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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7 18:12:19

网络谣言论文

网络谣言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 G20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6069

Research of the Comprehensive Classification Method of Internet Rumors Based on the Cognitive Process

Abstract Reasonable comprehensive classification of internet rumors is an important work of the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Internet rumors.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people's cognitive process of internet rumors, uses the Hayashi quantification theory III to score on the seven attributes of 49 kinds of Internet rumors. Through the calculation on the attribute matrix, the resulting relative locations of different Internet rumors are eventually obtained. Through clustering, rumors can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threshold of the rumor type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gnition, the 49 kinds can be divided into simple rumors, complex rumors, and indistinct rumors.

Key words Internet rumor; rumor cognition; public opinion management; Hayashi quantification theory III

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中国处于社会调整转型期的各类问题不断涌现。据2016年1月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其中手机端用户规模在2015年12月达6.20亿,有90.1%的人通过手机上网[1-2]。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不仅使信息传播效率和生活便捷度提高,也极大增强了网络信息的流动性和扩散性。现实世界中的各类问题都会迅速转移到网络上,以网络平台为阵地,快速爆发、繁殖、酝酿的各类舆情中,有些由于信息的异化而成为谣言。在手机网民中,年轻和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较高,上网人群特点直接反映出网络谣言的主要影响对象,而这些人群反映的舆情信息将对整个网络正常的舆情生态平衡起到一定的冲击作用,其中的一些冲击会导致信息异化从而演变成网络谣言。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网络舆论经过酝酿、发酵,在传播中由于增加了传播人的大量个人情感,尤其是新媒体和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舆情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当把突发事件放到整个媒体的聚光灯下时,每个人都拿着放大镜看网络舆情,在讨论和解读舆情的同时改造着舆情,其中有一部分因信息传递过程中失真异化成为网络谣言。异化的舆情往往增加了信息的倾向性,因而,整个互联网世界乃至现实社会蕴含的潜在不稳定因素风险也逐渐增加,网络谣言作为互联网典型的信息异化型的网络舆情在规范管理方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应对网络异化的信息时,我们必须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网络识别体系。同时建立社会转型期间的综合网络谣言管理体系,从而增强网络舆情管理能力,这是维护健康有序的公共秩序的内在要求。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蓄意为之歪曲事实真相,也有的是无心而为,但就其实质而言仍然是包含若干内在特征的信息,这些信息均有其独特的属性,通过这些属性可以从网络谣言的本身对其进行识别和分类[3]。

严格来说,网络谣言就是一种正常的文化现象,其实质是传统谣言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的信息交流,但其具有传播效率高,扩散范围广特点,并且可以进行跨平台、跨区域的传播,降低了传统谣言传播的成本和时间限制[4]。由于这种文化现象是随着人际交流而自然产生的,带有普遍性且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我们要承认谣言的这种客观存在的长期性,并清醒的认识到谣言的危害性。网络谣言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政治、经济,同时其对文化生活也都有影响。从网络谣言造成的损失看,其可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不良政治影响、降低政府公信力,还会扰乱人们的思想,干扰人们的生活。那么将不可控的网络谣言,通过谣言风险管理进行评估,同时将网络谣言案例加以定量计算,对今后管理实践中隐藏的更大或可控性差的网络谣言以及可控或随着时间或舆情规律日趋弱化的网络谣言采取不同的引导措施,进行分类管控。

科学的分类工作能够提供更为高效的管理服务,更是理论和科学研究的基础(Blumer,1931)。研究表明分类是对科学问题中需要界定对象进行选择和处理的必须的概念性工作。分类尽管可能并无法提供一个共同的概念标准,但能够提供比较或者对谣言间概念的框架进行区分界定。网络谣言在不同的原则和标准之下,分类形式也不相同。类型不同实则代表人对谣言不同的认知角度。而不同的认知则代表着不同的理解深度和管理方式,进而影响着管理水平。国内外有关学者均对网络谣言的分类工作予以重视,国内学者通过对网络谣言案例进行分析,将网络谣言事件诱因分成自然灾害类、社会伤害类、食品安全类、意外伤害类、政府行动等类型[5];而从传播心理状态进行分析,可将网络谣言分为期望型、恐惧型、怨恨型、阴谋型等6类[6];若依据造谣者的目的, 可将网络谣言划分为信息求证型、情绪宣泄型、利益攫取型和娱乐恶搞型4种类型[7]。但从整体上看,现有文献中对谣言的分类形式仍以定性描述为主,主要从谣言反应的原因或背景角度出发,而缺乏从网络谣言认知和传播过程的本身特性角度进行量化分类的研究。而描述网络谣言量化分类过程的矩阵需要数据支持,考虑到谣言分类的相关要素均需是一个明确的值,简单的说就是“是”或“非”的单一判断,故构建的数量化矩阵是“0-1”型。而Hayashi数量化理论Ⅲ(“H理论III”)的特点是能将网络谣言要素的定性概念转化为“0-1”型矩阵同时进行聚类[8]。

综上,对网络谣言进行综合分类是为了进一步识别网络谣言风险,并对不同类型网络谣言采取不同的引导和控制。同时,网络谣言分类是进行网络舆情监控和风险管理以及建立网络谣言风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是进一步识别新网络谣言的基础。

本文拟通过对网络谣言自身的特性进行分析,从人类认知过程的角度通过数量化的方法对网络谣言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得到从谣言自然认知角度分析的网络谣言类型,以期得到便于分类管理的方法。“H理论III”在涉及到分类方法方面有独特优势,不仅可以进行人为和客观相结合的分类,更可较大程度的减少人为干预,便于计算机模糊识别网络谣言的特征属性,实现自动化识别。

1 网络谣言数量化分类实践

1.1 Hayashi数量化理论简介

Hayashi数量化理论是由日本的林知己夫教授在1950年首先提出[9-10],它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在方法上可分为数量化理论I、II、III和IV。其中可以同时对定性和定量变量进行处理的多元分析的是第III类方法。与其他数量化方法相比,“H理论III”的优点在于,反应矩阵可以既包含定量变量,同时也包含定性变量,通过计算可将定性变量转化为定量变量。“H理论III”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以反应矩阵为基础,对各类目和各样品赋予适当的得分,使得反应情况接近时,样品和类目有相近的得分[11]。其基本原理是基于“0-1” 属性判断矩阵的构建和向量值的计算,从而得到样本的得分。通过这种原理可将网络谣言的属性规范化、数量化,获得更便于计算机进行计算分析的基础数据结构,因此,Hayashi数量化理论不仅在理工类的地质、气象、环保、生物、医学、产品设计方面适用,也在管理类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灾害和风险管理中得到应用[12-14]。

本文通过对网络谣言的内容、传播特点等一系列特性进行分析,从对网络谣言综合认知的角度考虑,选取数量化的方法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最终得到网络谣言从认知角度分析的类型和分类管理的方法。

1.2 网络谣言的特性

网络谣言是虚假的舆论信息,每个谣言都具有独特性的属性,不同属性谣言所表现的影响结果不同。这种特性类似于每个人的特质,如善意性、敏锐度、观察力、忠诚度、攻击性、模仿能力等特质,通过这些属性我们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立体的人。以统一标准对每个人进行赋值,其得分很难相同。这些潜在特质将决定在特殊情况的激发下,每个人的表现结果不同。与前例类似,不同网络谣言的特性也不同,从人类认知的角度,可对每种网络谣言通过几个问题进行区分,如网络谣言的代表性、危害程度、影响力、攻击性、传播性、生命力和辨识度如何。具此可以根据谣言的相关属性研究谣言的潜在发展程度和造成的影响,便于进行网络谣言管理。

1.3 网络谣言维度与判断标准

网络谣言属性的适当描述与对网络谣言自身的认知特点直接相关,进一步决定着网络谣言矩阵的形态。有研究表明网络谣言的影响力因素有扩散广度、内容热度和态度倾向,这些因素又包括若干种二级指标,这一系列二级指标是较好的刻画谣言造成影响的关键因素[15]。奥尔波特认为谣言传播能力主要在于事件的重要性、模糊程度和信息的不对称,网络谣言的特性可以包括这些。传统观点认为,谣言模糊性越强越容易传播,而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为增强可信度配以相关细节描述和相应资料,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也增加了谣言传播的可能性[16]。

网络谣言矩阵的构建基础是对矩阵属性赋值。本文的谣言矩阵构建原则是基于谣言认知模式和认知过程选择谣言属性,由此构建谣言识别属性(见表1),表1列出了网络谣言的7种属性及其判断标准。构建矩阵时,如对谣言案例的某属性有反应就认为是“l”,否则是“0”。即看谣言属性更接近哪种判断标准,依据判断标准定为“1”或“0”。

1.4 谣言判断矩阵的构建

网络谣言矩阵的构建是对网络谣言进行分类的关键,它关系到最终结果与现实的贴近程度,判断的矩阵越客观,最终图像越能正确反应客观实际。考虑到“H理论III”是一种可同时对定性和定量变量进行处理的多元分析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基于“0-1” 属性判断矩阵的构建和向量值的计算,从而得到样本的得分。该基本原理符合以上网络谣言属性的基础数据结构。选择“H理论III”,将每个网络谣言样本的7个属性指标转换成“0-1”属性的二维判断矩阵,通过编程运算,将样本得分在示意图中与原点距离作为样本聚类分析的输入数据,实现对所考察风险样本的分类目的。因此,科学构建网络谣言判断矩阵是得到客观结果的基础。汪青云和童玲[17]从社会心理学和谣言传播学的角度,将网络谣言分为利他性谣言、利己性谣言和无利性谣言。

在构建网络谣言判断矩阵时,本文选取了互联网关注度较高的49个谣言案例,选取过程要求案例来源丰富、类型多样,涉及名人类、腐败类、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等多种类型的网络舆论,网络谣言的选取具有典型性[3]。并尽可能根据网络谣言的题目和基础内容对谣言属性进行判断矩阵构建,构建适用于每种可能出现的谣言属性矩阵(见表2)。

2 网络谣言计算及结果

受篇幅所限,本文介绍的“H理论III”的基本原理和计算方法参考文献[11,14,18]。通过Matlab软件支持的程序计算构造得到特征根,并利用矩阵的前两个最大特征根(见表4)对应的特征向量所表示的坐标进行描点。

2.1 特征向量的求取

经过计算,谣言样本得分每个样本得到所选的7个属性的得分,矩阵特征向量为(0.3229,0.0579,

0.0419,0.0056,0.0281,0.0135,0.0195)。

2.2 特征根的有效性检验

为了解每个特征根对总体特征向量的贡献程度,需计算各特征根占特征向量的信息比重(见表3)。

前第一、第二特征根包含的信息比共占77.81%,满足“H理论III”对分类的量化精度要求[11]。因此,选取第一、第二特征根作为表述谣言得分的主要指标(见表4),在得分坐标图上用第1特征根b1表示横坐标,第2特征根b2表示纵坐标。

2.3 网络谣言分布示意图

在二维坐标图上将各谣言的得分进行描点记录,并将坐标原点移到左下角进行坐标变换(见图1),图中横坐标代表网络谣言对第一特征值得分y1,纵坐标代表网络谣言对第二特征值得分y2,各点表示谣言样本基于其7种属性的相互位置关系。图中横坐标表示谣言传播性从弱到强的变化,纵坐标表示谣言的生命力从小到大的变化。从认知角度,传播性小且生命力弱的可认为是简单谣言,与之相对的传播性大且生命力强的可认为是模糊、不明确的谣言,介于两者之间的被称为复杂谣言。

表3中第一、第二特征根向量的最大值对应的是传播性和生命力,说明这两个属性是网络谣言最具代表性的特征,与我们对网络谣言本身特征的理解相吻合。

3 计算结果分析

为便于观察各网络谣言分布规律,我们将(0,-0.2)作为原点,计算每种谣言与原点的距离。通过计算得到远离原点的谣言的生命力和传播能力比较强。根据距离的网络谣言聚类图见图2。

通过SPSS13.0软件,使用离原点的距离进行聚类操作,当阈值L1=(2,3)可以将49种谣言分为5类;当阈值L2=(4,5)时可以将49种谣言分为3类;当阈值L3=(5,23)可以将49种谣言分为2类;当阈值>23时,谣言可分为1类(见图2)。

3.1 分类结果

通过软件聚类将网络谣言从总体趋势上分为简单谣言、复杂谣言、模糊(不明确的)谣言三种。当阈值为(2,3)时,49种网络谣言从区域上可分为A-E五种类型。体现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渡形态。当阈值(4,5)时,从认知的角度认为网络谣言也可以分为简单、复杂、模糊三种类型(见表5)。

三种类型网络谣言的侧重点不同,政府对应的管理方式也不相同。49种网络谣言综合分类类型,和每类谣言的解读方式以及个人和政府的应对方法(见表6)。

3.2 聚类法分类的解读和政府应对办法

距离原点的远近确定了谣言生命力和传播能力两种属性可以表现为从简单到复杂的性质。因此,网络谣言通过距离上判断,可给出不同类型谣言的总体分类建议(见图1)。表6从人类认知的谣言属性角度,给出网络谣言聚类的相关距离,并对这3种类型谣言进行定性描述及提供政府和公众的应对办法解读。

从图1和图2中的分类与聚类结果看,以距离为聚类元素具有参考意义。但其中也有若干谣言分类错位的情况,如D40并未在E类型中,而是在D类型中;D34的位置表现似乎与聚类结果相差较大。可知图1仅作为谣言相互位置间的参考,具体谣言类型还可根据使用需要与常识结合进行判断,同时谣言分类结果还与构建谣言矩阵的人的知识结构有直接关系。同时每个人由于知识结构不同,谣言风险抵御能力有差异,因此,对于谣言的辨识能力有差别,进而导致谣言对生活造成的影响也不同。

3.3 网络谣言应对策略

不同类型的谣言传递的最重要的信息其所携带的内容是不同的,这些内容所传递的信息量对于每个人影响是不同的,区别在于每个人掌握真实信息的程度,如:“地震谣言”往往影响的是青少年、妇女等特殊敏感人群;而“房地产税征收”对家中有一定财产,对自身固定资产关注较高的人的影响较大,所以,谣言影响的多为受众内心的潜意识。同样对谣言关注点的不同人群是由知识文化水平差异决定的。每个人知识水平结构不同,对于知识认可度也存在差距,对于网络谣言的敏感性和可接受程度也不同。有的人接受谣言程度高,对谣言识别度低,易受谣言欺骗。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是相对而非绝对的。总体来说,知识文化水平较高的人群识别网络谣言的能力较强。

因此,政府在针对网络舆论或者网络谣言管理过程中,在对不同谣言分组,进行区别引导的同时,更应重视对弱势群体网络谣言引导。从整体上提高个人的文化普及程度和辨识能力,同时提高政府对特殊网络谣言的引导能力(如涉及公共安全类)。另外,对于某些不置可否的谣言,只要不威胁到公众安全和影响市场秩序,可以允许谣言在一定可控范围内的发酵,同时引导群众进行广泛的争论,从而实现群众认知的再教育、再提高,这相当于提高个体对谣言风险的掌控程度,谣言解释的过程也是民众思想意识进步的过程。从基础上提升民众素养的根本之道,仍然是文化教育和尊重科学,用文化和科学的力量启发民智。

在网络谣言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谣言案例库和谣言处置应对方案库,当有新谣言出现时可以轻松进行分类比对,按照已有谣言成功的处理方式,采取自由发酵或专业部门进行干预的方式――涉及到各专业领域谣言,如经济类谣言由银行、财政、税务等官方机构进行解释。具体对策主要包括:(1)增强民众判断力,增强政策解读,增加官方答疑平台;(2)提高互联网环境的科学性,从技术手段打击恶意造谣者;(3)各地、各级政府应秉持科学、公开、公正的态度对待网上质疑的声音;(4)官方建立统一辟谣平台,及时辟谣,跟踪信息走向,掌控舆论走向。

4 讨论

网络谣言论文例2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广泛普及,网络言论越来越“自由化”了,使得全社会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为广大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使得网络谣言盛行,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拟从宪法的角度,对网络谣言的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一、 网络谣言

 

谣言,即没有经过证据证实的信息,无法对其真实性置可否的信息,可以是民间传唱的歌谣,也可以是民间传播的闲言碎语。网络谣言,即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借助网络作为平台或工具,进行传播的谣言。网络谣言是一种误导性的信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其社会影响日益显著,甚至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虚假。信息的传播的过程中,经过不同的渠道,时有失真的现象发生。信息失真在积累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谣言,这在现实中是普遍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信息传递者或转达者缺乏自我约束意识。尤其是在网络普及之后,信息的传递速度更快,受众更多,传播空间更为广泛,因此造就了网络谣言的滋生,网络谣言主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一是传播渠道丰富、速度快。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比一般谣言的传播渠道更丰富,包括电子邮箱、社区论坛、QQ、微信、微博等,不仅实现一对一传播,甚至是群发扩散,这对网络谣言的散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网络谣言在极短的时间内广泛发散传播,影响全国甚至全球。二是变异性强。网络谣言的传播并不是单纯的传播,而是在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变异,使得不同的接受者收到的信息更不相同,甚至与网络谣言始作俑者的版本大相径庭。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人们对所接受的信息经常夹杂自己的主观认识,逐渐形成新的网络谣言并加以传播,在这过程中往往改变了网络谣言本身的内容,使其真实性无从考究。三是互动性强。在网络的世界中,每个人都可以扮演不一样的角色,可以是网络谣言的者、编辑者,也可以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接受者。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人们的行为和言论更加自由化,不受束缚,大家畅所欲言,互动性极强,这就为网络谣言的升级埋下了伏笔。

 

相对于一般的谣言来说,网络遥远由其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变异性和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其容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且覆水难收,不仅在一定的程度上扰乱社会的稳定,损害公民的名誉以及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动荡,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 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网络谣言的规制涉及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基础,因此,对网络谣言进行宪法规制势在必行。网络谣言的真实性有待考究,将网络谣言纳入宪法的规制范围内,有助于网络谣言的治疗和规范。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谣言的蔓延,政府对网络谣言的辟谣行动掌握着主动性,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目前,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上采用的手段分为两种,即结构规制和内容规制。

 

结构规制,是针对网络谣言传播渠道的宪法规制;内容规制,即针对网络谣言传播内容的宪法规制。谣言传播的渠道有印刷出版传播模式、广播电视传播模式以及网络传播模式三种。这三种不同的传播渠道,分别对其进行结构宪法规制和内容宪法规制,其规制难度程度不一。相对于印刷出版、广播电视等模式来说,对网络传播模式进行结构规制难度较低,对其进行内容规制难度较高。例如,新疆“七一五”事件爆发后,新疆全范围内实行断网,即对其网络谣言的传播实施结构规制。

 

宪法规制手段,先对其他规制手段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显著优点。从网络谣言的宪法内容规制上看,首先应该对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宪法规制,其次对其公布的信息掌握筛查和编辑的权利。同时,宪法规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具有强制力,容易导致以偏概全的现象发生,在消灭有害网络谣言的同时,也对网络言论形成较强的震慑力,影响网络真实言论的和传播。

 

可见,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对其在宪法规制中存在问题加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性弱,覆盖范围有限

 

我国在《宪法》中,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加以限定,例如《宪法》第37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并没有完全覆盖网络谣言的各个方面,出台的部分规定虽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针对性不高,覆盖范围有限,与网络谣言日新月异的发展不相适应。尽管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具有较强的震慑力,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弱了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强度和力度。

 

(二)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

 

网络谣言的监管权利,除了公安部及其下属机构外,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部门都有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权利。但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之间在网络谣言的规制方面存在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宪法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协调,并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避免各权利交叉,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不利于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治理中有效作用的发挥。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网络谣言的和传播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追责体制,很多网络谣言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网络谣言的治理不够彻底,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例如,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第五条规定“涉及到的利用网络信息辱骂、恐吓别人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进行惩处”,但并没有对其“恶劣影响”的界定做出解释。这就使得网络谣言的很多罪名在实践中很难成立,不足以对网络谣言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力。

 

(三)信息公开理念和公开机制建设滞后

 

随着网络的普及,QQ、微信、微博的用户越来越多,公民对信息公开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这与政府信息公开化较低的现状形成了一定的反差,容易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舆论和风气。公众传播或接受的消息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一个网络谣言很容易在极短时间内形成社会舆论的焦点。我国政府在信息管理方面,一直处于传统之后的状态,尚未形成信息公开理念,相关的信息公开机制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度。这也是网络谣言制造和传播的根本原因之一,由于公众不发在第一时间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导致公民的猜测,进而形成谣言、舆论,借助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可见,我国政府这种低公开化、低透明化的信息公开机制,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趋势,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需求,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宪法规制的执行效果。

 

(四)网络谣言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

 

宪法规制上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是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网络谣言的、编辑、传播,非常迅速,甚至可以再极短的时间内覆盖全国乃至全球,这其中主要的环节在于网络谣言讲责任主体的缺失。网络谣言的产生,往往是以迎合部分公众的心理为基础,他们往往不假思索,酒吧消息传播出去,这就容易被造谣者所利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做出了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主体,即一般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二是特殊犯罪主体,即除一般犯罪主体的特征上还具有特殊的身份。一般情况下,公民对网络言论的传播,仅出于对家人、亲人、朋友的关心,但是造谣者往往利用这一群体的心理特征,迎合其心理需求,借助其网络谣言,以达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不法目的。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造谣者和网络谣言无意传播者加以界定,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相关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明确,很难对网络造谣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所取得的效果甚微。这是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的治理上存在的一个真空地带。

 

三、 宪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完善

 

规范我国网络平台,治理好网络谣言,不仅需要民法规制、行政规制、刑法规制等,更需要宪法规制。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刻不容缓、责无旁贷。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谣言及其宪法规制现状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

 

(一)结合网络谣言自身特点实施宪法规制

 

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泛、变异性强、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分散性和匿名性。因此在宪法规制时,应该结合其自身的特点,维护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不能脱离宪法规制二发展,尤其是在网络言论的和传播方面,必须进行专门的宪法规制。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事件盛行,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政府对网络谣言治理的重视,逐渐加强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强度和力度,逐渐实现规范化治理,使得网络言论的宪法规制更具权威性。因此,国家在宪法规制的同时,应该让广大民众清晰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也就是说,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畅所欲言无所顾忌,而是必须与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相一致,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宪法规制应该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明确的界定,进一步有效保障网络言论的健康有序。

 

(二)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相比我国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监管的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尤其是相对比发达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就愈显得滞后,不利于我国网络空间的发展。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为网络空间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网络言论自由以及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惩罚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很大的程度上纵容了造谣者的产生。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首先应该明确网络谣言的认定标准,对其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其次,实行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界定;最后,对网络谣言的责任主体的惩罚规定应该明确,并并造谣者形成足够多的震慑力,将网络谣言的扼杀在摇篮里。

 

(三)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谣言由于自身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难以考究,导致宪法规制的现实中困难重重,难与获得真实的证据。随着实名制在网络空间的发展,对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有所改善。但由于网络准入实名制的推广程度并不高,造谣者往往以匿名的身份在网络空间活动,很难被明确其身份。因此,宪法规制的实践中,必须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对网络谣言的进行监管,对不法信息的传播加以甄别和管控,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网络谣言的进一步扩散,并明确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对其违法行为做出惩罚。在这一方面,笔者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承担免责的证据,有利于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的积极性,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社会发生动荡,这是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有效保障。

 

网络谣言论文例3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带给我们生活巨大的冲击。在当今世界,互联网凭借其即时性、便捷性、全球性等特点,成为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媒介。在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网络谣言对青少年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青少年处于一个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迈向成熟的阶段,一部分网民利用互联网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或者攻击名人博取关注甚至造谣一些社会大事件,这些都容易对青少年(即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一、 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在探讨网络谣言之前,我们应先理解谣言的内涵。我们一般认为谣言就是那些不切实际、捏造的消息,将其简单的定义为“不实之事”,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通常所接触的这些谣言最终被证实为虚假或是捏造的。但是我们却忽视了谣言所传达信息中所包含的真实性成份和谣言最后核实的结果,因为谣言在最终的结果上亦可真亦可假。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 因此,将谣言概括为“未经证实之事”相对而言更加合理。

与谣言产生的传统方式相比,在现代社会,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qq、bbs、微博等一系列社交工具的广泛应用,网民异常活跃的表现,近代社会思潮所倡导的言论自由,在促进人际交往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也成为了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就是指“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二)关于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辨析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力。”运用他的观点,言论自由理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果言论自由被滥用,那么行为人就可以为了自己的不当利益而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人人都有这一权利,社会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因此,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 “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而网络谣言正是突破了这种自由,因而,行为人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该承担责任。

(三)网络谣言的特征

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并不相同,这些差异不仅表现在传播媒介上,也同样表现在其概念、特征、危害性等方面。深入了解网络谣言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首先要对网络谣言进行“剖析式”分析。

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网络谣言的发展有所差别,但其本质相同。(1)网络谣言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网络几乎遍及全国,随着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网络谣言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当涉及某一社会问题的网络谣言进入公共领域,势必会引起广泛的猜疑或是恐惧,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2)所涉及主题的重要性。制造网络谣言者往往为了吸引关注,所造谣的事件带有一定的影响性、煽动性。(3)隐蔽性。制造网络谣言者通常采用匿名,带有一定的隐蔽性。(4)年轻化。制造网络谣言的主体越来越趋于年轻的群体。年轻人甚至有些青少年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其好奇心理,故意制造网络谣言,引起事端。(5)传播渠道的多样化。新的应用穷处不穷,每一项进步都促使网络谣言传播途径的多样化。

二、网络谣言的事件及对青少年的危害性

近年来,网络谣言的事件越来越多,其内容、性质、影响也演变的愈加复杂。本文根据网络谣言危害的对象,将网络谣言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危害国家型。例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的谣言。二是危害社会型。2010 年 2 月山西某大学生上网 “西有地震” 的消息,同时其室友通过网络大肆跟帖为其制造舆情恐慌,结果忽悠了半个山西省的人民 “等地震” 5 个多小时。三、危害个人型。有些网络谣言没有事实根据,凭空捏造事实,通常是为了诋毁他人的名誉。例如:“女处长牛郎门”等一系列的造遥事件。

这些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国家的公信力下降,污染了网络环境。但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青少年这一社会群体,网络谣言对他们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网络谣言对其影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缺乏判断型。初中生、高中生由于对网络谣言的辨识度不高,很容易轻信网络谣言,特别是有些网络谣言抹黑名人明星,这些对他们的价值观产生巨大的冲击。例如,网上曾谣传诋毁雷锋同志形象的谣言就与社会所一直倡导的向雷锋学习的观念相冲突。二是寻求刺激型。大学生处于叛逆期,好奇心的驱使下使它们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在近几年的网络谣言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网络谣言的主体是大学生。例如:山西某大学生上网 “西有地震” 的消息。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价值观冲突和异化弱化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这种急性自我表现欲的带动下,引发的社会危害如果不严格妥善处理,势必会导致其他大学生的恶性效仿。

三、我国网络谣言立法现状及缺陷

在我国,网络谣言的急速蔓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法律、法规关于管理互联网的相关规定。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管理规定,也适用于治理网络谣言。二是法律、法规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治理网络谣言其主要作用。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明确了网络谣言可能涉及的罪名,明确了网络属于公共场所这一争议话题。这些法律法规对打击网络谣言起到了积极作用。

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谣言事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是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有些法律规定在面对日益多样化的网络谣言事件时,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过轻,与网络谣言的事实危害不相称。二是网络谣言的种类多样化,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不能完全涵盖这些类型。三是对青少年这一群体没有做特别规定。由于青少年逐渐成为网络谣言的主体,立法并未对其有所规定,而是包括在一般的犯罪主体之中,对于越来越多青少年网络谣言事件未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教育和保护作用。四是完善网络谣言在青少年方面的保护措施、我国在完善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上,首先应从立法上加强法律建设,谣言止于智者,但在法治社会,更应止于法律。其次,社会各方力量应对网民的上网行为进行监督,倡导文明上网,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正确引导青少年的人生价值观的建立,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一)、加强刑法中某些罪名的惩罚力度

网络谣言的危害已经从一开始的小范围的攻击扩散到全国的范围,网络谣言不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更有甚者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加强某些刑罚的惩罚力度可以更好的与网络谣言在现下社会的危害性相适应。

1.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应体现保护青少年主体的意图,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若受害者是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从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认罪。

2.增设附加刑:网络谣言是造谣者不正当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产物,故建议在涉及网络谣言罪的法定刑中,均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二)对于大学生作为网络谣言的主体,学校可以予以适当处罚

由于大学生群体过于庞大,为了更有效的采取措施,各所大学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学生制造网络谣言的情况,若造成的危害未触及法律,各大高校可以根据教育规章予以相应处分,但学校应当查清事实,并通过正当的程序作出处罚。

(三)完善网络心理健康教,培育大学生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

网络谣言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6)02-2-0014-0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1]区别于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媒体以其公开性和虚拟性为数量庞大的网民获取信息和表达意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网民的言论自由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各种言论信息经过网络被不同的人群加工、增减或者修补后继续传播。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信息依然真实,有的则演变为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这些在社会上出现并广泛流传于网络的,未经官方证实或已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称之为网络谣言。[2]网络谣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一定数量的人群中流传;二是为众多人相信;三是与事实有出入。随着新媒体形式如网上论坛、邮件、短信、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的影响力被成倍放大,甚至威胁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网络强国战略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战略体系之中,构建安全的网络空间是建设网络强国的基础。加强网络虚拟社会治理,有效治理“网络谣言”,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发展不仅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更是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前提。网络谣言的治理刻不容缓。

一、“网络谣言”的影响

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与波斯特曼认为:谣言是通常以口头形式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3]并提出谣言的影响力=问题的重要性×事实的模糊性,即谣言的内容越模糊,涉及的话题越重要,其影响范围越大。

现实生活中,网络谣言的影响遵循该公式,网络谣言制造者往往随意性很强,常常以热点话题或公共事件为炒作来源,有的仅凭主观臆断,捏造虚假信息,有的断章取义发表偏激甚至煽动性言论,有的将一些客观事实张冠李戴、东拼西凑,引起受众的强烈关注,博取公众关注或同情心,扩大网络谣言的影响力,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具体表现在:

(一)借机造谣,滋生犯罪。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由网络谣言引发的犯罪“黑数”很大。不少网络谣言制造者或者“推手”都是通过微博等或转载,为满足个人私欲,借机大肆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诬蔑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自封“网络反腐维权斗士”的知名网络爆料人周禄宝,其在网络攻击性文帖,通过多大100多万的微博粉丝转载传播,对受害者施加压力,先后敲诈勒索广西阳朔某寺庙、浙江嘉兴某道观等23家机构和个人金额上百万元。后周禄宝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与敲诈勒索被江苏昆山警方刑拘。

(二)谣言恐慌,破坏稳定。谣言本身具有虚假性和迷惑性。任何一个地区,当人民希望了解某事而得不到官方回应时,谣言便会甚嚣尘上。[4]特别是在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中,如果官方媒体不能及时发声并引导舆论,谣言将占据主流的舆论阵地,经过媒介多次传播以及网友的加工,事情真假很难辨别。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民众未能在第一时间获取事情真相,一些谣言开始在微博和微信传播,如“有毒气体已向北京方向扩散”“方圆一公里无活口”“商场超市被抢”等。还有吴姓“大V”称“天津爆炸已成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堪称爆破界杰作”。这些极不负责任的言论,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失去理智,威胁着社会稳定,影响群众生活,破坏国家形象,严重时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三)真假难辨,降低公信。对公众来说,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都是满足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平台。[5]网络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公众了解社会的途径,如果不能辨别虚假信息,公众很容易迷失在网络谣言中。2015年6月15、16日,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内,网友纷纷转发一条“吃麻辣烫感染H799病毒”的消息,消息称“一名31岁的怀孕女子因为吃了西宁一家麻辣烫中的米线而感染H799病毒,在凌晨4时死亡,并且西宁市卫生局已经召开紧急会议”。消息的版本各种各样,出处遍布全国,这名“孕妇”曾出现在北京、大连、通辽、平遥等多地,都是因为吃米线感染了H799病毒死亡,死亡时间均相同,消息最后还提醒市民不要食用米线和麻辣烫,引发众多网友惶恐不安。据医学专家称:所谓米线携带致命病毒的说法无相关流行病学说服力,而H799病毒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剖析

(一)社会转型期的多重矛盾。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各种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思想观念已发生重大变化,对、分配不公、公权滥用等现象深恶痛绝。造谣者和传谣者善于利用民众在这一特殊时期的社会心理对此类话题进行夸大来误导公众,破坏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炫富”“陕西公安厅长接受性贿赂传闻”等谣言,即是利用一些人“仇富”“仇官”等个人极端情绪来激化人民与公益机构或政府之间的矛盾。

(二)权威信息不及时。在网络谣言滋生阶段,真相是破除谣言的有力武器,而权威信息的缺失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可能。对于公共事件,尤其是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网络舆情的调查处理,如果权威部门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网络上就会出现大量未经证实的谣言,占领主流舆论阵地,误导公众,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2015年2月23日开始,一条“现实版失孤”的虚假新闻在社交网络疯传,“他从张家口一路走来,只为找到半年前丢失的儿子。大家看到了动动手,一起帮一下忙,谢谢大家,或许奇迹真的会发生”,配图中一位父亲双手拿着寻人启事,身形瘦弱但挺拔,赢得不少网民信任。不少实名认证的加“V”微博沦陷此虚假消息,并多层转发。时隔一个月直到3月23日,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发微博称“已部署调查该寻人启事的真相”;23日、24日,陈士渠连续发微博辟谣“经查,无此案,事主联系电话打不通,孩子照片系一童星”“编造儿童失踪谣言伤亡涉嫌违法犯罪,应当追责”。截止3月25日,网络上相关虚假寻人微博仍有近万条,微信公众号也有数千篇文章在分享该谣言。该网络谣言通过炮制虚假新闻在长达一个月权威信息缺失的情况下,不断发酵升温,并赢得公众眼泪和同情,传播过程中,对社会信任体系造成了很大冲击。

(三)个人或组织私利的驱动。造谣者出于各种目的,如获取经济利益、满足畸形表现欲、因个人恩怨而报复、规避不可抗拒的社会和自然风险以及泄愤等,会对事件进行肆意夸大和篡改,并通过网络、手机等广泛传播[6]。从历年来警方查获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多起网络造谣案中不难发现,网络造谣者大多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炒作方案,歪曲捏造事实,并雇用“水军”,形成舆论热点,获取不义之财。

(四)传播技术的革新。网络传播分割了公共话语权。过去,公民公开发表言论,都必须通过国家控制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由主流媒体对公民的言论进行筛选。[5]48网络传播技术的出现,特别是以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的崛起,使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方便、低成本向外界发表言论。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使谣言从产生、酝酿、扩散到升级的时间差越来越短,影响范围越来越广。网络谣言像插上了翅膀,传播速度和范围成几何级增长。谣言通过网络可瞬间送至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用户,在转发和评论时,影响力被无限放大。

(五)个别个人和媒体缺乏职业道德盲目转发不实信息。谣言能畅通无阻是因为谣言在传播过程中找到了合适的对象,这些对象又把他们赞同或感兴趣的内容传播给别人。[6]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主体身份,特别是网络大“V”往往对自己感兴趣的网络言论不加调查,便肆意传播,这些言论中不乏谣言。网络谣言由网络大V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被一些不明真相又不负责任地媒体或者网民所盲目转发、评论,影响力呈几何式增长。2015年10月27日,著名文学家、剧作家和词作家闫肃被传“去世”。国家一级演员于文华个人微博拥有17万粉丝,其未经核实便在微博发文称“一位快乐的老者、一位为大家带来无数优秀作品的大家――闫肃老师,因病今日于空军总医院去世。愿这位可爱的老人家一路走好”。消息一出,各大网站纷纷转载,就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于文华微博辟谣并向当事人道歉。而于文华辟谣前,消息已经迅速扩散,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截至10月28日15时前,有关“闫肃被去世”话题的网络新闻达1108篇,微博200条,有284.5万名网友关注阅读,1000余条相关评论。倘若媒体在转发之前能够对相关消息进行核实,此类谣言完全可以从根源上杜绝。

(六)相关法律的缺位。目前,网络谣言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在行政执法方面,公安机关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在刑事执法方面,有《“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网络谣言构成犯罪。尽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发表、传播其它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或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网络谣言仍屡禁不止,一方面缘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则性以及谣言与一般言论、不实言论的法律界定不清晰,另一方面是有的法律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不佳。2013年8月,安徽砀山一网民于某发帖称当地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与实际死亡10人不符,于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因其妻不断发帖反映此事,引发公众关注,当地公安机关不堪舆论压力,撤销了对于某的行政处罚并公开道歉。本应依法办理的案件却以撤销告终,究其原因就在于对谣言本身的法律界定不清晰,执法部门“无法可依”,于是采取了“有罪推定”的简单粗暴方式,案件如此随意地定性直接影响着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网络谣言”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网络行为法律法规。首先,国家层面要从善治理念出发,维护和完善法律法规是保障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的前提,[7]应尽快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出台网络行为管理法律。目前仅仅依据部门规章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在治理网络谣言犯罪中依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随着网络发展的突飞猛进,这种困境会更加突出。其次,健全网络虚拟空间的人格权、隐私权和网络信息实名登记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媒体从业者设置更严格的资格准入标准,完善审核监督体制,同时依法规范媒体信息,明确媒体人的社会责任。再次,出台网络领域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个人网络信用记录。对于违法侵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处罚,并与个人网络信用挂钩,情节恶劣的,限制甚至取消入网资格,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和代价,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自身行为,文明上网。

(二)导控舆情,提高政府公信力。首先,政府部门应与当地主流媒体和有影响力的网站协作,建立防止网络谣言扩散的处置机制,指定专人维护;其次,政府各部门应建立网络舆情导控室,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发展趋势,对虚假信息及时筛选并用尽可能详实、清晰的证据阐释事件,澄清事实;再次,应开设专门的网络平台,创建政府和网民的对话机制,定期沟通,专人负责,特别是对那些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及时予以回复,加强官民网络互动,避免官方无声、谣言横流现象的发生,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加大网络应用管理创新。首先,加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创新,公安网监应联合工信部门通过技术开发,建立网络谣言监测系统、筛选确认系统、破坏评估系统等来防止谣言扩散和传播。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和国内多家知名网站联合发起的“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官方辟谣模式,便是一种很好的防止谣言扩散的网络技术创新。其次,要加强思想教育,强化自律意识,[8]规范网民和网络运营商的行为,政府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缺乏底线、造谣传谣的网络大V,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正本清源。最后,要加快培育正面主流力量,引导网络舆论,使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良性互动。

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只有结合我国国情,运用立法规范、行政治理、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等多种手段,建立起政府主导的预防、引导、控制立体化的治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治理网络谣言。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7-23.

[2](法)让・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M].郑若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美)奥尔波特,波斯特曼.谣言心理学[M].刘水平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4](德)汉斯・约阿希姆・诺依鲍尔.谣言女神[M].顾牧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5]任贤良.舆论引导艺术―领导干部如何面对新媒体[M].北京:新华出社,2010.

网络谣言论文例5

网络谣言对现代人的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纵观有关网络谣言的种种研究,大多数学者都从网络谣言对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进行探讨,而较少涉及网络谣言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本研究从网络谣言对当代高校大学生的影响入手,通过理性分析,科学判断,结合时展形势,得出结论并提出应对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不利影响。

一、网络谣言的含义及特点

(一)网络谣言的含义及界定

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在1947年将谣言定义为,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称述。由于现代传播媒介的变化,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出现,使得谣言传播更为迅猛。网络谣言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一种缺乏事实依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为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分类及特点

网络谣言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从目的上,分为有意捏造的和无意讹传的;从后果上,可以分为有害谣言和无害谣言;从存在时间上,可以分为短期谣言和长期谣言;从传播规模以及影响度上,可以分为局域性谣言和全国性谣言等。一般来说,网络谣言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有关联性或者比较熟悉但不特别熟知;其二,能迅速引发强烈的情绪反映;其三,与热点新闻时事相关的;其四,有一定的文化和舆论背景。

二、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分析

在网络谣言传播的过程中,其传播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心理机制和社会机制。下面就两种机制进行分析:

(一)网络谣言传播的心理机制

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在他们的谣言经典研究著作《谣言心理学》一书中提出了谣言的经典公式。在谣言的生成机制中,个人认知水平和信息处理能力起到了很大的影响。如果传播者对于信息可以理性和科学的鉴别,就会有意识的去避免传播那些不恰当的信息,正所谓“谣言止于智者”。

(二)网络谣言传播的社会机制

在网络谣言传播的社会机制方面,其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不畅。相比较而言,社会的弱势阶层则处于一个边缘化的境地,当他们无法平等的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时,就会很大程度上轻信了相对更容易获取的“谣言”。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反馈机制,人们的情绪和意见没有适当的抒发渠道,则会引起人们不满情绪的加剧,一旦引爆,谣言就会在更大范围内造成影响。

三、网络谣言对高校大学生的影响现状分析

近年来,网络上关于谣言所产生的问题逐渐增多,我们针对这一问题,就近在几所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以江苏大学、江苏科技大学、南京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4所高校为例进行抽样调研。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群体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修养,有较强的辨别真伪和接收读取信息的能力。事实上,多数大学生在对待网络谣言还是比较理性的。但是,不容否认,一些大学生不能正确运用网络,轻信传言,以讹传讹。为什么会有部分大学生容易信谣、传谣和造谣呢?这与大学生的自身特点有很大关系。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冲突加剧,社会问题骤增,正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冲击。同时又因为青春期特有的生理、心理特征的影响,他们一方而自我意识急剧发展,充满热情,勇于创新,表现出对传统及主流文化的反叛;另一方而,缺乏个体倾向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独立性、自制力、意志力及分辨是非的能力都不强。

四、高校大学生网络谣言应对策略与思路

(一)完善立法是遏制网络谣言传播的根本之所在

网络谣言是世界各国政府而临的共同问题。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自己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范。我国政府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对造谣者严厉打击,运用法律程序加强微博、聊天、社交、论坛等网站管理,提高网站社会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技术管理水平。

(二)建立完善高校网络谣言应对机制是核心之所在

高校大学生主要生活环境是高校校园,因此,高校首先应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谣言监测机制,加强对网络谣言的预见性。一旦谣言发生,能够及时对谣言进行监测分析和正确引导。其次,高校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以应对网络谣言,提高应对校内突发网络谣言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创造便于消除网络谣言的舆论氛围。最后,高校必须加强对于网络谣言的长效管理。推进大学生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三)加强高校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是关键之所在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在抵制网络谣言传播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充斥在网络上的信息,高校学生的态度应当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此,高校大学生应当努力提高自身道德认识水平,确立坚定的道德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成为守法、自觉践行道德规范的高素质群体。不仅如此,还要提高辨别网络谣言的能力和媒介素养,不一味八卦猎奇,不参与娱乐恶搞,从而营造清新、健康、积极向上的互联网共有家园。

参考文献:

[1]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M].辽宁出版社,2003:114

[2]邓国峰,唐贵伍.网络谣言传播及其社会影响研究[J].求索,2005(10)

[3]范升建.网络环境下公共突发事件中的谣言传播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4]黄宇弦.网络谣言在高校学生中的传播及应对策略研究[J].福建论坛,2012(06):173

作者简介:

网络谣言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0-0057-04

网络既是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揭露社会黑暗、声张正义的渠道,也是谣言传播的温床。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谣言的传播速度有增无减,在中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更为突出,极易造成大规模的社会恐慌,甚至带来巨大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网络谣言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社会资本是治理网络谣言的重要资源

网络谣言并未脱离谣言的基本特征,但由于其及流传主要是通过有线、无线网络进行的,故与一般谣言相比,传播范围更为广泛,出现跨国、跨洲、跨语言和族的超大规模传播奇景;传播速度更为迅速,这得力于网络文档复制的低成本、无成本和高度便利性;传播途径极其繁多,常见如门户网站、BBS、微博、聊天室、贴吧、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网络谣言借助网络的匿名性、即时性、数字化等特点,以呈几何级数增长的趋势扩散,影响力强,危害性大。因此,如何有效治理网络谣言,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和广大学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治理网络谣言,需要我们站在理论建构的高度,积极吸取各方法进行分析,这其中,社会资本理论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

社会资本的概念最早由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提出,他把其界定为“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到了1988年,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发表题为《社会资本在人力资本创造中的作用》一文,把社会资本定义为“许多具有两个共同之处的主体:它们都由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组成。而且它们都有利于行为者的特定行为,不论它们是结构中的个人还是法人。”科尔曼从社会结构的意义上论述了社会资本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他的“经济社会学”理论口]。与科尔曼的界说相比,亚里山德罗波茨对社会资本所下的定义则更为全面和精致。他将社会资本界定为“个人通过他们的会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得短缺资源的能力;获得社会资本的能力不是固有的,而是个人与他人关系中包含着的一资产,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福山则认为,社会资本是一有助于两个或更多个体之间相互合作,可用事例说明的非正式规范。斯蒂格利茨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包含隐含的知识、网络的集合、声誉的累积以及组织资本,在组织语境下,它可以被看做是处理道德陷阱和动机问题的方法。”

但是,真正使社会资本的概念引起人们重视的是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罗伯特・普特南。普特南在《使民主政治运作起来》中力图为如何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找到了一条途径,他提供给我们的这条捷径就是“大力发展社会资本”。在研究过程中,他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肯尼斯・纽顿认为,按照普特南的定义,社会资本至少可作三方面的理解。首先,社会资本主要是由公民的主要与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的,其关键是使人们倾向于相互合作、去信任、去理解、去同情的主观的世界观所具有的特征;其次,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以及公私生活联系起来的人格网络;第三,社会资本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有助于推动社会行动和搞定事情的特性。可见,在酱特南那里,社会资本包含的最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信任、互惠规范以及公民参与网络。社会资本立足于更高和更广泛层次上的协同和配合,呼唤人们的合作、信任、理解和同情,并在此基础上,谋求各社会参与者的团结一致,达到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显然,社会资本的富足对治理网络谣言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社会资本能够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认同感,为有效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信任合作。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的基础来源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彼此信任是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的基石,互不信任是网络谣言肆虐的诱因。社会资本与诚信有着密切联系,诚信是信任的基础,信任是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社会资本对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提升社会主体的诚信水平有着积极的影响。一个社会的诚信程度越高,信任范围越普遍,社会各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越普遍,这个社会也就越繁荣发展,越和谐稳定,越兴旺发达。社会资本为有效治理网络谣言提供的信任主要体现为公民对政府在施政过程中的言行表现出极强的信任感。公民对现有政治体制的信任是极为重要的,它是实现政府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的前提,更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基础。美国的伯纳德・巴伯指出:“信任是一社会关系或一社会体制中为所有成员增进利益的创造者。他认为,信任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一般功能,并且为不断相互作用的行动者和体制提供了认识的和道德的期望图式。可见,如果民众与政府是充满信任和相互宽容的,民众就不会对政府形成根深蒂固的偏见或猜疑,当争议发生的时候,彼此之间也就容易达成妥协。因此,一定的信任社会资本对于网络谣言治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是实现官民之间良性互动与合作的前提,也是形成和谐干群关系的基础。

其次,社会资本为有效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规范。有效治理网络谣言,必须把人们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件的行为限制在某秩序的范围之内,培育公民的规则、秩序和责任意识。哈耶克的分析告诉我们,规范和秩序在根本上是难以被刻意设计和建构的,它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结果,而通过有效网络建立起来的社会资本可以促进这一结果的实现。社会规范表现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行为习惯等,它是由民众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的有效实现而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自发衍生的秩序”,是自下而上形成并演进的,没有一个机关明确的制定、颁布、实施这些规则。显然,社会规范在治理网络谣言,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它能够使公民在网络缺乏正式管理控制的情况下规约自己的行为,达到相互沟通、理解和协同,并在

复杂博弈中形成惯例、规范、关系期待和遵规行动,进而形成一整体性秩序。詹姆斯・科尔曼认为,在集体内部,命令式规范是极其重要的社会资本,这类规范要求人们放弃自我利益,依集体利益行动。也就是说社会规范能够把人们由一个缺乏责任感、自私自利的社会成员转变成一个关心共同利益、具有集体荣誉感的社会成员,因而其构成了社会团结和稳定的黏合剂。因此,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社会规范是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

最后,社会资本为有效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公民参与网络。网络谣言的传播在没有干扰因素的情况下,因为其改变了人们的预期收益,再加上他人影响和群体压力,很可能扩散成功,出现大家都相信网络谣言的非含作局面。于是,在一段时间内,人们都纷纷相信网络谣言,按照网络谣言所定义的情境行事,却没有谁会停下来冷静地反思一下谣言的真实性。因此,很难依靠社会大众自身的力量走出这个恶性循环。这有些类似于囚徒困境,大家为了追求虚假的预期利益而不顾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澄清真理。因此,对于迷惑性强的网络谣言,寄希望于社会大众的迷途知返或明辨是非是不可靠的,在这个意义上,对于网络谣言的控制和应对,短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第三方的及时参与。谣言止于权威第三方。第三方力量除了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外,也可以是由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媒体以及专家系统等。因此,网络谣言治理离不开由民间组织、媒体和专家系统等构成的公民参与网络,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例如,需要靠媒体对网络谣言的正确报道;靠专家对网络谣言的无情戳穿;靠政府机关对造谣者的公正处罚等等。公民参与网络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健全的参与机制和有序的参与格局,网络谣言就难以得到有效地澄清和揭露。

二、社会资本匮乏是网络谣言肆虐的重要根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资本分布呈现出不均衡特征,再加上由于深受几千年封建专制和几十年高度集权政治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资本发育的条件还很不成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构成了目前网络谣言肆虐的重要根源。

1.政府公信力缺失是网络谣言肆虐的重大诱因。网络谣言的肆虐,表面上看是民众的“匿名心理”、“从众心理”和“非理性”政治认知引起。实质上,其根源却始终深藏于社会现实和具体实际或者特定的语境当中,是人们对特定社会结构或状态的不满,以及对政府施政和决策的信任缺乏所致。不得不承认,目前政府公信力严重不足并存在下降趋势。近来一些公共性事件中的舆论反应和一些舆情机构的调查都证明了这一点。总理将之视为影响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方面,足见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以“响水爆炸谣言”为例,响水地方政府在这场突发事件面前的反应显然值得肯定,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一边现场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一边深入村组稳定群众情绪,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政府网站、电视、电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真相,事件应对可谓既有条不紊又尽心尽力。然而最终却还是没能阻止数万人出逃,以及巨大的人员财产伤亡,无奈的现实更引人深思:为何一句谣言能让民众应者云集,而政府苦口婆心的规劝却信者寥寥?人们在感叹谣言威力的同时,可能更心寒于当地政府的公信力。听到谣传没有人向政府报告,怀疑谣言也没有人向政府求证,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下,官方的辟谣无人能听得进去。在整个事件中,政府无形中已被隔离在信任体制之外,这恐怕是谣言能够发威的最大根基。

2.规范互惠社会资本亏空导致网络谣言治理中出现制度短缺。科尔曼在研究制度时认为,社会规范可以将行动的控制权从行动者手中转移到其他人手中,这主要是因为,行动-具有“外部性”,具有影响他人的后果(积极的或消极的)。有效治理网络谣言,必须做到网民的行为在一定社会规范内运行,而与社会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制度。事实上,规范是制度的基础,制度则是规范的外化。作为社会资本的规范,本身既包括了如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等在内的非正式性制度约束,也体现为如政策、规则和法律等形式的刚性约束。随着第四媒体网络的出现,技术的革新所带给国内网民的交往和交流上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使得一些原本隐约的或者从不曾出现的深层社会性问题暴露了出来。网民不再像传统传媒中的受众那样只是官方议程设置下的信息接受者,或者成为某个议题的沉默的参与者,恰恰相反,网民几乎享有绝对的话语自由。网民们不仅享有自由地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在一些无良网络论坛的放任或故意怂恿、纵容下,大肆传播谣言,攻击国家、政府、公民个人或机构、团体的文章图片等等。“艾滋女事件”、“高州事件”等重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凸显了我国网民“规则”意识的薄弱和国家在互联网论坛和博客监管上的制度性缺失。这“规则”意识的薄弱和监管上的制度性缺失,又使得网络上传播谣言现象泛滥成灾。

3.公民参与网络缺失削弱了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的社会基础。普特南指出,在一个共同体中,公民参与网络越密切,其公民就越有可能进行为了共同利益的合作。公民参与网络型社会资本是诸如英国、北美或意大利北部地区等社会的基本特征,由一系列公民团体和公共生活参与网络所构成,即费孝通所提出的“团体格局”。我国公民参与网络社会资本的缺失,制约了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首先,网络谣言治理中主流媒体的集体失语。在我国处理网络谣言危机的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主流媒体是缺位的。如在河南杞县核爆炸谣言与山西地震谣言传播中,由于主流媒体集体失语,致使网络谣言得不到及时澄清,最后造成了公众恐慌,甚至万人大逃亡的严重后果。其次,网络谣言治理中专家系统的推波助澜。专家有充分科学依据或有充足市场研究基础的话,可以有效地制止由于各谣言引起的群体性不理,对整个社会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可是,现实中我们却发现专家有时不仅没有能够扮演网络谣言终结者的角色,反而沦为了网络谣言的推波助澜者。如日本大地震后国内出现了抢盐风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所谓的专家传播了“碘盐能防辐射”的谣言。最后,网络谣言治理中民间组织的缺位。理智而又反应迅速的民间组织是构成网络谣言粉碎机的必备武器之一。但是,透析近年来的网络谣言危机事件,我们可以发现民间组织辟谣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辟谣往往是政府部门唱独角戏。

三、提升社会资本存量是治理网络谣言的重要策略

社会资本和网络谣言治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性与我国社会资本的现状表明,只有建立规范、构建网络、重建信任,极大地提升整体社会资本

的存量,才能实现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

1.重塑政府公信力,提升信任社会资本存量。有人类社会开始,谣言就作为一社会现象出现了。当社会危机产生,环境发生突变时,有的谣言可能借风使力,破坏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根基。而且,当前以网络为代表的通信技术使谣言的交流和传播更加迅捷,其破坏力更大。所以政府必须时刻关注舆情,积极稳妥地做好辟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而辟谣成功与否,直接取决于政府的公信力。因为在戳穿谣言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人们对新的信息的信任度。人们对所发出的关于谣言的正确性的新的信息是否相信,不仅在于新的信息本身,还在于是谁发出的这个信息。因此,要发挥政府在治理网络谣言中的积极作用,重塑政府公信力是当务之急。提振政府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首先,各级党政干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因此,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领导干部要脚踏实地,有诺必践,讲究信用,靠自己求真务实的作风,在群众面前树起良好的诚信形象。其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政府讲不讲诚信,有没有公信力,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政府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最后,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特别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公众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满足公众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如果政府能够全面履行公共责任,努力提高政府及其各部门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就高,政府的公信力就强。

2.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提升规范社会资本存量。法治与规范社会资本的紧密联系显示,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是培育规范社会资本的必然选择。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只要是人类文明所能延伸到的地方,都应该受到法律、道德和人类社会普世价值的多重约束。自由总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谣言止于智者,谣言也止于责任,在法治社会,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网络,负责任的公民都要有法治意识。提倡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默许对危害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所谓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因此,如何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使其能够扬长避短,产生更多的积极效应,加强互联网的法治建设是关键环节。首先,加大网络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网络文明意识。要教育网民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提倡文明上网、上网守法的良好风尚,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转化为网民的实际行动。要加大对重点上网群体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并动员有关责任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多措施正确引导青少年网络文化;其次,完善网络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对互联网的管理存在着职权重叠的现象,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真空地带。一些法规对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不能迅速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文,进一步增强对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最后,依法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对违规的责任人依法坚决进行处罚。网络监管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对用户在网站上的信息进行监督,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与健康。对那些在互联网上不负责任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带来社会恐慌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3.完善网络谣言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提升网络社会资本存量。网络谣言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决定了网络谣言治理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政府的一己之力来应对是不可能达成的,还需要全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协调互动。首先,完善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主流媒体介入机制。主流媒体的及时介入是戳穿网络谣言的关键。在互联网时代,谣言既“止于智者”,又“止于知者”,因此,在网络谣言传播过程中,主流媒体就应当积极发挥其作为政府喉舌的功能,对不利于保障经济发展、不利于维护群众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抨击,以正视听,阻止网络谣言的继续传播。其次,强化网络谣言治理中专家系统的的正面参与。专家系统在网络谣言治理中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此,我们在鼓励专家利用自己掌握的先进科学知识去戳穿谣言的同时,还必须强化专家的自律意识。专家不可能每一个领域都专业,对自己不懂的领域专家不可信口开河,以免错误引导公众,引发社会不稳定。第三,强调网络谣言治理中的网民积极参与。网民既是网络谣言的信宿,也是围堵网络谣言、消减其负面影响的最后一道防线。网民在接收到网络谣言之后,采取何态度,直接关系到网络谣言能否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反响。因此,有效治理网络谣言,一定要积极发动网民参与,不断提高网民的信息认知能力和道德自律意识,形成网民主动揭发谣言、抵制谣言的网络舆论氛围;第四,发挥民间组织在治理网络谣言中的作用。民间组织是由普通公民通过官方组织或自发组成的谣言调查组织。理智而又反映迅速的民间组织是构成网络谣言粉碎机的必备武器。为摆脱政府辟谣难被公众取信的困境,缓解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僵局,政府应当发挥专业民间组织的论证作用,积极鼓励支持民间组织参与网络谣言的治理。在抢盐风潮中,一场波及全国的网络谣言案能够在短短两天之内告破,除了政府透明迅速地反应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政府充分利用了新浪“微博辟谣”小组、果壳网等民间组织的辟谣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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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伯纳德・巴伯著,牟斌译信任:信任的逻辑与局限[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

网络谣言论文例7

第一点,探讨下网络谣言到底有何危害。

根据上海警方公布的数据,今年以来,警方已依法查处网络造谣、传谣案件380余起、170余人,预计实际谣言发生数量远大于这个数目。曾有人把网络谣言比作“一旦打开就无法再拧紧的水龙头”,我们可以想象,在无边无际的网络海洋上,就漂浮着无数如潘多拉魔盒一般的谣言制造器,在虚拟世界的掩护下,网络谣言自诞生之日起凭借切中时弊迎合网民心态、貌似合理的逻辑推理过程、夺人眼球吸纳粉丝的恶意捏造等伎俩,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的一大隐患。谣言制造者常常利用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网民)易激动愤青、愤世嫉俗、人生经历少等弱点,以“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态不断凭空捏造出令人厌恶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事件或针对社会热点、群体仇视对象进行事实篡改,肆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影响了信息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从而麻醉网民神经,引发公众恐慌,或者损害政府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序,网络已然成为谣言制造者的“法外逍遥之地”,对于社会和谐稳定、社会进步发展存在甚大威胁。

第二点,谈谈如何看待网络谣言。

作为青年人,我想大家必须要清醒认识到网络谣言有它传播的特性。网络发言的门槛极低,信息来源芜杂,正所谓“林子大了,自然什么鸟都有”。目前网络谣言的传播路径往往表现为谣言从微博、论坛等媒介引爆,引起较大的舆论,进而借助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网络公关公司进行谣言的第二次充实和深度加工、大范围传播,无中生有地制造出了社会伪热点,甚至有一些微博“大V”为博取眼球、赚取粉丝,不辨是非甚至捏造不实信息。而制造网络谣言的“代价”一般并不高,造谣者若被发现,顶多被网站管理员冻结账号,换个“马甲”又可以继续造谣,相比受害者声誉受损之伤,造谣者可谓“一本万利”。所以,混迹在网络世界里,面对爆棚的信息量,面对“看上去很美”的谣言,我们青年人都要学会多长一个心眼,别人可以“大胆假设”,我们若要采信乃至传播,就得“小心求证”,不能不加思考,盲目相信。如果听风就是雨,自然极容易被误导,等发现信息有误之时,被欺骗了一片感情不说,无端端当了一把谣言“助推人”的角色。

第三点,聊聊我们青年人如何应对网络谣言。

不难发现,那些曾经掀起网络谣言“风起云涌”时代的推手们,年龄并不大,和我们一样是网络的拥趸。他们曾妄想在信息时代随意掌舵,但却没有把准人生的方向,在让人扼腕叹息的同时,也为年轻的他们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对法律和社会公德缺乏敬畏之心感到痛心。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论坛的开放、博客的普及、微博微信的运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使我们的世界进入到“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但人人都有“麦克风”,绝不等于人人都可以“乱放风”。要知道网络从来就不是纯粹的虚拟空间,它与我们的现实社会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网上的行为与现实社会的行为一样,必须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青年人要做辨识网络谣言的“智者”,最基本的要求当是知法守法,履行自身社会责任。无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诽谤”、“名誉侵权”,还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都有相关法律可资引征惩戒。因此不要妄想是在网络平台,误以为是“虚拟世界”,种种言行就放松自我的负责意识,忽略了法律规范,而是要做到文明上网、文明发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助长谣言的流传蔓延,发现网络谣言积极举报,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

网络谣言论文例8

一、引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网络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也确实对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生活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打击是全体国民的普遍愿望,但问题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会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与合理的政治诉求,促使公权力更具合法性、合理性,不至于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人民权利。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标准——比例原则

为了处理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之间的关系,公权力对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得不规定明确的标准。一直以来,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限制条件有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三大条件。本文主要是从比例原则切入,并依此判断国家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对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加赘述。从广义上来说,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性原则三个层次。

(一)妥当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也称适当性原则。如果公权力手段无法达到目的或者无助于达到目的,则违反了妥当性原则。

那么,网络谣言入罪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豎。网络谣言入罪能否达到既定目标,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理论和实践上的各种因素。只有该手段能达到上述目的,才符合妥当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包括民事赔偿、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政处罚、刑罚等诸多手段,这些手段或多或少都会起到治理网络谣言的作用。但是,立法者不论选择何种手段,都应当保证该手段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最少。讨论是否将网络谣言相关行为纳入犯罪范畴,需要结合当下的社会背景,立足普通人的公正观念客观地考察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必须用刑法加以规制的程度。

(三)狭义的比例性原则

狭义的比例性原则即保护的公共利益与侵害基本权利之间要保持适度的平衡或均衡,不得予人民过度之负担。用俗语来说,即不得采取“杀鸡取卵”的方式。

网络谣言入罪给打击网络谣言带来多少效益,又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多少损害,两者在价值上和数量上是否合乎比例?如果效果微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甚多,即不符合比例原则;如果效果显著,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少,即符合比例原则豏。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三、比例原则与网络谣言入罪之合宪性思考

(一)从妥当性原则看网络谣言入罪

毋庸置疑,通过界定寻衅滋事、非法经营、诽谤等罪名的范围,能够起到划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作用,为打击网络谣言的行为提供相对明确的标准,对指导司法和行政机关办案有重大的意义。然而,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联性不能仅凭主观想象,需要科学的验证手段。

笔者认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会导致网络谣言入罪无法完全达到既定目标:

1.从公众参与度来说。最高法院审判员指出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对具体数量征集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慎重研究和专业论证。但是,两高并未给出相关的数据支持和理论基础,更没有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在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上,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网络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未被发掘,网络谣言入罪的社会容忍度值得怀疑。

2.从制定主体(立法级别)来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打击网络谣言,立法级别过低,存在诸多可操作空间。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司法解释不足以展示立法者慎重的态度,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笔者主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相比于司法解释来说,立法解释更为妥当,更有利于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如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3.从解释出台后各方反映来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网民担心自身言论会不小心入罪。对于拥有百万关注者的网络大V,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更需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如何准确地把握网络言论自由、网络监督权与网络诽谤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难度。网络谣言入罪可能成为限制网民言论自由的“潜在杀手”,压制批评的声音。

4.从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来说。权利救济是指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运用司法或行政复议的途径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表达虽然获得了官方的认可与包容,但仍缺乏法律制度的充分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公民在实现民主权利时缺乏“安全感”。在被处罚的网站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满时,权利救济机制便成为了他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两高司法解释仍未有详细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法律条款。

可见,上述网络谣言入罪与立法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十分清楚,还仅停留在逻辑推理层面,其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考察。退一步说,即使网络谣言入罪的作用明显,但其无疑是以一定程度上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为代价,因而在运用该解释的过程中,不能将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做扩大解释,无限扩展犯罪的范畴。

(二)从已有网络监管体系和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看,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根据前述必要性原则,如果能够证明网络谣言入罪是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之方式,能有效地整治网络谣言,那么网络谣言入罪就具有合理性。对此的分析,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立足已有的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探讨网络谣言入罪对整治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其二,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决定了网络谣言入罪并非最有效的手段。

1.梳理现行法律法规,重新界定有关网络言论的规定。我国网络监管的法律规范多种多样,不但有正式的法规法规,也有非正式的行政命令、决定。一方面,我国《刑法》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已经做出有罪规定豖。在行政责任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对造谣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民通意见》、《侵权责任法》等对网络谣言导致的侵权责任也有规定。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只有在动用其他的法律手段不能有效处罚和预防违法行为时,才有动用刑罚的可能性。网络谣言入罪,不管是从能力,还是从成本上来说,都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我国在网络审查方面,有预先过滤、强行关闭网站等强制手段。尽管一些监管方式饱受国内外批评,但网络监管是政府的职责。学者陈运生说过“对于某些基本权利,由于其具有较其他基本权利更为优越的地位,因此必须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而对于像经济自由这类的非构成基本权利核心价值的领域,则宜以较为宽松标准来进行审查。”

2.遵循网络谣言生成机理,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核心是信息问题。以往治理谣言,往往从提高公众的鉴别能力、增加信息透明度等出发,这些按照谣言的生成原理所采取的措施,是治理谣言的必要手段豘。按照谣言生成机理采取的措施,能有效地疏导网民的不满情绪,显然是最有效的手段。况且政府采取信息透明度公开,不仅不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能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建设人民的政府。类似“军车进京,北京出事了”等便不在有被疯转的土壤。从谣言生成机理采取措施,能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留下合理的缓冲空间,使得某些违法行为不用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豙。可见,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三)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在适用狭义的比例性原则时,判断网络谣言入罪是否符合比例,即判断网络监管与网络言论自由是否保持了适度的平衡。为保护言论自由而放弃对网络的监管,为维护公民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压制言论自由,这些都不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理智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网络谣言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匿名性、控制难度大等特点,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视频白痴”、“谣言事件”、“淫秽暴力”等现象,给人民造成极大的困扰,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我们不得不对网络的安全形势产生担忧。针对这些弊端,网络谣言入罪有助于实现对网络的管理,构建和谐的网络秩序。

网络谣言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3 ― 0056 ― 02

2014年11月24日,我国举行了以“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为主题的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并将每年11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这一方面彰显了国家对网络安全和文明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暗指了我国当前存在着网络不安全和不文明问题。这其中,网络谣言就是一个侵蚀网络安全的毒瘤问题,影响着网络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认真分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提出有效措施来防治网络谣言的产生和蔓延,从而保障网络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谣言的成因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与传统的谣言不同的是,网络谣言借助互联网的传播渠道,有着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不易防范等特点。〔1〕网络谣言的产生,除了网络自身的缺陷外,还有社会管理和网民素质有待提升等方面的原因。

(一)网络自身因素是网络谣言产生的根本原因

开放性与匿名性是网络的两个主要属性。网络的普及应用改变了政府机构和新闻媒体对信息的垄断,使每个人都能从网上得到他需要的资源或是一些信息,这是网络的开放性带来的便利。但由于每个人都能自主地参与网络行为,这也为网络的规范化管理增添了难度。此外,网络的匿名性一方面能保护网民隐私,增强网民的安全感,但另一方面它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如有些网民可以借此无所畏惧地散布虚假信息,传播网络谣言。开放性与匿名性作为网络的两个主要属性,是网络的内部因素,也是网络谣言产生的内因。

(二)有待完善的政府网络管理是网络谣言产生的重要原因

政府对网络谣言的监测力度不够是网络谣言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迎来了网络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政府对网络的监测力度和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却没有跟上步伐。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及网络技术的落后,导致政府对网络谣言的监测不到位和对制造和传播者未能形成足够的振慑力,这就造成网络谣言大行其道。此外,政府信息不透明是网络谣言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许多重大事件的信息通常是通过官方媒体来的,理论上应该具有很高的可信度与说服力。但由于这些官方媒体长期在报道中只进行正面报道,且有意屏蔽负面信息,逐渐地就降低了其在网民心中的公信力。在公众迫切想了解一些事情真相,媒体报道又“集体失真”或含糊其辞的情况下,网民就会试图从网络中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但由于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一些人在信息时往往会对事件本身发挥主观想象,添油加醋,以讹传讹,这就造成谣言四起。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的信息不及时,客观上给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创造了空间。

(三)网民素养不高是网络谣言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网民的一些不良心理因素,是网络谣言形成和传播的一个主要原因。当今社会人们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比较大,特别是当人们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时或受到一些社会事件的刺激,极易在他们的心理产生一些不健康的因素,而这时网络就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很好地发泄场地。于是一些歪曲放大的信息就被搬上了网络,在加上一些好事者的推波助澜和一些网民好奇心的驱使,“网络谣言”便产生了,他们以此来发泄自己内心的仇恨不满。〔2〕另一方面,网民的公民意识淡薄是网络谣言形成和传播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很多网络谣言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与每一个网民的参与是分不开的,当面对一则网络传言时,网民们的随手一转,就如指数爆炸一样迅速的传播开来,但是很少有人会去辨别一下这则传言的真假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甚至一些网络推手,为了一己私利,不顾给个人或集体造成的伤害,大肆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网民公民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为网络谣言的生长提供了空间。

二、防治网络谣言的进路探寻

网络谣言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甚至引发社会恐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网络谣言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主要从强化政府在治理网络谣言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媒体对网络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提高网民素养等方面来予以阐述。

(一)政府要发挥在治理网络谣言中的主导作用

首先,政府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提高防范意识。网络谣言在形成之初都会显现出一些苗头与前兆,因此,政府要通过采取建立多渠道的信息收集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源;建立完善的谣言预警机制,制定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加大对网络信息的审查力度,密切关注谣言的发展事态,正确引导舆论走向等措施来加强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防范意识,在网络谣言生成或即将传播之际,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将谣言扼杀于摇篮之中。

其次,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信力。网络谣言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威信息公开不及时或不公开。当网民们从“正规渠道”得不到所需信息时,他们就会到网络上收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特别是一些大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往往会避重就轻,封锁信息,选择沉默。于是就有一些人开始煽风点火,混淆视听,不明事由的群众就开始围观甚至推波助澜,网络谣言就这样逐渐产生了。这就要求政府在处理一些事件时要迅速果断、公开透明、滚动信息,不给谣言留生存的空间,不做“事后诸葛”,以防“逆火效应”的产生,这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最后,政府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各种网络行为。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属性、有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以及一些新闻媒体的“变质”使得相当一部分网络谣言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治理。针对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属性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可以大力推广一些城市和门户网站已经实施的“网络实名制”,以严格的网络准入制度来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实名制的推行既能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能有效约束网民的不良网络行为,以从根本上清除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有关法律规范的缺位就要求立法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各种网络行为。同时,近年来,中国传媒业出现了一些媒体在经济利益和点击率的诱惑下,忽视自身应有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不惜炮制一些假新闻来哗众取宠,有的更是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贩卖者。因此,加强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监管,以规范其网络行为,也是政府在有效防治网络谣言上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媒体要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媒体要提高对谣言的屏蔽技术和发扬扬善抑恶的精神。在泥沙俱下的网络信息面前,网民很难辨别信息的真伪,这就需要网络媒体及时地承担起责任,去伪存真,利用独有的信息渠道和先进的网络技术及时地对网络谣言进行辨别真伪和屏蔽清除。这是治理网络谣言既有效又方便的办法,这也是国外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因此,各种新闻媒体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和媒体伦理,在保证自身不制造、不传播假新闻的同时,要利用自身平台与技术优势加大对网络谣言的屏蔽力度,不给网络谣言传播的机会。同时,媒体要发扬扬善抑恶的精神,对那些不守职业道德、忽视社会责任的媒体单位与个人及散布谣言的网民应给与追踪报道,这样既可以使谣言黑手曝光与群众之下,帮助民众认清其面目,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又能帮助和督促国家有关部门严厉惩戒谣言黑手,规范网络行为。

另一方面,媒体要发挥“网络大V”的积极作用。“网络大V”是指那些长期活跃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并且拥有大量“追随者”的微博、微信用户。这些拥有众多关注者的“大V”多是一些有名望的人,具体可以分为影视明星、学者教授、意见领袖等。他们在网络上对某个事件的意见表达或是转发评论,往往能让一些事情获得极高的关注率。随着自媒体的崛起,微博、微信日益成为网谣制造者的乐土,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不完善的今天,拥有超高关注度的“网络大V”既可以成为网络谣言肆虐的背后推手,又可以成为谣言止于智者中的智者。〔3〕所以,打好“网络大V”这张牌,正确的引导舆论,在“网络谣言”的防治过程中将起到让人意想不到的成效。

(三)提高网民的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在一些网络谣言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谣言的制造者还是谣言的传播者,虽然他们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他人或公众利益甚至触犯了相关法律,但他们自身却不知道或者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或言论是不道德或违法的,可见,其道德、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政府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强化网民的法律、道德意识。

此外,网络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责任。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倡导公民要有社会责任感,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义务。在网络这个广阔的虚拟空间里,现实社会中的规范与约束,在这里也是同样适用的。一个健康的网络空间,不仅对网民个体、网络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更对社会的和谐进步有着推动作用。只有广大网民自觉地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自觉、主动地用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去约束和指导自己的行为,文明上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才能有效地解决网络谣言问题,净化网络空间,为自身和社会营造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精神家园。

〔参 考 文 献〕

网络谣言论文例10

一、网络谣言的形成与传播过程

被称为“谣言研究之父”的美国学者奥尔波特,则将谣言定义为“缺乏具体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的、与当时事件相关的命题”。在社会心理学角度看来,谣言的传播需要存在以下心理条件:首先是社会共同享有某种价值趋向,其次是公众情绪处于普遍的紧张和担心中,最后是人们对处理紧张事态的社会组织不甚了解或是缺乏信任。如果以上三个条件得到满足,则谣言极可能形成。谣言的形成和传播基于两点:“相关事件、人员的重要性”以及“主题证据的模糊性”。一般而言,“模糊性”越高,谣言越容易传播。然而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的区别在于,为了弥补隐蔽信息源造成的较低的置信度,许多造谣者会增加谣言的细节描述,以提高信息精确度的方式使谣言更为可信。随后传播者也会在转述谣言的过程中,有意地向其中加入搜集到的相关资料,强化谣言的观点。因此,相较于一般谣言,网络谣言更为精确。

网络上的谣言的传播一般发生在网络社群间,主要有四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谣言被介绍或。此时,造谣者会使用谨慎的陈述,受众则会初步判断谣言是否可信。随后谣言进入讨论阶段。网络社群如BBS和微博的使用者开始互相交换信息,然后彼此间进行初步的讨论。当讨论进入到实质阶段,讨论者将对问题进行解释性的讨论与陈述。在最后阶段,社群会对当前谣言的话题失去兴趣。①

二、网络谣言造谣者与传播者的心理动因分析

从网络谣言的制造者角度看,制造谣言的心理动因主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是提醒群众或引导群众产生变革意识。利用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造谣者可以在短时间内引起网络社群对某些现象的关注。当网络影响力转移至现实,问题的解决或群体利益便可能得到实现;二是出于报复心理。造谣者通过制造谣言引起多数人对其报复对象的愤怒或在社会范围内引起恐慌,从而实现其对个人、集团或社会实施惩罚性报复的目的;三是打击竞争对手。通过散播不利于对方的谣言,造成有利于己方的竞争局面;四是满足自我表现欲望。造谣者为了提升知名度而能吸引眼球的谣言贴;五是满足自身无目的、不负责的游戏心理。部分造谣者从谣言,预言并观察他人反应这类行为中希望获得支配地位,享受影响他人的。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人们可以大胆地袒露在现实社会被压抑的欲望,还可以利用网络创造各种途径来满足不同类型的心理需求。在隐蔽、匿名等特征下,网民反抗、颠覆或戏耍等意识能得到彰显。②

而对于谣言传播者来说,网民普遍是出于参与性、猎奇性、匿名性等心理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许多网络平台的存在有赖于需要网民的相互交流,如微博与论坛等。这种高度交互的虚拟社会让网民认为自身有积极参与信息传播的责任,而网络的匿名性又免除了他们确保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因此网民对于许多能引起广泛关注的谣言选择了“转发”等扩散方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学院李道荣教授在接受访谈时所说,人们普遍都有好奇心,对奇异的和反常的信息的关注度会大于其他的信息。对于社会中的很多反常因素,不少人抱有宁可信其有的态度,将信息传播给亲朋好友。但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又会根据自身偏好对信息进行简化和加工,最后造成信息的歪曲。这样即便是本来真实的信息也会变为谣言。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也有些行动者是为谋求利益,借谣言事件售卖防备性物品以获取暴利。

三、网络谣言传播的心理疏导措施

针对谣言传播的心理动因,应制定以下心理疏导措施以更好从根源控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首先,加强主流文化建设,倡导诚信行政,通过及时政务及公共服务、突发事件信息的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群众应相信政府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以传播谣言等偏激方式引起社会关注。在接触到负面信息时,不应抱有“政府总是有所隐瞒”等想法先入为主地做出判断,而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先官方求证。

其次,培养网民与新闻媒体的网络责任心,尤其应让公众认识到在网络上传播信息不只是自己的事情,也会对他人与社会造成现实中的影响。提倡网民在传播前对信息做出自己的判断,新闻媒体应在信息前对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因网络的匿名性而减少对所传播信息的责任感,用正确的信息抵制谣言。

最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消除因网络的虚拟性等原因产生的造谣者与传播者的侥幸心理。相关网站要加强网络把关的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则要完善相关的法规和办法,处理一些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的,相关法律应厘清言论自由与造谣中伤的界限以及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法律责任的界限,完善法律对网络行为在民事、行政、刑事范围与之配套的规范。(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本课题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部分成果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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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国华、方付建、陈强.网络谣言传导:过程、动因与根源—以地震谣言为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1年第02期

网络谣言论文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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