、特定区域经营、规模较小、以特定社区内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注:徐鑫.关于我国社区银行定义的辨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1).)。按照这个定义,我国目前还没有社区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改造成为真正的社区银行首先面临法人结构的障碍,邮政储蓄银行是一家全国性质的银行,而改造成社区银行后,要把地区分行和支行一级变成独立的盈亏核算单位,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不再具有一级法人资格;其次,总行对地方分支行的控制力减弱后,地方分支行又缺乏风险控制能力,这样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隐患。因此,邮政储蓄银行不宜走社区银行之路。而社区金融是不同于社区银行的概念。“社区金融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发展零售业务的一种模式,即以一定社区为中心,将银行零售业务向社区客户纵深拓展,进而辐射周边地区及人群。社区金融帮助银行细分市场,可以集中精力对某一细分市场中的客户进行了解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业务。”
邮政储蓄银行发展社区金融,自身的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拥有良好的企业形象。邮政储蓄依靠借记卡“绿卡”为居民存取款、消费、转账结算提供了快捷便利的服务,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农民出外务工,子女上学都优先选择“绿卡”,邮政储蓄已经在居民中取得了良好的形象。因此邮政储蓄银行应该利用邮政的良好形象与社区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提供灵活便利的金融产品,并不断开拓和培育新客户。二是拥有很多网点,农村网点比重较大,城市网点深入社区。因此应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例如在居民小区设立ATM机。另外邮政储蓄银行应该重视社区中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金融需求,为个体工商户、养殖户、下岗工人等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由于国有四大银行重点对象是国有企业,中小企业贷款较困难,因此邮政储蓄银行应该发挥它的区域优势,调查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应该满足其贷款需求,同时还可以利用发达的汇兑、结算业务为中小企业服务,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总之,邮政储蓄银行若要与工行、建行等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竞争,必须以异求存,具有清楚的市场定位才能够立足。
参考文献:
一、农村新型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及相关理论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概念界定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包括私人钱庄、私人借贷、高利贷等。
(二)农村新型金融的概念界定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相对于传统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的,国务院《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农村金融市场面向所有社会资本开放,境内外资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机构。
农村新型金融政府服务模式理论
面对发展中国家如何走向金融发展之路这一金融发展理论的难题,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R.L.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aw)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1973)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1973),首先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特征,然后提出了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理论和应采取的货币金融政策。并提出了与传统金融发展理论完全不同的“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论”。“金融抑制理论”是以麦金农的“互补性假设”为前提,论证了金融制度和经济发展既可以相互促进,又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健全的金融制度能将储蓄资金有效的动员起来,并引导到生产性投资上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蓬勃发展的经济也通过国民收入的提高和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而刺激金融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与“金融深化论”的出发点不同,金融深化是解除金融抑制的结果。在政府放弃对金融的过分干预和管制,取消对利率和汇率的人为压制,使利率和汇率真实地反映资金和外汇的实际供求状况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有效地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并使其向生产性投资转化,还能引导资金向高效的地区和部门;另一方面,经济的蓬勃发展,通过增加国民收入和提高各经济单位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又刺激了金融业的扩展,由此形成金融—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由于“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从不同角度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因此也合称为“金融深化理论”。金融深化理论,其本质是私有制和完全竞争市场前提下,建立起来的一般均衡在金融理论中的运用,是经济自由主义金融理论的代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抑制特别严重,除国家准予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所有的民间金融都受到国家的抑制。而我国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非常之少,特别是随着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后,农行逐步撤离了农村中的网点,农村所剩的唯一正规金融机构就是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全部落在信用社的身上,而农村信用社不健全的体制使其难以担当重任。因此,农村金融的抑制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的市场发育和制度规范相应建议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第三大显著特征是市场发育和制度规范的“双重缺失”。由于人口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等特点,加之季节性因素导致的收入波动和高交易成本,使得缺少传统抵押品的农村金融市场面临无法有效分散风险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只能望而却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先天不足,在放宽农村金融限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容易发生失控或寻租现象,问题的累积可能会使许多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而面临破产威胁。毫无疑问,当市场缺乏和制度不规范时,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市场,为市场成长提供合理的政策环境和必要的法规,加强产权和市场约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在监管法规滞后、监管基础薄弱以及监督约束机制缺失等现实因素的制约下,农村金融监管处于事实上的低效或无效状态。随着准入政策的放宽,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逐渐出现,而专门针对这些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如“合作金融法”、“社区银行法”等监管条例尚未明确,这使得农村金融“加速发展”过程中的监管“真空”成为潜在隐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导向下的农村金融发展将再一次引发“金融政治经济学难题”:在强势政府主导信贷资源分配的过程中,政治权利的分布可能会明显地决定信贷的发放过程和结果,并伴随产生大量“权力租”,这对本就弱化的农村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从某种程度说,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正处于一种形式与实质的“悖论”之中:形式上的审批制度和行政管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控制金融风险,但却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而金融寻租和腐败行为在国家针对“三农”异常优惠的政策环境中有了广泛的滋生空间。毫无疑问,如果单纯以短期内放开和做大农村金融市场为目标,而监管制度又长期滞后的话,隐藏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可能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因此,实施农村金融扶植和鼓励政策必须是鼓励竞争与加强监管相结合:除了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准入、运作和退出外,还应考虑将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正式纳入监管框架和监测范围,通过审慎监管减少在相对宽松的政策导向下可能滋生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真正做到积极推动和稳健发展相结合。
参考文献:
[1]侯希红.农村金融保障体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促进作用[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1.高新区行政管理应培育和发展现代管理理念
1.1 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改善政府服务
把各类服务型平台的建设作为高新区的重大工作来抓,通过各种手段保证园区优良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秩序,高新区管委会的服务要体现人文关怀,改善服务态度;要做好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构建满足高新区内企业需要的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各种软、硬件设施的建设,构建一流的投资服务平台;做好产权保护工作,构建高新区创新服务平台;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构建多元的中介服务平台;积极制订各项产业指导政策、优惠政策、技术创新引导政策,构建高新区的政策服务平台。
1.2 贯彻阳光政府的理念,大力发展决策咨询和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先咨询,后决策;重大项目要先论证,后立项;重要工作要先评估,后验收。高新区要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对管委会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重要决策、廉政规定、监督办法、责任追究等定期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着力处理好三个关系1 处理好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这是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的前提
管委会各部门要高效率快节奏地运转,管委会与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应密切合作,紧紧围绕高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工作。各部门不能各自为政,要统一思想,在必要的时候合署办公,联合运作,打破部门界限,以做好高新区的工作为核心目标,坚决杜绝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
2 处理好官、产、学、研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四大主体的合作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