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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技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7 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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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技法论文

篇1

在现代艺术设计专业与产品设计、包装中色彩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与设计产品造型、图案纹样、材料加工一样,是产品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所以,不同的产品设计本身就包括了不同色彩的设计。而设计色彩与绘画写生色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绘画写生色彩是以光照作用下产生的色彩变化为主、对表现物体瞬间引起变化的色彩进行敏锐的捕捉,真实地再现自然物象,绘画者的科学认识与观察是表现写生色彩的正确方式。设计色彩则以绘画写生色彩为基础,根据设计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运用色彩归纳、概括、提炼等手段,表现物体之空间,它更注重和强调物象的形式美感以及色彩的对比协调关系,培养设计者表现色彩的能力。绘画色彩是感性的、客观的、空间的、真实的,而设计色彩则是理性的、主观的、平面的。这就要求进行色彩学习时,要有侧重地做写生练习。设计色彩将视觉中观察到的色彩经过有目的地筛选、梳理、提炼、变化体现出来。设计色彩是绘画写生色彩与设计用色之间结合的桥梁,是以培养学生的设计思维及表现能力为主旨,经过绘画写生色彩训练,在具备正确观察和认识色彩的前提下,进入设计色彩表现方法的学习是从事艺术设计色彩的必经之路。

一、设计色彩的特征

设计色彩是艺术设计专业一门基础课程,它对现代艺术设计专业如广告、插图、标志、设计、建筑外观、服装设计有着重要作用。它在美化生活、满足物质需要的同时,也提供了精神上的享受,因此色彩的协调与正确运用是产品成功走向市场的保证。正是由于色彩的特殊性,在绘画写生色彩中可以有个人喜好来运用和表现色彩,而在设计色彩中则不允许有明显的个人偏好。当人的审美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提高时,设计色彩也在随着时代而不断创新,并要符合时代性与环境、地域等不同的审美要求。同时强调以实用为前提,注重大众接受为目的,其要求色彩效果明确、清晰、单纯。设计色彩在绘画写生色彩的基础上通过高度概括、提炼、归纳等手段,夸张变化地表现出来。它不受光源色、环境色、固有色的影响,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不满足于自然中客观变化的色彩,而要灵活地调配出比现实生活更理想的色彩,表现出更高境界的色彩。这就要求设计者有丰富的想象力和对色彩的控制能力,同时具备较高的个人审美艺术修养。

二、设计色彩的配色

艺术设计作品的造型以写实和变形为主。写实是指比较真实地反映生活中的物象特征;变形是在不背离物象的基础特征以及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根据设计者的审美取向和审美感受对物象进行概括、简化,改变其表现物象的外在形式,将“自然”形态转化为艺术形态,它是对自然物象“形”的美化过程。“变形”是依据不同对象特征所进行的变形,是自然物象的升华。“写实”与“变形”二者是相互联系的。视觉的需要促使着形的变化,有韵味、意味、趣味的“变形”也满足了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而设计色彩主要以表现平面、单纯、秩序的形式为了。在艺术设计中出现的形象,无论是二维形象还是三维形象,在构图上都处于平面状态;而物象色彩多采用单纯的颜色,使形象具有审美感染力和表现力,形成画面效果所具有的秩序感、韵律感、节奏感。这些形式设计者一般采用重复、渐变、放射、对比、统一等法则来体现,最终达到赏心悦目的效果。设计色彩配色原理,艺术设备者设计色彩时在颜色选择上可以丰富多彩,也可以只选几个颜色,甚至用一种颜色来表现。设计色彩作品之所以打动人,不在于色彩是否强烈,而是色彩的丰富变化上。即使用一种颜色通过黑、白、灰变化其明度或纯度,作出等级色组成的画面,使画面效果产生秩序感、节奏感。设计色彩的配色,要求色彩的形式和内容应该冷暖对比协调统一,通过形与色的结合来实现色彩传递和表达感情的目的。不同表现主题具有不同的韵律,不同的色调可以给人不同的美感。设计色彩的调和方法主要包括同类色调配、类似色调配、邻近色调配、对比色调配、互补色调配等。

三、设计色彩的表现方法

1.变换环境、物象引起的色彩变化学习:任何物体的色彩面貌呈现都是与周围色彩比较的结果,它是固有色、光源色、环境色的综合体现。通过练习可以使学生直接而生动地认识局部与整体色彩的关系,从中发现并掌握一些变化规律与表现形式,为日后理性地运用色彩语言表达设计思想奠定有力的基础。要求对一组静物进行写实色彩写生,然后变换静物组合。如:a.变换光源色(由日光变为白炽灯等);b.变换少量物体;c.变换和拆除静物组合的部分衬布等,使该组静物产生局部变化。最后将前后几张作品对照,从中感悟局部色彩变化所带来的整体色彩变化。在此基础上,为了更进一步地提高对色彩内在联系和变化规律的把握,以及自由运用色彩语言的能力,可以继续进行色彩组合默写训练、变调训练,使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理解和掌握设计色彩知识。2.色彩归纳表现:通过掌握对自然色彩的分析、概括与提炼,从中了解如何将画面由三维向二维方向转化的方法,了解由写实表现形式向设计表现形式转化的过程。也便于更加理性地用色,为日后走向设计工作奠定基础。在写实的基础上,对同一景物、风景、花卉进行色彩归纳,并进行概括和提炼的实践。由于客观物象的色彩千变万化,因此在做这一练习时,先画一幅写实性色彩作业,然后再完成两幅不同处理方法的归纳色彩写生作业。色彩归纳训练,是沟通写实与装饰色彩画法的有效措施。归纳色彩写生同样重视色彩感受中的第一印象,只是更进一步地表现对象色彩的本质特征。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之处是,归纳色彩写生是在排除了光色影响下的色彩作去伪存真的处理,有意识地追求平面化的画面效果。

归纳色彩写生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在保持原有光色关系的基础上,将几种邻近距离范围内的近似色都转化成它们的平均值色,以平均值来代替它们,尽量以平涂式处理,但并不是将对象单纯地用固有色来代替。二是在保持写生物象色调特征下,加强对色彩的主观处理,作必要而适度的夸张,如加强色线的曲直对比、色彩分布的疏密对比等。丰富的景物组合适宜作为写生对象,处理画面的方法除以平涂色块,还可以勾线填色,或对局部进行繁化处理等。同时还应注意色块之间的着色边线必须肯定、明确,颜色在色块内一般不能渐变、渗化等变化。

3.色彩的装饰性表现:要求这一环节是继“色彩的归纳训练”之后的又一个培养具备设计思维能力和设计表达手段的重要命题,它分别以风景、花卉、人物为对象进行装饰色彩的技法练习。以主观性为主,以美化画面为核心,运用归纳、变色、象征等表现手法,讲究色彩自身的韵律效果。装饰性色彩表现是印象派和现代画派画家常用的手法,如高更、劳特里克等。练习应循序渐进,由归纳写生开始过渡,在色彩归纳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强调其装饰性,将形体与色块较大程度地整化。第二步可以尝试“限制用色”的方法,达到以一当十的目的,只用数种色彩根据不同搭配形式,产生各种不同的色彩样式。第三步“借用色彩”,吸收古今中外优秀装饰作品的手法,尤其是装饰绘画和图案设计的主要手法。与色彩同样重要的还有体现色彩效应的描绘手法如色点缀,勾线描边、渐变、间隔色块等可以增强画面色彩的丰富性与装饰性,使画面色彩呈现出循序感,从而色彩效果达到调和。

4.色彩抽象化表现。要求摆脱视觉对形象直接识别的依赖性,锻炼学生的设计思维能力,是设计表达手段的重要环节。使形象与色彩取之自然,逐渐脱离自然,最终又作用于自然。使色彩与形式具有暗示、象征、传递意念的功能。通过一些命题设计(如:激越、和谐、生命等进行锻炼)来完成。学生由于自己的经历、文化背景不同、性格等因素导致命题对其有着不同的心理响应,在进行抽象练习时,根据个人的理解不以任何具体形象为装饰的对象,而运用单纯的点、线、面作为表现的形象,来组成作品的面貌。

5.色彩肌理效果表现。要求选择归纳、装饰、抽象中的一幅作品,在不改变其形的前提下,进行肌理效果的处理。如将水粉纸更换为木板,颜料中加入沙子、木屑、碎玻璃粒、石膏粉等方法以取得很好的质感效果,用油画在画面上运用拓印、渲染、磨擦等技法,使画面达到新的境地。

通过对绘画写生色彩、设计色彩特征的认识,使学生从理论学习到实践练习、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绘画写生色彩的科学观察认识到主观理性地归纳设计色彩。从而培养学生理解与把握色彩、生动表现设计色彩的能力水平,使其掌握不同设计色彩方法在今后从事的不同艺术设计领域中发挥作用,为将来从事的艺术专业正确地使用色彩、设计色彩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冯健亲.色彩.江苏美术出版社,1994年.

篇2

区际继承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及到不同法域。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我国各法域的立法中,法定继承都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不同法域的立法对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存在不同的规定。

1、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不同。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8除上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人。

2、对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同。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台湾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为祖父母。配偶可以与血亲的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在没有血亲继承人时则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3、对继承份额的规定不同。我国大陆对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没有规定具体界限和比例,而是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男女平等、赡老扶幼、和睦团结的原则,确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香港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规定非常具体。当无遗嘱者死亡时,若只遗下配偶而无其他亲属,其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若只遗下配偶和子女,则应先从遗产中拨出5万元,并连同自死亡之日起到遗产分割时止,按5%计算的年息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配偶享有1/2,其余1/2由子女摊分;若无遗嘱死亡者去世时没遗下子女,而有在世的父母亲或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子女时,则应先从无遗嘱死亡者的财产中拨出20万,连同自逝世之日起至分遗产时按5%计算的利息,一并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在世配偶可继承1/2,其余1/2由在世的父母双方平均分享;若父母亲均死亡,该一半财产可由无遗嘱死亡者的兄弟姐妹或侄甥等继承;没有配偶的,由子女、父母等继承人按血亲远近,经济和生活依赖程度确定顺序继承,在同一顺序中按均等原则分配。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作了明确规定,若被继承人仅遗有配偶,没有其它血亲,其遗产由配偶全额继承;若被继承人遗有配偶和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卑亲属按人数划分等份遗产继承,但配偶的遗产不得少于遗产总额的1/4;若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可由其配偶和尊亲属继承遗产,其中配偶应占遗产总额的2/3;没有配偶的,由其他继承人按继承顺序平分。台湾地区的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作具体规定。配偶与被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同为继承时,其应继承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配偶与被继承人父母或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同为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1/2;配偶与被继承人之祖父母同为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2/3;若没有其他继承人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全部。

(二)遗嘱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我国各法域对遗嘱继承存在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立遗嘱能力的规定不同。立遗嘱能力是指依法能够订立有效遗嘱的能力。我国大陆《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结合其它法律规定,可认定我国大陆有立遗嘱能力人是指智力发育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而香港地区《遗嘱条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已成年(军人、海员、航空人员除外),即年满21周岁,同时立遗嘱人必须头脑健全,清楚自己的财产及负担,记忆力无重大缺陷,理解力也无重大缺憾。《澳门民法典》规定,所有未被法律规定为无能力立遗嘱之人,均可订立遗嘱。并规定,亲权未解除之未成年人及因精神失常而导致禁治产之人无立遗嘱之能力。结合《澳门民法典》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其他规定,可认定立遗嘱能力人为精神正常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已婚的未成年人。台湾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遗嘱;未满16岁者不能为遗嘱;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须法定人的允许得为遗嘱。

2、对遗嘱方式的规定不同。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我国各法域对订立遗嘱的方式均有明文规定,但规定各不相同。我国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并对五种遗嘱的效力作了相应规定。香港《遗嘱条例》规定遗嘱必须以书面方式为主,主要形式为自书遗嘱,并对遗嘱书写、署名、见证等做了具体规定。原则上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香港不具有法律效力。台湾民法典规定,遗嘱方式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遗嘱、口授遗嘱。并规定,各种遗嘱方式均须有遗嘱人的签名、立遗嘱的日期和二人以上的见证人。

3、对遗嘱解释的规定不同。由于订立遗嘱人多数不十分了解法律,以及由于文化水平和文字习惯等因素,遗嘱常出现难懂及易生歧义等情况,所以遗嘱解释就成为遗嘱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大陆《继承法》对遗嘱解释未作任何规定。香港则根据英国法院解释遗嘱的有关原则规定了如何对遗嘱进行具体解释。澳门及台湾对遗嘱解释也分别作了不同规定。

二、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对各种解决方案的评析。

综观世界上各多法域国家的立法与实践,结合学者主张,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存在三种途径,即统一实体法途径、订立冲突法途径和类推适用国际私法途径。

统一实体法的途径是消除区际法律冲突的根本方法,不仅彻底消除各法域实体法之间的冲突,也使冲突法之冲突这种第二层次的法律冲突无由产生。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经济的趋同化推动法律的趋同化,各国在修改、完善本国法律时进行大量法律移植,相互交流,取长补短。而我国各法域间的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也成为统一实体法制订的一个内在要求。但通过制定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实现中国法制的统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可能实现。除了台湾尚未与祖国统一外,还涉及到;一国两制“方针、两个基本法不相符的问题。故该途径在目前尚不存在实现的现实条件。

在冲突法途径方面,学者提出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一种提出分别制定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一种提出制定统一的中国区际冲突法。关于分别制定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目前只有少数学者持这样的观点。台湾在1989年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和1997年颁布的《台湾地区与港澳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有一些区际冲突法的内容,旨在调整其与大陆和港澳的法律冲突,但大陆及港澳均未有制定区际法律冲突法规范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由于各自制定冲突规范,其规定当然各不相同,从而造成各法域之间冲突规范的冲突,使法律适用变得更为复杂,故笔者认为不宜适用。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能使各法域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理得出相同结果;挑选法院“现象,而且可以避免区际冲突法本身的冲突和反致问题的出现,也使识别简化,同时还可为各法域实体法的统一奠定基础。且其制订不涉及各法域间存在根本分歧的实体法,较实体法的统一更易取得成功,是解决我国如此复杂的区际冲突的理想途径。但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实现也存在诸多困难。一方面,仍未解决,统一区际冲突法必须考虑到四法域的统一;另一方面,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相类似,统一后,各法域仍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除属自己管辖的事项外,无权制定直接适用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只能在四地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而目前难以实现这种协商。但应当看到,随着各法域的民事交往增多,在协商基础上制订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目前对于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进行前瞻性研究,仍具有相当的价值。

关于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方式。纵观国外关于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许多国家把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等同或是基本等同起来,在解决区际继承的问题上,基本上沿用国际私法中涉外继承的一般方法与原则。由于区际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不同,类推适用国际私法处理区际继承,本身不甚恰当,且在适用上也存在诸多困难。但在我国目前无法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的情况下,采用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成为唯一的选择。

(二)当前类推适用国际私法处理区际继承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我国区际继承法律适用的原则

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应依据基本原则进行。依据我国区际继承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区际继承法律适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一国两制”原则。“一国两制”是我国处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关系方面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区际继承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区际法律冲突,在处理冲突问题上,应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既要积极谋求区际冲突法的协调,又要保持各法域独立的法律体系。

(2)法域平等互利原则。在解决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中,平等互利原则主要表现在:首先,要求我国各法域的继承法地位平等,互相承认对方继承法在本法域的域外效力。其次,对继承人而言,平等互利意味着不同法域的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平等取得跨法域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3)保障和促进区际民事交往的原则。我国区际继承的遗产范围不但有历史遗留的财产,更有改革开放以来各法域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财产,各法域人员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财产,往往位于其所在的法域,若继承人未能取得遗产,会认为凡不在继承人所在法域内的财产,一旦成为遗产将无法继承。这种心态会导致各法域人员的交往十分谨慎,当事人将不轻易把财产带入其它法域,这不仅影响区际民事交往,也不利各法域间的相互投资与经贸发展。因此,在解决区际继承时,要坚持保障和促进区际民事交往的原则,解除各法域人员在民事交往中的心理负担。

(4)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有的法域过份限制继承人的范围,剥夺部分继承人的继承权,甚至限制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台湾地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6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为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2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区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继承权。第67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每人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这是台湾当局对大陆及大陆人民所持的敌对态度的反映。类似规定严重损害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治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利于各地区之间的交往。故各法域均应当消除歧视性不平等的限制条款,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区际继承准据法的确定问题。

由于各法域在国际私法方面对涉外继承的准据法确定存在不同规定,所以在类推适用国际私法处理区际继承时,也应依据各自的规定处理。

(1)法定继承准据法的确定。在解决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确定上,国际上主要存在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制度。区别制也称为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把遗产看做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均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各法域对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确定采取不同制度。我国大陆采用区别制,《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香港也是采用区别制,其国际私法规定,死者遗产的继承,在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他的动产按永久居留地的法律分配,而不动产则按物业所在地的法律继承。该规定与大陆的规定一致。澳门法定继承采用同一制,《澳门民法典》规定,继承受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属人法所规范。而台湾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兼采两种制度。立法总体上倾向同一制,但在调整与大陆间继承关系时另有规定。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本国法。但依台湾有关规定台湾当事人应为继承人者,得就其在台湾之遗产继承之。根据台湾《港澳关系条例》的规定,前法只适用于调整台港澳之间的区际继承关系。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又规定,被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关于继承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遗产,适用台湾地区的规定。

(2)遗嘱继承准据法的确定。遗嘱继承以遗嘱内容为依据,不象法定继承因涉及多个法律导致法律冲突而需要选择准据法,遗嘱继承本身不存在法律选择问题。但遗嘱继承的实现是以有效遗嘱为前提,而法律从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遗嘱方式和遗嘱的内容三个方面确定遗嘱是否有效,故各法域间的遗嘱继承在这三个方面存在准据法确定问题,即冲突法所要确定的实际上是遗嘱效力准据法。遗嘱继承的准据法确定应从立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准据法的确定上,各法域在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方面总体上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不同点。在立遗嘱能力方面。我国大陆对于立遗嘱能力的准据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用区别制,即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香港采用区别制,其渊源来自英国法,“遗嘱人住所地决定其是否有个人能力对动产订立遗嘱。”“一般认为原则上应适用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对不动产立遗嘱的能力依什么法,英国尚无权威依据,或许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澳门采用同一制,《澳门民法典》规定,作出变更或废止死因处分之能力,以及因处分人年龄而在处分上所要求之特别形式,受处分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之属人法规范。台湾采用同一制,但在涉及大陆时作了特别规定。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规定,人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之行为能力,依该地区之规定。但未成年人已结婚者,就其在台湾地区之法律行为,视为有行为能力。在遗嘱方式方面。我国大陆采用区别制,区分动产遗嘱与不动产遗嘱而选择准据法,香港也是采用区别制,而澳门与台湾采用同一制,统一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行为地法的。在遗嘱内容方面。其最主要的问题是遗嘱的解释问题,我国各法域的继承法对涉外遗嘱之解释问题没有直接规定,只对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作了规定,台湾和澳门采用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大陆与香港采用区别制。

3、有所限制适用反致制度。

反致是国际私法的术语,是指某种涉外民事案件,依内国冲突规范之规定,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而依该国冲突规范之规定,又应适用内国法或他国法时,则以内国法或者他国法为本案之准据法。广义上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双重反致。虽然在区际冲突领域探讨反致问题如同在国际冲突法领域探讨反致一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但由于我国各法域间没有统一的区际私法,各法域用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规定存在不同,故反致制度有其存在的基础。至于是否采用,则要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大陆现有法律对反致没有作出规定。香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遵循英国冲突法中关于“单一反致”和“二重反致”的判例。澳门民法对反致和转致作了明确规定。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者,适用台湾地区法律。明确接受反致、转致及间接反致。各法域在采用反致制度时,应受到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这一原则的限制,否则,法官会因为狭义反致和间接反致最后援引其所熟悉的法院地法而滥用之,使反致制度丧失其原有意义,损害当事人利益,以致成为区际冲突调整中的障碍。

4、谨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是指如认为法院依内国冲突规范援引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有碍内国公共利益、道德准则与法律秩序时,便可拒绝适用所指定的外国法。我国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特别在继承这个涉及到人身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领域上,冲突更为突出。故在解决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方面,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运用可能更为重要,其频率也会更高。我国大陆《继承法》虽没有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但在《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香港、澳门对公共保留制度也有相应规定。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适用大陆地区之规定时,如规定有背于台湾地区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区际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毕竟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实际中不能滥用,否则,不仅会危害各法域的真诚合作,也不利于各法域之间的民事交往,导致危?;一国两制“的实现,所以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时应从严掌握,谨慎适用。

5、积极参加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

国际公约和条约是用于解决国际间法律冲突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条约必须信守”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其内容对缔约各方均有约束力。通过参加有关条约,也有利于调整我国各法域之间的区际冲突。目前有关继承问题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先后制定的《关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公约》(1961年)和《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1988年)。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已通过各种渠道加入了上述两公约,我国虽已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并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立法活动,但我国尚未加入上述两个公约。建议我国尽快申请加入该两个公约,以便于依公约的内容来调整区际继承的法律冲突。

(三)对区际继承统一冲突法的设想。

随着各法域交流的增加,区际继承越来越多,各法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区际继承的统一冲突法或法律协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会越来越大,这也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最为可取的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采取区别制与同一制各有利弊。同一制强调继承的身份法性质,其优点是简单、方便,依同一制,被继承人在各法域的动产和不动产可合并清算,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可合并抵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取得的财产也可从中扣减,比较容易计算出可继承的财产和各继承人的应继份。其缺点是在实践中承认与执行可能出现困难,而且适用与遗产所在地不同法域的法律来确定遗产的归属,不尽合理,甚至有悖遗产所在地的利益。区别制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采取区别制可避免同一制中所存在的执行困难的缺点,而且因不动产遗产与所在地的关系最为密切,区别制有利于维护遗产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但区别制也有缺陷,如果遗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遗产继承就要受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的法律支配,使继承关系复杂化,在法律适用上会碰到诸多困难。综合我国四法域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将来我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中,法定继承以采取区别制为宜。理由是:1、四法域中有两个采取了区别制,台湾兼采取两种制度,只有澳门采取同一制,故采取区别制,较易于统一和协调。2、各法域的属人法并不都是以住所地法为标准,故在采取同一制时,实际上难以确定属人法。3、尽管同一制与区别制各有利弊,但总体而言,区别制的优点更为重要。不动产的价值大,与所在地利益密切相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更符合该地的公共利益。而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在遗嘱继承中,应从立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内容三个方面分析。1、立遗嘱能力。立遗嘱能力属人的行为能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一般理论,人的能力依其属人法。故笔者认为,将来的统一区际冲突法中,对于立遗嘱能力的准据法确定上,应统一采用同一制。对于属人法有的国家规定为本国法,有的国家规定为住所地法。我国各法域的本国法相同,所以在解决区际继承的立遗嘱能力方面,应以住所地法为准。但由于住所容易变更,有时还会出现住所冲突的现象,并且经常遇到根据其住所地法无遗嘱能力,而根据立遗嘱地法有遗嘱能力,此时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故应采取如下方式:一是若立遗嘱地法认为有能力,?;场所支配“行为的一般原则,认定其有遗嘱能力。二是对住所变更的情形,可借鉴英国法对连结点改变后立遗嘱人属人法的适用原则,如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认为有遗嘱能力,而后来的住所地法认为无能力,应适用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如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认为无能力,而最后住所地法认为有能力,应适用最后住所地法;如果根据原住所地法其有能力但未立遗嘱,后来的住所地法认为其无立遗嘱能力,则其在先取得的此种立遗嘱能力不能保留。2、遗嘱方式。主张适用立遗嘱行为地的,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属于强行法范畴,自应遵循。而持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主张的,则认为遗嘱制度本身要求遗产处分应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且遗嘱还具有身份性,故应适用属人法。对于主张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而分别选择准据法的,一般认为,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则可在立遗嘱人属人法和立遗嘱地法之间选择适用。以上做法各有利弊。我国区际继承统一冲突法对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的选择,不应拘泥于一种或两种方式,不宜因遗嘱的形式要件而影响遗嘱的成立,如我国大陆继承法对于动产只规定一个连结点,造成遗嘱因其方式问题而导致无效的可能性极大。对此,可以借鉴1961年海牙《关于遗嘱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之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规定的都认为有效:遗嘱人立遗嘱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并且公约不妨碍缔约国现在或将来的法律所规定的遗嘱。公约采取区别制,规定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连结因素,反映了遗嘱方式准据法的扩大趋势,对许多国家产生了影响。3、遗嘱内容。根据我国各法域的具体情况,在区际继承遗嘱解释的准据法问题上,应采用如下原则:确定动产遗嘱解释的准据法依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因为对一般人而言,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是其立遗嘱时最熟悉的法律,应当是其意欲适用的法律。对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其理由与区际法定继承采用区别制的理由是一致的。

参考文献:

1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2杨大文:《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司法协助》,《法学家》1995年第4期。

篇3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篇4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自身具有独特的识别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它是商标的固有属性,也是法律保护的重要目的。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商标的显著区别性是商标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价值。

商标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其功能的发挥是基于商标具有的显著识别性。国际贸易中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商标的显著性能够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国际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显著区别性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获得保护的基本依据,同时还是商标权人权利利益的根本维系基础,是国际贸易中商标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点。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制度保护的地域

传统上,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构建商标取得及权利保护制度,以维护显著性利益。商标显著性保护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这种地域性的保护在一国之内市场对于维系商标显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国际市场,商标显著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原因在于:一国企业依本国法律标准(申请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本国地域范围内行使,超越国界将不再受到保护,除非在他国依照该国法律标准另行取得对原商标显著性的垄断使用权。此外,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受到法律保护的显著性区别要素构成要求及保护程度也存在差异。如有的国家所保护的具有区别性质的商标仅为图形文字或其自组合商标,而有的国家则允许也保护立体商标,甚至具有区别性的气标、声音也可获得保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的协调

(一)加强协调国际商标显著性保护的立法

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地域障碍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国际社会很早就开始了立法协调活动。如19世纪早期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以后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立法对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的协调不断加强。

(二)确立平等的商标显著性域外保护标准

商标显著性保护具有地域特征,商标保护仍主要依赖于各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显著性的协调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护标准,这体现于国民待遇标准与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入适用。

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最先采用的公平保护标准。此待遇标准要求是在尊重商标地域独立保护的前提下,为本国与国外的不同商业竞争者提供了相同的保护标准。该原则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商标保护国际条约中延续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将国际贸易基本规则—最惠国待遇引入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最惠国待遇标准的确立,使得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的竞争者对于商标显著性具有平等的保护基础。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入,确保了商标显著性利益的保护平等,对于恢复被扭曲的国际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定显著性保护的具体认定适用规则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权利制度构建的基础,在商标法律制度中也有专门针对显著性问题的规定。在TRIPS协定中规定了商标需具有显著识别性,应具有视觉可感知性。这一定义确认了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认定显著区别性并明确规定,有待于立法与司法事件的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于显著性的强度认定标准问题。TRIPS协定中也规定了因使用可获得商标显著性,这是对商标显著性的“第二含义”理论的承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与抑制

(一)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的保护的扩张

1.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表现。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显著性保护适用领域的扩张。在国际贸易中,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优势、占有主导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国企业,这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商誉,所使用的商标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竞争者会将这些驰名商标在其他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上注册使用,并利用使消费者对商标所指示的来源误解,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并有可能对原驰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损害企业的商誉利益。本质上,这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有驰名商标的商誉会产生淡化效果。传统的混淆理论与保护制度对制止搭便车的淡化行为难以发挥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论,在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上,从保护领域扩展至了非相同及类似领域。

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扩张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保护地域的扩张。传统的商标显著性保护是基于地域性保护,商标的显著性也具有地域性,而驰名商标保护在一定条件下获得超越地域的特殊保护。如根据TRIPS规定,成员方在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方面,应当考虑到由于宣传和信息的跨国界流动,而导致有关商标在被请求给予特别保护成员地域内驰名的结果,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在他国未取得商标权之前的显著区别性价值能够得到确认保护。

2.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扩张的本质理解。在国际贸易中,对于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其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所凝聚的巨大的利益价值。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不仅起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而且更凝结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体现着企业巨大的商业价值,同时驰名商标也代表着消费者的消费利益,对国家而言,驰名商标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是一国民族工业的集中表现。保护驰名商标显著性是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保护广大消费者,维护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秩序,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需要。对于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正是体现了对上述几者利益保护的重视。

(二)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抑制

在国际贸易中,也存在着对商标显著区别性保护进行限制的问题。这种限制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最为突出的就是以权利用竭为理论解释基础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商标平行进口的后果是在同一市场同时存在两种来源不同的相同商标的商品。这些商品上的商标相同,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产品来源,这实际上是削弱了商标显著区别,显著性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1.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议。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议,最主要的是地域排他性保护与权利用竭理论之争。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商标权具有地域垄断特性,即同一市场上在相同及相近的商品上商标使用具有专有排他性,商标需要具有显著区别性。商标平行进口则破坏了商标权的专有排他性,损害了商标的显著区别功能。而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支持者理论依据主要是权利穷竭原则,认为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其控制,其权利即告穷竭。另外也有人主张,从商标区别性的功能看,国际贸易中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主要目的禁止他人假冒,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但对于使用相同商标的真品已无能为力,而相同商标合法地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进口就属这种情形。

2.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本质理解。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争论的实质是商标显著性的利益之争。这种利益表现为商标竞争者之间、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竞争,也涉及到了国家贸易管理的利益。商标平行进口首先影响到了同一市场的相同商品、服务提供者的竞争利益,实际是商标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斗争。其次,商标平行进口也涉及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利益之争。反对者认为同一商标授权各国不同使用人使用后,开发出的商品总是应考虑当地的国情、风俗、口味等因素而不同,因而在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担保不一样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而支持者认为平行进口实际上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商标权利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平行进口制度可以成为国家贸易进行控制的一个手段,因而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论也反映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冲突。

篇5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自身具有独特的识别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它是商标的固有属性,也是法律保护的重要目的。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商标的显著区别性是商标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价值。

商标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其功能的发挥是基于商标具有的显著识别性。国际贸易中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商标的显著性能够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国际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显著区别性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获得保护的基本依据,同时还是商标权人权利利益的根本维系基础,是国际贸易中商标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点。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制度保护的地域

传统上,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构建商标取得及权利保护制度,以维护显著性利益。商标显著性保护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这种地域性的保护在一国之内市场对于维系商标显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国际市场,商标显著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原因在于:一国企业依本国法律标准(申请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本国地域范围内行使,超越国界将不再受到保护,除非在他国依照该国法律标准另行取得对原商标显著性的垄断使用权。此外,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受到法律保护的显著性区别要素构成要求及保护程度也存在差异。如有的国家所保护的具有区别性质的商标仅为图形文字或其自组合商标,而有的国家则允许也保护立体商标,甚至具有区别性的气标、声音也可获得保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的协调

(一)加强协调国际商标显著性保护的立法

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地域障碍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国际社会很早就开始了立法协调活动。如19世纪早期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以后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立法对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的协调不断加强。

(二)确立平等的商标显著性域外保护标准

商标显著性保护具有地域特征,商标保护仍主要依赖于各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显著性的协调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护标准,这体现于国民待遇标准与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入适用。

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最先采用的公平保护标准。此待遇标准要求是在尊重商标地域独立保护的前提下,为本国与国外的不同商业竞争者提供了相同的保护标准。该原则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商标保护国际条约中延续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将国际贸易基本规则—最惠国待遇引入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最惠国待遇标准的确立,使得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的竞争者对于商标显著性具有平等的保护基础。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入,确保了商标显著性利益的保护平等,对于恢复被扭曲的国际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定显著性保护的具体认定适用规则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权利制度构建的基础,在商标法律制度中也有专门针对显著性问题的规定。在TRIPS协定中规定了商标需具有显著识别性,应具有视觉可感知性。这一定义确认了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认定显著区别性并明确规定,有待于立法与司法事件的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于显著性的强度认定标准问题。TRIPS协定中也规定了因使用可获得商标显著性,这是对商标显著性的“第二含义”理论的承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与抑制

(一)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的保护的扩张

1.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表现。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显著性保护适用领域的扩张。在国际贸易中,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优势、占有主导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国企业,这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商誉,所使用的商标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竞争者会将这些驰名商标在其他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上注册使用,并利用使消费者对商标所指示的来源误解,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并有可能对原驰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损害企业的商誉利益。本质上,这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有驰名商标的商誉会产生淡化效果。传统的混淆理论与保护制度对制止搭便车的淡化行为难以发挥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论,在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上,从保护领域扩展至了非相同及类似领域。

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扩张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保护地域的扩张。传统的商标显著性保护是基于地域性保护,商标的显著性也具有地域性,而驰名商标保护在一定条件下获得超越地域的特殊保护。如根据TRIPS规定,成员方在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方面,应当考虑到由于宣传和信息的跨国界流动,而导致有关商标在被请求给予特别保护成员地域内驰名的结果,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在他国未取得商标权之前的显著区别性价值能够得到确认保护。

2.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扩张的本质理解。在国际贸易中,对于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其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所凝聚的巨大的利益价值。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不仅起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而且更凝结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体现着企业巨大的商业价值,同时驰名商标也代表着消费者的消费利益,对国家而言,驰名商标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是一国民族工业的集中表现。保护驰名商标显著性是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保护广大消费者,维护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秩序,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需要。对于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正是体现了对上述几者利益保护的重视。

(二)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抑制

在国际贸易中,也存在着对商标显著区别性保护进行限制的问题。这种限制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最为突出的就是以权利用竭为理论解释基础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商标平行进口的后果是在同一市场同时存在两种来源不同的相同商标的商品。这些商品上的商标相同,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产品来源,这实际上是削弱了商标显著区别,显著性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1.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议。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议,最主要的是地域排他性保护与权利用竭理论之争。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商标权具有地域垄断特性,即同一市场上在相同及相近的商品上商标使用具有专有排他性,商标需要具有显著区别性。商标平行进口则破坏了商标权的专有排他性,损害了商标的显著区别功能。而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支持者理论依据主要是权利穷竭原则,认为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其控制,其权利即告穷竭。另外也有人主张,从商标区别性的功能看,国际贸易中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主要目的禁止他人假冒,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但对于使用相同商标的真品已无能为力,而相同商标合法地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进口就属这种情形。

2.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本质理解。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争论的实质是商标显著性的利益之争。这种利益表现为商标竞争者之间、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竞争,也涉及到了国家贸易管理的利益。商标平行进口首先影响到了同一市场的相同商品、服务提供者的竞争利益,实际是商标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斗争。其次,商标平行进口也涉及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利益之争。反对者认为同一商标授权各国不同使用人使用后,开发出的商品总是应考虑当地的国情、风俗、口味等因素而不同,因而在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担保不一样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而支持者认为平行进口实际上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商标权利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平行进口制度可以成为国家贸易进行控制的一个手段,因而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论也反映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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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具备传统科教片“以科学为内容,运用多样的电视传播手段,宣传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以及弘扬科学精神”的特点,。科普影片不仅讲述知识,还关注科学事件的发展和人物。它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叙述故事。然而,单一遵循纪录片“客观、真实”的纪实主义风格,再加上原本就显得枯燥乏味的内容,必然出现情节牵强附会、科学知识难以普及、受众不满意等情况。因此,创作科普影片时,坚持知识的科学性以及秉承纪实主义风格的前提下,融人表现主义会使科普影片更具观赏性。

一、纪实主义风格VS表现主义的特征

科普影片作为纪录片的一种。主要运用的是纪实方法。在我国,说到纪实方法,一般指的是巴赞的理论。巴赞认为纪实主义是“存在先于含义”。纪实主义反对主题先行,导演只需“把事实交给大家”。它只是客观存在,主题就已在其中了,并非导演赋予的。纪实主义所表达的意义,则来自现实本身,它是现实说话。

巴赞的纪实理论是建立在摄影影像本体论的基础上的。他认为影像“按照严格的决定论自动生成,不用人加以干预,参与创造”。“一切艺术都是以人的参与为基础的。唯独在摄影中,我们有了不让人介入的特权。”他还认为“摄影的美学特性在于揭示真实。”而主体的人,对客观世界往往有成见和偏见。只有把人排除出去,客观世界才能真实地呈现出来。在表意方面,他反对“含义先于存在”,主张“存在先于含义”,要求“仅仅通过对现实表象的展现揭示出现实的含义”。在结构方面,他反对人为地戏剧结构,要求具有“具有更多的生物学的特点”,“故事的发生与发展具有生命般的这是与自由。”在镜头方面,他反对理性蒙太奇,倡导长镜头。

对于科普影片,纪实手法是其基本表现手法之一。客观跟随拍摄、长镜头记录已经是纪录片屡见不鲜l的方法。以事实为主体的科普影片虽然有众多风格、样式差异,总体属于影视纪实艺术是事实。然而摄影师要选择被拍摄对象、角度等,纪实主义“不让人介入”却是很难达到的。有相当一部分纪录片还是坚持主题先行的,然后再根据主体表达选择素材,结构情节。

表现主义(Expressionism)原为艺术史与批评的专用语。意指不再把自然视为艺术的首要目的。以线条、形体和色彩来表现情绪与感觉作为艺术的唯一目的。1901年法国画家朱利安·奥古斯特·埃尔韦为表明自己绘画有别于印象派而首次使用此词。1911年希勒尔在《暴风》杂志上刊登文章,首次用“表现主义”一词来称呼柏林的先锋派作家。1914年后,表现主义一词逐渐为人们所普遍承认和采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和奥地利流行最广。它首先出现于美术界,后来在音乐、文学、戏剧以及电影等领域得到重大发展。

表现主义艺术观念渊源于德国文化精神。虽然它从来不是一个完全统一协调的运动,其成员的政治信仰和哲学观点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他们大都受康德哲学、柏格森的直觉主义和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的影响。强调反传统,不满于社会现状,要求改革,要求“革命”。

总体上来说,表现主义在各个领域中的影响是融会贯通的。表现主义者对社会现实和人类前途有很大的关注,显现出一股干预生活的热情,但他们重视主观世界,特别是精神、情绪、思想的的强烈的呈露。创作者们不满足于对客观事物的摹写,要求进而表现事物的内在实质;要求突破对人的行为和人所处的环境的描绘而揭示人的灵魂;要求不再停留在对暂时现象和偶然现象的记叙而展示其永恒的品质。表现主义,以其极大的主观性着眼于人类精神与体验的直接表现。在抗衡着印象主义客观性的同时,追求形式上的最大自由,打破旧有的传统观念的囿限,显示其表现主义的共性特征。

二、表现主义在科普影片创作中的运用

表现主义作为科普影片除纪实主义外的创作理念,在内容确定的前提下应用于科普影片的表现手法、画面拍摄及“再现”手法、解说词的行文用词等方面。

基于表现手法的动画形式,既可准确地表达深奥难懂的科学内容,更适合给知识水平较低的受众。

科普影片《棉花工厂化育苗和机械化移栽新技术》(该作品由中国农业大学媒体传播系制作,荣获北京高教学会电化教育研究会2009年度“金烛奖”一等奖及第十届北京科技声像作品“银河奖”三等奖)正是以一个动画短剧作为开场阐释了动画里的主人公种植棉花失败的原因。表现主义的“主题先行”在这里得到充分的体现,正因为创作者要表现当下很多棉花种植者共同的忧虑——棉花如何成功种植、如何高产,片子以这样的形式出现,必然会引起观看此片的棉花种植者的共鸣。另外,贯穿整个作品的两个对话人物,除了真实的以记者身份出现的解说员,还有一个就是自始至终的动画虚拟人物——种植棉花的老爷爷。即该作品中出现了棉花种植者的代“言”人,借这个虚拟人物的口,代表普遍棉花种植者说出了他们遇到的问题,似乎有悖于科普影片遵循的纪实主义风格,在作品中植入了主观意识,加入了创作者的主观意念,但是这些所谓的“主观意念”正是创作者调查研究了众多棉花种植者在种植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后,将具体的问题总结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将棉花种植者这个群体化身为一个生动的虚拟人物,使内容具有科学性的同时,更具实用性、艺术性及观赏性。

在《热带人工植物群落》中有一组动画,在讲了一大堆人工森林在科学上的可行性后,以动画展现未来人工森林的宏伟壮观的创面结束全片,它是通过动画手段模拟移动镜头与推进镜头的形式进行表现。画面横移,转过一榕树,沿着一条伸向银幕纵深而永远走不到头的森林大道中前进,加上以主观镜头的方式,使观众好似乘坐未来的交通工具畅游浏览未来科学世界。从而将影片情绪推向。

由于并不是所有科普影片都需要动画,在不该用动画时就不该强行植人动画,否则不仅在科学内容上造成混乱,而且对整个影片艺术效果也是极大的破坏。

在画面拍摄手法上,运用“画面再现”既可使普及的科学知识更丰富,也可使画面更具艺术观赏性。

北京科影摄制的《钙与生命》,里面拍摄的人物环境并没有以纪实手法表现,而是带有较强的表现主义风格,使人物环境处理有了人为制造的象征性,使科普影片更富想象力及内涵。在保证科学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创作者用于突破表现形式上的束缚。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赵立魁在拍摄《第十三片绿叶》时便谈到:“我与摄影在开拍《第十三片绿叶》之前便统一思想,决定对影片的微观部分(科学内容的核心)一定要真实地‘再现’,使其可信;对于外在部分,即小麦形态和科学实验的环境背景,光线色彩等等一律进行加工‘表现’……”由于小麦的自然状态是丛生的,叶片交错拥挤在一起,实拍出来显得很杂乱。创作者将它一棵一棵分离出来,栽在土箱里,再用灯光从逆侧方向打透,于是我们可以在片中观赏到绿叶在暗背景下格外醒目,主体突出,一目了然,深色的环境基调又造成一种莫测的神秘感。在《棉花工厂化育苗和机械化移栽新技术》拍摄过程中,由于没有到播种期,创作组在当地专门开辟了一小块实验地,进行了播种演示,而每个关键步骤可重复演示,便于拍摄者运用不同景别的镜头展示播种细节。播种“画面再现”不仅弥补了因植物生长期时间限制造成的画面缺失,更呈现了较为完整的细节。

在运用“画面再现”这种表现主义手法时,需注意尊重客观事实,科普影片只有在做到内容符合客观真实,才可在这个基础上探讨“画面再现”手法的成功与否。

在解说词的行文用词上,从说明文到记叙文的转变中,“戏剧化”的语言不仅可生动表现科学内容,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加深受众的理解与记忆。

在科普影片《抢救大白鲟》的开篇是从“人”切入,而不是从“事”切入的叙事结构,改变了原本开篇解说词设计的初衷。钟倩在《用“故事”去包装科技影视作品——<抢救大白鲟>创作体会》中指出原本关于白鲟的知识介绍是:白鲟是什么科、什么属、为什么这么珍贵、濒危到什么程度,然后再是发现到抢救。而改变后的叙事结构是:先讲危教授这个人物辛苦寻找白鲟多年,再引出白鲟这种生物,于是全片很自然地就从“介绍白鲟”的说明文变成了以“向往白鲟”开头的记叙文。

富有表现主义的“戏剧化”手段也被运用在了科普影片《棉花工厂化育苗和机械化移栽新技术》中,在作品开篇,虚拟人物——种植棉花的老公公与记者的对话,即是一段解说词的“戏剧化”变身。将原本要说明的内容以生动的对话形式展开,引出了棉花种植者的疑惑,求知欲。

当然,解说词的行文用词不仅在作品中体现为具体文字、语言,也可抽象为画面,用画面中自带的文字来表现。例如在科普影片《珍惜土地》。中,有一组镜头。采用人、土地、指示灯示意动作与电子跳字的方式表现我国土地、人口粮食三十年的变化。数字跳动很快,令人眼花缭乱。而具体数字却无法让人看清。这些快速运动的数字变化,正是创作者用“戏剧化”的表现手段,给观众造成一种速度惊人,问题严重,刻不容缓,不能等闲视之的紧迫心理。于是在视觉上形成撞击,敲响警钟。在受众思想上造成一种紧迫感,从而激发受众的情绪,与影片产生共鸣,加深受众的记忆!

可见,在表现主义应用于科普影片创作过程中,既要考虑一个科目内容讲清楚适当的空间,又要考虑语言环境遣词用句本身对表达科学内容的衰减作用,只有把握到位这两个方面,才可在行文用词上做到炉火纯青,恰到火候!

三、表现主义在科普影片创作中的发展趋势

科普影片作为纪录片的具体类型,纪实手法是其基本表现手法之一。客观跟随拍摄、长镜头记录已经是纪录片屡见不鲜的方法,以事实为主体的纪录片虽然有众多风格、样式差异,总体属于影视纪实艺术是事实。然而摄影师要选择被拍摄对象、角度等,纪实主义“不让人介入”却是很难达到的。有相当一部分纪录片还是坚持主题先行的,然后再根据主体表达选择素材,结构情节。

纪录片不允许虚构,但需要想象。伊文思曾经说过:“有人认为纪录片不是艺术,因为它没有想象,这个看法不对,从拍摄之前到最后的剪辑完成,自始至终不能脱离想象”。

表现主义的多种手法与纪录片的纪实风格在很多科普影片得到了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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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理论家和三位作曲家的六场专题讲座从不同的侧面展示我国当代作曲家与音乐理论家在和声领域的创新实践与深入思考。樊祖荫教授的讲座《五声性调式和声中的调扩张技法研究》结合中国当代作品的创作实践,系统阐述了“调性扩张”这一现代调性与调关系的新概念,并对中国现当代音乐作品中运用五声调式和声的调性扩张技法及其特征进行了论述;刘康华教授的讲座《中国当代作曲家和声语言构成的思维与技术特征》则对新音乐作品中在对“和音”和“音组”等现代和声语汇个性化运用中形成的一些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并以较有代表性的新音乐作品为例进行了分析与阐释;甘璧华教授的讲座《音粒子、音线、音块及其“对位效应”》探讨了这些既有别于传统和声、又与之有千丝万缕联系的现代和声语汇在中国现代作曲家作品中的应用,并试图从全新的分析方法透析现代和声。

金湘教授、贾国平教授和叶国辉教授分别从自身创作出发,阐述了其独有的和声风格与创作思维。金湘教授对于内心音响的重视和“五度复合音程体系”的理论给与会者极大的思考,其富于艺术激情与人文关怀的理想主义创作观念也引起了极大的共鸣与感动;贾国平教授则通过对自己的作品《梅》和《翔舞于无极之野》的讲解,展示了中国传统音乐习惯思维与序列主义等西方现代技法相结合带给创作的可能性与广泛空间。叶国辉教授的讲座《感知和声》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跨越了繁复的技术屏障,将作品中深邃的音响存在形式与人的感性直觉相对,体现了对音乐本体、作曲技术与主观认知的深入思索。

通过专家委员会公开投票选出的6篇获奖论文则代表了我国当今中青年音乐理论工作者在和声研究方面的最高水平与学术倾向。中央音乐学院博士研究生童颖的论文《融古今于一炉――中国版〈大地之歌〉的音高结构研究》以对叶小纲作品《大地之歌》音高素材及其特征的精彩分析获得了一等奖;华南师大音乐学院教师魏扬博士的论文《金湘创作中的“纯五度复合和声体系”探究》和福建师范大学李向京教授的论文《简练形态下的复杂理念――从瞿小松作品和声形态看其创作思维与美学观》分别对这两位当代卓有成就的作曲家创作中最具个人特质的和声技法及其美学背景进行了深入阐发与透视,共同获得了二等奖;中国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师刘晓江博士的论文《江文也早期钢琴作品的调域分析》、山东艺术学院音乐学院教师孙志鸿博士的论文《贾国平木管五重奏〈孤松吟风〉中的线化和声研究》、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娟的论文《核心音集在音乐构成和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罗忠的作品〈暗香〉为例》分别从独特的视角,对江文也、罗忠、贾国平等三位不同时期的作曲家代表性作品的音高思维及和声语汇进行了翔实的分析,共同获得了三等奖。

此外,在参会论文的交流与座谈中,还涌现出了不少具有理论思维、又与创作实践密切关联的优秀成果。如沈阳音乐学院王进的论文《论音高组织核心的控制与离散――徐占海歌剧创作中的音高组织观念及表现形态研究》、西安音乐学院冯勇的论文《论音级集合[4―23]“和声张力”的特殊性》、首都师范大学肖武雄的论文《第二交响乐〈台风〉中的和弦设计》、汪恋昕的论文《大提琴协奏曲〈黎明〉的音高组织手法》、武汉音乐学院黄瑾的论文《民族风情与现代作曲家技法结合的成功探索――朱践耳〈黔岭素描〉及〈纳西一奇〉之和声研究》、左云端的论文《线性思维下的动力与色彩――鲍元恺〈炎黄风情〉和声的深层结构》等,都从不同层面、运用不同分析视角与理论工具关注了我国新音乐创作中的和声技法与风格的关系及其与中国民间音乐、美学传统及当代文化背景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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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画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绘画艺术,以人物、山水、花鸟为表现内容,高度概括、洗练为特征,有着鲜明的艺术风格、独特的审美规律及特殊的笔墨语言和表现技法。学习中国画要“师古人”与“师造化”,即向古人学习,拜大自然为师,中国画的教学从临摹开始,写生、创作循序渐进,在中国画的教学中要与时俱进,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临摹是学习传统的有效方法之一,是中国画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技论文,临摹。通过分析研究前人的绘画作品,提高学生的认识能力和鉴赏能力,在这个过程中要分清精华与糟粕,吸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用笔、用墨、设色及构图的各种技法与表现方法。精心选择好的画本,认真“读画”,研读作品的意境情趣,分析表现内容、造型语言与形态结构;进而研究用笔用墨、着色技法以及场景的气氛渲染,在仔细分析画面的意境、构图、造型、色彩、技法等因素后,方可动笔。中国画的临摹实践,是认识上由“心读”到笔临的过程,这个过程学生主要掌握造型、笔法、敷色、章法四个方面,同时领悟作品的内含与精髓,而不是表面地模仿其面貌。

临摹是中国画学习的初级阶段,在此基础上要逐渐地学习对物写生,拜大自然为师,即要“师古人”,更要“师造化”,写生的过程是一个认识与研究表现对象的过程,也是提高造型能力和表现能力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历代的中国画家,十分注重对表现对象的观察与研究。隋唐五代时期的人物画、宋代的花鸟画,元明清的山水画以及现代的绘画作品,都是画家对生活的观察、体验之后的提炼与升华。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画家,他们都把真切具体的形态描写与意境表现放在重要的地位,他们认真选择表现对象,同时认识、分析研究所要表现的对象,由表及里,由外到内,多角度地选择,做到胸有成竹,有感而发。

对表现物象进行深入地观察,是深刻认识客观对象的第一步。任何对象,要表现它,首先要认识它,了解它,弄清它的特性。画人物,不仅要研究人的基本比例结构、外貌特征,还要研究其精神气质与个性特点等等;画山水和花鸟,就要到大自然之中去领略,要认真地观察与研究,了解其外部特征与内在精神以及文化内涵和寓意。这个过程的观察首先要从整体到局部,研究其共性、个性等特征,认清其本质面貌,然后对各个细节进行分析研究,做到真正认识它。自然的形态生动丰富,但同时又显原始、粗糙,因此,写生的过程是一个高度概括和提炼与加工的过程,写生时既要忠实客观对象,又不能是简单的直观描绘,要表达对生活、对表现对象的整体美的感受,既要遵循自然形态的基本规律,又要调动主观能动性,要用提炼取舍等手法,创造性地进行艺术加工,变自然形象为艺术形象,这个过程中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学生可以创造性地构成画面,既要抓住客观对象的本质规律,又要运用艺术手法来表现大自然中美的形态,这种灵活的画面组织方式不仅可以使所表现的对象变得更完整,同时也培养与锻炼了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提高了画面的组织能力和创造能力。

中国绘画精于形象而意味横生,植根于悠久的民族意识和美学传统,在长期的绘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其独特的表现风格与特点。中国的绘画艺术,在表现客观世界时不是简单地再现,也不是可视物象的真实复制,而是画者对客观世界“物象”的“意象”表现,意象造型使画家能够根据需要,选择和利用形象的各种因素,自由地组织画面。表现对象时,适度地概括,夸张和变形,同时移入画家个人的情感、意趣、个性,使中国绘画的写意性、抒情性、表现性和艺术性得到充分的体现。

绘画大师齐白石先生说:“作画妙在似与不似之间,太似为媚俗,不似为欺世”。科技论文,临摹。科技论文,临摹。①中国画的审美特征是在表现物象时,既不轻视造型,也不拘泥于“形似”,而要求画出能“传神”的,体现审美理想“传其真”的艺术形象,从而使得中国绘画作品“象”有尽而“意”无穷。“外师造化,中得心源” ②唐代画家张躁的这一不朽名言,概括了中国画艺术形象创作的全过程,是中国画家特有的感受生活的方法和创作情态。

优秀的中国画作品,都是经历了由外至内,因物动情,进而由内向外、寄情于物的思考酝酿过程。科技论文,临摹。所呈现的是天趣与人的精神,是在不知不觉中把自然纳入自我,而自己又消融在景物之中,创造的是无我之境。在我们看到的宋人花鸟画作品中,那些亲切可爱的花与鸟的姿态以及魅力均是画家观察生活后的创造所得。无论是格法严谨的黄家体,还是徐熙的野逸旷达,以及崔白的萧散风骨,虽风格各异,但呈现出大千世界中生生不息的生命,都能使我们在这些画中感受到理想的欲望和对生命的爱恋之情。画面中那一笔一墨和色彩的节奏正是画家饱满的情绪与理想的追求,既是大自然生命的律动,也是诗情的荡漾。画家感情的流露、精神的物化,在山川与花卉禽鸟中,潜流着无穷的意趣与情思。

绘画是一种创造,要透过物象的外貌观察研究它的内在本质,画家一方面要研究具体形象,另一方面又要集中概括,表现其内在的神韵。唐代张彦远曰:“古之画或能移其形似,而尚其骨气。以形似之外求其画,此难可与俗人道也,今之画,纵得形似,而气韵不生,以气韵求其画,则形似在其间矣。”③中国绘画气韵生动,以形写神,不是简单地对物象作纯客观的描摹,而是要赋予物象感情,渗入作者气质与品格,达到“形神兼备”的最高艺术境界。

借鉴运用传统技法,目的还是在于表现自己对现实的感受,反映时代精神,创作出有自我个性的绘画作品。宋代郭熙饱游饫览,“胸贮五岳”;元代赵孟頫“久知图画非儿戏,到处云山是吾师”;明代董其昌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方可作画;清代石涛“搜尽奇峰打草稿”;近代画家齐白石案头养螃蟹,日夜观察,画出了栩栩如生、姿态多变的螃蟹。学习中国画离不开传统文化,脱离不了自然造化,美学思想与审美要求的与时俱进,方可以创作出具有时代气息的绘画精品。

宗白华先生说,中国画家是以即高且远的心灵眼睛,以小观大俯仰宇宙。中国画家对美的观照是全方位的,“胸有成竹”,“胸中自有丘壑”,“一气呵成”等都是这种审美整体性思想的描述。科技论文,临摹。中国画的审美基础孕育了中国传统文化,临摹不仅仅是学习中国画的表现技法,更重要的是学习中国传统的美学思想和审美要求;写生及对自然的研究是创造“天人合一”理想世界的前提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画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表现力也更为丰富,中国画的教学,临摹是手段,创新才是目的。科技论文,临摹。在学习与继承传统的同时注入新的美学因素,使学生的审美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从而创作出具有时代精神的中国画作品。

参考文献:

①汪流等编《艺术特征论》第20页,文化艺术出版社1884年6月

②王伯敏《中国绘画史》第21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8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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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近三年来全国各地的中考语文试卷,议论文阅读选文材料大量涉及课外,由语段向整篇文章转变,阅读量有较大增加,上海、武汉等地尤为突出,给人启发,给人教益,让人深思的文本成为阅读新热点;考查内容体现人文关怀、教育导向。人文性和教育性已然成为中考议论文选文命题的重要原则之一。能力设置重在考查学生的阅读、分析和运用能力;考查方式由主客观题并存向纯主观题转变的趋势,加大了开放式试题的考查力度;试题形式多样,选择、填空、简答、阐释、概括、提炼观点、补写论据等形式都有,自由发挥类、知识迁移类题目大量涌现,文化内涵越来越丰富,时代气息也越来越浓厚。材料大多关注成长品质和读书治学方法等,其目的在于引导考生热爱读书、健康成长,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正确理解、提取、概括文章的中心论点;辨析不同类型的论据及其与论点的关系;概括论据和为文章补充恰当的论据;理解和分析文章使用的论证方法、论证过程;探究文章的内容及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思想意义;能从文章的观点中获取有益的启示,并进行切合实际的拓展。议论文选文一般来自课外,具有教育性、文学性和时效性。作品表现了作者对生活和生命的思考,体现了作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考生与之产生共鸣,并引发思考,从而准确地检测考生议论文的阅读水平。

一、议论文文阅读考查的一般内容

(1)理解文章的思想内容,看出文章的论证方式,了解作者的态度和观点。

(2)理清文章论述的层次,把握文章的论点,能从文中找出或概括论点,理解中心论点与分论点之间的关系。

(3)了解文章的论据,会分辨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并了解它们在阐明观点方面的作用。

(4)了解例证法、引证法、对比论证法、比喻论证法四种论证方法和反驳的方法。

(5)领会议论文语言的严密性和词语的感彩。

(6)理解、探究议论文的中心和价值。

(7)能把文章的议论内容与生活实际相结合,从议论文中中获取观点材料,进行拓展延伸,以加深理解并应用于生活实际。

二、议论文阅读考查的命题特点

(1)议论文选文一般来自课外(09年课外选文占90%以上),具有教育性、文学性和时效性,选材侧重于道德、修养、文化、读书、创新等方面的论说性文章。

(2)题型上以主观性试题为主,出题角度多样。题量一般为4-5道小题。

(3)主要考查学生对阅读材料的整体理解分析能力,对文章主要内容的把握。

(4)议论文阅读的相关技法的考查仍占一定比例。中心论点的辨析、判断、提取、归纳,论证方法的辨识理解、论据类型的认识分析、论证结构的清理划分、议论文语言的严密性都是必考内容。其中论证方法的考查不再停留在只知道文章运用了什么论证方法,还要进一步理解论证方法的作用。

(5)考查学生从阅读中获取观点材料并应用于生活实际的能力。

(6)开放性探究式试题增多。引导学生关注道德修养、关注文化传承,关注读书治学,更加注重让学生领会作品所体现出的人文精神和人文素养。

三、议论文阅读考查的走向预测

(1)选文可能全面选用课外文章。

(2)内容上侧重于道德、修养、文化、读书、创新等人文和文化色彩浓郁的文章。

(3)题型上客观题可能消失,主观题可能一统天下,开放性探究试题将进一步增加出镜率和分值。

(4)对文章解读能力的考查,仍将是说明文阅读考查的主要内容。①理解重要词语在具体语境中的含义和作用。阅读材料中出现的科学术语、科学概念,能对其含义做出正确解释;重要代词所指代的内容,能够具体解释;修饰限制性的词语,能对其作用阐释清楚。②理解重要句子在文章中的意义和作用。能找出段落或全文的中心句,对其在段落或全文的地位、作用做出阐述。③正确把握文意,概括要点。能够把握文章的大意,从中提取重要信息;对段落的内容进行归纳;对全文要点进行概括;根据文意,给文章增加标题。

(5)理解并掌握议论文的技法,仍将是议论文阅读考查的重点之一。

(6)注重培养考生的人文素养,将是议论文考查的一个亮点。

(7)选文内容侧重于具有人文色彩的文章,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为人处世。

(8)侧重考查学生对选文的整体感知的能力:对文章主要内容、主要观点的理解。

(9)主观题占主导地位,开放性试题分值增加。

四、议论文阅读应考策略

(1)吃透课标和考纲,把握议论文基本考点和题型。

(2)理清议论文知识要点,学会知识迁移和拓展,做好知识储备。

(3)立足能力技法试题,做到稳拿基本分数。对于议论文基本解读能力和议论技法的考查,复习时要注意提炼技巧、总结规律,最好能形成一整套答题模式,增强理解分析能力,真正掌握议论文阅读的基本能力。

(4)关注人文素养试题,争取拿到发展分数。特别是对于材料分析题、阅读感悟题、论据补充题这些开放性试题,复习时一定要拓展思维空间,克服思维定势,注重思维创新,发表独到见解,培养自己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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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竹笛艺术;新元素;传统元素

ABSTRACT

Chinese bamboo flute art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music art,. During the development, the new element which bamboo flute art enjoys have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o the bamboo flute art for inheritance and the development, worth discussing and researching. This article induces the Chinese bamboo flute art in such the new manifestation like bamboo flute construction structure, the music creation, the performance technique, the performance form and the teaching which appears in the development and so on, and tries to analyzes the bamboo flute art tradition elements and the recent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and its inevitability, the present situation. Certain solutions and the suggestions have been ut forward.

Key words: Chinese bamboo flute art; new element; traditional element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绪论 1

1、中国竹笛艺术新元素出现的必然性 1

1. 传统竹笛艺术元素局限性导致的必然 1

2. 事物发展客观规律导致的必然 2

3. 创新意识下发展的必然 2

2、中国竹笛艺术新元素的表现形式 3

1. 新的竹笛形制结构 3

2. 新的乐曲创作 4

3. 新的演奏技法 4

4. 新的演出形式及教学 6

3、中国竹笛艺术新元素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6

1. 中国竹笛艺术新元素的现状 7

篇11

 

劳特雷克出生在阿尔比一个大贵族之家,是阿尔丰瑟公爵和阿戴勒·塔皮埃·塞莱朗这对表兄妹的儿子。阿尔丰瑟是的个浮华而爱好体育的绅士,其母亲是个简朴充满爱心和宗教感很强的人。

劳特雷克曾经是个健康但体弱、活泼而好奇的男孩,巴黎丰塔纳公立中学的优等生。但不幸的是,由于多病的身体,他不得不退学。后来开始自学,那时已经显露出绘画的天资,他开始画一些动物和家人的肖像。1878年他因骑马摔下跌断了双腿。由于缺钙,他的骨骼没有能长结实,他的双腿再也无法如正常人那样发育。年少的他,唯一的慰藉就是速写本人文历史论文,是一个诚实但平庸的画家送给他的,这个画家教他画画并鼓励他。于是年轻的劳特雷克在这名画家的推荐下于1882年到了学院派画家翁纳特的画室,学习正确的技法和职业培训,在这里,他一直呆到1883年。第二年他为了提高画艺,他到科蒙画室求学。

在科蒙画室他遇到了伯纳 、梵高等一批艺术家。由于梵高古怪的性格和他对艺术具有独特的见解,所以对梵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以后并建立了深厚的友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他给梵高画了一幅肖像画,笔触既有深度又有力度,色彩大胆,画面凝重的表情,画出梵高内心孤独的无耐。在劳特累克的建议下,梵高去了法国阳光充足的南部城市阿尔,在那里他造就了人生艺术的巅峰。

1886年,发生了一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情:劳特累克离开了亲友,迁到了巴黎蒙马特区,并建立画室,站在画室的窗户前就可以看到德加的画室。在那里他结识了那个地方很多具有鲜明特色的人,如晚上去跳舞的年轻女裁缝、在酒吧消愁的劳动工人、在这表演的贫困舞蹈演员和姑娘或大众节目里的表演者,他怀着人道的同情和绝对的尊敬给他们所有的人作画,也从他们那里挖掘出人性的痕迹和缩影。

劳特累克对马奈和德加都是十分敬仰人文历史论文,特别是德加。德加的色彩、构图、题材对他来说都是很有吸引力的。德加是法国动态的绘画大师,色彩具有印象派特色。题材大多取自芭蕾舞剧院、咖啡厅和赛马场等。从70年代开始画粉画,有时同油画相结合,色彩鲜艳柔和。从劳特累克给梵高画的自画像中可以感受到德加的影子。

在《红磨坊的舞蹈》这幅画中,劳特累克运用与杜米埃相似的讽刺和稍有夸张的造型手法,为我们展现了红磨坊乐园的场景。画面由前、中、后三个不同的空间构成,并且木地板的线贯穿整个画面。前景为高贵的女性和几个即将消失在画布左端的几个人统一了整个画面;中景是一对跳舞的人构成了画面的中心部分,在以绿色调的环境衬托下,他们在尽情的跳舞,从造型上看,那个跳舞的男性的身影随意伸曲并跳动,陶醉在一种既幽默又放肆的自由状态中。再看那女的撩起她的长裙,翘起她的腿,在跳踢踏舞,摆能,但是她的面部表情十分呆板,好像所有的动作只是下意识的机械的动着;后面部分人围绕在舞池的边上,与前面的人构成呼应。这种夜生活对劳特雷克来说太熟悉了,因为他经常出入这些音乐咖啡馆、舞厅、酒吧间林立的大街上。用病态的心理和异常敏感性,来表现这种半上流社会的喧闹景象,“红磨坊”娱乐成了他创作灵感的一个重要源泉。

同时劳特雷克在创作技法上吸收了日本版画的很多因素人文历史论文,如淡颜色的使用,和单线平涂的技法等,都是很明显的。劳特累克的招贴画是通过石版技术绘制出来,他对他的创造性活动很感兴趣。这从他给母亲的信中可以得到证明,他在1891年的信中写到:“今天,我的招贴画被贴在巴黎的城墙上。这是我略感兴奋,我还要在做一幅……”。

1893年,他在梵高工作过的古庇画廊举办了一系列的油画和素描展览。同年,他开始从事绘制招贴画的活动,并获得极大的成功,以至他的招贴画大大地超过了他的绘画作品。

《红磨坊的拉·姑柳小姐》是劳特累克第一幅招贴。在当时巴黎万博会给巴黎带来了商机也带来了无限的竞争,红磨坊在竞争的面前生意一天比一天差,老板齐得拉十分着急,他不惜金钱请了很多在当时很知名的艺人加盟红磨坊,使红磨坊在舞会形式和人力资源上优越与其他的舞厅。同时老板也想到了找劳特累克为其制作宣传海报招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至于为什么请劳特累克,或许是劳特累克在巴黎小有名气;或许劳特累克是红磨坊的常客;或许是红磨坊的老板齐得拉深知劳特累克对舞女及演艺人比其他的画家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总之齐得拉是再三恳请劳特累克为为他画几张精彩的招贴画来吸引顾客。这张招贴画非常的成功,轰动了当时的巴黎,不仅让红磨坊的生意蒸蒸日上,也让画家本人成为家喻户晓的艺术家。

劳特累克并不是一直在蒙马特的,有事他也出去旅行。1895年他到过伦敦,在那里人文历史论文,他看到了惠斯勒的绘画,并且十分欣赏。1896年他在欧洲旅行了很长时间,去过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回来后,他加入了由纳唐松兄弟领导的《白色画刊》的知识分子的小圈子,与之合作的还有波纳尔、维亚尔、瓦洛通等当时的天才插图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